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管理规定

2024-08-15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精选6篇)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 第1篇

通过

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施行日期

月1日

资料背景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发布会情况

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发布厅举行。国家质检总局和标准委的有关领导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发表讲话。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质量报、国门时报等多家媒体也出席了此次新闻发布会。

商品条形码有哪些种类

1)UPC码

1973年,美国率先在国内的商业系统中应用于UPC码之后加拿大也在商业系统中采用UPC码。UPC码是一种长度固定的连续型数字式码制,其字符集为数字0~9。它采用四种元素宽度,每个条或空是1、2、3或4倍单位元素宽度。IPC码有两种类型,即UPC-A码和UPC-E码。

2)EAN码

197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按照UPC码的标准制定了欧洲物品编码EAN码,与UPC码兼容,而且两者具有相同的符号体系。EAN码的字符编号结构与UPC码相同,也是长度固定的、连续型的数字式码制,其字符集是数字0~9。它采用四种元素宽度,每个条或空是1、2、3或4倍单位元素宽度。EAN码有两种类型,即EAN-13码和EAN-8码。

3)交叉25码

交叉25码是一种长度可变的连续型自校验数字式码制,其字符集为数字0~9。采用两种元素宽度,每个条和空是宽或窄元素。编码字符个数为偶数,所有奇数位置上的数据以条编码,偶数位置上的数据以空编码。如果为奇数个数据编码,则在数据前补一位0,以使数据为偶数个数位。

4)39码

39码是第一个字母数字式码制。1974年由Intermec公司推出。它是长度可比的离散型自校险字母数字式码制。其字符集为数字0—9,26个大写字母和7特殊字符,共43个字符。每个字符由9个元素组成,其中有5个条(2个宽条,3个窄条)和4个空(1个宽空,3个窄空),是一种离散码。

5)库德巴码

库德巴码(CodeBar)出现于1972年,是一种长度可变的连续型自校验数字式码制。其字符集为数字0—9和6个特殊字符,共16个字符。常用于仓库、血库和航空快递包裹中。

6)128码

128码出现于1981年,是一种长度可变的连续型自校验数字式码制。它采用四种元素宽度,每个字符由3个条和3个空,共11个单元元素宽度, 又称(11,3)码。它由106个不,同条形码字符,每个条形码字符有三种含义不同的字符集,分别为A、B、C。它使用这3个交替的字符集可将128个ASCII码编码。

7)93码

93码是一种长度可变的连续型字母数字式码制。其字符集成为数字。0-9,26个大写字母和7个特殊字符以及4个控制字符。每个字符由3个条和3个罕,共9个元素宽度。

8)49码

49码是一种多行的连续型、长度可变的字母数字式码制。出现于1987年,主要用于小物品标签上的符号。采用多种元素宽度。其字符集为数字0-9,26个大写字母和7个特殊字符、3个功能键(F1、陀、F3)和3个变换字符,共49个字符。

9)其他码制

除上述码外,还有其他的码制,例如25码出现于1977年,主要用于电子元器件标签;矩阵25码是11码的变形;Nixdorf码已被EAN码所取代Plessey码出现于1971年5月主要用于图书馆等。

2、按维数分类

1)普通的一维条码

普通的一维条码自本问世以来,很快得到了普及并广泛应用。但是由于一维条码的信息容量很小,如商品上的条码仅能容13位的阿拉伯数字,更多的描述商品的信息只能依赖数据库的支持,离开了预先建立的数据库,这种条码就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而条码的应用范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2)二维条码

除具有普通条码的优点外,二维条码还具有信息容量大、可靠性高、保密防伪性强、易于制作、成本低等优点。

美国Symbol公司于1991年正式推出名为PDF417的二维条码,简称为PDF417条码,即“便携式数据文件”。FDF417条码是一种高密度、高信息含量的便携式数据文件,是实现证件及卡片等大容量、高可靠性信息自动存储、携带并可用机器自动识读的理想手段。

3)多维条码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围绕如何提高条形码符号的信息密度,进行了研究工作。多维条形码和集装箱条形码成为研究、以展与应用的方向。信息密度是描述条形码符号的一个重要参数据,即单位长度中可能编写的字母个数,通常记作:字母个数/cm。影响信息密度的主要因素是条、空结构和窄元系的宽度。

