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组长述职报告

2024-06-22

村民组长述职报告(精选9篇)

村民组长述职报告 第1篇

木吉乡关于村民小组长配置的调研报告

村民小组是农村基层组织的基础和细胞,村民小组长队伍是所有干部中最基层的干部,是党和政府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有力依托,是连接村党支部、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骨干力量。全面加强农村小组长队伍建设,对于进一步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充实农村管理力量,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日,木吉乡党委组织调研组,深入到全乡18个行政村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走村入户,共召开座谈会18场,参加座谈人员达200余人,走访农户100多家,个别访谈30余人。现就木吉乡村民小组长配臵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村民小组长有无设置必要

通过对18个村委会及62个村民小组和1个席子厂调研认为有设臵村民小组长的必要。

二、村民小组的划分

我乡辖18个行政村,分62个村民小组和1个席子厂,按照县民政局地名办根据各各村的人口数量进行划分的。

三、小组长职数配置

通过调研认为我乡辖18个行政村,分62个村民小组和1个席子厂,每个村民小组都需配臵一名小组长。全乡应配臵村民小组长63个。

四、村民小组长的配置原则、对象范围、任免方式、职责

(一)配置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村党支部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村民小组的设臵、调整以及村民小组长的选配、管理、培训等各项工作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有序地进行。二是坚持依法自治的原则。发挥村民小组长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和引导本组村民有序地参与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约束村民的社会行为,建设和谐新农村。三是坚持扩大民主的原则。规范村民小组长的权力行使,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办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本组村民有机会参与组务的决策和管理。四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村民小组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二)村民小组长对象范围

1、居住在本村民小组的,任期内有较多时间为村民小组工作,有一定文化基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组村民。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有一定的带头致富能力。

3、政治立场坚定,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敢想敢做,能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身体健康,品行端正,热心于农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年轻、有发展潜力的村级后备干部中选配。

(三)村民小组长任免方式

1、采取本人自荐、村党支部筛选推荐,上报乡党政党建办考察,乡党政党建办在考察、酝酿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呈

报乡党委会研究决定。

2、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3、乡党委政府应加强对村民小组长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四)村民小组长职责

1、政策宣传。向本小组村民宣传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及乡村各项决议决定,做好上传下达。

2、生产服务。带头调整产业结构,发展致富项目,争做率先致富的模范,同时又要积极组织和带动本小组村民发展生产,建设和维护各项生产设施,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改善村民生活。

3、维稳协管。协助村委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建立各项预防机制,加强村民法制教育,及时向乡、村反映影响稳定的信息,劝返各类非法上访人员,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氛围。

4、计生协管。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律和优生优育知识,掌握本小组育龄夫妇计划生育信息,协助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具体工作,不断提高村民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5、土地协管。积极宣传土地管理政策、法规,加强耕地保护,及时制止违法用地现象。积极协助乡、村做好土地流转,合理开发利用各类土地资源,促进集约经营。积极协助镇、村依法做好土地征用工作。

6、水利协管。积极组织村民搞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时制止破坏水利设施、水利工程等违法行为。引导村民加强水资源保护,保障农村人畜饮水安全。

7、村务监督。代表本小组村民利益,监督村级组织及村干部正确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村级组织及村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维护村民正当权利,向村党组织、村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五)村民小组长配备数量及工资报酬

木吉乡共有62个村民小组,1个席子厂,共需配备63个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的工资每月约为800至1000元左右为宜,其工资来源建议由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实行专款专用,与村干部工资一样,由县财政部门每月按时统一拨付。

五、结论和建议

通过该调查发现,一些村民对于村民小组长所起到的作用还没有一个具体的认识,应该在以后的工作中充分发挥其作用,让其带动村民去致富,树立典型。

村民组长述职报告 第2篇

为规范本村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的换届选举工作,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在村民委员会成员投票选举前,应推选新一届村民(股东)代表和村民小组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制定本办法。

1、村民(股东)代表的任职条件:(1)具有本村选民资格的村民;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义务;

(3)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关心集体,办事公道,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在村民中有较高威望,热心为村民服务;

(4)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和文化水平,在讨论问题时,能畅所欲言,独立发表自己的见解;

(5)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能认真履行民主监督等职能,敢于反对有损集体利益的人和事;

(6)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7)原则上村民(股东)代表年龄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2017年3月24日)。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推选为村民(股东)代表:(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2)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

(3)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4)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5年的;(5)丧失行为能力的;

村民组长述职报告 第3篇

关键词:问题,分析,展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于1998年11月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又在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并公布。为了解该法的落实情况, 我们在宁夏中卫蔡桥村、河北沧州南城村、江西赣州新乡村、湖南邵阳太仁村等地做了问卷调查及访谈, 主要基于这四个村的数据, 发现了落实情况中的一些问题。

