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犯罪多发应引起重视

2024-07-13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应引起重视(精选10篇)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应引起重视 第1篇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应引起重视

滦县人民法院刑一庭 赵健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搔扰他人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是从1979年刑法典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典第160条

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是流氓罪,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抽象,不能明确表达各类犯罪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口袋”罪。1997年刑法对之作出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即由此而来。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严重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逞强争霸、开心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目前,寻衅滋事罪多发的现状应引起重视。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文化市场建设呈多元化趋势,各种各样的娱乐场所如歌厅、酒吧等迅猛发展,这无疑为人们提供了休闲娱乐场所,但由于监管、教育不到位等原因,也埋下了影响社会治安的隐患。从我院2006年至2008年三年内受理的寻衅滋事案件来看,三年共受理该类案件25案59人,其中2006年受理6案13人,2007年受理8案18人,2008年受理11案28人。

具体情况见下表:

受理

案件数

涉案

人数

受理案件

总数

占刑事

案件比例

案件

同比上升

2006

6

13

150

4.00%

20.00%

2007

8

18

163

4.91%

33.33%

2008

11

28

159

6.92%

37.50%

合计

25

59

472

5.30%

据上述,寻衅滋事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参与犯罪的人数逐年增加,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也不断提高。

分析这些案件情况,大多数案件中涉及多名被告,且全部是青少年犯罪。在这些案件中,发生在歌厅、酒吧等餐饮娱乐场所的有13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52%。

从对寻衅滋事罪的处理来看,有很多涉嫌犯罪者至今仍在逃。从我院审理的案件看,在过去三年中,案发时在逃的有30余人,而此后被抓捕归案的却寥寥无几。另外,还有一些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受到追究,只是进行了劳动教养等处罚,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行为。这不仅使法律的严肃性被置疑,而且也使社会治安问题愈来愈突出,严重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为进一步打击犯罪,整治社会治安,笔者建议应当高度重视寻衅滋事罪多发的现状,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应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通俗易懂地向群众宣传法律,从而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抵御违法犯罪和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二是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加大监管力度,整顿文化市场,净化娱乐场所,加强娱乐场所内部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严格治安管理,规范各种公共行为,减少犯罪。如可采取对娱乐场所定期检查、要求娱乐场所定期自查以及严禁在娱乐场所酗酒等方法;三是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在逃的犯罪分子的抓捕力度,加大对寻衅滋事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四是检察机关应加大对寻衅滋事类案件的监督检查力度,最大限度地防止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进一步震慑、打击犯罪。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应引起重视 第2篇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日益突出,老年人犯罪也呈现上升趋势。2009年,县检察院办理老年人(60岁以上)犯罪案件10件10人,与2008年的6件6人相比,增加了约66.7%,2010年至今已有老年人犯罪案件6件6人,其中犯罪人最高年龄达到82岁。老年人犯罪总量虽不大,但在当前的现实状况下需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老年人犯罪的特征分析

(1)主体上以男性为主,孤寡老人占一定比重。2008年至今,县检察院办理的22件老年人犯罪案件中,男性20人,占老年人犯罪总数的91%;女性仅为2人,仅占老年人犯罪总数的9%。其中,孤寡老人7件,占比达到31.8%。

(2)农村人员比重较大,且文化程度偏低。22件案件中,除3件为职务犯罪外,其余19件全部为农村人员犯罪,占犯罪总数的86.4%。文化程度为小学及以下的17件17人,约占老年人犯罪总数的77.3%,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5件5人,占老年人犯罪总数的22.7%。

(3)类型上呈现集中化,且以非暴力型犯罪为主。县检察院办理的22件案件中,犯罪类型呈现集中化的趋势,其中:交通肇事罪3人、诈骗罪3人、盗窃罪2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人、强奸罪1人、介绍、容留卖淫罪7人、职务犯罪3人。同时,由于随着年龄的增大,老年人身体机能随之衰弱,犯罪多为非暴力型犯罪,犯罪手段相对缓和,与未成年人的冲动型犯罪有着较大的区别。2008年以来,我院办理的22件老年人犯罪中,非暴力型犯罪21件,占犯罪

总数的95.5%。强奸罪1件,合计占老年人犯罪总数中的4.5%。

二、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老年人犯罪除具有与其他类型犯罪共同的主客观原因外,还有些较为特殊的原因

(1)社会原因。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生存能力会逐渐降低,需要社会的照顾和家庭的抚养。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系统还不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尤其不能满足需要。许多老年人体弱多病却缺乏医疗保障,生活困难却得不到救助,都有可能导致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2)心理原因。老年人年龄大了,在体力和反应能力上都有所下降,不能和青壮年相比,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也大不如前,易于产生孤独感、迟暮感、失落感,同时心理孤单却得不到抚慰,年轻时作出贡献,年老时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等,都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3)生理原因。相关资料显示,老年人的性需求依然旺盛,但却得不到人们的正确认识和理解。一方面,农村老人分居现象极为普遍,许多老人虽有配偶,但分别随不同子女生活;另一方面,丧偶未娶的老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他们也渴望过上正常的性生活,但因各种原因未再娶。在这种情况下,部分老年人偷偷“找乐子”。在这22件老年人犯罪案中,强奸案1件,介绍、容留卖淫案7件,在介绍、容留卖淫案中,因嫖娼而被治安处理的老年人更多达19人。

(4)文化原因。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大多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情绪比较偏激,遇事不够理智,甚至触犯法律而不自知。同时,由于

