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损伤的鉴定

2024-07-25

法医学损伤的鉴定(精选10篇)

法医学损伤的鉴定 第1篇

关 于 法 医 学 损 伤 鉴 定 的 相 关 问 题

关于法医学损伤鉴定的相关问题

法医学损伤鉴定是指应用法医学的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案件涉及的活体或尸体及其生物源物质等进行检验并作出判断的过程。包括法医学病理鉴定和临床鉴定。

一、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尸体检验要求做到: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病理鉴定中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等。

(一)、是确定死亡原因,死亡原因分为根本死因、直接死因、中介死因、辅助死因等等。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常见的死因有感染、出血、栓塞、全身衰竭、中毒等

(二)、是判定致死方式,致死方式是指暴力性死亡所采用的致死方式。确定了暴力死亡方式往往又是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依据。因此,如确定为暴力性死亡的尸体,就必须进一步确定其死亡方式。如暴力由他人所加导致死亡是他杀;暴力自己所加致于自己身亡称自杀;暴力来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非人为故意因素导致的死亡是意外致死。若经详细的调查和尸体解剖均无法判明,则列入死亡方式不明。判断死亡方式至关重要,一旦误判他杀或其他各种死亡方式,轻则引起纠纷,重则导致错案。所以法医在确定死亡方式时要慎之又慎。判断死亡方式不是单靠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单独能解决的,有时通过法医病理学检验能确定死亡方式,有时则不能。往往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案件在判断死亡方式除法医参加外,还需侦察人员的合作,根据对现场资料和案情调查所得材料综合分析,才能做出准确的结论。

(三)、是推断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推断死亡时间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推断,如尸体本身现象推断死亡时间、尸体胃肠道食物推断死亡时间、从死后化学变化推断死亡时间等,从本身推断是指当人死亡之后,尸体本身会呈现出一定的现象,医学上将这些现象划分为早期尸体现象和晚期尸体现象。不同时期尸体现象可以用来推定死者死亡时间。根据尸体胃肠道食物推断死亡时间,是指根据尸体胃肠道食物推断死亡时间根据尸体胃肠道食物推断死亡时间根据尸体胃肠道食物推断死亡时间种推断时间的方法与饮食习惯、消化力强弱、死后胃肠道有消化和蠕动功能、食物的性质等有密切关系。如肉类或是油腻食物,因其不易消化,其进入食道到死亡的经过时间应推迟1-2小时。根据死后化学变化推断死亡时间中 有①根据眼球玻璃体钾离子浓度进行,人死后视网膜细胞自溶,原存在细胞之内的钾离子,逐渐进入玻璃体内。② 根据脑髓液推断根据脑髓液推断根据脑髓液推断根据脑髓液推断③根据血液变化推断④根据组织学变化推断,某些器官如肝、心、骨骼肌等,在死后资质细胞的形态改变与自我时间关联方面有一定的规律性。如肝脏,死后6小时出现血管的扩张溶血,12小时血细胞渗出等。

(四)、是认定致死伤物体,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比如在机械性损伤中,致伤物 挫伤分为钝器、锐器和火器。我们可以从损伤的基本形态,结合其他经验和线索。来判断所使用的致伤物,通过观察其表面的擦伤、通过仪器所接差的挫伤,创,几骨、关节损伤等。当然 要结合案情、现场勘查、损伤形态学改变,还需结合衣着与其损伤的检验和验证,以及致伤物的提取和验定等相结合进行综合性判断得出较可靠的结论。

(五)、是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即推断死者损伤是生前造成的还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在鉴定中,还可通过骨骼、牙、毛发的检验推定死者的性别、身高、年龄、血型等。

二、法医临床鉴定,又称活体损伤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来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通过对人身进行检查。临床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

(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

(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

(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伪装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毁损自己或授意别人毁损自己造成的损伤或疾病。活体损伤鉴定,主要是根据伤病的具体情况选择应用相应的临床医学诊断方法,如采用视觉、听觉脑干诱发电位、ct、核磁共振、pet等检查方法,但应当注意的是在法医学鉴定中被检查者出于各自的动机,有可能夸大病情或伤情,也有可能隐匿病情或伤情,所以,要以客观检查为主,探讨各种症状,对被检查者的陈述和症状进行审查,才能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医学研究者和从业人员的不断增加。目前关于法医学的研究及实践都取得了非常大的突破,法医学在各个自然学科和民事刑事纠纷案件中发挥了日益重大的作用。法医学的损伤鉴定及相关问题必将更加理论化和系统化,将会细致性将关键问题展现在我们面前,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当然,我也相信,在我们的不断努力下,法医学必将取得更大的发展。

法医学损伤的鉴定 第2篇

【中图分类号】13919.4;d922.1

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1—0065—0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

