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方案范文

2024-06-02

征地补偿方案范文(精选10篇)

征地补偿方案范文 第1篇

协议书

编号:xxxxx 甲方: 乙方:xxxxxx 因建设xxxx甲方在修建施工便道时,便道用地范围内有三处(336墩、340墩、348墩)灌溉水渠被掩埋,因春季播种,导致现在农田无法灌溉,若现在开挖原水渠或改建水渠将导致甲方施工便道无法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在使用施工便道结束后,乙方方可开挖原水渠或改建水渠。现就灌溉水渠补偿双方约定如下:

一、赔偿金额:

灌溉水渠一次性补偿费用为人民币xxxx元整。(大写:xxxx元整)。

二、付款方式:

甲方将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提供甲方财务所需要的有效票据。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实际水渠进行补偿,做到实事求是。2)按合同及时支付乙方补偿款。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做好居委会和居民的协调工作,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如果今后有村民再提出补偿要求或阻挠施工,全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费用。2)保证居委会和居民不能无理干扰施工。3)乙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4)乙方负责对各农户支付补偿,如不能及时兑现给农户,造成的后果以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修建或改建新水渠,均有乙方负责施工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依法约定向甲方法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甲方:乙方:

经办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征地补偿方案范文 第2篇

甲方: 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农民拆迁补偿安置实施人)乙方: 简阳市新市镇 董家 村 十 社 王洪江(被拆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川办函[2008]73号、资府发[2008]152号、简府办函[2010]7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对棉丰~普安220kV线路新建工程项目涉及的 新市 镇 董家 村 十 社的乙方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情况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证号无面积㎡;土地使用证号为 无 号,宅基地面积㎡。

经实地勘查,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217.44 ㎡(其中:砖混房屋123.84㎡,砖瓦房屋93.60㎡)。

(二)乙方在本社常住人口4 人;属于确定的应安置人口4 人,分别是:户主:王洪江、妻子:张洪琼、女:王丽、子:王涛。

(三)乙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私产,土地性质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第二条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棉丰~普安220kV线路建设的规划要求,对乙方采取货币补偿,自行拆迁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拆迁补偿

(一)乙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由甲方补偿,补偿标准按照

简府办函[2010]7号文件《成安渝高速公路简阳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和资府函[2008]1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甲、乙双方本着农户自行拆迁的原则,经现场实际丈量清点核算,甲方应一次性补偿乙方各项费用如下:(1)砖混房屋 123.84 ㎡× 420元/㎡= 52013 元;(2)砖瓦(土瓦)93.60㎡× 280 元/㎡= 26208 元;

(3)房内附属物补偿25434元;(4)过渡期补贴4人× 75元/人•月×12月=3600元;(5)搬家费:2次×200元/次=400元;(6)残值收购217.44㎡×15元/㎡=3262元。

各项补偿及补助费共计110917元。(大写:壹拾壹万零玖佰壹拾柒元整)。

第四条宅基地补划及产权办理

乙方享受补划宅基地面积,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划宅基地所占土地根据统一规划由所在村组负责调节。乙方的临时过渡期为2011年 11 月 8 日起至2012年 11 月7日,过渡期为12个月。产权办理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奖惩办法

乙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搬迁并将房屋自行拆除的,可享受按时搬迁奖励金:砖混(砖瓦)217.44㎡×280元= 60883 元,合计60883 元。该费用在被拆迁户按时搬迁并将房屋自行拆除后领取。逾期不搬迁的,从逾期之日起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搬迁,并可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拒不搬迁的当事人处以3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拆迁安全责任

根据棉丰~普安220kV线路建设的要求,乙方采取农户自行拆迁的方式

进行拆迁。乙方在拆迁过程中应注意拆迁的安全,如乙方在拆迁过程中发生拆迁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均不得擅自改变。谁违反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本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合同终止。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甲方: 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简阳市新市镇董家村十社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征地补偿方法分析 第3篇

一、征地补偿的本质

征地是国家利用公权变更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 征地补偿是对被征地农民所受损失的公平补偿。因此, 简单说征地补偿就是一种损失的弥补, 而不在于用地者获得的利益, 不同于双方合作开发土地进行利益分成的行为。

