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2024-06-11

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精选10篇)

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第1篇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毕业论文是教学科研过程的一个环节,也是学业成绩考核和评定的一种重要方式。毕业论文的目的在于总结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具有综合地创造性地运用所学的全部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使他们受到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

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在古今中外的社会、道德、政治和法律思想中,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热门话题。有的人认为法律即道德,违反道德的法律是“恶法”,不具备法的属性;有的人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有严格的界限;另外的一些人则认为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事实上,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的必然联系,两者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渗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新时期出现新的内容,两者的融合更加紧密,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于现阶段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统一,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 道德 统一 法治

一、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

法律和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只有两者并立互补,协调发展,才能使社会、国家得以有效的维系和保障。

(一)法律与道德的内涵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般来说,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是指一切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里说的一切国家机关包括了各自、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法律有四个特征。一是法律是概括的、普遍的、严谨的社会规范。二是法律必须国家制定和认为的。三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国家认可和保障的。四是法律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

道德是人和人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行为规范。道德一般有四个特性。第一是规范性。它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人们行为的一种标准。第二是渗透性。道德规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第三是稳定性。道德规范的稳定性比法律还要强。一种道德观念形成的道德规范上百年、上千年不会变的。最后它与法律的最大区别主要是自律叫自律性。道德按它调节的社会关系领域来分类,一般可分为三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婚姻与家庭道德。道德的本质是社会成员之间、人与人之间关系最深刻的反映。它是人类文明的一种现象,最能反映人的本质的就是人和人的关系,是人类诞生、进化和成长过程中完善自己的一种尺度或一个标志。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道德与法律两者相辅相成,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撑,道德需要法律的辅佐,但是两者也有区别:

一是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道德和法律在调整对象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为:道德主要是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动机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法律主要指向人们的外部行为,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具体来讲,道德命令是内在的、自觉的,法律史外在的、强制的。道德包含动机方面的考虑,要求人们根据伦理责任的意识行动,法律则不考虑潜在的动机,主要以行为的外在方面作为依据。

二是调整的手段不同。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基础上,它通过社会舆论的批评与谴责及主体的自我反省促成主体遵守道德。法律调整主要通过有组织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得到实施。法律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强制制裁措施,在主体违法时国家机关就应当对违法者实施制裁。可见,道德的主要调整手段是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律调整的主要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前者比较分散,后者则是有组织的。

三是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大于法律。许多行为受到道德的调整,但没有被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不为法律禁止也不为法律所保护。相反,违法行为基本上都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

四是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首先,法律主要是以宪法、法律等确定性和规范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道德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信念和社会舆论当中。其次,法律规范则是条文化的、比较具体,明确具体地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能够为主体提供明确性的指引。道德一般比较抽象、原则,没有具体规定行为模式及其法律后果。因此,法律体系的存在与范围可以通过权威性法律资料加以确定,可以为法律的实施提供明确而确定的依据,这是道德所不具备的品质。

(三)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具有紧密的联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者有共同的起源。无论是伦理学界还是法律史学界最终都找到了一个共同根源¬¬──禁忌。伦理学界根据人种志学的研究认为,道德形成的标志最初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关于禁止通婚的规则。在原始人那里,道德最初就是以各种生产的禁忌和性交禁忌的形式出现的。同样是原始社会的禁忌,作为禁止性规范(勿为性规范),在法学家那里则被认为是“法律的源头”。如食物禁忌被看作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禁止性规范。

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第2篇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含义

社会主义道德的主要内容、核心、原则、作用

二者的三方面的主要相同点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促进关系 第3篇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恩格斯说:“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 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 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 有着不同的道德观, 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 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 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 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 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 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

二、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

道德是立法的价值基础。道德是执法和守法的不可或缺的精神条件, 法律是道德提升的外在条件。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跨越道德的底线, 因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道德是法律的基础, 法律要服从道德的正义性价值取向。法律能使道德规范化, 使其上升为法律规则或者法律原则, 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或者威慑力、权威性。

法律是道德的制度化实践。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者个别的法律原则, 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 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但是这样说并不是说法律就是道德, 道德就是法律。一方面道德和法律作为两个独立的实体, 法律有赖于道德的存在, 但是又是独立自主的, 不完全依附于道德规范。另一方面不是承认每一条法律规则都要有与之相对应的道德规范, 也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可以转变成为法律制度的范畴, 之左翼称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其实质是在总体上, 道德支撑着法律制度的建立, 维系着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普遍认同感。

