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相关报告

2024-07-03

土地流转相关报告(精选6篇)

土地流转相关报告 第1篇

汇报对象:项目组验收人员

主要汇报内容: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社会问题分析——对红塔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发现红塔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社会问题主要是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减少合作社土地流转风险的对策:流地农民的自我风险规避;政府对风险的调制与化解;农地流转流程的优化设计;负面流转的止损措施。

参考资料

1.2 红塔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社会问题分析

在农村土地流转实践中,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村支两委和社干部有时并不代表“村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职能,而是贯彻执行乡镇意图,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管理“越位”现象时有发生,并因此导致农村土地流转难以真正按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化组合,并面临着政策、法律、经济等风险。

1.2.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风险

虽然2004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提出了“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但这个规定是针对农村建设用地的,而不是鼓励在农业生产领域搞“股田制”。国务院研究室叶兴庆司长说,“我们目前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总体框架和合理内核不能变,因为土地在中国具有农村社会保障的功能。” 另外,依据现有的法律政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30年不变。但合同期满之后农村土地经营权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谁都无法预料,至于之后是否续签,那也要看实际情况。如果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的存续就成了问题。因国家土地政策的原因导致家庭承包经营权终止,这一政策风险也是烟草公司及烤烟合作社必须考虑的。

1.2.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风险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农民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根据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对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践中,为了确保土地保障功能不因流转而受到影响,多数合作社在与农户签订投资流转协议时约定了特别保底条款,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以后,烟农可以拿到固定的分红,该固定股利与合作社经营业绩无关。“根据最初签订的框架协议,我们合作社要负责保底分红的,不管今后的项目有没有盈利。”一家试点合作社的负责人这样说。这种“保底分红”的数额虽然不可能太高,但确实能给农民提供最低的物质生活保障。如果从本质上分析,人们就会发现股农的这种收入分配实际上是基于债的法律关系而获得的一种收入,即基于土地出租而获得的租金,而并非基于股权获得的收入,因而也就不能看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股利”。因为只有土地租金才可以作固定不变的约定,且租金收益与合作社经营业绩无需挂钩,而股利却是随着合作社经营业绩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合作社的经营业绩直接决定着股利分配。所以,保底分红的性质应是土地租金而非股利;再从股东的成员权角度来看,在合作社中,一方面人数众多的股农因各自在合作社中的股份小得微不足道而无法参与管理,另一方面合作社现金资本的强大自然也会把股农排斥在合作社之外(这一点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安排上即可看出,只有少数村干部才能成为合作社理事,普通农民是没有资格当选理事的),股东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的权利落空。股利少得可怜,又没有实质上的经营管理权,虽然从表面上看农民和合作社之间是投资流转关系,但实际上二者之间只能算作土地租赁关系。然而,在权利义务设置上,股农享有的只是租赁关系上的权利,而却要承担投资流转方面的义务和风险,为了获取少得可怜的“股利”,却要承担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风险,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对股农来说这是最大的不公平。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违反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2)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出资形式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从本条规定中可以看出,作为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符合以下两大条件:一是可估价性,即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但应具有财产价值,而且这种财产价值必须能够用货币来确定或评估;二是可转让性,指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可以依法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进行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的转移。公司资本不仅是为了公司存续所用,而且应当对公司的债务起最起码的担保作用。因此,股东的出资应当不仅可以由股东交付给公司,为公司经营所用,而且应当在公司对外清偿债务时,可以有效地从公司转移给公司的债权人,并由债权人予以有效的财产利用。农村承包经营权是以土地使用为客体的权利,具有财产属性不言而喻,但在目前情况下,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定价评估,法律上则是一片空白,以至于有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办理 ,如果不能评估作价,公司的注册资本难以确定,公司成立就成了问题,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尽快促使公司成立,通过行政手段对土地随意折算股份了事。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因折算过低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即便是土地评估作价科学,农村承包经营权的可转让性又成了问题。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土地流转条件规定较为严格,一般情况下,只允许在集体组织成员内部之间流转,对集体组织之外的主体流转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导致承包经营权主体发生变化,主体由原来的农户变成现在的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不在集体组织成员内部之间流转了,如果这种流转没有经过严格的程序,就可能与《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相符合。2007年生效的《物权法》也对土地流转方式作了列举规定,明确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这种土地流转形式排斥在外。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也与《物权法》规定的法定流转方式不一致。所以,对《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应作狭义的解释,即不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保底约定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规定,“同股同利”、“无盈不分”是公司利润分配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且公司利润必须是在上交税收、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的剩余部分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方可分配。从性质上看,该条属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不得违反该条规定,否则依据该决议所进行的分配无效,股东必须将违反本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即便投资入股时有特别约定,该约定也因违反这一条规定而无效。实践中,如果是在公司有盈利的情况下按保底条款约定进行分配,这当然不存在法律问题,但如果公司没有盈利而仍然按保底条款进行分配,就明显违背了该条规定的“无盈不分”原则,股农的这一保底收入实际上是一种违法所得,股农面临着随时被要求退回已分配的股利的危险。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股权转让、股东退出公司、公司清算等规定相矛盾。就股权转让制度而言,根据公司法的一般原理,股东财产一旦投入到公司里就成为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退出公司时无法收回出资部分。股东只能通过转让股份方可退出公司。由于公司法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一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投入到公司,股农要么因其没有其他选择只得终身成为公司的股东,分取固定股利;要么一次性转让公司股份,退出公司,告别土地。前者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同时却无法让农民致富,后者让农民彻底失去土地。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这两种结果都令人堪忧。

1.2.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济风险

首先,我国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突出,在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没有解决好之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将给农村稳定带来巨大的冲击。在我国,由于农村的社会保障程度不高,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无疑是他们的“命根子”,是惟一的生活来源与基本的社会保障。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土地的这两大功能则表现得更为突出,虽然不少农民选择外出打工,但他们当中的很多人往往是离家不离地。“将来在外面要是找不到活做,还不得回来靠这十几亩地过日子?”湖北的一位农民道出了他们的共同心声。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民在非农产业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的情况下,也仍然把土地作为他们最后的保障,一旦非农产业失利,他们还能够享有最低的社会生存保障。而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出现势必会加速土地的流转,也必然会对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带来冲击。在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之前,大力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未免有些操之过急。

