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申请书范文

2024-08-05

变更申请书范文(精选13篇)

变更申请书范文 第1篇

名称变更申请书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公司因业务需要,经股东会决议同意把公司名称”山西易信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太原市泽滩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并委托侯炎红办理名称变更手续,有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有我公司承担。望贵局予以办理。

山西易信通达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11月25日

变更申请书范文 第2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格:申请类1.2第2页)。

6.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审核类 2.3

变更申请书范文 第3篇

(一) 债权的概念

债权, 一般是指在债的关系中, 一方得请求对方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人得依其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其债务, 债权人基于债权而受领的给付是属于有法律原因的给付, 债权人得永久保持其给付。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 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保护其请求权, 并在取得执行名义后, 有权通过执行程序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二) 债权转让的理论基础

债权转让实质上是对债权的处分行为, 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 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的法律事实。早期罗马法认为债权是连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连结点, 债权转让将使债权失去同一性。①在英国普通法中, 早期也不允许债权转让, 按照普通法的规定, 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不应允许第三人介入。萨维尼等人就主张债权不得转让, 理由是如变更债权人将有违于债权的本质, 并侵害债务人的利益和特定给付的信赖。而英国普通法则采取授予代理权制度、债权承认制度或信托制度来实施债权转让。在罗马法后期, 人们通过诉讼代理来实现权利转让, 裁判官可以通过改变有关程式中姓名的方式确认委托的指派, 并直到优士丁尼时期才做出确认, 一方面诉讼不受指派人撤销指派或者死亡的影响, 另一方面, 受转让人向债务人发出通知后否认债务人直接与债权人实现债务的解除。②通过这种迂回的方式初步建立了债权转让制度。随着社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世界各国民法也大都承袭了罗马法的债权转让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和《合同法》第79条均做出规定, 债权人可以依法将其民事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制度主要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作为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三) 债权转让的条件与限制

《合同法》79条规定了合同转让的三个除外条件: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由此我们认为债权转让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合法有效并具有可转让性的债权,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 非法的债权是不能转让的, 如赌债。第二债权人要和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这是债权转让行为需要符合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第三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对于这一点, 各国民法的立法主张也有不同。德国、美国民法认为债权可以自由转让, 不需通知债务人③, 而我国《民法通则》却规定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 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从目前来看事实上大多数国家民法均采用通知债务人的观点, 也就是说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转让则不生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80条也是如此规定的。第四部分债权转让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和手续, 我国《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 依照其规定。”

二、债权受让人法律地位的现状与思考

(一) 债权受让人的不同地位

纵观世界各国的执行法, 大多数国家对债权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权利人在执行程序中予以变更是认可的, 债权受让人在执行中是以申请执行人的地位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出现公民死亡、法人重新登记、债权让与、债务转移情形时, 司法警察——执行员必须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变更权利承受人。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完成的行为对权利承受人有效。”《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77条也做出规定, 在执行程序中期间债权人改变时, 债务执行事务局应通知债务人, 被执行人须在获悉债权人变更后10天内向执行地的法官书面提出附具理由的异议, 并以表面可信理由列明其对新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债权受让人在执行中的法律地位归根到底是其是否享有执行启动权, 债权受让人虽然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人, 但其确是真正的实际权利人, 因为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 对于债权人的权利保护我国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 分歧也较大。有的法院认可债权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律地位, 在执行程序中制作裁定或通知的方式予以确认。也有的法院却做出规定, 非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人, 对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不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转让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的, 不予许可。这样的规定显然就否认了债权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地位。

(二) 对于债权人受让人实现权利的一些思考

首先我们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本身依然是具备一般债权的完整的可处分性, 禁止已决债权流转不仅违背基本法理, 而且违背了法律确认和保护私权的初衷。④合法的债权转让肯定是有效的, 那么作为债权受让人既然不享有执行的启动权, 那笔者理解就只能通过再次诉讼确认的方式明确其权利。然而我们不禁又会疑惑, 这样增加的诉讼成本应该由谁来承担?在确认诉讼期间, 既然原案件已经终结, 那所采取的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是否需要随之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又将如何确定?一系列的问题就将随之产生。

