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的处罚通报

2024-08-20

关于对的处罚通报(精选14篇)

关于对的处罚通报 第1篇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

20XX年春节假期已结束,针对集团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假期安排,集团分别对所属各单位、项目部节后上班的第一天出勤情况进行了督查摸底,后经各单位、项目部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确认,发现个别员工存在既未和所在单位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请假、又未按时上班的现象。为严肃集团公司的劳动纪律,经集团公司研究,根据集团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决定对以下人员按旷工处理,若连续旷工三天且又无特殊理由作解释按自动离职处理,并在旷工期间给予每人500元/天的处罚通报。

万平建设公司:

齐鲁师范园项目部:

海南万平房地产公司:

针对以上通报,要求集团所属各单位以此为教训,以后要严格落实集团公司《考勤管理规定》,严格加强职工的考勤管理,严禁类似现象再次发生。

对以上罚款,要求所在单位财务科按照考勤人员提供的考勤真实性进行核对后,负责对以上每个人员的罚款总额进行催缴或从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后转缴到集团公司财务部,否则集团公司将追究以上三单位财务人员的责任。

山东万平科贸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XX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对的处罚通报 第2篇

X月XX日中午12点左右,我公司女员工XX在销售历程中与XXX员工发生争执,而且XXX员工首先不理智动手打人。在这期间,我公司另一员工XX和XXX员工在操作间双方进行了二次争斗。事情处置惩罚极其不理智,犯下严重错误。XX这种行为:对他本人和我公司都是极端不卖力任的行为和体现。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章程。现决定处置惩罚如下:

1. 对杨XX予以开除处置惩罚决定。鉴于杨XX不是事件直接引起人,留公司检察3个月。并处以500元罚款。

2. 对向阳店经理XXX:公司内部严重警告。并处以元罚款。鉴于XXX整个事件历程中没在现场,不予开除处置惩罚。

3. 对公司直接卖力人XXX:宁静意识淡薄,公司内部严重警告。向公司董事会深刻检验。。并处以400元罚款。

以上事件说明,我公司上至公司领导层,下至公司员工。在事情和经营历程中,简朴粗暴,没有章法,争强好胜, 好勇斗狠,执法意识淡薄。如果不深刻反省,今后一定会铸成大错。给公司和小我私家带来深深伤害。

公司在这里再次重申:

1. 任何人无论任何理由,不得打架。如果发生无论责任方在谁,通通开除。

2. 如果经理在场,没有制止或加入者,予以开除。

本决定通报公司全体员工,希望我们员工能够从以上事件,痛定思痛,吸取教训,深刻反省,引以为戒.

XXXXXXXX有限公司

关于简化简易税务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3篇

一、当前简易行政处罚管理的弊端

(一) 重复考评且考评标准不统一

各级税务机关往往把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好坏作为执法督察、绩效考核、依法行政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 一年之中会出现同一事项反复考核检查的情况, 加上本级机关开展的案卷评查, 同一案件会查多次。另外, 由于各地执行的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不同, 在跨地区交叉检查考核时, 经常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 哪怕是一个简单的简易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不同的人看会有不同的结果, 而根据检查考核结论, 执法单位必须对执法人员采取一定形式的责任追究, 导致一些税务人员对处罚事项执法产生畏难情绪, 遇到处罚绕着走, 能不罚就不罚, 或为了不罚而代替纳税人处理涉税事宜。

(二) 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要求偏高

目前, 即使是简易行政处罚也要推行说理式文书。基层税务干部认为这是简单事情的复杂化处理, 增加了大量的无效劳动, 既然是简易处罚,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只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 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确保程序到位即可, 不必填写说理文书。同时, 各地为了提高税务行政处罚的质量, 相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如制作了简易税务行政处罚范本, 列举事项, 针对不同的行为制作文书格式, 供基层参照适用, 由于个体之间存在差异, 基层人员有时没有灵活运用而是照搬照抄, 从而导致文书中事实、依据及决定之间不符合逻辑, 失去了说理式文书应有的效果。

