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

2024-09-06

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精选6篇)

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 第1篇

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管理,根据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示范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加强分类指导,统筹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开展建筑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水平,促进稳定就业。

第三条 示范工程坚持企业实施、校企结合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培训机构负责提供培训服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进行鉴定,政府对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农民工给予培训补贴,并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的技能人员职业准入类职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鉴定补贴。

第四条 地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成立示范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工程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示范工程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工程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区建筑业农民工用工规模和培训工作进展情况,采取先下后上确定培训人数的办法,先由示范工程实施单位逐级上报,后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统一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并报全国示范工程工作小组备案。

第六条 承担示范工程的建设类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一级以上劳务企业资质;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较高,各项劳动管理规范,近三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培训机构健全或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建立委托培训关系;

已在示范工程实施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为示范工程实施企业。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根据用工规模等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级城市的示范工程领导小组申报。申请报告应当明确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目标等内容。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还应报送委托培训协议书。

第八条 实施示范工程的地级市应将实施企业名单和培训计划报省级示范工程领导小组。

第九条 示范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工程领导小组要将示范工程实施企业名单和培训任务向社会公布,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培训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示范工程的培训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劳动者;

(二)已与建筑企业签定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离签定劳动合同之日不满6个月的在岗农民工。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的培训工种以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工种为主,重点是砌筑工、木工、架子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油漆工等。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的培训内容依据职业标准、建筑业生产实际和建筑业企业就业岗位需求设置,分基础知识培训和技能操作训练。基础知识包括职业道德、安全知识、基本技能、操作规程等内容,技能操作训练原则上依托施工现场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教材应紧密结合建筑业生产实际,适合农民工实际需求,重点突出,通俗易懂,直观生动。教材可采用《建筑业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教材》和《建筑业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教学片》。示范工程的师资应具有施工生产管理经验和理论教学经验。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培训时间根据各工种岗位实际要求确定,原则上不低于120个学时,实际操作时间应不少于总培训时间的60%。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实施企业在每期培训班开班10个工作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示范工程领导小组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并将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备案,在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示范工程领导小组提交结业审核申请。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教材的内容和委托企业的需求,科学编制培训方案,切实保证培训质量。可采取送教上门的方式,通过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开展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按照规定积极承担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的各项职业培训任务。

第十七条 示范工程培训机构必须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台账。培训台账记载受训农民工基本情况(包括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及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和考核情况;同时应当体现就业岗位、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

第四章

考核验收和鉴定

第十八条 示范工程实施企业负责组织完成培训的农民工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要求和企业要求,各占50%。职业要求由省级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制定,企业要求由示范工程实施企业制定。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对完成培训的农民工安排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 对参加按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工种培训,且未获得过该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示范工程实施企业应当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原则上在施工现场进行,利用施工现场的设施和材料开展鉴定工作。第二十一条 经技能鉴定合格的农民工,按照规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由农民工本人持有,企业不得扣压或代为保管。

第五章

培训鉴定补贴

第二十二条 参加示范工程培训的农民工培训、鉴定费用由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个人共同承担。各地要制定合理、规范、利于监督、便于操作的培训补贴办法和鉴定补贴办法。经考核验收,培训合格的,按照程序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限国家规定的技能人员职业准入类职业,且初次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按照培训工种类别及培训课时数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鉴定补贴标准。对参加培训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按当地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限国家规定的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且初次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按当地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 示范工程培训、鉴定资金由实施企业先行垫付,也可采取部分预先拨付、部分垫付的方式。待任务完成并经过考核后,示范工程实施企业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当地示范工程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归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拨入示范工程实施企业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培训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职业技能鉴定通过人员名单及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第二十五条 实施地示范工程领导小组要建立审核公示制度。对申请职业培训、职业鉴定补贴的实施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及时公布享受补贴的人员、实施企业和资金补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地应对重点急需工种在培训补贴等方面给予倾斜,可适当提高培训(实训)成本较高的重点急需工种培训补贴标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相互协作、明确职责,严格落实培训鉴定管理以及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监管等工作责任制,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搞好示范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和资金安全。

第二十八条 示范工程实行项目责任制。实施企业要对培训任务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于实施制度不健全、培训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或贪污挪用职业培训鉴定资金的,要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施地示范工程领导小组要对实施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定期抽查,重点是培训投入、培训效果和培训对象满意程度。对培训效果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正常开展培训、培训对象满意程度低或培训效果不明显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工程实施资格。

第三十条 实施地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应在培训任务完成后,组织考核验收,重点查验职业培训台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示范工程年度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工程领导小组要及时汇总本地区示范工程实施情况,报送全国示范工程工作小组。

第三十二条 全国示范工程工作小组对各地示范工程实施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通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 第2篇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建筑工地招工难成了一个突出的社会矛盾,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繁重的地方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建设施工中生活作业环境差,劳动强度大,工作不稳定,一般人都不愿在建设工地上干活,技术工、熟练工更不好招,一大批刚刚进城没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成了建设施工的主力军,加强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也就成了建设施工领域的一大难题。

一、零距离接触,窥见建设施工中农民工的心态

近年来,在建设施工安全检查中,我亲身接触到以下几个事例:一是在铁路施工检查时,发现挖孔桩附近的边坡浮土未清理干净,担心滑落后掉到挖孔桩里砸伤工人,要求工人暂停挖孔桩作业,清理好浮土后方能施工。但在挖孔桩里作业的工人说什么我以前在其他地方都是这么在干,为什么你们还要求这样干,不是难为我们吗?二是在一次高速公路施工安全检查中,发现挖孔桩作业的工人不采用爬梯进行人员上下,而是人乘坐吊桶上下,我们和项目部的安全检查人员根本制止不了,于是采取了切断电源,进行停工整顿措施。一个工人气愤地从挖孔桩洞口爬上来后指着施工队长说:“在你这里干活,你们还这样‘编排’我,今晚算帐,我明天走人”。三是在一次事故调查中,当需要调查与受伤工人一起干活的另一农民工时,他迟迟不来接受调查,后来才知道,因调查要耽误他的工作时间,会影响他的收入。他说接受调查可以,但必须支付报酬,他甚至还嘲讽我们安全监察人员连这最起码的道理都不懂。我们给他讲事故发生后他有接受调查的义务时,他说少给他讲大道理。四是我们在一次检查中正与项目部的同志在谈工作,发现隔壁有人正在争吵,我们才打听到,一群农民工正把刚刚从大学毕业分配到项目部管计量的一个小伙子关在屋子里,要求他必须重新改写计量数据,不然这伙农民工就要打他,让人啼笑皆非。

二、建设施工中农民工安全意识偏低的主要成因

“农民工”是一个指称模糊的用语,是计划经济时代带有歧视性的称谓,他的准确含义是:拥有农村户口的工人“或”从事工人工作的农民“或”具有农民身份的工人。农民工与城市其它劳动者不同,他们“是一个非正式、非固定、收入低廉、无城市户口、无城市居民待遇和社会保障、多数还要返回农村的人群”。他们是原始积累的提供者,是国家建设的生力军,但与城镇其他劳动者相比却处于社会最低层。由于建设施工中农民工生活和工作环境艰苦,劳动强度大,周期变化快,季节性强,很多作业人员都是由于文化程度不高,年龄偏大,难以找到其他稳定工作才从事建设施工的,小农意识根深蒂固,保留着一些传统、固有的生活工作习惯,急功近利,安全意识极为淡薄,“安全靠运气”的思想大量存在。特别是一些道路建设施工中,由于战线长,人员分散,流动频繁,难于集中,教育和管理难度大,抢工图快、冒险作业时有发生。