将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或粉碎性骨折分别评定为x级、ⅸ

级伤残。对

此两条款存有两种认识,一种认为指关节内骨折,一

种认为系儿童的骨骺及骺板骨折。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认识均是

片面的,前者忽略了骺板的特有概念,将骺板与相当于骺板位混

淆,后者又人为缩小了评定的范围,将之局限于儿童。从法律角

度讲,儿童指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此年龄界限与骺板的发

育过程不符。以下谈谈笔者对条款的粗浅看法和骨骺及骺板损

伤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一、骺板的发育过程

骨骺软骨板(骺板)是儿童期及青春期骨骺与干骺端之间的软骨组织,具有纵向和横向骨骼生长的功能。随着骨骼的发育

成熟而与原始骨化中心融合,骨骼长度的增长是骺软骨板增殖

发育的结果。到青春期末(18~20岁),骺软骨板的增殖减慢,最

终全部骨化。x线片上,表现为一条致密的线,称为骺线痕迹。

骺板损伤会导致儿童长管状骨骨骺与干骺端之间形成骨性连接

即骨桥,使骺板全部或部分提前闭合,造成肢体缩短和(或)成角

畸形。

二、条款不符合临床对骨骺损伤的分型

条文所指损伤为骨骺和骺板的损伤,临床上骨骺和骺板损

伤一般没有线性和粉碎性骨折之分,而是将骨骺骺板损伤分为

5型(即salter分型法)。[ ]其中i型较常见于病理性损伤,ⅱ型、ⅲ

型预后较好,ⅳ 型、v型预后较差。但各型并非单独存在,前

4型中也可能同时合并v型损伤,因此对每一型损伤的预后都不

能绝对化。此分型法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后由ogden进一

步发展。但近年来许多人对salter分型在预后方面的价值提出

质疑。miznta分析1 629例骨骺骨折,发现预后更依赖于损伤部

位.而非salter分型。rogers认为临床所遇到的骺板损伤,暴力

· 66 ·

往往不是单一的,可同时存在剪力、压缩力和扭转力。因此,损

伤常波及骺板多层。下肢骨折因损伤剧烈,各型都易发生早闭。

peterson认为预后应包括损伤严重程度如骨折移位和粉碎程度、患几年龄、骺板损伤多少及骨折类型等诸多方面综合考虑。因

此仅以骨折类型评估预后是不全面的。【2 从条款制定的本义出

发,区分线性、粉碎性骨折是从骨骺、骺板损伤对生长发育的潜

在影响考虑的。考虑到salter分型及以上对预后的评价原则,笔

者以为将“骨骺及骺板损伤”、“骨骺及骺板严重损伤”分别评定

为x级、ⅸ级伤残更为妥当些。将i型、ⅱ型骺分离、骺移位列

为“骨骺及骺板损伤”,将ⅲ型、ⅳ型、v型及粉碎性骨折列为“骨

骺及骺板严重损伤”。

三、骨骺及骺板损伤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一)对现行标准的把握

如上所述,尽管对现行标准在骨骺及骺板损伤的规定方面

存在一定的异议,但作为国家标准,条款有其确定性和执行力。

笔者以为,salter分型中i~ ⅳ 型属线性骨折,应评定为x级伤

残,v型或出现粉碎性骨折的可评定为九级伤残。同时应密切

观察预后,按损伤的严重程度提出可能的预后评价,给双方当事

人明确有关赔偿的权利、义务。在年龄问题上,不应只限为儿

童,笔者认为考虑到性别和不同部位骨骺闭合时间的差异,对骨

骺及骺板损伤不能人为作年龄限制,只要x线片显示长骨骺板

未完全闭合前出现骺板以上线性或粉碎性骨折的,均可适用条

款。对明显超出骨骺愈合年龄(>25岁,有报告桡骨远端骨骺闭

合时间为20~25岁,_3]故以此年龄为上限)属病理性骨骺延迟

愈合的,则不能适用条款。

(二)正确诊断骨骺及骺板损伤

1.儿童的关节部位损伤应先考虑骨骺及骺板损伤。在骨骺

愈合以前,特别是儿童期,骨骺损伤颇为常见,据文献统计约占

儿童长骨骨折的6%~15%。出于力学原因,长骨干骨折的发生

率远较骨骺部位为高,而发生于关节部位的损伤则骨骺损伤远

比韧带损伤或关节脱位多见,这是因为儿童期骺软骨板的强度

远不及韧带和关节囊。研究证实,骺板的强度较肌腱韧带弱2~

5倍。⋯ 所以,儿童期关节部位损伤首先要考虑骨骺损伤的可能

性,遇到类似关节扭伤时,还应警惕隐蔽的v型损伤。

法医学损伤的鉴定 第3篇

一、资料与方法

(一) 一般资料

选取本辖区自2012年1月-2015年1月间鉴定的80例颅脑损伤致死患者尸检报告, 入案选取患者必须满足下面标准: (1) 死者具有明显的外伤史, 经过颅脑诊断患者为颅脑损伤致死或者并发症致死; (2) 患者送检时间不超出72h; (3) 剔除存在着颅内肿瘤和病理性出血或者其他致死因素。其中80例死者, 男性47例, 年龄在13-55岁之间, 平均年龄为 (40.2±5.8) 岁, 女性33例, 年龄在15-58岁之间, 平均年龄为 (41.3±5.9) 岁。致伤方式:高处跌落12例, 交通事故致伤28例, 钝器致伤19例, 意外跌倒致伤21例。

(二) 方法

将死者按照一般资料、死亡因素以及颅脑损伤情况等进行综合性分析, 总结出颅脑死者的法医学特点。颅脑损伤患者按照脑干中心性出血进行评价, 颅脑损伤并发症根据组织病理学以及死者生前活期临床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三) 统计学方法

本次所有数据采用SPSS18.0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 (±s) 表示, 计数资料使用 (n) 或者[n (%) ]表示, 使用t检验进行检验。

