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消防申报办事指南名称

2024-06-17

企业单位消防申报办事指南名称(精选4篇)

企业单位消防申报办事指南名称 第1篇

办事指南名称

审核范围: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六)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专家评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审核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但是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管辖分工

内容自行维护

办事指南名称

验收范围:

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验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验收期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备案方式:

网上备案

备案范围: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二)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详细内容请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一栏

管辖分工

内容自行维护

备案方式:

网上备案

备案范围: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五)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六)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企业单位消防申报办事指南名称 第2篇

一、申报主体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的主体应为建设单位。“禁止建设单位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对代办审批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备案程序

1、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13、14、15、21、24条。

2、备案范围和时间: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13、14、24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详情见窗口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对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3、备案方式:

方式一:建设单位可将“备案所需材料”报送消防便民服务窗口,由窗口受理人员帮助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出具“备案凭证”并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

方式二:建设单位也可通过“消防办事大厅系统”(http://ztc.yn119.gov.cn/xiaofang/),自行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所需材料”递交消防便民服务窗口,由消防便民服务窗口出具“备案凭证”并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对于逾期未交资料的将作虚假备案处理,后续备案列为抽查对象。

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备案后,系统将按照预设的程序进行抽查并显示结果,抽查结果分为抽中或未抽中(结果应用说明见后)。

三、经网上备案且列为抽查的工程需提交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由窗口领取或通过云南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自行下载,建设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依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办理部门:住建部门】【依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3)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办理部门:施工图审查单位】【依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4)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办理部门:建设单位】【依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5)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办理部门:住建部门】【依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6)设计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办理部门:设计单位】《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公消[2013]225号)】;

(7)消防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A4纸打印,设计单位加盖公章),总平面图、给排水总图、建筑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采暖通风施工图、电气施工图、工业建筑中相关的工艺施工图及设计说明等(蓝图并附电子文档)【办理部门:设计单位】【依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8)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窗口领取)【办理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依据《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公消[2013]225号)】;

(9)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办理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依据《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公消[2013]225号)】;

属于建筑内部装修、改造工程的,还需提供:

(1)内部装修改造工程所在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办理部门:原建筑产权单位】【依据《云南省公安消防执法指南》第一章第二节第四项】;

(2)建筑内部装修改造施工图及消防设施布置图(所在建筑首层及装修改造层原建筑施工图、所在建筑首层及装修改造层原消防设施施工图、现建筑装修改造全套图纸资料)(蓝图并附电子文档)【办理部门:设计单位】【依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四、备案资料要求

消防便民服务窗口对备案申请及报送的资料档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当场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合格的资料由建设单位规范装订成册(一式三套)报送消防便民服务窗口,装订样式参照消防便民服务窗口提供的样板。)

五、办结说明

1、如建设工程被抽中为抽查对象:建设单位应当自备案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规定的检查材料到工程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检查。

消防便民服务窗口在收到完备的备案材料后,由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对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检查,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检查意见,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合格/不合格通知书》,同时将检查结果在云南消防网办事大厅的备案系统中予以公告。

如果抽查结果不合格,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并按照通知书书的要求进行修改有关消防设计,并按程序申报复查,经复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美国企业消防指南 第3篇

如果雇主为员工准备了灭火器,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 (OSHA) 则要求雇主就灭火器的主要使用原则以及灭火初期会遇到的危险对员工进行培训, 而火灾扑救也只限于火势并没有蔓延到其他物品, 仍保持在初试燃烧物上燃烧的火灾, 比如废纸篓里的火。企业要为刚入职的员工就灭火器的使用进行培训, 且此后每年培训1 次。若应急预案中指定了雇主在出现紧急状况时使用灭火设备, 那么在确定该人选后企业要对雇主进行相关培训, 且此后每年1 次〔29CFR 1910.157 (g) 《 便携式灭火器的培训和教育》 (Training and education) 的有关规定〕。

如果雇主制订了书面消防安全策略, 策略应该要求火灾警报器响起时, 所有员工须立即进行疏散, 离开工作场地, 此外, 该策略还要包括紧急行动预案和消防预案。若工作场所没有配备灭火器, 员工可以不必履行预案中的要求。即使企业配备了便携式灭火器, 雇主还须保证灭火器在员工可触及的范围内, 这样才能在发生火情时快速找到灭火器。雇主还要确保灭火器维护得当, 给料充足, 状态正常。

