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024-07-08

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精选6篇)

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1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德州市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的政府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德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装修、装饰等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环保,园林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国债、政府融资资金,城市资产经营收入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批和下达,工程采购全过程监管,资金的支付,信息公告,采购合同的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行政监督职责。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取由建设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采购。

第九条 从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代理机构必须是同时具备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工程概算进行审核并落实资金。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填制《德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并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工程预算或概算、施工说明、技术要求、工程期限等能够满足采购活动所必需的资料。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按照合法、高效的原则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方式不能满足建设需求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其他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选择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及相关资料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采购方案应包括采购活动时间安排、组织实施程序、现场踏勘、文件答疑等。采购文件应确保技术要求清晰、评审办法合法合理,主要条款完整,廉政责任明确,不得含有倾向性的条款。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有关招标投标信息。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于开标前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库并入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开标、评标过程,由市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公证处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单位与中标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合同副本连同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报送市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文本格式。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拨款一般执行下列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

(二)项目监理单位提供相关依据;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签字;

(四)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拨款申请和其他拨款依据进行审核拨款。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研究确定,形成工程变更意见并附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单项工程5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切实加强工程资金的管理,对规避政府采购和违反政府采购招投标有关规定的,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纠正和整改,对情节严重的缓拨或停拨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提供采购活动所必需的资料,严格按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组织施工、验收,提出拨款意见,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因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不到位,出现质量和工期延误问题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全权负责对施工企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的监督。因监督不到位,不能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造成质量问题和工期延误的,依法追究监理企业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监察,及时掌握政府采购情况,发现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严肃处理逃避政府采购监督、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德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建设单位组织采购。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财务决算和质量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以上未涉及的事项按现行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效率,降低社会成本,优选承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下列资金的投资:

(一)本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所有权出让收入;

(七)其他政府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成立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任主任,市建设局、建工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法制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和各市(区)政府领导为成员,负责对申请承接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定和发布。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名录的初审和管理。

第五条 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规范预选承包商制度和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所在地建设等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除外: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9家的;

(三)向名录内的承包商招标二次失败的。

第七条 经委员会确认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特殊房屋建筑工程,可适当设置条件,采用符合性审查的预审方式进行招投标,以引进有实力、高水平的队伍进入本市建筑市场。

第八条 从名录中选取投标人的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不实行资格后审的工程应经报批同意,其中:

(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总承包项目,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或建筑装饰、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总承包项目,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上的;或建筑装饰、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对技术复杂、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设置同类工程业绩作为承包商资格条件。除此以外,招标人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

第十条 承包商提交加入名录的申请后,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名录分类

第十一条 名录分施工承包商(包括工程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设备及材料供应商名录。

施工承包商名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建筑装饰专业、园林绿化专业名录。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商名录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Ⅰ、Ⅱ、Ⅲ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特级或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贰级或贰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叁级或叁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第十三条 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Ⅰ、Ⅱ、Ⅲ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壹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贰级或贰级以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叁级或叁级以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名录根据资格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Ⅰ、Ⅱ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甲级招标代理资格,可承接其企业资格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乙级以上或暂定级招标代理资格,可承接乙级或暂定级企业资格范围内的工程。

第三章 申请与录取

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名录的申请,审查确定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

第十六条 承包商可以根据其条件申请加入名录相应的类别和组别,但每项资质只能申请相应类别中的一个组别。

第十七条 委员会每年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确定名录内各组别承包商的名额。在申请加入名录某一组别的承包商中,符合《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基本条件》(附件1)的申请人少于委员会规定的名额时,合格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名录;符合《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基本条件》的合格申请人多于委员会规定名额的,委员会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申请高组别名录的企业,未被录入的,可在其低一级组别名额不满前提下,按照评分由高到低原则,申请加入该组别。

第十八条 “综合评分、择优录取”是指委员会对承包商的工程业绩、履约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抢险救灾、纳税额度、特殊贡献等指标,按规定细则进行分值计算(详见附件2),根据评分排名高低,按名次录取。

第十九条 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员会在泰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中国招标网,向全国发布受理申请通知,并公布录取的方式、方法、综合评分细则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材料包括: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

(4)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园林绿化不提供)或有关证明文件;

(5)在申请前两个内,不少于2项在泰州市范围内相对应申请类别和组别的工程业绩证明;

