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保全部

2024-05-31

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保全部(精选6篇)

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保全部 第1篇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区联社”)不良资产管理,规范不良资产处置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促进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市区联社规定的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程序,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资产。

第三条 不良资产管理的原则:

(一)真实反映。及时识别不良资产存在的风险,真实反映不良资产的风险形态;

(二)及时拨备。根据财政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风险资产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三)积极化解。主动采取清收、盘活、保全等有效措施,化解不良资产风险,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四)合规处置。不良资产处置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联社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防范道德风险;

(五)定期监测。对不良资产要定期监测和跟踪检查,及时分析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和风险变化趋势,完善风险控制措施;

(六)问责追究。对形成不良资产或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要严格问责追究。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四条 市区联社设立资产接收处置委员会,负责审议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资产接收处置委员会主任由市区联社理事长担任,委员会副主任由市区联社其他班子成员张军、刘勇、蒋桂珍担任,成员由其他各部门负责人担任。资产处置方案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授权由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五条 资产接收处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保全部,集中经营管理全辖指定范围内的不良资产。

第六条 其他相关机构及其职责:

(一)信贷管理部:负责对全辖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和动态迁徙工作;负责对全辖信用风险日常管理,组织、指导各基层社的贷后管理工作;负责不良贷款等指标的监测和考核,贷款到期风险的提示和预警工作;

(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测及分析。对处置不良资产的合规风险进行监测、分析、检查、监督和评价;

(三)内审部:负责对已形成的不良资产组织开展尽职调查,认定责任人是否存在违规责任及事实;

(四)人力资源部和纪检监察室:负责根据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结果对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实施责任处罚。

第三章 不良资产的管理

第七条 各基层社要对每笔不良资产均应客观公正地分析其不良成因。出现以

下情况之一,应由内审部进行责任认定。

(一)属于新增不良的;

(二)风险明显加大的;

(三)形成资产损失的。

发现存在未尽职或违规情形的,应追究责任人及责任领导的责任;属于尽职的,应予免责。

第八条 资产处置委员会办公室与各基层社应建立工作协作机制。

各基层社应建立不良资产台账,及时向资产保全部提供借款人账户信息和有关动向。因提供有价值信息、积极收回不良资产的,按照联社清收奖励标准对各基层社应给予奖励;

第四章 不良资产清收与盘活

第九条 资产处置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督促各基层社加快不良资产清收盘活,降低清收成本,减少风险损失,提高清收效率。

第十条 各基层社必须加强不良资产的债权保全。通过函证催收等有效方法,保全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对担保贷款还须保全从合同的诉讼时效,必要情况下要对借款人、担保人采取有效措施保全财产。

第十一条 不良资产清收坚持现金收回为主,资产抵债为辅。对借款人、担保 人实施以物抵债的,按照《***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不良资产清收坚持优先收回本金,在此前提下积极清收利息。

第十三条 不良资产清收坚持协商清收与诉讼(仲裁)清收并重。采取诉讼方 式清收,必须明确诉讼目标、查实可执行财产、分析诉讼风险、制定诉讼方案,加强与各级政法委、法院的沟通,加大执行力度,保证执行效果。

第十四条 要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借助行政力量开展不良资产 清收盘活。

第十五条 对隐匿转移资产、逃废悬空债务的,要积极申请对借款人、担保人 及其关联公司一并采取同业制裁措施,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打击逃废债行为。

第十六条 要积极参与贷款企业改制,敦促和监督贷款企业按照法定程序落实 债务、保全债权,或清算财产、收回贷款。

第十七条 积极探索让利清收、风险代理、债权拍卖、打包转让和外包清收等 清收方式。

(一)因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造成无法足额还清的不良资产可以实行让利清收。对改制企业实行让利清收的,须提供区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有本联社参加的协调会议纪要或有关正式文字资料;对破产企业实行让利清收的,须提供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文书及上级部门审批资料;

(二)对依法起诉后败诉的不良资产,或依法起诉后胜诉但二年内执行不到位的不良资产,或经法律咨询后认为难以胜诉的不良资产,以及可疑贷款、损失贷款中基于抢救风险需要的,可实行风险代理;

(三)对难以收回的不良资产,可以通过招标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债权拍卖,或将部分债权整理打包出售,也可采取支付佣金方式委托外部专业清收机构清收。拍卖机构、专业清收机构、买受人的资质应严格审查,确保合法有

效。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借新还旧、贷款换据等方式的盘活,对不良资产实施借新 还旧的,必须符合有关信贷政策和条件。

第十九条 加强不良资产重点大户的清收管理,按照单户金额由大到小,确定 不良资产重点户名册,逐户制定清收盘活保全处置工作预案,确定管理责任人和各阶段工作目标,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各阶段工作进度。

第二十条 对突发重大风险的不良资产,可以决定从相关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清收专项小组,实行专项清收。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实行责任处罚期间,各基层社应加强对责任人清收工作的 检查和督导,责任人必须积极配合其采取的清收保全措施。下岗清收期间,由各基层社负责对责任人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社采取清收盘活保全处置措施,可能产生风险或损失的,必 须先拟定方案,并按权限规定报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批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不良资产损失按《***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呆账核销操作 规程》进行损失认定和核销。

第二十四条 各基层社清收盘活保全处置不良资产的结果,必须按照财务管理规 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不良信贷资产收回时按照合同约定顺序收取本金和利息,没有约定的,按先本金后利息的顺序收取。

第五章 不良贷款债权重组及让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债权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不能按期偿还贷

款本息的情况下,市区联社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作出让步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债权包括借款人拖欠未偿还(偿付)的贷款本金和利 息等。借款人所欠贷款利息,应依据借款合同和相关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借款期限内应收的正常利息,加借款逾期或挪用后应收的罚息,减实际已偿付的利息。合同约定的利率或罚息率超过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含浮动)上限的,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执行。遇贷款利率调整或贷款利息计算方式变化,应分段计算。

第二十七条 市区联社贷款债权重组的方式有:

(一)贷款债务人或第三人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包括以现金偿还和以非现金资产抵偿;

(二)贷款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新的保证或抵(质)押担保;

(三)修改贷款偿还条件,如延期偿还、折减债权本息等;

(四)以上方式的组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债权让利清收,是指市区联社在不良贷款债权重组过程 中,同意贷款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或第三人以低于市区联社贷款债权账面金额清偿所欠的贷款债务。

第二十九条 市区联社贷款债权让利的形式包括:

(一)停息:指以当前所欠贷款本息金额进行清偿,对贷款债权不再计付新产生利息;

(二)减免息:指对所欠贷款利息予以部分或全额减让;

(三)本金折让:指对所欠贷款本金予以一定比例折让;

(四)以上形式的组合。

第三十条 贷款债权让利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贷款债务人偿还部分贷款本息的;

(二)贷款债务人丧失偿还能力,由第三人代偿贷款本息的;

(三)贷款债务人增加抵(质)押担保的;

(四)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的;

(五)贷款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已丧失时效的贷款债权重新确认债务的;

(六)采取其他贷款债权重组方式可降低风险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贷款债权让利(已丧失诉讼、执行时效 的除外):

(一)贷款债务人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

(二)贷款债务人申请增加信贷支持的;

(三)国家法律、省联社相关规定不允许让利的。

第六章 监测、检查与评价

第三十二条 各基层社应及时、准确、全面地统计上报不良资产相关报表资料,做到不良资产台账、统计报表与五级分类三者一致。

第三十三条 信贷管理部应运用科技信息技术和手段,对不良资产重点机构、重 点客户以及贷款质量和不良资产风险进行实时监测。

(一)重点机构包括不良资产余额增长、不良资产率增长以及不良资产异动;

(二)重点客户包括各级不良资产余额排前10名的大户;

(三)贷款质量监测指标主要包括不良资产比例、不良资产比例变化、不良资产余额变化、不良资产余额变化率、不良资产余额变化幅度、不良资产比例变化幅度和现金清收比例;

(四)不良资产风险监测指标主要包括不良资产风险值、不良资产风险值变化、不良资产风险值变化率、不良资产风险值变化幅度、不良资产资不抵债额、不良资产资不抵债额变化、不良资产资不抵债额变化率、不良资产资不抵债变化幅度。

第三十四条 内审部、资产保全部应不定期对全辖不良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不良资产形态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认定,是否存在违规认定;

(二)不良资产形态反映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漏报、瞒报;

(三)不良资产形态认定结果是否按规定上报备案;

(四)不良资产责任是否进行认定,并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不良资产清收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六)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实施方案是否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核准;

(七)不良资产清收盘活进度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报;

(八)对检查审计发现的不良资产管理问题是否落实整改。

第三十五条 各基层社负责人离任前,内审部对其任职期间贷款管理情况进行离 任审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对以后发现其任职期间存在资产风险扩大等

问题,可追溯其应承担的责任,并追究离任审计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不良资产检查、监测、评价的结果,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重要 信息的披露范围仅限于内部管理层及相关领导。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市区联社对不良资产清收工作有贡献的员工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主 要参考不良资产类别和风险损失度,具体标准按照本联社清收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记 过直至开除处分。

(一)不满足借新还旧条件,对贷款进行借新还旧处理的;

(二)不满足换据条件,对贷款进行换据处理的;

(三)放贷收息的,(四)办理虚假抵质押的或其他贷款手续的;

(五)其他违规信贷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不按规定对不良资产清收盘活进行考核,导致任务完不成的,对有 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条 上报不良资产统计报表资料的数据信息反映不够真实的或对信息反映 严重失真的,以及其他违反不良资产管理规定的,按照《***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保全部 第2篇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区联社”)抵债资产管理,强化责任约束,明确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处置、核算等环节的操作程序及责任,有效保全资产,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信贷资产损失,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市区联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以物抵债,是指市区联社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农合机构债权的行为。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信用社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是指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应收利息。市区联社在取得抵债资产时支付的欠缴税费、诉讼费用和其他相关税费等一并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接收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市区联社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的契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资产评估费、交易管理费、水利建设基金、登记费、测绘费等直接费用。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第三条

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依法合规、及时处置、明确责任”的原则,实现“底数清、责任明、分类准、管理优”的工作目标。

(一)严格控制原则。本联社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担保人确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方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依法合规原则。抵债资产各环节操作必须依法合规、阳光透明,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及时处置原则。接收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四)明确责任原则。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必须明确相关责任人,造成抵债资产二次损失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 抵债资产管理应严格划分各环节管理责任,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设置相应岗位、落实责任,并对各环节的规范操作负责。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联社资产保全部是抵债资产的业务主管部门,与信贷管理、财务等部门配合完成。

第六条 基层行社职责

(一)对抵债人提供的拟接收抵债资产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负责向联社提出抵债资产接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联社职责

(一)资产保全部职责

1.负责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管理等工作。

2.对信贷管理部移交的正常类贷款拟接收抵债资产及基层社提交的不良贷款拟接收抵债资产进行审核,并对接收抵债资产的合法性负责。3.负责抵债资产实物的保管并按季对抵债资产进行盘点,准确记录工作信息。

4.负责抵债资产分类工作,并建立台账管理。5.负责抵债资产档案管理工作。

(二)信贷管理部职责

对基层行社提交的正常类贷款拟接收抵债资产的申请进行初审。

(三)财务部职责

1.负责向税务部门申报涉税事宜。

2.会同资产保全部按季对抵债资产进行盘点。3.负责组织召开财务审批委员会。

第八条 省联社、市级机构职责

(一)资产保全部

1.指导辖内联社开展抵债资产接收、处置及管理工作。

2.对信贷管理部移交的正常类贷款拟接收抵债资产及下级联社申报的不良贷款拟接收抵债资产进行审核并对接收抵债资产的合法性负责。3.对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信贷管理部

