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论文范文

2024-07-09

收入分配论文范文(精选6篇)

收入分配论文 第1篇

收入差距论文收入分配论文

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现状及在初次分配中

实现公平与效率统一的意义

[摘要]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初次分配中应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初次分配不注重公平而寄希望于二次、三次分配,最终只能是“治标不治本”。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现状的考察,指出在初次分配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收入差距 初次分配 公平效率

一、当前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现状

收入差距是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综合反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逐步拉大,基尼系数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进入了分配不公平的区间。根据2006年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显示,2003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6,2004年为0.465,2005年逼近0.48,高于国际公认的0.4的分配不公平警戒线。据统计,我国最贫困的20%的家庭占有国民全部收入的4.27%,而最富有的20%的家庭占有国民全部收入的50.24%。从我国的三次分配来看,初次分配是收入分配的基础,收入差距过大主要在于初次分配中公平的缺失。

(一)二元经济体制下城乡差距扩大

随着城市改革的全面展开和城市收入分配制度的变化,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开始逐渐拉大。城乡差距是目前我国最大的不公平,城乡居民人均初次分配收入差距对城乡人均总收入差距的贡献率也呈不断扩大趋势,近十年来均达到一半以上。

根据《2008国家统计年鉴》统计,可以看出1991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08.6元,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1700.6元,收入之比为1:2.4,而到了2003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22.2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472.2元,收入之比为1:3.23,突破收入之比1:3,据世界银行有关报告,世界上多数国家城乡收入的比率为1:1.5左右,超过1:2的极为罕见。可见,城乡差距是目前中国贫富差距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据相关数据统计,在初次分配中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显著,在1990年城乡居民所获得的收入比是1.3,1995年扩大到1.63,而到2004年达到2.01。可见初次分配是拉大城乡差距的主要原因。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1995年36个国家的资料显示,绝大多数国家的城乡人均收入比都小于1.6,只有三个国家超过了2,中国是其中之一,并且有学者指出,如果把医疗、教育、失业保障等非货币因素考虑进去,这一差距将扩大为6:1。

(二)地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

我国东部地区居民的收入水平及增速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而且收入差距在逐年扩大。从第六个五年计划开始,国家加强了对东部

沿海的投资,使东部沿海在国家投资中的比重达到了50.6%,大大超过了1953年到1980年期间40.6%的水平。

据统计,1997年东、中、西部三大地域之间城镇居民收入之比为1.46:1:1.03,东、中、西部三大地域之间农村居民收入之比为1.55:1:0.73。2007年东、中、西部三大区域之间城镇居民收入之比为1.49:1:0.98,东、中、西部三大地域之间农村居民收入之比为1.48:1:0.88。改革开放以来,中、西部虽然得到了迅速发展,但与东部的收入差距仍在不断扩大,总体来看,城镇居民收入和农村居民收入的地区差距都比较大,农村居民收入的地区差距更严重。

(三)行业收入差距拉大

1978年以来,处于最高工资水平的是电力、煤气、供水及交通运输、金融、保险业等,处于最低工资水平的行业为社会服务业和农、林、牧、渔业。按行业大类计算,2005年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之比为3.88:1。近年来,最高行业和最低行业的工资差距呈扩大趋势,并且这种趋势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还会不断扩大。

“十一五”期间,电力、煤气、供水、铁路、通信等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均出现了提速,高于“十五”期间平均增长率,与此同时,行业之间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隐形收入和“灰色收入”,这些隐形收入是我国目前难以测量到的数据。

(四)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偏低,职工工资水平低

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是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土地等

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关系,是按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决定的分配,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尚不完善,特别是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不健全。初次分配领域中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资本在与劳动结合的过程中,资本在分配过程中所占有的优势地位变得更加明显,劳动报酬在GDP中的比例不断缩小。

表: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占GDP比重(单位:亿元)

据统计,1997年至2003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从8.65%升至11.89%。但是升高的幅度缓慢,而从2004年至2007年劳动报酬占GDP的比例从11.63降至9.91,十年来我国劳动者报酬不升反降了。我国的人工成本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而且还低于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转轨国家和不少发展中国家水平。据2004年国家劳动局统计,“2001年中国雇员的人工成本相当于发达国家中德国的2.52%,瑞典的2.6%,日本的2.89%,法国的3.02%,澳大利亚的3.42%,英国的3.49%,美国的4.08%;相当于新兴工业化国家中韩国的6.54%,新加坡的4.98%;相当于转轨国家中捷克的14.7%,波兰的18.33%,罗马尼亚的65.87%;相当于发展中国家中墨西哥的16.89%,巴西的30.50%,马来西亚的34.46%,泰国的59.95%。”

社会经济的增长离不开劳动者的辛勤付出,劳动者报酬应随着企业和政府利益的增长而增长,劳动者报酬占GDP比例逐年上涨才是合理与正常的现象。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例不升反降的非正常

现象反映出国民收入分配向资本所有者倾斜的趋势,实际上是社会不公在财富分配领域的反映,是初次分配不公的结果和反映。

从表中可以看出,从1990年至2000年,我国工资总额占GDP比重从15.9%降到11.9%,2006年,全国在岗职工工资总额23265.9亿元,仅占当年GDP的11%,而在发达国家,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大多在50%以上。在GDP高居中国榜首的广东,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更低,珠江三角州多数民工工资,6年未见提升,一直在600元左右,约为美国平均工资的5.6%。近些年来,有些企业只见利润增加,不见工资提升。尤其是已占城镇就业人数30 %的一亿多农民工,其工资十分微薄。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主要在私营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劳动时间周平均为56.17小时,比规定的劳动时间多出40 %,小时工资仅相当于全国平均工资的40 %、国企职工工资的30 %。”