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 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 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无法可依”的, 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法官在审理一个案件的时候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如何正确适用和解释法律, 而不能仅仅以道德或者社会舆论作为判决的依据。然而, 在立法出现空白或者矛盾时, 道德和习惯等社会规范本身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民事法律的渊源。

三、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历史渊源及其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在中国的历代以及西方, 法律与道德关系也早已经被重视。早在西周时统治者就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西汉统治者总结了秦亡的教训, 提出“礼法并重”, 继而董仲舒论证了“德主刑辅”的思想, 认为“刑者德之辅, 阴者阳之助也” (《春秋繁露·天辨在人》) 。无论是“明德慎罚”、“礼法并重”, 还是“德主刑辅”, 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封建的“法治”是人治下的“法治”, 是泛道德主义, 是把法律作为手段来配合推行封建的伦理道德。

西方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也源远流长。早在两千多年前,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就认为, 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 正义就是以善待友, 以恶对敌。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主张守法是人的道德责任, 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德和善。西方许多著名法学家都认为, 人对社会道德理想的追求是通过法治体现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是斯多哥学派的自然法, 它对罗马法和罗马法学产生了巨大影响。自然法的核心就认为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自然法构建了自然、理性、正义、平等的价值体系。

从中西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发展中可以看出:东方伦理法与西方自然法都主张把外在的法律内化为人们自觉的意识, 法律只有成为人们的心理、情感需要才能得到普遍自觉的遵守, 法律总是代表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追求, 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始终是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

四、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时代必然性和实践应用

法理学有关法与道德相互关系的原理告诉我们, 一方面, 法对道德具有有效的传播作用。另一方面, 道德对法律具有评价和推动作用。法律规范要有道德作为价值基础。法的制定, 要考虑道德的要求, 失去道德价值, 就失去了判断法律善恶好坏的标准。道德的发展, 对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推动了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另外, 道德对于法不能调整的社会关系, 积极调整, 弥补法的不足, 使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更加圆满。法与道德是相互渗透, 相辅相成, 协调发展的。将法与道德相互关系的原理应用于治理国家的实践, 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否则, 必然影响和阻碍社会的进步。

总之, 法律与道德两者在整个社会的调整机制中是缺一不可的。在新的时代我们要弄清两者的关系, 分清楚两者的轻重, 合理的发挥其自身的作用。在现代社会里, 法律与道德的结合也是势在必行的趋势。当今, 我们必须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同时形成社会主义市场道德, 构建具有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和框架, 使传统美德和新型规范相渗透, 法制和德治相辅相成, 把依法治国不断完善, 使以德治国深入人心, 为改革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摘要:法律与道德是法学上的一个永恒的话题, 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 都是为一定经济基础服务的, 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 社会的发展需要的是两者相互的促进, 相互的补充。我们要以崭新的眼光审视.法律与道德, 弄清楚他们之间的新型关系, 将其有机结合、协同发展, 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 为经济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与道德环境。

关键词:法律,道德,相互促进,法治,德治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2]刘新国.论道德在法的运行中的作用[M].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出版社, 2003.02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初探 第4篇

关键词:实证主义法学;现代自然法;拉德布鲁赫公式

一、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界争论

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使得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再次成为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其中实证主义法学主张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现代自然法主张描述法律普遍需要某种道德评价。两种理论之争,突出表现在哈特与富勒之论战。

哈特在《实证主义与法和道德的分离》一文中阐述了实证主义立场的五种观念,其中第二项“法律与道德之间或者法律实际是什么与法律应当是什么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 ,被视为实证主义法学的根本特征,也被称为实证主义的“分离命题”。[1]哈特就是在论述“分离命题”的基础上确立了实证主义法学的立场,明确了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他认为,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法律是一个独立的体系,法律与道德并不存在逻辑上的依附关系,法律效力不以是否符合道德为存在依据。但他也并不绝对反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他从重要性,非有意改变,道德罪过的故意性和道德强制的形式等四个方面论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2]

