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规划局(规划审批办事流程)

2024-07-27

经开区规划局(规划审批办事流程)(精选7篇)

经开区规划局(规划审批办事流程) 第1篇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保局

规划审批办事大厅

办事指南

信息公开窗口 信息公开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公开内容

1、机构设臵、主要职能;

2、规划管理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行政许可及办事服务的事项、依据、程序、期限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4、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5、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政策;

6、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所需材料

1、公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单位:提供单位介绍信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服务流程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领取)

1、申请人申请;

2、填写申请表;

3、登记审查;

4、办理答复或邮件答复。

五、服务时限 10天

六、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3:00-6:30 注:根据季节变化,依据政府通知调整作息时间。

七、服务地点

服务大厅:航海路经开第二大街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

注:不在我局受理范围之内的或是已经做出行政许可的信访不予受理。

办事、咨询电话:0371-66032511 0371-66781368(办)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保局

规划审批办事大厅

办事指南

城乡规划公示办理

一、办理事项

1、城乡规划公示办理;

2、“一书两证”公示办理。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26条、第40条、第43条、第60条;

2、《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18条、第21条、第35条、第47条、第48条。

三、公示时限

(一)批前公示时限

1、城乡规划公示批前时间(含控规):不少于30天;

2、选址意见书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建设工程(交通)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5、建设工程(建筑)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二)批后公告时限

1、城乡规划编制类、“一书两证”批后公告时间:长期;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在政府网站、现场公告,至规划核实完成。

四、所需材料

规划设计相关图纸及指标表

五、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3:00-6:30 注:根据季节变化,依据政府通知调整作息时间。

六、服务地点

服务大厅:航海路经开第二大街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

办事、咨询电话:0371-66032511 0371-66781368(办)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保局

规划审批办事大厅

办事指南

群众诉求的咨询和受理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二、所需材料

1、来访人身份证复印件;

2、来访人房产证(购房合同)复印件;

3、业主签名及委托书/单位证明(盖公章);

4、单位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集体土地的出具村级组织的书面证明(盖公章);

5、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

6、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书面材料;

三、服务程序及时限

1、群众诉求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按照《信访条例》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来访人反应的问题在我局受理范围之内并在公示期 的项目按要求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

3、所需材料完备后由规划窗口报主管领导签字后,复印所有材料并填写信访案件转办单转交各口办理;

4、审批部门接到转交的信访案件后15日内将结果书面反馈给规划窗口,对于不属规划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四、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3:00-6:30 注:根据季节变化,依据政府通知调整作息时间。

五、服务地点

服务大厅:航海路经开第二大街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

办事、咨询电话:0371-66032511 0371-66781368(办)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保局

规划审批办事大厅

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正式书面申请书;

2、拟建项目的相关批准、证明文件;

3、规定比例尺1:1000现状地形图(1份);

4、拟选址地块用地协议;

5、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开发企业须有资质证)复印件;

6、建设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所需材料。

注:

1、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委托经办人确认;

2、同时提交上述纸质文件的电子报批文件。

三、服务程序

建设单位申请→办事大厅窗口受理→经办人办理→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主管主任审定→发证窗口→建设

单位领取

四、服务时限

10天(含批前公示期7天)

五、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3:00-6:30 注:根据季节变化,依据政府通知调整作息时间。

六、服务地点

服务大厅:航海路经开第二大街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

办事、咨询电话:0371-66032511 0371-66781368(办)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保局

规划审批办事大厅(办事指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所需材料

(一)划拨类

1、建设单位正式书面申请书

2、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3、国土部门的预审意见

4、拟建项目的相关批准、证明文件

5、拟选址地块用地协议

6、现状地形图(1:1000)

7、经批准的拟用地块的控规及批准文件

8、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开发企业须有资质证)复印件

9、建设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所需材料

(二)出让类

1、建设单位正式书面申请书

2、成交确认书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区投资发展局立项批复

5、现状地形图(1:1000)

6、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开发企业须有资质证)复印件

7、建设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所需材料

注:①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委托经办人确认②同时提交上述纸质文件的电子报批文件

三、服务程序

建设单位申请→办事大厅窗口受理→经办人办理→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主管主任审定→发证窗口→建设单位领取

四、服务时限

10天(含7天公示时限)

五、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3:00-6:30 注:根据季节变化,依据政府通知调整作息时间

六、服务地点

服务大厅:航海路经开第二大街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

办事、咨询电话:0371-66032511 0371-66781368(办)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保局

规划审批办事大厅

办事指南

核准建筑单体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3、建筑设计方案;

4、总平面图(加盖规划局图纸专用审核章);

5、总平面图电子版;

6、经审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批准文件。

三、材料要求:

1、方案装订成A3尺寸册子;

2、方案含三部分,方案设计说明,效果图和方案设计图纸;

3、方案设计说明应包含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部分,并应详细说明项目概况、设计范围、设计依据、设计

理念及各项参数;

4、效果图应包含总体分析图和单体效果图两部分。总体分析图应至少包含区位分析、总平面图、空间流线分析和空间景观分析。单体效果图应至少包括总体鸟瞰图、单体建筑物轴线透视图、立面效果图、夜景照明效果图(工业厂房、仓库项目除外),并在主立面效果图上用箭头标示出外墙材料的材质。单栋建筑物只提供单体效果图;

5、方案设计图纸应至少包含经审批后的总平面图、建筑物的各层平面、立面、剖面图,注明各类轴线尺寸,其中平面图应注明各层使用功能;

6、沿主干道非生产性建筑应不少于两个单体方案;

7、沿主干道非生产性建筑应包含夜景照明方案;

