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

2024-08-15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精选7篇)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 第1篇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一)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一般性问题,经组织调查与核实后,需要提醒谈话。

(二)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谈话。

(三)学校重点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需要定期进行提醒谈话。

(四)其他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提醒谈话。

(五)提醒谈话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三条 组织人事处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有关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工作上华而不实、脱离实际、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第六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二)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说明。

(三)根据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有关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

(四)根据工作需要,向约谈人提出诫勉的主要事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七条 诫勉谈话的要求和规定。

(一)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

(二)谈话诫勉要做好谈话记录,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被约人、谈话人、谈话内容等。

(二)对谈话中涉及的较重要问题,需要被约谈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被约谈人应提交书面材料。

(三)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校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接受函询和诫勉谈话,是组织了解情况,澄清是非的重要措施,被约谈人应正确认识,如实报告情况。

第九条 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组织人事处留存。

第十条 谈话人对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9月7日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 第2篇

为加强对公司(集团)各级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省委办公厅和公司(集团)有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对象及范围: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条 诫勉谈话和函询的管理权限:

1、公司(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按照公司(集团)规定进行;公司(集团)党委书记或董事长可根据公司(集团)的委托对班子其它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公司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对领导班子其它成员进行函询;

2、公司(集团)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公司机关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由公司(集团)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根据具体情况,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委托其所在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委托下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函询。

3、公司(集团)各单位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含队级)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或函询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纪委(纪检员)、组织(人事)部门进行。

第三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当由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谈话、函询的事由,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集团)、本单位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未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程序,作风专断,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作风飘浮,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不严格执行上级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顾全大局,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及公司(集团)有关廉洁经营、廉洁自律的规定,不能廉洁自律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五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六条 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诫勉一般以诫勉谈话为主。对诫勉谈话后改进不明显,或又出现新的需诫勉的问题,可以进行书面诫勉。书面诫勉期为6个月。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党委的意见,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延长诫勉期(不超过6个月)、或者免职等组织处理。对及时改正存在问题的可以解除诫勉。

第七条 纪委、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各级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从业、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向被反映的对象进行函询。被函询人员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收到函询的5日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回复组织的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 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并签字)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承办组织或部门留存,装入各级领导干部廉洁档案,承办组织或部门同时相互抄送。

第十条 纪委、组织(人事)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非中共党员的各级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集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公司(集团)诫勉谈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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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对象

单位与职务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谈话人

单位与职务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 第3篇

一、充分认识干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1.做好干部监督工作, 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关键环节。组织部门开展干部监督工作, 就是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切实提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一个企业, 选好党政领导班子, 特别是“一把手”意义重大, 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同样意义重大。否则, 领导干部一旦失去监督, 就容易产生不良风气, 滋生腐败。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腐化堕落, 就会影响企业的党风政风, 就会在职工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 严重破坏党的形象。所以, 将干部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全过程就显得非常重要, 也非常必要。通过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实施有效的监督, 一方面把真正德才兼备的同志选拔上来, 让那些有真才实学的同志走上各级领导干部岗位, 掌握职工群众赋予的权力;一方面使党员干部不仅政治理论水平高、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强、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还要在面对腐败时, 具有很强的免疫力, 不被各种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所侵蚀, 自觉成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排头兵。

2.做好干部监督工作, 是关心、爱护干部, 促进干部健康成长的有效措施。坚持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 是我们党加强干部监督和党内监督工作的优良传统。一些干部违纪违法, 甚至走向犯罪, 往往是从起初得不到监督和告诫开始的。他们在金钱方面都摆脱不了从严厉拒绝到默认笑讷、从暗渡陈仓到恣意索取, 最终走向犯罪深渊的规律;他们在行使权力方面也都有着大同小异的“路子”, 那就是从按章办事到阳奉阴违, 从我行我素到无法无天的堕落过程。这些腐败现象都有监督不利之嫌, 否则这些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就会及时解决, 就不会头脑发热, 就不会放松要求, 就会清醒地看到自己面前坚固的防线和防线后面可怕的深渊, 就不至于走向犯罪的道路。可见要按照“加强主动监督、前移监督关口”的方针, 坚持以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 探索完善干部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 确保干部监督工作在各个环节、各个关口充分发挥作用, 从而使干部做到在政治上立场坚定, 在经济上不伸手, 在生活中不丢丑, 更好地健康成长。

