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露天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2024-07-18

万源露天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精选5篇)

万源露天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第1篇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隆华北关煤业有限公司 “三违”处罚细则

二0一三

北关煤业“三违”人员处罚细则

“三违”行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是导致煤矿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为严格杜绝我矿井下安全生产作业中,各类人员的“三违”行为,同时在管理中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目的,现制定我矿“三违”人员处罚暂行管理办法:

一、对一般性 “三违”人员的处罚规定:

1、所有一般性“三违”人员必须过五关

2、一关“检查保证关”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必须向安监科部门写出书面检查,同时要同安监部门签定“安全承诺保证书”其书面检查和保证书要在“三违”亮相台上进行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3、二关“经济处罚关”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必须向矿方交纳不少于“300元”的安全保障金,和安全绩效分数不少htTp://于1分的扣分。其保障金以记账式的形式,由安监科开具罚款单,其处罚时效期为半年,既如本人在半年内不再有“三违”行为,则此保障金和安全绩效考核扣分自动取消,如本人半年内再有“三违”行为,则两次处罚一并加重进行处罚,第二次处罚金额和扣分将在第一次上加倍,两次处罚金额和扣分即时生效。

4、三关“教育培训关”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必须到安监科违章学习班,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采用边上班边培训的学习方式。

5、四关“义务劳动关” 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必须到安

监科报道,由安监科或所属科室安排本人参加矿上义务劳动,同教育培训学习一同执行,采用边上班、边学习培训、边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少于5天。

6、五关“现身说法关”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利用上班时间,到各科室、队组班前会上进行现身说法,充当反面教材教育广大职工认真吸取自己的`教训,严格遵守矿规矿纪。

二、对严重“三违”人员的处罚规定:

1、所有严重“三违” 人员必须过六关

2、一关“检查保证关”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必须向安监科部门写出书面检查,同时要同安监部门签定“安全承诺保证书”其书面检查和保证书要在“三违”亮相台上进行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3、二关“经济处罚关”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必须向矿方交纳不少于“500元”的安全保障金,和安全绩效分数不少于2分的扣分。其保障金以记账式的形式,由安监科开具罚款单,其处罚时效期为半年,既如本人在半年内不再有“三违”行为,则此保障金和安全绩效考核扣分自动取消,如本人半年内再有“三违”行为,则两次处罚一并加重进行处罚,第二次处罚金额和扣分将在第一次的加倍,两次处罚金额和扣分即时生效。

4、三关“教育培训关”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必须到安监科违章学习班,离岗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其培训期间只记出勤,不记工资。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5、四关“担保关”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培训完毕上岗前必须有本班队长或班组长做担保人,无担保人的不得上岗作业,同时担保人要签定担保协议,对于被担保人在处罚期内,再次出现“三违”行为的,担保人同被担保人承担同样的处罚。

6、五关“家庭教育关” 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在上交书面检查和签定“安全承诺保证书”时必须有家属到场并有家属签字,并由安监科组织本人和家属观看“事故案例教育”录像,配合安监科做好安全协管工作。(队组职工由本队组直接负责人签字)

7、六关“井口喊话关” 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在培训学习期间利用职工上下班期间,在井口配合检身工检身同时向出入井职工进行现场喊话,充当反面教材教育广大职工认真吸取自己的教训,严格遵守矿规矿纪。

万源露天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第2篇

实 施 细 则

二〇一八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管理制度

第一节 对一类违章的处罚

第1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一类违章。给予500~1000元罚款。如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携带火种、烟草入井者。

2、井下擅自拆卸矿灯者。

3、特殊工种,如绞车司机、机车司机与跟车工、电工、耙斗机司机、通信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等,未经培训合格就擅自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4、偷盗火工产品及煤矿内的主要安全、生产物资者。

5、因违章、安全事故而打击报复举报人、劝阻人或管理人员者。

6、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影响极坏的直接责任者。

第二节 对二类违章的处罚

第2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二类违章,给予违章者罚款500元。

1、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位置或睡觉者。

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者。

3、现场跟班队管人员脱岗者。

4、新员工未经煤矿组织入井岗前培训就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5、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骨折或内伤出血的责任者,或一次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受伤的责任者。

6、在井下睡觉者(以矿灯直射面部,开关三次矿灯未睁开眼睛者视为睡觉)。

第三节 对三类违章的处罚

第3条 煤矿每天必须由矿级领导组织部门、队、班长及有关人员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缺一次处煤矿领异罚款100元,矿、科、队地面值班人员不假脱岗者,处罚款100元。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每月负责组织召开一次瓦斯治理专题会议,并有专门记录。未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每少一次罚矿长、技术负责人各200元,并有记录可查。矿、科、队必须按瓦斯治理专题会议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未按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4条 无值班队干组织召开班前会,对值班队干罚款150元。

第5条 紧急情况下,煤矿调度室找不到安全生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6条 队召开班前会时,其记录本上无当班安全工作具体注意事项,对值班队干罚款50元。

第7条 现场跟班队干不检查处理或应该检查出而未查出当班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就组织生产(带隐患作业),对跟班队干罚款50元。

第8条 工人违章作业,除对违章者处罚款外,另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各按工人处罚标准的20%-50%进行罚款,以追究其管理者责任。

第9条 基层队在一个月内出现2次以上违章(以矿领导和部门查处为据),除对违章者处罚外,并对队长处罚款50元。

第10条 煤矿在一个月之内同类违章重复出现(以公司查处为据),对煤矿安全负责人、安监科长各罚款100元。

第11条 凡是发生轻伤一人次(自主保安意识差而受伤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罚款100--500元。

第12条 凡是发生重伤一人次,给予煤矿罚款5000元,另对责任者按照目标责任书给予处罚,并通报全公司。

第13条 凡是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队长,煤矿分管领导,矿长等分别给予撤职、警告、罚款以上等行政处分,并通报全公司,对触犯法律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14条 凡是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对公司隐瞒不报,对事故单位矿长、安全矿长各罚款200元。事故后2小时不向公司汇报,均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15条 事故后破坏现场,阻扰事故调查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除抢救伤员、控制事故扩大外)。

第16条 各煤矿收到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后不制定整改措施未落实整改、未进行处理的,对矿管委处罚款1000元/次。如果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将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17条 矿管委现场跟班未达到公司规定天数者(包括中夜班未达到1/4的),每缺1天,处罚款100元;科管人员现场跟班未达到公司规定天数者,每缺1天,处罚款50元;队管人员现场跟班每缺1天,处罚款100元。各级管理人员井下跟班时间达不到煤矿规定要求的,处罚款50元;对弄虚作假编造入井记录,经查实后按不诚信处理,在公司内部通报。

第18条 公司下发煤矿的有关安全生产通报,煤矿不向队、队不向员工传达贯彻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传达贯彻后无记录备查,员工未签字的,对负责人处罚款50元/次。

第19条 各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每周一必须组织召开全矿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收集掌握和分析各队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制定隐患整改措施,限期落实整改,对未组织召开的,每少一次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

第20条 各煤矿分管副矿长每月必须定时组织召开一次机车司机与跟车员集中班前会,对其进行安全思想和行为规范教育。凡少组织召开一次的,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

第21条 开工、竣工、质量标准化和防突检查验收不按作业规程、措施和标准要求验收的,对验收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22条 对无作业规程和技安措施组织施工作业的,对责任队队长、技术员、分管矿长各处罚款200元。对经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技安措施不向工人贯彻学习,或学习后不严格组织考试,虚报成绩的,对队

长、技术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23条 煤矿各队每周二必须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学习,对不组织安全学习的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24条 煤矿各队每月周二的安全学习,应至少安排2天进行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由队长组织。每缺一次,对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25条 工作面遇断层等地质构造发生变化时,工程技术人员不到现场调查和制定专项技安措施,对工程技术人员处罚款200元。

第26条 采掘工作面现场爆破作业图表、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爆破岗哨图,其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对技术人员罚款100元。采掘头面未挂“三图一表”的,处罚款100元。

第27条 酒后不足4小时入井者处罚款150元。穿化纤衣服入井者罚款100元,不戴安全帽入井者罚款100元,未携带矿灯、自救器入井者罚款100元。

第28条 未经批准擅自携带非防爆仪器、仪表、电子表、手机等入井者,罚款100元。

第29条 未经煤矿调度室同意擅自进出井者,处罚款100元。

第30条 地面人车场、井口、木工房、瓦斯抽放站附近20米范围内吸烟者,罚款50元。

第31条 检身工不按规定对入井人员检身或脱岗,罚款50元。对不服从检身者,罚款100元。

第32条 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脱鞋、脱帽者,瓦斯检查员不随身携带瓦检仪,平躺者罚款50元。

第33条 各特殊要害岗位司机等工作人员上岗睡觉、干私活或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事,罚款50元,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从重处罚。

第34条 对地面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保险绳者,处罚款50元。

第35条 各类特殊要害工种人员有证而不持证上岗,或使用失效合格证者,罚款50元。

第36条 不按公司或煤矿的计划安排组织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的矿、队分管领导处罚款50元。对不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或不参加考试或考试弄虚作假者,处罚款50元。

第37条 对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者,各处罚款100元,对在井下打架斗殴者各处罚款300元,并追究其责任,对主要责任者加倍处罚。

第38条 井下挂牌、标志不齐不全或填写不及时和不规范的,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39条 各类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校检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发现仪器、仪表检测失真失效,未按要求更换仍坚持使用者,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

第40条 文明生产不合格的单位:①井巷积水或淤泥长达5米,深达0.1米;②井巷内有杂物、浮矸、浮碴;③材料、设备乱堆乱放;(其中任意一项未达到文明生产,视为不合格)对责任单位处罚款100-300元。

第41条 各项管理制度、软件资料不齐,缺一项或不完善对责任人处罚款200元/处。

第42条 各项软件资料、报表、运行记录未按要求填写签字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处。

第43条 未按要求设置牌板、挂牌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处。

第二章 采煤

第44条 采掘工作面未进行开工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开工采掘的,对队长处罚款150元/次。

第45条 采煤工作面支柱数量未按作业规程配足就安排生产,对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46条 对不按要求和在规定时间内上齐支柱的,对跟班队干和队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47条 采煤工作面两端头特殊支护未按规程规定支护,对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48条 机、风巷超前工作煤壁20米的支柱未按规程规定加强超前支护,对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50元。

第49条 工作面每差一根支柱(含堆柱、戗柱、密集支柱),对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10元/根。

第50条 工作面差临时支柱、贴帮支柱,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根。

第51条 工作面支柱出现失效不处理,对跟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10元/根。

第52条 工作面顶梁铰接率低于80%,对采煤队处罚款200元。

第53条 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交叉作业工序的,对当班跟班队干、班长、作业者各处罚款50元。

第54条 回柱小组之间的距离小于15米,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

工作面每次回柱放顶前,必须将工作面浮煤回收干净,若在回柱区内查到浮煤堆积,每处对施工队处罚款200元。

第55条 回柱应使用拉钩或链子而未使用的,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56条 在工作面先回后支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密集支柱的梁子取后,未及时把支柱升起的,对操作者处罚款10元/根,不站在三排支柱控顶范围内的安全地点进行回柱的,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57条 工作面伞檐超过规定(檐长达1米,檐宽达0.5米)未处理,也未进行有效支护,仍在作业的,对责任者、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处。

第58条 作业规程中未明确现场所应有的各种备用坑木,对技术员处罚款50元。有规定不执行的,对队长处罚款50元。

第59条 对掩架工作面的支柱、坡度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实施的,对班队长各处罚款50元,另处罚班组10元/根。

第60条 对超前架距离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收尾架距离超出作业规程规定以及巷道金属支架回撤不及时,对班队长各处罚款100元,若造成支架丢失照价赔偿。

第61条 工作面没有按照作业规程施工,人为造成支架严重皱架、坐底、空顶、翻架等较大安全隐患,对班队长各处罚款200元。

第62条 支架钢丝绳和连接槽钢的螺丝不齐全或未拧紧,造成支架及钢丝绳脱落、串矸等严重现象,对班队长各处罚款200元。

第63条 尾架回撤时,下煤小眼未充填或未作临时支护,对班队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64条 超前架地沟深度没有按照作业规程要求保证其高度的,对班队长各处罚款50元。

第65条 采面上、下安全出口断面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不畅通或加固质量不合格,对队处罚款300-500元。

第66条 采煤工作面未达到“三直、一平、两畅通”处罚款500元。

第三章 掘进、维修

第67条 掘进碛头材料堆放不规范、文明生产差,对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68条 掘进碛头和维修巷道作业点无备用临时支护,对队长处罚款50元。

第69条 井巷支架构件不齐全(如扣撑、拉杆、木垫板、木楔子等),无前探梁、固棚器或数量不够,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

第70条 耙渣机除矸时,将导向轮挂在支架或锚杆上,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如果导向轮距碛头5米以上,碛头允许打眼,但不能装药,违者处罚款50元。

第71条 碛头煤矸堆积超过断面空间2/3时,仍在装药爆破,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

第72条 风筒口距碛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不大于5米),对班长、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73条 石门揭煤未严格按措施执行者,对现场指挥者处罚款500元。因此造成揭煤点发生突出,对有关责任者从重处罚,并通报全矿。

第74条 回撤临时支架(包括发碹拉架、维修巷道),未按规定先加固相邻支架或超规定拉支架,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75条 巷道架设支架和维修巷道架料,顶帮背接不到位,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

第76条 发碹巷道,发碹时胎脚未打在实底上,碹胎不加固,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

第77条 发碹不按规定充填,对值班队干、班长、质量员各罚款50元,对操作者处罚款50元。

第78条 碹胎立好后,安全员不进行验收就开始发碹,一次处罚款50元。

第79条 属隐蔽工程的不按规定填写质量验收记录的,对质量验收员各处罚款50元。

第80条 楼眼施工应设而未设溜矸间,人行间无安全防护设施(扶手、扶绳),对队长处罚款100元。不系安全绳处罚款100元。

第81条 进行掘进架料巷道,支架巷道维修等,应使用前探梁而未使用者,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100元。现场无前探梁,对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82条 井巷维修,应设超前临时支护而未设,或设置不够、不牢,对现场跟班队干、安全员、操作者各处罚款50元。

第83条 巷道发生未伤人的片帮冒顶,对巷道维护责任单位处罚款100元。发生伤人的,则从重处罚。

第84条 各队对所属辖区域的主要大巷,上下山、岔口等应建立顶板管理台账,派人定期检查和维护,并作好记录。否则,对分管队干处罚款50元。

第85条 各区域运输大巷、上下山、机风巷及各硐室,由维修队每周全面敲帮问顶一次,并做好记录。对未安排敲帮问顶或记录不齐全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50元;对安排了但未进行敲帮问顶的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86条 采掘工作面,井巷内发现大于0.2×0.2×0.4m的松矸和危岩,没找下又不作支护处理的,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87条 凡因敲帮问顶工作不到位而发生人员受伤骨折的顶板事故,对责任者处罚款200元。

第88条 凡是发现井巷支架空帮空顶、支架接口搭接低于2/3,断梁折柱,对维护责任单位处罚款50元/架。

第89条 凡是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出现空顶作业,或超过规定的空顶现象,对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150元,对安全员、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50元。

第90条 掘进和维修巷道高度、宽度、坡度、水沟、轨道、支护、管线安装、外观等工程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或《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的处罚款500元。

第91条 掘进巷道必须画出中、腰线,未按中、腰线施工处罚款200元。

第四章 一通三防

第一节 通风、配风

第92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风速、风流质量必须符合规程措施要求,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整通风系统或增大、降低风量,无措施或未经煤矿分管通风负责人批准同意而调整通风系统或增大、降低风量在10%以上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100元。

第93条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的测风牌板,未按规定进行填写,发现一处,对测风员处罚款50元。

第二节 局部通风

第94条 局部通风机安设不符合规定,一处不合格,对责任者处罚款150元。

第95条 局部通风机审批、安装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第96条

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缺一环处罚款10元。风筒转弯设弯头,缺一个处罚款50元。风筒接头要严密,无破口,不漏风,发现一处处罚款10元。掘进碛头风筒破口超过100㎜未缝补,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20元/处。

第97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当;拉循环风;未开启局部通风机;碛头微风作业(风量低于40m/min),对瓦斯检查员、值班队长处各罚款200元。

第98条

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对通风队队长、技术员各处罚款200元;局部通风机停转后,未及时将开关拧到零位,撤出碛头人员,未设栅栏、未挂警示牌,对值班队干、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99条

局部通风机不按规定设“三专两闭锁”,对责任者各处罚款100元。

第100条

不执行贯通措施,对责任者处罚款150元。

第101条

独头巷道超过6米不通风(扩散通风),对责任者处罚款200元。

第三节 通风设施

第102条 通风设施施工质量不合格,永久性风门、密闭施工掏槽未见硬邦底,墙体厚度不按措施规定施工,造成漏风,以及使用可燃性材料作墙体,密闭内管线未撤出,未按规定设取样管,灌浆水管,反水池,检查箱,板密闭未搭接、勾缝等处罚款200元。

第103条 密闭、栅栏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第104条 对故意不关风门的责任者处罚款100元;对风门投入使用不能闭锁的责任者处罚款50元;人为将闭锁风门的钢丝绳延长或卸下,使其不能闭锁的,处罚款100元。

第105条 擅自打开通风设施行人,运送材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有措施未按措施执行,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06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对有关责任人各处罚款50元;采煤工作面超前下煤小眼采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的,对有关责任人处罚款50元;采后机尾巷5米内未做临时栅栏和有自燃发火倾向30米内未做密闭的,对有关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107条 卸压横川板密闭或其它密闭损坏后不及时处理,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08条 料石密闭、风门干码,发现一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09条 人为破坏通风安全设施者,人为责任损坏风门、隔风墙等通风设施;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责任者,对责任者处罚款200元。

第四节 瓦斯检查、管理

第110条 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填写瓦斯牌板、检查手册和班报表,记录未做到“三对口”,弄虚作假,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100元。

第111条 瓦斯超限4小时内未降到规定值,通风队长或队干未到达现场处理;8小时内未降到规定值,其煤矿分管领导未到现场处理,对其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12条 瓦斯检查管理及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新瓦斯检查员和间断瓦检工作连续达3个月的瓦斯检查员、从事瓦斯检查工作必须经过业务培训,且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否则严禁上岗。未经培训或间断3个月未重新通过培训人员被派上岗从事瓦斯检查工作的罚通风队长100元。