二、征地补偿的原则

1. 适当原则

目前比较普遍认可的征地补偿原则是适当补偿, 但关键在于对“适当”如何把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征地补偿要做到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衡量征地前后的生活水平是一项十分复杂的任务, 需要构建一系列可量化的指标体系。国土资源部开展的中国征地移民监测体系课题涵盖了这一内容, 在监测体系正式应用之前, 被征地农民满意、无信访发生一直是各地政府的努力方向, 也是征地补偿工作是否到位的一个考核依据。

2. 公平原则

征地补偿的另一个原则为公平原则, 也就是同地同价, 既对土地所有者公平, 也对建设单位公平, 因为征地补偿是土地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同地同价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同地。世界上没有两宗完全相同的土地, 每一宗土地都有其特异性。选择土地的哪些属性作为参考, 这是一个不能马虎的问题。当前国家大力推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度, 做到了征地补偿公开透明、简单易行, 尤其是较之以往的产值倍数法在同地同价方面有了极大的进步, 但实践中也发现, 区片内的差异因素仍然不可忽视, 区片划分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征地补偿方法分析

到目前为止我国大部分地区应用比较广泛的征地补偿方法主要有产值倍数法、区片综合地价、自由协商结合最低保护价三种。

1. 产值倍数法

产值倍数法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方式。其具体方法是:

征地补偿费=征地数量×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

这种方法是基于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 优点在于能够充分体现弥补损失的原理, 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由于自然气候或耕作方式的影响, 具体地块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不一定体现其最高产值, 因此依据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测算补偿标准不能体现“最佳最有效使用”的原则。2004年以后国家推行统一年产值标准, 也就是按区域分地类制定统一的年产值标准作为测算参数, 使得上述状况得到了改善。但是对于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而言, 这种方式很难适用。

(2) 补偿倍数浮动范围较大, 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增加人为因素, 不利于征地补偿的公平性。

2. 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近年国家推广先进地区做法而出台的一种新的征地补偿测算方法。天津市于2007年4月在全国率先公布实行了区片综合地价, 其他地区也陆续推开。所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就是依据地类、产值、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是一个刚性的、能够直接引用的补偿标准, 没有浮动幅度。与产值倍数法相比, 它的最大特点就是将补偿标准测算工作提前完成, 是一个前置性的标准, 实行周期性调整。它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同价不同地。同一区片内征地补偿标准相同, 但是土地状况差异仍然存在。如同一区片内既存在优质耕地又存在荒草地等类似情况, 若二者采取同一补偿标准显然难有说服力。但要区片划分很细, 在制定时又会相当繁琐。

(2) 区片交界处的价格落差。很多大型项目特别是线性工程往往跨越多个区片, 相邻区片必然存在价格落差, 在很多时候这个落差相对于农民的心理承受能力来讲是很大的。一埂之隔, 价格翻倍的现象也有可能发生。

3. 协商结合最低价

协商是现实中常用的一种确定补偿标准的方法。随着和谐社会理念和物权意识不断深入人心, 政府单方定价已经逐渐显现出不适应性。尽管我国及时引进了国土资源告知、听证和协调裁决机制, 但是协商仍然是许多群众乐于接受的形式。为了保护农民利益, 在允许自由协商的同时制定最低保护价也很重要, 二者有机结合既能够体现政府的管理职能, 又能够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当然这种协商不是发生在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农民之间, 而是由各级征地事务机构代表政府去完成, 符合政府统一征地制度的要求。这种方法的不足也有两个方面:容易造成农民的攀比心理, 加大征地成本, 征地周期难以控制, 延误投资建设时机。

四、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建议

从现有的征地补偿方法中吸取经验、扬长避短是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总体思路。前述三种方法各有优缺点, 其中产值倍数法本质是一种评估, 相当于评估了该宗地在现状用途下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情况;区片综合地价本质也是一种评估, 但它评估的是一定区域内的平均值, 而且参考因素更加丰富;协商结合最低价则类似于一种有政府调控的市场行为, 给了被征地人更多的发表意见的机会。综合上述认识, 可以思考并推出一种区片价加浮动价的补偿方式。