富勒作为现代自然法的代表,坚持法律与道德不可分,认为法律本身的存在也必须以一系列法制原则为前提,这些原则就是法律的“内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这种“内在道德”包含八项原则:法律的一般性,颁布,溯及既往型法律,法律的清晰性,法律中的矛盾,要求不可能之事的法律,法律在时间之流中的连续性,官方行动与公布规则之间的一致性。[3]在他看来,法律就是使人类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这项事业是有目的性的,那就是通过不断的努力实现人类服从于一般性规则指导,这就是法律“内在道德”的追求。富勒的论证摒弃了传统自然法寻求外在依据的思路,从法律自身出发,以法律存在“内在道德”的论点,论证法律与道德不可分。

实证主义法学与现代自然法学的这次交锋,可以说双方都有其合理性的论断,也辨明了许多问题,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在理论上仍难得出确定性答案。

二、实践中法律与道德的复杂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互动关系

实践中法律与道德多有重合的情形,比如关于杀人放火的规范。在尚无法律时,杀人放火是通过道德规范的。直到道德对此种现象无力调整,需要法律这种强有力的规范,于是就有两种规范共同调整杀人放火这类行为。可见有些法律的内容直接源于道德規范。

再看计划生育政策,一国因人口、社会环境等因素,为了可持续发展而实施相关法律。随着时间推移,人们形成了一种以少生、优生为内容的道德意识。此时若有人不顾法律超生,不仅受到法律惩罚,还会受到社会道德谴责。可见法律同样对道德有重要影响,一种道德风气的形成,或许就是当时的法律促成的。

因此,现实中法律与道德存在一种互动关系,法律会借鉴道德,道德意识的形成也可能受法律影响。

(二)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

实践中法律与道德的规定相冲突是个难题。当有权威的法律与正当性道德标准冲突时,实证主义法学仍坚持法律有效,“恶法亦法”;而自然法学认为该法因违背道德标准无效,“恶法非法”。较好解决该问题的是拉德布鲁赫,他提出如下公式:①法的安定性原则上优于合正义性。这是因为实在法的存在本身即有一种价值:有法总好于无法,它至少产生了法的安定性。所以通常情况下,安定性处于优先地位。②当法律违反正义的程度已经达到无法容忍的程度时,这个法律就不再是法,而只是权力的运作。如果具有安定性的实在法与合目的性和正义之间存在严重的对立关系时,那么实在法就应当让位于正义。③为补充原则二,可提出另外一项判断标准:立法者在立法时如果有意地不承认正义的核心原则——平等原则时,这个制定法就会丧失法的资格。因为凡正义根本不被追求的地方,凡构成正义之核心的平等在实在法的制定过程中有意地不被承认的地方,法律不仅仅是“非正确法”,它甚至根本上就缺乏法的性质。[4]

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提出,调和了实证主义法学和自然法学在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情形时的对立态度。“恶法”究竟是不是法,仅依实证主义法学或者自然法学的思路来判断是不够的。因为“恶法”的“恶”是性质问题还是程度问题,是主观性问题还是客观性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思考。拉德布鲁赫的解决方案应当肯定,他在论证中对法律各种价值的考量,对立法者主观意志的分析,全面地把握了这种冲突中的各类要素,为其解决提供了更好的途径。由此我们得出在最极端情形下法律应当服从于道德的结论,但这并不推导出法律与道德就存在逻辑上必然联系的结论。

三、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初步结论

通过对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分析,我们的结论是:在逻辑上,如“分离命题”描述的那样,法律与道德不存在法必须始终反映道德基本要求的关系,法律是一个独立的体系。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体系,各有其自身的规则结构、实施方式和影响后果。而现实中,法律与道德有多种密切联系。在其重合的部分,存在一种互动关系,法律可能直接源于道德,法律的具体内容变化受到道德影响,相反某类法律规定也可能促从某种道德规范的形成。在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不是一概否认法律权威,也不是否认道德效力,而是具体分析冲突内容,全面考量冲突的性质和程度等方面,最终获得较好解决。

参考文献:

[1]徐显明主编:《法理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9页.

[2](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72~174页.

[3](美)富勒著:《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7页.

