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养委托书范文

2024-08-31

寄养委托书范文(精选13篇)

寄养委托书 第1篇

我们现住委内瑞拉,因故不能回国,特委托上述承担寄养人作为我们的子女的承担寄养人,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寄养年限为___ 年。承担寄养人有转委托权。

寄养委托人保证,被寄养人在寄养期满后按时出境。

寄养委托书 第2篇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有偿临时宠物寄养服务,乙方委托甲方临时寄养委托宠物。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为乙方委托寄养的宠物提供合理的饮食、住所及日常养护,排除可能危害寄养宠物之健康和安全的隐患。

1.食物--为寄养宠物提供均衡营养,以其习惯日常食物为主,辅以洁净的水。

2.居住--为寄养的宠物提供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家庭式居住环境,并保证适当的活动空间及充足的运动量。

3.排泄--为寄养的宠物提供洁净、卫生的室内和室外如厕条件,并且每日清理和定期消毒。

4.卫生清洁--为寄养宠物梳理皮毛、修剪指甲、清理耳朵和眼睛等,保证体表卫生。

5.信息反馈--定期向乙方提供寄养宠物信息,并可以提供远程视频探视宠物服务。

6.在必要时,为寄养宠物提供必要的医疗措施,医疗费用由甲方承担。

7.如遇结石、产科、泌尿科、心血管、神经、烈性感染病等重大疾病,甲方不承担医疗费。

(二)甲方在签定委托寄养协议前,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关于委托寄养宠物包括健康状况,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在内之真实情况,并进行初步观察并接触。

(三)若甲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寄养动物死亡,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委托寄养的宠物应该在甲方得到合理的饮食,住所,日常养护及健康保障。

(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委托寄养宠物的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信息,以协助甲方熟悉并更好的照顾和安排宠物寄养期间的生活。

(三)乙方应向甲方在寄养宠物期间提供其他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四)乙方必须保证如实提供宠物真实的身体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不实情况。

(五)乙方如有特殊要求应该提前提出,与甲方协商。

(六)乙方的宠物不得携带任何珍贵的物品,若有损坏或丢失,与甲方无关。

(七)寄养宠物须已注射疫苗,同时提供宠物免疫证及复印件。

(八)乙方必须保证如实提供宠物真实的身体状况,如有隐瞒或提供不实情况,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犬舍宠物受伤(外伤、内伤或病菌感染),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寄养时间,宠物到期的领取及续约

(一)寄养时间:自 起至 止

(二)领取:寄养到期时,乙方应按时本人取回其宠物。如主人不能到场应有电话委托,受委托人凭本协议,寄养收费收据及本人证件取回其宠物。也可委托甲方送回宠物,接送费:按实际费用结算。

(三)过期:寄养期满时,若乙方不及时领取宠物并且未做任何说明,寄养费用按原定每日寄养价格1.5倍续养。

(四)续约:寄养期满时,若乙方不能及时领取但及时告知甲方,寄养费用按原定每日寄养价格续养;但需在3日内把寄养费用补齐。

(五)费用:乙方在交送甲方寄养宠物时,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全部寄养费用。寄养期满时,在所发生费用未结清之前,乙方不得将寄养宠物带离甲方,并且按照原定每日寄养价格1.5倍续养,直至结清全部寄养费用。

五、收费标准及结算方法:

(一)寄养费用为每只宠物每天(24小时)人民币 元。

(二)乙方交寄养押金 元人民币,其他费用-----元人民币。

(三)乙方凭本协议和寄养押金证明结算费用和领回宠物。

(四)寄养期限内,如一其中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对方,并在乙方领回宠物时退还相关费用。

六、双方对宠物出现死亡、丢失、意外怀孕的赔付约定

(一)寄养宠物进入寄养场所后,因甲方工作失误导致乙方宠物死亡、丢失的,甲方给予相应赔付,赔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元。

(二)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而导致乙方的宠物意外受孕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

七、甲方免责条款

(一)乙方提供的宠物防疫证明无效,在寄养期间发生宠物病患死亡的,乙方不负责赔偿。

(二)由于不可抗力发生,造成乙方宠物死亡、受伤或者失踪时,甲方不负责赔偿。(不可抗力指战争、政府行为、地震、山洪、泥石流、瘟疫和其它自然灾害或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