据有关资料显示,日本在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工资的增长速度比美国快70 %,到1980年就已经与美国持平,这一段路程大概用了30年的时间;而从1978年到2004年近30年的时间,中国经济一直在高速增长,而工资却只有美国的1/ 20、日本的1/ 24。在制造业,中国的劳动力价格甚至比 20 世纪90年代才开始快速增长的印度还要低10 %。

二、初次分配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意义

有学者提出“公平与效率之间不存在谁优先、谁兼顾的问题,两者是完全统一的。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没有效率也就没有公平。”本文认为,在初次分配中,公平与效率之间是双向互动关系,两者互

为条件、相互促进。首先,公平是促进经济效率的前提,只有在相对均等、规则相同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市场竞争充分有效;其次,效率有助于公平水平的提高,效率为公平的实现奠定物质基础。

(一)初次分配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统一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必须更大程度地体现公平。邓小平同志指出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目的是达到共同富裕,他认为,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起来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越来越富,穷的越来越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人类社会发展历程表明:社会主义社会是追求共同富裕的社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既要加快发展生产力,提高以公平为目的之效率,又要走出一条先富带后富的共同富裕之路,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最好诠释。

(二)初次分配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统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公平与效率是社会发展的两大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

须既要追求经济效率,又要体现社会公平。我国非常重视收入分配和公平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社会更加和谐”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多方面体现了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什么是和谐社会?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这标志着我国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处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层次,也标志着党和国家在社会发展价值取向上的转折。

(三)初次分配是实现公平分配的基础,必须在初次分配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初次分配在三次分配中是基础性分配,涉及的范围大、面广,分配的格局在初次分配结束后基本上已经成定局,如果在初次分配阶段已经造成了收入差距过分悬殊,想通过再分配的手段来进行调节其力度将不大。因此初次分配阶段应该重视收入差距问题,考虑合理的公平,以实现初次分配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首先,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就是要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实现效率的最大化。效率的高低决定公平的实现程度,经济效率的提升是社会物质丰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社会发展的根基,公平的规模和程度不能超过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只能随着效率的提高而提高。

其次,公平是效率的保证,由于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由

人的积极性引发的创造力是一切效率的源泉。”公平是效率的保证,初次分配领域的公平体现为工资、财产性收益等的公平分配,最终可以以货币衡量,初次分配的公平应当是同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相同的生产要素获得相同的收入,分配越公平,人的积极性就越高,效率也就越高。在初次分配中贯彻公平原则就是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统一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严惩各类非法经营等。

国内流行的观点认为,初次分配可以讲“效率优先”,再分配再讲注重公平。这种观点显然认为调节分配只能靠二次分配,而不是依靠一次分配。在我国,分配不公主要产生于初次分配,例如近年来一些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甚至也包括一些国有企业,对劳动者过度剥削,将工人、农民工的工资压得很低,并且一直维持不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流行的分配改革中,高层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收入差距拉大到十余倍甚至更高,电信、电力、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的越来越大的收入差距,所有这些都属于一次分配的问题,如果初次分配未能解决好公平问题,再分配将很难扭转局面。

参考文献:

[1]杨坚白.中国宏观经济政策选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2]王振中.市场经济的分配理论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3]杨强.中国个人收入的公共分配[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4]李实.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实证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5]陈燕.公平与效率[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6]汤玉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关于全面发展战略的理论思考[M].党建读物出版社,1996.[7]忠东.平等与效率的对话-中国个人收入分配现状及其出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8]陈宗胜.收入差别、贫困及失业[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9]李志宁.“低工资制”应当引起严重关切[J].企业标准化, 2007(5).[10]赵振华.关于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比例的思考[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6).

收入分配论文 第2篇

[摘 要]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不同社会群体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已经日益成为中国经济转型非常关键的一个趋势。在一系列因素的作用下,这种趋势在过去10年间显得尤为突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日益发展的“国家主义”的经济结构,它所导致的权力和垄断成为收入差距的一个根本结构性来源。在新一轮的收入差距扩大化进程中,尚未完全反映在国民经济核算中的“灰色收入”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与此同时,收入差距扩大化的后果已经远远超越分配领域,对整个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本文针对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现状,分析差距扩大的原因,以及收入差距对社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收入分配 收入分配差距 公平效率 政策建议

2013年1月18日,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当着中外记者的面逐一公布中国过去十年的基尼系数。时隔十余年后,官方再次公布这项衡量居民收入差距的统计指标。昨日公布的基尼系数显示,中国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在2008年达到0.491的峰值,近年来有所回落,但居民收入差距整体较高的现实已引起官方的注意。马建堂坦言,“我国加快收入分配改革、缩小收入差距具有紧迫性”。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的居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是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现象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妥善处理好社会转型期的收入分配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继续深化改革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焦点问题。

一、中国目前收入分配差距现状

世界上目前通用基尼系数作为衡量收入差距的标准,我国学术界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总体描述通常也采用这种标准。基尼系数又称基尼集中率,是以意大利统计学家基尼的名字命名的综合统计指标,应用于经济学研究,主要用来度量经济不平等程度,用一定人口所获得的收入比例来反映收入分配差距的总体水平。

基尼系数是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程度的大小(或收入不平等程度的高低)。基尼系数的范围介于0-1之间,最小值O表示收入分配绝对平均,最大值l表示收入分配绝对不平均,低于0.2表示收入高度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偏大,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将会引起社会动荡。国际上通常将0.4作为警戒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贫富差距逐步拉大,综合各类居民收入来看,基尼系数越过警戒线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基尼系数已跨过0.4接近0.5。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总人口中20%的最低收入人口占收入的份额仅为4.7%,而总人口中20%的最高收入人口占总收入的份额高达50%。突出表现在收入份额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东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差距过大、高低收入群体差距悬殊等方面。一)从整体差距看“基尼系数”偏高。

