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超范围经营

2024-07-05

新公司法超范围经营(精选9篇)

新公司法超范围经营 第1篇

一、经营范围应该怎么写

现在工商登记对经营范围应该怎么写已经没有明确规定,既没有字数要求,也没有类别限制。但一般来说,经营范围还是要表述的尽可能规范、易懂。实在不知道怎么写,可以参考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分为“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两种,这几年的商事改革,大量的前置审批都改为了后置。因此,注册公司往往都需要先办理商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再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应的许可证,然后才能营业。比如你要开一家小吃店,经营范围填“餐饮服务”,在取得了营业执照之后,还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才能正式开张,这就是许可经营项目,而且小吃店属于后置审批。

三、企业类型与经营范围介绍

科技类

1、常见的科技类公司有:科技、信息技术、网络科技、科技发展等公司。

2、科技类常见的经营范围有: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模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教育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文化咨询;体育咨询;公共关系服务;会议服务;投资咨询;工艺美术设计;电脑动画设计;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策划、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文艺创作;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影视策划;翻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备注:经营范围以最后工商核定的为准。

文化、传媒、广告类

1、常见的文化类公司有:文化、文化传播、文化发展、影视文化等;

2、常见的传媒类公司有:传媒、文化传媒、广告传媒等;

3、常见的广告类公司有:广告、影视广告等;

企帮帮小编解答:新公司经营范围该如何确定

4、常见的经营范围: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9月29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展览服务;企业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广告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备注:经营范围以最后工商核定的为准。

咨询类

1、常见的咨询类公司有: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技术咨询、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教育咨询、信息技术咨询、财务咨询等公司;

2、咨询类常见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服务、认证咨询、房产信息咨询、商务咨询、投资咨询、财务咨询、理财咨询、家政服务咨询、劳务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咨询、人力资源咨询、文化艺术咨询、法律信息咨询、医疗信息咨询、劳务服务;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家居装饰;组织展览展示及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形象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备注:经营范围以最后工商核定的为准。

管理类

1、常见的管理类公司有: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商务管理、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餐饮管理等公司;

2、管理类常见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资产管理;种植、养殖;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市场调查;技术服务、技术推广;餐饮管理;劳务派遣;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家居装饰;装饰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商业用房出租;城市园林绿化;销售五金、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电子计算机、电器设备、汽车配件、工艺美术品、水果蔬菜、家具、金属材料、塑料制品、文化体育用品;信息咨询(中介除外);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备注:经营范围以最后工商核定的为准。

商贸类

1、常见的贸易公司有:贸易、科贸、商贸、工贸等公司;

2、贸易公司常见的经营范围有: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服装服饰、装饰品、工艺礼品、玉器、玩具、花木、保健用品、文体用品、电脑软硬件及配件、包装材料、办公用品、文化办公用品、纸制品、纸张、化妆品、家具、木材、装潢材料、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印刷机械、卫生洁具、陶瓷制品、皮革制品、橡塑制品、汽摩配件、压缩机及配件、制冷设备、轴承、管道配件、阀门、金属材料、电线电缆、电动工具、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健身器材、照相器材、电讯器材、通讯器材、音响器材、音响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医疗器械、珠宝首饰、汽车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备注:经营范围以最后工商核定的为准。

【拓展阅读】

创业成为这个时代的主题,大家都想创业注册开公司当上CEO,国家也不仅出台了各种政策法规支持创业,各地方政府也有相对应的资金支持,但是创业想要注册公司要注意些什么呢,对于想要创业注册公司的小伙伴,不妨了解一下。

一、公司名字随意取

一个好公司当然需要一个特别响亮,别人又容易记住的名字,但是单单这样就够了吗?根据北京工商局的统计,在北京每天公司成立数平均都在1000以上,而公司名称审核就需要很长的时间,一些创业者为了新潮或避免重复,会使用很多的奇葩组合,造成名称登记不通过。小编建议大家选择两个字排列组合,如网络界大名鼎鼎的“美团”、“小米”,及食品公司“雅克”,这些名字都能让消费者一目了然,并且让消费者易读、易懂起到宣传的作用,通过的概率会高一些,当然在注册公司前就要准备好备用名(越多越好),有备无患。