(三)对死亡原因不明的宠物,由双方认可的宠物医疗机构,出据验尸报告确定责任方。

(四)如果寄养期间,乙方宠物由于年老体衰或其它突发病死亡,甲方不负责赔偿。

(五)甲方有义务保管好乙方宠物随身携带的物品,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物品或玩具等消耗物品的损坏或丢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本协议自乙方将委托寄养宠物交至甲方寄养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所辖区法院提起诉讼。

寄养仔猪的方法 第3篇

2)寄养时间。产后1~2 d是寄养仔猪的最佳时间,主要是因为这个时候,仔猪还辨别不出异味,不会发生母猪咬仔猪或仔猪之间咬架现象。一般要在晚上寄养仔猪。

3)寄养的方式。后产的仔猪向先产的窝里寄养时,要挑体重大的仔猪寄养;而先产的仔猪向后产的窝里寄养时,要挑体重小的仔猪寄养。

4)消除寄入仔猪气味。猪的嗅觉特别灵敏,母仔相认主要靠嗅觉来识别,寄养时,要使母猪分辨不出被寄养仔猪的气味,才能寄养成功。第一种方法是把准备寄养的仔猪用寄入窝中的母猪胎衣等排泄!物涂擦仔猪全身,再与寄入窝中仔猪在接产箱内自由摩擦1 h左右,即可消除异味。第二种方法是向!产房内喷洒来苏尔溶液,以消除异味。

5)注意观察。在寄养的前几天,要注意观察,母猪是否接受所寄养的仔猪,还要注意所寄养窝内的!仔猪是否接纳它。如果发生母猪咬仔猪或仔猪之间咬架现象,要及时分开,按以上介绍的寄养方法重!新处理之后再进行寄养。

寄养委托书 第4篇

这里所称“寄养”,是指旅居国外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父母(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华人)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暂时难以履行监护、抚养的职责,在无法直接照料其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将他(她)交由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亲属或朋友代为抚养、照料、监护的行为。其中,被寄养未成年人的父母称为“委托寄养人”,承担寄养职责的亲属或朋友称为“受托寄养人”,被寄养的未成年人称为“被寄养人”。近年来,一些海外中国公民或外籍华人由于种种原因,将其在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中国内地的亲属或朋友家中。根据现行的规定和做法,若委托寄养人无法亲自回到中国内地办理寄养相关手续,中国驻外使领馆主管领事(简称“中国领事”)可依其不同情况为“寄养委托书”办理公证或领事认证。

一,“寄养”未成年人在中国内地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

改革开放前,“寄养”未成年人仅发生在中国内地的农村与市镇之间,其年龄为不满15周岁。1977年11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对“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做出规定:“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不得迁入市、镇。如确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市、镇投靠子女的,可准予落户。市、镇职工寄养在农村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或原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准予在市、镇落户。”

改革开放后,中国领事开始涉及办理“寄养”未成年人手续,其年龄在16周岁以下。1988年10月22日,司法部公证律师司(现为“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转发公安部六局<关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2条规定的“寄养儿童的父母要提出书面寄养申请”事项表明,“寄养委托书”已开始走进中国领事职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寄养”未成年人手续与公证认证业务密切相关,其年龄限于未满18周岁。2004年4月1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颁布实施的《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规定:华人华侨在中国内地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签证,应提供的“寄养委托书”等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二,中国公民陈先生夫妇和美国公民李先生夫妇,依其不同情况分别办理了“寄养委托书”公证和领事认证手续。

(一)“寄养委托书”的基本内容。实践中,“寄养委托书”须由中国领事办理公证或领事认证,其基本内容如下:

1.委托寄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现住址及联系电话;

2.受托寄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现住址及联系电话;

3.被寄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现住址及其分别与委托寄养人、受托寄养人的关系;

4.寄养原因,即指委托寄养人无法亲自回到中国内地与受托寄养人共同办理寄养手续以及须将其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亲属或朋友家中的原因和理由;

5.委托权限,即指委托寄养人向受托寄养人授权的范围,如照顾被寄养人的日常生活、为其办理在中国内地的居留和上学手续等;