基尼系数的变化表明,中国居民收入整体差距扩大是从1985年开始的2005年,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5—1996年,居民收入差距在波动中缓慢扩大。1985年为0.31,1996年上升到0.36,基尼系数在0.3~0.4之间波动。1984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由农村转向城市后,政府通过减税让利、扩大企业自主权,使城镇居民收入达到较快增长。而农村在这一时期交替出现买难卖难,农业增产不增收,加之农民负担过重,收入增长速度明显放慢,因而基尼系数较前一阶段有了上升,但基尼系数在0.3~0.4之间波动,表明这个时期收入分配是比较合理的。第二阶段是1997—2005年,居民收入差距呈逐年扩大的趋势。1997年为0.33,2005年上升到0.47,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1]。2006年是“十一五”开局之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深入人心,政府更加关注民生问题,注重社会公平。从政府工作报告到中央政治局会议再到中央全会,收入分配问题得到空前重视。2006年之后,我国的基尼系数基本保持在0.48左右浮动。

从具体差距看,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经历了一个先缩小后扩大、再缩小再扩大的过程。1978—1985年,由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收入迅速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1978年的2.57倍缩小到1.86倍。1983年达到历史最低点为1.82∶1。1984年城市经济体制体制开始改革,城乡收入差距又开始拉大为1.83∶1。1994年达到顶峰,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86∶1超过了改革开放前的水平。从1994年开始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出现了下降的趋势,1997年达到新的谷底,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47∶1,小于改革开放前的水平。1997年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开始加速扩大,1998年为2.51∶1,2001年突破历史最高点,城乡居民收入比扩大到2.90∶1,2002年继续扩大到3.11∶1,2003年扩大到3.27∶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明显偏大的。2004年略有下降,.21∶1,2005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 255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0 493元,两者的收入比为3.22∶1。城乡差距继续扩大。2011年,我国居民收入增长明显,一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963元,同比增长12.3%,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2187元,实际增长14.3%。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41元,同比增长13.2%,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3706元,同比增长20.4%。2011年以来,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明显缩小,一至三季度城乡收入比分别为2.73:1,2.99:1和2.77:1,是2002年以来首次回落到“3”以内。

第二,地区间收入差距扩大。

从人均收入看,2005年职工人均工资全国平均为18 405元,最高的是北京(34 191元),其次是上海(31 940元),分别是江西13 688元的2.5和2.3倍,是湖南15 659元的2.18和2.04倍。从城镇居民收入看,1978—1999年,东部地区增长18.2倍,中部地区增长13.4倍,西部地区增长9.5倍,以中部为1,东、中、西部居民收入之比由1.1∶1∶1.01扩大为1.48∶1∶0.74;中、西部与东部居民收入绝对差额由35元、31元扩大到2 309元和3 570元,分别扩大了65倍和57倍。从农村居民收入看,1978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133.57元,最高的上海290元与最低的河北91.5元之比为1∶0.32;2005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3 255元,最高的上海8 248元与最低的贵州1 877元之比为1∶0.23。

第三,行业间收入差距扩大。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行业间收入差距开始显现,一些垄断性行业、新兴行业与夕阳产业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据国家统计局测算,1990年,行业最高与最低人均收入比为1.29∶1;1995年达到2.23∶1;1999年达到2.49∶1;2000年为2.63∶1,2002年为2.99∶1,2003年为3.98∶1。这些高收入行业几乎都是垄断行业,老百姓将之归纳为:金(金融)、银(银行)、财(财政)、保(保险),两电(电信和电力)、一草(烟草)。如2004年职工平均工资,金融保险业26 982元,电力煤气和水生产供应业21 805元,农林牧渔业仅7 611元[2]。

第四,不同经济性质职工收入差距扩大。2005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18 405元,国有经济单位19 313元,集体经济单位11 283元,外商投资单位22 244元。集体经济单位的工资收入分别是国有经济单位的58.4%和外商投资单位50.7%,只占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61.3%[2]。

二、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产生的原因

随着我国由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打破了以前的“平均主义”为特征旧的分配体制,收入分配呈现多元化格局,伴随而来的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这是多种原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结果。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理原因。

第一,生产力发展总体水平较低和结构多层次性。这是个人收入差距的基础性原因。2005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达1 748多美元已走出低收入国家序列,但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生产力结构存在明显的多层次性。先进的、比较先进的和落后的甚至相当原始的生产力并存,城乡二元结构十分明显。如全国2005年人均GDP,最高的上海53 583元,最低的贵州5 222元,只有上海的9.7%[3]。

第二,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公有制实现形式日益多样化。这是形成较大收入差距的制度性原因。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中国收入分配方式的多样性、复杂性,按劳分配必然地要和其他分配方式并存;而且,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商品经济仍将得到更充分的发展,其他分配方式将发展得更快、更具有成长性。这是中国目前及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存在较大收入差距的制度性原因。

第三,劳动者素质的高低。这是决定收入分配的主要原因。在实践中,素质不同的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量有很大的差别,因而必然导致收入分配上的差距。第四,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对多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允许和鼓励用合法收入形成的个人财产进行各种方式的实业或金融投资,作为要素投入的个人财产也有权利获得应有的回报。因此,用于投资的个人财产也成为决定收入分配的主要原因,并由此形成收入差距。特别是人力资本参与分配这将日益成为决定收入分配的重要原因。人力资本的质和量不仅直接决定人力资本所有者本人获得收入的多少和机会,也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决定着各个企业乃至各个地区可供分配的收入总量。目前,人力资本要素参与分配在中国才刚刚起步,从发展趋势看,其地位和作用将日益强化,日益成为决定收入分配的重要原因。

第五,发展战略倾斜。在地区发展问题上。政府的倾斜发展政策,造成了各个地区之间、特别是沿海和内地之间、开放城市和非开放城市之间、特区和非特区之间竞争条件的差异,这种差异引起的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还会在较长时期内存在,同样成为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主要的原因之一。

