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合作协议自媒体

2024-08-17

战略合作协议自媒体(精选8篇)

战略合作协议自媒体 第1篇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甲方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及法规,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短视频代运营服务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及服务费用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短视频号代运营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1.甲方委托给乙方的短视频号ID:短视频号昵称:或代注册(代注册填无)。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短视频号代运营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附件1),包括:

(1)短视频短视频运营的基础服务;

(2)短视频短视频类创意制作;

(3)短视频企业号蓝V认证;

(4)短视频运营基本方法。

(5)短视频企业号蓝V功能搭建。

(二)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

1.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向乙方支付_____元人民币作为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的运营服务费用。

2.甲方应按上述条款的规定及时将合同款汇入乙方指定的汇款帐户:

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3.其他费用:

(1)若涉及到第三方相关费用,由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合同,乙方应协助提供优质资源。

(2)本合同服务期限内,如乙方经甲方要求,提供了超出本合同范围内服务的,相关费用支付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条服务期限

本协议服务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内有效。合同到期后,如需续约,甲乙双方可进行协商。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及整体宣传营销构思,并保证所提供材料之真实性、合法性。

2.甲方有权就策略、创意、设计等重大问题提供专业建议和决策。

3.甲方须及时与乙方就传播效果监测进行沟通。

4.在乙方无违约情形等条件下,甲方应按期、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以保证服务工作之顺利进行。

5.审核乙方提供短视频之整合推广等策略、创意、设计以及发布方案,并享有最终决定权。

6.对乙方所提供的代运营服务以及预算进行全面审核,并有最终决定权。

7.甲方拥有所有视频创意设计方案实施的最终签发权。乙方为甲方发布任何的短视频视频内容须经甲方提前确认。

8.甲方有权及时对乙方提交的策划方案、视频创意和其他书面工作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须据此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签字认可方可定稿。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需提前向甲方索要项目相关材料。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规定按时、按量支付服务费用。

3.乙方须安排专人(策划、视频摄制组以及运营等人员),直接与甲方进行业务联系及服务。

4.乙方须按质、按量、按时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工作,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

5.为达到双方有效沟通、提高工作效率,乙方应对甲方负责,乙方需指定专人负责与甲方委托、接洽;

如乙方确因自身工作需要需调整经甲方认可后的专门工作小组成员,需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如甲方不满意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的工作而要求乙方调换的,乙方应积极配合调换。

6.乙方在工作中,对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应积极听取并据此认真修改、调整;

若乙方不能提出更好的方案又拒不执行甲方的建议,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造成工作延误的,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与损失。

7.乙方依据本合同所完成的创意及设计视频原稿,在合约截止前交付甲方存档备案。

8.乙方应信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其提供的服务及服务成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或声誉上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若因乙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使甲方发布的短视频内容引起诉讼和被政府部门审查,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甲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损失赔偿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9.乙方所有策划方案及相关服务成果应以电子版形式向甲方汇报,在提出各种正式建议与意见时,可采用传真、电邮、微信、QQ等在内书面方式,以增进沟通效率,方便未来查证。

10.乙方负责审查短视频企业号短视频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与网站的风格相抵触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甲方进行修改,甲方不予修改的,乙方应拒绝制作、发布。

11.乙方保证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五条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其短视频的内容与形式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肖像权及名誉权等在先权利,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条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双方认可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台风、爆炸、雷电、地震风暴、疫情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罢工等。

第七条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从而了解或接触到的涉及对方的业务、技术、财务及其他方面的未公开的资料和信息(下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

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等保密信息。

如对方提出要求,任何一方均应将载有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对方要求归还对方,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置,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在本合同终止之后,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其他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经乙方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甲方仍未按要求付款,自甲方收到该书面通知后第十六日起计算滞纳金,甲方应按当期未付款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但该项滞纳金以当期未付款的3%为限。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及全额返还甲方已付费用,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违反商业保密条款,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向对方要求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第九条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乙方的工作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所在地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或委托人):

时间:

时间:

战略合作协议自媒体 第2篇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

联系人:

乙方:(网站媒体)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

联系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以下展会达成如下协议。

展会名称时间地点

一、合作内容及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将乙方列为本届展会的“深度合作媒体”,在展会官网深度媒体合作处为乙方提供LOGO链接。甲方在展会活动背景板上为乙方提供一个LOGO展示。

2)甲方在本届展会的会刊中为乙方各提供1P彩色广告,广告图片由乙方提供。

3)甲方为乙方提供___展会门票50张,___展会门票100张,供乙方组织车友活动使用。

4)甲方指派专人代表甲方全权负责此项宣传发布工作;并负责向乙方提供链接及发布需要的图文信息文件。

5)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链接图文信息文件符合我国广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且该文件本身并无瑕疵。