(三) 行政处罚证据的采集繁琐

基层认为证据最主要的作用是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真相, 对简易行政处罚而言不必拘泥于纸质资料形式。目前, 对未按期申报纳税违法事实处罚比例最高, 达到80%以上。按照目前部分地区的案卷管理要求, 基层一般均要采集税务登记证、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逾期申报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或其他纳税资料, 或逾期申报的代扣代缴报告表或其他资料等。对于简易程序而言, 未按期申报事实很明显, 征管信息系统中也留有痕迹, 而且省局发布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采集规范》中也明确调取征管信息是采集证据方式之一。又比如, 现行税务登记信息均录入了征管信息系统, 证件出件在系统中均可查询, 但仍有些地方明确将税务登记副本作为证据之一。

(四) 有关文书填写要求不明晰

近几年, 行政执法越来越规范, 卷宗质量有了大幅提高, 在各级考核考评时查的问题越来越细, 如文书送达回证的填写问题各人有各人的见解, 送达时间是否一定写到时分、文书送达回证上是否一定要加盖单位公章, 合法签收人是否就应有法律效用, 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笔录必备要素为哪些, 这些看似很细的问题, 往往是困扰基层的一个个矛盾。而事实上, 文书具体填写要求上级机关并未进行明确。

(五) 税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实际工作中, 稽查局行政处罚卷宗相对而言较规范, 主要因素之一是稽查处罚文书一般是经过制作、审核、审批环节, 而且文书审核环节一般都是由专人操作, 案件审理相对独立。而税源管理分局却存在每个人都有行政处罚权, 均可发起行政处罚事项, 简易行政处罚不必经过审核审批环节一人操作即可完成。目前, 由于基层人员老龄化、业 (下转第41页) (上接第55页) 务水平欠缺的问题, 不可能每个税务人员都做到既熟悉程序性规定, 又掌握实体性规定, 相关条款的应用、自由裁量的判定都能得心应手。

二、规范和简化基层行政处罚事项的建议

鉴于以上情况,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简化基层税务行政处罚执法事项。

(一) 工作标准规范化

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归档必备资料、简易程序是否需要说理式文书、资料归档要求、文书填写格式及要求等, 建议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统一和明确, 减少各地执行差异。

(二) 证据形式多样化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征管信息系统中可查询信息的事项, 可将电子信息作为证据, 不必再留存纸质证据资料。例如, 未按期申报纳税的违法行为, 征管信息系统里申报记录有据可查, 可不必再采集申报表等证据资料。

(三) 工作流程再优化

建议现行体制下的管理分局、征收局税务行政处罚执法仍由税收法制岗专人办理, 而不能分散办理。

(四) 简易程序简单化

关于行政处罚证明标准问题研究 第4篇

关键词:行政处罚;证明标准;参照物

一、应考虑的价值因素

(一)及时性

及时性,是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各种行政行为的显著特点,是行政执法机关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我们无法想象,对销售劣质食品等常见的违法活动,需要长时间地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以满足过高的证明标准要求,因而不能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导致劣质食品大量进入消费环节、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二)效率性

用于行政执法的社会资源是有限的。若无论行政处罚幅度是宽是严都设定较高的证明标准,违法行为无论是轻是重都投入等量的行政执法资源,这种表面上的公平,实则造成严重违法活动得不到及时处理进而引发更大社会危害的后果。

(三)公正性

公正性贯穿于法律活动的始终,是一切法律活动得以存在的基础和追求。行政处罚行为作为法律活动的一种,其公正性理应得到保证。体现在行政处罚证明标准上,就是需要确保通过调查尽可能地“复原”违法行为过程,确保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真实可靠。

(四)多元性

多元性,可以看作是对行政处罚效率性要求的延伸。不同的行政处罚案件所涉及的权益大小及所适用的程序繁简不同,要求的证明标准也不应相同。多元化,就是要求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应当与行政处罚行为将给当事人带来利益损失的多寡成正比。