(二)不合理原因

第一,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历史上早就存几千年形成的小规模家庭经营方式带来的劳动生产率商品率低是我国农民收入大大低于城市居民的根本原目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特征尤为突出,城乡经济存巨大差异,主要有劳动生产率差异、管理体制差异和形态差异。

第二,制度不健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缺乏、选择不当和虚设,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居民收入差距。税收制度在调节力度及调节效果方面尚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种设置不合理、不到位。目前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二是财产税制不健全,对居民个人所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缺乏系统的调节手段。三是对偷税漏税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第三,垄断是造成行业分配不公,收入差距拉大的主因。垄断是分配不公的最大根源。本来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对一些特殊行业实行垄断经营是必要的。问题是在行政权力多有渗透的背景下,许多垄断企业,特别是央企、国企垄断企业,凭借“背景”和“来头”,凭借国家的政策轻易地对国家最宝贵、最稀缺的资源实施垄断并借市场名誉进行垄断经营,几乎不承担市场风险就能获得丰厚利润,又以“多劳多得”、“合理激励”为由,依照竞争性企业的分配方式来分配主要因垄断而获得的高额利润。于是便出现了高工资、高补贴、高福利,财富便多集中在这些行业和人群中。

第四,现行税制不健全是加大分配不公,加剧贫富悬殊的一个重大原因。以现行税制特别是个税累进制度,存在很大漏洞。造成就相对收入而言,富人纳税比例低,穷人纳税比例高。这样的税制设计有利于富人少纳税,故有人称之为“累退税”。高收入阶层利用政策逃税有法,而大量白领阶层个税一分都逃不了。[4]

三、收入分配差距对社会的影响

收入不平等可能对经济、社会甚至政治体系造成一系列长期的恶劣影响。中科院前年的一项调查,采集了五个省份40个县市的城市居民对当今社会的意见。该调查表明,收入分配已经成为普通民众心中第二严重的社会问题。持续的工资收入低迷、难以承受的房价负担和高昂的医疗成本被认为是与收入分配密切相关的两个问题。

在经济方面,收入差距偏大制约经济结构的优化,不利于资源有效配置:收入差距偏大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收入差距偏大导致消费断层,极大地阻碍了国内需求的有序扩展和升级,进而影响产业结构优化;收入差距偏大不利于区域经济结构优化。地区间偏大的收入差距,会减弱落后地区的人才吸引,人才向高收入地区的流动成为必然,不可避免地也会导致资金和技术的转移,使得各区域经济间难以形成有效互补,市场得不到充分拓展,进而影响国民经济发展。

另一个相关社会问题是民间相对剥夺感的急剧上升。2008年《人民日报》下属人民论坛的一项大型网络调查发现,68.5%的受访者不满意于当今社会的收入分配,并认为他们的劳动价值被低估和剥削。更重要的,绝大多数(96%)的受访者已经认识到,公权力是造成公平正义缺失的重要根源。相对剥夺感、对社会分配体系不公的怨恨以及对社会阶级固化的担忧,构成了社会和谐稳定的长期隐患。

最后,当今分配体系的问题,还必然影响中国长期的经济增长,导致中国经济进入恶性循环,以至最后促发危机。中国经济长期的发展目标是“消费社会”和内需经济,但随着国民收入、财富和资源不断向少数富人和政府机构集中,越来越多的资源会被导向投资、腐败和财富转移,也就是“钱生钱,钱生权和权生钱”的“内部自循环”当中,而真正建立在劳动和创新基础上的经济增长却难以得到当今分配体系的充分支持,必须依靠广大中产阶级才可能强大的国内消费市场必然进一步萎缩。这样,中国离共同富裕的中产社会或者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也就会渐行渐远,而不稳定的经济结构会进一步得到强化,直到政府的动员能力遭遇到人口、资源和国际市场的瓶颈,最后面临经济发展难以为继的局面。

在改革初期,邓小平早已提出,改革的目标是要实现共同富裕,而“让一部分先富起来”只是为了目标必须做出的一种不得己的选择。如果收入差距达到一种不可调和的程度,那么改革也就是失败的。现在,改革的设计师最担心的事情已经在发生,而政府也在调整政策,只是尚未取得很好的效果,那么下一步应该怎么走呢?

四、解决我国当前收入差距的对策措施

(一)尽快制定一套科学完整的收入分配制度,并以国家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收入分配制度是国家各种制度中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及目标实现影响最大的一项制度。一个社会是否能够科学协调稳定持续地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分配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前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尽快制定出一个高层次,广视觉,既符合中国当前实际又前瞻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收入分配制度并且立法。

在国家完整收入分配制度出台前应先推行最低工资制度。目前应尽快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低工资、低福利、低保障”政策,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主要得益于这项政策。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这一政策已越来越脱离客观实际,并成了影响经济质量提升,科学持续发展的因素。因此,调整收入分配机制势成必然。制定收入分配制度,首先,要确定政府、企业、劳动者之间的分配比例关系,拟设这样的阶 段性目标:在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在三者中的占比应从2007年的57.9%提升到2015年的70%左右,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应从2007年的39.7%提升到2015年的50%左右。其次,再分配中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应 从2007年的57.5%提高到2015年的70%左右。再次,第三次分配要加大公共服务支出占政府支出中的比例,教育、医疗、社保三项支出应从2009年的29.2%上升到2015年的40%左右,并向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倾斜。[5](二)建立健全以工资为核心的企业职工利益集体协商共决机制

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天生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劳动力资源极其丰富的中国,更是处于弱势中的弱势,迫使他们接受很低的工资和不太安全的生产条件。这就要求政府出面,与企业协商共同建立以工资为核心的职工利益集体协商共决机制,并将这一机制作为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这个机制的设计至少应当包括:集体协商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政府的地位及职责;工会在其中的地位及职责;协商内容(应包括:分配形式、报酬额度、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安全卫生、学习培训等);协商规则;监督主体等内容。在这方面,西方国家有许多经验可供我们借鉴。