6)在确定发布网络广告工作前,甲方必须将所需资料交给乙方,如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全或不及时,造成工作延误,乙方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责任:

1)乙方在其网站的首页为甲方展会提供广告支持,链接到展会官网。

2)乙方为“____展览会”和“____展览会”根据甲方已完成的完整内容专题的链接为甲方提供在____网专题页面进行展示,同时在首页进行专题推荐。

3)合作期间,乙方为甲方在其网站实时发布展会资讯,新闻稿由甲方提供。

4)开展期间,乙方在其网站首页对甲方展会进行重点报道(如焦点图或文字链体现)

5)乙方不能随意更改甲方广告内容,要更改需征求甲方意见方可变更。

6)乙方保证将甲方提供的图文信息文件置于指定网页的指定位置;

7)乙方保证乙方是本网站的`合法所有者和经营者并保证本网站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能够正常运行

二、费用结算:

本协议为双方互换宣传推广合作协议,双方同意在协议执行的情况下,互不收取对方费用。

三、保密协议:

1、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数据和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漏、给予或转让。

2、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需要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数据。

四、责任免除: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因政府行政行为导致乙方不能开放服务器;

2、因互联网灾难,中国、美国等互联网互联互通原因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联通;

3、因乙方操作平台及应用软件原因导致乙方服务器临时性不能正常运行;

4、因乙方网站遭遇不法攻击导致服务器临时性不能正常运行。

基于以上原因,导致乙方网站不能正常运行,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上和其它方式的责任。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

2、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权项,应当赔偿另一方在遵守协议中产生的制作及资源占用费的全部费用。

六、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年___月___日为止,协议双方对协议的变更和终止,应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终止本协议,否则构成违约。

2、任何一方在发生违约行为并收到守约方书面通知时,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违约行为进行更正,如限期未能更正,守约方可以以书面通知形式终止协议。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或者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待条件恢复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变更内容。

七、争议解决: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它条款: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传真件有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本协议的订立、执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国法律。

合同签署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战略合作协议自媒体 第3篇

一、自媒体使用者著作权与“协议”条款的关系

随着当下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 一种新兴的“自媒体”被人们所追捧。“自媒体”是指“一个普通市民或机构组织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 可以随时随地访问网络, 通过现代数字科技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 提供并分享他们真实看法、自身新闻的一种途径和即时传播方式。”其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微博、个人日志、个人主页等, 国内的Qzone、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人人网、微信公众平台、陌陌、易信等都属其中。

自媒体拥有几种鲜明的特性:一是高效性, 现场发布, 速度快、范围广、数量大。二是对称性, 既是信息发布者, 又是信息接收者。三是人际性, 传播主要依靠各个小团体、小组织、小圈层, 在社会网络中传播。四是大众性, 由各个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小团体放射至无边界的传播区域。不难看出, 无论是微博上无名博主的摄影作品, 还是微信公共平台上关注众多的名家长文, 只要通过一定的方式, 其所创造的“真实看法”、“自身新闻”等信息内容依靠自媒体的特性, 都有可能产生极大的影响。根据“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定义, 这些信息内容属于作品, 因而使用者自动对这些信息内容拥有了著作权。[1]

但是, 虽然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使用者本身, 但由于自媒体“协议”中关于著作权条款的存在, 对著作权的所属就不再那么清晰明确了。自媒体运营商在向使用者提供服务之前, 都会让使用者在注册自媒体前点选遵守一份“协议”。笔者通过对国内十几家自媒体运营商所提供的“协议”入手, 发现之中绝大部分都对使用者相关创作内容的权利都进行了详细说明, 而作为使用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借此“形式”就确定了下来。

其实自媒体“协议”是采取了一种“点击合同”的形式。所谓点击合同是指在电子商务中由网络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发出要约, 用户以其点击的行为表示承诺从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 是一种完全电子化的订约形式并通过网络完成交易的新的合同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自媒体“协议”在内容上、形式上和使用方式上都具备合同的特征。其次, 网络服务使用协议在表现形式上也具备合同的特征。网络服务使用协议通常以电子文本的方式表现出来,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网络服务使用协议是一种电子文本的表现方式, 是有形的, 符合“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是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书面形式中的一种。因此, 自媒体“协议”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表现形式上都完全符合合同的法律特征, 足以成为确定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2]正由于自媒体使用者作品所在特殊的存在空间, 使得“著作权”与“协议”两者间是密不可分的, 前者依靠后者, 后者彰显前者。