二、结果

(一) 尸检结果

经过本辖区尸检验证死于原发性颅脑损伤25例, 占比31.25%, 继发性脑干损伤34例, 占比42.5%, 并发症致死21例, 占比26.25%, 见表1所示。

(二) 死亡因素

选取的80例死者, 其中有伤后存货12h死亡25例, 均为原发性颅脑损伤, 存活时间不超出1周患者38例, 其中33例为继发性脑干损伤, 5例为并发症死亡;存活时间超出1周患者17例, 其中继发性挠肝损伤1例, 并发症死亡16例。

三、讨论

颅脑损伤患者往往病情非常严重, 必须要及时入院否则很可能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颅脑损伤患者致死的因素很多, 但是目前最为主要的致死因素为原发性脑干损伤、脑挫裂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合并伤半休克等。近年来, 由于暴力事件频发, 造成当事人严重伤害均要开展法医学鉴定, 通过法医学鉴定对犯罪者量刑、赔偿等具有指导作用。

从本次的研究来看, 一般资料显示颅脑致伤患者多为高处跌落、交通事故、钝器致伤以及意外跌落等几种类型, 其中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最多, 高处跌落最少。本次试验80例致死患者, 其中有伤后存货12h死亡25例, 均为原发性颅脑损伤, 存活时间不超出1周患者38例, 其中33例为继发性脑干损伤, 5例为并发症死亡;存活时间超出1周患者17例, 其中继发性挠肝损伤1例, 并发症死亡16例。笔者认为原发性路脑损伤患者多为后期死亡, 并且还有部分患者在临床上病症表现轻, 但是合并原发性脑干损伤则患者很可能出现短期死亡;开展临床病理学检验的时候, 原发性路脑损伤患者通常脑组织出现广泛性挫伤, 甚至出现脑组织被破坏, 但是未出现明显脑疝或者继发性脑干损伤。继发性脑干损伤通常持续时间为1周左右, 多数因为颅内压升高所致, 并且还会伴有明显的脑组织水中和脑疝形成, 表现最为明显为海马沟回疝、扁桃体疝。对于并发症致死颅脑损伤患者, 患者的机体免疫力和抵抗能力发生严重衰退, 患者长期卧床造成并发症形成, 患者存活一周以上者出现死亡基本上都是并发症致死, 最为常见因素为肺部感染致死。

综上所述, 针对路脑损伤死者进行法医学鉴定的时候, 必须结合患者的临床资料、病理学检验结果综合分析, 这些基本资料为法医学鉴定提供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法医学损伤的鉴定 第4篇

在牙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中,损伤与疾病的关系判定是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如被鉴定人原患有口腔疾病,如蛀齿、牙周疾病、牙齿楔状缺损、牙齿原本就有不同程度松动等。今笔者就两例牙齿固有疾病合并牙齿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作一简要分析。

一、案例资料

案例1:王某,2014年6月2日,被他人打伤,后发现牙松动,在医生建议下拔除。病历反映牙周萎缩外露,松动Ⅲ°以下,牙周袋深达1cm左右,牙周充血,可疑根尖折断……IMP: 外伤松动牙周病(晚期)…局麻下拔除……。

2014年6月3日检查见缺失,牙槽窝未见明显充血肿胀。

案例2:董某,2016年1月11日被他人打伤,后发现牙齿折断,口腔双侧均有多处牙齿缺损,缺损处有鲜血外溢。病历反映口腔内有多处牙齿缺损,…诊断:外伤性牙齿脱落。

2016年1月12日檢验所见牙齿牙龈萎缩,牙根暴露, 残根,无松动,断面呈黄褐色,牙龈萎缩,未见充血, 深楔状缺损,露髓,无松动。

二、分析讨论

结合案例资料,被鉴定人王某 缺失,牙槽窝未见明显充血肿胀,病历反映其牙周萎缩,牙周病晚期,综合分析导致其牙齿松动的主要原因系牙周病;被鉴定人董某于受伤次日即进行法医鉴定,检查见冠折,残留牙根,断面呈黄褐色,且未见齿龈粘膜充血,结合此人口腔状况,该情况下,即使轻微外力,也可使牙齿折断,综合分析,此人是在固有口腔疾病的前提下,牙齿受外力作用折断,而此外力只是牙齿折断的诱发因素,以上两起案例根据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3.3条之规定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因此,这两起案例均未对伤情进行损伤程度鉴定。被鉴定人王某、董某在法医的解释下,表示对鉴定无异议。

法医学损伤的鉴定 第5篇

1 材料与方法

1.1临床材料

20例伤者中,男性15例,女性5例,年龄为8-66岁,平均年龄为32岁。打击伤13例,车祸伤5例,高处坠伤2例,全部病例患者为闭合伤。20例进行MRI检查的时间最短的为受伤后1小时,最长者为受伤后3个月。主要临床症状:腰部疼痛17例、肉眼血尿16例、腹部疼痛5例、腹部有包块1例及1例自诉发热。其中同时进行了B超检查的病人有3例,CT检查4例,静脉肾盂造影检查5例。

1.2 MRI检查方法

使用Toshiba 0.5T超导型磁共振成像系统QD体部的正交线圈,患者采取仰卧体位,用FSE序列扫描,扫描参数为TE 120ms,TR 4000ms,SE序列TR 500ms,TE 15ms,层厚度为7至10mm。矩阵256x256,视野(FOV)为35cm*35cm,采集激励3次。全部病例进行冠状位和横轴位扫描,其中4例在以上基础上加做增强扫描,8例加做矢状位扫描,注钆喷酸葡胺15ml。常规扫描范围是从隔顶部位到肾下极部位。