(三)要对国企和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进行根本性改革 第一,要提高国企红利上缴比例,对国家划分的三类企业上缴比例进行大幅调整,第一类可从目前的10%提高到30%左右;第二类可提到15%左右;第三类,缓期结束后,应定为5%以上。因为国企及其资本以及所占用的资源,本质上是全民性资产。因此,其利润应部分由社会共享,通过再分配的方式转变为政府公共支出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第二,要严格规范国企和垄断行业高管收入。可按企业层级及其高管级别参照公务员工资收入执行,考虑企业工作的特殊性,可补助其一定比例的企业津贴。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国企高管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政府派官员到企业任职和调企业高管到政府部门任职比比皆是。再说,政府派官员到企业任职是代表人民和政府去管理、经营人民资产的,本身具有管理公务公产的性质,与公务员没有本质区别。第三,制定垄断行业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比照管理办法。政府要严格垄断行业企业资本经营预算,将垄断行业工资总额管理与实现的利润基本脱钩,确定垄断行业工资与非垄断行业社会平均工资差距比例。差距不能太大。第四,垄断行业的职工福利应纳入工资管理范围,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四)改革税制,强化税收调节杠杆功能

从宏观方面看,要通过税收调节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一是东中西部要实行差别税收政策,通过税收优惠促进中西部的发展,从根本上为缩小地区收入差距奠定基础;二是除分地区实行差别税收政策和国家有特殊规定政策外,规模以上企业,应不分内资外资和经济性质,一律实行国民待遇税收政策,这有利于公平税赋、抑制私人资本暴利,缩小贫富差距。从微观方面看,要优化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制度,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同时要增加税种,调整税率。建议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特别消费税,调整房产税,提高土地、矿产资源、石油等资源性税率,同时征收环境税。提高个税起征点,建议以3500元为起征点,设5%、10%、20%三种累进税率,同时提高资本利得、股息、红利的税率。这对“提低、扩中、限高”的分配导向极为有利。要全面推进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建立健全重点企业、垄断行业、重点人物、特殊群体纳税监管跟踪机制,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纳税管理力度。

(五)彻底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加大城乡统筹发展力度

应以户籍为重点,破除城乡二元壁垒,科学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是取消城乡户籍差别,实行城乡统一的无差别的居民身份政策。二是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包括医疗、养老失业、最低生活保障等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取消工资与社保费挂钩制度,所有居民在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一律实行国民待遇政策。三是不再实行低价粮食安全战略,让粮食等农副产品由市场来定价。四是在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土地进入市场,取消目前的征地政策,让农民以参股等方式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五是允许农村一切生产因素通过市场参与城市经济循环,以此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六是积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尽快向农村配置各种公共优势资源。七是加大农村扶贫开发力度。八是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九是国家资源配置要逐步从城市转向农村。十是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使乡村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都得以交流而实现其价值。

收入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无法回避的一项重大的政治议题。历史的经验表明,当我们在社会发展中遇到矛盾和问题的时候,只有更加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才能清除发展中的困难和障碍。真正的改革,必然是对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实质性调整。只有这样的调整,才能够化解当前的社会风险,并把经济增长和社会繁荣奠基于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之上。只有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所有的社会民众,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连玉明,武建忠主编:《中国国力报告2011》,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1.1,第一版。

收入分配论文 第3篇

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认为, 分配制度要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分配的方式是由资源配置的方式决定的, 分配的性质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在分配中, 既要重视分配中公平的问题, 也应重视效率问题。收入分配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反映, 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都会直接或间接的在收入分配中体现出来。目前东中西三大地区的收入差距以及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趋势得不到有效控制, 势必会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副作用。

二、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 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理论

马克思认为工资的本质是劳动力商品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利息的本质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级差地租来源于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 绝对地租来源于农产品的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余额。在《资本论》的最后部分里, 马克思明确指出, 生产资料所有制并不直接决定分配的具体实现方式即分配方式, 分配方式是由资源配置方式决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基础, 决定了生产的性质, 进而决定了分配的性质。分配的性质是由生产的性质决定的, 归根到底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

(二) 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按劳分配理论

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首先指出了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具体形式, 这就是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马克思在分析生产和分配的关系时, 曾经深刻论述: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 它是生产工具的分配;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实行按劳分配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的水平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要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从总体上说, 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主义分配形式的具体设想, 是社会主义生产力水平的必然产物。对此应当根据具体国情和实践要求进行创新发展, 确立符合生产力水平和发展要求的社会主义分配的具体形式。

三、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原因分析

首先, 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不公平。以市场为导向的济体制改革, 使得那些能够应市场需求的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鱼得水, 而那些受到种种束缚和限制的经济主体则步入了缓慢发展的行列之中, 市场机制作用导致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两极分化, 拉大了收入的差距。

其次, 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制度客观上也会扩大收入差距。按劳分配使得劳动能力较强、效率较高的劳动者能够获得较多的收入;按生产要素分配中, 由于财产在代际之间转移的数量不同, 工作经历的不同, 以及人们对市场机遇的驾驭能力不同, 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必然会逐渐拉大。

最后, 过高收入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再分配体制不完善, 对收入差距的扩大产生了严重影响, 致使再分配更加不公平。在地区收入差距中, 东部地区由于拥有良好的地域条件, 能够吸引到较多的资金、技术和高素质的人才, 在收入上必然要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