三、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问题

(一) 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的法律依据

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和债权转让人的执行启动权已经得到司法解释明确认可, 其作为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特殊主体也优先享有了特殊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2005]62号) 第3条明确做出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 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这是最高法院把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特殊的债权转让人或受让人在申请执行问题上的有益尝试, 这一规定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或在进行转让时得到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 与普通债权转让的对照

但是这一司法解释仅仅适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的特例, 作为普通债权转让行为对照该司法解释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 债权转让是有限制的, 上文中已经提到了合同明确不可转让的债权, 其转让行为是不生效更不可能得到合法执行力的。而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转让债权时是不受这一限制的。第二, 法律对债权担保人的保护是不同的, 该司法解释中规定, 资产管理公司受让、转让债权时, 担保债权同时转让, 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 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 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而作为普通债权转让必须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 对于约定债权转让需经担保人同意的条款也必须依法认定。第三, 变更申请执行人要有法定程序保护债务人的权利, 应当告知债务人合理期限的异议权, 申请复议权等合理的程序权利。上述司法解释却没有做出这样的要求。

四、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程序

(一) 对变更程序的不同理解

合法的债权转让行为我们是必须依法保护的, 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受让人为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也必须给予其恰当的救济途径。对此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就是在执行的过程中, 法院直接依据债权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其二是告知债权受让人另行确认之诉, 债权受让人根据确认其债权转让的法律文书再申请执行。这两种救济途径的区别就是由执行机构还是审判庭来确认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单一的债权转让行为在法律认定上是简单而明确的, 执行机构完全可以行使审查权, 在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时执行机构就是行使了其审查权, 而且债权转让行为在形式上也不影响债务人的实体权利。

(二) 关于变更申请执行人具体的程序要求

法律在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程序上必须有严格的规定。首先, 要由债权受让人以书面的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 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其次, 对于权利人的申请, 执行机构必须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查, 并告知原债权人和债务人合理期限的异议权,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可以依法进行听证, 根据审查结果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再次, 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复议权, 当事人依法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五、债权转让引起的社会问题

(一) 债权转让与司法腐败的联系

笔者认为, 执行中的债权转让所引起的司法腐败等社会问题是许多法院否认债权受让人执行启动权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一些法律文书确认的原债权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 执行人员故意拖延执行或隐瞒财产线索, 债权人在不得已的情行下将债权低价转让给与法院执行人员关系密切的“债权受让人”, “债权受让人”再和执行人员搞权钱交易, 导致司法腐败。这是一个事实存在, 也不容回避的问题, 但是法院为了防止司法腐败而限制当事人的权利则更是不妥。笔者认为, 法院虽然不认可执行中的债权转让受让人的地位, 但“债权受让人”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迂回, 其一, 委托代理制度是罗马法的首创, “债权受让人”可以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执行中出现, 照样可以代收执行款物;其二, 再行诉讼确认的方式也不是很复杂, “债权受让人”完全可以做到这一点。其三, “债权受让人”完全可以利用其与执行人员的特殊关系与债务人搞权钱交易。因此通过限制执行中的债权转让行为显然是达不到防止司法腐败的目的。

(二) 防止债权转让引起司法腐败进行的一些建议

债权转让不是导致司法腐败、权钱交易的必然因素, 真正的原因还在执行队伍规范化建设没有落到实处。第一, 我们可以通过严格的变更程序限制因债权转让导致申请执行主体变更权的滥用, 审查变更的合议庭制度、听证制度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第二, 执行期限规定和执行公开制度应该得到有效落实。通过严格要求执行期限的规定, 防止案件久执不结, 结而不了的现象。第三, 从队伍廉政建设的角度出发, 纪检部门可以对变更债权受让人为执行主体的案件重点检查, 如果债权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能又好又快地实现权利的话, 一般是不会转让其债权的。