对下级机构申报的正常类贷款拟接收抵债资产的申请进行初审。

(三)财务部

1.负责指导辖内联社抵债资产核算管理及检查。2.负责组织召开财务审批委员会。

第九条 联社财务审批委员会为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的决策机构,履行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的审批(咨询)职能。

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应分别履行审批(咨询)程序。接收抵债资产要在签订抵债协议前或法院下发执行裁定前履行审批程序;处置抵债资产要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权限为:

(一)抵债资产接收

1.抵债资产价值能够足额抵偿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税费的:

(1)接收单户抵债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抵债资产,由联社审批。

(2)接收单户抵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抵债资产,由市级机构审议咨询。

2.抵债资产价值不能足额抵偿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税费的:

(1)接收单户抵债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抵债资产,由联社审批。

(2)接收单户抵债金额在50万元-500万元(含)的抵债资产,由市级机构审议咨询。

(3)接收单户抵债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抵债资产,经市联社咨询后上报省联社咨询。

(二)抵债资产处置

抵债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由省联社授权各市联社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三章 接 收

第一节 接收条件

第十条 抵债资产接收条件

(一)债务人及担保人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债务人及担保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三)债务人及担保人已宣告破产,市区联社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四)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

(五)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市区联社债权的其他情况。

(六)市区联社认为可以抵债的其它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贷款抵押物,要优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将抵押物变现,以所得价款偿还所欠市区联社债务,如无法直接处置变现,按照有关规定具备抵债条件的,方可实施以物抵债。

第十二条 以下资产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农合机构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十一)市区联社认为不宜抵债的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二节 接收方式

第十四条 以物抵债方式

(一)协议抵债。经市区联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非货币资产作价,抵偿信用社债务。

(二)法院裁定抵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由法院生效裁定确定将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非货币资产作价抵偿农合机构债务;或在破产程序中将依法不进行拍卖或者拍卖未成交的非货币资产实行实物分配时,由法院裁定作价抵偿所欠市区联社债务。

凡是通过法院、仲裁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调解进行以物抵债的要按照协议抵债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采取协议抵债的,应当比直接追偿等其他不良资产处置手段明显提高债权受偿比例。

第十六条 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联社要及时申请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信用社债务。对于动产经过两次有效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产权经过三次有效拍卖,但无法成交,不接受以物抵债将给市区联社造成重大损失的,方可申请同意法院裁定抵债。

第三节 抵债金额确定

第十七条

抵债资产接收定价应遵循“以市场为导向”的定价原则,要由财务审批委员会民主决策,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定价。

(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以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的评估价格为参照,由市区联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经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必须符合市场公允价格,对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资产,不得接收。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工程款和取得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以和解或接受调解以物抵债的,须以法院调解书确定的金额抵债。

(二)采用诉讼手段追偿债权的,应要求法院在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如拍卖确实无法成交,按照最后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为抵债金额。

第十八条 抵债金额高于贷款本息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原则上不得以货币资金或重新贷款等形式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第三人。应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或按抵债双方事先商定的协议内容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抵债金额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额的,要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依法判决时法院提供),保留追索权并继续追索(法院裁

定再无其他资产可执行,债权债务关系终结的除外),差额部分在原贷款科目核算。

第四节 申请

第二十条

采取协议抵债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的申请。

(一)采取协议方式抵债的,债务人应先向基层行社提出以物抵债申请。内容包括:

1.债务人以物抵债申请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认可的意向性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抵债资产的基本情况、数量;商定的抵债资产价值、抵偿债权本息及税费金额;抵债资产价值与抵偿债权差额的处理方式;抵债资产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权证的移交时间、地点、方式;过户手续的办理及税费的负担;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协议的生效时间及生效条件等条款。拟接收的抵债资产如果存在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或机构,应在签订抵债协议前取得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抵债金额应扣除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及相应的应由出租人承担的税费等。

2.有关法律性文件和证明,包括原借款和担保合同或协议,抵债资产权属证明或权证,抵(质)押登记证明,抵债资产照片及清单等,并要按照抵债资产清单进行实地核实、盘点。

3.经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抵债资产评估报告原件。

4.债务人及担保人可提供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借款人或担保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家庭财产情况说明。5.其他相关材料和证明。

(二)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除提供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裁定意向性文件、强制执行书、破产分配方案等材料外,还需提供本条第一款的第2-5项内容。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联社应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五级分实施细则》对抵债资产运用“变现净值法”逐笔确定预计损失额,准确分类。抵债资产不得划分为正常类。

第二十二条 抵债资产确权

协议接收的抵债资产,市区联社按照审批(审议)机构同意收取的批复要求,与抵债人签订抵债协议(或签收法院调解书、签订和解协议等)后,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或其他确权手续。

裁定接收的抵债资产,市区联社接到法院裁定书后,按照审批(审议)机构同意收取的批复要求,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或其他确权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区联社资产保全部应根据抵债资产的品种、形态等,分类妥善保管,防止出现损失。对于动产应设定全封闭式的管理场所保管。

第二十四条 应逐笔建立抵债资产管理档案和登记簿,详细记载抵债资产的名称、数量、类型、入账价值、取得时间、保管地点、保管方式、保管责任人等内容,做到档案资料齐全、真实、完整。无论采取集中或者分散管理,抵债资产档案及登记簿均由县级机构资产保全部进行保管。

第二十五条 市区联社资产保全部应落实抵债资产保管责任。保管责任人应做好抵债资产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工作,做到定期检查、账实相符,不遗失、损毁、私自挪用或转借他人。在未处置前,对抵债资产实行封存或封闭管理,对确需委托他人管理的,应当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抵债资产保管责任人的变更,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登记《***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债资产保管人交接登记簿》。

对于按照规定必须办理保险的以及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抵债资产,应采取财产保险等风险补偿措施。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客观原因造成抵债资产损毁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因管理缺失等主观原因造成抵债资产损毁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区联社至少每季度对抵债资产盘点一次,盘点的内容至少包括:动产存放场所及不动产的安全情况,抵债资产完整情况,账账、账簿、账实核对情况,建立盘点登记簿。每次盘点检查如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七条