(6)外地企业驻泰州市的办公场所租赁或购买合同、注册建造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公司管理制度等材料;

(7)前两在泰州市纳税的证明;

(8)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等)。

(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计算综合评分;

(四)委员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确定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在泰州市建设局政务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委员会确定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并在泰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中国招标网上公布。

第二十条 委员会应当在截止受理申请材料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名录名单。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的,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集中受理预选承包商申请前一个周期内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造成恶劣影响被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建设厅、泰州市建设局通报的;

(二)因行贿、串通投标、转包或偷、逃、骗税或暴力抗法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三)按《泰州市建筑业企业暨项目经理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被评为合格或不合格等级的;

(四)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建设厅、泰州市建设局处罚被停止投标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予列入名录,并在两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认真负责地参加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投标竞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投标时的项目班子到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不得参与串通投标,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三)按规定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履约评价将作为预选承包商录用、评判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在申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报告。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承包商履约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加入名录的承包商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委员会办公室。因其资质等级降低达不到承包商所在组别条件的,委员会办公室应相应调整其组别。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应通报招标人在规定情形出现后的6个月内拒绝其投标:

(一)在一年内入围后无故不递交标书次数达到3次的;

(二)因自身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

第二十八条 承包商自加入名录之日起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可提请委员会降低其组别;属于最低组别的承包商,从名录中清除:

(一)2次以上履约评价评为不合格的;

(二)因3次以上不良行为被我市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第二十九条 进入名录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请委员会将其直接清出名录: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已不再具备进入名录的基本条件的;

(三)拒绝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承包商被清出名录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应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对被清出名录的承包商,两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被降低组别的承包商一年内不接受其恢复原组别或更高组别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被清除出名录后,其缺额可按综合评分结果按顺序依次递补。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降低组别、清出名录和递补的承包商名单在泰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中国招标网上公布。

第三十三条 对于名录的公示、发布及承包商处理有投诉或申诉的,可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委员会办公室经调查核实后向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委员会根据委员会办公室意见确定是否调整处理决定,并由委员会办公室回复投诉或申诉人。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应制定各项工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预选承包商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收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逐步增加其他行业承包商名录。增加的承包商名录的分类、基本条件、评分细则等另行制订。

第三十六条 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名录。补充名录应报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办法及与名录有关的规定做出修订和补充。

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3篇

(1)固有风险。固有风险是指在不考虑采购主体内部控制结构、外部因素的前提下,采购某一项目而造成采购失败的可能性。固有风险主要指项目的市场风险。主要表现形式是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导致采购失败而形成的风险。虽然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但受主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完全保证采购到质优价廉的商品,实现预期目的。

(2)采购计划风险。请购单位或使用单位、项目管理部提出的采购计划不准确或不科学,直接导致采购过程中的计划风险,即采购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期、质量等与采购预期目标发生较大偏离,这既不利于采购与合同管理工作,也不利于对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

(3)采购围标、串标风险。围标是指多个投标单位在其中某一投标单位的统一组织下,投同一个标,并确定谁投高标,谁投低标,确定谁中标;或者多个投标单位自行组织投标,协商谁投低标,谁投高标,谁中标。串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单位虽然分别单独投标,但暗中协商投标,并暗中联合。即不管谁中标,都联合完成本合同任务,投入和利益共同分成。围标、串标不仅严重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还扰乱了整个市场经济秩序。

(4)采购合同履约风险。在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供应商的延迟交货、质量不满足合同约定、规格型号上货不对路等违约行为,虽然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具体违约罚则,但还是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影响整体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5)内控风险。主要指采购主体未建立起有效的政府采购控制制度,一方面请购、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没有交易授权,没有相关主管人员签字;另一方面请购与审批、采购与验收、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岗位未适当分离,以致于为一些弊端的产生提供了空间。

(6)道德素质风险。缺乏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廉政教育和培训,在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滋生部分政府采购人员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从而直接或间接引发采购风险。

(7)监管风险。由于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不明确,缺乏法规和制度规定,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缺乏具体的监管手段,沿用传统的行政手段办事,实施监管落空。

如何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材料设备政府采购风险,科学、合理规避和降低采购风险,实现采购预期目标,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我们认为应做好以下九方面基础工作:

(1)以人为本,加强政府采购人员的队伍建设,是防范和化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风险的基础。首先,加强对采购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随着政府采购规模、范围和领域的延伸,政府采购需要大量的既懂招投标、合同、法律、市场调查,又懂机电、建筑材料设备等行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其次,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形成一种诚信、公正、公平的环境,通过道德的力量约束每个人,使每个人具有良好的动机和思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树立政府采购良好形象。

(2)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控职能,是防范化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风险的核心。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一方面请购计划、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应有交易授权,有相关主管人员签字;另一方面请购计划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采购与验收、采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应适当分离,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完善政府采购。

(3)加强采购信息管理,是搞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风险工作的基本环节。在采购领域当中,信息管理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重政府采购业务操作,轻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推广与发展,直接影响到采购活动的效率与质量。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可以打破信息的局限性、地域性、不对称性等不公开因素,让更多的对采购感兴趣、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与到采购工作中来,也给采购人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另外,还应加强采购过程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采购过程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评审专家针对采购文件中的问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修改意见;二是参加采购的人员根据实际工程需要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三是在采购文件中遗漏和忽视的问题。通过细心的收集和整理上述信息,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采购要求,重新发给各投标人,以实现采购到性价比最优产品的目的。

(4)完善采购文件的编制,做好采购准备工作。由于工程用材料设备的采购时间一般都要求的十分紧张,在编制文件上有可能存在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有偏差、不够完善等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需要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与监理公司、设计院、使用单位等有关单位共同商定相关条款;二是由技术主管部门对采购文件认真审核,对于特殊复杂的材料设备,可以组织必要技术交流会、产品推介会、专家论证会等活动,增加对产品及供应商的了解和认识。

(5)对拟采购材料设备和潜在供应商进行必要的考察、分析和筛选

在采购前对不了解的产品和供应商进行考察十分必要,一方面可以增加对产品的性能、质量、供应商综合实力等方面的了解,便于明确拟采购产品的定位和技术要求,让质量、档次基本处于一个水平线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一方面可以货比三家,在采购工作中占据主动,避免被一时的虚假现象所蒙蔽,掉进“远期陷阱”,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采购风险。

(6)选择好采购方式,做到事半功倍。采购方式原则上应该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主。但工程类项目材料设备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更应该遵循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对于工期比较紧张、价格难以确定、编制的采购文件存在需要进一步明确而又暂时无法明确等情况,比较适合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这种采购方式比较灵活,在谈判的过程中可以进一步明确并完善我们的具体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可以弥补招标方式的缺陷和不足,可以解决因材料设备品目的繁杂性、技术的复杂性、设计的不充分性、价格的多样性、时间的不确定性等原因造成的紧急采购需求,满足采购人不同的采购要求,提高采购工作效率,规避采购风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7)把住“三关”,做好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工作。把住“三关”,即技术方案审核关、履约过程监督关、竣工验收关,这是强化采购合同监督管理的关键所在。首先,在采购前技术主管部门应对采购文件中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技术参数及规格型号等进行量化、细化审核,确保采购工作完成并签订合同后没有或者只有微小的变动因素。其次,加强合同执行中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合同执行中出现的违约、违规等问题,各相关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违纪问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第三,搞好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工作。材料设备采购合同验收是一项综合性的验收工作,必须对照采购合同逐项逐条验收,严格把关。大型特殊的材料或设备需要邀请国家、省市质量监督部门的专家,请专家帮助把关。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限期整改;凡有违背合同规定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这是强化合同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牢牢把握。

(8)严格控制合同变更。材料设备合同履约中的变更控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变更控制涉及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公司、设计部门和供应商各方的利益。工程类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执行中,若遇到必须调整的项目,项目现场管理部门必须及时上报,经技术主管部门、造价控制等有关部门现场核实后重新采购或与原供应商签订合同(补充合同),这是强化采购合同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

(9)邀请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参与和监督采购过程,提高整体工程项目的满意度。在整个采购过程中,邀请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纪检监察、供应商、财政、发改委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参与和监督,得到各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从而使采购工作少留遗憾,使工作人员不犯错误,完善工程的使用功能,提高工程项目的总体质量,最大限度的提高各参与单位和部门的满意度。