3.做好干部监督工作, 是组织部门的重要职责。在干部监督方面, 组织部门起着牵头抓总的作用, 承担监督职能的各职能部门具有不可推御的职责, 发挥着各自重要的作用。因此, 加强干部监督工作, 不仅仅是组织部门的重要职责, 也是其他协作部门的重要职责。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主要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实施全程监督, 使其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 在党内监督方面,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有两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是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工作, 主要起到引导、防范和矫正的作用;第二道防线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党内监督工作, 主要起到惩治、警示和挽救的作用, 通过职能部门分工协作, 认真履责, 切实发挥好干部监督的职能作用。

二、党内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对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 是党内监督的重点, 也是难点。要正确认识干部监督工作, 就要充分认清党内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党内监督机构形同虚设。监督的主体部门与监督的工作任务之间缺乏相应的权威性。部分监督条款仅停留于喊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 没有落到具体实际行动上, 党内监督的质量和效果较差。常常事前监督少, 事后监督多;对同级部门监督少, 对下级党组织监督多;对“一把手”约束少, 对一般党员干部要求多;核心内容监督少;一般问题监督多。二是党内监督工作的执行力不够。目前, 党内监督机制软弱无力, 少数党员干部缺乏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对党内监督存在误解和抵触情绪;监督的主体部门缺乏实施监督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名为监督却无法起到惩戒和威慑作用。

三是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现行的文件及规定不少, 但可操作性不强, 制度之间缺乏连贯性、系统性, 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和实施办法, 实际操作困难, 落实措施乏力;有的制度只顾眼前, 不管长远, 缺乏预见性和前瞻性;有的制度执行起来刚性不够, 弹性大, 无法落实到位, 形成不易监督的状况。

三、用创新的精神强化干部监督工作

近年来, 党中央先后颁布了《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多个规范性文件, 提出了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措施。这充分表明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党中央对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组织部门要站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永葆党员先进性, 促进企业持久有效和谐发展的高度, 不断创新工作方法, 提升工作能力, 强化干部监督工作。

1.坚持思想政治教育。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思想政治工作, 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增强党员干部的监督意识和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通过自律, 发挥好党员干部主体作用, 增强积极参与党内监督的责任感, 提高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健全监督制度。健全完善“三会一课”党组织生活制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集体议事决策、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制度, 进一步严肃党组织生活, 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严格规范议事决策程序, 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 逐步实行党内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突出监督重点。一是突出重点对象。实践证明, 一个单位风气的好坏, “一把手”的示范作用至关重要, 由此, 抓住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 就是抓住了党内监督工作的关键。二是突出重点领域。一些实权部门和岗位的工作人员直接掌管着执法权、审批权、行政裁量权, 权力相对集中, 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由此, 对掌管人、财、物部门和执纪执法部门领导干部等重点人员、重点岗位, 必须作为重点领域加强监督工作。三是突出重点事项。紧紧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 如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建设, 大额度资金的管理使用、工资奖金发放等, 设立专门监督机构, 抓住关键环节, 明确监督内容, 逐步形成“全面参与、提前介入、重点监督、事后评价”的工作方法, 确保对重点事项的监督有效。

4.坚持全程监督。把党内监督工作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紧密结合, 贯穿于干部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强化事前监督, 实行严格的干部任前审批制度, 做好事中的调查, 考核过程中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 及时调查核实, 注重事后监督, 通过跟踪督查, 对违规任命的人和事, 严肃查处。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 第4篇

关键词:人事干部;自身建设;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D2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5-0038-01

国有企业组织人事工作,作为党组织人事工作的一个具体领域,既有组织人事工作的普遍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作为重要的经济力量,如何与时俱进地深入国有企业组织人事干部自身建设的改革,促进体制创新,对于组织人事工作更好地服务党的建设,服务企业改革及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组织人事干部自身建设现状分析