六、几点立法建议

(一) 平等的法律地位

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和普通债权受让人应当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 而且充分反应了市场经济本质要求和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债权时也不应享有特权, 甚至突破有些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否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强制执行法或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司法解释出台时应当明确所有的债权受让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二) 原债权人利益兼顾

在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程序中, 我们往往会注意到债务人的利益而忽视了原债权人。虽然债权受让人持有债权转让协议, 但执行机构还需审查其真实性, 是否有胁迫、欺诈等情形, 这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三) 转让债权的同一性

债权转让时应当是包括其从属权利的所有权利, 原债权人一般不得将部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或将债权转让给不同的多个受让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是公共权利确认的结果, 其具有完整性和强制性, 在转让这类性质债权时必须明确这一点。

注释

1论著: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709页.

2论著: (英) 巴里·尼古拉斯著/黄风译.《罗马法概论》法律出版社出版, 211页.

3论文:参见罗华.“试论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 载《四川教育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

变更申请书范文 第4篇

有观点认为:本案中,法院于2012年判决:“该房扩建部分未进行产权登记,不判决房屋归属,但属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据此, B某理当是该房扩建部分的共有人。而当A某提出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后,登记机构在未对该房现所有权状况审核的情况下为A某单独颁证,造成了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故而认为登记机构登记有误,理当严格审查申请主体的变化状况。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屋登记技术规程》中明确规定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中含“婚姻关系证明”,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中没有这项要求。本案中,登记机构在接受A某提出的房屋面积变更申请后,审核了A某的房屋产权证、建房执照和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并在A某提交申请时就有关该房权利状况是否单独所有对A某进行了询问。A某填写的询问笔录为:“该房为其单独所有。”故登记机构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在A某一人名下无误。再因登记机构无权对实体民事法律关系加以审查,故而,在涉及对权利是否存在的审核时,登记机构无需审核实际的权利状态,而仅就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态加以审查即可。总之,登记机构无权对申请人进行物权的确认。本案中,登记簿记载的该房原权利状态为A某单独所有,且建房执照登记在A某一人名下。登记机构在为A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没有义务审核申请主体的变化状况。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如果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时刻意隐瞒权利状况改变事实,如本案中,A某隐瞒了法院对该房扩建部分判决的事实,登记机构无法查证申请主体是否发生变化。《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如果房屋在事实上存在共有人,但因当事人没有据实申请登记,而导致登记名义人与实际权利人有差异时,登记机构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对于实际共有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要求处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依照相关法规,登记机关既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对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涉及实质权利的内容进行调查,也无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法律关系进行变更,因为这些做法违背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归属及其内容的争议,依据 《物权法》第32条规定,物权的确认应当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登记机构只要审核申请人递交的材料、查阅登记簿、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实地查看就履行了登记机构审核的职责。本案中,申请人A某递交的材料与登记簿中记载的主体、客体一致,申请房屋面积变更的材料即登记簿中曾记载的建房执照资料和测绘部门重新勘察出具的测绘报告,符合登记程序。基于此,笔者认为,本案中登记机构无需在申请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对其进行申请主体变化状况的审核。而针对B某提出的异议,建议其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并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

变更申请书范文 第5篇

工程项目变更项目经理须知

1、领取《工程项目经理变更申请表》。

2、提供变更后项目经理的注册证书原件。

3、提供变更后项目经理的安全考核证原件。

4、提供变更后项目经理的近两年的保险证明原件(必须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5、提供变更后项目经理的无在建工程证明材料原件(必须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6、提供变更后项目经理的无行贿犯罪的证明原件(必须由检察机关出具)