128码和93码就是人们为提高密度而进行的成功的尝试。128码城1981年被推荐应用;而93码于1982年投入使用。这两种码的符号密度均比39码高将近30%。随着条形码技术的发展和条形码三制的种类不断增加,条形码的标准化显得愈来愈重要。为此,曾先后制定了军用标准1189;交叉25码、39码和Coda Bar码ANSI标准MH10.8M等。

同时,一些行业也开始建立行业标准,以适应发展的需要。此后,戴维·阿利尔又研制出49码。这是一种非传统的条形码符号,它比以往的条形码符号具有更高的密度。特德·威廉姆斯(Ted Williams)GFI988推出16K码,该码的结构类似于49码,是一种比较新型的码制,适用于激光系统。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 第2篇

【字体:大 中 小】2008-07-08 09:50:26信息来源:省局网站供稿:王瑞文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 18283)的有关规定。

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第三十八条 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

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

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 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 第3篇

关键词:企业图书管理,条码技术,条码系统

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使得人们需要掌握的信息越来越多, 越来越多的信息像海水般涌入人们的工作生活中来。这就给当前企业图书管理提出了新的难题, 如何迎接技术发展和现代化图书馆里成为企业图书馆里亟需解决的问题。很显然, 单靠传统的人工管理不仅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 而且使得图书馆里的效率低, 可靠性差。

为了能够适应这样的新形势, 各企业在图书管理方面做了很多尝试, 比如, 磁性识别、穿孔纸带、光学字符识别、条码识别等, 就其效率、成本、可靠性来说, 条码技术识别越来越受到企业图书管理者的青睐, 并且在不少企业图书馆里中已经推广应用。有学者称, 条码技术必将成为未来企业图书管理中的重要识别技术。

1 企业图书管理面临的问题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市场经济的浪潮开始席卷企业发展的各个领域, 而图书作为人类文明的标志, 它成了时代发展的镜子。因此, 对于企业来说, 企业图书映射着该企业的文化及价值。企业图书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成为了管理者关注的焦点。

1.1 技术问题

由于图书数量的不断增加, 图书管理的技术问题成了企业图书馆里面临的一项新问题。原有的企业图书管理模式呆板, 缺乏系统性, 工作方法落后, 对图书不能做到高效的保护、管理, 因此要面对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 企业图书管理者就需要适应新变化, 调整原有的工作模式, 打破原有的技术限制。

1.2 创新问题

企业的发展需要创新, 作为企业灵魂的企业文化更需要做到突破和改变, 企业图书作为企业文化的载体, 就成为了企业创新的第一步。企业图书管理者要从思想上树立创新意识, 在占有大量资源信息的同时, 要做到对这些信息的系统化、规范化运用。

当下, 我国大多数社会和企业图书馆中所实行的仍然是传统的图书管理方式。这种管理程序均由人工完成。从图书的采购到编目到入库到上架, 从员工的借阅到还书到续借再到查询预约等, 均由人工操作完成。这样的管理方式不仅造成了工作量大且繁琐, 而且工作程序缓慢、周期冗长;造成了企业图书管理工作一种“吃力不讨好”的怪圈;更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

2 条形码技术概述

条码技术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中叶。美国在20世纪40年代首先发起, 到70年代, 条码技术在美国已逐渐被广泛应用。而我国的条码技术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 虽然发展迅速, 但并未被各行各业广泛运用。直到今天, 条码技术才开始在邮电、银行、图书馆、交通运输及部分企事业单位中得到完善及有效运用。

它是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高新技术, 它兼容编码、印刷、识别、数据采集、处理于一体, 利用光电扫描设备识读条码符号 (手持式扫描器就是我们最常见的光电扫描设备) , 进而利用机器自动识别, 快速准确地对录入计算机的信息进行处理。

条码技术与一般的信息管理系统差别不大, 它的主要功能还是用于信息的识别和管理, 只不过条码技术在向计算机输入数据和信息时, 所使用的是条码阅读设备, 而非传统的键盘输入。

3 条形码技术在企业图书管理中运用设想

企业图书管理过程中很适合应用条码技术, 而且一经使用, 就会使企业图书管理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企业图书管理中的条形码管理系统就是把条形码技术应用于图书管理中的各个环节, 完成计算机的信息采集和输入, 使得条码技术的有点得到充分发挥, 以达到提高企业图书管理系统的高效运行。

具体设计思想是:对企业图书管理中的图书与员工读者分别赋予条形码标号, 对这两者进行编码, 并做出一套与之相对应的图书条码命令模版。在人机交互时, 操作员可分别扫描索书号、读者号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条形码, 从而使得系统获得相应的具体信息。