二、国内自媒体使用协议中涉及著作权条款的表述方式

(一) 以“许可使用授权”为条款表述方式

通过对当前众多国内自媒体”协议”中涉及著作权条款的摘录与分析,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 以“新浪微博”、“网易微博”、“豆瓣网”、“大众点评网”、“开心网”、“米聊”、“YY语言”、“连我”自媒体为代表, 其大部分协议条款中涉及著作权的内容都是以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授权方式, 将使用者创造并上传内容的相关权利进行了转授。自媒体运营商通过其对使用者创造并上传信息内容的使用方式、时间和地域范围等方面的特定限制, 得以让自媒体使用者将其著作权中的相关权利授予自媒体运营商。这些相关权利, 不仅包含了诸如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 更有发表权、修改权的人身权, 部分自媒体协议甚至包含以上权利的可再许可权与转让权。相比之下, 协议中以“转让”为授权方式的条款, 则很少出现。

(二) 以“使用者保证上传内容著作权所属”为条款表述方式

以“百度空间”、“人人网”、“QQ空间”自媒体为代表, 其自媒体运营商在相关“协议”中, 对于涉及使用者上传内容著作权的相关条款, 并未直接说明相关著作权所属, 而是通过使用者“自我保证”的方式, 确定其拥有其所上传信息内容的合法权利或已经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并特别指出若使用者所提供作品因形式、内容及授权的不完善、不合法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责任, 都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三) 以“默认自媒体使用者上传内容著作权归其所属”为条款表述方式

以“微信”以及其附属的“微信公众平台”的自媒体为代表, 其在对于使用者上传内容著作权所属问题时, 默认使用者上传内容著作权是归使用者所属。例如, “微信”在协议中的“本软件的一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 以及与本软件相关的所有信息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界面设计、版面框架、有关数据或电子文档等) 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国际条约保护, 腾讯享有上述知识产权, 但相关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应享有的权利除外”。其最后便间接指出使用者对其创造并上传的信息内容拥有著作权。而“微信公众平台”条款更清楚的列出“用户在使用本服务中所产生的内容的知识产权归用户或相关权利人所有”, 明确说明使用著作权的所属问题。

三、国内自媒体“协议”中涉及著作权条款的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内自媒体“协议”中有关于使用者著作权著的相关条款, 但仍需指出的是, 由于国内自媒体“协议”并无统一标准, 因而在这些条款的表述方式、表现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一) 对使用者著作权界定的相关条款表意不清

在自媒体“协议”条款表述中, 对于使用者上传信息内容著作权归属或授权种类相关条款编纂者应明确给予认定, 从而才能有效保障使用者的正当权利。但是一些自媒体协议中, 对于该部分的“表述”则并不太尽人意。一方面, 以自媒体“易信”、“腾讯微博”为代表, “协议”中缺失对于使用者作品著作权所属的条款;另一方面, 便是使用者作品著作权条款表述不清。《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曾被广泛质疑。这是因为在知识产权部分, 有这样的论述“腾讯在本服务中提供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等) 的知识产权均归腾讯所有, 但腾讯用户在使用本服务前对自己发布的内容已合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除外。”该条款后半句显然针对的对象是微信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知识产权归属。在逻辑结构上, 该条规定用的是排除法, 含义为用户如果对发布的信息取得知识产权的, 该信息的知识产权即归用户所有, 如果用户没有取得知识产权的, 则归腾讯公司所有。对于不清楚“如何取得著作权”的大众使用者来说, 该条款极具“迷惑性”。自己的作品自己是否取得了知识产权, 使用者是不清楚的, 也就因此被使用者认定该为所谓的“霸王条款”。另外, 该规定的表述还是有缺陷:如果用户未经许可把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发布到微信上, 那么就落入了腾讯规定的例外情况, 则其著作权应当归腾讯公司所有。但这显然与《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是相悖的, 他人享有合法著作权的内容不会因为微信的用户协议这么写就改变归属情况, 这种例外情况的缺陷也会是毫无法律依据的。无论此条款对大众使用者的“迷惑性”, 还是该条款无法律依据的致命缺陷, 都是著作权条款表意不清的一种体现。这不仅影响了使用者对自媒体信赖感, 更会对自媒体运营商业务发展埋下隐患。可喜的是, 数月以后, 《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中相关表述已被修改为更易懂、更准确的“用户在使用本服务中所产生的内容的知识产权归用户或相关权利人所有”。但同属国内自媒体的“陌陌”, 在“协议”中对使用者作品著作权的表述仍为“……用户在使用本服务前对自己发布的内容已合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除外”。因此“协议”中使用者作品著作权条款表意不清的现象仍有存在。