[4]徐显明主编:《法理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作者简介:

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第5篇

[本课知识系统表]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

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我国制定法律的主要形式

规定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行为规则的一个重要特点

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

法律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第6篇

(请学生阅读课文,分析我国法律的本质和特征。然后归纳,从而让学生更好地把握社会主义法律的含义。)

第一、我国法律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即规定公民的权力和义务;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

第二、我国法律的`本质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广大人民(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二)我国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容。(板书)

(请学生新闻记者教材,回答出我国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容、核心及其作用。教师归纳。)

(社会主义道德是人类有史以来最高尚的道德的内容、核心及其作用。教师归纳。)

社会主义道德是人类有史以来最高尚的道德。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崇高精神(诸如热爱祖国和人民,关心集体,热心公益等);二是社会公德(如助人为乐,扶贫帮困,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等);三是职业道德(如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四是家庭美德(如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勤俭持家,公职里团结等)。其核心是为人民服务,原则是集体主义,作用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通过以上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内容、特征的分析和社会主义道德内容、作用、原则的学习,我们就不难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和道德的相同点了。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相同点。(板书)

阶级本质相同:都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指导思想相同;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任务和目标相同:都是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

在社会实践中,我们能够清楚看到二者共同之处的具体表现:凡法律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谴责的行为;凡法律要求、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倡导、赞扬的行为;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道德的要求。

由此可见,它们二者是互相作用、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听。这就是第二目题要讲的内容。

(3)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相辅相成(板书)

具体表示:(请学生读教材相关内容,教师归纳。)

3.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自觉做到守法、护法(板书)

由于法律与道德具有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有着较高的道德水平是遵纪守法以及能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思想基础,所以,青少年从小提高道德修养,不但能自己做到自觉守法,还能成为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卫士。

我们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又由于法律和道德的不同点,因此二者不能互相代替、混为一谈。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是有强制性的,特别对于惩治犯罪,具有特殊意义。把握好二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才能正确实施法律。

小结:今天,我们学习了两个新概念: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明确了一个新观点: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是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的。获得了一个新认识:提高道德水平对守法护法有重要意义。

[巩固新课]

请同学看教材第16面“新闻记者与思考”,回答案例后;面提出的问题。

[课后作业]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小编推荐] 第7篇

我在书上看到过:“道德管人的心,法律管人的行。道德催人向上,法律防人向下”书的下面有这样的注释:道德的下线,正是法律的上限。他们共同构成一条道德与法的的“地平线”。其上是道德的天空,其下是法律的地域。

其实在我的心里,道德与法律是此消彼长的反比关系:道德来的越多,法律就需求的越少,而法律越来越多,则可能意味着反对道德的事情越来越多。但他们又有一个共同点:终极目的都是消灭法律,回归道德的天空。

对于道德与法律的对立(反比)关系,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我们经常可以在焦点访谈节目中看见这样的情节:有些记者铤而走险进入某些黑加工工厂进行暗地拍摄,真相的公布固然大快人心,合乎道德标准,但从法律的观点来看,记者们的做法却又侵犯了那些黑加工工厂老板肖像权,隐私权等等诸多权利.本来记者无可厚非的作法在法律面前却显得苍白无力。

所以有时当人们走在道德这条路上时,我们应该看看自己的路,是不是僭越了法律的斑马线……

在我国古代向来是先考“德”,再考“法”,有句话叫:德法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但我认为如果真的把德法比喻成车轮的话,那道德就是后轮,而法律只是前轮,后轮的道德总是能为前轮的法律提供动力与支持。法律的产生和演变本生就是让法律消失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而法律道德化则强调形成人的内在思想与品质。诚然,后者更为重要。

浅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第8篇

一、法律与道德的概念

( 一) 法的定义

法是维护秩序和正义的, 是公平的象征。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是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 二) 道德的含义

“道”是万法之源,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意指群体所表现的、关于人的正派行为、品质和目标。道德的内容归根结底是来源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及其所决定的利益关系。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社会通过法律制裁不道德行为的权利并非必然地针对任何一种不道德行为, 而且, 也不是在一切不道德行为的场合都可以加以运用。法律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其法的性质和效力, 即使严重违反道德的也仍然是法, 只不过是“坏法”、“恶法”, [1]即“恶法亦是法”。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一直是法哲学的一个重要问题。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在于前者约束内心, 后者约束外在行为; 前者只是具有说服力, 而后者具有一种物质的强制力。笔者粗略的总结了几点不同: 1、保障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它所授予的权利或权力必须受到尊重, 并在遭受侵害时得到司法机关的强制保护或恢复。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2、范围不同。道德约束人们的外部行为和精神世界, 要求行为和结果的善, 更要求行为动机的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 但只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 法律不存在“思想犯”。3、性质不同。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 具有很强的他律性。道德则依靠人们的自觉性, 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来实现, 具有很强的自律性。法律指示外部行为, 道德指示内部行为。这一区别似乎很肤浅, 然而如能正确理解它, 就能够也必须坚持这一区别。4、制裁的方式不同。违反法律将承担法律责任, 受到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制裁, 是一种“硬约束”; 违反道德行为规范, 是自我谴责和舆论压力, 是一种“软约束”。5、表现形式不同。法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 以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 如宪法、刑法、民法等。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以“社会意志”形式出现, 一般不通过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