造成这些问题最主要最直接的根本原因是农民工未真正享受到城镇职工的劳动保障、职业培训、医疗住房及子女上学等正常待遇,同工不同酬,经济上处于劣势,社会上难以融入,心里上极易自卑,行为上抵触失范,固守传统和习惯,自以为是,经验第一,难以接受新的知识和观念,认为要求他们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是故意“刁难”,保护他们生命健康的安全措施是束缚和有意“编排”,常常会“释放”一些过激行为。

三、多措并举,切实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

针对当前建设施工中的安全现状,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养成遵章守纪良好习惯,自觉纠正“三违”行为,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尤为重要。

(一)加大对农民工的政策扶持力度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农业劳动力的非农化转移促使二元经济结构逐步消减,农民工转型为产业工人势在必然。为此,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出台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的新政策,把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作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一个重要内容进行免费培训。一些地方为了促进农民工的就业,出台了一些新政,举其地方财力(有的甚至是中央财力),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农民工职业技能进行免费培训,取得了一些显著效果,各地还把这项工作纳入地方政绩的重要考核内容。但是一些地方美中不足的是把对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未纳入此项“新政(新的政策)”内,劳动部门与安监部门对此未进行很好的沟通和协调,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未享受到新的优惠政策。为此劳动和安监部门要紧密配合,合理安排和布局培训网点,做好进厂上岗导向,使农民工尽早了解建设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在城市生活的基本常识,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掌握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逐步引导他们改变生活和工作习惯,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要求。同时,还要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加快落实对农民工劳动保障、教育培训、求职就业、食宿住房、医疗就医及子女上学等的优惠政策,保障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正式职工的同等地位和权益,严厉打击损害农民工非法违法行为。

(二)加强对农民工的亲情和人文关怀

建设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农民工亲情和人文关怀。经常与他们谈心,随时了解他们的心态,掌握他们的实际困难,与他们建立良好的互助关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尽量做到农民工与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的生活和工作待遇,消除农民工的心理反差。如农民工食宿条件的改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暑天“错时””安排工作、防暑降温,冬天保温取暖措施的落实;节假日工地负责人与他们一起会餐;开办夜校班,组建文体俱乐部,文化娱乐“下””工地,提高他们的文化生活情趣;春节帮他们购买回程火车票、汽车票;对于那些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表现突出、业务精良的农民工应给予褒奖(如评先进、提拔重用);指导农民工对职业生涯进行规划,关心其家庭情况、子女教育和其他重要问题,他们家里一旦遇到难事,工会就要伸出援助之手,帮助他们解决。只有贴近他们、关心他们、关爱他们,让他们对工地有一种“家”的感觉,才可能激发他们主人翁精神,增强自豪感和凝聚力,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遵章守纪,爱岗敬业。

(三)灵活多样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一是灵活安排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按照《生产经营培训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的要求,农民工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进场、换场、换岗都要进行三级培训教育。建设施工单位要增大资金投入,提供更好的培训条件,选择好培训时点,尽可能抽停工待料、下雨天、放假后、上班前或者开办夜班等方式进行培训,减少占用他们的工作时间,保障农民工的务工收入,让他们学得安心,工作顺利。同时,要把安全培训和遵章守纪情况记入员工档案,作为考核、计酬及推荐转岗的依据,鼓励职工提高安全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二是采用多种方法形式进行培训。针对农民工的特点,请经验丰富的老师和专家授课,多卖一些安全技能方面的影像资料和通俗易懂的简易读本,用案例教育人,用事故警醒人,通过学习、讨论、竞赛和换位检查等多种形式,让农民工掌握本岗位的岗位安全职责、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针对不同的人,不同的工种,区别对待,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安排到大型施工工地进行现场培训,耳濡目染,了解到他们平时看不到、学不到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三是扎实抓好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危险的工序、工种比较多,建设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要编制详细安全技术施工方案,项目部要有效组织各施工队、作业班组及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用最直接、最有效的现场教育培训方式,让他们在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施工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施工方法,真正达到应知应会。

四是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执法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开展专项执法监察活动,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及项目部建立完善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培训资金、场地、设施及培训资料,安排培训时间,确保培训效果。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凡因培训不到位引发事故的,要进行停业整顿,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重新上岗,对相关管理人员要实施强制安全教育,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到岗到位。

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 第3篇

“8090后”建筑业农民工整体素质不高, 劳动技能低, 不仅影响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还关系到建筑业的结构升级、社会稳定和城镇化建设的进程。教育观念落后、管理缺失、培训经费短缺、师资力量薄弱是制约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的主要因素。“改善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创业环境, 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进一步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 “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扶持”, 这是政府部门和管理结构的责任和义务。

1 建筑业人才需求状况

1.1 高级管理人才奇缺

我国建筑业正逐步和国际接轨, 国外的建筑和房地产商已经涌入大中城市参与工程竞标, 鸟巢等奥运场馆和设施项目的中标人是中外企业联合体。国内大型建筑企业也不断走出国门, 承接国外施工任务。社会迫切需要大量熟悉FIDIC合同条款、国际通用规则和国际人才标准的建筑业高级专家, 精通建筑施工与管理的专业技术人才。

1.2 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有待提升

我国于21世纪建设的许多标志性建筑工程项目标准高、规模大、技术复杂, 高素质、高水平的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已经成为建筑企业人才需求的热点。调查显示, 近70万建筑业从业人员中, 专业技术人员15.1万人, 职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1%, 其中高级职称占5%, 中级职称占18%, 初级职称占50%, 无职称的占27%。焦作市区现有的技术工人中, 高级工占4%, 中级工占36%, 初级工占60%。而发达国家的产业个人队伍中, 高级工占35%, 中级工占50%, 初级工仅占15%。

1.3“8090后”建筑农民工亟需上岗培训

我国建筑业农民工的主要来源:一是建筑之乡;二是在城市招揽;三是分散的个体劳动者 (如电工、水泥工、木工等) 。现代施工技术对建筑从业人员素质要求高, 而大量在岗的“8090后”建筑业农民工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岗位操作技能, 也没有技术等级证书。要解决高技术需求与低素质现状的矛盾, 必须加大岗前培训和适应性培训, 强化操作技能, 提升整体素质。

2“8090后”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现状

2.1 建筑业农民工专业技能较差

大多数“8090后”建筑业农民工来自农村, 他们文化知识薄弱、专业技能较差、持证上岗的很少, 由此导致施工质量差、工程隐患重重, 违规作业屡屡发生, 安全事故不断, 文明施工难以落实。在实际的工作中, 既不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侵权时也无法做出应有反应。

2.2 建筑企业承担培训任务难度大

我国的建筑行业缺乏规范管理, 企业和农民工之间未能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另外, 工程建设周期长, 时间紧, 如果对员工进行培训, 必然会对工期和进度带来一定的影响。建筑技能培训费用很大, 企业承担全部费用有诸多困难;因经济条件所限, 农民工也不可能自己承担培训费用。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加快, 大量的农民工不断涌入城市, 建筑企业只会短时雇用农民工, 却不愿培训他们, 就是说, 依靠建筑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技能培训机制是不现实的。而“8090后”建筑业农民工的流动性更强, 自身的经济条件更差, 所以, 培训他们的困难会更多。