2瓦斯检查员上岗,必须携带有效瓦斯检查证,否则不准上岗。未持证上岗的瓦斯检查员,罚款200元,持过期证,罚瓦斯检查员、通风队长各200元。

3瓦斯检查员必须按时排班接受任务,排班后立即下井上岗接班,交接班地点必须在指定地点,并交接清楚签字,严禁不交班、接班、不签字。未按时排班、迟到5分钟以内罚款50元,排班后不按时下井或出早班罚款50元,未按时接班或不在指定地点内交接班者罚款50元,交接班后不签名者罚款50元。

4瓦斯检查员必须巡回检查本区域内的瓦斯、作好瓦斯检查记录,填写瓦斯检查牌,并汇报调度室值班员,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空班漏检或假检。未巡回检查汇报假报检查,未作瓦斯记录或未填写检查牌者,罚款100元,不汇报一次罚款50元。

5各工作面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严禁违章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者,罚瓦斯员100元。

6当工作面瓦斯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电撤人,汇报矿调度室和矿技术负责人,查明原因、请示、处理。瓦斯超限不停电撤人的瓦斯员,罚款100元,隐瞒事故不汇报、不处理,视后果情况,处以100—200元罚款,员工不听指令,强行作业者罚款300元。

7瓦斯检查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到手上交接班,严禁中途脱岗、睡觉、出早班。睡沉者,中途脱岗出早班者,罚50—100元。

第113条 采掘队跟班队干未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对其处罚款50元。

第114条 瓦斯检查员脱岗、漏检、假检;擅自进入采空区者;防突头面爆破前不关反向风门的责任者;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者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责任人处罚款200元。

第五节 瓦斯排放

第115条 启封排放瓦斯,贯通各类巷道,交叉巷道不按措施要求进行的,对现场指挥者处罚款100元。

第115条 排放独头巷道积聚瓦斯违章及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未编审排放措施罚通风部门100元

2未按措施安设局部通风机罚通风队50元

3不学习排放措施而入井排放罚相关人员各50元

4现场排放不按措施执行,有“一风吹”现象罚责任者各50—100元

5未排放完毕而撤岗或未设布岗罚现场组长、岗员各50元

6排放前不按规定断电罚电工100元,未通知机电队罚分管人员100元

7现场违章排放而无人制止或制止不力罚现场安监员100元

8警戒区内未撤人,未搜索人员罚责任者各200元

9排放措施违反(规程)或上级规定罚编制人员及审批人员各100元

10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措施规定罚机运科科长50元,机电队队长50元

11排放中未配呼吸器进入该排巷道罚责任者100元

12矿灯失爆罚矿灯房责任者50元,机电队长50元

13风筒不是抗静电阻燃,且投入井下使用罚进货人员100元,通风队长、该队队长各50元

14无措施排放瓦斯罚责任者200元

第116条 盲巷管理及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井下盲巷瓦斯浓度在3%以下必须及时打上栅栏,挂上“禁止入内”警示牌,达3%及其以上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盲巷瓦斯浓度在3%以下未及时打栅栏,罚通风队长安全科长50元,达3%及其以上未封闭,罚通风队和安全科长、安全矿长各100—200元。

2需停风巷道、停风前安全部门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并与通风队取得联系,由通风队实施,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停风。停风无措施罚安全科或指挥人100元,通风队未按措施规定实施,罚通风队负责人100元,擅自停风罚施工单位或指挥人100—200元。

3通风队必须建立健全台帐,有专人负责,做到台帐与现场相符。无盲巷台帐,罚通风队50元,无专人负责罚通风队长50元,台帐与现场不符,出现一处罚分管人员50元。

4井下盲巷均应挂瓦斯及二氧化碳检查牌,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栅栏、密闭完好情况,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密闭墙外),且有记录可查。无检查牌少一处罚分管队长100元,无记录出现一处罚检查人员100元。

5盲巷、栅栏(密闭)随时保持完好,不得损坏和随意拆除,需拆除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不完好出现一处罚分管人员50元,有意损坏或未经批准拆除,罚损坏人(拆除人)50元,拆除密闭无技术负责人批准措施罚拆除人员和指挥者30—50元。

6采、掘生产头面附近区域栅栏、密闭严禁损坏。被损坏一处罚采、掘头面所在队队长或损坏人100元。

7盲巷栅栏、密闭被损后,通风队应及时处理,采掘施工队应及时汇报。未及时处理,罚通风队50元,采掘施工队不及时汇报罚采掘施工队队长50元。

第117条 凡造成非计划排放瓦斯,对安全生产副矿长处罚款200元,对当班瓦斯检查员和班队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118条 凡启、排、贯通巷道,煤矿应提前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若无措施,相关单位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对责任人处罚款200元。

第119条 启、排、贯工作,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作好准备,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参加。凡是到现场后,而现场又根本不具备条件的,部门人员可根据情况决定撤离现场,由此造成影响,由责任单位自负,同时对申请启、排、贯工作的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120条 凡是启、排、贯等措施要求参加的各类人员,必须到场,否则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爆破及排放瓦斯前对警戒区域内搜索撤人、断电、布岗不到位的责任者;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爆破区和瓦斯排放警戒区者;没有措施擅自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的责任者;擅自移动瓦斯监测设备主机或传感器者,擅自甩掉瓦电、风电闭锁不用的责任者;擅自进入瓦斯尾巷或其它禁区者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六节 防突管理

第121条 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双突矿井),没有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对责任人处罚款200元。

第 122条 防突报告单及安全技术管理的处罚规定

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违章处罚

1防突员下井前,应对当班所用仪器、仪表等防突器具进行检查校对,不得将有故障等原因的器具,带下井使用。明知有故障而又不校检入井使用的,每台器具罚当事人50元。

防突员进入施工地点必须先检查防突有关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发现有问题或设施不齐,应向抽放队值班领导汇报及时安排处理。防突员不检查或有问题不汇报,视其情节,罚款50—100元;汇报后,值班领导不安排处理,罚款50—100元。进入施工地点、防突员应检查大、小牌板数据是否吻合,上一轮循环进尺是否超掘(采)(以标记为准),同时将上循环实际进尺填在本次预测报告单上,以利领导审签和备查。不检查防突标记而施工钻孔,罚防突员50元;到位后超掘(采)一次,罚施工队100元,并按照“三违”处理。

4凡出现超掘(采)0.1m以上时,防突员有权停止作业,待情况查清处理后,再恢复作业。情况未查清而盲目安排施工的,罚安排人员50—100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安排人员负责。防突员应严格按照防突措施的要求,在现场布置各种技术措施孔,打孔由施工队负责实施,放方位角和倾角等由防突员负责。未按措施布孔而随意更改打孔个数及参数等,罚防突员50—100元;打钻人员不按照防突员要求布孔,罚当班打钻工每人50元。在打孔过程中,防突员要搞好两米K1值和每米钻屑的测定工作,做好记录,打孔完毕,由防突员在巷帮作出明显的标记,并将标记的距离填在井下防突动态牌板上,同时在允许掘进班次一栏中明确注明,必须见报告审批单后才准许掘进的意见。未按要求测定K1值和钻屑量的,每次罚款20元,未按要求打标记或标记不明显(包括未打标记)罚款50元,并由责任人重新下井打好标好。防突员下井后应及时将所测数据进行打印,并附在防突报告单上(防突报告单一式6份)同时按报告单内容的要求进行填写和画图,并将当班的预测结果,由专职防突员填绘在大样图上一并送签。防突员不及时填写和打印报告单,造成后果按矿规定处罚,不按时填绘大样图,少一次罚50元。防突报告单的送批程序,先防突负责人审签,再送矿技术负责人签字有效。在审签防突报告单时,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安排施工的,罚责任人50—100元,因此造成后果要追究责任。报告单审批有效后,送通风科、矿调度室、通风队、施工队各一份,施工队接到技术负责人审签后的报告单才能安排施工。(以报告单技术负责人栏签字为准)施工队在未接到经审批的报告单而安排施工的,罚责任人100—200元,并按“三违”处理。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防突措施和报告单允许掘进进尺安排施工,施工完成一个循环后,由施工队地面当班值班人员,在当班进班之前,到抽放队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注明预测,检验或排放等内容要求,由抽放队派防突员到现场执行。施工队本循环施工到位不及时通知通风队防突员,后果自行负责,防突员接到通知,不及时到现场而拖延到下一个班,影响进尺的由防突员负责并罚款50—100元。

11防突员未在现场就施工防突措施孔 处罚当班班长和当班现场值班队长各50—100元,防突员未遵守劳动纪律影响工作,罚款50—100元。

12防突员不得弄虚作假或不按防突措施执行,如不认真测定各种指标参数不收集当班软分层和煤层的变化情况以及打孔过程中的异常情况等。发现一次弄虚作假除按矿有关规定处罚外,队上同时给100—200的罚款。

13上述各条规定的执行情况,由通风科、安全科负责检查、监督、执法。

第123条 防突区域风门,逆止门的安设,压风自救系统、瓦斯监测等安设不符合措施规定要求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100元,对安设人员处罚款50元。

第124条 防突头面爆破不按规定内容填卡,或内容不符合煤矿有关规定就同意爆破;或爆破时间未达到30分钟就进入警戒区域内,对现埸队(班)长、当班煤矿调度员处罚款50元。

第125条实施防突措施或施工抽放、排放钻孔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未按规定设置隔爆水袋或隔爆水袋无水,处罚款200元。

第126条采区避灾硐室布置不合理,设施不完善,处罚款200元。

第七节 防尘管理

第127条 爆破、出煤及喷浆作业时,不开防尘装置的,对操作者处罚款50元。

第128条 井下防尘设施失效、不能正常使用的,巷道粉尘堆积超过规定未清扫,对通风队队长或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款50元。采掘工作面、转载点无防尘喷雾洒水装置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款50元。

第129条 喷雾洒水使用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防尘系统要完善,供水管路必须保证防尘供水,并定期派人检查维护无防尘系统或防尘系统不完善罚矿200—500元,系统无水,不开闸洒水等情况未及时处理罚机电或使用单位50元

2各产尘点的喷雾洒水装置,大巷及采掘工作面用以净化风流的洒水装置,必须设置齐全,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喷雾洒水装置未安装齐全或未按“质量标准”要求安装罚通风队长和安装负责人50元,有损坏未及时修复,罚通风队长50元。

3防尘系统,喷雾洒水装置等工程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未验收或无验收记录,罚通风队长、安全科长50元,工程验收不合格罚施工队长和施工人员50元,并令其返工整改。

4采掘工作面喷雾洒水装置及该采掘面区域由阶段集中巷内的净化风流装置由采掘队负责管理、使用。未使用喷雾洒水装置罚当班班长和在岗人员50元,洒水装置有损坏、丢失现象罚该队队长、当班班长和当事人50元,并赔偿损失。

5运输机巷,皮带巷喷雾洒水装置由司机负责管理、使用,大巷装车点喷雾洒水装置管理、使用由当班装煤工负责;煤车运煤洒水及大巷净化风流装置由跟车员负责管理、使用。司机未使用喷雾洒水装置罚采煤队和使用人员50元;有被盗、损坏现象罚使用人员50元,并赔偿损失;大巷装车点及大巷运输未使用喷雾洒水装置罚运输队长和使用人员各50元。

6掘进工作面风水喷雾器管理,拆迁安装由掘进队负责,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使用风水喷雾器。风水喷雾器被损坏交通风队负责维修,及时更换能正常使用的风水喷雾器给掘进队。未及时安装风水喷雾器罚掘进队长50元;爆破不使用风水喷雾器罚掘进队长,当班班长和爆破员50元,有用坏、丢失现象罚掘进队长和当事人50元,并赔偿损失,通风队未及时维修,更换风水喷雾器罚队长50元。

7掘进面在装药前、放炮前、出矸前,按规定洒水喷雾。未按规定洒水,每次罚当班班长和当班人员各50元。

第八节 防灭火

第130条 永久密闭掏槽后及堵孔前必须经煤矿分管通风负责人验收,防火墙密闭必须经矿、队通风负责人共同验收,否则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

第131条 防灭火密闭图管理及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以通风系统平面图为框架进行绘制,图文清楚图文不清罚绘描审各50元。

2图中应正确反映出采止线和煤柱的具体位置及形状、自然发火的起止日期和煤层位置、防灭火密闭墙或均压设施的位置等。每缺一样或不全罚绘图者科分管领导或分管人员50元

3图中有密闭建筑统计表,火灾与火灾隐患统计表。表格不齐或未及时填入数据,罚绘图人员和科审核者50元

4凡新建造一座防灭火密闭墙、通风队应收集墙体的厚度、具体位置等资料,每月报安全科及时补绘在防灭火密闭图的底图上未收集资料或资料有误或未报安全科,罚通风队50元,有资料但填绘在底图上不及时罚绘图者50元

5图纸中发火处应着色自然发火火源位置未着色,罚绘图人员50元

6图纸应按月补充修改,按季报公司一份未按月补充修改或每季度未报公司,罚绘描图人员和科长各50元

7防灭火密闭,临时密闭等设施,安全科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编制审报批准,下达通风队进行建造未按规定要求编制罚安全科50元,不按规定要求建造罚通风队50元

8采空区及火区密闭未按规定取样化验罚通风队长安全科长、安全矿长各50元

第九节 排水

第132条 必须掌握矿井涌水量,了解矿井涌水规律,突水的地点、性质,估计突出水量,静止水位,突水后涌水量,影响范围,补给水源及有影响的地面水体否则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3条 按月进行涌水量测量并作好记录否则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4条 经常观测和掌握水仓储水情况,保证在20小时内排出24小时涌水量否则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5条 每年必须在洪水季节前对水仓进行彻底清淘否则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6条 井巷积水或淤泥长达5米,深达0.1米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7条 必须常年保持备用水泵随时启动状态否则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五章 机电运输

第一节 机电

第138条 煤矿在一个月内出现两次电器失爆,对分管机电负责人处罚款100元。

第139条 机电负责人每旬对所分管的风电闭锁、瓦电闭锁、直流架线瓦斯超限报警断电系统、轨端绝缘装置按规定进行试验校核,并作好记录备查,未进行校核或未作记录的,对分管机电负责人处罚款50元/项。

第140条 溜子皮带司机所负责区域内的浮煤不清理、溜子返货口不畅通,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41条 对机电设备传动部分未安装安全罩或安全挡板的,对煤矿机电负责人处罚款100元。

第142条 各类司机离开岗位后,不将机械电器控制开关手柄拧到停止位置,对其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43条 无措施用刮板、皮带转运设备和材料,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44条 电工在井下使用万用表、摇表等仪器进行测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并检查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在1%以下方可进行操作,否则处罚款100元。

第145条 用或其它材料代替保险丝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46条 电气设备失爆,对责任人罚款100元。人为造成电气设备失爆(包括电缆漏电),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查不到责任者,则对区域责任人处罚款200元。

第147条 不按操作规程规定停、送电者,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48条 对人为造成电器短路事故的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49条 6KV以上(含6KV)供电路线停送电不办操作票(处理紧急故障除外),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50条 6KV以上(含6KV)停送电不带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51条 高低压停电后不上锁,不挂停电牌,不验电、放电,对操作者处罚款50元。

第152条 采区巷道的各型电缆、管路吊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50元。

第153条 馈电开关整定值的调整必须符合规定,严禁捆扎弹簧,发现一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没有落实责任人,对机电负责人处罚款200元。

第154条 对防突碛头没有电工按规定巡回检查电气失爆记录的,一次对电工处罚款50元。

第155条 回采工作面瓦斯监测系统电源正方开关应挂标志牌,正常情况下均不得停电,否则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56条 井下带电检修、搬迁者,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57条 各配、供电点不严格按规程设置接地极或设置不合格,对机电负责人处罚款100元。

第158条 各机电硐室不按规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沙箱、沙袋以及防火门不符合防火要求的,对责任单位队长、机电负责人各处罚款50元。

第159条 安全保护装置矢效或擅自甩掉安全保护装置不用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60条 在井下电焊不严格按专项措施执行的,对现场安全负责人处罚款100元。未制定专门措施安排电焊作业的,对机电负责人处罚款200元。

第161条 井下冷补电缆,不用模具的,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检漏就地试验不合格的,或不灵敏可靠,无记录可查,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二节 运输

第162条 擅自进入翻罐笼内连接矿车者;无安全措施和不拴保险绳擅自进入溜煤眼处理堵塞物或不严格按照措施处理溜煤眼堵塞者;发生机车追尾、碰头、刹腰的责任者;斜坡提升故意行车行人、行人行车或撞红灯者;知道机车刹车失效仍使用者;乘坐人车开车前未挂门链,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63条 人车尾车无跟车员,对值班队长处罚款50元。

第164条 各类车辆过花道、岔口或进入主运输道不停车嘹望、鸣哨,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

第165条 各类机车在曲线运输道不减速、不鸣哨,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

第166条 各类机车不停车搬道而挤道行驶的,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

第167条 各类机车违章搭人(特殊情况经煤矿调度室同意除外),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

第168条 各类机车运行中,身体和货物的任何部位不得超出车箱标准宽度,否则对司机和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

第169条 各类机车的跟车员不带口哨,对跟车员处罚款50元。

第170条 各类机车控制器1~3档失控,严禁运行,否则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71条 各类机车在井下关闭车灯,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72条 各类机车砂箱内无干燥的河沙,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73条 各类机车停止运行后,不取下操作板手随身携带,对司机处罚款100元。

第174条 各类司机不在操作室内操作机车,对司机处罚款300元,对跟车员处罚款100元。

第175条 各类机车无跟车员随行,对司机处罚款100元。

第176条 各类机车、矿车在井下、地面人车场乱停的,对责任者处罚款30元/辆,不能落实责任人的,对责任单位处罚款60元/辆。

第177条 各类机车运行途中牵引的车辆脱钩,对跟车员处罚款50元,造成运输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178条 各类机车跟车员不按规定方向和位置站、坐,对跟车员处罚款50元。

第179条 机车抵矿车时,机车与矿车之间必须用正规插销连接,否则对跟车员处罚款50元。

第180条 各类机车异道抵车者,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

第181条 各类机车司机必须使用正规板手,未使用正规板手的,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82条 各类机车停车超过警戒线,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83条 进出井机车列车尾部不挂红灯者,对跟车员处罚款50元。