总之, 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看到, 一个人的行为可能既符合有关的道德规则, 又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则; 许多规则同时是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这都使我们有必要去区别它们。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 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 然而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2]

三、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在产生的基础和服务的目标上都有密切的联系, 即一定社会的法律和道德都由一定的经济基础产生并服务于这个基础。如果通情达理的人们相信某种行为是不道德的, 而且也相信———无论这种信念是对是错, 只要它是诚实和不带感情色彩的就可以———他置身其中的社会的正直的人不会有别处, 那么, 就法律的目的来说, 这也是不道德的。[3]其次,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表现为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

( 一) 相互制约。道德通过正当性评价, 推动和引导法的废、立、改、及实施; 法则通过立法和实施, 促进道德的发展, 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 推动社会公德的发展, 制约道德或不道德的行为不会越出社会基本秩序的许可范围。例如, 可以见义勇为, 却不能违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规范而义愤杀人; 不守诚信, 法律并非都给予制裁, 但如果严重到欺诈致人财产损失, 则要负法律责任。

( 二) 在内容上相互渗透, 相互重叠。法律制度中含有道德规范的内容, 道德规范中也包含法律制度的某些条款。法律蕴含着道德精神, 法律中许多规范都是根据道德原则制定的; 相反, 道德也从法律中吸取许多内容。尤其在价值层面, 两者难以割裂。两者竞合的趋势、相互渗透的倾向不断加强。

( 三) 在地位上相互转化, 相互吸收; 法律与道德往往起着相同的作用, 共同维护社会基本秩序。从实际来说, 道德一般是法律正方性、合理性的基础, 道德禁止或者所要求的, 大多也是法律做出相关规定的重要依据。这体现了道德法律化的结果。

( 四) 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两者的相互保障主要表现为存在和功能上的互相促进和互为条件。比如法律会维护与其一致的道德存在和加强其作用, 道德则为法律提供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并以道德秩序保证法律作用的发挥。法以其独有的魅力, 在调整基本社会关系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和重视法的作用实现法的价值, 坚持政府由法律而非由人来统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 法律应该以道德为基础, 我们不能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在当今, 只有两者相融才能促进社会发展。

四、法律与道德的矛盾解决构想

( 一) “道德立法”, 完善立法

国家立法机关应该通过法律强制力把一些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变成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 充分考虑法律与道德的目的, 同时, 也要考虑未来社会发展可能出现的情况。立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法律之外的美德或其它原则的某种方式决定着法律的内容, 如“不得不公正地损人利己”、“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以及刑法上的量刑, 这些道德原则就很好的被作为立法的基础, 其实它们本身既是法律原则又是道德原则。

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公平正义, 而不在于法律其本身, 因此, 当法律不能真正实现其价值时, 道德本身就可以超越法律而作为其判决依据。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就应该考虑到一个行为如果在法律上要负法律责任的, 在道德层面也应当要受到社会的谴责。就是说, 法律本质上是道德的, 法应当是合乎道德的。

( 二) 司法实践, 兼顾两者

法律与道德的矛盾冲突, 长期存在于法律实践中, 在面对冲突时, 法官必须拥有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使法律在处理社会关系时有较大的适应性, 作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道德规范的判决, 要避免像“彭宇案”所带来道德危机的类似情况发生。