诚然, 相较于1998年刚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言, 2010年的修订版更加完善也更细节化。但是从调查问卷反馈的情况来看, 总结出以下问题:

一、法律宣传不够深入, 村民群众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大部分村民群众虽然知道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对其并不十分了解, 村委会等也没有对其进行深入宣传;有的村民群众既不清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其哪些民主权利, 更不清楚如何正确行使好这些民主权利;而有些村民只知道或只想知道要权利, 却不想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定, 以自己没有参加或不赞成为理由, 拒不执行;有的村民不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 在选举中抱着事不关己、敷衍了事的态度, 甚至放弃原则, 给贿选者以可乘之机。这些观念和行为,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民自治实践的质量。而我们认为, 村委会不仅仅有义务让本村村民知道这部法, 也有阐释好这部法的义务, 即明确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村委会、村民会议、村党委各司其职。

二、个别村村委会与村党委、上级政府的关系不协调

在调查中发现, 关于村里重大问题的解决很多是由村委会或村党组织单独决定的,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召开的频率不高, 效果一般。不少乡镇与村、村党组织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 比如在调查中就有一部分村民认为乡镇一级的政府与村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部分人不了解村长与村支书、村委会的关系。在我们看来, 大部分村民根本不关心这些事, 不在乎村长、村委会、村支书之间的关系。有的乡镇对村委会的指导过于行政化, 有的村委会对村民自治的要求过于绝对化;在村“两委”之间, 有的村党组织包揽、干预过多, 有的村委会则排斥村党组织的领导;在村委会与村民之间, 有些村委会依然存在决策、管理不够民主的现象, 有些村民则过于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至第5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村党委以及村委会与乡、镇政府之间的关系;第四章规定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能。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 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 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可见二者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委会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类似于政府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享有较大的权力但并非事无巨细样样去做, 具体行使是由村委会, 而对行使结果的认定则由村民会议判定。村党委组织则在村中发挥领导核心的作用, 领导和支持村委会权利的行使。

三、村民选举权利的保障

村民自治权利问题则主要体现在村民选举上, 在问卷调查中, 我们着重从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参选原因、外出务工人员参选以及选举乱象如贿选现象进行调查, 体现在问卷上的就是村民的参选意愿不够强烈认为参选不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见, 从而大部分外出务工人员不参加选举;还有一个原因就是, 村民外出务工是为了挣钱养家, 由此可以看出, 在没有保证稳定的收入之前, 村民基本都忙于生计从而忽视了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四、村务公开不够到位

第一, 敷衍应付, 公开不规范。村务公开目前虽然在乡镇、村两级得到普遍推行, 但与公开所要达到的目标要求来衡量, 仍存在不够规范完备的地方:如公开时间不及时, 对一些需要公开的事项不按规定时间公开;公开地点不适当, 不便于群众浏览, 特别是公开栏设置太少, 对部分居住相对分散的村民而言。

第二, 疏于监督, 机制不完善。目前农村一些基层组织没有一套完善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公开监督组”为主体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即使建立了这一机制, 也没有很好发挥作用, 形同虚设。

第三, 忽视反馈, 效果不明显。对有些事项的公开, 只重形式, 而轻结果, 有公开无落实, 很少认真考虑公开后是否应该搜集群众的反馈意见而认为公开后就万事大吉。

针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实施中的以上问题, 村民自治机构村委会的服务能力的提高和村民自治能力息息相关, 具体到监督能力、自治能力、决策能力、法律观念的深化等等。关于制度方面的设计, 我们觉得纯粹的制度堆积是没有必要的, 十法不得其效不如一法行之有效, 况且在总体的制度建构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比较健全, 在总体上没有再累加制度的必要, 对此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想法:

1、完善村民民主意识, 提升村民法律认知水平

九年制义务教育虽然提升了人们的自然文化水平, 但没有提升其法律意识及认知水平。这些年国人的文化水平的确有所提升, 农村的教育水平也得到了很大改善, 但自然文化知识水平的提升是不够的。很多村民不能正确认识村民选举的意义, 认为那是与自己无关紧要的事。甚至有的地方出现宣传没人听、投票不出席的局面, 选出的村委会成员素质低下。民主治村, 村务管理该怎么办, 按什么程序办, 法律规定的清清楚楚, 因此只要照章办事, 不足之处通过实践所反映的效果, 不断修改完善, 就可以得到良性发展。