8、建筑单体方案应委托乙级以上资质建筑设计单位设计且签章齐全;

9、待方案审核确定后再加送2套。

四、服务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

2、窗口受理

3、现场踏勘;

4、业务会研究;

5、业务负责人及领导审签;

5、发放审核意见书及盖章文本。

五、服务时限 :资料齐全3个工作日

六、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 下午15:00——18:30 注:根据季节变化,依据政府通知调整作息时间。

七、领取资料:

1、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单体方案审核意见书;

2、加盖“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图纸审核专用章”设计文本 1套。

办事、咨询电话:0371-66032511 0371-66781368(办)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保局

规划审批办事大厅

办事指南

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3、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5、《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定界图;

6、《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证明及出让合同;

7、《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8、经审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批准文件;

9、相关的1:1000数字化地形图;

10、建筑部分施工图(平立剖);

11、地质勘察报告;

12、文物勘察报告;

13、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抗震设防审核联系函和人防审核联系函;

14、郑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或确认书 ;

1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证明或减免批复;

1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资料电子版(含现场公示图片);

17、总平面图 4份(含一份盖规划局图纸专用审核章);

18、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19、交通流量较大的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20、容积率超过3.5的建设项目的市政管网承载能力评价报告;

2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材料要求

1、施工图蓝图(3份);

⑴、委托乙级或以上资质建筑设计单位设计; ⑵、设计单位签章齐全; ⑶、图纸提交建施部分;

⑷、图纸正面朝内折叠成手风琴式,A4幅面,图签外露。图纸左侧留出3毫米宽装订边,棉线装订成册(三孔一线、8字装订法),装入档案盒内。档案盒采用行政部门监

制产品,在其脊处打印工程名称。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流转单具体说明

⑴、提交资料

①、工程详情: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经济技术指标(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项目建筑面积、高度及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整理成word文档

② 附图:总平面图、一层平面及标准层平面、立面效果图,jpg格式,单个图片大小≤100K,宽度500像素为宜。

总平面图、一层平面中须显示设计单位图签、各项相关指标并明确显示轴线和尺寸。

在总平面图中以红色圆点显示现场公示放臵位臵。⑵、流程: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及附图→经办人员→网站公示→向经办人员反馈公示结果→继续办理审批手续

⑶、时间:公示期为10天,含周六周日,不包含“十一”、“春节”等法定长假。

⑷、公示媒体:开发区政府网站

3、现场公示要求:

⑴、建设项目简要说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⑵、附图:总平面图、鸟瞰图,居住类用地要有日照

分析图

⑶、公示期间群众、单位建议和意见电话0371---66032511 建设单位电话 0371----⑷公示内容网上可同时查询/

4、提交施工图中所示建设单位、建筑名称、面积、层数、高度、轴线尺寸及建筑物外立面形式、材质颜色均与经审批的建筑方案保持一致,总平面图中建筑面积总数与施工图设计建筑面积总数误差允许不超过±3%。

四、服务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

2、窗口受理

3、现场踏勘;

4、业务会研究;

5、批前公示;

6、审批发证;

7、批后公告;

8、规划核实。

五、服务时限

公示完成且资料齐全7个工作日

六、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30

注:根据季节变化,依据政府通知调整作息时间。

七、领取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2、加盖“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图纸审核专用章”总平面红线图3份;

3、加盖“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图纸审核专用章”施工图 2份;

办事、咨询电话:0371-66032511 0371-66781368(办)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保局

规划审批办事大厅

办事指南

建筑物放线、验线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4、总平面红线图;

5、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证内容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报告”;

6、提供现场公示牌图片(具体要求附后)。

三、材料要求:

1、总平面红线图加盖“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图纸审核专用章”

2、具体要求:

⑴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委托具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经审定的工程总平面图进行现场放线,并通知规划部门进行实地验线。工程现场须保证放线标志正确、清晰设臵,并现场做好《建设工程放线定 位验收记录表》。

⑵建设项目施工至基础±0.00时,建设单位提出核实申请。工程现场须保证±0.00 标志已正确、清晰设臵。

四、服务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

2、窗口受理

3、现场放线

4、建设单位申请;

5、现场验线。

五、服务时限 3天

六、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30

注:根据季节变化,依据政府通知调整作息时间。

七、领取资料:

放线验线报告3份

办事、咨询电话:0371-66032511 0371-66781368(办)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保局

规划审批办事大厅

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二、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原件);

2、符合郑州市统一坐标系统、统一标准要求的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复印件);

4、放、验线相关资料(复印件);

5、人防、抗震设防审核意见(复印件);

6、建筑单体效果图及现状照片;

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8、提供测绘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及委托书(原件);

9、竣工图纸(原件1份)。

四、服务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

2、窗口受理

3、现场踏勘;

4、业务会研究;

5、业务负责人及领导审签;

5、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意见书。

五、服务时限 :资料齐全3个工作日

六、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 下午15:00——18:30 注:根据季节变化,依据政府通知调整作息时间。

七、领取资料: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办事、咨询电话:0371-66032511 0371-66781368(办)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保局

规划审批办事大厅

办事指南

修建性详细规划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二、审批对象

建设单位(居住、商业、公共建筑、50亩以上工业项目)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

三、材料要求: 文本中应包括:

1、区位情况

2、现状情况

3、规划条件图

4、规划用地性质图(1:500—1:1000)

5、规划总平面

6、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7、道路交通规划

8、绿地系统规划图

9、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10、基础设施规划图

11、竖向规划图

12、管线综合规划图

13、建设时序

14、日照分析报告和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

15、建筑单体选型方案、主要建筑平、立、剖面图。

16、效果图

17、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居住小区级以上可为1:1000。

四、服务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

2、窗口受理;

