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2024-05-23

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精选6篇)

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第1篇

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试行)

1.0目的为使公司公文处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2.0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公文处理工作。公司公文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及各项公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依法开展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3.0公文分类

3.1公司处理公文一般都属通用公文。主要用来颁布制度、传达命令、指挥工作、请示问题、报告情况、联系事宜、记载活动等。

3.2公司公文种类一般有决议、决定、通报、通知、请示、批复、报告、规定、办法、会议纪要、函等。

3.3公文行文关系共有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

3.3.1上行文是下级向上级单位或部门的发文,体现下级接受上级单位或部门的领导。

3.3.2平行文是指相互平行的单位或部门或不相隶属单位或部门之间的发文,体现单位或部门之间工作上的互相协商的关系。

3.3.3下行文是指上级单位或部门对下级发文,体现上级单位或部门对下级的领导。

4.0具体职责

4.1综合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公司公文的处理工作,包括公文的收发、编号登记、传阅、归档、保管及销毁等工作。

4.2承办部门:其他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通过会议等其他各类途径收到的各类公文,收文者应及时交综合办公室登记处理。

5.0公文处理程序

公文处理程序按照工作步骤,可分为收文处理和发文处理。

5.1收文处理程序包括签收、登记、拟办、传阅(传批)、承办、督查催办等程序,文件包含公文、传真资料等项。

5.1.1收文后将收文日期、发文单位、公文标题等在《收文登记表》(附件1)中逐项登记。

5.1.2收文登记后,由文秘人员填写《文件批示传阅单》(附件2)并黏贴在文件首页上方,送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处,负责人根据文件内容、性质分别提出阅知、阅批(处)等拟办意见,送相关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

5.1.3职能部门接到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意见返回。急件一般应在一个工作日处理完毕,一般公文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应说明原因,并将正在处理的情况先行反馈。

5.1.4职能部门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综合办公室,如需传阅由承办部门及时分送相关部门或个人传阅,传阅后将公文交回,整理登记,归档立卷。

5.2发文处理程序包括拟稿、审核、会签、签发、印制、校对、用印、发送等程序,文件包括公司内部文件和对外业务文件。

5.2.1以公司名义撰写的文件,可由各部门自行拟稿,统一由综合办公室编号、登记签发。

5.2.1.1领导核定后的公文,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编号和主题词,由领导签发后,送印并分发,并在《发文登记表》(附件1)内登记。

5.2.1.2公文签发,由承办部门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发至相关单位或部门,需多部门或多人会签处理的文件应附上《文件批示传阅单》。

5.2.1.3公文办理完毕,综合办公室应及时将公文整理,归档立卷。没有保存价值和未列入归档范围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但必须进行登记。

5.2.2以各部门名义撰写的文件,由各部门自行编号、登记、签发、存档。6.0公文格式

公司公文一般由版头、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部门)、正文、附件、发文部门署名、成文日期、印章等部分组成。

6.1版头分为二种,一种是本公司对外公文,由公司全称套红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另一种是公司内部公文,由标题、密级、编号、拟稿人、收件人、抄送部门等组成。(详见附件3、4、5)

6.2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或部门代号、发文年代和发文顺序组成,外部公文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进行编号,内部公文由各部门自行编号。

6.3标题一般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主题和文种三个要素组成,一律采用二号黑体,6.4正文为公文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采用四号宋体、1.5倍行距。

6.5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的名称和顺序。

6.6对外公文发文单位署名应用全称,位于正文右下方。

6.7成文日期即发文的年、月、日,在发文单位名称下面。

6.8对外公文应盖上发文单位印章,用印页如无正文,应当在页首用圆括号标明“此页无正文”字样。

6.9主题词位于公文末页抄送单位上方,词目之间应有一字间隔。公文主题词一般不超过5个。标引顺序为先标类别词,再标反映公文内容的类属词,最后标反映公文形式的类属词。

6.10抄报(送)单位指其他应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无隶属关系的单位

或部门。标注于主题词下方。

6.11印刷版记包括文件起草人员、打字人员的姓名、印制单位、印发日期及份数。

7.0相关记录

7.1《收发文登记表》

7.2《文件批示传阅单》

7.3《公司对外司字公文摸板》

7.4《公司对外涵字公文模板》

7.5《公司内部公文摸板》

8.0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9.0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起执行。

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第2篇

(2009年9月25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更专业、更精心、更细致”的精细化管理要求,为使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办法》(中国石化„2001‟办字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公司在生产、经营、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实集团公司指示,发布规定、条例,施行管理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臵和商洽工作,反映和报告情况,总结和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司办公室是公司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并分别负责指导机关行政各部门、党委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党委的公文处理工作。各二级单位行政办公室和党委办公室要配备专职人员,机关各部门、党委各部门要指定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 公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行

-1- 文要言之有物、言简意赅,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催办、核稿、印制、用印、清退、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六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第七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根据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常用公文种类主要有11种: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指示

