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操作流程

2024-08-09

银团贷款操作流程(精选6篇)

银团贷款操作流程 第1篇

银团贷款的操作流程

组织银团贷款一般须围绕三条主线来进行,具体内容包括:

1、制定融资方案;

2、筹组银团和准备文件;

3、协议谈判、签署和执行。

有关内容简述如下:

1、银行和客户签署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是指借贷双方在整个银团贷款过程中应遵循的相关信息披露、传递等方面的规则,一般由客户和牵头银行签署,有时顾问银行和参加行也参与签署。

2、客户提交《银团贷款申请书》

银团贷款申请书内容大致包括项目名称、性质、借款用途、借款金额与币种、期限(提款期、宽限期、还款期)、利率水平(浮动或固定)、提供的担保等。

3、银行进行初步调查和市场测试

即银行对项目情况、客户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等进行初步分析,并有选择地拜访数家银行,以测试其对主要贷款条件的反应和了解其加入银团或包销团的兴趣。

4、向客户正式发出《贷款建议书》

经过市场测试和了解国内外银行对借款项目和初步贷款条件的反应后,银行根据客户的需求、条件及项目情况,特别是贷款金额、利率等,向客户发送贷款建议书,并要求客户在一定时间内确认《贷款建议书》。

5、客户接受贷款建议书后,正式向银行出具筹资委托书。

6、银行聘请专业律师并与借款人一起编制信息备忘录(Information Memorandum)。信息备忘录是银团贷款重要的基础文件,是牵头行邀请各银行参加银团的主要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的经济、财务、组织结构,以及项目的投资环境、技术问题、市场前景、资金需求、现金流量分析等信息。

7、银行经过研究与借款人草签贷款条件清单。贷款条件清单(Term Sheet)是牵头行向借款人提出的贷款要约,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银团的基本条件,如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等等。

8、银行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邀请函并发出信息备忘录,供参加行评估审查。

9、各银团成员进行内部评审和审批。

10、银团成员确定各自贷款额度并确定牵头行、副牵头行、参加行等层次和地位;确定贷款期限、利率、费用(安排费、管理费、承诺费、代理费及杂费)等。

11、银团贷款协议的谈判。

12、银团贷款协议的签署以及执行。

13、贷后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内容适用于银行担当牵头行时的工作流程,但银行如果仅仅是参加行的角色,工作内容将相对简单。

银团贷款操作流程 第2篇

鉴于借款人提出从银行借款,各银行分别地但不连带地提出向借款人贷款,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当事人协议如下

1.定义与释义

1.1 定义 为合同目的,下列术语具有所指明的含义:

“美元”或“¥”指美国的合法货币。

“付款日”具有第2.2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付息日”就利息期而言,指这种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违约事件”具有第11.1条中主语的含义。

“利息期”指在付款日开始(就首个利息期而言),或在前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开始就任何后续利息期而言,并且在与付款日日数相应之日或其后第6个月最后一天终止的时期。

“贷款”……

“贷款承诺”……

“贷款分行”……

“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率”……

“银行工作日”……

“参考银行”……

“子公司”……

“终止日”……

1.2 释义 本文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影响本文任何条款的含义或解释。

2.承诺、付款

2.1 贷款承诺 每个银行按照本条例的条款和条件,分别地但不连带地同意,通过其贷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与该银行的贷款承诺相等的本全数额贷款。

2.2 通知与借款承诺……

2.3 付款……

3.还款

3.1 还款 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借款人分九个半年期偿还贷款。每期的数额相等于贷款的九分之一。但头一期每期均应进位到1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期为全部清偿未偿还的贷款余额所必要的数额。每期贷款应在自第八个付息日开始的连续付息日支付。

3.2 自愿提前还款 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_________万美元的完整倍数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如果不迟于借款人愿意提前还款之日前15个银行工作日纽约时间下午5时,借款人应向代理行发出有关上述日期和提前还款数额的不可撤销的通知。所定数额连同到付息日利息应在该日并对各行按对其提前偿还数额百分之二分之一(1/2%)的升水支付。部分提前还款应按在贷款中的比例分摊,并按第3.1条规定的分期,按倒序偿还。提前偿还的数额不得根据本合同重新借用。

3.3 非法行为 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间确定,任何法律、条例或条约或其中的任何变动,或其解释或适用的任何变动,使银行进行贷款或继续贷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应付数额的行为不合法时,该银行应将上述决定通知借款人。如果在该笔贷款支付之前发送该通知,则该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因发送通知而告终止。如果在上述贷款支付之后发送,则借款人应在紧接着通知日之后的付息日有偿还全部贷款;或者,如果该银行确定,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偿还贷款,则根据该银行的要求,不需支付升水但应连同支付该贷款提前偿还之日应付的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给该行的所有其他金额。

4.利息

4.1 基本利率

(1)除第4.2条或4.3条另有明确规定外,每笔贷款在第一利息期应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包括第一天在内),到该利息期的最后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在内),年利相当于该利息期利差加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金额。

(4)代理行和银行特聘的纽约律师出具的意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7规定的格式。

(5)__________________信箱作出的不可撤销的书面承诺,接受指定作为借款人的代理人以接受传票,基本上按照附录8规定的格式。

8.2 付款时或付款之前应满足的额外条件 各行贷款的义务应根据下列额外条件而定:

(1)在付款日没有发生或没有继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没有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者由于两者而可能构成违约事件。