6.委托期限,即指受托寄养人行使委托寄养人授权的时间限度,一般是指被寄养人在中国内地居住的起止日期;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8.委托寄养人的签名、委托地点和日期,即指委托寄养人须在寄养委托书的落款处签名或捺指印,并写明委托地点和日期。

(二)中国公民陈先生夫妇为女儿阿娜办理了“寄养委托书”公证手续。通常情况下,委托寄养人即被寄养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如系中国公民,中国领事可应申请为其“寄养委托书”办理签名属实公证。由此,陈先生夫妇亲自向中国领事提出公证申请并出示如下材料:

1.委托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被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妥居住国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的被寄养人的出生证明;

4.由委托寄养人签署的“寄养委托书”文本及申请表;

5.中国领事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美国公民李先生夫妇为儿子阿福办理了“寄养委托书”的领事认证手续。依现行做法,委托寄养人即被寄养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如系外国人,中国领事可应申请,为其已办妥居住国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的“寄养委托书”办理领事认证。由此,李先生夫妇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向中国领事提出认证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委托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应出示代理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被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妥居住国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的“寄养委托书”文本以及被寄养人的出生证明;

4.由委托寄养人或代理人填妥的申请表;

5.中国领事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总而言之,海外中国公民或外籍华人如欲将在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中国内地亲友家、可又无法亲自回国办理有关手续,须到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申办“寄养委托书”的公证或领事认证手续,以便在中国内地顺利办理寄养手续。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寄养委托书”是委托寄养人对受托寄养人的一种授权,授予受托寄养人对被寄养人的监护权。办妥“寄养委托书”的公证或领事认证手续,并不等于被寄养人已办妥了来华或在华停留居留的相关手续。寄养委托人与寄养受托人还须根据中国法律规章,另行为被寄养人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作者为外交部领事司官员)

动物寄养协议 第5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乙方将野生动物寄养在甲方园区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寄养动物和数量

详见动物寄养清单。

第二条 寄养时间

寄养期限:

个月,需要延期时,再办理寄养手续。(暂定

****年**月**日至

****年**月**日。具体时间以实际寄养时间为准)

第三条 寄养动物的费用

1、动物饲养费用:根据动物种类和数量核算饲料费用,甲方派出人员到乙方饲喂寄养的动物。

2、运输费用:甲方承担全部运输费用。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配合办理该批动物的运输和检疫手续。

2、甲方负责动物的往返运输,安排人员押车。第五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协助办理本省和国家林业部门动物寄养相关审批文件。

2、寄养期间动物如发生疾病,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进行治疗。

第六条 本协议包括壹个附件,为甲方寄养到乙方野生动物清单;

第七条 协商事宜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要求合同续约,可与乙方重新签订寄养协议,如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

代表:

宠物寄养协议 第6篇

甲方(宠物委托寄养主人):

地址

电话:QQ:

乙方(宠物代养方):

宠物寄养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QQ:

寄养宠物情况(为了我们更好的提供服务,请您准确的向我们提供爱宠的生活资料):

健康情况:

宠物名字:()年龄:()性别:()

是否接种疫苗()接种次数:()上次接种时间:()

基本生活习惯:()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宠物临时寄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寄养期限及收费

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偿的临时宠物寄养服务,甲方将宠物交由乙方临时寄养,开始寄养时间为()年()月()日 到()年

()月()结束。

寄养费为:每天()元,每月()元;甲方在寄养开始

时,一次性交付寄养期限内的费用。寄养结束时,若存在额外的费用,另

行计算。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食物----甲方提供,乙方辅以洁净的饮水。

2、居住----乙方为寄养宠物提供一犬一舍,(节假日期间2到3只放在一

起)。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居住环境,有适当的活动空间,及充足的运

动量。

3、排泄----为寄养宠物提供洁净、卫生的如厕条件,并且每日及时清理和

定期消毒。

4、卫生清洁----为寄养宠物定期洗澡、皮毛梳理、修剪指甲、清理耳朵和

眼睛等,保证体表卫生。需要甲方另付宠物美容费用每次()元。

5信息反馈----甲方可对寄养宠物进行不定期回访;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寄养

宠物信息。图片,和QQ视频。

三、寄养期间赔偿与责任

1、如宠物在寄养前健康已出现了问题,乙方在寄养时必须示明,寄养时甲

乙双方协商寄养后宠物的医疗费用;