2.3 建筑业农民工队伍亟需规范管理

我国建筑业农民工的队伍不断壮大, 规范管理问题日益凸显。第一, 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多采用劳务分包的形式, 施工工地普遍采用以罚代管的方式。工程项目部直接与“项目经理”签订劳务合同, 而项目经理通过聚集同乡、亲属或朋友等进行具体的施工或管理工作。第二, 建筑业农民工队伍庞大, 人员松散, 流动性强, 不易集中管理。农民工在进入建筑工地时, 基本都是自愿组织的临时性团体。工程建设投资大, 任务艰巨, 建筑企业一旦中标后, 项目经理主要通过劳务市场大量召集劳动力, 工程结束后即解除劳动合作关系。这样的农民工团队不可能有科学的管理机制, 也难以进行相应的技能培训。

3“8090后”建筑业农民工的培训方式和策略

3.1 培训方式选择

(1) 建筑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培训, 培训内容以新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主。目前的管理体制下, 该培训方式有一定强制性, 是保障建筑安全的基础。培训对象主要是建筑行业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 专业性和针对性很强, 对普通的建筑施工要领和技能的培训却很少涉及。

(2) 企业组织培训。

建筑企业自己负责的培训一般是以安全教育为主, 培训对象是建筑施工现场全体工作人员, 培训内容包括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及上级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等。

(3) 社会机构组织培训。

该培训主要是针对施工现场中的特殊岗位从业员和“8090后”农民工中学历较高、上进心强者, 它属于专业岗位的上岗资格培训。

3.2 培训策略

(1) 健全培训法规, 加大宣传力度。

要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 尽快建立和健全企业教育培训的法律和法规, 保障建筑企业职工受训期间应享受的待遇, 落实“先培训、后就业”, “先培训、后上岗”的用工制度。同时, 要加大宣传力度, 把建筑业社会劳动需求消息、岗位技能要求情况等及时传递给农民工, 使他们明白参与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 加强培训管理, 提高培训质量。

“8090后”建筑业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很高, 但是, 社会盈利性培训机构高额的培训费是他们所承担不了的。为此, 需要引人市场竞争机制, 充分调动民间教育力量, 激发社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 形成政府买单, 社会培训机构自由竞争, 建筑业农民工自主选择的时间、地点和培训内容的格局。政府根据培训项目的不同给农民工核发培训券, 经政府审定合格的培训机构只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券;参训人员经政府委托的验收机构检验合格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经培训机构受训合格的人员数量作为政府支付其培训费用的依据;这样, 可以形成培训与验收、费用核算与支付分离的格局。

(3) 政府全面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确保上岗人员符合要求。

参加培训人员要充分认识岗前培训的重要性, 施工企业要增强安全意识, 强化岗前培训, 避免形式主义, 培训要切实有效。另外, 要建立健全薪酬评价科学、分配合理的管理机制, 激发员工参与培训学习的热情。

(4) 灵活培训模式, 提高培训实效。

要广泛开展“订单教育”, 培训机构根据建筑企业提出的用人计划与其联合培养。因岗位明确、技能要求明确、学习目的明确、培训内容明确, 学员受训后就业有保障, 既能为培训机构带来效益, 又解决了用人单位的需求。培训形式可以使用弹性学分制, 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 结合传统培训方法, 根据建筑业的用工特点, 开发针对建筑业农民工特点的学习方法, 选择冬季或节假日分阶段完成学业。

不管采取何种措施, 如何进行培训, 归根到底都是要解决我国建筑业“8090后”农民工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要把对他们的培训放大到终身教育的高度, 要着眼国家建设的长远规划, 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升建筑业农民工的素质, 培养出适合国家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新型技能人才。

“8090后”建筑业农民工将成为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中坚力量, 现代建筑业对管理和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 加大培训投入, 提升其整体素质, 打造新型的建筑业施工队伍, 已经势在必行。政府相关部门及建筑企业要积极推进农民工培训工作, 使农民工队伍的素质得到大幅提升, 为我国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摘要:建筑业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中涌现出的新型劳动大军, 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骨干力量。“8090后”农民工是我国建筑业发展的未来和希望, 但对他们的培训工作存在政府工作不到位、企业积极性不高、培训机构不规范等问题。文章主要分析我国当前建筑业“8090后”农民工培训的现状, 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以期为今后培训工作的开展提供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8090后”,建筑业,农民工,培训

参考文献

[1]孔令峰, 罗尧成.技能人才有效供给的基本条件与激励模式[J].职业技术教育, 2010, (01) :10-15.

[2]李国彦, 吴保平.农民工培训是行业管理部门的责任—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宋瑞乾谈建筑业人才培训[J].建筑, 2009, (15) :17-20.

建筑业农民工职业培训问题的探讨 第4篇

【关键词】建筑业 农民工 岗位技能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2C-0004-02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其在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2012年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农民工总量已达26261 万人,其中将近6000万人从事建筑业。农民工进入建筑业,虽然为建筑业快速发展提供了人力保障,但是农民工队伍庞大松散,无序流动,农民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人数严重不足,进而导致建筑业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给工程建设质量带来隐患。如何尽快培养出一大批适应产业转型和发展的有理想、懂技术、会操作、出业绩的新一代建筑产业工人,是建筑业面临的难题之一。

一、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现状及原因分析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在农民工中,接受过农业技术培训的占10.7%,接受过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占25.6%,既没有参加农业技术培训也没有参加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占69.2%(见表1)。具体到建筑行业,目前在岗农民工接受过短期技能培训的不足10%,接受初级岗位技术培训的占3.4%,接受中等技术培训的仅占0.13%,没有接受过技能提升培训的高达86.4%。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表1 2012年不同年龄组农民工参加培训情况(单位:%)

参加过农业

技术培训参加过非农

职业技能培训两项培训

都没有参加过

16-20岁4.022.376.0

21-30岁6.231.666.0

31-40岁11.026.768.0

41-50岁14.923.169.5

50岁以上14.516.974.5

(一)劳务分包制度不完善

200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设置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层次,首次提出了劳务分包用工方式,原来固定的劳动用工方式逐渐被多元化的用工方式所取代。但十余年过去了,规范的劳务分包制度尚未建立,明确的、强制性的法规政策依据依旧缺乏,国家对劳务分包管理还仅停留在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层面,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对肢解发包、转包、挂靠等行为的界定也不够明确,缺乏具体的界定标准。由此导致建筑市场上劳务分包复杂、混乱,劳务分包企业自身建设与发展大多流于形式,“包工头”带队组织农民工成为建筑劳务的主流群体。包工头组织农民工,聚散相对自由,培训与鉴定难以规范与要求。

(二)政府管理和职能转变不到位

实际生产中,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不到位、人证不符现象严重。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和偏重经济增长的干部考核体系,使人们更多的看重GDP而忽视劳动力技能培养,农民工岗位培训更是问津者甚少。一些地方政府对持证上岗、农民工继续教育等公共管理和服务严重缺位,公共财政预算也未得到充分体现。

(三)培训经费短缺,培训方式单一

尽管近年来农民工教育培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但由于建筑业农民工教育培训制度缺乏有效的资金保障,管理部门培训力量有限,上岗作业人员无法普遍得到培训;很多培训只是走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和效果,如培训教材滞后,培训只是下发一些培训资料,没有进行理论讲解和时间操作等,无法满足农民工群体的实际需求,从而导致农民工素质无法得到实际提高,技能也无法得到加强。劳务分包企业获得施工资质的条件之一,是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到100%,但目前全国仅有800多个技能培训机构和700多个鉴定机构,全国累计培训和鉴定的建筑劳务人员仅300万人左右,总持证率还不到一线操作工人总数的9%。农民工频繁的岗位流动使企业花费在其身上的培训投入与收益不对称;农民工一旦“跳槽”,企业投资即变成“为他人作嫁衣”。鉴于此,多数企业制定员工培训计划时,较少考虑农民工;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时,没有农民工的份。农民工没有被当做稳定的产业工人看待,生产中仅有的组织培训也只是为了应付检查和申报资质,“人证不符”现象十分普遍。