7、变更原因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变更申请书范文 第6篇

经营性网站ICP证变更条件

1、持有通信管理局颁发有效的ICP证

2、企业注册资金应为壹佰万以上

3、ICP证持证股东和法人持有中国身份证

4、没有违规和不良的信息记录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性网站ICP证变更材料

1、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ICP证原件

4、如变更以下项目还需要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a、章程变更需提供新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b、注册资本金变更需提供:验资报告、验资单位营业执照、章程、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c、注册地址变更提供: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d、股东、法人变更提供: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新旧股东、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申请书

6、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一)

7、ICP变更事项的其它相关证明

股东变更(范文) 第7篇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新老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新老股东签字、盖公章)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新老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及本人到场核对)

8、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浅析需求变更与缺陷变更 第8篇

1 需求变更的原因分析

1.1 细化在范围没有圈定就开始

细化工作是由需求分析人员完成的,一般是根据用户提出的描述性的、总结性的短短几句话去细化的,提取其中的一个个功能,并给出描述(正常执行时的描述和意外发生时的描述)。当细化到一定程度后并开始系统设计时,范围会发生变化,那么细节用例的描述可能就有很多要改动。如原来是手工输入的数据,要改成根据信息系统计算出来,而原来的一个属性的描述要变成描述一个实体等。

1.2 没有指定需求的基线

需求的基线是指是否容许需求变更的分界线。随着项目的进展,需求的基线也在变化。是否容许变更的依据是合同以及对成本的影响,比如软件整体结构已经设计出来是不容许改变需求范围的,因为整体结构会对整个项目的进度和成本有初步预算。随着项目的进展,基线将越定越高(容许的变更将越少)。

1.3 没有良好的软件结构适应变化

组件式的软件结构就是提供了快速适应需求变化的体系结构,数据层封装了数据访间逻辑,业务层封装了业务逻辑,表示层展现用户表示逻辑。但适应变化必须遵循一些松耦合原则,各层之间还是存在一些联系的,设计要力求减少会对接口入口参数产生变化。如果业务逻辑封装好了,则表示层界面上的一些排列或减少信息的要求是很容易适应的。如果接口定义得合理,那么即使业务流程有变化,也能够快速适应变化。因此,在成本影响的容许范围内可以降低需求的基线,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2 缺陷变更的原因分析

2.1 项目分析阶段产生的缺陷

在项目的需求分析阶段,需求分析人员没有正确理解用户所提出的需求,或者用户没有正确的表达自己所要实现的目标,以至于在项目的初期就埋下了错误的种子,可想而知,在接下来的过程中错误不可避免。

2.2 在概要设计和详细设计阶段产生的缺陷

在概要设计和详细设计阶段,主要由设计人员根据需求分析,决定采用那一种软件架构和工具来实现项目目标。如果设计人员没有采取正确的软件架构或者工具,可能造成工作效率降低或成本超出预算,更严重的是可能影响整个系统功能的实现。

2.3 在编码过程中产生的缺陷

编码过程是软件项目中最后的实现环节,也是缺陷产生的可能性最高的环节。原因可能是由于程序员的水平有限,编码有错,也可能是由于疏忽造成的。

3 如何控制变更

按照现代项目管理的概念,一个项目的生命周期分为启动、实施、收尾三个过程。变更的控制不应该只是项目实施过程考虑的事情,而是要分布在整个项目生命周期的全过程。为了将项目变更的影响降低到最小,就需要采用综合变更控制方法。综合变更控制主要内容有找出影响项目变更的因素、判断项目变更范围是否已经发生等。

3.1 项目启动阶段的变更预防

对于任何项目,变更都无可避免,也无从逃避,只能积极应对,这个应对应该是从项目启动的需求分析阶段就开始了。对一个需求分析做得很好的项目来说,基准文件定义的范围越详细清晰,用户跟项目经理扯皮的幌子就越少。如果需求没做好,基准文件里的范围含糊不清,被客户抓住空子,往往要付出许多无谓的牺牲。如果需求做得好,文档清晰且又有客户签字,那么后期客户提出的变更如果超出了合同范围,需要另外收费。这个时候千万不能手软,这并非要刻意赚取客户的钱财,而是不能让客户养成经常变更的习惯,否则后患无穷。