四、缩小收入差距, 完善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对策措施

第一, 采取措施使社会资源和各种生产要素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公平化。在按劳分配中, 个人的教育水平、所处社会环境和劳动能力水平各不相同, 所获得的收入就会产生差异, 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教育。当前, 我们应当保证人们拥有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机会, 只有给低收入者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 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 更多地参与市场竞争, 才能真正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第二, 生产要素要在成员之间公平分配。要素所有者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数量及质量是要素所有者获得收入的基础, 其直接决定了所能获得收入的多少, 因此, 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制度要体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采取各种措施, 公平社会成员的劳动能力获取和生产要素拥有, 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必然要求。

第三, 要较好地解决公平分配问题, 没有较高的经济效率的协调发展是不行的。应当注重公平和效率的相结合, 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上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收入水平。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 优化教育结构, 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政府要规范和完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机制, 要通过各种手段, 理顺收入关系, 保证收入分配公平化。

第四, 加强规范收入分配的制度化建设, 避免收入差距过大。减少行业的垄断因素, 对垄断行业的高收入进行调节, 并对其实行价格管制, 减少和降低收入两极分化的程度, 降低高收入者的水平, 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 使中等收入者所占比重逐渐上升, 做好收入的再分配工作, 才能够真正地完善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 (第一卷) [M].人民出版社, 2004.

[2]马克思.资本论 (第三卷) [M].人民出版社, 2004.

[3]于金凤.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精髓及当代意义[J].经济理论研究, 2008.15-17.

收入分配论文 第4篇

初次分配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再分配主要由政府开展。此外,慈善事业等也是一种形式的收入分配活动,被称为三次分配。

一、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现状

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地收入法GDP,可以推算出各地加总后的收入法GDP及其分项。

若仅考察2005年以来的数据,可以发现,近几年,劳动者报酬所占比重在上升,企业盈余所占比重在下降,生产税净额所占比重基本稳定。若与消费率在60%左右的90年代相比,当前,我国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偏低,而生产税占比偏高。

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城乡差距是最主要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1998—2003年,农民收入增速远低于城镇居民;2004年后,城乡居民收入增速差距缩小。2009年以来,农民收入增速一直快于城镇居民。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差距在持续扩大。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农民人均纯收入多14833元,差距较2005年和2000年分别增加7595元和10806元。

三、收入分配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

总体上,我国收入分配领域的突出问题有三个。一是财政收入占比偏高。1996年以來,我国财政收入增速一直快于GDP名义增速。二是收入分配秩序混乱。三是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其原因可分三类。第一类是由历史和国情决定并长期存在的原因。比如,自然条件差异、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等。第二类是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客观必然性的原因。比如,经济发展不可能绝对均衡,改革开放必然有先后次序等。第三类是体制和政策失当的原因。比如,始终有强化财政的倾向,始终维护国有企业的强势市场地位,给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赠与税、遗产税等调节个人资产存量的税种尚未开征等。

四、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方案为何难产

“不患寡、而患不均”是中国社会的传统。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今年3月14日,温总理在两会期间曾表示“要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但到目前为止,这个方案还没有出台。

我们认为,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方案难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缺乏统一和正确的思想基础。一直以来,决策层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收入分配政策的指导思想。这个理念本身就不正确。在任何时候,一个社会都必须把公平置于首位。牺牲公平而得到的效率,并不是真正的效率,只是暂时的效率,从长远看可能是负效率。

二是部门利益难以协调。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至少应该包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资委、农业部等,这些部门利益取向各不相同,特别是在压缩税负和打破垄断的问题上,很难取得共识。

三是贪大求全,试图一揽子解决问题。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实需要考虑周全。然而,收入分配问题盘根错节,若想毕其功于一役,就不现实了。要求取得全方位的一致意见,其结果只能是无法形成最终方案。

四是对政府工作缺少实质性的监督。政府工作报告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其实质是全国人民要求国务院予以完成的工作。2010年和2011年,国务院没有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但是国务院没有就此公开解释原因,也没有问责有关部门和官员。

总之,目前,为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有关部门在思想上和策略上似乎并没有完全准备好。有关部门对该方案制定工作也一直讳莫如深,丝毫没有提高政策制定透明度的意思。这样的重要方案,不让公众参与讨论,是极不妥当的。

五、推进收入分配改革有很多抓手

今年,《东方早报》曾就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问题采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高培勇教授。他表示,“收入分配问题迟迟不能解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还没有找到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抓手。”

我认为,之所以找不到抓手,背后原因还是各部门无法取得共识,问题的焦点就是要不要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其实,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抓手是显而易见的,根本不用去找。

(1)“十二五”农民收入倍增。继续加大对农民增收的支持力度,对此,各方面应该没有太多不同意见。至于农民收入倍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由下文予以讨论。

(2)每年减税5000亿元。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表示,要大力推进结构性减税。但是,就上半年情况看,工作进展并不顺利。几千年下来,依旧是春风不度玉门关。去年,中国财政收入已达到10.4万亿元,超收1.4万亿元。如此规模的财政收入,完全可以支持大规模减税。

(3)要求国企多缴利润2000—5000亿元,用于充实社会保险基金,同时下调社会保险费率。2010年和2011年,国有企业利润分别达到1.99万亿元和2.26万亿元。未来数年,完全可以要求国企每年增加上缴2000—5000亿元的利润。相应地,下调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

六、农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2010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在接受《人民日报》海外版采访时表示,“十二五”时期,我国可以借鉴日本60年代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力争使国民收入在五年左右的时间内翻一番。

这个观点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从历史上看,1983—1988年、1992—1997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都实现五年翻番。1978—1983年、1991—1996年,农民人均收入也两次实现五年翻番。目前,中国经济的内外条件在变化,“十二五”时期经济增速可能明显慢于以往。城镇居民收入在“十二五”时期倍增的难度很大。不过,提出“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则完全有必要,也是可行的。