2结果

2.1肾损伤的MRI表现

在20例患者中左肾损伤者12例,右肾损伤8例。根据损伤程度分为3种类型:肾皮质小撕裂伤,此种损伤较为常见,肾皮质中断,MRI表现为肾影变大,肾脏皮髓质边界不清晰,合并包膜下血肿或肾周血肿14例;较大撕裂伤合并尿外渗者2例;③陈旧性肾挫裂伤1例。影像学表征:肾皮质小撕裂伤的肾组织T2Wl呈现高信号,TlWl呈现等或低信号者12例。肾盏肾盂损伤,尿液外渗至肾周间隙而形成尿瘤的病例有2例,MRI信号均匀呈现长Tl和长T2信号。肾包膜下血肿在肾周脂肪与肾外周之间,局部肾皮质呈现弧形和梭形受压,有7例T2Wl呈现高信号,TIWl现呈等信号。2例患者腹膜破裂致使尿液进人腹膜造成炎性包块。其中腹部疼痛半年,腹部包块合并发热者2例,MRI检查显示其右肾存在增大现象,肾下极部分肾髓质和肾皮质均显示不完整,肾周有1cm宽弧状液体的信号,腹部右中位置可见不规则状的软组织包块信号,边缘不清晰。增强扫描显示右肾下极部分有缺,外渗液体的信号和腹部右中位置包块影相连。同一病例可能出现两种及两种以上上述MRI的影像特征。

2.2 典型案例分析

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中,时常有伤病共存情况。如本组伤者张某,男,31岁,与人发生争吵并扭打,中途滚下路旁山坡,当日即赴医院就诊。据病历记载其左肾部位绞痛达3h。血压为16/10kPa。神志清醒,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腹部平软,左腹有压痛,无反跳痛;左肾区叩击痛。腹部CT显示其左肾形态明显增大,肾盂积水且肾皮质变薄,肾孟内存在多个巨大结石阴影。行左肾实质切开取石术时见左肾下极内侧有一长约3cm裂口,并从中溢出十几颗砂粒状结石,肾周脂肪组织内有淤血,法医据此鉴定为重伤。MRI表现为肾影变大,肾脏皮髓质边界不清晰,合并肾周血肿,小裂伤部位T2Wl呈现高信号,TlWl呈现低信号。张某左肾原患有结石及肾积水,在上述病变基础上再受轻微损伤也可能引起裂伤甚至破裂。因此在法医鉴定时,不应只考虑手术时发现肾裂口及肾切除的后果,还应考虑伤前此肾已患严重疾病,以避免误鉴,就正常肾脏而言,单纯肾裂伤应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相关条款评定为轻伤。

3 讨论

3.1检查肾损伤的影像学方法评价和选择

法医学鉴定应依据损伤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影像学检查,以确保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肾损伤病人多是急诊入院,检查首要原则是迅速、安全准确及简便无创;IVU检查是临床上诊断肾损伤的一种方法,但其弊端是受患者肾损伤情况制约,轻度损伤不能清晰显示,重损伤者常不显影,假阴性率非常高,对肾周血肿块及合并损伤常难发现。本组中有5例曾使用IVU方法检查,但只有2例有阳性表现。逆行肾盂造影的优点是能观察并收集系统形态,但却不能观察诊断肾实质和肾功能情况,并且容易引发感染,故现在已很少使用。肾动脉造影方法可明确诊断肾实质和肾血管损伤,但有创伤大、耗时长的缺点,故不能用作常规检查。肾动脉栓塞方法只能作为一种治疗的手段,使用在检查确诊后。B型超声检查简便、快速、无创,显示肾损伤的敏感性也高。但其对肾盏和肾盂的损伤判断较为困难,且观察功能情况上欠缺,致使不易较好分类,对临床上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手术治疗亦难以提供客观可靠依据。CT检查是肾损伤的一种重要检查方法,可明确快速诊断肾损伤程度、分类及范围,观察肾功能及其他脏器的改变情况,以便及时检查出合并伤,快速、无创是其最大的优点。MRI检查方法虽然成像所耗时间较长,但临床上肾外伤常见的是纯挫伤,MRI可清晰显现损伤部位和肾周血肿范围,准确可靠并可多进行轴位观察。本组1例左肾中极肾挫裂伤患者,首诊使用B超显示左肾占位病变,MRI检查诊断则为左肾中极挫裂伤合并明显血肿。增强扫描血肿无信号增强,但内侧出现少量造影剂外渗情况,问询病史,患者约十天前曾发生骑自行车跌倒状况,人院后采用手术清除血肿及进行肾修补术。

3.2 MRI检查要点

眼损伤的法医学 第6篇

本文就眼损伤的特点及法医学鉴定进行简要总结和分析。

[关键词]公安 法医 损伤

1.前言

外伤后容易导致眼球解剖学结构被破坏,失去正常视觉功能的案件,具备视力障碍的病理学基础。

通过伤后就诊记录,如入院时眼科检查记录、手术记录,可以得到眼球损伤的客观指征。

另外,眼球外伤后结构完整,眼球内部结构损害形成的视力障碍,则需要分析眼损伤与视力障碍的关系。

眼损伤分为机械性损伤如擦伤、挫伤、穿孔、异物等,非机械性损伤如烧伤、化学、辐射等。

细致的眼科检查是法医学鉴定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2.眼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眼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主要应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是作为基层法医检验鉴定人员应该仔细阅读卷宗和相关病历材料,对被鉴定人受伤的经过有全面的了解。