2、对村民选举权相关法律加大宣传力度

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最终做到守法, 最终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长远目标。我们应该加大宣传力度, 可以请专业人士对相关的法条如《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等相关法令进行解读, 使其符合当地的语言习惯, 以通俗易懂的文字形式进行宣传, 从而增强村民的理解, 为村委会等的选举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所以在现阶段仍然应该对村民加大宣传的力度, 提高其参选、行使权利的意识, 深刻了解到选举权的重要性。

3、加快发展农村经济

首先, 经济发展促进农村人才的教育与培养。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农村教育水平和农村信息的畅通, 农村的经济发展了首先体现在物质需求方面的是村民购买力的提高, 村民通过各种手段能够获取更多外界的信息资料, 像国家近来的“家电下乡”政策, 在促进总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又是对村民购买力的一大增进, 其次在精神需求方面, 村民在信息量的接受与积累渐渐体现在对子女受教育重要性上的一大改观, 这一改观也将在村民自治能力和村委会候选人素质的提高方面积益颇深, 农村整体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在村民组织法的良好实施上必能有所助力。

其次, 经济发展能有效调动村民的选举积极性。在村民选举实践中发现, 经济发展了, 村民的收入增加了, 村民才会愿意积极参加民主政治, 争取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通过问卷不难看出, 村民的选举意愿村民选举的积极性与村委会的经济环境有密切关系。经济发展越高村委会控制的资源越充足, 村委会成员的待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村民的参选意愿。

五、结语

村民组长述职报告 第4篇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唐某的主体身份问题。二是该笔土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公款。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对本案的定性就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唐某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范畴;挪用的土地补偿款不是公款,只是利用管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的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所有的公共财物,应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一,《解释》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应该是指村民委员会等村一级的基层组织人员等,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即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设立的,故村民小组不是村一级基层组织,那么村民小组长就不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务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来看,村民小组长应该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解释的范畴。

第二,唐某是否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有待商榷,但即便是其受委托从事公务也应当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理由是:(1)委托从事公务必须依法进行,乡党委会委托唐某发放土地补偿款是否法定,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且唐某是村民小组成员、组长,本来征地补偿款就是给村民小组的,又何来的委托之说。《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管理国家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但是挪用公款罪没有此规定,不能扩大解释。(2)即便唐某是受乡政府委托管理土地补偿款,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就算是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挪用的,也只能定挪用资金罪,而不能定挪用公款罪。

第三,土地补偿款的性质应该是村民小组集体财产。因为修建团结堰大桥占用的是龙尾村9组的集体土地,所以乡政府给予被占土地补偿费用也应归集体所有,村民小组没有对公账户,乡财政所将该笔款转到唐某账户也符合情理。白水乡人民政府通过党委会决议委托唐某将该笔款发放给村民,那么这笔钱从乡财政所账上转出到唐某账户完成后,钱的性质就由公款变为村民小组集体财产,且已经完成。乡党委会委托唐某发放土地补偿款是对集体财产分配的一种行为,对钱的性质没有影响,唐某挪用的土地补偿款是村民小组集体财产。因此,唐某构成挪用资金罪。

村民小组长 第5篇

一、意识要强化。做一名人民满意的人大代表,必须首先强化代表意识。要自觉意识到,代表是一种严肃的职务,是一种庄严的承诺,是一种光荣的使命。要时刻想到代表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言人。要尽代表之责,呼群众之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帮群众所需。从目前县(区)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的作为情况来看,绝大部分代表素质较高,履职认真,代表素质普遍提高,但也有极少数代表不能认真履职,闭会期间发挥作用不好,有的把代表资格仅仅当成一种荣誉,仅仅充当了“开会代表”、“举手代表”、“拍手代表”、“挂名代表”。选民群众对选这样的代表感到失望。

二、关系要摆正。人大代表要能正确认识自我,要时刻牢记自己是选民选举产生的,选民选自己当代表,代表的是选民群众,选民之所以能选自己当代表,是对自己的信任。作为代表要时刻与群众保持水乳交融的关系,不能当上了代表就忘本,决不能把自己凌驾于选民之上,脱离群众。

三、履职要认真。代表是一种职务,履行代表职责是法律法规为代表规定的最起码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代表不履职就是失职。代表在任期内要通过履职行为,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传达人民群众的心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代表广大人民群众

行使好监督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职能。否则,那些不履行职责,不参加活动,不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不为人民群众说话办事的代表实则是成了一个“挂名代表”,坏了人大代表的名声,影响了人大职能的发挥。