具体说就是在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配套一个浮动幅度, 如控制为±20%, 在该幅度内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评估方式确定具体的浮动幅度, 不突破控制幅度均认为合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出台专门的评估规则, 将土地现状、区位、人均耕地、当地经济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区片价周期等因素与区片价浮动幅度建立关联, 为科学合理确定区片价浮动幅度提供政策依据。

征地补偿方案范文 第4篇

一、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制定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涉农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此规定涉及三个问题:一是有权实施分配的主体是村(居)委会或者村(居)小组,即法定的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参与分配的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村(居)民;三是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如何分配。实践中,当土地补偿费到帐后,依据土地的权属关系,土地权人有权决定土地补偿费分与不分、分多少、参与分配的对象等以及如何认定村民资格等问题。如果决定“不予分配”或者“予以分配”,只需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或者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示即可。但因农村问题复杂、涉及因素多,真正依照法定程序形成有效的分配方案确实很难。可以说,大多数村(居)委会或者村(居)小组出台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都与《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相违背。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提请召集会议讨论分配方案的主体与法律规定的提请主体不符,所蕴酿的分配方案很难获得通过。在农村自治组织中,凡属需要以会议形式决定的事项,往往都由书记一人召集支委会或者党员大会蕴酿,村(居)小组则由小组长召集党员、户长、小组自选代表讨论,因参会资格缺失,加之人多嘴杂、家族氛围浓厚,讨论形成的方案难以服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村(居)委会是基层自治组织,对于涉及村(居)民利益的事项应由村(居)委会主任提请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由村(居)两委委员及各小组长列席,支委会行使监督指导职责;如果土地权人属村(居)民小组,则直接由小组长主持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并自觉接受村(居)两委和小组支部的监督,所形成的方案应报村(居)委会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予以公示。这样出台的方案才能产生相应的效力。

二是讨论蕴酿直至出台分配方案的主体混乱,与土地权属对应的补偿款相互冲突。依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土地所有权分属于各个村(居)小组所有,小组内又分属于各小队所有,其分配方案理应由土地权人依程序作出,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村(居)两委为平息纠纷,竟然不管不顾各小组的实际情况,硬性作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更有甚者,还冠冕堂皇地报乡(镇)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党委印章,直接以行政权力剥夺土地权人应享有的权利。其实,只要村(居)委会和小组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村(居)“两委”对如何拟定直至形成分配方案加以指导和监督,及时化解和平息纠纷,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等,完全可以将方案的酝酿与出台交由土地权人实施,而不必大包大揽、取而代之。

三是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虽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听取了部分村民的意见,也形成了文字性的分配方案,但未经必要的公示或者公示的方式方法不当,导致部分村民对方案的形成过程及方案的内容条款不知情,既使对方案存有异议,也失去了表达的就会,最终只能被动、抵触地接受分配方案,这严重剥夺了村(居)民的知情权、话语权。

四是方案的形成及内容受家族势力的牵制,很难代表大多数村(居)民的利益。作为村、组的议事或“权力机构”,事项的议定往往以户长(族长)的意愿为主,所谓的小组代表只是“摆设”,方案的公平合理性受到严重质疑,引起连锁上访甚至诉讼在所难免。

对于以上普遍存在的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的情形,其直接后果是因方案存在瑕疵而损害了部分村(居)民的利益。笔者认为: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自治的权力机构,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强化民主“议定程序”的指导监督,而不能强行介入、取而代之。特别是由村(居)小组讨论拟定实施方案时,上级部门应派专人实地宣讲,对某些法定性和原则性较强的事项拟定规范性的指导意见,以避免方案形成的随意性和违法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涉农解释”,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此解释中的“资格”即为“村民资格”,其资格认定是拟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前提。如果这个“前提”缺乏依据甚至违法,或者资格认定标准含混不清,就会使方案囿于“自我”、“情感”等的主观意断中。法律法规之所以未对“资格”作出规定,原因就在于“资格”的认定涉及村(居)委会的自治权和村(居)民的身份权,不能简单地以法规形式加以界定。因此,村(居)民资格认定的标准,应更多地依靠《村规民约>,并结合农村管理的实际情况加以认定。在实践中,主要同时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人口。如果户口已迁出但有承包地或者户口未迁出,但长期不在集体内生产、生活、居住,与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任何联系,即“离土又离乡”。这种情形显然不能以户口或者承包地主张村民资格。这主要针对外嫁、入赘他地不迁户口的人员,《村规民约》虽有规定,但大多存在违法嫌疑。