(2)代理行在贷款付款时或付款之前已收到(i)证明各该行贷款承诺的9份票据,总额相当于该行贷款总额。而每张票据的金额与贷款的每期偿还金额相等,这些票据基本上按照附录2的格式,并根据第3.1条确定,经正式签署和交付,而且注明支付日期;以及(ii)一份经签署的文本和经确认的文件副本若干份,或额外签署的副本若干份,使所有银行足以得到为代理行和任何银行合理要求的这种其他文件,其形式和内容应为代理行满意。

9.声明与保证

9.1 声明与保证

借款人向各行声明与保证如下:

(1)借款人是根据_________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权拥有自己的财产,从事目前从事的营业,并完成本合同预计的交易。

(2)借款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授权签署和递交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合同以及票据项下的义务,完成本合同预计的交易。

(3)本合同已经借款人正式签署和提交,与经过借款人签署和交付时的票据均构成借款人合法的、有效的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并按各该条款可对借款人执行。

(4)批准贷款或为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或强制执行所必需的所有政府许可和措施,已经取得或得到履行,并仍继续有效。

(5)没有发生或没有继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没有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上述两者而可能构成违约事件,或借款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包含有对所借款项的义务或提供信贷的义务时,没有违约事件,而且在贷款时,亦将不发生上述违约事件。

(6)借款人或作为借款人的任何子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不需要借款的债权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债权人同意或批准,或向其通知本合同或票据的签署或提交,或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的履行,或本合同预定的交易的进行。上述签署、提交、履行和进行,不会违反对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细则,或任何合同、文件,或对借款人或子公司或其财产适用的判决,命令、法律法规或条例构成违约行为。

(7)借款人目前没有尚未结案的,或据借款人所知,也没有或将提起的诉讼、审理程序或索赔要求,此项诉讼案件或索赔要求,一旦败诉,可能对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害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影响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强制执行力。

(8)除第10.6条但书所指的留置权类型,借款人对其财产拥有完好的和可以出售的所有权,在其财产上,没有一切留置权和其他抵押权。借款人在本合同和票据项下的义务,至少与借款人或所借款项或发放信贷的保证人的所有其他义务处于比例平等的排列次序。

(9)借款人和子公司在1981年12月31日及截止该日为止的会计综合财务报表是完整和准确的,是按照__________________地为良好的会计惯例普遍接受的原则,准备和经常适用的,并且为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证明为公正地反映了该日借款人和子公司综合财务状况,及其在该会计经营活动的综合结果。

(10)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来,借款人和子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或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义务的能力没有重大不利的变化。

(11)无论借款人或是其财产均不得根据主权或其他事由,就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或强制执行的豁免权。

(12)在此之前提交给代理行或任何银行的有关借款人的、并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情况,在一切重要方面是完整而准确的。

9.2 重要声明与保证 第9.1条所规定的第一项声明与保证,视同在支付贷款之日当日和在每一利息支付日当日所作出的声明与保证一样。

10.约定事项

10.1 收入的利用……

10.2 政府许可……

10.3 财务报表……

10.4 检查权……

10.5 违约通知 借款人应将每一构成违约的事件,或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二者而不能构成的违约事件,以及对其根据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的履行能力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每一其他事件,立即通知代理行。

10.6 留置权和抵押权 如果借款人就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或对所借款项或提供的信贷作为担保人的义务,在其财产上没有或允许产生任何留置权或其他抵押权,上述留置权或抵押权应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合同和票据项下全部应付的金额得到支付;并且在设立任何上述留置权或抵押权时,应作出明文规定,任何银行对此不负担任何费用。但是,本条不适用于:

(1)购买时在财产上设立的任何留置权仅仅作为支付财产购买价格的保证;

(2)在银行交易的一般过程中产生的留置权,用以保证在最初发生之日后一年内到期的债务;

(3)对于库存设立的留置权,用以保证在最初发生之日一年内到期的债务,该项债务由出售库存所得中付还。

10.7 保险……

10.8 免税通知……

11.违约事件

11.1 违约事件 如果发生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违约事件,或该违约事件正在继续,代理行以及各行应行使第11.2条规定的补救方法。

(1)借款人未能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

(2)借款人未能履行或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人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或合同(但不是第11.1条中所指的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声明或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声明或保证,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或认定其作出或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准确、不完整的或使人误解的;

(4)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未能履行或遵守任何其他借款或提供信贷合同中的任何约定事项或合同,在该合同中,借款人或作为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子公司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5)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将被解散;没有付清或不能付清到期债务;在破产程序中自愿开始破产清理案件,或根据影响债权人权利的任何类似法律,寻求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对开始强迫破产清理案件或任何其他此类诉讼或审理程序,用答复或其他方式表示同意;在破产程序中或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已经开始强迫破产清理案件诉讼,如果该案或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在案件提起时60天内未被驳回或中止,或如果任何上述驳回或中止不再有效;

13.代理行

13.1 代理行

(1)各行授权代理行代表该行实施本合同专门委托给委托行的权力及其他所有合理的附加权力。代理行和各行之间的关系仅为代理人和本人的关系,而决不能将代理行视为任何银行的信托受托人,或对代理人规定本合同明示条款规定以外的任何义务。

(2)无论代理行或其任何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都不对下列事项承担任何责任:

(i)借款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

(ii)在本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或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的真实性;

(iii)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强制执行性。

(3)无论代理行或其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对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除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良行为外,不负任何责任。代理行有权善意信赖经认为是真实的、并由适当的人递交或签署的任何文件,信赖由它选择的任何独立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并对任何其他当事人由于上述信赖的结果不负责任。