4 企业图书管理中条码技术的应用分析

企业图书管理中的条码技术应用, 首先是选择适合该企业图书管理系统的条码码制和条码标签, 再依照这个前提选择该系统适用的计算机及条码阅读器等外部设备。因为在对企业图书进行编目时, 每一本书都拥有一个分类号和一个连续号。无论是分类号, 还是连续号, 都要采用了字母和数字, 条形码刚好满足字母与数字编号的要求。因此, 在企业图书中的条码管理技术恰可以使用条码来表示这些号码。具体应用分析如下。

4.1 制作图书标识条形码

将采购回来的图书在版信息等数据录入计算机, 并将其按照相应的数据库存放, 使得这些数据库中的数据成为条目清晰的类别, 以便读者对所需图书进行检索、查询、定位等。

4.2 定制书本连续号的条码标签

编制完书目的分类号和连续号后, 还应该再定制一张书本连续号的条码标签, 为方便起见, 可以依序成批打印该标签, 在对书本进行编目时, 将此标签贴在书本的扉页上。

4.3 制作读者电子借书证

读者的电子借书证包含有读者照片、姓名、类别及读者编号等一系列个人信息。借阅图书时, 通过对电子借书证扫描, 将读者的信息数据录入计算机, 使得电子借书证与企业图书管理的电子计算机系统相联系, 实现借还一体化。

4.4 建立计算机图书检索及查询系统

将存入计算机的书目和其所属图书类别结合起来, 就可以建立一套计算机图书检索及查询系统。读者可以通过这套系统检索查询出自己所需的图书, 了解该书在图书馆中的具体存放情况, 实现快速借阅的目的。

4.5 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或多用户系统

要使条码技术实现入库、编目、借书、还书、检索、查询等一系列工作, 仅靠一台微型计算机是不现实的, 它需要建立一套计算机网络系统或多用户系统才能实现。

4.6 其他

对企业图书馆内的馆藏书目, 如果有些藏书已有编号, 但却没有条码标签, 为了方便读者借阅, 可以即时打印出该图书的条码并张贴于扉页。

综上所述, 条码技术在企业图书管理中是完全可行且有效的现代化管理模式。

5 条码技术在企业图书管理中的优点

5.1 利于查询

条码技术的查询作用体现在, 管理人员通过扫描条形码, 就可以清晰准确的了解所需书籍的各项信息。采用条形码, 特别是通过建立合适的编码库, 企业图书管理人员就可以对书籍的数据进行快速录入, 准确整理, 降低了劳动强度, 提高了企业图书管理效率。同时读者也可以通过扫描条码, 查阅已借书籍, 掌握图书存放位置。

5.2 利于分类

条码技术在对企业图书进行分类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由于企业图书馆藏书籍越来越多, 涉猎范围越来越广, 所以亟需一套能够快速分类的电子系统, 条码技术就适应了这一需求。图书管理人员通过扫描条形码可以将书籍划分为借阅次数多和借阅次数少两类, 针对借阅次数的多少, 对图书进行分类摆放;读者可以通过这一分类了解书籍的受欢迎程度, 从而更加快速的从全部书籍中找到自己感兴趣的读物。

5.3 利于引导

引导性模糊是传统企业图书管理中的一大缺陷, 条码技术的引导性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首先, 解决图书信息的采集问题。传统的信息采集工作繁琐冗长, 通过建立编码库可以对图书的大量信息进行实时采集, 程序简便, 操作快捷。其次, 解决了图书管理员对整个图书系统的宏观控制。在整个企业图书管理中, 各个命令都是一个系统的程序, 管理员只需扫描条形码, 系统就可按照他的意图进行工作。最后, 条码技术操作引导性强, 管理员无需高超的计算机水平, 只需扫描便可完成一系列的管理工作。

5.4 利于安全

企业图书的安全问题, 是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条码技术的安全性体现在:首先, 它不受条码以外的任何人工干扰, 所以一些非法用户就无法侵扰到整个计算机系统 (或终端) ;其次, 条码技术基本上属于人机合作方式, 这就确保了在人机交换过程交换信息的正确性, 消除了由于人为因素而带来的错误, 保证了图书管理的安全性、可靠性。

参考文献

[1]余运华.企业图书馆创新发展新思考[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 (2) .