二、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劳务企业规范化发展

1.政府部门要完善建筑劳务分包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明确建筑劳务分包的法律地位,使得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在交易时有章可循,行业主管部门在执法监督时有法可依。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包工头等的政策培训和分类指导,对具备条件的队伍,引导他们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建筑业企业进行内部机制创新,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对信誉良好但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劳务队伍进行收编,促使“包工头”转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东。

2.严格落实劳务企业资质条件,创新开展劳务企业农民工培训。劳务输出基地应从源头上重点开展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初级培训,做到“先培训,后输出”。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务工人员身份管理,大力推广建筑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不折不扣落实“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条件。创新机制,设立和规范劳务分包企业、培训单位、技术鉴定单位、用人单位、农民工等各方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就农民工职后培训提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内容与要求,提高劳务企业重视农民工培训的程度。

3.加强劳务企业管理投入,转变劳务企业管理模式。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及市场化手段,促进劳务企业管理水平快速提高,促进建筑劳务企业尽快从粗放的无序管理模式向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转变。endprint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广泛开展农民工培训

政府作为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协调者,当把提高全体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作为战略决策来抓时,应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提高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等基础工作的支持,加大整合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的力度,统筹使用,提高效益。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同时,应将农民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纳入正常职工培训范畴。对于承包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加强使用监管;对于劳务作业分包的工程项目,要求承包企业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借鉴德国“建筑社会银行”(SOKA-BAU)做法,建立农民工培训提升共享制度,即根据地区建筑业发展情况和当地建筑企业聚集程度,由政府和当地所有建筑企业按比例共同出资建立培训提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师资由企业岗位能手和建筑类职业院校教师组成;中心经费由企业提交的职工教育经费、国家职业培训补贴及社会捐赠等组成;中心根据国家培训规划与计划,结合当地企业培训需求,分年度公布自己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标准,全年滚动式反复进行;农民工无论在哪个企业,均可根据自己和企业的时间,合理安排培训与提升;培训达到相应标准时,即可进行技能鉴定,同时颁发国家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必须在建筑现场进行时,可委托有培训能力的企业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并就培训工作给予经费补偿或其他方面的优惠。共享制度可以消除为他人做嫁衣的担心,可以做到资源共享、利益同分、效益最大化。

(三)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培训质量

建筑行业受建筑技术、工期及气候条件等客观因素影响,除歇工期外,正常施工期间职工技能培训不能像其他行业那样集中脱产进行。鉴于此,正常施工期间,应充分发挥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作用,推动农民工的职业技能水平、道德法律意识等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动员引导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成才、岗位建功。其次要充分利用建筑现场班组组织特点,将课堂搬进工地,通过师傅带徒弟、岗位大练兵等方式,激发农民工学习知识、提高技艺的兴趣和爱好,解决农民工培训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在一线建筑业农民工中广泛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等技能提升、技术创新活动,扩大小发明、小改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等“五小”活动在建筑业农民工中的参与程度。围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发挥农民工业余学校平台作用,立足工地现场,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活动。积极推进“政府主导、企业主办、工地建校、社会参与”的农民工业余学校建设管理模式,丰富农民工业余学校内涵,将农民工培训发展与企业战略发展相结合,形成农民工培训战略规划。

歇工期,除前文述及的培训提升中心模式外,还应积极鼓励职业院校参与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培训提升中心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职业院校参与农民工培训,教学内容应以施工现场面临的问题为中心,以施工现场需求为主导,简化高深理论,强化一线应用;教学方法应强调学做结合、理实一体。即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使受教育者以理解为中心;借助已知知识教未知知识;先掌握整体(概要),再消化细节。学校培训需注意:在强化职业技能训练同时,还应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职业素质的培养,使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同时得以提高。

建筑行业是安全事故高发领域,相对其他行业而言,建筑领域农民工适应岗位需求的专业技能更加匮乏。为此,本着“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原则,建立“上岗就业培训—技能素质提升—安全生产达标”的就业、成才“一条龙”服务模式,是提高农民工就业质量、技能素质和生存能力的根本。同时,农民工岗位技能提升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在制度上保证、政策上支持、形式上创新,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农民工岗位技能的提升,才能实现我国由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的转变,才能统筹城乡、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参考文献】

[1] 杨连江,蒙定明.国外企业职工教育[M].北京:中国教育出版社,1983

[2] 刁慧颖.素质教育工程是提升农民工素质的有效途径[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院报, 2007(22)

[3] 李银.论实施农民工继续教育工程[J].中国成人教育,2007(4)

[4] 陆启光. 农民工继续教育政策支持系统的构建[J].教育评论,2010(2)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厅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十一五”第三批立项项目

【作者简介】易著梁(1968- ),男,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计算机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网络、Linux技术。

(责编 丁 梦)endprint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广泛开展农民工培训

政府作为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协调者,当把提高全体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作为战略决策来抓时,应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提高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等基础工作的支持,加大整合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的力度,统筹使用,提高效益。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同时,应将农民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纳入正常职工培训范畴。对于承包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加强使用监管;对于劳务作业分包的工程项目,要求承包企业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借鉴德国“建筑社会银行”(SOKA-BAU)做法,建立农民工培训提升共享制度,即根据地区建筑业发展情况和当地建筑企业聚集程度,由政府和当地所有建筑企业按比例共同出资建立培训提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师资由企业岗位能手和建筑类职业院校教师组成;中心经费由企业提交的职工教育经费、国家职业培训补贴及社会捐赠等组成;中心根据国家培训规划与计划,结合当地企业培训需求,分年度公布自己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标准,全年滚动式反复进行;农民工无论在哪个企业,均可根据自己和企业的时间,合理安排培训与提升;培训达到相应标准时,即可进行技能鉴定,同时颁发国家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必须在建筑现场进行时,可委托有培训能力的企业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并就培训工作给予经费补偿或其他方面的优惠。共享制度可以消除为他人做嫁衣的担心,可以做到资源共享、利益同分、效益最大化。

(三)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培训质量

建筑行业受建筑技术、工期及气候条件等客观因素影响,除歇工期外,正常施工期间职工技能培训不能像其他行业那样集中脱产进行。鉴于此,正常施工期间,应充分发挥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作用,推动农民工的职业技能水平、道德法律意识等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动员引导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成才、岗位建功。其次要充分利用建筑现场班组组织特点,将课堂搬进工地,通过师傅带徒弟、岗位大练兵等方式,激发农民工学习知识、提高技艺的兴趣和爱好,解决农民工培训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在一线建筑业农民工中广泛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等技能提升、技术创新活动,扩大小发明、小改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等“五小”活动在建筑业农民工中的参与程度。围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发挥农民工业余学校平台作用,立足工地现场,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活动。积极推进“政府主导、企业主办、工地建校、社会参与”的农民工业余学校建设管理模式,丰富农民工业余学校内涵,将农民工培训发展与企业战略发展相结合,形成农民工培训战略规划。

歇工期,除前文述及的培训提升中心模式外,还应积极鼓励职业院校参与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培训提升中心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职业院校参与农民工培训,教学内容应以施工现场面临的问题为中心,以施工现场需求为主导,简化高深理论,强化一线应用;教学方法应强调学做结合、理实一体。即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使受教育者以理解为中心;借助已知知识教未知知识;先掌握整体(概要),再消化细节。学校培训需注意:在强化职业技能训练同时,还应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职业素质的培养,使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同时得以提高。