3.2 项目实施阶段的变更

成功项目和失败项目的区别就在于项目的整个过程是否是可控的。项目经理应该树立一个理念———“变更是必然的、可控的、有益的”。项目实施阶段的变更控制需要做的是分析变更请求,评估变更可能带来的风险和修改基准文件。控制需求渐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需求一定要与投入有联系,如果需求变更的成本由开发方来承担,则项目需求的变更就成为必然了。所以,在项目的开始,无论是开发方还是出资方都要明确这一条:需求变,软件开发的投人也要变。

需求的变更要经过出资者的认可,这样才会对需求的变更有成本的概念,能够慎重地对待需求的变更。

小的需求变更也要经过正规的需求管理流程,否则会积少成多。在实践中,人们往往不愿意为小的需求变更去执行正规的需求管理过程,认为降低了开发效率,浪费了时间。但正是由于这种观念才使需求逐渐变为不可控,最终导致项目的失败。

精确的需求与范围定义并不会阻止需求的变更。并非对需求定义得越细,就越能避免需求的渐变,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太细的需求定义对需求渐变没有任何效果。因为需求的变化是永恒的,并非需求写细了,它就不会变化了。

注意沟通的技巧。实际情况是用户、开发者都认识到了上面的几点间题,但是由于需求的变更可能来自客户方,也可能来自开发方,因此,作为需求管理者,项目经理需要采用各种沟通技巧来使项目的各方各得其所。

4 如何正确处理缺陷变更

通过需求分析阶段及设计阶段的控制变更的方法的有效实施,基本可以杜绝了前期及中期缺陷的发生。由于大多数缺陷都是在编码阶段产生的,所以可以通过提高程序员的水准及有效的质量控制方法,来减少缺陷的发生。

“任何软件都是有缺陷的”,所以在缺陷被暴露出来后,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通过有效的基线,快速处理掉软件的缺陷,同时再经过严格的测试,以防止变更带来新的缺陷。

5 结论

能力的提高往往不仅仅是从成功的经验中来,更多的是从失败的教训中来。许多项目经理不注重经验教训总结和积累,即使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不断碰壁,也只是归根于运气、环境和团队配合的不好,很少系统地分析总结,或者不知道如何分析总结,以至于同样的问题反复出现。

事实上,项目总结工作应作为现有项目或将来项目持续改进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可以作为对项目合同、设计方案内容与目标的确认和验证。项目总结工作,包括项目中对事先识别的风险和没有预料到而发生的变更等风险的应对措施的分析和总结,也包括项目中发生的变更和项目中发生问题的分析统计的总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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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Martin R C.Agile Software Development:Principles,Patterns,and Practices[M].Prentice Hall PTR,2003.

变更申请书范文 第9篇

执行立案没多久,童兰就在一次极限运动中意外死亡。明芳发现,童兰的存款、股票、基金、房产均被其父母继承。于是在律师的建议下,明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申请变更童兰的父母为被执行人,要求其父母在继承童兰遗产的范围内履行还款的义务。

执行异议申请立案后,执行法官经过审查,裁定变更“明芳申请执行童兰一案”的被执行人为童兰的父母。由于童兰的父母不配合履行执行义务,执行法官依法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通过冻结划拨童兰银行账户存款及查封拍卖童兰房产的方式为明芳成功执结了100万元的借款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

[评析]根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若债务人死亡,债务人生前拥有合法财产且已由继承人继承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继承人为被告,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童兰死亡后,其父母继承了童兰的遗产,明芳即可以申请变更童兰的父母为被执行人。据此,明芳只需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再立一个执行异议案件即可助其在童兰死亡后实现债权。

2018最新变更股东范文 第10篇

2018最新变更股东

无论你注册什么类型的公司,都可能遇到同一个问题:公司注册变更。公司注册变更需要到原颁证单位进行变更申请,也就是说,你在哪个工商局办理的公司注册,必须还在相同的地点办理公司注册变更。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需要变更公司信息呢?【广州翔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小编告诉大家,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变更的流程都是什么呢?

