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2024-09-13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精选6篇)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施的救助。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其父亲(母亲)有本市居住证并连续3年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

(二)年龄为0-16周岁的残疾儿童。

(三)具有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四)接受本办法所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

第三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坚持自愿、就近、就便原则,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实行机构、救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

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第四条康复救助包括康复指导、医疗康复、康复训练等康复服务,以及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等。

第五条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在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对个人自费剩余部分提供限额补助。剩余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

第六条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残疾儿童诊断、评估、治疗、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康复机构)。

第二章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医疗手术类。标准为:

(一)对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用每人补助7.2万元。

(二)对儿童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费用每人补助0.5万元/眼。

(三)对儿童角膜移植手术费用每人补助1万元/眼。

(四)对儿童唇腭裂手术费用每人补助1万元。

(五)对儿童脑瘫手术费用每例手术补助1万元。

(六)对儿童肢体矫治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主要包括:

1.先天性关节畸形,后天性下肢畸形等;

2.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

3.因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

第八条康复训练类。康复训练补助费用包含各项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费。标准为:

(一)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0.5万元。

(二)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1.6万元。

(三)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2万元。

(四)儿童肢体矫治手术后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0.6万元。

第九条辅助器具类。标准为:

(一)助听器每人不低于0.62万元。

(二)矫形器、轮椅每例不低于0.2万元。

(三)坐姿椅、站立架每例不低于0.15万元。

(四)助行器每例不低于0.04万元。

(五)假肢每例不低于0.7万元。

(六)其他辅助器具每人平均不低于0.1万元。

在救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辅助器具每3年不超过1次。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条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或医学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

申请医疗手术类救助的,需同时提供由市医疗保险机构审批通过的《嘉峪关市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表》复印件或扫描件,并报请残联审批。

第十一条残联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定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残疾儿童到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

第十二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定点康复机构接收残疾儿童时应核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和残疾儿童身份信息,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登记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残联,同时录入数据库。

定点康复机构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类别,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规范化的康复服务,如实规范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做好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记录。

辅助器具类救助所需物品的采购由残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每半年配发一次。

第十三条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由医保、民政部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后,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由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后,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

医疗手术救助费用在手术完成后,由医保、民政部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后,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

第十四条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家庭要按照定点康复机构制订的计划积极主动配合治疗训练。

受助残疾儿童在享受救助项目期间因个人原因中断治疗者需向定点康复机构提交申请,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自行放弃康复救助或累计中断康复训练超过两个月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残联备案,产生的康复救助费用据实结算。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经费主要用于补贴残疾儿童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评估、指导,培训教材、家长培训、康复档案。

第十六条残联根据本年度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求情况加强救助项目规划,会同财政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救助资金支持,做好救助资金的统筹安排。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

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建立覆盖定点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考核,实行淘汰退出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发改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和定点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民政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临时救助、大病救助制度的衔接,按规定将残疾儿童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要将儿童福利机构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属于特困供养人员范围的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纳入救助范围。协调组织在机构供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政策,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综合监管,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教育部门要建立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和康复教育体系。

第二十一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同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残疾儿童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加强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指导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保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按规定将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需求,逐步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康复服务项目范围、提高报销比例,简化报销程序。

第二十三条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安全运行综合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医疗设备和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第2篇

2020年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办法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x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努力实现全市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目标,提高残疾儿童健康水平,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x.坚持共同推进。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强化家庭抚养、教育、保护残疾儿童的第一责任主体意识,形成家庭尽责、社会参与、政府保障的共同推进格局。

x.注重制度衔接。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既有救助政策和残疾儿童实际,精准施策、引导预期、科学统筹,有效衔接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专项补助等保障救助制度。

x.坚持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三)工作目标

到xxxx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xxxx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具体内容

(一)救助对象条件

x.具有x市户籍(或持有x市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并评估认定,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x-xx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x.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

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由各民政局负责认定。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详见《x市x-xx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

多重残疾儿童按其所包含的残疾类别,可申请最高救助标准的康复训练项目,不允许两项或以上叠加申请康复训练项目。

依据本地区财力状况、确定每年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增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项目,并建立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三)工作流程

x.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x.审核。残联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对残疾儿童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残联与民政局、扶贫办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民政局确定是否为贫困边缘户再到残联申请。

x.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监护人自主选择省、哈市残联定点的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必须是由哈市残联会同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确定的定点机构,并要严格按照各类别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

x.效果评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每要对在训残疾儿童进行阶段性康复效果评估。由市残联牵头与卫健局、教育局、民政局等部门建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服务效果评估。

x.资金结算。在省、哈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残联组织审核后,由残联与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残联审核并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即其他省、市、县残联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残联商财政局明确结算办法。在资金结算过程中要简化手续,方便残疾儿童和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四)经费保障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残疾儿童救助资金由财政立项解决。要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对低保救助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仍有特殊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方式给予生活补助,生活补助费用每月xxx元,(一年不超过xx个月)由民政局负责解决。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市政府负责制。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残联、教育、民政、财政、医保、卫健、发改、市场监管、扶贫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残联部门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儿童残疾筛查、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监管、救助对象审核工作;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