二是现在和将来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居住,与集体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虽无承包地和户口,同样应视为本村村民。这主要针对新生儿、服役、服刑、入托、入学等特殊情形的人员,因其他原因暂离户口地,但最终都要回到户口地生活,即“离土不离乡”,它区别于“离土又离乡”的情形。

三是本村村民(仅限于成年人)应亲自和实际履行村民义务。这里的“义务”应作广义的解释,不能只局限于家庭承包土地上的附属义务,而且必须是本人亲自和实际履行,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主要是限制离异、死亡、外嫁、入赘等情形的人员,因与原家庭还存有土地承包关系而主张村民资格,此中情况应当区别对待。

四是主张资格的人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有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否主要依靠家庭承包土地作为基本的生活来源。这主要是对退休、下岗以及为学习、经营、照管等需要而迁入户口的人员的限制。这类人员是典型的“空挂户”,虽然在集体内生活居住,但其户口以及生活居住因素与村民资格的认定没有实质联系。

以上所述的村民资格认定标准,虽然主观随意性较强、法定依据缺失,但确实反映了农村自治管理的实际情况和村民资格认定的复杂性,与《村规民约》的相关条款较为接近,村民容易理解和接受。

征地补偿分配方案 第5篇

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参加人员:

会议内容::村民组长薛春华说:今有东港市大东区许晓鹏先生,欲征用我们汤屯组旱田、部分水田面积约6亩,征用后建设加油站项目。

之前,被征地户已经同意依法征收部分约6亩地一事,而且其余未被征地农户已经达到2/3以上同意征地事宜。今天召集大家是讨论一下,是否组级集体提留(按辽宁省【20xx】2号文件规定)一事。如果从被占地户中提留,被占地户不同意(原因是之前有过协议),此项目谈不成。经村、组与许晓鹏先生协商,其本人愿意拿出万元,用于给其他未被征地户补偿,被征地户款项不提留,此次也不享受上述资金。大家讨论运酿一下,看是否同意,同意请签字,按手印。

经大家伙(未被征地户)讨论,我们同意。

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第6篇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上海北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北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华实业有限公司(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0平方米、建设用地 134640.8平方米、未利用地 9124.9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43765.7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 华泾镇 农用地71.4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9.3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华泾镇 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3月1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华泾镇土地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月21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华泾镇土地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徐汇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乔文高 联系地址: 龙吴路2443号

联系电话: 54821818-6102 监督电话: 54821818-6131

xx市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7篇

2011年第01号

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鄂土资函 [2010]1471号)批准的随县2010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征用土地方案》,随县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鄂政发[2009]46号文件规定,每亩不低于2.9034万元。

二、青苗补偿费1613元/亩。

三、征地补偿费用共计149.1373万元。

四、被征用土地属于厉山镇星矩居委会集体土地,承包给王道安、苏明树、王道国等20户,土地补偿费的70%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100%为承包户王道安、苏明树、王道国等20户所有,30%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居委会所有。

特此公告。

随县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方案范文 第8篇

关键词:征地补偿款 分配方案 程序 村民资格认定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8-0087-02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涉及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导致农村的不和谐和社会的不稳定,从而引发上访和诉讼。纵观近年来因征地款分配而引起的上访和诉讼情况看,大部分村组的土地款分配方案从制定程序到拟定的实质性条款,大多表现出各自为政、各行其是、我行我素等混乱现象,造成有征地款的地方就有上访或者诉讼,甚至发生暴力伤人事件。尽管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照顾大多数人利益的主观心态,努力将分配方案做到尽善尽美,但往往还是“不得人心”,各种猜测、疑虑、嫉恨甚至“置人死地而后快”等不和谐因素,严重干扰着干群关系。究其原因在于分配方案的制定程序不规范、拟定的条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甚至违法、“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悖等,致使上访直至诉讼的情况累累发生。鉴于此,笔者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对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制订程序及其认定标准作一浅显的探讨。