一、公司股权变更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到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注:如果变更未涉及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信息,则无需变更)。

二、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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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三、公司注册股权变更申报的具体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新、老股东会决议(各一)(老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4、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

5、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全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修正案须写明修改后完整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7、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8、《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盖章);

9、如组织机构有变动,视情况提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视受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1、视出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2、涉及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股东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决议等);

13、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4、公章

广州翔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面向中小型在穗企业和经济组织,并由一支包括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会计师组成的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为您提供工商注册服务、会计服务、税务服务、财务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服务。我们确信,凭借我们的专业服务和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定能使客户在经营生产中

三类人员变更步骤(范文) 第11篇

1职务变更:登陆三类人员系统、公司密码锁。点职务变更、点击新申请、选择人员(要变更哪个人就点哪个人)。再点击新职务名称选择(A证就点企业主要负责人、B证就点项目负责人、C证就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上报地区点四川省。然后先点保存(如果没有需要变更的人员就点返回,还有需要变更的就重复点选择人员进行变更)。返回职务变更页面后、在需要变更的人员前打勾。点击确认上报。然后在变更的人员后面点打印表格。

变更ABC证需要的资料:

1:C、B证变更为A:需要证书原件、变更申请表一张、任命书一张、寸照一张。

2:C、A证变更为B:需要证书原件、变更申请表一张、建造师复印件一份。寸照一张。

3:A、B证变更为C::需要证书原件、变更申请表一张、寸照一张。

申请表和任命书需要盖人员所在公司的公章,只有是A证就要任命书、B证就要建造师复印件。

2单位调动:

1人员调出: 登陆三类人员系统、公司密码锁。点执业企业变更人员转出。点新申请选择人员(要转出哪个人就点哪个人)。再点选择企业(输入调入单位名称)点查询、然后选择调入企业(注意看公司名称有没有正确没有)。上报地区点四川省。再点保存(点保存后如果没有需要调出的人员就点返回,还有需要调出的就重复点选择人员进行人员调出)。返回执业企业变更人员调出页面后、在需要调出的人员前打勾。点击确认上报。人员调出就完成了

2:人员调入登陆三类人员系统、公司密码锁。点执业企业变更人员调入:当原企业将人员调入到新单位后。在需要调入的人员前打勾、然后点同意。再点上报。然后在人员的后面点打印表格。单位调动需要资料:

A证变更企业:需要证书原件、调动申请表一张、任命书一张、寸照一张。

B证变更企业:需要证书原件、调动申请表一张、建造师复印件一份。寸照一张。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须知[范文] 第12篇

一、受理范围:

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内工作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

二、需提交材料:

(一)《医师变更执业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填写同时还要下载《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填报电子表格》并按要求内容录入后,在递交申请材料时以软盘或U盘形式报送);

(二)市卫生局外至市卫生局内的变更:

1、变更数据软盘(外地医师提交);

2、近期小2寸免冠照片1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实原件);

4、本人身份证或军队退休证复印件(核实原件);

5、变更执业地点,要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原件或原发证部门出具的已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证明并提交变更通知单;

6、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1)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2)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

(3)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7、《医师变更执业申请审核表》身体和健康状况一栏中加盖单位体检合格章或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8、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证书副本复印件,注册执业范围应与该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相合,如注册执业范围为美容专业,出具有关证明,具体内容按《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下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市卫生局内至市卫生局外的变更:

1、《医师变更执业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中要填写拟执业机构意见并盖章;

