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2024-05-22

北京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精选6篇)

北京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1篇

《北京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近日正式开始实施。北京青年报记者从《细则》中了解到,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影响特别重大的或将对责任人进行免职。

《细则》中明确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市党政领导班子每半年、各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各市属部门及单位领导班子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各街道(乡镇)、各区属部门及单位领导班子根据需要随时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信访风险防控预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应当重视事前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坚持定期排查与动态排查相结合、边排查与边化解相结合,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细则》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要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细则》明确了责任追究,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细则所列责任内容,出现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包括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以上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北京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2篇

8大类高风险行业领域率先启动

今年1月1日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正式施行。为推动《办法》贯彻落实,市安委会13个职能部门组成推进领导小组,研究出台《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总体工作方案》,建立联络员、信息通报等工作制度等等,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前期准备工作。9月15日,即将召开的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会议,预示着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全面启动。

运用保险,健全安全生产机制

南京是全国重要的石油化工基地,长三角重要的交通、物流、商贸、旅游中心,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众多,城市建设正面临着新一轮加速发展、快速扩张的新形势。2014年举办青奥会,基础设施建设的数量多、规模大、要求高,安全生产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与挑战。

近年来,频繁的生产安全事故一直是市委市政府和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相关部门也相继采取多种措施最大限度地防范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南京市安监局近期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至6月份,全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787起,死亡245人,受伤400人。同比,事故起数上升2.88%、死亡人数上升13.43%、受伤人数下降16%。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上升2.88%、死亡人数上升13.43%、受伤人数下降16%。从数字中不难看出,政府部门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已经初见成效,但不可忽视的是,事故的基数依然偏大,事故发生的几率依然较大。

与此同时,一些中小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争取利益的最大化,减少对安全设施的投入,既而导致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不确定因素增多,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事故发生后,这些从事高风险作业的小作坊、小施工类企业往往又无力(足额)赔偿受害者,并由此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因此,如何正确引导高风险行业的企业增强“造血”功能,规避事故风险;如何在事故发生后尽可能地减少经济损失、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出,让高风险行业的广大企业看到了希望。作为今年南京市安全生产重点推进的一项工作,通过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专业化风险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对于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夯实高危行业安全管理基础,提高高危行业企业本质安全度,发挥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令企业主猝不及防,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盘活资金运用等具有很大益处,同时保险费率又比其他商业保险低,更有政府的引导和规范,这样的保险我们很欢迎,也愿意投保!”近日,南京一家高危重点行业负责人在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会议上对实施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这样的想法也代表了许多高危行业企业主的心声。

去年底,在解读即将实施的《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时,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教授沈立曾有过这样的谈话:2006年,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在矿山、建筑施工等九大高危行业,对从业企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照企业规模大小,30万元到500万元不等,一旦发生事故,这笔资金将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但几十万、上百万现金因此“冻结”,有的中小企业甚至面临资金链断裂。此外,存储风险抵押金不能放大和统筹,企业一旦发生事故,仍不能实现风险转移,更无法规避风险。而南京一旦能够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就可以选择以其替代风险抵押金。假设企业有人员100人,若按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0万元计,企业每年只需缴纳保费2.8万元,绝对总赔偿限额就可以达到2000万元。

一方是社会需要,一方是企业需求,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总体要求,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从今年年初就开始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工作,委托恒泰保险经纪公司全面负责该项目的的市场统一运作、保险方案的设计、组织统一招投标及后续的各项保险服务工作。同时安委会专门成立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工作的指导和推进,组织召开了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动员部署会议和专题新闻发布会,对区域内具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资质、条件审核,各承保公司也根据要求合理设计并统一了保单、条款、费率、保额和赔付标准,并根据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业务。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也在广泛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应保企业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排定序时进度,重点突出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船舶修造等8大类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在政策引导方面坚持事故预防和激励约束相结合,积极引导承保公司借助专家和中介机构的技术力量,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指导、隐患排查和应急救援等各类服务。同时合理运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换保费政策,以及利用参保费率与企业安全绩效挂钩浮动的手段,有效激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重视安全管理。