其次,土地规模化经营带来的风险远大于家庭承包经营。也许有人会认为,农民自己承包经营土地不也存在着风险吗?但我们认为,第一,农业生产过程的风险一般多来自于自然灾害,市场对农业生产带来的风险主要发生在交易环节上。以入股方式实现土地规模经营,虽从一定程度上能增强农民抗风险能力,但由于农业生产规模化与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联系并不十分密切,以此来增强农民抗风险的能力实在有限。要想真正增强农民抗风险的能力,还应在生产资料的采购和农产品的销售等交易环节上做文章。在农业发达的国家,就是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来增强农民抗风险能力的,而专业合作社主要由农户联合起来抵御市场上大资本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但专业合作社并不是以土地入股方式建立的,在直接生产环节上,发达国家的农业生产仍采用以家庭为主的生产经营方式;第二,公司对土地实行规模化经营使农民面临的风险更多、更大。不仅有来自自然灾害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市场的风险。如果农民将其赖以生存的土地投资入股,就等于将其生活保障的最后希望也托付给了高风险的公司,公司经营过程中任何风吹草动都会使入股的农民担心受怕。在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入股农民能承受的起吗?曾经备受人们关注的“蓝田模式”应该说是一个很好的教训。

所以有人说,也正是这“一亩三分地”才能使中国在城镇化进程中始终保持稳定,从而避免拉美模式在中国的发生。因此,社会保障程度低、公司的风险大提醒着我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前景不能过于乐观。

1.3 减少合作社土地流转风险的对策

1.3.1 流地农民的自我风险规避

以河南省为例,河南的农地流转始于上世纪90年代,其直接原因是,农村劳力大批外出打工,农地经营主体大量减少与变化。但是,随着外出人数的相对稳定,回流问题的不时出现,农民固有的恋土爱乡情结,以及流转中受到权益侵害等因素的影响,使土地流转呈现流转量小、流转率低、流转形式较单一的特点。除了客观因素,流转风险的考虑是主因,表现为:一是农民流转土地的能力不大。不愿或不敢接受别人的土地,是由于自己规模经营的技能不高,缺少驾驭现代农业和现代市场的能力,经营农业的收益比较低,难以在土地的集约经营中实现土地增值和个人盈利。不愿或不敢转出土地,是因为自己工作不稳,收入较低,并且没有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离乡不离土成为普遍选择。而全国耕地面积的逐年减少,更加深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土地成了广大农民天然的现实的避风港。农地流转本身也内含不流转和非流转,这也是流转风险规避的一种必然选择。二是农民流转土地的成本复杂不定。现阶段,我国农地流转主要是在亲戚、同村家族和邻里间,以户对户的转包代耕方式进行,零星而分散,规模流转土地、集约使用土地的农业大户和农业企业并不多见。至于用入股等现代市场方式流转土地经营农业的,更是少之又少,原因是怕流转后产生纠纷、出现麻烦、留下隐患等风险。

1.3.2 政府对风险的调制与化解

各级政府在农民流转土地的风险问题上,有所作为,其主要职责是发挥流转主导作用,在地价评估、产权登记等方面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系统的体系建构,成为流地农民利益的切实维护者。尤其是地方政府要尽量建立自我约束的科学机制,逐渐习惯于接受他方监督,尽早学会让利于民,还利于民,使自身利益从农地流转主体中剥离出来,尽力协调与流地农民权益相涉的各种关系,建立能监管、会调控、以市场为导向的独立的农地流转服务中介机构,为农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创造一个好环境。

1.3.3 农地流转流程的优化设计

农地流转,包括人流、信息流、资金流和土地上的产品流的流动与传递。流程的实现应以农民权益为原点和终点,以土地流转为路径和载体,排除流转流程内信息流、资金流、人流等的时间滞后、信息失真和行为失控等阻碍因素,通过流转竞争、均衡和协调来降低流转成本,建立良好的农地关系及高效、灵活、良性的农地流转机制。农地流转,涉及规模、速度、形式、来源、用途和途径诸多复杂难题,既不能完全靠市场自然起用,也不可人为随意流动,像一阵风,如一窝蜂,遍地开花。应按科学的程序、有多种预案,在可预可控的范围内积极引导,稳妥推进。特别注意的是,需要防止流动性不足与过剩,避免流动性陷阱。在鼓励土地科学流转的同时,根据流转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出刚性的政策,约束性的法规,在多方共赢的前提下,用强大的制度体系,支撑流转,实现流转流程的改进、优化、农地关系的良性互动,提高流转的公平、效益与效率。

1.3.4 负面流转的止损措施

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内部条件、外部环境和内生机制不太成熟,造成农民权益的维护、实现和发展存在风险。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新方式,对农民吸引力不大,农民可因对新市场的适应性差而付出代价。土地双重两权分离使人对土地流转心存顾虑。流转有正负之分,对负流转止损是规避流转土地风险的重要方法。止损负面流转,需要兼备经营权的流出、转入与流回的全能。农村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即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使用权(经营权)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承包权固化,使用权流转,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在承包期内,有权出让经营权,有权收回经营权,实现土地的资本循环增值功能,应该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一个重要特点。其实,农地流转是有限制的,中央规定了农地流转“一个不得,一个不能”,强调土地有条件再流转,但是,权益的转移、用途、权利人和经营者的变化,一方面可能导致流转过快、过急、冒进、脱变,另一方面容易产生土地流而不转,转而不回,走两个极端。对土地流转,必须解决流而能转难题。只有全流程规避流转风险,才能防止流转失控。农地流转要做到有所流有所不流,可以转可以不转,防止人为设定流转速度和规模。只要充分尊重土地流转的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就完全能够抵御、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充分提高农地流转的公正、效益与效率。

土地流转相关报告 第2篇

一、全镇土地使用权流转现状

近年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流转,共流转土地面积38080亩,其中耕地流转27764亩,林地流转7726亩,水面流转2590亩,占土地总面积的%,被流转农户3638户。

土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有两类,一类为大户租赁经营,耕地流转面积达100亩以上的大户就有20户,流转面积达22406亩;水面流转100亩以上的大户就有8户,流转面积达1700亩,计占全镇土地流转总面积的%。另一类为零散为转包,主要是农民群众由于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将自己承包经营的稻田转包给其他村民经营种植,这种形式的流转占%。