第184条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上同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100米的间距,否则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

第185条 机车通过风门时,必须由跟车员在机车停稳后,打开第一道风门,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至两道风门之间停稳后,跟车员关闭第一道风门,确认安全后,再去开第二道风门,发出开车信号,否则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200元。

第186条 机车没有铃子或不响仍继续运行,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87条 斜坡提升上平台无阻车器、阻车器不使用或阻车器失效、人为将阻车器垫起不用,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188条 斜坡提升应设挡车栏,未设挡车栏或挡车栏不合格,对机电负责人处罚款100元。

第189条 斜坡上有挡车栏,但没有按规定开、关闭的,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90条 斜坡提升发生跑车,对责任者处罚款100-3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损失的5~10%赔偿。

第191条 斜坡提升不使用正规的连接装置、锁口插销提升或连接车辆,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92条 超过12度的斜坡提升,应使用安全副绳,对不使用的,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93条 斜坡提升不按规定发、回信号或先提升后发信号的,对信号工和司机各处罚款50元。

第194条 斜坡上每隔30米应安设一个地滚,否则每少设置一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20元。

第195条 绞车提升不带电运行,对司机处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者,加重处罚。

第196条 绞车司机开无护板的绞车,对司机处罚款100元。

第197条 绞车司机不按规定操作,如脚蹬钢绳、睡觉、开车时离开操作位置、站在绞车侧边开绞车等行为,对司机罚处款200元,并没收合格证。

第198条 违反斜坡“行车不行人”规定的,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99条 斜坡提升中跨越钢绳,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200条 磨盘工摘跑钩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201条 斜坡提升,矿车停吊在斜坡上,司机离开岗位,对司机处罚款100元。

第202条 无措施采用绞车倒向提升,运输“四超件”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203条 新安装的25KW以下绞车和绞车硐室使用前,必须经验收后才准使用,未经验收就使用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150元,对使用者处罚款100元。

第204条 小绞车压柱松动仍在使用,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205条 小绞车(含40KW绞车)除有牢靠的压柱或基础外,还必须设有可靠的稳桩和稳绳,否则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50元。

第206条 小绞车刹车,离合器手柄,手离开后不能自动复位,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207条 小绞车信号失效或行车灯不亮,对司机或信号工处罚款50元。

第208条 绞车提升钢丝绳磨损或断丝超过规定仍在使用,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209条 大小绞车钢绳绳头卡子松动、移位仍使用,对信号工处罚款50元。机电负责人不安排人员定期检查或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对机电负责人处罚款100元。

第210条 绞车牵引物件,钢绳活动范围不能站人,否则对绞车司机或责任者处罚款30元。

第211条 运输大巷占道作业,作业前后40米处不设置警戒红灯或岗哨,对现场安全负责人处罚款50元。

第212条 耙斗机尾槽吊挂必须采用链条吊挂,否则对跟班队干处罚款100元。

第213条 使用耙斗机时,必须安设4副道卡,每缺一副道卡,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50元。

第214条 操作耙斗机不用操作杆,对操作者处罚款50元。

第215条 操作耙斗机无护绳杆或护绳栏,对操作者处罚款50元。

第216条 斜坡提升各甩道应用立滚而不用的,发现一处未用,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50元。

第217条 采煤工作面和顺槽、两台溜子之间搭接高度不低于0.3米,搭接长度不低于0.5米,否则对值班队干、班长、溜子司机各处罚款50元。

第218条 采煤工作面溜子机头、机尾和顺槽机尾无压柱,对责任队处罚款50元/根。

第219条 皮带运输机运行中,用手去拨弄托滚和转动部位,以及用铁锹戓其它工具去刮除粘在滚筒上的煤泥,对当事人处罚款50元。

第220条 皮带运行中人员横跨不走过桥而或乘座皮带,处罚款50元。

第221条 井下皮带运输机不按规定安设保护装罝,不用或失效,对责仼人处罚款50元。

第六章 火工产品管理及爆破

第222条 未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放炮制”,对瓦斯检查员、班长、爆破员、值班队干各处罚款150元。

第223条 未检查瓦斯就装药,对爆破员、班长各罚款150元。如果瓦斯检查员自身未检查瓦斯就同意装药,则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200元。不检查瓦斯就爆破的责任者;强行夺取瓦斯检查员启爆钥匙爆破者;爆破后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就擅自进入警戒区域内者;井下使用自制线路导通检测器者;井下使用无导通检测功能的启爆器者;不在启爆点使用有检测功能的启爆器对爆破网络进行导通检测者;第一次启爆后,未经进行瓦斯检查又进行第二次启爆的责任者处罚款200元。

第224条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运送和保管易燃、易爆器材的,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225条 爆破前不清点人数就启爆,对班长处罚款100元。

第226条 爆破前最后一次检查瓦斯之后,因其它原因未能启爆,其间隔时间超过20分钟必须重新检查瓦斯,对未检查就重新启爆的,各处跟班队干、班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罚款150元。

第227条 爆破后不到规定时间(瓦斯矿井15分钟、突出矿井30分钟)就进入工作面,对值班队干、班长、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150元。

第228条 爆破后不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支护情况以及瓦斯未降到规定值以下,下一班瓦检员又未到现场进行交接班就撤岗出班,对当班瓦斯检查员处罚款150元。

第229条 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不扭结,造成短路,爆破母线裸露、有明接头或未分开吊挂的,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处。

第230条 井下爆破母线敷设管理及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作业规程中没有明确规定爆破母线的种类、长度、悬挂方式以及爆破母线不符合《规程》规定罚款100元

2不同规格或不同种类母线混用罚款50元

3用不符合要求的爆破母线卡板一处该队爆破员罚款50元,分管队长罚款50元

4在有金属支架的巷道中敷设爆破母线,不使用母线卡板分管队长罚50元,放炮员罚款50元

5出现裸线或裸头一处当班爆破员罚款150元

6未检查导通,不按规定开断,扭结包扎,以及敷设母线等情况一处罚当班爆破员50元

7爆破母线与金属物接触一处罚当班爆破员50元

第231条 爆破母线从风筒孔穿过,以及与电缆悬挂在一起的,对爆破员处罚款50元。

第232条 对采掘工作面不装水炮泥就爆破的责任者,处责任人罚款50元/个。水炮泥使用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规程措施中未作规定罚编制人员50元

2未使用水泡进行爆破作业罚爆破员50元,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3水炮泥使用数量不足发现少一个,对爆破员和班长各罚50元

4不按装填结构使用水泡泥罚爆破员、班长各50元

5库管员未按每管1个水炮泥比例发放,核销罚炸药库库管工50元

第233条 用雷管脚线代替爆破母线者,对爆破员处罚款50元、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50元。

第234条 井下采用反向装药,炮泥、水炮泥充填量不足的,对爆破员、瓦检查员各处罚款50元。一月之内连续查出两起,对队长处罚款50元。连续查出3起,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

第235条 采掘工作面不能边打眼边装药,装完炸药后,除检查瓦斯以外的其它工作仍在进行,如出矸、架料等,对值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50元。

第236条 采掘工作面爆破管理及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采掘工作面爆破母线分开悬挂、其最短间距不得小于5—10Ccm,严禁两母线绞在一起或绕在金属支架和其它导电体上爆破母线未分开绞在一起或绕在金属支架和其它导电体上,出现一处罚采掘队长和爆破员50元。

2爆破母线所有接头、裸露点必须用绝缘胶布包严,母线两端头必须在爆破前后扭结短路,严禁有明接头。明接头一个、罚爆破员(当班或上班)100元,累计处罚;母线端头未扭接短路者,罚爆破员100元。

3爆破前,施工班组长必须派人到指定地点站岗、撤人、设置警牌、警绳,警戒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中途脱岗、睡觉或私自撤岗,爆破后班长必须按作业规程和防突措施规定时间和要求撤岗。未派人站岗者、罚班长200元,警戒人员未到指定地点站岗未撤人,设置警牌、警绳或私自撤岗、脱岗、睡觉者罚款200元,并视其后果情况,严重者停工或开除;未撤岗者,罚班组长100元。

4爆破装药,必须按作业规程之规定装填,包括黄泥和水炮泥,严禁违章蛮干不按规定装药者,罚爆破员100元,不装水炮泥,把水炮泥扔掉者,罚爆破员100元。

5各采掘面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

风流中,爆破距离按矿有关规定执行。爆破地点设在回风流中或工作面者,罚放炮爆破员100元,爆破距离不符合规定者,对爆破员、该班班长各罚款50元。

6爆破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不准爆破爆破员未持证上岗,罚款50元

7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本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一起由队长贯彻学习、考核、执行。未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放炮制者,对其爆破员、瓦斯检查员、班长(代班长)各罚100元。

8采掘面爆破警戒设立后,任何人员都不得强行通过,警戒人员也不得私自放行入内。强行通过爆破警戒线罚当事人100元,私自放行通过爆破警戒线罚警戒人员100元。

第237条 防突头面启爆点及岗哨位置和控制回风流的岗哨位置无明显标志,一处对队干处罚款50元。

第238条 爆破前启爆点人数超过压风自救袋个数,其余人员未撤到“措施”中指定位置或压风自救装置无压风仍在进行爆破,对值班队干、班长、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50元。

第239条 不进入避灾硐室或压风自救袋内爆破,对班长、爆破员、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50元。

第240条 处理瞎炮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对值班队干、班长、爆破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241条 采煤工作面爆破后打倒的支柱不及时补齐,对班长、爆破员各处罚款50元,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50元。

第242条 井下煤仓堵塞需要爆破处理,无措施就爆破,对责任者处罚款150元,负责人不到现场指挥的,处罚款50元。

第243条 爆破后未按规定进入检查,瓦斯检查员未走在最前面,对瓦斯检查员及走在瓦斯检查员前方的人员各处罚款150元。

第244条 防突头面压风自救器不完好,不能正常使用又不汇报,对班长、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50元;汇报后未及时处理,对相关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245条 爆破打垮支架不逐架从外向里扶,对值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246条 各煤矿必须执行火工产品的“领、退”签字制度,坚持“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严禁弄虚作假,当班队干、班长、爆破员必须认真负责,瓦斯检查员要严格监督,防止炸药雷管乱丢乱放和丢失被盗,一旦发生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保卫科、安监科,并积极协助寻找。否则对责任者各处罚款200元,同时上报公司部门处理。

第七章 对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247条 对及时发现事故征兆,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300-1000元,并在全公司通报表扬。

第248条 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向领导汇报,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100-500元,并在全公司通报表扬。

第249条 对发生事故后积极采取措施,参与抢险救灾,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100-300元,并在全公司通报表扬。

第250条 对检举、揭发违章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员奖励50-200元,并为其保密。

第251条 对隐瞒事故进行举报者,给予举报人员奖励100-300元,并为其保密。

第八章 附则

第252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253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万源露天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第3篇

1 实例概况

1.1 自然环境概况

以地处内蒙古锡林郭勒大草原的神华北电胜利露天煤矿为例, 该矿区主要位置的气候状况为寒温带大陆性气候, 冬季天气寒冷且时间较长, 夏季干热且时间较短, 春秋季节温度差异较大, 春温整体温度大于秋温, 秋雨则比春雨更多, 无霜气候时间较短, 气温年、日差存在较大的差异, 阳光充足且年平均气温-10℃左右;月平均风速4.9m.s-1, 大风的天数平均每年达19.3d。区域内地气候波动较小, 东西两侧的海拔标高达780m以上, 西南较低, 海拔标高大672~381m, 中部海拔标高达532~614m。植被覆盖率达到65%以上。

1.2 土壤情况

该矿区处于寒温带大陆性气候, 全年有效降水290毫米, 蒸发量却多达1000毫米以上, 内陆河水及地下水稀少, 地表土只有一尺多的厚度, 长草容易, 但种树却很难成活, 整个地表土壤受到了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 包括了地形、气候、母质、植被等, 这些对于煤矿开采后期的复垦绿化工作带来很大影响, 会直接影响到施工工艺流程的安排。此区内土壤多数是黑钙土, 最大的特点在于土壤内部具有很多有机物质, 且土层上存在黑色或灰黑色肥沃的腐殖质层, 该层下面的土壤里存在石灰富积的钙积层, 该区腐殖质层厚度在35cm, 有机质含量占3.0~4.0%, p H值在8.0~9.0, 土壤质地是轻壤-中壤土, 钙积层的埋深50cm, 最佳厚度25cm, 缺磷、富钾、氮中等是土壤当前的主要状况。

1.3 土地复垦状况

本次矿区在扩建项目, 一共划分成了三个采区, 总面积达120.61hm2。第一次开采的占地面积达20.93hm2, 在开采时首先要把表层土剥离开, 堆放并保存好, 等到排土场排到位后在把表层土覆在表面, 再在平盘及坡面上撒上草籽, 经过两年的处理后开始变成牧草地;首采区开采过程中占据的外排土场经过相关的处理也开始恢复成了复垦为牧草地。

此次将重点放在了二采区和部分三采区加以研究, 经专家预算得出复垦年限内 (2009~2044) 二采区和三采区内采掘场的挖损破坏土地面积在84.08hm2, 破坏类型都是天然牧草地, 通过相关的处理之后出现了相应的内排土场, 整体面积达84.08hm2, 土地复垦率达到100% (见表1) ;复垦后对土地的使用多数集中在牧草地上, 且通过3m×5m的株行距套种灌木, 植被覆盖度超过50%。

2 矿区表土的实用价值

此矿区的土壤以黑钙土为主, 黑钙土在产生时要经历漫长的阶段, 这些情况能起到很好的防风固沙效果, 同时为土地复垦工作的进行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2.1 研究区表土的不可替代性

2.1.1 过程漫长:

黑钙土在形成阶段主要涉及到两大时期: (1) 累积时期, 该阶段的腐殖层的厚度小, 通常只有30~40cm, 而区内腐殖层厚度在20~50cm; (2) 钙化时期。因受到外界自然因素的影响, 导致整个矿区的天气处于湿润状态, 且具备的水分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钙镁等盐类存在相应的部分残留于土壤里, 使土壤胶体表面和土壤溶液均是钙饱和状态。土壤表层的钙离子与植物残体在分解过程中形成的碳酸结合, 会造成重碳酸钙逐渐偏移, 同时从碳酸钙结构积累于腐殖质层而变为钙积层。受到环境气候的影响导致研究区黑钙土的产生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

2.1.2 性状特点:

(1) 表层土壤在有机物质的含量上较大, 同时种子库密度要比采煤剥离的深层土壤更多, 种子库规模的巨大有助于矿区环境的保护。 (2) 表层土壤土层厚度较小, 表层之下的土源基本上是含石砾较多的砂质土壤与沙化土壤。 (3) 矿区表层土壤中的微生物的数量要比深层生土多, 这些因素能促进矿区生态环境的重新恢复。 (4) 矿区土壤在物理风化效应的影响下, 使得土质逐渐变松, 但具备较好的通气性, 这些都是其它区域难以取代的。

2.2 缓解给附近区域带来的影响

本矿区在草原地区, 附近主要是一些沙漠区域, 距离东面沙地只有60km, 在矿区开采时期若未制定有效的草原保护政策, 则导致的沙漠化问题将更加严重。除了能加快东面沙地面积扩大外, 还会引起流沙侵移、沙尘暴肆虐等诸多问题, 这对当地经济的发展是很不利的。项目区露天开采给地表带来的破坏作用是巨大的, 考虑到保护矿区周围的环境, 开采过程应保护土地实施生态维护方案, 以有效控制土地沙漠化问题。

2.3 抗沙漠化

矿区表土具有很强的抗沙漠化能力, 对于整个煤矿区域内的地面有很好的凝固作用, 这样可以显著建立起一道防护的屏障。土层与草原植被及其根系融合之后, 能够起到很好的抗风蚀防沙化效果。因而, 对于表土资源采取维护措施, 能从根本上处理好沙漠化问题, 加快土层以及草原植被的形成与恢复是沙漠化控制的重点。

2.4 土地复垦

采区表层肥沃的土壤是长期植物生产后演变成的熟化土壤, 其容重、水分等理化性状能够对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学性状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这是形成原生态环境的重要基础。对于土地复垦而言, 让复垦土壤发挥出理想的生产作业, 积极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土壤物理、化学和生物条件才是生产研究的重点。因此, 表土资源是决定土地复垦成败的主要原因, 这就需要充分运用表土资源来加快土地复垦的顺利实施。

3 表土资源管理

3.1 表土剥离

矿区表层土壤属于一种熟化资源, 这种资源内部的物质结构十分复杂, 如:有机质、微生物、种子库等, 在使用这种表土过程中常常会因为不同的因素而造成各类影响, 导致了表土资源在使用上效率不高。此外, 表层土壤之下的土壤基本上属于含砾较多的砂质土壤与沙化土壤。考虑到维持后期复垦工作的有序开展, 我们应在基建期对表层土壤加以剥离。因表土层硬度小, 无需采取爆破方式则可使用挖掘机直接剥离、装运。

露天煤矿包含了3个采区, 复垦责任面积达84.08hm2, 矿区范围内的剥离厚度按照表土厚度情况确定。土壤类型基本上表现为黑钙土, 土地构成中能够单独存在的土层是腐殖质层, 通常厚度都在20~40cm。由于土层厚度不均, 剥离层的厚度要比腐殖质层大, 厚度的平均值在30cm, 整个矿区共剥离表土35万m3以上。

3.2 表土存放

为了满足土壤的临时存放需要, 对基建期间二采区部分剥离的表土区域内, 根据草地情况创建临时堆土场。

在排土标高满足设计要求后, 可以尽快调整覆土状况。而覆土前期要结合使用平路机或推土机平整排土场平盘, 再把剥离的表土铺覆到表面为后面的施工做好准备。

在采取剥离的表土满足相应的要求之后, 则需要采取“边采边覆”的方法, 把剥离的草皮分别铺覆在之前设置的排土场中。通过这样的方法, 不仅降低了表层土壤的二次搬运, 也缩短了排土场的地面裸露时间, 维持了正常的地表土壤能力, 研究区覆土工程量见表2。

3.3 表土管护

露天煤矿内排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处理, 而内排之前要根据二采区、三采区剥离状况对表土加以管理维护, 这样可以避免其它区域发生退化。部分二采区剥离的表土多数用在了内排土场的表土铺覆, 考虑到表土堆放时间较长、土壤结构松散, 常常会遭到别的因素影响, 这就需要在施工操作环节里在堆放的表土周边选择纤维土袋垒砌土墙作进行挡护, 别的裸露面选址撒播草籽防护, 研究区内排土场最终复垦为灌草混交地, 这就需要对裸露面选择羊草和披碱草1:1撒播。

