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分配范文

2024-07-22

利益分配范文(精选8篇)

利益分配 第1篇

摘 要:以西昌邛海风景区再开发为例,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理论,从社区居民参与利益分配的角度,基于景区现状的成因分析,提出了如何对旅游景区开发中社区利益进行有效的调试,把社区居民作为有效的利益分配主体,纳入到旅游规划与发展中,从而使整个旅游目的经济得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旅游景区;社区参与;利益主体分配;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6-0135-0西昌市邛海风景区社区参与利益分配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西昌市邛海风景区是国家4A风景名胜区,距西昌市3公里处,是四川省第二大的天然淡水湖泊,有较好的区位优势和旅游开发价值。然而邛海风景区的重新规划和开发必然会带来社区居民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其中一个现实的问题是邛海周边的部分农民必须丧失部分赖以生存的土地和渔业生产资源,并与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相分离,既得利益面临着一个重新调整的过程。

邛海风景区的再开发可能给当地的居民带来的利益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居住环境得到改善,就业机会和商业机会的增加,直接获得旅游收益等。从开发的实践来看,从旅游景区开发中获利是社区居民参与旅游的核心诉求。但是,由于有效的参与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社区居民参与面不广,参与层次低,参与效益有限,大量的旅游利益从居民身边流走,有的甚至成了外来强势集团的“摇钱树”,从而引发的风景区土地征用与补偿问题、房屋拆迁问题、景区经营权问题、景区居民再就业问题的等,其具体表现如下:

1.1 土地征用与土地补偿诉求导致社区居民利益分配的矛盾与冲突

2009年6月,我们对邛海景区周边耕地占用面积最多的海滨村和市拆迁办进行了问卷式和走访式的调查。调查显示,海滨村共有11个组,其中7组距邛海最近,在景区再开发中是占地面积最多,拆迁户最多的村组。该组总人数486人,占全村人数的9.6%。其中征用土地和各种补偿明细如表

1、表2所示:

表1 海滨村七组被征用土地面积的情况(单位:亩/人)

承包土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开发前1700.3开发后400.08数据来源:海滨村村委会。表2 邛海风景区开发中被征用补偿明细表(单位:元/亩)

补偿项目土地补偿青苗补偿鱼塘补偿建塘费补偿鱼苗损失补偿补偿金额***002500数据来源:西昌市政府拆迁办。

从表1可以看出,由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为0.3亩减至征地后的人均耕地仅为0.08亩,个别农户甚至已没有一寸耕地,人地关系十分紧张,依靠原来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生存已不现实。从表二可以看出,在所有的补偿费中,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是最主要的补偿费,对于人均耕地面积仅0.3亩的农民来说,所补偿的人均费用仅5600元。调查中我们发现,许多失地农民对他们今后的生活保障充满了忧虑,对再生产技能本身就不强的当地农民而言,若不及时解决好补偿中的具体矛盾,协调好征用土地的利益补偿问题,势必会影响旅游景区的和谐发展。

1.2 房屋搬迁与房屋补偿诉求导致社区居民利益分配的矛盾与冲突

西昌邛海风景区的重新规划,无疑是要求景区周边的部分居民搬迁,特别是景区的核心区域,不能有居民居住。这部分居民就要求搬迁到远离景区的地方,重新安置新家。笔者走访了西昌市拆迁办,调查发现,这次邛海的重新规划,总共拆迁5700亩,农村总计275户,城镇42户。对他们的房屋拆迁费做了如下补偿:农村居民住房补偿以380元/平方米。农户再用这笔补偿费在政府统一新修的安置小区购买新居。扣除每户有4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其余的差额安置小区以售房价格800元/平方米卖给社区居民,对于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少数居民尚可以接受,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景区给予的这部分补偿费远远不能够满足他们安置新家

所需的费用,农民不愿意搬离世代居住的地方,但如果政府主管部门和景区管理机构为了发展旅游业,增加其经济效益,忽视农民的切身利益,利用强制的行政手段,没有建立在社区居民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不妥善解决经济补偿和移民后未来生产生活出路等具体问题就盲目搬迁的话,那么未来的赔偿问题可能遗患无穷。

1.3 景区居民与开发商争夺资源的经营使用权存在的利益分配的问题

邛海不仅景区自然风景优美,而且还有着丰富的水产资源。在邛海风景区重新规划以前,周边的农户除了种地获得的收入以外,捕渔业也曾是他们的经济来源之一,而且在旅游旺季,周边的农民还可从事为游客划船、烧烤等,以此来补贴家用。但是,景区重新规划后,对景区内资源重新管理,农民原有的既得利益就面临着重新调整。笔者通过对邛海周边农户的走访调查,特别是海滨村7组的农户认为,在没有重新规划邛海景区以前,虽然每年的接待量不是很多,但能通过划船、烧烤、摆摊设点和农家乐等来挣钱,收入比规划后还多。而规划后,邛海风景区的经营权被纳入统一的景区管理,大部分的旅游收入都流入景区开发商的口袋里,景区农户并没有在发展旅游业中得到切实的经济利益,因此他们的参与性不高,甚至持抵制的态度,这样在景区发展的后期矛盾就会越来越突显。

1.4 劳动力转移后,景区居民面临再就业困境

邛海景区规划和旅游等相关产业的发展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的农民生活问题立即就面临着困难,他们再就业等各方面也得不到保障。邛海规划中征地最多的海滨村7组,全组共有耕地170亩,被征土地就达到130多亩,人均耕地面积剩下不足0.03亩,这意味着绝大部分的农民失去了土地后必须改变生产方式来维持生活。旅游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尚且不能容纳多少本地人,大多数失去土地的劳动力的转移就更加困难。更加上农民普遍受教育的程度较低,世世代代都靠种地为生,很少有一技之长重新再就业。这样,一方面是大量亟待转移的劳动力,另一方面却难以转移。农民再就业问题得不到保障,容易滋生矛盾。如何对西昌邛海风景区社区利益进行调试