适用于对所属单位布臵工作,阐明工作或活动的指导原则。

(三)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所属单位的公文;印发领导讲话、生产经营计划等文件;发布有关规章、规定;传达要求所属单位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2 - 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平行的和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传达需要知道的事项也可用“通知”。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主要有表扬性通报、批评性通报和情况通报。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3-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件、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文件眉首。一般是指首页横线以上,包括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和签发人等内容。发文机关标识和横线用红色印刷,称文件红头。文件的眉首占首页的三分之一。

(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其中,“绝密”、“机密”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程度。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在首页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五)发文字号。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一般臵于发文机关标识的下面,横线中央上面。公司党委文件字号为“茂名石化党字„200×‟×号”和“茂名石化党办„200×‟×号”;中国石化集团茂-4 - 名石油化工公司(简称茂名石化公司,下同)行政文件字号为“茂名石化„200×‟×号”、“茂名石化办字„200×‟×号”、“茂名石化人字„200×‟×号”和“茂名石化出字„200×‟×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简称茂名分公司,下同)行政文件字号为“石化股份茂名„200×‟×号”、“石化股份茂名办字„200×‟×号”、“石化股份茂名人字„200×‟×号”、“石化股份茂名出字„200×‟×号”、“石化股份茂名财价字„200×‟×号”;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分公司(简称茂名石化分公司,下同)行政文件字号为“石化资产茂名„200×‟×号”、“茂名石化办字„200×‟×号”;茂名石化公司、茂名分公司联合行政文件字号为“茂名石化 石化股份茂名„200×‟×号”、“茂名石化办字„200×‟×号”。

公司党群系统各部门文件字号为“茂名石化×字„200×‟×号”(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除外),茂名石化公司各部门单位文件字号为“茂名石化×字„200×‟×号”,茂名分公司各部门单位文件字号为“石化股份茂名×字„200×‟×号”,茂名石化分公司各部门单位文件字号为“石化资产茂名×字„200×‟×号”,字前“×”号为各部门单位代字。具体如下:

1.党群系统: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为“茂名石化纪发„200×‟×号”,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处)联合发文为“茂名石化纪监„200×‟×号”;公司党委组织部为“组”,党委宣传部为“宣”,工会为“工”,团委为“团”,武装部为“武”,直属

-5- 机关党委为“直属党”。

2.各二级单位:炼油分部为“炼”,化工分部为“化”,动力厂为“动力”,港口分部为“港”,铁运分部为“铁运”。

3.各二级党委文件的代字在各二级单位代字后加“党”字。4.茂名石化公司、茂名分公司机关双跨部门:人事部(处)为“人”,监察部(处)为“监”,企业管理部(处)为“企管”。

5.茂名石化公司机关各部门:综合管理处为“综”,财务处为“财”,保卫处为“保”,离退休人员管理处为“退”,信访办公室(维稳办公室)为“信访”。

6.茂名分公司机关各部门:计划管理部为“计”,财务部为“财”,生产管理部(总调度室)为“生”(“调”),技术质量部为“技”,机动部为“机”,安全环保部为“安”,审计部为“审”。

7.各直属单位(中心):销售中心为“销”,物资供应中心为“供”,信息中心为“信息”,生产设备监测中心为“生监”,职工培训中心为“培”,工程项目经理部为“工程”,清收欠款办公室为“清欠”,消防支队为“消”,机关事务中心为“机关”,社会保险管理处为“社保”,公共关系办公室为“公关”。

公司机关行政各部门、党委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党委按规定的字号发文,如茂名石化公司综合管理处的文件,字号为“茂名石化综字„200×‟×号”,茂名石化分公司港口分部的文件,字号为“石化资产茂名港字„200×‟×号”,茂名分公司-6 - 炼油分部的文件,字号为“石化股份茂名炼字„200×‟×号”。

(六)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当在首页发文字号右侧,横线上面注明签发人姓名。其中,“请示”以及需要各级政府部门解决问题的“函”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和其他上级机关的文件,交分管领导会签后,由公司总经理、分公司代表签发;公司党委上报集团公司党组和其他上级机关的文件,由公司党委书记签发。如需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会签,也要印上会签人。

(七)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红头文件的标题可以省去发文机关名称。

(八)主送单位。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主送单位过多,可概括地写为类称,如“各二级单位、公司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党委、公司党群各部门”等。各二级单位上报公司文件,存续公司下属单位报“茂名石化公司”,上市公司下属单位报“茂名分公司”。

(九)附件。附件指为正文作补充说明或印证参考的材料。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只有一个附件时,不用写顺序号。

(十)印章。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

-7- 文机关应当加盖印章。用印位臵在成文时间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盖印后可不署发文单位名称。

(十一)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下发的公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时间一律用汉字,不用阿拉伯数码。会议通过的文件,应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十二)附注。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附注位于成文时间之后,主题词之前。