二、乱填注册资本

虽然注册公司无需验资了,股东在注册公司时可以不缴纳注册资金,但有些人为了显示公司实力,就觉得把注册资金填的越高越好,有的老板说“ 我先填它个一个亿”!要知道,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而需申请破产清算,公司债务有一个多亿然而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那么股东有义务按照承诺的注册资本清偿剩余债务。由此可知,注册资金虚高,而股东自身承受能力不够就会让自己陷入不必要的窘境。

企帮帮小编分享:创业想要注册公司要注意些什么

其实注册资金并非越大越好,需与企业经营规模等大致匹配。注册资金过大的麻烦主要有:

1、注册资金过大且未到位,是股东对创立公司未尽的出资义务。

2、注册资金过小不利于引进新的股东、且股权转让税负高。

3、减资程序繁琐。

三、公司注册地址

地址是注册公司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纳税人申请的政策等等。公司法规定成立公司必须要有合法及有效产权的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要咨询当地的政府,而且有的地方政府部门规定严禁使用虚假地址作为公司地址,有的地方要求没有这么严格,建议创业者在注册公司时要搞清楚这些要求的具体内容,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经营范围只填日常业务

在填经营范围时,小编建议填最广泛的经营范围,其中一些业务可能你并没有,但其实只要公司没有从事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的业务,一般不因此影响公司业务的合法性、对外签署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响公司对外开具发票和依法缴税。另外,只要经营需要,企业在经营存续期内也可以对经营范围随时申请变更登记。

五、拿到执照就万事大吉

注册公司就像考国外的大学,入门容易毕业难,注册公司很简单,但是公司注册以后,才是一切的开始。维护好公司并非一张营业执照这么简单,要进行维护,需要报税,需要年报,否则就会被列入企业黑名单。

1、记账做账是必须的,营业执照到手15天内必须设立账本。公司注册后,不管有没有开始经营,一定要有自己的账本,履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这里说的账本可不是老板们随便做的流水账,而是符合要求的会计账簿。

2、报税是必须的!没有生意要零申报;没达到起征点要如实申报,才能享受税收减免优惠。要知道,逾期不申报罚款可是很严重的!逾期未向税务登记机关纳税申报的,税务登记机关很有可能将该企业拉入黑名单,并且处以罚款。

六、切记!在注册后不能不去经营又不去注销还不转让

很多的创业者在注册公司可能经营一段时间之后,想放弃公司,然后就开始不经营了,也不去注销,然后也不转让出去,这种情况特别多见。然而这种情况的法律后果是:

1、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就不能再取得原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3年之内不得使用。

2、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执照起未超过3年,不得担任企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

3、被吊销执照的企业及其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由于全国、实行分类监管而被纳入“黑名单”信息库。有不良记录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将成为工商等执法部门的清理对象和重点监控对象,不利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对外开展投资经营。

4、法定代表人3年后再次申办执照要补齐以前欠缴的税费。

所以要切记,在公司注册完成之后,如果不想经营了,公司还想要那就按时记账报税;要是不想要了就要去注销或者把公司转让出去。

 

新公司法超范围经营 第2篇

2、开展文艺交流,承接引进国外的各类演出,对外推介包装我区的民族艺术和演艺人才;

3、组织、策划、承办各类庆典、商业演出、展览、广告发布、文体赛事及大型文体活动;

4、为区内外文艺团体和演艺人员担任演出经纪和中介,邀请著名演艺明星来我区组台演出;

5、经营各类群众性音乐、舞蹈、演艺、礼仪、模特、健美、体育等文体培训;

6、经营各类工艺品、旅游产品、民特商品等的开发、销售。

7、负责代理在我区各类演艺、娱乐场所演出的团体和个人的演出手续;

谈公司超范围经营之合同效力问题 第3篇

公司超经营范围从事商业活动, 涉及到两种关系:一是公法上的关系, 即公司与国家的关系;而是私法上的关系, 及公司与交易相对人的关系。对于公司超经营范围法律后果的探讨, 学界的结论都是从这两类关系入手。