如健康的宠物在寄养期间出现狗与狗打架死亡,被虐待受伤,咬伤,医疗

费用由乙方承担(承担费用不超过每月寄养费用的4倍);

如寄养期间宠物出现丢失或意外(非疾病)死亡,责任由乙方承担。承担

费用不超过每月寄养费用的4倍;

如是因为宠物自身健康原因或者医疗事故死亡,乙方在危险情况发生时应

尽到及时的告知义务,乙方尽到告知义务的,仅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承担责

任;

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政府行为打狗等)

因素引起的宠物伤害,乙方不承担责任;

在寄养过程中,宠物犬出现疾病,若不存在以下文第4款的情形,医疗费

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配合联系宠物医院,就近治疗;

在您的爱宠寄养结束之后,我们再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2、甲方必须保证如实提供宠物真实的身体状况,如有隐瞒或提供不实情况

造成乙方不能尽到有效的管理而引起的损害,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乙方能及时的联系。如

因甲方联系方式改变或无效导致乙方不能联系上甲方,引起延误寄养犬只的治疗,乙方不承担因甲方过失引起的扩大责任。

4.、甲方提供的犬只必须是注射过疫苗的健康犬,没有注射疫苗的宠物犬,在寄养过程中出现疾病,乙方不承担医疗费用。1岁以下的未成年犬,出

现疾病医疗费用由甲方自己承担就医(因为未成年犬,免疫系统差,抗病

力差,容易生病)。

四、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寄养到期,如甲方到期后(5天)不来取犬,加收每天小型犬50元,大型

犬100元违约金。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自行处理未领犬只。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分别由甲乙双方保管

六、本协议如有未尽之处,由甲乙双方再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纠纷。

甲方:(签字)年月日

宠物寄养协议 第7篇

在现在社会,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协议,签订协议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我们该怎么拟定协议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宠物寄养协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___XXXX__________ 乙方:___XXXX__________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对下述宠物进行寄养托管,经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按照派多格宠物连锁店店面管理制度中的寄养标准对乙方寄养宠物进行饲养和护理的义务。(每日__餐, 保证正常饮水。每日遛狗__次, 每次不低于___分钟。 )

2、甲方有在寄养期间向乙方反馈宠物寄养期间的情况的.义务。(每2天以短信、电话或者视频向乙方传递相关寄养情况)

3、寄养宠物出现健康问题,甲方有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配合乙方对宠物进行治疗的义务。

4、甲方有对超期寄养的宠物进行处置的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乙方有通过视频及短信、电话向甲方询问寄养宠物健康情况的权利。

6、寄养期间,宠物出现健康问题,乙方有选择指定宠物医院进行诊治的权利。

7、寄养期间,宠物出现健康问题,乙方有积极配合甲方进行治疗的义务。

8、乙方有向甲方如实反映宠物以往病史及健康状况的义务。

9、乙方有按时支付寄养费用和领取寄养宠物的义务。

三、寄养期间的其他约定:

10、宠物寄养时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寄养期间饲料由乙方自备/甲方提供 ,饲料品牌为:数量为_____KG。

11、寄养费共计人民币¥___XXXX_____元( 大写:___XXXX_____元整),乙方通过_____方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12、甲方向乙方提供次洗澡、______次美容_____增值服务。( 如不提供直接在空格处画一)

13、寄养宠物因为受自身免疫及变换生活环境等情况的影响,在寄养期间出现健康问题,甲方及时与乙方联系并进行治疗,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

14、寄养期满,乙方须按时到甲方领走所寄养的宠物。未能按时领取宠物,需提前向店方按照原定标准支付寄养费。逾期_天,乙方未领取寄养宠物及补交寄养费,视为弃养,该宠物由甲方自行处理,乙方无任何异议。

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以向仲裁部门提请仲裁。

五、本协议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共同签字盖章有效。

六、寄养结束,乙方领走所寄养宠物,本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签字):___XXXX_____ 乙方(签字):___XXXX_____