保管期间,除按照法律规定、协议约定或资产日常维护需要支付的税费外,原则上不能对抵债资产进行新的资金投入。凡资产存在较大瑕疵,只有投入资金才能具备处置条件的,或增加投入后能够提高资产变现价值的,在进行投入产出分析后,资产保全部向财务审批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适当投入。

第二十八条 对于接收前已对外出租的抵债资产,应要求抵债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如解除租赁关系需要赔偿租赁费用的,由抵债人承担。如不能解除租赁关系,资产保全部要在收取抵债资产后与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新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租赁期满后,原则上不得续租。

在规定时间内,对因客观原因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在租赁不影响处置的前提下,经市区联社财务审批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出租,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资产保全部要将承租人的情况、拟出租抵债资产的状况及抵债价值、出租协商情况及拟签订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报县联社财务审批委员会审

批,市区联社财务审批委员会审批后,由市区联社法人代表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除包括租金、租期、租金递增率、租金的保证方式、物业管理、租赁期满后装修或设备处置、水电费缴交保障措施、财产安全保险责任、承租者违约责任等基本要素外,还必须对承租方抵债资产的保管、维护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并对承租方保管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于擅自将抵债资产出售、转借、自用,致使抵债资产遗失或损毁的;即使重新收回但资产整体价值下降,实体耗损严重,难于处置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非责任事故形成损失,按核销呆账贷款的有关规定申报处理。

对因历史原困形成遗失或损毁的抵债资产,市区联社资产保全部要加强相关原始单据、接收文件、资料及各类登记簿的保管工作,严禁出现因档案遗失致抵债资产信息无法核对问题,为抵债资产的回收工作提供完整、准确的资料。

第五章 处 置

第三十条

抵债资产处置时限。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文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原则上抵债资产要在规定时限进行处置,不得人为拖延变现。处置时限分别为:

(一)动产类的处置时限。动产类抵债资产原则上应自取得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置完毕;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时限,但最多只能延长三个月;延长的时限及下一步处置方案应及时按照权限报市(地)联社咨询。

(二)不动产类的处置时限。不动产类抵债资产应自取得后及时制定处置计划,积极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手段寻找买家,应当自取得抵债物之日起一年内变现。大宗房地产、大型厂房、大型专用机器设备等资产确实无法在一年内变现的,在一年期限届满前应提出下一步的处置计划,报本级机构财务审批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期限,但只能延长一年;如确需要延长时限的,要按照权限报市级机构咨询。

(三)现有抵债资产处置时限标准。对于本办法出台前取得的抵债物,其处置期限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计算,并按照前两项规定的处置时限从严掌握。

第三十一条 抵债资产处置前,县级机构资产保全部应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全面、深入、详细的前期调查,对调查取得的各类资料要进行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抵债资产处置方式选择、定价、方案制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调查人员对调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 抵债资产处置方式。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选择有效的处置方式。抵债资产可以按照不同情况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一)委托专业机构。对于变现能力差、资产本身专用性强、潜在购买者少的抵债资产,可通过与省联社签订协议的专业机构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方式对抵债资产进行处置。在委托处置过程中,要监督受托方寻找购买方过程的公开化,严禁将处置行为全部交由专业机构,信用社要保留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二)公开拍卖。公开拍卖适合易变现、具有较强市场需求的抵债资产,公开拍卖采用保留底价的方式,保留底价由财务审批委员会研究确定,并通过中介机构利用广告、公告、条幅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拍卖信息,要严把操作

关口,防范可疑交易。中介机构实行退出机制。在合作过程中或后期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全辖通报除名,各基层社不得再与其开展合作。

(三)协议转让。对于市场需求量少、抵债资产价值低[10万元(含)以下]、变现后损失较小的抵债资产(含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转让底价由财务审批委员会研究确定,应利用广告、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转让信息,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

第三十三条 抵债资产项目需要分割处置的,其分割不得破坏资产功能的完整性,不得妨碍资产整体价值的最终实现。

第三十四条 抵债资产处置价格评估。经评估机构独立评估得到的评估价值是确定处置资产价格的标准之一,各级机构应对评估报告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使用方法明显不当等行为时,应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确因评估不当的可请其他机构重新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一)以物抵债时有资产评估报告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二)资产处置价格高于抵债价格,且取得抵债物时间未超过一年的。

第三十五条

价款支付方式。价款支付方式应以一次性付款为主。

抵债物价值较高、购买方信誉良好、一次性付款确有难度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次付款金额不低于总价款的60%,付清全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应将所处置抵债物抵押给农合机构或在债务人全部支付价款后再办理过户,以作为购买方支付剩余款项的保障,在抵债物本身

不适宜抵押的情况下,应由购买方提供其他的足值有效担保,这种处置方式只适用于难变现物品。

第六章 账务核算

第三十六条 以抵债协议生效日,或法院裁定、仲裁裁决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

第三十七条

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环节的账务核算,应遵循金融企业新会计准则要求及相关财务制度执行,及时做好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

第三十八条

对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实物的账务核算设置“一表、一账、一簿”。即表外科目“抵债资产实物”、“抵债资产台账”和“抵债资产管理登记簿”,必须做到表、账、簿相符。

第三十九条

处置抵债资产取得的收入,要按财务相关制度执行。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必须坚持“先收贷款本金,后收贷款利息”的原则进行核算。

第四十条 抵债资产变现后收入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的损失部分,按照金融企业新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要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原则上抵债资产不得自用,如收回抵债资产确需自用的,视同增加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区联社资产保全部应设置专岗、专人对抵债资产档案进行管理。对抵债资产的权利凭证、单证、契约、合同等要视同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保管,建立登记簿做好出库、入库及借阅登记工作,做到档案资料齐全、完整。抵债资产处置后仍需保存两年。

