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审批程序

2024-07-24

重庆市建筑审批程序(精选6篇)

重庆市建筑审批程序 第1篇

《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渝建发[2006]256号)。重庆市建

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区县(自治县)加快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暂停实施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全面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除万州、涪陵、黔江、合川、永川、江津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以下简称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外,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建委负责受理和审批,报市建委制证。

第三条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的受理、审批以及发证职责由市建委委托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行使。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涉及交通、水利、通信资质类别的,按本细则第七条第五项办理。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证书由市建委加盖公章,并统一编制资质证书编号分批发给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每一批发给五个空白资质证书。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应在每批证书发放完后2个工作日内,将所发放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区建委发放资质证书的文件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报市建委建管处备案。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有违法审查、审批行为的,不予发放下一批新证;无违法审查、审批行为的,发放下一批新证。

第四条 新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设一年的暂定期。期限届满前,企业应依法向市建委提出转正申请,由市建委进行审批。

新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原则上不增项,特殊情况增项不能超过一项。

第五条 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的企业应先办理营业执照,再按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对照标准条件准备资质申请材料,然后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住所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建委提出申请,并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同步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网上申报。

市直属企业新增项资质直接到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申请。

第六条 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七条 除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外,区县(自治县)建委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一)区县(自治县)建委受理企业申请后,应认真审验企业报送的资料原件,同时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签署审批意见,完成网上签批。

(二)对于不符合资质申办条件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不符合原因。

(三)对于符合资质申办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建委将审批结果形成书面报告,连同签章完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一并报送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申请增项资质的,各区县(自治县)上报资料时,应附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区县(自治县)建委应随时受理企业的申请,市建委随时受理区县(自治县)建委的报件。区县(自治县)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报送资料。

(五)对于新申办交通、水利、通信资质类别的,区县(自治县)建委受理并初审后,报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由市建委分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查并征求意见。

(六)市直属企业新增项资质和申办交通、水利、通信资质类别的由市建委负责审批。

第八条 市建委自接到区县(自治县)建委的审查意见和附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和公示时间除外),完成审批工作。

(一)市建委负责受理区县(自治县)建委报送的审批材料,并按照有关程序由相关部门汇总备案,并制证。

(二)资质证书由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建委凭介绍信领取。区县(自治县)可委托政务办理中心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资质证书。

区县(自治县)建委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要求审批资质的,市建委将不予受理制证。

第九条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书面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审批的书面意见;审批同意的,正式印发文件并在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署核准意见,同时完成网上信息处理,然后转入制证程序。

第十条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工作人员按照制证程序,利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和“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证书打印,时限为2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制作完毕后,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应在2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应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履行所赋予的内通知企业领取证书,或视情况送达上门。

职责,并加强与市建委的沟通,确保协调运转。

市建委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建委的日常监管,对违法审查、审批的,收回其审查、审批权。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建筑审批程序 第2篇

审批依据:《医疗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审批条件: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其他代表人申请;

3、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4、二人以上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责任性医疗事故和二级以上的技术性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受吊销医师和护士执业证书行政处罚不满两年及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两年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6、在县以上城镇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7、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8、设置护理站的个人,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从事五年以上护理专业的临床工作。

9、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的设置审批。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前款以外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0、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3)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体检证明;

(4)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11、设置其他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5)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审批时限:30日内

承办处室:医政处、中医处

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9号百业兴大厦21楼2115室 联系电话:67706612

邮编:400020 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中医处负责办理,百业兴大厦22楼2209室,联系电话:67706807。

举报投诉途径:重庆市卫生局纪检监察室

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9号百业兴大厦20楼2001室 联系电话:67706690