2.1 重视社区权利,保证社区利益

社区作为一个重要的利益主体,我们首先应该从意识上重视社区的权利。对西昌市邛海景区集体所属的土地、水体、树林等,应尊重其所有者受益的原则,与社区利益分享,帮助社区经济的发展。可以通过购租赁土地使用权和资源管理权的方式,也可以按不同所有者的份额共享资源获得的收益,如门票、资源补偿费、土地设施出租费等,还可以通过其他补偿方式,如以邛海景区内居民的房子换景区外的房子,实行优惠的置换政策。总之,要把利益共享的思路从国家宏观管理层面一直贯彻到景区所有的居民,尊重他们的权利,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更好的保证他们的利益。

2.2 加强风景区土地征用的立法,妥善解决景区征地补偿

旅游风景区在规划和开发的初期,景区面临最棘手的问题就是土地权属和土地征用补偿问题。目前,我国还尚未出台明晰的风景区征用土地的法规法令,所以对于征地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各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只能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措施。为了避免在征地补偿这个问题上产生纠纷和摩檫,首先在大的方面国家应加强对风景区开发和规划用地和赔偿的立法,争取做到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在法律的许可范围下进行各项工作。其次,风景区在规划之前对风景资源的资产做一个评估报告,以评估资源报告的土地价格为依据签定土地出让合同。这样,风景资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就会大大提高,风景资源的效用才能充分发挥,景区的农民在脱离所占用的资源后可获得一笔足够的补偿,其基本利益能得到较好的保障。最后,在对当地农民征用土地的赔偿时,一定要充分的谈判、协商,争取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和理解,不能单纯的依靠行政法令,强制执行征用土地。

2.3 加强农村小城镇建设,妥善处理好农民房屋搬迁改造还建问题

每个风景区在规划的初期,都会面临着景区居民房屋搬迁的问题。这个问题和农民的土地问题一样,是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问题。因为邛海景区的整个社区基本上属于无规划的散落式村庄,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与自然风景和环境不相协调,部分居民的生产方式还不适合旅游风景区发展的要求,为了使村庄建设与旅游景区协调发展,改善社区的人居环境,对保护区内的村庄分类改造。目前,可采取的村庄改造方式有:“城中村”综合改造方式,征用土地后,按照规定异地搬迁还建,实行风景区农户的搬迁改造与农村的小城镇建设相结合,这样,搬迁就可以寻求利用社会综合资源,而不仅仅是依靠风景名胜区及其政府主管部门的单一性资源;“景中镇”的就地还建方式,即把散居的住户集中起来,建设成与景区风格相协调的风情小镇,进行餐饮、住宿等生产经营活动(这种方式关键是政府对社区居民经营能力和从业素质的培训与提高)。邛海风景区就是采取把核心区域的农户统一迁出景区,在西昌市的郊区开发修建一个安置小区,所有的建筑物按照统一的仿古制式修建,内设休闲观光、棋牌茶楼、烧烤小吃等。这样既解决了农户的住房问题,又可以为部分农户解决一些就业问题,为加强城乡一体化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

2.4 加强当地农村社区的旅游服务培训,多种渠道转移剩余劳动力

旅游业发展过程中景区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就业的一般规律是:在开发初期,景区通常能保障农民就业,大量的当地农民被聘为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人,农民的利益有所保证。但在这个阶段,政府如果忽略了对当地农民的旅游业服务技能、素质培训,一旦开始大规模接待游客后,农民的服务质量和素质跟不上景区的发展。而且随着外来职业技术人员的增多,当地农民的就业空间就越小。为了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首先,那些不需要太多文化技术的景区清洁工、道路养护等岗位,尽量安排文化层次较低的农户,特别是因土地被征用的无地户或少地户;其次,把旅游业发展与当地的城镇化结合起来,尽快制订当地城镇规划,把因旅游开发而失去资源的农民的安置和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建立具有民风民俗特色的小城镇,让他们从事与旅游业相关的工作;

利益分配 第2篇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本合同为《承接工程与组织施工合作合同书》第四条款“利益分配方式”中的细则合同。甲乙双方本着诚信、互利、公平、友好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施工地点:

3、工程施工内容:

4、工程总造价:

二、甲方的责任:负责乙方签订到施工合同,负责第一笔款到帐,甲方的任务完成。

三、乙方的责任:签订好施工合同以后,建立工程组织施工班组,工程施工期间所产生的风险自行承担,所产生的利润自负盈亏,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属于独立组织施工。

四、利润分配:按工程合同总方量(包括续签十五年工程量)。甲方按每吨公里0.02元计取,作为甲方等人的利润。凡涉及税收和个人所得税的均由甲方承担和缴纳,并承担此款的一切经济责任。提取利润甲方不出具票据。

五、结算方式:签订工程合同、拨付工程预付款后,乙

方所得的利润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工程进度款来同台支付给甲方,直至工程竣工完毕。(如乙方未如期支付,由指挥部代扣)。

六、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合同与《承接工程组织施工合作合同书》、《工程合同》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明:本合同协议书款到帐生效。

甲方:乙方:

货运联盟利益分配博弈分析 第3篇

货物运输联盟在特定的运输线路上, 货运企业以获取规模效益为纽带, 以信息技术为基础, 以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运输成本, 为客户创造总价值为目的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企业之间的联合货物运输业务联盟。

专线货物运输联盟的内部, 按照组成联盟的货物运输企业的运输方式不同, 可以分为干线货物运输企业和支线货物运输企业。专线货物运输联盟的结构如图1所示。

专线货物运输联盟在组织各种运输工作中, 所提供的运输服务大致有三种形式。具体如表1所示

货物运输企业结成战略联盟之后, 通过互相利用对方的硬件设施, 实现资源共享, 避免重复建设。不同运输方式企业间的联盟, 可以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作用, 使各个企业的资源、能力及优势进行创造性的交融整合、协调互动, 迅速响应市场、分散经营风险、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虽然货运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可以提高整体收益, 但由于企业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主体, 都以追逐利润为第一动机, 如果加入联盟所获得收益还不如单干的收益, 则可能导致结盟积极性低下, 甚至导致部分企业退出联盟, 使联盟瓦解。 基于联盟面对的这个问题, 本文基于Shapley L.S提出的用于研究n人合作问题的Shapley值法对专线货运联盟利益分配进行博弈分析。

