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抵押借款合同

2024-07-30

资产抵押借款合同(精选6篇)

资产抵押借款合同 第1篇

在抵押借款协议中,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抵押借款协议相关范本。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个人资产抵押借款合同1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1、借款种类: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借款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5、利率为月息 ‰。

6、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利息;单笔借款到期,清息还本。

第二条 借款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抵押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5、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

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必须在事故发生3日内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

8、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9、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情况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费用;

4、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 贷款人及借款人协商对合同条款履行进行变更的,除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外,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八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 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第九条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

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100%计收利息;

3、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利息的,贷款人对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利率、逾期贷款利率及挤占挪用利率计收复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级;

6、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新闻媒体公布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事实并督促其还款。

第十条 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按照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违反规定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时,抵押人对上述措施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受偿不足部分,贷款人继续向借款人追偿,抵押人对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贷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从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帐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托借款人负责办理,贷款人不承担因此所支出的评估、登记等一切税费。

第十五条 本合同抵押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 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条 本合同签订及履行地点均在贷款人住所地。

特别说明:贷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全部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并对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条款及措词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经认可贷款人的解答,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及措词理解一致。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抵押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资产抵押借款合同2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1、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 元人民币(¥)。

2、借款期限:自20_年 月 日起至20_年 月 日止。

3、甲方以位于自有财产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后,到海口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乙方将在他项权利办妥后三天内将全部资金付给甲方。

4、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5、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否则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

6、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7、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8、违约责任(励志天下)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9、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应向海口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有关抵押的登记、公证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0、本合同系经海口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方到期不履行义务,乙方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              乙 方:

代表:              代表:

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资产抵押借款合同3

贷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担 保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____ ‰,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____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____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____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条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项处理。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贷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借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保 证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资产抵押借款合同简单版

资产抵押借款合同 第2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公司股权转让及项目的抵押事宜,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乙双方愿遵守以下合同条件(本合同涉及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一、甲方将公司股权和所属的项目资产值作价12亿元抵押给乙方,该转让抵押股权已得到甲方公司全体股权共有人的全面同意,并且转让股权与其他的第三方无任何权利争议。

二、甲方公司的股权所有人乙方占该股权转让额为49%。

三、甲方所转让的股权及项目款收入全部用于主营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并接受乙方财务监督和检查,以保证乙方所有股份的保值和增值,甲方并提供每季度财务报表及每年年审的财务报表交乙方检查。

四、甲方股权转让和项目抵押期限为15年,借款金额为50亿其中15亿元在二个月退还乙方,起算日期为甲方收到乙方转让股份的每次款项之日起第贰年的相对月相对日前一天止,乙方受让甲方项目的全部款项到甲方账户之日起即自动取得该公司的49%股权和相应的项目权利。如乙方不占股甲方每年利成(35亿元的8%固定回报给乙方)。

五、股权和项目抵押,乙方保留股东权利,乙方不参与甲方的经营与管理,项目由甲方负责承包经营管理,乙方不承担任何风险。

六、股权转让期限到期,甲、乙双方如有继续合作意向,可协商延期,甲乙双方另行成延期相关文字协议。

七、股份转让期限到期,乙方有权将受让股份按原受让价格退还给甲方,甲方必须无条件予以接受,并在股权转让期限到期之日起15天内按原价退款给乙

方。

八、股权和项目抵押期间,甲方承担经营责任,有义务保证公司股权的增值,如在转让期内甲方经营管理所产生重大失误导致公司股权出现贬值,乙方有权提前退股,甲方无条件按原价将乙方的股权金额退回。

九、甲方承诺在承包经营期内(即股权转让期内),每年的股份收益率应高于8%,每年满支付一次,支付起算日为乙方的全部受让股款到甲方账户之日起到次年的相对月相对日的前一天止,共两年两次)。

十、操作程序:

(1)甲方提供资料和项目批文资料交乙方(所有资料必须是彩色扫描件)审查存案。

(2)由于乙方是外资企业,甲方所需求的币种为人民币,因此将会产生币种兑换及银行汇款手续费等,币种兑换的1%差额由甲方承担。50亿汇款费用必须在汇款前支付。

(3)甲方必须具备能自主支配的一次性贴息款资金15亿。

(4)乙方派人到甲方项目地进行核实考察,银行同甲方新开一般账户或法人个人账户,开好后,甲、乙双方即回到广州,在转账前,甲方公司新开帐户的所有资料、证件、印章由乙双方保管,(甲方不能提前办理支票),乙方即将元汇入甲方新开户的公司账户或法人个人帐户内,以开户银行进账或甲方到银行核实为准,甲方立即同台支付此笔款的一次性贴息 万元给乙方。付清后,甲、乙双方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完毕,甲方部门办理好股权变更手续无误后,乙方原保存甲方的所以资料和印章退还给甲方。

(5)违约责任:甲乙双按此程序操,如甲方不按时支付贴息款 万元或不能办理公证或不能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均属甲方违约,乙方进入甲方帐户的资金甲方

无条件退还缎带乙方;乙方如不按时打入借款金 亿元,视为乙方违约,违约方要赔偿给守约方违约金壹仟万元。无论任何一方违约均与中介方无关,中介方无需承担仼何连带责任。

十一、费用责任:

(1)为拔付合约受让股权款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由甲方承担。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到期没有按时交付项目收益金和退股本金,导致乙方为催收股份收益金和本金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公告、送达、鉴定、律师费、诉讼、差旅、评估、拍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及中介方人员)前往项目地核实所需的差旅食宿费用由甲方负责。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因合同规定产生的费用,包括中介费、差旅食宿费、项目评估费和催付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本合同以甲、乙双方自愿达成,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达成文字补充协议,协商未果,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以人民法院裁判为准。

十三、本合同以中文为版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研究 第3篇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的必要性

(一) 为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提供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因此, 在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进行资金借贷之前, 抵押品价值是银行进行信贷决策和确定提供资金额度关键指标之一。通过评估确定的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公平合理价值, 是银行确定合理贷款金额主要依据之一, 同时也能维护抵押人权益、保证抵押人获得合理的贷款金额。

(二) 为控制银行贷款损失风险提供保障

银行设置抵押资产的作用在于防范金融风险, 是在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即“第一还款来源”之外, 以资产抵押物代偿为条件设置了“第二还款来源”。这种贷款方式从理论上讲比单纯“第一还款来源”多了一道风险屏障。抵押物在降低贷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银行根据抵押物的合理评估价值、抵押物价值变动风险、处置变现风险、贷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从而降低银行贷款违约损失。但是, 抵押品作为一种减少违约损失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提供的抵押品价值的合理评估 (姜浩, 2008) 。由专业评估机构通过科学的评估程序及合理的评估方法确定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 为银行控制并降低贷款违约损失提供了保障。

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存在的问题

(一) 评估主体缺乏独立性

评估主体是指资产评估由谁来承担, 是资产评估工作得以进行的前提和保证,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主体是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意见的机构。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以及林业行业长期以来的垄断经营,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只能由林业行业内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目前基本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其他评估人员无法正常承担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由于林业系统内部的评估机构, 没有脱钩改制, 人、财、物受林业行政领导的制约, 有时难免受行政领导干预而难以抵制, 不可避免要造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的偏高或偏低, 真实的资产价值得不到体现, 严重影响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 (田松华, 邓云, 2010) , 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质量的低下, 是影响银行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主要障碍之一。

(二) 评估价值类型选择不统一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是对拟评估价值的质的规定性, 根据《国际资产评估准则》,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非市场价值类型的集合, 包括投资价值、清算价值、持续使用价值等各种价值类型。以抵押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价值类型选择问题, 是各国资产评估理论和实务界一直讨论并存在争议的问题。我国现阶段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相关的价值类型主要有市场价值和清算价值两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选择没有统一的标准, 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随意性, 大大降低了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及其评估质量。

(三)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对象的特殊性加大评估参数的获取难度

森林资源资产与其他业务中的评估对象相比有其特殊性, 同时这些特殊性加大了评估参数的获取难度, 主要体现在:

(1) 采伐的限制性影响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收益额的预测。法律或社会对采伐的限制性规定是森林资源资产不同于其他资产的一个主要特征, 森林资源资产采伐受到限制的原因表现在:一是森林资源资产除具有经济效益之外, 还具有生态效益, 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生态效益, 法律对森林资源的采伐有一定的限制;二是各类森林经营单位为保证永续经营下去, 在采伐过程中必须不断地对其结构加以人为干预, 一般来说会通过制度规定采伐程序。对林木资产而言, 采伐的限制规定影响森林资源资产的给其权利主体带来的未来收益, 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林木资产未来收益额的预测难度。