2、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

3、到外地的医师自带空白软盘导取数据;

(四)市卫生局内之间的变更:提交内容同

(二)但除外“

1、变更数据软盘;

2、近期小2寸免冠照片1张”项。填表要求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且在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其它:

咨询电话:12320

办理部门: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3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邮编:100053

乘车路线:

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5、49、53、122、381、410、456、676、716、732、800、9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变更申请书范文 第13篇

一、二者在概念上是质与量的差别

(一) 相关概念的剖析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相应的, 各自引起的变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变更指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个会计政策的行为。会计估计是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目的是要确定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以及将在某一期间记录的收益或费用的金额。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 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如: (1) 存货在期末计价时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 在该方法中“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是期末存货的计量基本原则;而历史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则是存货计价时所要用到的计量基础;当可变现净值低于历史成本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 准则中又给出了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即单项计提和类别计提) , 由此可以看出该方法明确规定了存货在期末确认、计量和报告时所要采用的原则、基础和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 因此是非常明显的会计政策。而纵观存货期末计量, 这种由原来采用“历史成本法”到改为“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的行为, 就引起了会计政策变更。 (2) 坏账准备、折旧以及摊销的估计是最常见的会计估计。例如, 专利技术根据取得时情形, 估计其使用寿命为10年并摊销, 这是会计估计。但由于技术进步新产品不断出现, 该专利的使用寿命受到影响, 企业以预期经济利益发生变化为由, 对使用年限重新估计为6年, 则企业需相应调减摊销年限, 并重新计算摊销金额, 而这种调整行为就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了。

(二) 二者存在着质与量的差别

会计政策解决的是“是什么?如何确认?”的问题, 要求对经济事项进行定性, 而会计估计解决的是“是多少?如何判断?”的问题, 要求的是对经济事项进行定量, 二者是对同一个事项在质和量上的不同界定, 因此具有本质的区别。可以看出会计政策变更是经济事项在性质上的改变, 注重的是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而会计估计变更则是经济事项在金额上的改变, 注重的则是会计处理方式的调整, 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变更。准确把握概念上的差别, 相应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也就不难理解了。

二、二者在会计处理方法上完全不同

(一) 会计政策变更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方法

准则对于会计政策变更在处理方法上的规定, 较会计估计变更的规定要更为详细, 也相对复杂一些,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国家要求变更的, 一般会发布相关会计处理办法, 如果未发布则采用追溯调整法。二是企业自行变更的, 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 如果确定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 则采用未来适用法。

(二) 会计估计变更仅采用未来适用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规定对于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不需要计算变更累计影响数, 更不需要调整列报相关数据。由此可以看出相比政策变更的处理方法, 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要简便得多, 也容易操作, 但是对于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却是比较重大的, 最终将影响报表使用人对企业做出正确判断。

三、二者划分要依据常规基础变更来判断

区别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 通俗的说, 就是“性质改变引起政策变更, 金额改变引起估计变更”, 从概念角度出发有三项划分基础, 分别是: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当会计事项发生变更时, 需分析三项划分基础是否发生了变化, 如果该事项至少涉及一项划分基础发生了变更, 那么就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如果不涉及就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一) 性质改变引起会计政策变更