政策支持,完善风险保障体系

2011年7月21日,由恒泰保险经纪公司组织,在南京市公证处的全程监督下,分2个标段(1号标为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部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与拆解、交通运输、冶金、公共聚集场所行业的所有企业;2号标为团体人身意外险、公众责任险部分,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行业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公开开标、唱标、评标,最终确定1号标由实际参加投标的18家保险公司中的5家财产险公司组成“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部分)共保体”,2号标由实际参加投标的28家保险公司(15家财产险公司、13家寿险公司)中的3家寿险公司和2家财产险公司共同组成“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团体人身意外险、公众责任险部分)共保体”,共同开展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与此同时,经过调研和准备,《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手册》(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部分)的详细内容也一并确定,这与(将配合)年初(开始)施行的《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一起,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供了有效的政策支持。

据了解,《办法》规定了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企业,烟花爆竹批发、储存企业,船舶修造和拆解企业、运输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市政工程、拆险工程),市场、商场、宾馆、饭店、医院、网吧等在公众聚集场所经营的企业等,都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统一招投标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的危险程度确定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标准基础上,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实行能够真实反映参保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状况的安全标准化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诚信企业评定情况等相配套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投保单位通过三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通过二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通过一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20%。

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近年来我市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的实际,原则上企业(除建筑施工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不得低于30万∕人。建筑施工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

南京此次推行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原则上对企业参保不强制要求。但如果上一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要求其参加本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如果本企业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下一年保险费率降低10%;如果本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下一年保险费最高提高30%。

此外,该险种的最大特点在于:企业不用缴纳高额的风险抵押金就可提高风险转移和防范能力。已经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以自愿将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凭投保凭证向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全额退还风险抵押金;未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如果参加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凭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单原件及复印件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可以免存风险抵押金。

据介绍,在没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前,生产企业要向监管部门上交30万元100万元不等的风险抵押金,以防范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的赔付风险。现在企业只要交少则几千元最多上万元的保费就可以了,这不但减轻企业资金负担,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而且完善了风险保障体系,提高了企业抗风险能力。

维护和谐,增强抵御安全风险能力

据了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来的一种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方式推广。它的特点是强调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积极发挥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运用行业的差别费率和企业的浮动费率以及预防费用机制,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从目前我省无锡市三年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运作情况看,真正将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与风险补偿机制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了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首席承保商中国人寿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优化事后处理机制,增强了服务、管理、监督的效能,有效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南京市安监局有关人士表示,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陆续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保险方案说明会,并结合各自辖区和行业实际,统一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包括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市政工程、拆险工程)、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与拆解、公共聚集场所、交通运输、冶金等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工作。按照计划,我市今年年内将完成大部分企业的投保工作,以增强企业抵御安全风险的能力。

链接一:

安责险推进时间表

★ 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提出要求: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市政工程、拆险工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 2010年12月6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要求,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促进安全生产的积极作用,建立和健全我市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南京市政府印发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提出了建立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体系的具体工作办法。根据实施办法,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总体要求,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组织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的招标工作,对承保保险公司进行统一招标和相关管理工作。

★ 2011年3月25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30号)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化运作机制,明确了三年工作目标。

★ 2011年7月21日,经过公开招标,由以下三家寿险公司和两家财产险公司组成“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团体人身意外险、公众责任险部分)共保体”,开展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服务企业范围具体为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行业的所有企业。

团体人身意外险:

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首席承保人)

2、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共保人)

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共保人)

公众责任险:

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共保人)

5、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共保人)

由以下五家财产险公司组成“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险部分)共保体”,开展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服务企业范围具体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与拆解、交通运输、冶金、公共聚集场所行业的所有企业。

1、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首席承保人)

2、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共保人)

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共保人)

4、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共保人)

5、大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共保人)

链接二:

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发〔2006〕20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0〕202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过失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第三者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企业赔偿责任确定依据及方式确定赔偿责任额,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的一系列责任保险险种,主要包括雇主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公众责任险等三个险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企业,烟花爆竹批发、储存企业,非煤矿山企业(不含砖瓦、矿泉水),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企业;

(二)船舶修造和拆解企业、运输企业、冶金企业、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

(三)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市政工程、交通设施建设工程、水利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企业);

(四)市场、商场、宾馆、饭店、医院、网吧、歌(影)剧院、娱乐和休闲等在公众聚集场所经营的企业;

(五)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危险性较大的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参加团体意外伤害险和公众责任险,其它企业应当参加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愿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但上一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要求参加本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条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公益的基本原则,充分尊重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的意愿,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逐步实现互利共盈。

第五条

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根据需要成立工作推进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督促检查工作;做好保险经纪公司的把关、认定和委托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非煤矿山企业、船舶修造与拆解以及市政府考核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推介和投保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相关财政政策的支持,风险抵押金的转换等相关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收集整理和查处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施工企业、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市政设施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推介和投保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各类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推介和投保工作。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推进和投保工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设施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推介和投保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推介和投保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推介和投保工作。

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推介和投保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与协作,共同建立规范、协调、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容

第六条

雇主责任保险(或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企业雇佣的人员(包括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人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或患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根据劳动合同而应由雇主承担的医药费、经济赔偿费及有关诉讼费的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是指保障投保企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的保险。

第七条

保险责任主要是承保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身死亡、伤残或急性职业中毒,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医疗救治、经济赔偿、应急抢险以及相关诉讼产生的费用等。

第八条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应当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员工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范围。

第九条

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近年来我市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的实际,原则上企业(除建筑施工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不得低于30万∕人。建筑施工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

第十条

在统一招投标,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的危险程度确定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标准基础上,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实行能够真实反映参保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状况的安全标准化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诚信企业评定情况、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评定情况、从业人员规模情况、实际事故发生情况等相配套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促进参保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措施,积极主动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一)安全标准化调整系数。投保单位通过三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通过二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通过一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20%。

(二)安全生产诚信企业调整系数。投保单位被命名为市级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投保单位被命名为省级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投保单位被命名为国家级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5%。

(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调整系数。投保单位上被评为区县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被评为南京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被评为省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5%;被评为国家级先进单位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20%。

以上

(一)至

(三)项保险费率的优惠比例累计不超过基准费率的30%。

(四)从业人员规模调整系数。投保单位从业人员规模2000至5000人(含5000人),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30%,投保单位人数规模5000人以上,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40%。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整系数。投保单位上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20%;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一年内发生多次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累计提高不超过30%。

第十一条

企业投保的具体险种及其保费标准、赔付办法,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由企业与保险公司自主商定,按保险合同执行。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第十二条

采取委托保险经纪公司统一管理,集中组织招投标,实行区域统保、专业经营、系统管理的运作方式,兼顾效率、公正、公开、公平。

第十三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委托省内有实力、有良好信誉和服务水平的保险经纪公司对全市具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资质、条件审核,组织公开招投标,现场宣传推介,选择具有较强的承保与赔偿能力、健全的服务网络、良好的市场信誉、科学合理的理赔程序和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作协议,确定各行业统一的保险方案。

第十四条

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设计好与企业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保险产品,统一保单、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统一保险金额、统一理赔标准,按市场规则运作,实行保本微利,服务企业和社会。

第十五条

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专门业务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投保效率,简化投保手续,建立快速理赔通道,并将相关规定和服务承诺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工作考核机制和市场淘汰机制。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在尊重客观事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加强协调,妥善处理。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整合保险资源,创新承保机制,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行的要求扎实推进。

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运作行为,防止不当竞争,形成行业合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积极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推动风险专业化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结合,强化安全生产事前防范,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的良性互动。

第十八条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危机、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纠纷,节约政府行政资源。

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实施检查。

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对拒不参加保险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足额赔偿或者因事故赔偿引发社会矛盾的企业,一律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受委托承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责任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保险公司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安全责任保险数据库,建立专业化的服务保障队伍,及时收集反馈信息,监督保险公司严格按照招投标要求为投保企业提供规范、快捷、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条

