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培训班培训笔记

2024-06-10

首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培训班培训笔记(精选4篇)

首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培训班培训笔记 第1篇

首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培训班培训笔记 首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培训班培训笔记

第一讲检察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

四川大学 龙宗智教授

一、关于写作的几点体会

(一)培养问题意识。要多思、多想、多写,善于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勤于练习。

(二)关注学理问题。要从基本学理入手,对制度和实践进行分析和总结,进行深入研究。

(三)积极拓宽视野。不要囿于检察工作的局限,束缚写作思路,需注意到检察工作的中间性、刑事性和程序性,多从

关联领域思考研究。

(四)把握角色定位。在检察调研工作中,需做到不离角色、超越角色,既要紧紧立足检察工作实际,又要善于从国家法

律制度进行整体考虑。

二、主要问题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色

1.在机构性质上,我国检察机关具有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双重法律定位。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具有双重法律地位是普遍的,但各有侧重,如法国偏重行政化,德国偏重司法化;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定位为行政机关。实际上,完全的检察行政化容易导致法律屈从于行政,完全的检察司法化则会影响到行政政策的执行,而如果将一部分检察官纳入行政序列,一部分纳入司法序列,则不利于司法效率,况且检察权是不可分割的。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是有一定缘由的,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理由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定位于司法机关理由为:一是检察机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二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检察机关被定位为司法机关;三是我国的司法指的是和司法有关的大司法概念;四是定位于司法机关可以促使检察机关按照司法规律建设为具有司法品性的机关,有利于提高检察人员保障水平,促进司法独立和公正。2.在组织保障体系上,我国检察机关接受党的直接领导,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同时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3.在职能上,我国检察机关以监督权为中心,形成侦查、监督、起诉三组鼎立的检察职能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职能定位为公诉机关;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职能定位为侦查和公诉机关。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只具有职务犯罪侦查权,实行起诉垄断主义(自诉案件除外),监督权主要针对审判机关和侦查机关权力,但对侦查权监督力度不

够。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可能遇到的矛盾及其协调

1.以法律监督为主线的四个矛盾

(1)运动员与裁判员的角色冲突。在司法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形成两个三角和一个线性关系:一是在诉讼中,法院居中;二是在法律监督中,检察院为监督机关,法院为被监督机关;三是公检法三机关存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线性关

系。由此,导致角色冲突。

(2)公权干预与私权平等、私权自治的矛盾。主要指民行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的介入致民事诉讼双方的平衡关系被打破。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检察机关抗诉案件时,主要针对的是检察机关抗诉的内容。民事诉讼中,强调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包括双方的地位、诉讼手段等的平等,如果过分打破双方的平衡关系,会影响民事诉讼的规律。

(3)监督权与法院的司法权威之间的矛盾。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会影响到司法的安定性。

(4)对侦查权的控制与侦查权的过分强大和自治之间的矛

盾。

2.检察监督的相对合理主义

(1)我国司法资源配臵、司法构架具有特殊性,不是按三

权分立配臵的。

(2)考虑到我国目前司法现状的需要,如法院的公信力问

题。(3)检察院权力本身具有监督属性。

3.法律监督与司法规律的协调

总体上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行使检察权。

(1)既要实现司法公正,又要维护审判权威。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要慎用民事抗诉权,慎用刑事调查权。

(2)既要实施诉讼监督,又要维护诉讼平等。首先应明确承认控辩平等原则,其次需将控诉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此外,要贯彻控辩平等原则,注重对方权利,注意诉讼

关照义务。

(3)既要增强监督能力,又要遵循权力配臵和运行的规律。

(三)中国司法语境中的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1.两种类型的客观义务。大陆法系强调严格的客观义务,要求超越公诉人的地位,考虑被告人利益,主要是一种法律责任。英美法系中检察官的当事人地位非常强,实行对抗主义。强调在审查起诉阶段,保持一定的中立性,主要是一种伦理