四、情感要贴近。情感是沟通心灵的桥梁和纽带。代表们都工作在生活在群众中,同群众交心,最关键的是感情要投入,有人认为人大代表要想真正与群众交融,最起码的要做到以心换心,你有真心,群众就有诚意。常言道:“心诚则灵”。因此,作为代表要时刻想着群众,时刻想着替群众说句话,给群众办事,做到说话“掷地有声”,办事实实在在。有了这样的真情实感,就有了同群众交心的思想基础,选民群众才能拿你当自己人。

五、作风要务实。作为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中的优秀分子,思想作风,工作作风,一定要踏踏实实。无论是本本职工作还是履行代表职务,都必须求真务实,积极主动,尽心尽责,要能够体现代表的先进性。有的代表履职缺乏主动性,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在履职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有的代表名利至上,做老好人,不愿意得罪人,为群众说话办事避重就轻,趋利避责;有的代表把代表资格当成挡箭牌,遇到司法部门追究就拿出代表证,以求逃脱惩罚,这种作风,害了自己,害了群众,当一届代表,没有作为,没有地位,也没有威信。

六、律已要从严。俗话说“己身正,不令则行,己不正,虽令不从”。这名俗话听起来好象是对领导干部说的,但拿来要求人大代表,确有可取。代表要在群众中提高自己的威信,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就要自觉做到严以律已,“打铁

必须自身硬”,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在事业上有所作为,在工作上有所创新,对社会有所贡献,在个人生活作风上要做到一尘不染,清清白白,在思想作风上要做到立身清正,公道正派,做一名让人民群众赞成的好代表。

村民小组长主要职责

1、宣传和贯彻党和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全体村民的活

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3、组织本组村民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4、协助村委会做好土地管理、计划生育等有关工作。

5、做好本组村民的农业服务工作。

6、教育村民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7、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要

村民小组长组长换届工作实施方案 第6篇

为了完善本届选举工作,根据***镇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和日程安排,村委会选举工作已顺利完成。现已进入推选村民小组长的阶段,为了此项工作能顺利、规范开展。经村两委扩大会议研究,要求做到以下工作。

1、首先要求各村民小组长及理财小组成员将本组的财务账目、收支情况进行整理,届时与村委会共同清算本组财务账目,做到账目清楚,并在本组进行公示,还组长一个清白,给村民一个明白。

2、按照选举办法的规定,由新一届村委会主持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公开推选村民小组长,原则上可连选连任,经过投票选举后,按得票多少,产生新一届村民小组长和理财小组成员。

3、希望本次能为组上选出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热心为村民服务,工作上认真负责,有创意,不叫屈喊冤,不图个人得失,有无私奉献精神,并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确实让群众放心的称职组长和理财小组成员。

4、对新当选组长和理财小组成员。由村委会组织参加该组新、老组长的相关移交工作。并将村民小组长选举结果上报镇选举委员会。

5、村民小组组长换届工作,为避免引起村民对组长和组上前期工作的误会,请各组务必按程序要求,于2012年1月3日前顺利完成组长换届工作。并于换届之日起10日内,完成新、老组长移交工作。

***村民委员会

村民组组长事迹 第7篇

记相台办事处铁佛寺行政村戚家庄村民组组长戚青

~年12月29日

戚家庄是相台办事处铁佛寺行政村中的一个自然村,是位于河南省大型钢铁企业——安阳钢铁集团公司生活区、厂区交错环抱中的“城中村”,人口密集,三产兴旺,地理位置非常优越。戚青作为该村的村民小组长,一直致力于为村民谋取利益,使村内各项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村民福利待遇得到很大提高。

一、致富不忘大家,带领群众奔小康。

创业初期,他和哥哥共同创办了钢城购物中心,在二十余年的市场创建和招商引资过程中,他依靠自己的诚信经营博得了商户的一致赞赏,也开创了自己的一番事业,在那些长期在市场中经营的菜农们博得了:“戚青哥俩说话算话,在他们的市场中做生意,一万个放心!”的美誉。

自己富不算富,大家富才真富。他始终把共同致富做为自己的人生目标。由于村民的信任和爱戴,他在1999年、XX年、~年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以绝对多数的支持率,连续三次连任铁佛寺总支委员、戚家庄村民组长。

任职以来,他时刻提醒自己“村民把我选为村长,我决不能令他们失望,我要以维护群众的利益为己任,带领全村共同致富,摆脱落后面貌。”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他关心集体胜过关心自己,在处理好村内各项工作的同时,结合辖区现状,考虑到戚家庄紧邻安钢,由于城市框架拉大,大企业拓展用地需求,致使村内土地越来越少,土地的减少使村民由纯农业农民变成了失地农民,失去了正常的经济来源,生活无法得到保证。为此寻找失地农民就业门路,解决农民生活问题就成为了我一直努力探寻的方向。

