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承诺书

2024-08-22

预包装食品承诺书(精选9篇)

预包装食品承诺书 第1篇

预包装食品安全承诺书

预包装食品安全承诺书为认真履行《食品质量安全法》赋予食品经营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保证食品安全,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1、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所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不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单位供应、未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其制品。不采购使用无合法来源的米、面、食用油和酱油等调味品。不采购使用非食用盐或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不采购使用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不超范围、不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不采购使用腐烂、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以及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动植物。不采购使用无合法证照的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及食品用产品。不采购使用无食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及包装不完整或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不雇用无健康合格证明人员从事接触食品的工作,不使用未经有效消毒的餐用具。不经营《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其它食品。

2、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严格按照证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

3、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账制度、重点食品协议准入制度,所经营的食品来源一律做到有合法资质证明、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做到有检上市、无检下架。对批发销售的食品有完整的台账记录,做到流向清楚、溯源可查。

4、经营中发现问题,做到不藏匿、不销售,及时清查上缴,并主动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告。

5、坚持依法、诚心经营,不销售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对保质期处于临界期的食品,按规定下架退市。

6、接到食品安全预警,对问题食品迅速组织下架或退市,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按监管部门要求主动配合处理。

7、每年对食品从业人员组织参加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常识,强化守法诚信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8、每年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防止次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广大消费者予以监督。法定代表人签字:xx201x年x月x日

预包装食品承诺书 第2篇

之前,卫生部网站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目前,两个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入报批前的最后调整阶段。7月份,中国疾控中心分别在北京、宁夏召集了由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参与的标准定稿研讨会。

以下就我所知道的信息分享给大家:

•坚持将该标准定为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

会中再次论证了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修订为《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安全标准》的可行性、必要性;尽管行业协会、企业代表们从多方面提出质疑,但会议主持方坚持了该标准作为强制性食安标准的定位。

•如何规避监管与企业执行的矛盾?

对于将该标准修订为强制标准,食品企业方最担心的是监管部门直接以营养成分的标示量来执法抽查,并按不符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执法。对此,会议主持方表示理解,并认为标准本意并非要达到此效果。为此,初步拟将标示值规定部分改为资料性附录,试图规避监管与企业执行的矛盾点;此修改方式是否可行仍需确认。

•营养标签标准与特殊膳食标准的衔接与区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不涉及食品营养标签的规定;标示营养标签要符合《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规定;《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仅适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明确添加剂“通用名称”所指

会议讨论结果:添加剂通用名称,包括GB2760中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功能及代码。•推动添加剂标注方式向国际规范看齐

国际规范CODEX对标签中添加剂的标注方式,要求同时标注具体名称和在产品中的功能类别。会议主持方也认为,单纯标注具体名称并不利于消费者对添加剂的理解,希望能借此次标准修订能直接向国际看齐。对此,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们列举了中国标准体系和企业现实仍存在的难度,会议主持方最后初步认同,在标准中写入添加剂三种标注方式:①添加剂具体名称;

②添加剂具体名称+功能类别;

③添加剂功能类别+添加剂代码。

•将过敏源标示列为推荐性条款。

•生产者、经销者标注原则:实际生产的企业方要标出来,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也要标出来。

•标准公布与过渡期:依卫生部任务安排,该标准须于年底公布;对过渡期将视修订内容对各方的影响程度而定,会给企业留有足够长过渡期,如两年。

预包装食品到底是什么? 第3篇

所谓预包装食品,指的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可在走访企业中,不同企业、不同人员对其却产生了不同的说法。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区管理分公司的陈伟说:饮料、副食等,除了熟食以外,企业销售的所有定型包装的食品,都被视为预包装食品。

湖北恩施兴昊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张韦认为:预包装食品本人理解为大件或大袋购买回来通过袋子包装称重后再进行售卖的商品。

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赵萌则告诉记者:预包装食品从我们零售业来说就是预先包装的,在包装上有统一质量和体积的标示。实际上店里有很多种,但是不涵盖计量称重食品(散称食品)的包装。如散称的小饼干等,虽然有包装也有标识,但他就是计量称重产品,因为它没有统一的质量和体积。

但濮阳市绿城商贸(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的杜主任却有很多疑惑,我们预先称量好的,都用相同型号的塑料罐装上,并打上了价签的商品算不算预包装食品?