4 矿区土地复垦主要技术

矿区土地复垦不仅要达到露天矿废矿区及外排土场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还要构建科学可行的现代化环境保护体系, 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就需要我们制定正确的发展方案, 在满足矿区生产需要的同时保护周围的环境。这就要求工程单位结合生态学的基本理论设计方案, 同时在掌握矿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处理好生产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4.1 土壤整治技术

根据目前采矿区现有的环境状况, 实施必要的土壤处理有助于生态系统的构建, 这样才能让土壤生态系统的重建达到要求, 需要引进的技术包括: (1) 客土技术。此项技术包括全面客土、点状客土两种形式, 在施工阶段应结合区域的具体特点选择技术。全面客土的特点为客土规模大, 把优质土壤覆盖在其它要求垦区域, 覆土厚度设置在30~50cm, 这样才能达到植被生长的要求;点状客土的特点为土方量大、造价高、难度大, 同时在施工处理时会引起不同程度的客土流失、有机质淋失等问题, 根据区域的具体状况以植被修复需要, 选择点状客土的方法尤为关键。坑穴规格在50cm×50cm×50cm, 则每个坑穴客土量为0.125m3。 (2) 施肥技术。对土壤使用合适的肥料可显著改善土质, 常用的包括有机肥、氮磷钾肥等。这种土壤改良技术可根据改良技术状况同时开展, 其创造的经济效益相当可观。 (3) 平整技术。露天矿的开采对早期的地形地貌损坏较大, 常会造成大的矿坑和庞大的外排土场, 给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这就需要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恢复早期的地貌, 施工阶段要保持土地的平整。平整操作时要结合区域状况操作, 石块就近填坑或顺坡推下, 坡肩碎石堆积成挡土墙, 避免水流顺坡往下冲蚀坡面。

4.2 植物与种植技术

重新构建土地复垦需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 除了要进行植被恢复外, 也要对复垦区域的生态因子深入分析, 对区域生物进行有效保护, 避免给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在植物选择上必须要符合区域环境, 这是为了保证植物的成活率。在种植技术上, 也要确保与植物品种自身相结合, 这些都是植物生态系统构建的重点内容。

(1) 植物品种。执行土地复垦方案期间必须要慎重选择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不仅要满足矿区使用的需要, 还要保证植物的存活率达到要求。采用的外来物种要达到生态环境恢复作用的需要, 有助于矿区物种的增多需求。目前, 实际种植过程中会出现很多植物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 如:病害、虫害等, 这些会造成植物生长变慢、死亡率高, 不利于生态植被的种植。在植物品种的运用上要保证达到耐旱、抗寒、耐盐碱、根系发达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植物可选择:刺槐、沙达旺、宁条、山杏、沙棘等。这些植物品种里, 山杏、沙棘还带来的经济效益较为显著, 能满足矿区的可持续发展。 (2) 植被技术。植被技术的运用主要是对植物的分配处理, 保证植被配置结构与自然生态相互接近, 植被配置时需要注重乔、灌、草、花等品种的结合, 这些对于整体植被的构建都是很有益处的。考虑到外排土场坡度偏大, 在植被恢复时期应该注意草本植物的运用, 尽可能使用更多的植物品种。要想保证外排土场斜坡的牢固性, 需对边坡上部种植根系采用小树种, 对边坡下部设置防护林带, 采用高大乔木树种, 让边坡和草本及灌木与乔木之间有效结合。 (3) 种植技术。种植技术水平的高低对土地复垦是很重要的, 这是维持土地复垦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 营养钵苗是矿区最佳种植植物。植生袋主要有化纤制品生产而成的大袋子, 袋子内存在树苗及树苗所带土坨, 根部附近土壤在苗木被移植过程中也一并被移走, 从而促进了苗木成活率的上升。结合外排土场坡度大这一特性, 挖穴栽培法常常使用“品”字型, 从而有效降低了水土流失的发生率。 (4) 喷播技术。积极引进喷播技术对复垦的速度、效率、质量提升有促进作用, 这样可以保证各种优良的品种顺利成长。采用专业的喷射设备把水、肥、土壤及少量的黏合剂和植物种子混合物喷洒于坡面上, 可以促进种植草本的成长, 为种子的成长发育创造有利条件。

4.3 灌溉与养护技术

考虑到坡度大排土场在储水方面的功能较差, 在浇灌坡面生长植被过程中会出现流向坡下问题, 从而导致植物极度缺水萎蔫死亡。选择喷灌设备需要根据现场的土地结构或地形判断, 铺设的灌溉管线要和坡面等高线保持平行, 同时铺设管线的长度要控制在有效范围内, 这有助于对作物根部土壤的湿润处理, 达到各种植物生长的实际需要。选择人工浇水过程中要避免开沟漫灌, 可尽量选择多次喷洒以检验降雨效果, 喷洒到坡面以防止产生地表径流。

养护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 其要涉及到矿区植物的各个方面, 如:质量改善、铲除杂草、节水保水等。最为关键的是要采取节水措施, 避免矿区水资源的浪费。当完成在种植植被之后要尽快采取相应的节水保水措施。通常状况下, 实施切段的秸秆、无纺布或草帘要加以覆盖, 这种方案可以达到保水、保肥的要求, 为植物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 促进了植物种植成活率的提升。

5 结论

综上所言, 在露天煤矿开采过程中要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这一施工环节里必须要对表土资源严格控制, 这样才能满足新时期露天煤矿开采的需要。同时, 也能充分利用好各项土地资源, 并能更好地保护好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付梅臣, 陈秋计.矿区生态复垦中表土剥离及其工艺[J].金属矿山, 2004 (8) :63-65.

[2]付梅臣, 谢宏全.煤矿区生态复垦中表土管理模式研究[J].中国矿业, 2004, 13 (4) :36-38.

[3]李海英, 顾尚义, 吴志强.矿区废弃土地复垦技术研究进展[J].环境科技, 2006, 23 (4) :30-39.

[4]王涛, 朱震达.我国沙漠化研究的若干问题[J].中国沙漠, 2003, 23 (3) :209-214.

[5]赵锐, 翟永在, 宁明世等.内蒙古沙漠化土地概况及发展变化分析[J].内蒙古林业调查设计, 2000 (1) :11-14.

[6]冯建宏.我国露天煤矿开采环境问题及防治对策研究[J].中国矿业, 2002, 11 (6) :61-62.

[7]刘冬梅.加强土地复垦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J].宁夏农林科技, 2004, (6) :36-37.

[8]卞正富.我国煤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研究[J].资源产业, 2005, 7 (2) :18-24.

煤矿“三违”人员处罚标准 第4篇

第一部分:综合部分处罚规定

1、对上级安全指令、文件不传达、不贯彻、不落实,罚责任者100元。

2、对有关规程和安全措施不组织学习贯彻落实,罚责任者100元。

3、发现“三违”不制止,查出“三违”不按规定处罚的同“三违”者同样受罚。

4、对举报“三违”的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罚款1000元。

5、不按规定抽调培训人员或出现缺员顶替等,罚单位主管责任人200元。

6、对发生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半个小时内隐瞒不报,罚单位领导和现场负责人各500元。

7、“三违”人员谎报单位及姓名者加罚100元。

8、带烟火入井者罚款1000元。

9、私自带他人入井者罚100元。

10、验身员、安监员班中脱岗,对其给予300元处罚,造成后果严重的开除矿籍。

11、井下各种记录不按规定填写、不填写每次罚责任者100元。

12、井下各种牌板填写不及时、填写不清楚,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13、各转载点浮货堆积,罚责任者100元。

14、硐室内存放与硐室设施无关的物品,罚责任者100元。

15、井下施工要做到工完料净,否则罚现场负责人100元。

16、刮板输送机挡煤板设备齐全,刮板输送机道清洁卫生,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17、在查岗期间通风报信者罚款200元。

18、本单位搞文明生产不顾及其他单位,致使其他单位文明生产不合格,罚责任者200元。

19、早升井、晚入井、班中干私活的,一次罚100元。班长以上人员加倍处罚。20、在井下打架斗殴的,一次罚款500元,严重者开除矿籍。

21、无规程、措施组织施工的(包括火、电焊等措施);罚责任人1000元。

22、工作地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或被有关部门停止生产,继续组织生产的;罚责任者1000元。

23、工作现场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且不安排落实整改的;罚责任者500元。

24、安全监察员空班漏检或不进入现场、不在现场交接班的;罚款200元。

25、入井不带安全帽、矿灯、自救器、定位仪、喝酒的;一次罚款200元,并不许入井。自救器不随身携带的罚款100元/次。

26、刁难、谩骂、殴打安监员或瓦检员、检身员的;一次罚款500元,严重者开除矿籍。

27、考核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避灾路线等安全知识一次不合格罚款100元。

28、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9、各区队责任区内各种牌板(路标、图表、绞车管理牌板等),每缺失一处或有不准确的罚责任人100元。

30、各区队责任区内有淤泥、积水、杂物或物料摆放凌乱的,每发现一处,罚队长100元。

31、各级检查隐患重复出现的罚责任人200元/条。

32、无故不参加生产会者,每次罚款100元。

33、无故不参加小班会者,每次罚款100元。

34、班中汇报不及时或不汇报及汇报不清者,每次罚款100元。

35、隐瞒生产事故不及时汇报,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36、调度安排工作不及时落实,每次罚责任者100元。

37、调度员工作不认真,不能够及时收集信息,工作不到位,每次罚款100元。

38、上报公司及上级管理部门的各种报表、记录等,有不及时、不准确等现象时,每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部分:采煤部分处罚规定

1、采面无故行走停止刮板输送机者罚100元。

2、超前支护端头支柱安全绳未挂的一颗罚责任者100元。

3、拉移变电列车不按措施作业的罚责任者100元,班长200元;

4、用回柱绞车拉移大件不按规定固定回头轮的罚责任者100元,班长200元。

5、发现一处悬顶超规程规定而不立即处理者罚班长和责任者各200元。

6、回撤期间铺金属网的工作面有一处联网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全工作面有三处以上不合格除按规定处罚责任者外对班长罚100元。

7、采煤工作面备用的支护材料少于作业规程的规定,罚队长100元。

8、工作面移架时不上尺上线,一处罚责任者100元,超过3架时,罚班长100元。

9、机组检修时,工作面倾角超过20度不挂防护网或防爆帮措施的,罚责任者100元。

10、前后超前支护失效支柱一颗,罚当班班长100元。

11、工作面不按规定的作业程序作业,罚直接责任者100元、班长100元。

12、工作面有推移装臵不用而用支柱移刮板输送机者罚100元。

13、单体支柱连续两架支柱迎山角度不符合规定,每架罚责任者100元,超过5架每架罚班长100元。

14、工作面上下出口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支护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100元、班长100元。

15、前顺槽和回风道超前支护20米内支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罚当班班长和责任者各100元。

16、单体支护柱距、排距超过规定每处罚责任者100元,超过5处罚班长100元。

17、液压支架之间和底座前端及底座上的煤、矸石清理不干净,每架罚责任者20元。

18、液压支架接顶不实不严,每架罚责任者100元。

19、液压支架移架不到位,罚责任者100元。

20、操作支架时,操作完成后操作手把及时打回零位,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

21、综采工作面顺槽推移转载机时两侧禁止行人或作业,否则对行人或作业人员及推移转载机人员各罚100元。

22、机组割煤时上下10米范围内(采煤机司机除外)不准有人作业,否则罚司机和作业者各100元。

23、工作面出现咬架现象,每架罚责任者100元。

24、前后两巷超前支护及开帮处缺柱或少棚,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25、巷道内安全设施不正常使用罚责任者100元。

26、工作面回风上隅角不悬挂探头或悬挂位臵不对的,罚责任者100元.27、不走行人过桥的,罚责任者100元。

28、液压管路连接未使用专用“U”型销子的每处罚责任者30元。

29、顶梁损坏继续使用的罚责任者100元。

30、用溜子运料没有措施的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31、有1处漏液或串液不及时维修处理的罚责任者30元。

32、乳化液配比达不到要求的罚责任者100元,现场无备用乳化液罚班长100元,罚主管队长100元。

33、出现断梁、折柱、漏液支柱、硬柱而不及时更换的罚责任者100元。

34、端头后部密集线托后尾梁不及时回撤的罚责任者100元。

35、端头后部悬顶超过10平方米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队长200元。

36、密集支柱不按规定支设或支设戗柱(棚)不及时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37、工作面两端头尾巷的网、锚杆托盘、螺丝,棚架等不安规定回收的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38、工作面支架有10架歪斜超过5度而未及时调整的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39、检修机组不切断电源的罚责任者500元。

40、开机强行截割坚硬岩石的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41、更换截齿和滚筒在上下3m以内有人作业时,不护帮护顶的罚责任者100元。

42、工作面试生产、过硐室、过断层、初次放顶、末采等特殊情况时没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罚责任人500元。

43、无水开机割煤的罚责任者100元。

44、液压支架不接顶,顶板破碎未采取超前支护的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55、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的罚责任者100元。

46、工作面处理大块煤时,必须将采煤机和刮板输送机停止运转,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47、立柱千斤缺少连接销子每个罚责任者30元,连接销子缺开口销子5个以上,罚责任者100元。

48、机组割煤时刮割前梁每处罚司机100元,损坏前梁罚机组司机100元。

49、机组在最大空顶距割煤罚司机100元,罚班长100元。50、开刮板输送机前不给声光信号或不打点,罚责任者100元。

51、采煤机与刮板输送机连锁控制失灵继续开机割煤,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52、采煤机缺少截齿而继续割煤,每缺少一个截齿罚责任者100元。

53、采煤机检修或处理故障时不将开关停到零位,截割部离合器与牵引换向装臵没打到零位,罚责任者500元。

54、工作面放顶煤,每架见岩石不放,否则一架罚责任人100元。

55、工作面控制好伪斜,防止支架及前后溜子下窜,否则发生一次罚2000元。

56、小班1小时以上机械事故:经讨论,如小班人为原因造成事故罚小班500元;如因白班检修班检修不到位罚检修班300元,罚小班200元。

57、定检时间超过矿规定,检修班罚100元,小班罚100元;如有大的检修任务,在早班会提出延长检修时间,如再超时罚款200元。

58、所有设备必须物见本色,否则每台罚100元。

59、每月开一次或几次安全生产例会(生产矿长、生产副总及综采队班组长以上领导参加)。

60、综采队工作面要有必要的备品备件;检修工具备齐放于井下工具箱中备用。

第三部分:掘进部分处罚规定

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罚班长200元。

2、新拉门不按规定加强支护的,罚班长100元。

3、掘进工作面前探梁或前探支架不符合规程规定,罚班长100元。

4、掘进工作面背板封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架罚责任者100元。

5、掘进工作面空帮,碹壁充填不实或碹壁缝超规定,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6、斜巷掘进时不按规定设臵使用防跑车装臵,罚班长100元,队长200元。

7、掘进的小耙斗机的滑轮挂在梁子或支护锚杆上耙货,罚责任者100元。

8、掘进小耙斗机出货时在其耙斗机前方有人时罚司机和前方人员各100元。

9、小耙斗机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或打结仍在使用,罚班长100元,罚主管队长100元。

10、翻修巷道、空顶区等特殊地段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如无措施罚责任人500元;如措施执行不利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200元。

11、人力推车时放飞车罚款500元,推车间距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者100元。

12、掘进施工过程中不及时给中腰线,罚责任者100元。

13、掘进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电缆、管路和机电设备等安全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罚责任者100—500元。

14、掘进巷道在贯通前,炮掘相距20米、综掘相距50m时,必须有贯通的安全措施,否则责任人200元;如有措施而不执行的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200元。

15、掘进巷道的支护材料、支护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每处罚责任者100元,罚主管队长100元。

16、离开综掘机操作台必须断开电气控制回路和综掘机上的隔离开关,否则罚司机100元。

17、给综掘机换截齿时,必须断开电气控制电路开关,切断综掘机供电电源,截割头必须落地,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18、综掘机内外喷雾失灵而继续开机罚司机100元。

19、综掘机掘进时巷帮出现台阶状或台阶高度达到200毫米,巷道每延长米罚司机100元。

20、锚喷支护所用的材料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100元、罚班 长100元。

21、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中,锚杆的锚固力达不到规定标准,每根罚责任者100元。

22、锚喷巷道喷射厚度小于设计规定时,每延长米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23、锚杆布臵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否则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

24、使用不符合规定长度的锚索,每根罚责任者500元,罚队长500元。

25、锚杆安装完的外露长度以及托板、螺帽的使用应符合规定,否则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26、锚杆支护的喷射混凝土滞后工作面的距离每超规定1米,罚班长100元。

27、放炮不用炮泥,罚责任者100元。

28、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放炮线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29、当班剩余的雷管及火药不交回,每发(公斤)罚责任者500元。

30、火药箱或雷管箱不完好、不上锁或锁不起作用,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200元,队长200元。

31、背运火药时不用火药兜罚责任者100元。

32、火药、雷管乱放每卷药罚责任者100元,每发雷管罚责任者100元。

33、拒炮、残炮和当班没有放完的炮,当班没处理又没有向下一班交代清楚的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34、无故截取雷管脚线者,每个罚100元。

35、发现无编号雷管或退领手续不全,每发雷管罚责任者100元。

36、装完炮后脚线不及时拧结的,每发罚责任者100元。

37、放炮前不将母线的两个头拧结,罚责任者100元。

38、无措施放明炮、糊炮,不用放炮器放炮,对责任者每项罚500元。

39、放炮崩倒的支架不及时扶好,还继续从事作业,罚责任者每架200元。40、放炮器的钥匙不随身携带,罚放炮员100元。

41、放炮母线同电缆铺放一起,罚责任者100元。

42、井下除采掘工作面外,如在其他地点放炮时没有专门安全措施,罚责任人100元,罚队长200元。

43、放炮时不听警戒人员劝阻而进入警戒区内者,罚款1000元并开除矿籍。

44、工作面支护质量不符合规定时放炮,对指挥者罚200元。

45、皮带跑偏用锚杆和其他材料调整的罚责任者100元。

46、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及采掘分供电者,每项罚责任者100元,罚主管队长200元,罚队长100元。