重庆市区县环保行政审批系统建设 第3篇

尽管如此, 重庆市区县环保信息能力还很薄弱, 绝大多数的区县环保部门都还处于传统管理阶段, 业务办理采用电话、纸质文件、传真的形式进行, 区县的信息没有全面的收集、整理起来, 统计数据不准确, 内容更不符合要求。第二, 虽然部分区县已经开始使用行政审批大厅系统对审批事项进行登记录入, 但录入的数据项远远不能满足环保业务的需要, 并且由于各区县行政审批系统的开发商不同, 缺乏统一接口与市局环保审批系统进行交换。第三, 由于缺乏信息技术支持, 审批工作的存档、统计和上报汇总能力较弱, 靠手工进行上报汇总费时费力, 准确度不高。这些市区两级环保信息化发展的不平衡, 迫切需要加大对区县环保信息能力工作力度, 尽快提升区县的信息化基础能力, 让区县的主要环保业务联网办理, 逐步养成使用信息技术和工具的习惯, 实现全员参与。为推动区县信息能力建设, 探索区县建设项目和排污许可业务的信息化管理模式, 市环保局开发了区县环保行政审批系统。

1 建设内容

本系统包括建设项目管理和排污许可管理两大审批业务, 具体建设内容包括: (1)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含项目申报、环评审批和函件等。 (2)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审批:含设计备案、试生产、竣工验收和函件等。 (3) 排污许可证审批:含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餐饮娱乐服务业、建筑工程排放噪声等类型许可证的审批管理。

2 建设目标

实现区县建设项目管理和排污许可管理的信息化和审批流程化;实现全市建设项目数据和排污许可数据的统一管理和查询统计。

3 需求分析

按用户类型划分, 本系统的用户可分为五类:接件大厅用户、区县审批人员、区县局领导、市局监督统计及管理人员、系统管理人员, 详见表1。

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 含接件、审查、审核和审批四个流程。但由于区县环保局业务灵活, 正常的审批流程不符合用户的实际情况, 经过前期的需求调研, 区县的审批流程需要灵活的跳转, 当前处理人员可以直接选择后续处理的人员和审批进入状态, 如图1。

4 系统设计

4.1 网络架构

系统采用集中统一部署模式, 应用和数据都部署在市环保局中心机房。各个区县申报大厅和区县环保局的用户通过网络远程进行访问。网络拓扑设计如图2。

4.2 应用架构

平台系统架构图3。

从系统架构图可以看出, 本系统将市区两级的建设项目数据和排污许可数据集成到统一的数据库, 市局用户通过市局业务系统门户可以对全市建设项目和排污许可数据进行查询统计, 区县用户通过区县门户进行环评、三同时和许可证业务审批办理。

4.3 数据层

数据层包含基础数据、审批过程数据、审批结果数据和系统管理数据。基础数据包含企业的名称、法人、联系方式等企业的基本数据;其他的数据内容主要是经过审批后的数据, 申报阶段、环评阶段、三同时阶段及发放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审批过程数据是对整个审批环节的信息记录。

4.4 应用层

应用层执行具体的事务逻辑并向第三层提出数据或其他资源请求。应用层包含的内容主要是实现业务功能的各个模块。在底层采用.NET平台和MS SQL Server 2008数据库平台。流程服务采用自主定制开发的流程运行服务。

4.5 表现层

表现层负责与用户交互, 并把相应的请求通过组件传递给应用层。接件人员, 负责在申报大厅进行接件工作, 主要负责对报件的录入和形式审查;审批人员, 是区县环保局负责许可证审批的相关人员;市局用户, 是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对许可证审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人员;系统管理人员是对系统的运行、参数设定等进行管理的人员。

5 系统功能

5.1 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包括建设项目项目申报、环评、设计备案、试生产和竣工验收申报及排污许可申报。系统按照申报类别进行登记。系统提供数据申报界面, 具备申报数据导入、数据录入和附件材料上传和回单打印等功能。含报件登记、数据录入、数据导入、逻辑校验、要件提醒、附件上传、数据暂存、报件管理等功能。

5.2 业务审批

系统提供流程化审批功能。申报完成后, 通过系统发达给经办人员。审批包括经办、审核、审批等环节。含业务提醒、审批期限提醒、审批流程化、信息查看、附件上传、项目的中止和延期、项目临时排污许可证发放、模板生成、审批留痕、批文打印等功能。