联系电话:___XXXX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XXXX__________

孤儿寄养在中国 第8篇

平均每隔30秒,中国就有一个存在某种出生缺陷的婴儿降生。这是来自中国人口网2007年6月的消息。

根据这个概率测算,平均每年就有约100万左右刚出生的孩子身带缺陷,成为为人父母者永远的痛。

等待这些孩子的,有时是比病痛更残忍的命运。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儿童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总干事吴建英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在北方的大城市,几乎所有的弃婴都是先天有缺陷的病残儿童。她坦言这和医疗保障制度尚不健全有关,一个有病的孩子往往会拖垮一个家庭。父母们无奈地选择了“遗弃”。

自2004年开始,民政部连续三年在全国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简称“明天计划”,为全国所有0至18岁、需要动手术的残疾孤儿进行手术矫治和康复。吴建英表示,如今只要福利院的孩子有手术需要,都可以申请该项目,但是来自社会的爱心救助仍然是不可或缺的力量。

比如类似“天使妈妈”建立的孤儿寄养点,因为决策简易,几乎是有孩子需要救助就立即就可以行动,而申请“明天计划”的孩子按照流程,则首先需要逐级上报。一些偏远地区得急重症的孩子往往耽搁不起。

2001年起,一些爱心人士开始在北京、包头等地积极建设孤儿寄养中心,其实这只是孩子们的过渡居所,是孩子们在手术前、手术后休养的临时家庭。如今光北京就有六七家,分布在顺义、大兴等地,大约有上百个孩子在寄养中心生活,他们将在寄养中心一直生活到被家庭收养为止。

吴建英介绍,这主要考虑到任何一个新环境對孩子都是一个刺激,不想让孩子更多的受伤害,而家庭,无疑是孩子成长的最好环境。寄养中心的孩子大都经过中国收养中心安排,由外籍家庭收养。甚至大部分孤儿寄养中心也都是由外籍人士创办的,像“天使之家”这样完全依赖中国的民间力量,而且核心志愿者大都是在职妈妈们的寄养中心,在中国还是第一家。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副会长陆士桢对此给予积极的评价,他认为,孤儿寄养在中国是一个敏感话题,像“天使妈妈”这样的民间力量介入提供了辅助性的帮助。陆士桢介绍,在国外这样的组织有很多,这跟他们的福利制度有关。他同时认为这样的民间组织也有一定的风险,比如它们需要一个发展的环境,在一定的法律和社会管理下,将它们纳入法制轨道。

如今,“天使妈妈”正与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儿童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进行项目合作,由后者实施监督管理。福利院孩子的监护权利仍然属于民政机构,“天使妈妈”藉此可以申请部分救助款,同时也解决了救助的“身份问题”。

吴建英认为,这样的合作模式可以推广,只要具备条件的爱心人士,她们都可以提供这样的合作平台。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第9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54 号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1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李立国

2014年9月24日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家庭寄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工作。

第二章 寄养条件

第七条 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

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八条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九条 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

第十条 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第十一条 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三章 寄养关系的确立

第十二条 确立家庭寄养关系,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二)评估。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了解其邻里关系、社会交往、有无犯罪记录、社区环境等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三)审核。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确定后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四)培训。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

(五)签约。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寄养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寄养融合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理等事项。家庭寄养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寄养家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寄养儿童人身安全,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

(二)为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满足日常营养需要,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养寄养儿童健康的心理素质,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学校教育;

(五)对患病的寄养儿童及时安排医治。寄养儿童发生急症、重症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医治,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

(六)配合儿童福利机构为寄养的残疾儿童提供辅助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服务;

(七)配合儿童福利机构做好寄养儿童的送养工作;

(八)定期向儿童福利机构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状况,并接受其探访、培训、监督和指导;

(九)及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家庭住所变更情况;

(十)保障寄养儿童应予保障的其他权益。

第十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寄养家庭的招募、调查、审核和签约;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定期探访寄养儿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五)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六)建立家庭寄养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七)根据协议规定发放寄养儿童所需款物;

(八)向主管民政部门及时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寄养协议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儿童福利机构同意,经培训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六条 寄养融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十七条 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内不能照料寄养儿童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为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八条 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

第四章 寄养关系的解除

第十九条 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儿童福利机构书面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申请,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予以解除。但在融合期内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条 寄养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一)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