经过多方探寻就业门路,转变观念,更新视角,一是从引导村民从事第三产业入手,开创农村经济发展新途径。利用钢城购物中心地处安钢生活区繁华路段的有利条件,优先让本村村民使用摊位,在市场内经营菜、蛋、肉、禽等农副产品和其它商品,并毫不吝啬的向他们传授自己多年积累下来的市场经营管理经验,主动提供各类经营渠道供他们选择,引导村民在市场经营中开创自己的新门路,从而解决了部分村民的就业问题,有的还率先迈上了小康之路;二是考虑到戚家庄流动人口众多,房屋出租也会为村民增加一项可观的收入。他在引导村民转变思想观念,利用闲置空间用于租赁使用的同时,不断优化本村居住环境,并把规范房屋出租业做为村内综合治理的突破口,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这样既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又使房屋出租业朝着健康向上的方向推进。通过一系列富民惠民措施,村里的经济搞上去了,百姓生活水平逐年提高。目前,村集体还每年给每位村民下发1000元的福利款,让村民们切实体会到了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也更加受到了他们的拥护和爱戴。

二、修出光明大道,走向美好生活

作为戚家庄的负责人,他以民为本、诚信待人,爱岗奉献,造福百姓。以前戚家庄村内道路坑坑洼洼,路旁垃圾成堆,污水横流,遇上雨天,村内泥泞不堪,村民出行多有不便。我狠下决心,誓要彻底改变村内面貌,经多方筹资300余万元,硬化全村三条主干道,20余条小街道,建筑面积2万多平方米,使全村硬化街道达到了100%,新建固定垃圾池12个,并有专人进行每天清运保洁,使村内环境卫生面貌大为改善,得到了上级的好评,更是深受村民的欢迎。

三、维护集体利益,依法治村,保持了村内的稳定

稳定压倒一切。没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就难以发展其它事业。由于村内往届遗留问题较多,以前村民告村民小组的有46户,200余人。他通过自学法律知识,民法通则等,增强了自身的法制观念,为维护集体利益不受侵犯,主动聘请了律师,走访了全村党员干部,针对村内敏感问题,依法应诉中级法院、殷都区法院村民上告村民小组官司36起,说服群众不再上告的20余起,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感动了村民,主动撤诉的有5起,我以法律为准绳,为村集体挽回经济损失近80万元。

他还着手建立了戚家庄治保会,被殷都区评为样板治保会,在~年10月份,抽派责任心强的人负责全村治安巡逻和民事调解工作,每天进行值班登记,治保会运行过程中,共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为村民找回自行车15辆,并加强了对流动人员的统一管理力度,使全村治安刑事案件有了明显下降,村民高兴的说:“村里成立了治安室、治保会,我们睡觉可踏实了。”

四、大办公益事业,巩固集体经济,创建戚家庄公益大礼堂和老年文化活动中心

在村里,由于过去婚丧嫁娶互相攀比,大操大办,耗财费力,他上任后在党的xx届六中全会和“xxxx”重要思想的指导下,为了提高全村村民的整体素质,倡导勤俭节约文明新风,使群众从繁重的负担中解脱出来,又要照顾农村风俗习惯,多方考虑,他提议修建村里的红白待客礼堂,并就此召开党员、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决定后,主动聘请施工设计人员,现场监督办工,投资了80余万元,2191.cn建成了戚家庄公益大礼堂。大厅内可容纳50多桌、400余人,村里只收每桌5元的使用费,其他全部免费。在这里办事既方便卫生,又易于管理,解决了村民办红、白事的场所问题,减少了村民的开支。自~年9月1日投入使用以来,村民办事70多场,闲时村里组织唱戏16场,村里开会使用更是频繁,这里成为村里研究大事、决策问题、村民活动的一个主要场所。

四、完善活动设施,丰富老年精神生活

为了使村内的老年人做到老有所乐、安渡晚年,丰富他们的文化娱乐活动,他又筹资5万元,新建了老年文化活动中心,购置了乒乓球台、羽毛球、棋牌桌等体育健身、休闲娱乐器材,为村里的老年人构筑了一个理想的健身活动场所。还组织成立了老年秧歌队、健身队,每逢重大节日,老年人自编节目,走向街头,载歌载舞,抒发他们对晚年幸福生活的赞美。

五、严格要求,焕发班子生命力

他做事讲究,要求别人做到的事情,自己首先做到,他的格言是:说话算数,认定就干,今天能干的事情决不拖到明天办。~年7月份,他在连任村民组长后,依法选出了9名村民代表,一次召开村委班子会议时,8点的会议,有一名村民代表迟到了