(十三)主题词。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主要从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或集团公司印发的公文主题词表中选用。主题词由反映公文主要内容的规范化的词或词组组成,最多不得超过5个,最少不得少于2个。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主题词印在末页下部,抄送栏的上面。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四)抄送机关。对需要了解事件内容的其他单位的领导人,可在主题词的下面,印上抄送单位名称和领导姓名。对上级用抄报,对平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用抄送,对下级用发送。抄送或发送单位较多时,一般按照先外后内的原则排列,公司内部按照“公司党政领导,二级单位、机关部门”的顺序排列。

(十五)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在文件末页倒数第二行,印发日期一般为送印日期。

-8 -(十六)公文要注明主办单位、校对、印数,印在文件末页最后一行。

(十七)公文文字由左至右横写、横排。标题用标准宋体2号字体,主题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用黑体3号字体,公文其余部分文字用仿宋3号字体。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和图表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八)函,眉首占首页的六分之一。函件编号放在横线右下角,标题之上。抄送栏放在函件的末尾。函件不必注明印发单位、主办单位。

(十九)会议纪要,眉首占首页的五分之一,年号和会议顺序号印在横线中央的上面。报送、发送栏设在纪要末页下端,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人用报送,对公司领导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用发送。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臵于纪要末页倒数第二行。主办单位、校对、印数臵于纪要末页最后一行。

第十条 公文各组成部分的其它标识规则,可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标准执行。

第四章 文号的选择和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公文主要有“中共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委员会文件”、“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文件”、-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文件”、“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分公司文件”,有“中共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办公室文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办公室文件”,有“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部门文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部门文件”,以及公司党委各部门文件、公司会议纪要和公司函件等文号,它们的内容各有侧重点,具有不同的使用范围:

(一)“中共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委员会文件”,其文号为“茂名石化党字”。主要用于公司党委的重要工作布臵和重要事项通知;公司党群系统重要人事任免;向上级请示、报告重要工作;批转(复)二级单位党委和党群各部门的重要报告、请示;转达上级机关的重要行文等。由公司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签发。

(二)“中共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其文号为“茂名石化党办字”。主要是根据公司党委领导的授权,传达或代表公司党委发布某些事项,或发布党委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布臵某项党务工作,转发上级文件和领导讲话,批转有关部门通知等。由公司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办领导签发。

(三)“中共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委员会组织部文件”和“中共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委员会宣传部文 - -10件”,其文号分别为“茂名石化组字”和“茂名石化宣字”,主要是分别发布公司党委组织部和宣传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下发专项工作通知、通报和对下级请示事项的批复;印发部门工作要点及工作总结等。分别由公司党委组织部和宣传部领导签发。

(四)“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文件”,其文号分别为“茂名石化”、“茂名石化人字”、“茂名石化出字”。“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文件”,其文号分别为“石化股份茂名”、“石化股份茂名人字”。“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分公司文件”,其文号为“石化资产茂名”。

“茂名石化”、“石化股份茂名”和“石化资产茂名”文,主要用于茂名石化公司、茂名分公司的重要工作布臵,重大决策和重要决定;下达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印发企业发展规划;明确机构设臵及重要人事任免;向上级请示、报告重要工作;公司行政、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对外联系及其它重要事项的通知;制定企业内部劳动、用工、人事、分配和奖惩制度;批转(复)各部门的重要报告、请示;转达上级机关重要行文等。由公司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签发。

“茂名石化人字”、“石化股份茂名人字”文,主要用于茂名石化公司、茂名分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基层领导干部人事任免,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理。由公司总经理、分公司代表签发。

“茂名石化出字”、“石化股份茂名出字”文,主要用于申

-11- 请办理出国手续。由公司总经理、分公司代表签发。

(五)“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办公室文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办公室文件”文号分别为“茂名石化办字”、“石化股份茂名办字”,主要用于根据公司领导的授权或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传达或代表公司发布某些事项。如成立或调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布臵某项行政工作;转发上级文件和领导讲话,批转有关部门的通知;公布领导同志分工;发布办公室职权范围内事项等。分别由茂名石化公司、茂名分公司领导或办公室领导签发。

(六)“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联合文件”,其文号为“茂名石化 石化股份茂名„200×‟×号”。“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办公室联合文件”,其文号为“茂名石化办字„200×‟×号”。联合文由茂名石化公司、茂名分公司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签发。联合办字文由茂名石化公司、茂名分公司领导或办公室领导签发。

(七)“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部门文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部门文件”主要用于发布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下发专项工作通知、通报和对下级请示事项的批复;印发专项计划、工作要点及工作总结等。

(八)“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联合会议纪要”、“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 - -12油化工公司会议纪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会议纪要”主要是根据会议纪录、会议文件和会议有关活动,用于记载和传达有关会议情况及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由主持会议的公司领导签发。

(九)公司“函”分3种,包括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函、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函、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分公司函。主要是公司与对外平行单位或不相隶属单位商洽工作、询问答复问题使用的一种公务信件。由公司总经理、分公司代表签发。