文化程度偏低,使得部分老年人无法参加当前的一些休闲娱乐活动,难以找到生活的乐趣,也成为犯罪的根源。

三、老年人犯罪的预防分析

(1)重视家庭作用,健全老年保障。家庭是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子女应重视老年人生活需要和情感慰藉,尊重老人,加强交流,关注老人的精神生活,减轻他们的失落感,给老人以更多的关心与呵护,让老年人体面、尊严、愉快的安享晚年。针对老年人生活和医疗上的困难,国家要加大相应的财政投入,如建立环境较好的养老院、确保困难老年人家庭的生活补助、充分发挥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作用,提供一些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公益场所等,确保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2)加强道德教育、倡导敬老风尚。老年人在年轻时代为社会、为家庭、为子女的成长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和心血,年老后,随着社会、家庭地位日益低下,在心理上更加需要社会的尊重和子女的孝敬。要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荣辱观,在全社会加强尊老、敬老的孝道教育,倡导尊老爱老的社会良好风尚。

重新犯罪案件不断上升应引起重视 第3篇

一、重新犯罪案件的特点

第一, 重新犯罪率呈上升趋势。2006年, 沭阳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1321名被告人中, 重新犯罪人员54人, 占4.08%;2007年提起公诉的1384名被告人中, 重新犯罪人员115人, 占8.31%;2008年1月至9月提起公诉的1475名被告人中, 重新犯罪人员185人, 占12.44%。2007年的重新犯罪率是2006年的3倍, 上升速度之快, 令人吃惊。

第二, 复犯原罪的特点突出, 重点是侵财与侵犯人身。重新犯罪的354人中, 涉及罪名25个, 其中犯盗窃、抢劫、诈骗等侵犯财产罪的194人, 占54.8%, 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罪72人, 占20.3%, 犯故意伤害、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33人, 占9.3%。在重新犯罪中, 约有65%为复犯原判罪名。罪犯回归社会后, 因为对原罪行的后果有一定的预判, 并且对原罪行的作案手段、方法有一定的了解, 在生活陷入困难, 极易重新犯原罪。

第三,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不容忽视。2008年1月至9月期间, 罪犯重新犯罪人数是185人, 其中未成年人就有14人, 占总人数的7.56%, 几乎是十人重新犯罪中, 就有一名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 而就是社会的未来正渐渐重复走上犯罪。

第四, 共同犯罪为主要形式, 间隔时间短。重新犯罪的354人中, 参与共同犯罪的201人, 占56.8%;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的217人, 占61.3%。重新犯罪以共同犯罪为主要形式, 间隔时间短, 说明重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

第五, 无业人员占绝大多数。从2006年至2008年期间, 沭阳县重新犯罪人员中, 无业人员占98%, 这是个相当惊人的数字。从这个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 无业人员很可能重新犯罪, 他们没有工作, 就没有收入, 在社会游荡又需要开销, 他们不经意间就会想到再次犯罪。

二、重新犯罪的原因

一是重新犯罪人员文化素质低。2006年以来重新犯罪的354名被告人中, 初中以下文化的338人, 约占96%, 高中文化11人, 占3.1%, 专科文化3人, 占0.08%, 本科文化2人, 占0.06%。此类人员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本来在就业生存中就处于劣势, 加上有所谓的“前科”, 可能被社会排斥, 加上不能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极易走上犯罪道路。此外, 由于认知能力较差, 犯罪后接受改造、悔过自新的难度较大, 其中部分人员更增强了对社会的仇视, 人生观、价值观甚至发生扭曲, 主观恶性加深, 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的几率自然增大。

二是对重新犯罪打击力度不够。从2006年至2008年期间, 重新犯罪人员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有75人, 占总人数的21%, 大部分的再犯人员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 甚至罚金。司法实践还出现了把被告人的是否赔偿被害人损失和是否缴纳罚金作为被告人悔罪的主要表现或作为首要的量刑情节, 这样就走向了误区。

三是刑满释放人员帮教管控工作薄弱。基层组织对刑释人员的帮教滞后乏力, 结对帮扶、思想教育、跟踪考察等制度流于形式, 相关措施执行不力, 刑释解教人员基本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特别是对外来人员、本地流出人员中的刑释解教人员漏管失控较多, 以致其成为再犯罪的高发群体。

四是社会缺乏对刑满释放人员应有的关心。服刑人员回到社会后, 因为他们曾经犯罪过, 社会经常对他们漠不关心, 一些罪犯刑满释放后, 没有一技之长, 工作找不到, 生活可能确实困难, 会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 很可能重新犯罪。

三、遏制重新犯罪的建议

第一, 加大对累犯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累犯的打击力度, 有助于进一步强化预防重新犯罪。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累犯从重、从严处罚的规定, 加大重新犯罪的犯罪成本, 威慑那些蠢蠢欲动的危险分子。

第二, 转变观念, 注重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根据我国刑罚体系的架构, 自由刑的执行重在对犯罪人进行长期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及文化道德培训的过程, 资格刑的行刑过程也能给犯罪人政治性否定和道德性的谴责。我们应该认识到刑罚教育改造功能的作用, 对待罪犯, 不是仅仅给予他们一个刑期就能预防他们再犯, 在他们服刑期间, 就要加强他们的思想、道德教育。

第三, 要注重管理改造实效, 给予一技之长。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 要加强对服刑人员思想道德、心理健康、职业技能、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综合教育, 促使服刑人员从思想上不想犯罪, 真正悔过自新。实践中, 一些监狱或看守所已经特别注意提高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 让服刑人员出狱后能有一技之长, 方便他们在回到社会后, 能够真正靠自己的双手养活自己。