国民收入分配层次初探论文 第5篇

一.剩余价值原理是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

我在网上多次对理性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提出质疑,认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个技术问题,政治经济学应该建立在真实的利润、真实的国民收入基础上。近日,俄罗斯石油大亨、尤科斯石油公司前总裁因采取偷逃税款以追求利润最大化而被判八年监禁,也算是个脚注。那既然你说得这么有道理,有本事你另立假设,看看你的理论的解释力怎么样,拿出来比试比试。其实这用不着我另立假设,早在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就已经给我们提出了一个经济学基本假设,那就是剩余价值原理。我在以往的文章中,也强调过不止一次,今天再明确一下。

假设有一个企业A,它出售产出商品得到的年收入即全年销售收入为W,生产这些商品投入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为Dc,全年投入的劳动者总工资为Dv,则定义企业A的剩余价值M等于销售收入W减去生产资料转移价值Dc再减去劳动者总工资Dv,用公式表示即:M=W-Dc-Dv。剩余价值M再分为企业利润Q和国家税费收入S,于是可以得到下面的关于利润的公式:

Q=M-S=W-Dc-Dv-S ----------------------------------------(1)

即利润Q等于销售收入W减去生产资料转移价值Dc再减去劳动者总工资Dv再减去税收S。定义国民收入R等于劳动者工资Dv加利润Q再加税收S:

R=Dv+Q+S ---------------------------------------------------------(2)

现在我告诉大家,剩余价值公式(1)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换一句过去常讲的、可能现在听起来不太习惯的文学语言,叫做放之四海而皆准。先说对所谓“理性人”,他追求尽可能大的利润,由公式(1)可知,他可以采取增加销售额W、减少生产资料投入Dc、压低工资Dv、避免税费S等等措施。再说对所谓“非理性人”,他不一定非追求最大利润,由公式(1)可知,他可以在不减少生产资料投入Dc的条件下,甚至可以采取增加工资Dv以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从而提高成品率,从而增加产出,以及照章纳税等等措施。这个公式(1)也可以用来解释一些“理性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最后弄巧成拙实际却是亏损的情况。总之,不管是盈利还是亏损,是最大利润还是一般利润,是我国的企业还是外国的企业,“姓社姓资”,垄断还是竞争,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都逃不出这个公式。我举过不少例子说明“理性人”不理性,有本事哪位先生也举个反例子给我看看,什么地方剩余价值理论不对了?

二.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

由公式(1)、(2)可以看出,税费S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已经出现,也就是说,国家参与了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可能有人认为,税费是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付费,每个纳税人都是以自己在第一级分配中获得的收益,来支付政府提供劳务产品的费用的,在每一个生产周期,资本获得利润,土地获得地租,劳动者获得工资的过程中,这个时候政府的收费还没有出现。我先给这些学者扣上一顶帽子,叫做从书本到书本,然后我们看看实际的征税过程吧。

假定企业A要生产一批商品,当然首先要购买原材料等等生产资料,比如企业A是向厂商B购买了0元原材料,厂商B则开出一张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明确:原材料价格等于17094元,税额等于2906元,价税合计20000元。在这个数字例子中,增值税税率e=2906/17094=0.17=17%,这就是目前我国采用的增值税税率。现在假定企业A生产出了商品,得到的销售收入等于30000元,它也要给客户开一张发票,发票上明确:货物价格等于25641元,税额等于4359元。这里的税额4359元在形式上是客户缴的,企业A代收了。这么说企业A收得多(4359元)而缴得少(2906元),起码可以周转周转。不行,税务局采取“先征后退”的规定,即先缴代收的4359元,以后再返还你2906元,国家从企业A实际收到的增值税等于4359-2906=1453(元),相当于增加值10000元(含税)的税额。我国的GDP等于13万亿元,国民收入如果以10万亿元约计,则一年的增值税大约1万4千5百30亿元。

下面我们用一般公式来讨论。对企业A,销售收入为W,则产出商品价格(不含税)等于W/(1+e),应缴税额等于We/(1+e),e为增值税税率;企业A购买的生产资料价格(不含税)等于Dc/(1+e),所付增值税税额等于Dce/(1+e),Dc为价税合计的生产资料转移价格。如此可以得到企业A实际所缴的增值税计算公式:

S=We/(1+e)-Dce/(1+e)=(W-Dc)e/(1-e) ------------------------(3)

所以,只要企业出售商品,开出一张增值税发票,就要向国家缴税,而不管企业实际是赚了还是赔了。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劳动者得到工资,企业得到利润,国家得到增值税。这里还没有考虑企业开张阶段的各种零星收费。

三.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

经过初次分配,国民收入分解为劳动者工资、企业利润和国家增值税:R=Dv+Q+S。先考虑企业利润Q的二次分配。国家对企业利润要征收所得税,设所得税税率为a,则企业所得税等于aQ,企业税后利润等于(1-a)Q。企业税后利润一部分用于发展生产,构成资本积累,余下部分作为股东个人收入,设企业税后利润的.积累率为b,则企业A的积累资金等于(1-a)bQ,这部分资金构成企业自有资本,股东个人收入等于(1-a)(1-b)Q。经济学上讲的“劳动者”、“股东”都是所谓学术概念,现实生活中的某人,可能既是股东,是出资者,又在公司里打工,是劳动者,拿两种性质不同的收入。

再考虑国家税收的二次分配。假定国家的总税收用T表示,T的一部分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俸禄即个人收入,以H表示,余额(T-H)作为公共开支。

我们把劳动者、股东个人、国家公职人员统称为居民,则居民的收入C为:

C=Dv+(1-a)(1-b)Q+H -------------------------------------(4)

居民个人收入要缴个人收入调节税,设调节税税率平均为u,则调节税税额为uC,剩下的构成居民可支配收入(1-u)C。

现在,国家总税收T应该等于增值税加企业所得税加个人收入调节税:

T=S+aQ+u[Dv+(1-a)(1-b)Q+H] --------------------------(5)

