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4-09-22

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选8篇)

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1篇

惠州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实现节能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120号)及市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惠府〔2007〕28号)、《惠州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惠府〔2008〕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以降低全市单位GDP能耗为目标,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引导为主、公平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严格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会同市经贸局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按照程序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市经贸局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节能降耗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第二章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奖励和补助两种方式。

对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2000吨标准煤以下(不含2000吨)的节能技改项目按照200元/吨标准煤进行奖励(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可申报国家或省的节能专项资金奖励,不再纳入市节能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

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的5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按实际节能量对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国家重点支持的节能工程技改项目给予奖励;

(二)补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木材节约代用等项目;

(三)补助研究开发先进节能技术和示范推广应用项目;

(四)奖励节能降耗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和企业;

(五)补助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宣传培

训、政策研究、交流合作、节能监察(监测)能力建设等;

(六)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经验收合格,获得市清洁生产企业的称号,节能降耗、减污效果显著的,给予奖励;

(七)补助资源节约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监测、评估、合同能源管理、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服务项目;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耗工作所需支出。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市经贸局、财政局按照年度计划,应当在当年一季度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联合发出申报通知。县、区经贸局和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共同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工作。市属企业(单位)直接向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八条申报节能技改奖励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年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用地、环保等各种手续完备;

(四)项目已经建成投产或已经开工建设,申报的节能量应当通过节能技改项目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

(五)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以上。

第九条申报研发示范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的补助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具有较强的研发或推广能力;

(二)项目内容属于我市重点节能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或符合国家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技术和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节能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明显的示范作用;

(三)申报的项目应当有明确可行的工作方案、经费预算、项目控制措施,自筹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条申报节能技改奖励或研发补助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及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节能技改或节能先进技术研发示范推广的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用地、环评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项目材料;

(四)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及审计报告;

(五)节能技改项目还须提交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六)节能技术研发示范推广项目须提交项目工作方案、经费预算、自筹资金落实到位证明以及项目控制措施;

(七)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说明;

(八)市重点用能单位应出具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现场核查意见;

(九)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项目,申报材料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申报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表;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四)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说明;

(五)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节能中介服务机构推广节能服务项目,申报材料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节能量的核定,由项目实施单位自愿选择并委托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确定的具有节能服务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节能量审核确认办法,审核出具报告并承担责任。

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在具有省节能服务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选定公布,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区经贸局和财政局应当对属地企业(单位)上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部分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核查,形成奖励或补助项目初步计划在市经贸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的项目,不给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3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市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县、区单位项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市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县、区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十六条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竣工验收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市财政局根据节能量审核报告与县、区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市有关主管部门、县(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节能奖励资金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二)收到补助金的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通过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行政单位的,通过拨入经费(拨入专项经费)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通过拨入专款进行核算。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对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实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从公布的名单中予以删除,并依法追究审核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编造项目套取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全额收缴专项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批中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市经贸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第二十二条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规定,除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追回外,还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惠州市人民政府 2009-01-29

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08〕23号)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节约能源工作若干意见》(长政发〔2006〕3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66期)精神,为加强对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它节能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节能资金支持方式以奖励为主,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其中,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奖励金额与实际节能量挂钩;其它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

第四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用能单位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用能单位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市能源办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公布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市能源办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管。

第五条 申报节能资金的项目,应先参加长沙市节能项目备选申报,列入备选库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方能参加评审。

第六条 节能资金奖励及补助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方式与标准。

(一)支持重点节能技改项目,包括中央空调节能技改、电机系统节能技改、绿色照明系统技改(含市政路灯节电改造)、政府机构节能、建筑节能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经相关部门检测验收,节能项目根据节能量按100元/吨标准煤奖励;

(二)支持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经相关部门鉴定验收,推广应用达3家以上且效果显著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参加“百家企业(机关)节能工程”活动单位的节能改造项目。经相关部门检测验收,且节能率达15%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项目,根据节能量按100元/吨标准煤奖励;

(四)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

(五)支持创建长沙市节能示范典型的单位和项目;

(六)支持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七)支持推广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资源的重点示范项目。经相关部门鉴定验收,给予一次性补助;

(八)支持制定和完善节能技术和产品标准、检测方法并有突出的创造性贡献的单位和项目;

(九)支持节能评估体系建设、节能宣传、节能知识培训、节能学术研讨、节能考察与对外交流、节能展览等,资金补助额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审定;