我区妨害公务案件多发应引起重视 第4篇

一、妨害公务案件的特点

1.为逃避检查,驾车顶撞、拖拽民警案件多发

2013年至今,在处理违章或酒驾检查过程中发生的妨害公务案件5件5人,其中因逃避酒驾处罚2件2人,规避违章处罚3件3人。在我区,此类案件属于妨害公务犯罪的新型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处罚,明知自己的加速逃跑行为会造成执法民警受伤,仍实施加速顶撞、拖拽民警的行为,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对民警生命安全的无视,情节特别恶劣,具有严重社会危险性。

2.派出所民警作为受害主体比重大

2012年至今,在处理警情过程中发生的妨害公务案件18件22人,占受理总人数的48.89%。此类案件中多因犯罪嫌疑人酒后争执或者寻衅滋事等事由,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行为人情绪多较亢奋、激动,不容易被说服或控制,对民警的劝阻或者强制带走等管制行为产生对抗心理,实施撕扯警服,谩骂、推搡、抓挠民警等阻碍执法的暴力行为,对派出所民警造成侵害。

3.部分案件刑罚处罚较轻

从上述案件处理结果来看,判处有期徒刑案件(7件10人),仅占判决总人数(27件33人)的30.3%。适用拘役、管制及缓刑的案件占绝大多数,个别案件存在量刑过轻情况,例如,被告人杜某某在商业街区违章停车,为逃避处罚强行驾车顶撞执法民警马某,将马某撞至前车盖上并拖出二十余米,后经周围群众围截将杜某抓获,后经法院审理判处杜某某拘役5个月。

4.妨害公务行为的立案标准宽泛

标准的把握是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关键,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构成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实践中,公安机关出于维护执法权威及干警利益等因素的考虑,对一些抓伤、推拽的轻微妨害公务行为也作为犯罪处理,缺乏对于妨害公务行为的具体分析,对犯罪内涵的理解欠缺,有违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刑法目的,此种简单打击的方式不仅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二、妨害公务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1.执法不规范情况依旧存在,执法人员工作技巧与能力有待提高

在执行抓捕或警情处理过程中,有的执法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行为模式,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向相对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不能正确的理解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及不规范履职所带来的执法风险。同时,部分执法人员带有“嫌麻烦”、“应付差事”的心理,缺乏工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工作不讲究方式方法,缺少从自身出发避免警民矛盾发生的意识,存在态度生硬、方法粗暴、言语不文明等现象。

2.公民法律意识薄弱,欲逃避处罚现象严重

妨害公务类案件中行为人均为临时起意,大多数以本能维护自身私利益为目的动机,行为时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对执法行为的认识偏激片面。同时,个人诚信的缺失致使违章、违规现象严重,进而因为不能正确权衡行政处罚与妨害公务行为的得失,而暴力抗法,因小失大。

3.社会舆论存在错误导向,执法公信力欠缺

近些年来,随着微信、微博等新型媒介的迅速发展,对执行职务人员吃请受贿、滥用职权等负面信息的披露不断,以点盖面,许多公民会结合生活个例产生一种社会认知的“放大效应”即认为所有的职务行为都缺乏公正性,进而产生对职务行为抵触、不信任的心态,形成了较差的执法环境,不利于职务行为的顺利进行。

三、对策和建议

1.强化普法宣传,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

实践中,充分利用电视台、微博、微信等途径对执法过程中违法、守法的案例进行宣传,做到以案说法,在为公民树立守法的榜样的同时,强化其对违法行为后果的认知。同时,加强对执行公务人员工作实况及先进事迹的宣传,让公民真正的相信、尊重执法人员,提升执法公信力,树立执法权威。

2.切实转变执法理念,规范自身执法行为

不断完善执法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规范,采用常规培训等方式强化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使每一名履职者明白践行程序规范不仅是告知公民“我是谁”的过程,更是对国家权力的宣誓与自身执法行为的保护,切实促进职务行为实体和程序的“双合法”。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应尽量保持态度平和,言语文明。特别是面对处理酒后或者当事人情緒较激动的事件时,应结合实际情况,把握执法的技巧与方法,避免与当事人产生冲突。

3.加大犯罪惩罚力度,切实做到不枉不纵

严格把握妨害公务案件的立案标准,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摒弃“重打击,轻保护”的惯性思维。对使用机动车冲撞、拖拽民警等严重暴力型妨害公务案件予以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妨害公务类案件坚决不予立案,切实从源头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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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犯罪多发应引起重视 第5篇

一、饮酒后引发犯罪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饮酒后引发犯罪的主要类型包括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一些暴力犯罪以及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危险驾驶等一些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主要特点呈现为:

(一) 发案时间较为集中, 涉案人员以男性为主

饮酒后引发犯罪问题多发生在年节前后以及节假日期间, 性别以男性为主, 年初岁尾是受理饮酒后引发刑事案件的高峰期, 而在2011年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 涉案人员男性占99%。

(二) 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偏低是饮酒后引发犯罪的一个特点, 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低到文盲, 高到初中毕业, 普遍没有受过法律教育, 大多数为法盲, 对法律不了解, 如:2011年11月11日,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王某醉酒后驾车的危险驾驶案件,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 经数次传唤拒不到案, 经拘传到案后, 称不知道酒后驾驶是轻微刑事犯罪, 以为公安已经治安处罚完了。

(三) 犯罪嫌疑人年龄呈低龄化趋势, 且流动人口居多

犯罪嫌疑人呈现年轻化倾向, 大部分在25周岁以下, 其中东北籍等流动人口占绝大多数, 喜好饮酒且性格豪爽, 原居住地多数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域, 往往聚众饮酒一言不合, 便暴力相向, 习惯借酒劲以武力解决问题。

