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证据标准

2024-05-21

职务侵占证据标准(精选6篇)

职务侵占证据标准 第1篇

上海市关于办理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立案证据标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对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犯罪的侦查活动,提高受理案件后的审查立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对本市办理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类案件的立案证据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在立案审查阶段,当具有以下证据时,应当予以立案。实践中存在未尽描述的其他情形,应当根据刑法条文的一般规定,综合判断是否立案。

一、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单位犯罪二百三十一条)

(一)客观方面证据(可以由报案人提供以下材料,报案人不能提供的,公安机关应当开展调查)

1、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一般需要提供书面的合同文本,若为口头合同至少要有一名中立旁证的直接证明并有一方实际履约的书面凭证。

2、被害方的财物损失情况:

(1)财产损失为货物,一般要求被害方提供已经发货的凭证,例如财务账册、出货单、提单等。

(2)财产损失为钱款,一般要求被害方提供已经付款的凭证,例如对方的收据、银行转账凭证、有价票证存根等。

(二)主观方面证据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大嫌疑: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印章、单据、介绍信等证明文件,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证明文件,虚构不存在的标的;

(3)“一物多卖”,就同一合同标的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的;

(4)其他不可能依约履行义务的行为。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嫌疑人无法提出合理辩解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大嫌疑: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证明文件,提供虚假的担保证明的;

(2)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躲避、出走不归、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

(3)以低价变卖等方法占有财物的;

(4)对财物进行挥霍使用的;

(5)财物用于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6)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的,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隐匿、销毁账目,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三)犯罪数额

1、单位或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

2、涉案数额无法确定但有证据证明数额可能达到二万元以上的,或者已查实的数额虽不足二万元,但是存在连续行为尚待查实,可能达到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职务侵占罪(一般规定:刑法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特别规定: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一)主体方面证据(可以由报案人提供以下材料,报案人不能提供的,公安机关应当开展调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嫌疑人系本单位员工:

1、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等,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嫌疑人同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

2、双方若无书面合同,可提供领取工资薪酬的证明、聘书、董事会决议等,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

(二)客观方面证据(可以由报案人提供以下材料,报案人不能提供的,公安机关应当开展调查)

1、单位财产损失情况:

(1)已归单位所有的财物,由单位出具物权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的证据;

(2)由单位承担保管、运输、使用中的财物,由单位出具服务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3)本单位有权占有而尚未占有的财物,如本单位拥有债权尚未收归所有的财物,由单位出具债权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的证据。

2、“利用职务便利”方面:

(1)嫌疑人在本单位的职权范围;如劳动合同、聘书、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职权内容。

(2)嫌疑人侵占的手段主要是通过主管、管理、经手、保管本单位财物的权力而予以实施的。

(三)主观方面证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大嫌疑:

1、嫌疑人承认自己明知是本单位的财物,希望占为己有的心理态度,且无其他辩解的;

2、嫌疑人没有承认占为己有的目的,但是通过下列手段之一改变单位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虚构不存在的业务,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的;

(2)虚构或虚高需要支付的“好处费”,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的;

(3)虚构或虚高应当支付给对方的应付款,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的;

(4)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利用单位系统内部漏洞,篡改数据侵占单位资金的;

(5)财务人员侵占单位资金后,作假帐填平账目的;

(6)其他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四)犯罪数额

涉嫌职务侵占的数额在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职务侵占证据标准 第2篇

尊敬的公司领导: 2011年12月份,本人利用职务之便,给离职人员考勤弄虚作假,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公司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我作为三部的考勤的主要负责人,由于工作不认真,对此工作失职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特向公司领导作出深刻检讨。尽管今年公司主抓管理和生产,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并成立了督查小组用以督促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但工作百密一疏,仍然发生了考勤弄虚作假的现象。认真分析,深刻反省,感到事件发生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认识不到位,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还存在着错误的、模糊的认识。所以加强考勤管理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求我们必须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力度,更强硬的举措,进一步提高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不移地将考勤管理工作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二是工作不够扎实。尽管我们也制定了考勤制度,但有的也流于形式。比如,要求“外出时必须填写外出申请单”。这项措施就未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这要求各部门中层领导要起积极的带头作用并引导监督本部门。如果领导比员工还落后,要我们领导干什么?这件事事情充分说明,我们的工作不够扎实。

总之这次考勤事件发生教训极为深刻,下一步,我将引以为诫,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不发生类似事

件。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考勤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行动到位。二是强化督查,严管重罚;三是大力加强考勤奖惩管理,通过制定合理的奖惩制度。四是本人对自己的行为做出100元人民币的罚款。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事,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公司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篇二:领导干部失职检讨书

领导干部失职检讨书

1、领导干部失职检讨书

尊敬的xxx:

在这里,我表达我对工作失职、疏于监管、对下属要求不严、对业务掌握的不精不透,并给相关当事人造成了一定损失的无比愧疚心情。首先我作为一名科长,我的职责就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上级相关的法规政策,做好各项程序落实监督管理及指导工作。