(2) 外部环境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难以定量。对林地资产而言因外部环境不同, 价值差异很大, 除其本身内在的生产潜力差异外 (即立地质量等级) , 还存在着生产运输成本上的差异。林地的这些差异, 要比农地大得多, 林地的差异, 给林地资产的评估带来了许多困难。同时, 因为林地的位置固定性, 附属于该位置的温度、湿度、光照、降雨等具有一定的状态, 他们构成了土地的自然地理位置, 也影响土地的生产潜力。因为林地位置固定性导致了很难寻找到完全相同的森林资源资产, 同时外部环境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影响差异尤难确定。

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完善措施

(一) 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主体制度主要包括:

(1) 由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主体是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意见的机构, 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提供评估服务的评估主体作为经济行为的第三方, 为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尺度, 其评估结论是银行确定贷款金额的依据主要依据之一, 同时也是降低银行贷款违约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 评估主体首先应该独立于经济行为的各方当事人, 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其次评估主体作为提供价值估算的专业机构, 应该拥有专业评估技术的人才, 评估技术人才能够利用国际通用的评估方法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提供价值估算服务并出具评估意见。在我国, 资产评估机构作为三大中介服务机构之一, 是独立的经济主体, 拥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质;客观上能够独立于经济行为各方当事人, 符合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主体的客观要求。

(2) 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制度。鉴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性特点, 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除需掌握资产评估基本理论和常规技术之外, 还需掌握或了解森林资源资产相关知识, 主要包括森林资源本身特殊的生长变化规律、森林的经营技术和调查技术等林学方面的知识。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 需要建立一系列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制度, 培养高素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队伍。本文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制度, 第一, 对意愿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分期分批系统培训。对资产评估机构人员, 主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等相关林学知识培训;第二, 采用严格的考试制度, 对培训合格者颁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从业证书。

(二) 统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价值类型

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业务中, 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抵押企业, 都期望如期偿还贷款同时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不发生转移, 借款企业能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即“第一还款来源”按期偿还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的变现现金流量即“第二还款来源”实际是在“第一还款来源”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 对债务安全设置的第二道屏障。如若借款人到期未偿还贷款本息, 金融机构有权对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处置, 优先利用处置所得资金偿还贷款本息。鉴于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抵押权人通过处置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来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可能发生, 部分学者以及评估实务人员认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应该选择清算价值类型。笔者认为, 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中, 市场价值较之清算价值更为合理。

首先, 从国外的评估实践来看, 美国、澳大利亚以及香港特区的抵押评估价值类型均采用市场价值。在美国, 适用于抵押贷款评估的价值类型被界定为市场价值。澳大利亚评估准则认为, 抵押贷款评估的评估基础是市场价值。香港《评估准则8:用于抵押的资产评估》规定, 资产作为贷款担保物进行评估时, 评估通常应当建立在市场价值的基础之上, 而不宜以非市场价值作为抵押贷款资产评估的价值基础。

其次, 清算价值不同于代表贷款到期日抵押品变现价值。评估师采用清算价值类型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时, 通常选择评估人员以对抵押资产的现场勘察日、抵押权设定日、贷款发放日等不同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 可以概括为“当前日期”。资产评估是根据评估基准日被评估资产的自身特点、面临的市场条件、未来的市场变化等条件, 结合一定的假设通过合理的评估方法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以“当前日期”为评估基准日进行价值估算时, 评估使用的评估假设是根据评估对象当前的市场条件做出的, 而不是贷款到期时的市场条件。选用“当前日期”为评估基准日的原因是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处置变现时自身状态及面临的市场条件难以预测。森林资源资产属于自然资源资产, 除受市场供求等因素影响之外, 还受自然环境的影响, 恶劣的天气或病虫害等自然原因可能导致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在未来处置时发生较大价值变动, 甚至完全灭失。因此以“当前日期”为评估基准日所得到的清算价值, 很难代表实际处置变现时的价值。