3、业务会初步审查;

4、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5、根据专家提出问题进行书面答复并修改文本;

6、批前公示;

7、签发批复文件。

五、服务时限

公示期为30天,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

六、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 下午15:00——18:30 注:根据季节变化,依据政府通知调整作息时间。

七、领取资料:

1、批复文件;

2、加盖“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图纸审核专用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

办事、咨询电话:0371-66032511 0371-66781368(办)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保局

规划审批办事大厅

办事指南

市政规划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受理及咨询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二、所需材料

1.核法的建设计划文件

2.《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交通)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3.申请人身份证明:(1)个人的,身份证;

(2)企业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一份)及工商营业执照;

注: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他,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

6.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最新地形图设计的施工图纸,并须加盖设计单位“施工设计出图”专用章,原件二套(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 7.涉及消防、环保、水务、绿化、文物、人防、铁路、高速公路等需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8.工程设计单位工程资质证书、资质证明文件; 9.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应提供立项批文; 10.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12.其它

注:未注明原件的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均需核对原件并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名。

三、服务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

2.申请资料完备后窗口受理 3.现场踏勘

4.业务会研究(科室业务会、局业务会)5.批前公示 6.审批发证

四、服务时限

符合审批要求3日内办结(不含批前公示、专家论证时限)

五、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 下午15:00—18:30 注根据季节变化,依据政府通知调整作息时间。

六、服务地点

航海东路 号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规划窗口 办事、咨询电话:0371-66032511 0371-66781368(办)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保局

规划审批办事大厅

办事指南

交通规划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受理及咨询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二、所需材料

1.核法的建设计划文件;

2.《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交通)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使用土地权属证件或证明;

5.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图纸(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及说明三份,并须加盖设计单位“施工设计出图”专用章;

6.按全市统一坐标、高程系统绘制的依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1/1000地形图;

7.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8.其它。

三、服务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

2.申请资料完备后窗口受理 3.现场踏勘

4.业务会研究(科室业务会、局业务会)5.批前公示 6.审批发证 7.批后公告

四、服务时限

符合审批要求3日内办结(不含批前公示、专家论证时限)

五、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 下午15:00—18:30 注根据季节变化,依据政府通知调整作息时间。

六、服务地点

航海东路 号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规划窗口 办事、咨询电话:0371-66032511 0371-66781368(办)

经开区规划局(规划审批办事流程) 第2篇

项目背景:

盐城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座落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规划面积20平方公里,起步区面积2.21平方公里,位于东环路以东、五台山路以西、赣江路以南、漓江路以北。

在地理位置上,江苏省是改革开放的前沿,盐城作为江苏省面积最大的地级市,东临黄海,南接南通、泰州,西邻淮安、扬州,地理位置较为重要。盐城交通便捷。海陆空兼顾,其立体化的交通运输网络包括内河航运、海运、铁路、高速公路、航空。是同时拥有空港和海港地级市。另外,盐城是沪、宁、徐三大区域中心城市300千米辐射半径的交汇点,是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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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沿海中心城市,长三角新兴的工商业城市,是“京沪东线”的重要节点,是国家沿海发展和长三角一体化两大战略的交汇点,盐城在区域经济格局中具有独特的区域优势。这种优势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及其零部件的运输和进出口贸易的开展。

另外,盐城地区有产业集群优势。首先,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作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上游在江苏地区均有生产,如隔膜、电解液、电池等,这些企业具有在生产研发方面的技术优势;其次,一汽集团、东风悦达起亚集团等龙头企业聚集江苏,有利于技术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产生集群效益。

随着民众环保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青睐于新能源产品。加上国家政策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有力支持,新能源汽车市场走俏。未来可预见,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增长空间十分巨大。

主导产业:新能源汽车

项目目标:

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大幅度提高,整车集成、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核心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初步形成采用技术先进、制造和使用成本较低、基本满足市场规模化推广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

到2020年,建成较为完善的配套设施网络和产业支撑体系,电动汽车实现成熟的市场应用,促使盐城成为产业规模、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均达到国际前列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

服务内容:

前瞻产业研究院在综合分析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形成的技术经济条件、发展环境的基础上,结合盐城汽车产业所处的区位状况、自然条件、技术资源、基础设施和政策支持等相关因素,为该项目做出了以下服务:产业规划、产业定位、园区规划、产业链规划、基地发展规划、配套发展规划、运营管理模式设计、招商引资策略制定等。

说明:

前瞻产业研究院展示本文案例仅供您参考,关于您的产业规划相关问题,更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请与我们的咨询顾问联络,我院产业规划咨询顾问将与您一起来深入分析项目,并为您制定针对性的项目解决方案。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3篇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提高规划的科学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 合理配置省域空间资源, 优化城乡空间布局, 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是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引导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 指导下层次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

第四条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坚持城乡统筹规划,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 分类指导;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 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五条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章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分为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 (以下简称规划纲要) 和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 (以下简称规划成果) 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编制规划纲要的目的是综合评价省、自治区城镇化发展条件及对城乡空间布局的基本要求, 分析研究省域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布局对城乡空间的影响, 明确规划编制的原则和重点, 研究提出城镇化目标和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为编制规划成果提供基础。

编制规划纲要时, 应当对影响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充分论证, 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十三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在规划纲要编制和规划成果编制阶段,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织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审查, 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审查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时, 应当附专题研究报告、规划协调论证的说明和对各方面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十五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送审批前,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成果予以公告, 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前, 应当将规划成果提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上报国务院的规划成果应当附具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说明书、规划编制工作的说明、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等。