详细审阅如受力方式、受力部位、致伤物等关键性。

审阅病历材料,特别要对初诊病历中对损伤情况及视力等症状、体征的记载进行审核。

二是明确是否有眼外伤,眼部损伤对视力的影响情况,伤愈情况如何。

伤后早期眼科检查对发现陈旧性或者既往病损、因果关系判定均具有重要的价值。

三是要注意判断损伤部位与视力障碍的关系,屈光不正与伤情的关系,伪盲、弱视与伤情关系,视力障碍与损伤前病变的鉴别。

四是了解伤前视力情况,当前损伤是否存在视觉功能障碍,该功能障碍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因为视力检查主要依靠主观检查结果,所以要将病情转归、查体、实验室检查三方面紧密结合,才能有效判断检查过程中的夸大或者伪装。

五是分析眼外伤鉴定中损伤参与度问题,必要时需要伤者提供能伤前视力的证明材料,如病历、单位体检表、驾驶员查体表等。

不能以最后视力孤立的判断损伤程度,要结合外力的大小、方向、性质、原有眼病情况综合分析。

对视力预后产生影响的因素众多,除外伤本身,年龄、身体状况、伤前眼病、视力情况,伤后就诊早晚、治疗措施是否合理,均会对预后产生影响。

六是眼损伤多见并发症,如外伤性青光眼、外伤性晶体混浊、外伤性玻璃体混浊、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近视、交感性眼炎等。

在评价视力障碍的因果关系时,以上因素均应加以考虑。

3.眼损伤的法医学鉴定注意要点

在眼外伤的法医学鉴定实践中,视力通常是最重要的且是唯一的参考指标,与一般损伤一样,视力损伤也有一个发生、发展、稳定的转归过程。

如何确定鉴定时机也成为保证鉴定结论准确、科学的一个关键。

考虑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轻重伤的处理与轻微伤显著不同,必要时可适当延长,以避免错误结论导致的不良后果。

诊疗过程中的多次视力检测有助于提高鉴定的准确性。

特别注意的是要排除伪盲的情形;伪盲有如下特点:多隐匿既往病史,双眼全盲难以伪装,易于识破,以单眼居多;视力程度与症状体征明显不符,实验室专业检查不配合等特征,应加以区分。

4.结语

眼外伤大多数属钝性外力所致,眼底病变是影响视力的重要原因,对外力与视力受损关系的评价应充分考虑致伤物种类、打击部位、眼病史、治疗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眼外伤是法医学检验鉴定中相对比较复杂的人体损伤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既要考虑原发性损伤的伤情,又要考虑损伤后果,尤其要综合视觉功能评价,基层法医要根据各项检查和资料综合分析,谨慎分析,客观公正的做出法医学检验鉴定。

参考文献:

[1]王振常,燕飞,田其昌,等.423例眼眶骨折的CT研究[J].中华放射学杂志,1995,15:619.

[2]张卯年.眼创伤学[M].北京: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 182-184.

公安法医学鉴定的效力 第7篇

在伤害刑事案件中,法医学鉴定结论是不可缺少的证据,鉴定证据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定案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有效保护程度。由于当前鉴定机构、鉴定程序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约束和规范,一些地方出现鉴定机构混乱和鉴定结论的随意性,导致一些伤害案件的鉴定结论错误,致使案件复杂化,少数案件甚至多次申请重新鉴定,使案件欠拖不决,严重影响了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我院规定每件伤害案件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和受害人提供的医疗费发票都报送法医科预审核,必要时正式委托重新鉴定,严把法医学鉴定质量关。从2001年10月至今年8月,经法医复核并重新鉴定,共纠正了4件由公安机关法医学(重伤)鉴定的伤害公诉案,现对该4例重伤案初鉴错误的原因和对策作一浅析。

一、首次鉴定情况。

案例一:朱××,女,37岁,被他人用三合板刀割伤面颊部,经医院治疗,创口愈合良好,遗留有6.5CM疤痕。原鉴以其面部遗留有6.5CM疤痕出具重伤法医学鉴定书。

案例二:林××,男,27岁,被人用刀砍伤左额部,经医院治疗愈后良好,左额部遗留有7.1CM“C”形疤痕。原鉴以其面额部遗留有7.1CM疤痕出具重伤的法医学鉴定书。

案例三:林××,男,63岁,被人用刀砍伤双手掌背,在医院治疗结束,原鉴以其双手掌功能障碍评定为重伤。

案例四:王××,男,21岁,被人用刀砍伤左手掌,2002年3月7日,原鉴以其左手前臂有1CM、0.6CM、4CM、5.1CM和13.2CM疤痕致拇指僵硬出具重伤法医学鉴定书。

二、复核鉴定情况。

上述四件案件公诉到本院后,案内被告人及其律师对案内的被害人伤情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同意被告人的请求,委托法院法医科给予复核鉴定。经对四受害人分别复合检验,并邀请上级法院法医专家进行会诊,一致认为四人的伤情与鉴定书认定的伤情差距甚大,根据两院两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相关条款规定,其四人的伤情程度远未达到重伤鉴定标准,鉴定材料《公安法医学鉴定的效力》。