(十)支持能源利用监测(监察)单位能力建设和基础建设。对有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测和绩效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一)其它需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 节能资金的报批与管理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在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经销商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关单位;

2、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及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良好,诚信纳税;

3、外商投资企业须已建成投产,且已按税法规定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4、申报监测经费的单位,是经节能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监测资格,并能保质、保量完成能源利用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

5、用能单位和节能项目的能源消耗检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必须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167-2006。

(二)申报项目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自我发展能力;

2、符合国家相关能源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且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

3、申报节能资金的技改工程类项目还应具备:(1)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2)节能量在1万吨标煤以下,500吨标煤以上(对年节能量在1万吨标煤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国家财政奖励资金)。

第九条 申报程序。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项目,按属地化申报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市能源办、市财政局申报,每年申报二次。

(一)由申报单位按市能源办每年下达的《长沙市×年节能专项资金申报安排意见》的要求填写《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备齐下列资料报送市能源办(按申报项目内容选择):

1、企业营业执照

2、能源审计报告、监测(检测)报告(由政府授权的具备能源审计资质的机构出具)、权威机构的评价报告

3、重点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4、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技术鉴定和产品鉴定报告

5、专题项目的申请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6、近两年内项目技术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奖励的证书或国家专利证书

7、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各区县(市)及园区辖区申请节能资金的项目单位由区县(市)工业经济局及财政局、园区管委会初审并提出初审推荐意见后报市能源办,市能源办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登记受理。

第十条 节能资金的审核批准。

市能源办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统一进行审查,组织市聘能源专家进行论证评审,经评审符合节能资金支持条件的单位,由市能源办签署意见后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会审,并呈主管市领导审批,审批后的项目进行媒体公示。市经委、市财政局和市能源办根据正式项目单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第四章 节能资金的拨付与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 节能资金的拨付与财务处理。

(一)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其中市属及以上单位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区县(市)所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二)项目单位收到节能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五章 节能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节能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市能源办对节能资金扶持项目加强管理,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每形成节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各区县(市)财政局、工业经济局及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节能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节能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延迟拨付。每年一季度对上一获得市节能专项资金补贴(奖励)的本地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书面报送市能源办。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暂停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含同一项目变相重复申报);

(二)已享受节能资金的项目单位需连续申报但其主要经济指标(销售收入、上缴税金等)下降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与使用绩效、会计报表等相关材料的;

(四)不按要求向能源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能源管理、设备、岗位备案情况的。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在项目审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中介机构提交的项目审计报告,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审计报告或监测(评估)报告反映不全面、不真实,有严重遗漏,经提出后仍未改进的;

(二)为企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致使节能资金分配违反本办法的;

(三)抽查中发现有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其它严重违反审计规定的。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的单位,除予以通报批评外,同时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在三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节能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能源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3篇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我省发布实施《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6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19日。《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5]18号)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支持12类项目,并对每类项目明确了申报条件。12类项目具体如下:1.纳入国家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2.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3.绿色建筑示范;4.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5.绿色施工示范;6.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7.绿色智慧住区(社区)示范;8.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9.装配式建筑示范;10.“百年建筑”示范;11.绿色抗震农房示范;12.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编制、科研开发、课题研究、标准制定等工作。

《管理办法》还规定,根据各类试点示范的增量成本,《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奖励标准和拨付程序。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对专项资金落实使用和示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在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并在两个年度内取消专项资金扶持资格。

枣阳市设立绿色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第4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示范引路、强制推进、政策激励、目标考核”的工作机制要求,枣阳市绿色农房建设主要是推行“三改二建”工程,即改厨、改厕、改圈,建沼气池、建以利用太阳能为主体的新型农房。同时,推广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等节能技术。

枣阳市绿色建筑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农房建设。为了用好这笔资金,枣阳市政府要求建设、规划、农业等部门负责完成农村绿色农房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筑和改造推广技术指南,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市建设局、财政局负责绿色建筑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以及地方财政扶持工作;发改局、规划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发展绿色建筑的要求,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发展。

同时,将绿色农房建设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各镇(办、区),将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

(湖北省枣阳市财政局赵介友供稿)

责任编辑:欣闻

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并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6‟75号)、《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和《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推进我市节能减排水平走在全国同类城市先进行列,特设立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节能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节能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节能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宁波市全社会的节能降耗工作,促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

未列入本办法扶持范围的节能降耗项目,节能效果明显的,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条 市节能资金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市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节能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节能资金使用方式采用补助、奖励、服务采购三种方式。