村民组长述职报告 第8篇

一、村民自治的涵义

《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就是广大村民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治的方式就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自治的主体是广大的村民,而不是少数的村委会成员。村委会成员是村民选出来为村民办事的,是村民自治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一切工作必须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对全体村民负责。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按照自治原则,决定了他没有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权和民事强制性执行权,也没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二、抓住村民自治的关键环节,保障村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核心要义,也是村民自治的四个环节。实践证明,只要抓好这“四个民主”,就能确保村民自治的顺利实施。

1、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是搞好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关键,村委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严禁暗箱操作或拉票贿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村委会决定问题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为了便于形成决议,村委会成员一般以奇数为好。

2、民主决策

民主决策就是村里的大事要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计划生育等,都需要提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任何个人不能独断专行,决策时切不可搞一人说了算。

3、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就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由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和干部的权利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问题规定得明明白白,并做到家喻户哓,人人皆知,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是村委会组织群众自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报告镇人民政府备案,但这些约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4、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就是要把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和村里的大事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也就是要做到村务公开。而村务公开的重点就是财务公开,只有这样做,才能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

总之,只有通过民主选举,才能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只有通过民主决策,才能实现党的意图和主张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的具体统一;只有通过民主管理,才能深化党的农村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只有通过民主监督,才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三、正确处理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分支机构,也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因此,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承担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工作实施行政管理的职能,依法开展各项政务工作,对村委会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不得进行行政干预,只能在工作上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村委会也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教育和推动村民依法履行义务。

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的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对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的政务工作有法定的协助义务,不能置之不理。同时,由于公民有遵守法律和服从政府统一管理的义务,因此,村委会有责任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里协助开展工作,主要是指协助与本村有关并属于乡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包括环境资源与保护、土地管理、公共卫生、治安保卫、计划生育、优抚救剂、税收和粮食收购等。协助的主要形式是宣传、教育、动员、提供情况等。必要时,可以受乡镇政府的委托,代表乡镇政府办理相关事宜。村委会受委托办理的政府事宜,属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委托的乡镇政府承担行政责任。

村民组长述职报告 第9篇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坚持以党建为引领,把推动村民小组长“基层末梢”队伍建设,作为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有益探索。通过全面实施党领导下的“末梢工程”,引导村民小组长发挥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大作用”角色,使基层政府职能转变突破瓶颈,使密切联系服务群众更接地气,使基层根基筑牢筑实,实现基层善治善成。

[关键词]村民小组长;社会治理;基层建设

[中图分类号] D2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6)09-0054

中共上海市委一号课题“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提出把基层治理理念向重心下移、权力下沉、权责一致、赋权到位的方向探索践行,为基层行政管理困顿于“手段有限、责任无限”之局广开思路,引导基层站位高点,跨前一步,敢于革新思路,主动适应社会发展新常态。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深刻把握市委一号课题的精神内涵,立足当下,着眼长远,把加强村民小组长基层末梢队伍作为基层政府实现突围转型,实现基层善治善成的有力抓手,通过全面实施党领导下的“末梢工程”,以“三破三立”改革基层末梢队伍,破解基层治理权责利不一难题,顺畅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创新服务群众工作,让基层共治与自治良性运转、和谐共振,确保基层有活力、管理出实效、群众得实惠。

一、“破”与“立”从何而来:村民小组长队伍现状

村民小组长队伍建设的改革和创新,体现了“破”和“立”的辩证关系,就是要着眼当下,直面问题,以改革之力破除现有的束缚和弊端,以创新之举建立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让村民小组长队伍在先破后立之中活起来,发挥真正的作用。换届选举前,朱家角镇原有村民小组长342人。其中,50-60岁之间的占52.34%,60岁以上的占32.75%;初中及以下学历占87.72%。而且,对村民小组长的工作要求比较单一,大多数仅承担材料发放、数据统计等简单工作。由此可见,村民小组长队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偏低、能力不强、岗位缺乏吸引力、角色定位不准确等问题,使其作用发挥有限,与加强农村治理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

村民小组长队伍作用真正发挥好,才能有效缓解好农村社会治理的压力,更好地在农村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2014年10月,朱家角镇以责任倒逼改革,先行在万隆、先锋、张马等三个村进行了加强村民小组长队伍建设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2015年初,市委一号课题成果“1+6”文件正式发布后,结合调研与试点工作,将“加强和改进村民小组长队伍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市委一号课题的一项重点工作,在全镇范围全面展开。