1.1 公法上的后果。

如果将公司在一定程度上看成国家意志的体现, 某些情况下法律会对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制, 公司超经营范围的行为可能会因为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违法;然而, 部分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在近几年进行了修改。如: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将第11条“公司应当在等级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予以取消;2005年12月修正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将第71条“公司应当在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取消。

1.2 私法上的后果。

1.2.1 绝对无效说。

该观点认为超出经营范围的所有活动无效。原因有二:一是认为公司超经营范围便失去法律主体资格;二是认为公司超经营范围的活动就是违反强制性规定。

1.2.2 相对有效说。

该观点认为公司超范围经营所订立合同效力, 要看合同相对人对于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是否了解。如果不知情则认为善意相对人, 合同有效;否则便认为恶意, 合同无效。

1.2.3 绝对有效说。

该观点认为, 公司超范围经营所订立合同是否有效, 主要在于合同主体是否有民事能力、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损及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不能一概而论。

本文赞同绝对有效说的观点。商事主体的本质是民事主体, 但因在商事活动从事经营型行为而具有其特殊性, 但仍是具有法律拟制的民事主体。商事行为的本质是民事行为。公司作为民事主体, 其超经营范围签订合同, 其行为仍具有民事行为效力。因此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 应当关注的是该合同是否符合一般民事合同的要件以及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侵害第三方利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

2.经营范围设定制度以及保障交易公平的互相制衡探析

《公司法》第12条规定,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改变经营范围, 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设定及公示制度有以下意义:确定企业活动的内容和方向;确定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界限和业务活动界限;保护企业法人合法权益;促进商主体自律, 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相对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利于国家对特定领域的准入门槛的设定等。

然而, 若严格执行经营范围设定制度, 将给交易带来不便, 严重损害交易相对人的权益。因此, 《合同法解释 (一) 》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 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因此, 公司超范围经营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是否存在, 将取决于在《合同法解释一》的应用以及经营范围设定制度的限制。

3.对《合同法解释 (一) 第10条》的分析及观点阐释

根据《合同法解释 (一) 第10条》规定, 我们可以做出以下理解:

3.1 当事人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 则合同不认定为无效, 即可认定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或变更。

其中, 若相对人知情, 则认为其有了对超范围经营的预见或者准备, 为了保障交易进行, 可认为该合同有效, 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若相对人不知情, 且其认为合同的履行不损害其权益且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若非, 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关于“可撤销合同”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

3.2 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 认定无效。

若可以通过补救措施申请登记该经营范围, 应当在减少损失、提高效率、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因情况而定。

因此, 本文认为, 若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则合同无效, 且双方都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双方签订的合同仅仅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规定, 这就表明特定当事人要成为适合的合同主体, 首先需要通过批准、登记手续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此时应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理, 在办理相关的批准、登记手续之前, 合同属于尚未发育成熟的合同, 此时合同的部分效力业已发生, 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选择依据合同业已生效的部分, 请求该特定当事人去办理相关的批准、登记手续, 待办理完毕后合同才能完全生效。如果经该特定当事人努力, 仍不能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其应负缔约上过失责任;特定的当事人在办理相关的批准、登记手续前, 业已订立了合同, 对方当事人不知情的, 也可以以该特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构成欺诈为由,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使撤销权, 并主张损害赔偿;如果特定的当事人在办理相关的批准、登记手续前, 业已订立合同并与对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义务, 此时, 为了保护善意的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方面应确认合同生效, 另一方面, 应由有关的行政主管机关对该特定当事人的违规经营追究其行政责任。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商业竞争不断加强, 公司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 总是在一定程度上超经营范围进行一些商业活动。而对于此类商业活动的法律限制, 《合同法》、《公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都有相应内容, 但理念与执行并非完全统一, 学界也对超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展开讨论。本文在不同学者讨论的基础上, 根据对相关法条的理解, 总结出不同条件下合同效力的存在情形。