公司党政各单位、各部门要划清上述文号的行文范围,准确选用文号;要克服不管大小事情都使用公司文号和公司党委文号的不正确做法,搞好文号分流;要重视发挥党办字文号、办字文号和处(部)室文号的作用,形成权威性,机关部门专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使用处(部)室文号。文号的选用,由公司办公室文秘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并主动与有关领导和部门磋商,最后由公司办公室确定。

第五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三条 公司机关行政各部门、党委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党委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13- 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机关行政各部门、党委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党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必要时可以向省市地方有关业务部门行文,但不得直接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行文,其下属处(科)室不得越级向公司或公司机关各部门行文。公司机关各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及其下属处(科)室一般不得对外行文和越级向上或向下行文。各部门之间可以通过电话、面谈解决问题的,尽量不要行文。

第十五条 公司机关行政各部门、党委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党委送公司和党委的请示、报告、情况反映、汇报材料等,均应由本部门和二级单位(党委)领导签字后,交公司办公室机要室登记转送。各二级单位送公司机关行政各部门的公文,可直送各部门登记分办。二级党委送公司党委有关部门的公文,可直送有关部门登记分办。属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公司审批的事项,经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公司领导同意。

第十七条 向上级的请示,不要同时抄送下级单位;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抄报直接上级单位。

第十八条 机关行政各部门之间、党委各部门之间,对有关 - -14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级单位行文。如擅自行文,公司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九条 同级单位可以联合行文。同级行政单位和党委可以联合行文。

第二十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报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和呈请性报告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更不要同时报送几位领导同志。机关行政各部门、党委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党委向公司和公司党委请示或呈请性报告须以正式文件上报,否则,公司和公司党委不予受理。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受双重领导的单位上报公文,应当写明主送单位和抄报单位,由主送单位负责答复。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另一上级单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党政向集团公司及其各部(厅)、广东省等报送文件、简报的份数,按有关规定报送。公司机关行政各部门、党委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党委报送公司党政的请示、报告、简报各送2份,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分送。

第二十三条 经批转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法规性文件和规章,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行文。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15-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复核、签发、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前后发文的内容不能互相矛盾,如有矛盾应说明以哪个文件为准,并明确其它文件有矛盾的内容同时废止;下级发文不能违反上级发文的有关规定。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涂改过多的要重新抄写。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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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使用标准红头发文稿纸,并逐项填写清楚。

(十)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词、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和公司党委上报、对外和下发的文件,主办单位应将文稿交本单位或本部门领导核稿,并送有关部门会签后,送公司办公室行政秘书科或党办秘书科核稿,再由公司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复核后,最后送公司领导或公司党委领导签发。上报文件、对外文件交分管领导会签后,由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分公司代表签发。下发的一般文件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发,下发的重要文件交分管领导会签后,由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分公司代表签发。核稿的重点: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 公文由本单位领导签发,重要文件必须由本单

-17- 位主要领导签发。凡须会签的文件必须由会签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不能让他人代签。

第二十九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应使用钢笔或毛笔,也可用电脑打印(用纸一般用A4型),不准用圆珠笔、铅笔和彩笔,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处书写。

第三十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第三十一条 要不断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以公司名义的发文、部门的发文一般应在3天内印好发出。急件、特急件,保证按要求的时间印好发出。长文、大表应按与主办单位商定的时间印好发出。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以公司名义召开专业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等,须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后,方可印发。会议纪要一般不超过3000字。

第七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三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 - -18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审核人可与起草人协商修改,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三十六条 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没有时限要求的公文,应在15天内办理完毕,并向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说明原因;有时限要求的,要按要求办理。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公司党政对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党委的请示,一般应当在15天内批复。不能及时批复的,主办部门应及时向请示单位说明办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单位要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当如实反映。机关行政各部门代拟的公司发文稿

-19- 和党委各部门代拟的公司党委发文稿,要先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会签,再送公司办公室核稿后,转送公司领导或党委领导签发。意见不一致时,要将各种不同意见同时报送领导审定。

第三十九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公司和公司党委的公文,凡需传阅的,由公司办公室对口分送领导阅示或有关业务部门阅读,阅毕后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不得横传;凡需办理的公文,由公司办公室根据内容的性质,送领导批示或送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提出办理时限。法律文书要经公司法律事务室签收后转公司办公室机要室登记,然后进行办理。

第四十条 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承办单位要主动及时地向办公室反馈公文办理情况。集团公司、广东省限时要求上报办理情况的,承办部门要提前三天或按时间拟好上报文稿,送办公室核稿送签印送。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问题,办公室可根据公司领导的意见指定主办单位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八章 公文归档

- -20

第四十一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立卷归档工作应在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司公文由公司办公室立卷,公司行政部门公文由主办单位立卷,公司党委公文及党委各部门公文由公司办公室立卷。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部门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三条 代表公司外出参加重要会议后,应将会议文件、资料交公司办公室或本部门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四十四条 本部门负责人兼任其他部门职务,在履行所兼职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部门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五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21- 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七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说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保密委员会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并按秘密文件管理。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四十九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由机要员当日送收,统一保管,不得横传。未经制文单位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的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臵。绝密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五十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 公文签发后,由文印部门负责打印,主办单位负责校对,机要部门负责用印,最后由文秘部门核阅送发。