二、“破”什么,如何“立”——重点举措和工作内容

(一)突破村民小组长队伍软弱涣散的瓶颈,创立运行有序的管理体制。一方面,把好源头、严格任职条件。围绕打造一支年轻化、专业化的村民小组长队伍的目标,提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队伍配备逐步到位,旨在进一步提高村民小组长队伍的整体素质。在今年新一届换届选举后,现有村民小组长348名(有1名村民小组长兼任2个村民小组),其中新当选的村民小组长251人,更换率达72%。其中,男性317人,女性31人,平均年龄为48.92岁,符合年轻化年龄条件的有296人,占85.05%,其中有7个村达到100%。符合专业化任职条件的有237人,占68.1%,有1个村达到100%。另一方面,完善制度、强化日常管理。通过建立一整套制度,增强日常管理的约束力。建立上下班考勤机制,明确村民小组长工作时间;建立例会制度,根据阶段性工作任务和上级精神对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提出意见和要求;建立培训制度,将村民小组长纳入干部培训计划,每月组织一次村民小组长开展学习或培训活动;建立评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对村民小组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村民小组长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协助村委会依法组织本小组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村“两委”强化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机制,支持和保障村民小组长依法依规有效履行职责。例如,万隆村强化小组长队伍管理,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关规范和制度,如《村民小组长例会制度》《村民小组长学习制度》《村民小组长上下班制度》及《考核办法》《考核小组职责》等,推动试点工作有序进行。同时,将村民小组长办公场所设立在村民小组长家中,并向每位小组长提供办公专用桌和台账册,挂“第X村民小组事务受理点”铭牌,以小组长“亮身份、亮职责”为村民群众提供“24小时”便民服务。村民小组长每天对村民提出的需求和要求做好工作台账记录,每周向村“两委”汇报。

(二)打破村民小组长权责不明的困境,设立边界明晰的职责清单。立足服务基层、服务村民群众的要求,重新明确村民小组长的工作角色。确立了小组长“六大员”的工作定位,即村民小组的看护员、村民群众的服务员、党政政策的宣传员、上下沟通的通讯员、维护稳定的安全员以及化解矛盾的调解员。同时明确了小组长六方面的工作职责,即宣传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持村民小组会议、贯彻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做好村民调解工作和听取并反映村民意见,以此进一步强化了村民小组长发现、报告、协助处置的机制,实现了村民小组长对农村治理的网格化管理。村民小组长的职能“升级”,有力提高了其在社会治理的地位,更好地推动履职,增强了工作责任意识,使党委政府的耳更灵、眼更明、音更实。如,在今年特高压线动迁中,部分村民对动迁安置政策不理解,有的拒签动迁协议。张马村14组组长和建新村2组组长等,积极配合,主动作为,一家一户上门做本组村民的思想工作,在镇村提出的动迁时间节点前,完成了签约任务。

(三)冲破村民小组长消极不为的难题,建立赏罚分明的激励机制。在改革之前,村民小组长普遍待遇低、报酬少,直接导致村民小组长队伍青黄不接、工作积极性不高。因此,合理确定补贴标准调动村民小组长工作积极性是本次改革的难点之一。通过排摸调研、多层商议,确定全镇村民小组长的工作补贴按照“基本保持统一、区别不同情况、体现多劳多得、经费镇村分别承担”的原则确定。村民小组长的收入由两部分组成:基本补贴和绩效奖励,标准比以往有所提升。同时,建立科学评价机制,完善镇级层面以年度工作实绩为主,村级层面以日常管理为主的两级考核体系。镇级层面每年制定考核清单,2015版清单内容涉及违法用地、违法搭建、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等11项内容;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计划外生育、新增违法用地等为“一票否决”项目,体现考核约束力。村级层面考核项目包括日常履职情况、工作态度和年度民主评议结果等,重点落实在日常工作、管理情况的真实记录。并根据考核结果,核发绩效奖金,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激发小组长工作热情。

三、取得的成效

(一)强化了村民小组长发现、报告、协助处置的机制。区、镇年度工作重点工作得到了有效推进。如2015年4月镇开始整治乱埋乱葬坟墓工作,提出杜绝新增,清理存量三年行动计划,一年来,全镇在未出现新增情况下,已迁移整治乱埋乱葬坟墓3400多穴,完成近50%,社会基本稳定。

(二)强化了村民委员会自治的功能。把加强村民小组长队伍建设作为一个载体,让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党员代表对村民小组长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年底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小组的户代表和村民代表对村民小组长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每季向村民代表会议通报每月的分类考核情况,不但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而且提高了村民小组长工作责任性,更是发挥了村民自我管理、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提升了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能力。

(三)强化了为村民主动服务的意识。村民对小组长岗位职责、服务要求心中有数,从上到下有考核通报机制,而村民对村民小组长有评议、监督的倒逼机制,促使村民小组长提高为村民服务的意识,主动对接为村民服务,这在部分村民小组长身上已凸显出来,村民小组长的主观能动性得到了提高。