还有一些农副产品,像铁杆山药,超市以“捆”的形式进来,然后分装在厂家制作出的外包装上标有3斤或5斤的纸箱内,那么这些农副产品是否得被视为预包装产品呢?

事实上,不仅零售商,在一些城市甚至不同区的食品药品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对预包装食品理解也不尽相同。

河南地区的一家超市就遇见过这种情况,对于同一门店、同一种散称商品超市进行包装、称量陈列后,食品药品监督局先后来的两拨人,一拨将其认定为不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另一拨人则认为这就是散称商品。

两拨监管人员分别给出了这样的理由:商品被商家预先量定,并统一包装,袋口被封死,不能随手打开,所以应为预包装产品,执行预包装食品的相关规定,否则应按照“三无产品”处理;而之所以将其认定为散称食品,是因为这些商品并不完全符合国标中“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的规定,而且商家这么做还具有防尘、防蝇功能,有助于食品安全,值得鼓励。

面对上述问题,该超市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我们本身来讲,是想把食品安全做好,但现在我们也糊涂了,不知道怎么做才好?

预包装食品承诺书 第4篇

记者:从今年的1月1日起,我国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正式施行。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要有“营养成分表”。什么叫预包装食品?

韩军花:按照我国相关标准的定义,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后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记者:也就是我们通常在超市见到的包装食品吧?如包装饼干、奶粉、酸奶等。预包装食品为什么要有营养成分表?

韩军花:这是我国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综合考虑到我国居民的慢性病发生发展情况,以及国际营养标签法规的大环境而确定的。

据2002年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居民膳食中盐、脂肪和能量的摄入偏高,同时我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病率不断增加,成年人超重率达25.0%,肥胖率10.6%;高血压患病率达到18.8%,比1991年增加了31%;血脂异常患病率18.6%;糖尿病患病率2.6%,还有1.9%的人为空腹血糖受损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负担是我国目前公共卫生领域的一个重大挑战。

国际上很多国家通过在预包装食品上标示营养标签来提高消费者营养健康意识、调整膳食结构和健康水平,这些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如美国要求所有包装食品标示营养标签已有近20年的历史,全民“营养标签和教育法案”大大提高了美国国民的营养意识。调查显示,营养标签教育法案实施3年后,美国80%的消费者知道了《营养素参考摄入量》,13%的消费者脂肪摄入量降低,而27%的人群血液胆固醇水平下降,心血管疾患等四大疾病的医药费用降低5%。2003年和2006年美国又两次修改营养标签标识范围,扩大了健康声称条目,目前已有15项强制性标识的营养成分,是营养成分强制性标示项目最多的国家。欧盟的经验也认为,过去十几年营养标签发挥的对全民的营养学教育和健康促进作用是巨大的,为了全民健康的需要,更广泛地开展和实施食品营养标签很有必要。

我国《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制订和实施正是参考了国外的经验、考虑到国内的实际情况而定的。在标签上标注营养成分表,对于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和消费者身体健康,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那请韩老师给我们介绍一下营养成分表都有哪些内容?

韩军花:营养成分表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营养素参考值NRV%。

营养成分的名称、含量值都比较容易理解。这里主要介绍一下NRV%。NRV(营养素参考值)是专门用在食品营养标签上,用来比较营养素含量高低的数值,可以大致告诉消费者食品中该营养素的含量能满足需要的程度。比如蛋白质的营养素参考值是60g,某产品中蛋白质的含量为9.0g/100g,则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NRV%)是15%,吃了这100g食品,大致可以满足一个人一天对蛋白质需要量的15%左右(当然,因体重、年龄、体力活动水平不同,不同的人一天所需要的蛋白质也不同,这里是就一般人群而言)。

记者:那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怎样使用营养成分表?