责任。

2.检察官行使客观义务面临的困境。在诉讼构造上,检察机关处于控方地位,但基于社会期待和人权保障,既要打击犯罪,又要客观中立,因此,不能过度期待,但要在制度设计

上体现出客观义务。

3.我国检察官强调客观义务的意义。检察院存在的问题要

适度建构。

(四)检察政策问题

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期,注意有限法治与司法政策,加强具体

有关司法政策的学习理解。

第二讲 民行检察监督的前沿问题

——以民事检察监督为视角

中国人民大学 汤维建教授

一、监督理念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

(一)传统型特征

1.对立性。具体为监督者希望对被监督者进行控制,带有自上而下的特征,而被监督者则抵制监督,表现为检法冲突。2.实体性。重在对实体结果正误的监督,轻视对司法过程的监督以及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重要意义,由此导致监督滞

后,标准不一。

3.绝对监督理念。以绝对标准来衡量诉讼结果,形成非此即彼的观念,导致监督方式单一。

(二)现代型特征

1.法定(法条)主义监督理念。依法进行监督,强调法定性,包括实体法定和程序法定。

2.协同主义监督理念。强调协同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反对单纯的职权主义,其精髓在于:检察监督是一种参与性、合作性监督,是一种诉讼主义监督,纳入诉讼行为之中。3.程序本位的监督理念。坚持程序优先观念,将程序性监督

作为实体性监督的依据。

4.相对合理的监督理念。通过一种机制达成共识而达到监督的效果。现代法治的特性:严格的规制主义让位于弹性、宽松的原则主义,通过诉讼程序的正当化过程来达到监督目的,强调通过正当程序实现正义。应弘扬四种精神:法治精神,合作精神(和谐司法),程序精神和谦抑精神。

二、监督功能的多元化趋势

(一)纠错功能。长期以来被认为限于纠错功能。

(二)保障功能。对法院执行权的监督,破解了法院执行权独立行使的难题,体现了检察监督的保障功能,实现了双赢。

(三)形成功能。介入诉讼过程之中,发表意见,引导司法制度形成和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的诉讼模式是诉权、审判权和检察监督权三者有机统一。

三、监督客体有实体性向程序性拓展

程序性监督的重要意义:

(一)改变了民行检察监督的重点,改善了民行检察监督面临的困境。实体监督必然导致检法陷入认识论争论的误区,会损害其中一个的权威;程序性监督是过程性、主动性监督,将错误消灭于萌芽状态。

(二)可以有效提升检察监督的成功率。

(三)有助于改善民行检察监督事后性的被动局面。

(四)通过对诉讼过程的全程监督,可以发现法院在诉讼程序、执法方式及工作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的锋芒由审判性向诉权性延伸

从审判方式的改革需要来看,审判改革致力于当事人诉权的改革,让诉权成为审判中心的主导因素,让审判权成为诉讼中的中立、消极因素。诉权的被侵害会影响诉讼的正常开展,民行检察监督致力于对诉讼秩序的正常运作保驾护航,对诉

权滥用进行规制。

关于民行检察监督对象应否包括诉权行为的问题。根据现有法律,只能针对审判权,不能针对诉权,而审判方式改革需要将监督权延伸到诉权领域,在现有条件下,可以采用解释论方法,将法律监督通过直接指向审判权而间接指向诉权,将来可以从立法角度予以解决,目前,行政诉讼立法已迈出重要一步,明确了检察监督对象为诉讼活动。

五、监督方式由一元性向多元性转变 一元性:抗诉。民行检察监督仅仅通过抗诉是不够的,会导致监督的虚无化。多元性:执行现场监督、检察建议、纠正

违法通知书等。

监督方式多元性的三个原理:一是不同的诉讼阶段监督的任务、内容等不一致,需配臵不同的监督方式。如诉前可以通过支持起诉方式,诉中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方式,诉后可以通过抗诉方式。二是不同的监督对象需要不同的监督方式。如实体性监督可以通过抗诉、检察和解、检察建议等方式,程序性监督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三是不同的违法程度需要不同的监督方式。注意体现出对重大、一般和轻微违法等不同情况的监督方式的相异性。