(二) 易被自媒体使用者忽略的“专有性授权”方式

在自媒体“协议”条款中对于使用者创造上传内容著作权的“一众授权”中, 对于著作权“是否专有性”这个问题, 自媒体“协议”中也有所涉及。相对于互联网上内容信息具有极易分享的特点, 国内中自媒体“协议”中普遍提出的都是“非独家授权”, 但也有例外。豆瓣的用户协议第10条第2项:“用户在豆瓣上传或发布的内容, 用户应保证其为著作权人或已取得合法授权, 并且该内容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用户同意授予豆瓣所有上述内容在全球范围内的免费、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可再许可或转让的独家使用权许可, 据该许可豆瓣将有权以展示、推广及其他不为我法律所禁止的方式使用前述内容”。这种“独家”的专有许可方式其实是很容易引起争议的。因为使用者创造并上传的内容信息的独家使用权给了豆瓣, 不但其他人不得转帖豆瓣上的内容, 连发布信息的使用者本人也不能再使用了。在此情况之下, 如果用户把自己在豆瓣上发布的内容转载到其他自媒体平台上, 也是违反协议的行为。不能忽视, 这种转载内容的现象是不鲜见的, “协议”中相关条款的存在不得不说一定程度上会对豆瓣的使用者权益产生一定潜在性的威胁。如果使用者轻视忽略条款内容, 行为稍有不当, 豆瓣又进行追究, 后果相对来说是严重的。

(三) 特殊表现形式间接导致自媒体使用者“放弃”作品著作财产权

在国内众多自媒体“协议”的许可权利款项中, 出现最多的便是“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等明显偏袒于自媒体运营商一方利益的限制词语, 很明显其是自媒体运营商对使用者著作权尤其是财产权在未经特殊协商提醒下的大面积占有, 并且没有涉及任何财产利益的分享。[3]这种现象无论是“新浪微博”、“搜狐微博”与“网易微博”的信息分享传播平台, 还是“豆瓣”与“开心网”的社区类网站, 甚至是“米聊”与“连我”的自媒体通讯软件, 无一不是如此。相比这种情况, 大众点评网的在其“使用协议”中的表述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大众点评网中对于使用者上传内容的著作权是如此描述的“任何用户接受本协议, 即表明该用户主动将其在任何时间段在本站发表的任何形式的信息的著作财产权, 包括并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无偿独家转让给大众点评网运营商所有……”这也就意味着自媒体使用者上传内容的著作财产权无偿永久的“转让”给了大众点评网, 使得著作财产权主体彻底与自媒体使用者相分离, 大众点评网成了相关内容的“新著作权人”。在当今自媒体“协议”被使用者普遍忽略的情况下, 协议条款中以其带有明显偏袒性的限定词语便将自媒体使用者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进行了非平等的再分配。但为什么如此明显的非平等条款会被人们所忽略呢?究其原因, 笔者认为是由于自媒体“协议”的特殊表现形式。由于自媒体运营商将注册前务必知晓的“协议”设定为“默认非展开”的表现形式, 轻易地勾选便可以表示自媒体使用者在注册前已经“知晓”了相关条款, 而并非是“默认展开”非可跳过的协议表现形式。这既是受自媒体“协议”条款的特殊表述方式所影响, 也离不开“协议”的特殊表现形式。可以说使用者在无意识的状态下“放弃”了自己作品著作财产权。

四、应对举措

针对当前国内自媒体“协议”中涉及著作权条款的众多不完善之处, 我们并不能期望于几条简单的措施就能使得相应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自媒体在当今数字技术高速发展的环境下, 始终处于变革发展之中。在这种实时发展变革中, 要想解决问题, 就必须从三个基础层面做起, 循序渐进, 既要完善我国针对自媒体著作权的法律法规, 又要促使自媒体运营商对相关涉及著作权的协议进行必要规范, 更要提高自媒体使用者必要的著作权意识, 以此治标进而治本。

首先, 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内容, 加强对自媒体使用者版权的针对性。目前, 我国对数字出版进行规范的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但不得不承认, 法律的制定总是滞后于技术的发展。当今信息内容载体已不再是局限于传统介质, 自媒体所具有的高效性、大众性等特性都为著作权认定与归属给予了新的挑战。虽然国务院发布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行政法规, 国家版权局与国信息产业部也颁布过《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部门规章, 但其都没有对自媒体使用者著作权的界定与授权方式进行明确的认定, 这也就直接导致了自媒体“协议”中涉及使用者著作权条款表述方式的“含混不清”, 甚至是运营商对自媒体使用者著作权利的“强取豪夺”。因此, 政府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明确有关自媒体使用者著作权的界定与授权方式, 进而具有针对性地对自媒体“协议”中涉及使用者著作权的表述方式进行必要的规范与监督。