近期因我们具体工作人员,因业务不熟、责任心不强,而使申报业务出了重大失误。给我们工作及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分析其原因有下面几点:

1、本人在思想没有重视此项工作,平时也很少过问;

2、没能及时安排必要的学习培训,而使我及我们的工作人员对业务不精甚至不透;

3、平时对下属要求不严,办事程序疏于监管。

对于我在工作上的管理监督失职,我觉得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的主观方面疏忽,没有很好的履行职责所致。我这样的工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损失,给领导以及我们地区的工作形象上抹黑,造成的不良影响。

在此,我向当事人、领导及同志表示深深地歉意。并郑重地向你们说一句:非常抱歉,我错了!我此项工作管理监督的失职,是我工作以来这么长犯下的非常严重的错误。错误的发生,充分地说明我在思想上、政治意识上存在严重欠缺,在监管方面上存在严重疏忽,在工作上怠慢。

总而言之,我工作管理监督失职的原因种种,然而我的工作管理监督失职已是不争事实,我并不想说出其它种种缘由来掩盖我的错误。此次我这项工作管理监督失职,归根结底是我主观方面犯下的严重错误。以后,首先我要与我们相关责任人尽全部努力,采取补救措施,全面逆补当事人的损失,其次要进一步认真总结这次事件前因后果,引以为戒,制定出有效的措施,全面完善我们的工作,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 x年x月x日

2、领导干部失职检讨书

尊敬的xxx:

上午八点前我就赶到集中建房工地去帮魏x架楼板,因为他是今年第一户开工第一户架楼板,给所有建房户开了一个好头,我和几位村干部应邀前去帮忙。可就在八点多,镇上办公室老张给我打来电话:让村干部和保洁员同时上路打扫卫生,今天市上县上的领导要来检查我镇几个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我立刻给张村长和舒文书打电话通知此事,他们都说要来给魏x帮忙架楼板,先让保洁员上路打扫卫生吧,我们就不去了。于是我第一次违背镇上下达的指示,把老百姓的事放在第一位。

十点钟,镇林业站打来电话让我去拿我村林权改革承包小组农户承包林地面积花名册,并要于今日中午十二点前贴出去公示。我立刻去林业站取来,安排每一个林改小组组长去公示。唯有原一组的组长魏x今天正在给自家架楼板,我只好替他去公示,我用了十几分钟把二十几张名单全贴在新村委会办公大楼的一面比较显眼的墙上。然后我接着去给魏x家帮忙吧。

中午十二点多,我接到镇党委王书记的电话,他质问我:“你村的村干部为什么不上路打扫卫生?”我给他解释了没能去的原因,他不容我解释便批评我:“你这是胡整吗!相比而言县上的事是大事村上的事是小事吧。你下午马上带领村干部上路打扫卫生,然后每人写一份‘检查’交到曲镇长办公室来。”于是我在下午两点半带领两个村干部、三个保洁员顶着烈日上路去打扫卫生了。

晚上我写了一份检讨书立刻送到曲镇长的办公室,检讨书全文如下:尊敬的镇党委、镇政府领导:我叫伍xx,是xxx村支部书记兼村长。因为今天我带领村干部前往拆迁户集中建房安置点为我村一家建房户帮忙架楼板,没有按照镇政府的指示上路打扫卫,迎接市、县领导的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检查,导致镇上主管领导没有受到表扬。我想,无论是政府的事大还是老百姓的事大?无论谁对谁错?总而言之,这是一种无组织无纪律的表现,也是一种不服从上级领导、目无尊长、自由散漫的作风,我应该做出深刻的检讨和反省。xxx

3、领导干部失职检讨书

尊敬的xxx:

在20xx年8月2日省上“小金库”专项治理检查组对清源镇政府财务检查过程中,发现镇政府将部分拆迁补偿费和拆迁户购房款合计4096721.9元以私人名义单独存放,形成帐外资金。其中:支付拆迁补偿费2544011.84元,支付拆迁户安置房工程款1146400元,购置车辆、服装等其他指出374348.62元。截止目前,单位在私人账户存款余额31961.44元。以上问题被查出后,作为党委书记,对此深感震惊、愧疚和不安,近日来本人认真反思,深刻自剖,现检讨如下:

一、对问题严重性的认识

我镇发生如此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作为清源镇党委书记,我负有全部领导责任,我将认真配合上级相关部门的调查,诚恳接受组织的一切处理意见,并就相关问题扎实进行整改。

二、问题发生的根源

1、思想认识不到位。本人担任乡镇主要领导以来,尤其是调任清源镇党委书记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单位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全国上下全面整顿治理“小金库”严重形势下,自己认为财务管理是行政职能,是政府镇长的份内工作,不便过问,没有在思想认识上引起高度重视,在单位财务管理和运行上抱有十分可怕的侥幸心理和自以为是的想法。同时,由于自身财务管理知识缺乏,存在不贪便无过的错误想法,对会计账务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2、工作衔接不到位。作为单位一把手,对财务工作及管理人员疏于严格管理,亲自过问检查做的不到位。对人大、纪检等监督岗位的组织领导不到位,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经常性组织督查、检查,监督职能没有充分发挥,致使政府财务基本在无监督的环境下运行;对财务主管及相关工作人员经常性督促、教育不够,致使管理人员财务知识匮乏,工作人员业务不精。