教育局要支持具备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融合教育幼儿园,开展x-xx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为残疾儿童就近就地提供康复服务。

民政局负责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仍有特殊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方式予以救助。

财政局负责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医保局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衔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逐步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报销支付比例。

卫健局负责医疗康复机构的资质审定和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康复技术培训。落实哈市残联、原市卫计委《关于印发哈尔滨市x-x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哈残联联发〔xxxx〕x号),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

发改局、市场监管局要积极贯彻落实省发改部门关于医疗康复服务项目价格方面的政策,依法依规做好营利性康复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工作。加强对康复服务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督促康复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对康复服务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扶贫办要配合残联、民政等部门做好残疾儿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资格认定工作。

(二)加强能力建设

x.科学规划康复服务机构。市卫健局将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服务机构,将康复服务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用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x.提高机构和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卫健局要加大对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设施、设备投入力度,不断提升机构服务能力;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x.提高社会力量康复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服务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服务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康复服务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政策。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作用,并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三)加强综合监管

x.完善协作监管机制。教育、民政、卫健、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完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x.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残联、教育、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指导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x.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残联、民政、卫健等部门要建立覆盖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x.建立监督检查机制。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动员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第3篇

一、0 -6 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供给方状况

0 - 6 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多,从服务供给方来说,包括政府残联、康复机构、康复师等,而从服务需求方来说,主要有残儿及残儿家长。从调研情况来看,供给方存在的问题要远大于需求一方,而康复服务的效率与质量本身又直接与供给情况有关,所以,本文主要从这一角度对问题进行探讨。

( 一) 政府残联

在2014 年全省“两会”上,山西省省长李小鹏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 对5 万名贫困残疾人进行康复救助。0 - 6 岁残疾儿童属于残疾人群中的最需要被关注的群体,所以省政府必然也会对其给予高度重视。国家和省共投入资金支持6227 万元,对53126 名残疾人进行康复救助,其中省财政投入了1566 万元,负责救助30000 名残疾人,并且向各市的残联直属康复机构分配了各项康复项目的救助指标,同时为了保证这部分资金的合理使用,省政府专门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残儿救助的实施办法,如《0 - 6 岁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实施办法》、《0 - 6 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训练项目实施办法》等,其中均明确规定了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和救助对象应满足的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每名0 - 6 岁残疾儿童一般每人每年可领12000 元。这些政策的出台也符合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的相关要求,即政府要“实施0 - 6 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1]

除了资金的配套支持外,各地还在实施国家“七彩梦行动计划”、“国家彩票公益金”和省彩票公益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在这些项目的指导下,根据山西省残联2015 年的工作计划,要筛选143 名聋儿免费植入电子人工耳蜗并提供手术费和康复训练费用的救助,筛选200 名年龄不超过7 岁的贫困脑瘫儿童参与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另外还有针对孤独症、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儿童开展的工作计划等。

( 二) 康复机构

康复机构在残儿康复恢复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着主要作用,拥有比较优质的康复资源,如先进技术、设施与康复人才,可对残疾人开展身体功能、心理疏导、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康复,这类机构一般指综合医院的康复科或专门的康复中心,目前山西省公立机构的康复水平高于民营康复机构,建立与运营也更加规范,民营机构的数量也远不如公立机构,如在调查山西省0 - 6 岁贫困聋儿康复项目实施的机构时,43 所里仅有8 所是私人设立的机构,且在二者康复力量不对等的情况下,私立机构却在容纳更多的残疾儿童,造成治疗拥挤,而公立机构的优质康复资源同时也未有效利用。

( 三) 康复师

康复师在残疾儿童康复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在公立机构中,有编制的康复师极少,招聘更多的是编外人员,通过签订中短期合同来雇佣劳动力,一般编内人员与总工作人员的比例为1: 5,而私立机构中则也以此种形式为主,这样虽可降低机构用人成本,但是编内人员与编外人员的待遇水平相差较大,而且编外人员的流动性更强,人才流失率也较高,有些地方达到了近50% ,省内各市的机构普遍存在康复师数量不足的情况,康复师的工作量较大,培训时教师与儿童的比例一般在1: 4 左右,有时甚至是1:6。除此之外,在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培训学校内,特教教师也未视同于一般教师,在待遇补贴水平上区别对待,补贴一般只有政策规定的20% 左右,地区间差别也较大,如太原市可以达到50% ,相比之下,运城市则只有25% 。