其次, 推动自媒体运营商对涉及著作权的“协议”条款与“协议”表现形式进行自我规范。当今自媒体种类可谓层出不穷, 想要对自媒体“协议”中涉及著作权条款的问题进行改变, 只是一味依靠相关部门统一监管是极其困难的。因此, 作为主体的自媒体运营商应实时对“协议”的著作权相关条款进行规范与更正。无论是尚未投入市场的新式自媒体, 还是已然在市场上的热门自媒体, 对于“协议”相关条款的编纂都应保持谨慎态度, 根据现有著作权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表述, 对特殊的授权方式或涉及使用者著作财产权的条款应给予鲜明的标注。同时, 自媒体运营商们应对“协议”的表现形式进行必要的改变, 转变以往自媒体使用注册时对使用协议或服务协议“默认非展开”的表现形式, 变为“默认展开”表现形式, 甚至是增加“阅读协议全文后方可进入注册页面”的不可跳过的注册步骤。这虽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自媒体注册时便捷性, 但在当今自媒体使用者著作权所属尚未明文规定前, 这一步是有其存在必要性的。

最后, 提高自媒体使用者的著作权意识。由于随着数字技术发展自媒体便捷性的日益提高, 自媒体的普及率持续走高。然而正是由于自媒体广泛进入到人们生活的原因, 使用者在享受自媒体所带来极佳体验感的同时, 也加深了使用者与自身著作权两者间的紧密联系。由于自媒体其自身的高效性、人际性、对称性等特点, 自媒体使用者所创造的信息内容更易更方便地进行网络传播, 也相应会引发一系关著作权的相关事宜。因此, 在当今国内有关部门尚未对自媒体著作权与相关协议条款进行明文规定之前, 自媒体使用者就必须对自身著作权事宜有所关心有所意识。而自媒体使用过程中, 这一步就需要落实到自媒体使用者对于自媒体“协议”的重视行为上来。自媒体使用者的忽略行为, 便意味着其将承受着著作权可能被“非自愿”大面积占有的威胁。应对这种威胁, 最为直接也最为有效的莫过于提高自媒体使用者的著作权意识, 从而可以得以从使用者主观上避免因自媒体“协议”条款的存在而使得自媒体使用者的著作权受到的潜在威胁。

摘要:随着我国自媒体使用的普及, 自媒体“使用协议”中对著作权进行表述的相关条款成为了使用者著作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当今这些特定条款的表述方式与表现形式因不同的运营商而表现各异, 从而导致了协议中产生了一系列关于著作权条款的缺陷, 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了使用者的正当著作权。想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我们从政府、运营商、使用者三个基础层面出发, 围绕涉及著作权协议条款进行必要的改变。

关键词:自媒体,协议,著作权

参考文献

[1]黄平, 崔健.对自媒体规范与引导的思考[J].新闻研究导刊, 2012 (06) :3-6.

[2]饶婷.网络服务使用协议法律效力分析[D].复旦大学, 2010.

[3]方浩长, 吴家栋.浅析微博服务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以新浪微博为例[J].知识经济, 2012 (16) :38-39.

阿里与云南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第4篇

“互联网+”理念自今年“两会”提出之后,日益成为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作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云南省,也加快了发展信息经济的步伐,这一次云南省选择了阿里巴巴集团。在云南省人民政府与阿里巴巴集团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际,双方共同主办了这次“互联网+”云南论坛,希望藉此为西部经济腾飞插上新的翅膀。

共同力推“智慧云南”

在论坛举办前夕,云南省人民政府与阿里巴巴集团正式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共同推动“互联网+”战略在云南的落地,在云计算和大数据、互联网旅游、城市服务、电子商务、智能物流等多个领域开展深入合作,促进云南的“智慧旅游”发展,提升城市服务水平,开创“互联网+云南”的新局面。云南省委副书记、省长陈豪,阿里巴巴集团总裁金建杭出席签约仪式。云南省副省长刘慧晏与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胡晓明分别代表双方签约。

金建杭表示,阿里巴巴与云南的合作,恰逢其时,互联网已经从IT(信息科技)时代发展到DT(数据科技)时代,阿里巴巴愿意用自己的技术、平台和各类应用场景帮助云南更快实现“智慧云南”。

云南是中国西部的重要战略省份,也是互联网经济的新兴蓝海。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底,云南省网民规模达1643万人,网民普及率35.1%,相比全国平均水平的47.9%,云南省的互联网应用水平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农业和旅游成最大亮点