案例一和案例二的受害人,面部条状不明显疤痕,表面平坦光滑,色泽正常,触及柔软,无压痛,疤痕对周围的眼、鼻、口腔器官并未造成容貌毁损及功能障碍。这种疤痕不属重伤范畴内的增生疤痕,凹陷疤痕。故不能以面部疤痕长度而评定为重伤。

案例三和案例四的受害人手部损伤,其二人损伤时肌腱损伤虽较严重,但经及时有效的治疗后,手功能未受到严重损害,手腕、手指关节活动可,手指对指握物功能好,手外形色泽正常。因此不能以其手功能严重障碍而鉴定为重伤。

这四件故意伤害重伤案经复核鉴定为轻伤后,案内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均无异议,同时均已经法院审结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原鉴定错误的原因。

在复核鉴定期间,本院法医进行了认真阅卷和法医学调查,用科学的态度,客观公正地分析后认为,首次法医学鉴定错误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时间的紧迫性。在伤害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归案,但受害人的伤情还未治疗结束,甚至创口感染远未得到控制,但犯罪嫌疑人被拘押的时间有限。直接导致首次法医学鉴定不得不以严重未愈的伤情作出鉴定,以顺应办案的需要。

2、鉴定标准的含义理解欠缺。两院两部制定的《人体重伤、轻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过10多年,随着医学科学日新月异的发展,《标准》条款已明显滞后或缺陷。加之鉴定人对《标准》制定的含义或精神理解不够,缺乏《标准》释义的配套资料。因此,在首次鉴定时,鉴定人往往就事论事,不作科学客观分析,如面部伤情的鉴定,单纯认为只要伤情的创口按《标准》规定的长于5CM就是重伤,完全忽视了疤痕(增生疤痕、凹陷疤痕,疤痕疙瘩)对眼睑、口、耳、鼻、面颊部位容貌毁损或功能障碍的重要条件。

3、采用书证把关不严。以上四例受害人的鉴定书中都有采用了医院出具的伤情资料记录及医疗证明,其内容均是“非常严重”的损伤临床诊断,如“断肢再植、正中神经、尺、桡神经全部断离”。这样的诊断看似非常的严重,但认真结合伤情综合分析,其书证完全是医师一方面出于对受伤者的同情心,另一方面出于宣扬自身医术水平的需要。对待受害者提供的书证,鉴定人不可一概采信引用,要进行筛选,去伪存真作一分为二的分析,客观公正的采用书证,防止受不真实书证的误导而下错误结论。

四、对策。

错误鉴定的发生给审判工作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把好人身伤害鉴定质量关非常重要。

1、设立首道防范屏障。普通的伤害刑事案件的一审一般都在基层法院,建议基层法院规定“凡是涉及人身伤害鉴定的一律报送本院法医部门进行审核鉴定”的制度。

2、建立完整的会诊制度和会诊档案。除轻伤以下的可各自进行鉴定外,凡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人身损害鉴定,一律要实行联席会诊,县级具体可由法院法医技术部门牵头,建立严重伤残鉴定联席会诊制度,以形成依据充分、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法医学损伤的鉴定 第8篇

关键词:法医病理学,心脏,钝性损伤

案情:2013年8月5日21时许, 李某, 某县某企业职工, 在单位门口与人发生打斗后倒地, 被同伴急送医院抢救, 后抢救无效死亡。

尸体检验:尸长175.0cm, 发育正常, 营养中等, 尸斑呈暗红色, 分布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 指重压退色。尸僵程度强, 存在于全身各关节。颜面部青紫;左侧顶部可见小片状皮肤挫伤1处, 大小为2.0cm×2.0cm, 伴轻度肿胀。右颧部可见小片状皮肤挫伤1处, 大小为2.4cm×1.5cm。双侧角膜轻度混浊, 双侧瞳孔等大等圆, 直径为0.5cm。双侧睑结合膜充血。双侧鼻腔、口腔及外耳道未见异常。颈项部未见损伤。胸部正中可见片状皮肤挫擦伤1处, 大小为7.0cm×5.0cm。两侧胸部上端可见除颤印迹各1处。左肘部在5.0cm×2.0cm范围内可见散在点片状皮肤挫伤;左手拇指节背侧可见小片状皮肤擦伤1处, 大小为0.5cm×0.3cm;右肘部在4.0cm×3.0cm范围内可见散在小片状皮肤挫伤。左侧外踝可见小片状皮肤擦伤1处, 大小为1.5cm×1.0cm。肛门及会阴部未见损伤。

解剖检验:左侧顶部头皮下可见小片状出血, 左侧颞肌可见少量出血, 颅骨未见骨折, 硬脑膜完整, 脑组织未见出血;舌骨及甲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食管通畅。项部浅层肌肉可见出血。胸骨及肋骨未见骨折;胸部正中软组织可见片状出血;胸骨体背侧可见软组织片状出血。双侧胸腔未见异常积液;纵隔可见出血;双肺位置正常, 左肺上叶及右肺中叶可见大片状挫伤出血, 右肺下叶可见血肿;心包完整, 心腔及大血管充盈, 各瓣膜未见异常, 心脏可见点片状挫伤出血斑。腹腔未见异常积液;各脏器位置及大小正常, 未见损伤, 均呈淤血血貌;胃内容物约300ml。实验室检验:病理组织学检验:冠状动脉内膜未见明显增厚。心外膜未见异常;心肌纤维排列较整齐, 心肌层心纤维间可见心血球聚集, 未见炎细胞浸润, 未见明显心肌细胞坏死。心肌间质血管淤血;心内膜未见异常。肺泡间质毛细血管扩充盈;部分肺组织可见大片状出血、挫伤;部分肺泡腔内可见水肿液;部分支气管腔内可见脱落的上皮组织。其余组织均未见明显病理学改变。诊断为:心、肺组织挫伤、出血;肺脏高度淤血、水肿;各脏器组织淤血。