3、制度执行不到位。单位虽然制定了财务审批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但在执行上严重存在软肋,有时由于工作紧迫,在资金运行、管理上没有严格按章办事,存在管理脱节、程序错位、制度形如虚设的问题。

三、整改落实的措施

1、提高认识,全面认真抓好整改。对省督查组查出的问题,我们完全认可,我完全接受县委常委会的处理意见,对常委会做出的处理结果利用3天时间,逐项全面落实。同时,积极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利用3-5天时间,对全镇财务全面进行自查自纠,并随时接受相关部门检查、验收。

2、统一思想,认真做好当前各项工作。我将正视存在的问题,在全面抓好财经纪律整 治的同时,认真组织抓好全镇当前各项中心工作。一方面,以此为契机,认真组织全镇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入开展好财经纪律专项整治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开展财经知识教育、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提高干部综合素质。

另一方面,积极稳定干部情绪,引导干部客观看待问题,振奋精神,把心思和精力集中到当前各项工作上来,以更高要求和标准,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3、强化措施,积极建立健全财经管理的长效机制。通过上级部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我来说是一次发现自身问题和不足以及改正错误的机会,我将认真吸取精要教训,认真弥补自己的过错。并以此为契机,创新思路,强化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财经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以努力争创一流工作业绩来回报组织对我的培养和信任。

总之,我的行为已经给清源镇带来了不好的影响,我的心情非常沉重和羞愧。相信组织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学习,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证明自己,恳请组织考验。xxx

4、领导干部失职检讨书

尊敬的单位领导:

您好,我怀着无比愧疚和遗憾的心情向您递交这份工作失职的检讨书。关于我在电信机房管理工作中,因我个人的疏忽,工作的不到位,我没有能够细致地做完工程的所有进程,以至于让现场施工人员将0df机架的位置安装错误。

首先关于这项错误,我要做深刻地检讨,这是我工作上的最大疏忽、是工作失职。如今的我已是一名电信机房管理员,身处这个岗位我就应该深深意识自己所处岗位的作用,一名电信机房管理员是应该对电信机房所有施工作业做全程监督的,应该细心指导每个施工人员的具体工作,要对每一个环节都仔细分析。因为稍一放松就可以导致严重问题的出现,而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给公司、给集体带来严重的损失。

在此次的电信机房管理工作中,因为我个人的疏忽,没有监督好工人0df机架安装工作。但电缆线已安装好了,0df机架安装位置错误就需要重新移动,这样一来一回势必造成浪费,造成公司的损失。我对此表示深深的痛心和自责,此时此刻我的心情非常的不好,因此这项错误,我这段时间都不能够从中解脱出来。

出现问题,是谁都不愿意接受的现实。然而面对错误是需要很大勇气的,如今我已经鼓起了勇气去面对这项过错,我要用全部的精力投入到我下一步的工作当中。希望领导能够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对于这项工作的错误,我也有一定自我认识,我还是一个电信机房管理新人,这是因为我经验不足造成的错误。但我不会以这个作为请求原谅的托词,因为错误终归是错误,我应该用于面对错误。

通过此次深刻的检讨,我深深地反思,我的犯错根本原因在于我个人的疏忽,没有全心、仔细的对待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须知重要工作是容不得一点马虎的,我想我如何不很好的克服我工作疏忽这样缺点的话,我就会很难在工作岗位上有长远的发展。

针对我目前的错误,我决定用如下措施加以改正,也希望领导、同事们能够监督我,你们的一份监督就是对我的一份关心和重视。1,针对我的工作责任感、工作失职,今后我要全身心投入工作,对于自己所辖职务做精心了解,对于每一个环节的施工都做好监督和管理。2,今后我要像公司的优秀工作的同事学习,认真学习好的工作作风,从精神层面上提升我的工作理念,从根本上为我把今后的工作做好打基础。

通过此次深刻的检讨,请领导能够信任我。我今后一定认真努力地位公司做工作,为公司的发展献上自己微薄的一份力量。xxx

5、领导干部失职检讨书

尊敬的单位领导:篇三:工作失误检讨书

工作失误检讨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2011年12月份,本人利用职务之便,给离职人员考勤弄虚作假,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公司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我作为三部的考勤的主要负责人,由于工作不认真,对此工作失职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特向公司领导作出深刻检讨。尽管今年公司主抓管理和生产,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并成立了督查小组用以督促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但工作百密一疏,仍然发生了考勤弄虚作假的现象。认真分析,深刻反省,感到事件发生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认识不到位,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还存在着错误的、模糊的认识。所以加强考勤管理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求我们必须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力度,更强硬的举措,进一步提高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不移地将考勤管理工作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二是工作不够扎实。尽管我们也制定了考勤制度,但有的也流于形式。比如,要求“外出时必须填写外出申请单”。这项措施就未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这要求各部门中层领导要起积极的带头作用并引导监督本部门。如果领导比员工还落后,要我们领导干什么?这件事事情充分说明,我们的工作不够扎实。