第五条 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降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技术进步项目;

(二)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服务业、农业等领域的节能重点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三)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

(四)清洁生产示范、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五)节能降耗监察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出;

(六)推进节能降耗的能耗标准或定额编制、节能降耗课题研究、教育宣传、培训交流等支出;

(七)其他节能降耗项目。

第三章 节能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节能(节水)降耗

(一)扶持节能技术创新。节能降耗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高效节能产品研发以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研发项目,列入宁波市节能降耗重点研发计划的,经评审,分档次给予20万元以内的研发经费补助。

(二)推进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应用。由市节能办确定宁波市推广应用的十大类节能技术(产品),对应用十大节能技术(产品)的节能投资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奖励(各类能源的折标煤系数见附表2)。

工业企业节能投资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200吨标煤以上,分以下六个档次给予奖励。单个单位当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80万元。

(1)项目年节能量200吨(含)-400吨标准煤的,奖励10万元;

(2)节能量400吨(含)-600吨标准煤的,奖励20万元;(3)节能量600吨(含)-800吨标准煤的,奖励30万元;(4)节能量800吨(含)-1000吨标准煤的,奖励40万元;(5)节能量1000吨(含)-2000吨标准煤的,奖励60万元;

(6)节能量在20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奖励80万元。非工业企业(单位)节能投资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或项目节电量在30万千瓦时)以上的,分以下六个档次给予奖励。单个单位当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1)项目年节能量100吨(含)-150吨标准煤(或节电量30万千瓦时(含)-45万千瓦时)的,奖励5万元;

(2)节能量150吨(含)-200吨标准煤(或节电量45万千瓦时(含)-60万千瓦时)的,奖励10万元;

(3)节能量200吨(含)-250吨标准煤(或节电量60万千瓦时(含)-75万千瓦时)的,奖励15万元;

(4)节能量250吨(含)-300吨标准煤(或节电量75万千瓦时(含)-90万千瓦时)的,奖励20万元;(5)节能量300吨(含)-500吨标准煤(或节电量90万千瓦时(含)-150万千瓦时)的,奖励30万元;

(6)节能量在500吨(含)标准煤(或节电量15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全面采用建筑节能新标准,包括围护结构节能,应用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新建或改造的节能建筑工程。被评定为宁波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给予60万元以内奖励;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给予80万元以内补助;国家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给予100万元以内奖励。

(三)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文件,对高效照明灯具推广给予补助。

(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应用项目,在取得实际节能降耗效益后,被评定为宁波市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的,参照本条

(二)标准计算得出的奖励金额的1.5倍给予奖励,其中:奖励资金的50%给予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的50%给予节能应用单位。单个机构或单位当年最高补助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五)培育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在宁波注册的推广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开展节能降耗相关咨询服务的专业中介机构,被评定为宁波市优秀节能中介机构的,给予表彰及8万元以内的分档奖励。

(六)强化节能考核奖励。经考核,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及任务,对县(市)区政府、市级主要涉能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分别按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给予分档奖励。

(七)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建筑节能的政策,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八)根据宁波市节能重点,由市节能办对《宁波市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和推广应用的十大节能技术(产品),每年修编一次,并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 清洁生产

继续推进清洁生产。自愿开展清洁生产的企业,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给予10万元补助;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中,属宁波市推广应用的十大节能技术(产品)项目的,参照第六条

(二)的标准给予奖励。

获得省级以上绿色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补助10万元。第八条 循环经济与其他

(一)对列入宁波市工业循环经济“2412”工程试点单位(企业),被评为市级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二)列入我市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新型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设备技术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实际设备技术投资8%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50%﹕50%比例(其中南三县按市县财政70%﹕30%比例)承担。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节能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计量、能耗定额、统计等能源管理制度完善;

(三)重视节能工作,制定节能规划和措施,定期开展教育培训、能源利用分析、能源审计,并实施良好;

(四)实施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第十条 申请节能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二)具有为社会提供相关服务的资质资格,具备实施相关项目的技术实力和保障;

(三)合同能源管理上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已实施项目的良好信誉,对所实施的项目有相应的培训能力;

(四)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行业)标准。

第五章 考评、申报的程序和内容

第十一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级主要涉能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考核,具体按照《宁波市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施行。

第十二条 奖励(补助)项目每年受理二次,受理时间为5月31日前和11月15日前。

节能投资项目建设跨的,项目竣工并运行产生实际节能效果后方可申请节能奖励(补助)。上结转的项目,未享受奖励补助政策的,可在本申报。

第十三条 各类项目由属地主管部门受理,属地主管部门会同属地财政局对项目申报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一式三份上报市节能办。