二、白酒村土地流转情况

(一)初步实现规模化流转20xx年,白酒村将土地整治及建设用地置换项目捆绑进行,整村推进,×万亩项目区经过综合整治后,实现小田变大田,达到“田成方、路成网、树成行、渠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标准化农田,生产条件得到改善。其中22个村民组×万亩整体流转给了文毅等5名种植大户,占整治面积的%。流转户流转土地后,科研院校、企业等单位发展优新高效农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依据,在坚持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的前提下,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重点把握四个环节,即坚持流转主体为农民、流转收益归农民、流转年限不超过二轮承包规定的年限、对流入方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具有经营和补偿能力。经过审查,文毅等5户取得流转经营权,分别签订合同,租期,租金为400元/亩·年,每3年递增100元/亩,粮食补贴、良种补贴等政策性惠农资金归原承包户所有。

(三)本土能人助推流转与白酒村签定流转合同的文毅等5人除刘桂银是本县襄河镇人外,其他4人均为本镇居民,他们具有丰富的生产经验,较强的管理能力,且资金实力雄厚,抗风险能力较强。流转后,他们不但添置了大量的植保、抗旱、仓储等机械设备,而且也投入了大量资金对输电线、道路、沟渠等进行了维修,大大提高了生产条件。文毅,流转面积3100亩,以种植水稻为主。该大户原是我县马塘湖示范良种场职工,水稻制种大户,具有较为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今年投资130多万元新建仓储设施10间300㎡,添置烘干设备2台套,抗旱机械8台套,植保机械20台套;刘桂银,滁州城南建筑安装公司股东,襄河镇人,承包面积3000亩,以种植水稻为主。该大户资金雄厚,投入抗旱机械6台套,植保机械15台套;万仁义,本村上王组人,承包面积2900亩,种植水稻和棉花,该户原是棉花收购商,常年与安徽省供销总社的棉麻公司合作,这次他承担了省棉麻公司的400亩特种棉示范基地项目,长势较好。他还牵头成立植保专业合作社,并添置了一大批的植保机械和抗旱设备;储祥金、韩大同两流转大户分别流转2200亩和1900亩,以水稻和西瓜为主导产业,两大户原为本镇的农资经销商,常年销售种子、农药等农资,对农业非常熟悉,生产经验丰富,他们也分别购进多台套植保和抗旱机械。

(四)集中流转促进农民增收集中流转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22个村民组原有人口2600人,劳力1200人,土地流转后,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有700人常年外出务工,月收入约20xx元,250人进入本地企业,月收入约1200元,250人在本地参与5个流转大户的生产管理,每月获得500-600元的收入,农民务工收入约2220万元,人均年务工收入8540元。加之原承包地的粮食补贴、良种补贴等政策性惠农资金归原承包户所有,被流转农户人均年收入约11000元,较流转前增收约5000元,增加83%。

土地流转相关报告 第3篇

土地入股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农民的利益受到多方面侵害:强迫农民流转。地方政府、基层组织和企业推行“土地入股”的积极性很高。某些地方政府视土地流转面积为政绩, 一些基层组织凭借整理所增加的土地获得免费的股权及分红, 企业则能够进入新的经营流域, 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农民的股东权利受到侵害。依据《土地承包法》、《物权法》, 农户只是依法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处获得了土地经营权, 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集体组织或国家。因此, 土地入股后, 农民享有的股东权是不完全的股东权利, 其处分股份的权利受到集体组织的制约。同时, 在入股企业中, 能够代表农户进入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往往是村干部。普通农民只是小股东, 难以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农民可能会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 失去最低人权保障。按公司法规定, 股东不得撤回投资, 这意味着农户一旦入股后难以收回承包经营权。加之我国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 一旦经济形势不佳, 城市就业机会减少, 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最低人权保障。

(2) 土地作价困难。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 首先面对的是承包经营权评估作价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作为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符合可估价性的要求, 即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但应具有财产价值, 且该财产价值必须能够用货币来确定或评估;而农村承包经营权虽具有财产属性, 但在目前情况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在市场进行流通, 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定价评估, 既是法律上的一个困境, 又是技术性的难题。

(3) 公司的营业期限与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一致。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长经营期限, 又未规定公司章程对营业期限加以规定, 属公司自拟行为, 大多数公司会在公司章程中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相应的营业期限, 并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条款。而农民用来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是有限制的。根据公司法关于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原则, 公司存续期间, 未经法定程序, 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在此期间, 公司现有农民股东能否继续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不确定性。

(4) 土地股权转让与现行承包制度的冲突。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 只允许在集体组织成员内部之间流转, 对集体组织之外的主体流转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导致承包经营权主体发生变化, 主体由原来的农户变成现在的公司,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扩大。如果这种流转没有经过严格的程序, 就可能与《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相符合。

(5) 土地用途被改变的风险。在土地入股后, 决定土地用途的是企业, 它们有强烈的动机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项目。一些地方为了吸引企业参与土地流转, 不仅对企业改变土地用途行为查处不力, 甚至还出台政策规定企业转入土地达到一定规模后可把一部分土地改为建设用地。

(6) 政府缺少扶持政策。由于受经营能力所限和近期土地效益提高的影响, 流转双方对流转地价的期望值差距拉大, 没有政策和外力出资进行调剂很难形成流转。据调查, 80%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期望扩大土地经营规模, 但贷款难、利率高, 呼吁尽快出台扶持、专项贷款和贴息等政策;还有的地方反映设施农业建设困于土地使用政策的一些限制。

土地入股问题的对策

(1) 保护农民多方利益。改变农民的传统观念, 保护农民权益。土地入股政策要顺利实施, 参与土地入股的农民必须具备一定的现代企业意识, 懂得入股、分红核算等企业经营概念。所以, 为了使更多农民自愿、主动地加入到土地入股行列中, 也为了使土地入股工作做的更顺利、更有成效, 政府应对农民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同时, 保障农民入股后拥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特别是加强其在经营活动中的知情权和话语权, 使农民股东能够随时掌握和监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情况, 参与决策公司的章程制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等重大事项。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加强监管力度。针对农地入股企业后农民可能会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 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或者在土地承包法、公司法和破产法等相关法律中做出特殊规定。提高社会保障, 为农户土地入股创造条件。发展农村二、三产业, 实现农民充分就业;启动户籍制度改革, 打破传统户籍制度的限制, 允许户口的自由迁移, 并保证把户口转入城市的农民和城市居民在各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以及救灾扶贫网络的建设等;加强农民转移就业培训和信息咨询、法律维权、劳务中介等配套服务, 加快县城和小城镇建设, 扩大城镇规模, 引导农民转移到小城镇居住就业。