总之这次考勤事件发生教训极为深刻,下一步,我将引以为诫,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不发生类似事

件。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考勤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行动到位。二是强化督查,严管重罚;三是大力加强考勤奖惩管理,通过制定合理的奖惩制度。四是本人对自己的行为做出100元人民币的罚款。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事,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公司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金众三部 邓美林 2011年12月31日篇四:对账外账的检查

对账外账的检查

1、会计人员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刑法

会计假账十分严重,记假账已成为各国社会公害、世界性难题,会计假账是横跨会计学、法学、经济学等多门学科的综合性问题,会计假账刑事责任是会计假账责任体系中处罚力最强、威慑力最大、约束力最硬的一种假账责任,在治理经济犯罪中具有举足轻重而无法替代的效应。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第二款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国家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等方面的特殊重要作用 越来越显现出来。一方面它要记录本单位的真实经济活动情况,为搞好本单位的经济核算,提高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提供帮助,另一方面,它又通过提供各种经济活动资料,为国家经济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会计帮助。因此,会计信息、会计资料失真,其完整性遭到破坏,不仅会使本单位的经济管理陷人混乱,同时也会造成国家宏观经济失调。同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也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督检查会计工作,追究有关经济犯罪的重要依据和证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但目前有些单位为小团体利益弄虚作假,有的甚至从事某些经济犯罪活动,当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时,将有关的会计资料转移、藏匿起来,拒不交出接受检查,有的甚至将其销毁,给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活动设置障碍,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追究。为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严厉打击这种违法行为,刑法修正案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入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个人犯罪的处罚规定。本款对犯罪主体未作特别规定。任何人只要实施了本款规定的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所谓隐匿,是指有关机关要求其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监督检查其会计工作,查找犯罪证据时,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所谓故意销毁,是指故意将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损毁的行为。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帐依据的书面证明。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会计帐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帐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用以序时地、分类地、全面地、系统地记录,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业务活动情况的会计簿籍。会计账簿按其不同用途和会计法的规定,可以分为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根据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的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文书。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讨一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方法妥善保管,需要销毁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由规定的人员进行销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予以隐匿或者故意销毁。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无论其出于何种目的,均构成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上罚金。

第二款是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目前有些单位经济管理混乱,会计工作秩序一团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会计人员个人所为,但主要是单位行为,为明确单位负责人员对本

单位会计工作和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根据本款的规定,单位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要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的追诉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篇五:管理不到位检讨书

管理不到位检讨书

1、管理不到位检讨书

单位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我怀着巨大的内疚和遗憾的是,您提交给本失职检讨书的心情。在电信机房对我的工作,因为我自己的疏忽,工作场所的管理,我一直无法完成该项目的所有细节的过程,让现场施工人员将0df位置机架安装错误。

首先上的错误,我要深刻检讨,这是我最大的工作疏忽,失职。我现在已经是一个电信机房经理,生活在这个岗位,我应该有自己的立场的意识深处一个电信机房的作用应该是电信机房的管-理-员做所有的建设工作的全面监督是精心指导每个建筑工人的具体工作,要认真分析每一步。放松一下,因为可能会导致严重的问题,但如果有问题,将是该公司,集体造成严重损害。

因为我自己的疏忽,而不是在电信机房的管理,监督工人0df机架安装。然而,电缆已经安装,0df机架上需要移动位置误差,因此,势必浪费的一个回报,造成公司的损失。这个错误,我表示深切的悲痛和自责,在这一刻,我感觉很不好,所以这个时候,我无法自拔。

问题是没有人愿意接受的现实。然而,错误是需要很大勇气的,现在我勇敢地面对了故障,我用我所有的精力到他们下一步。要打开以上领导给我一个工作的机会这个错误,我也有一定的自我意识,我是一个新的电信机房管理,这是因为我缺乏经验造成的错误。但我不会使用为借口,请求原谅,毕竟,这是因为错误是错误,我应该面对错误。通过这种深入的检讨,我深刻地反映我所做的错误,因为我自己的疏忽,有没有全心全意的精心治疗,每一个方面的工作,铭记的重要工作,是不能容忍一点马虎,不想忽视的好办法,我的工作,克服缺点,我将努力工作,有长远发展。对于我目前的错误,我决定使用以下措施予以纠正,同时也希望,领导,同事能够监视,你的显示器是我的关心和照顾的副本。1,对我的工作,失职,我想奉献的工作,做他们的立场以及根据谅解管辖的施工监理和管理的每一步,在未来,的责任意识都不错。2,在未来我希望在该公司的优秀研究,认真研究和良好的工作作风的同事工作,从精神层面上使我的工作伦理,对我的根本做做好今后的工作奠定了基矗