韩军花:我们以某饼干的营养标签为例。

表的左列为能量和各成分的名称。由于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与我国居民的主要营养相关问题(营养缺乏和营养过剩)以及慢性代谢综合征(如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等)密切相关,因此《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上述内容必须标示在营养成分表中。营养成分表的中间列标示的数值为左侧的能量和各成分对应的含量数值,一般以每100克、每100毫升或每份的含量来表示。表中最右列为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NRV%)。

对照营养成分表,我们可以拿起计算器来算一算。首先看看一个包装或一份食品的质量,然后和营养成分表中的含量数据相乘,就可以知道吃了这个食品后我们摄入了多少能量和多少营养成分,以及占到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以上表中的脂肪为例:假如一包饼干的重量为200克,如果我们一天吃完了这包饼干,我们就摄入了45.4克脂肪,基本满足了我们一天需要量的38%×2=76%,如此,消费者应合理安排自己的饮食,尽量减少其他来源的脂肪摄入量,保证膳食平衡。

记者:《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的营养声称是什么意思?

韩军花:营养声称是指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说明,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含量声称指描述食物中能量或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 “含有”、“高”、“低”或“无”等;

从保护消费者利益、保证企业公平竞争和遵照科学的原则考虑,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C中对每一个声称都有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例如:如果要声称是维生素A的“来源”或“含有”维生素A,其维生素A的含量要求是:≥15%NRV/ 100g,或≥7.5%NRV/ 100ml,或≥5%NRV / 420kJ,就是说,只有当产品中维生素A的含量满足以上任意一项要求时,才可以使用上述声称用语。同样的,“高蛋白”要求每100克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大于等于12克,或每100毫升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大于等于6克;“高钙”要求每100克食品中钙含量大于等于240毫克,或每100毫升食品中钙含量大于等于120毫克。所以,企业如果在包装上使用这样的声称,必须满足相应条件,否则就是虚假或错误的声称。

记者:熟知了这些知识,公众就不会对“高钙”等词语似知非知了。

韩军花:比较声称是指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和“减少”等。所声称的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应比参考食品提高或减少了25%以上。比较声称的前提是要有一个可比较的参考食品或基准食品,该食品应为消费者熟知、容易理解的同类或同一属类食品。例如白面包可以作为“增加维生素A面包”的参考食品,纯牛奶可以作为“加钙牛奶”的参考食品等。

记者:那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什么意思?

韩军花: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为了规范企业使用,避免出现不科学、不客观甚至防病治病等虚假、错误声称,确保正确无误,《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D中给出了能量、蛋白质、脂肪(包括饱和脂肪和反式脂肪)、胆固醇、碳水化合物、钠、钙、铁、锌、镁、碘、维生素A、维生素C、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B1、维生素B2、烟酸、维生素B6、维生素B12、叶酸、泛酸、膳食纤维共23个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产品营养成分含量在满足营养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以使用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用语。如果某一营养成分给出了3条标准用语,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特点任选其中一条或一条以上。如果该产品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营养成分均满足声称的要求,可同时写出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分的功能声称用语。任何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的改变都是不允许的。

功能声称必须是在营养成分含量达到标准的前提下才能使用,是消费者关注的内容之一。

例如:

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暗视力。

钙是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密度。

营养标签是食品走向“营养化”、“健康化”的一个新起点,可以使消费者了解更多的营养信息,选择适合自身的健康食品,促进膳食平衡;而公众对健康食品的需求反过来也会引导企业生产更健康、更营养的产品,促进食品产业的发展,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我们期待,在营养标签规范实施后不久的未来,在下一次的全国营养健康调查中,中国居民的营养和健康状况也能发生可喜的变化。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第5篇