二、对现行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评价

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行为的证明标准并没有进行直观的表述,只是作出了“以事实为依据”(第4条)、“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0条)等原则性的规定。结合错案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中对“错案”的判定标准,以及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来看,可以认为实践中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是客观真实标准,即“所确定的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相符合,确定无疑。”客观真实标准要求行政处罚建立在真实的、可靠的和不容怀疑的违法行为事实基础上,使每宗案件都被办成“铁案”。客观真实标准使得当事人得以“过罚相当”,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理想化的客观真实标准,其弊端也是明显的:一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追求绝对客观真实、将过去发生事件完全还原的做法,完全违背了人对社会现象的认识规律,不切实际。事实上,当事人出于自保的本能,往往采取隐匿证据等手段掩盖违法事实、逃避行政处罚,这使得对客观真实的追求更是“水中月、镜中花”。二是对客观真实的追求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行政执法资源,违背了行政处罚对效率性和及时性的要求,制约了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三是翻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大量的法院判决文书,我们可以发现“以事实为依据”的客观证明标准适用于一切法律活动中。这种“一元制”的证明标准,采用的是一概而论的机械主义态度,不区分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法律领域在价值权衡、社会功用、利益分配等方面的不同,混淆了3个法律领域在客观上存在的实质差异,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在不切实际的证明标准和不合理的错案追究机制的双重压力下,相互印证证明已经成为行政执法的实际证明模式。相互印证证明模式的特点是将取证活动公式化、机械化,在数量上要求对一个事实进行证明的证据不是单一,在内容上要求各个证据之间不存在相互矛盾之处。“相互印证原则通过证据主要信息内容的相互支持和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来增强证据的可靠性、可把握性和可校验性,因此受立法和司法实践者的青睐。”对于具体案件而言,理想证据状态是违法事实简单、证据搜集充分且指向一致,这种情况基本可以认为案件至少在表面上达到了客观真实。但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既有支持性的证据,也有反对性的证据、两种证据均无法被完全否定。这种证据对立的情况,自然不能满足相互印证证明模式要求,更无法符合客观证明标准所设定的客观真实情形。照此思路,没有几个行政处罚决定是可以做出的,大量的违法活动将难以得到惩治。

三、可参照物

(一)盖然性证明标准

按照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民事司法活动适用宽松的盖然性证明标准,这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盖然性是事物发展方向的一种可能而非必然。适用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意味着诉讼双方所持有的证据,均不能完全驳倒对方,真实的情况既可能符合原告甲之言、也可能符合被告乙所述,因此法官只能根据诉讼哪方的证据更能令“与案件无关并具有一般智力的正常人信服”——更具优势来作出判决。适用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合理性,在于“通过事物发展高度概率合理评定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成立与否的可能性,明显更接近客观真实,更符合事物发展概率的,即可认为其具有优势”。

(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刑事处罚适用最为严格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意味着如果以现有证据,不能排除犯罪行为并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可能性,则不能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例如,被害人报案称犯罪嫌疑人在公交车上盗窃其手机,但在犯罪嫌疑人身上不能搜查到被害人的手机以及镊子等作案工具,且被害人承认是在临下车前才发现放在手提包内的手机不见了,由于犯罪嫌疑人一直站在她身边,所以认为是此人偷了她的手机。“站在身边的人就是偷手机的人”,这种判断是应当受到怀疑的,所以不能判定犯罪嫌疑人盗窃了被害人的手机。

(三)两种证明标准的差异性

盖然性证明标准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不同,能导致相同的证据条件下作出截然相反的事实认定。典型的如1994年发生的辛普森“凶杀”案。尽管警方搜集到的能够证明辛普森故意杀人的大量物证,但辩护方抓住了关键的3点:一是尽管现场提取的血痕经检验是辛普森的血液,但提取血痕的包装物不符合检测技术规定的要求、存在污染血痕的可能,被检的血痕本身就存在質量问题;二是在辛普森家中搜查得到的染有被害人血痕的袜子,其上的血痕可能是有人故意泼洒上去的,而不是在杀人现场沾染的;三是重要证人的证词有漏洞、且该证人对黑人有种族歧视,其证词的可信度遭到怀疑。

参考文献:

关于员工打架的处罚通报 第5篇

一、事件描述:

2016年9月17日上午10:30左右,维保部员工王凯、张昊,在辽海中盐新城206#1单元4楼打架。

二、事件调查:

2016年9月16号下午,二人在中盐新城维修电梯,发生口角,由于阳光世纪城电梯关人,王凯骑车去阳光世纪城维修。当天晚上张昊给许志强打电梯,让帮忙在中间给调节一下。2016年9月17日,王凯和夏鹏在阳光世纪城维修,接到中盐维修电话,王凯和夏鹏去中盐206#1单元维修,张昊也在现场维修,二人几句话不和,就厮打起来,张昊先打了王凯,把王锴压在身下,夏鹏拉架,把住张昊的一只手,张昊怒喊着让放开,夏鹏见拉架不成,立即报警,并通知维保部部长刚大旭前往现场,刚大旭感到现场时,王锴躺在地上,眼睛乌青,脖子也被抓出血,张昊坐在地上,下巴出血,头部流血。警察到场时,双方家长也到了,经双方家长调节,决定私下解决,各自去医院检查治疗。