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主动采取各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协助投保企业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安全生产改进措施,并督促企业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设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指导、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及表彰奖励等事项,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保障体系建设。

市、县两级相关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项资金账户,按规定用途进行提取和使用,并应当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充分运用经济保险价格杠杆的手段,激励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本办法第十条已有明确要求。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已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以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将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若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不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自行投保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企业,保额不足或未在中标的保险公司投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赔偿限额到原保险公司 补足差额,保险期满后应当到中标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在中标的保险公司投保的企业,保额不足的、险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原保险公司补足险种和差额。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3篇

上午9:00, 培训会准时开始。在瀛海镇安全科长姜瑞启向参培人员介绍了会场的疏散路线并对本次培训进行了必要介绍后, 瀛海镇第15期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班正式开班。从姜瑞启的相关介绍中, 记者了解到本期培训是针对瀛海镇的服装行业从业人员消防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旨在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提高劳动者安全生产素质, 增强事故隐患排查能力, 掌握突发事件的自救和互救知识, 了解消防器材的准确使用, 作业环境 (包括机械设备) 的危险因素, 使学员们时刻重视安全生产, 做到保护自己、保护他人。

首先, 瀛海镇主管安全的镇长殷绍毅讲述了自己的切身经历和感受。他介绍说, 自己是学机械的, 其实也是工人出身, 铆工、电焊、气焊都做过, 这些都是技术含量较高的岗位, 用火、用电、用气, 危险因素很多, 但最初也是没有什么安全意识, 观念的转变是源于在参加工作第二年, 身边的一个同学兼工友发生的血淋淋的事故。殷绍毅介绍说当时他这个同学比较顽皮, 在中午休息时间闲来无事玩起了打火机, 结果不小心把打火机扔到了气罐上, 瞬时引起气罐爆炸, 这位同学也在爆炸中失去生命。尤其最近这3年主管安全生产后, 他处理过的多起事故, 包括摔伤、爆炸、火灾、机械伤害等, 一个个生命的逝去, 其亲人失声地痛哭, 更让他深刻体会到安全责任的重大, 一个疏忽可能带来的将是沉痛的代价。所以他非常郑重地, 也是发自内心地提请学员要从我做起, 珍惜生命,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和消防知识, 要求企业切实负起社会责任, 重视安全生产, 积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接着, 大兴区安全监管局纪检书记杨玲荣强调了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是企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简要介绍了2011年大兴区安全生产培训的计划, 并希望学员们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 更能在实际操作时做到既不伤害自己也不伤害别人, 也不被别人所伤害, 同时监督企业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杨玲荣的介绍中, 记者了解到, 根据2011年大兴区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今年上半年将完成全区从业人员的全员培训, 下半年对行业和属地的培训工作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随后,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师、特种作业安全讲师金志军用大量真实、生动的案例, 通过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训, 为学员们细致地讲解了消防知识, 安全用电知识以及与服装生产密切相关的岗位安全操作知识和机械伤害的预防知识。

在培训师授课的期间, 记者采访了瀛海镇镇长殷绍毅。殷绍毅介绍, 瀛海镇的培训工作用一个字来概括, 那就是“细”。今年到目前为止, 瀛海镇已经举办了15期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 总计培训人数达5 500人, 还举办2期企业法人的安全生产培训, 强化了企业法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 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对从业人员进行集中的安全知识培训这是第一次, 依照不同工种来分期进行, 如这期的服装行业, 之前的机加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木器加工、工程建筑类等。所有期次的培训讲师都是瀛海镇专门根据不同工作生产特点聘请的实践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深、有资质的培训师。另据殷绍毅介绍, 为确保辖区企业生产安全, 自今年4月份起, 瀛海镇对现有628家企业全面开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动, 对无照、异地经营的企业实行清理, 对证照齐全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停产停业, 要求整改合格并全员通过了安全生产培训的企业才可复工。瀛海镇将所辖所有企业的花名册进行统计, 采用销账式管理来确保全员通过安全生产培训。另外, 瀛海镇聘请15个安全检查员对属地分片监督管理, 对没有参加培训的企业都要进行督促。从实际实施情况来看, 其实企业及其员工对参加培训还是非常积极的, 都是主动报名, 其中有5个因为一些原因没赶上培训的, 还主动找到安全科要求补上培训。