第五十二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单位印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五十三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 -22由两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五十五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管理,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单位可以制定本单位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机关各部门和各二级单位的办公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委和行政公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印发的《公司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第3篇

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7、8机组是哈尔滨电站集团2005年的产品, 设备型号N300-16.7/538/538型机组。在2008年机组停机大修时发现, #1-6轴承的两个下瓦块的下表面巴氏合金已经融化成一层坚硬的硬壳, 这层硬壳已经把顶轴油泵的油口完全封闭了。在轴承的轴颈处, 沿轴向长300mm范围内, 轴颈的周围出现了最浅0.20mm, 最深0.95mm的环型深沟, 在轴承的回油室中, 也发现了大量的钨金碎末。

1 原因分析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 在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机组168小时试运期间, 也发现了轴承轴颈有拉伤的痕迹, 但当时没有这样严重, 因此没有对此情况进行处理。因此我们分析造成机组轴颈拉伤的原因是:

1.1 油质问题。

在机组试运期间, 由于工期紧张, 在当时油质不合格的情况下转机, 机组油中的杂质没有得到有效的过滤, 进入到轴承内, 将轴承和轴瓦拉伤。在此种情况下, 如果再次启机, 顶轴油压力建立后, 当轴颈被顶起后, 油压会顺着环形的轴颈拉伤处从下部向上部泄压, 造成轴颈的顶起高度不够。在这样的情况下转盘车然后冲动机组, 会加剧轴承的磨损。这种情况会形成恶性循环, 最终造成轴承的严重磨损和轴颈的严重拉伤。

1.2 顶轴油压的调整没有及时跟踪。

在轴承出现磨损后, 原来调整整定的顶轴油压的数值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因此, 原来顶轴油压对应的轴颈顶起高度发生了变化, 没有达到规程规定的数值, 而我们又没有在每次转机时都测量顶轴的顶起高度。因此, 在此种情况下盘车和冲动, 造成了轴承损坏和轴颈的拉伤。

1.3 油温的影响。

研究发现, 一般情况下在机组调整顶轴油压的时候, 油温在36℃~40℃之间。此时由于油温偏低、油的黏度大、油膜厚。显示在表计上的转子的顶起高度值大。而转子在盘车, 尤其是在事故停机的情况下, 油的温度高、黏度低、油膜薄。在这种情况下, 原来顶轴油压下对应的转子的顶起高度值会减小, 甚至会出现转子和轴瓦摩擦的情况。

2 轴颈的修复方法

根据以上的实际情况, 我们决定采用微弧焊接工艺对拉伤的轴颈进行修复处理。首先用砂纸、铜丝刷清除轴颈表面的氧化物, 然后用丙酮溶液清洗轴颈表面油污。预处理后, 将轴颈与微弧堆焊机的地线紧固连接, 选择规格为φ3.2mm×6.0mm的进口镍基高合金棒作为堆焊电极。用特制的微弧焊枪在轴颈表面有拉伤的部位进行堆焊, 根据轴颈的磨损深度确定堆焊厚度为0~1mm。堆焊的高度略高于轴颈的表面。然后用锉刀对高于轴颈的部分进行修复, 用刀口尺 (透光法) 对修复的轴颈表面进行检查, 表面误差<0.02mm。轴颈修复完毕后, 用硬度计对修复的轴颈表面进行检查, 堆焊层硬度与基体一致, 具有自润滑、自磨光、抗气蚀特性及高合金含量。

3 微弧焊接的原理

微弧焊接工艺是将电源存储的高能量电能, 在电极与金属母材之间瞬时高频释放, 形成空气电离通道, 使高合金电极与母材表面产生瞬间微区高温、高压的物理化学冶金过程;同时在微电场作用下, 微区内离子态的电极材料熔渗、扩散到母材基体, 形成冶金结合。由于堆焊过程是在瞬间的高温-冷却中进行的, 在狭窄的堆焊过渡区会得到超细奥氏体组织。另外, 堆焊在微区内快速进行, 对母材的热输入量极低, 焊层的残余应力小至可忽略不计。微弧焊接工艺有别于一般焊接、热喷涂或元素渗入等工艺, 简单地讲, 是介于它们中间的工艺, 是间有一般焊接等工艺的一些特点, 又有热输入量小、焊层与母材冶金结合等独特优点的工艺。在某些特殊要求应用上, 微弧焊接工艺弥补了其它工艺的不足。图1为微弧焊接与其它工艺的关系示意图, 图2为微弧焊接工作示意图, 图3为焊接层截面金相照片。微弧堆焊设备的输出功率为1400W, 放电频率50~1200Hz。焊接时采用氩气保护, 作为阳极的自耗电极在工件磨损部位以4700r/s高速旋转移动, 产生高频火花放电, 形成致密、均匀的堆焊层, 厚度可达到2mm以上, 设备移动方便, 是现场修复汽轮机及发电机转子轴颈拉伤沟槽的较好方法, 根据转子轴径的通用材料, 选择35Cr Mo A作为试样基本材料, 尺寸为25mm×10mm×50mm。