2基于Shapley值法模型的联盟利益分配博弈分析

2.1 Shapley值法概述

Shapley值法是由Shapley L.S提出的用于解决多人合作对策 (Cooperative person game) 问题的一种数学方法。 当n个人从事经济活动时, 对于若干人组合的各种形式, 都将得到一定的好处, 当人们之间的利益为非对抗性的活动时, 合作中增加人数并不会减少效益, 这样, 全体n个人的合作将带来最大效益, Shapley值法就是分配这个最大效益的一种分配方案。

Shapley值向量的定义在概念上比较抽象, 在分析Shapley值法之前先给出以下的定义:

定义1:设局中人集合N1, 2, 3, ..., n, 称集合N的任意子集S N为联盟, 记为PN所有联盟的全体。

定义2:实函数v是定义在PN上的特征函数, 用vS表示联盟S中的成员合作所能得到的最大利益。用vN表示局中人全部联合起来时所产生的利益, 若联盟中没有成员, 则产生利益为零。

定义3:对任意的联盟U、TN, 如果有

则称v为凸博弈。

定义4:我们将满足

的支付向量x称为v的分配, 分配的全体用Ev 来表示。

定义5:如果U和T是两个不相交的联盟, 那么他们联合合作时所产生的利益至少不小于其单干时所得利益之和, 称这一性质为超可加性。即有

由这一性质, 我们不难看出, 企业或联运成员选择合作是对其有利的。如果将U和T看成集合中单个的企业, 则可以知道, 在凸性的条件下, 联盟中的所有企业选择共同合作才是最理想的选择。

定义6:在联盟S中, 如果分配x满足

则称分配x为可行的分配。

即联盟所有成员分得的利益之和不大于联盟产生合作利益。

定义7:对联盟中的任意可行的分配x和y , 如果有

则称x关于S优超y 。

定义8:在合作博弈N , v 中, 将满足

的全体分配组成的集合称为核心, 记作CN , v 。

2.2基于Shapley值法的货物运输联盟利益分配建模

在货物运输联盟中, 成员企业的集合为N1, 2, 3, ..., n, 赢得函数为v , 在合作N下, 合作所得的总利益为vN, 各个联盟企业此时的分配即称为Shapley值。可记作:

函数是联盟企业在合作N下所分得的利益函数。Shapley值由下式求得:

在上式中, w (︱S︱) 是权重系数, 即货物运输联盟中成员组成的各种顺序出现的概率, v (S ) -v (S i) 表示联盟企业i对联盟S的贡献, φiv表示联盟企业i在各种次序下对各个联盟的贡献的期望, 即为在合作N下第i个成员所分配到的利益。

3 Shapley值法的算法研究

设有三家运输企业为了开发某一市场, 联合形成运输企业联盟。通过预测发现, 如果三家企业选择单干, 则三家企业甲、乙、丙分别可盈利4万元, 6万元, 5万元;如果甲和乙单独合作, 则合作后联盟盈利13万元;如果甲和丙单独合作, 则合作后联盟可盈利14万元;如果乙和丙单独合作, 则合作后联盟可盈利18万元;如果三家企业选择共同合作, 则合作可盈利24万元。即:

设三家运输企业的集合为N={1, 2, 3}, 各联盟企业分得的利益φiv计算如下表所示:

把最后一行的数据加起来, 即可得到:

运输网络中甲、乙、丙三家企业最后分得的利益分别是6万元、9万元、9万元。

通过同已知条件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

1, 三家企业所得利益的总和为企业合作所产生的总利益, 合作利益被联盟组成企业所共享;

2合作后两家企业所得利益之和大于每个企业单独合作所产生的利益;

3各联盟企业所得利益比单独干时要大。

通过以上三点可以看出, 不论是选择单干还是与其他一家企业合作都不如三家企业组成一个联盟所得利益大, 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必然选择组成联盟以谋求最大利益。

4结论

企业是追逐利润的经济主体, 货运企业只有在联盟中所分得利益大于单干时才有可能加入货运联盟, 而合理、公平、 科学的利益分配才能避免了平均分配现象, 鼓励货运企业积极地自我发展, 独立增强自身实力, 激励联盟成员以联盟整体利益为目标进行运作, 真正实现货运企业的强强联合, 提高整体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Kenneth Preiss, Steven L Goldman﹠Roger N Nagel.21st Century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Strategy:An Industry-Led View[R].Iacocca Institute, Lehigh University, 1991.

[2]Byrne J.The Virtual Corporation[N].Business Week, 1993February (8) :37-41.

[3]Jochen Krautter.Inventory theory:new perspectives for corporate management[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duction economics, 1999, (59) :129-134.

[4]Song Bong Yoo, Yeongho Kim.Web-based knowledge management for sharing product data in virtual enterprise[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duction economics, 2002, (75) :173-183.