(2) 规范土地作价。首先, 按照土地土质、水分、化学成分含量等因素对土地进行评估, 划分不同等级。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借鉴土地征收农业税时统一划定的标准, 进行评等定级。其次, 确定基础等级土地为标准股, 其他等级的土地根据级差折算为不同股份, 按持有土地股份多少发放股权证书。一般情况下, 全部设为个人股, 集体原有的机井、水渠、电力、机械设备由股份合作社与原村集体按照合同或协议享受与其他未入股村民同样的权利。同时, 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土地作价行为, 使其有法可循。

(3) 解决公司营业期限与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一致的问题。土地作价入股的年限可以按企业工商注册的年限来定, 企业工商注册的年限与土地作价入股的年限相同。同时解决好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永包制”,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更稳定、更长久、更充分、更有保障, 实质上是表达了农村土地的“永包制”;另一方面, 企业有权提出延期使用土地, 在同等条件下, 该企业可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

(4) 约定股权转让的条件。对公司股权转让做出约定: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股东在全额置换其出资之前, 不得向农民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其股权。有特殊原因确需向农民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 受让人应当以货币、实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形式置换转让人出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司应同步申请办理股东、出资形式等事项的变更登记。登记时, 公司应当提交变更出资形式的《验资证明》。

(5) 控制土地用途的改变。对入股土地用途进行限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使用他人的土地、在他人的土地上从事种植、养殖或畜牧等农业活动, 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承包土地上进行的是直接的农业生产, 而不是加工生产或其他非农业的活动,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依然不得改变用途, 不得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入股的企业破产清偿应受“底线控制”, 债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入股是一种投资行为, 必然承担相应的风险。当企业经营亏损达到破产界限进入破产程序后, 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作为破产财产用来清偿企业债务, 为了防止债权人和企业恶意串通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改变土地用途, 仍应受到“底线控制”。

(6)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加快农村金融服务机制创新。加快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拓宽金融支农领域, 金融部门应增加对农业的贷款比重和总量;扶持成立投资担保公司, 支持合作社开展信用担保, 允许土地合作社、种植大户和农民以土地使用权、住宅、农产品订单、大型农业机械等为担保物贷款, 并适当优惠利率, 合理延展还款期限。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兴办企业, 省市县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 每年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 用于对转出土地的农户、转入土地的经营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的补助、扶持和奖励。国家有必要尽快制定一部《农业企业法》。通过《农业企业法》这样一部特别立法, 对农业企业的出资、股东人数、破产、土地用途、企业治理、退股、股份转让、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农业企业保险以及农业企业用工制度等特殊问题进行详细规定, 从而消除法律障碍, 为农业企业的发展并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农村土地流转相关问题研究 第4篇

摘要:土地流转已成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时代命题。中部农业大省土地流转的实际状况如何,约束土地流转的因素有哪些,如何引导土地流转积极稳妥合理地朝前发展,值得关注。本文通过对较具典型意义的巢湖市的调研,概括了此类地区当前土地流转的一些特征,认为土地流转对土地经营效率提高的预期功能尚未很好实现,对农民增收的作用尚未充分释放。对土地流转不充分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土地流转; 流转模式; 流转土地供求

中图分类号:F301.3 文献标志码:A

改革开放以来,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发挥了巨大作用,取得巨大成功。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总体上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土地经营管理制度中的规模分散、效率低下等问题已日渐突出。近年来,各级政府出台诸多决策以推进农地流转,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与以农民利益为核心的农村经济社会现实特征尚难有效契合,导致土地流转没有达到相应的政策预期。在中国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全面加速推进过程中,如何有效促使土地流转、提高土地经营效益,以推动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已成为时代命题。

安徽省巢湖市是一典型的农业市,具有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共同特征,其表现有:工农经济发展脱节,农业资本有机构成较低,新农村建设基础薄弱,存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土地经营方面,则为土地抛荒问题严重、土地流转低效、土地效益低下等。因此,选择巢湖市土地流转为样本进行分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 安徽省巢湖市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安徽省巢湖市为典型的农业市,农业人口372.7万人,占总人口比例82.7%;(1)耕地面积387.8万亩,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仅为1.04亩。与农业税改前的大面积抛荒、少量的流转以及部分的“倒贴皮”相比,税改后的土地流转呈逐渐扩大态势。2007年7月总流转土地为54.9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2.9%,农作物耕种面积已达到总耕地面积的97%。土地流转带动土地利用率的提高,其本身态势见表一。

(一) 流转方式多样、传统。该市当前土地流转形式主要有转包、租赁、转让和互换等。其中转包为最主要的形式,占68.4% ,包含直接转包流转和间接转包流转。直接转包流转中,农户直接与承包者达成协议取得相应收益;间接转包流转则农户与自然村或居委会签订协议并从中获取收益分成,自然村或居委会将集中成片的土地与承包经营者签订协议,农户的承包权以及相应的义务不变。其次为互换,即农户之间或农户与农村经济组织之间为便于耕种管理交换承包地块,土地承包的权利义务与发包方(一般为自然村)协议后决定是否转移。再次为转让,即农户将承包期内的土地按照合同协议转让给第三方,转让后的农户其承包权和经营权自动消失。这种形式的性质决定了其发生规模不大,而且在农民法律意识不强、合同程序不规范的情况下,转让后存在纠纷的可能性较大。但是在诸多流转方式中,欠缺了最有发展前途和市场潜力的土地入股模式,显示了辖区土地流转的原始性和滞后性。

(二) 流转地域渐进扩大。伴随着劳动力转移由城郊和乡镇向广大偏远农村的渐进扩大态势,农村土地流转也存在同样的地域扩展特征。开始是郊区和乡镇,少数零散农户具有地域优势、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等,出现部分劳动力转移,从而导致小范围小规模的土地流转。随着劳动力转移速度加快,以及农业税收的免除和各项优惠政策的逐渐落实、种地绝对效益增加,土地流转出现规模的急剧扩张,地域上逐渐扩大,显示了农村土地流转在新形势下的阶段成长性。

(三) 流转对象主体为亲族和近邻。与经济发达地区承包主体多元化态势相比较 (2),欠发达地区其承包主体以亲戚、同村居民为主,占总体流转笔数和规模的50%以上。在转出对象上,第一选择亲戚,其次为同村农户,最后为行政村指定人员,实质意义上的市场流转比例不到10%。低信任社会必然导致资源分配存在“差序格局”[1],在土地流转中表现为与土地承包权所有者有亲近关系者优先得到经营权;交通不便、信息闭塞、成本效益比例失调尤其是市场中介组织的缺失致使外界潜在的承租主体难以有效竞争土地经营权,从而阻碍土地的市场流转。