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风险应对工作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保证政府采购的经济性。政府采购经济性,也可以称为经济政府采购,是指在满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正常行使公共管理职能需要的前提下,用最少的钱实现政府项目的采购,达到节约财政性资金,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的目的。强化工程类项目材料设备政府采购风险管理,在进行风险管理的同时,树立成本意识,强化采购管理,有利于及时采购到质优价廉、符合项目要求的材料设备,从而能最大限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工程类项目材料设备政府采购的经济性。

(2)有利于营造安全的工程类项目管理环境。项目和项目管理是在一个远大于项目本身的管理环境中实施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明白这个大的环境,安全的项目管理环境对于工程项目的最终成功是必要而不充分的。强化工程类项目材料设备政府采购风险管理,在进行采购管理的同时,树立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理,可以规避风险或将风险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消除项目管理的后顾之忧,营造工程项目安全的项目管理环境。

(3)有利于促进工程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项目管理就是项目为对象,由项目组织对项目进行高效率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协调,以实现项目目标的过程。工程类项目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与风险管理的有机结合,有效的确定项目管理与实施的关键,最终使工程项目管理的总目标高效、可靠、最佳的实现。

(4)有利于推进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完善。

工程类项目中材料设备采购工作是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建设管理工作中非常敏感的一项内容。各环节工作管理的好与坏,都将直接影响到整个采购管理工作的全过程,这就需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法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适时总结,不断的深化和完善采购工程类项目中材料设备采购风险管理工作,才能不断提高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推进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发展。

摘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风险主要有七种,就此提出应对措施。

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4篇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

2014年12月15日

附件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nlc202309031857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 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三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于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使项目审计监督权,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第五条、跟踪审计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市发改、财政、建设、房产、国土、水利、规划、交通、招标管理、监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并协助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

第六条、审计部门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时,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施工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拆迁、评估、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建设单位须按时提供该项目的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配合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咨询等单位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合同约束机制,并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在合同中细化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奖罚措施。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未经审计的,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总价款的80%,有关单位不得办理竣工结算,财政、融资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第八条、为加强跟踪审计工作力量,市审计局可聘请相关知识的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中介机构跟踪审计的取费标准按《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下浮一定比例,由市审计局另行制定。市审计局应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等形式,组织或委托有乙级以上的法定资质和具有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

市审计局应该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所需的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投资支出,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定期审计,将建设项目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在各个阶

段实施跟踪审计或者分期实施跟踪审计。

(二)定点审计,将建设项目确定若干重点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三)驻场审计,审计人员进驻项目建设现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或者接受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可以参加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例会,参与审查重大设计变更,监督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招标、采购及验收,对地基处理、隐蔽工程等大额经济签证进行签证,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可以视情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同事必须做好跟踪审计相关记录、取证工作,编制完整的工作日志。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分为前期准备阶段审计、项目实施阶段审计、竣工阶段审计。

第十三条、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是指对项目开工前阶段各程序的合法性、投资概预算的真是合理性进行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算编制的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真实、深度是否合理

(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

(三)审查有关征地拆迁政策执行情况,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参与拆迁现场的丈量和审查拆迁工作的程序是否规范,审查补偿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有无侵占、挪用和拖延拨付现象。

(四)项目建设的基本程序有无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包括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概算批复和调整、施工图审查等。

(五)招标文件审计,对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监理、招标代理、拆迁评估、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招标文件进行事前审计,主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条款是否合理、合规,对于施工招标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进行复核。

(六)工程合同审计,对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和监理等重要合同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合规、公允,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对于施工合同中工程家价款的支付方式及计价约定应进行重点审查,并及时提出建议,项目法人单位也可在合同签订生效前就有关内容征询审计机关意见。

第十四条、实施阶段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管理、施工进度、工程材料、变更洽商等事项进行的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政府采购制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是否到位。

(二)概预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超出概算范围投资、挤占或者序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三)检查合同履约情况,与项目建设有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如有合同变更、终止或转让的情况,应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工程设计变更量、隐蔽工程量的计量和经济签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适时监督。

工程开工后,应尽量避免设计变更,一旦发生变更事项,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或变更图纸,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由施工单位编制预算、经监理、建设方审核后,存审计部门备案。对于施工现场突发的变更事项,应及时通知设计人员、审计人员到场,相关人员对变更事项进行认定,及时填写变更联系单,严谨出现先施工后补签变更联系单现象。联系单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报审计部门备案,同时附申报变更价款(要有详细的价格组成)。