建筑行业是安全事故高发领域,相对其他行业而言,建筑领域农民工适应岗位需求的专业技能更加匮乏。为此,本着“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原则,建立“上岗就业培训—技能素质提升—安全生产达标”的就业、成才“一条龙”服务模式,是提高农民工就业质量、技能素质和生存能力的根本。同时,农民工岗位技能提升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在制度上保证、政策上支持、形式上创新,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农民工岗位技能的提升,才能实现我国由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的转变,才能统筹城乡、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参考文献】

[1] 杨连江,蒙定明.国外企业职工教育[M].北京:中国教育出版社,1983

[2] 刁慧颖.素质教育工程是提升农民工素质的有效途径[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院报, 2007(22)

[3] 李银.论实施农民工继续教育工程[J].中国成人教育,2007(4)

[4] 陆启光. 农民工继续教育政策支持系统的构建[J].教育评论,2010(2)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厅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十一五”第三批立项项目

【作者简介】易著梁(1968- ),男,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计算机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网络、Linux技术。

(责编 丁 梦)endprint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广泛开展农民工培训

政府作为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协调者,当把提高全体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作为战略决策来抓时,应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提高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等基础工作的支持,加大整合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的力度,统筹使用,提高效益。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同时,应将农民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纳入正常职工培训范畴。对于承包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加强使用监管;对于劳务作业分包的工程项目,要求承包企业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借鉴德国“建筑社会银行”(SOKA-BAU)做法,建立农民工培训提升共享制度,即根据地区建筑业发展情况和当地建筑企业聚集程度,由政府和当地所有建筑企业按比例共同出资建立培训提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师资由企业岗位能手和建筑类职业院校教师组成;中心经费由企业提交的职工教育经费、国家职业培训补贴及社会捐赠等组成;中心根据国家培训规划与计划,结合当地企业培训需求,分年度公布自己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标准,全年滚动式反复进行;农民工无论在哪个企业,均可根据自己和企业的时间,合理安排培训与提升;培训达到相应标准时,即可进行技能鉴定,同时颁发国家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必须在建筑现场进行时,可委托有培训能力的企业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并就培训工作给予经费补偿或其他方面的优惠。共享制度可以消除为他人做嫁衣的担心,可以做到资源共享、利益同分、效益最大化。

(三)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培训质量

建筑行业受建筑技术、工期及气候条件等客观因素影响,除歇工期外,正常施工期间职工技能培训不能像其他行业那样集中脱产进行。鉴于此,正常施工期间,应充分发挥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作用,推动农民工的职业技能水平、道德法律意识等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动员引导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成才、岗位建功。其次要充分利用建筑现场班组组织特点,将课堂搬进工地,通过师傅带徒弟、岗位大练兵等方式,激发农民工学习知识、提高技艺的兴趣和爱好,解决农民工培训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在一线建筑业农民工中广泛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等技能提升、技术创新活动,扩大小发明、小改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等“五小”活动在建筑业农民工中的参与程度。围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发挥农民工业余学校平台作用,立足工地现场,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活动。积极推进“政府主导、企业主办、工地建校、社会参与”的农民工业余学校建设管理模式,丰富农民工业余学校内涵,将农民工培训发展与企业战略发展相结合,形成农民工培训战略规划。

歇工期,除前文述及的培训提升中心模式外,还应积极鼓励职业院校参与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培训提升中心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职业院校参与农民工培训,教学内容应以施工现场面临的问题为中心,以施工现场需求为主导,简化高深理论,强化一线应用;教学方法应强调学做结合、理实一体。即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使受教育者以理解为中心;借助已知知识教未知知识;先掌握整体(概要),再消化细节。学校培训需注意:在强化职业技能训练同时,还应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职业素质的培养,使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同时得以提高。

建筑行业是安全事故高发领域,相对其他行业而言,建筑领域农民工适应岗位需求的专业技能更加匮乏。为此,本着“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原则,建立“上岗就业培训—技能素质提升—安全生产达标”的就业、成才“一条龙”服务模式,是提高农民工就业质量、技能素质和生存能力的根本。同时,农民工岗位技能提升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在制度上保证、政策上支持、形式上创新,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农民工岗位技能的提升,才能实现我国由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的转变,才能统筹城乡、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参考文献】

[1] 杨连江,蒙定明.国外企业职工教育[M].北京:中国教育出版社,1983

[2] 刁慧颖.素质教育工程是提升农民工素质的有效途径[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院报, 2007(22)

[3] 李银.论实施农民工继续教育工程[J].中国成人教育,2007(4)

[4] 陆启光. 农民工继续教育政策支持系统的构建[J].教育评论,2010(2)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厅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十一五”第三批立项项目

【作者简介】易著梁(1968- ),男,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计算机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网络、Linux技术。

建筑行业农民工安全培训解决方案 第5篇

1.1 建筑业农民工群体基本情况

在我国,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庞大的弱势群体。他们处在农村和城市之间,尴尬地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寻找着自己的位置,是生活在城市最底层的边缘人,是身处农民和工人之间的兼业人。

而目前我们的建筑行业的特点集中在创造价值高、人力资本投资大、劳动强度大的特点。据有关统计调查,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占整个农民工队伍中的26%,占建筑业从业人员中的80%。这些数据表明,从事建筑业额农民工不论是在总量上还是在该行业内都占了很大的比例。

下面是从一则调查报告中获得的数据。

调查中的4个工地80名建筑工地农民工,其中绝大部分是男性,比重达到82%。建筑业是劳动强度大,男性由于体力上的优势,在该行业的比例较大。

1.性别及年龄结构

从年龄结构来看,集中分布在21~50岁(见表1–1),该年龄段的比例占到调查样本数量的84%,其中21~30岁的17人,占21.25%;31~40岁的29人,占36.25%;41~50岁的21人,占26.25%。从表中显示,在年龄层次上,因为建筑业的工作强度非常大、劳动条件十分的艰苦,需要体力较强的青壮年劳动力,所以21~40占到了总人数的一半以上。

表1–1 年龄结构

年龄段 21~30 31~40 41~50

人数 17 29 21

比例 21.25% 36.25% 26.25%

2.文化水平

从文化水平看,大多数农民工只有小学和初中的水平,分别占到调查样本人数的31.25%和58.38%,其中中专、高中的分别占到1.25%和8.75%,这些人群中没有一人具有大学及大学以上的文化水平。以上数据表明,建筑业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总体偏低,这也是他们难以找到高薪工作、经济收入处于边缘水平的原因之一。

3.工作方式

农民工大多数在一个工地呆的时间不会太长,在调查样本中(表1–2)在一个工地待的时间不到3个月,3~7个月,8~12个月,一年以上的比例分别是38.75%,46.25%,10%,5%。在工作方式上面,哪里有事做去哪里有41人,超过调查样本的半数;自己承包工程有12人,占到样本数的15%;另跟着工程队走有15人,占到总数的18.75%;而仅仅只有12人是正规建筑公司的固定职工。这一结果表明,建筑业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工作相对不稳定。

表1–2 工作时长结构

时间长度 <3个月 3~7个月 8~12个月 大于12个月

人数 17 29 21 4

比例 38.75% 46.25% 10% 5%

1.2 农民工培训现状

根据农民工的基本情况,结合他们培训的现状进行仔细分析研究,发现以下问题:

1.农民工主动参与培训的意识较差,对培训的认知不足

基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一是流动性大,二是高处室外作业多,三是易发生事故等特点,同时,它又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体力劳动强度大、技术含量偏低的行业。以前被称作是“泥瓦匠”、“瓦工”、“瓦匠”的人就是现在的建筑工人,这一行从业门槛低,不需要太多的文化知识,只需要有力气就行,现在的人都从事建筑这一行没出息、没前途,而真正掌握了专业知识技能的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觉得这不是人生的追求目标,不愿干这一行,而从小生活在城里的人就更加吃不了苦,从而导致现有的从业人员结构基本上都来自农村。