其实像瀛海镇这样的培训只是整个大兴区安全生产培训的一个缩影。2011年, 为提高监管监察人员能力水平、提高全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大兴区安全监管局制定了一整套详细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培训坚持“三性一明显”原则 (“三性”即全员性、灵活性、针对性, “一明显”是指培训效果要明显) , 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国务院23号文件,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知识,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知识, 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知识, 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知识, 职业安全监管知识, 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事故案例、执法检查等内容进行贯彻和讲解。培训对象涉及全区各镇、街道主管安全生产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安全生产检查人员, 各村村级安全员,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以及安全生产宣教志愿者。

关于培训的具体实施, 大兴区安全监管局明确提出要落实好“四级责任”, 即:区安监局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根据属地单位年初上报培训计划, 统一协调安排培训学校组织培训;属地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培训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检查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效果的转化情况, 督促企业落实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学校认真做好培训方案的制订和实施教学工作, 确保师资力量和培训质量;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培训效果的转化, 负责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确保培训合格之后方可上岗作业。通过实践, 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庞大的培训网络体系。

据大兴区安全监管局预防中心主任黄述强介绍, 为确保基层安全检查人员培训、村级安全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实现“3个100%”, 大兴区安全监管局对各属地各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都是要进行严格监督检查的。首先, 各属地在进行每期培训前的一个星期都要向大兴区安全监管局报送《大兴区安全生产培训班开班备案表》, 这样就能对全区的培训进行全局的统计和把握。其次, 大兴区安全监管局采取问卷、座谈、实地检查等形式, 对属地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培训班的培训情况、教师教学情况和参训人员培训质量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根据实际情况, 适时对属地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提出改进培训工作的建议。比如, 有时会在对培训进行现场督察时把调查测评表发给参培人员, 了解学员有什么收获, 或者直接根据培训内容出几道测试题让参培人员做, 得到满分的才算通过培训, 达不到满分的要进行再培训, 直到达到满分才可通过。

北京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4篇

2011年至2014年8月底,全省审计机关对6798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违规金额60.78亿元,审计后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案件线索15件。

(一)组织领导明显加强。各级审计机关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健全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及专职机构。2013年5月,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及支持下,经过省厅的积极争取,基本解决了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问题。截至2013年底,全省有10个设区市成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有4个设区市另外成立了联席会议;有9个市设有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共有67人;107个县(区、市)中,设专职机构的有101个,共有861人。

(二)同步审计有序开展。近3年来,我省有9个设区市先后开展了县委书记、县长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取得了初步经验。各县(市、区)审计局结合实际,加大对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同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力度,目前这项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县(市、区)审计局的主要任务之一。

(三)指导力度不断加大。这些年,省厅每年都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印发简报、检查督导等形式,加大对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形成了具有陕西特色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新模式。各地每年都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重点进行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下发指导意见,明确工作的目标、原则、要求和重点。普遍重视两办《规定》的学习宣传,扩大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审计环境。

(四)工作方法不断改进。各级审计机关不断创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法,效果非常明显。目前省厅开展的所有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都由分管厅领导担任审计组长,经责处派人参与审计项目全过程。坚持把审计与审计调查及谈话问询相结合,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决算审计、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相结合,审计监督与帮促整改相结合,做到了审计资源共享,提高了审计效率。建立了与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会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问题。