(四) 犯罪嫌疑人重复犯罪现象明显

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属于累犯, 或者说非累犯但是有犯罪记录。

二、饮酒引发犯罪原因探究

(一) 饮酒烘托节日气氛是导致饮酒后引发犯罪的主要诱因

“无酒不成筵”, 中国的传统文化就是每逢佳节或者亲朋好友聚会, 都会饮酒, 人喝酒多了, 在酒精的作用下, 脑细胞就会受到抑制, 从而影响人的思维能力和行为能力, 轻则理智产生障碍, 重则丧失理智, 失去是非评判的基本能力, 所以其犯罪也基本上是无意识。一些犯罪嫌疑人醉酒犯罪后, 往往辩解说自己喝多了, 不清醒, 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或者说不能控制自己的言行。认为自己的行为算不了什么大事, 无非是闹酒疯, 赔赔钱, 道道歉, 事情就可以了结了, 根本就其意识形态就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4项规定:“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犯罪属于原因自由行为, 被告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喝酒会陷入无意识状态, 而这个状态可能会引发犯罪, 但其还是喝酒或喝醉酒而犯罪, 因此应当认定其对酒醉犯罪有故意。

(二) 社会管理缺陷和青年人自身特点

青年人由于社会经验、阅历与年龄等的制约, 在社会道德、价值评判、是非认知等方面都存在缺位, 缺乏足够的心理调节和控制能力, 缺乏成熟的心理来判断出现在面前的种种社会现象。在网络盛行的当下, 不当宣传, 暴力游戏、影视, 使其内心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以为然, 认为没什么大不了的, 潜意识将生活游戏化、戏剧化。青年人如果醉酒或喝酒过多, 受酒精的作用, 其心理调节和控制能力就会更加减缓, 使他们对纷繁复杂、光怪陆离的社会现象的判断出现思维的短路和判断能力的缺失, 对犯罪行为的把握同样会出现判断的失位, 他们犯罪的几率就会大大增高!而且, 即使没有喝酒, 在醉酒人的侵犯或挑衅下, 他们同样会因为价值判断失位和心理调节控制能力的缺失而产生对醉酒人的冲动犯罪。

(三) 社会闲散人员缺乏有效管理和引导

部分刑释人员出狱后没有正式工作, 缺乏生活技能, 并且档案有犯罪记录, 生活往往不顺, 喝点酒就更易冲动行事, 回归入狱前的心理状态, 甚至更加破罐子破摔, 无所顾忌, 容易引发酒后犯罪。

(四) 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制意识淡漠

因为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制意识淡漠, 导致犯罪嫌疑人在罪与非罪的判断中出现失误, 使本来就是一种稍微超出常规的冲动行为, 不经意就触犯了刑律。大多犯罪嫌疑人不知道醉酒犯罪也是被刑罚的对象。

三、针对酒后犯罪我们应当采取的措施

(一) 加强普法宣传力度

加强法制教育是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 通过加强普法宣传力度, 让青少年人学法、懂法、守法、护法是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根本要求, 因此, 作为司法部门, 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法律的宣传力度, 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 推动普法向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各方面延伸, 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全覆盖。

(二) 加强社会管理和对青年人的正确引导

加强对网络社会的管理, 严格审查游戏、影视的健康度, 禁止思想意识未定型的青少年涉及不健康的网络游戏。积极引导青少年人养成健康的情趣爱好, 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三) 丰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

文化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也是人们精神生活的重要内涵, 把文化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 不断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 才能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要大力弘扬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 传承优秀的酒文化, 杜绝酗酒, 在社会上积极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四) 加强刑释人员的社会管理

要进一步强化对特殊人群的帮扶措施,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实现无缝隙衔接管理。一方面, 加强犯人技能培养, 尽可能解决出狱后基本生活问题;另一方面, 努力解决好特殊人群及其子女就业、就学、就医、居住、生活等困难, 使其感受到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怀和温暖, 减少此类人员“借酒消愁”情况的发生。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应引起重视 第6篇

一、主要特点

(一)徇私、徇情情节明显

该两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明知其朋友解某某的车子在句容市华阳镇农民街发生交通事故,而且肇事司机陈某涉嫌酒后驾驶的情况下,积极帮助朱某替陈刚顶罪。在此过程中先后和有关领导打招呼为朱某办理取保手续。犯罪嫌疑人张某和朱某某在帮助顶包的行为中一直强调该车辆是其朋友解某的,请关照一下。可见犯罪嫌疑人张炜及朱海波出于朋友义气,主观上有明显的徇私、徇情情节。

(二)主体特殊,查处困难

此类犯罪由于主体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他们一般都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反侦查意识,同时拥有广泛的社会关系网,所以查处此类犯罪具有一定的难度。

(三)社会影响恶劣

司法领域渎职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该两起案件的查处中在句容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

二、案发原因

(一)渎职犯罪的警示教育力度不够

渎职犯罪一般发生在履行公务中,多数犯罪行为人认为是过失犯罪,存在“不把渎职当违法,不把渎职当犯罪”的错误观念。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公安局的社会管理和社会事务由于业务繁杂,日常的警示教育开展也较少,导致相关人员对职务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处理好“法”与“情”的关系,他们交友过滥,重哥们义气、重友情而把自己的职责和法律规定放在一边,办人情案、关系案,徇情枉法。另外,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与肇事车辆车主之间有数不清的金钱往来,可见两名犯罪嫌疑人心理失衡,难于抵御金钱利益的诱惑。

(二)体制弊端致使渎职犯罪高发

从我国现行公安机关的内部体制来说,权力过于集中,过分集中就把权力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不能够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作用,膨胀了个人意志。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顶包司机朱斌的取保手续开始事故中队相关人员并不能够给尽快的办理,但是犯罪嫌疑人张炜、朱海波通过给当时的交警大队的相关领导打招呼,取得该领导同意后,朱斌就尽快的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透过该事件我们可以发现取保候审是由领导一人决定的,领导同意就可以做,导致了出现权力由一个人说了算,下面人仅仅是按照要求做事的局面。