2004-05-09

前 言

本标准的5.3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85(1991、1999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同时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101部分《食品标签》。

本标准代替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GB7718—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将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8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并作了修改和补充;

—— 增加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见4.8);

—— 增加了“配料清单中可以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见5.1.2.2.2);

—— 增加了“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要求”(见5.1.4.3)和“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要求”(见5.1.4.4);

—— 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见5.1.5);

—— 增加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见5.2.1);

—— 增加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

GB 7718-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

GB 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 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13432-1992)。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7718—1987;GB 7718—199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12493 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

GB 13432—2004 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预包装食品 prepackaged foods

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3.2

食品标签 food label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3

配料 ingredient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3.4

加工助剂 processing aid

加工辅助物

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

3.5

生产日期 date of manufacture

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3.6

包装日期 date of packaging

灌装日期

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3.7

保质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最佳食用期 best before

最短适用日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3.8

保存期 use-by date

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 recommended last consumption date, expiration date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终止食用日期。在此日期之后,预包装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费者所期望的品质特性,不宜再食用。

3.9

主要展示版面 principal display panel

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

基本要求

4.1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4.3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5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4.7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4.7.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4.7.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4.8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4.9 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4.10 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标示内容

5.1 强制标示内容

5.1.1 食品名称

5.1.1.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5.1.1.1.2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5.1.1.2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5.1.1.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1.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5.1.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5.1.2 配料清单

5.1.2.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5.1.2.1.1 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

5.1.2.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5.1.2.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

5.1.2.1.4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5.1.2.1.5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

5.1.2.2 各种配料应按5.1.1标示具体名称,但下列情况除外。

5.1.2.2.1 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 12493规定的代码。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菊花黄浸膏、诱惑红、金樱子棕、玫瑰茄红,可以标示为:“着色剂(102、113、012、131、125)”。

5.1.2.2.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标示类别归属名称。

5.1.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食醋)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5.1.2.1.2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5.1.2.4 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5.1.3 配料的定量标示

5.1.3.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

5.1.3.2 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3.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仅作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也不需要标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4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5.1.4.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 450g”,或“净含量 450克”。

5.1.4.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 —— L(l)(升)、mL(ml)(毫升);

b.固态食品,用质量 —— g(克),kg(千克);

c.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1.4.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

5.1.4.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5.1.4.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5.1.4.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头

净含量:425克

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5.1.4.7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

5.1.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5.1.5.1 应标示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

5.1.5.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5.1.5.1.2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5.1.5.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5.1.5.2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5.1.6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5.1.6.1 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5.1.6.1.1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2004 01 15(用间隔字符分开);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连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2位数字。

5.1.6.1.2 应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保质期或保存期:

a)用于保质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

“保质期××个月[××日(天),×年]”。

b)用于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饮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个月”[××日(天),×年]。

5.1.6.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5.1.7 产品标准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1.8 质量(品质)等级

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5.1.9 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5.1.9.1 辐照食品

5.1.9.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1.9.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5.1.9.2 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5.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5.2.1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

5.2.2 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免除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

5.3 非强制标示内容

5.3.1 批号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5.3.2 食用方法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每餐)食用量、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5.3.3 能量和营养素

如标示能量值、营养素含量,声称营养素含量水平、营养素含量比较、营养素作用,应符合GB 13432—2004的规定。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1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A.2 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A.3 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第6篇

“高钙”“低糖”“脱脂”……不少食品包装上宣传字眼醒目但营养含量模糊。卫生部2日公布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将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让消费者买得清楚吃得健康。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其中,营养成分表是指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强制标示内容包括能量以及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4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通则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在营养成分表中应当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对能量和营养成分的高低、有无、增减等描述,通则都规定了具体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条件。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物营养评价室主任杨月欣说,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病都与膳食密切相关。这个国家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规范食品企业正确标注营养信息,有利于实现消费者对食品营养信息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利于提高公众对食品营养的关注,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营养相关疾病的目的。对食品工业和食品贸易业也将起到促进作用。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是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在组织实施卫生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发布的。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科学分析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食品营养特性、人群消费特点和消费者现有营养知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程序。该标准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听取了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专家的意见。