云南地大物博,具有非常丰富的农业资源和旅游资源,在本次论坛上,农业和旅游也成为云南电子商务经济最大的亮点。

据阿里旅行总经理李少华介绍,云南旅游在阿里旅行平台上优势十分明显,从目的地旅游商品销售额来看,云南在国内度假目的地中排名第一,份额达20%,在所有目的地中排名第三,仅次于马尔代夫和泰国。目前,阿里旅行平台已经汇集了近2000家云南旅游商家,在线商品数近8万,可售卖酒店数量超过1万家。2014年,超过220万名消费者通过阿里旅行平台来到云南旅游,其中80后占比54%,90后占比20%。据悉,4月28日,阿里旅行将与当地旅行社合作,首推“去啊专线”云南团,以推动云南旅游O2O化,提升云南旅游品质和溢价能力。

在“互联网+农业”领域,云南也毫不逊色,据阿里研究院统计,2014年云南省农产品卖家总数近2万家,在全国排名第10位,普洱、三七、鲜花等产品在全国排名都比较靠前,其中普洱一年销售额达10亿元。目前,淘宝特色中国已经在云南开通了云南馆、香格里拉馆、丽江馆等地方馆,成为地方农产品原产地直销的重要平台。云南省政府和阿里巴巴集团代表均表示,要携手努力,让云南成为全国人民的“菜篮子、果篮子”。

2014阿里农产品白皮书发布,无线化和O2O成未来趋势

本次论坛上,阿里研究院正式发布了《2014年度阿里农产品电子商务研究报告》。阿里农产品电子商务研究报告自两年前首次发布以来,已经成为国内农产品电子商务领域的风向标。

报告显示,2014年农产品网商群体迅速扩大。截止到2014年年底,阿里零售平台上经营农产品的卖家数量为75万个,相较2013年增长61%。同时,阿里零售平台上注册地址在乡镇的农村卖家达66万个。

与此对应,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也再创新高。2014年,阿里平台上完成农产品销售483亿元(有效GMV),同口径相比,较2013年增长70%。

从具体类目来看,阿里零售平台上,零食/坚果/特产为最大农产品类目,占比32.21%,但占比有所下降。从增长趋势来看,鲜花绿植类目增速最高,达到165%。从单品来看,阿里零售平台上枣类为销量最大单品,销售额超过18亿元,乌龙茶、普洱等也排名前列。增幅最快的单品为牛油果,增幅达到676%,紧随其后的是桑葚、鱿鱼、柠檬、榴莲等。

无线化和O2O正在成为农产品电子商务的重要发展趋势。2014年,在阿里零售平台上,农产品在无线渠道的交易占比从2013年的14.23%提升到38.60%。2014年,随着O2O生活服务的崛起,相关农产品O2O交易迅速飙升,较2013年增幅达到1548.32%。

世界时尚小姐媒体战略合作协议书 第5篇

甲方:江西正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长征大道2号天际华庭15栋写字楼703A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就2014世界时尚小姐大赛赣州赛区选拔活动(以下简称“活动”)达成如下协议:

1.合作原则

1.1 甲乙双方就“2014世界时尚小姐大赛赣州赛区选拔

活动”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1.2 除本协议中另有明确规定者外,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双方互相不得使用对方名义、品牌、知识产权进行任何活动,包括任何可能对对方及其品牌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

2.合作内容

2.1 乙方承诺在其运营的包括电视、广播、户外广告牌、展

架、LED屏等媒体就甲方活动进行全景报道,报道内容包括赛事宣传片、赛事微电影、赛事新闻跟踪报道等,宣传角度和具体细节可经甲乙双方协商并最终经甲方认可。

2.2 乙方承诺对活动进行全程跟踪宣传,如有调整,须经双

方友好协商。

2.3 甲方在活动现场制作物(活动展板、签到板等须体现乙

方为本次活动的战略合作媒体,体现乙方品牌或LOGO。

2.4 甲方活动现场为乙方提供易拉宝及乙方宣传资料及刊物的摆放位。

2.5 甲方活动现场如发布会、海选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现场

主持人需口播乙方品牌5次,口播环节在电视节目中播出。

2.6 电视转播节目片头片尾体现乙方作为本次活动的战略合作媒体,并出现乙方LOGO。

2.7 甲方承诺为本次活动制作的商业广告上体现乙方为本次

活动的战略平面合作媒体。

2.8 甲方为乙方提供活动的一定数量的嘉宾入场券,乙方法

人代表可作为赛事选拔活动的评委或者颁奖嘉宾,具体细节由双方协商。

2.9 关于其他未约定合作内容的增加,需由双方以书面补充

协议确定。

3.商业秘密

3.1 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

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视频等)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保密信息。