(4)各行已对借款人进行了有关贷款的资信情况的调查和评估,并确定作出这项贷款是适当和谨慎的。除本合同明确规定以外,代理行没有责任向任何银行提供与借款人有关的信用或其他情报,不论这些情报是在拨付贷款之前或之后得到的。

(5)代理行应立即

(i)向各行传送其收到借款人给或要求各行采取某项行动的每份通知或其他文件;

(ii)在收到第7.1条的所有文件时,通知每家银行;

(iii)在收到第7.2条的所有文件时通知各行;

(iv)将收到的各银行的全部票据转交该行;以及

(v)将根据第6.1条递交代理行的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各行。代理行应尽快将根据第8.1条和8.2条收到的文件副本转交各行。

(6)代理行没有责任询问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但是:代理行应立即向各行通知其作为代理行收到关于违约事件的通知,或由于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两者而构成违约的事件。

(7)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代理行没有义务向任何银行说明由于它或它的附属机构贷款而收到的金额或其利润。代理行及其附属机构得向借款人贷款,接受借款人存款,并一般地与借款人进行各种经营活动,如同不是代理行一样。

(8)根据本合同,代理行可将各行视为为所有目的而提交给该行的票据持有人,除非或直到向代理行通知转让或让与。任何票据持有人的任何请求、许可或同意应是决定性的,并对任何后手持有人有约束力。

(9)代理行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辞职,以书面通知各行和借款人,多数贷款权银行也可说明理由或不说明理由地通知代理行予以撤换。在作出上述任何一种通知时,多数贷款权限行应有权指定一个接替的代理行。如果在作出上述通知的30天内接替的代理行没有被指定和没有接受这种指定,则已卸任的代理行可以指定一接替的代理行,这种指定的代理行其综合资本和盈余至少有_________万美元或与其相等的其他货币,或者是这种银行的一个附属机构。接替的代理行一经接受指定为代理行时,即应接替并赋予卸任的代理行的一切权利、权力、特权和责任。卸任代理行应被解除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尽管卸任的代理行辞职或被撤换,在它根据本合同和为代理行时所作所为或不作为,本条的各项规定应继续对它有效。

(1)任何税款的征收或变更,但不是

(i)以该银行或其贷款分行净所得计算并由该行总行或贷款分行所在地征收的任何税款,以及

(ii)第6.1条所指的任何税款的征收或变更;或者

(2)对该行准备金、专门存款的征税或变更,或对该银行资产、负债或其账上存款或贷款的类似要求的任何上述费用或减少。

15.一般条款

15.1 法院的选择 本合同受纽约州法律的管辖。并据此释义和解释。

15.2 管辖权

(1)借款人同意凡与本合同或任何票据有关的诉讼或审理程序都可在纽约州法院或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并执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接受各该法院管辖,不可撤销地指定__________________信箱(该信箱在纽约设有办事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街)为其收受任何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送达的传票或其他法律传唤的代理人。借款人同意,如果不能保护该代理人,任何传票或传唤得按本合同通知规定的地址,用挂号邮件邮寄送达借款人。

(2)借款人并同意,可以在_________地或可以找到借款人或其任何财产的任何其他管辖地的法院,提起任何上述诉讼或是程序及执行,并不可撤销地接受上述法院管辖。

(3)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放弃就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不受在美国纽约州_________地,美国纽约南区巡回法院或任何其他国家或管辖地法院的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及执行的所有豁免权(不论是以主权或其他为依据),并同意在有关任何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时不提起或不主张任何豁免权。

(4)借款人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对现在或以后在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县或纽约南区巡回法院提起的,以任何方式与本合同或任何票据有关的诉讼或审理程序指定的审判地点提出异议,对在上述法院提起的诉讼,不可撤约南区巡回法院提起的,以任何方式与本合同或任何票据

有关的诉讼或审理程序指定的审判地点提出异议,对在上述法院提起的诉讼,不可撤销地放弃以出庭不便为理由而提出的请求。

15.3 贷款货币

(1)根据第14条规定需要偿付的费用,如果原来是以美元以外的货币支付的,借款人同意应以相当于美元的金额偿还,即发生上述费用的人,根据正常的银行程序,在原费用支出之日以上述其他货币购买美元所应支付的金额(在升水和兑换费用之后)。借款人并同意,根据第4.2条,上述金额应付的利息应根据其金额以美元计算。

(2)本合同每一条款述及的美元是至关重要的。根据本合同或票据,借款人对于任何到期金额的义务,尽管以任何其他货币支付(不论根据判决或其他),应仅以美元计算的金额履行,即以代理行或上述银行根据正常的银行手续,于收到上述支付款项之后的银行工作日立即以其他货币购买的金额(在升水和兑换费用之后)履行。如果由于任何理由,购买的以美元计的金额不足原来到期日的金额,借款人同意以美元支付为赔偿上述不足金额所必需的上述附加金额。借款人没有因这种支付而解除的债务应作为单独和独立的债务到期,并在本合同规定解除之前应继续充分有效。

15.4 票据的替换 由于票据丢失、被窃、被毁或残缺不全,(1)在丢失、被窃、被毁的情况下,借款人收到他可以合理地满意的补偿或担保(除非票据持有人是公认可靠的金融机构,则持有人自身关于补偿的协议应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或者

(2)如果票据残缺不全,则在向借款人出示该残损票据时,借款人应自负费用签署并递交一份新的票据,注明支付日期和相同的本金金额代替残损票据。

15.5 通知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所有通知应按照本合同以电传或电报或派人送交的书面通知,用传真发送或航空邮递,邮资已付。上述所有通知应递交给附录1指定的收受人的电传号或地址(视具体情况而定),或上述收受人通知其他当事人已指出的其他号码或地址。所有上述通知应在收到时有效。

