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处罚通告范文

2024-08-08

违规处罚通告范文(精选9篇)

违规处罚通告 第1篇

xxxxx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xx市xx山林场东山道路硬化提升工程于xxx年5月23日在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标、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作出评定。在资料审核过程中,发现你公司提供的项目经理证疑似伪造材料,后经多方查证(国家认可网站)均查无结果,最后由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发函向你公司澄清该问题,收到你公司5月29日承认该项目经理证为虚假材料的致歉函,情况属实。

为严肃xx市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54条及本次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停止二年内在xx参加一切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即日起生效。

xxx年六月九日

违规处罚通告 第2篇

现总裁巡视组在下店过程中发现原宜川店美容总管xx、原合肥三店美容总管王xx未按通知要求执行造成该套产品流失和缺失,现根据通知规定各处扣31500分,请其它分部美容部负责人认真领悟通知要求,切勿有类似情况发生。如再发现同类问题,一律严惩,负责该店的区域行政总经理、蓝军队长、区域总管负连带责任,各处扣5000分/店。

总裁办

违规处罚通告 第3篇

近年来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而造成的经济影响日趋严重, 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信息披露违规是指上市公司在编制公开报告和对外信息披露的过程中, 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信息和延迟披露等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不当行为。这种行为从根本上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根据2002年至2011年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出具行政处罚书的数据内容, 结合我国2007年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对该法规实施前后信息披露违规情况进行描述性统计, 剖析信息披露违规趋势变化的深层原因, 并提出完善的对策。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统计分析

(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类型

本文整理了2002年至2011年上市公司因违规而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675家上市公司资料 (见表1) , 无论是从违规的总数量还是每年的违规情况, 推迟披露、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等属于信息披露违规最多的三种类型。因此, 本文所指的信息披露违规主要是指推迟披露、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这三种类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年违规率从2002-2006年的6.86%下降到2007-2011年的4.63%, 两个时间段相比,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总数量减少了30次, 但各违规类型占违规总量的比例发生了变化:重大遗漏和虚假陈述所占比例有所增加, 重大遗漏的比例从2002-2006的23.70%上升至2007-2011年的35.58%;推迟披露的违规情况有所改善。

统计结果表明, 从总量上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有所提高, 但信息披露违规的手段已经发生了变化, 转变为意识上的有意及手段更为隐蔽的重大遗漏和虚假陈述。导致以上变化趋势, 一方面是我国从2007年起在上市公司实施了一系列旨在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新规定, 比如为了防止利润操纵明确了部分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等;监管部门从2007年起陆续颁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 加强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指引和监管力度, 使得上市公司所面临的外部舞弊机会有所减少。另一方面, 随着投资者风险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获取信息的时间更快等因素, 对于某些上市公司来说, 推迟披露已经无法达到其所想要的效果, 违规公司更愿意趋向于利用信息不对称, 通过选择性遗漏对其不利的信息或者虚假陈述一些利好信息来影响投资者的决策。

(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业分布

本文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修订的行业划分方法, 对2002年至2011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的行业分布状况进行了分类。统计结果表明, 对比两个时间段各行业的信息披露违规数量占对应时期所有行业违规总量的比例, 房地产业比例呈现下降趋势, 制造业则呈现上升趋势, 其他行业所占比例波动不大。由于各行业技术专业化的程度、面临的经济环境和财务风险有所不同, 且政府对不同行业的政策监管存在差异, 致使从事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所面临的压力和机会也不同, 信息披露违规在不同行业表现出一些差异, 即使是同一行业随着行业所处环境的变化在不同的时间段也呈现出差异。2003至2011年我国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增长率虽然下降了, 但是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却一路飙升, 即使面对严厉的调控房价依然坚挺, 对于房地产上市公司来说, 其所处的行业环境和市场需求等外部环境对其经营造成的压力不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做出特别规定”, 再加上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六条“ (六)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 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等的影响, 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可违规操作的机会减少了。

然而, 制造行业所面临的处境则与房地产行业不同, 除了国际和国内经济环境的波动外, 行业本身原有的劳动力成本优势也在逐渐消失。中国制造业对外出口的依存度呈现从2002年至2006年上升的趋势转变为2007年至2010年下降的趋势, 特别是随着近几年来世界经济形势的下滑, 外贸需求的大减, 导致国内制造业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恶化。另一方面, 2007年至2011年我国制造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一直处于快速攀升的状态, 加剧了该行业的困境。所以, 对于制造业来说, 行业经济大环境不景气对公司形成了较大的外部经营压力, 而劳动力成本攀升则造成了公司的内部经营压力, 致使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等违规情况有所增加。