(三)存在“监管空隙”

公安执法监督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社会监督又缺乏必要的形式。而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由于制度不健全,关系未理顺,使得相关制度难以落实到位。如在该两件渎职犯罪案件中,一方面交通警察到达现场通过询问和对顶包司机和肇事车辆车主进行调查并未发现异常,而且报警电话交警部门并没有一直追查下去,同时肇事司机和顶包司机的身材存在较大差异,可以说交警部门对于案件的真实情况并没有及时的追查到底,存在一定的失职。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向交警部门相关人员打招呼时,相关人员也并没有问清事故的缘由,盲目的进行帮忙。这也就导致了相互之间没有形成制约,监督不能够及时的到位。

三、预防建议

(一)加强公安干警廉政教育

以查办的典型案件为警醒,端正执法观念和思想。公安机关处在执法工作的第一线,加强干警的道德和法律教育尤其重要。通過开展法制讲座、案例剖析会等形式教育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金钱的诱惑,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提升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意识,了解渎职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且,加强业务培训,让相关工作人员深刻领会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强化对于权力的制约

渎职犯罪的根源在于权力的缺乏制约,这是权力集中的问题。权力的配置应该是平衡的、多方制约的,而不应该是集中的。合理的权力体制应该是科学的、民主的。针对公安机关的渎职犯罪问题,我们应该贯彻科学的民主集中制度,将权力进行分解,增加使用权力的民主化,增加渎职犯罪实施的难度,从而遏制、防范渎职犯罪的发生。

(三)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环保农业应引起重视 第7篇

目前, 我国的减排治理重点依然集中在工业领域, 城市区域及高耗能、高污染和高排放的产业, 对于广大农村地区、农业面污染的监管似乎很不到位。我们常在电视上看到, 很多城市每天都播报该市的空气质量、污染指数等指标, 而鲜见有关农村、农业环保方面的数据。

实际上, 农业的环保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我们的食品安全和水源安全, 更是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和生活。如果一个国家的农业污染严重, 那其可持续发展将是一句空话, 因此, 发展环保农业意义特别重大。

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初就开始了农业环境保护工作, 相继成立了农业环境保护研究机构和农业环境保护监测所 (站) 。1981年成立农业环境保护协会和科技情报网, 并在部分高等农业院校开设了农业环境保护系或专业, 初步形成了农业环境的管理、监测、科研和教育系统。在立法方面, 我国已颁布的有关法规条例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条例》和《农业环境监测条例》等。此外, 在《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等法规中也有有关规定。内容主要包括对污染物的净化处理、排放标准以及排放量和浓度的限制等。

国家相关部门尽管出台了很多关于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条例、法规和标准, 但真正实施、监管起来却并非易事。如传统的大水漫灌、农药的滥用, 化肥、除草剂的长期大量施用, 自然降解慢且回收难度大的塑料薄膜的使用, 依然是农业生产中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另外, 农业生产中的机械化作业也带来了诸多环保方面的问题, 如单一功能机械的多次进地对土壤的压实, 对土壤团粒结构的破坏;农田大量在用机器的排放、噪声超标等。

国家监管体系中对农业环境监管的乏力是制约环保农业发展的瓶颈。首先是环保部门, 其职能还主要集中在工业、城市、重大项目及重要产业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测等, 而对于覆盖面大的农业环境监管却显得力不从心, 更少有行政措施制止和经济制裁等, 除非出现重大、特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其次是农业部门, 其中的种植业管理部门, 其职责包含有负责耕地质量管理, 指导科学施肥;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改良的政策措施及相关规划, 并组织实施;负责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防治, 指导科学用药等。但农业部门没有农业环境污染的执法权, 对于农村大气、水源和土壤污染没有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虽然农业部相关部门可以对农业产出物——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但也仅限于流入大城市、大市场、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出口等渠道的农产品实行监督管理, 而大量的、市场上自由销售的初级农产品并未纳入监管体系。另外, 农业部门也没有专门针对农机污染排放的管理机构, 仅仅是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 保证安全生产, 没有涉及农业环保问题。

众所周知, 人类的生存环境是一个开放的大空间。城市与农村, 大气是相通的, 水源是相通的, 如果仅仅是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治理好了城市的小环境, 而农村、农业的大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则小环境也会逐渐受到影响, 而且农业大环境污染的危害性更大, 治理难度和成本也更高。

鉴于我国农业环境监管乏力的现状, 建议国家设立或相关部门联合设立专门监管、治理农业环境的机构, 负责由农业生产本身引起的环境保护问题。主要职能包括建立健全农业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负责重大农业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承担落实减排目标责任, 提出农业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政策支持措施,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农业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负责农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等, 引导公众尤其是农民增强农业环境保护的意识, 使其成为农业环境保护的实践者和受益者。另外, 国家还应设立农业环境保护基金, 用于扶持环保农业的发展。

除此之外, 还要制定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及一系列强制性标准, 如对农药、化肥、除草剂和地膜等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 对农药残留不达标的农产品限制进入流通领域, 对造成土壤污染严重的农户进行处罚, 对性能不高、技术状态不良、油耗高和排放超标的农业机械限制田间作业, 对土壤深松、深耕执行严格的作业标准等。

诚然, 环保农业的发展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不仅是环保部门或农业部门的责任, 更涉及到工业、科技和经济等领域的支持, 如果工业领域不能提供节能、环保和高效的生产资料, 那环保农业的发展就举步维艰。