近年来,党的组织人事工作制度建设取得较大成绩,先后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一大批规范党委决策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推荐、竞聘、考核、培养、监督、交流、辞职免职等重要规章制度。“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在组织人事干部自身建设领域得到深入贯彻和深刻体现,组织人事工作的制度建设成果保障了党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然而,在国际环境深刻变化、国内改革发展处于关键时期的新的形势下,组织人事干部自身建设仍显得不够全面均衡。

(一)组织人事干部知识文化有待提高

有些国有企业组织人事干部、特别是一些基层组织人事干部在学习上没有一种负重感和危机感,有的没有学习意识,有的不懂学习方法、学习方向不明确;有的认为学不学习理论,工作照样应付得了,不必吃那个苦、受那个罪;有的忙于日常事务,不能坐下来专心读书;有的同志知识结构单一、知识储备比较少,却又不虚心注意学习读书,不注意知识的积累;有的对国际国内的大事、党内大事和业务知识知之甚少。虽然有相当部分的组织人事干部通过自学、函授等方式提高了学历层次,但客观地讲,其知识结构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不能很好地为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服务。

(二)基层组织人事干部配备不足

现有很多国有企业的组织人事部门既承担着组织党建、干部管理、劳动工资和职工福利待遇政策、职位职称、教育培训、养老统筹、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还要配合其他部门完成大量的其他工作,造成组织人事自身建设的精力和时间不够,人员缺乏。这一切,与党所要求的执政体制法制化的目标有相当距离,因此需要大力推进组织人事干部自身建设步伐。

二、组织人事干部自身建设创新建议

国有企业组织人事干部要结合企业当前发展所处的阶段及内外部条件,坚持从严治吏的原则,抓好关键少数,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严的纪律约束干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好干部“二十字”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和“三严三实”要求,加快干部监督管理等配套制度建设,建立系统完备的干部管理制度体系,为严格干部管理提供制度保障,逐步建立适应企业发展所需的组织人事干部,深入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创新型的管理机制,促进干部人员选拔、培养、考核及监督等方面的创新。

(一)建立学习型组织人事干部

注重向实践学、向群众学、向同事学,做到善于学习、学中用心、学有所获。要建立定期交流学习心得制度,不断形成学习的长效机制。也可以将组织人事干部派往其他业务部门挂职锻炼,增强他们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提高专业知识技能。力图通过多种途径的锻炼,努力将组工干部打造成复合型的人才。

(二)健全组织人事干部激励机制

加大对组织人事干部的管理原则、任职资格与条件、晋升、选拔程序及标准、任期、考核与奖惩、交流与调配等内容的规范力度。同时,完善企业后备干部人才梯队建设。从宏观角度上,应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干部人事管理改革,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力资源是企业第一资源的意识,立足企业长青发展需要,切实转变观念,真正的尊重人才、关注人才、培养人才。

(三)推进组织人事工作市场化、职业化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及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全球化经济环境的背景下,国有企业干部人事管理改革已面临加速转变与迅速适应的过程,部分国有企业仍存在与政府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的行政色彩依旧浓厚。因此,干部人事管理与市场化接轨或者创新还有许多需要深入磨合与探索的方面,国有企业的干部人事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在注重阶段性干部人事管理的同时,更应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吸收国内外现代化企业人事管理精髓,并结合企业自身战略发展规划需要,形成适应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有力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创新与发展。

(四)加强对组织人事干部能力的培养

要将组织人事干部的培训纳入干部培训规划,作为每年干部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组织人事干部进行管理和培训,积极探索组织人事干部资格准入制度,以提高组织人事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于知识结构单一的组工干部,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企业管理、人力资源、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方面知识的学习培训,特别是加强对现代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知识的培训。

(五)强化对组织人事干部的监督

要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以提高组织人事干部服务水平为目的,切实转变作风。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从制度上规范组织人事干部的行为;建立调查研究和下基层制度,注意发现突出问题和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并提出对策,采取措施,及时改进,解决问题;推行首问负责制、信访工作规定等,努力营造一种和谐的氛围,献上一句温暖人心的话语、提供一次耐心周到的服务,进一步改进服务态度、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薛冰.论党员干部教育培养的先进方式与现实路径[J].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薛文杰.中国梦与领导干部教育[J].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3]刘志勋.自觉培育法治思维 提高依法办事能力[J]. 法制博览(中旬刊).