(三)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涉及的报告类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涉及的报告类型主要包括定期报告 (年报、中报和季报) 和临时公告等, 2002年至2011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涉及的报告类型参见表2。

从统计结果看, 2002-2006年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规共有394次, 2007-2011年下降为161次;2002-2006年临时公告信息披露违规有388次, 2007-2011年增加到406次。从不同的公告类别涉及违规类型所占比例来看:年报的违规手段从以推迟披露为主转变为三种违规手段基本持平;临时公告虽然仍以推迟披露居多, 但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违规问题加剧的现象。一方面, 相对于临时公告, 年报公告明确规定要根据相应的财务报告制度编制, 而且需要经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后才能公布, 从监管程度、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考虑, 操纵难度都大于不需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临时公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违规披露相对较少, 可能是因为其包含的信息量较少、权威性不足和利用其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的收益不高所致。另一方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虽然对临时公告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对于重大事件列出了21种情况, 但是对于披露的详尽程度没有明确的标准, 对于时点的确认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予以界定, 这就为管理层有选择性、模糊披露信息创造了条件, 因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涉及的临时公告数量居多。

(四) 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给予的处罚措施

我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的机构主要是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 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批评、公开谴责、行政处罚、立案调查、警告、处以罚款和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等。

从下页表3统计结果可以看出, 上交所对信息披露违规做出处罚的比例有所下降, 证监会查处违规的力度有所增加;从处罚方式来看, 沪深交易所主要以公开谴责为主, 证监会主要以警告、罚款并重的处罚方式为主, 其余则采用警告、罚款和公开谴责三种处罚相结合的方式, 特别2007年以来对违规行为处以3种以上处罚的手段有所增加, 这可能与重大遗漏和虚假陈述占违规披露比例不断提高有关。除此之外, 对于单种处罚手段最严厉的“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 并责令关闭”, 从未适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处罚。从总体上来说, 各种处罚措施的力度还远远不够, 比如宝安地产2012年被证监会深圳稽查局立案调查, 因涉及信息披露违法,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行政处罚, 对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 并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罚款;相比违规所得, 其违规成本远远低于其预期收益,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五)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处罚的有效性分析

对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的主要目的是被处罚公司能在接受处罚之后进行改正, 并在以后的信息披露过程中自觉提高规范性。从再处罚的情况分析, 2002年至2011年因信息披露违规受到处罚的675家上市公司中, 共有183家上市公司因为涉及两次及两次以上的信息披露违规而受到处罚, 占受处罚公司的27.11%, 说明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效果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没有起到足够的震慑效果。与2002-2006年相比, 2007-2011年因信息披露违规受到2次处罚的上市公司数量有所减少, 但两个时间段内行政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时间间隔基本持平, 这表明我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处罚的及时性有待提高。例如, 2012年5月中国证监会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对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但是该案立案调查时间是2009年6月。

三、相关建议

(一) 完善细化法律法规, 健全监管体系

尽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证券法》中“信息公开”部分条例进行了细化补充, 如对《证券法》中临时公告涉及到的重大事件的列举从12项增加到21项, 但是从违规上市公司所属的行业情况来看, 除了对金融和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做出特别规定外, 对于制造业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因此, 要从法律的层面上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上市公司违规类型的变化, 着重对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做出具体规定;针对临时公告涉及的违规披露越来越多的状况尽快出台部门规章, 规范临时公告信息披露。

(二)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 临时公告也越来越多。从监管机构的人力与时间来看, 要实现对全部临时公告的督查短期内是无法达到的。从可行性角度来看, 对临时公告信息披露的管理更应倡导内部治理。从已有的文献研究来看, 董事会治理水平、独立董事制度、内部审计委员会等因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产生重大影响。设置独立董事的目的是制约经理人,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独立董事都是由控股股东指定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报告, 2011年沪市共有3 081名在任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共有26家公司的38位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提出异议, 分别占沪市上市公司总数的2.77%以及独立董事总人数的1.23%, 难以有效发挥制衡作用。所以, 应倡导上市公司改善内部治理结构, 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 发挥内部公司治理对自身合规经营的监督, 从信息产生的源头上进行有效监管。