新建公路事故多发亟需引起重视 第8篇

关键词:新建公路;交通事故;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U4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8-0115-01

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公路建设的投入不断增大,城乡道路交通条件得到了极大地改善,新建的城乡道路网不仅在设计和建设上更加科学合理,道路的通行能力和承载能力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然而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东县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发现,新建公路事故频发。经统计发现,苏334复线自2010年开通以来发生死亡事故起数为2010年14起,2011年20起,2012年11起,2013年10起, 2014年3起;新苏225线自2012年开通以来发生死亡事故起数为2012年10起,2013年13起,2014年3起;临海高等级公路南通段自去年9月份基本建成后共发生亡人交通事故30起,造成30人死亡(死者均为当地村民),其中如东段19起亡19人;苴东线2014年基本建成后死亡事故为10起。而如东县原来承担交通运输任务的与苏334复线、临海高等级公路、苴东线平行的XZ01线、海防公路,XZ01线2010年16起,2011年14起,2012年8起,2013年6起,2014年2起;海防公路从临海高等级公路与苴东线建成通车后,海防公路发生交通事故4起。老225线2012年发生交通事故8起,2013年7起,2014年2起。从上述交通事故案件数据来看,新建公路事故多发,亟需引起重视。

一、道路基本情况

新建通车的苏334线复线、临海高等级公路、苴东线、S225线等均是如东县“三横三纵”骨架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线贯通后将真正意义上实现如东横贯全县腹地高等级公路的目标,并且均按按一级公路标准设计,双向四车道(部分路段六车道)和两条非机动车道。虽然这几条道路建成通车时间不长,但均已占据通行线路的主力位置,很好的改善了如东的交通条件,同时为如东的出行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发生在新建公路的交通肇事案件成直线上升趋势,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交通事故多发的原因

经对每起事故形成原因及公安机关现场实地勘察情况分析,新建公路事故多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道路沿线路口过多、两侧机耕道设置不尽规范合理。

近年来新建公路均以一级公路的标准设计施工,其时速设计在80-100码/每小时。由于如东的实际情况是责任田都是南北方向布局,大部分责任田都是在实际承包人房子前方,而贯通东西方向的新建公路,为了便于沿线农民的责任田耕作,全线中间绿化隔离带开出来很多路口,有些路口开通后并未标明人行横道;而道路两侧机耕道也是出入路口众多,机耕道设置的停车让行标志和停止线不全,造成机耕道车流与公路主干道车流同等路权进入冲突点,好多机耕道车辆不减速冲入主路,造成事故频发。且两侧的机耕道与主干线的接口不在同一线上,造成了公路一侧的行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疏于观察,而与对面另一侧机动车道内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的情况颇多。经调查了解新334复线20起死亡交通肇事案件,超过5成的原因是被害人从机耕道进入主干道,路口缺乏停车让行标志,驾驶人员未注意观察停车让行,导致惨剧发生。

(二)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不到位。

一是新建公路虽然路况较好,但沿线平交路口较多,且大部分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造成过往车辆不遵守让行规定引发交通事故;二是路口无减速装置,造成快速行驶的车辆通过路口时不会降低车速而引发交通事故;三是部分沿线中心隔离花圃道口无诱导标,以致驾驶人无法发现交叉口,提前采取措施;四是沿线交叉口警示桩安装在护栏外侧,无法有效提醒驾驶人;五是无道路监控设施,造成道路监管的盲点,对逃逸事故侦破带来困难。如该院办理的新建苴东线死亡交通事故中,多数犯罪嫌疑人供述,路口缺乏交通信号灯,沿路居民出行较为随意是重要原因。

(三)易引发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较多。

一是中心隔离护栏在规划建设之外,被沿线村民人为增加豁口,无警示标志,极易引发事故;二是有些新建公路中间隔离花圃树木过高,影响驾驶人视线,有多起亡人事故中驾驶人因视线受阻引发事故;三是沿线支路与主干公路之间落差较大,特别是临海高等级公路,沿线支路进入主干路的非机动车及摩托车驾车人不易观察到路面情况,在上大路时,要加大油门爬坡,在进入主路时来不及减速易引发事故。2014年5月发生的夏某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害人沈某由于沿线支路与主干道有一定坡度,需加大爬坡力度速度较快,而夏某经过路口时也疏忽观察,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

根据新建公路通行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及特点,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从以下几方面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

一是加强道路沿线路口、机耕道的设置管理。通过政府办、沿线镇政府、交通、公路、安监等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关闭一些不需要开通的小路口,对确有必要开通的小路口应当限制宽度,中间设置隔离桩,一方面便于驾驶员在晚上时间通过反光射光线及时发现过路行人,另一方面,也可以规范通过路口的行人、非机动车及机动车的路线,相对于较大,易出事故的路口应当设置信号灯,规范出行线路;对于道路两侧的机耕道,正规的机耕道路口补全反光柱,大的机耕道路口设置让行标志,同时对于部分机耕道路口视线遮挡物要及时清理。

二是完善交通安全设施。针对新建公路存在交通设施不全的情况,要根据道路通行需要,在大的平交路口安装交通信号灯、加装中心隔离护栏,小的路口安装爆闪灯,并在每个路口安装道路监控设施;在每个路口主干路设置减速震荡标线、在小路安装减速垄;同时根据每条道路沿线车辆通行情况,对部分路段限速进行调整;对部分设置不合理的警示桩、警示标志等设施建议重新设计建设。