第十九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 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 符合城乡规划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向国务院报告前,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 提出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修改规划的基本思路和重点, 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 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根据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需要,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 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 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成果要求

第二十四条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分析评价现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 明确规划编制原则、重点和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 按照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提出本省、自治区在国家城镇化与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 综合评价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城镇发展支撑条件和制约因素, 提出城镇化进程中重要资源、能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的要求。

(四) 综合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发展趋势、城乡人口流动和人口分布趋势、省域内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区域差异等影响本省、自治区城镇发展的主要因素, 提出城镇化的目标、任务及要求。

(五) 按照城乡区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条件, 提出优化城乡空间格局的规划要求, 包括省域城乡空间布局, 城乡居民点体系和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的要求;提出省域综合交通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布局的建议;提出需要从省域层面重点协调、引导的地区, 以及需要与相邻省 (自治区、直辖市) 共同协调解决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相关问题。

(六) 按照保护资源、生态环境和优化省域城乡空间布局的综合要求, 研究提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划定原则和划定依据, 明确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基本类型。

第二十五条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明确全省、自治区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包括城镇化目标和战略, 城镇化发展质量目标及相关指标, 城镇化途径和相应的城镇协调发展政策和策略;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城乡结构变化趋势和规划策略;根据省、自治区内的区域差异提出分类指导的城镇化政策。

(二) 明确资源利用与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等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地域传统文化特色的体现, 生态环境保护。

(三) 明确省域城乡空间和规模控制要求。包括中心城市等级体系和空间布局;需要从省域层面重点协调、引导地区的定位及协调、引导措施;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的目标、原则和规划要求。

(四) 明确与城乡空间布局相协调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包括省域综合交通发展目标、策略及综合交通设施与城乡空间布局协调的原则, 省域综合交通网络和重要交通设施布局, 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及其规划要求。

(五) 明确城乡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包括统筹城乡的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原则和规划要求, 中心镇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设施的配置要求;农村居民点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综合防灾与重大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规划要求等。

(六) 明确空间开发管制要求。包括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区位和范围, 提出管制要求和实现空间管制的措施, 为省域内各市 (县)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四线”等规划控制线提供依据。

(七) 明确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编制的要求。结合本省、自治区的实际情况, 综合提出对各地区在城镇协调发展、城乡空间布局、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交通和基础设施布局、空间开发管制等方面的规划要求。

(八) 明确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包括城乡统筹和城镇协调发展的政策;需要进一步深化落实的规划内容;规划实施的制度保障, 规划实施的方法。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实际, 可以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提出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协调事项, 近期行动计划等规划内容。必要时可以将本省、自治区分成若干区, 深化和细化规划要求。

第二十六条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管制要求, 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省域内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 应当作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还可以对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空间布局等重大问题作出更长远的预测性安排。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规划内容和编制审批的具体要求, 由各地参照本办法确定。

经开区规划局(规划审批办事流程) 第4篇

关键词:规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

1 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建设得到了蓬勃的发展,无论是基础设施建设还是建设的规模都得到了较大的提升。而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其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城市发展的规划,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才能够使城市获得更好的发展。对此,就需要我们能够对城市项目规划的相关工作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从而获得更好的规划效果。

2 目前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所存在的问题

2.1 详细规划差异

通常来说,在较大的城市项目审批中,都需要对项目的详细规划进行编制,并在通报当地政府部门经过审批之后再对项目开展报建工作,如申请一书两证的许可申请以及方案的送审工作等等。同时,作为城市规划的管理部门来说也需要在经过政府批准之后通过相关城市管理的规范以及技术对其进行正常的审批。但是,在我们对项目审批的过程中,却经常出现报建情况同批准情况间存在差异的问题,并为我们的实际规划工作开展产生了一定的困扰。究其原因,首先是项目的审批同项目的报建之间已经具有较大的时间差,且在这个过程中该项目的开发方已经在规划思路上发生了一定的转变;其次,虽然开发方所具有的开发思路没有发生变化,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城市土地资源较为宝贵,这就使其在实际报建的过程中可能通过对相应技术指标的增加或减少来期望获得更大的收益。而上述情况的存在,都会使规划部门在实际审批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困难。

2.2 行政干预的矛盾

对于很多项目而言,当其开展项目报建工作时,却依然没有获得相关土地的使用权。而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我国相关制度的规定,其在没有获取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应当暂停该项目,是不符合我国规划制度的。除此之外,另一种存在的情况就是项目的规划管理部门同规划相关单位还没有办理完善的手续就要出具相关的行政许可,而这也是同我国行政法规所不相符的。而在实际审批的过程中,却很可能存在部分当地的重点工程、形象工程等等没有符合我们审批条件的情况,而这就会使当地的行政领导将这种压力施加到项目的审批人员身上,使其不能够充分的发挥自身的自由性。

3 对我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工作的思考

3.1 加强审批工作的严肃性

对于城市项目规划这项工作来说,其稳定性以及持续性是非常重要的。而对于我们上述提到的项目报建同实际项目规划存在一定差异的问题来说,则需要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其进行防范:首先,要做好管理工作,在管理部门实际审批的过程中,需要能够保障审批工作的严肃性,无论是哪个级别的规划部门都应当在其所具有的正常许可范围之内以正确的审批方式保障城市发展的稳定性以及持续性,避免出现根据项目更改规划的情况;其次,需要做好审批环节的服务工作,对于规划编制单位来说,其在规划编制的过程应当能够同项目的开发单位保持密切的沟通,并以此来保障规划形成的正确性以及准确性。而如果双方之间在细节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分歧,则需要将详细规划工作暂缓上报之后再在双方达成一致之后对其进行修改。再次,在我们对项目审批的过程中,也需要审批工作人员能够对工作的精细性以及严肃性作出良好的保证,并真正的加强自身的责任感,保障能够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详细规划来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日照分析报告来审批建设项目。