(三) 强化外部监督

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 2002年至2011年间定期公告被发现违规的情况有所减少, 这说明强化外部监管有助于维护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质量, 但是处罚公告公布的时间与信息披露违规时间间隔较长, 显示了我国监管机构工作开展的滞后性。因此, 一方面监管机构在合理的分配其权利和职责的情况下, 应充分地履行其职责, 行使其权利, 合理分配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提高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增强监管部门的反应能力。另一方面, 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逐渐增加, 以及所处经营环境的瞬息万变, 基于监管机构时间和物力的限制, 行政监管部门难以对所有上市公司的每一个公告进行复核;从监管机构公布处罚公告前1个会计年度考察,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比例, 2007-2011年间较2002-2006年间有所上升, 这说明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出具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来表达对违规公司财务状况的质疑, 因此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在保证一定的政府集中管理下, 可以借助注册会计师等外部非行政监管部门的力量。

(四) 加大处罚力度

从下页博弈论的角度, 舞弊行为的低成本和高收益对舞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处罚制度, 建立民事责任赔偿机制, 对违规人员和机构应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鼓励受害投资者向相关责任人提出民事诉讼索赔;对那些不遵守职业操守、不守信用的个人和企业逐出其所在行业, 取缔其从业资格或上市资格。民事责任在《证券法》中有所规定, 如“违反本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缺乏实施细则, 因此应及时细化《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违规披露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 在刑事处罚之外建立起民事赔偿机制, 提高民事赔偿标准、降低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申诉门槛。同时, 建议监管部门应建立上市公司信息违规披露处罚分类档案, 为投资者更容易获取、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及做出投资决策提供更直观的依据, 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

参考文献

[1] .程晶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效果分析[J].会计之友, 2011, (9) .

古代奥运会如何处罚违规运动员 第4篇

自从1968年以来,国际奥委会已经取消了40多名运动员的奥运金、银、铜牌。他们每个人都因此名誉扫地,但有没有更好的方式来处罚这些违规者呢?或许我们可以从古希腊的先辈们那里学点经验。

奥林匹亚的古运动场是公元前776年举行第一次奥运会的地方。在这个运动场的入口外,有一系列残破的石雕基座。这些基座是当年那些青铜雕像的遗存。这里最早的青铜像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38年,而这些雕像所立之处,就是当年奥运会的“耻辱之路”。

在古希腊时期,如果一名运动员违反了自己的奥运誓言──常见的行为包括行贿、迟到、胆怯、说谎和欺诈──他就会被处以罚款,并被迫买一尊宙斯的雕像。这名运动员的名字,有时候还有他父亲的名字,以及他所在的希腊城邦国家的名字,都要被刻在雕像的底座上,雕像随后会沿着大体育场的入口通道置放。

在古希腊神话里讲到,宙斯为争夺大地的所有权,在与克洛诺斯的一场摔跤比赛中将其击败,因此,在宙斯大殿的附近举行奥运会比赛被视为神圣之举,只有精挑细选的少数人才能享有参加比赛的“特权”。当运动员们在祭司和教练的引导下,走向比赛场地时,他们就会受到提醒,想起那些触怒了宙斯并让家乡父老颜面尽失的人。此举是为了让他们明白,胆敢在奥运会上欺世盗名者将被永镌于石,遗臭万年。

在现代社会的体育比赛中,由于受到巨大利益的诱惑,总有一部分运动员铤而走险。除了奥运会之外,其他的游泳、举重和田径比赛上也经常发生作弊行为。著名的环法自行车赛甚至成了“吃药”的重灾区——以多次蝉联环法冠军的阿姆斯特朗为代表,近年来,已有多名运动员因为服用违禁药物而被查处。2010年的冠军得主阿尔伯托·康塔多也因此被取消了冠军称号。当时不少法国人就认为,如果能像古代一样,在巴黎的香榭丽舍大街上竖起一排“示众”的作弊者雕像,也许能起到警示作用。

想象一下,要是在现代体育场的外面都竖起这种古代式的宙斯群像……那画面真是太美,让人无法直视。不过,当球迷和运动员进入比赛场馆的时候,这些雕像无疑会让他们想起自己心目中的那些“英雄”和同行的不轨行为,这种效果,显然不是新闻中“给某项运动带来耻辱”这么一句话能够达到的。

还有些人提议,可以将这种古代的做法转换成数字时代的形式。例如,一个被发现在比赛中有不法行为的运动员必须支付一笔钱,用来制作一段五分钟视频,用来记录和展示他的过错。然后把这个视频发布到网络和手机上,广而告之。这种“互联网效应”也会产生相当的震慑力。

是的,奥运会就像是一次对运动员们的考试。在想要取得好成绩的压力下,有些参赛选手想到了采取作弊的手段。然而,从古希腊时代起,人们就已经明白了一个道理,就是比起金银奖牌来,诚实始终都是第一位的。如果你不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那么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无论在运动场上,还是在生活中都是如此。可不要让你的名字以这种方式被人铭记!