关键词:超范围经营,知情,相对人,交易公平

参考文献

[1]黄洁.超经营范围合同的效力.经济研究参考, 2004年第59期 (总第1827期) 。

[2]曾培芳, 王冀.对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的再认识.商业现代化, 2008年5月 (下旬刊) 。

[3]孙文桢.公司超范围经营之法律后果研究兼论无相关主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06年第5期。

[4]陈茂国, 雷琼芳.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十条.理论界, 2005年第6期。

拍卖行柜台交易涉嫌超范围经营 第4篇

拍卖公司,不“拍”就“卖”。悄然从事起了柜台交易,消费者无需竞拍,只要支付起拍价和10%的佣金,就能当场买下心仪商品。拍卖公司人员怂恿消费者柜台交易,称:“拍卖时,大家叫价越来越高,不划算的。”而业内人士揭秘,柜台成交后,公司只需缴纳约5%的佣金税费,比当下17%的增值税少多了,“有些物品在拍卖会上或许根本卖不掉。”市工商部门则表示,该拍卖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

柜台交易:起拍价+10%佣金

威海路石门一路附近的一家拍卖公司门店里,两三名女顾客流连于翡翠、珠宝等首饰柜台前。店面后部还有字画、红木家具等商品。每件商品的标牌上,都注有“拍品号”、“名称”、“起拍价”和“备注”。柜台上赫然摆放着一块告示:“所有拍品成交需收取10%佣金”。

首饰的价格不贵,但与其他珠宝银楼商店相比,价格低了近一半。店经理称:“我们的货都是海关没收送来的,受司法委托拍卖,所以比外界便宜很多。”经理一再担保:“绝无假货,如果有,你们可以拿着发票过来退,我连你们的路费也报销。”

当扮成顾客的记者提出要看看一条翡翠项链的证书,经理为难地说:“证书还没有。”在吊坠柜台,只有一件宝石吊坠是附有证书的,经理解释:“我们从海关那里拿到的时候,只有一部分商品有证书。”随后,经理承诺公司可以免费替消费者去专门的鉴定机构开具证书,“如果你们有疑虑,可以自己去开,然后拿着发票过来报销。”

“意下如何?”经理敦促道,“现在就能卖给你。”记者问:“难道不用进行拍卖吗?”经理怂恿道:“一年就拍那么两三次,下次拍卖日期还未知。”柜台交易的方式很便捷,只需支付起拍价和10%的佣金即可,“拍卖的时候要竞价,价格越叫越高,还不如你现在就买下。”记者追问了拍卖细节,经理开始警觉起来,“我们其实也算拍卖的,如果有人看中了同一件商品,出价比你高的话,我们就会卖给别人。”

除了威海路,该公司在新闸路也有店面。记者前往发现,新闸路店的展示商品与威海路店类似,且同样明示“10%佣金”,工作人员所介绍的情况也无差别。下午时分,时不时有顾客进入参观,其中不乏来沪的游客。一名游客坦言:“价格确实令人心动,但拍卖公司怎么能不走拍卖流程呢?真担心买到假货。”

业内揭秘:柜台交易卖得快缴税少

柜台交易真的如店经理所言“对消费者百利无害吗?”业内人士认为,这恐怕是拍卖公司在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

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副会长林一平告诉记者,拍卖人应按照同家规定,经过拍卖流程,“首先要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提起拍卖。然后要刊登《拍卖公告》,展示标的,咨询解答。接着进行拍卖登记,举行拍卖会。成交后,出具佣金发票和提货单,交割标的。最后与委托人结算价款,宣告流程结束。”

林一平认为,该拍卖公司跳过拍卖程序,直接销售商品的行为,增加了交易成功率,“在工作人员的推销下,有些人一冲动就买了。实际上,被买走的商品质量不一定好,放在拍卖会上可能根本卖不掉。”使用相同伎俩的拍卖公司不止一家,“他们会强行拉人进来。有些商品无法追溯来源,质量没保障,消费者(尤其是游客)要谨慎购买。”