(二)寄养家庭成员的健康、品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和

(四)项规定的;

(三)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

(四)寄养家庭变更住所后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五)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六)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一)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

(二)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

(三)寄养儿童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

第二十二条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寄养家庭,并报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家庭寄养关系的解除以儿童福利机构批准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拟送养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

第二十四条 家庭寄养关系解除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妥善安置寄养儿童,并安排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辅导、照料。

第二十五条 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寄养家庭,可以依法优先收养被寄养儿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政策;

(二)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三)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四)协调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处理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

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

第二十八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聘用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家庭寄养经费,包括寄养儿童的养育费用补贴、寄养家庭的劳务补贴和寄养工作经费等。

寄养儿童养育费用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寄养家庭劳务补贴、寄养工作经费等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 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儿童福利机构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一条 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依法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

与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或者未经同意变更主要照料人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寄养协议。

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职责的;

(二)在办理家庭寄养工作中牟取利益,损害寄养儿童权益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或者未经上级部门同意擅自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家庭寄养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擅自与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家庭寄养合作项目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家庭寄养工作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五条 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承担寄养保证书 第10篇

保证人:,(性别),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本人系((中文名),护照号:)的,的父母、将 带回国内交本人抚养,本人保证承担抚养和监护的责任,并按时送 回国。

保证人:

寄养儿童协议书 第11篇

甲方:贵阳市儿童福利院(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有益于被寄养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受到良好的教育,使其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真正享受到家庭的温暖、关爱和照料,全面培养被寄养儿童的生活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长大后成为对国家、社会有用的人才,在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对乙方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后,甲方同意将收养儿童,男、女(年 月 日出生)转交乙方家庭寄养,寄养期为1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交付给乙方被寄养儿童生活费用 元(含小额学习费和疾病门诊费用)。乙方自愿一年内为甲方看护被寄养儿童。为能保证寄养期间有关工作的顺利实施以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的监护权

被寄养儿童是属甲方收养的孩子,寄养的目的是为了使其能够同有家的孩子一样,真正享受到人间真情、家庭的关怀、呵护和爱抚下茁壮成长,以及能够接受正常的教育和锻炼后得到全面发展,长大后能够回报社会,成为对国家建设有用的人才。甲方根据国家民政部有关政策精神和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要求,所寻求和探索的一条新途径,同时也是为了给被寄养儿童营造一个最适合成长的环境,提供一个不同于福利机构抚养的新模式,因此,被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只能是看护权的暂时转移,其监护权和处理权仍归甲方,乙方只负责看

护管理,并无其它任何处理权利。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实施寄养前对乙方家庭情况的全面调查和评估,确保寄养工作的可靠性和质量。

2、负责办理有关寄养的各项手续,确保该项工作所有的程序都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许需要时,就有关寄养方面的问题,向乙方作必要的解释。

3、负责同被寄养儿童所在地各级有关业务、行政部门取得联系,解决好被寄养儿童寄养后的就学和生病就医问题。

4、被寄养儿童看护权移交之前,负责对其身体等方面的情况作出检查评估,并通知乙方,使乙方做好有关接收准备工作和了解被寄养儿童的基本情况,便于乙方对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和管理。

5、医务人员定期到乙方家庭对被寄养儿童进行体检、评估、接种、打预防针和发放预防药,并发现被寄养儿童有病时,能够解决的及时给予治疗,解决不了的请求寄养办或会同乙方协商解决。

6、定期组织探访被寄养儿童,了解被寄养儿童的管理、生活、学习等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协助乙方搞好被寄养儿童的管理教育。

7、为乙方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培养乙方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养育质量。

8、不定期对乙方家庭进行回访,监督、评估乙方寄养家庭养育工作。

9、积极向办法筹集资金,按标准及时发放被寄养儿童每月生活费。

10、负责被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因病住院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就学学费、书本费开支。

11、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联系办理被寄养儿童在就学方面的有关免费手续。

12、被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如乙方尽职尽责出现的不可预防意外事故或因病抢救无效而死亡,甲方不得无故追究乙方的责任。