车间违规操作处罚通告 第5篇

第一条:根据车间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结合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违规违章行为,为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别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未涉及到的事项,依据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执行。第三条:对违反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者,制定以下条款. (1)、作业时未戴安全帽者,每次处罚10元。(2)、利用航车斜吊、拖拉板材或工件者,每次处罚10元。(3)、用钢丝缆捆扎或绑带吊运H钢成品,每次处罚50元。(4)、明令禁止将H钢工件互勾吊运者,每次处罚10元。(5)、班后机械电源未关闭或乱拉电线;作业区照明灯未关闭,以及气瓶阀门未关闭者,每次处罚10元。(6)、明令禁止使用或报废的钢缆、吊钩、吊带,经查仍在使用的,每项罚款100元。(7)、超载吊运,每次罚款50元。(8)、在工作台上,手推翻转工件者,每次罚款10元。(9)、半成品、成品堆码不规范,易倒塌,每次罚款50元。(10)、在工作台上,剪板、折板、戴手套者,每次罚款10元。

xx年xx月xx日

银行违规处罚规定 第6篇

违规处罚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总行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第二章

处罚原则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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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一)本行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规定时一律平等;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

(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行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处罚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者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三)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

(四)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一)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的;(二)检查前自己主动查出违规问题并如实报告的;(三)检查中积极配合提供线索的;(四)检查后认真整改、及时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的,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或主动赔偿违规造成的损失的;

(五)责任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试图减少损失的。

第四章

主管机构

第七条 有违规行为发生的,经其所在部门查实后将具体违规情况报给经营战略部,由经营战略部审核后依照本规定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处罚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经营战略部有权对全行发起主动调查,在管理、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可依规定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处罚措施。

第五章 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九条 处罚方式包括:通报、书面警告、撤职、降级、罚款、辞退等。

第十条 违反信贷计划管理和资金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突破季度、信贷计划的;(二)未按规定程序调度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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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头寸管理失误导致本行头寸透支的。

第十一条 违反利率管理规定,导致计结息错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不按规定执行大额现金支取审查、审批制度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在贷款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的;(二)对借款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未进行尽职调查与核实的;(三)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的。

第十四条 在对客户的授信管理及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一)越权审批授信额度的;(二)未经授权超授信额度向客户提供新增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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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规定程序对客户进行授信或信用等级评定的;(四)客户信用出现必须降级的情况,未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的;对客户已经发生或能够预计将要发生的重大风险情况未及时调减或取消授信额度的。

第十五条 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查的;(二)未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出具明显错误审查意见的;(三)对不同意的报备项目未按规定及时反馈报备审查意见的。

第十六条 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和借款借据主要要素不全的;(二)未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发放贷款的。

第十七条 在贷款使用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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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客户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发生客户改变贷款用途的;(二)因未按照贷后管理规定对企业进行监管,以致未及时发现及有效制止企业违规行为,导致贷款被挤占挪用的。

第十八条 在贷款运行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登记贷款管理日常记录和月报台账的;(二)未按规定对贷款企业实物、财务、资金进行尽职检查的;(三)未按规定检查和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和保管情况的;(四)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贷款展期的;(五)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或风险预兆未及时报告的;(六)未按规定管理信贷档案的。

第十九条 在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借款人销售货款回笼情况进行监管,企业销售货款未及时归行的;(二)对借款人现金管理不力,企业违规坐支现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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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借款人财务活动状况进行分析、检查、核对的;(二)发现重大情况没有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 在贷款监测评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及时监测评价客户重要数据资料的;(二)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未经批准开办相关业务的及不执行有关业务停办要求的;(三)对监测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呆账核销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供呆账贷款认定与核销的有关资料的;(二)呆账贷款认定与核销过程中有逆程序操作等违规行为的;(三)对已批准核销的贷款或其他损失,未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或未定期实施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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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会计核算原则和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双人临柜、钱账分管、换人复核以及现金、转账等各类收支业务的账务处理程序进行会计核算的;(二)对已发生的错账未按规定处理的;(三)未严格执行计息规则的,利息收支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四)未按规定列收列支、清理有关会计科目、各项临时和过渡性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对会计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实行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的;(二)会计人员离岗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未按规定打印、装订和收集整理归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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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交接、销毁等管理制度的;(三)会计档案保管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现金、出纳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一)未按规定核对账款的;(二)白条抵库或票据抵库,账款不符的;(三)出纳长短款不按规定处理的;(四)违反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规定的;(五)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交接钱箱或金库的正、副钥匙和密码的;(六)对大额现金支取未进行审核、登记的;允许单位和个人超出规定范围、限额提取使用现金的;对单位和个人异常频繁大额提取现金不按规定报告或报批的;(七)未按规定兑换、支付残损币的;(八)未按规定没收、处理和上缴假币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立、使用、监督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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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保管单位预留印鉴卡的;单位预留印鉴卡被盗用或丢失的;(三)对于客户出租、出借、转让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制止不力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和正常的操作程序进行审查,未发现密押、印鉴存在问题的;(二)对客户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三)对票据、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造成透支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一)大额支付、汇划资金应审批而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二)大额支付交易、可疑支付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三)未按规定办理款项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对司法机关已经冻结的资金擅自解冻的。