二、供给方问题

中国的康复事业发展较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起步晚,尤其是0 - 6 岁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问题诸多。山西省针对此年龄段残儿的抢救性康复工程虽然在有序进行,但此次调研中仍然发现了突出问题,集中表现在康复救助的供需不平衡方面,各康复机构不能满足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康复资源也未能有效提供,问题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 一) 政府职能失位

政府要用好有利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使政府这只手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做到管理和服务“到位”,避免“错位”与“失位”[2],然而目前省政府在0 - 6 岁残疾儿童康复事业中却未能较好履行其职能。

1. 政策制定不全面,宣传不到位

山西省政府虽然对0 - 6 岁残疾儿童救助的条件、流程与待遇等做了明确的政策规定,分门别类地出台了一系列项目实施方案,但是针对民营康复机构的发展困境、民营与公立机构间的矛盾以及基层康复工作如何开展,政府并没有出台一些政策去解决问题,而这一问题又直接关系到机构救助质量的高低,这要求政府制定政策需要更加全面一些。在政策宣传方面,政府没有令其深入到广大基层地区,许多乡、村地区的家长均不知道政府在政策上的优惠与支持,这将会导致很多0 - 6 岁的残疾儿童错过治疗时机,也不利于政府自身形象的建设,做好政策宣传,对于加强政府权威、令民众信任政府非常重要。

2. 制度建设缺失严重阻碍本省康复事业发展

公立机构人力资源制度的缺失有很大问题: 救助人才匮乏,康复质量与效率低下,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基层地区对残儿筛查的力度不大等等,此外,在公立机构与民营机构的互相衔接上,政府也未建设出较好的制度,以让两类机构互相支持、加强工作沟通与信息的交流,这样是为了明确彼此的责任划分,更加清晰明确地发挥作用。制度缺失与不健全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的监督不到位,尤其是对基层地区的施压不够,没有硬性的奖惩机制督促地方做好康复救助工作,从实际来看,政府工作信息公开并没有反映政府真实的工作情况,内部监督也未发挥作用。

3. 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小

康复工作的好坏与康复资金、设施、场地、人才密切相关,这些工作的进行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也直接关系到康复质量的高低,因而政府财政不应仅支持残儿救助的补贴,对于康复机构的运营也应做好资金补充,特别是对民营机构的支持非常重要,民营机构本身就承担着社会残儿康复救助的大部分任务,但其始终经营困难,盈利微弱,这些机构需要来自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才能可持续发展下去,而公立机构仍存在严重的资金、设施等浪费现象,政府迫切需要将浪费资金转移到有大量需求的民营机构内部,才能使其更好地开展康复救助工作。

( 二) 公立机构人事制度弊病突显

相比于民营机构,公立机构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制度方面。除了存在传统人事单位的弊病以外,公立机构的最大不足在于落后的人事制度上,这种制度不仅不能和市场经济的要求结合起来,而且还由此导致公立机构权威性差与资源浪费并存的问题,因而使得公立机构的康复效率与质量均很低下。

1. 人事制度缺陷较大,不能满足机构用人需求

公立机构人事制度并不是现在所讲的人力资源制度,前者是把人当成一种机构运行的成本来看待,而非后期可开发利用的资源,这样公立机构很容易忽视人才质量的建设,则残疾儿童的康复质量必然会较为低下。从人事招聘看,山西省内很多市残联下属的康复中心为了降低成本,节约资金,所聘康复师多数为编外人员,并未将其纳入到事业单位的编制当中,比例一般都在工作人员总数的一般以上,同时准入门槛较低,对学历、专业、资格并未有具体的要求,如所招人员学历有85% 在大专以上,但其中有些人还是以第二学历代替第一学历,整体看高学历人才较少,很多人的专业也与康复无关,无法满足岗位需要,在从业资格上,大多人员没有接受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以这种方式招聘用人会极大降低成本,然而却也使康复工作失去了其应有的专业性。

从后期培训来看,多数公立机构均有资金支持人员的培训工作,但一般山西本地很少有康复专家或职称较高的康复人才,所以需要将人员输送到外地培训,每人大概需要几千元的费用,如果是聘请进来授课,这个费用会更加高昂,所以为了节约成本,也为了防止培训好的技术人才因待遇过低而流失出去,公立机构很少会组织人员大规模培训,这样就极大地限制了人员发展潜力与晋升空间。