47、耙斗机无防护栏而开机耙装货的罚责任者100元。

48、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罚责任者200元。

49、耙斗机不按规定安设照明的,罚责任者100元。50、锚杆角度小于75度的,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51、迎头有锚杆失效或锚杆托盘没上紧而继续工作的,每处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52、装药撤人不及时,超员或有人干其他工作的,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53、耙斗机卡轨器松动的,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54、耙斗机在大于5度的上下山不使用吊绳的,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55、综掘机开动前未发出警报的,对司机罚款100元。

56、爆破后未洒水冲尘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57、爆破工不自己装配引药、连接母线、脚线而爆破的,罚责任者100元。

58、爆破工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的,罚责任者200元。

59、爆破母线有明接头的一处罚责任者100元。60、不执行“一炮三检”和 “三人连锁”制度的,罚责任者100元。61、超前护顶不及时的一次罚班长100元。62、小耙斗机压顶松动继续作业的罚责任者100元。

63、溜子压顶(地锚)松动继续作业的罚责任者100元。无压柱(地锚)的罚班长200元。

65、架棚巷道棚子不按规定上全拉杆、撑木,不刹帮、顶的一架罚责任人100元。66、白班做好定检定修工作,不准超时,否则100元/次。67、掘进队进尺完不成任务进行处罚,每米100元。68、所有设备必须物见本色,否则每台罚100元。

第四部分:机电、运输部分处罚规定

1、液力偶合器易熔塞用其他材料代替,罚责任者100元。

2、高压操作人员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利、不穿戴绝缘保护用品,每项罚责任者100元。

3、设备加油时不使用符合要求的滤网,罚责任者100元。

4、设备加油时油脂混用者(无措施),罚责任者100元。

5、无专项措施用输送带拉各种材料、配件、设备等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6、各种输送机经常需要跨越地方不设行人过桥或所设的过桥不符合规定,罚责任者100元。

7、对蹬车(皮带)、带电作业,干部一律免职,是工人的一律留矿察看一年或开除矿籍,并对相关责任者进行1000元处罚。

8、对主供电值班、主排水司机、主运输司机(含所有皮带司机)、主提升司机(含井下绞车固定岗)班中脱岗,并对相关责任者进行100元处罚。

9、不按规定设臵安全设施的罚责任者100元。

10、小绞车司机提、放车时离开工作岗位的罚责任者100元。

11、绞车运输提升时超挂超提矿车,每超一辆罚责任者100元。

12、绞车提运大件材料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13、矿车提升运输时链子、销子不符合规定罚信号工100元。

14、矿车链子、销子不按规定检查、检测的,罚责任者(主管部门)100元。

15、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臵提升的,罚责任者200元,罚主管队长100元。

16、斜巷运输时安全设施每缺少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17、下山掘进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在距工作面规定范围内设有可靠的保险挡,否则罚班长100元,罚队长200元。

18、斜巷不带电放车的罚司机500元。

19、绞车信号工提运不符合规定装运的车辆,罚信号工100元。20、绞车的声光信号失灵继续作业罚责任者100元。

21、运输巷道两侧架设的管、线、梁等突出部分距输送机(矿车)的间距不符合规程规定,罚施工负责人100元。

22、绞车安设不符合规定罚责任者100元,罚主管队长100元。

23、井上、下机电维修人员脱岗及非机电维修的人员检修设备的罚责任者100元。

24、机电设备不按规定上台、上架、质量达不到标准的罚责任者100元。

25、电缆托地不处理的罚责任者100元。

26、用机电设备烘干衣服或其他材料的罚责任者100元。

27、平巷一人推两个矿车的罚责任者100元。

28、不经批准乱拉乱接电源的罚责任者200元。

29、电焊机不完好和电气操作不按规定的罚责任者100元。

30、机电硐室卫生不好,无供电系统图、无标志牌、无照明的每发现一项罚责任者 100元。

31、不按规定检查小绞车完好的罚责任者100元,罚主管队长100元。

32、电缆接头冷补不合格的罚责任者100元。

33、小型电气设备不完好、不灵活、不可靠的罚责任者100元。

34、使用风管、水管不及时盘放回收的一条罚责任者100元。

35、皮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等伸缩皮带加缩链条不停电的,罚责任者100元。

36、电机缺护罩或护罩固定螺丝不齐全的罚责任者100元。

37、小型电器压线板紧固不牢的罚责任者100元。

38、信号电铃有声无光或有光无声的罚责任者100元。

39、小绞车无护绳板,压绳板不齐全的罚责任者100元。40、小绞车开口销子用铁丝或其他代替的,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41、回头滑子不使用保险套的罚责任者100元。

42、带电迁移设备的罚责任者500元。

43、检漏继电器甩掉不用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漏试验的,罚责任者200元。

44、电器保护保险丝用铜丝、铁丝代替的罚责任者200元。

45、不安设风电、瓦斯电闭锁或安设后不起作用的罚责任者200元。

46、大绞车超速、过卷等保护装臵甩掉不用或不起作用的罚责任者500元。

47、大绞车提升钢丝绳未按规定检查的每次罚责任者100元,罚主管队长200元。

48、停送电无工作票的罚责任者100元。

49、钢丝绳锈蚀、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罚主管队长200元。

50、空压机安全阀不起作用、压力表损坏的罚责任者100元,罚主管队长100元。

51、停电后不挂牌上锁、站岗、检电放电、挂接地线的罚责任者100元,发现带电 作业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52、推车时蹬坐车滑行的罚责任者100元。

53、平巷推车在接近拐弯、巷道口、风门口、硐室出口时不发出警号的罚责任者100元。

54、在巷道拐弯处钢丝绳磨棚腿、巷道内不设挡绳轮的罚队长100元,罚班长100元。

55、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要求继续操作的,每次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56、使用不合格的连接绳起吊重物的罚责任者200元。

57、摘挂钩违反摘挂操作顺序的罚责任者100元。

58、道岔严重不合格的罚主管队长100元,罚队长100元。

59、小绞车固定不牢而开车的罚责任者200元。60、斜巷地滚滑轮不转的一个罚责任者100元。

61、信号不清楚,而开车、开溜子、开皮带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考核500—1000元。

62、斜巷行车行人、行车作业的罚责任者100元。63、运送物料超宽超高的罚责任者100元。

64、机电部人员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机电隐患或安排的机电工作,用整改通知单下发到责任单位,相关责任单位按整改单要求认真整改落实,预期没完成的每拖后一天,考核责任单位100元。因缺少配件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责任单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申请延期。

65、各生产岗位要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内容包括:设备完好情况,隐患交接及设备卫生面貌,工具等内容,对当班设备存在的隐患除汇报工区及时处理外,还要和接班人交接清楚,防止事故扩大。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考核单位主管和机电负责人各100 元。不按时填写交接班记录的岗位司机考核100元。

66、各区队设备实行包机制,明确责任范围,提高操作人员的自主管理意识,加强责任心;本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单位要落实到责任人,联责考核,不执行包机制度的,考核单位主管和机电负责人100元。

67、机械设备的转动部位,减速机、油箱、油位、油量符合要求,不得缺油运行,发现一次按野蛮使用设备考核单位1000元,联责责任人100元,因缺油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的原值考核责任单位,联责责任人100元。

68、“一坡三挡”。不齐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罚责任单位100元/处。不及时使用“一坡三挡”,罚责任者100元/次。

69、绞车“四压两戗”或地锚失效,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70、绞车钩头不按规定安设绳卡子,无保险绳,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五、电器设备、1、开关的过流整定合理,漏电、缺相等保护正常使用,不得随意调整设备的整定值或甩保护运行,当出现故障时必须查明原因,不得强行复位开机,否则对责任人考核100元,因甩掉保护强行开机,对设备造成损坏的,按设备管理规定考核单位并联责相关责任人100——500元的罚款。

2、电气设备严禁失爆、铜丝或其他金属物代替保险丝、各种保护不起作用,考核单位1000元,联责单位主管、机电负责人各300元。

3、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禁止电话预约、打电话停送电,发现一次考核单位200元,责任人10元;

4、变电所要做好停送电记录,变电所值班人员要认真、及时填写停送电记录,开关停电后,要挂停电分合牌,送电时要对牌送电,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

5、严格执行执行用电审批制度,禁止不经审批,擅自增减负荷,没有用电审批的考 核单位主管、机电负责人各100元。

6、需要水冷却的设备,开机前先开冷却水,无水开机的对责任人考核100元,停机10分钟后停冷却水,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因无水开机,对设备造成损坏的,按设备管理规定考核单位并联责相关责任人500-一1000元的罚款。

九、皮带

1、机头及机尾因皮带跑偏等原因,造成进入煤矸及其他杂物时,要停机清理,不得强行开机,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考核200—500元。

2、皮带机尾迁移后,必须对皮带进行试运转、防止跑偏运行,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造成皮带撕裂的考核200—500元。

3、皮带运行期间,因皮带跑偏无法装煤,必须停机进行处理,对皮带跑偏不及时处理的,考核当班班长100元;底皮带磨H架,考核单位300元。带扣脱口超过10%不及时重新打扣的,考核单位200元,当班班长100元,造成皮带撕裂的考核单位500元,联责维修工100元,责任人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考核单位1000元。

4、皮带保护齐全有效,安装位置正确,皮带保护不试验、记录填写不及时、皮带综合保护器运行在无保状态的,考核司机100元;皮带保护不起作用的,考核单位主管、机电负责人各100元。

5、皮带每隔50米加设一组防跑偏,不按规定安设放跑偏的,考核单位100元。

6、皮带托辊齐全,转动灵活,死辊、坏辊及时更换,否则考核单位200元。

7、皮带滚筒和托辊无毛穗及其他缠绕物,托辊无铁丝捆绑,否则考核单位200元。

8、皮带下浮煤距底皮带大于20cm,无大块矸石,浮煤严禁埋住底托辊,否则没处考核单位200元。

9、皮带清扫器正常使用,齐全有效,缺少清扫器或清扫器不起作用、磨清扫器架的每处考核单位100元。

10、锚杆、铁管、铁丝网、钎子等铁件,严禁进入主运系统,否则考核单位1000元,单位主管100元。经过给煤机没有拣出的同等考核责任单位100,造成事故的,经分析对相关责任人考核100-500元。

十、转载机刮板运输机、破碎机

1、拉移转载机时,操作人员对转载机两侧进行巡查,不得有刮碰点,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对不巡查盲目迁移的考核责任人100元,刮坏设备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2、刮板运输机出现斜链时,不得斜链运行,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因斜链开机造成的断链或落链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3、无液力耦合器运输机,不得采用点动的方式增加负荷,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当因负荷大无法正常启动时,必须采用卸煤减负荷的方式,不得强行开机,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造成电机烧坏的按设备管理规范考核区对及相关责任人200-一500元罚款。

4、拉移前溜时,严格按规程操作,防止跟机太近,否则按行为违章考核责任人,造成齿轨断裂、连接销断裂的考核责任人200-一500元

5、为防止溜头、溜尾迁移时损坏连接部位,迁移时必须采用合理方式固定溜头溜尾,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考核责任人200—500元。

6、刮板齐全,无断损,螺丝紧固,否则考核单位300元,联责单位主管、机电负责人各100元。

十一、采煤机

1、采煤机运行前,岗位司机必须检查齿轨、连接销情况,如有缺销时,不得强行通过,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管理办法考核单位、联责责任人200-一500元。

2、采煤机运行到溜头溜尾时,必须保证溜子平直,防止碰坏内喷护罩及旋转体,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考核单位、联责责任人200—500元。

3、当工作面出现断层超过30公分时,应采取措施,抬溜子或放震动炮,不得强行截割,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按野蛮使用设备考核单位1000元。

4、煤机截齿齐全,每少一个考核单位100元;煤机停止运行、检修时,煤机隔离开关必须在停止位置,煤机必须闭锁前溜子,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

5、煤机各紧固件齐全,紧固有效,电缆夹齐全,拖拽电缆装置正常使用,电缆不得受力,否则考核区对500元,联责机电负责人100元。

十二、综采支架

1、拉移支架时,必须观察后尾梁及后叉状态,及时调平防止后叉叉到后溜,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造成损坏的,按设备管理办法考核单位及相关责任人200—500元。

2、当用支架进行起吊作业时,起吊点不得在千斤顶上,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损坏设备的按设备管理办法考核单位、联责责任人l00——500元.

3、乳化液浓度必须在3%.5%,不加乳化液开清水泵,按野蛮使用设备考核1000元。

4、拉溜头、溜尾时,必须观察距后溜减速机的距离,后尾梁距减速机的距离不得低于20cm,否则考核单位500元,联责单位主管、机电负责人、责任人各100元。

5、加强煤机司机的管理,发现一次割支架罚款当班500元,司机100元。加强煤机司机三班固定的考核,严禁非煤机司机操作,否则罚单位200元,当班班长100元。

十三、综掘机

1、截割头、截割臂:在施工时,掘进机炮头在吃刀同时,不得炮头全部吃进,全部吃进会造成截割部配件损坏严重,吃刀必须吃进炮头的2/3,否则野蛮推进吃刀,对单位考核500元,责任人100元。

2、掘进机在施工中,乱调油泵压力、乱改液压系统,使用液压连接外置设备的,对单位考核500元,责任人100元。

3、掘进机在跨越轨道时,必须使用道木垫平道心,避免掘进机履带被轨道隔坏及履带销柱。不使用道木移动掘进机跨越轨道的对单位考核500元,联责责任人2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管理规范考核。

4、加掘进机液压油时,必须使用掘进机本机的标准液压油,不得乱加液压油,否则对单位考核500元,责任人100元。

十四、升井设备

l、对井下闲置的机电设备要及时升井,暂不能升井的,按规定要求上台上架并挂牌管理,否则罚单位200元,联责单位负责人100元。

2、各单位升井后的机电设备及物料应通知机电部,由机电部协同办理交接手续,按要求存放。常用设备(有修复价值)运往机修车间,暂不用或报废设备运至设备料场,严格按定置化管理要求:物料存放有序,码放整齐,发现乱卸、乱放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联责单位负责人100元。

3、各单位在地面料场需用材料时,挑选有序,挑选完后将其他物料摆放整齐,否则罚款500元,联责单位负责人100元。

4、上井的物料进入料场后卸车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否则罚款500元,联责单位负责人100元。

十五、设备调拨与调剂

1、根据生产需要,机运部负责全矿设备调配,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或私自挪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2、未经矿长批准,严禁向外单位出借、出租设备。否则,罚责任人500元,造成设备流失的,按设备原值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六、电缆

1、电缆吊挂每米不合格罚10元,累加计算

2、人为挤压电缆发现1处罚100元

3、不经机电部私自割电缆罚100元

4、未安规程规定保护电缆罚200元

5、电缆明接头或冷补不合格罚200元

十七、绞车

1、在用绞车的信号装置必须声光兼备,牵引长度大于30米时必须能实现双打对打。一项不符合处罚100元。

2、绞车管理实行“包机制”,并执行挂牌管理。无包机制、包机人各处罚100元。

3、绞车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日常检查、维护制度和定期检查、检修制度,并有相应的记录。否则处罚100元。

4、绞车所用钢丝绳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处罚100元。

5、绞车必须从滚筒下方出绳,严禁从滚筒上方或从挡绳板侧出绳牵引车辆。否则处罚100元。

6、绞车必须安装框架式护绳板。否则处罚100元。

7、在用绞车一律实行挂牌管理,包括技术特征,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否则处罚100元

8、绞车司机必须经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否则处罚100元。

第五部分:一通三防部分处罚规定

1、瓦检员漏检、假检每处罚责任者100元,瓦检空班罚责任者200元。

2、运输时损坏风筒,对责任者罚100元。

3、风筒吊挂不符合规定,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4、风筒接头不严或破口不及时粘补,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5、敞开风门不关闭罚责任者200元,损坏风门罚责任者200-1000元。

6、风筒出口距工作面的距离超作业规程规定的,罚责任者100元。

7、风量、风速不符合规定,罚责任者100-500元。

8、不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每台风机供两个供风点时,罚责任者200元。

9、挡风帘设臵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10、扩散通风超过6米,罚责任者500元。

11、巷道贯通不按规定执行调风措施,罚责任者200元。

12、新设局部通风机不合格,罚责任者200元。

13、不同规格风筒不使用过渡节,罚责任者100元。

14、风筒拐弯处折深超过0.1米不设弯头,罚责任者100元。

15、隔爆水袋损坏不及时更换或缺少、无水、缺水,每个罚责任者100元。

16、各种防尘、防火等管路、设施接设不到位,罚责任者100元。

17、应设灭火器及沙箱的地点每缺少一个灭火器或失效一个灭火器,罚责任者100元。无沙箱或沙箱沙量不足,罚责任者100元。

18、各种管路有跑、冒、滴、漏现象的,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19、盲巷无风区域没按规定设好栅栏、警标,罚责任者100元。20、掘进工作面随意停风,罚责任者200元。

21、瓦检员不执行 “三签字”、“三对口”制度的,每项罚责任者100元。

22、瓦斯记录牌板、日报表、手册填写不清楚或涂改的,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23、局部通风机未实行挂牌管理的,罚责任者100元。

24、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内容不全或数据不准确的,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25、安全监测传感器悬挂位臵不当、超差、不显示数字的,每项罚责任者100元。

26、损坏通风仪器、仪表的罚责任者100元,并按价赔偿。

27、工作面不执行爆破喷雾或喷雾装臵不到位的,罚责任者100元。

28、掘进工作面耙装前不洒水的,罚责任者100元。

29、综掘机、喷浆机工作时各转载点不安设或使用喷雾装臵的,罚责任者100元。30、喷雾装臵不到位、不喷雾、不正常使用的,罚责任者100元。

31、不按规定要求冲刷巷道积尘,造成煤尘堆积的,罚责任者100元。

32、瓦检员佩戴的光学瓦斯检测仪失效,不能正常使用的,罚责任者200元。

33、不按规定次数、间隔时间检查瓦斯的,罚责任者100元。

34、损坏、断开、划破、砸断风筒,影响迎头风量的,罚责任者200元。

35、风水管路、电缆、支架等挤压风筒的,罚责任者100元。

36、巷道贯通时通风干部不在现场的,罚责任者100元。

37、将设备物料堆放于风门、密闭前后5米的,罚责任者100元。

38、瓦斯报警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罚责任者100元。

39、未经批准随意将通风专线停电的罚责任者500元。40、通风设施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罚责任者100元。