审计人员会同施工监理、业主对施工过程发生的隐蔽工程及经济签证进行现场认定。

对于上述变更和隐蔽工程签证,一般情况下,涉及变更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在该变更实施前,由中介机构将资料报送市审计局会审,市审计局将根据情况派人到现场进行监督,报市审计局备案的变更及联系单等作为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的依据。

(五)检查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的实际价格是否与订货合同、招投标合同相符,采用比价、询价、核对等方法,审核采购方式是否合法、合理,采购价等是否符合市场情况。

第十五条、竣工决算阶段审计包括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其主要内容有:

(一)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主要审查工程量计算、套用定额或采用的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准确,工程变更和索赔等重大事项是否真实,材料价格核定是否合理,工程费用计取是否合规,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竣工资料与实物是

否一致等。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的,应重点关注单价调整是否合理,新增工作内容是否真实等。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审查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支出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审查核销各种非正常损失费用的真实性,有无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竣工决算报表中相关数据是否配比;建安工程投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向审计部门提交经初审后的工程结算资料,市审计局按照审计程序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中介机构一般在二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减额超过送审价的10%以上部分,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市审计局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价款结算审计报告实行备案制,并对重要投资项目的审核结果进行审计复核,对于复核差错率在±3%以上的,更换中介机构重新审核,对于出现差错的中介机构应予以通报,一年之内不得再承担政府项目审计,并承担相应责任。市审计局在一个月内出具复核意见书,建设单位根据备案报告或复核意见书支付中介机构的相关费用,同时本备案报告及复核对意见书不能免除中介机构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市审计局根据计划安排,对于需要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财务决算资料,依法进行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市审计局应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纠正,相关单位应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向市审计局反馈整改结果。

第十九条、审计结束后,市审计局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审计结果,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过程决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程结算中多计或者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予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价款的,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四条、对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审计部门聘请的外部审计人员和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在实施过程中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以及串通高估冒算工程价款等情况的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已发布规定与本办法想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滁州市经济开发区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6篇

郴政办发〔201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郴州市城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对我市城区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外地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uild-Transfer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是政府利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一种融资模式,以融资-建设-移交为基本特征。

第三条 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的市城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经市政府批准的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四条 项目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必须通过论证和审批。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专章或单独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BT融资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BT融资建设的内容、范围、数量;项目投融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含BT融资成本分析);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及对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的影响。

第二章 项目投融资人选择

第五条 BT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依法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管。项目业主应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有经济实力的建设企业作为项目投融资人;确需实行邀请招标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应在《BT融资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招标方式应在项目可研批复中一并明确。招标选择项目投融资人的工作应在

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准后进行。项目投资预算经市财政部门评审后方可作为招标文件发布。

第六条 BT项目的评标应采用综合评标法,对投标单位的投融资能力、建设施工能力、履约信用、回购费用及让利、投资回购期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项目投融资人确定后,由项目投融资人依法对项目施工进行发包。

第七条 项目投融资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投融资能力,项目投融资人自有资金能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二)具有BT项目施工必备的资质、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相应的机械设备和工程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能力;

(三)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三年内无国家、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四)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市财政指定专户足额存入履约保证金(一般为项目预算投资额的3%-5%)。

第八条 具备相应资质且有经济实力的建设企业不同独立法人,可组成联合体在郴州依法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进行投资建设。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投资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权利义务及利润分配方案。联合投资协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应作为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联合投资协议签订后应报项目业主、审批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BT项目业主的职责为:

(一)按照规定办理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二)负责完成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三)依法组织对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进行招标,并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监督;

(四)监督项目投融资人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督促建设进度;

(五)做好项目施工外部环境协调工作,督促项目投融资人抓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 BT项目投融资人的职责为:

(一)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机构,由该机构具体实施项目建设。对投资额较大、工期较长的项目应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成立不改变项目投融资人对项目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二)及时足额筹集到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的资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依法组织对项目限额以下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项目业主必须参加,并接

受有关监督部门监督);