从绩效考核和待遇水平看,公立机构尚未建立起工资待遇与绩效相挂钩的机制。公立康复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就目前中国的事业单位体制看,其内部仍然存在“铁饭碗”现象,处于编制内的人员工作稳定,所以不存在激励机制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况且这些康复师的工资本身就很低,以长治市为例,该地方一线人员的工资按学历高低划分,在750 - 950 元之间不等,机构也并没有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编制外人员工作变动可能会较大,也就不涉及后期的管理问题。从之前的培训问题看,康复工作者得到培训的机会极少,个人能力提升速度慢,这也会直接制约其工作绩效的提升,倘若绩效机制建立,也很难使其工作成果有很大提高,这样待遇水平依旧偏低,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 公立机构权威性差,受社会信任程度低

虽然公立机构资金充足,设备齐全,康复设施较好,而且还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但是其自身的权威性始终未因此而建立起来,调研发现许多家长依然去民营机构寻求残儿的救助,有时甚至花费更高也不愿去公立机构,造成民营机构根本无力承担这样多人的救助任务。这一现象与公立机构自身的人事制度关系很大,由于内部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监督机制,工作人员工作过于稳定,其积极性没有能够充分调动起来,加之后期培训工作有待提升,康复质量也不能满足众多家长的要求,所以公立机构的权威性未能在社会中完全建立起来,不仅如此,传统的人事制度很难适应如今市场经济的要求,一是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发展,“铁饭碗”机制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与劳动力整体质量的提高,二是传统制度无法融入进激烈竞争的环境中去,在与民营机构的人才竞争方面处于劣势,其康复质量当然也得不到提高,虽然现实中有些公立机构的人员素质要高于民营机构,但这一般是“编制”自身产生的人才吸引力与民营机构资金不足产生的排斥力相互作用的结果,如果缺乏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公立机构依旧较难得到社会大众的信任。

3. 康复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浪费现象较为严重

由于上述两点问题的原因,向公立机构寻求康复救助的家长很少,有些康复补贴甚至都未能完全发放下去而造成资金闲置,调查发现有很多康复机构的设施、房间等资源未能充分使用,与民营机构人员拥挤的现象形成鲜明对比,然而这两类机构之间的资源流通渠道又未能建立起来,此种矛盾的产生会使得更多的康复资源一直浪费下去。比如许多民营康复机构缺乏康复设备,与此同时,一些地市残联以要建立起自己的康复中心为由而把先进的设备储存起来,拒绝交给民营机构使用,而自己的康复中心却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建成时间,给这些优质资源造成了很大的浪费。另外,由于康复水平在市与市、省与省之间存在明显差距,这样许多家长在选择医院时就会将目标定位在比本地更发达的地方,同样会造成本地区康复机构资源浪费,而较为先进地方则会产生资源拥挤,在国家各种优惠与福利政策的支持下,一般康复资源会成为准公共产品,资源供给的边际成本在拥挤状态下就会不断提高,广大家长所为之付出的代价也会越大,会使得残疾儿童康复的公益事业朝畸形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这里人们之所以不使用本地资源,并不是因为资源稀缺,而是康复师等人才资源的质量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 三) 民营机构缺乏资源,救助困境大

山西各市有很多民营康复机构都由一些社会爱心人士自发举办,依靠着自己以及社会其它组织的力量运营整个康复机构,承担着当地残儿康复的众多任务,而各地市的残疾儿童数量众多,需求不一,给民营康复机构带来很大压力。

1. 康复资金严重不足

民营康复机构虽然服务于广大残疾儿童,但其属于营利性机构,收入的持续偏低使其正常经营陷入困难。从支出来看,这些机构一般需要自身承担场地租赁、设施购买与人才聘用的种种费用,这些费用每年都要高达十多万元,多则几十万元,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康复师的聘用与培训费用,这部分虽然在总费用中比例不高,但这决定着民营机构是否具有人才优势,如果聘用的人员素质低、能力差,这会直接影响康复质量与效率,康复机构的残儿也会因此减少,收入降低,入不敷出突显,机构运营便愈加艰难,招聘人才的质量更低,从而产生恶性循环。从收入来看,渠道单一狭窄,主要依赖于残儿的康复治疗费用,而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残儿家庭的经济情况均不乐观,其本身可以承担的费用就很少,持续从中营利也就会面临巨大矛盾。