(四)强化了把问题矛盾解决在基层的关键。由于村加强了宣传教育引导,强化了村民小组长“六大员”的作用,使工作向前跨进一步,及时发现化解了一些问题、矛盾,把预防、发现、处置解决在最基层,维护了社会稳定,强化了社会管理。一些平时困扰村干部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如安庄村有个村民小组长通过努力,化解了小组两户人家十多年矛盾,成为村里佳话。

四、获得的启示

(一)只有持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才能打好创新社会治理的攻坚战。解决基层社会治理问题离不开党的领导;强化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关键在人。着眼于此次社会基层治理,全镇把抓好村民小组长队伍建设作为切入点,建立健全立体化管理体系。通过自上而下考核通报,开展村民评议、监督机制,倒逼村民小组长增强意识,把责任扛于肩,牢固树立了坚持为民服务的理念导向,主动对接群众需求,解决群众难题,也驱动了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在重塑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趋于破茧和完善。

(二)必须高度重视小组长队伍这个“神经末梢”,凝聚力量迸发活力,才能从源头上破解社会治理中的难点问题。村民小组长是推进农村基层党建、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支撑。针对队伍先前存在的管理松散、作为怠慢等疲软问题,加大重视并推进“神经末梢”队伍建设,破除基层队伍存在的主客观因素,内生基层队伍自身活力,也是适应新形势下创新社会自治管理、扩大农村民主管理、巩固农村执政基础的现实需要。通过推进基层末梢队伍建设,引起了各村居党组织、基层干部的高度重视,使基层小干部自身价值的实现与社会治理成效紧密相连,为推动党领导下的群众自治机制建设延展了思路。

(三)坚持全面加强在机制创新上下功夫,多方位搭建工作载体,才能使社会治理工作提升实效。注重上下联动,在健全基层队伍培养、管理、考核、监督长效机制的基础上,主动在探索实践中改进完善。对于不相适应的机制重新审视、把脉思路、破格创新,理顺条与块、上与下之间的权责关系。坚持问题导向,搭建有益于对接群众的基层服务工作平台,整合各类社会优质资源向一线倾斜输送,不断优化基层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的新机制,真正使改革创新对群众负责、对基层负责,有力打通政府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五、思考与打算

在获得成绩的同时,仍要正视队伍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如,队伍建设重视程度不一。纵观村民小组长队伍建设状况,村与村整体推进进展成效有差异,建设管理发展还不平衡。部分村落实举措不多,仍以陈旧的管理方式,导致村民小组长作用发挥不够明显。考核机制灵活性不够。实行镇村两级考核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考核的片面性,但两级考核联动性不够,考核内容设计和方式方法存在一些不合理性,考核结果对调动村民小组长积极性有一定的制约。存在重考核轻指导现象。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着对村和村民小组长工作重考核,指导偏少问题,部分村在考核中存在就事论事,流于形式,使考核根本目的未能真正实现。

为充分发挥“末梢队伍”在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中的不可小觑的作用,成为筑牢基层根基的有力支撑点,将继续重点推进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夯实队伍基础,强化梯队培育。把基层“末梢工程”作为实施村党组织“班长工程”的有效衔接,强化镇、村居两级联动,全面抓好小组长教育、管理和培养,逐步把村民小组长培育为村居带头人的后备力量,形成政治坚定、数量充足、精干务实的梯队成长链,管理队伍不断层。

(二)进一步健全村民小组长工作机制。明确小组长六大员职责,做到心中有数、心中有责。积极落实村民小组长“天天报告制”“每周例会制”“逐月考核制”“季度通报制”“年终考评制”,从时间推进、环环相扣上确保小组长发现、报告、处置机制落实到位。

(三)进一步推动特色工作创新。复制推广“万隆模式”,完善村民小组长阵地建设,做好“六个一”,即每个小组长有一个公开为民服务办公场所,有一张为民服务办公桌,有一套为民服务上墙工作制度,有一个为民服务信息公开栏宣传阵地,有一本为民服务工作记录台账,有一个收集征求民意的意见箱。在总结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经验做法同时,仍要不遗余力加强特色工作的再创新再深化再突破,不断适应基层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使改革经验经得起历史检验。

(四)进一步加大党员群众监督力度。把群众满不满意、支不支持作为检验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对社会治理成效的满意度作为改革是否有效的评判依据。广泛征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全面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整改落实将改革成果惠于民。

参考文献

[1]村民小组长的中人角色何以可能——以黔东北一村民组为例[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5(3).

[2]加强村民小组长队伍建设的思考[J].中国民政,2011(3).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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