第三十条 违反财务收支核算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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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标准计提各项支出的;(二)未按规定摊销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的;(三)未按规定标准、协议收取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和中间业务相关费用的;(四)未按标准计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分摊库存现金利息的。

第六章 处罚程序

第三十一条 得到违规信息来源后当事人所在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工作,并向本行经营战略部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处理的具体建议。

第三十二条 经营战略部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对象,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三十三条 处理决定为书面形式,在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违规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列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问责人有申请复核调查权利。

第三十四条 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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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受理复核申请决定后,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指定或派出调查组进行复核调查。调查组应在作出复核调查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并写成复核调查报告。在复核调查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复核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组应把复核调查报告及拟处理意见报上级管理层。上级管理层在征询作出处理决定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意见后,作出最终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处理意见恰当的,继续执行处理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失实或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决定终止或变更处理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复核调查处理意见书面送达被问责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五条 在“单位活期存款”下设专户。对各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均纳入本户核算。同时为体现有奖有罚的原则,可拿出30%的份额用于奖励发现重要线索、避免重大风险、挽回重大损失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处罚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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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各业务条线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制定各自具体的处罚规定;没有制定的,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总行法律合规部制定,解释、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大学违规电器的通告 第7篇

近期,省内外高校学生宿舍连续发生火灾。如,4月3日大连某高校学生宿舍起火,疑因卷发棒未拔电源;4月9日上午10点20左右,南昌某学院学生宿舍疑因使用“热得快”,引发火灾。这两起火灾,整间宿舍的物品全被烧毁。为确保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从现在开始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清理学生宿舍违章电器的活动。现将有关活动通告如下:

一、违章电器的界定

这里所指的违章用电器是指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中明确禁止使用的电器,如电冰箱、电烤箱、电炉、电磁炉、电饭煲、电炒锅、电热器、电烫斗、电热毯、热得快、取暖器、微波炉等。

禁止使用违章电器的相关规定。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江西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第五条:“用电管理:(一)住宿学生用电实行以寝室为单位定额配给,超额自费。(二)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冰箱、电烤箱、电炉、电磁炉、电饭煲、电炒锅、电热器、电烫斗、电热毯、热得快、取暖器、微波炉等。(三)严禁增加、拆除、变更宿舍内公共电器设施;严禁私自安装插座、床头灯电线;不得在床上使用高压电器;严禁私拉网线,私自安装无线路由器等弱电设施。”

1200瓦以下的电热壶(专指:带自动断电保护装置)及800瓦以下的电吹风,不属于违章电器,但使用者在使用电热壶或电吹风时,必须做到人走断电。

二、自查

自4月9日至4月20日,为自查阶段。自查以学院为单位,所清理的违章电器由学院统一保管、封存。

三、普查

自4月21日到5月8日,为普查阶段。由学生处、保卫处、后勤物业等人员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学生宿舍进行集中普查(青山湖校区由青山湖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四、抽查

自4月9日至5月8日,由保卫处组织保卫人员、消防志愿者进行抽查(青山湖校区由青山湖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五、处罚

凡在学生宿舍使用违章电器者,按校规处理。

六、举报电话

凡发现有人使用违章电器,请举报。

举报电话:

瑶湖校区:8819

违规处罚通告 第8篇

收录日期:2012年2月25日

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处罚是高校自治的重要体现, 也是高校严肃校风校纪、构建和谐校园的有力手段。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作为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 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处罚, 是促进学生形成完整健全人格, 树立遵纪守法意识, 成为合格守法公民, 实现育人目标的有效辅助。