持证上岗,本意是想让所有的从业人员了解安全生产中“预防为主”的思想方针,但是农民工都不了解持证上岗的目的,他们中的一部分只是为提高工资待遇而参加培训。而用人单位对于是否要持证上岗没有硬性的规定,所以就不是那么的重视,因为有无操作证对于农民工的待遇方面没有差别。

而对于参加培训的态度上,农民工培训意识淡薄,企业对培训也不重视。即使是培训是免费的或者能给予一定的补助,还总是有那么小部分的人不愿意参与培训,他们始终弄不清楚参加安全培训除了可获一技之长、取得相应的资格证,还可以丰富和扩大自己的知识面,而且这对于全面提高施工质量,减少豆腐渣工程,保证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有着良好的推动作用。

2.农民工培训费用过高

农民工之所以出来打工是为了提升自己的收入,改善生活水平,而从事建筑施工领着微薄的工资,这也意味着其消费水平、承受花费的能力有限。要让农民工自己愿意参加安全培训,还是得解决培训费用过高的问题,否则农民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永远也得不到改善。下表1–3中的,数据可以说明培训费用的承担者与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关系密切。在调查中,一些农民工表示“来回的路费、吃住要自己想办法,最终有没有工作还是虚的,但我们要掏钱是实实在在的”[28],所以培训费用制约了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表1–3 愿意参加培训的农民工比例

培训费用的承担对象 农民工和政府或公司共同承担

政府或公司全部承担 农民工自己承担

愿意参加培训的农民工比例

21.5% 73.2% 5.3%

3.农民工培训方式过于单

一、不够灵活

其他影响农民工参加安全培训的一些原因表现在农民工获取信息渠道有限、他们工作的内容技术含量不高、而培训服务方的考虑不周全等,其中影响最大的因素其一是培训地点,其二是培训时间,当培训的地点距离工作场所较远、培训时间不能灵活适用于农民工的时间的时候,他们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就会大打折扣。有关数据表明[28],对培训地点的选择建议就近设在工地占调查样本的43.5%,建议设在家庭住所附近的占调查样本的46.9%;而对培训时间,则60%的人建议选择在雨天或者夜晚;有24.4%的人根本就不认同目前这种填鸭式的讲授式的培训方式,认为现有的培训方式过于单

一、不够灵活。

4.农民工劳动就业准入制度不健全,主管部门监管不力

数据表明认为没有上岗证也能找到工作的农民工占到样本比例的97.9%,只有2.1%的人认为找不到工作岗位;认为有无操作证对待遇影响不大的农民工占到样本比例的69.8%;认为有无操作证对待遇没有影响的农民工占到样本比例的10.3%,认为有无操作证可获得待遇不一样的仅仅只占两成。[30]

有很大一部分农民工对有无上岗证持态度是冷漠的,这说明主管部门没有严格执行劳动就业准入制度,无证也能上岗,造成政府所做的培训事与愿违,政府要求培训雷声大,而实际培训行动雨点小。因此,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没有严把持证上岗关,也使得部分农民工培训积极性不高。

以上这些因素都制约着农民工参加培训、影响着其工作技能的提高的,甚至导致这样一种现象,即使政府部门提供免费培训,农民工却依然不买账,完全违背了政府提供免费培训的本意,种种迹象表明现有培训服务方式、方法、流程、管理等都不能满足农民工的实际需要,无法解决实际问题。

安全培训的方法有很多,传统的做法是将培训对象集中起来由专人授课、短期集中培训或者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相关的资料自行进行学习。这种培训的方法有很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1.培训时空的限制

传统的集中式的培训受到学员时间协调、学习地点的影响,制约了培训的效果,也是传统培训的弊端之一[31]。参加培训人员和对象不得不在预先规定的时间,排除万难、风雨兼程的赶到预定的地点参加培训,这让参加培训人员和对象根本没有办法根据需要灵活的选择培训时间和场所。

2.培训内容的单调、乏味

许多的培训课程内容过于的单调,只注重了知识与技术的陈述,而忽略了提升学习兴趣的方法。[32]

3.被动式学习、毫无积极性

传统的授课方式已经很难以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老师在黑板上龙飞凤舞的板书,唾沫横飞的口头讲解式,师生之间交流甚少,尤其是参加培训的人员较多的时候,几乎是老师独自在讲台上唱着“独角戏”,单方面的表演着,学员在被动的学习,有的甚至呼呼大睡,毫无培训的意义而言。

4.培训周期过长、费时费力

培训的过程“教学——测试——评阅——发证——存档”这一流程环节各个独立,战线拉得过长,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5.培训标准不统一、难以保证质量[33]

培训的方法,师资力量的不同,经验值的高低不一,决定了培训质量的高低不同,经验教育被当作是宝贝,口口相传,甚至是一些不可知的错误及事故隐患。不同的老师和师傅,很难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

1.3 安全培训的必要性

1.3.1 政策要求

为了保护农民工利益,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专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的意见》文件明确要求,“从事高危行业的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建筑行业的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意见还规定,“对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培训前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文化课补习”。[34]

国家对农民工安全培训问题十分重视,早在2006年就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35],此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于2010年2月21日发布的《2010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工作安排》[36]指出,强力推进以“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农民工和班组长为重点的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大力推进培训内容规范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手段现代化、培训管理信息化,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整体素质。[3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二五”规划》中指出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完善培训体系,提升培训质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1.3.2 现实需求

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大量加入,同时因农民工安全素质不高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建筑施工过程是一个多元、立体的施工过程,其环境恶劣复杂、施工工艺繁多,存在着极大的危险性,事故受害者往往是在一线工作的作业人员。通过安全培训提高现场农民工安全素质来减少事故,已成为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农民工安全培训的解决方案

武汉博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分析了农民工安全培训中存在的问题之后特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2.1 收集资料

收集国内外安全培训相关资料,具体如下:(1)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2)国内外先进的安全培训经验及培训系统开发经验;(3)相关的安全培训研究探讨论文;

(4)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管理、技术、行为规范、知识等的书籍;(5)用于现场安全培训的音像资料等。

2.2 现场调研

对组织管理、安全培训工作情况实际调研,具体如下:(1)组织机构调研;(2)现场管理制度查阅;(3)建设施工现场调研;

(4)施工单位班组、工种分布调查;(5)现场从业人员学历状况调查;(6)施工单位培训记录查阅;(7)从业人员违章情况查阅;

(8)各阶段危险源、事故隐患的分析记录资料;(9)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工作情况调查;(10)可用于建立信息化培训系统的资源情况;

(11)其他可用于建立培训教程和信息化培训机制的资料。

2.3 制定安全培训大纲和培训教程

(1)研究各种参考资料,分析优缺点,形成对培训教材分析报告;(2)起草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大纲;(3)按照大纲要求编制培训教程。

2.4 建立考试题库内容

(1)分析培训教程,对每个章节制定考点;

(2)根据考点编写考试题目和答案,并建立文字形式的非成品题库。

2.5 建立信息化培训管理机制

(1)对现场现有培训机制进行分析,查找弊端;

(2)形成对现场安全培训管理要求的分析报告,对培训弊端提出解决建议。(3)策划现场的安全培训流程;