六、监督的重点由诉后型向诉中型转变

(一)诉中监督如何进行的问题

1.诉中监督的合法性。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民诉法规定监督对象是审判活动,抗诉事由包括多种程序性事由,由此,可以实现对诉讼过程的监督。

2.诉中监督优于诉后监督,节约司法成本。

3.诉中监督可以弥补无诉前监督的缺陷。当前,我国检察机关无提起民诉权(如公益诉讼),可以通过支持起诉、诉中

监督等来弥补。

(二)诉中监督如何操作

可以通过诉中监督的菱形结构来实现:审判三角形+监督三

角形。

七、监督规模由个案向类案型发展

目前个案监督仍是检察监督的主战场,但应注意向类案监督转变,类案监督具有全局性、规模性,可以提升检察监督的效应,具有更为重要意义。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共同性监督,指对同类案件的监督;二是实验性监督,指对某一类案件的抽样监督;三是对同案不同判的监督。

第三讲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前沿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 卞建林教授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评价

(一)1949-1978年

1.为79年刑诉法制定以及检察制度构建提供了宝贵的实证

经验。

2.立法活动一直存在,为79年刑诉法的出台提供了立法基

础。

(二)79年刑诉法几个特征

1.指导思想以阶级斗争为纲,专政工具的色彩浓厚;以惩罚犯罪为主要主要目标,在诉讼民主性、人权保障方面不足。

2.在实体与程序关系上,重实体轻程序。

3.确立了公检法三机关各自不同职能及分工负责、相互配

合、相互制约的关系。

4.存在超职权主义,过度发挥职权完成打击犯罪任务。5.追求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强调在查明真相的基础上适用法

律。

(三)刑诉法的改进

1.端正刑诉目的,树立保障意识,强调既要打击犯罪,又要

保障人权。

2.确立程序违法的制裁措施,维护程序正义,弘扬程序正义

理念。

3.确立司法审查,规范侦查权。以法律监督的名义,行使司法审查的功能。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范围过窄,应予以扩大,应当赋予批准和变更逮捕、采取强制措施以及批准搜查的权力。

4.强化被告人地位,发挥辩护人作用。

5.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创新刑诉制度。如附条件不

起诉、刑事和解等。(1)关于刑事和解制度: 定义:加害方与受害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但协议不涉及刑事问题,对刑事方面不产生决定性影响,只产生积极影响(自诉案件的刑事和解,涉及到和解刑事责任)。两个矛盾:一是关于刑事和解能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包括严重暴力犯罪,还是只适用于轻微案件;二是刑事和解能够适用于所有阶段,还是只适用于审前阶段。

现在的刑事和解,实质是对民事部分的和解,而不是真正的刑事的和解,需要将刑事和解延伸至公诉案件、延伸至控辩双方(而不仅限于加害方和被害方之间)、延伸至刑事问题本身。只有转变“有罪必罚”的观念,才能转变“有罪必捕、捕了必诉、诉了必判”的局面。

(2)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暂缓起诉制度):可以弥补现行不起诉制度刚性的缺点,而不像微罪不起诉制度,一旦

作出,就难更改。

第四讲刑法学研究的前沿问题

清华大学 张明楷教授

一、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体系)

长久以来,我国只有一个犯罪构成体系,即前苏联的四要件体系,而国外有多种体系,他们可以在构成要件符合性、有责性和违法性体系内自由发挥,但基本支柱是违法性和有责性。国外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是指侵害刑法保护的客体,只涉及行为本身,不涉及对人的评价;责任指的是因果责任。违法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违反刑法不等同于犯罪。如精神病人杀人是刑法禁止的,所以应防卫制止,正当防卫杀人是刑法不禁止的,所以不能制止,正当不能向不正当让步是