[2]李春兰.论高校图书馆的个性化信息服务[J].现代情报, 2004 (5) .

[3]张侠.浅析高校图书馆个性化信息服务[J].情报杂志, 2008 (5) .

[4]条码之窗http://autoid.top263.net/.

从光明单条码产出谈KA条码管理 第4篇

自从接触冷链食品以来,光明就一直是笔者关注的对象。写这篇文章,希望能够被光明所重视并借鉴,也希望能给经营KA的企业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光明KA经营现象:条码最多,产出最小

2011年11月份,笔者因为项目出差,带领团队成员到山东济南。针对济南牛奶销售现状,和客户一起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济南KA终端走访,无意中发现原来光明竟然在KA里有100多个条码,而且这个条码数量已经超过了蒙牛和伊利。然而光明的条码产出率却并不高,很多条码处于滞销状态。

据店面促销人员(包括客户店面人员、光明店面人员和其他品牌店面人员)介绍,虽然目前光明很多单品有上柜,但是很多新品因为滞销又被退回去了。就单店产出来说,目前笔者走访过的几个KA系统,如济南银座、沃尔玛、家乐福、大润发等,光明销售好的店面才每月3万多元,而差的店面只有不过1万多元。如此算来,光明单条码产出算下来不过300元。

笔者有些不相信,于是连续跑了几个卖场,然而得到的结果基本上一致。为了进一步确认数据的准确性,我还特意询问了相关业务人员,结果跟店面的反馈也基本一致。店面促销人员说,目前由于光明奶酪品项比较多,因此平均单条码产出最低,而蒙牛、伊利店面单条码产出率达1500多元。区域品牌的佳宝和得益牛奶由于KA条码较少,所以产出额还高于国内一线品牌,高达2000多元。更重要的是区域品牌的单店产出也高于光明的每月3万,这实在不可思议。按销售理论来说,品项越多,排面就越多,销售也就自然越多。但是光明,却恰恰相反。

单条码产出概念:企业须知的KA经营知识

为什么会有如此出乎寻常的差距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单条码产出概念,才能更清晰地了解为什么区域品牌KA系统单条码产出会高于全国一线品牌。

单条码产出,是企业进入KA系统的所有条码每月销售额的平均值,如果平均值高于行业单条码产出额,则视为系统经营达到行业平均水平;如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则需要考虑调整产品结构,去除那些产出不好的条码,以维持系统的赢利能力。

计算公式为:在特定的时间内,单条码产出=单店销售额/单店条码数量,具体应用时可以分品种进行测算,也可以按月度、季度或者年来计算。区域品牌单条码产出平均额高于全国一线品牌,这并不是因为区域品牌KA系统运作能力高于全国品牌。而是因为区域品牌在经营KA系统时,在产品选择上更加精准,而且很多是走量型的,这为区域品牌赢得了更多的销售额。

然而全国品牌在经营KA时,经营的品项和产品往往比区域品牌多出几倍,很多战略性的新品更是不惜血本进行培养。就像光明一样上了很多产品,也占了很多排面,但是就是不产生实际销售。对于很多新产品而言,在没有市场引导的情况下,一上架就很容易死掉。而销售额基本上还是靠常规的老产品来完成,所以很容易就拉低了单条码产出值,光明目前就是碰到这样的情况。而且光明根本不关注单条码产出情况,一味的向市场推出新产品,同时又缺乏有效的引导和沟通,就导致光明目前很多新品上市缺乏号召力。

条码产出与新品:管理需从新品入手

事实上,如笔者所观察的那样,虽然光明最早推出冷链饮料果诱100,但是并没有进行品牌化市场推广,这使得味全每日C钻了一个很好的空子,它的市场发展势头在北京的很多KA里已经超越了果诱100,成为了冷链饮料表现最好的品牌。经过味全的品牌化推广,每日C从以前和果诱100分开陈列,到现在紧贴陈列,甚至在北京的一些KA货架上数量超过了果诱100。

其实早在2009年光明推出冷链系统的果诱100在进入市场时,笔者就已经购买并品尝过了,产品品质真的不错。当时销售终端仅有一点点空间供其陈列,但是一年过去之后冷链饮料的排面在终端扩大了一倍。这明显反映出了冷链无防腐剂饮料正在逐渐获得消费者的认同。而作为这个品类的最先开拓者,光明虽然看好了方向,但是却没有占领这个市场,最后成了为他人做嫁衣,使得果诱100变成了味全每日C的陪衬品。