三是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新建道路必然会影响到沿线居民原有的生活习惯,给广大交通参与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部分居民带来某些不便,一些不理解或者缺乏交通安全常识的人常常贪图自己方便,违反交通规则通行,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需要交通部门与沿线乡镇政府部门通力合作,采取开广播会、发放宣传单、展示典型交通事故案例等多种形式加强农村地区安全教育宣传,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向学校、农村、基层延伸,增强公众交通安全意识,将交通安全知识送到沿线村民家中,告知该路段交通事故情况,提醒村民要遵守交通法规,不要酒后、无证驾驶,过道路时要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再通行,消除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1]黄晓婧.《交通事故多发原因及对策》.《法制与经济》2010.10。

[2]李佳.《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浅析》.《交通科技与经济》2005.1。

中药不良反应应引起重视 第9篇

很久以来,许多人片面的认为中药源于天然,药性平和,且经过加工炮制,不会有什么不良反应,因而,对中药的不良反应没有一个客观的认识。但随着临床报道日渐增多,中药的不良反应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因此,如何应对这一临床风险已成为医师和患者共同关心的问题。本文试从几个方面论述引起中药不良反应的成因,以期引起重视。

1 对中药本身的毒性及用量认识不足导致对中药的安全剂量把握不准或重视不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记载有毒中药材及其制品有100多种,这些药物若使用不当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反应,甚至导致中毒直至死亡。如附子中的乌头碱、洋金花中的茛菪碱等成分具有很强的毒性,其中毒剂量与治疗剂量接近,在小剂量时具有治疗作用,但用量增加,使用不当极易引起中毒甚至死亡。甘草为常用中药,但大剂量使用会引起高钠低钾血症,约有20%的病人可能出现水肿、四肢无力、头晕、头痛、血压升高等症状[1]。

2 辨证配伍不当

辨证不明、组方不合理、配伍不当、中西药联用不慎重等,也会导致不良反应的发生。辨证方面,“寒者热之,热者寒之,虚则补之,实则泻之”,否则易犯“虚虚实实”之戒。例如,肝阳上亢患者服用细辛、肉桂等,等于火上浇油。配伍方面,应严格遵守“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否则会产生毒性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中药新剂型的开发运用为临床治疗疾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也带来发生不良反应的风险。临床上中、西药注射剂的配伍,可能导致药效降低,甚至产生不良反应。如有资料显示,清开灵注射液与青霉素配伍应用有不良反应;双黄连与氨苄青霉素混合后颜色变深[2]。

3 长期过量使用

有些人误以为中药均无毒性或毒性甚小,长期或过量使用不会产生副作用。如朱砂、雄黄均为汞、砷化合物,使用时间过长引起蓄积中毒可损害肝肾功能。习惯性便秘患者,长期服用番泻叶,会导致依赖性。有持续服用朱砂安神丸引起慢性汞中毒,出现食欲不振、恶心、蛋白尿、口腔炎、药源性肠炎等疾病的病例。另外,有些临床大夫在未经验证的情况下,长期大剂量使用一些常用药,虽然短期内不一定产生明显的不良反应,但由于中药的成分复杂,出于安全目的,还是应该慎重考虑。正如古人所云:“凡药有也,非上大毒小毒为之毒,甘草、苦参不可不谓之毒,久服必有偏性”。

4 加工炮制不当

“药有偏性”。众所周知,中药炮制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增强疗效,降低毒性。由于中药大多为生药,其中大部分必须经过一定的加工炮制,才能符合临床用药的要求。特别是一些毒性较大的中药,必须经过加工炮制来降低其毒性或消除毒副作用,如果炮制不当轻则功效缺失,达不到治疗目的,重则引起中毒,导致不良后果的产生。如半夏临床用其燥湿化痰之功时必须经过加工炮制方能使用,否则生品极易引起中毒。生大黄泻下之效竣猛,但对于体弱、年老、久病的患者就必须使用清宁片来缓和效用,达到既能治病,又不伤身体的目的。

5 其他方面

像药物的品种混乱问题,质量问题;调配过程发生的差错;煎煮方法不当;患者的个体差异;饮食禁忌等等都可能引起中药的不良反应。

总之,对中药的不良反应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医师要做到辨证准确,配伍合理;认真研究中药的有毒无毒理论,特别要牢记有毒药物的适应证、禁忌证、使用剂量等;对需要长期用药的患者仔细观察,并采取逐渐加大剂量的方法;对已有临床报道发生不良反应的药物加强重视;药剂人员要认真把好药材的质量关,并严格按照炮制规范加工炮制药材,做到调配准确,煎煮方法得当等。

中药的应用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尽管临床应用中也可能产生不良反应,但毕竟瑕不掩瑜,只要认真研究,运用得当,一定会为人类的健康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路绪文,刘晋华.中药汤剂处方分析[J].中国医院药学杂志, 1996,16(5):204.

“小人物”犯罪应当引起重视 第10篇

娄广宇是扶余县石桥粮库的正式职工,担负着粮库的保卫工作,原本安分守己,忠于职守,有着幸福美满的家庭,家中不缺吃不少穿。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娄广宇看到别人手里有大把大把的钞票,过着灯红酒绿的生活,他的心理失去了平衡,他看到了大堆大堆的粮食,仿佛看到了大堆大堆的钞票,于是乎犯罪的欲望一发而不可收。娄广宇等五人在2003年12月至2004年10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在夜深人静之机,采取窃取的手段,先后30余次从石桥粮库盗取玉米500余吨,价值50余万元。赃物销售后,赃款全部被挥霍。

从犯罪的时间上看,从2003年的12月到2004年的10月,时间长达11个月,在这段时间里,犯罪分子作案达31次。都是利用黑天,夜深人静,利用后半夜时间实施犯罪。从犯罪人的组成上看,有3人是粮库的职工,从人员的职业看,有保安员、保管员、司机。