当道德与法碰撞, 不仅法律的严肃性必须要被尊重且法律的地位不容撼动, 而且, 法律在实行中, 也应该考虑到道德所存在的问题。虽然最终道德本身不是检验法的最终形式上的标准, 但法的存在并不禁止道德可被采用在“法的形式”中。例如, 当某些法律未禁止的缺德行为引起了社会强烈普遍的憎恶感、成为众人矢之的时候, 法律就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如果法律此时袖手旁观, 不仅缺德行为会对社会造成损害, 而且袖手旁观本身也是对社会的一种损害。

法律现实主义者认为, 法官不能而且不该无视判决的社会背景和结果。因此, 法官在进行判决时, 要考虑此类案件所带来的社会效应, 不能忽视了道德的存在, 更不要被社会舆论左右, 影响了对一个案件的正确判断。

五、结语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典型的法理学论题。不管是法律的道德化, 还是道德的法律化。说明了道德需要法律的支持, 而法律的出现, 也说明了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存在的不足。为了使法律发挥更好的作用, 就必须在法律之中加入“道德”。法是符合正义、道德原则的, 不道德的法律无法成为法或继续是法。因此, 在处理社会关系时, 既要避免“法律万能”, 也要防止“道德至上”。

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直以来是法理学研究的问题, 也是法学家长期困惑和争议的热点问题之一。从探讨法律的原则, 法律的性质, 法律的价值, 法律的效力以及法律的运行, 甚至是法律的渊源, 都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 笔者认为法律应该以道德为基础, 坚持“道德立法”。

关键词:法律,道德,道德立法

参考文献

[1]王晓锋.“合法的道德恶行”之化解路径[J].法制与社会, 2014-07-25.

[2]赵利.法律的道德性与法治[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 2004-12-30.

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第9篇

一、两者的内涵

法律是依靠国家机器的力量保证实施的统治者的意志和国家意志,被外部的环境决定。它调整的是社会的部分内容。道德是被一定的外部环境影响,评断是非和对错的舆论或是思想,它调整社会的各个方面。同样都是规则性的存在,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密切,它们有相互渗透的地方,也有很多大相径庭的地方。它们独立的存在,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同时很多时候还能和对方互补。

二、两者的关系

1.两者的区别

就从出现时间而言,道德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法律是国家出现以后才有的产物,调整的内容也不尽相同,道德调整的范围几乎包括了人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而且从行为到内心的想法都有涉及,而且要求高,但法律不是,法律的内容是人的权利和相应的义务, 是一些关系到国家能否稳定,能否存续的根本性的问题,主要关注人们的行为,要求人们严格按照规定来做事,只要行为不违反相应的规定,就是可以的,对于内心很少涉及,不存在“思想犯”,至多就是在行为的动机上花点功夫。它们生效的方式也不同,道德主要是靠人们自己的自律,自我反省或是教育引导,法律还是靠国家的强制性的力量来起作用,因此,它们在约束人们的行为时所拥有的力度也就不同,违反道德并不会受到实体性的惩罚,至多会受到良心的责备,他人的谴责,但违反法律可能就会面临严厉的制裁,面对国家机器的力量。它们的表现形式也不同,道德由于它的靠人们自己约束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价值观等一些思想和精神的层面,如社会的舆论等。法律主要表现为具有规范性的文件。

2.两者的联系

道德和法律虽然不尽相同,但是作为调整社会的生活规则,肯定是有很多相通之处的,从实质上来讲,法律体现的是统治者的意志,这种意志本质上也是一种属于他们内部的道德。法律和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转化,二者在人类社会早期联系密切或者说互相不分,以我国古代为例,德与法互为表里,共同承担着治理国家的任务,很多情况下违反了道德就是等同于违反了法律,法律是从道德中脱离出来又进行了自我发展和改变形成的产物,即对道德的继承和扬弃,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没有完全和道德没关系的法律,道德是评价法律的标准,如果法律脱离道德,那它必将和社会产生冲突,存在时间不会长,我国古代秦朝就是先例,法律太过残忍,虽然国力强盛,但难逃二世而亡的结局。就当今而言,很多的原则,如公平,正义等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而且本身也就被作为法律的原则。

由于道德规范调整的范围很大,法律因为其追求稳定的特点,难免会出现死板的情况,这时候道德规范就可以有效的弥补法律的不足。同时也能更好的保证法律的实施和发展,如果全民的道德修养都得到提升,从业者的素质变高,那么他们遵守相关规定,维护法律的意识就会增强,慢慢的就会形成一种信仰和社会认同的价值观,这必定会给国家的发展带来好处。