5.3 查询统计

查询统计应满足市级业务处室和区县环保局的应用需求。

5.4 建设项目查询及统计

含项目查询、审批件查询、项目统计、审批情况统计等。

5.5 排污许可证查询及统计

含许可证查询、审批件查询、无证企业查询、持证率统计、许可量统计等。

5.6 其他功能

项目和企业名录维护、历史数据补录、系统维护、反馈意见收集。

6 结论

系统经过1年多的运行, 运行状况良好。通过信息化手段, 本系统实现了区县的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审批管理和排污许可审批管理, 极大地提高了区县环保部门的工作效率, 为环境管理水平的提升发挥了作用。

摘要:本文介绍了重庆市区县环保行政审批系统建设情况, 该系统充分考虑环保部门的现状, 根据目前区县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三同时管理、许可证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进行设计和建设, 实现了区县的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审批管理和排污许可审批管理。

关键词:区县环保,行政审批,系统

参考文献

[1]陈伟, 段伟.关于建设项目环保网上审批系统建设的思考[J].中国环境管理, 2010 (1) :31-33.

[2]聂庆微, 李振杰, 聂庆宇.基于WebGIS的工程排污许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山西建筑, 2013, 39 (5) :250-251.

重庆市建筑业发展评价研究 第4篇

杨雯睿(1991-),女,汉族,四川自贡人,西华大学建设与管理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技术经济及管理。

摘 要:本文根据2008~2013年重庆市建筑业有关数据,运用灰色关联分析法,对重庆市建筑业发展进行评价分析。研究结论表明:影响重庆市建筑业总产值的主要因素是劳动生产率;技术装备率对重庆市建筑业总产值的促进作用有待提高。

关键词:建筑业;灰色关联分析法;发展评价

重庆市建筑业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乡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重庆市建筑业的发展在重庆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对重庆市建筑业发展进行评价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

(一)评价指标的选取

影响地区建筑业综合发展水平的因素众多,本文在遵循科学性、可比性、可操作性和系统性等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并结合学者们提出的建筑业综合发展评价指标体系,选取了从业人员数量、全员劳动生产率、技术装备率、动力装备率和房屋建筑面积竣工率等5个评价指标。

(二)评价方法

灰色关联分析法是邓聚龙教授提出的灰色系统理论中的一种统计分析方法,其计算过程如下所示:

1.确定参考数列和比较数列

设参考數列为Y=ykk=1,2,…,n;比较数列为Xi=Xikk=1,2,…,n,i=1,2,…,m。

2.对变量进行无量纲化处理

本文采用初值法对变量进行初值化处理。

xik=Xi(k)Xil,k=1,2,…,n;i=0,1,2,…,m

3.计算绝对差序列

Δik=yk-xik,Δmax和Δmin分别为最大值和最小值。

4.计算关联系数

ξik=Δmin+ρΔmaxΔik+ρΔmax

ρ为分辨系数,其越小分辨力越大。一般情况下,ρ的取值区间为0,1,具体取值应视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是取ρ=0.5。

5.计算关联度

灰色关联系数是比较数列与参考数列的关联程度值。由于它们太过分散,为了便于整体比较,通过计算各灰色关联系数的平均值,得到灰色关联度ri。

ri=1n∑nk=1ξik,k=1,2,…n

6.关联度排序

将计算之后得到的灰色关联度进行排序,如果r1

二、重庆市建筑业发展评价指标与建筑业总产值的灰色关联计算

根据2009~2014《重庆统计年鉴》,整理2008~2013年重庆市建筑业发展评价指标数据,具体数据见表1。

通过计算,重庆市2008~2013年建筑业发展评价指标与建筑业总产值的灰色关联度依次为:

r1=0.6095;r2=0.6581;r3=0.5957;r4=0.6066;r5=0.0.6127

三、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这六个发展评价指标中对重庆市建筑业总产值影响最大的是劳动生产率,其次是房屋建筑面积竣工率和从业人员数量。技术装备率和动力装备率对重庆市建筑业总差值的促进作用相对而言是最弱的,这表明重庆市建筑业应该重视生产机械化和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二)建议

1.提高建筑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

重庆市建筑企业应该进一步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以保持其竞争力。企业在清楚了解市场需求及国家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及时调整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建筑企业还应该密切关注新的施工工艺等,以便及时更新企业的机械设备,提高企业的动力装备率。建筑企业还应该建立相应的技术创新机制,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2.引进和培养建筑业优秀人才

为了促进重庆市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建筑企业必须重视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在管理人才的培养上,不仅要重视管理方面知识的学习,同时还要兼顾技术方面知识的学习。在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上,要注重学习先进的施工技术和工艺,建立一支高水平工程技术队伍。

(作者单位:西华大学建设与管理工程学院)

注解:

① 重庆市统计局.重庆统计年鉴(2009-2014)[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参考文献:

[1] 刘爱芳,任晓宇,郭树荣.建筑业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及方法[J].统计与决策,2011(13):166-168.