3.2 不断创新规划管理制度

对于我国现行的很多规划管理制度来说,其中都具有一定的标准低以及时间长等缺点,而这就会对我们实际项目规划的管理、实施以及监督等一系列工作带来了很多的烦恼。比如部分建设项目在实际审批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合法不合理、合情不合法以及依据不足等现象,在我们实际审批的过程中很难对其情况进行把握,并大大降低了我们审批工作开展的效率。对此,就需要我们应当能够在对我国目前改革情况保持适应的基础上对原有的规划管理制度进行适当的创新:首先,需要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比如城市公共设施、公共资源以及公共利益相关项目的规划管理等;其次,需要能够在目前的基础上加快自身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并在针对我国目前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的基础上通过更为科学、合理审批制度的建立来更好的符合其日常发展。

另外,对于城市规划这项工作而言,其同我国目前政府所实行的任期制是存在一定关系的,并正是这种关系的存在使两者间难免会存在一定的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如何能够对政府的任期制度同城市的长远规划之间进行良好的平衡则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此,政府在今后的行动规划方面应当能够更好的强调长远目标同现今目标的结合,并使城市居民能够更好的在监督政府行为的同时也能够积极的参与到其中,并以此来对城市未来规划所具有的重点性以及可操作性进行强调,从而能够逐渐使政府在正视城市项目建设的基础上使城市项目的审批工作也能够以更为自由、良好的方式进行。

最后,城市要想获得更好的规划,群众的意见、参与是必不可少的。对此,政府可以通过接受公共监督为目标来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公共参与平台,结合报刊、广告、社区建设公示栏、展览厅、座谈会以及专家咨询会等,实现规划管理的公开性和参与性。

3 结束语

总的来说,城市的项目规划将直接对城市的未来发展产生影响,需要我们能够对其引起充分的重视。对此,就需要我们能够在日常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充分的联系实际,并以更具针对性的方式做好城市项目规划的审批工作。

参考文献:

[1]李建飞.国家战略下海南跨越式发展的图景与路径[J].城市规划.2012(03):20-27.

[2]张舰.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中“规划条件”问题研究[J].城市规划.2012(03):65-70.

规划局审批流程 第5篇

审批程序:大厅窗口受理

勘察现场收集资料大厅工作人员审查

相关部门并联会审

专家会论证

局务会整理印发纪要

分管局长审定

签发、行文

出图出证

申报材料:

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总平面规划)需提交:

1.申请报告

2.《详细规划审查》申请表

3.已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4.规划设计文件:包括文本说明及有关附件

规划设计图纸:包括区位图、规划地块现状图、规划地块周围关系图、规划总平面图、竖向图、管线综合图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

5.凡属调整规划的需提交调整理由及专家的论证意见

6.与审批有关的其它资料

项目名称:村镇建设规划

审批部门:市规划局

审批程序:大厅窗口受理

勘察现场收集资料大厅工作人员审查

相关部门并联会审

专家会论证

局务会整理印发纪要

分管局长审定

签发、行文

出图出证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详细规划审查》申请表

3.已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4.规划设计文件:包括文本说明及有关附件

规划设计图纸:包括区位图、规划地块现状图、规划地块周围关系图、规划总平面图、竖向图、管线综合图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

5.凡属调整规划的需提交调整理由及专家的论证意见

6.与审批有关的其它资料

项目名称:选址意见书

审批部门:市规划局

审批程序:大厅窗口受理

勘察现场收集资料大厅工作人员审查

相关部门并联会审 局务会整理印发纪要

分管局长审核

签发、行文

报市政府审批

缴费

出图、出证

申报材料: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交:

1.选址申请报告,包括选址地块的基本情况并简要说明工程地质情况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大型建设项目的选址需附计划部门《项目建议书》和有规划资质单位编制的选址报告书及专家论证意见,选址规模在2公顷以上的中小型项目需附项目可研报告(计划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的项目除外)

4.有污染的工业项目、建设项目在生态敏感区(如水域保护区)以及有污染的市政基础设施的选址需附环保部门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5.农用地转用的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土地部门转让计划

6.部队用地转为民用或开发用地的,需附部队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7.土地转让意见书及土地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8.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9.用地范围的1:500地形图(特殊情况可使用1:2000地形图)一份,并标示位置边界范围

10.外资合作或外资独资项目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时附规划设计条件

2、上述时限不包括市政府批准时间

项目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新办)

审批部门:市规划局

审批程序:A类

大厅窗口受理

勘察现场收集资料

大厅工作人员审查、签发

缴费

出图、出证 B类 大厅窗口受理

勘察现场收集资料大厅工作人员审查

分管局长审定

缴费

出图、出证

申报材料: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交:

1.申请用地报告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3.已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一份

4.已经批准的详细批复文件及规划图(含管线综合图)或总平面图 5.我局委托测绘部门测量的用地范围四界坐标成果资料和用地范围的1:500(或1:2000)地形图

6.属于行政划拨用地的需附计划部门当年投资计划

7.与土地产权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土地产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8.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9.招标、拍卖、挂牌所得土地需附土地部门出让合同书

10.土地出让、转让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土地部门出让、转让文件,涉及到文物、环保的附相关部门意见

11.外资合作或外资独资项目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A类为局授权业务处直接办理,由处长签发的案卷。B类为除A类以外的其它项目案卷。

项目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延期)

审批部门:市规划局

审批程序:大厅窗口受理

勘察现场收集资料

大厅工作人员审查、签发

出图、出证

申报材料: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需提交:

(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到国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须在有效期内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1.申请用地延期报告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申请表一份 3.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原件)

4.本有效的计划投资批文(自筹资金的项目除外)

5.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工作进展(拆迁、补偿等)的有关证明资料及附件(复印件):

(1)拆迁进度证明文件

(2)征用集体用地的应提交与当地农民签定的拆迁协议书

(3)征用城市国有土地的应提交与征用土地范围内单位或居民签定的拆迁协议

6.已取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条件

审批部门:市规划局 审批程序:大厅窗口受理

勘察现场收集资料大厅工作人员审查

相关部门并联会审

专家会论证

局务会整理印发纪要

总工、分管局长审定

签发、行文

缴费

出图、出证

申报材料:

一、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提交: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申请报告需说明拟建工程地点、功能性质、层数、总建筑面积等

2.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必要时提供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4.设计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和批复文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和附图

5.建设用地的1:500现状地形图壹份。申请者应在地形图上标画土地使用证件用地界限和拟建工程的用地界限和建设工程位置

6.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许可文件(图纸盖资质章可视为提供)或单体建筑设计资质许可文件

7.送审设计方案二个以上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设计方案应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文字说明等(含管线平面及竖向设计图)

8.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建筑工程单体模型、效果图或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

9.其它有关文件、图纸,如涉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协议等。

二、办理市政管线工程设计方案需提交:

1.市政管线规划设计方案申请表

2.建设项目涉及范围内的地形图(1:500或1:2000)一份,并标注工程设计方案的平面位置

3.设计方案(一般不少于两个)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

4.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

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条件

审批部门:市规划局

审批程序:A类

大厅窗口受理

勘察现场收集资料

大厅工作人员审查、签发

缴费

出图、出证 B类

大厅窗口受理

勘察现场收集资料大厅工作人员审查

相关部门并联会审

局务会整理印发纪要

分管局长审定

缴费

出图、出证

申报材料:

办理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

1.规划设计条件申请报告

2.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

3.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4.用地范围内的1:500地形图,并在地形图上表示土地使用界线

注:A类为局授权业务处直接办理的案卷。B类为需由业务处提交局业务联审会审定的案卷。

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条件

审批部门:市规划局

审批程序:A类

大厅窗口受理

勘察现场收集资料大厅工作人员审查

相关部门并联会审

签发、行文

缴费

出图、出证

B类

大厅窗口受理

勘察现场收集资料大厅工作人员审查

相关部门并联会审

局务会整理印发纪要

分管局长审定

缴费

出图、出证

申报材料: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申请报告需说明拟建工程地点、功能性质及其它内容)

2.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建设用地的1:500现状地形图一份,申请者应在地形图上标画土地使用证件的用地界限、拟建工程的用地界限和建设工程位置

4.其它有关文件

二、办理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

1.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

2.建设项目涉及范围内的地形图(1:500或1:2000)一份,并标注现状管线的位置,划示拟建管线的位置

3.省、市重点工程、大型工程应附送省、市有关部门对工程的批复

4.其它有关文件及审查意见、协议书

注:A类为局授权业务处直接办理的案卷。B类为需由业务处提交局业务联审会审定的案卷。

项目名称:建设工程(包括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新办、变更)

审批部门:市规划局

审批程序:A类 大厅窗口受理

勘察现场收集资料大厅工作人员审查

相关部门并联会审、签发

缴费

出图、出证 B类

大厅窗口受理

勘察现场收集资料大厅工作人员审查

相关部门并联会审

分管局长审定

缴费 出图、出证

C类

大厅窗口受理

勘察现场收集资料大厅工作人员审查

相关部门并联会审

分管局长审定

签发、行文

缴费

出图、出证

申报材料: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申请报告需说明拟建建设工程地点、功能性质、层数、总建筑面积等以及施工图设计所依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图纸和批复文件(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图、附件)

2.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必要时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投资计划文件(按计划部门要求)

5.建设用地1:500现状地形图一份,申请者应在其上标画土地使用证件用地界限、拟建工程用地界限和建设工程位置

6.建设工程施工图纸两套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图纸应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

7.管线平面设计图三套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管线平面位置需标注在现状1:500地形图上

8.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许可文件(图纸盖资质章可视为提供)或单体建筑设计资质许可文件 9.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协议(原件、复印件)

10.市规划局核发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文件和附图(原件)

11.其它有关资料

二、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需提交: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附图

3.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4.办理变更的,需要计划部门的文件

5.其它有关资料

注:A类为局授权业务处直接办理,由处长签发的案卷。B类为除A、C类以外的其它项目案卷。C类包括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和加层及退件处理的案卷。

项目名称:建设工程(包括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新办、变更)

审批部门:市规划局

审批程序:A类

大厅窗口受理

勘察现场收集资料大厅工作人员审查

相关部门并联会审、签发

缴费

出图、出证 B类

大厅窗口受理 勘察现场收集资料大厅工作人员审查

相关部门并联会审

分管局长审定

签发、行文

缴费

出图、出证

申报材料: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需提交: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玫)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小型建设工程除外)

3.管线平面设计图三份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管线平面位置必需标注在现状地形图上,地形图比例如下:(1)城市规划区内:1:500(2)城市规划区外:1:500或1:2000(3)大型工程需附总平面布置图:1:2000或1:10000

4.大型管线工程及附属工程需附纵、横断面设计图、设备安装图各一份

5.工程设计说明

6.管线工程概预算书

7.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及其附件、附图(城市公用管线除外)

9.经批准的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或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图

10.有关协议文件

二、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变更需提交: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及附图