2. 租赁费用较贵,场地变换大

民营机构的经营需要依托于相对固定的场地,康复训练与残儿数量又对空间有一定的要求,这样租赁一处场地的费用会更加昂贵,一年一般需要十万元左右,这对于经营困难的民营机构是一笔巨大的开支,有时因为费用支付不足还会带来其它问题,如运城市惠民脑瘫康复医院,是市残联定点康复医院,年租金35 万元,第一年租用时因资金不足而被迫停电停水,影响正常的康复治疗,甚至激起医患双方的矛盾。正是因为场地租赁费用昂贵,迫使民营机构需要不断寻找更加廉价的场地,这也就使得其场所变换较多,增加了残疾儿童接收与治疗的不便性。有很多家民营机构为了寻求价格较低的场地,甚至专门租用一些老旧危房及郊外废弃场地,增加了机构运营的安全隐患。

3. 康复设施老旧,配套不足

资金一直都是民营机构运营的一个重大问题,相比于公立机构,民营机构可以享受到的国家优惠政策很少,如80 万的教学器材设备经费、300 万的额外补贴等,这些机构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各类康复设施和辅助器具的购买,更何况一台质量好些的康复设备需30 - 40 万元,大部分机构只能使用之前老化了的器材去进行康复工作,而不同类别残疾的儿童具有不同的需求,需要提供个性化全面康复服务,如手术、用药、认知、生活自理、移动、学习和得到康复服务的机会等[3],现有设施根本无法做到这一点。在设备不足情况下,某些地方政府甚至还让民营机构去扮演康复救助的主要角色,如朔州市没有自己的公立康复中心,便主要依托于一家民办特教学校完成康复指标任务,这家机构在政府以及当地残联的支持下可以购买一些较好的康复设备,但这仍然满足不了某些残儿的需求,设备更新不及时,这种矛盾严重制约着当地残儿康复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三、对供给方问题的应对措施

整体来看,从2015 年至今,山西省0 - 6 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确实取得了一定成就,最主要的便是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促使各类康复项目顺利实施下去,但在成就背后还隐藏着救助上的颇多问题,从制度层面看,山西省康复救助工作并不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如果不能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康复救助制度,并通过制度规范各方行为、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和对康复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从而使康复工作在一个常规的制度框架内运行,那么,山西省0 - 6 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事业就很可能在畸形中发展。因而,对现有制度与程序进行改革,尤其是从康复救助与服务的各类供给方改革,是非常迫切的。

( 一) 建立康复分级制度,缩小责任范围

0 - 6 岁残疾儿童的残疾类型和残疾程度因人而异,情况较为严重的一般需送到市级甚至省级康复中心接受治疗,情况较轻的则在本地基层康复机构也许就可康复成功。但现实中,高层次的康复机构却人员拥挤,资源紧张短缺,各种残疾程度的残儿均在这里接受康复治疗,而在低级别的基层机构人员稀少,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以至闲置浪费,这些机构在众多家长中的信任度很低,人们都倾向于到大机构寻求更好的治疗。因而,我们非常需要将这些情况不同的人群合理进行分流,以提高救助的针对性与质量。

第一,我们应制定好分级的判定标准。专业研究中心应设计残疾儿童综合功能评定法,采用百分制评分标准,制定障碍程度及疗效评定标准[4],之后根据各地区的康复机构的水平判定何种程度的残疾康复可由其来操作,这些机构无力去做的由省市一级的大型机构负责康复,然后将这些标准自上而下宣传到各级康复机构,在每次接收残儿前需做好残疾程度评估工作,之后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康复地点,若需向上转介,则按程序进行申请。

第二,明确民营与公立机构的责任分担。这样做便于缩小各机构的责任范围,提升工作的针对性与有效性,民营机构适合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倘若资金充足,其内部的人力资源制度会适应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可以更好地在竞争中提升水平,增加人才吸引力,而且民营机构大多分布在各地级市,这有利于为其发展提供较好的经济基础,相对于公立机构而言,民营机构便更有利于发展高层次的康复工作,加之长时间以来基层地区的康复救助更多由公立机构负责,所以它本身也更加了解当地情况,另外,新医改方案明确要求健全各类医院的功能和职责,特别强调了公立医院要遵循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5],因而,为了使更多地残疾儿童可以享受到免费或低费的康复服务,应在社区与乡村里建立一些城乡基层公立康复机构。

第三,保证基层康复质量。公立机构虽然负责基层的残疾情况较轻的康复救助,遇到较严重的也可转移到上级机构,但基层的康复质量仍然要有所保证,所以政府更应该加大对基层公立机构的财政补贴与各项配套设施的支持,增加人们对基层机构的信任,让其同样可以享受到高质量的康复救助服务。