(四) 流转期限以短期为主。辖区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土地流转占总规模51.4%,而适应农业投资周期和稳定规模效益的3年期及以上土地流转占总量不足23%。阻碍长期流转的第一要素为土地潜在的保障功能 (3),其次是土地的用途在长期流转中可能的改变,第三是土地优惠政策的持续加码,在土地收益重要性逐渐弱化的趋势下 (4),短期流转则能够保障承包权所有者的主导权和选择权。

(五)流转后的土地仍进行无差异化经营。贺振华认为,[2]土地流转并不会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除非流转后增加了新的生产要素或者原有的生产要素发生了质的提高。辖区土地流转过程中,受制于流转对象、期限、资本等综合因素,对转入土地进行调整以实现较大规模经营的仅占16.4%。(5) 对于绝大部分转入土地,转入者还是在原有零散规模上种植传统农作物,仍实施非差异化耕种,在扭转和抑制了土地抛荒造成长期土地利用率不足的同时,高效农业经济作物和土地规模经营的优势尚未凸显,转入土地非差异化经营反映了流转背后的实质内容:土地效率未能与土地利用率同步提高,印证了相关学者的观点。

二、土地流转的约束因素分析

(一)农民传统思维未突破,流转意识不强,求变意思淡薄。农民传统思想意识仍很大程度上制约新时期下的农地流转,“恋土”情结较浓、求变意识较弱、土地流转意识相对淡薄,以及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法律法规了解有限,对流转主体享有的权力和履行的义务认识不足,表现在流转积极性不高、“打工不行,回家还有一亩二分地”等传统思维上。根据对农户调查的抽样统计,农民意愿转出土地的由2004年的43.7%下降到2007年的5.6%。究其原因:一是土地绝对收入逐年增加、优惠政策对土地流转的逆向激励。近年来随着粮食类产品价格的普遍上涨,土地的亩均净收入绝对数呈增长态势。国家逐年增加“一免三补”力度,直接惠及土地承包权所有者,而非土地实际经营者。频繁的政策调整和基层政府职能的缺位、越位和错位,导致农民对转出土地的补贴力度和受惠人心存疑虑,尤其是对土地的长期稳定流转更为谨慎。二是典型流转成功案例不具有示范效应。现有的成功流转案例具有较强的地域性,不具有普遍性,难以形成示范效应。三是基层政府的公信力缺乏。部分地方政府出于比较收益的考虑,推进辖区土地流转,但是由于农民对土地的强烈自主意识、流转程序或过程影响农民利益、长期的主客观因素导致对基层政府难以信任,行政因素推动的土地流转鲜有成功典型。

(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处空白。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主要通过强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限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稳定有序转移两种路径影响土地流转。我国当前社会保障水平低、覆盖面窄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显著改善,无论是留守在农村的农民还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都难以被纳入社保体系中,强化了农地承担的最后保障职能,决定了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谨慎性,难以按经济收入最大化原则来优化配置农地资源,导致“有人无田可耕、有田无人愿耕”并存的状况。农地流转的区域性特征佐证上述判断:东部发达地区非农就业机会多,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相对弱化,农民对农地的依赖减轻,土地容易流转且具有时间上的稳定性。而中西部土地流转的进程远远滞后于其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进程,流转期限多为不定期或短期,长期流转的多为非耕地。

(三)农村剩余劳动力稳定有效转移难。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农村土地使用权供给增加的必要条件之一;农村劳动力转移能否导致农地使用权供给增加,尤其是长期使用权供给增加,则受转移类型的制约。从这一角度可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划分为有效转移和无效转移。有效转移指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与土地经营完全分离,从而能够扩大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供给,促进其流转规模的扩大;无效转移则指主体虽然从事非农产业,但仍未与土地经营分离,保持兼业化态势,从而很大程度上限制土地的流转和规模经营。在现有经济社会发展体制的缺陷难以短期内消除的情况下,农村劳动力入城,往往短期能进、长期难留,多数为无效转移,表现为农闲外出务工、农忙返乡忙种抢收。此外在土地资源极度稀缺的状况下,土地增值功能预期上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重新购置难度加大,农户放弃土地使用权的动力也就不足。

(四)土地碎化。土地肥瘦搭配、远近均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造成土地大规模破碎;“30年不变政策”前的多次调整,加剧了土地碎化程度。巢湖市2005年户均土地块数为6.13块,规模在0.5亩以下占43%,规模在1亩以下的占62%。全国2003年户均土地块数为5.722块,规模在0.5亩以下占49%,规模在1亩以下的占68%。土地碎化导致批量连片土地涉及多户农户,增加土地转入的交易成本,同时制约了农业机械的采用、新技术的推广和规模化生产,限制土地经营效率,土地使用权大规模成片流转的转出难度加大。

(五)交易市场不完善。其表现,一是交易成本过高。由于缺乏规范的土地流转体系,供求双方市场交易成本过高。潜在的规模经营需进行相关的信息搜寻、与农户和地方政府(行政村)等相关主体进行协商、在契约期内相关主体对合同条款的遵守,都导致交易成本升高。二是中介组织匮乏。类似于土地信托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和信息平台远未建立,并从供给需求两方面影响土地流转:流转土地供给方难以按市场化的程序、价格和方式处理土地资源;流转需求方则缺乏信息搜寻手段,难以找到适合其经营的土地规模和地理位置,从而导致土地市场供求双方的割裂。三是流转手续不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具有自发性、形式具有随意性、争议难以协调。农村耕地大多为农户对农户模式,相互间自愿自发进行土地出租和承包,且协议多为口头形式,即使建立书面协议的,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等条款的规定也不完整,行政村缺乏必要的规范管理。在土地耕种周期内中,还出现协议难以执行等诸多问题,如出租人返乡要求提前结束租借协议,或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承租人难以偿付租金。

(六)金融支持不足。现行金融体系在贷款管理、金融产品创新方面都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的问题,农村规模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农村土地抵押一直是形式大于内容,促进土地流转的土地金融制度设计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金融因素的作用在土地流转上没有实现由制约向推动的转变。

三、加速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建议

当前,中西部广大农村地区土地流转尚处于初级状态,其自发性、成长性、阶段性、原始性的特征,决定了对土地经营效率提高和增收农民的作用发挥得有限。各级政府除了做好推进城镇化建设、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等各项有利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工作,还须采取更加明确和针对性的措施来促进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