通过这种深入的检讨,请带领我的信任。我的位置,该公司今后努力的做一些严肃的工

作,为公司的发展微薄提供自己的力量。

此致

敬礼

检讨人: x年x月x日

2、管理不到位检讨书 尊敬的xx:

在全行上下认真开展案件查防工作和案件专项治理活动中,由于我们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组织不力,重视程度不够,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还没有正真树立起来,没有真正认识到案件防范的严峻性,在贯彻落实《省委稳定社会、防范案件分析会纪要》时,没有及时召开案件防范工作会议,会议召开后又没有及时向省分行报告会议情况,违犯了党的纪律,在全省造成了不良影响,使贯彻案件防范工作会议精神不及时、不到位,受到省党委的严厉批评。对上级党委的批评,我们表示诚恳的接受,将以此为戒,深刻反省,吸取教训,做出深刻检查:

一、没有真正起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在当前全行案件防范形势非常严峻,各类审计检查中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加之股份制改革对经营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全行内控建设压力巨大,任务更加艰巨的形势下,由于我们对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学习不够深刻,理解不够全面,因而在实际工作中没有真正树立起业务经营和案件防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特别在加强内控管理,防范案件工作中,由于统筹兼顾能力不足,组织领导不力,抓工作没有很好地把握大局和重点,尤其在贯彻落实省行党委工作部署上,大局意识观念淡薄,存在着重业务经营、忽视内部控制的思想,总认为近年来,陇南农行没有发生经济和责任性刑事案件,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麻痹、松懈思想,这是导致贯彻省分行案件防范工作会纪要不及时、不到位、迟开会、迟报告的主要根源。

二、对内控管理、案件防范的紧迫性、严峻性认识不够充分。认为xxy市年多来职工思想比较稳定,在业务操作中虽然有违规操作现象,但没有发生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只要平时多强调,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抓迟抓早一个样,在这种麻痹思想意识的主导下,忽视了案件防范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峻性,因而影响了《省党委加强社会稳定、防范案件分析会纪要》精神的及时传达和报告,这是责任意识淡薄,工作不够扎实,以文件下达落实多,联系实际、身体力行抓落实少的具体表现,也是导致传达贯彻落实《省委加强社会管理、防范案件分析会纪要》慢,报告不及时的重要因素。

三、党性观念淡薄,执行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够扎实。通过省委和领导的及时批评和教育,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在事关全市案件防范这个重大问题上,没有及时召开党委会,尤其是会议召开后又没有及时向省委和相关部门报告,这充分说明我们在政治上党性观 念还比较淡薄,把握上级领导精神不透彻、不深刻,执行规章制度的意识不强,求真务实,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还没有真正从思想上树立起来。体现在具体工作中:管理导向上重人才的使用,轻教育管理;重财部门资源分配,轻基础管理;这是我们对《省委加强内控、防范案件分析会纪要》传达不迅速、报告不及时的关键原因。

通过省委领导的批评和指导,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如果上述存在的这些问题不克服,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将会对本辖区今后的工作及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甚至给党和国家的利益、以及当地的事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我们决心认真吸取这次教训,以省委及领导的批评指导为起点,组织班子成员加强学习,深刻反思,切实在提高政治敏锐性,增强党性修养,增强政治责任感,树立大局意识,改进作风和强化执行力等方面狠下功夫,并认真按照省委《关于印发〈省社会治安、防范案件分析会纪要〉的通知》要求,以及省委领导提出的批评意见,抓好落实,以实际行动彻底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努力为全辖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良好环境,力争全年不发生各类经济案件和刑事性责任案件。一是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进行反思,正确认识省委的批评,全面查找我们在加强内控、案件防范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各类违规操作等突出问题,通过深刻反省我们在思想、工作上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的措施。

二是不断加强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进一步端正业务经营指导思想。我们深刻汲取这一教训,不断加强自身学习,严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业务拓展与风险防范,追求效益与服从规则制约等关系,做到发展不以违规为代价,行为不受急功近利思想支配,绩效不靠弄虚作假获得。我们将以开展“科学发展年”活动为契机,自觉将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体现在实施“一岗双责”的实践中,贯穿于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落实到制度执行和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尽快掌握更多的科学体系,努力提高我们的政治理论水平和驾驭全局的综合素质;严格按照现代领导干部的素质要求,刻苦钻研法律法规、积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把握工作重点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一级法人治理的大局里,审时度势,尽力减少工作失误;