(4)并引入信息化的思想,制定整体的信息化培训管理机制。

2.6 制作多媒体的剧本

(1)分析安全培训教程,针对每个章节规划多媒体形式;(2)分析安全考试题库,针对题库整体规划多媒体形式;(3)制定多媒体剧本编写格式,确定统一的剧本风格;(4)参考各种资料,编写剧本;(5)对剧本中的描述插入可参考图片。2.7 制作多媒体教材和题库

(1)对多媒体制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建立多媒体小组协作机制;(2)准备多媒体角色、现场场景、设备等制作素材;(3)完成flash动画、图片、漫画等制作;(4)音频录制剪辑、视频录制剪辑制作;

(5)后期处理,完成多媒体教材的制作,形成整套的培训教材和题库。

2.8 开发安全培训平台

(1)编辑安全培训系统软件开发方案,明确系统各功能模块系统平台至少包含以下功能模块:

1)学员管理 2)培训管理 3)教考演示 4)教材管理 5)文化建设

(2)开发人员完成系统的开发;

建筑业协会农民工管理 第6篇

(一)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审核把关。各级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工程立项、审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时,要核实工程项目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建设资金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要从严审查。对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资金证明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已经批准的项目,已经开工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并不再审批其申请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带资承包管理。对建设工程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数额、计息方式和偿还期限。带资承包的施工企业,不得再要求分包单位带资施工。对违规带资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承接资格。

(三)严格禁止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新上建设项目。对已竣工或在建工程仍然存在拖欠工程款而又申请新上建设项目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实施联动制约。在原项目拖欠款未彻底偿清以前,不得办理其新建项目的立项及审批手续。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其信用等级、授信额度或提高其贷款风险警示度,直至暂停对其贷款、担保等业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列入重点检查对象,不得授予其“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各级清欠机构要将发生拖欠而未彻底偿清的单位名单及时抄告有关部门,并通过当地媒体予以公示。

二、严格建设过程监管和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工程款拨付情况监控

(一)规范建设项目发包承包管理。加强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预付工程款和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时限、支付方式以及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方式等内容。各级建设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建筑业企业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资质出借、以包代管等行为。实行分包的项目,总承包企业必须使用自有或直接招用的劳务人员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作业,只能将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分包企业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内容或劳务作业项目再分包给任何单位或包工头。总承包、分包企业必须与所招用的全部务工人员逐个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由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经总承包企业核验留存。总承包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对分包企业和分包工程的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全部由总承包企业派出,并切实履行相应管理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承包企业不得变更原投标文件承诺的现场管理人员。

(二)加强工程款支付监管。各级发改、财政、建设、教育、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审批项目以及本行业、本系统专业项目工程款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予以制约。建设单位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进度款。对因工程进度款拨付不到位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而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严格房屋预售和产权登记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批准实行预售的,开发企业必须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预售资金必须全额进入专用账户并优先支付工程款。各银行和房屋预售审批部门对预售资金流向及使用情况负有监管责任。房屋确权登记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必须核验由开发企业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共同签署的工程款结算完结报告,否则一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三、严格工程结算和竣工备案管理,将工程结算纳入竣工验收备案审查

(一)进一步严格工程竣工结算时限。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单项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从接到承包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最长60天内必须完成审查。发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同认可。对工程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技术鉴定,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办理竣工结算。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工程结算审核为由,拒绝或拖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否则视为故意拖欠工程款。

(二)进一步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施工企业人员工资结清证明,凡是未提供人员工资结清证明的,一律不予备案,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对不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暂停其新上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

(三)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保证金预留及返还的比例、期限和方式,并在承包合同中与施工企业约定。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建设单位应将质量保证金扣除因施工企业责任造成缺陷的鉴定及维修费用后全部返还施工企业。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单方面扣押应按合同约定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按索赔程序办理。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逐步取消预留保证金的做法,解决因质量纠纷导致的变相拖欠问题。

四、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完善工资支付监督监控

(一)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建筑业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全面建立工资支付内部监控制度。企业必须制定专门的务工人员工资管理规定,加强对各分公司、项目部的日常检查,负责协调处理劳资纠纷,确保制度得到落实。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情况纳入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落实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按要求存入工程所在地财政专户,专款用于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剩余的工资保证金全部退还建设单位用于支付工程款。外地进邹建筑业企业要在本市指定银行专用账户存入规定数额的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由储蓄银行出具缴纳证明。缴纳证明作为外地进邹建筑业企业进邹备案申请条件之一。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制定外地进邹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标准,拟执行: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150万元,总承包二、三级企业100万元;专业承包一级企业100万元,专业承包二、三级企业50万元;具有七项以上(含七项)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七项以下的10万元。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投诉上访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下一年度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比上一年增加一倍;凡因支付农民工工资需支取保证金的,缺额必须在1个月内补足至规定数额。

(三)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用工管理制度。我们局、建管处制定的农民工管理三册两公开很好。建筑业企业使用务工人员,必须依法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健全完善员工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各项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积极实行信息化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完善适合建筑业企业用工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合同中须明确务工人员工作种类、工作量、工资的结算及支付方式,明确工资支付期限,明确纠纷解决方式和途径,并推广使用。

(四)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用工企业对所使用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负责对所使用的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确保务工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凡是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首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其中已经拨付给分包企业的款项,由总包企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或自行追回。(五)严格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管理。一要严格工资发放时效。建筑业企业要按月结清每个务工人员当月完成的工作量,按照与务工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工资结算时限和工资支付方式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提倡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日清月结”制度,提倡实行按月发放。二要实行务工人员登记卡制度。由用工单位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每一名务工人员办理务工人员登记卡,由其随身携带。务工人员登记卡正面记录务工人员姓名、籍贯、年龄、工种、身份证号、工资卡号、用工单位等信息,背面印制务工人员维权须知。监管部门检查时核查务工人员是否持有登记卡、登记卡单位与施工现场用工单位是否一致,以此作为用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签订劳务合同的依据。三要实行工资发放公示制度。用工单位负责在每月发放工资前,把工资发放公示表张贴在施工现场,便于务工人员及时核对工资数额。四要实行工资直发制度。务工人员工资由总承包单位或用工单位按照用工合同约定直接发放到务工人员工资卡中,严禁直接发给包工头,未经本人委托 他人不得代领。五要实行用工企业信用通报制度。对于拖欠事实清楚,未能及时解决又无正当理由的施工企业,或引起投诉上访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计入信用“黑名单”,在相关网站上进行通报,并视情限制其参加招投标资格。

发生务工人员投诉拖欠工资案件,总承包、分包企业应当举证已结清投诉人务工工资的详细资料,无法举证的,以投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或相关要求为准。对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施工企业要优先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

五、健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一)完善加强建筑领域信用管理。发改、财政、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对象,建立完善相关信用档案,及时汇总有关建筑业企业和相关单位的信用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共享监管信息,确保拖欠方“一处失信、处处受制”。要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标投标、银行贷款、评奖树优等各个环节,研究出台具体的鼓励、限制及惩戒的办法和措施。

(二)加强中介咨询服务行为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依法据实出具有关资信证明和咨询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机构要为工程项目双方提供公平合理的咨询服务,严格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查或鉴定检测,并保证工作成果的科学、公正。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机构的监督监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机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追究其责任,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三)发挥建设领域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设领域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会员单位行为规范,引导建设类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增强风险意识,自觉规范市场行为,抵制不正当竞争,有效防范拖欠问题的发生。对存在拖欠问题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要在行业内部予以约束和制裁。

六、严格落实责任,依法按规保障民工工资问题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设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充实施工现场管理力量,将每个施工项目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监管人员,确保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拖欠问题或隐患。要制定务工人员工资检查考核办法,坚持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检查工作必须覆盖到辖区内的每一个工地,发现拖欠问题及隐患要及时上报、限期处理。对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发展改革、财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监察、工商、国土资源、人行、银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各项关口,共同防止发生新的拖欠;教育、建设、交通、经信、水利、国有资产监管以及电力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对本行业主管项目和企业的监管职责,确保各项防止新拖欠的措施得到落实,并对所主管项目和企业中发生的新拖欠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二)设立基层拖欠工资问题协调机构。要在每一个施工现场项目部设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基层拖欠工资问题协调机构,负责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工程量、质量安全行为及务工人员工资纠纷案件协调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萌芽状态。

(三)充分发挥劳动仲裁和司法手段作用。对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案件,凡是存在争议的,要引导双方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要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务工人员工资争议事件随时受理、快速解决。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依法减免劳动争议仲裁费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务工人员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务工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加速办理。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务工人员的诉讼及协商、调解等活动,切实保障务工人员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对以非法手段讨薪,甚至以讨要工资或工程款为由扰乱社会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与当地公安机关合作,依法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严厉打击!