近年来, 随着“以人为本”的学生管理理念深入人心和学生法制、维权意识的增强, 学生对违纪处分不服和学校对簿公堂的事件屡有发生, 学校的规章制度正在受到学生、家长、甚至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挑战, 高校自由、包容、开放的精神内涵在与法制的碰撞中凸显着尴尬一面。高校制定违纪处罚的标准和依据如何, 怎样把握违纪处罚的尺度, 如何在尺度和标准的界定中体现高等学校对学生主体的尊重, 真正实现教育目的, 是一个迫切需要仔细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高校对违规违纪学生处罚工作现状

目前, 高等学校对于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处罚, 依据的是2005年9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教育法》相关规定, 与以往不同的是, 新的学生处分章节对处分程序、事前听证、事后申诉进行了突出强调, 特别是申诉制度成为最大的亮点, 被认为是学生管理制度作出的重大改革。那么, 新的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自制定以来在执行中面临着哪些问题?

1、从宏观上来讲, 各高校对于违规违纪的学生处罚尺度及标准不统一。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纪律处分的种类做出了详细规定, 对最严重的开除学籍做出了逐一说明, 但对于其他情况下要受到的纪律处分, 将量裁权交与了高校。查阅河北省各高校的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对于旷课的处罚、对于盗窃财物处罚的具体金额、对于考试违纪的定性、甚至是对不授予学位这种影响学生切身利益的规定, 都不统一。标准不一, 尺度轻重不同,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校规校纪的严肃性, 不仅会给高校工作造成困难, 也给上级主管部门带来了麻烦。

2、从微观上来讲, 各高校虽越来越重

视学生主体地位, 加大了对学生违纪申诉的组织, 但从具体实施程序来讲, 处分前未必能做到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诉和陈辩。有的高校未能将学生申诉制度贯彻实施, 申诉处理委员会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学生申诉成了走形式、走过场, 这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学生在面对处分的时候, 依然是弱势群体。处分后的归档, 成了公认的“处分定终身”, 给受处分的学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对于学生在校期间乃至走上社会都造成了伤害。

对于学生违规违纪处罚尺度不一及标准不同, 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是受到高等学校办学性质影响, 高校被赋予一定的办学自主权和管理权, 每个高校的治学精神和管理方式存在着差异, 导致对于违纪违规处罚的情况存在着差别;二是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与高等教育立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存在着不平衡性, 使得处罚尺度及标准模糊。现有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依据的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但其属于原则性规范, 可操作性不强, 且与高等教育法制相配套的立法严重缺位, 现有的学生违规违纪处理规范缺乏法律依据。因此, 导致高校自己制定和执行校规校纪时, 要么过于严厉, 与现有法律相悖, 要么过分行使自治权, 比现有法律要轻, 这些都造成了处罚尺度及标准的混乱;三是从具体操作上来讲, 高校由于自身条件限制, 对于某些有争议的违纪处罚情节在把握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差, 定性不明确, 导致证据不清、界限不明, 给学生处分带来了难度。而监管不到位, 容易导致违规违纪处罚结果产生过于仓促, 从而产生其他的矛盾。

二、制定执行学生违规违纪处罚标准应遵循的原则

1、教育先行、以教育为主导的原则。

教书育人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违规违纪的处罚, 是一种手段, 但绝对不是根本。学校作为学生走向社会的过渡桥梁, 起着重要的承上启下的作用, 对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有着积极意义。因此, 一定要做好违规违纪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笔者每年在给新生进行入学教育时发现, 绝大多数学生对校规校纪非常关注, 能够明白这是在校期间所有言行的准则, 但同时更多的同学在关心校纪是否严厉的同时, 更关心能否给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这说明, 学生对于在校期间的言行思想上是有底线的。因此, 应防患于未然, 从源头上制止违规违纪情况发生的重要途径, 要通过各种形式, 保证学生能够对校规校纪提起重视, 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做了之后会产生哪些后果, 从入学之初就有一个明确的行动标杆, 这才是执行违规违纪处分标准的前提和先行原则。

2、处分恰当原则。

对学生的违规违纪处罚尺度和标准, 要做到处分恰当, 同时要保证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这也是学生管理规定要求的学生处分的基本原则。处分恰当, 表现在合法性方面:学校在处分违纪学生的行为时应受到法律为其设定的界限制约, 即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否则就会造成侵权和处分行为的无效。同时, 对于违规违纪的学生, 一定要针对其违规违纪的情节表现和认错态度, 本着从宽处理, 给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的原则, 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防止出现处分失当的情况。