41、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未经检查瓦斯就擅自开启通风机的,罚责任者100元。

42、风筒漏风严重不及时处理而继续生产的,罚责任者200元。

43、瓦检员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的,罚责任者100元。

44、未按规定安设通防、监测设施就擅自组织生产的,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罚队长100元。

45、在停风区域或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的,罚责任者500元。

46、人为造成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的,罚责任者500元。

47、造成局部通风机循环风,罚责任者200元。

48、不按规定测风或调风无措施的,罚责任者100元,罚技术主管200元。

49、不按规定封闭独头巷道的,罚责任者100元,罚主管100元。50、监测不安设断电装臵或人为甩掉不用的,罚责任者200元。

5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每项次罚款200元。(1)、井下局扇不装设风电闭锁装臵的;

(2)、未装设“三专两闭”(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3)、无计划停电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风的;

(4)、井下使用电、气焊没有制定专项措施或不执行措施的;(5)、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用的;

(6)、风筒破损严重,风量达不到规定要求而又不及时处理的;

(7)、风筒悬吊要求平直、风筒接设时,出现反接头的、出现将风筒圈扎眼接设的,接头不反压边的;

(8)、盲巷不设栅栏和警示标志、不按规定切断电源的;(9)、穿化纤服装入井,或在井口20米内吸烟的;(10)、井口房附近20米范围内有烟火或用明火取暖的;

(11)、随意打开风门不立即关闭或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导致风流短路;(12)、对任意损坏风门或破坏风门联锁装臵者罚责任单位;

(13)、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栅栏,不得损坏栅栏及封闭墙,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14)、井下各巷道、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定期洒水灭尘,不得出现粉尘飞扬;

六:技术管理部分处罚规定

1、井下标定必须准确,误差不得超过《规程》规定,标线资料数据必须准确无误。对现场标定元素进行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迁站,否则必须重标。未按此程序进行标线者,一次罚款100元。如标错线造成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并分析处理。标线后30-40米时,必须对新标的线进行复测,否则罚组长100元,并立即复测。

2、巷道中的测点和中腰线点,施工单位应妥善保护,严禁敲打或吊挂重物。如对延挂的中腰线点有疑问时,施工单位要及时告知测量人员,否则出现差错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破坏中腰线点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地质人员应随时收集井下巷道的相关资料并及时上图,在每月7日前对井下采掘各工作面做出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每缺一次罚款相关人员100元。

4、工队对探放水工作要全面配合,探水队按探放水设计对施工头面进行探放,不按要求探放罚款每次500元。施工队每次掘进前要按设计要求进行短掘短探,每次不探罚款1000元。

5、地质人员应随时收集井下巷道的相关资料并及时上图,在每月7日前对井下采掘各工作面做出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每缺一次罚款相关人员100元。

6、对生产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收集、分析,提出方案和建议,发现一次不及时收集资料上图、分析、预报的给予100元罚款,若出现两次类似情况时,处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的罚款。

7、所有统计资料、及时数据要逐月登记台帐、上表造册,每月7日前完成上月资料的存档,否则,处责任单位100元的罚款。

8、测量人员 对各测量内容必须进行复测、复算、校对、及时填图,违反规定罚款100元。

9、测量人员对当日测量资料进行记录、整理、计算、对算和精度评定,必须当日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并将测算资料上图,检查发现一次不及时进行对算、上图的予以批评教育,若出现两次类似情况的罚款100元。

10、对月统计资料必须及时上表、建帐,次月7日前检查发现一次未进行该工作的对其负责人罚款100元。

11、测量对井下中腰线要及时标定,并且最前面一组中腰线至迎头不许超过30米,否则每次对测量人员罚款100元。

七、矿井防治水处罚规定

(现场管理方面)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单位处以100元罚款,联责单位领导100元.井下探放水超前长探未经相关领导批准擅自更改钻孔参数的; 施工探放水钻孔未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和落实的; 施工现场记录台账未及时填写或填写不符合要求且无签字的

现场无探放水牌板或牌板填写错误、不规范和无签字的(长孔超前探牌板由探水队管理,短探牌板由施工单位管理);

掘进单位未按规定或有领导特殊安排探测巷道顶底板煤层厚度或弄虚作假的; 在掘进或施工探放水钻孔过程中发现有出水征兆现场不按《安全规程》规定采取积极措施而继续施工或不及时汇报的;

在掘进或探放水施工中遇有岩性变化不及时汇报的。

2、防治水部要根据矿井采掘计划和采掘现场实际进度及时提供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测预报,未按规定提供的每次对责任工程技术人员处罚100元。

3、职能部室和施工单位要对防治水部提供的预测预报进行贯彻学习并有签字记录,对未贯彻学习、没有签字记录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200元。

4、矿领导安排矿钻机队正常探放水或钻探地质构造过程中,施工单位或相关职能单位不积极配合、相互推诿扯皮不创造施工条件、延误施工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处罚 单位主要领导200元。

5、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0元、对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处罚5000元,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处罚2000元,并视情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行政或刑事责任:

现场违反相关规定发布错误命令造成事故的;

发现有出水征兆不及时按照避灾路线撤人和不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的; 超出探水警戒线施工造成事故的; 无安全措施施工造成事故的; 擅自在防隔水煤柱范围内施工工程的;

已经突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可以控制灾情而未实施逃离现场的; 现场不按安全规程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而造成事故的; 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

6、未尽事项按照矿有关处罚管理规定和防治水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说明:

1、如有重复出现的规定,处罚时按上限进行处理。

2、如出现其他“三违”及影响安全生产的现象,试情节给予不少于100元/项处罚。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易顺煤业有限公司

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 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三违”的认定和处罚管理,依据 《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令、规定,有效地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结合矿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三违”概述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或现象。“三违”是引发事故的根源,“无章可循”是最大的违章。每一起事故都是由若干个违章、隐患叠加而引发的,而每一起违章的发生不仅仅是主管方面的不安全性行为表现,更是制度缺失、技术失误、设备缺陷等诸多管理漏洞造成的。因此,根除“三违”、防范事故,不仅要在规范作业行为上下功夫,更要强化作业现场“人、机、环、管”各方面不安全因素的预控管理,坚持依法治安,按照“党政同则、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三违”管理流程,切实消除“三违”发生的土壤和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三违”的定义和分类

1、违章指挥:是指各单位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同意、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4、“三违”的分类:按照违章群体分为指挥类违章(包括指挥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作业类违章(包括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两大类。指挥类违章从管理、环境、设备方面按照职责、职能,具体划分为一类违章指挥行为(决策、指挥层)和二类违章指挥行为(现场安排、组织层);作业类违章划分为一般规定、掘、机电、提升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地面建筑及其他作业八个部分,并按其情节轻重程度以及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的后果,界定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

第三章 “三违”产生的根源 1.“三违”现象发生的主观因素 侥幸心理

有些职工盲目自信,自认为自己控制力强、有办法,对作业环境和条件变化能够掌握,偶尔违章不会出事。

麻痹心理 在生产作业条件较好,安全生产形势长时间稳定的情况下,有些职工就会不自觉地松懈下来,把规程、措施、正规作业抛至脑后。

习惯心理 由于工作内容和形式单一,有些职工看惯了、干惯了,靠惯性作业,凭经验施工,根本不去想是否违规,是否符合措施要求。

马虎心理 部分职工在工作中一贯马马虎虎、粗枝大叶,作业时注意力不集中,应付了事。

蛮干心理 有些职工,特别是基层班队级管理,摆不正安全与生产、与效益、与时间的关系,只想着要产量、要进尺、要速度,不顾作业场所有没有安全隐患,甚至有极少数人发现了隐患也不处理,野蛮操作。

取巧心理

有的职工为了达到目的,投机取巧、我行我素,不充分估计行为的恶果,冒险违章违纪。

盲目心理

一些进矿时间不长的新工人和部分文化程度较低的老工人,由于缺乏安全知识或文化技术素质低,作业中糊里糊涂违章,糊里糊涂出事。

厌倦心理 少数职工因长年累月地高强度劳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堪重负,生产热情不高,工作完全处于应付状态,使安全缺乏可靠性。

唯心心理 极少数文化程度较低的职工,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抱着“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的错误想法,不注意安全,随意工作。

2.“三违”现象发生的客观因素 职工文化素质不高。相对较低的文化水平,往往使职工认识问题不全面、不充分、不理性,反映在安全生产上,就是摆不正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常会产生“上班就是挣钱”的单纯认识。

作业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煤矿生产受多种自然灾害威胁,生产战线长,作业条件差,长期高负荷的简单劳动,很容易让职工的生理和心理产生疲倦,滋生麻痹和取巧心理,常常为图一时的省事、省力,就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管理不科学。主要体现在:干部抓管理不讲究方式方法,喜欢采取“土政策”对职工高压强管,缺乏民主公正,严重挫伤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积极性;管理干部不能以身作则,在现场强行要求职工违章作业,甚至带头违章违纪,给职工的安全观念造成错误引导;工作任务布置不合理,不考虑作业现场的实际状况安排任务,造成职工身心疲惫,忽视安全,违章蛮干。

社会环境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工参与社会生活的程度在不断增加。一方面,职工过多地接受外部信息,分散精力,在工作中注意力不集中,行为走样;另一方面,收入高低的攀比,造成心理失落,安全思想不稳定;再次,职工家庭中发生的一些矛盾、困难及生老病死等重大事项,使职工思想情绪波动,在特定的条件和环境下导致行为失调。

“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执行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第四章 杜绝“三违”的对策

1.职工要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三违”的外在表现是行为,根子在思想。要扎实做好一人一事的职工思想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用安全文化教育人、引导人、塑造人,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思想。

2.培养职工健康的心理和强烈的责任意识。要通过扎实深入的宣传教育,帮助职工把实现自我价值构筑在矿井发展的平台之上,激发他们的主人翁意识,自觉主动地端正工作态度,用正确的心理支配行为,履行工作职责。真正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能安全”的转变。

3.提高职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素质是职工安全意识、业务水平、行为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体现。要强化安全培训这一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重要途径,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与考核,全面提升职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4.促进现场管理的科学和规范。(1)管理制度要规范。使职工在生产的全过程都能做到有令可行、有章可依。(2)管理手段要科学。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合理地安排工作任务;要科学有效地利用工时,提高生产效率,杜绝疲劳作业现象,使职工始终能够保持充足的体力和良好的工作状态。(3)现场监督检查要严格。对职工的违章违纪,要及时制止,促使职工养成好的行为习惯。

5.“三违”危害性教育与严肃查处相结合。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教育不放松,紧密围绕职工生理和心理规律、社会和家庭生活对人的影响规律、安全与生产辨证发展规律,以有效、管用为原则,通过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三违”人员现身说教等安全教育活动,使大家充分认清“三违”的严重危害和后果,自觉规范行为,远离违章。对发现的“三违”要通过思想教育、个人反思、安全培训、经济处罚等手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始终保持严打“三违”的高压态势。

6.强化管理人员作用发挥。在反“三违”斗争中,各级管理人员应责无旁贷地走在前列,不仅要严格管理,制止职工的违章行为,而且要严格要求自己,做遵章守纪、规范指挥的模范。

7.坚持依靠创新促安全。要依靠技术创新,改变落后生产作业方式,淘汰落后设备,要从设计、安全保护设施等源头上入手,努力实现本质安全;要依靠管理创新,引进先进管理理念,改进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要依靠制度创新,革除安全管理制度中的弊端,建立激励机制,形成崇尚安全,人人都是安全员的风气。

8.要重点控制25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十三是图省事怕麻烦的“懒惰人”,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十五是休息不好、探亲归来的“疲惫人”,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后上岗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十九是不懂安全知识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二十四是新婚前后的“幸福人”,二十五是因家庭问题精神受刺激的“沉闷人”。这25种人不仅存在于现场操作人员中,也存在于管理人员之中。

第五章 “三违”的界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及华能煤业公司、华亭煤业公司和矿井安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按照“安全第一”、“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坚持“严、细、实”的工作要求,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实际,遵循科学、适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

第六章 “三违”的认定程序

1.一类违章指挥行为由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安全监察科、工程管理科、机电动力科、调度室等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照《“三违”界定标准(见附件)》、《煤矿安全规程》以及 公司、公司和矿井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定处理。2.二类违章指挥行为以及严重违章作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由驻矿安监处长、安全副矿长组织安全监察科、工程管理科、机电动力科、调度室等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照《“三违”界定标准(见附件)》、《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华能煤业公司、华亭煤业公司和矿井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提请矿长主持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决定进行处理。

3.一般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由安全监察科组织工程管理科、机电动力科、调度室等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照《“三违”界定标准(见附件)》、《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华能煤业公司、华亭煤业公司和矿井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全副矿长审核,做出通报处理。

第七章 “三违”的处理办法

1.一类违章指挥行为按照管理层级不同,处罚办法如下: 施工单位一类违章指挥行为罚款6-8万元/起,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施工单位上级公司更换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一类违章指挥行为罚款5-10万元/起,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监理公司更换工程总监;矿科室一类违章指挥行为由矿长对主管科室提起一级问责,按照安全生产问责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对主管科室及主管科室负责人、分管副职进行处理;矿领导层违章指挥行为,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报集团公司,执行集团公司的处理决定。

2.二类违章指挥行为按照管理层级不同,处罚办法如下: 施工单位二类违章指挥行为罚款2-6万元/起,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施工单位对违章指挥者调离管理岗位;监理单位二类违章指挥行为罚款3-8万/元,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监理单位对违章指挥者调离项目部;矿属基层单位(区队)二类违章指挥行为对该单位罚款1-2万(直接违章指挥人员承担80%,单位党政负责人各承担10%),并对直接违章指挥者提起二级问责,按照安全生产问责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对基层单位直接违章指挥者做出处理。

3.严重违章、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处罚办法如下: 施工单位严重违章、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罚款1-2万元/起,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施工单位对直接违章、违反劳动纪律者调离项目部;监理单位严重违章、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罚款2-3万元,责令监理单位对直接违章监理调离项目部;矿属各单位严重违章、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对该单位罚款5000元-1万元/起(直接严重违章或违反劳动纪律者承担60%,单位党政负责人各承担10%,现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跟班队长、班(组)长共同承担20%,具体分配份额由该单位自行决定),并对严重违章者或违反劳动纪律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4.一般违章行为,处罚办法如下:

施工单位一般违章行为罚款5000元-1万元/起,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施工单位对直接违章者停工培训3天以上,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矿属各单位一般违章行为对直接违章者罚款1000-5000元/起,下岗培训3天以上,取消当月风险抵押金兑现和安全绩效奖,扣除“三违”人员所属单位当月安全绩效考核5分/人次。

5.集团公司安全检查或上级单位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除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对矿处罚外,矿对各科室、各参建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一律上调一个级别,按上一级别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6.因违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事故的按照矿相关制度另行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反违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解释权归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附件:“三违”界定标准

第一节 指挥类违章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类违章指挥行为(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生产和施工建设的。(2)超能力、超定员或超层越界组织生产的。(3)新采区、新工作面没有按公司有关规定验收而生产或验收不合格,未认真整改,擅自组织生产的。

(4)无公司批准的采区设计方案或无采区设计指挥或同意职工开工。

(5)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指挥或同意职工开工或从事生产。

(6)巷道断面尺寸、坡度等设计不符合通风、提升、排水供用电、行人等实际使用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缺陷,仍然指挥或同意使用。

(7)矿井采掘、一通三防、提升运输、给排水、供用电、地面生产等系统设计不科学,不严谨,增加生产或施工过程中的作业环节、作业人员、零星工程或造成生产工艺复杂化,导致作业风险明显加大,仍然指挥或同意职工生产作业。

(8)擅自变动、拆除、改造、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备、设施。

(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建设,安全设施不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同意或指挥生产。

(10)未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应急值守空岗。(11)停工停产期间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不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未落实 24h 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未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12)安全设施不齐全、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或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指挥或同意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13)挂牌督办的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重大隐患未落实整改。

(14)未按规定汇报重大隐患等安全生产问题;在检查考核中弄虚作假,编造虚假资料、提供假数据和信息。

(15)未制定专门措施,指挥职工冒险排除重大安全隐患。

(16)零星工程未执行“一项目、一措施、一标准、一验收”。无规程、措施或规程、措施落实不到位,指挥职工进行生产作业以及贯通巷道、调整通风系统、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大件设备安装运输等工程。

(17)因安全管理制度、规程措施、作业标准等不完善或系统存在缺陷,造成职工现场无章可循;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离矿未办理请假手续且未安排临时负责人,导致工程项目无全面负责人的。

(18)矿井有强矿压显现现象,未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章关于冲击地压防治之规定。

(19)安排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作业;新工人未经岗前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未签订师徒合同而安排上岗;安全培训考试中弄虚作假, 伪造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20)提升运输系统岗位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指挥或同意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21)指挥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工种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规定,冒险作业。

(22)未申请办理停送电工作票安排职工进行电气设备检修的;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23)提升系统安全保护、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装设或失效;提升钢丝绳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达不到规定要求仍安排使用。

(24)设备有安全缺陷,不符合现场作业条件,投入使用或超过折旧年限仍超期投入使用。

(25)设备已经出现故障或设备长期带病运行,故障频繁,未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仍继续同意或安排职工使用。

(26)采掘工作面、提升运输环节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制定措施,或有措施不落实。

(27)主要轨道上下山未封闭管理。

(28)斜巷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进行验收就安排投入使用。

(29)提升运输巷道轨道敷设不规范,轨距、坡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同意或安排职工使用。

(3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功能不完善或失效;指使职工破坏或关闭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31)矿井未按规定进行瓦斯动态预警分析;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一个月内发生 2 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瓦斯超限未查明原因、未采取措施继续组织生产。(32)矿长、总工程师、工程科科长、项目部经理及通风主管未按规定签阅瓦斯日报表和监测日报表。

(33)处理巷道积聚瓦斯,无排放瓦斯措施;未通知救护队自行安排侦探或排放瓦斯,排放瓦斯不按规定撤人、断电、送岗到位就指挥排放瓦斯。

(34)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出现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以及不合理的串(角)联通风、扩散通风;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风量不足而同意或指挥职工继续工作。

(35)矿井各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36)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空,溜煤眼兼作风眼。(37)矿井有效风量率低于 85%或者矿井外部漏风率超过规定。