再次, 在贷款存续期间, 抵押品受各种因素影响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同程度的价值波动, 特别是对于期限较长的贷款 (如项目贷款) , 到期时抵押品的市场价值会发生较大变化, 如果到期时抵押品的价值很低, 将难以起到贷款风险的防范作用。因此, 银行在抵押贷款的实践中, 往往根据不同的抵押贷款期限、抵押品类型、抵押品新旧程度、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等价值影响因素确定一定的抵押率, 来控制其贷款损失风险。在我国,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抵押率一般在50%左右。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未来的变现风险可以通过银行所设置的抵押率得到合理控制, 如果评估时采用清算价值类型, 银行采用清算价值与抵押率结合的方式确定贷款金额, 会导致抵押品未来变现风险所产生损失的重复计算, 给贷款人带来损失, 因此在采用抵押率的情况下, 市场价值类型更为科学。

最后, 相比清算价值而言, 市场价值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清算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 而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 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通常来讲, 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交易案例较非正常市场条件下更多。因此, 市场价值评估相对清算价值评估, 操作性更强。

(三) 确定评估参数时充分分析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

具体为:

(1) 合理考虑采伐限制对预期收益的影响。因为森林资源资产的生态效益, 相对于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其他资产而言, 采伐限制性规定给森林资源资产的所有者带来了不能对其自由处置的障碍。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时, 必须考虑采伐限制性规定对收益额的影响, 根据相关部门或者行业通行的采伐限制, 科学预测每期的客观收益额。

(2) 注意外部环境对相关参数的影响。在应用市场法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时, 外部环境对评估参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调整方面, 包括交通运输条件的差异、林地状况的差异、面临的市场条件的差异等调整因素。在应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 外部环境的影响也需要重点考虑, 比如交通运输条件对成本的影响、地理位置决定的土地状况对收益的影响等。同时, 应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 同样需要考虑外部环境对重置成本以及各种贬值的影响, 比如交通运输条件不同对重置成本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刘玉平:《价值类型理论的应用与完善》, 《中国资产评估》2009年第3期。

[2]崔宏:《基于银行贷款安全目的的抵押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创新》, 《金融论坛》2007年第1期。

[3]刘玉平:《资产评估教程》,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

[4]罗江滨、陈平留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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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魏远竹等:《关于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 《林业经济》2001年第10期。

[7]郭保香:《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发展历程、问题及对策研究》, 《林业经济》2001年第8期。

[8]王富炜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价值评估研究》, 《林业经济》2008年第11期。

[9]郭保香:《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发展历程、问题及对策研究》, 《林业经济》2001年第8期。

[10]刘玉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资产评估的研究》, 《中国资产评估》2010年第2期。

湖南地勘资产抵押承包经营第一标 第4篇

25岁的助理工程师方先知一举夺标

1988年春节刚过,放假归来上班的第一天,几乎所有局属地勘单位内部都在传播着同一个声音——省地勘局在全局系统公开对408队实行资产抵押承包经营招标。这是省地勘局为深化地勘单位体制改革、搞活408队确立的第一个也是最后一个试验单位。招标公告发出后,先后有8个单位13人报名,经局工作组资格审查后,全部享有投标资格。

4月19日,除一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标外,其余12人如期到达408队进行投标。考评委员会对他们提出的标的和经营方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评定和审查,有4人进入最后一轮答辩。

4月25日,招标会场选择在408队华塘基地大礼堂进行。大礼堂平时可容纳600人,这一天,座无虚席——408队职工、家属和来宾700余人一早就来到了会场。4位答辩人,有3位来自408队。他们分别是副队长祝迺林、办公室主任王教民、助理工程师方先知,另一位来自局机关。考评委员和职工、家属当场提出了40多个问题,4位招标人分别进行了演说和答辩。方先知在答辩中,提出要变个人承包为全员承包,做到在集体得大头的情况下,实现全队职工人人致富的目标,得到了所有人的认同。会场掌声雷动,经久不息。

经过一番角逐,评委亮出得分名次,方先知以90.49分的成绩摘取了桂冠。省地勘局局长罗在明当场宣布:“任命方先知为408队队长”。

“年轻人进步很快,很不错”