3、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

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普及, 做到法与情有效结合, 对违纪处分开展人性化关怀十分重要。因此, 对于违规违纪的学生, 要时刻体现出人性化的处理措施。一是要严格按照程序, 倾听学生陈述, 耐心对待其申诉。二是对于处分生效的学生, 要及时关注其思想动态, 做好心理疏导, 帮助其正确认识违规违纪处分在人生发展道路上的作用。

以上三个原则, 是综合因素的统一体, 对学生处分的尺度和标准, 一定要建立在法与情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导的基础上去实行, 保证对学生起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 同时维护学生的利益不受到伤害, 真正起到育人的作用。

三、违规违纪处罚规定执行中的建议

1、完善监管机制, 建立工作体系, 严肃处理程序。

对于各个高校的违纪违规处罚情况, 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一是要成立专门机构, 负责各高校违规违纪处罚情况的受理和日常监管工作。二是对于开除学籍以及学生利益有重大关联的情况, 必须进行详细审核, 保证处理过程中每一环节都有理有据。对于审核过的案件, 必须进行详尽备案。三是完善工作体系, 建立逐级负责的工作制度, 对于有争议的处理结果, 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 并拥有诉诸司法的权利。

2、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 完善现有违纪处分管理制度。

比如, 美国对于学生的违纪处分, 实行听证制度, 保证学生的参与权。同时, 建立对高等学校的违纪处理工作的司法审查制度, 完善对于学生违纪记录的保管工作, 做到真正尊重学生,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这都是对于我国在违纪处理方面可以借鉴的有效经验。特别是在违纪处分的管理当中, 要做好法律支持和援助工作, 不仅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高校在作出处分决定时也要有法律支持, 将“法治”贯穿违纪处理的全过程。

3、真正将违规违纪处罚程序落实到位。

目前, 据了解, 河北省各高校都有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但能否真正起到作用还有待进一步探讨。部分高校仍存在着申诉处理形同虚设的情况, 对于学生的申诉和需求不能从法治角度给予重视, 真正将程序落实到位任重而道远。各高校应进一步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 将为学生服务的思想贯穿在学生管理全过程。应从人性化管理的角度进一步做好学生的事前陈辩, 谨慎对待学生的申诉, 将违纪处理的全过程落实到位, 让学生真正体会到校规校纪的严肃性。

4、探讨违规违纪学生的档案保管。

按照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各高校目前都将学生处分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这样对于学生可以起到严厉的警示作用, 但无形中却有侵犯学生个人隐私之嫌, 有的甚至会起到影响学生前途的不良作用。我校曾经有位同学, 品学兼优, 因为替考而受到作弊处分, 多次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在这一现象背后, 我们是否应该思考, 在对学生进行严格管理的同时, 我们是否应该建立一个既能起到教育作用, 又能将其对学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的有效做法。是否可以尝试建立一套完备的诚信档案, 将学生的诚信进行分级, 将违纪违规与诚信表现挂钩, 给学生一个严厉而人性化的管理形式。

5、呼唤高等教育更多专门立法的出台。

只有出台更多、更专门的高等教育相关法律法规, 为违规违纪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 在面临更多的纠纷时,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才能更加有法可依、有理有据, 真正体现法治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孙明杰.法律视野中的高校违纪处分条例.山东大学硕士论文, 2009.3.

[2]柳卉.学生违纪处分适度性判断原则的探讨与研究.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2006.9.

零七股份信披违规两高管遭处罚 第9篇

2014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号),对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零七股份”)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零七股份两高管(股东)也同时被罚。

经深圳证监局查明,零七股份2012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对《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履行进展相关情况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 。

2011年12月28日,零七股份发布《关联交易公告》称,子公司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众投资)与香港广新中非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广新)签订《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根据该公告,香港广新主要业务为开发其全资子公司马达加斯加共和国(以下简称马国)大陆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矿业)在马国的海滨砂矿,包括已经开发投产的175公里矿区(以下简称175矿区)和约850公里的新矿区(以下简称850矿区);850矿区已初步形成生产条件,预计于2012年3月开工生产,2012年预计生产80万吨钛精矿,2013年设各达产预计生产钛精矿200—250万吨,2014年预计达到300万吨产能;大陆矿业销往中国大陆地区的钛矿产品由广众投资包销,包销期限5年,每年的包销数量不低于50万吨。按照当时相同品位的钛精矿市场价格1,100元/干吨计算,广众投资合同期内钛精矿贸易每年的业绩预测为销售收入不低于55,000万元,年销售毛利不低于7,500万元,分别是零七股份2011年度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16,533.95万元的333%,净利润831.05万元的903%。根据零七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2012年广众投资共从香港广新进口钛矿41,243.16吨,远低于合同约定。