四.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

通过二次分配,接下来就是国民收入的三次、四次再分配,如转移支付、援外等等,不再罗嗦了。本文介绍的国民收入分配模型是原理性的,比较简单,初次分配只考虑了增值税,实际上还有许多其他税费没有考虑,如果大小巨细都作考虑,那就不是一篇文章,而是一本书了。

构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论文 第6篇

摘要:的进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巨大的改善。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发展方向下,收入差距在过去20多年中持续扩大,收入的差距明显加大,由此引发的不同社会阶层的矛盾日益加剧,它不仅影响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问题,更涉及到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如何构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解决民生问题,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和难点。

关键词:收入分配;垄断;分配格局

一、现状审视: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弊端凸显

(一)东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差距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步扩大。2000年与1978年相比,东部与中部居民收入绝对差距提高了近18倍,相对差距也提高了3%;而东部与西部居民收入绝对差距提高了近22倍,相对差距拉大了15%。2000年城镇居民收入最高的东部省份是最低的西部省份的2.3倍。198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地区是最低地区的1.77倍,2008年是2.4倍,2009年扩大到3.33倍。2008年前三季度,收入较低的青海省人均工资增长率仅为9.5%,比全国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底8.8%。低收入地区的居民收入难以实现跨越。

(二)城乡间差距城乡间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计划经济期间,居民的收入水平相对均等,但是农民收入偏低,因此城市与农村居民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进入市场经济,城市与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还在继续扩大。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1978年的2.57倍扩大到2009年的3.3倍。

(三)阶层间差距

城市居民阶层间的收入分配存在着巨大差距,例如能源、电信、金融、传媒、烟草、军工等国有垄断企业员工的净收入与普通企业员工的净收入差距惊人。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城市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中,证券业172123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9倍;其他金融业87670元,是全国水平的3.0倍;航空运输业75769元,是全国水平的2.6倍。还有国有企业高管与基层员工的收入悬殊,城市人口平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收入差距较大等等。行业及阶层间过大的收入差距会造成巨大的负面效应,比如过多的人力资源会集中到垄断行业,窒息了经济发展活力。

(四)垄断行业收入和非垄断行业收入差距过大。国际公认行业差距水平在3倍左右,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行业之间收入水平差距是1.8倍。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指出,目前我国行业工资水平差距已经超过4.88倍,已经超出了国际公认水平。据相关部门统计,我国部分垄断行业职工收入比中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超出4倍到10倍,并且有扩大趋势。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不到全国职工总人数的8%,收入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此外,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垄断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的2至3倍,如果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为5至10倍。

二、原因剖析:影响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因素。

(一)城乡“二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城乡收入差距明显。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形成了双重的城乡“二元结构”,即在经济上存在传统农业和现代工业二元结构的同时,也在户籍、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存在着社会体制方面的二元结构。这种“二元结构”,一方面加速了工业化和城市化,另一方面造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明显,导致深层次问题突出。改变“剪刀差”的局面,加强工业反哺农业成为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然选择。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在经济发展初期和经济起飞的过程中,适度的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提高社会积累率和促进生产要素持续地向高效率地区和部门集中。通过牺牲一定的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换取更高的社会整体经济效率,有利于传递收入不平等的政策效应,有利于加速经济起飞过程。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先富带动后富,整个社会走向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在经济发展初期和经济起飞的过程中,适度的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提高社会积累率和促进生产要素持续地向高效率地区和部门集中。通过牺牲一定的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换取更高的社会整体经济效率,有利于传递收入不平等的政策效应,有利于加速经济起飞过程。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先富带动后富,整个社会走向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带来的危害

(一)城乡平均的基尼系数1997年为0.37;2003年为0.44;2010年为0.5。现已属贫富差距悬殊国家,并且差距有逐渐拉大的趋势。如不加以控制,任由贫富差距继续加大,必定会形成就业、养老、医疗等诸多社会问题的产生,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另外,收入的分配情况能够通过抑制或促进消费,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近年来在扩大内需政策的激励下,实体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增长,但是随着贫富差距的增大,必定会削弱相当一部份人群的消费能力,从而阻碍经济发展的脚步。

(二)贫富差距逐渐增大到一定程度时,会使公民因利益格局明显反差而产生被剥夺感和社会不公平感,由此产生的“仇富”现象正严重威胁着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房地产开发商和失地农民之间、工厂老板和农民工之间的紧张关系,常常成为社会冲突的爆发点。不稳定的社会无从谈起和谐发展,这与党中央一再强调的构建和谐社会背道而驰。

四、构建合理收入分配制度的行动方略。

(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中兼顾效率与公平。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垄断,鼓励公平竞争,铲除滋生特许利益集团的土壤,破除收入分配改革的阻力;建立开放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者的公平竞争,建立合理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快推进垄断行业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调控;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加强对垄断行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管理;加强对垄断行业企业工资监管,健全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深化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的制度改革。

(二)逐步破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使中国经济进入新阶段。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农村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强政府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领域的主导作用,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发展的重点放在农村,着力改善农民生活环境、生活条件和生活水平;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加强城乡劳动力市场的流动;完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农村土地征占用制度,保障农民权益,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推进税收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税收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在财政收入方面,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是国际通行的调控公平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税种,通过累进税和法定免税可以发挥对收入的再次分配功能,促进社会公平。此外,为了提高税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功能,地开征遗产税适时和赠与税及统一的物业税,成为我国税收体制改革另一路径选择。

(四)实现受教育机会的公平是缩小居民收入的根本途径。政府要继续大力实施义务教育免费制度,落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措施;深化职业技术人员教育投入、办学和管理体制;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的孩子受教育机会均等;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机会均等。

(五)进一步完善保障体系,解决政府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支出不足的问题。构建包括养老保险体制、失业保险体制和最低生活保障体制的社会保障体系,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重点解决农民工因社会保险所造成的参保率低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刘易斯.二元经济论[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9。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温家宝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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