13、甲方在实施被寄养儿童的整个寄养过程中,负有被寄养儿童的监护权和乙方在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权,如发现乙方对被寄养儿童有变象体罚、虐待或对其进行不良教育并经劝解不改正,以及乙方其它情况出现变化不具备抚养条件和无看管能力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收回被寄养儿童。

14、负责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各种资料档案。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自接管被寄养儿童之日起,承担被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的衣、食、住、行和管理教育。

2、在寄养期间,为被寄养儿童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学习环境,确保被寄养儿童的健康和正常教育不受影响。

3、乙方自从甲方接受被寄养儿童之日起,寄养父母必须将其视为家庭成员的一份子,如同亲生子女一样看待和对待,使其真正享受到家庭的温暖、关爱和呵护。

4、乙方家庭应做到与被寄养儿童为伴,营造出一个温暖、安全、宽容和富有爱心的家庭氛围。

5、保证被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的人身安全,做到尽心尽责,细心看护,否则将承担因丧失应有的责任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赔偿和法律责任。

6、被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出现危重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时,必须在一小时内同甲方寄养办公室取得联系,如实报告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7、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8、负责被寄养儿童有病及时就医诊治,保证被寄养儿童的健康和成长。

9、帮助被寄养儿童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培养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10、搞好家人遵章守法教育,减少家庭纠纷,注意邻里团结,不在家里聚众赌博。

11、为被寄养各种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

12、被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乙方不得歧视、虐待和对其进行一切不利于健康成长的教育。

13、合理安排生活,调剂营养,保证被寄养儿童正常发育于健康成长(做到有记录,接受各方面检查)。

14、经常同甲方联系,汇报被寄养儿童的全面情况,并将其有关

健康学习等方面的资料妥善保存移交甲方,以使对被寄养儿童的档案资料规范管理。

15、接受甲方经常性的回访监督,协助甲方定期对被寄养儿童进行体检和评估。并在寄养办公室的安排下接受有关团体、新闻媒介参观采访。

16、承担被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因小伤小病就医开支费用(儿童重病住院时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和除就学学费、书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开支。

17、如因特殊原因和困难,或者家庭条件发生不具备寄养条件和无看护能力时,以及甲方有违反本协议条款的,乙方可终止本协议,并将寄养儿童送回甲方。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寄养办保存一份,存入儿童档案。

如有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和补充。甲 方: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花店办寄养 月入上万元 第12篇

发现“花卉寄养”有商机

山东荷泽市姑娘秦晓芸在济南某大型生活区旁开了间叫“缤纷花屋”的花卉店,生意一般。

2006年1月的一天,一个女顾客向秦晓芸求助说:“过几天我就要去美国探亲,签证都办好了,我在济南没有什么朋友,这一走,最担心家里那盆君子兰没有人照看,你能不能帮我呀?”秦晓芸答应了。女顾客立即把家里的那盆君子兰搬了过来,并给了她300元护理费。秦晓芸由此想到:马上就过年了,很多人要外出旅游或者回乡探亲,他们肯定也有寄养花卉的需求,这活儿大可以作为自己花店的业务来经营。

主意拿定,秦晓芸在店门口贴出了“花卉寄养”的广告:如果需要出远门,而又担心家里的花卉无人照看,那么请把你的花卉交给我们。广告效果挺好,马上就有人把自家的花卉搬了过来。到春节前,送到她店里寄养的花卉有几百盆。其中不乏价值上万元的名贵花卉。她对寄养的花卉按天收费:一般的每天2元,名贵的每天5~50元。这个春节,秦晓芸的花卉寄养业务赚到5000多元,比卖花卉的收入还高。她决定把花卉寄养的业务做下去。

会经营生意没有淡旺季之分

元宵节过后,就很少有人再来寄养花卉了。难道这业务只能在节假日期间开展吗?