法律对道德有着反作用,法律靠明确的规定给人们的行为划出了界限,有着一定的指引和导向作用,它也是传播道德和维护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处罚的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这也就让人们都自觉的遵守道德要求,遵守法律,一定程度上保护和传播了道德。

三、法律和道德在当前中国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和世界的接轨,我国传统文化观念和外来的思想、制度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很多传统的习惯、观点受到了冲击,使得一些人对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产生了质疑,同时因为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让很多人逐渐漠视道德的价值,过度的追求眼前利益,只关心是不是违反了法律,甚至还通过很多手段逃避法律的处罚,一定程度上污染了社会的价值观,出现了拜金等不良的思想,当然,在法律不断进步、社会不断前进的过程中这些问题也是难免的。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化,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知法守法成为了每个人的必备素养,社会上有着弘扬浩然正气的价值导向。继依法治国之后,又提出了以德治国,道德和法律出现了相互配合的趋势,这也是整个世界的发展趋向,对于我国而言更是意义很大,这是传统和外来思想融合的结晶,是对古代礼法合一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在现金的时代又给了其崭新的生命力。从国家而言,这更有利于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进一步转化,从个人而言,有利于实现从外界的规范和约束向自我克制,自我管理的转变。法律的价值被充分的发扬,道德的观念也得到了升华。

四、结语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很长时间以来众多学者津津乐道的问题,而且两者的关系对于社会也确实很重要,能否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直接影响到国计民生,影响到国家法治的水平,研究此问题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依法治国的推进是有借鉴意义的,处理好这两者间的关系,是世界上大环境的要求,也是我国更好发展的客观需要。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第10篇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素质教育;成才

大学生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是指接受过大学教育的人,作为社会新技术、新思想的前沿群体,是国家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作为肩负振兴发展国家使命的大学生,不光要学好专业知识,更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应当热心于改革和开放,有艰苦奋斗的精神,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努力为人民服务,为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而献身;应当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增强法制观念,有良好的品德;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做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大学生成长成才所遇到的基本问题为切入点,以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教育为主线,以帮助大学生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目标。因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精神,中宣部、教育部颁发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即5号文件),明确了四年制本科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设置,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规定为思想政治理论必修课。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与大学生成才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培养责任意识

责任心可以养德,责任心更可以树德。责任心一旦成为一种群体行为,形成气候,其含义就不仅仅是责任二字本身,它会形成一种社会精神。责任心代表的是理性,是积极的精神。作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一分子,责任心要靠我们每个人去实践,要变成每个大学生乃至每个公民的自觉行为,这对国家的发展和个人的修养都是弥足珍贵的。责任心是个人对自己、对他人、对家庭、对集体、对社会所负责任的认识、情感和信念,以及与之相应的遵守规范、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态度。责任心与我们的价值观是紧密相联的。如果他的价值取向以奉献为乐,那么他就会有很强的责任心,事事都认真负责,反之,则对人对事漠然置之。尽责尽心并非听他说得如何动听,并非他“人人一份事,事事尽责任”的口号喊得如何响亮,责任心是要反映在行动之中的,它的强弱是要通过行为来体现的。一个有责任感的人,不管他承担什么样的任务,在责任、克服困难、纠正错误面前,他对自己总是没有借口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从绪论中第二节《肩负历史使命》、第一章第二节《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第二章《继承爱国传统 弘扬民族精神》等等,几乎每章都在强调大学生的责任感,培养大学生的责任意识。

二、造就良好的道德品质

道德品质包括全面的科学文化素质、培养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的身体心理素质和美育的思想。而这些都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重点阐述的内容,将其设为具体章节详细加以论述。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绪论至第五章中谈到了有关世界观、人生观,道德及社会公德等问题。思想道德是做人的根本,是人生的动力因素和导向因素。一个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所形成的凝聚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生产力的精神动力,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凝聚力是一个国家的综合竞争力,精神力量对一个国家的兴衰起着重要的作用。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基本要求就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我们应做到第一,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逐步学会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和道德现象,识别各种社会思潮,正确认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客观规律,树立科学的世界观。第二,树立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人生观,发扬对国家和人民的奉献精神,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第三,树立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价值观,养成高尚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努力做到:诚实守法、勤劳敬业、谦虚谨慎、言行一致、乐于助人、见义勇为、尊敬师长、礼貌待人、朴素大方、尊重他人劳动、爱护公共财物等。严格遵守校规校纪,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秩序。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绪论中和第一章中谈到了关于科学文化素质的学习方法。科学文化素质是人的知识、智能、学习方法和创新精神,是人发挥社会作用、实现人生价值的本领。科学文化素质是形成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前提。加强文化素质培养的目的在于巩固整个素质教育的基础地位,以发挥文化素质的积极作用。从目前情况看,大学生最基本的文化素质培养至少应达到以下几点:第一,建立合理的知识智能结构。第二,了解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第