法治的基本要求。

犯罪存在两个层面,违法层面和有责层面,违法和有责应当分开。违法是针对一般人的,有责是个别性的。如共犯是一种违法形态,共同行为导致违法,但是否有责要分别看待。如一个13岁的人和一个15岁的人共同轮奸一名妇女,在违法层面,二人均违法,但在有责层面,15岁的有责,13岁的无责。又如一个13岁的人利用17岁的为其望风,实施盗窃,就违法层面而言,二人均违法,但就有责层面而言,13岁的无责,17岁的有责。目前,有些实际情况是四要件说无法解决的,如一个包办婚姻中的妇女不堪凌辱逃到外地,并与另一男子结婚。此时依四要件说应定该妇女重婚罪,但实际上其不应受到刑法谴责,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是犯罪。认定犯罪是从违法到有责层面。四要件说与日本三阶层论具有相同点:都是从客观到主观,均遵从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基

本顺序。

二、热点问题

(一)许霆案。盗窃是指违反他人意志,将他人占有财物非法占有或转移给其他第三人占有。秘密窃取值得商榷。如一四楼住户之钱包掉到马路上,在该住户注视和呼喊下,钱包被人“捡”走,应该定盗窃罪。

(二)梁丽案。注意外行人平行评价原则。

(三)习水嫖宿幼女案。嫖宿幼女罪完全符合奸淫幼女罪的构成要件,两罪并不对立,应择一重罪处罚。

(四)醉酒驾驶、交通肇事罪。如一醉酒者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逆行,未造成任何死亡和伤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只要放任这种危险,就构成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

首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培训班培训笔记 第2篇

首届全国自然科学类场馆(动物学科)科普培训班举办

2011年12月8~10日,首届全国自然科学类场馆(动物学科)科普培训班在中科院动物研究所成功举行。该培训班由中国动物学会、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国家动物博物馆、北京动物学会联合主办。此次活动获得中国科协的经费支持,开展培训的目的旨在通过系统的授课、同行的交流、兄弟单位之间的观摩,提升全国自然科学类博物馆、科技馆、动物园、大学或中学的标本馆、科技活动中心等单位从事与动物学科有关的科普人员的综合素养和业务水平。50余家自然博物馆、科技馆、科研院所、大学和中学学校、动物园、公园、科技活动中心、科普报刊、非政府组织、教育咨询机构等参加。

在开班仪式上,中国动物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王德华博士代表中国动物学会致词。他在致辞中讲到,做好科普,是对社会发展极为有利的事情,更是造福大众的事情;科学普及应该成为现代社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认为,要做好科普,首先要热爱科学,要具备宽广正确的科学知识,要有奉献精神;提倡和鼓励公众熟悉博物学、热爱博物学,博物学是人们认识自然的最好途径;提倡和鼓励一线科学家做科普,希望科学家把自己的研究成果,用通俗的语言介绍给大众,科学家要有这个责任,全民素质的提高,才是国家真正的强大;提倡和鼓励撰写科普文章和书籍。随后,中国动物学会科普工作组主任委员、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国家动物博物馆副馆长兼展示馆馆长黄乘明博士代表国家动物博物馆致欢迎词。培训班由国家动物博物馆策划负责人张劲硕博士主持。

首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培训班培训笔记 第3篇

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基础性、保障性、专业性、长期性、连续性、服务性、不可再生性的工作, 对提高科技管理水平、保证科技资产安全、建立科技信用体系、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具有积极作用, 做好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具有不可估量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价值。

本届培训班作为国内首届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班, 具有开创性意义及示范作用。国家科技部、国家档案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北京市档案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来自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科技厅 (委、局) 、科技档案馆 (室)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80名科技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了本届培训班的学习。