(一)因地制宜,选择适度规模经营模式。适度规模经营即土地耕种主体在一定的物质技术和政策条件下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土地规模,以实现单位土地经营边际效益和规模经营效益最优化。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农业生产条件千差万别,这决定了适度规模经营难以用一个统一、量化的标准来度量,而应该立足各地实际,本着有利于提高农业的机械化作业程度,有利于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有利于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有利于在更大程度上解放农业劳动力,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实际需要来加以确定和衡量,并随着农村劳动生产力提高和农业自然条件的改善而适时调整。

适度规模经营可供选择的模式有:1.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将集体土地和资产折股量化,根据社员的土地承包权明确股份并以此分红,对外则是将入股土地实施统一规划、开发、经营。2.承包大户经营。通过农户自愿流转或通过投标承包集体土地实现规模经营、集约化生产,造就一大批种植业、养殖业大户,为更高层次更大范围流转培厚基础。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由生产类似农产品的农户自愿参加组成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入社农户提供统一的产前生产资料供应、产中统一耕种和管理、产后统一收割和销售服务,推动专业生产,提高生产规模和效益。4.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实施区域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形成具有特色和市场竞争力的区域性优势农产品主导产业。

(二)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事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因此要按照《中行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照农民意愿,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做到流转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手续完备,明确流转面积、价格、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等内容,流转合同须经过乡镇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认证或公证机关公证。对业已流转土地,重新规范土地流转合同。

(三)设立组织制度保障,提高土地流转效率。限定政府边界,强化服务管理职能。将土地流转作为基层政府的重要职能和考核指标。加强对辖区土地流转的调查研究,指导规范流转双方的合同内容和签订,监督其实施,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土地用途分类与管理制度及土地登记制度。推行土地托管等中介组织和信息平台,其职能界定为连接转出与转入,促使土地经营权的价值实现。

(四)强化金融支持,疏通资金融通渠道。各涉农金融机构要研究出台促进农村土地有效流转和规模经营的金融支持措施,创新和投放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要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努力为农业信贷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信贷服务,以满足农业生产对信贷资金的合理需求。信贷结构上,注意向种养业大户和规模经营者倾斜,满足其规模经营的大额资金需求。研究和开发适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业信贷产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大力推广“浮动抵押”这一法定抵押担保形式,有效解决农业经济活动中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积极尝试建立土地规模经营保险基金制度等相关农业保险措施。

(1)数据截面为2007年7月,本文中如没有特别说明,数据均为2007年7月末,下同。

(2)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或大城市周围,承包主体除农户外,还有工商企业、科研机构和部分城镇居民。

(3)据农调队对农户的调查,65%将其排在第一位。

(4)农民现行收入中外出务工收入占绝对比例,2007年末辖区约为72%,种地绝大部分则是为保证口粮和食油。

(5)规模经营中部分外地种田能手来承包,多为水稻等传统性农作物。

[1] 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

[2] 贺振华.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分析[J]. 改革,2003(4):87-92.

土地流转调研报告 第5篇

一是土地转包;二是土地出租;三是土地入股。

除此以外,还有土地转让、土地互换等其它形式。

我市土地流转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流转形式多样化。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已由过去农户之间的转包为主,逐渐转变为转包、互换、出租、转让等多种形式并存,流转形式多样化趋势明显。在全市流转的8.58万亩土地中,转包、出租、入股、转让、互换五种形式都有,其中转包、出租和入股共8.17万亩,占95.2%,成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二是流转主体多元化。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已不仅仅局限于农户之间,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全面参与,使农村土地流转主体趋于多元化。据统计,目前流入种养大户的土地有3.57万亩,占流转面积的41.6%;

流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2.05万亩,占23.9%,流入到农业龙头企业的有0.35万亩,占4.1%。三是流转面积规模化。土地流转由以前的分散零星流转开始转向规模集中连片流转。据调查,全市涌现出以合作社、种植大户、龙头企业等为主体的100亩以上种养殖大户17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接土地流转的有17家,流转面积2.05万亩,仁和集镇的芦龙农事服务合作社、金集镇的益民新型农业合作社流转土地2500多亩,种植大户承接流转的有159人,面积3.57万亩。承接流转面积100亩以上的有6.5万多亩,占总流转面积的76%,其中500亩以上流转的达到33957亩,占总流转面积的40%左右。仁和集镇的宣有林、冶山镇的张献国流转土地超过5000亩。四是流转程序规范化。通过完善制度、开展培训、加强宣传、搭建平台等一系列措施,我市土地流转程序进一步得到规范,基本做到土地流入流出有申请、村组有审核、市镇有备案。据统计,20xx年全市共签订土地流转合同3946份,合同面积达47260亩,占20xx年总流转面积的83%,基本上采用了统一提供的规范性文本,土地经营权证、流转合同都在镇土地流转中心备案存档。五是流转服务组织化。随着市、镇、村三级管理服务网络体系的建立,我市土地流转已经开始由自发、口头形式向规范化、组织化发展。目前,我市成立了以市委副书记刘荣祥同志为组长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组,挂牌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15个镇(街道)都成立工作领导组、土地流转中心和管理办公室,各镇行政服务大厅增设了服务窗口,各村(社区)都配备了土地流转信息员。据统计,三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人员已经达到260多人。

二、土地流转的主要成效及存在问题

1、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实行农村土地适度规模流转后,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加了土地种植面积。仁和集镇芦龙农事合作服务社集中流转土地近3000亩,通过小田改大田等措施对部分土地进行整治,增加了耕地面积近25%。

2、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满足了一部分有技术特长、有资金实力、有经营管理能力的专业大户集约经营土地的愿望,实现了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使土地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集聚,扩大了规模经营面积,形成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基地。大通镇的项永祥户原是跑运输的,积累资金后,通过参与土地流转,建成了我市新兴的蔬菜规模生产基地。冶山镇张献国办企业有了一定的积累,便弃工从农,今年租赁流转后的土地5000多亩,除了进行水稻、玉米种植外,还引进了太空莲藕、油桃等经济作物,引领当地农民向高效特色农业方向发展。