3.变更的施工图三套,CAD14.DGW格式电子数据一套。原审批位置和变更位置需绘制在1:500地形图上。

注:A类为局授权业务处直接办理,由处长签发的案卷。B类为除A、C类以外的其它项目案卷。

项目名称:建设工程(包括管线工程)规划许可(延期、注销)

审批部门:市规划局

审批程序:大厅窗口受理

勘察现场收集资料

大厅工作人员审查、签发

出图、出证

申报材料: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或注销需提交:

1.申请报告或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附图

3.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4.办理延期的,需要计划部门的文件

5.其它有关资料

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工程)延期或注销需提交: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或注销)申请表

2.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及附图三份 3.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小型工程、注销项目除外)

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审批部门:市规划局

审批程序:A类

大厅窗口受理

勘察现场大厅工作人员审查、签发

缴费

出图、出证 B类

大厅窗口受理

勘察现场大厅工作人员审查

分管局长审定

签发、行文

缴费

出图、出证

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报告

2.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图、平立剖面图

3.建设工程项目的定位、验位图、竣工测量地形图

4.《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合格证书》或《建设项目档案移交书》

注:A类为局授权业务处直接办理,由处长签发的案卷。B类为需由业务处提交局业务联审会审定的案卷。上述时限不包括违法建设处罚过程中听证及交罚款时间。

(用超链接)

项目名称:户外广告设置、雕塑、灯饰、立面整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审批部门:市规划局

审批程序:大厅窗口受理

大厅工作人员审查、签发

缴费

出图、出证

申报材料:

一、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

1.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取得户外广告发布经营权(原件、复印件)

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协议出让协议书)、阵地单位的使用协议书

4.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效果图各两份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

5.1:500地形图一份

6.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其它有关资料

二、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延期、注销、转让的说明:

1.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申请设置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2.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自行失效。

4.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要转让的,设置人应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注:凡协议出让的户外广告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程序执行。

项目名称:户外广告设置、雕塑、灯饰、立面整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审批部门:市规划局

审批程序:大厅窗口受理

勘察现场大厅工作人员审查

专家会论证

局务会整理印发纪要

分管局长审定

缴费

出图、出证

申报材料:

一、办理城市雕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

1.申报表

2.场地使用证明

3.雕塑效果图两份、能反映雕塑整体效果的模型一个

4.1:500地形图一份

5.其它有关资料

注:小型建设项目不需要专家论证会。

项目名称:户外广告设置、雕塑、灯饰、立面整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审批部门:市规划局

审批程序:大厅窗口受理

勘察现场大厅工作人员审查

专家会论证

局务会整理印发纪要

分管局长审定

缴费

出图、出证

申报材料:

一、办理灯饰、建筑装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

1.申报表

2.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图、附件、房屋产权证明

3.装饰效果图、施工图各两套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

4.1:500地形图一份

5.其它有关资料

注:小型建设项目不需要专家论证会。

项目名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审批部门:市规划局

审批程序:大厅窗口受理 勘察现场收集资料大厅工作人员审查

相关部门并联会审

局务会整理印发纪要

分管局长审定

签发、行文

缴费

出图、出证

申报材料:

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交:

1.申请用地报告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 3.涉及集体土地的需(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征用、转用地指标(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

4.涉及国有土地的需有土地产权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5.我局委托测绘部门测量的用地范围四界坐标成果资料和用地范围的1:500(或1:2000)地形图

项目名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审批部门:市规划局

审批程序:大厅窗口受理

勘察现场收集资料大厅工作人员审查

相关部门并联会审

分管局长审定

签发、行文 缴费

出图、出证

申报材料:

一、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交: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申明请报告需说明拟建建设工程地点、功能性质、层数、总建筑面积等以及施工图设计所依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图纸和批复文件(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图、附件)

2.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必要时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投资计划文件(按计划部门要求)

5.建设用地1:500现状地形图一份,申请者应在其上标画土地使用证件用地界限、拟建工程用地界限和建设工程位置

6.建设工程施工图纸两套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图纸应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

7.管线平面设计图三套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管线平面位置需标注在现状1:500地形图上

8.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许可文件(图纸盖资质章可视为提供)或单体建筑设计资质许可文件

9.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协议(原件、复印件)

10.市规划局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文件和附图(原件)

11.其它有关资料

二、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需提交: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附图 3.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4.办理延期的,需要计划部门的文件

5.其它有关资料

项目名称: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初审)

审核部门:市规划局

审批程序:大厅窗口受理

勘察现场收集资料大厅工作人员审查

分管局长审定

上报

申报材料:

1.《规划设计资格审查表》一式四份

2.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规划设计单位的文件(复印件)

3.单位法人代表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复印件)

4.技术装备情况

5.本单位承担过的规划编制及设计成果

6.单位住所证明

7.有关质量、技术、财务、行政管理的制度

项目名称:城市规划测绘单位资质(初审)

审核部门:市规划局

审批程序:大厅窗口受理

勘察现场收集资料大厅工作人员审查 分管局长审定

上报

申报材料:

1.《测绘资格审查表》一式四份

2.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测绘单位的文件(复印件)

3.单位法人代表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复印件)

4.主要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5.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报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成图或者技术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项目规划报建审批流程(毛陈镇) 第6篇

1、规划登记;

2、规划办土管所现场勘探;

3、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工业项目还需提供选址意见书);4修建性规划方案评审;

5、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工程许可证》【提交:(1)申请书(2)申请表(3)单位组织代码复印件(4)土地出让合同(5)取得依法批准的建设性方案贰份(6)立项文件(7)环评、安评、能评等手续文件】;

6、办理土地证;

7、方案公示、听证;