[2] 邓聚龙.灰理论基础[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

[3] 重庆市统计局.重庆统计年鉴(2009-2014)[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4] 齐宝库,赵景明,曲玉,牛驰野.基于灰色关联分析的辽宁省建筑业发展评价[J].建筑经济,2012(08):19-22.

[5] 张磊.我国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水平评价分析——基于投影寻踪原理[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11):105-108.

重庆市建筑审批程序 第5篇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审批和遗失补办预售许可审批。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与受理,是指商品房预售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提交的相应资料、证件、证明等进行审查验证,并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收件立案的过程。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有关具体事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

(一)查验并收取申报资料

查验并收取申请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和申办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查验并收取下列材料:

1、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的,应收取:

(1)《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属联合开发项目(各方均应为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收取联建各方盖章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查验原件,收复印件)、《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出让合同》(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5)《商品房预售方案》(属商品住房的,收取按规定格式提供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原件)、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原件);

(6)《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

(7)申请预售范围内的房屋无征收或拆迁还房的,收取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一次性安置完毕证明(原件);有征收或拆迁还房的,收取经征收部门出具的《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明细说明》(原件);(8)属联合开发项目的收取各方签订《联建房屋分配协议》(原件);

(9)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应对物业服务用房位置和面积进行说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10)规划总平面图(查验原件,收复印件),申报项目有非住宅的,还应收取经规划部门盖章的分层平面图(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11)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地合一宗地图(原件);

(12)项目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门(楼)牌编号((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的项目属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应收取:

(1)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批准文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2)物价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通知》(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的,应收取:

(1)《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已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本原件);

(3)属预售人名称变更的,还应收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更名通知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和已变更名称的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复印件);

(4)属项目名称变更的,还应收取有权机关同意其名称变更的更名批文(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5)属预售面积变更的,还应收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和原测绘机构出具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变更)》(原件);预售面积变更涉及土地出让合同建设规模变化的,还应收取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相关材料;

(6)楼层、户型、用途变更的,还应收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原测绘机构出具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变更)》(原件),测绘报告书应就变更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

(7)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理公司变更的,还应收取与原监管银行、监理公司签订的解除资金监管协议(原件),与新监管银行、监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

(8)联建各方分房面积和部位发生变更的,还应收取联建各方签定的变更分配方式的《房屋分配协议》(原件),涉及安置被征收人房屋变更的,需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9)涉及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变更的,还应收取征收或拆迁部门出具的同意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变更的说明及明细。

申请换发预售许可证的,收取(1)(2)项要件。

3、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遗失补办的,应收取:

(1)《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已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遗失声明》(原件)

(3)遗失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无法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的,应出具相应说明。

(二)办理收件手续

受理人应认真检查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和提交的资料,对漏报漏填、印章不齐、原件与复印件不符、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对填写完整、证照齐全、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名称、申请资料名称、件数、受理人姓名、受理日期等内容。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收执、一份归入卷宗存档。受理人将清点后的卷宗传递给承办部门,并在收件登记簿上做好传递记载。

二、审查与决定

审查与决定,是指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预售许可、预售变更许可、预售许可遗失补办的过程。

审查与决定分为初审、复审、最后决定。

(一)初审

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初审分为外业审查和内业审查。

1、外业审查

初审人与其他工作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查勘,查勘申请预售项目的工程进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外业审查人员应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内业审查

审查申请表格。逐项审查《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申请审批表》栏目,审查填写的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印章是否一致;

审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审查各批准文件之间的主体逻辑关系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审查《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所测绘的面积、层数、用途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批准的建筑面积、层数、用途一致;属出让土地的,还要审查《土地出让合同》上约定的总建设规模是否与《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批准的建设规模是否一致;