此外,林一平还提到,有些拍卖公司即使具备销售资质,却在卖出商品后,开具成交发票和佣金发票,“这样,他们只需缴纳约5%的佣金税费。而普通销售商业行为,开具的是增值税发票,税率高达17%。相比之下,拍卖公司为何违规操作,原因显而易见。”

工商部门:该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

记者致电上海工商局“12315”热线反映情况,工作人员表示:“拍卖公司不得直接销售商品。但如果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包括了‘销售商品’这一项,则可以从事销售业务,同时须开具发票。”记者查阅该公司在工商局的备案信息,其经营范围只包括“各类商品拍卖、文物拍卖”。对此,工商人员认为:“该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

其实,拍卖公司直接销售商品的现象绝非个案,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副会长林一平坦言:“行业协会制定了行规,但苦于没有强制执行力,始终无法彻底整顿。”林一平建议消费者到正规的拍卖公司,通过正当渠道竞拍,“如遇违规现象,请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上海青年报)

融资公司经营范围 第5篇

资金是企业生存的生命线,企业的发展一定是需要融资的。企业融资一般是以企业的资产、权益和预期收益为基础,筹集项目建设、营运及业务拓展所需资金的行为过程。企业的发展,是一个融资、发展、再融资、再发展的过程。有需求就有市场,融资公司应运而生。

融资公司一般与多家银行,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形成合作关系,发挥自身融资租赁、融资担保、银行业务等为一体化的业务优势,积极为个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助其获得资金支持。

什么是融资公司?

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公司筹集资金的动机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进行。我们通常讲,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品牌(金苏财富)经验企业筹集资金无非有三大目的:企业要扩张、企业要还债以及混合动机(扩张与还债混合在一起的动机)。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

融资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不经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直接以最后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其融通的资金直接用于生产、投资和消费。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最后借款人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如企业向银行、信托公司进行融资等等。

融资主要形式

民间融资定义: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行为。它处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以资金筹措为主,以获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利息为目的。

1、企业内部融资

由于中小企业经营效益差、可抵押资产少、信用等级低等因素,使得中小企业难以从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筹集资金。为了保证正常的经营活动得以进行下去,企业不得不向其职工进行筹资,有的以“保证金”为名义向职工筹资,这种资金筹集方式的利率一般略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2、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主要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而广义的民间借贷则是指除狭义的民间借贷外的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者有价证券的借贷行为。

3、有价证券融资

最近几年民间融资出现了新的形式,如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这些有价证券主要被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以取得借款,有些民间融资借贷双方还会约定收取一定的差额利息和手续费。这些有价证券融资方式在民间融资中较为流行。

4、票据贴现融资

投资公司经营范围 第6篇

建设项目投资、商业贸易投资、教育基础设施及其咨询服务。

实业投资、风险投资、融资理财、助贷咨询服务,委托理财、企业、个人贷款服务、个人投资理财服务、房产抵押贷款咨询服务、在建工程项目贷款及短期垫资咨询服务

城市建设、商业、教育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信用担保及相关担保咨询服务,金融信息咨询服务(均不含中介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企业管理咨询、形象策划、营销策划、市场调查、民意调查、提供劳务服务、新产品代理、技术开发、转让(以上均不含中介服务)。

城市建设、商业、农业、教育投资、投资咨询服务、金融信息服务(不含中介服务)建材销售、劳务技术咨询。

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创业信息、助贷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城市建设、商业、农业、教育投资、投资咨询服务、金融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中介服务)、建材销售、劳务技术咨询代理。

城市建设、商业农业、教育投资、投资咨询服务、金融信息咨询服务、融资理财服务。

贵金属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创业投资、企业及个人投资;家庭理财;(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家庭理财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项目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以上项目需专项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工程项目投资;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房地产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创业投资、实业投资、理财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汽车租赁。(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投资咨询、家庭理财。(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 ;家庭理财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商业、贸易、城建投资;投资信息咨询;金融信息咨询;委托投资业务(法律法规规定应专项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投资、融资咨询服务、助贷咨询服务。

城市建设、商业、农业、教育投资、投资咨询服务、金融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中介服务)建材销售、劳务技术咨询代理。