第十四条 由市节能办、市经委或市建委组织专家抽查评价节能项目的节能效果,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节能资金资助对象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当年补助项目和受益单位。根据需要实地核查财务凭证、项目实施前后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等有关资料,审定项目节能量,确定补助金额。经网上公示无不良反映后,下达奖励(补助)资金,受益单位向属地同级财政局申拨奖励(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性质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财政奖励或补助政策。

第十六条 主要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节能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1);

(二)宁波市节能项目节能量申报审核表(附表1-2);

(三)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计划、完成情况、效益评估和竣工验收报告;

(四)清洁生产项目需提供有资质的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省市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的验收报告;

(五)涉及节能量考评的节能项目申报,需提供节能量专业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须依据项目实际运行的节能量测算年实际节能量。

(六)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需提供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

(七)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八)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需提供与接受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节能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享受补助政策资格,并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6篇

昌平区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区发改委 二〇〇八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大全区节能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本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节能专项资金,由区政府设立,列入区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扶持本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且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研发、生产节能技术和产品以及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目标管理、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节能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来源(一)财政预算资金;(二)上年结转资金。

第二章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重点使用范围:

(一)节能降耗改造项目建设;

(二)节能和替代传统能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三)由市发改委确定的11项宜在北京市推广的节能新技术项目。在上述范围的基础上,还积极支持:(一)开展节能降耗管理、诊断、咨询等;(二)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工作体系;(三)区政府批准的其它节能降耗支出。

第七条 节能专项资金采取补助方式对节能降耗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受理

第八条 申请使用节能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3年内无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区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二)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要求,节能降耗效果明显。

第九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告;(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具体项目的说明、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见第五章奖励措施)。

第十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和程序

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企业的审核、确定和奖励工作。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企业申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及材料进行初审,初步筛选出入围项目,报送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后,由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并呈报区政府批准。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下达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 财务处理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向区政府提交拨付资金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办理相应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区财政局拨付的项目补助资金,应先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待项目完工后,形成资产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企业收到区财政局拨付的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计入“补贴收入”科目。

第十四条 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听取和检查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和不定期的对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区财政局对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和项目进行追踪问效。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1个月内向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总结报告。如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或委托中介机构每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项目单位违规支出、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违约资金,取消项目单位今后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十八条 本区享受国家、北京市有关节能奖励政策的企业可同时享受本办法扶持奖励。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十九条 对于研发节能技术和生产节能产品且拥有其专利的企业,其技术和产品的应用经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后,单项技术或产品年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同时给予节能评估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四)自主知识产权凭证及其说明(复印件);

(五)投资明细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第二十条 清洁生产的企业,经市发改委审核验收后,给予2万元的资金补助。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补助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助申请表》;

(四)投资明细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计划表》;

(六)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证明;

(七)市级补助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并且同时使用市发改委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使用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的工业企业清洁生产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5%、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补助。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补助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复印件);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

(五)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复印件);

(六)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七)市级补助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在本区区域范围内建设的各类项目中,供热制冷系统选用热泵系统的,根据市规划委核定的建筑面积,地下(表)水源热泵给予10元/平方米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15元/平方米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补助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建项目的投资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投资明细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市级补助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采用市发改委确定的11项宜在北京市推广的节能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经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后,与上一相比节能量在1000吨标煤以上的,给予15万元补助。同时给予节能评估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补助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建项目的投资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投资明细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关停“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以下简称“三高”)的企业,通过市验收合格并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和本区关停的“三高”企业,给予5-20万元的资金支持。申请以上所列资金补助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执照注销证明文件、账户注销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证注销证明文件及其它行政许可证注销或变更证明文件;

(三)环保部门或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或关停通知书;

(四)市级补助相关批复文件(限市验收的企业)(复印件);

(五)本区退出“三高”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意见(限区验收的企业)(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对按照本区“节能专项规划”完成节能目标、对节能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经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授予“节能先进单位”称号,同时,给该企业中有特殊贡献的个人不超过2万元奖励。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奖励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授权证书(复印件);

(四)根据北京市和本区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六条 对区建委或新农办确定的农户住宅实行节能改造项目,公共建筑、城镇住宅楼等实行节能改造项目,新建工程中采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补助的企业和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四)项目竣工验收表(复印件)。新建工程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建委、新农办出具的初审意见(复印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仅进行设备或技术改造的项目除外);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复印件);