秦晓芸想,平日里也有倾巢外出的人家,但有这种情况的家庭很分散,显然,要把“花卉寄养”业务做下去,就不能光做一个小区家门口的生意。她决定扩大宣传范围。

秦晓芸印了一批广告名片广为散发。她把目光瞄向本市各大花店和花鸟虫鱼市场,经常到这些地方转转,一见到购买名贵花木的顾客便主动上前介绍“花卉寄养”业务。她在《济南时报》、互联网上的“济南花鸟虫鱼之家”论坛上发布有关“花卉寄养”的信息。

宣传面扩大后,咨询的顾客立马多了起来,他们都有各种各样的顾虑,突出的问题是:寄养的花卉如果被养坏了怎么办?”秦晓芸以她多年经营花卉的经验,一一作了令顾客放心的回答。顾客们的疑虑打消了,花店的寄养业务逐渐多起来。

当然,节假日还是花卉寄养生意最旺的时候。2006年 “五一”黄金周,顾客送来寄养的花卉多得整个店堂都摆不下,秦晓芸只好临时租下二楼的一个空房间,才勉强把这些业务接下来。黄金周期间,她接受寄养花卉600多盆,收入15000多元。

就这样,因为不断完善经营,她的花卉寄养业务已几乎没有淡季旺季之分了。

多元服务 小店月入万元

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花卉齐摆在花店里,有人担心会传染疾病。于是,她采用区域分隔的办法,将同种类的花卉放置在同一个区域。每天早上,她把花卉搬到室外,清扫完店堂后便给花卉浇水、整枝,再让花卉在室外见一阵阳光后才搬回店里。

她一有时间就钻研花卉知识,将之运用到寄养花卉上。好多顾客来领回寄养的花卉时,看到它们比先前更加娇艳和鲜活,都赞叹着说:“送到你这里来寄养,值啊!”秦晓芸还向顾客提供如何把花卉养得更好的建议。

秦晓芸的养花技艺日见专长,她又在自己的“花卉寄养”店挂上了“花卉医院”的招牌,当上了“花卉医生”。附近居民在养花中遇到一般性难题,秦晓芸基本都能“手到病除”,既给自己增加了一份“看病”的收入,又使“花卉寄养”业务提高了知名度和美誉度。

考虑到有的老人搬不动沉重的花卉,秦晓芸还买了辆三轮车,专门提供上门接送服务。虽然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满足了很多人的需求,她的生意更加红火了。一次,她亲自上门去接顾客的花卉时,那顾客对她说:“原来我是想到你那里寄养自己的花卉的,但要自己搬来搬去实在太麻烦了,因此觉得还不如叫邻居照顾。现在你提供了这样的服务,为我们着想,实在是太好了。”

2006年国庆节,秦晓芸不再卖花卉了,而把精力全部放在“花卉寄养”上。由于花店面积有限,她便在花店旁边租了个院子搭了一个花棚,足可以放花千盆。济南的冬天较冷,热带花卉需要保温才能过冬。于是,她在花棚里又隔出一个半封闭式的塑料薄膜棚子,装上几个大的白炽灯,造出个温室来,让那些热带花卉安全过冬。这个新的服务项目,让秦晓芸又增加了一大笔收入。

家庭寄养协议书 第13篇

甲方:xxx社会福利院

乙方: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爱幼护幼的优良传统,使不幸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塑造儿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维护被寄养儿童合法权益,促进被寄养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孤儿家庭寄养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一)应乙方申请并同意接收寄养甲方所属孤儿一名: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籍贯:。

(二)乙方承诺完全符合以下寄养家庭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4.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5.乙方的年龄必须在三十岁至四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三)乙方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无偿抚养被寄养儿童,承担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

2.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的自理能力,按照甲方的要求定时记录填写抚养记录,在合同期满后将抚养记录等资料交给甲方。

3.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4.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5.定期向甲方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6.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与职责

1.甲方定期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并指导寄养工作。

2.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

3.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5.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三、寄养协议的履行

1.双方签订寄养协议后,必须对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日。

2.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时变更。确需变更的,经甲方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3.乙方因家庭经济条件发射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时,应与甲方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甲方另行安置。

4.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所在民政部门报告,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5.其他未尽之事,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监证机关(盖章):年月日

附件:

乙方需提供下列证明:

1.乙方的县、市级医院健康证明。

2.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社区证明。

4.工作单位证明。

5.要求寄养申请书。

要求寄养申请书

宁国市社会福利院:系夫妻,现居住在宁国市乡(镇)村组号。家庭条件符合有关寄养的条件,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寄养一名弃婴(儿童),并自愿与贵院签订寄养协议。

我们保证严格履行寄养协议约定的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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