三、学习世界优秀文化成果。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第三章第三节《科学对待人生环境》中谈到了身体心理素质的培养和良好的人际交往。身体心理素质是指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健康是人成才和成功的基本条件,是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载知识之车,密道德之合。健康的体魄是大学生立业成才之本,是学习和工作的前提。心理素质是大学生成才的内驱力。

健康的体魄可以靠加强学生身体素质锻炼,可是心理健康则需要内外因素结合。心理健康是指有正常的智力、积极的情绪、适度的情感、和谐的人际关系、良好的人格品质、坚强的意志和成熟的心理行为等。健康的心理既是大学生素质要求的重要方面,也是他们成才的保证,在人的综合素质中,人的行为活动同时又是心理活动,所以心理健康是我们是我们有所作为的基础。首先,心理健康可促使大学生成才。第一,心理健康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一个人心理健康状态直接影响和制约着自身的全面发展的实现。充分认识的德智体美劳

等方面的和谐发展,是以健康的心理品质作为基础的;心理状态不佳者,往往不能更好的融入集体的生活之中,不能很好的交际,例如,自负、自私、虚荣、自卑、自闭等等,都制约着自身的发展。第二,心理健康可以使大学生克服依赖心理增强独立性。大学生经过努力的拼搏和激烈的竞争,告别了中学时代、跨入了大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生活天地。在这个新天地,一切都是新的,故大学生必须学会自己照顾自己,学会与人相处,独立学习和思考等等,总之,就是要靠自己解决社会中的各种问题。第三,心理健康是大学生取得事业成功的心理基础。面对新形势和就业的压力,大学生要注意保持心理健康,培养自立、自强、自律的良好心理素质,锻炼自己的社会交往能力,使自己在变幻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做出适宜自己角色的正确抉择,敢于面对困难、挫折与挑战,追求更加完美的人格,为事业的成功奠定坚实的心理基础。

21世纪是人类生存和发展面临激烈竞争的时代,是高度信息化、智慧化的时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文化、观念等都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人际交往的目的和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如何适应这个变化而处理好人际关系,是摆在每个大学生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它将直接影响到大学生的成才与发展。

人际交往是个人社会化的起点和必由之路。即个人学习社会知识、技能和文化,从而取得社会生活的资格,开始发展自己的社会化过程。如果没有他人的合作,个人是无法完成这个过程的。社会人都有与人交往的需求,所谓“物以类聚,人与群分”的合群倾向就是这种需求的表现。这种“合群”更有利人们战胜各种灾害难关,更有利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说,人际交往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三、科学引导成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与大学生成才具有极其密切的关系。科学引导大学生的成长成才,必须有高质量高水平的教材做基础和支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的出版和使用,既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深化改革的结果,更是科学引导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高度政治责任感和厚重历史使命感的直接体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统领并构成全书的主线,以“四有”新人为落脚点和目标,将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内在地融合为一体,体系缜密,内容精炼,语言流畅,是一本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的高质量高水平教材。新教材的使用将有助于科学引导大学生成长成才,有助于推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取得新的进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与大学生实际的结合,与时代特征的结合,与党和国家需要的结合。其鲜明的科学性体现在一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从宏观层面遵循和坚持了党和国家的意志在高校学生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教学中充分体现的原则;二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从中观层面遵循和坚持了课程建设与教育教学规律在高校学生立志、树德、做人、成才教育中充分体现的原则;三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从微观层面遵循了大学生个体成长成才需求规

律,坚持促进提高大学生全面素质在高校思想道德教育中充分体现的原则。

上一篇:柳湾小学:积极开展五创联动进校园活动下一篇:简短精悍励志伤感语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