(五)制度办法逐步完善。近年来,我省先后制定完善了切实可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制度和办法,一是2011年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陕西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二是2011年8月,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六部门联合印发了《陕西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审计办法(试行)》、《陕西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等3个办法;三是2011年10月,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陕西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和《陕西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络员制度》。这6项制度印发后,各设区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参照省厅的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了相关制度。这些制度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推进了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我们在肯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存在的问题:一是个别地方经济责任审计领导机构、专职机构不建全、名称也不统一,人员配备不尽合理。二是部分市、县经济责任审计委托程序不健全,项目委托不规范,有随意委托、过量委托、成批下达的问题。有的县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达50以上,审计任务很重,只是疲于应付,审计质量无法保证。三是审计程序不够规范,有的审计进点会、审计谈话等环节在操作上尚不一致;召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没有参加,也不述职。四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不平衡。各市县在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的思想认识、协调配合、审计重点把握、审计质量控制、审计结果利用等方面还存在差异。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还存在着盲点,有的只审计政府一把手,没有审计党委书记;有些垂直管理机构主要领导没有审计。五是部分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知识结构、业务能力,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新要求还有差距。这些问题,各地要在深入贯彻落实《实施细则》中,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二、切实抓好《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2014年7月27日,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对于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水平、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再上新台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审计机关要带头学习好。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使审计人员充分认识《实施细则》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尽快掌握其主要内容,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尤其是对《实施细则》的新理念、新内容、新要求,要认真研读,加深理解,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二)切实把《实施细则》宣传好。各级审计机关要以《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为契机,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人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进行宣传,宣传两办《规定》和《实施细则》颁发的重要性,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在审计工作中必须执行好。两办《规定》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纲领性文件,《实施细则》是对两办《规定》的补充、完善与细化,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保证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水平提供了重要依据和遵循,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在深入学习领会各项规定的基础上,认真加以贯彻执行,用《实施细则》来规范和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同时,审计机关还要与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工作,形成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整体合力。

(四)要与各地实际情况结合好。各地有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层次的领导干部有着各自的特点,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实施细则》。各地要在清理有关制度,及时废止与《实施细则》不一致内容的基础上,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配套的规章制度。

三、扎实推进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着力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两办《规定》、中央七部委下发的《实施细则》和陕西省《实施办法》要求,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督促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等组织领导机构,发挥各级领导小组及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检查。按照要求,没有配备专职机构负责人的,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按照同级审计机关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职务,选好配强专职机构负责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小组运行机制,明确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和工作衔接,做到审计事项共商、审计信息共享、审计结果共用。认真开展指导检查工作。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对本地区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和《实施细则》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二)不断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一是把握总体情况。围绕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两大主题,全面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和管理、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以及在上述经济管理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等情况,全面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二是突出审计重点。密切结合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根据不同审计对象,确定审计重点和评价内容。三是尝试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主要设想就是“结合审”,围绕我省近年来实施的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的节能减排、关中渭河流域水资源污染的综合治理、陕南汉丹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等重大战略措施,结合具体项目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全方位、多层面的关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自然资源资产的科学利用和环境保护成果。在审计中既要关注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又要关注项目建设情况;既要关注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又要关注工作完成、项目完工后的绩效和效果。

(三)努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化管理水平。一是牢固树立经济责任审计“一盘棋”思想。围绕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要求,整合审计力量,科学组织实施,积极探索一次进点、协同审计、分别报告等组织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二是严格审计计划管理。继续坚持审计对象分类管理、突出重点、任期轮审等有效做法,不断加大任中审计比重,积极推行地方党委书记和政府行政首长的同步审计,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国有企业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同步审计,做到全覆盖、全方位审计。三是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把握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在项目和内容等方面的内在联系,把经济责任审计与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专项资金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等有机结合,做好统筹安排和有效衔接。进一步规范审计公示、审计进点会、审计谈话、审计报告审核、审计评价、责任划分等环节。四是认真总结经验。通过试点试行,重点研究确定不同类别领导干部的审计内容、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和完善符合当地实际的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及管理措施,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四)加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的力度。审计结果利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方面,要通过审计善于发现并揭示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各级党委、政府报告,以加强整改。要不但共享当年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审计项目之间信息成果,还要充分利用以前年度审计项目的审计成果,促进提高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做到审计结果可用;努力提高审计报告的实用性,做到审计结果好用;切实提高审计分析的建设性,做到审计结果管用。要逐步建立经常化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促使审计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强化审计威慑力。要构建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追究制度,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干部监督和管理、惩治和预防腐败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北京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5篇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工作人员及管理机构在司法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的违法行为、不当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