第八章 监测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抵债资产考核的内容包括:抵债资产年处置率、年变现率及变现抵债资产实际损失额。

第四十三条 联社资产保全部门每年都要组织对抵债资产进行专项检查;联社审计部门要按照规定内容对抵债资产管理进行序时检查;联社纪检监察部门要将抵债资产管理纳入“三重一大”督查范围,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抵债资产管理有序、处置合规、账实相符。

第四十四条 经检查,发现在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按照《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保全部 第3篇

一、晋城市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历程及现状

晋城市城镇集体企业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成立的生产合作社, 是在依托本地传统手工艺和当地丰富资源为基础, 以轻工劳动密集及冶铸、简单的工艺生产为主体逐步发展起来的, 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一五”期间, 我市城镇集体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得到显著提高, 各项指标在全省联社系统名列前茅, 为全市经济发展、安置就业、增加财政收入、保持社会稳定等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主要表现为: (1) 资产总量等主要经济指标翻番。截止2010年末全市城镇集体资产总额63.01亿元, 较“十五”期末增长168%;集体资本4.91亿元, 较“十五”期末增长248%;全年实现销售收入23.46亿元, 较“十五”期末增长116%;实现利税9.09亿元, 较“十五”期末增长130%;实现利润5.07亿元, 较“十五”期末增长100%。 (2) 资产重组及整合取得明显突破。全系统以资产为纽带, 因地制宜, 积极采取股份制、资产租售、民营化、有偿兼并、加盟集团等多种方式, 大力推进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 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据初步统计, 截止目前实行股份制企业89户;被私营企业兼并7户;资产变现3户;加盟集团16户。 (3) 行业集中度明显提高。2010年全系统煤炭行业期末资产45亿元, 较“十五”期末增长250.74%;建筑安装行业期末资产6.09亿元, 较“十五”期末增长35.33%;机械行业期末资产0.97亿元, 较“十五”期末增长259.26%;三大行业占总资产的比例由“十五”期末的74.93%提高到82.62%。 (4) 联社资产管理方式有所创新。高平市及城区联社成立了资产经营公司, 特别是高平市联社将全部所投资企业清产核资后委托给资产公司统一运营, 为理顺体制、加快企业转型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集体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制度缺失和认识误区, 导致资产被侵占流失现象时有发生。

资产管理机制及处置程序不健全以及对城镇集体资产认识的误区, 导致在企业改制、重组、资产评估等重大事项时出现各种资产流失现象。如某些企业资产未经相关程序批准随意出售;一些企业在改制时集体资本没有同比例增加;某地政府对煤炭企业按税后利润20%强行征收国有资产收益分红等。

2、资产管理主体缺位, 导致集体资产权益保障乏力。

在机构改革中, 各级联社的资产监督管理职能未能确认, 导致在集体资产的权益保障方面缺少职能与手段。在煤炭行业重组整合过程中这种现象尤为明显, 由于地方政府主导推动, 联社所属煤炭企业均与地方国有煤矿组建了煤炭集团公司, 但在具体运作中, 却未能按照股权比例享有相应权益, 有的县区联社作为主要投资者在集团董事会中竟无出资人代表, 而联社限于自己的地位及职能, 对此束手无策, 联社作为出资人其相应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3、资产运营体制不顺, 导致资产经营效果欠佳。

由于传统计划体制的影响, 联社长期担负行政职能, 在集体企业的管理方式上一直延续了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 “政社不分”现象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资产监管运营的体制不顺、职责不清、主体不明、监督乏力。联社作为联社资产所有者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重视和充分发挥, 资产监管运营的意识薄弱, 能力不足。

4、资金统筹功能削弱, 导致资产收益权无法保障。

二轻集体企业管理费的停收以及煤炭企业的重组整合, 使得各级城联社资金统筹功能严重削弱。面对新的管理运行体制, 各级城联社作为城镇集体资产的所有者, 如何确保集体资本的收益权, 如何统筹解决区域内城镇集体企业发展稳定的资金瓶颈, 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但由于诸多原因, 这一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 没有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三、加强城镇集体资产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加强和改进联社集体资产监管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逐步健全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运营、服务的体系, 理顺体制, 完善机制, 实行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 市场化运作, 强化“四权”, 建立起权责明确、管理规范、流转顺畅、保护严格、配置优化、考核有效的集体资产监管模式, 实现保值增值, 大力促进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

1、完善改革环境, 创造发展的外部条件。

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和集体经济的有效运行, 离不开整体改革与发展的环境支持。为此, 建议上级部门要出台顺应市场经济需要和当前形势发展的关于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及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纲领性文件, 重点加强对城镇集体资产的监管政策支持与法制建设, 指导、规范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及资产监管。同时也要进一步完善优化法律环境、社会环境、舆论环境, 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深远意义, 宣传党和国家的法规条例, 为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创造优良的外部环境。

2、管好所有权, 全力维护联社资产所有者合法地位。

(1) 明确主体, 强化联社职能

建议各级政府在“三定”方案中明确城联社为城镇集体资产的管理机构, 负责对城镇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运营、服务, 履行所有者职责, 监管所属企业的集体资产, 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指导推进本区域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和重组, 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负责组织所投资企业上交集体资本收益。

(2) 健全制度, 维护集体权益

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完善各项资产管理的办法, 凡涉及集体资产处置、投资、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 必须根据《联社章程》经联社审议通过后, 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依法进行, 确保联社及企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全力维护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建议凡股份比例在新组建的公司中超过30%或投资人在三方以下的集体企业, 须由城联社派出代表进入董事会机构。

3、强化监督权, 坚决纠正和制止一切资产侵权行为。

(1) 加强监管, 把握关键环节

各级城联社作为城镇集体资产的所有者, 要加强集体资产的日常监管, 进一步完善机制, 实行动态监督。凡涉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关键环节必须由城联社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相关清查审计、评估界定结果必须经城联社正式批复认定方可生效, 建议尽快建立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及年检制度。