包括: (1) 会计确认变更。会计确认是对会计事项基本性质的认定, 基本准则里对六大会计要素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当会计事项发生变更时, 如果该变更直接导致重新认定或选择新的会计要素, 那么就判断为会计政策变更。一般的, 会计确认变更会引起列报项目变更。例如, 商业企业的采购费用在前期计入营业费用, 而根据《存货》准则的具体规定, 在本期将其计入存货成本。虽然该事项的计量基础未发生变更, 即都是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 但该事项的会计确认发生了变更, 即前期支出确认为一项费用 (营业费用) , 而后期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 (存货) ;同时会计确认的变更直接导致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相关项目也发生了变更。由于会计确认发生变更而产生的会计政策变更, 主要包括:商业企业的采购费用, 由确认成营业费用变更为确认成存货成本;研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 当符合资本化条件时, 由计入当期损益变更为计入资产成本 (即无形资产) ;长期债权投资, 由于新准则的发布重新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摊销由直线法变更为实际利率法;收入确认, 由于《建造合同》准则的发布, 由完成合同法改为完工百分比法;长期股权投资, 由于新会计准则的执行, 由权益法变为成本法。 (2) 计量基础变更。计量基础是确定会计要素金额的基础, 基本准则里对五项计量属性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和采用原则。当会计事项发生变更时, 如果该变更直接导致重新指定或选择新的会计计量属性, 那么就判断为会计政策变更。例如, 企业分期购买固定资产, 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而按照《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 对于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固定资产, 应将价款折现, 采用现值计量。由于计量基础发生变更而产生的会计政策变更, 主要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固定资产,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 计量基础由历史成本改为公允价值 (购买价款现值) ;短期投资, 重新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由成本与市价孰低变更为以公允价值来进行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 由成本模式变为公允价值模式;存货, 由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取代历史成本;某些不计提准备改为计提准备的资产项目 (如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等) , 计量基础由历史成本变为可变现净值或现值。 (3) 列报项目变更。列报项目是会计要素在财务报告中的具体表述, 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对“四表一注”中的各个项目作出了具体的列报说明。当会计事项发生变更时, 如果该变更引起对列报项目的重新指定或选择, 那么就判断为会计政策变更。例如, 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 按用途将固定资产项目中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房地产, 重新指定为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由于列报项目发生变更而产生的会计政策变更, 主要有:投资性房地产, 原在固定资产项目下;合营企业的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时, 由比例合并变更为权益法核算;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由原来不提折旧变为计提折旧, 但需要注意的是,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之间的变更和预计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发生变化, 则都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因为该事项只涉及对折旧金额的调整, 没有涉及到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当中的任何一项的变更;坏账处理由直接转销法改为备抵法。同样需要注意的是, 备抵法中有关处理方法 (余额百分比法及账龄分析法) 的转变和提取比例的变更 (由原5%变为企业根据情况自行决定) , 就都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因为该变更只不过是提取比例的变更而已, 只涉及金额的变化;在所得税核算上, 增加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 因为其会计处理方法从应付税款法变为纳税影响会计法, 也就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这两个项目在原列报中是没有的。

(二) 金额改变引起会计估计变更

在根据三项划分基础所选择的处理方法中, 如果是为确定项目金额或数量而采用的, 则属于会计估计, 其相应的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不是会计政策变更。典型的会计估计变更主要有以下几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折旧方法及摊销方法的变更;预计负债的调整及最佳估计数的确定;无形资产因为使用寿命确定, 由不摊销到摊销, 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的变更;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的变更;建造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企业职工薪酬金额的确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的变化。

四、不是所有的变更都属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经济业务中的变更有很多种, 企业应根据发生变更的事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几种交易或事项虽然发生了变更, 但由于情况较为特殊, 不属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范畴。

(一) 事项是新的或者不重要

如, 虽然前面提到因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但是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持股比例的变化而导致其核算方法由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的转换, 则属于对新的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即使它也采用了追溯调整法;又如, 企业初次签订建造合同, 为另一家企业制造大型机械, 根据《建造合同》准则规定,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成本, 属于初次交易采用新政策, 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再如, 低值易耗品对于企业来说数量较少价值较低, 摊销方法由一次改为分次, 就属于不重要事项采用了新会计政策, 因此既不是会计政策变更也不是会计估计变更。但是假如企业低值易耗品消耗所占比重较大时就应做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二) 对资产项目重新分类

如, 持有至到期投资由于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意图等正常因素的变化, 改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量, 该变更只是对金融资产重新分类而已, 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三) 同类事项存在本质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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