15.6 补救和弃权 代理行或任何银行没有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视为放弃或损害上述权利。单一地或部分地行使上述权利应不排除以任何其他方式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上述权利或其他权利。除非以书面形式表示,否则上述权利的放弃应属无效。上述任何权利的放弃不能视为本合同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

15.7 变更 本合同只能由当事人书面签字的文件变更。

15.8 转让

(1)本合同对借款人、代理行和各行及其各自的继承者和受让人的利益有约束力。但是,如果代理行以及所有银行没有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能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2)各行得在任何时候让与或转让其在任何票据或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但是,任何银行都不得以根据任何管辖地的公司法或票据法需要登记的形式或方式作出上述让与或转让。借款人应经常根据任何银行的请求,签署并递交为让与或转让发生充分效力所必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银行应签署和递交的以换取该银行持有的票据的新票据。如果任何银行让与或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则本合同中所指各行,就其各自利益而论,应指各个被转让和义务的银行和个人。

15.9 代理行或任何银行的决定 代理行或任何银行的每一决定,在没有明显错误时,应是最终的,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15.10 继续有效 借款人在第6.1条、6.2条和14条项下的义务,在偿还贷款,取消票据及终止银行和代理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仍然有效。

15.11 语言 有关本合同提交的每份文件均应为英文,或附有英文译文,由必须提交上述文件的当事人确认为完整和准确。

15.12 条款的可分割性 本合同中任何管辖区禁止或不能执行的任何条款就该管辖区而言,在上述禁止或不能执行限度内无效,并不使合同的其他条款无效,或者影响该条款在任何其它管辖区内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5.13 副本 本合同可以签署任何数量的副本,所有上述副本合起来应视为构成同一合同。

15.14 术语的统一性 本合同包括关于标的事项的当事人之间的全部合同,并取代所有口头陈述和以前的书面文件。

双方于合同开端所述日期在纽约正式签署和交付本合同,以资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借款人____________

签字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代理行____________

签字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xyz银行,管理行

签字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abc银行,管理行

签字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各行:贷款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美元

签字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美元

签字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美元

签字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美元

签字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银团贷款操作流程 第3篇

近年来, 四川省内部分集团性客户的风险给当地银行造成较大的信贷损失, 反思形成风险本质的原因还是银行之间恶性竞争, 缺乏合作精神, 没有风险限额的概念, 或者风险限额只是针对自己本行对客户的风险额度, 但一旦多头分别授信, 谁也不愿退出, 从而使得受信企业可获得多家银行给予的远远超出其自身偿债能力的授信, 这必然导致企业整体上的过度融资。

2007年8月17日, 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指引》) , 《指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和推动银团贷款的开展。目前, 全国一些省份的银行业协会牵头出台了多项银团贷款公约, 而四川银行业自2006年以来也在积极地探讨推动银团贷款的有效举措。在此背景下, 结合四川地区区域经济特点, 深入分析四川地区银团贷款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思考相关改进措施将有利于实质性地推动四川省银行业间银团贷款的良性发展。

二、四川地区构建“银团贷款”操作模式的四大难点

正因为银团贷款天生就具有分散降低信贷风险、避免同业竞争、减少融资谈判成本等优势, 因而对于我国而言, 它更应成为力推的新型信贷方式。就四川地区而言, 为防范银行贷款风险, 防止银行间出现盲目竞争, 保护银行权益, 应加大力度推动省内银团贷款业务, 对于一定贷款金额以上的大额信贷业务应积极采取由多家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形式, 从对抗式的竞争转变为合作式的竞争, 从“冲突性博弈”走向“合作性博弈”, 以期逐渐缓解银行业间的恶性竞争, 降低授信银行潜在的信贷风险。然而, 就四川省现状而言, 要改变目前“双边贷款、多头授信”占主体的贷款结构, 积极开展银团贷款以促进大额信贷业务有序发展, 尚且面临诸多难点。

1.“合作式竞争”理念尚待激发

合作性博弈能否成功首先是一个观念上的问题, 在目前的市场境况下, 优质客户的信贷竞争仍然十分激烈, 银行仍然存在强烈的以追求市场份额为短期目标的“独家承贷”意识, 观念更新, 从竞争走向合作, 主动通过银团方式分散规避、风险并非朝夕之事:

(1) 从信贷市场结构而言, 银行间的竞争均衡尚未形成, 在目标信贷市场的份额分割达到均衡状态之前, 各家银行间的对抗尚将继续, 合作仍有距离

银团贷款是一种合作性博弈, 客观上要求各参与合作的银行势均力敌以形成战略均势。然而, 四川地区银行间规模和实力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不均衡状态, 这导致了各银行谈判实力的不均衡, 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也愈发加剧了上述问题的扩大化。例如, 在四川地区, 某国有商业银行存贷款规模长期占据30%以上的市场份额, 远远高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在整个西部地区区域经济存量较小的情况下, “一行独大”的局面使整个信贷市场呈现“寡头竞争”局面, 适合银团介入的大型项目往往被市场份额和规模较大的银行所包揽或是在其信贷投放过程中逐步挤压他行的贷款额度, 其他银行的谈判地位处于劣势, 缺乏话语权。在这样一种格局下, 寡头银行尚且可以从对抗中获得丰厚的利益, 要想其与他行分享即得利益, 在多行间针对某些大型项目组建银团的难度很大 (除非是项目的融资额度超出了单个银行可以承贷的范围) 。