一、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制定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涉农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此规定涉及三个问题:一是有权实施分配的主体是村(居)委会或者村(居)小组,即法定的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参与分配的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村(居)民;三是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如何分配。实践中,当土地补偿费到帐后,依据土地的权属关系,土地权人有权决定土地补偿费分与不分、分多少、参与分配的对象等以及如何认定村民资格等问题。如果决定“不予分配”或者“予以分配”,只需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或者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示即可。但因农村问题复杂、涉及因素多,真正依照法定程序形成有效的分配方案确实很难。可以说,大多数村(居)委会或者村(居)小组出台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都与《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相违背。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提请召集会议讨论分配方案的主体与法律规定的提请主体不符,所蕴酿的分配方案很难获得通过。在农村自治组织中,凡属需要以会议形式决定的事项,往往都由书记一人召集支委会或者党员大会蕴酿,村(居)小组则由小组长召集党员、户长、小组自选代表讨论,因参会资格缺失,加之人多嘴杂、家族氛围浓厚,讨论形成的方案难以服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村(居)委会是基层自治组织,对于涉及村(居)民利益的事项应由村(居)委会主任提请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由村(居)两委委员及各小组长列席,支委会行使监督指导职责;如果土地权人属村(居)民小组,则直接由小组长主持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并自觉接受村(居)两委和小组支部的监督,所形成的方案应报村(居)委会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予以公示。这样出台的方案才能产生相应的效力。

二是讨论蕴酿直至出台分配方案的主体混乱,与土地权属对应的补偿款相互冲突。依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土地所有权分属于各个村(居)小组所有,小组内又分属于各小队所有,其分配方案理应由土地权人依程序作出,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村(居)两委为平息纠纷,竟然不管不顾各小组的实际情况,硬性作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更有甚者,还冠冕堂皇地报乡(镇)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党委印章,直接以行政权力剥夺土地权人应享有的权利。其实,只要村(居)委会和小组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村(居)“两委”对如何拟定直至形成分配方案加以指导和监督,及时化解和平息纠纷,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等,完全可以将方案的酝酿与出台交由土地权人实施,而不必大包大揽、取而代之。

三是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虽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听取了部分村民的意见,也形成了文字性的分配方案,但未经必要的公示或者公示的方式方法不当,导致部分村民对方案的形成过程及方案的内容条款不知情,既使对方案存有异议,也失去了表达的就会,最终只能被动、抵触地接受分配方案,这严重剥夺了村(居)民的知情权、话语权。

四是方案的形成及内容受家族势力的牵制,很难代表大多数村(居)民的利益。作为村、组的议事或“权力机构”,事项的议定往往以户长(族长)的意愿为主,所谓的小组代表只是“摆设”,方案的公平合理性受到严重质疑,引起连锁上访甚至诉讼在所难免。

对于以上普遍存在的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的情形,其直接后果是因方案存在瑕疵而损害了部分村(居)民的利益。笔者认为: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自治的权力机构,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强化民主“议定程序”的指导监督,而不能强行介入、取而代之。特别是由村(居)小组讨论拟定实施方案时,上级部门应派专人实地宣讲,对某些法定性和原则性较强的事项拟定规范性的指导意见,以避免方案形成的随意性和违法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涉农解释”,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此解释中的“资格”即为“村民资格”,其资格认定是拟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前提。如果这个“前提”缺乏依据甚至违法,或者资格认定标准含混不清,就会使方案囿于“自我”、“情感”等的主观意断中。法律法规之所以未对“资格”作出规定,原因就在于“资格”的认定涉及村(居)委会的自治权和村(居)民的身份权,不能简单地以法规形式加以界定。因此,村(居)民资格认定的标准,应更多地依靠《村规民约>,并结合农村管理的实际情况加以认定。在实践中,主要同时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人口。如果户口已迁出但有承包地或者户口未迁出,但长期不在集体内生产、生活、居住,与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任何联系,即“离土又离乡”。这种情形显然不能以户口或者承包地主张村民资格。这主要针对外嫁、入赘他地不迁户口的人员,《村规民约》虽有规定,但大多存在违法嫌疑。