属商品房联合开发项目的,审查联建各方是否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办理《房地产权证》;审查《土地出让合同》上是否约定了各自分房面积,如《合同》上有约定,约定的分房面积是否与《联建房屋分配协议》上双方约定的一致;《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的,审查提交的《联建房屋分配方案》对联建各方分配方式是否明确;

涉及征收或拆迁还房的,审查《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明细说明》确定的还房面积和部位是否在《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上所测绘的面积和楼层中;

审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服务用房具体位置和面积的说明是否与《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中测绘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部位一致。

按以下方式确认该项目可售面积:

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联建房屋分配方案》、《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明细说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确定准予预售的面积。

如《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上所测绘建筑面积超过《土地出让合同》上约定的计价面积,超出面积在2%(含)以内的,以《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所测绘建筑售面积作为预售面积;超出面积在2%以上的,应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计价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其余部分面积予以扣除,土地管理部门对超出部分面积作出处理意见或重新修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根据处理意见或重新修订的出让合同决定是否核发超出部分面积的预售许可;

如《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上所测绘建筑面积在《土地出让合同》上约定的计价面积内,但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在3%(含)以内的,以《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所测绘建筑售面积作为预售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在3%以上的,应该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后,才可办理超出部分面积的预售许可;

拟预售项目按照规划许可的批准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修建,因商品房面积计算规则差异,造成《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所测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规模的,在测绘机构出具有关面积差异的说明后,以《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所测绘的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

申报预售范围内的房屋涉及征收或拆迁还房的,预售面积应按照《房屋征收(或拆迁)还房安置明细说明》,扣除征收或拆迁还房面积;

联合开发项目的,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联建房屋分配方案》核发联建单位的预售面积;如联建一方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该企业所分配的面积在预售总面积中扣除;

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确定的物业用房位置面积,扣除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社区服务管理用房位置和面积,扣除社区服务用房的面积。

3、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包括以下内容: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项目性质(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取得的土地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现场查勘项目建设进度情况以及查勘人员姓名;涉及联建、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社区用房及物业服务用房的,明确联建分房面积、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和社区用房及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准予预售的面积;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的名称;拟预售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是否设定抵押;初审人是否同意办理的意见;初审人姓名、初审时间。

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1、审查申请表格和资料。

逐项审查《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栏目,审查其填写的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印章是否一致。审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审查各批准文件之间的主体逻辑关系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2、根据变更申请的不同类型对提交资料进一步审查。

预售面积变更:审查申报单位申请的内容是否与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一致;审查申报单位申请的内容是否与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变更)》一致;

预售楼层、户型、用途变更:审查申报单位申请的内容是否与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一致;审查申报单位申请的内容是否与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变更)》一致;

预售人名称、项目名称变更:预售人名称变更的,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名批准文件;审查已变更的土地权属证书是否与变更后的一致;项目名称变更的,审查有权机关同意项目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变更:审查与原监管银行、监理公司签订的《解除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及新签订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栏目填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

3、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已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变更内容及取得的批准文件;是否同意变更的意见;初审人姓名、初审时间。

商品房预售许可遗失补办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审查:

1、审查申请表格和资料。

逐项审查《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栏目,审查其填写的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印章是否一致。审查是否已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遗失声明》。

2、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遗失补办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已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遗失申明情况;是否同意遗失补办的意见;初审人姓名、初审时间。

初审人应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签署了初审意见的登记案件传递给复审人。

(二)复审

复审人根据初审人签注的初审意见作如下审查: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2、初审人签注的初审意见是否符合规定;

3、复审人在复审中发现有问题的,经核实后退回初审人补正或直接纠正处理。

复审人应按以下内容签注复审意见:

1、是否同意初审人初审意见;

2、补正或更正初审意见的决定;

3、复审人姓名、签注意见时间。

复审人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将决定办理的登记案件传递给最后决定人。

(三)最后决定

最后决定人应按以下内容签注决定意见:

1、是否同意复审人复审意见;

2、不同意复审人意见的,补正或更正复审意见的决定;