三、处理结果

双方互相道歉承认错误,并写下检讨书,经董事长谈话,二人都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这种打架行为时对自己和公司都是极不负责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现决定处理如下:

1、张昊记小过一次,留岗查看3个月;

2、王锴警告处理,留岗查看1个月;

3、留岗查看期间如再次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开除处理、扣发当月 工资,并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当事人: 调查人: 总经理:

2016年9月22日

维保部

关于对XXXX同志处罚的通报 第6篇

XXXX公司电工XXX同志,上班期间不服从主管领导工作安排,同时拒交工作计划,该行为已违反劳动合同中第二十三条第六点规定,在公司内部造成比较坏的影响。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决定给予XXX同志留岗观察7天,同时处以50元的经济处罚。公司希望XXX同志在留岗观察期间,端正工作态度,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和领导工作安排。若XXX同志不珍惜机会,据不整改,公司将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甚至辞退。

特此通报。

XXXX公司

关于违反公司工作纪律处罚通报 第7篇

全体支持系统员工:

关于作息时间调整一事公司已提前发布正式文件通知,绝大部分员工均能自觉遵守公司规定,但仍有部分员工存在提前早退就餐现象,为了贯彻公司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公司拟决定对早退就餐的员工给予5元/人的经济处罚,希望全体支持系统员工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

特此通报。

人事行政部

销售2号:关于对朱雀的处罚通报 第8篇

关于对朱雀的处罚通报

环卫(内)销售【201】2号

各营运中心、驻外分公司:

11月4日,云南分公司售后服务人员朱雀打呈报,申请报销产品吊装费用1600元。经公司调查核实,实际发生吊装费用低于其申报费用。

朱雀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守则》相关规定,经营销公司研究,决定给予其通报批评处分,并处以200元罚款。请人力资源部通知财务部将其罚款从本月工资中扣除。

望相关责任人吸取教训,加强自律;同时望各分公司引以为戒,加强对产品吊装费用的监控,维护公司利益。

营销公司

关于对的处罚通报 第9篇

各部门、车间:

关于2014年4月29日晚11:40左右车间员工刘梦龙、刘方林、薛宗保、司志博与郭义刚在宿舍发生争执、打架事件的调查和处理通告如下:

一、事件调查

2014年4月29日晚,员工郭义刚未经行政部同意私自将外面朋友带进公司宿舍并喝酒,同楼层刘梦龙、薛宗保等也在宿舍喝酒,约11:30分左右双方因言语产生纠纷,在外来人员的挑衅下,刘梦龙、薛宗保等人冲进郭义刚宿舍欧打外来人员,郭义刚维护外来人员进行帮架,后经人劝架拉开。

二、处理结果

根据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造事责任人处理如下如下: 1.郭义刚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晚上私自带外人进厂喝酒挑衅闹事是此事件的主要原因,给予罚款1200元,立即开除出厂,外来私自进厂人员交由派出所处置;

2.刘梦龙、薛宗保在宿舍喝酒闹事带头动手打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给予每人罚款1000元,留厂查看一个月后再处理。

3.刘方林、司志博在宿舍喝酒后闹事协助打架,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给予每人罚款800元,留厂查看一个月后再处理。

4.当班保安刘基铭未尽到岗位职责,遇事不能及时汇报处置,罚款200元,后勤主管杨立志对宿舍管理监管不力,罚款200元。5.即日起,公司内不准卖酒、员工不准带酒进公司、宿舍内不允许任何人喝酒,一经发现给予罚款500元处罚。

6.即日起,凡私自带人进厂者,查证属实后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并开除出厂的处罚,同时将非厂人员以扰乱公司管理送派出所处置!

希望全厂人员以此为戒,切实遵守公司相关规定,特此通报!