3、增加了农民的直接收入。我市绝大多数土地流转费在每亩500元左右,国家有关惠农补贴仍归农民享有。因此农民把土地流出后,不但在农田方面收入有了一定的保障,而且可以安心地经工经商,或外出务工,或在本地企业就业。金集镇益民新型农业专业合作社有700多户农民入社成为社员,将2468亩承包地流转给合作社,每亩每年可得到450斤稻谷,而且还可以参加合作社的保底分红,部分农民平时也可以在合作社做工获得一定的报酬。入社社员年均增加收入4000多元,土地流转后的农民务工经商、外出打工户均增加收入5000多元。

4、培育了新的经济主体。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有实力的种养大户为主的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高涨,土地股份合作、农事

服务等合作社数量不断增加,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土地流转。永丰镇的华福昌户,20xx年从市良种场流转土地504亩,与有关企业实行订单生产,一年纯收入达到30多万元,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种植大户。

5、加快了农村劳动力转移。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使很多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既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又解除了农民离土离乡的后顾之忧,使更多的人从事二、三产业或外出打工。据统计:全市20xx年离土不离市的农业劳动力约12万人,占全市农业总劳动力的38%。

据调查,目前影响土地流转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目前,大多数农民恋土情结较浓,加上各项农业补贴,土地收益得到提升,农民把土地看得更加珍贵。即使外出务工、经商,也舍不得将土地流转出去,从而限制和影响了土地流转。

二是个别镇村认识不到位。一些镇村干部对于通过土地流转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三是流转机制不够完善。有的镇流转程序不规范,土地流转双方的管理约束机制、调解纠纷仲裁机制等不够完善。

三、加快推进土地流转的意见和建议

1、强化责任,充分调动镇村干部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中,镇村干部的作用发挥非常关键。他们熟悉农户家庭现状、当地的产业特点、劳动力的流动状况、农民的思想动态,做工作的针对性强。因此,各镇(街道)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把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实施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来抓,列入党委、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结合当地实际,制订一些促进土地流转的措施,落实镇村干部工作责任。建议市委、市政府考虑拿出指导性计划,分解到各地并列入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2、加强宣传,消除农民的思想顾虑。一要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宣传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典型,使土地流转的基本政策、原则、程序家喻户晓,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政策环境。二要让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土地不仅是就业和生存的手段,更是一笔可以利用的资产,从而提高农民群众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要提高基层干部“以地生财”的意识,引导农民群众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运作土地的能力,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合理、健康、有序开展。

土地流转调研报告 第6篇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越来越小;同时,很多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土地流转应运而生。特别是2011年,县委、县政府按照市委、市政府“农业结构调整、土地流转和生态旅游三篇文章打捆一起做”的总体部署,依托龙头企业、产业化合作社及种粮大户,采取公司租赁、合作社承包、农户自发流转等形式,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强化引导,示范带动,促进了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民增收,根据县领导指示,农业局组织人员对全县农村流转情况做了专项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土地流转相关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简称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或土地流转。2003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流转应遵循的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土地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二、我县土地流转的现状

我县共有16个乡镇318个行政村,农业人口50.2万人,耕地面积46.7万亩。人均0.9亩。目前全县已实现农村土地流转57747亩,土地流转率达12%。其中,转包27141亩,占47%;出租19634亩,占34%;转让3465亩,占6%;互换2310亩,占4%;入股1155亩,占2%;其它流转形式4042

亩,占7%。流转入企业面积15974亩,流转入合作社面积3449亩,流转入农户面积38195亩,流转入其它组织面积129亩;500亩以上的地块 24宗合计29271亩。2011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30105亩,其中500亩以上的地块 19宗合计19190亩。

分析我县土地流转现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从流转方式看,主要以出租、转包为主,占流转土地总量的81%,以转让、入股、互换及其它形式为辅,占流转土地总量的19%。二是从流转地域看,土地流转主要集中在车村、田湖等二三产业发展较好的乡镇,或者像黄庄、九店及大坪等地处偏远、土地贫瘠、土地资源丰富的乡镇。三是从承包对象看,除跨村跨乡流转土地的情况外,出现了河南绿色阳光林业有限公司、嵩县金鸿牡丹种植有限公司、洛阳春艳牡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县外企业来我县承租土地的现象;四是从流转主体看,土地正由农户间流转向农户与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 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流转,目前全县流入专业合作社及龙头企业的土地面积19423亩,占流转面积的34%。五是土地流转组织化程度逐步提高,我县及16个乡镇均成

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土地流转正从农民自发流转向有组织规模化流转转变。

三、土地流转工作主要做法

一是成立组织,建立服务网络。县政府成立以副县长为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土地流转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印制全县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构建完整的流转信息网络,收集发布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建立完善土地流转台账,监督土地流转合同的履行;各乡镇依托现有的农业服务中心,成立了土地流转办公室,行政村也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具体指导土地流转工作。

二是制定方案,出台优惠政策。为推进土地流转速度,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根据(洛发【2011】5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制定《嵩县2011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今年工作的目标任务,提出了工作重点及保障措施。方案提出“县里列出专项资金,重点对集中流转5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给以扶持,每亩一次性给予补贴100元。对及时成 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并顺利开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乡镇,年底给予一定奖励。”

三是多种形式,加快流转速度。在流转形式上,有的是政府负责从群众手中统一租来土地,然后通过拍卖的方式,承包给有实力的企业经营;有的是采取农民自发流转、合作社承包的形式,将土地资源有效整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四是规范程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县、乡、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指导农户和业主签订流转合同,监督土地流转的履行,调解土地流转纠纷;县成立土地流转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乡村难以调解的土地流转纠纷,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四、土地流转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是促进了农业规模化经营。土地流转改变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状况,推动了土地的适度经营规模,增强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2011年我县新增土地流转面积呈现“政府引导、集中连片、程序规范”等特点。今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30105亩,其中连片500亩以上的19190亩。主要地块有河南绿色阳光林业有限公司 与车村镇天桥沟村、下庙村、铜河村三个村签订流转面积2324亩,用于种植玫瑰、薰衣草;洛阳春艳牡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车村镇车村村、水磨村、佛坪村三个村签订流转面积2800亩,用于发展牡丹、花卉苗木等产业;嵩县金鸿牡丹种植有限公司与车村镇孙店村签订流转面积1040亩,用于发展牡丹产业;嵩县金农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与车村孙店村签订流转面积650亩,用于发展花卉、苗木产业;嵩县源生中药材专业合作社与车村等村签订流转面积736亩,用于发展原生柴胡等中药材产业。