(2) 协调各方, 纠正侵权行为

针对出现的集体资产平调侵占等现象, 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第一手资料, 提出确实可行的建议。对已发生的侵权行为与存在权属争议的, 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 努力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理解支持, 积极创造条件解决。

4、搞活经营权, 提高联社资产的运营效益和质量。

(1) 成立运营机构, 实行“两权”分离

当前政社不分的运行机制, 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议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成立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以下简称资产公司) , 其职能为受各级联社委托行使资产经营和出资人职责, 按出资额承担相应义务, 对联社所投资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占用的城联社集体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经营和调剂, 参与协调企业改革、改制和资产租赁、处置、变卖及开发管理, 确保城镇集体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

(2) 利用资源优势, 发展新兴产业

要坚持以煤为基、以煤兴业、以煤兴产、多元发展的方针, 利用煤炭企业的资金优势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 对在我市范围内发展具备一定基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地面城镇集体企业加大扶持力度, 力争“十二五”期间在全市城镇集体地面企业中发展5到10家在我市有影响、有品牌知名度、效益好、管理规范的城镇集体企业。

(3) 整合重组企业, 优化资源配置

对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的小穷亏企业, 要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外资多种经济成份, 采用破产及兼并、出售、租赁、托管等形式, 对其进行整合重组, 实行联社资产有序退出。同时要按照有退有进的原则, 利用整合的各种资源通过资产经营机构集中投入到优势产业和企业中, 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益和质量。

5、抓住收益权, 巩固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

(1) 理顺分配关系, 确保集体资产收益

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 要合理确定联社资本的收益方式、比例, 规范收益分配关系。特别是加入各地煤炭集团的城镇集体企业, 各级城联社要采取各种方式, 协调各方利益, 保证集体资产的收益权。

(2) 发挥统筹功能, 用好集体资本收益

全部政府性资产管理现状及对策 第4篇

关键词:政府性资产 审计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048-02

一、政府性资产的涵义及范围

所谓政府性资产,是指一级政府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运用公权力为履行职能向社会提供产品或公共服务而占用的资产、政府投资建造并已竣工结算的公用(公益)性设施以及政府控制的无形资产、其他公共资产的统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全部政府性资金、部门存量资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其他无形资产。

二、政府性资产在日常管理上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部门行政经费没有严格执行预算标准,随意性较大,极易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影响政府性资金使用的效益

在部分乡镇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乡镇行政经费开支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招待费开支没有相关的硬性指标约束,调整预算也没有履行任何手续,执行的随意性较大。如2009年我局在某乡镇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该乡镇2006年至2008年三年行政经费来源1762万元,行政经费开支2554万元,支出大于收入792万元。特别是2008年行政经费开支是年初预算的3.18倍,且并无调整行政经费预算的手续,行政经费支出严重挤占了专项基金。一定程度上造成政府性资金的浪费,影响了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资产滞留账外且缺乏监管,极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从审计已揭露的情况看,某些单位存在一定数额的账外资产。形成的原因主要有:

1.政府新投资项目建成后,验收、移交、进账不及时形成账外资产。当前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薄弱环节恰是资产形成后的验收、移交、入账等方面。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国有建设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简化验收程序,弱化竣工验收等问题;在资产移交、入账等工作上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由此导致相当部分的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资产成为账外资产,为审计的绩效评价增加难度,也容易造成资产流失。

如我县某一投资公司,主要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成立至今已投入近28个亿的建设资金,现大部分项目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但仍挂在该公司的“在建工程”账,未结转至资产使用或相关管理单位账面进行核算,形成了“使用单位不占有,占有单位不使用”的分头管理格局。

2.资产移交监管不严形成账外资产。部分单位在进行撤、并、分等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资产调配后,未及时办理资产产权变更手续,在已使用资产的原所有权人注销、灭失等情况下,无法进行产权登记变更,造成在用的资产成了账外资产。

如我县在某乡镇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原撤并乡镇的28家企业占地684亩,房屋44幢未建立固定资产账,对外投资248万元亦未建账,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未妥善保管。由于年限已久,加上领导和知情人士已调离,很容易造成资产流失。

政府性资产长期置于账外,不仅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报告不实、权属界定不清等问题,而且,由于资产账外流转,脱离了单位监督管理制度的有效制约,容易带来政府性资产的不当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可能滋生腐败等现象。

(三)部分经营性资产管理混乱

长期以来,由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原因,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收入没有完全纳入预算管理范畴,使得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及所产生收益的监督管理机制执行不严,且由于办理“非转经”手续后需固定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等因素,造成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未经审批,直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从而获取部门收益。多年来的不断积累,当前行政事业单位未经审批的经营性资产规模相当大,管理状况相当混乱。存在的原因主要有:

1.缺少有效管理。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目前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但由于政府性资产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够完善,政府财政部门所负的综合管理职能往往只控资产进出,对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监管较少,造成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目标不明确、职责不清。而且对经营者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督、约束,造成政府性资产使用效率低下等。从审计情况来看,部分资金出借或固定资产出租未收取资金占用费及租金情况时有发生。如在我县某镇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该镇有一砖瓦厂转让给个人,评估价26万元,承租集体土地73亩,年租金3.6万元,根据承租人承诺,尚欠该镇工业公司租金7.2万元,承诺在下次拆迁赔款中支付。但承诺至今两年多时间尚未收回,而该乡镇也未履行任何催讨手续。

2.部门擅自转移收入,导致政府资产流失。政府性资产有偿使用产生的收益应该属于国家所有,然而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改变财政资金用途,通过出租、出借、担保、合伙、开办经济实体等方式把多余的资产转为有偿使用,大部分收益被视为集体所有而没有上交财政,而是由单位自行支配使用,且多用于职工福利领域。我县在某乡镇领导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该乡镇将政府所有的店面房出租收入反映在工会账,并且全部用于增加乡镇职工收入,造成了政府资产流失。

