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法规实训大纲

2024-05-25

铁路运输法规实训大纲(精选3篇)

铁路运输法规实训大纲 第1篇

《矿山法规》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情况

总 学 时:32 讲课学时:32 实践学时:0 总 学 分:2 课程类别:专业课;核心课;必修课 考核方式:考查 适用对象:采矿工程 先修课程:采煤方法

参考教材:杨艳国 编写,《矿山法规》,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题正义 编写,《矿山法规教程》,煤炭工业出版社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司组织 编写,《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二、课程设置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能较全面和系统的了解矿山法规的国内外现状,理解矿山法规的起源、产生和发展过程,矿山法规的基本概念;掌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为核心,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等行政规章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学生树立法律观念,培养学生具备运用矿山法规的基本知识解决生产管理中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为其毕业后从事相应领域工作或研究奠定一个较为扎实的知识基础。

三、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学时分配

知识单元一:法律体系及课程主要内容(建议4学时)

知识点1:法律的产生、法律的特征及我国的法律 [重点](学生[理解])

主要内容:法律的产生、法律的特征和我国的法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 知识点2:课程的主要内容 [重点](学生[了解])

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概述、“矿山安全规程”概述和“矿山设计规范”概述。

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 知识点3:课程设立的意义 [重点](学生[了解])

主要内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才市场的需要、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有利于毕业后的工作、有助于有关教学环节的顺利进行。

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研讨] 知识单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建议10学时)知识点1:《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及重要规定[重点](学生[掌握])

主要内容: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发矿产资源实行“放开、搞活、管好”的总方针、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案例分析] 知识点2: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法律程序和应尽的义务[难点](学生[理解])

主要内容:关于探矿权和采矿权及其相关的几个概念、取得探矿权的程序和应尽的义务、取得采矿权的程序和应尽的法律义务。

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 知识点3:勘查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具体方针[重点](学生[掌握])

主要内容: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和综合利用、合理开采。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案例分析] 知识点4:发展集体和个体采矿的方针及其重要规定[难点](学生[掌握])

主要内容:发展集体和个体采矿的方针、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法律义务。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案例分析] 知识点5:违反《矿产资源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学生[理解])

主要内容:法律效力,法律实施与法律责任、关于违反《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于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争议的处理程序。

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案例分析] 知识单元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建议18学时)

知识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概述[重点](学生[掌握])

主要内容:我国矿山的安全状况、我国矿山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矿山安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矿山安全法》体系。

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案例分析] 知识点2:《矿山安全法》总则[重点](学生[了解])

主要内容:《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矿山安全法》的效力范围、矿山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矿山安全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案例分析] 知识点3: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重点](学生[掌握])

主要内容:矿山建设的“三同时”原则、矿山设计的安全要求、矿山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批准、矿山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研讨] 知识点4: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重点](学生[掌握])

主要内容: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矿山设备仪器的安全保障、矿柱、岩柱对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作业环境的安全保障、矿山事故隐患的预防措施。

教学方法和手段:[自学、讲授、案例分析] 知识点5: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重点](学生[了解])

主要内容: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安全的民主监督、矿山职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矿山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特殊劳动保护、矿山事故的防范措施、矿山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研讨] 知识点6:矿山事故处理[重点](学生[掌握])

主要内容:矿山事故的分类、矿山事故的报告和抢救、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伤亡职工的抚恤或补偿。

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案例分析] 知识点7: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难点](学生[了解])

主要内容:矿山安全的监督、矿山安全的管理。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研讨] 知识点8:违反《矿山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重点](学生[理解] 主要内容:违反《矿山安全法》的行政责任、违反《矿山安全法》的刑事责任、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

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案例分析] 综合训练项目一:读书笔记

目的和要求:针对某一本关于矿山法律法规的书籍进行阅读,阅读后写出读书笔记。培养阅读能力写作能力。

成果形式:书面报告

综合训练项目二:案例分析

目的和要求:对典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进行分析,分析事故原因,总结违反矿山法律法规对应条款。培养学生综合分析、总结能力。

成果形式:书面报告

综合训练项目三:学术论文 目的和要求:通过上网收集国内外关于矿山法律法规的文献资料,撰写一篇和矿山法律法规相关的学术论文。培养学生资料收集、科学研究和写作能力。

成果形式:书面报告

四、其它教学环节

五、成绩构成和评价方法

1.每个综合训练项目占10分,平时成绩45分(综合训练项目30分+出勤15分);