预包装食品承诺书 第7篇

单位名称:

责任人:

食品系列:

食品采购/配送合同

预包装食品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采购方): 电话: 传真:

乙方(供货方):

经营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采购乙方生产或经营的食品一事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食品采购/配送合同

4)、含有昆虫或其它异物的;

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6)、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非法加入药物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13)、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出厂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14)、未按规定索证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15)、无许可证生产商生产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初级农产品除外); 16)、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管理办法的进口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17)、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3.供货时效性:乙方收到甲方订单后,甲方中午12:00前下单的,乙方须在当天配送到位;12:00以后下单的,乙方须于次日上午12:00前配送到位。

食品采购/配送合同

价格,但鉴于市场的多变性,乙方可以根据市场变动进行调整,但须事前书面报给甲方,甲方有权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是否调整价格。甲方不能接受乙方需要调整的价格且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甲方有权通过其它渠道采购。

2.每月月底至次月5日前,乙方须主动寻求甲方相关人员核对本月供货所产生的货款,以确保无误。

3.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应于货款产生月份后的最迟90天内以结清乙方货款。如需转账结算的,乙方须以书面形式提供其开户名、账号、开户行等信息并加盖公章后交给甲方。

食品采购/配送合同

提供虚假购物凭证等。

7)、乙方不得使用过期食品、即将过期食品(保质期已过三分之二)、“三无”食品在甲方客户范围内举行促销活动。

食品采购/配送合同

4)、有证据证明乙方向甲方采购或验收及相关人员行贿行为的,甲方有权拒付乙方所有货款,并可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5)、乙方供给甲方的货物出现短斤少两、以次充好,或造假采购单据、供货凭证情形的,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终止本合同并处罚乙方不高于货款总额的10%做为赔偿。

6)、乙方未按本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供有效索证,造成甲方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所有的处罚金额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如被终止经营合同、被勒令停业整顿等情形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货款,乙方无任何异议。

越南进口预包装小食品质量分析 第8篇

关键词:越南,预包装小食品,质量分析

近年来, 从越南进口的预包装小食品不断增多, 主要有绿豆糕、绿豆饼、椰子糖、菠萝蜜干、果蔬干制品等。越南小食品风味独特, 深受国内消费者喜爱, 但其生产企业规模小, 标准不健全, 安全卫生意识不强, 出厂检验不严格, 导致产品质量差。现对近年来从凭祥口岸入境的越南预包装小食品的质量情况进行分析, 为加强口岸检验监管提供参考。

1 材料与方法

1.1 供试样品

按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总则GB5009.1-2003[1]和糕点通则GB/T20977-2007[2]方法抽取, 抽样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1.2 检测方法

样品中检测项目按以下标准检测: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11-2003,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2-2003[1],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4789.2-2008,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T4789.3-2008[3],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4789.4-2008[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T4789.5-2003[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葡萄球菌检验GB/T4789.10-2008[3],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37-2003酸价、过氧化值的测定[1]。

1.3 合格评定标准

糕点、面包卫生标准GB7099-2003, 糖果卫生标准GB9678.1-2003[4]。

2 结果与分析

根据糖果卫生标准GB9678.1-2003, 椰子糖的菌落总数不能超过750cfu/g。共检验椰子糖66批, 其中菌落总数超过750cfu/g的有12批, 最高者3 100cfu/g, 平均1 300cfu/g, 不合格率为18.18%, 其他微生物检验指标没有超标情况。根据糕点、面包卫生标准GB7099-2003, 绿豆糕、综合果蔬等热加工者菌落总数不得超过1 500cfu/g, 冷加工不得超过10 000cfu/g, 越南进口的预包装小食品均为热加工, 共检验172批, 超过1 500cfu/g有12批, 最高者达9 100 cfu/g, 平均为2 400cfu/g, 不合格率为6.98%, 大肠菌群未超标, 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菌未检出。重金属检测共检验238批, 未检出重金属超标。酸价和过氧化值检测共检验172批, 有8批酸价或过氧化值超标, 不合格率为4.65% (表1) 。