(2) 经济上升周期中, 银行信贷风险意识降低, 缺乏开展银团贷款合作的动力

在本轮宏观经济上升通道中, 企业整体效益好, 银行业流动性充足, 不良贷款率低, 银行效益也非常好, 部分银行的信贷风险意识有所降低, 过于高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对组合风险管理的理念认识不足, 担心银团贷款认购的份额低于自己预期, 降低收益期望值。加之, 当前企业优质项目较少, 银行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 同业竞争激烈。因此, 在这种经济大环境下, 银行无疑倾向于自行挖掘客户资源, 一旦寻找到贷款机会, 首先考虑自己消化全部的贷款需求, 追求独家承贷或高额贷款, 而不是通过银团方式以分散和规避风险。另外, 适合采取银团贷款的项目规模较大, 其中多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项目, 这些项目在很多银行看来风险相对较小, 故从分散风险角度出发主动组建银团贷款的动力也不足。上述多重因素都导致了在现阶段合作理念尚难以渗透至每家银行, 更不用说在某一区域内规模大、市场占有率高的银行。

2.“合作性博弈”存在的前提条件受限, 银团贷款的市场容量受到制度约束

美国学者艾克斯·罗德在《对策中的制胜之道——合作的进化》一书中, 着重研究了“多人多次重复博弈”, 通过对比分析“囚徒困境”、“已知博弈次数时的重复博弈”、“未知博弈次数时的重复博弈”三种情况下的获益矩阵 (Pay-off Matrix) , 得出的结论是:重复博弈的机会越多 (即预期博弈次数越多) , 博弈各方越趋向于合作, 并均能在合作博弈中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此研究的结论说明了一个合作性博弈是否成功 (即博弈各方是否选择合作) 的关键因素是博弈各方对今后依然存在合作的预期, 这是合作性博弈存在的重要前提。按照博弈论的分析, 任何有理性的博弈方在知道自己与对手今后并无合作空间时, 存在竞争关系的博弈各方从一开始就会采取“损害对手、选择对抗”的策略以使自身利益得以最大化, 因为在已知博弈次数 (即有限次) 重复博弈中缺乏促使其合作的动力。简而言之, 如果博弈各方认为这种合作的次数仅有一次或有限次, 则纳什均衡 (Nash Equilibrium) 的结果将是“不合作”。由此, 本文认为要使“合作性博弈”存在所需的两个关键性变量分别为“博弈各方的预期”和“博弈方后续合作的空间”。具体到各家银行组建银团贷款的博弈中, 如果参与银团贷款初期谈判的银行对未来与其他对手行再次合作组建银团贷款的机会主观上有良好的预期 (即具有良好的合作前景预期) , 并且客观上存在大量潜在的可以予以实施银团贷款的项目 (即银团贷款的市场容量足够大) , 那么合作性博弈成功的机率将大大增加;反之, 若银行在博弈前已经知道了可能合作的最大次数, 则其博弈的结果多为继续维持对抗性竞争的现状。

然而, 就四川地区而言, 目前银团贷款的成功案例寥寥无几, 这无疑对银行业间组建银团贷款的信心和良好的主观预期有所削弱。此外, 从客观条件来讲, 自1997年起, 关于银团贷款操作方式的制定规定一直实行的是人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此条规定实际上限制了银团贷款的适用对象, 这种狭窄的贷款对象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银团贷款的潜在市场容量, 从而减少了可合作的机会, 使得合作博弈的次数减少。根据前文博弈论的分析, 各博弈行在展开合作性博弈前就已掌握或预期到未来一段时期内需要贷款的大型项目个数 (即博弈的最大回合数) , 那么在有限次数重复博弈中, 银行之间针对是否组建银团贷款进行博弈的纳什均衡结果将是“不合作”。

3. 银行贷款成员行“利益冲突”问题尚待磨合

按照银团贷款中各参与方的职能和分工, 银团贷款成员行通常分为牵头行 (Leading Bank) 、代理行 (Agent Bank) 和参加行 (Participants) , 银团各参与行的利益是不均衡的, 如何处理好这三大角色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是银团贷款成功实施的关键:

(1) 谁作为“牵头行”将成为各行利益争夺焦点

牵头行在银团中承担筹组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职责, 由此, 其一方面能获得高额的筹组费用收入、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提高在金融界的声望。另一方面, 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十条规定“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 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此条规定表明牵头行可承贷的范围在总融资额度的2 0%~5 0%这个闭合区间内, 这意味着谁成为“牵头行”谁将获得优先的最大贷款份额认购权。此外, 《指引》第十二条规定“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 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为获取代理费, 牵头行一般会指定自己的分支机构出任代理行, 从而获得相应的代理费收入, 还可由此吸收大量派生存款, 从而大幅提升结算等中间业务收入, 而其他参加行只能按贷款认购比例获得相应的利息收入。因此, 一旦信贷市场上出现有效贷款需求, 各家银行在无法独立承贷、需要组建银团的情况下, 都将去竞争牵头行, 这势必引发各行争当牵头行的过分热情。

(2) 代理行和参加行在角色划分上存在利益矛盾

若牵头行未兼任代理行, 那么通过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哪家银行充当代理行仍然存在利益上的冲突。由于担任代理行能通过管理银团贷款资金为本行派生大额存款, 在我国目前利率管制和账户管制及“存款立行”的背景下, 各行都希望挣一笔中间业务收入、拉一笔存款、更争取一个好客户, 因此其作为代理行参与到银团贷款的积极性较高, 代理行自然成为利益之争的焦点;而对于处于同一区域内的银行而言, 由于竞争关系, 作为参加行参与银团贷款, 银行大都认为不划算, 因而缺乏出任主动性和积极性。