(四)加强舆论宣传,提倡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报导合理防范和依法解决拖欠问题的成功案例,揭批以讨要欠款为由违法制造各类不良事件行为,引导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形成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行业风尚,支持企业和务工人员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务企业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实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和

工程质量保修金(回访金)制度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按下列规定执行:

1、从事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的劳务企业按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工程总额的5%做为履约保证金。

2、合同履约保证金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待工程完工年终未出现工程质量及安全问题,并且所使用的劳务工未出现集体上访等恶性事件发生的将给以返还。

二、工程质量保修金(回访金)按以下规定执行:

1、屋面防水工程(包工包料)质量保修期暂定5年,保修金(回访费)按屋面工程总价的20%予扣。

2、水、电气安装工程(包工包料)质量保修期暂定2年,保修金(回访费)按水、电器安装工程总价的10%予扣。

3、采暖安装工程(包工包料)质量保修期暂定2个采暖期,保修金(回访费)按采暖安装工程总价的10%予扣。

4、外墙保温工程(包工包料)质量保修期暂定5年,保修金(回访费)按外墙保温工程总价的5%予扣。

5、装修、装饰、装璜工程质量保修期暂定2年,保修金(回访费)按装修、装饰、装璜工程总价的5%予扣。

6、其他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保修期暂定2年,保修金(回访费)均按其工程总价的5%予扣。

为有效预防和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职责分工

(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款拨付管理

为有效预防工程款拖欠问题发生,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大对工程款拨付的监督、检查与控制,按投资来源明确责任分工如下:

1、市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工程款拨付、检查与控制,由市城建大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除此以外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拨付、检查与控制,由项目法人(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

2、社会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拨付、检查与控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

(二)拖欠工程款问题监管与调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拖欠工程款问题进行监管和调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如下:

1、各县、区(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投资项目和本级财政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监管与调处工作。

2、中、省直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投资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监管与调处工作。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监管与调处工作,并对各县、区(高新区)和中、省直单位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具体分工如下:

(1)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市城乡建设局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牵头部门,协调全局各相关科室对拖欠工程款案件进行查处,负责拖欠工程款案件举报与投诉的受理、转办和调解;及时发布和动态更新拖欠工程款“黑名单”;按照程序向有关单位出具《不拖欠工程款证明》;对列入拖欠工程款“黑名单”的责任单位不予受理其资质增项、升级申请等。

(2)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列入拖欠工程款“黑名单”的责任单位,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不予办理建筑市场准入手续。

(3)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投标前审查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招投标过程中,对招标人(建设单位)执行招标文件中有关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的要求以及投标人(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相应的投标承诺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列入拖欠工程款“黑名单”的责任单位禁止参加新建工程项目招投标。

(4)建筑经济管理站:依据招投标文件,负责对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中有关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等工程款支付的条款进行审查和备案;负责竣工结算书备案;对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中工程量、工程结算争议事项进行调解;对列入拖欠工程款“黑名单”的责任单位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5)建设施工管理办公室:负责施工许可管理以及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查处。审查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是否按要求落实建设资金(需提供预付工程款到位证明和施工单位的财务收据),是否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据;对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中可能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移送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

(6)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未办理竣工结算书备案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中存在的工程质量争议事项进行调解。

(7)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对不能提供《不拖欠工程款证明》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8)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对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中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责任单位,依法立案、处罚。

二、工程款支付过程监管

(一)各县、区(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采取有效方式,加强对本辖区内社会投资项目和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日常监管工作;中、省直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本单位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日常监管工作。

(二)市城乡建设局(各执法科室)要把工程款拨付作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检查和抽查的力度,如果发现工程所在地县、区(高新区)、中省直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款拨付环节监管不到位的、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隐瞒不报的,将严肃问责,并通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

(三)各现场检查部门对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查验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分包工程款。检查发现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分包工程款)的,要当场对责任单位下达《拖欠工程款限期解欠通知单》(见附件),责令拖欠单位在20日内解欠。

(四)各现场检查部门下达《拖欠工程款限期解欠通知单》后,最迟于2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报送后,要加强跟踪复查;经现场检查部门复查仍未如期解欠的责任单位,将列入拖欠工程款“黑名单”。

(五)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接到有关在建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来信、来访、举报等投诉案件后,及时审核、确认;对确实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的责任单位,下达《拖欠工程款限期解欠通知单》,直接列入拖欠工程款“黑名单”。

(六)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将拖欠工程款“黑名单”发布在大庆建设网(http://jsj.daqing.gov.cn/)上,并根据现场检查、案件受理及解除拖欠等情况实时、动态更新名单;拖欠工程款“黑名单”面向全市公示,可公开查询。

(七)市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受理有关单位办理建设手续申请事项时,应首先查询申请单位是否被列入拖欠工程款“黑名单”;对列入拖欠工程款“黑名单”的责任单位,不受理其申请事项,并告知其不予受理原因。

(八)被下达《拖欠工程款限期解欠通知单》的责任单位,解除拖欠后可携带相关付款凭据,提交到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复核,经确认已经解欠的,由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将其从拖欠工程款“黑名单”上撤除,准予办理市城乡建设局有关建设手续。

(九)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分包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负总责。

(十)建设单位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拖欠分包工程款,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三、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的认定、受理与调处

(一)拖欠工程款行为的认定

拖欠工程款是指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的行为,也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分包合同(包括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向分包单位(包括劳务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足额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行为。

(二)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的受理

1、市城乡建设局受理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时,应首先对案件是否属于拖欠工程款进行认定,重点审查投诉人提供的以下两方面要件:一是当事人提供的有关工程合同原件。重点审查合同签订双方主体是否合法,签订的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是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是否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需要,可以追溯到该工程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二是当事人提供的有关工程款或分包工程款的有效支付凭据原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立案。

2、对未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或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

3、对实际分包单位与招投标、合同约定不符的,或分包单位发生变更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一律视为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并移交市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依法立案、查处。

(三)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的调处

市城乡建设局调处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应遵循以下程序:

1、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后,首先审查案件是否存在工程量、工程结算和工程质量争议;不存在争议的,按照清理拖欠工程款调处程序处理。

2、案件中存在工程量和工程结算争议的,先由建筑经济管理站调解,然后将调解结果移交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处理。

3、案件存在工程质量争议的,先由工程质量监督站调解,然后将调解结果移交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处理。

4、案件可能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先由建设施工管理办公室组织认定,经认定确实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移送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立案、处罚,责任单位对因拖欠工程款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经认定,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由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按照清理拖欠工程款调处程序处理。

上一篇:教师“公与私、对与错、荣与辱界限”大讨论稿下一篇:培训机构积分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