8、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1)申请书(2)申请表(3)单位组织代码复印件(4)土地证(5)1:500数字地形图(6)通过审查的规划方案和施工图各一份(7)建设项目协议(8)立项文件、环评等相关手续】;

9、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0、规划部门放线;

11、规划部门验线;

12、综合验收;

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第7篇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显示,我国在过去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约改造5000万平方米棚户区,近100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

今年,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了新的总体要求。要将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档次和优化人居环境的有利契机。坚持¡°适宜居住、舒适安全、环境优美、低碳环保、具有特色¡±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批规划设计品位高、质量好、有地域特色的棚改和保障性住房项目。作为城乡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协调配合建设局、棚改办等管理部门在项目规划设计和工程质量上共同将这一民生工程抓好、抓实,实现民有所居、居有所乐。

哈尔滨是我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城市,计划经济体制下重生产轻生活的发展模式使城市居民住房历史欠账较多,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住房问题成为最突出的民生问题。按照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和第26次党政联席会议精神,为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新战略实施,特制定了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基本原则: 

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区结合;二是全市统筹,综合协调;三是易地安置优先,边建边拆,先建后拆;四是整体改造,综合配套;五是棚改与住房保障有序衔接;六是棚户区改造与促进城市发展良性循环有机结合。从2011年起,利用3年时间全面消灭老城区棚户区。

为了使棚户区改造工作更好的更快的的开展,我市从政策扶持入手,加强了三个方面:

1.用好用足国家扶持政策。进一步深入研究国家棚改工作和住房保障工作方面的扶持政策,组织专门力量,跑部进京,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和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今年争取国家棚改专项补贴1至2亿元。

2.用足我市现有棚改扶持政策。积极有效运用我市现有土地划拨、税费减免、配套建设、征拆资金存储等各方面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作用。

3.出台新的扶持政策。出台规划保障政策,优化项目规划指标,棚改项目规划范围内的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用地要与容积率挂钩,在满足规划出精品、出环境以及符合城市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优化挖潜,保证项目效益。出台土地出让金周转保障政策,试行土地挂牌预申请制度,即在棚改计划下达后,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实际发布土地预供应信息,并接受开发企业预报价,经综合评定报价合理的,按项目征拆启动资金的需求交纳保证金,由市财政拨付相关区,用于实施征拆。正式成交后,保证金可冲抵土地中标价款。剩余价款实行分期上缴政策,缓解一次性交缴压力,每一笔土地出让金上缴与返还周期控制在7个工作日以内。出台招商引资保障政策,对垫资参与棚改土地整理的投资人,在土地挂牌竞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摘牌,如其未摘到牌,则可对土地出让金超出底价的溢价部分进行分成。

现在,我将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审批

工作流程做一下简单介绍,请各兄弟单位给予批评、指正。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

3、《哈尔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5、《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6、《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高棚户区改造和保障

性住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质量的指导意见》

7、《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廉租住房的意见》 

8、《关于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和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暂行意见》

9、《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10、《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11、《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一、《规划条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

(一)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

审批事项

1、《规划条件》及附图

2、《关于同意房屋征收工作的函》(棚户区改造专用)及附

图。

必备材料

1、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项目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文

件; 

2、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城乡规划局征询项目用地规划条

件的文件。

3、数字化地形图(即航测图)含五线;

4、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设计的初步规划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及征收范围图;

5、现状环境照片

6、所在辖区政府向城乡规划局申请同意房屋征收工作的文件

7、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房屋征收工作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具体流程

1、符合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城乡规划局来函征询项目用地的规划条件→现

场踏查→初步规划方案及城市设计方案审查→市城乡规划局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核发《规划条件》及规划条件附图,同时向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核发《关于同意房屋征收工作的函(棚户区改造专用)及附图→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进行房屋征收工作,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出让程序;

2、不符合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 应首先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城乡规划修改程序:(1)不涉及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项目,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报告→召开专家审查意见会→经规划法定核准图审查委员会议审定通过→征求各相关部门及规划地段内相关厉害人意见→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审定通过→公示30日→市政府下达批复文件。

(2)如涉及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项目,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 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程序完成后,再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

以划拨形式供地的项目

审批事项:

1、《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2《选址定位的函》及附图

必备材料

1、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项目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文件;

2、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报建申请文件;

3、数字化地形图(即航测图)含五线;

4、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设计的初步规划方案及城市设计方案;

5、土地权属证明(集体土地需与土地所有者签定协议);

6、现状环境照片;

具体流程

1、符合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按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城乡规划局→现场踏查→初步规划方案及城市设计审查→市城乡规划局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和《选址定位的函》及附图。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办理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2、不符合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 应首先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程序。

(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同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修改程序一致)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

审批事项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2、《建设用地定位通知书》及附图

必备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报建申请文件;

2、有关部门下达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与《规划条件》附图一致);

4、由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规划设计承诺书;

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土地出让合同;

6、住宅项目需提交廉租住房交付承诺书。

具体流程

建设单位按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城乡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审查(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

工程项目,征求地震局意见)→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建设用地定位通知书》及附图。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将有关材料转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局(仅限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市气象局、市卫生局(仅限公共场所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市人防办、市国家安全局,实施土地、防震、防雷、卫生、人防工程和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审批。需要占用绿地、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对需要现场踏查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上述部门联合踏查)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

审批事项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项目城市建设收费联系单》

3、《关于核准土地出让金的函》(以出让方式供地)

必备材料

1、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土地出让金相关文件或办理结果通知书;

2、有关部门下达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者核准、备案文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如最终规划设计方案增加地下面积,需重新核准);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设计报批图(含终审及相关图纸CAD电子文件);

4、配建廉租房房源确认书;

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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