行 政 部

关于对的处罚通报 第10篇

为了减少井下电动机频繁烧毁,保证生产正常运行,更好的为生产服务,要求加强对井下设备的管理,现对4月14日转载机电机烧毁事故进行通报。

经过分析及调查,这次事故主要原因是采煤队对机电设备管理不到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转载机电机烧毁。

现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如下:

(1)、采煤队长赵立志对机电设备管理把关不够严格、管理制度未落实、导致班组违章操作。扣除当月绩效工资5%。

(2)、当班采煤队跟班副队长韩慧对机电设备管理不到位、进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不听人劝告、是事故的第一责任人。扣除当月绩效工资10%。

(3)、当班采煤队班长王从安、张亭亭接班时未对转载机进行认真检查;对转载机压死处理方法不妥当,导致电机超负荷运转并烧毁。分别处罚300元,并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4)、后溜司机杨军因违章操作进行开机,明知转载机已被压死仍然点动后溜放煤,造成煤量过大导致转载机超负荷运转,是事故的第二责任人。处罚300元,并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关于对的处罚通报 第11篇

各单位:

2012年10月26日晚,海南分公司由零售科、安数科组织,对兴海几座加油站进行了夜间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兴同加油站祁有云,何明明二人无视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工作纪律,在加油站宿舍内吸烟,此行为严重危害到加油站的安全,给其他员工造成负面的影响。对此,安数科将对以上2人做出如下处罚:

1、对祁有云、何明明予以100元罚款

2、对祁有云、何明明予以全公司通报批评,如有再犯,严肃处理。

望各单位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在今后检查中如发现类似行为,必将严惩。

关于对的处罚通报 第12篇

关于下班后电源设备未关闭的处罚通报 全体员工:

3月7日(周六)下班后,二楼办公室的公共照明灯未关闭,造成资源浪费,经调查属前台文员下班未仔细检查到位导致,为严肃公司纪律,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对于违规人员做如下处罚:

鉴于其工作失误,给予行政人事部孔沛泞通报批评一次,望其在今后的工作中,提高工作细致度和责任心,避免再犯此类错误。

同时根据公司领导指示要求,为开源节流,加强办公室区域电源设备安全管理落实,再次重申以下几点:

1、员工长时间离开办公室前,必须关闭办公设备电源(电脑显示器、电源插排等),最后离开办公区域的人员,有义务关闭所在办公区域的设备及电源(照明灯、窗户、门、打印机等)

2、随着夏季的到来,空调、冰箱、电风扇等用电设备将会增加,电路负荷较大,最后离开人员务必及时关闭各类电器电源,以免引发火灾事故。

3、从即日起,行政人事部将严查办公室班后电源设备断电情况。希望全体员工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养成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的好习惯,在工作中不断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强化意识,提高责任心,为公司节省成本和减少安全隐患贡献力量!

特此通报!

行政人事部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处罚通报 第13篇

公司各厂、部、室:

2013年3月22日下午16:15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室和总经理办公室对劳动纪律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通勤车提前发车,员工提前下班,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现予通报并处罚如下:

一、下列提前下班员工给予警告处分,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

姜茂、张建华、乔全斌、杨江龙、杨丽云、刘美丽、侯玉英、李红艳、李豫英、张婷、赵青云、陈峰、杨德元、刘二东、郭权国、刘永胜、郭海廷、郝建华、范润亮、韩军山、左二有、郭俊俊、段俊寿、刘伟、胡改梅、樊秀琴、马少伟、张润丽、刘尚礼、孙四佛、张鹏刚、杨俊春、张宽忠、王世尧、高兴红、侯玉军

二、对通勤车承包人员给予1000元罚款,由计财部从承包费用中直接扣除。

要求通勤严格按照发车时间规定发车,如在规定时间内提前五分钟发车,对通勤车承包人员及车内乘坐人员一并处罚,发现一次50元/人。

在公司特殊时期,各厂、部、室应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全公司员工应高度重视,引以为戒。

特此通报

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

处罚通报范本 第14篇

CHENGDU XIANGMULIN Furniture Co Ltd

关于生产制程质量管控文件

祥木林品质部字【201501】

为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如何提高生产效率,杜绝返工,节约时间降低成本,提倡全员参与品质,一次做好的方针。具体条例如下。

1.各工序实施自检,互检,务必做好首件确认工作。由组长,主管,质检员共同确认后方可加工,否则一次处罚10元,二次加倍,以此类推。由质检员监督,直接开罚款

交到财务。

2.各工序做好对产品部件保护,预防措施做到位,不能有划伤,压伤,碰伤。否则处罚50元以上,严重情况按成本价赔偿。

3各工序严格执行,三检;自检,互检,终检。三不;不接不良品,不做不良品,不流不良品。实施奖惩制度,后工序有权处罚前工序,具体处罚一般20元至100元。

品质中心

2015

年1月10日

主题词:文件通知 呈 报:总经办 抄 送:财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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