助贷公司

个人理财.助贷信息咨询服务。

营运非营运车辆抵押、商住房产及土地抵押、车辆消费、助学、个体工商户、农业贷款及投资担保贷款咨询服务;小额信用贷款咨询服务。

助贷咨询服务;机动车辆抵押、商住房及土地抵押咨询服务;贷款及投资担保咨询服务;小额信用贷款、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住房、消费、实业投资、风险投资、票据拆现投资、商业投资、投资、融资理财、助贷、咨询服务。助贷咨询。(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银行抵押、质押、信用担保贷款业务咨询服务;典当业务咨询服务;财产、人寿保险业务咨询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理财咨询公司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理财顾问;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

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理财信息服务、商务代理。

企业管理、承兑兑换、创业信息、经济信息及工商税务业务的咨询服务。

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中小型事业单位贷款咨询、房产证贷款咨询、车辆、公务员、教师等贷款咨询服务*

提供理财咨询、策划、培训服务。

投资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公司统一核准为: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公司:指专业提供投资领域的咨询服务的中介公司,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策略投资、资产重组、私募融资、资本运作、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综合投资顾问服务。

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务:收购、管理、处置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经营范围用语参考: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实业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的策划,招商策划,房地产业投资、商业投资、投资理财信息咨询

郑州东展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是经郑州市工商局认证核准获得代理服务的机构, 我们凭借企业员工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经验,为各层面、各行业的客户提供郑州公司注册,郑州注册公司,郑州代理记账,郑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等优质而高效的服务。本公司主要办理各类工商注册、验资、增资、年检、变更、延期、注册、注销、个人独资、股权转让、各类批文、各类公司的收购与转让,疑难股权变更、专业办理疑难及政府限制性批文,一般纳税人认定,解决工商税务疑难问题。公司专业人员在郑州从事相关业务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可为您在注册过程中提供完善可靠的服务和适合您的最佳方案。

业务范围:

一、提供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业登记注册:科技、科贸、商贸、广告、文化、咨询、房地产开发、经纪、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

二、代办验资、评估、审计、法人代码证、刻章为社会各界提供常年商法律及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三、企业变更(公司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股东、增资、增项、注销、备案)

文化传媒公司经营范围 第7篇

目前一般不能注册文化传媒公司,一般都注册文化传播公司。

下边是文化传播公司的经营范围参考:

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会展服务,图文设计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销售文化办公用品、工艺品、日用百货。

下边给出几个文化传播公司经营范围范例参考:

1、文化艺术交流策划(除经纪),舞台艺术造型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

2、文化艺术交流策划、管理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舞台艺术造型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图文设计制作,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礼仪服务,摄影服务,销售服装鞋帽、家具、玩具、日用百货、木制品、塑料制品。

3、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文化艺术交流策划(除经纪),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图文设计制作,销售玩具、工艺礼品、电子产品。

4、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舞台艺术造型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图文设计制作,制作、设计各类广告。

公司法人“经营范围”研究 第8篇

关键词:经营范围,权利能力,公司法,越权制度

公司经营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登记中法定记载事项。公司法人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的经营权利范围。根据2004年7月一日起实施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 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协议的合伙规定相一致。”从这一规定看, 经营范围是是司的法定营业范围, 公司只能在此范围内展开经营活动。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领域, 具体表现为公司具有什么样的生产项目、经营种类、服务事项等。公司需要有一定的经营范围, 以便开展经营活动。因此, 经营范围在各国公司法立法中都有涉及, 是公司商事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英国公司法中“经营范围”的规定