(3) 银团贷款认购份额的划分关系成员行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对一笔银团贷款业务, 牵头行拥有对贷款份额优先认购权, 当其确定了一个认购比例之后 (例如40%) , 其他参加行才能予以认购, 如何分销剩余的60%贷款份额, 涉及到某一参加行可能超值认购或认购不全, 谁多谁少, 原有市场份额占比如何保证, 如何通过贷款份额分销平衡各参加行在其中的利益等系列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参加行之间达成共识。此外, 股份制银行都希望通过参与银团, 除了取得贷款的回报, 还能获取存款、结算、中间业务等多方面的综合回报, 并希望通过大客户关系的维护而能对其予以持续开发, 提升自身话语权, 因此在认购中, 各参加行将谁也不愿意轻易缩减其市场份额, 故急需建立银团贷款认购过程中的利益平衡和协调机制, 这又是一大操作难点。

4. 银团贷款协议条款的具体拟定具有相当难度

融资额度为多少时原则上须组建银团贷款, 如何确定组建银团贷款的前提条件, 以什么形式组建等都是一个需要充分讨论的问题, 即是以企业整体融资额度作为发起银团贷款的条件, 还是以单个项目的融资额度来发起银团贷款, 银团协议是仅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形成协议, 还是吸收省内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内的各主要银行共同形成一个“银团贷款协议”等都应予以讨论。不同的组成形式是针对不同的目的, 也会产生不同的利益, 银团贷款能否成功关键是参与行在风险和利益上能否取得共同的平衡, 故而银团贷款协议应从商业利益的角度来拟定, 否则可能形成一纸空文, 因此如何制定银团贷款协议的具体条款以有效维护参与行的利益、制约牵头行的权利难度较大。

参考文献

[1]刘 锐:银团贷款:国有商业银行联手打造信贷新模式[N].证券时报, 2005年5月12日

[2]艾克斯·罗德:对策中的制胜之道——合作的进化 (.吴坚忠译) [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银团贷款操作流程 第4篇

关键词:银团贷款 现状 策略

银团贷款是指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联合多家银行,根据相同的贷款条件、统一的贷款协议,对同一个借款人或项目提供贷款的一种信贷融资方式。多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多采用与借款人签订一对一的借款合同的双边贷款模式。但这种模式在我国信息不对称的国情下,特别是对大额信贷业务,无疑增大银行信贷风险。而银团贷款模式对控制银行的信贷风险上有一定积极意义。我国银团贷款最早起步于中外合资企业的国际银团贷款,199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实施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现在银团贷款的发展规模有所加快,贷款行业的分布更趋于合理,但离预期的目标仍有较大的差距。

一、当前国内银团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

截止到2011年底,银团贷款占我国贷款总额的比重仅有4.5%,占对公贷款余额比例7.12%,远远低于国际平均的水平,内银团贷款存在许多制约因素。

(一)银行间缺乏组织银团的积极性

首先,有效需求不足造成银行竞争恶化。银行为了防范风险总是寻找那些优质客户、优质项目,但这种目标客户较少,一旦优质客户和项目产生,大量银行会竞相竞争,不惜变相降级利率,希望能独家承担全部贷款份额,而不是选择通过银团贷款规避风险,这样局面阻碍了银团贷款的成功筹建。其次,各银行机制的不同造成组团壁垒。我们现在存在的政策性银行、大型股份制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对信贷的要求不一致,难以成功组团。主要体现在各个银行在风险偏好、贷款期限、调查评估和审批机制上的不一致,使这些合作不能最终成功。

最后,利益分配不均衡阻碍银团成功筹组。银团贷款中各方的利益分配存在很大差异。牵头行在银团中可以说是名利双收,除了可以获得高额的中间费用,吸收派生存款,还可以通过银团贷款树立良好形象,提高自己的威望。它在银团贷款中获益最多,因此牵头行的竞争尤为激烈。但我国各家银行共同占有大部分份额,产品几乎无差异,实力相当,一旦存在银团贷款机会,各家银行都会努力争取,都希望自己能成为最大的获益者,这样势必阻碍银团贷款的筹建。

(二)银团贷款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首先,参与行的权责不匹配。在管理制度上,《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丝毫未提及牵头行疏于调查、代理行怠于管理及其他未尽职行为的法律责任,这种权责不匹配的结果,导致了牵头行或代理行权大责小,不利于银团贷款的市场竞争、权利约束和纠纷裁决。其次,费用收取规定不合理。银团贷款收费依照《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规定,遵循的是“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享有者是提供相應服务的银团贷款成员。但在收费项目上,我们国家规定牵头行不得借筹组银团向其他成员收取其他费用,也不能用免收费用开展牵头行地位的竞争。这个规定使银行处于收费层面的尴尬境界。按国际惯例,代理费应该是银团贷款成员行支付,而我国规定则应由借款人承担,这显然不合理。

(三)银团贷款发展市场环境不完善

与国际银团贷款市场相比,国内银团贷款市场存在着许多不足,其中市场环境不完善是制约银团贷款发展的另一重要因素。

首先,未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国际金融市场上,银团贷款的报价利率虽然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但是大多数银团贷款都用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加上一定利差(Spread)进行报价,银团贷款协议只是对利差的进行讨价还价。但我国目前的利率体系中,国际资金和国内资金成本存在一定差异,为外资参与国内银团贷款设置一道障碍。