3、是否准予登记发证。

最后决定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最后决定工作,未经最后决定批准的案件不得编号、缮证、发件。

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的,复审和最后决定可合并为一个审批程序。

三、编号缮证 经过最后决定批准的登记案件由初审人员进行编号缮证。预售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交房地产开发企业,副本交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机构。

(一)编号缮证

1、按照顺序号填写《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

2、根据审批意见填写预售建筑面积。

3、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填写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4、属于商品房联合开发项目的,应将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作为预售主体填写到预售许可证中的预售人栏目中,其余作为联建单位填写到预售证的附记栏中,并在预售许可证附记栏中注明联建分房面积。

5、有征收或拆迁还房面积的,应在预售许可证附记栏中注明征收还房面积。

6、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项目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并注明物价部门审价通知的文号。

7、按照最后决定人的审批时间填写发证时间。

8、在土地权属证书(原件)上批注:“该宗土地上已建房屋*期*栋于*年*月*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许可证号为****,预售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盖章

盖章由审批机关指定专人负责。盖章人在初审人员已经填写的正副本预售许可证核发机关栏,盖核发机关的“商品房预售登记专用章”。将盖章的预售许可证正本复印一份归档。

在审批表最后决定栏中盖核发机关的“商品房预售登记专用章”。

在已经批注预售许可内容的土地权属证书上盖“商品房预售登记专用章”并复印一份存档。

(三)属变更登记和遗失补办的,应重新制作新的预售许可证正本。新证号按“原证编号+附号”编写,附号按变更的次数逐次递增填写(如变更第一次为“原证号+附1号”,变更第二次为“原证号+附2号”,依此类推”)。预售许可没有变更的内容转载到新证上,变更的内容按变更后的情况进行填写。并在新证附记栏中批注:“本证因预售内容变更后第*次换发,变更原因为***进行变更”。变更的将原预售许可证正本收回归档,原副本留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机构保存。属遗失补办的,在附件栏中注明本次为遗失补办。

编号缮证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发件归档

(一)发件人由审批机关指定专人负责。

(二)发件人按下列程序发件:

1、收回收件时发给申请人的受理通知单;

2、查验领件人身份证明,确认领件人;

3、发给领件人《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本并退回土地权属证书(原件)。

(三)归档

发件人将资料整理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整理、归档。

五、有关商品房预售许可撤销和注销的办理

(一)撤消。

1、因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予以撤销。

属因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予以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应由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如原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申请的,由相关权利人代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生效法律文书、原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本原件(无法提交的,应由申请人予以书面说明)等要件。

2、因司法机关强制要求行政机关撤销。

属于司法机关强制要求行政机关撤销的,由司法机关提交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直接办理。

3、行政机关依职权撤销。

属因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因预售许可审批机关的原因,错误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许可审批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材料撤销已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注销。

重庆市建筑审批程序 第6篇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具体条件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附股东签字或盖章);

5、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申请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9、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下同)、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0、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下同)。

(二)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三)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四)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7、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试运行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8、企业相应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复印件;

9、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身份证明复印件;

10、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12、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发布批准文件及出版物主要页(包括出版物名称、批准部门、主编或参编单位名称、出版社名称)复印件;

13、专利证书、专有技术发布(批准)文件或工艺包认可、认定、鉴定证书复印件;

14、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五)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四、申请材料形式要求

1、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专项设计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份数要求同上。

2、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所有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核验。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3、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五、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一)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审批的,自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及公示时间除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二)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自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除外)完成审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六、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接件窗口: 重庆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4楼8号窗口(地址: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联系电话:63672112 承办机构: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处 联系电话:63671212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工程企业勘察资质核准的具体条件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等。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下同);

7、有关专业在国家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申请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代理机构(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9、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10、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二)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有关专业在国家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申请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代理机构(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9、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10、《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11、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2、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三)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由暂定资质转为正式资质等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申请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9、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10、《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四)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延续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照副本复印件;

4、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6、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申请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五)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增项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申请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10、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四、申请材料形式要求

1、申请勘察资质的,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

2、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所有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核验。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3、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五、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一)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审批的,自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及公示时间除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二)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自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除外)完成审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六、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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