娄广宇等人的主要犯罪过程是:先由保管员郭亚民选好作案目标、数量,利用保安员娄广宇值班作掩护,司机范昌将运输车开到粮库大墙外,由宋云飞和魏殿林将包装好的玉米袋运到运输车上,拉走销售。每次盗取的数量在20—80袋不等。

吉林省是我国的粮食主产区,扶余县是产粮大县,每年有上千万吨的玉米收到各个粮库,又从各个粮库运往全国各地,满足粮食加工业、饲养业及工业的原料的需要。古语说的好:民以食为天,没有粮食时人不能存活,更何况我们饲养的动物,我们的以粮食为原料的企业呢?正因如此,许多犯罪分子把目光盯在粮食上。

粮食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粮食企业管理混乱。娄广宇等人31次盗取粮库玉米时间长达11个月,况且大车小车的拉运,领导竟没有发现,或职工发现没有报告,粮库的保卫形同虚设,不难看出粮食企业在安全保卫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

扶余县国有粮食企业有37个,国有粮食职工6000余人,平均每个企业接近200人(包括临时工),这样大的粮食经营性企业,有的缺少严密的管理制度,有的虽有制度但形同虚设,这样,就使粮库成了个别不法之徒的一块肥肉,有机会就会咬几口,娄广宇等人的行为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二,粮食系统的大环境为犯罪提供了条件。全国性的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轰轰烈烈地响了好几年,直到2005年春,扶余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才有序地进行,这似乎比任何改革都来得更晚了一些,企业领导的心散了,职工的心更散了,大家都在为自己的前途和命运担忧,何去何从,不知所措。企业的正常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有的粮库一年没收粮食。企业没有效益,200多名职工的工资从何而来?职工的家庭生活怎么过?

第三,分配不公,心理失衡。不同类型的犯罪,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是不同的,娄广宇等人在悔过书中写到,我们心理不平衡,当领导的天天住宾馆、吃饭店,花天酒地,大把大把的钱哪来的?我们穷,还想吃喝,就只有偷了。

社会客观存在的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国有粮食企业的工作人员由过去的优越感、自豪感逐渐转化为失落感,心理失去平衡。由过去的年节丰厚的福利,到现在的半额开支,每月仅仅二三百元,感到自己的收入与贡献相脱节,心理反差更为强烈。因此,他们会抓住粮食企业改革前的机会放手寻求“补偿”,这种从心理到行动的演变,使他们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第四,侥幸心理占有一席之地。根据犯罪心理学研究,经济犯罪的人存有侥幸心理的比例相当高,换句话说,经济犯罪人员都存有侥幸心理。娄广宇等人认为,在第一次盗取玉米成功后,既得到了实惠,又没有被发现,侥幸心理告诉自己:下次还没事的。另外,都是内部职工,看见了给点就完了,况且是在自己的“领地”。单位职工肖树林和田伟曾发现娄广宇等人偷粮库的玉米,娄给了他们钱,也就没向单位反映。

中国有句古语叫“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像娄广宇等人为了一点点的需要而以身试法,换来的只有法律的制裁和悔恨的泪水。

第一,加强国有粮食企业的管理机制建设和企业的内部管理。从娄广宇等人在11个月的时间里31次从粮库盗取500吨玉米的事实中我们应该总结一些教训,这些教训是用500吨的代价换来的,这也叫作国有企业的资产流失吧!我们的粮食系统正在进行人事上的改革,马上就要进行体制上的改革,不管怎样说,已经到了非改的地步了。

人们常说向企业的生产要效益,但经营性的企业更应该向经营管理要效益。提了几年的学习西方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管理方法,但实际操作起来是谈何容易啊,外资在中国开办公司的效益为什么高得惊人呢?我们的企业是一个人挣钱两个人花,外资企业是三个人挣钱一个人花,笔者统计了一组数据,这次扶余粮食系统改革共有37户企业参加,有6227名职工参加改革考试,平均每个单位占168人,改革后回聘1007人,平均每个单位占27人,有5220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平均每个单位占141人。试想一个27人可以完成的工作,为什么用168人呢?人员减少了,推诿扯皮的人少了,庸人也少了,人浮于事的人少了,企业的效益自然就高了。更主要的是,回聘的职工存在竞争意识,干不好工作就下岗,这样既能调动在职职工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又能提高职工爱岗敬业的主人翁责任感,相信“小人物”犯罪也会减少的。

建立健全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也是减少职工犯罪的一个因素。改革后人员少了,岗位责任必须明确,奖惩制度必须建立。取消领导的特权制,职工的各项权利必须保障,充分发扬职工的长处,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企业才能生存。

第二,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仅仅是检察机关的任务,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在很多人的心里,存在着预防领导犯罪的意识,往往忽略国有企事业、机关单位职工的预防工作,单位的现金员、办事员、会计,也存在着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犯罪的隐患。解决的办法就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活动。首先,在国有粮食企业开展法制课讲座,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广大职工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宣传法律,做法律的监督者。其次,用典型的案例以案说法。用发生在粮食系统的犯罪案例对粮食系统职工进行教育,给职工讲解犯罪的起因及应该受到的法律制裁。

综上所述,由于管理的不善,监督的乏力,使一些普普通通的小人物们以身试法,他们略施小计,就能贪婪地蚕食国家的财产,疯狂地盗取企业的粮食,从本质上讲,他们是内外勾结,监守自盗,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国家财产,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可以说是利用企业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不完善,胆大妄为,铤而走险。

对此有关人士就提出“种疫苗”、“下猛药”、“治根本”的战略战术,针对“小人物”的腐败问题,需要关口前移,敢用“重型火炮”,重视制度建设,才能堵塞漏洞,预防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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