( 二) 对公立机构与民营机构的改革

为了配合康复分级制度的建立并保证这一制度可以真正产生效果,政府需要对公立机构与民营机构均进行改革,促进各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更好地完成康复救助的任务。这一改革主要分为两方面:

1. 改革公立机构的人事制度

第一,提高康复师招聘准入门槛。严格考试选拔,在学历、专业等方面做好限制,做好人职匹配,招聘时尤其要注意从业资格的审查,只有通过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的人才能入职,以保证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同时为了增加残儿家长对基层公立机构的信任,可将入职人员的专业、学历等教育背景予以社会公示,这样也有利于家长配合康复工作的开展,使得低层次的基层康复机构可在家长中树立权威。另外,任用时应签订聘用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有一定的期限,期限截止时应再决定是否继续与其签订相应合同。

第二,对康复师进行教育培训,助其掌握先进康复知识与方法。为此政府应专门拨付一定的款项用于康复师的培训工作,既可以请专家来做讲座,也可将康复师送到先进省市进行学习。培训后还要对康复师进行考核,以考察其学习效果,督促其认真接受教育,并对考核结果予以评估,及时纠正评估问题。

第三,做好薪酬福利工作。由于公立机构主要负责基层地区的康复,有些机构则会设立在乡、村地方,这样人才吸引力就会较弱,所以为了招聘到更好的人才,公立机构必须要做好薪酬福利工作,设立绩效工资制度,充分调动康复师的积极性,保证同工同酬,基本工资与上级康复机构工作人员一致,整体待遇水平相差不大,这样才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2. 促进民营机构竞争

促进民营机构相互竞争是提高康复救助水平的一个主要途径,但需满足两个基础条件,一是令民营机构自身具备基本的竞争力; 二是使民营机构可以维持基本运营,这样做利于民营机构有能力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

第一,整合社会民间康复资源。山西省各市的民营机构实力参差不齐,有些机构是由某些爱心人士联合举办的,而有些则是依靠专业人士的力量建立的,它们整体上在资金、康复人才、康复设施等方面有较大差距,因而在改革中,应将社会弱小机构整合到一起,将各自的资源优势结合起来,加大对民办0 - 6 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扶持力度,制定更多的惠持政策来有效调动、开发社会资源[6],这样也有利于提高各民营机构的整体竞争水平。

第二,以政府购买服务,维持民营机构的基本运营。不同于以往,这里政府购买民营康复机构服务是为了对其提供财政支持,解决以往这些机构面临的资源短缺、经营情况恶劣的问题,令其有能力去提供更好的高层次康复救助。政府购买服务时应首先确定费用的支付方式,即是预付制还是后付制,后付制产生的最大问题是有些民营康复机构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去先行自己承担康复费用,所以政府采用预付制更加符合实际,但其也容易因事前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康复质量难以保证,为此政府需做好对民营机构的监督。

政府应制定出一套针对康复器械与药品的购买规范,由专业机构对不同类型与不同程度的残疾进行康复治疗评估,确定出康复所需器械与药品名录,之后根据本地区民营康复机构去年平均救助人数大致确定今年的救助数量,再按照人数预估人均药品用量与器械数目,这样便由政府做出今年的康复资金预算表,并向民营机构预付相应费用,并对机构购买的器械与药品进行审核监督,另外,如果今年救助人数偏多,可再向政府申请增加资金拨付,这样既可控制康复费用的无限上涨,保证康复质量,又可防止因实际情况不同而产生的资金支持不足问题。

第三,建立激励制度,提升竞争活力。每一季度都对机构进行康复工作效果的审核,并根据一年内的工作情况在年底进行机构排名,对优秀机构予以奖励,这样可促进康复机构为了提高竞争力而自发解决问题,不断加强人才竞争,提高人才待遇水平,扩大人才需求量。

( 三) 扩宽资金渠道,优化资金使用结构

资金在改革中是必不可缺的,上述改革措施同样需要财政大力支持,要改变与完善资金的来源渠道与使用去向,才能保证改革顺利进行下去,并增强改革的可行性。

1. 增加民营机构运营费用的筹集渠道

政府可允许民营机构对一些基本康复服务项目收取适当的费用,明确收费项目与标准,增加民营机构自我筹集资金的能力,这部分收取的费用不包括在国家对于残儿救助的补贴内,在康复过程中,若康复费用已然超过国家补贴范围,则超过费用应由个人承担,如果个人无力承担,则可向所在地残联申请康复补助,但残联有权力对这些经济能力薄弱的家庭进行审查,以防止政府不断补助而给财政造成巨大压力,同时民营机构也可减少对政府的依赖,降低机构运行成本,增加自有资金的比重。另外,政府还可以依靠社会慈善基金会的力量,通过向社会筹集善款去支持康复救助项目的实施。