二是现在和将来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居住,与集体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虽无承包地和户口,同样应视为本村村民。这主要针对新生儿、服役、服刑、入托、入学等特殊情形的人员,因其他原因暂离户口地,但最终都要回到户口地生活,即“离土不离乡”,它区别于“离土又离乡”的情形。

三是本村村民(仅限于成年人)应亲自和实际履行村民义务。这里的“义务”应作广义的解释,不能只局限于家庭承包土地上的附属义务,而且必须是本人亲自和实际履行,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主要是限制离异、死亡、外嫁、入赘等情形的人员,因与原家庭还存有土地承包关系而主张村民资格,此中情况应当区别对待。

四是主张资格的人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有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否主要依靠家庭承包土地作为基本的生活来源。这主要是对退休、下岗以及为学习、经营、照管等需要而迁入户口的人员的限制。这类人员是典型的“空挂户”,虽然在集体内生活居住,但其户口以及生活居住因素与村民资格的认定没有实质联系。

以上所述的村民资格认定标准,虽然主观随意性较强、法定依据缺失,但确实反映了农村自治管理的实际情况和村民资格认定的复杂性,与《村规民约》的相关条款较为接近,村民容易理解和接受。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第9篇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市农委等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用土地的补偿金额

本次征用我组土地82.14亩。每亩2.33万元,共计191.3862万元,扣除已发放户承包土地1.77亩,计4.1241元,此次可分配金额187.2621万元。

二、征地补偿费人口基准时

以2011年11月1日,我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征地之日做为征地补偿分配人口基准时。

三、分配对象

本村在籍的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及其自然增长的农业人口。

四、征地补偿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征地补偿款发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为6:4,土地补偿费占60%,安置补助费占40%。

五、涉及具体分配对象问题的相关规定

1、财政供养人员不参与分配。

2、新生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后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截止到2011年11月1日征地补偿安置界定日前(包括当时)所的;且户籍在村的新生子女,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安置补助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3、后迁入人口

根据合肥市委文件,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前迁入的农业人口,(当时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在自愿承担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应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农转非”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之后农转非的,且继续耕种所承包土地的,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但不享受人员补助费。

5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

凡是在2011年11月1日之前,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子女,其户口迁的全日制大中专在读学生及连续在学的研究生,其户口在校(或在村),人在校(未毕业)的应享受全额的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毕业后将转非户口迁回本村或将户口暂放在市人才中心城市集体户上的,可获得土地补偿费。

6、婚入人员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之后婚入人口已经将户口迁入新居住地,原籍有承包地的可视为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增人口,可享受新增人口的人员安置补助费。

7、因婚迁入新居住地带来的孩子和婚后回迁人员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以后,因结婚迁新的居住地带来的孩子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增人口对待,只能享受人员安置补助费。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以因婚迁出,后迁回本村的农业人口,本享受全额征地补偿费,其配偶只能享受安置补助费,所生的孩子应视本村新增人口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随之迁入本村的父母(公婆或岳父母)及其他亲属不享受征地补偿费。

8、现役军人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前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子女参军未提干的(包括初级士官),应享受全额土地补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9、全户迁出和全户消亡人口(这里的户指同一土地承包合同内的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之后,全户迁到设区的市或全户消亡的,其所承包的土地应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对至今未收回的征地时其子女或亲属均不享受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10、死亡人员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之后,家庭承包中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一个或部分人员死亡,可分配土地补偿费但不享受安置补助费。

11、迁出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之后,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迁出,可享受土地补偿费,介不享受安置补助费。