3.评估不足,导致政府性资产流失。在部分掌握城市资源的企业改制中,只对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而对于企业的商标、名称、涉及的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却不予评估或评估不够。改制企业的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企业改制中实际支付的货币并不能真正体现企业的真实价值。如通过将出租车营运权、公交车经营权、客车营运权等城市资源使用权市场化转让来筹集资金,补充市政建设资金不足,应该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但实际上其评估价格偏低或没有评估计算其价格,出现了价值与价格相背离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普遍存在,客观上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从当前全部政府性资产暴露的问题看,政府性资产分配、经营、处置环节往往是政府权力运行的切入点,通过加强对领导干部项目投资、资产经营权租赁、经费分配使用等经济决策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审查,可以评判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从而压缩了领导的权力空间,提高全部政府性资产使用绩效,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作用。

三、加强对政府性资产审计管理的建议

(一)关注全部政府性资金运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绩效性

一要关注全部政府性资金运动。包括:关注预算执行与预算计划的合规性以及法定支出比率的合规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严重超预算、大量追加预算等行为。同时还应关注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招待费与部门及乡镇在编人员配比的合理性,坚决杜绝无节制的开支上述各项费用,影响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要关注政府性资金收入的合规性、合理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采矿权转让以及重大资产处置等程序的合规性,管理行为的有效性等。

三要关注全部政府性资金支出中,支出转化为资产的合规性、合理性。如:是否遵循集中采购、是否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等,关注资产支出结构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是否遵循有效配置原则等。

(二)关注部门资产管理现状

一要关注部门存量资产的管理制度现状及其执行效果。制度管理是政府性资产有效管理的基础,各部门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包括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资产登记档案等,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执行审计中,应重点检查资产购置项目是否应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资产统计报告是否真实、可靠等。

二要关注部门存量资产的管理现状。从当前部门存量资产日常管理存在的共性问题看,主要是:无偿划拔的土地使用权账面未反映、房屋建筑物计价基础不完善、长期挂账资产未清理以及资产账外管理等。审计中,应重点关注无偿划拔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的占用情况,为分析评估政府性资产价值打好基础;重点关注长期挂账资产、闲置资产、盘活盘亏资产的分布状况及成因,为评价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打好基础;重点关注账外资产的管理状况及成因,揭露在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关注经营性资产实际实现的权益情况

经营性资产目前主要分为三大块,一是在各类企业中运营的国有净资产和集体净资产(以下简称“企业资产”);二是部门存量资产中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的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资产”);三是部门资产中虽未办理非转经手续,但实际上已用于出租投资等,并形成收益的资产。

对企业资产,目前主要由政府下属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负责管理。对这类资产,应按照市场化经营原则,关注资产的盈利能力、公平分配权利的维护情况(即是否按同股同权取得收益)、合法权利的行使、监控体系的建立等。

对非转经资产,主要应关注非转经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取得的收益是否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资产是否安全完整、监督管理职责是否有效行使等等。特别对行政事业单位以各种名目成立的直接控制的下属单位,重点关注其收益分配状况,是否存在将部门费用在下属单位列支等现象。

对其他经营性资产,主要应关注部门取得的收入是否入账,入账是否完全、及时,是否缴纳相关税金,是否存在收入不入账直接冲抵费用的情况发生。

(四)关注公益性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运动变化情况

公益性资产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由政府的专门部门(如教育、文化、交通、城建、水利、环保等)投资建设,目前管理中最大的问题是资产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脱节、资产后续保障机制缺失等。审计中,应重点关注公益性资产增长是否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资产管理维护是否到位,资产的形成、退出机制是否完善,资产的核算体系是否健全等。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权等是政府权力运行的重要载体,也是近年来政府发展经济的动力源,但由于其分布广、计价难等特点,目前体现在政府性资产中仅为其已转让的资产。按照审计的重要性原则,应重点关注存量资产的规模及变动状况,资产转让法定程序是否到位,收支管理是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等等。

今年长兴县审计局在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的基础上小试牛刀,开展了政府性资产审计实践探索。采取了全部政府性资产审计与乡镇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的办法,主要通过关注资产存量、关注资产质量、关注资产增量等方面展开审计,重点在于摸清全部政府性资产规模、结构和性质;掌握政府性资产管理现状,揭示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提出加强政府性资产管理的建议,规范政府资产管理行为。审计取得了初步成效,进一步摸清了该乡镇的家底,对今后政府性资产管理方面提出了合理性建议,同时也压缩了领导的权利空间,充分发挥了审计免疫系统作用。全部政府性资产审计是审计系统着眼“免疫系统”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的一个重要着力点,是今后一个时期内需要不断探索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谢力群.对全部政府性资产管理情况的调查思考.调查与思考,2009(11)

2.许家林.论资源性资产管理的几个问题.宏观经济研究,2005(1)

3.来尧信.积极探索全部政府性资产审计 努力提升经济责任审计“免疫力”.http://www.zjsjt.gov.cn,2009

4.周仲利.加强改进国有企业审计的三条路径.2010

5.胡金良.应用政府资产理念 创新经责审计思路.浙江审计,2010(3)

6.张进发.政府履职审计的实现意义.浙江经济,2009(6)

(作者单位:浙江长兴县审计局 浙江长兴 313100)

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保全部 第5篇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不良贷款的听证、问责工作机制,规范和完善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程序和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听证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追、尽职免责”的原则,构建起“形成一笔、认定一笔、追究一笔”的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制。

第三条 实施听证问责,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农合机构贷款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以及《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黑农信联发2011〔104〕号)和《关于经营法人单位理事长(董事长)信贷经营管理风险责任追究意见》(黑农信联发2013〔158〕号)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 听证问责分为操作责任和管理责任听证问责。

第二章 听证机构及范围

第五条 听证范围为自2012年10月1日起,省联社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农信联办发〔2012〕259号)之后发放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

第六条 市区联社在贷款进入不良管理以及发现贷款重大风险时即逐笔进行听证问责。***办事处负责对辖内单笔500万元以上(含)、省联社负责对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的不良贷款实施听证问责。省联社和办事处对不良贷款超过一定额度或占比以及出现其他重大事项的地区和单位可随时实施听证问责。