企业档案信息化学术报告会在广州召开

4月29日, 广东省档案局在广州召开企业档案信息化学术报告会暨建设项目和企业档案信息化应用技术演示会。

国家档案局经科司王岚副司长作了题为“必须跨越的巅峰”的档案信息化学术报告。报告会由省档案局副局长、省档案学会理事长李士智主持。王岚副司长的报告以大量翔实的资料阐述了长期以来人们在电子档案认识上的误区以及国外对电子档案的态度和观点, 还列举了许多外国在档案信息化方面的具体事例及案例, 指出了应对电子档案管理挑战的思路, 他强调档案信息化任重道远, 但是面对的是无法回避的挑战, 也是档案事业中必须跨越的巅峰, 只有主动应对, 接受电子文件、管理电子档案、整合信息资源, 跨越信息化巅峰, 档案工作才能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

首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培训班培训笔记 第4篇

在开班仪式上,中国动物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王德华博士代表中国动物学会致词。他在致辞中讲到,做好科普,是对社会发展极为有利的事情,更是造福大众的事情;科学普及应该成为现代社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认为,要做好科普,首先要热爱科学,要具备宽广正确的科学知识,要有奉献精神;提倡和鼓励公众熟悉博物学、热爱博物学,博物学是人们认识自然的最好途径;提倡和鼓励一线科学家做科普,希望科学家把自己的研究成果,用通俗的语言介绍给大众,科学家要有这个责任,全民素质的提高,才是国家真正的强大;提倡和鼓励撰写科普文章和书籍。随后,中国动物学会科普工作组主任委员、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国家动物博物馆副馆长兼展示馆馆长黄乘明博士代表国家动物博物馆致欢迎词。培训班由国家动物博物馆策划负责人张劲硕博士主持。

培训的形式采用传统授课和现场观摩、讲解两部分,在前两天的授课期间先后邀请副馆长黄乘明介绍《国家动物博物馆展陈思路与科普理念》,北京大学社会学系郑也夫教授作《博物学的社会功能》的主题演讲,北京自然博物馆副研究员杨红珍讲述《自然博物馆的昆虫学科普》,北京动物园副园长张金国讲授《动物园如何对公众开展动物保护教育》,北京麋鹿苑博物馆副馆长郭耕作《“动物与人”的博物学思考》的报告,以及国家动物博物馆专职馆员、中科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张春光作《博物馆暨中國自然历史博物馆的历史、现状和展望》的讲座。

在两天授课期间,学员先后在国家动物博物馆的展示馆和标本馆交流与学习。国家动物博物馆收藏各类动物标本约570万号,是集动物系统与进化研究、动物标本收藏和动物科学知识普及三位一体的科研、收藏和科普基地,也是目前亚洲最大的动物标本收藏中心。在2009年正式对外开放的展示馆内,学员了解了该馆的建设特色和陈列规则等,现场观摩期间展示馆还首度对学员开放了精品展厅。作为亚洲最大的动物标本馆,这里是我国最悠久的标本收藏机构,其历史可追溯至1860年由法国传教士韩伯禄(P. M. Heude, 1836-1902)在上海创建的徐家汇博物馆(1930年改称震旦博物院)。参观期间学员们就很多问题详细地向标本管理人员询问,如标本的浸制方法、浸制装置的选择等等。全体学员还前往北京麋鹿苑博物馆和中国古动物馆交流学习。

在培训班的闭幕式上,中科院动物研究所副所长李志毅代表动物所讲话,他对中国科协、中国动物学会和北京动物学会的支持表示感谢,对全体学员在学习期间所取得的收获表示祝贺。黄乘明在讲话中则希望明年大家继续参加这个科普培训班,并欢迎更多的单位利用这个交流平台互相学习,促进动物学科的科普工作全面发展。学员代表、来自北京大学的博士生陈涛感言,这次培训班使他获益匪浅,也借这个机会认识了许多志同道合的同行和朋友。许多学员表示在培训班中思想得到融会,知识得到传播,经验得到交流,希望这样的培训班每年都可以继续举办

下去。

(中国动物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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