方先知是省地勘局中标的第一位年轻队长,也是地矿部系统中标的最年轻队长。时年25岁。方先知的中标,为年轻人追逐梦想搭起了广阔的舞台。这以后,408队举起了改革大旗,有5个二级生产经营单位竞相实行了资产抵押招标承包,一大批年轻人相继走上了前台。

在方先知的带领下,408队在地勘单位改革、产业市场化道路上锐意前行,吹响转型发展的时代号角。

之后,408队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明确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相继组建了湘南工程勘察公司、广东分公司,主动出击全国各地的工程勘察、建筑基础、铁路公路桥梁、水库大坝选址等施工项目。成功施工了4个施工队伍干过又退出的广深高速铁路石龙南大桥桥墩桩基础工程;在广东首次承接了近1000万元的东莞金升花园32层商住综合楼桩基础项目,后又圆满施工了广东东莞三元丽苑人工挖孔桩项目,其中14号桩深度45.6米,为当时全国之最,获国家建设部肯定。

1990年5月,当时的地矿部部长朱训到408队实地考察时,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408队不愧为功勋队,内部管理井井有条,年轻人进步很快,很不错。”

民主、平等、公开的竞争就是希望!

我当时任408队职教办干事。在方先知中标的第二天,我写了主标题为“公开竞争分高低,谁有能耐谁经营”、副标题为“湖南地矿局招标408队承包经营人揭晓,25岁的助理工程师方先知一举夺标”的新闻稿,在国家和省级多家媒体刊发,引起舆论热议。

其中,《政治工作通讯》在编者寄语中评述:“方先知夺标的喜剧结局的本身是正常的,不幸的是这种正常的结局在过去很少发生。承包经营能使一个方先知‘出头’,就能使所有的‘方先知’‘露面’。能者上,不能者下!管他二十五,还是五十二!民主、平等、公开的竞争就是希望!”

从此以后,我和一大批年轻人相继走上中层干部岗位,有15人还走上了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岗位。方先知如今已经是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肩负领导和规划三湘四水国土资源的一方重任。

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标开了408队改革开放、解放思想、科学发展的先河,圆了408队“全国地质勘查功勋单位”、“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的梦想。

借款合同 无抵押信用借款 第5篇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

二、借款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执行。

三、借款期限:从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

四、借款用途:用于乙方个人及名下公司的经营性流动资金。

五、权利义务

出借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人应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人如有违法违规使用贷款,出借人有权收回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加收罚息。

六、借款担保及违约责任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乙方以个人及名下全部资产(包括个人独有、夫妻共有资产,及名下全部公司、产业、各种途径的收入等)为上述全部费用提供无条件还款担保。

如果不按期归还款,且双方协商不成,则出借人有权对上述资产进行依法变现,直至实现上述全部债权及所有费用为止。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二)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三)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出借人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资产状况等情况。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百色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指印后即生效。

甲方(借款人):乙方(贷款人):

货物抵押借款合同 第6篇

所谓共同抵押,又称聚合抵押、总抵押,是指抵押人在数项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来担保同一债权的抵押权。共同抵押,为近代各国民法广泛采用。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132条、瑞士民法典第798条、第816条和第833条,日本民法典第 392条、第393条,以及我国台湾民法第875条等,均有共同抵押的规定。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抵押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抵押权人,用作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几类财产可以抵押。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许借款人将自己所有或支配的单项或数项财产,因为贷款需要一并抵押给贷款人。共同抵押一般是指以数个财产作为抵押来共同担保同一贷款,即在数个财产上为同一贷款设定一个抵押权。其主要特点是作为抵押物的数个财产是各自独立的。在司法实践中,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数个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权利)作抵押物为同一贷款作担保时,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各个财产所担保的金额,也可以约定数个财产担保的总金额。如在合同中约定了各个财产分别担保的金额,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贷款人可就各个财产分别行使抵押权;如在合同中约定数个财产担保的总额,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则可对债务人数项已抵押财产共同行使抵押权。笔者认为,在借款人用数个财产办理共同抵押时,为了保护贷款人的利益,也为了结案后便于执行,一般不宜在同一借款合同中分别约定单个财产的担保金额。即使有此约定,在执行时也可以协商变更,以达到执行的经济性和效率性。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对重复抵押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重复抵押是指以同一财产或同一财产价值分别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进行抵押的行为;其次,重复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累计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从司法实践来看,有时是以同一抵押物向同一债权人作数次抵押;有时是以同一抵押物向不同债权人分别抵押。笔者认为,贷款人在办理重复抵押手续时,必须事先委托当地的评估部门对该抵押物进行评估,改变以往派员走马观花,用大概估计为凭证的作法,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借款人(债务人)滥用重复抵押权,损害贷款人(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结案时便于执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效力的认定