12、具有土地承包权的无地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具有承包经营权的本地农户至今未承包土地的,征地时同样享受全额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当初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连海北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10篇

为顺利实施中国(江门)国际绿色光源博览交易中心(下简称LED博览交易中心)及连海北路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经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实际,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地拆迁范围

LED交易博览中心项目南至江海五路、西至中路河、北至连海三路、东至沙津大道,面积478亩。需征收土地共468.45亩(含村自留用地),其中:国有商业用地14.48亩,征收国有住宅用地2.96亩,征收国有工业用地12.39亩,征收国有交通用地14.05亩,征收集体养殖水面194.29亩,征收集体工业用地及其他190.91亩,征收村民宅基地32.5亩,征收外海集体水利用地6.87亩。地上物拆迁:拆迁民房101间,建筑面积16812.06平方米;拆迁厂房建筑面积64147.4平方米;拆迁外海大桥收费站办公楼1座,建筑面积3300平方米;拆迁加油站1座。征地拆迁开发费用估算约2.48亿元。

连海北路从江海五路至中华大道,长1210米,宽60米。需征收土地共158.17亩(含村自留用地),其中:征收国有工业用地1.08亩,征收国有交通用地1.53亩,征收集体养殖水面74.54亩,征收集体工业用地及其他28.03亩,征收村民宅基地51.87亩,征收集体水利用地1.12亩。地上物拆迁:拆迁民房190间,建筑面积29864.88平方米;拆迁厂房建筑面积7118.73平方米。征地拆迁开发费用估算约1.36亿元。

二、项目实施方式

LED博览交易中心项目及连海北路项目建设由市政府统筹安排资金,江海区政府统筹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项目完成后由市审计、财政、建设等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决算。

(一)拆迁人。江门市江海区连海北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次拆迁项目的拆迁人。

(二)设立财政专户。由江海区政府设立资金专户,专项用于LED博览交易中心及连海北路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运作,由市政府监管。LED博览交易中心前期征地拆迁和土地整理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江海区政府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解决。其中:江海区政府负责贷款1亿元;其余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贷款。上述贷款本息列入项目征地成本,并由市政府与江海区政府统一结算,在出让该地块的收益中归还。连海北路项目建设资金由市政府统筹解决。

三、拆迁补偿的依据

房屋商铺补偿的面积及使用功能依据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记载的合法面积及使用功能;补偿标准的依据:一是依照有关法规;二是依据房地产评估结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四、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五、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拆迁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非住宅包括商铺、工业厂房等。

(一)住宅 1.货币补偿:

(1)村民住宅货币综合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钢混(框架)结构2300元/平方米; 砖混(混合)结构2200元/平方米; 砖木(砖瓦)结构2000元/平方米。

(2)商品房住宅货币综合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钢混(框架)结构2600元/平方米; 砖混(混合)结构2500元/平方米。

(3)货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拆迁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款60%,余款按拆迁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支付。

2.产权调换:

在LED博览交易中心北侧安排实际建设面积约35亩的土地建安置小区,提供安置小区的商品房供被拆迁人选择,补偿比例为1:1。

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按照“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具体办法如下:

凡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合同的,以1个月为一个时间段,按每一时间段的顺序由已经签订拆迁合同的住户优先选择房屋,选择房屋的顺序以签订协议并搬迁时间顺序决定。

安置房屋按产权面积结算。按面积就近原则选择安置房屋,产权调换面积不超过原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建筑成本价格200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5平方米至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商品房成本价格280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产权调换面积小于原拆迁面积的部分按货币补偿及相应的奖励标准补偿。

3.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对在自动迁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月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1)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2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900元/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3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700元/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4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500元/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5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300元/平方米;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奖励标准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2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600元/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3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400元/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4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200元/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5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100元/平方米;

超过5个月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虽然签订协议,但未在限期完成搬迁的则不予奖励。

(二)非住宅 1.商铺

(1)商铺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解决:商铺综合补偿的基本价(2)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给予拆迁户2个月的停业补助费,补助标准为30元/平方米/月。并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2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金900元/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3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金700元/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4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金500元/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5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金300元/平方米;