2.考核内容要覆盖教学大纲70%以上,体现知识应用、综合能力评价占60%以上。

教学大纲撰写人:张大明

***审核人:杨艳国 ***教学负责人:刘宝勇

综合运输法规体系的结构 第2篇

综合运输法规体系横向分类立法

综合运输法规体系是指由调整各种交通运输事项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构成的有机整体。综合运输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综合运输法规体系内部法律与法律之间的组合关系。对综合运输事项进行分类, 并根据分类制定法律, 就能构建出综合运输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

综合运输事项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 可以对综合运输事项进行分类。下表例举了几种常见的分类标准及分类结果:

综合运输事项的分类立法

从逻辑上讲, 分类之后, 除了每种类型内部关系需要立法调整之外, 各种类型之间关系同样需要立法调整。

类型内部关系法

类型内部关系法是指调整各种类型内部事项的法律。从理论上讲, 综合运输事项按某一标准分为几种类型, 相应地就可以制定几部调整类型内部事项的法律。例如, 根据第一种分类, 就可以分别制定道路交通运输法、水路交通运输法、铁路交通运输法、民航交通运输法和管道交通运输法一一调整五种交通运输类型。

当然, 正如所有综合运输事项需要分类立法调整一样, 表1中分类之后形成的各种类型的综合运输事项也可能需要再次分类立法调整。于是就产生了探讨下一级分类的必要性和分类标准的需要。

类型之间关系法

类型之间关系法是指调整各种类型之间关系的法律。以表1中的第一种分类为例, 将综合运输分为道路、水路、铁路、民航和管道交通运输等五种运输方式之后, 从逻辑上讲, 既要考虑制定道路交通运输法、水路交通运输法、铁路交通运输法、民航法和管道交通运输法, 分别调整五种运输方式内部关系, 又要考虑制定道路、水路、铁路、民航和管道交通运输关系法, 统一调整五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关系。这里所说的道路、水路、铁路、民航和管道交通运输关系法实际上就是近些年常说的综合运输法 (狭义) 。可见, 以运输路径为标准将综合运输事项分为五种运输方式并进行立法调整, 可以从逻辑上推导出制定综合运输法 (狭义) 的必要性。

在立法实践中, 不一定会完全按照理论上的类型划分单独制定类型之间关系法, 也就是说调整类型之间关系的法律可能会有两种立法模式:其一, 单独立法模式, 即单独制定一部法律调整各种类型之间的关系;其二, 合并立法模式, 即将调整各种类型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一并写入类型内部关系法。一般而言, 分类之后形成的类型越多, 采用单独立法模式的必要性就越大。

综合运输事项的逐级分类立法

是否逐级分类立法

以表1中的第一种分类为例, 综合运输划分为道路、水路、铁路、民航和管道交通运输五种运输方式之后, 是否再逐级分类立法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立法资源因素

如果立法资源充足或较为充足, 则可以考虑将综合运输逐级分类立法。反之, 则不予考虑逐级分类立法。

立法技术因素

如果立法技术上能实现将五种交通运输方式各自纳入一部法律调整, 则不予考虑逐级分类立法。反之, 则可以考虑逐级分类立法。

立法协调难度

如果不逐级分类立法会造成立法协调难度过大, 影响法律的出台, 则可以考虑逐级分类立法。反之, 则不予考虑逐级分类立法。

综合运输事项的自身因素

如果五种交通运输方式内部各种事项差异很大, 需要确立不同的法律规则予以调整, 则可以考虑逐级分类立法。反之, 则不予考虑逐级分类立法。

如何逐级分类立法

下面以道路交通运输为例, 探讨其逐级分类立法。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准, 可以将道路交通运输事项进行如下逐级分类:

以社会关系的性质为标准, 可以分为道路交通运输行政事项、民商事项和刑事事项。

以涉及的利益性质为标准, 可以分为道路交通运输经济性事项和社会性事项。经济性事项是指主要涉及经济利益的事项, 例如道路运输市场活动。社会性事项是指主要涉及社会利益的事项, 包括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

以动静状态为标准, 可以分为道路基础设施和道路运输 (广义) 。其中, 以路径为标准, 道路基础设施可以分为道路交通设施和轨道交通设施。以运输环节为标准, 道路交通设施可以分为道路和场站。以区域为标准, 道路可以分为城市道路和公路。公路按是否向使用者收取通行费可以分为收费公路和不收费公路。以主辅关系为标准, 道路运输可以分为道路运输事项和道路运输相关事项。道路运输事项以运输对象为标准, 可以分为道路客运和道路货运。以是否向公众提供服务为标准, 道路客运可以分为公众性道路客运和非公众性道路客运, 道路货运可以分为公众性道路货运和非公众性道路货运。如下图所示:

从理论上讲, 在制定道路交通运输的法律时, 可以根据上述分类进行立法, 分别制定调整各种类型内部关系的法律和调整各种类型之间关系的法律。

逐级分类立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不遗漏

即从整体来看, 调整各种类型的法律应当涵盖综合运输的所有事项, 不能遗漏任何事项。

不交叉

即各个法律调整的事项各不相同, 不存在交叉重复。为了防止交叉, 在对某一事项实施分类立法时, 应当尽可能只采用一种分类标准。

适度变通

实践中经常会出于立法资源紧张等原因, 不能完全按照分类进行立法。这时可以考虑将分类之后形成的各种类型进行组合立法, 只要组合之后不发生事项交叉即可。

综合运输法规体系纵向分层立法

综合运输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是指综合运输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纵向组合关系。

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分层

确定法律与行政法规如何分层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是否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

根据《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综合运输领域的下列事项属于法律保留事项:综合运输中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综合运输领域的犯罪和刑罚;限制人身自由的综合运输强制措施和处罚;对综合运输领域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综合运输民事基本制度;综合运输领域的诉讼和仲裁制度等。在考虑就某事项是制定法律还是制定行政法规时, 应当首先考虑该事项是否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凡是属于上述法律保留的事项, 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别授权之外, 不得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调整。

是否属于重要事项

在考虑某一事项是制定法律还是制定行政法规或者某一行政法规是否升格为法律时, 如果不涉及法律保留, 就应当考虑该事项本身的重要性, 重要的事项应当制定法律, 反之则制定行政法规。

立法条件是否成熟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 法律是除宪法之外最具权威性的规范性文件, 考虑是否应当制定一部法律时要特别慎重, 如果就某事项制定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 则可以考虑制定法律。

立法资源是否充足

在我国, 法律的立法资源比行政法规的立法资源更为紧张。如果在某段时间内, 法律的立法资源较为充足, 则可以考虑制定法律。

在上述四个因素中, 第一个因素是具有决定性的, 其余三个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立法者的认识, 立法者在考虑这三个因素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法规如何与法律配套

为已经出台的法律制定配套行政法规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统一制定实施细则

统一制定实施细则是指一部法律只制定一部行政法规, 该行政法规以实施细则的形式对法律的所有内容进行细化。

分类制定行政法规

分类制定行政法规是指对该法律调整的事项进行分类, 针对分类结果一一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调整。例如, 对于现有的《公路法》, 可以将公路分为收费公路和不收费公路, 分别制定《收费公路条例》和《不收费公路条例》。

在为同一部法律制定配套行政法规时, 不宜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模式。因为这样必然会造成不同行政法规之间在调整事项上的交叉。

综合运输法规体系的结构模式

在构建综合运输法规体系时, 如果在横向分类立法上对综合运输事项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准或分类层级, 纵向分层立法上采用不同的制定配套行政法规的方式, 就会产生不同的综合运输法规体系结构模式。

统一大法典模式

统一大法典模式, 是指由一部交通运输法典统一调整交通运输的所有事项, 即制定一部《交通运输法典》, 在《交通运输法典》之下, 按照综合运输的要求, 再分别制定《道路交通运输条例》、《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民航交通运输条例》、《铁路交通运输条例》和《管道交通运输条例》作为其配套行政法规。即整个综合运输立法采用1+5模式, 其中, 1是指1部交通运输法典, 5是指5部行政法规。这是一种最为理想化的模式, 毕竟在一部法律中可以最大程度地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的关系, 最有效地统筹考虑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但是, 这种模式的实施难度也最大。

分领域小法典模式

分领域小法典模式, 是指综合运输法规体系由一部专门调整综合运输 (狭义) 事项的法律+五部交通运输法典 (即《综合运输法》、《道路交通运输法》、《水路交通运输法》、《民航交通运输法》、《铁路交通运输法》和《管道交通运输法》) 构成, 并且在每种交通运输方式的法律下再制定一部或多部行政法规, 即每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立法采用1+1或1+n模式。分领域小法典模式可以向统一大法典模式过渡。