权力分配决定了利益分配 第4篇

这两份统计报告,分别对“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的从业者平均工资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2010年在私营单位年人均工资为20759元,只相当于非私营单位(年人均工资37147元)的55.9%,尽管收入差距比例与2009年的55.6%有所缩小,但收入的绝对差异,却从2009年的1.45万元扩大到2010年的1.64万元。

统计报告中的“私营单位”,就是指个人投资开设的企业和公司,而“非私营单位”除了国有单位,还包括集体、股份制和外资等性质的单位,统计公报并没有单列“国有单位”的人均工资状况。

在《人民日报》一篇题为《百姓为何不愿花钱:没的花、不敢花》的评论中,我们意外地发现了国有企业的人均工资——2009年私营单位人均工资18199元,相当于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51.9%——2009年国有企业人均工资为35053元。

此数字我们在Wind资讯的宏观数据库中得到了印证,同时我们还发现,2010年国有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为39471元,是“私营单位”平均工资的1.9倍,比“非私营单位”的平均工资高了6.2%,如果再算上国有企业众人皆知的高福利,“国企”无疑是当前社会人均收入最高的经济部门。

从分行业的人均工资来看,国企集中行业的人均收入也是最高的。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报告中,总共分了19个行业,其中“非私有单位”人均工资水平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垄断能源供应的“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电信运营商集中的“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和以银行保险券商为代表的“金融业”。

上述三个行业的非私营单位2010年人均工资收入分别4.83万元、6.66万元和8.08万元,比非私营部门平均水平(3.71万元)高出不少。而在这三个行业中的私营单位,其2010年的人均年工资只有1.88万元、3.12万元和3.05万元。为何同样的行业,由于所有制的不同,收入差距会有2.5倍之大?这值得深思。

掌握了主要经济资源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具有垄断地位的权势国企,其職工的人均收入远远高于一般水平,这充分证明了“权力决定利益”的道理。那么,拥有更大权力的党政部门,其就职人员是否享受更多的利益呢?

这一点,我们没有最新的数据来求证。在2002年以前的统计数据中,我们还能看到“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人均工资情况,但之后,这些统计数据皆成秘密。不过,从历史统计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趋势——1995年开始直到2002年,公务员的人均收入以较快的速度超越国企职工。

从1995年到2002年,国企职工的年人均收入由5625元增长至12869元,涨了129%;同期“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人均收入由5526元增长至13975元,涨了153%。7年时间,公务员与国企职工的人均工资差距,从-99元变成1106元。我们不知道2002年到2010年的8年间,公务员的收入水平变化如何,但是,从每年数百万人争相报考入取率只有1.4%的公务员来看,想必其待遇不会在国企之下吧。

权力所带来的利益不仅带来账面上的差距,更多的不公平还在“人均收入”之外。且不说每年5.4万亿元的灰色收入是真是假,但一个众人皆知的事实是,各类国企和行政事业单位,除了每月到手的基本工资之外,七七八八的奖金福利一年下来常比账面工资还要多。

这类“体制福利”还有很多。比如中石化广东公司的百万酒单、比如中石油半卖半送的团购楼盘,再比如用于公车消费、公款吃喝和公费出国的每年近万亿元“三公”消费。尽管这些事情由于媒体曝光而常被社会质疑,但在一些权力部门的人看来,这原本就是应得的。

对于一个人口近14亿的国家而言,公平的分配利益是最困难的一件事,尤其是这种分配利益的权力掌握在少部分人手里时。

人性都有利己的一面,决定利益之权在谁手里,利益就会向谁倾斜。在过去的利益分配中,政府拿得多百姓拿得少,国企拿得多私企拿得少,体制内的人拿得多体制外的人拿得少,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而且,从目前的趋势看,只要分配机制不变,未来的利益还会向“权利”倾斜。

利益分配 第5篇

在东盟这10个成员国,既有像新加坡这样发达国家,又有比中国发展程度差的发展中国家。如此复杂的情况决定了在中国与东盟的合作过程中存在着双重的技术差距。表现在:第一重,像新加坡这样的发达国家与中国之间存在着技术差距;第二重,发展程度落后与中国的国家与中国之间的技术差距。

通过对上面所建立的一个体现技术和贸易之间的关系的简单模型的研究,我们知道技术领先国家的技术进步可以创造更多的贸易机会,并使两个国家实际收入都提高;但是技术落后国家的技术追赶由于缩小了技术差距,减少了技术领先国家在贸易中获利,从而不利于技术领先国家。由此可以得知:(1)在第一重的技术差距中,作为技术领先方的新加坡等东盟成员在两国技术差距缩小的过程中,其利益遭受损失,而中国却是受益者;(2)在第二重的技术差距中,作为技术领先方的中国将会由于技术差距缩小而受损,技术落后的国家则会获益。具体而言,新加坡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在人才优势和科研实力方面表现出很强的优势,它拥有著名的国立大学等数十个研究机构,在微电子制造、信息与通信等领域具有较强的优势,其半导体集成电路、储存器、电子商务、电子政府以及生物制造、生物医学基础研究等领域的新产品开发迅速,尤其是在科研成果的应用和商业化开发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技术差距的存在使得中国在合作的过程中必是受益匪浅。另一方面东盟成员中技术落后的国家可以消费到成本更低的中国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以及各种日常消费品。因此,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合作是互利互惠的,尤其是对技术落后的东盟成员国更为有益。

3.2 促进中国与东盟的进一步发展,中国需要保持一定的技术优势

东盟各国发展极不平衡,针对不同阶段的国家,中国均可以与之合作发展,取其所长,补其所短,比起略逊一筹的越南、老挝柬埔寨等,中国在技术、资金方面要有与这些国家,但是这种技术差距是微弱的,是可能被追赶的。因此,在第二重的技术差距中,随着东盟成员国的技术追赶,中国的利益会逐渐减少。因此中国为了发挥优势,促进与东盟各成员国的互惠互赢,必须不断的加强自身的技术创新和技术开发。

4 结语

本文引用了一个体现技术和贸易关系的简单模型-技术差距的国际贸易模型。运用对模型的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分析中国和东盟合作的过程中动态利益的变化,以及中国应如何避免自己的贸易利益不遭受损失。这一点对于中国和东盟将来的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保罗克鲁格曼.克鲁格曼的国际贸易新理论[M].黄胜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2).

[2]@陈清萍.中国东盟经贸合作发展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7).