3.2 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4.声明及保证

4.1 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4.1.1 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

4.1.2 其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

经营范围之规定;

4.1.3 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4.1.4 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

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4.2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使用甲方所允许乙方使

用的信息内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或授权乙方下属媒体、网站之外的第三方使用该等信息内容。

4.3 甲方保证:(a)对其提供给乙方的全部信息拥有版权或其

他合法权利,可以授权乙方使用该等信息;(b)对其提供给乙方方的全部信息真实、准确、合法,并且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因甲方违反上述保证而引起任何争议,甲方应负责解决;如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甲方应负责全额赔偿。

4.4 乙方保证:(a)对其提供给甲方的全部信息拥有版权或其

他合法权利,可以授权甲方使用该等信息;(b)对其提供给甲方的全部信息真实、准确、合法,并且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因乙方违反上述保证而引起任何争议,乙方应负责解决;如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

4.5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发生的费

用。

5.利益冲突

5.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任何一方或一方关联企业在职

员工成为另一方的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另一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对方法律部门。

5.2 一方不得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对任何对方或对方关联企

业在职员工有任何贿赂行为,否则该对方有权随时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6.违约责任

6.1 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

利履行。

6.2 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纠正其违约

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他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在其运营的媒体上发布活动宣传信息,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3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次世界时尚

小姐选拔活动结束,甲乙双方各自完成本协议项下义务后自行终止。

6.4 任何一方可在另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该违约方收到守

约方关于违约行为已发生并存在通知的七天之内仍未能对违约行为做出更正之时,守约方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一份通知的方式立即终止本协议。

6.5 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

前根据本协议已在实际履行中的权利和义务约定。

7.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7.1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

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

法律。

8.其他条款

8.1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

效,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8.2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

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8.3 如协议中任何条款由于不可抗力无法执行,双方协商解

决。

8.4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8.5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对本协议的任何

条款的增加或删减、修改,由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为准。

甲方(盖章):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签署日期:年月日

战略合作协议自媒体 第6篇

媒体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ZZZ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乙方:XX 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甲乙双方以后共同的发展中,共同利用双方资源,互相支持,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共同目标。由双方共同意愿,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共同遵守以下各项条款:

一、合作期限

经双方协商,合作期为 1 年,即自2018 年 6 月 27 日至2019 年 6 月27日。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在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向对方提出续约通知,否则协议到期后将自行终止。

二、合作目标

通过甲、乙双方优质的信息内容、强大的影响力及良好的活动和资源平台的相互借助,达到以下目标:

(1)展示甲、乙双方良好的公众形象,推动双方品牌价值的同步提升。(2)形成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内容、活动、资源、新媒体等多种形式的资源互换,优化宣传模式,扩充宣传渠道,提升社会认知度。(3)通过多种落地活动形式,开拓更多元化、多形式的媒体合作。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成为乙方的战略合作企业;(2)甲方不定期为乙方提供同等价格的服务、产品、广宣、及大型活动支持,用于乙方自身品牌宣传及形象展示,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3)甲方具有刊登经乙方授权的部分文字、新闻通稿、照片、图片、影音等相关资料的资格,同时甲方的新闻通稿、照片、图片、影音等相关活动资料提供给乙方,乙方需优先考虑刊登及发表;

(4)甲方为乙方的活动提供媒体宣传及新闻发布的窗口;(5)甲方和乙方在新媒体平台上进行相互宣传和推广;

(6)甲方为乙方提供资源置换项,具体置换范围及内容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成为甲方的战略合作媒体;(2)乙方授权甲方为“媒体支持单位”;

(3)乙方不定期为甲方优先发表经甲方授权的文字、新闻通稿、照片、图片、影音等相关资料,用于甲方品牌宣传,并以优先冠名方式提供给甲方公司;(4)乙方不定期为甲方提供经乙方授权的文字、新闻通稿、照片、图片、影音等相关资料,用于甲方自身品牌宣传及形象展示,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及用于违法活动;

(5)甲方和乙方在新媒体平台上进行相互宣传和推广;

(6)乙方为甲方提供资源置换项,具体置换范围及内容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四、协议变更

本协议包含协议双方所有意向,并取代双方在此之前所达成的一切书面或口头协议;任何对本协议内容的修改或变更均须双方共同书面认可;由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未经另一方书面许可不得转让。

五、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应积极互相配合工作,以避免对双方的正常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如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应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如果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

3、本协议的订立、执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双方应对自己所提供的信息、数据的版权负责,因版权问题发生的法律纠纷由提供方承担。