若工作场所配备了灭火器, 雇主就必须对灭火器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测试。OSHA的管理条例规定雇主应该每月对灭火器的外观进行检查, 每年实施维修检查, 并记录检查数据。而灭火器的水压试验应由合格的第三方或具有“合适测试设备”的且经过培训的个人来完成。

企业员工的消防培训

在美国, 灭火器共分为5 个等级, 其中A级表示用于木质、纸质、衣服、垃圾和塑料物品的灭火。B级表示用于易燃液体, 包括汽油、石油、油脂和丙酮等物质的灭火。C级表示用于带电和导电设备的灭火。D级表示用于金属火灾, 包括镁、钛和钠。K级表示用于厨房着火, 包括植物油、动物油或食用油。

根据29 CFR 1910.157 (d) (1) 《便携式灭火器的选择与分发》 (Selection and distribution) 的有关规定, 如果办公楼内配有灭火器, 雇主应该根据现场火情使用相应的灭火器, 并且按具体要求安置灭火器, 比如应对A级火灾的灭火器与员工的距离需保持在22.86 m以内;对于B级火情灭火器而言, 雇主应考虑让员工与灭火器的距离保持在15.24 m以内;而D级火灾灭火器与员工的距离应保持在22.86 m以内。

另外, 根据29 CFR 1910.157 (e) (5) 《便携式灭火器的检查、维修和测试 》 (Inspection, maintenance and testing) , 当便携式灭火器因维护或补给移出其设定位置时, 雇主必须提供“同等替代保护措施”。

雇主的自问

雇主应该定期总结以上规定的遵守情况, 以自问的方式检查企业的消防工作。比如是否定期对员工进行了培训;是否指定了发生火灾时的具体断后人员;是否为员工做过培训, 让他们知道火势太大不宜强行灭火;是否每月检查灭火器外观且每年实施维修检查。

疏散与灭火

如前文所述, 要教育员工不要去灭火势大于1 张桌子的面积且正在冒黑烟或者火焰已经窜到天花板上的火灾。除此以外, 在工作场所着火时, 员工还应注意以下关键事项:一是, 离开时请将房门关闭。这样做有助于防止楼内烟气的传播和火势的蔓延。二是, 请走楼梯。在发生紧急火灾时, 切忌使用升降电梯。电梯可能会发生故障, 困住搭乘人员, 还可能充满浓烟。三是, 应该建一个员工集合地点, 疏散以后大家可以聚集在那里。这一聚集场所必须远离办公楼, 因为消防人员会将人群疏离火灾现场, 使员工避免被大楼落下的玻璃或碎片砸伤。四是, 如果员工逃不出去, 应自行创造避难区域:密封房间, 把屋内所有破裂的地方都填满湿布, 密封通风口以防烟尘进入。不要打碎玻璃, 如有可能少开一点窗户。蹲伏在烟尘以下位置, 用湿布掩住口鼻, 打电话求助或在窗口处悬挂物品引起注意。

OSHA认为, 多数情况下紧急疏散才是最佳策略, 尤其是在专业消防人员可以快速赶到现场的情况下。

应急预案的要素

应急预案是具体场所出现紧急情况时, 指导员工行动的指南。制定应急预案时要考虑工作场所的布局和企业的应急系统。OSHA的29 CFR 1910.38 (b) 《 书面和口头应急预案》 (Written and oral emergency action plans) 规定, “组织不同层次的人员代表 (管理层和员工) 参与应急预案的制定, 代表要定期会面回顾预案进展, 并分配各自的任务, 这会对公司大有裨益。此外, 全体员工的支持和承诺对紧急情况下成功实施预案也至关重要, 因此要号召员工参与建立并实施应急预案。对于小型企业来说, 比如10 人以内的企业, 就无须制定书面应急预案, 能通过口头交流予以传达便可”。

应急预案需包含以下要素:火灾和其他紧急情况的上报方式;疏散流程和紧急逃生路线指示图;员工彻底疏散前留在现场继续控制火情的人员的操作流程;紧急疏散完成后指定1 名“疏散看守人员”帮助其余员工撤离, 并对所有员工的安全负责;具体员工需要执行营救和医疗任务;紧急情况下员工需要联系的人员的名字和岗位职称信息。应急预案还包括对现场报警系统的描述以及可安全进行相关记录工作的地点分布。

我的火灾经历

那次火灾发生在多年前, 当时我正在马里兰州的一家青少年教养院工作, 和另外一个同事轮流担任教养院青少年的顾问。我们的办公场所是一所老旧的木质二层农舍。一月的某天夜晚, 1 名男孩跑下楼告诉我楼上着火了。