3 结论与讨论

共检验预包装小食品样品238批, 不合格32批, 不合格率为13.44%, 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菌落总数超标和使用了油脂的食品过氧化值超标。这主要是越南的食品生产企业规模不大, 手工作坊多, 标准、法规不健全, 食品生产加工从业人员素质偏低, 普遍缺乏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食品质量安全知识, 工人偷工现象时有发生;有些细菌超标的绿豆糕内包装的小塑料袋根本没有包装好, 极易造成二次污染[5,6], 产品也没有经过严格检验, 致使不合格产品溜出厂门;过氧化值超标, 可能是用了变质的喇嘛油。针对分析结果, 必须要加强监管, 加强现场查验和检测, 强化食品准入制度, 严厉打击食品走私,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传力度, 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食品质量安全知识。本研究只对越南进口预包装小食品的微生物、重金属、酸价、过氧化值等进行分析, 而对食品添加剂或添加非食用物质没有进行分析, 此类质量问题另作分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一) [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20977-2007糕点通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标准汇编[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9.

[4]卫生部卫生监管中心卫生标准处.食品卫生国家标准汇编 (6) [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4.

[5]赵卓凡, 赵璞.从质量控制看质量监管责任[J].商品与质量, 2009 (50) :12.

预包装食品承诺书 第9篇

什么是特殊膳食用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准明确规定,只有符合“特殊膳食用食品”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或相应的描述产品特殊性的名称。

新标准的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包括营养标签。其中涵盖了对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如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以及营养标签要求,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原《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中所列举的类别如“无糖速溶豆粉”、“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等属于对普通食品所做的营养声称,不适用于新标准。

与相关标准如何衔接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了预包装食品(包括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基本标示要求,而新标准规定了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中具有特殊性的标识要求。对于符合新标准含量声称要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如果对能量和(或)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其功能声称用语应选择《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强制标示内容

一般要求 新标准规定,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相应条款的要求。

能量和营养成分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是特殊膳食用食品与普通食品的主要区别,也是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应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以及相应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如果产品根据相关法规或标

23 食品与生活 2015-02

准,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以婴儿配方食品为例,产品标签中除应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的含量外,还应标示《婴儿配方食品》中规定的必需成分的含量。如果婴儿配方产品依据《婴儿配方食品》或《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以及卫生计生委和/或原卫生部有关公告,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婴儿配方食品》中脚注部分及营养素比值不要求强制标示,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标示。标示时仅允许用“具体数值”的形式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不再使用原标准中“范围值”、“最低值或最高值”等标示方式。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

食用方法 新标准明确指出,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以指导消费者合理食用,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其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食用方法需要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根据消费者个体情况或医学状况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整,此类产品的食用方法可标示为“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参照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的指导”或类似用语。

适宜人群 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按产品标准要求标示适宜人群。

贮存条件 标签上应标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贮存条件,必要时应标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

可选择标示内容

能量和营养成分所占百分比 在标示能量值和营养成分含量值的同时,可依据适宜人群,标示每100 g(克)和(或)每100 mL(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的推荐摄入量(RNI)或适宜摄入量(AI)的质量百分比。无推荐摄入量(RNI)或适宜摄入量(AI)的营养成分,可不标示质量百分比,或者用“-”等方式标示。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 能量或营养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最小值或允许强化的最低值时,可进行含量声称(详见表1)。当营养成分在产品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及相关公告中无最小值要求或无最低强化量要求时,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允许对该营养成分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进行含量声称的依据,并应符合其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在部分国家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使用但无明确法规依据的含量声称不作为参考依据。

上一篇: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样例下一篇:大学班主任新学期的寄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