其次,政府主导依然占据大多数。截至到2008年,政府主导的国家大型重点项目的银团贷款比例达到85%,从这些数据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政府意志一直在银团贷款中起到一定作用,而国际银团贷款是一种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贷款方式,这种政府主导占绝大多数的贷款不利于银团贷款市场化发展。

最后,银团贷款市场缺乏成熟的机构投资者。根据国际经验,投资银行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是银团贷款市场壮大的原因之一。我国金融业中证券公司利润来源渠道较窄,不仅新业务的开展受到制约,证券市场的金融创新也受到压制,而且其资金持有量无法与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竞争,机构投资者与国外相差甚远。

(四)银团贷款技术手段和人才缺乏

银团贷款筹组过程需要细致而周密的工作,包括准备资料备忘录,与参加行、借款人进行沟通等等,这些工作是一项专业化的业务,需要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来进行。国内银行业的大多数主管只对其有大致认识,不专业,与国外投行相比明显不具有技术和人才优势。

三、加快我国商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对策

(一)解决银团内部利益冲突问题,促进银团筹组成功

内部利益冲突应根据双方协商妥善解决,协商中每家银行应树立大局观念,不能为了自身利益损害其他参加行利益,尽力促使银团贷款的组团成功。这是解决内部利益冲突的基础。此外,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内部利益冲突,需要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制定出适合各地方的《银团贷款公约》,并强制执行。

(二)找准中小商业银行银团贷款定位,积极参与银团贷款

中小股份制银行和农商银行应加强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中小股份制银行和农商银行发挥自身优势,不断拓展银团贷款的合作领域。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应规范流程,完善机构业务管理。

(三)完善银团贷款监管机构职能,完善管理体制

首先,继续扩大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制度,虽然已经出台《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相关问题,操作指引仍需继续完善。其次,继续规范银团贷款格式文本操作制度,及制定银团贷款统计信息系统和信息披露制度。最后,对于中介机构进入银团贷款业务的应建立规范制度。

(四)改善银团贷款市场发展环境,促进快速发展

完善银团贷款市场环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加速利率市场化改革,统一利率口径,成为我国银团贷款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重要条件。其次,加快培养机构投资者队伍,通过要多种手段扩展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壮大证券公司的经济实力。最后,减少政府干预,银团贷款的具体的操作应由市场完成,形成规范的市场运作模式。

(五)建立人才队伍培养机制,培育储备人才

在中央银行的牵头下,在各大银行间组织开展银团贷款的技能培训,建立专业化的人才队伍。首先,岗位与流程配套设置,在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上,以市场为原则确定牵头行制度,发挥出员工参与的积极性。其次,高新聘请国内外资深专家进行指导,将指导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出真正的能在一线工作的员工团队。

参考文献:

[1]邹小燕.国际银团货款[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2]贾瑛瑛.加强同业合作推动我国银团贷款市场规范发展[J].中国金融,2009,(17).

[3]张晓宏,刘浩.银团贷款风险管理 [J].中国金融,2009,(9).

[4]潘昊.浅析如何完善我国的银团贷款制度[J].经济研究参考,2008,(6).

浅谈银团贷款 第5篇

摘要

我国银团贷款虽然近几年来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我国的市场实际需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各银行的政策、观念、规模、环境等还远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别是银团贷款在诸如法律、政策、操作等方面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银团贷款在各行贷款期限、利率、担保等方面的统一性依然难以保证,银团贷款难以推进。

关键词:银团贷款;现状;问题;解决方案

一、银团贷款的概念

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形式上,各银团成员与借款人表现为同一合同关系,实质上,各银团成员分别与借款人存在合同关系并独立而非连带地承担合同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二、银团贷款的特点和优势

(一)银团贷款的特点

银团贷款与传统双边贷款相比,特点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使用同一贷款协议;二是融资额度大,期限长,参加行多;三是成员银行相对独立,互相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银团贷款的优势

银团贷款对于借款人来说,可以获得长期稳定、金额巨大的资金来源,对于银行而言,具有以下优势:

(1)有利于识别信贷风险。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一家银行能力有限,难以全面把握客户风险,但是三个臭皮匠,顶一个诸葛亮,集合众家银行的资源,就会大大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增强整个银团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就能有效防范客户信贷欺诈行为,防止对企业的过度授信。

(2)有利于分散信贷风险。

信贷集中可能带来“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风险,而且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贷款集中度有明确的要求。通过银团贷款,可以有效地分散信贷集中带来的风险,各贷款行只按照各自贷款比例承担贷款风险,可以避免在一个项目上贷款过多,超过资本金比例限制的规定。

(3)有利于降低银行间的恶性竞争。

由于各银行的目标市场趋同,经营业务趋同,服务方式趋同,因此银行间的竞争十分激烈,有时会发生竞相压价或降低融资条件的恶性竞争。通过银团贷款,各家银行加强沟通和合作,就利率、期限等主要贷款条件达成一致意见,有效防止银行间为争夺项目的恶性竞争,促进银行关系从单纯的竞争走向竞争合作,提高银行信贷资源配置的效率。

(4)有利于拓宽银行收费渠道,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银团费用是银团贷款参与行的一项中间业务收入,国际先进银行往往通过牵头组织银团贷款获取额外的银团费用收入,中国银监会2007 年颁布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也规定,银团贷款收费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大力发展银团贷款,争取合理的银团费用收入,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宽收费渠道,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银团成功的组建是基于各参与行对借款人财务和经营情况的充分认可,借款人可以借此业务机会扩大声誉。有利于借款人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银团贷款充分的发挥了金融的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和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