分领域分散立法模式

铁路运输法规实训大纲 第3篇

关键词军用物资;集装箱运输;法规体系

1军用物资集装箱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集装箱运输涉及的环节多、范围广、资金大,只有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规体系,才能妥善解决运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集装箱运输健康发展。同样,科学完善的法规体系是军用物资集装箱运输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2军用物资集装箱运输法规体系的构成

军用物资集装箱运输法规体系由以下7个部分组成:(1)基础法规基础法规主要涉及军用物资集装箱运输活动的宏观和战略层面,如军用物资集装箱运输发展规划和人才建设等方面的法规。(2)集装法规军用物资集装是军用物资集装箱运输的初始环节,军用物资集装法规主要涉及军用物资集装的基本原则、主要方法和技术要求等,比如,可制定《军用危险物资集装实施办法》和《军用物资集装通用技术条件》等。

(3)运输法规运输法规是军用物资集装箱运输法规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应针对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及联运等不同运输方式进行立法。对于地方已制定的运输法规,可根据我军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使之适用于军用物资运输;对于地方尚未制定的运输法规,应视我军集装箱运输发展的需要择机制定。军用集装箱运输经常需要利用地方运输资源,因此,在制定军用物资集装箱运输法规时,应着重考虑如何合理使用地方运力,从而最大程度地提高集装箱运输效率,比如,可制定《军用集装箱铁路运输实施办法》《军用集装箱航空运输技术规定》和《军用集装箱多式联运实施办法》等。(4)装卸法规物资装卸贯穿于集装箱运输的全过程,军用物资装卸可能使用军队自身的资源,也可能使用地方资源。装卸法规主要对军用物资在仓库、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等地进行装卸搬运作业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重点是使用地方装卸资源的程序、职责划分和装卸费用等问题,比如,可制定《军用集装箱装卸作业通用规则》和《军用集装箱装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5)合同法规军队使用地方资源完成军用物资的集装、运输和装卸等活动时,双方需要签订合同,即使这些环节全部由军队自身完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要签订合同。因此,应当针对军用物资集装箱运输可能涉及的环节,制定集装、仓储、保管、运输、装卸和搬运等方面的合同法规,并在对合同内容进行原则性规定的同时,提供相应的合同样本,以便实际操作。(6)信息法规信息在军用物资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军用物资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与信息技术息息相关,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是建立畅通、高效的集装箱运输系统的前提条件。信息法规一方面要确保运输信息的高效传递,另一方面要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有效,比如,可制定《军用物资集装箱运输信息技术使用办法》和《军用物资集装箱运输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等。(7)管理法规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集装箱运输的组织管理,提高集装箱运输效率,是军用物资集装箱运输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军用物资集装箱运输管理方面的法规,如《军用集装箱使用与管理办法》《军用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军用集装箱运输设施设备维修管理规定》《军用集装箱运输计划管理规则》和《军用集装箱运输计费付费规定》等。

3军用物资集装箱运输法规体系的建设

3.1修订相关运输法规,拓宽集装箱运输领域我国铁路集装箱运输近几年发展很快,办理集装箱运输的车站和完成的集装箱运量逐年增多,但铁路集装箱军事运输的发展仍然滞后,运输办理和运费结算过程中存在诸多不便。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和我军现代化建设进程的推进,解放军总部有关部门应尽快与铁道部协商,联合制定铁路集装箱军事运输管理办法,对适箱军用物资种类,物资承运、交接,军运计划审批、执行,运输管理和运费结算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军队利用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创造有利条件。

3.2增补相关运输条款,完善集装箱运输法规内容军用物资集装箱运输涉及众多部门和环节,需要协调处理大量矛盾和问题,有关部门应当着眼于全局,从发展的角度系统规范后勤保障事项的申请、审批、下达、执行及反馈等程序性问题,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军用物资集装箱运输责权明晰、管理有序、运行平稳、效益增强。由于我军现行的后勤保障法规(如《公路运输联勤保障规定》《部队军事交通运输规定》《部队军事交通运输正规化建设规定》《部队摩托化机动运输保障规定》《公路军事运输战备方案编制规定》和《公路军事运输管理规则》等)大多制定时间较早,缺乏集装箱运输方面的内容,导致军用物资集装箱运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出现职责不清、权限模糊、管理落空等难以协调的矛盾和问题。为推进军用物资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应在总参、总装、总后等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的前提下,将军用物资集

装箱运输管理纳入联勤体制日常管理范围,各部门在制定或修订有关法规时,也应充分考虑添加集装箱运输条款的可能性。此外,为了适应技术发展和运输需求的变化,还应适时调整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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