第三章 听证组织

第七条 听证问责工作由市区联社听证问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包括:班子成员和资产保全、信贷、风险、内审、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联社资产保全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被听证人的意见陈述。

(二)对被听证人所陈述事由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质询。

(三)形成听证决议,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第九条 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一)亲属回避。与被听证人存在亲属关系,可能影响听证问责结果的委员,不得参与听证。

(二)关系人回避。直接参与、间接参与或变相参与、可能负有责任的关系人不得参与听证。

第十条 被听证人员,是指被听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信贷、风险、内审业务分管负责人及上述业务部门负责人,贷款经办人,风险监管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第十一条 被听证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对听证人提出的质询进行说明。

(二)有权向相关部门及人员了解相关政策要求、制度规定等情况。

(三)根据回避制度规定,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四)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章 听 证

第十二条 听证程序

(一)听证会议前,应做如下准备:

1.被听证单位对进入听证范围的不良贷款,要逐笔提供贷款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等相关资料。做免责说明的,应提供免责的相关证明材料。被听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上报的材料上签字确认,对真实性负责。

2.委员会办公室对被听证单位上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于存在异议和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可视情况交信贷部、风险部或内审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上报材料完整、齐备后,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委员会审议。

(二)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将拟听证不良贷款的相关材料送委员会委员审阅。

(三)听证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被听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不良贷款相关情况进行陈述,基本内容应包括:贷款申请和贷前调查情况、贷款审查和审批及发放过程、贷后管理检查情况、到期催收情况、逾期贷款质询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原因、已经采取和将要采取的清收措施以及预计损失情况。

2.市区联社被听证问责时,应同时陈述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3.委员会委员向被听证人员就相关事项提出质询,质询不受话题和时间限制。

4.对于存在争议和重大疑点无法确定时,可责成信贷部、风险部或内审部门进行核查,核查结论取得后,再次提交委员会审议。5.形成听证决议。

第五章 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十三条 责任认定标准。结合实际,制定自身的责任认定细则标准,要确保同质同类责任认定的协调性和统一性。一笔不良贷款涉及多名责任人的,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当时适用的规章制度,公平合理地划分承担责任比例。

第十四条 听证会议结束后,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听证决议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书》,并分别向被听证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反馈。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完成责任追究且处置得当的贷款责任人,不再重复问责。对2013年底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未进行过责任追究的,可参照上述相应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听证情况,将责任人认定结果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人处理程序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由人事部门记录存档。

第六章 免 责

第十七条 贷款合法合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除当事人责任。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因宏观经济政策调整、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无力偿还或代偿,信贷人员已尽职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二)借款人因违法犯罪(应与该信贷业务无关),依法受到制裁,处理后的财产不足偿还所欠贷款,又无法落实其他债务承担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借款人死亡,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死亡,无合法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

(四)认定的责任人已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存在其他免责情况,并经上一级联社认可的。

第十八条 符合免责条件的,应由被听证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遭受意外事故的,须提供事故处理意见书、裁决书及有关资料。

(二)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的,须提供法院判决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借款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依法宣告死亡判决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其他用以证明的有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材料等。

第七章 责任台账

第十九条 市区联社建立不良贷款责任台账制度,作为进一步责任追究和干部业绩评价的基本依据。台账统计内容及方式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市区联社根据听证决议确定的贷款责任划分(包括免责)将不良贷款逐笔录入个人台账。

第二十一条 不良贷款责任台账实行三级管理,账随人走。各级机构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季度对台账进行维护更新,确保台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社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上报备案。联社完成新形成的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后,要填报不良贷款听证问责明细表,分别上报省联社和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区联社要做好相关会议档案资料管理及保密工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听证问责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专人专柜严格保管,严防发生毁损、灭失等现象。对档案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相应授权,严禁任何人擅自对外披露。

资产保全部工作小结 第6篇

一季度以来,通过催收、诉讼、协调等各种措施清收不良贷款近1000万元,虽然数字比往年增加了一倍,但是与总行大的目标任务比,仍有不少差距。由于任务加大,工作压力随之增加。加上清收力度的不断增强,矛盾相比往年有所增加,解决也更为困难。从当前情况分析来看,靠日常的清收几乎难以完成任务。近期与内部三个小组又进行了分析排查,特别是100万元以上的贷款排了又排。但是,能够迅速到位的少之又少。今年清收遇到的困难和主要原因有:

一、资产变现难。受经济下行和经济结构调整转型的影响,大额资产处置变现难,基本无人问津。大部分企业自身难保,没有新购资产上项目的意愿,政府招商引资难度在增加。而且大部分贷款为近两年到期,资产总价值远大于贷款本息,收产成本太高,难以实施。

二、法院不给力。受法院内部改革的影响,法院办案法官人数有所控制,法官办案终生责任制在不断落实,法官及法院整体上不希望出现大的矛盾和上访事件,导致法官在日常办案中以稳健为主,不愿意采取大的动作。再加上法院目前仍由地方政府管理,在当前维稳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必须服从地方政府的相关指导协调。特别是对一些仍在生产的企业,法院表示也无能为力,无法实施大的执行活动。

三、人手不太足。由于不良贷款反弹数量激增,清收人手有所不足。近几年移交至保全部进行诉讼清收的贷款已超1000户,每年诉讼案件近300件,执行案件200多件,清收人员没有及时得到有效增加。案件不问金额大小,所涉及的程序相差不大,相反,越小的贷款当事人不重视,公告送达的更多。今年虽然新增了两人,但短期内难有大的起色和效果,从全县招标报名人员来看,可选择余地太小,第二清收小组至今还缺一名,询问了一些基层客户经理,表示压力很大,不愿加入清收队伍。再加上原人员年龄相对较大,在文书起草和电脑应用方面仍有不足,工作效率不高。

上一篇:广东省揭阳市中学生网下一篇:康复科三基培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