5、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责任,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六、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均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且超出一方合理控制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力、自然灾害、劳工纠纷、战争或类似战争状态、**、阴谋破坏、火灾及政府行为。

七、保密条款

双方应保守协议条款的秘密。一旦泄露,责任由当事方负责。

八、其它

1、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二份,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同等有效。

3、本合同的注解、附件、补充合同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均按本合同的联系方式进行,如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 ZZZ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乙方:XX 科技有限公司(公章)

(公章)

日期:2018 年 6 月27日

日期: 年月

战略合作协议自媒体 第7篇

略合作协议书录音课程版)

校战

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基于良好的信任,处于双方长远发展战略上的考虑,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决定强强联合,共同携手,就 有限公司旗下maga音乐工作室的录音教学课程合作关系达成共识。双方均以优秀的企业理念与专业性,本着“互惠、互利、稳定、恒久、高效、优质”的合作精神,结成深度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1、合作纲领

1.1合作宗旨

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宗旨是通过双方的紧密合作,打造双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1.2合作目标

双方相信,通过本次战略合作,能够帮助双方进一步提升整体运营效率、降低彼此运营成本,实现双方未来的市场扩张策略并获得市场份额,并且为双方合作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

2、合作内容

甲方将旗下maga音乐工作室至乙方所属的艺知培训学校,其开展的录音教学课程项目,将于 年5月份开展。具体为:

2.1 甲方负责提供场地、技术员以满足录音教学课程的顺利进行。

2.1.1课程以一人4课时为一个工作期,一个工作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内。一课时为300圆/60分钟。

第 1 页 共 4 页 2.1.2一个工作期完成后,甲方负责把内容(一首歌或者一首乐曲)后期制作出来并收集学员照片资料设计制作cd以及封套一共10张。如要增加算成本20圆一张。

2.1.3甲方配合乙方把工作期完成内容放相应平台,以宣传用。

2.2 乙方负责输送学员,由老师带学员来到甲方场地进行教学。

2.2.1乙方须提前与甲方安排好课程时间,课程表,以免撞期。安排好课程不得随便调课(旷课)

2.3在乙方有需求的情况下,甲方可拟视频方面制作协议以及收费标准。

3、其余合作内容

除上述录音教学课程项目战略合作外,甲方在原创音乐、造星计划、开发平台、推荐选秀、电台电视通告、线上线下宣传、电视剧电影选角、各大官方音乐类比赛等项目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以上单项项目的合作优先权。

4、协议附件

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业务以及相关的商业条款如有不完善的部分,双方将协商另立书面说明,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本协议各项条款同样适用于协议附件。如果附件中的条款与本协议相抵触,以附件中的说明为准。

双方针对某一具体合作内容的具体事宜,包括项目组织架构、工作流程、服务范围、收费模式及其他需要共同商讨之议题等双方一致关心的问题,将经由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在附件中签署。

5、不可抗力

第 2 页 共 4 页 如果出现严重阻挠任何一方履行协议义务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此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该方应当无任何迟延地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受影响的程度,并出具有权机关的证明。受到影响的义务履行部分应当推迟到不可抗力事件程序期间完成。

6、保密条款

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无效。在双方合作终止后两年内,本保密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在任何时候,不论是在本合作意向书有效期还是合作框架协议终止以后,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了解的有关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均应承担保密义务。除非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时间向任何人透漏任何保密信息。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作意向书内容,以任何方式透漏给第三方。

7、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 叁 年,从 2016 年 4 月 19 日到 2019 年 04 月 31 日。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作期限届满时,双方协调沟通一致后续约。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纠纷,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修改、变更或增减,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本协议附件及任何补充文件、修改文件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文件条款有冲突时,以修改后的文件条款有限适用;前后修改文件有冲突时,以后修改的文件优先适用;后订立的协议优先适用。

本协议的附件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之日开始生效,有效期将根据附件中的规定进行计算。

8、争议解决

第 3 页 共 4 页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甲方: 乙方:

公司签章:___________ 公司签章:___________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战略合作协议自媒体 第8篇

省委常委、副省长钟勉,重庆市政协副主席彭永辉出席仪式并致辞。省委农办、省畜牧食品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发行、省信用联社、省社科院以及重庆市国资委等川渝两省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了签字仪式。省畜牧食品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昌明和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代激扬总裁分别在生猪远期交易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上签字,并在研讨会上发表热情洋溢的讲话。

签字仪式后,还举办了生猪远期交易有关规则培训会;召开了组织生猪适度规模养殖户(场)、专业合作社、屠宰加工企业参与生猪远期交易和交易保证金信贷担保等问题的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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