2. 优化资金使用结构,提高资金使用率

民营机构通过收取适当费用的方式,不仅可以减轻财政压力,同时还可以将这部分自留费用用于购买药品、康复设施以及薪酬待遇的发放等,使得这些资金也能有效利用起来。政府在这一过程中节省下来的费用便可以财政转移的方式来支持基层公立机构的发展,保证基层康复质量与足够的人才吸引力。

此外,为了充分利用公立机构某些闲置资源,如康复场地与设施,在康复分级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可将公立机构所需资源预留下来,而多余的场地与设施交由民营机构管理使用,民营机构可节省这部分费用去完善机构其他方面发展,这样也可变相地优化资金使用去向。

总之,本文主要从康复救助与服务的供给一方发现问题,并探讨相应的改革措施。然而,问题却不仅仅涉及到供给方,在康复救助与服务的需求方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 如何筛查各地区尤其是农村的0 - 6 岁残疾儿童,如何改变家长落后的思想观念并提升家长的家庭康复能力,政府又该怎样联合社会各方力量、建立从省到村的筛查制度? 可以说,只是立足于供给方问题,也只提出了一个改革的方向,还有很多现实困境值得我们去反思与总结。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Z].2011.

[2]中国残联党组中心组.“十三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Z].2015.

[3]张金明,赵悌尊.对我国残疾儿童康复的思考[J].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12,18(2):195.

[4]胡莹媛,吴卫红,李燕春等.残疾儿童综合功能评定法的研究:(一)设计[J].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01,7(3):108.

[5]郭春宁.新医改框架下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思考[J].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10,16(11):1099.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第4篇

12月3日7时,北京通州马驹桥附近村民在大葛庄村一公厕门口垃圾堆中,发现一名赤身裸体的被弃男婴。该男婴头部有伤痕,刚被发现时还能动,但等急救人员赶到时,赤身裸体的孩子已经死亡。

日前,在哈尔滨的一个小区,一初生女婴被生母从住宅楼三楼抛下,随后遭到汽车碾压。被发现时,女婴已死亡,小区保安立即报警。民警赶到通过调取小区监控录像和走访调查,在三楼一住宅内找到了身上还有血迹的嫌疑人。嫌疑人供认,12月9日上午她在卫生间生下小孩后,出门从三楼将其抛下。女婴落地时头部碰到花坛,其后遭到汽车碾压,女婴不幸身亡。

最近一段时间接连发生医疗事件以及弃婴事件,在让人们心痛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热议。锯腿等医疗事件和弃婴事件严重冲击了社会责任感与道德底线,挑战了人们的生存空间与道德良知。

针对此类事件,在国务院新闻办12月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就保定农民郑艳良因无钱手术“自锯残腿”以及“弃婴岛”设立问题作出回应。他表示,保护特殊困难群体的生命安全,建立、健全救助制度是国家不容推卸的责任。而设立弃婴岛,正是基于生命至上、儿童权益优先的原则为出发点,与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与刑法打击弃婴犯罪并行不悖。

关于救助

适当放宽病种等救助标准

此前有媒体报道,河北保定农民郑艳良因无钱手术而自锯残腿事件,引起社会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广泛关注。针对此类情况,窦玉沛回应称,民政部将综合构建涵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以及医疗、住房、教育、就业、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在内的制度体系框架。目前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这方面法规,待成熟后将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窦玉沛说,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是当前我国在社会救助中的短板。在医疗救助方面,确实存在救助面过窄、救助水平低的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患病、特别是患大病的困难群众的医疗问题。在这方面,民政部已经会同财政部在273个县、市、区进行了为期近两年的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据了解,在这方面,民政部将进一步放宽救助范围,将目前救助低保、五保家庭放宽到低收入家庭,以及医疗支出巨大、使家庭陷入困境的一些支出型贫困家庭。同时,在病种、用药目录、定点医院等方面,适当放宽救助的标准和限制;适度提高救助的封顶线;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衔接,发挥各项保障制度的综合合力等。

在临时救助方面,窦玉沛表示,民政部门在实践中发现,有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后,还有一部分人家庭收入虽然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因就医、子女上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出现“支出型贫困”,还有一些家庭因为灾难性情况发生,包括因外出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抢等情况,陷入临时贫困,低保制度无法覆盖,鉴于此,民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关于设立弃婴岛