(四)新建项目的投资核准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附 则

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7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加快构建节约型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设立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有利于节能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范围:

(一)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重点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产品,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支持在重点行业推广应用高效节能产品以及《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的重大产业化节能技术,有条件支持生产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和项目等。

(二)节能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重点支持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燃煤工业我,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节能示范和试点工程项目。

(三)节能宣传培训。重点支持节能法律体系建设,开展节能宣传、专业人员培训、学术交流以及每年节能宣传周的宣传活动,向社会提供节能培训、节能指导、传授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公共服务。

(四)节能信息服务和奖励。重点支持节能信息系统、能力建设以及节能新机制的推广应用示范项目,以及在节能管理、科研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六)获得国家、省政府支持的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

(七)经审核可用于节能工作的有关支出。

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上支持范围内的补助和奖励。其中:对于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广、生产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对节能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8%的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地方配套项目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请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项目组织,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二)技术先进适用。项目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在行业或地区内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和较好的示范意义;

(三)具备项目实施能力,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有可靠的原料来源和物料平衡,建设条件基本落实,能够保证按期开工建设;

(五)项目节能效益显著。项目实施后能够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建立全省节能项目备选制度,节能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审批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市经委会同财政局审核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直企事业单位可直接上报,原则上每年只申报一次。

第十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相应级别中介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自筹资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以及资金到帐凭证;

(六)合理用能评估报告;

(七)相应级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八)规划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

(九)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省经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所申报项目的必要性、主要内容、技术工艺先进性、节能和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实施项目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论证,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支持的项目及支持额度,提出节能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经省经委和省财政厅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计划由省经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省经委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出节能备选项目方案及预算;

(二)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查和确认;

(三)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节能专项资金安排意见;

(四)监督检查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编制节能专项资金决算;

(六)会同省财政厅对节能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核安排节能专项资金预算;

(二)会同省经委组织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查和确认;

(三)会同省经委审核并拨付节能专项资金;

(四)组织检查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审核节能专项资金决算;

(六)会同省经委对节能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节能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省财政厅、省经委报告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竣工投产后,提供中介机构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省经委将不定期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以后该项资金的申报资格等。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解释。

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8篇

1 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十二五”期间,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形势更加严峻。一方面, 随着产能进一步扩张, 预计到2015年, 部分中央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等节能减排指标都面临不降反升, 且增幅较大;2011年, 在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1%的情况下, 中央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已经开始不降反升, 化学需氧量排放同比仅下降0.73%, 进一步加大了中央企业“十二五”期间后几年节能减排工作压力。另一方面, 中央企业将承担国资委“三年任期”、“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及发展改革委“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节能量等考核任务, 部分中央企业还与国家环保部签署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责任书, 四项考核任务约束效力极为严格。

当前, 中央企业三级节能减排工作框架虽然已基本成型, 但节能减排工作保障机制还不健全, 一方面,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制度很多企业尚未建立, 资金保障依据缺乏, 资金保障程度不高, 资金缺口较大;另一方面, 节能减排项目投入高, 经济效益不明显, 企业缺乏实施积极性, 制约了节能减排工作进展。

因此, 有必要创新节能减排投入保障机制, 按照“统筹安排、重点保障、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设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保障节能减排资金落实, 激励基层企业积极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确保完成节能减排考核任务。

2 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优点

通过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有助于构建工作长效机制, 整合内外资源形成节能减排合力, 保障节能减排目标实现, 具体表现为:

(1) 有利于强化节能减排投入, 保障节能减排资金落实, 发挥资金杠杆效应。

(2) 有利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计划和专业化管理, 推动节能减排工作走上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轨道。

(3) 有利于梳理、申报国家节能减排财政奖励和补贴, 获得国家支持。

(4) 可以充分调动基层企业和员工的节能减排工作积极性, 化被动为主动, 更好地引导基层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5) 可以加快节能减排重大项目内部审批, 提高项目实施效率, 降低实施成本。

(6) 有利于节能减排新技术推广和应用, 有利于做好节能减排政策的跟踪和研究。

3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需求、规模和来源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需求主要包括节能减排重大项目投资和能力建设两方面, 通过增加中央企业集团总部拨付的资本金额度, 减少基层企业自有资金投入比例, 减少基层企业贷款额度, 增加节能减排能力建设费用等措施予以支持。