英国是最早在现代法中制定“经营范围”制度的国家。因此, 英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对我国法学研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英美法系中, 对于公司管理层超出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经营范围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成为“越权行为 (ultra vires) ”。对于“越权行为”的对外效力问题的规则则称为“越权规则 (the doctrine of ultra vires) ”。越权行为的后果可分为两方面:一是行为对越权公司和行为相对人 (第三人) 有无法律效力, 即行为之外部后果;一是具体实施该行为的越权公司的内部人员是否需就该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害向公司承担责任, 即行为之内部后果“越权规则的主要含义是, 公司超越其章程所定目的范围的行为因超越公司之能力而一律无效, 对公司没有拘束力”。①该规则最早来源于1875年英国法院审理的Ashbury Railway Carriage&iron Co·V·Riche一案。在该案审理中, 上议院明确表示, 公司越权行为不得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追认而有效, 而交易对方也不得请求为越权行为的公司赔偿损失, 只能追索其已交付的款物。由此确立了能力外原则 (doctrine of ultra vires) , 即企业法人不得从事其经营范围以外的民商事活动的原则, 以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一规则的适用悄然发生改变。1948年英国公司法只要求公司发起人简要地以一般性言辞表述公司将要进行的业务, 越权无效规则已得到突破。更为有影响力的冲击来自于欧共体。1972年, 英国被欧共体吸收, 必须使国内立法向《欧共体法》靠拢。而该法规定, 为了与公司交易的善意当事人利益, 任何经董事决定的交易视为符合公司缔约能力的范围, 对董事的权利限制应视为依据章程和条规无此项限制。至此, 该项规则的适用范围已极为有限。1985年公司法即采用了这一规定。对该项规则最终的废除是1989年的公司法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 公司能力不受章程限制, 公司所实施行为的有效性不因其章程缺乏此项权利而被怀疑。能力外原则在英国法上被彻底摒弃。

二、大陆法系中各国公司法关于“经营范围”的规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 对经营范围的规定也由来已久。大陆法系一向追求理论的完整, 严谨, 一致。对于公司法人经营范围的规定理论上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学说;“肯定说”认为经营范围代表了公式权利能力的界限, 是维护经营秩序, 保护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而“否定说”认为经营范围对股东利益的保护是虚幻的, 而且会严重危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应取消这一制度。虽然理论上分歧颇大, 但各国在实践中对经营范围的规定却大同小异。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 德国商法中的相关规定也最具代表性。在德国商法中改变企业经营范围不属于经理人的权限——对于独资商人来说, 是因为本来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这一范围, 对于公司来说, 是因为这一范围在公司合同或章程中早已载明;然而, 依《商法典》第49条第一款②, 不在营业范围内的行为仍为有效, 因为 (并且只要) 某商事营业的经营需要如此。可见, 德国商法虽然认为经理人无权改变公司章程中的经营范围, 但若公司超越经营范围, 该商行为仍然有效。德国商法的此种规定无疑是为了在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保护股东权益之间寻找平衡。这也是众多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

法国法规定, 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拥有任何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最广泛的权利, 公司对其不属于经营范围内的行为也应负责, 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根据当时情况不可能不知道该行为已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章程对经理行为的限制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在存在多名经理的情况下, 每一经理都有上述权利, 一经理对其他经理的行为可以提出异议, 但此项异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仅章程的公布不足以构成第三人恶意的证据。③

三、我国《公司法》中“经营范围”制度的演变

我国自建国后, 确立了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制度。在思想意识、经济结构和法律制度上都学习苏联模式, 确立了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所有的经营活动都要按照国家计划进行,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企业完全成为政府的附属物,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要求生产才能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否则经济秩序就会混乱。企业不能超越经营范围自主经营。这是计划经济的必然要求。在苏联民法典第26条就规定:“法人按照规定的活动目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只能取得与法人设立的宗旨和章程所规定的任务相一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④这一规定也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 我们国家的经济制度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由原来的计划经济逐步演变成市场经济, 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在国家经济中的比重逐渐下降。民营经济的比重日益上升。在这一历史条件下, 我国《公司法》也在逐渐做出调整。在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中, 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在其第49条中也有规定,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除法人承担责任外, 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在改革开放初期, 我国还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的思想桎梏, 还对公司法人的经营权进行严格管束, 对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的惩罚, 甚至上升到刑事责的地步。而在随后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中第11条“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也强化了这一点。而这一做法显然不利于企业的自主经营, 政府的过度管控会使企业缺乏活力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大潮。在此情景下, 我国也在实践中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并在之后的立法中加以修正。如1999年3月颁布的《合同法》中, 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在视为无效合同。在《合同法》的第50条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 该代表行为有效。”这一规定已经是对原有法律的突破,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在遇到法律冲突时, 应优先使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为了配合这一法律的实施, 我国最高法院还特意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 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这一司法解释也从实践上彻底废除了原有法律中的不合理之处, 为《合同法》的适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同时, 我国的新《公司法》也顺应了时代的潮流, 对原有的11条做出了巨大的修改。在新《公司法》中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改变经营范围, 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至此, 我国法律对于公司法人的经营范围已经基本放开, 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必须经批准的项目, 如经营特种行业、危险品、金融业、采矿业等, 该行为就不必然为无效。显然, 这些规定体现了立法对传统的越权绝对无效原则的重大突破, 顺应了时代的潮流, 体现了现代商法中商业自由的理念。