在借款合同中,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作为抵押人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许债权人依法处置抵押物来抵顶贷款。其主要特点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是可以依法处置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借款合同中,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那就是借款合同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当贷款期限届满二年以上,有的案件期限届满甚至十年、八年的,债权人一直都没有向提供抵押的第三人催收,而只是向债务人催收,类似这样的案件人民法院都依法裁判债务人或第三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笔者认为,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问题,其实也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既然是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也得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对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有关规定,那就是当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以上(不包含二年)。债权人不向第三人催收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债权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即在贷款期限届满后的二年以上债权人不向第三人催收,第三人所提供的抵押担保不能无限期的继续生效。

三、抵押物的登记效力及几种财产登记的法律要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合同应是要件合同。关于抵押物登记的效力,从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看,我国担保法对特定的抵押财产采取登记要件主义,而对其他抵押登记则采取自愿登记对抗主义。所谓登记要件主义,即以登记抵押物为财产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但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所谓自愿登记对抗主义,是由当事人自愿决定对抵押物是否办理登记手续,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如办理了登记手续,则可以使抵押权产生公信力以对抗第三人。

在办理财产抵押时,除需办理登记外,还必须注意审查财产的合法性及不同财产抵押的特殊要求,才能保证财产抵押的效力。

(一)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共有三种形式:一是以出让方式取得;二是以转让方式取得;三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同,要求也有所不同。担保法对土地使用权可抵押的范围也作了具体规定。如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作抵押财产。”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上述规定体现了房、地一同抵押的原则,其目的是保证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统一,避免因当事人各方同时行使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而带来的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原则应充分理解,才能解决房、地分别抵押所带来的困惑。

(二)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是指债权人与担保人在协议中约定,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限额,由担保人在此限额内以抵押给债权人的财产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的担保。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在一定期间内不断发生的债权;2、它是为将来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这是与一般担保的区别;3、抵押担保的总金额是预先确定的,担保的限额是债权连续发生的累计金额,而不是指数次发生的各债权中的最高额;4、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合同具有特定性,它主要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经常性,同类性质的业务往来而多次发生的债务,通常表现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为了保证主债权的安全和减少保证人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充分注意到最高额抵押担保时间长、风险大的特点,严格规范最高保证的应用。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担保,不能以最高额担保予以保护。由于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履行期较长,因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时效应以当事人约定的清偿期届满后为起点推后二年,没有约定清偿期的,从抵押权存续期间届满之日起算,未约定存续期间的,从结算终结时间起算,而不是从每笔债权发生的时间起算,从而客观合理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房地产抵押的有关问题。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贷款方提供履行还款之义务的担保,而向贷款人借出款项的行为。在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不动产物权的评估值作为抵押,向贷款人借出相应金额的款项。一旦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能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即可依法将已抵押的房地产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理,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房地产抵押形式多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较为复杂。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尤为关键。笔者认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房地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才能生效。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登记既是抵押条款的生效条件,也是抵押成立的要件。2、抵押人提供抵押的房地产,必须是可以用于抵押的房地产。诸如单独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已承包除外)及其它共有财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即进行抵押的行为均属无效行为。3、房地产抵押具有同一性。4、抵押人必须是有权行使该项权利之人,通常仅限于房地产的所有者或权利受让者。在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人对抵押人能否行使此项权利应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审查。对共同财产的抵押,应有各方的合意,非产权人作为抵押应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或权利受让证明,以防止房地产的代管人及其他形式的非法占有人利用可乘之机骗取贷款。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有关问题。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可见,当事人以上述交通工具抵押时,应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1、抵押生效不以当事人达成合意为标志。就车辆抵押来说,双方所签订的抵押合同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双方未按有关规定办妥登记手续前,抵押条款未生效。2、抵押合同是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而抵押登记是为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未经登记,双方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3、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的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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