3.1 节能减排重大项目投资

3.1.1 用途

主要用于节能减排新建 (扩) 项目、技改项目, 包括重点节能、循环经济、重点减排、清洁生产、新机制推广、信息化、关键技术示范和推广、生态绿化建设、国家财政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等, 主要属于固定资产投资。

3.1.2 来源和规模

“十二五”期间, 节能减排重大项目投资总规模如果按100亿元考虑, 年均约20亿元, 主要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奖励和补贴、中央企业总部拨付资金、基层企业自有资金、贷款等。

3.1.3 国家财政奖励和补贴

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家节能改造奖励、生态保证金等。详情见表1。

此项属于外部来源, 各级企业需积极申报, 建议中央企业出台激励和考核措施, 以有效扩展资金来源。“十二五”期间, 如果措施得力, 有可能取得5%以上资金支持, 可到达年均约1亿元的补贴和奖励规模。

3.1.4 中央企业拨付资金

根据各中央企业自身情况, 合理确定一定比例, 但应高于常规技改项目的资本金注资比例, 从而增强中央企业拨付资金的支持力度。例如常规技改项目注资比例为25%, 建议节能减排项目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5%, 平均水平控制在40%的水平, 需要中央企业拨付资金额度由目前的5亿元提高到8亿元, 年平均增加3亿元。

3.1.5 基层企业自有资金

适当降低基层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 减少基层企业资金压力。例如目前平均60%, 建议降为50%, 则节能减排所需基层企业自有资金将由目前的12亿元降低为10亿元, 年平均减少2亿元。

3.1.6 贷款

降低项目贷款比例, 减少基层企业还贷压力。例如目前平均贷款为15%, 建议比例降低为5%, 则节能减排所需贷款资金将由目前的3亿元降低为1亿元, 平均减少2亿元。同时, 还可以考虑申报各类低息贷款, 每年也可间接实现一定数量的资金节约。

3.2 能力建设资金

3.2.1 用途

用于节能减排规划计划、技术咨询、科研攻关、宣传培训、专项奖励 (主要包括对优秀示范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个人的奖励, 以及技术推广和国家财政补贴项目申报奖励) 等管理工作。

3.2.2 来源和规模

主要包括如下细目。

(1) 培训和宣传费用:例如年需200万元, 此项纳入成本费用。

(2) 研究和咨询费用:例如年需300万元, 此项纳入成本费用。

(3) 规划和计划编制费用:例如200万, 此项纳入成本费用。

(4) 评审费用:包括能评环评预审、先进适用节能技术评审、节能环保计划和预算评审, 例如年需200万, 此项纳入成本费用。

(5) 奖励先进费用:包括对优秀企业、优秀个人的奖励, 以及先进适用节能技术推广先进和国家财政补贴项目申报奖励等) , 例如年需300万;此项从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

(6) 节能减排项目奖励:对于签订节能减排责任书, 且圆满完成任务的项目, 参照国家节能改造项目奖励方法, 给予一定奖励, 例如节能、环保和生态项目奖励总计约4000万, 纳入成本费用。

(7) 节能减排监测费用:例如年需500万元, 此项纳入成本费用。

(8) 其他管理费用:例如年需100万元, 此项纳入成本费用。

以上总计约5800万, 主要从企业成本费用列支。

4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和配套制度

4.1 专项资金管理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管理应综合考虑, 根据节能减排任务, 确定节能减排年度计划和重大项目安排, 据此提出节能减排年度预算, 确定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规模, 决策机构审定后执行。中央企业财务部门、计划管理部门、节能减排主责部门和生产管理部门应协同一致,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协同负责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审计验收和绩效评估等。

在中央企业内部年度计划、投资项目以及资金管理办法的总体框架下, 为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 针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特点, 建议也从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三个方面制定专项配套政策:一是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财务核算管理、考核与评价等;二是统筹确定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规模和安排的《节能减排年度计划和预算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计划和预算的启动、编制、审批、发布与执行、变更、检查与考核等;三是促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落地的《节能减排项目管理办法》, 主要包括项目的申报审批、阶段管理、后评价、奖励和处罚等。

5 结论和建议

(1) 设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必要的和紧迫的, 是中央企业完成节能减排考核任务和规划目标的重要保障, 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工作专业化、规范化。

(2) 节能减排资金机制主要可通过增加中央企业拨付资金额度、减少基层企业自有资金投入、减少企业贷款、以及增加节能减排能力建设费用等措施, 提高基层企业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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