(四)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管理;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保险险种以及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切实搞好工程质量自检,严把质量关,杜绝不合格工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的强制性监督,并对主体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六)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凡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必须按程序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进行转包,未经项目业主同意不得分包,不得让设备材料供应商垫资建设;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BT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投融资人确定后,项目业主应与项目投融资人签订合同,明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回购方案、违约处罚等相关事宜以及市政府办《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郴政办发〔2010〕2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内容。合同签订前应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合同签订后应报市审计、财政部门备查。签订的合同存在重大缺陷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责令改正。项目在移交前和移交后的产权,均属于项目业主。在投融资和建设过程中,项目投融资人只代理行使项目业主职权。

第三章 项目成本管理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应尽量优化建设规划设计方案,降低建设投资。建设部门应严格审查初步设计,严格控制“三超”现象(超建设规模、超投资规模、超建设标准)。初步设计审查意见须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批复。

第十三条 BT项目总价由建筑安装工程费、投融资人融资财务费、进入总价由项目业主使用发生的资金额等三部分构成。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一般实行固定总价包干;投融资人融资财务费实行费率上限,由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同期年财务费率;进入总价由项目业主使用发生的资金额,一般包括实际发生的测绘、勘察、设计、监理、概算、决算、审计等相关前期技术性服务费用和征地拆迁安置等相关费用及项目管理费用(按照市政府2009年第60期专题会议纪要精神,项目管理费计提原则上不能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其中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可按1%计提,建筑工程项目可按3%计提)。

第十四条 BT项目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和计价变化的,按《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郴政办发〔2009〕1号)相关规定执行。BT项目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和投资额实行月报表制度,由项目投融资人逐月编制,于次月1日前报送市城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协调办,项目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现场核定,并以此作为计算当月融资财务费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工作人员施工现场津贴及临时聘请工作人员工资由市财政部门统一

标准。项目奖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由项目业主依法进行招标采购,并接受有关监督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对总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BT项目,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郴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10〕13号)要求实施全程跟踪审计。BT项目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算编制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四)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情况;

(五)建设项目竣工交付情况。审计机关应将项目审批、合同签订、征地拆迁、设备(材料)采购、隐蔽工程验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财务收支等环节作为跟踪审计重点,建立BT项目财务跟踪监督制度,全程跟踪审核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适时评估项目建设成本和财务风险。项目业主、项目投融资人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并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四章 项目进度控制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项目计划总进度要求,编制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于当年3月1日前报市城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协调办备查,并以此作为项目投融资人的选择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项目投融资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编制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报项目业主和项目监理审核,确定项目建设工期及施工各阶段进度目标。项目施工进度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BT项目合同文本执行。项目施工进度情况实行月报表制度,由项目投融资人逐月据实编制,于当月28日前报送市城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协调办和项目业主。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对项目施工进度实施有效控制,每月定期检查工程建设实际进度,并与计划进度目标进行比较找出进度偏差,分析进度偏差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对工期目标的影响程度,督促项目投融资人在确保质量安全和不增加投资的前提下采取有力措施,加紧施工,促使施工进度赶上计划进度,确保项目按期优质完工。

第二十条 市城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协调办每季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项目业主、项目监理检查工程建设实际进度。

第五章 项目回购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要在充分考虑项目投融资人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回购条件、回购款支付方式和回购期,并预留不低于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BT项目回购期为3年,但不得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结束。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BT项目回购款支付方式为:回购期第一年内支付总回购款的40%,第二年内支付总回购款的30%,第三年内支付总回购款的30%。回购款原则上采用中标价,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论为准。工程设计变更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设计变更所产生费用经财

政投资评审机构评估,可计入回购费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交工验收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和项目业主、项目投融资人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核查通过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项目进入回购期。项目未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对项目进行回购,项目投融资人应认真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项目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的,项目投融资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回购费用或依法予以处罚,同时,依法依规追究项目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维护项目投融资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随意变更回购条件、违约扣减或截留应付回购款。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BT项目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BT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郴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项目投融资人提供融资担保。项目投融资人不得利用BT项目作为担保物为项目投融资人的其他项目投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审计、工商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第二十九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外,项目投融资人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资金到位和使用、转包分包、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合同,收回项目投融资建设权,并由项目投融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项目业主、相关部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暗箱操作”、贪污受贿等,严禁项目投融资人依靠行贿等手段谋求不正当利益,否则,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BT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恶意低价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由有关部门公示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一篇:毕业的经典温馨祝福短信下一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