讨论:心脏损伤可分为开放性和闭合性两类。开放性心脏损伤是指因胸部受到锐器或火器作用, 造成胸壁完整性破坏, 并伤及心脏, 使心脏完整性受到破坏。闭合性心脏损伤是指胸部特别是心前区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后, 胸廓完整, 而心脏的组织结构和/或机能受到破坏。下面只对闭合性心脏损伤的成因及鉴定进行分析及讨论。本例周某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于胸部, 造成心、肺挫伤, 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一、闭合性心脏损伤的原因

(一) 直接作用

主要指钝性外力直接作用于胸部尤其是心前区, 使胸部发生变形, 前后径缩短, 胸前壁受力向后挤压心脏, 加上脊柱及胸后壁的衬垫作用, 使心脏发生挫伤或破裂;有时还可合并肋骨骨折, 造成心脏挫伤或破裂。两个不同方向或多个不同方向的钝性外力同时或先后作用于胸背部, 将胸廓严重挤压变形, 使心脏挤压于胸骨、脊柱及肋骨之间, 亦可造成心脏损伤。

(二) 间接作用

肢体突然受到外力压迫时, 血液迅速进入大血管及心腔内, 使其内压聚然剧增, 造成心脏破裂。

(三) 减速运动

高速运动的人体受到突来的反方向作用力致使人体急剧减速, 由于惯性原理的作用使得心脏剧烈地冲击到胸前壁或脊柱上, 从而造成心脏的损伤甚至破裂。

(四) 联合作用

是指以上几种因素中两种或以上同时作用于胸背部而引起的闭合性心脏损伤。

案例中死者是胸部受到较大钝性外力作用, 胸廊受压胸径变小, 心脏受到挤压及脏内血液压力聚然升高等多种因素作用导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

二、闭合性心脏损伤的类型

(一) 心脏震荡。

(二) 心脏损伤。

(三) 心脏破裂。

(四) 外伤性心传导系统出血。

(五) 外伤性心肌梗死。

以上几种损伤类型中后两种较为少见, 且有时与前三种损伤合并存在, 所以这里不作过多讨论。案例中死者属于胸部受到直接较大钝性外力作用后, 心脏破裂和心脏挫伤合并存在。

三、在此案件的法医鉴定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 一般外力作用于身体均可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 但有时可因致伤物力面面积较大且相对平整, 以及受伤部位的衣物衬垫作用, 可使胸部表面无明显损伤或者外伤轻微, 而由于外力较大, 却引起心脏严重损伤。所以心前区皮肤软组织损伤并不是心脏损伤的必要条件, 如上述两个案例。

(二) 对于此类案件进行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必须要结合案情, 特别是要了解有无明确的胸部外伤史。

在做好细致的尸体解剖检验的同时, 必须认真进行心脏的病理组织学检验,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明确死亡原因, 与急性心源性疾病致死进行鉴别。否则, 就不能得到正确的死亡原因, 从而使案件的性质确定出现出入。

参考文献

[1]张益鹄.法医颅脑损伤的研究进展 (Ⅱ) [J].中国法医学杂志, 2012 (02) .

法医学损伤的鉴定 第9篇

摘 要:故意伤害案作为常见的人体伤害类案件,其损伤程度有四种,分别为轻微伤、轻伤、重伤、伤害致死,经法医学鉴定后,便可视为办案依据,从而给予行为人相应的惩罚。本文介绍了故意伤害案及人体损伤程度的概况,重点探讨了其法医学鉴定的相关内容,包括鉴定原则、鉴定程序及标准缺陷等。

关键词:故意伤害案;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

近几年,犯罪行為频繁出现,严重影响了群众的财产及生命安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极易出现纠纷,特别是故意伤害案件中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因鉴定结果各异,法律制裁随之不同。为了避免故意伤害案件的出现,彰显法医学鉴定的权威,本文探讨了故意伤害案中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的原则、程序及标准缺陷等。

一、故意伤害案及人体损伤程度的概况

故意伤害案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了损伤,此时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处罚。具体类型为:轻微伤害,行为人主观意图造成轻微伤,但未造成损伤,不予以定罪;而意图明显者,并实施了伤害行为,但因意志外因素,而未造成损伤,予以定罪。轻伤是指行为人,符合犯罪主体要件,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并造成了轻度损伤,则给予定罪。重伤可仅一步细化,其一,行为人意图造成轻伤,但因过失而导致重伤;其二,行为人意图造成重伤,实际上也造成了重伤。伤害致死,其具有典型性,属于结果加重犯。

二、故意伤害案中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日渐显著,其为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提供了可靠保障。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屡见故意伤害案件,为了严惩犯罪行为,需要发挥法医学的作用,经鉴定后为案件处理提供依据,进而维护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

1.鉴定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在处罚犯罪行为人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借助法医学鉴定结果,明确其需要承担的处罚。实际鉴定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因致伤因素,而造成的原发性损伤,二是,因损伤,而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等,经综合分析,客观鉴定受害人的损伤程度,以此保证鉴定依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二是,遵循程序。为了维护群众的切身、合法权益,法医学鉴定故意伤害案中人体损伤程度是必要的,实践中应由司法机关委托法医学鉴定,而非私人委托,工作中应遵循法律法规要求,以此增强鉴定结果的权威性、严肃性[1]。