2012年8月14日,零七股份201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造成今年上半年包销钛矿购销量不多的原因:(1)由于包销业务处于初始阶段,船期安排不顺和航程较远的原因,从二季度起才有较大量的钛矿产品到货;(2)据香港广新公司介绍,因马岛一季度仍处于雨季,中国农历春节又是中国工人休假高峰时段,3月份矿区又遇特大台风,因此钛矿生产和装运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2013年4月25日,零七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困为马国恶劣天气、生产初期人员组织、协调、物流影响以及马国环保部门不能及时完成对大陆矿业公司新矿区环评报告的审核工作。造成新矿区不能按原计划时间正式投产等原因,使香港广新供货远低于包销合同约定应供货数量,包销合同履行比预期有很大差距,进而影响公司在矿产品贸易方面的利润”。

经查,香港广新主要业务为开发大陆矿业175矿区和850矿区,钛矿包销合同的履行主要依赖于850矿区。根据大陆矿业提交的情况说明,矿产企业在马国取得开采资格必须取得开采证和环境许可证。2012年大陆矿业175矿区仅能维持少量生产,同年11月21日,马国环保部门才受理大陆矿业850矿区的环评申请,并计划于2013年1月至3月开展相关评估工作,850矿区取得环境许可证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诔取得环境许可证,850矿区一直没有投产。上述情况是造成2012年钛矿包销合同履行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存在巨太差距的根本原因。

零七股份2012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关于钛矿包销合同履行进展相关情况的披露是不完整、不准确的,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零七股份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将天气和运输等非主要因素作为钛矿包销合同履行进展缓慢的原因,没有如实披露大陆矿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即2012年175矿区仅能维持少量生产,以及850矿区未取得环境许可证没有投产,是造成钛矿包销合同履行进展缓慢的根本原因。零七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中虽然披露了850矿区未取得环境许可证的情况,但未完整披露大陆矿业175矿区仅能维持少量生产、850矿区未正式投产、850矿区取得环境许可证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及上述情况未来可能对钛矿包销总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

零七股份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对钛矿包销合同履行进展相关情况的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深圳证监局另查明,零七股份未按规定披露收回预付款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事项 。

按照《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的约定,2012年2月6日,广众投资向香港广新支付了5,OO0万预付款。因与香港广新国资股东对钛矿包销合同存在矛盾分歧,练卫飞在2012年2月7日通过香港广新董事会作出决议退回广众投资5,000万元预付款。同日,按照练卫飞的指示,广众投资与亿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巨公司)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指定香港广新将5,000万元预付款退付给亿巨公司。同日,香港广新将5,000万元预付款退付给亿巨公司在香港的账户。

收回预付款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事项,其交易标的涉及资产总额5,000万元,占零七股份2011年度经审计总资产36,241.52万元的13.8%。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及9.2的规定,零七股份应当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零七股份对收回预付款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3年才在半年度报告中补充披露。

零七股份未及时披露收回预付款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综上违法行为,深圳证监局对零七股份做出处罚:

(一)对零七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

(二)对练卫飞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刘滔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6月17日,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称已收到相关处罚决定,并表示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将吸取教训,以此为戒,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完善决策执行程序,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对此,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认为,一,零七股份虚假陈述行为,已对投资者形成了事实上的误导,2013年5月28日,零七股份部分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的当天,股票下跌幅度达7.64%,盘中曾一度跌停,这足以证明零七股份虚假陈述行为对市场的重大影响,投资者由此遭受的损失与零七股份间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现行的《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投资者依法可以就其损失向零七股份索赔。经过我们研究,以下两种情况的投资者可索赔:一是2012年2月10日至2013年8月9日间买入零七股份且在2013年8月9日仍持有零七股份的受损投资者;二是2012年8月14日至2013年5月27日间买入零七股份且在2013年5月27日仍持有零七股份的受损投资者。

二,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早在2012年2月7日,《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的对方当事人香港广新早已将预付款5000万元退回,但该笔款项并未进入上市公司体内,而是由亿巨有限公司托管,零七股份既未及时披露此事项,也未在2012年年报中披露该事项,这意味着,零七股份在2012年年报的财务报告中未如实体现该笔款项的存在,其2012年年报财务数据涉嫌存在重大不实,再次涉嫌构成虚假陈述,同时,其2012年年报亦应予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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