(38)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筒时,井筒内未制定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没有安装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且井筒中风速超过 4m/s。

(39)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未砌筑永久性风墙。

(40)违反通风、瓦斯、煤尘、防灭火的管理规定,对隐患处理不及时,不果断,又盲目安排施工。

(41)采掘工作面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采取抽采瓦斯措施。

(42)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障停电停风,对矿井安全和生产造成重大威胁,未采取有效措施。(43)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处于回风流。(44)井下爆破材料库无独立通风系统。

(45)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 45 天内未进行永久封闭;采区开采结束后 45 天内未进行永久封闭;回风流中 CO 浓度超过规定。

(46)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时,未按集团公司关于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有关规定制定、执行防灭火措施。

(47)启封火区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48)采掘设计和作业规程,防治水无措施。(49)有严重突(透)水危险,不施工探放水钻孔,指挥职工继续进行采掘作业。

(50)施工探放水钻孔时,发现钻孔中有承压水喷出,指挥施钻人员拔出钻杆。

(51)井下排水系统未按设计要求具备排水能力,每年雨季前未进行水泵联合试运转。

(52)采煤工作面过断层、过破碎带、托伪顶开采、过老空、过旧巷、复合顶板采煤或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制定安全措施,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53)采煤工作面的初次放顶和采后收尾,无规程、措施施工或违反规程、措施施工。

(54)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不按规程规定使用特殊支护组织生产。

(55)采煤工作面机巷断面不足设计值的 60%、风巷断面小于 3m2 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56)上、下山施工未按规程规定布置躲避硐室。(57)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未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

(58)生产过程中对含水层、积水区和其它水体未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预测预报,先治后采”。

(59)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瓦斯等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现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存在重大缺陷,未立即停止施工。

(60)对有突水淹井威胁的含水层、积水区及含水构造带,未进行物探、钻探、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分区隔离盲目进行生产。

(61)矿井或工作面周边老窑或采空区有积水威胁,未进行受水威胁程度评价的,未采取可靠安全技术措施就指挥进行采掘作业。

(62)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或强行使用的。(63)强令班组或员工操作特种设备超温、超压或超负荷运行的。

(64)不具备检修或动火安全条件,强令进行检修或动火的。

(65)在无保证措施的情况下,强令班组解除系统或设备联锁。

(66)危废品未按规定处置,随意转移或处置。(67)未经总工程师同意或批准,随意修改煤化工生产工艺参数。

(68)不顾职工身体状况,强令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69)指挥职工从事严重违章作业。(70)其它严重违章指挥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类违章指挥行为(71)责令停产停工整改,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就指挥职工恢复生产作业。

(72)安全隐患未排除或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指挥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73)安排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职工入井作业的。(74)处理冒顶,无措施或不按措施组织施工。(75)采煤工作面没有两个及其以上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而组织生产。

(76)采掘工作面煤壁留有伞檐、悬矸危岩,不及时组织“敲帮问顶”处理,威胁人身安全,继续指挥职工作业。

(77)采煤工作面顶板来压或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和人工强制放顶而继续组织生产。

(78)运送、安装、拆除液压支架及处理倒架、咬架、压架、拆除立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组织施工。

(79)采煤机未安装能开停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组织生产。

(80)采煤工作面失效支柱数量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81)采煤工作面有效支柱数量(包括备用量)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数量的 80%,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82)采煤工作面出现来大压征兆,有发生大面积冒顶事故可能,仍安排职工继续进行生产作业。

(83)掘进巷道工程质量低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继续组织施工。

(84)巷道贯通时,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85)井下吊装物件使用原有支护锚杆的。

(86)无计划停风或停风后不及时撤人,不执行停风计划报告单。

(87)采用串联通风次数超过一次,或者未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巷中设甲烷断电仪及断电设备。

(88)局部通风机的位置、选型、配风量不符合规定。(89)因通风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积聚或超限;瓦斯超限未停止作业、未及时汇报、未采取措施处理。

(90)回采工作面与相邻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两个掘进工作面之间、采区内未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未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而采用串联通风。

(91)井下无消防材料库,库内消防器材、工具不全,不定期检查更换。

(92)各进风井未安装防火门。(93)火区管理不当,永久防火墙无观测孔和放水孔,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管理。

(94)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未报矿调度室,未编制执行安全措施。

(95)电气设备没有安全标志及入井检验合格证入井的。

(96)设备运行期间安排职工进行检修、清理浮煤、清除煤尘等作业。

(97)机电运输设备主要转动部件裸露无防护罩、安全栏,未按照规定进行“逢孔必堵、逢转必罩”仍继续使用。

(98)斜巷人车无泄漏通讯机。

(99)提升运输连接件(三环链、插销或其他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使用非标准件;连接件不按期试验或超期使用。

(100)一部绞车双向提升或在一条斜巷内接力提升。(101)局扇停止运转后,不及时撤出人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

(102)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开启不灵活,不能在 10分钟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供给井下的风量小于正常供风量 40%。

(103)放炮前后班组长不按规定撤人、断电、送岗到位就指挥放炮;放炮结束,未经全面检查就指挥撤岗、送电。

(104)排放瓦斯结束,未经全面检查就指挥撤岗、送电。

(105)放炮不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制度。(106)处理瞎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107)用放炮方法处理溜煤眼、煤仓漏斗堵塞违反规程有关规定。

(108)指使职工改变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置参数。(109)采掘工作面遇断层、构造,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没有补充措施,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110)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有透水预兆时,未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处理而继续施工。

(111)在斜巷或采区巷道中探水时,未撤出受水患威胁区域的人员或出现上方探水,下方人员作业现象。

(112)巷道积水深度超过巷道高度 1/3,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113)设备安装完毕,未经验收合格,就指挥投入正常使用。

(114)安排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作业。

(115)指使职工移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探头正常安设位置。

(116)蓄电瓶电机车无措施进入架空线区段。(117)在绞车余绳、闸不完好、不灵敏、绞车不完好等情况下继续安排使用。

(118)无规程、无安全措施、无施工任务书安排施工零星工程。

(119)采区检修设备,控制电源的开关断电后无专人看管或不采取可靠停电措施安排施工。

(120)未制定安全措施,指挥用刮板运输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物料。

(121)井上下要害岗位未按规定做到双人上岗。(122)未经矿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通知,就指挥职工开工。

(123)明知职工从事一般违章作业,不制止或直接指挥职工从事一般违章作业。

(124)其它一般违章指挥行为。第二节作业类违章 一、一般规定(均视为严重违章)

(125)入井未佩带自救器、安全帽、矿灯;酒后入井、上岗,入井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

(126)施工材料供应不及时或供应的规格与需求不符,造成现场施工违反规程或出现空顶作业。

(127)发生事故后,未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逐级向上汇报;因瞒报或汇报不及时而延误抢救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128)下发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单)后,无故拖延,整改不力、不彻底。

(129)刁难、阻碍监督检查或打击报复安监(检)人员。

(130)入出井人员不服从检身人员检身,刁难、打骂检身人员。

(131)井上下要害场所、重要岗位脱岗、睡岗、串岗。(132)井下现场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133)破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破坏或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

(134)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

(135)作业规程及措施不贯彻学习、考试本人不签字或代签字。

(136)职工安全培训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137)工作场所内打架斗殴。

(138)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管路内有压力、易燃易爆物而无特殊措施或未严格执行措施。

(139)在禁火区域内无措施进行焊接、气割作业。(140)驾驶制动失灵或无闸的机动车辆、行车等特种设备。

(141)无险情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142)未消除火种而离开焊接现场。

(143)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够又未采取安全措施。(144)在井口 20 米范围内吸烟或违章用火。(145)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乙炔气瓶距明火不足10 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间距不符合规定。

(146)氧气瓶无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减压器、安全阀或减压器而进行焊割工作。(147)乙炔气瓶无防回火装置,无装压力表和安全阀而进行焊割工作。

(148)在地面仓库、监控机房、瓦斯泵站、风机房、配电室、木场、火药雷管库、油脂库、压风机房、选煤厂等严禁烟火的地点吸烟。

(149)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源等危险物品保管、使用违反规程和国家相关规定。

(150)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

(151)不按规程、措施施工或作业。

(152)地面挖筑各类地沟深度超过 1.5 米时未戴安全帽。

二、掘进

(一)掘进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153)支架迎退山超规定。

(154)水沟坡度、位置、尺寸、质量滞后,至茬面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

(155)锚网巷道压网、连网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钢带(托梁)接顶不实,锚喷巷道挂网未到基础,喷体未到基础,“赤脚穿裙”。

(156)巷道断面尺寸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157)锚杆(索)外露尺寸、接触面不符合规程规定,锚杆(索)托盘尺寸及锚杆(索)预紧力小于规程规定。

(158)锚杆排、间距或距迎头距离大于作业规程规定。(159)锚喷巷道复喷厚度不符合规程规定。

(160)喷浆前未冲洗岩帮,未对喷体定期洒水养护。(161)潮喷、砂浆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未使用锚喷除尘器。

(162)掘进巷道轨道铺设有临时道或构件不齐全,紧固件不牢固,铺设质量不合格。

(163)锚喷(杆)巷道未按规定配备备用支护材料。(164)掘进巷道内管线悬挂不整齐;巷道内有淤泥积水,浮煤浮矸堆积,超过轨枕上平面。

(165)现场无施工图牌(板)或图牌(板)与施工现场实际不。

(166)掘进巷道未按中腰线施工。(167)锚杆巷道未使用专用工具。

(168)锚杆及锚索不按规定做拉拔试验的。

(169)扒装机无挡绳栏杆,骑溜式扒装机无挡绳设施,扒装机阻轮器失效。

(170)耙装机尾轮悬挂在作为支护的锚杆及其他支护体上。

(171)巷道成形差、有伞檐,煤跟不符合规程规定。(172)岩掘工作面见煤后,不及时更换雷管、炸药的。(173)在有冲击地压区域施工时,不采取限员限位等安全防范措施的。

(174)砌碹工作台上存放的数量超过作业规程规定。(175)砌碹没底槽,不留缓冲圈,灰浆不饱满,不抹保护层的。

(二)掘进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176)巷道维修未落实“一工程一规程”(措施、零星工程任务书)制度,零星工程任务书未学习贯彻、现场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未签字、或现场措施未落实。

(177)掘进迎头无临时支护作业或超前支护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超前支护移设不及时,接顶不牢固,临时支护不合格;迎头空顶作业;巷道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

(178)锚固力达不到规定数值;锚杆(索)预紧力合格率低于百分之七十,检测工具不齐全或不合格。

(179)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掘进工作面截锚杆数量达到三根及以上。

(180)锚杆未按规定做拉力试验;对喷体不作厚度及强度检查或无记录;锚(网)带巷道顶板明显下沉,钢带撕裂严重,不及时复棚或补打锚索补强支护。

(181)修复巷道未执行由外向内逐架进行;修复巷道不设临时支护,退路不畅通;回撤支架不使用机械回撤;整改支柱未执行先支后回。

(182)扒装机未固定好而扒装;扒装机卡轨器失效,上山掘进二级保险不符合规定。

(183)扒装机扒装时,人员未撤离扒斗运行范围。(184)下山掘进,下山上口无防跑车装置,中间无超速捕车器,提升时未使用车尾保险绳,掘进工作面上方无挡车设施。

(185)巷道失修严重,影响通风、运输、供电、排水和行人安全。

(186)锚杆支护巷道锚杆规格、角度、外露长度连续出现5 根以上或累计出现 10 根不符合规程规定。

(187)综掘机司机无证操作,未使用专用工具开闭电气控制回路开关或专用工具保管不符合规定乱扔乱放。

(188)启动综掘机前未发出警报或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有人时开动综掘机。

(189)无喷雾装置或喷雾装置不起灭尘作用时开启综掘机。

(190)综掘机停止作业和检修及交接班时,切割头不落地,未断开综掘机上两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191)检修综掘机时,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周围。

(192)掘进作业时,未在二运后方悬挂安全警示牌或现场作业人员进入二运以内范围。

(193)退锚作业时,退锚器受力下方有人作业。(194)站立于综掘机上打注锚杆、锚索。(195)带手套扶钻杆打眼。

(196)斜巷掘进扒装机与小绞车的移动方式违反规程规定。三、一通三防(一)通

风 1.矿井通风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197)局扇启动装置安装不当;局扇未上架或吊挂;无消音器。

(198)局扇未实行挂牌管理。

(199)已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及超过 5 米的盲巷未密闭,电源未切断。

(200)井下空气成分、有害气体浓度、各地点风速、温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01)风筒落地、拐死弯、泡在水中,未做到逢环必挂,擅自改变风筒方向。

(202)风门间距不符合规定,风门未闭锁或不起作用,关闭不严或变形,跑光漏风。

(203)密闭未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未悬挂说明牌板,未按规定时间检查。

(204)调节风窗无固定螺栓,调节面积达不到要求。(205)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调节风窗,密闭设施构筑不符合标准。

(206)临时栅栏设置不符合规定,未揭示警标。(207)人员通过风门后,不随手关闭风门;风筒断开后未及时联接。

(208)不认真填写风机切换试验记录。

(209)通风设施破损未及时修复;质量不合格;漏风严重。

(210)主要通风机房内未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或未正常使用。

2.矿井通风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211)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停止供风后人员进入。(212)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213)擅自开停局扇,局扇无风电闭锁,一台局扇向两个以上(包含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214)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发现敞口盲巷。(215)井下用风地点未悬挂测风牌板,牌板风量不符合规定;擅自涂改测风数据;未严格执行每旬测风制度。

(216)启封盲巷密闭时,采用“一风吹”排放瓦斯。(217)矿井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以及防尘、防火、抽采瓦斯管路系统图更新不及时。

(218)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219)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筒时,井筒中未安装甲烷断电仪或风速超过 6m/s。

(220)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内,未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

(221)在通风巷道内未按规定,随意堆放有碍通风的物品,临时滞运或需放置的物品不整齐,堆放空间超过通风巷道断面的三分之一。

(222)擅自改变通风设施(包括风门、风窗、风桥、风帘、测风站、挡风墙等)状态或破坏通风设施。

(二)瓦斯 1.矿井瓦斯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223)炮眼瓦斯浓度未按规定时间检查。

(224)矿井规定人员未随身携带光学瓦检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25)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范围不符合规定。(226)瓦检牌板损坏或数据填写不清;瓦检牌板悬挂位置不当。

(227)盲巷未设置栅栏及揭示警标,栅栏设置不严密的。

(228)擅自打开栅栏进入盲巷作业的。

2.矿井瓦斯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229)高瓦斯区、瓦斯重点区瓦检员未执行现场交接班。

(230)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伪造数据的。(231)破坏瓦斯监测设施。

(232)瓦斯检查“三不对口”,检查手册无当班采掘队长签字。

(233)未按规定时间检查瓦斯,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

(234)采煤机、综掘机、综采支架移架工作时未悬挂便携式瓦检仪。

(235)瓦斯监测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236)对瓦斯异常区域,未编制及执行安全措施。(237)安全监控设备未定期调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按规定配置,安设位置不当,未定期标校、失灵。

(三)防尘

1.矿井防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238)掘进工作面及各运输转载点喷雾洒水装置不齐全,不灵敏可靠,不能正常使用。

(239)综采工作面未按规定配齐放顶喷雾设施并正常使用。

(240)采掘工作面净化水幕、远程喷雾未实现全断面覆盖。

(241)主要进风巷及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和掘进迎头未实行净化通风,未按规定的位置、数量设置净化水幕。

(242)隔爆设施未悬挂说明牌板,未按规定时间检查。(243)各采掘工作面粉尘浓度未按规定进行测定或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244)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不符合规定。

(245)防尘管路布设不平直、不牢固,有死弯;管径及三通阀门未按规定设置;管道、接头漏水;水源水量不充足,水质、水压不符合要求。

2.矿井防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246)掘进巷道未按规定时间洒水降尘;无巷道洒水记录。

(247)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未冲刷煤岩帮;扒装未洒水降尘。

(248)放炮时净化水幕未打开,远程喷雾不能正常使用。

(249)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装置或负压喷雾,水压不足、降尘效果差或不坚持使用。

(250)防尘系统不完善;采掘工作面无防尘管路、洒水软管;防尘设施不健全、不完好;破坏防尘设施、隔爆设施。

(251)未制定除尘制度或未按规定冲洗粉尘,造成煤尘厚度超过 2 毫米,长度超过 5 米。

(252)无水开启采煤机、掘进机。

(253)井下工作地点干打眼(煤粉监测眼除外)。(254)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喷雾灭尘效果达不到要求。

(四)防灭火

1.矿井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255)皮带机头、机尾 20 米内使用易燃性支护材料;皮带巷有淤煤积矸、杂物影响行人。

(256)地面未建立消防系统,未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木料场、供应库房、更衣室、木工车间,未按规定配齐灭火器和消防砂箱等;通往这些地点,无畅通无阻的消防汽车通道。

(257)未按规定对自救器进行气密性和称重检查。(258)生产地点未经批准使用火炉取暖,未实行挂牌管理,未做到人走火灭;使用易燃液体引火;火炉附近存放易燃品或烘烤衣物。

2.矿井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259)井下不使用阻燃皮带;不使用不延燃电缆;胶带输送机无低速保护;无烟雾报警和超温自动洒水断电装置;胶带输送机巷道无灭火水管;机头硐室无砂箱、无合格灭火器。

(260)乱拉照明线;电气设备、线路过负荷;老化线路不及时更换;输电线路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261)火区、采空区密闭、采区回风巷、巷道高冒区以及其它无人工作和人迹罕至的巷道,未按规定检查有害气体。

(262)主扇风机房 20 米范围内有烟火;

(263)外因火灾形成初期,当事人未采取果断措施处理。

(264)井下动用电气焊、拍摄录像,无安全措施或者不按措施执行;无“一通三防”、瓦检、安监人员在场检查和监督。

(五)爆 破

1.矿井爆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265)炸药库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记录填写不认真。(266)火药雷管的运送、储存,违反有关规定。(267)未将经过全电阻检查的雷管逐发扭结成短路而发放。

(268)制作炮头违反规程有关规定。(269)放炮母线有明接头。

(270)放炮器不定期校验各项性能参数。(271)无证件进入火药库。

(272)火药硐室距离采掘工作面超过规定。(273)火药硐室门锁不齐全,未悬挂牌板,炸药箱未上锁。

(274)火药及电雷管变质未按规定处理。2.矿井爆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275)瓦斯超限仍然放炮。(276)放炮员无证上岗。(277)无规程、措施放炮。