(二)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四)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导致处罚错误的;

(六)执法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显失公平、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执法案件经上级复议机关复议 后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按下列情形追究有关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行政行为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承办人因过失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按照审核人意见批准的,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六)审核人未报请批准而直接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审核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七)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六条 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追究局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应当从重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明知本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处于继续 状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或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仍然发生同一性质、同一种类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三)干扰、阻碍、抗拒对其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可以不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采取的补救措施,未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

第九条 行政执法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二)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三)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第十条 根据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可以给予下列形式的处理:

(一)性质、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责令改正、诫免谈话、写出书面检查;

(二)性质、情节轻微但社会影响较大的,通报批评,在考核中不得被评为称职;

(三)性质、情节一般,危害后果较大的,离岗培训,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性质恶劣、情节较重,危害后果很大的,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并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五)执法过错责任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涉嫌违反政纪的,由局政工科(监察室)依法依纪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可以责令行政执法科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确认违法或者变更、撤销的比例较高的;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信访次数较多,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法或不当行政的;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举报投诉较多,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法或不当行政的;

(四)执法科室一年内出现一次负面影响较大的、危害后果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时,外部评议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六)其他不符合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和规定的。第十二条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为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

第十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局办公室、政工科(监察室)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提出申诉,原处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过错责任人。过错责任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黑龙江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6篇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全面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法治化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事项亲自督办;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统筹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实行“一岗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及时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公开接待群众来访,经常带案下访、主动约访、包保化解信访积案,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对职权范围内发生的大规模集体访和群体性事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自接谈处理,及时化解矛盾、平息事态。

第五条 省、市(地)、县(市、区)应当不断完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立由党委副书记担任第一召集人、有关党政机关参加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问题突出的县(市、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应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信访工作、推动上级决策部署落实、指导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法治化建设、研究分析信访形势、督导协调问题解决、督促完成重点任务等工作职责。各级信访部门承担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分类处理信访事项的责任清单,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第八条

对于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信访事项,事发地或者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是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信访人所在单位、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党政机关要做好疏导教育、排查预警、风险防控,并按相关规定做好人员稳定工作。属事、属地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化解和稳定工作。

第九条

各级信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及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各级政法机关是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履行好牵头责任,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好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协助属地做好涉法涉诉信访人员的教育疏导和稳定工作。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案件由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要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签订信访工作责任书制度, 每年年初与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本地区有关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年度信访工作目标任务、责任要求和追责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建立完善常态化督查机制,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

1次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督查中可吸纳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职律师和新闻记者等社会力量参加。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省信访局负责对市(地)和绥芬河市、抚远市及省直部门年度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市(地)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对省直共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突出、工作措施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中,应当征求同级信访部门意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法职人员任免案前,应当征求信访部门的意见。各级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将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工作总结和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处理群众来信、来电、网上信访、接待群众来访,或者不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突出问题,导致信访问题积压,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越级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或因工作不到位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信访事件、个人极端行为、网上负面炒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信访秩序混乱,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多发,未能有效治理的;

(六)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虚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八)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或者司法违法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廉洁纪律,在信访工作或者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受贿索贿,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丢弃、隐匿、损毁、篡改信访材料的,漏登、篡改信访数据的;

(十一)违反保密纪律,遗失、丢弃或者未按规定管理涉密文件的;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违规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检举揭发对象或者无关人员的;

(十二)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约谈、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司法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撤销或暂缓审议法职人员任职议案。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具有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且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具有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该部门和该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九条 对受到约谈、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对涉及的县处级单位实行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对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的予以“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

发现有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情形的,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综治部门或其他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各级信访部门在工作中发现需要追责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信访局承担。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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