4 试验分析

在金属实验室中, 焊样经微弧堆焊后, 用线切割方法获得堆焊层截面, 制备金相试样。由堆焊层截面金相照片可知 (见图4) , 堆焊层无气孔、氧化物夹渣、纹等焊接缺陷;堆焊层、母材过渡层的晶粒细小, 无长大倾向;堆焊层组织为极细小柱状晶结构, 证明该堆焊层具有良好的耐腐蚀、耐磨损性能。

经堆焊层Ni, Cr元素的能谱分析, 微弧堆焊的热影响区厚度仅为10μm (见图5) 。不仅证明微弧堆焊可得到与母材良好冶金结合的堆焊层, 还显示堆焊热影响区极窄, 焊接残余应力可忽略不计。

经显微硬度测定, 可知堆焊层、热影响区的平均硬度与基体硬度HV220极其接近。试验证明, 在35Cr Mo A基体上, 采用微弧堆焊工艺堆焊进口镍基合金, 堆焊层与母材冶金结合, 无焊接缺陷。焊后热影响区极窄 (当堆焊层达到1mm时, 热影响区仅为0.01mm) , 堆焊层硬度与基体硬度相符。

5 焊层的结合强度试验

5.1 定性试验。

在圆柱试样表面上, 微弧焊接一层0.5mm厚度的补覆材料, 然后锉削、车削, 补层无脱落、起皮现象。

5.2 定量试验。

在板拉试验件中部开一个4mm宽, 2mm、0.5mm深的沟槽, 微弧焊接补覆至沟槽全填满并磨平, 然后将沟槽部位剩余基材铣削除去, 中部则剩下全部是焊补材料, 再进行拉伸试验。按要求制备试样, 在拉伸试验机上进行拉伸试验, 测试结果如表1。试样在补层与基材界面断裂, 其强度已超过230Mpa.结果表明, 修复层与基体材料结合强度良好。

6 结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我们在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的实践, 我们对机组轴颈拉伤的原因分析是正确的, 分析结果对于今后的工作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我们采取的微弧焊接技术对转子轴颈的修复的方法是科学的, 这种方法适合在同类电厂的相同问题上进行推广。

摘要: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7、8#机组, 于2006年12月30日投产发电。投产后发现汽轮机轴承不同程度地存在顶起高度不够, 盘车启动电流大的问题, 影响了机组的安全运行。分析是在机组投产发电期间, 由于机组的油质监督不到位, 机组频繁试车启动的原因, 润滑油中的杂质在轴瓦中积存过多, 对轴承的乌金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坏, 而损坏的乌金脱落, 对高速转动的轴颈造成了拉伤, 使轴颈上产生较浅的拉伤沟痕, 造成机组启动时顶轴油压泄压, 轴颈在顶起高度不够的情况下启动盘车并冲动机组, 导致轴瓦更大程度的磨损。而后, 我们采取了微弧焊接修补技术, 修复了轴颈。在机组启动顶轴油泵后, 各轴颈处的顶起高度正常, 机组带满负荷后, 各轴承的工作温度正常, 说明我们的分析和采取的对策是正确的。

关键词:轴颈,顶起高度,微弧焊接

参考文献

[1]康月.集控运行规程 (试行版) , 2006-09-01.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4篇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該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機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公文处理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公文是公司实施有效管理的公务文书,是上呈下达,用以传达贯彻公司领导的意图和决策,发布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司总经办是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公司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所指定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六条 公司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条例:由公司制定或批准,规定公司重大事项或某一方面工作等,带有规章制度性质;

(二)规定: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业务及其他事务制定带有约束性的措施:

(三)制度:在一定时期,对一定范围的工作实行的惯例性做法;

(四)通知:发布规章制度,传达公司领导指示及要求各所属部门周知、办理或执行的事项,人事任免、调动及

其他事务性内容的传达;

(五)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事项或情况;

(六)请示:下级向上级就某一问题或事项请求指示与批准;

(七)报告: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的询问;

(八)批复:对请示事项予以答复;

(九)会议纪要: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及主要议定事项;

(十)函:同级或与业务往来单位相互之间商洽工作,资询答复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示等。

第三章公文办理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部门、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标题、主送部门、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部门等部分组成。

第八条 发文时间以领导签发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

第十条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传阅、收回存档、销毁等程序。上级文件收文基本流程从“总经办前台登记、附收文”开始发起,然后到 “总经办负责人审核”环节,提出意见,并决定是否要公司领导批示,和相关部门承办,如果需要则指出要哪些公司领导批示,哪些部门承办,然后递交给前台。前台根据总经办负责人的意见递交到 “公司领导传阅批示”环节,或“相关部门审核承办”环节;如果到“公司领导传阅批示”环节,则由公司领导处理,然后再递交给前台,如果到“相关部门审核承办”环节,则由指定的部门处理,然后再递交给前台,全部处理完后最后由前台归档,至此收文流程结束。