(278)放炮结束,未经全面检查就擅自撤岗、送电。(279)爆破时,炸药箱不撤到警戒线以外。(280)现场领用退记录不齐全,不属实。(281)现场无安监员监督检查而定炮。(282)瓦斯超限仍然放炮。(283)采掘工作面固定母线放炮。

(284)不执行谁放炮谁拿放炮器钥匙;检查线路,通电放炮,不执行一人单独操作;爆破作业前,不做电爆网全电阻检查。

(285)火药雷管乱扔乱放或丢失被盗;违反火药雷管“领、用、退”制度。

(286)未按作业规程要求打眼和未按作业图表装药定炮。(287)火药库内存放易燃物品。

(288)掘进工作面打眼与装药定炮平行作业,采煤工作面打眼与装药距离不够。

(289)不符合装药定炮规定而定炮;定炮炮眼未填充炮泥封孔。

(290)违反一次装药定炮,一次起爆规定。(291)打浅眼、放小炮;裸露放炮、明火放炮;擅自反向定炮;短母线放炮。

(292)用可燃物当炮泥充填或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

(293)在有煤尘和瓦斯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不采用毫秒爆破。

(294)火药雷管私自携带升井。

(295)放炮打倒支架、架棚不及时扶起而继续作业。(296)现场炮泥存量不符合规定。

四、地测防治水

(一)矿井地测防治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

(297)采掘工作面开工前,未提交地质说明书;受水威胁工作面未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不能及时准确、齐全的填绘矿井水文地质图纸。

(298)矿井各类防隔水煤柱的尺寸不符合《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要求。

(299)地质水系威胁矿井安全,而未及时排查和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300)每月未进行水害排查或排查意见落实不到位。(301)施工探放水钻孔时,发现钻孔中有承压水喷出,不向矿调度汇报。

(302)未通过测量人员放线,私自开始施工的。(303)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位置,造成损失的。

(二)矿井地测防治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

(304)探放水过程中,孔口管下置深度不符合规程要求,不进行耐压试验,或耐压试验不符合设计标准,以及水压超过2MPa 时,不按防喷或反压装置。

(305)防水闸门每年未能进行两次关闭试验,并定期及时检查维修。

(306)巷道贯通、透窝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

(307)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探查措施的。

五、机 电

(一)矿井机电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

(308)压风机排气温度超高时不能自动切断电源;无压力表或指示不准确,风包安全阀、压力调节器、放水阀以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的安装、使用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安全保护装置不按规定周期进行试验而继续投入使用。(309)主扇风机轴承无超温报警装置;防爆门漏风,启闭装置不灵活而继续运转。

(310)水泵逆止阀、闸阀漏水;配水闸门、防水门密闭不良;无高位显示报警装置或报警装置失灵;无备用引水装置或引水装置失灵;不按时巡回检查并及时填写巡检记录;维修维护不及时造成水泵运行效率低或出现故障的;各种记录填写不及时、不认真、不正确。

(311)变电所的开关柜、高压防爆开关、综合起动器等设备的过流保护不按规定周期整定;管理制度及记录建立不齐全;不按时巡回检查抄表;防避雷装置装设不齐全或不按规定周期检查、清扫、试验;反送电高压开关柜无明显标志。

(312)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

(313)电缆破口或划伤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314)电缆无标志牌(在电缆线路的首尾端应注明线路编号、电缆型号、芯数、截面和电压、敷设时间和安装地点)。

(315)锅炉安全阀、高低水位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

(316)使用未经校验的压力容器。

(317)高低压供电设备不按规定周期检查试验。(318)采区供电系统未与采掘供电系统分开供电,且供电范围超规程规定;不按规定装设局部接地极或接地极装设不合格的;记录填写不及时或不正确。

(319)非本岗位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机电要害场所或不执行入内登记制度。

(320)巷道冒顶埋压电缆不处理。

(321)带电电缆盘圈(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除外)堆放。

(322)40kw 及以上启动频繁的低压控制器不使用真空电磁启动器。

(323)采掘工作面配电点(不包括移动变电站)无专用硐室和不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24)设备与运行矿车之间距离小于 0.5 米。(325)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巷道中,行人经常跨越的地点无行人过桥,或过桥安设不合理,不安全。

(326)井下液压联轴节不使用规定介质;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和防爆片。

(327)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的电气设备未设置局部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不合格。

(328)设备停电后,控制把手未打到零位。(329)电缆吊挂不符合规定标准。

(330)防爆电气设备未经防爆检查,并未贴防爆检查许可证就入井使用或防爆检查证过期。

(331)炉工、铸造工不穿工作服、工作鞋,不戴工作帽。

(332)工作人员在车间或生产场所穿高跟鞋、拖鞋。(333)机械切削人员操作时,未按照规定穿戴工作服;不戴防护眼镜;女工未戴防护帽,长发不盘在帽内。

(二)矿井机电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

(334)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缆线。(335)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或人身安全而继续使用。

(336)井下小型电器设备无标志牌的(标志牌要注明电器的编号、规格型号、电压、安装时间和地点)。

(337)高空作业及立井井筒内作业不系安全带。(338)电气设备失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339)特殊工种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340)拆检电气设备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341)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

(342)检修作业时不使用验电器或使用电压等级低或不合格的验电器不按规定进行验电、放电和短路接地。

(343)检修高压电气设备不执行“两票”制度,检修低压电气设备不执行“对牌”或停送电制度。停电检修不按规定悬挂“禁止送电、有人作业”警示牌板。

(344)故意拆除或解除机电设备保护,强行开启电器设备的。

(345)在人体与带电体非安全距离内作业(有防护措施除外)。(346)斜巷绞车不带电下放车辆的司机。

(347)在井下拆卸矿灯,灯头闭锁失效;故意关闭矿灯。

(348)井下照明、信号系统不使用综合保护装置。(349)主提升钢丝绳超期使用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超过规定不及时更换的;提升装置、钢丝绳不按规定周期检查未填写记录的;主提升装置未配正副司机的;提升装置资料不齐全的;使用不合格钢丝绳的;紧急停车卡罐后不及时检查钢丝绳;立井提升中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没有安设或安设不合格的契型罐道和其他类型的缓冲装置;安全保护装置不按规定时间做试验并填写记录的;井筒升降大型物料等特殊提升,没有编制措施;罐笼阻车器位置不正确。

(350)主要提升装置信号与控制回路无闭锁,超速、欠压、过卷、过流、限速、松绳、闸瓦间隙、满仓、深度指示器等仪器失效;后备减速保护及井口 2 米/秒限速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

(351)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井底需要安装安全门的位置没有安装安全门或安全门停用;安全门与提升信号无闭锁。

(352)安装、维修电气设备,使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353)甩掉漏电继电器、风电闭锁等综合保护。(354)胶带输送机沿线急停闭锁功能、打滑、跑偏、堆煤、撕裂、温度、烟雾、自动洒水等综合保护装置不全或保护失灵而继续运转。

(355)发现失爆不及时处理。

(356)井下烧割,无措施或一措施多地点、多次使用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措施规定进行井下焊接、氧割。

(357)井上下机房硐室、变电所,投入运行的大型设备(如胶带运输机机头、机尾,无极绳绞车、设备列车)等位置未按规定设置沙箱、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设置的灭火器失效。

(358)刮板运输机尾轮不转、飞链、漏链、中部槽严重倾斜、机尾无稳柱等仍继续投入使用。

(359)停、送电采用约时或电话停送电。(360)用水冲洗电气设备。

(361)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没有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不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未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局部通风机无“三专两闭锁”。

(362)凡因停电可能造成人身危险或重大损失的场所无计划停电。

六、提升运输

(一)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363)在运输大巷施工时,两端不设警示红灯或警戒牌,警戒牌距离不符合规定;在架空线下施工停电时,未设专人监护,不接接地线或接地线不合格。

(364)在斜坡上无牵引装置停放车辆,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

(365)电机车司机离开机车时未切断电源,未取下控制手把、未刹紧车闸。

(366)电机车、电瓶车超速、超载、超挂车,不使用红尾灯;两运行车辆间距小于 100 米;平巷运输、运输专列不使用规定的连接装置。

(367)运输大巷、人行车场及人员上下车地点未设照明。

(368)用电机车代替推车机直接顶车或牵引车辆进入翻车机。

(369)井口水平车场、立井井底车场未设阻车器或阻车器不灵敏、使用不正常。

(370)运送大型设备材料不使用专用车辆和连接装置;装载超重或捆绑不符合规定、捆绑不牢固。

(371)无故进入主、副、凤井口和地面封闭管理运输线路;翻越封闭栅栏。

(372)提升绞车过卷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而继续使用。(373)绞车固定违反有关规定。

(374)兼作行人的主要绞车道或采区绞车道及信号装置周围 10 米范围内安设局扇,语音通讯装置不放进信号硐室。

(375)绞车提升保险绳不使用时未挂在专用钩子上;保险绳与提升车数不匹配、超长、扭曲、变形、打结;提升时不按规定挂保险绳;上下山掘进不使用闪光红尾灯、红尾灯不合格或不按标准挂在车上。

(376)斜巷人车在行驶中,跟车工不按规定方向乘坐;使用人车运送超长、超重及危险物品;其他人员与斜巷人车跟车工同坐一排座位。

(377)在胶带输送机未停止运转的情况下清理机头、机尾。

(378)违反集中上下井人员安全管理规定。(379)平巷人力推车工不按规定推车、推车间距不符合规定的;各车场不正常使用挡车栏。

(380)携带超长、超重物品以及危险品乘车乘罐。(381)斜巷人车不按规定做手动落闸试验、不空车试运行。

(382)斜巷“一坡三挡”不全或缺失。

(383)平巷岔口、弯道信号不齐全、不报警;平巷人车人员上下车地点无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侧道运行车辆。

(384)矿在用设备不按规定检查,检查不认真、漏检、检查无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的。

(385)车场存车个数超过规定的。

(386)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公司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但不构成严重违章的行为,一律按一般违章处理。

(二)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

(387)乘坐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或者非运人设备。(388)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不按照信号指令操作设备。

(389)检修胶带输送机或沿线附属设施时未进行闭锁。(390)胶带输送机运行过程中更换托辊、维修挡煤板、清扫器、清理设备浮煤等现象。

(391)机车司机发现轨道接头错茬、连续两根以上枕木悬空、断裂未进行处理强行通过。

(392)机车、人车运行中将身体露出车外;开车后未将乘人装置防护链挂好,行车时私自打开防护链,人员超载。

(393)机车过风门或推矿车过风门时不停车开风门。(394)机车运行中闯红灯;正常运行中顶车;异道顶、拉车;顶车不连环;过岔口、弯道以及有人员的地点不减速、鸣笛示警;在坡道强行换挡。

(395)斜巷下部车场信号工不在躲避硐内或安全地方发信号。

(396)主要运输大巷,未经调度部门同意,采用人力推车。

(397)乘车、乘罐人员不遵守秩序强行登车;临时停车时不经跟车工允许私自下车。(398)斜巷人车到停车位置跟车工不及时发停车信号;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399)乘车人员未上下完,司机未进行安全确认便起步运行;乘车人员擅自乱打信号;斜巷人车乘车人员乱动保险闸操作手把;乘人装置运行中候车人擅自乱打信号。

(400)炸药、雷管未按规定分别运送的;人与炸药同乘一列车(护送、跟车人员除外)。

(401)绞车升降人员时,无监护司机或不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402)斜坡上停放有矿车时,进入其下方跑车可能伤人的区域通行。

(403)斜巷人车防跑车装置使用不灵敏,信号失灵。(404)斜巷提升中,矿车还停留在斜巷段,绞车司机就擅自离开岗位。

(405)爬车、蹬车、跑车、坐有载重车。

(406)封闭管理巷道内行人、行车时,未严格遵守“行车不行人、行车不行人”管理制度。

(407)提升钢丝绳、保险绳断丝超限、绳径不符合规定。

(408)斜巷提升运输不使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

(409)使用照明信号、制动系统、联接器等安全装置不完好的机车。

(410)绞车带病运转和有故障不报告。(411)提升绞车固定不牢、安全保护装置不全、安装不符合规定而投用。

(412)采用倒拉牛绞车提升时,突出部分与矿车安全间隙小于 0.5 米;绞车导向轮固定不合格。

(413)新安装绞车未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无“准用证”就投入使用。

(414)下山掘进采用倒拉牛提升时,不使用车尾保险绳、不使用挡车设施。

(415)倒向提升中,钢绳内侧有人逗留时开启绞车。(416)斜巷轨道运输安全设施安装不符合要求或使用不正常;正在施工的上下山无躲避硐室。

(417)斜巷防跑车装置、斜巷人车、窄轨车辆连接器拉力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无试验报告或试验记录不全。

(418)矿车无防脱销或防脱销使用不合格。(419)车辆临时存放或装车时,未对车辆加设阻车装置。

(420)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跑车。(421)运输“四超件”未严格执行专项措施。(422)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或无措施施工的,单人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无人监护,不采用安全防护的;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煤仓、溜煤眼无篦子或者警示装置不正常使用。

七、地面建筑施工作业

(一)地面建筑施工作业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

(423)进入工地不正确佩戴安全帽以及安全帽不系帽带的。

(424)安全帽无衬垫、破损的。

(425)衣裳不整,纽扣不齐全裸露身体的。(426)施工现场无“五牌一图”、安全警示牌,无消防设备的。

(427)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件的。

(428)外脚手架下未按规定垫5cm厚大板或槽钢的。(429)架子工穿皮鞋或不穿防滑鞋的。

(430)卸料平台未按规范搭设或无荷载计算的。(431)高空作业时工具没有放在工具袋中的。(432)烧焊工作业不带手套和防护用品的。(433)起重工起吊时不鸣笛示警的。

(434)起重作业,物料重心歪斜强行起吊的。(435)起重工把超重限位卸除超负荷起吊物料的。(436)开关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勾保险操作电器设备的。

(437)配电箱离地高度不够,电缆线老化的。(438)塔吊未停稳就接物件的。(439)将垃圾杂物往地沟里倒的。

(440)使用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无人扶梯子,人字梯无限制展开拉筋的。

(441)随意穿越警戒线。

(二)地面建筑施工凡出现下列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442)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带或安全带挂法不正确。(443)对首次进入工地作业的工人不进行安全培训的。(444)特殊作业未办理《安全作业证》、安全技术措施;特殊作业工种不持证上岗或操作证没有定期复查的。

(445)在特殊地点施工无专项安全措施的。(446)施工现场不设安全通道或不走安全通道的。(447)酒后进入工地作业的。

(448)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置安全员的。

(449)对“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侧边)不进行安全防护的。

(450)对深基坑无专项支护措施、不按措施支护的。(451)外脚手架施工层下方未设置平网保护的、脚手架与建筑物间缝隙未封闭的。

(452)井子架、龙门架超过20m不设置缆风绳的。(453)拆除作业时未安排警戒人拉警戒绳的;警戒人警戒不到位,擅离职守的;不服从警戒人员指挥,强行进入警戒区域的。

(454)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站在钢筋骨架或攀登骨架上下的。

(455)在坡度大于25度的屋面作业时无防滑措施的。(456)井筒或井筒附近作业时无防护致井筒坠物的。(457)起吊物品不用马镫不检查钢丝绳的。(458)水电工或机修工在设备维修、接电等行为中带电作业,无绝缘保护的。

(459)施工用电不设三级保护装置、一闸多用的。(460)乘坐龙门架上下的。

(461)塔式起重机、龙门架、施工升降机安全装置不全,传动装置不灵敏的情况下强行使用的。

(462)起重设备未使用移动对讲设备;操作人遇大雾、雷雨天气等视线不明仍然作业的。

(463)夜间作业照明不足,视线不清,仍施工作业的。(464)进行机床切削、砂轮机磨削刀具、磨光机打磨、高压水冲洗、带压堵漏等作业时不戴防护面罩或防护眼镜;使用钻床时带手套等。

(465)外来施工人员无临时安全作业证;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466)忽视治安管理,致使外来闲散人员进入建筑施工区域。

(467)湿手触摸电气开关和电气设备。

(468)作业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或未按交底要求进行交底。

(469)值班人员不明白自己的安全职责,交接班时交接内容不清。

八、其他作业

1.电气焊作业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470)气焊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够 5 米;氧气瓶与乙炔气瓶距动火点距离不够 10 米。

(471)焊接作业,焊工不带安全帽。

(472)氧气瓶、乙炔气瓶混载、混放;乙炔气瓶卧放。(473)氧气瓶、乙炔瓶防护帽、压力表等安全附件缺损或不完好。

(474)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气瓶在烈日下暴晒。(475)手持把线爬梯登高。(476)随意坐在氧气瓶上休息。

(477)乙炔瓶使用时无乙炔回火防止器,使用或存放时卧放。

(478)不关乙炔瓶、氧气瓶阀门就下班或离开工作岗位。

(479)冬季氧气表冻结时用火烤。

(480)焊接作业时,二次线搭接点距离焊点过远,未直接与焊件相连;利用管线或设备搭接二次线。

(481)电焊带接头铜线裸露不及时处理。

(482)将带电的电焊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进行工作。(483)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不将电源切断。(484)电、气焊作业时,不使用面罩或护目镜的。(485)工作前不检查焊机电源线、引出线及各接线点是否良好。

2.机加工作业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486)操作大型机床加工工件走刀过程中,操作人员离开机床。

(487)机床未停稳就对工件进行测量。(488)机床作业时有无关人员围观。(489)使用没有保护罩的角向磨光机。

(490)在剪床操作时两人同时在一部剪床上剪切两种材料。

(491)站在砂轮机正面作业。

3.钳工、管铆作业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

(492)使用大锤前不检查锤头是否松动、有无锤楔。(493)管道安装工作中,在其他管路上任意悬挂吊装重物。

(494)扳手当榔头使用,扳手反打,使用扳手和管钳时不注意开口大小就进行加力。

(495)锤把上有油污即使用。(496)螺丝刀当撬棍使用。

(497)不戴眼镜使用砂轮机/角向磨光机。(498)两人使用同一台立式砂轮机。

4.装卸作业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499)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时槽车不按规定连接静电导除设施。

(500)危化品装车前,不按照规定对车辆及司乘人员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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