二是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获得土地经营权后,把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诸环节连结成紧密的产业链条,有效解决了农户小生产与社会大市场的矛盾,架起来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桥梁。今年我县新增土地流转面积中用于种植牡丹9244亩,种植烟叶11108亩,有力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发展。

三是促进了农业现代化生产。通过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的农户和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采用了多种农业机具、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农业技术,促进了全县农业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善和农业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是加了农民收入。流转出土地农民不付种地成本,不 担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稳定获取土地出让金收入,而且能从务工中获取劳务收入。据初步估计,每亩流转地年平均租金最低以400元计算,而一亩地种地一年纯收入不过500元左右,但农民在农忙季节不回家,每年至少多工作3个月,按目前务工最低月工资2000元计算,一个劳动力一年至少增加收入5000元左右。

当前,无论从上级政策还是全县的形势看,土地流转适逢良好机遇,我们应抓住机遇,积极探索土地流转办法,通过促进土地良性流转,加快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

五、当前土地流转出现的问题

土地流转是农业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实际运行中农村土地流转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不容忽视的问题。

1.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一方面部分基层领导干部重视不够。认为土地流转是农户自己的事,应由农户和业主自由协商,与乡镇村无关,对之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没有充分认识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发展现代农业的推动作用,认识不高,支持、引导、服务不够。同时也担心引起新的矛盾,进而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因此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因此个别乡镇今年土地流转工作没有进展。另一方面农民观念陈旧,顾虑多,风险意识差。在现行的政策下,农民进行无代价生 产经营的同时,还可享受国家的惠民补贴,导致农民固守家园、温饱即满思想比较浓厚,怕土地流转出去,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不愿流转。同时,农民受资金、技术市场、文化素质等因素困扰,进城务工或发展畜牧养殖、二三产业较难的现实,不敢把土地流转出去。此外,由于农村养老、医疗保险等事关农民生存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完善,农村土地很大程度上担负着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怕失地后生活无着落。

2、种养大户偏少,流转愿望带动作用有限。农村缺少具有现代经营理念的致富带头人。真正懂经营、善管理、有带

动作用的带头人少。也有的承包人受资金、技术等限制,扩大经营规模贷款难,购买先进的机械设备缺资金,现代的生产技术掌握不多,制度机制管理、科学管理也跟不上,限制了规模经营的进一步发展。

3、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一是流转程序不完善。土地流转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完整规范的流转程序,多为口头协议,统一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少,缺乏科学管理。二是流转制度不健全。流转没得到有关单位签证,没有建立起规范的土地流转档案,土地流转发生纠纷处理难 度大,缺乏法律保障。三是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不规范。表现在面积不实、土地流转期限超期、承包费没有考虑物价变化因素等方面。

4、财政扶持力度不够。我县虽然制定了奖励措施,对集中流转5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给以扶持,每亩一次性给予补贴100元。但扶持力度不如郑州、平顶山等地,如舞钢市,一个县级市2008年以来每年用于扶持农业规模经营的资金就达1000万元,具体政策是:“对于2008年底前实施完成的土地流转面积500亩以上,土地流转期5年以上,市财政按当年双方商定租金的70%连续奖补2年。自2009年起新增的500亩规模以上农村土地流转项目,以业主与农户商定的亩租金为基数,对业主进行奖补,奖补标准为第一年奖补租金的30%,第二年到第四年每年各奖补15%,第五年奖补30%。2011年起新增土地流转项目采取实物办法予以奖补,对于符合条件的连补5年。按每亩5年不低于1000元的总投入进行奖补”。平顶山郏县2010年出台了《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意见》规定“县财政从2010年起,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流转承包土地的各类经营主体。对于集中连片流转面积50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 5年以上且合同规范的,由县政府按每亩100元给予补贴”。登封市对集中流转200亩以上、流转价格500元/亩以上的,按每亩2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规模经营业主发展传统农业利润空间有限,发展特种种养业和设施农业,单位土地投入较大。由于农村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能抵押贷款,资金短缺限制了流转规模的扩大。加上农业为弱质产业,面临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前提下,业主不敢搞大规模开发和经营。

五、措施和建议

土地流转问题是一项综合性、动态发展的系统民生工程,需要在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的引导下不断发展完善。现结合我县土地流转现状,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大土地流转宣传力度。土地流转是促进农业产业

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措施,是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篇文章”一起做的基础,是我国继土地下放、土地延包之后的又一次土地变革,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将当前这一惠及三农的政策落到实处,严格遵循“依法、自愿、有偿、有序”的原则,将土地流转工作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相结合,与目前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民营经济相结合,与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土地流转政策,让农民了解政策、消除疑虑、推进土地流转。通过学习宣传,让政府部门、社会各界了解土地流转的大势,协调配合,支持、投身土地流转工作。

二是建立完善土地流转平台。我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已经成立,部分乡镇及村也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县、乡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已初步形成。各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服务及监督职责,做好信息收集、矛盾调解等工作。充分利用政府网站、部门快报等形式,为农民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储备一批土地资源,收集一批土地规模经营者资料,利用网络统一发布土地供求信息,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全县统一政策、统一调控、统一监管。县土地流承包仲裁委员会还要做好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的调解和仲裁,保障土地流转双方利益。

三是以粮食产量为基础,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目前,我县土地流转大都是以现金形式确定流转价格,由于土地流转期限较长,物价上涨较快,农民利益不同程度受到损害,也为土地规模经营者埋下纠纷隐患。建议土地流转主体双方根据土地质量合理确定粮食产量,以粮食产量作为土地流转价格。经营者每年按市场价折算现金支付租金,既降低了价格波动对农民收入的冲击,又解除了业主的后顾之忧。逐步建立土地流转的价格指导机制,根据不同土地级差制定流转最低指导价格,经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或通过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招投标确定土地流转价格。

四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县财力,适当降低土地规模经营扶持门坎。对集中流转3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给以扶持,每亩给予补贴100元,连补3年。逐年增加土地流转工作经费,对土地流转工作好的乡镇给予重奖。凡涉及农业、发改、财政、国土、水力等部门的资金和相应奖补政策要向规模经营项目倾斜,不断改善和优化基础设施条件。粮食补贴、良种补贴、农资补贴、农机补贴等要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相结合,保障种粮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规模经营业主在水电费用、税费征收等方面应有一些优惠政策给予支持。金融机构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在符

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规模经营主体季节性所需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对 流出土地、有创业意愿的农户给予适当小额贷款,为其转业致富提供平台。

嵩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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