[4]声音[J]. 中国民政. 2015(11)

[5]吴珍,刘尚坤.認真学习陈云同志关于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思想[J]. 兵团党校学报. 2015(03)

[6]胡涛.领导干部道德信仰探微[J]. 兵团党校学报. 2015(03)

[7]刘善明,范前锋.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及其养成[J]. 长江论坛. 2015(03)

[8]杨昌玉.提高领导干部能力的六个着力点[J]. 赤子(上中旬). 2015(16)

[9]李波.改革开放以来的干部教育研究[J]. 党政干部学刊. 2015(05)

[10]刘忠昌.领导干部要掌握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个看家本领[J]. 共产党员(河北). 2015(11)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 第5篇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校党委委员、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二、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或乱作为,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违反或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五)其它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三、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四、诫勉谈话人应将诫勉谈话的情况及时通报纪检监察部门

五、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应当根据学校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六、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七、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中反映的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八、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

九、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十、谈话人对诫勉对象提出的诫勉要求以及诫勉对象本人的说明,表态,由谈话人做好记录,并经诫勉对象核实。

十一、诫勉谈话记录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部门留存。

十二、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第6篇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国土系统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范违规违纪现象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局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职责,负责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诫勉谈话制度是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

责、工作作风、思想道德、廉政勤政等方面有需提醒诫勉的问题,经局党委同意后,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的制度。

第四条诫勉谈话对象的范围为全市国土系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诫勉谈话由市国土资源局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

施,必要时也可委托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

第六条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第七条 诫勉谈话主要内容:

(一)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二)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三)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

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四)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谈话对象限期提交对问题的认识

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

(五)纪检监察室应做好谈话记录,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

第八条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纪律

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诫勉谈话记录和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

管并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对向局党委及纪委反映领导干部思想政治、道德品

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的来信、来访,视其性质、情节,认为需要函询的,报经局党委领导同意后,摘要寄转本人,并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一条被函询的干部要在接到函询通知后15天内向局党委书面回复有关问题的真实情况。无故不按时回复的,除对本人批评教育外,还要到局纪委当面说清楚,并写出书面回复材料。第十二条干部的回复材料,要及时报送局领导审阅。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报经局党委领导同意后,由纪检监察室深入调查核实或转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属一般问题的,及时提醒本人注意,对确有错误,但不够纪律处分者,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群众向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问题,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反映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要追究其责任。要注意保护大胆改革开放、干事业而受到中伤诬陷的干部。

第十四条局纪检监察室应将函询通知直接寄达被函询的干部本人,并注意做好函询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被函询的干部要严肃认真地对待组织的函询。要积极配合、认真协助组织上搞清问题。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隐瞒事实真相者,一经查实,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批评,调离岗位或降职、免职。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执纪执法部门查处。第十六条局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函询材料寄转和回复的受理工作,函询完毕要将函询、回复材料整理好,归档保存,作为考察任用干部时参考。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国土资源局纪委负责解释。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 第7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管理的正副处级领导人员及参照处级领导人员管理的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

第三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第二章谈话提醒

第四条学校纪委在对领导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或者通过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内控审计及其他途径发现领导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第五条谈话提醒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提出,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涉及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必要时应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谈话提醒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谈话至少由两人共同实施。谈话结束后,应填写“谈话提醒情况表”。

第七条“谈话提醒情况表”应放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三章诫勉谈话

第八条领导人员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履行职责的;

(四)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

(六)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七)不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在财务管理和履行经济责任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九条诫勉谈话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提出,并填写诫勉谈话审批表,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涉及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必要时应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诫勉谈话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基层党组织、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副书记作为谈话人。

(二)对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话,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第十一条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谈话至少由两人共同实施,并指定一名记录人做好谈话记录,记入“诫勉谈话情况表”,并由谈话对象签字确认。谈话结束后,“诫勉谈话情况表”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

第十二条诫勉谈话审批表、谈话记录等材料应留档保存,诫勉谈话情况表应放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公然拒绝接受学校纪委的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

(二)在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中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欺骗组织或者回避问题;

(三)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后未按要求改正或改正不明显;

(四)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打击报复。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结果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二级单位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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