第十一条 到部门的公司内部公文签收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签收时须对来件严格检查,明确无误后方可签字。第十二条 收文拆封后应对文件进行认真清点,按内部或公开文件分类登记,注明收文日期、标题(简要内容)、来文单位、密级等并编号。

第十三条 发文处理包括:拟稿、会签、核稿、签 发、编号、打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等环节。

第十四条 拟稿。就是草拟文件的初稿,经办人按公司规定格式草拟(具体格式见附件)。这是发文处理的第一道程序,是关系到文件质量的基础工作,必须十分认真细致。

第十五条 会签。各职能部门需以公司名义发文时,部门负责人在公文稿纸“审核”栏签字;凡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事宜,要事先与有关部门会签,审核或会签后送总经办。

第十六条 核稿。部门主管副总即对文件草稿进行审核。由总经办的负责人在草稿未送总经理审批之前,依据公文的基本要求,对草稿的体式、内容等进行全面的审核。

第十七条 签发。签发是公司总经理对文稿的最后审批,文件草稿经总经理签发后,即成为最后定稿,文件据此生效。

第十八条 编号。文稿经总经理签发后,要进行编号登记,防止发文混乱。编号应按公文格式编排,一般包括发文代字、发文年号和该发文序号三部分组成,如,中联嘉业(××××)第×号。

第十九条 打印。即对经总经理签发后的文稿进行印制,在印制过程中,必须做到:

1、必须以经总经理签发后的定稿为依据,忠于原稿,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要报经签发人批准。

2、注意排版艺术,版面的安排要美观大方、赏心悦目。

3、注意保密,文印人员不得让别人随便翻阅文稿。对印制的底板、清祥、废页也要管理好,防止泄密。

第二十条 校对。校对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要坚持三校制度。一校由起草者进行。二校由核稿人员进行,三校最好由总经办负责人进行。校对时要以文件定稿为基准,进行认真仔细地校对,连标点符号也不能放过,把住文件制发的最后一关。

第二十一条 用印。即在制成的公文上加盖机关印章,这是公文生效取信的凭证。用印要做到端正、清晰、位置恰当,即所谓“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

第二十二 分发。发放文件时,必须建立发文登记簿,严格履行收文人签字手续,保证文件发放不出差错第二十三条 因业务需要查阅某文件须经总经办同意,必要时须报有关领导批准。涉及密级文件,按照《保密工作

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密级高的文件,应锁在保险柜内,不得锁在办公桌抽屉内过夜。

第二十五条 公司正式文件须经公司总经理签发。凡涉及资金转移、资金挪用等重要事宜且需急办的,由财务部经

理电话请示总经理经同意后,方可签发。

第二十六条 公司正式文件的撰写、制发由总经办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以公司名义上报或下发的业务性文件,需将打印稿送总经办审核后制文,按上条规定签发。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在本身职能和工作范围内下发的业务性通知,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自己名义发出,但应送总

经办进行文字审核与归档。

第二十九条 会议通知、转发有关文件的通知、一般性或临时性工作安排等事宜的通知,经总经理批准同意,以总

经办名义发出。

第三十条 发文的密级按《保密工作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公文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一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及时将公文定稿(包括领导的修改或批示稿)、正本和有关材料立卷归档至总经办。第三十二条 调取、查阅存档公文须经总经理或总经办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三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总经办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文件,应当

进行注销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五章附则

公司公文处理管理办法(暂行) 第6篇

第一条

为了使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实现“规范、准确、高效、安全”的公文管理目标,结合交易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文内容主要包括:上级来电、信函、往来文书,同级来电、信函、往来文书,交易中心上报下发的各种文件、资料(广告宣传、营销资料、技术资料等纯业务文书除外)。

第三条

交易中心员工,对公文中涉及国家、政府或本交易中心应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机密,不得泄露。

第四条

交易中心公文管理归口为综合部负责。

第五条

公文种类(一)请示:请上级指示和批准;(二)报告:向上级或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三)指示:对下级或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四)公告、通告:向公众宣布重大事项,用“公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件,用“通告”;(五)批复:答复请示事项;(六)通知:传达上级指示;要求下级办理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批转下级公文或转发上级、同级和不隶属单位的公文;

(七)通报:表扬好人好事,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所属各部门知道的事项;(八)决定、决议:对某些问题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九)函:平行或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互相商洽工作,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等询问和答复问题;(十)会议纪要: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

第六条

公文格式一般包括: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单位印章、主题词、发文时间、抄送(抄报)单位等。

(一)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发文单位和公文种类。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公文标题一般不加书名号和其它标点符号;(二)向上级请示的公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如果需要上报另一个上级单位时,可以用抄报的形式;(三)发文时间,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签署的日期为准;(四)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单位名称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份数;(五)收、发文单位应写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应将主办单位排列在前;(六)文字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七条