正是因为光明这种新品推广方式,才使得光明虽然是终端条码数量第一,但却没有取得终端的销售额第一。不仅新产品无法得到有效培养,而且连老产品也逐渐被别人超越。如果光明只懂得开发很多新产品而不会经营,那么推出再好的新产品,也将成为市场的累赘。

未来光明要想超越竞争对手,首先要跨越自身的瓶颈,努力提高系统条码产出值。只有努力做好单条码产出管理,光明在新品开发及推广上,才能找到自己的位置。另外,在看准好的新产品上,一定要全力以赴地去培养好,而不是在市场上等竞争对手来和自己贴身肉搏时,才想起了对手的存在。

KA条码管理要决:做好品项管理,严防缺码、锁码、病码

面对单条码平均产出较低的现状,光明应该尽快改变KA条码结构和品项结构。针对目前培养型的产品要进行重点投入,针对那些严重耗费企业资源的条码一定要坚决剔除。另外,对于企业来说,除了要关注单条码产出情况,还应关注单条码费用率指标,即单条码经营费用与单条码经营收益比。如果单条码经营费用比率太高,公司单条码利润率太低,则需要企业控制单条码费用投资,或者改善条码费用投放方式。这样企业在经营KA系统时,才能保证既能够形成品牌效应。又能够获得较好的经营效益。

康师傅和卡夫对家乐福的停止供货行为,一方面反映出食品企业利润下降,无法支撑高额的KA苛捐杂税;另一方面反映出食品企业管理提升,不能坐视利润被KA蚕食。所以才想出毅然停止向KA供应某些不赚钱的品项,以此维持自己的企业经营收益。这种壮士扼腕行为,看起来企业损失了很大的市场,但是比起每天为别人做嫁衣、不赚钱买吆喝自然来得轻松自在些,企业的经营风险也随之降低。

所以,企业在经营KA时,一定要盯紧自己的条码,不要出现缺码、锁码、病码现象。所谓缺码,就是KA条码数量不全,虽然企业开通了条码,但是KA并没有让产品上柜,这就是缺码。缺码有可能是产品断货,也有可能是KA产品不上架造成的。所谓锁码,就是KA将企业经营不好的条码锁掉或淘汰掉,不再经营和销售。所谓病码,就是企业经营收益不好产出不高的条码,供货无法正常的那种条码和品项。

这三种现象是典型的KA经营症结,企业需要重点盯防的。一旦出现这些现象,这就意味着KA系统经营出现了问题,需要企业及时做出调整和改进。

针对缺码,需要企业市场人员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KA全码经营。针对锁码现象,这就意味着产品在KA面临退市的风险,这需要企业业务人员及时与系统做好沟通,并适时做好促销及特价销售,保证产品不锁码。针对病码,需要企业进行系统策划和推广改进,以便条码能快速运转起来,使其能自动动销,而不是只促才销的病码。

《河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二章 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 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者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前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卷烟;

(二)药品、医疗器械;

(三)儿童玩具、家用电器、日用化学品、陶瓷制品;

(四)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

(五)种子、农药、化肥、兽药;

(六)电线电缆、光缆、汽车零部件;

(七)家具、装饰材料。前款规定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编码、设计和印刷

第十五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第十七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依法取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检验能力。

第十八条 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者文件批号。

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三)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以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

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

销售者不得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

第二十三条 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被委托方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本生产者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

第二十七条 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信息系统,定期公告系统成员注册、注销和商品条码印刷企业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未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

(二)不依法履行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6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条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品编码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商品条码的具体实施工作。

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公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注册、续展、变更、注销信息,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单位、个人名单,经备案的中国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等,方便公众查询;及时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二章 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

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 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提交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核准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

第八条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两年。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九条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变更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二条 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申请补发,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

第三章 编码、设计和印刷

第十三条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设计商品条码。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编制商品项目代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鼓励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确认的条码印刷资格,鼓励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获得条码印刷资格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 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

第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章 应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卷烟、酒、饮料;

(二)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

(三)日用化学品;

(四)儿童玩具;

(五)家用电器;

(六)化肥、农药。

第二十条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商品条码;

(二)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

(三)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四)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

对店内加工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

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报物品编码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者代理销售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

(二)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的.。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未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的代码组成,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二)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

(三)商品项目代码,是指由厂商按商品的基本特征分配给商品的代码;

(四)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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