四、对经营范围制度的思考

对于公司法人的经营范围的性质, 大体而言有四种:一是“权利能力限制说”, 二是“行为能力限制说”, 三是“代表权限制说”, 四是“内部责任说”。因所持观点不同, 关于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否有效及是否有补正之可能, 得出的结论也不同。以公司为例, 概之如下:第一, “权利能力限制说”, 该学说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就是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 超出此范围的行为会应为欠缺行为能力而自始并当然无效。我国过去的相关立法一直采取此种态度。第二, “行为能力限制说”, 该学说认为公司的权利能力与经营范围无关, 只受公司性质及法律法规的限制。经营范围只是对其行为能力进行限制, 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应属于效力待定, 可以通过补正来获得行为能力。第三, “代表权限制说”, 此观点认为, 经营范围对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不产生限制, 它限制的是公司代表人的代表权。以此说法,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并不当然无效, 可参见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则处理。第四, “内部责任说”, 这种学说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只是其内部的限制而已, 它不能对外产生任何效力, 只能产生对内部的责任。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对外的效力不受任何限制。以上四种学说就是对经营范围性质的几种常见论断。它们都由于有各自无法解决的问题而难以成为通说。但在实践中各国法律的发展都在逐渐趋同, 共性远远大于差异性。这也是由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理念成为共识所决定的。尽管如此, 在经营范围制度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注意。

在新《公司法》中, 虽然对经营范围的规定已经放松, 不在对其严加管制。但同时, 企业的市场准入程序也应该简化和规范。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表明, 对市场主体设立实行准则制或以准则制为主许可制为辅是适宜的。准则制是市场主体意愿的合法体现, 因此准则制在市场经济国家已成为通例。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行登记程序前置审批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是企业主管部门的审批。二是政府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经营项目或经营产品的审批。三是政府授权部门对特定企业的审批。前置审批过多过滥加大了企业投资创业成本, 使企业创业环境难以改善。过多的市场准入限制使公司很难真正实现经营范围自由。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 我国应该应将公司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即将具备特定条件并经特定程序才能享有的从事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资格成为特殊权利能力, 其余无需具备特定条件并经特定程序即可享有的一般产品的经营资格成为一般权利能力, 即从事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以外产品的经营资格。赋予所有商事组织 (无论是公司、合伙、个人独资等) 以一般权利能力, 也就是说, 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相同的一般权利能力, 赋予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特定条件并经特定程序而获得从事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敬业经营权的公司以特殊权利能力。享有特殊权利能力的公司自然享有一般权利能力, 但享有一般权利能力的公司非具备特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不得享有特殊权利能力, 同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致。这样一来, 就可以将市场准入制度与权利能力相结合, 对于特许经营的行业即制定特殊的市场准入制度。而对于一般性行业, 只要制定一个通用简易的准入程序即可。

注释

11《英国公司法上越权规则的变迁》邓莹琦

22 德国《商法典》第49条第一款:经理授权实施任一商事营业经营所产生的诉讼中或诉讼外的一切种类的经营行为或法律行为。

33 《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反思》李婧, 陶峰军

文化传媒公司经营范围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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