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禁烟安全管理调理

2024-05-12

北京市禁烟安全管理调理(精选4篇)

北京市禁烟安全管理调理 第1篇

《北京市控烟条例》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 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 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第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

第十七条 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第十八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

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

(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市禁烟安全管理调理 第2篇

5月1日起,北京的体育馆、医院、出租车等10类公共场所将禁止吸烟,北京市爱卫会办公室副主任饶英生今天介绍说,与原有的条例相比,北京新禁烟规章最大的突破是对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也提出了禁烟要求。

在今天中华环保联合会举行的控制吸烟危害立法研讨会上,饶英生说,北京市最早的禁烟条例是1996年起执行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当时并没有提及禁烟范围要包括体育馆和体育场等公共场所。但随着2003年我国签署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承诺“将无烟奥运纳入绿色奥运”等一系列事件的`推进,在从5月1日起执行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的若干规定》中,新增了健身房、体育馆和露天体育场的看台。

除了公共场所禁烟范围扩大外,饶英生说,新规定最大的亮点是对办公场所也提出了禁烟要求。据悉,这一点写入政府规章是有过很大争议的。反对者认为规章禁烟的范围划得太宽,因为按照规章,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及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都禁止吸烟,而支持者认为规章也提供了缓和的余地,比如可以在禁烟以外的区域划定吸烟区。

在一些学者看来,北京市在禁烟范围的突破实际上是在为制定全国性有关条例做尝试。有学者介绍说,2007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向社会公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很多NGO组织都建议要把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写入这部条例,将禁烟用更高层次的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这部条例至今还没有出台,学者们也希望能通过北京的尝试推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被条例采纳。

北京“禁烟”背后 第3篇

作为世界最大的烟草制造国与消费国,与此数字相对应的是中国烟民人数超过3亿人,约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危害,其中包括1.8亿儿童青少年。

9110.3亿元,这是烟草行业2014年上缴财政的数字,占当年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6.49%。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另一组数字;根据中国控烟研究团队的统计分析,2013年度,我国卫生总费用为31,868.95亿元,卫生总费占当年GDP的比重为5.57%。以此测算,归因于吸烟的医疗总费用为2,868.2万亿。

长久以来烟草业对经济的贡献让控烟成为一道中国式难题。然而,烟草行业税收与公共健康之间该如何换算?烟草行业税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是否已消融在医疗、劳动力损失等社会支出之中?香烟背后,究竟是怎样一笔社会、经济账?

2013年末,中央高层领导先后对控烟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当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联合下发,进一步对领导干部带头控烟提出了具体要求。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发布了国家卫计委起草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控烟并不容易,此前十年中国控烟进程相当缓慢,一方面因为烟草行业已经形成巨大产业链,另一方面则因为吸烟成为一种社会文化,人们对其危害的认识程度与禁烟文化的普及并不乐观。控烟专家认为,吸烟是个成瘾行为,每年能够下降一个百分点就已经不容易了,在二三十年内,吸烟率慢慢下降,其实给了烟草业产业调整和转型的时间,也是社会文明逐步提高的过程。

从今年5月10日起,烟草消费税上调,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时隔六年,烟草税首次上调。紧接着,6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禁烟令在北京落地实施。

一系列的行动彰显了中国控烟的决心,从国家将控烟立法提上日程,到烟草消费税调整,再到如今控烟统一战线的逐渐形成,显示出的,是政策阻力正在减少、共识趋于形成。曾经步履蹒跚的中国控烟事业,正在提速。

北京市禁烟安全管理调理 第4篇

2015年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北京禁烟令与公共文明

文明固然是一种由内向外的生存方式,但它的源头,通常来自公序良俗与法律法规的约束

北京烟民“吞云吐雾”的空间将再一次被收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将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明确所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区域及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这意味着,只要是“带顶带盖”的室内公共空间都将全面禁烟。

《条例》通过后,有人叫好,认为利民健康,早该如此;有人反对,认为不够务实,过于苛刻;也有人忧虑:说得挺好,能执行到位吗?不同态度的本质,是一部貌似“超前”的地方法规,该赋予怎样的定位:是“尊重现实”,对现有国民素质和习惯有所妥协,还是“走在前面”,引领、倒逼国人文明习惯的进步?

不在公共场合吸烟,尊重他人“免于吸二手烟的权利”,是遵守公共文明的表现。在现在这个文明日趋完善的社会中,公民公共文明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综合素质的认定;而一个国家公共文明程度的高低,则与其综合实力挂钩。毋庸讳言,在这个方面我们屡有令人惭愧的表现。许多人痛心疾首,在各种场合呼吁同胞走出国门时要注意自身形象,不要丢了国人的脸。还有许多人士开展多种多样的教育活动,期望让国人自觉提高公民素养。这些举措不能说完全没有作用,但治标不治本。

说实话,中国人最不缺的是道德说教。难道那些抽烟的人不知道抽烟的危害吗?不知道抽烟会给他人带来不利吗?难道那些随地吐痰的人不知道这种行为不文明吗?道理没有多少人不明白,警示标语到处都有,不认识字的有几个?多数都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根本原因在于,大家觉得那些规定都是口头上的,又没人管,理它作甚?

对症下药,方能见实效。与其在批评中国人公民素养不高上浪费唾沫星子,不如踏踏实实做几件立竿见影的事。现在出台的北京最严禁烟条例,算是在禁烟上迈出了一步——既然方向是对的,就要做得更到位。要想提高公民的公共文明素质,改变国人的许多陋习,就必须制定有效的法规并严格执行。几年前,喝酒之后开车扬长而去,简直司空见惯。后来,酒驾入刑因为严格执行,今天“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共识。这就是管理的作用。尤其是公共文明层面的管理,其实有着扎实的民意基础,绝大多数民众都会给予理解和支持。

想想20年前,坐在公交车上吸烟的,教师上课时叼着烟卷的,领导干部开大会吸烟的,在集体办公的室内吸烟的,大家尽管厌烦,却无可奈何。这些年,正是因为各种禁烟令的出台,公共场所吸烟的人逐渐减少。这就是进步。当然,更进一步地禁烟,确实会有挑战,尤其是可能会受到相当数量的资深烟民的抵制和阻挠,借着面积大、人口多、执法有难度等因素,合力令“最严禁烟令”束之高阁、有名无实。

正因如此,北京最严禁烟令要“倒逼”出习而惯之的公共文明,注定将是一场韧战。这条法律要落到实处,就一定要有严肃的执法实现习惯的“倒逼”。乐观的是,《条例》中明确了“卫生执法为主、行业监督为辅”的控烟执法模式,明确了公安、城管等部门纳入控烟执法的人员构成,并明晰了不听劝阻者的惩罚依据,与以往的一些禁烟令相比,显然准备更为充分。

文明固然是一种由内向外的生存方式,但它的源头,通常来自公序良俗与法律法规的约束。大家设定一个规则,信仰之、敬畏之,而不是敌视之、对抗之,久而久之,才会下自成蹊、汇流成河,成为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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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习以为常的文明。多年之后,当北京的“最严”模式复制到全国、执行到每处,当不在任何公共场所吸烟成为全体国人共同墨守的规则,回看这部“史上最严”的北京控烟条例,一定会有别样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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