利益分配 第6篇

发布时间: 2013-06-03 14:16:56 作者:李群河 杨维维 刘晓林 来源: 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我要评论(0)摘要: 律师事务所是否有一套完善的律师分配管理机制,关系其生存与发展。但目前部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分配制度...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李群河 杨维维 刘晓林

一、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制度的发展阶段

回顾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历史,律师事务所分配方式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阶段。(1)律师业恢复之初,律师事务所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律师的身份属于占编人员,按级别领取工资和津贴,因而此阶段基本上无所谓分配问题。(2)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后,合伙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由试点到推开,随着律师对社会生活的参与度加深,律师的收费也逐渐提高,出现一批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在某些领域(如金融证券、涉外业务领域等)形成一定的品牌优势。其时,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分配机制大都采用成本分担制,事务所各律师业务相互独立,业务创收及成本独立核算,收益分配各自为政。(3)90年代中后期,随着国办所的改制,涌现出一批合作更紧密、更注重整体及事务所品牌的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利益分配机制逐渐由成本分担制向利润共享制过渡,但这种模式只限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大所名所,大部分所实行的是提成制或以提成制分配方式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分配制度。

二、律师事务所几种主要分配方式的论述

目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利益的分配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1)平均分配制;(2)份额分配制;(3)各自提成制;(4)计点制。

(一)平均分配制

所谓平均分配制,是指合伙人均摊成本,均享收益的分配方式。在这种分配方式下,合伙人间不再计算每个人的创收数额和应摊成本,每年的事务所的收入减去支出后的余额由合伙人等额进行分配。

这种分配方式比较适用于合伙制事务所的发展初期,此时事务所的规模较小,业务量也较少,合伙人之间的业务能力没有明显差异,合伙人的主要关注点在于如何尽快拓展业务,而较少关注个人利益。因此,在发展初期采用这种分配方式有利于保持合伙人队伍的团结,促进合伙人之间的协作,并通过这种团队的形式使合伙人互相进行磨合,建立起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但是当事务所发展到一定规模,事务所的业务量逐渐增加、合伙人数目逐步增多且合伙人间的业务发展不大均衡的情况下,平均分配制就会逐渐暴露出某些问题。

(二)份额分配制

所谓份额分配制,是指合伙人之间按照出资份额或者约定份额分配利润的分配方式。在这种制度下,合伙人分配利润的多少取决于合伙人出资的多少或约定的分配比例的高与低,而不是取决于其对事务所的贡献。对于这种分配方式,不论其承担成本的方式是均摊成本,或者是按比例(约定比例、出资比例或者创收比例)承担成本等等,都不是一种可取的分配方式。对于按照出资份额分配利润,实际上抹杀了合伙制“人合”的特征,抹杀了事务所的发展动力和创收来源都在于合伙人、律师及其拥有的知识这一规律,而使事务所从性质上成为了“资合”公司。

(三)各自提成制

各自提成制完全是按照个人贡献来分享利润,虽然尊重了合伙人的个人贡献,能鼓励合伙人个人快速发展,但对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来说,各自提成制忽略了合伙制要求的共同性,这种共同性要求合伙人之间共同努力,共同促进合伙事业的发展,要求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而在各自提成制的情况下,实际上合伙制已名存实亡,合伙几乎已变成了合伙人个人开业的联合。可见各自提成制无法充分发挥合伙人的整体优势,提高事务所的整体竞争力,必然会使事务所在一些需要综合法律服务的大型项目中处于劣势地位。

(四)计点分配制

所谓计点制,一般是指根据每个合伙人的资历及贡献等要素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折算成相应的点数,再根据每个合伙人的点数来确定其在利润分配中应占的比例。合伙人根据其点数的多少来决定当年应分配利润的多少。

计点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平均分配制和各自提成制在事务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的弊病,既考虑了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维护了合伙人队伍的团结,从而使合伙人能够充分团体优势,又考虑了合伙人对事务所贡献的不一致性,鼓励了合伙人发展的积极性,从而使合伙人能够充分发挥个人才能。因此,目前对于规模比较大的事务所,计点制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分配制度。当然,计点制在实行中也会有一定的困难,主要体现在合伙人就如何确定能够折算成点数的具体指标以及如何将这些指标具体量化为点数上会产生一定矛盾,这就需要合伙人之间进行协商、沟通和妥协,最终达成一个大家相对比较满意的方案。

通过以上四种利益分配制度的比较,每种制度都有其优缺点,都在事务所的不同发展阶段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后面发展起来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比之前的制度更加的完善,更加的科学,但是,因为每个事务所面临的具体发展问题不相同,所以在利益分配方式的选择上各具特色。

三、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方式的选择

事务所在发展的不同阶段所采用的分配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因为不同阶段的发展需要与其相适应的分配模式,适宜的分配模式会激发律师的潜能,促进律师事务所的长足发展,反之,不适宜的分配模式将会阻碍它的发展甚至出现倒退,因此,律所应当因时制宜,明确自身的发展阶段和发展需求。

比如中伦金通,他在合伙形式和分配机制方面经历了三个阶段,从合伙人“利润均享”阶段到“成本计点制”阶段再到目前采用的“利润计制”,可以说,目前的分配制度暂时满足了他的发展需要,并且在不断地改进;再比如君合律师事务所,君合采用整体核算式的收支统一管理制度。对成本承担,君合采用的是事务所综合成本和个人成本分别支付的方式。对于利润的分配方案,则根据三个原则来确定:一是多劳多得、鼓励创收。二是体现事务所的整体合作。如规定事务所纯利润的30%可以按照合伙人人数平均进行分配;三是考虑综合因素。金杜在经济体制上采取整体核算式的管理制度,事务所成本由事务所同一支付,利润分配按照利润评价结果,实行计点制分配。对于合伙人的业绩评价,强调以完成业务收费定额和为事务所工作时间总量并重为基础,由管委会依据合伙人协议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综合评价。事务所对合伙人的年终评价应优先肯定和考虑那些业务收入额大且为事务所工作时间量大的合伙人,并根据合伙人协议予以肯定、鼓励和奖励。