交易中心发布正式文件,统一由综合部编文号,格式为:上石交西发〔×年〕×号。

第八条

交易中心公文一般用 A4 打印纸行文,左侧装订。“通告”等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文标题用方正小标宋小二号字体,正文用仿宋_GB2312 小三号字体,用标准字间距。

第九条

交易中心对政府各部门、上级单位的请示或报告,与无隶属关系单位协调工作等,用交易中心名义行文。

第十条

向上级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主送一个单位,不得同时抄送下级单位;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可以抄报上级单位。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对下行文原则上只发到各部门,第十二条

收文处理 交易中心收文由综合部负责,其处理程序为:签收、登记、分文、传送、拟办、催办、归档,处理程序为:

1.凡属公启文件,由综合部行政管理统一签收、登记、呈阅、分发并按不同类别进行分类处理,综合部经理负责开拆,其中内容重要的急件,及时呈送领导阅示。须由领导亲启的文件,及时呈领导启封和阅批,之后综合部进行归档; 2.综合部行政管理应根据文件规定的传阅范围或领导

指示,将传阅文件附上“文件处理单”,及时安排、递转文件传阅。各级领导阅批公文要及时认真,阅完后要在“文件处理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3.凡需办理的一般性公文,先由综合部经理签批意见,再根据签批意见送有关领导批示或送有关人员办理。相关人员应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并退回文件; 4.综合部经理对有领导批示的公文及本交易所发出的文件,要认真督办、催办,不得积压或漏办; 5.各级领导参加重要会议带回的文件,在汇报和传达后,应及时将会议文件交综合部归档。

第十三条

发文处理(一)所有上报下发的正式文件均由综合部负责办理。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向上、向下发送正式文件,遇特殊情况时,须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报综合部备案;(二)发文包括拟稿、审稿、签发、印制、校对、编号、用印、封发等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发文范围(一)以交易中心名义发出的文件、通告、决定、决议、请示、报告、会议纪要和简报等;(二)交易中心各部门经领导批准统一编号转发的文件(在交易中心日常行政、业务、技术管理中,有关工作安排、宣传资料、技术资料、审批工作、专题业务会议决定、传达

上级指示等事项,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该部门书面或口头通知执行,不属于发文范围)。

第十五条

公文用章 凡以交易中心统一编号发布的文件,均应加盖交易中心公章,使用交易中心公章,需经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凡以各部门名义发的文件,可加盖部门公章,使用部门公章时,对交易中心内部发文由分管领导审批,对外发文需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公文由综合部统一归档管理。要设立收文登记、文件存档登记、发文登记、发文签收、文件借阅登记、销毁文件登记,严格文件传递过程中的各类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借阅文件应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限期阅看,按时归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一般文件,需填写借阅单并经本部门负责人签批方可借阅,有密级的文件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借阅。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文件带出交易中心或全文抄录、复印,不允许拆卷和在文件上勾划等,禁止将交易中心文件借给非本交易中心人员。

第十八条

公文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文件归档。文件归档 范围:

(一)下列文件统一由综合部负责归档:

1.董事会、监事会的来文、来函,包括董事会、监事会

对交易中心报告、申请、请示的批复等; 2.交易中心发出的报告、指示、决定、决议、通报、纪要、重要通知、工作总结、领导发言和有关报表等; 3.交易中心行政领导会议、党组织领导会议、总经理办公例会、中层干部会以及各种专题会议记录、纪要等; 4.重要来件来函、来访记录; 5.领导参加各种重要会议带回的文件、资料及交易中心在重要会议上的汇报发言材料等; 6.有关领导来交易中心检查工作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记录,以及本交易中心向领导进行汇报的材料; 7.记载交易中心重大活动、先进人物事迹等的音像制品; 8.交易中心工作动态、日志和大事记等。

(二)交易中心各部门日常工作中的活动资料,由各部 门负责归档。

第十九条

归档应按照内容、名称、单位、时间顺序,分门别类地进行整理,要求收集齐全,保证文件的完整性。对于多余、重复、过期和无保存价值的文件,要定期进行清理造册,办理申请销毁手续。经核定同意销毁的文件,由指定人员负责销毁。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文件保密等级分为绝密(AAA)、机密(AA)、秘密(A)三种,其它为一般文件。

绝密文件,由指定的人员阅看,只能打印一份。交易中

心内部绝密文件由起草人送给指定人员阅看;外来绝密文件由交易所文秘报送指定人员阅示。绝密文件阅后应立即由送阅人收回归档; 机密文件,由指定范围人员阅看,打印份数不得超过五份。由交易中心文秘送给指定范围的人传阅,并在指定的时间内由文秘收回; 秘密文件,在一定范围内阅看,打印份数不得超过有阅看资格的人数。由交易中心文秘送有关人员传阅,阅后由阅件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所有保密文件均不得抄录、复印、复制或私自存盘,不得超范围传阅。如发现保密文件泄密或丢失,应立即向领导汇报。传阅保密文件时,阅文人阅后必须按时交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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