基于儿童权益优先原则

窦玉沛表示,在对困境儿童实行分类救助保护制度的基础上,民政部将积极争取将事实上无人照顾的儿童纳入国家保障范围,同时积极探索推进儿童保护制度。

窦玉沛介绍,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主要是指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放弃了监护责任,即俗话说的“爹死娘嫁人”的现象,或者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离异,放弃对儿童的监护责任等。这部分人在学术上被称为亚孤儿,他们也生活在困境中,亟须社会保障。“我们在不懈努力,争取把这部分孩子纳入到国家的保障中来。”他说。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在加强对困境儿童实行分类救助保护方面已取得一些进展。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孤儿保障的意见,将所有孤儿纳入国家保障,其中集中供养的孤儿一般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分散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补贴600元,共保障了超过57万名孤儿。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意见,把流浪儿童纳入国家救助保障范围。2012年,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发出通知,将受艾滋病感染的儿童参照孤儿纳入国家的保障制度。

针对近日媒体报道的深圳等地设立弃婴岛的情况,窦玉沛表示,在我国,遗弃婴儿属于违法行为,也为社会道德所不容。遗弃婴儿的父母或者其他人员在遗弃时选择比较隐蔽的方式和不易被发现的地点,导致孩子因为不能被及时发现而死亡,使一些本来就有病的孩子因为得不到及时救助病情加重,有的终身难以治愈。设立弃婴岛,正是基于生命至上、儿童权益优先的原则,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与刑法打击弃婴犯罪也是并行不悖的。

窦玉沛强调,在深圳设立弃婴岛的问题出现之前,事实上早在2011年6月,石家庄市就设立了孤儿岛,在这期间民政部和有关部门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社会组织的代表进行了认真反复的论证,形成共识,专家学者们建议在全国推广。

关于设市标准

正在调研形成新标准

针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方面提出的新要求,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政部正在调查研究,将提出对1993年制定的设市标准的修改意见,形成和完善新的设市标准。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完善设市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对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可有序改市。李立国说,这些提法可以视为是对行政区划管理改革的决策型意见。在实施上,关键在于具备条件、符合条件。“不是所有的县,也不是多数县能够改市、改区,而是人口密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集聚的人口,尤其是非农业人口达到城市化的标准,并且各项经济总量指标达到城市化的程度,才构成撤县设市和撤县改区的条件。”李立国说。

对于人口集聚规模大的特大镇有没有可能撤镇设市,李立国表示,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提法,主要还是对其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支持它们更好地发展。

责任编辑/乔旭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方案 第5篇

一、康复救助范围。

具有县户籍(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14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和孤独症儿童。

二、康复救助内容。

(一)机构康复训练。由定点康复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

(二)医疗手术补助。

为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等,对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费部分给予一定补助。

(三)辅助器具适配。

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三、康复救助标准

(一)机构康复训练

1、听力、言语、智力和孤独症儿童康复: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0元。

2、脑瘫(肢体)残疾儿童康复: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0元。

(二)医疗手术救助

1、人工耳蜗手术补助。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等相关费用报销后,自费结算部分,予以一次性补助1万元(1万元以内实报实销)。每人仅限1次。

2、肢体残疾矫治手术补助。对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实施手术的,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等相关费用报销后,自费结算部分,每年予以一次性补助10000元(10000元以内实报实销)。每人每年仅限1次,每人手术累计救助不超过3次。

(三)辅助器具适配

1、听力残疾儿童:为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助听器。助听器救助标准每人不超过7000元。每人仅限1次。

2、脑瘫(肢体)残疾儿童:根据适配机构评估,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适配辅助器具。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第6篇

近日,笔者在XX县妇幼保健院获悉,该县30余名残疾儿童通过筛查获得国家“七彩梦”行动计划和省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救助资格,将在XX市中医脑病医院获得康复方面的相关救助。

12月8日,“七彩梦项目”、“彩票公益金项目”项目实施医院——XX市中医脑病医院派遣专家 5 人来到XX县,在县妇幼保健院的配合下,深入全县农村对残疾儿童(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肢体残疾儿童)进行脑病筛查。共筛查出脑瘫儿童患者18人,智力低下儿童3人,听力障碍儿童患者1人,化脓性脑膜炎儿童患者1人,诊断不明确12人。获得救助资格的罹患儿童可在2015年3月底前,在XX市中医脑病医院接受“康复救助”。脑瘫患儿每人可享受13200康复救助补贴;智力残疾、孤独症患儿每人享受12000元康复训练补贴;肢体残疾患儿每人享受17200元矫正手术补贴。据了解,该县贫困家庭儿童去医院接受康复救助还可获得项目实施医院的交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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