就笔者所在的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的现状为例,原有的提成制利益分配模式不能满足恒和信所的发展要求,已经成为恒和信所发展壮大的瓶颈,因此,制定新的行之有效的利益分配模式已经迫在眉急,在新的阶段,综合分析恒和信所的利益结构模式和发展方向以及律师的利益诉求的前提下,恒和信所的利益分配模式偏向于计点制。它对于激发事务所的团队建设、业务交流和沟通以及长期的可持续发展是有促进作用的,所以,这种计点制作为律所发展背后的利润分配模式将成为选择的重点,在计点制下,又包括了很多种计点方式,如成本计点制、利润计点制等,具体选择何种计点制要充分权衡其利弊以及该种方式是否有利于律所的长期发展。

可以说每个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机制各不相同,因为每个事务所的发展问题千姿百态,所以恒和信所的发展模式不能照搬其他所得具体措施,而只能因地制宜,制定适合自身的分配制度,当然,可以以其他所的成功模式为借鉴,在此基础上,根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律师、助理以及行政人员等本身在事务所中的职责不同,形成有恒和信所特色的双轨制利益分配机制。

四、恒和信所的双轨制绩效考核机制

恒和信所在分析各种分配方式以及其他事务所的实践状况后,初步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分配制度,并根据管理对象的不同,制定了两套不同的利益分配体系,两套体系都主要还是以计点制为核心,但在具体操作上又不同于现有的实施计点制的事务所。所谓双轨制绩效考核机制就是指根据对象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考核机制,具体而言,就是在事务所中划分为合伙人和律师、律师助理、行政人员两大类,根据两大类在事务所中的角色不同制定不同的绩效考核机制。双轨制制定的必要性在于两套制度的目的不完全相同,针对合伙人的考核制度的目的在于合理平衡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使合伙人在不断拓展业务的同时,还能积极的投身于事务所的行政管理和品牌的建设中去;而针对律师、行政人员等的考核制度的目的则在于激发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并关注事务所的公共建设。

(一)针对律师、行政人员等的绩效考核

针对所有律师和助理以及行政人员的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的内容包括主要业务完成情况和公共事务建设,两部分的基准分分别是60分和40分,在主要业务下,根据员工工作性质的不同,制定相应的业务标准,每一等级的业务标准对应规定的计点数,年终,根据员工的业务完成情况计算出其计点数;而在公共事务建设方面,则主要由两方面内容组成,分别是加分项目和扣分项目,在加分项目下包含一些具体的要素,比如在某著名刊物发表文章或得到奖励;被评为优秀律师扩大了事务所的知名度;承办影响力案件提高了律所的声誉;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介扩大了律所的知名度等,根据具体的情形予以增加相应的分数,同理,减分项目也包括一些具体的要素,诸如:上班迟到或者不参加每月的集体学习;服务态度不好,被客户投诉等其他有损事务所声誉的行为。根据增减分的具体要素对员工进行考核、计分,被考核对象两部分的年终综合得分将成为评选优秀员工的标准以及作为年度调薪的依据。这种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律师只关注业务,不注重整个事务所团队发展的弊端,使其在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能积极的投身于事务所的建设中去,而不仅仅把律所只当做是工作的载体,使事务所不单单是合伙人的事务所,而是整个团队中每一个成员的事务所,这样才有利于事务所的长期发展和不断的壮大。

(二)针对合伙人的绩效考核

而对于合伙人,因其业务和工作范围以及职责的不同,所以需要制定一套不同于一般的律师、助理以及行政人员的制度,这样的区别性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工作的效率化和专业化。以恒和信所为例,如在合伙人之间,通过协议将事务所税后利润总额的30%作为待分配利润(30%M),将计点的基数分为四部分,分别为事务所投资、资历、业绩以及事务所公共建设贡献,所占比重根据合伙人会议达成一定的比例(如12%,8%,70%,10%),首先,根据合伙人的原始投资额来确定一定的计点数,并且该投资除了参与本年度的利润分配以外,还可以累积参加下一年度的分配;其次,对于资历,资历是一名律师工作经验的最直接的证明,同时,资历还包括律师的学历,所以资历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律师的职业能力,因此也成为考核的重点,如工作一年计点为1,以此类推,直到达到最高限制,同样资历作为经验的累积,除了参与本年度的利润分配以外,还可以继续参与下一年的的分配。再次,业绩作为合伙人的核心事务,在所有的考核内容中占的比重自然也应该是最重的,应该是考核的核心部分,如规定以10万为一个计点档次,每增加10万计1点,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阶段的不同,来规定相适应的计点档次,促使合伙人不断的拓展自己的业务,发展业务量;最后是事务所公共事务建设,将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公共事务建设具体为若干要素,如:担任社会公共职务或者是参与政府活动、发表重要学术论文或者著作并扩大律所荣誉、获得重要嘉奖或者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介扩大事务所知名度等等,根据合伙人的完成情况来确定计点数;年末,统计出每个合伙人各计点项目的计点数(如xn,yn,zn,wn),计算出合伙人的各项目计点数分别在该项目所有合伙人计点总和中所占的比重(xn/∑xn,yn/∑yn,zn/∑zn,wn/∑wn),再根据个项目在待分配利润中所占的比重,利用加权平均计算出每个合伙人的四个项目分别应分配的利润,即:30%M*(12%* xn/∑xn+8%* yn/∑yn+70%* zn/∑zn+10%* wn/∑wn)。

通过计点制作为合伙人之间利润分配的依据,能够有效的调动合伙人的工作节奏,能相对兼顾律所建设的其他方面,使其工作重心有所偏移,不至于一味的倾注在自身业绩方面,当然,业绩作为律师的本职工作肯定也是计点考核的核心所在。根据已经实行计点考核制度的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经验,这种制度在事务所的发展中体现出了他的优越性,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事务所的发展矛盾。恒和信所制定的双轨制也将在事务所的发展实践中来检验其实用性和科学性。

五、总结

边际利益及利益管理表 第7篇

月份:

月制品名单价当月销售额前期转入当月制造该月转入额销售成本制造边边

际数量单价金额数量金额数量金额数量金额金

商务谈判利益分配刍议 第8篇

一、谈判理念决定合作利益的大小

通常, 把商务谈判的合作利益形象地比喻为蛋糕。商务谈判是合作与冲突的对立统一, 合作即“做蛋糕”, 冲突即“分蛋糕”。谈判的重心在“做蛋糕”还是“分蛋糕”上, 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谈判理念。

如果谈判双方首先想的是如何分蛋糕, 在蛋糕的分法上争执不休、剑拔弩张, 以为蛋糕大小固定, 如果对方分得多一些, 就意味着自己分到的少一些, 即所谓的零和分配。这种谈判理念是过时的、落后的。

在开始谈判时, 谈判者不仅考虑己方的需求, 也充分考虑对方的需求, 努力提出各种可能的谈判方案, 把蛋糕尽可能做大;当蛋糕做大后, 双方再进行分配, 每一方获得的利益比原来分配的要多, 因此, 谈判就很容易进行, 即所谓的整合分配。这种谈判理念是高明的、先进的。

因此, 对于谈判双方来讲, 要以“把蛋糕做大”的理念指导谈判活动, 首先考虑的是如何做大谈判的合作利益, 其次才考虑己方能够分到多少, 这才是高明的谈判者。

如何“把蛋糕做大”?第一, 把己方和谈判对方看做一个利益整体, 站在整体利益立场上考虑谈判方案, 而不是仅仅局限在己方利益的立场上。第二, 充分认识到双方利益和目标之间的依赖性和互补性, 一方利益和目标的实现或满足与另一方利益和目标的实现或满足互为条件。第三, 把对方视为合作伙伴而不是对手, 追求你赢我胜的谈判结果。

二、谈判实力决定合作利益的均衡分割

当做大了谈判的合作利益后, 下一步是利益的分割。任何一方都想获得尽可能多的合作利益, 但是, 谈判合作利益的分割并不是双方均等地分割, 而是一个均衡分割的过程, 是根据双方谈判实力强弱对比而分割合作利益的过程。谈判实力强, 获得的合作利益就多;谈判实力弱, 获得的合作利益就少。

谈判归根结底是双方对合作利益的分割, 但一方最后获得多少利益, 完全取决于其自身的谈判实力。谈判实力是影响谈判一方获得利益多少的各种因素的总和。具体说, 谈判实力是由一方所在企业的实力、谈判人员谈判艺术的运用和谈判的环境因素构成的。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谈判双方利益分割的结果。

(一) 企业实力

谈判实力与企业实力不同。企业实力主要指企业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企业实力是形成谈判实力的潜在基础, 但不一定直接构成谈判实力。例如, 如果谈判的议题正好是实力很强的某一企业的薄弱之处, 那么这个企业的谈判实力是弱而不是强。就一般情况而言, 企业实力强有利于形成和强化其谈判实力。

1. 交易内容对双方的重要程度

商务谈判的成功意味着谈判双方都获得了一定的利益, 但这并不说明交易内容对双方的重要程度相同。实际上, 交易内容对双方来讲, 其重要程度往往是不同的, 这就决定了双方谈判实力上的差异。一般来说, 交易对某一方越是重要, 也就是说该方越希望成交, 那么该方在谈判中的实力就越弱;反之则越强。例如, 在货物买卖谈判中, 如果是商品供不应求, 则对卖方来讲, 其谈判实力就强, 因为卖方不愁产品卖不出去, 反而是买方着急买不到产品, 显然买方谈判实力弱。

2. 双方对交易内容和交易条件的满足程度

商务谈判双方对交易内容和交易条件的满足程度是有差异的。某一方对交易内容和交易条件满足的程度越高, 那么该方在谈判中就越占有优势, 即该方的谈判实力越强。在货物买卖谈判中, 如果卖方的货物在质量、数量、交货时间等条件上越能够满足买方的要求, 那么卖方的谈判实力就越强, 因为买方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提出使卖方让步的要求。

3. 双方所在企业的信誉和实力

企业的实力越强, 商业信誉越高, 社会影响越大, 则该企业的谈判实力越强;反之则相反。另外, 从谈判实践看, 实力强的企业拥有和掌握着比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能够承受得住旷日持久的磋商谈判, 而且一旦发生纠纷, 也能承受得住法律诉讼, 因而这类企业比一般企业的谈判实力要强。

(二) 谈判人员谈判艺术的运用

谈判人员谈判艺术的运用即谈判人员在谈判中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取决于谈判人员的素质、经验和能力以及信息掌握的程度等。

1. 谈判人员谈判艺术与技巧的运用水平

在谈判实践中, 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 即一方本来在该交易谈判中并不占优势, 最后反而出乎意料地取得了很好的谈判结果, 这是由于该方谈判人员在谈判艺术和技巧方面运用得当的结果。事实上, 谈判人员如果能充分调动有利于己方的因素, 尽可能避免不利的因素, 那么己方的谈判实力就会增强。谈判人员的素质、经验和能力直接决定了谈判艺术和技巧的运用。谈判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越高、经验越丰富, 谈判艺术与技巧运用就越高超, 谈判实力就越强。

2. 谈判人员对商业行情的了解程度

谈判一方如果对交易本身的商业行情了解得越多、越详细, 那么该方在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 也就相应提高了其自身的谈判实力;反之, 如果对商业行情了解甚少, 其谈判实力显然较弱。商业行情是非常宝贵的资源, 它可以转化为财富, 这在谈判中表现得非常明显。谈判者只有在充分掌握了市场行情信息的前提下, 才能制订出有针对性的谈判方案和谈判策略, 在谈判中占有优势。