认真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深刻反思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牢固树立加强内控管理,积极防范案件和安全经营意识,正确处理好局部与全局工作的关系,业务经营与防范案件的关系,一般工作与重点工作的关系,坚持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内控管理,确保全辖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不断增强执行力。坚定不移地抓好《省委案件分析座谈会纪要》工作会议指示精神和上级部门的各项制度规定的贯彻和落实,坚持以防范案件为前提,以协调各方为原则,切实提高全辖及党委班子的执行力。三是充分认识加强内控管理,防范案件的紧迫性、严峻性和重要性,全面落实防范案件领导责任制。针对省委领导的批评指导,市委进一步明确了防范案件工作责任制。党委书记作为防范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全行的案件防范负有主要责任;分管防范案件防范的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市长,不但要抓好分管部门工作,而且负有组织领导,监督指导全行部署开展工作,防范案件的责任,督促、检查、衔接、落实工作,确保案件防范与业务经营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四是及时部署,抓好落实。在全面转发《省委加强社会稳定、防范案件分析会纪要》的同时,分别向机关各科室和各县党委全面传达了省委的指示精神和批评意见,重新对全辖内控管理、防范案件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认真抓好落实,不断加强自律监管工作。xxx

3、管理不到位检讨书

尊敬的单位领导:

您好,我怀着无比愧疚和遗憾的心情向您递交这份工作失职的检讨书。关于我在电信机房管理工作中,因我个人的疏忽,工作的不到位,我没有能够细致地做完工程的所有进程,以至于让现场施工人员将0df机架的位置安装错误。

首先关于这项错误,我要做深刻地检讨,这是我工作上的最大疏忽、是工作失职。如今的我已是一名电信机房管理员,身处这个岗位我就应该深深意识自己所处岗位的作用,一名电信机房管理员是应该对电信机房所有施工作业做全程监督的,应该细心指导每个施工人员的具体工作,要对每一个环节都仔细分析。因为稍一放松就可以导致严重问题的出现,而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给公司、给集体带来严重的损失。

在此次的电信机房管理工作中,因为我个人的疏忽,没有监督好工人0df机架安装工作。但电缆线已安装好了,0df机架安装位置错误就需要重新移动,这样一来一回势必造成浪费,造成公司的损失。我对此表示深深的痛心和自责,此时此刻我的心情非常的不好,因此这项错误,我这段时间都不能够从中解脱出来。

出现问题,是谁都不愿意接受的现实。然而面对错误是需要很大勇气的,如今我已经鼓起了勇气去面对这项过错,我要用全部的精力投入到我下一步的工作当中。希望领导能够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对于这项工作的错误,我也有一定自我认识,我还是一个电信机房管理新人,这是因为我经验不足造成的错误。但我不会以这个作为请求原谅的托词,因为错误终归是错误,我应该用于面对错误。通过此次深刻的检讨,我深深地反思,我的犯错根本原因在于我个人的疏忽,没有全心、仔细的对待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须知重要工作是容不得一点马虎的,我想我如何不很

好的克服我工作疏忽这样缺点的话,我就会很难在工作岗位上有长远的发展。

针对我目前的错误,我决定用如下措施加以改正,也希望领导、同事们能够监督我,你们的一份监督就是对我的一份关心和重视。1,针对我的工作责任感、工作失职,今后我要全身心投入工作,对于自己所辖职务做精心了解,对于每一个环节的施工都做好监督和管理。2,今后我要像公司的优秀工作的同事学习,认真学习好的工作作风,从精神层面上提升我的工作理念,从根本上为我把今后的工作做好打基础。

通过此次深刻的检讨,请领导能够信任我。我今后一定认真努力地位公司做工作,为公司的发展献上自己微薄的一份力量。

检讨人:xxx

4、管理不到位检讨书

尊敬的单位领导:

身为财务工作人员,本职工作性质所在,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确保好资金安全,财务工作也是一份须要非常严肃认真对待的工作。我的错误,充分暴露出我在工作上存在的现金管理意识不强、对管理制度的认识不够与危机预判能力不到位等不足与缺点。

如今,犯下了如此严重的失职错误,除认错反省之外,我必须做出深刻改正:

对“盛大职务侵占案”的再思考 第3篇

王某的行为未侵犯该游戏开发商及运营商享有的计算机程序之著作权。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可见,程序的主要构成就是一系列指令序列的集合,而王某则通过修改数据库中相应游戏装备之代码使特定账号中增加游戏装备,并未对该游戏程序本身进行修改操作,即对程序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等。

王某的行为是对数据库中数据的修改。何谓数据?所谓的计算机数据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播的信息,是以物理的方式存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用二进制代码表示的计算机信息,是对客观事物的符号的表示, 是所有能输入到计算机中并被计算机程序处理的符号的总称。换言之,数据是计算机加工的“原料”,如图形、声音、文字、数、字符和符号等。可见,计算机程序与数据库中存储的数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故王某不应被认定为侵犯计算机程序著作权。

二、侵犯游戏数据库著作权

王某所修改的数据是按照一定的编排存储于游戏数据库中,在游戏过程中为计算机程序随时调用。“数据库受版权法保护,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共同方式,没有任何异议。”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伯尔尼公约都是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的。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明确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可见,我国著作法对于数据库是给法律保护的。可见,此游戏数据库可能因具有独创性,而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王某的修改其中数据行为,显然侵犯了数据库著作权所有人享有的修改权,构成民事侵权。王某的修改行为,造成游戏平衡性被打破,造成玩家的流失,服务器重起成本等各项损失,应根据实际造成的影响赔偿。