我跑到楼上, 进入着火的房间, 看到左边的壁橱已经被火苗包围, 同时还有2 名男孩仍然待在各自的床上, 而我30 min前才检查了所有的房间, 检查好以后, 所有人就开始睡觉了。虽然屋子里有灭火器, 但我立刻意识到我不可能把火扑灭。当时, 我大喊“着火了!”, 命令所有人迅速撤离, 并拨打了当地的火警电话, 也通知了单位领导。所有人顾不上穿衣就急忙冲到雪地里, 爬上我的厢式货车;我启动货车, 打开暖气, 确保孩子们不被冻坏。最终大家都安全撤离。尽管消防员很快赶到, 但房子还是毁了。

事故发生之前笔者还是名大学生, 不了解相关知识, 从未经历过任何火灾, 也从没用过灭火器, 但是那次的经历让笔者明白了火灾的蔓延速度之快和破坏力之大。

编译自Occupational Health &Safety 2015 年第10 期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指南 第4篇

一、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二、审核范围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特殊建设工程:

(一)设有以上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七)地下单体建筑建设工程;

(八)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

三、资料要求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通知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托管等教育机构应提供教育局核发的筹建通知书)。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四)消防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等,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五)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六)专家评审申报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技术资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申报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消防设计审核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3、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属1998年10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备注:(1)易燃易爆企业还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

(2)对于新建、扩建、重建、迁建的加油站应提供省经贸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

(3)申请网吧营业的,应提供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四、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计专家评审时间)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申报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指南

一、验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二、验收范围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特殊建设工程:

(一)设有以上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七)地下单体建筑建设工程;

(八)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

三、资料要求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可登陆http:///下载)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提交盖有相应单位公章复印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于消防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是指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备案凭证、竣工图纸、消防产品供货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备注:对于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申请复验的建设工程,需提交前次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针对验收不合格有关内容整改,提交有关整改材料及证明文件。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合格证”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四、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指南

一、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二、备案范围

除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和应当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三、备案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广东消防网”()的“办事服务大厅”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录入消防设计备案受理系统。

四、材料要求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通知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托管等教育机构应提供教育局核发的筹建通知书)。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四)消防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等,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五)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六)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申报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3、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4、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属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许可文件”、“合格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通过网上申报备案的,应按要求提交全部电子申报材料。请注意领取备案文书。

网上备案服务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推出的便民服务措施之一,申请人须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请勿虚报、重报,或填报、发布其它无关信息。对在广东消防网发布不良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严肃处理。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指南

一、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二、备案范围

除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和应当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设工程。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三、备案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广东消防网”()的“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录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系统。

四、材料要求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可登陆http:///下载)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提交盖有相应单位公章复印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于消防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是指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备案凭证、竣工图纸、消防产品供货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消防设计备案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属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场所),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合格证”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通过网上申报备案的,应按要求提交全部电子申报材料。请注意领取备案文书。

网上备案服务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推出的便民服务措施之一,申请人须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请勿虚报、重报,或填报、发布其它无关信息。对在广东消防网发布不良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严肃处理。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指南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二、检查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三、场所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申报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须先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或报经验收备案,或经验收备案抽查合格。

四、申请方式

(一)直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见式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法律文书”、“资格证书”、“合格证”、“证明文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二)通过互联网申请:请登陆“广东消防网”()的“办事服务大厅”,按下列步骤操作:

1、阅读《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须知》;

2、填写申报人资料(带“*”号内容必填,下同);

3、对照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4、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并打印;

5、提交完成。

“广东消防网办事服务大厅”将自动发送网上受理情况电子邮件到申请人邮箱,若申请被受理,申请人需按照“直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所列资料做好准备,以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场检查人员核对、收取。

五、办理程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现场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按预约回复确定的时间前往预约地点,有客观因素不能按时到达的,请及时与承办人联系重新确定预约时间。

网上受理业务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推出的便民服务措施之一,申请人须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按申请步骤逐一填写申报内容,请勿虚报、重报,或填报、发布其它无关信息。对在广东消防网发布不良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严肃处理。

火灾事故调查指南

火灾发生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案,公安消防机构部门根据火灾情形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一、简易程序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火灾,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并发给当事人。二、一般火灾调查程序及处理时限

除适用简易程序外,按一般程序调查火灾,一般程序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三、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三)已经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的;

(四)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的;

(五)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火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按照上述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时限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和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其他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上述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上一篇:写作的语言艺术下一篇:气氛词语的解析及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