(三) 谈判的环境因素

1. 双方竞争的形势

在商务活动中, 很少出现一个买方对应一个卖方的一对一现象, 经常是存在多个买方对应多个卖方的情况。很显然, 如果多个买方对应较少的卖方时, 即形成了卖方市场, 这时无疑是卖方谈判实力强, 而买方谈判实力弱;反之, 如果多个卖方对应较少的买方时, 即形成了买方市场, 这时无疑是买方谈判实力强, 而卖方谈判实力弱。

2. 谈判时间对双方的限制

谈判的某一方如果特别希望双方达成一致, 早日结束谈判, 那么时间因素的限制将大大削弱该方的谈判实力。因为由于时间限制, 为了尽快达成协议, 该方就不得不做出某些对己方不利的让步, 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例如, 当买方急于购进卖方的商品, 否则买方生产就会停工待料或产品脱销断档时, 买方谈判实力就会降低;卖方急于销售商品、回笼资金时, 卖方的谈判实力就会降低。时间是谈判双方不可忽视的一个客观因素。

3. 谈判地点对双方的影响

谈判地点是谈判环境的要素之一, 谈判地点的不同, 会对谈判双方的心理和谈判工作产生微妙的影响。按照所在的地点, 谈判可分为主场谈判、客场谈判和中立地谈判。不同的谈判地点使谈判各方的身份不同, 并由此导致了各方在谈判行为上的某些差别。主场谈判、客场谈判和中立地谈判都各有其优点和缺点, 谈判人员在选择谈判地点时要根据谈判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讲, 对于重要的、比较复杂的谈判应尽量争取在主场谈判;而对于一般性的、容易达成一致的或者需要实地考察对方的谈判, 可选择客场谈判。

三、利益界限决定合作利益的分割范围

美国谈判学会主席尼尔伦伯格有这样一段精彩的论述:“谈判人员的目光不能只盯着‘再多要一些’, 当接近临界点时, 必须清醒警觉, 毅然决断, 当止即止。参与谈判的每一方都是有某些需要应该得到满足的, 如果把其中任何一方置于死地, 那么最终大家都将一无所得。“这段话告诉我们, 参与谈判的任何一方都有一定的利益界限范围, 获得的利益不在这个利益界限范围内, 谈判肯定会失败。

每一方都是抱着一定的利益需求而参加谈判的。对任何一方来说, 如果谈判的结果不能满足自己的最低利益目标, 就会使这一方退出谈判而使谈判破裂。因此, 理解和把握谈判的利益界限问题对谈判成功与否是非常重要的。正如尼尔伦伯格对谈判的另一段精彩论述:“凡是成功的谈判, 对每一方来说都是有限的胜利者;谈判实际上是一个合作的利己主义的过程。”在谈判中必须满足谈判双方的最低需求, 不能一味地要求对方让步, 自己也不能无限地让步, 否则要么对方会退出谈判而使自己可能到手的利益丧失, 要么自己无利可图而失去合作的意愿, 谈判不可避免地走向破裂, 从而任何一方都不可能获得经济利益和实现谈判目标。

四、分配标准决定合作利益的公平分割

谈判实力和利益界限决定了谈判双方最终获得合作利益的多少, 但是如何分割合作利益, 谈判双方对分割结果满意吗?如果不能解决这两个问题, 谈判前景和谈判后的协议履行依然充满了变数。

谈判是一种不确定性的行为, 即使双方的利益和需求互补, 也无法保证谈判会成功。有时谈判一方做出了很小的让步, 但其却觉得不公平;而有时一方做出了很大的牺牲, 但其觉得很公平。在谈判中, 任何一方产生了不公平感, 谈判就很难顺利进行下去。即使勉强达成协议, 也会导致协议的消极履行。阻止谈判顺利进行和双方合作的最大障碍就是谈判双方在分割合作利益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 也就是说谈判双方或某一方认为获得的利益对己方是不公平的。

突破这个障碍的理想方法是寻找一个利益分配标准, 来裁决双方的利益冲突。利益分配标准是独立于谈判双方意志之外的评判双方利益得失的准则。根据谈判内容的不同, 利益分配标准可能是国际惯例、谈判先例、科学依据、法律规定、公认的计算方法或市场价格等。

分配利益的标准有很多, 谈判者选择的标准不同, 导致了分配结果的不同。利益分配标准不能由一方说了算, 而必须经过双方的一致认可和接受, 这样, 当用分配标准裁决双方的利益冲突时, 任何一方就不能固执地坚持自己的立场, 也避免了一方向另一方屈服, 双方会满意地接受利益分配的结果。总之, 谈判人员对分割的利益结果感到公平和满意, 关键在于参与分配的双方事先找到了一个共同认可和接受的利益分配标准。

有时, 谈判双方对利益分配标准的确定争执不休, 不能达成一致, 或者找不到一个分配标准, 这时, 谈判就出现了标准难题。当出现这种谈判情况时, 谈判双方可以建立一个公平的利益分割程序。使用这个程序分割利益后, 双方获得的利益是公平的。CC (One cuts, the other choose.) 程序就是一个公平的利益分割程序。为了解决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一个提出方案分配利益, 另一个优先挑选分配结果, 这样双方认为程序是公正的, 所以分配结果也会感到公平。还有另外一些被公认为公平的利益分割程序, 如轮换法、抽签法、掷币法、第三者选择法和按顺序等。

一场成功的商务谈判不仅是一个做大蛋糕的过程, 也是一个凭借谈判实力均衡分割蛋糕的过程, 还是一个根据利益分配标准公平分割蛋糕的过程。

摘要:商务谈判双方以“做蛋糕”的谈判理念做大谈判的合作利益, 然后根据谈判实力和利益分配标准均衡和公平分割合作利益。谈判实力是由一方所在企业的实力、谈判人员谈判艺术的运用和谈判的环境因素构成的。利益分配标准是独立于谈判双方意志之外并事先经过谈判双方认可和接受的评判双方利益得失的准则。

关键词:商务谈判,合作利益,谈判实力,利益分配标准

参考文献

[1].代桂勇, 秦泗美.商务谈判[M].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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