三、触犯刑法侵犯著作权罪

如前文所述,具体的某一网络虚拟财产,如本案中的屠龙刀、戒指等装备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王某所修改的数据,并非该汇编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更非该汇编作品本身,而是其在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所对应的代码,游戏程序运行运行、识别此代码所表示的意义后,装备被修改添加到特定账号中。王某的行为并未对作品本身或其数字化作品进行复制。应当说,王某的行为是利用一定技术的手段,使原本并不存在的网络虚拟财产——屠龙刀、戒指等装备被“生产”并存在于网络游戏这一虚拟的世界中,尔后向玩家贩卖,牟取暴利。这里的技术手段就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将数据库中的数据修改为表征所需网络虚拟财产的代码。

为了便于理解,举一个例子,盗版书商为牟取暴利,非法印制金庸先生的《倚天屠龙记》,为印制书籍他必须掌握印刷技术,拥有印刷设备,知道所需要印刷的图书内容。盗版书商使用印刷设备和其掌握的印刷技术印制出与正版书籍质量完全相同的书籍,向公众发行,贩卖牟利。这里二者唯一不同的只是书籍的制造过程是使用印刷机器印刷,为人熟悉,而网络虚拟财产则是通过计算机系统输入特定代码的方式“生产”,前者是在白纸上印字,后者则是在计算机数据地址上“印”代码。印字,可被使用书籍被印刷;“印”代码,具有著作权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数字化形式被添加到指定账号,共玩家游玩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可见,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同时必须看到,两者都是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贩卖、牟取非法利益,即生活中人们常称的“制假贩假”。

《著作权法》第10条对于复制权的定义为: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分的权力。印刷是复制的一种方式,通过上文的比较,可以看出王某的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复制,且称之为“数据印刷”。其实,在正常情况下,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也是因程序定义的特定条件被满足,而由计算机程序在数据库中修改特定数据而生。作为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人,同时也是网络虚拟财产的著作权人,显然是“授权”了计算机如此作为。

知识产权类犯罪与职务侵占罪存在法条竞合,在此情况下,应按照侵犯知识产权罪处理。王某的行为是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之下,复制发行销售其汇编作品,触犯刑法第217条第1款及第218条之内容,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判处侵犯著作权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考文献

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第4篇

2006年6月1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在逃)邀约犯罪嫌疑人胡某、秦某(胡某、秦某与赵某为同公司的员工)以及程某、李某、吴某(均在逃),密谋盗窃所在公司的废锌板,后秦某为赵某等人提供废锌板存放的地点,再由赵某、程某等人趁无人之机,将堆放在废品仓库外的3.93吨废锌板搬到配电房藏匿,然后用租来的货车将其中的2.065吨废锌板(价值人民币29116.5元)偷运出厂,胡某则利用其作为保安,检查出厂车辆的机会在厂门处接应,将载有锌板的车放出厂外。由于胡某换班的原因,剩下的锌板放置在电房未能盗走。事后胡某分得赃款4000元,秦某分得赃款1800元。

[分歧意见]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以后,对案件的定性产生了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秦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在于:首先,犯罪嫌疑人秦某明知李某、赵某等人要盗窃公司的废锌板,仍实施协助行为,告诉李某、赵某锌板放置的地方等情况,为其作案提供方便,事后参与分赃,因此是本案的共犯。其次,赵某等人盗窃公司锌板的行为最终要通过犯罪嫌疑人胡某在保安亭将车放行出公司才能得以实现。胡某在明知赵某等人盗窃公司内物品的情况下,仍利用其作为保安,看守公司大门的职务之便,将装有被盗锌板的车辆私自放出。赵某、胡某、秦某等人互相串通,并利用胡某作为保安的职务之便盗窃所在单位的财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因此胡某、秦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主要理由是,职务侵占要行为人具有对财物的管理、支配等便利才能构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虽然是该厂员工,但不具备管理、支配废旧锌版的职务便利,显然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嫌疑人犯罪的手段是秘密窃取,因此应定为盗窃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正确认识本案的定性,关键在于正确认识职务侵占罪的行為特征和职务之便的含义。首先,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的必要条件,如果单位工作人员只是利用熟悉单位工作环境或者工作流程等条件,不能认为是利用职务便利。因此,所谓职务上的便利,就是指在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等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次,从侵占罪的行为特征上看,侵占的手段表现多种多样,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窃取财物,即监守自盗;以涂改、伪造账目或单据的方法骗取财物;利用执行职务经手财物的机会,直接将财物据为己有,等等。这些手段和方法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侵吞、窃取和骗取。可以看出,单位职工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而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只能根据其具体行为确定相应的罪名。