2.鉴定程序

法医学鉴定程序主要是指人体损伤鉴定部门、人员均应结合既定程序开展工作,其不仅提高了鉴定工作的规范性与有序性,也保证了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具体程序有:鉴定启动、实施与后续程序,其中启动包括申请,故意伤害案发生后,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法医学鉴定部门接收到的申请应包括行为人、受害人及侦查机关等;受理与委托,申请后,由司法机关做出回应,是否同意鉴定,待同意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选取适合的鉴定机构及人员给予委托,受理是指鉴定机构与有关部门、当事人等签订鉴定委托协议,此后开展相应的鉴定工作;后续包括鉴定补充、复核、重新鉴定等。

3.标准缺陷

我国对轻重伤鉴定提出了明确的标准,为司法鉴定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相关标准的不足日渐显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鉴定标准和刑法脱节,既有标准未能适应刑法发展,各项内容具有明显的粗略性、滞后性,缺少连贯性与可操作性。为了扭转此局面,有关部门应对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给予改进与修订:第一点,彰显新刑法精神,轻重伤鉴定标准应于刑法有效衔接,并要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行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鉴定条款进行细化,禁止使用含糊词语;第二点,适应医学发展,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人体损伤对生理与心理均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但我国既有刑法中未规定精神损伤,因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先进国家的评定标准;第三点,明确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应具备量化、一致与科学特点[2]。

人体损伤主要是指人体身体结构被破坏,使其丧失了完整性或者生理、心理功能受损,具体的标准有三个等级,分别为轻微伤、轻伤与重伤,第一级为原发性损伤,受各种致伤因素影响,使组织器官结构出现了轻微损伤,或者伴有轻微功能障碍;第二级是指组织器官出现了中度损伤,如:肢体伤害、容貌受损、视听嗅味触觉障碍,具体划分为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两种;第三级是指组织器官出现了重度损伤,如:肢体缺损、毁容、视听嗅味触觉丧失,细化为重伤一级与重伤二级[3]。

4.具体鉴定

故意伤害案发生后,受害人应立即报案,由当地派出所提供《法医鉴定委托书》,受害人将有关资料及委托书提交给法医鉴定部门,鉴定人员遵循既有规定与原则,认真鉴定;此后受害人可凭借鉴定结果,要求司法部门处罚行为人,如果行为人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鉴定部门及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对各影响因素给予全面考虑,以此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与客观性[4]。

三、结语

综上所述,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具有积极的意义,不仅提高了故意伤害案处理质量与效率,还维护了涉案人员的权益,为了充分发挥其作用,我国应制定明确的法医学鉴定原则与程序,并结合其中存在的问题,重新修订鉴定标准。本文阐述了法医学鉴定的有关内容,相信,日后将有效控制因鉴定而引起的纠纷。

参考文献:

[1]陈小忠.论故意伤害案中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6.

[2]胡洁,李建勋.论故意伤害案中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J].生物技术世界,2014,11(05):228.

[3]郑剑.CT技术在法医学致伤方式鉴定中的应用[D].上海:复旦大学,2010:10-12.

临床法医学鉴定的十大误区 第10篇

1、什么时间鉴定?

很多人认为是伤好了以后鉴定,或者伤后三个月鉴定,这些都是不正确的,临床法医学鉴定的十大误区。特别是伤害鉴定,会使伤者丧失鉴定的时机。比如鼓膜穿孔、血尿、流产等都是一过性损伤,时间过了,就无法证实损伤当时的情形,这时候法医一般不会只依据病历记录的内容出具鉴定报告,导致无法鉴定。

解决方法:咨询具备法医学知识的人士,在病史资料中详细记录损伤的情况,特别是与鉴定相关的内容,尽早申请法医学鉴定,确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哪些需要申请鉴定?

一般的理解是:伤害案件申请伤情鉴定,交通事故、工伤申请伤残鉴定,这些都是不全面的。

解决方法:目前能申请的鉴定项目有:伤害鉴定:(1)轻伤、重伤鉴定(2)损伤参与度的鉴定(3)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4)工伤的伤残鉴定(5)劳动能力的鉴定(6)活体年龄的鉴定(7)性功能的鉴定(8)医疗纠纷的鉴定(9)诈病及造作病鉴定(10)护理依赖程度鉴定(11)医疗依赖程度鉴定(12)损伤工作日的时间鉴定(计算误工费使用),工作报告《临床法医学鉴定的十大误区》。伤者应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一项或几项进行鉴定,以全面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哪些鉴定机构具备鉴定的资质?

不是所有能出鉴定报告的地方都具有资质。

解决方法:一般应选择经当地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并在法院备案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以后的诉讼做好准备。

4、如何准备法医学鉴定材料?

一般认为,拿着出院记录,检查的片子即可。这样很不全面,甚至会让法医疏忽了应当鉴定的内容。

解决方法:需要的材料有:(1)入院记录(2)手术记录(3)出院记录。

客观检查的报告:如X线检查、CT检查、核磁共振检查、化验单等与此次损伤相关的检查报告,建议找法医学专业人士为您提供咨询,帮助您准备。

上一篇:平凡的人生作文下一篇:真难忘作文6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