超过5个月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虽然签订协议,但未在限期完成搬迁的则不予奖励。

2.工业厂房

由拆迁人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按程序收回国有土地,土地和厂房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解决。

(1)被征用(收)土地综合货币综合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格7000元/平方米。

国有工业用地22.4万元/亩(以国土部门发证为准);

集体用地9.25万元/亩(已填土部分另按2.2万元/亩补偿填土费用)。

(2)工业厂房综合货币综合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钢混(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 砖混(混合)结构700元/平方米; 轻钢结构450元/平方米; 砖木(砖瓦)结构350元/平方米; 简易铁皮屋结构120元/平方米。

(3)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对在5个月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户给予企业搬迁奖励费30元/平方米。

3.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拆迁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参照住宅拆迁补偿标准和奖励标准实施。

六、住宅临迁过渡安排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在其临迁过渡期间,拆迁人按1000元/月/户标准为被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被拆迁人自行租房暂住。

(二)临迁期限

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从被拆迁人交出被拆迁房屋起到通知交付安置新房2个月内止。

七、搬家(迁)补助费

(一)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迁期限内搬迁的,以户为计算单位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补助标准如下: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1000元/户; 建筑面积100-200平方米的补助2000元/户; 建筑面积200-300平方米的补助3000元/户。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4000元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二)商铺、办公用房搬迁补助费

商铺、办公用房搬迁补助费与住宅房屋搬家补助标准相同。

(三)工业厂房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企业厂房在拆迁期限内搬迁的,以100元/平方米为计算单位发放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含管线、设备搬迁、停产经济损失补偿等)。

被拆迁企业认为搬迁停产损失超过上述补助标准的,按照专业评估公司制定的评估标准予以补偿。

(四)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迁期限外搬迁或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不发搬家(迁)补助费。

八、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

所有相关附属物、附着物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其补偿价格标准均按重置价格补偿。

(一)住宅

1.拆除房屋附属设施货币综合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天井80元/平方米; 一般围墙150元/平方米; 马赛克、瓷砖围墙180元/平方米; 一般门楼300元/平方米; 瓷砖、硫璃瓦门楼500元/平方米; 商品房自建车房600元/平方米; 属公共楼梯、走廊、通道的,不作补偿。

2.拆迁房屋内的临时建筑货币综合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铁皮屋350元/平方米; 铁皮棚200元/平方米;

木棚、竹棚、茅棚100元/平方米; 其他临时建筑80元/平方米。

水井按300元/口、树木参照市建筑工程造价站最新发布的价格标准予以补偿(以拆迁房屋围墙内为准)。

(二)工业厂房

拆迁厂房屋内的临时建筑货币综合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铁皮棚120元/平方米; 楼梯500元/平方米; 一般围墙150元/平方米; 阳光棚300元/平方米。

九、其他费用

拆迁补偿不可预见费按照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总额的2.5%提取(不含搬迁奖励和补助费用,下同)。拆迁工作经费按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总额的2%提取。拆迁工作及总费用由市财政局牵头核实,报市政府审批。

十、配套政策

为加快LED博览交易中心和连海北路建设,市政府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一)拆迁安置点用地安排。

在LED博览交易中心北侧安排实际建设面积约35亩土地按商住用途作安置小区用地。该土地公开挂牌出让,指定用于LED博览交易中心和连海北路拆迁户安置,土地出让金由中标单位支付,土地出让收益专项用于安置房建设。

(二)被征地单位工业发展用地安排。

被拆迁厂企需等面积安排工业用地用于继续生产发展的,在高新区7号地或5号地按1:1比例安排约37亩工业用地,作为搬迁厂企搬迁安置用地。

(三)被征农村集体用地留用地安排。

红线范围内征收的土地,由市政府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精神,按带征返还10%的原则,就近安排约58亩商业用地作为村级经济发展用地(以国土部门征收农村集体用地面积扣除原建设用地为准)。

十一、华侨房屋

拆迁华侨房屋依照《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执行。

十二、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

按政策界定属于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拆迁户,政府有关部门将按照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

十三、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

对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争议的解决

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争议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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