从上述分析结合本案可以看出,(下转第66页) (上接第62页) 认为胡某和秦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观点存在两个方面的错误。 第一,纯以胡某和秦某等的身份定罪,忽略了他们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胡、秦、赵等人作为公司员工,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但是,胡某是公司保安员,秦某是公司清洁工,赵某是公司电工,他们的工作性质和职责,均不具有经手、管理等持有该公司废旧锌板的便利条件,因而缺乏客观方面的核心要素。第二,以共同犯罪中从犯身份及作用定罪,忽略了共同犯罪中的主从关系对案件定性的影响。本案中,实施盗窃公司废旧锌板的所有活动,均为赵某组织、策划,因此赵某是主犯。胡某和秦某只是起着帮助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有关身份犯的定罪原则,应该以赵某的身份和行为特征为主线来确定本案的定性。虽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胡某利用其作为保安,可以放行车辆的便利条件,犯罪是无法得逞的。但是,从整个案件看,胡某只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帮助完成盗窃锌板的行为。该案的重心是盗,而非放。因此,胡某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不能影响整个犯罪行为的性质。

综上所述、胡某,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本公司财物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和盗窃案件分析 第5篇

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两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和犯罪客观方面均有不同。司法实践中,由于两罪犯罪手段的部分重合,在案件定性究竟是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的问题上,存在着诸多争议。

一、职务侵占罪立法背景和司法解释

1、立法背景

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没有规定职务侵占罪,对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公共财产的行为,以贪污罪处理。改革开放后,随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各种私有制、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出现,对于这些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的行为,由于其侵犯的客体不是公共财产,难以按贪污罪处理。因此,1995年2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其中第10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14条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有第10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适用本《决定》。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该《决定》基础上,将犯罪主体由该《决定》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扩展到其他单位人员,并删除了“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的规定。

1、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属于特殊主体;盗窃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盗窃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职务侵占罪犯罪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盗窃罪犯罪手段是窃取。

4、犯罪客观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盗窃罪的实施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关。

三、职务侵占和盗窃案件中的几个问题分析

案例:王某系某火车站货场门卫兼巡守员,负责货场巡守、防火防盗以及货物出大门的验票放行工作。王某在值夜班时单独或伙同他人窃取货场内露天堆放的无烟块煤12起,价值1万余元。此外,王某还偷拿货运员钥匙打开货场库房窃取小麦,价值2千余元。

本案定性究竟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存在以下争议:

1、单位劳务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

一种观点认为:从立法原意上看,职务侵占罪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单位的人员。我国1997年《刑法》对职务侵占罪主体规定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从文义上理解,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似乎可解释为包括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然而,按照主观解释论的法律解释原理,法律是立法者为社会设计的行为规范,表达了立法者希望或不希望、允许或不允

探求立法者原意,而在于探求法律自身的合理意思,并使这种合理意思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而追求立法原意必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从而影响刑法的生命力。因此,刑法解释应以客观解释为基础,只有当客观解释的结论不适当时,才应采取主观解释。

职务侵占罪虽脱胎于贪污罪,都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构成要件,但是两罪的法益、犯罪主体和规范意旨均不同。贪污罪中的“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或者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资格和权能的便利,具有公务职权性,当然不包括劳务便利。而职务侵占罪的法益是财产法益,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除管理人员外,单位中那些因从事劳务而持有单位财物的人员也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财物,因此职务侵占罪主体应当包括单位劳务人员。并且,《刑法》第271条第二款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以贪污罪处罚,更从另一侧面说明了职务侵占罪主体包括国有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对职务侵占罪的解释不能拘泥于立法原意,犯罪主体应当包括国有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在单位保管、使用、运输中的财物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

不能将一般看护理解为保管。因此,王某利用的不是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方便进出单位、能够轻易接近作案目标等工作上的便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货场夜间有货运员值班,但货运员并不巡守货物,有时去火车站提货票甚至要离开几小时。对于货场内的露天货物,货运员只是履行货票的账目管理,并无保管职责。而门卫履行巡守防盗、验票放行职责,即使是货运员,无货票也不能带货物出门。因此,门卫对露天货物有保管权,王某利用的是职务上的便利。

观点分析:根据1999年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一般认为,“主管”是指虽未具体管理、经手本单位的财物,但对本单位财物的调配、处臵、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控制、支配权,享有主管权的一般是在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管理”是指以直接管理、保管财物为工作职责的,因保管、看守、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而拥有一定的控制、支配权,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材料看管员等;“经手”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单位财物的管理,因工作需要而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发出或报销等直接控制与独立支配的权利,如企业中的工区长、采购员等。

司法实践中在区分“职务上的便利”与“工作上的便利”时,占有,应构成盗窃罪。

职务侵占与侵占得区别 第6篇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其他犯罪:

1.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刑法第183条第1款)

注意,如果是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3.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部分第3项)

4.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外的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5.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如果主犯属于其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则整个共同犯罪均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

依据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25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9年10月27日)

(三)关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犯罪的定性问题为了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在没有司法解释规定之前,对于已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原则上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30日)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最商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5月23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年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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