为有效防范集团客户风险,,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同业合作,2007 年8 月11 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正式发布《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这对于我国银行业迅速、规范发展银团贷款业务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我国银团贷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银团贷款的现状

近些年,为了防范贷款风险,各个银行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甚至于借鉴了国外现代商业银行的防范风险方法,但我国银行信贷资金被骗案时有发生,给银行造成了巨额信贷损失,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可忽视的一个原因就是:一些客户多头开户、多头贷款、超风险承受力借款。《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推行和实施,必将调动银行大力发展银团贷款的积极性,其重要意义在于: 银行之间将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共同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防止客户利用信息不对等手段实施信贷欺诈。

银团贷款作为一种先进的融资模式,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被广泛应用, 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已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

尽管银团贷款在国际金融市场已是成熟产品,但我国银行业的国际银团贷款业务起步较晚,在上世纪80 年代及90 年代,能够承担起安排一宗银团贷款牵头行地位的银行并不多,主要集中在外资银行手里,可以说那时的银团贷款产品设计还是西方银行的专利。当时在中国市场上,由中国银行、美国第一芝加哥国民银行(后改名为第一银行)等四家机构合资成立的中芝兴业财务有限公司较早的在内地引入银团贷款项目,先后引进外资几十亿美元。那时的香港中资银行及国内的银行大多只能作为一般参加行,既不能够成为银团筹组过程中的经理团角色,当然也就与任何管理费分配无缘。由于银团贷款在增加费用收益和分散贷款风险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因而也吸引了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参与。民生银行组建的“俱乐部”制银团贷款团队涵盖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专门为企业提供超大融资需求的银团贷款。随着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对大规模投资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多,银团贷款为大型项目融资提供了极好的投资渠道。2003 年11 月,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就得到了由中国建设银行牵头,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工商银行等10 家金融机构参与的银团贷款,贷款总额33.5 亿元人民币。我国备受瞩目的南水北调工程也同样得到了银团贷款的融资支持,2004 年6 月,《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银团贷款银行间框架合作协议》举行了签字仪式。这是由国家开发银行牵头,9 家金融机构参与组建银团,对南水北调工程提供的大型项目贷款,贷款总价值488 亿人民币。此次贷款项目为南水北调工程提供了充分的金融支持。据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统计,截至2010 年6 月30 日,全体成员单位(指银团贷款委员会49 家成员单位)银团贷款余额为2.08 万亿元人民币(不含间接银团、内部银团和境外银团),突破2 万亿大关,银团贷款市场不断壮大。近年随着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快速发展,银团贷款余额的不断扩大,发展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需求随之产生。银团贷款二级市场,是银行优化资产结构、调整资产规模的有效渠道,能够形成更加市场化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增加市场流动性。2010 年,结合我国市场情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银行业协会银团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示范文本》,并在全行业进行了推广培训,旨在规范市场操作流程,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成本。2010 年9 月,中国银行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就广州地铁三号线银团贷款转让交易项目正式签约并交割完毕。该项目为国内首笔银团贷款二级市场规范化交易,标志着我国银团贷款二级市场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又一阶段性成果。

2011年1月,中行浙江省分行、国开行浙江省分行与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签署温州市高速公路重大项目融资协议。中行浙江省分行将牵头组建总金额达236亿元的银团贷款,这是迄今省内最大金额的银团贷款项目。本次签约协议共包括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温州段及诸永高速温州延伸段两大项目,总投资约315亿元。中行浙江省分行作为银团贷款牵头行,全面负责组建银团贷款。近年来,中行浙江省分行投行业务发展速猛,建立起包括并购贷款、出口信贷、银团贷款在内的投资银行综合服务体系,并拥有一支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提供精准快速的融资服务。在银团贷款领域,除传统项目融资外,还重点突破企业债务类银团创新产品;同时积极提高银团贷款业务的附加值,为客户设计结构化融资,提供票据贴现、项目融资、企业债券等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2009年以来,浙江中行共叙做银团贷款项目27个,其中牵头12个,牵头数在全省名列前茅。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温州段全长约136公里,全线按双向6车道标准建设,总投资约287.7亿元;诸永高速温州延伸段项目是连接温州市区和永嘉县的重要通道,估算总投26.47亿元,已于2010年12月开工建设。作为国家规划中的沈海高速公路一部分,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将贯穿温州市产业基础最好、经济活力最强的东部沿海区域,连接起机场、港口等一批重大基础设施,是温州市推进产业集群建设的重要交通动脉,将为促进温州市“十二五”海洋经济战略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我国银团贷款存在的问题

我国银团贷款虽然近几年来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我国的市场实际需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各银行的政策、观念、规模、环境等还远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 特别是银团贷款在诸如法律、政策、操作等方面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 银团贷款在各行贷款期限、利率、担保等方面的统一性依然难以保证, 个别项目甚至需要各行总行层面的协调, 银团贷款难以推进。

1.宏观市场环境有待完善。

我国银团贷款发展缺乏配套的金融市场环境, 市场交易规则建设仍显滞后;缺乏一套比较完善的银团贷款转让实施办法, 信息披露制度和统计体系尚不健全;规范、灵活、透明的信贷二级市场尚未建立, 分销、回购和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利用不足, 银团贷款的流动性难以实现, 无法及时分散和转移信贷风险。和国际银团贷款市场相比,我国银团贷款市场缺乏成熟的机构投资者,而且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在我国内地,银团贷款仅在上海、广东和深圳得到了广泛开展,其重要前提是这些地区经济相对比较发达,融资需求较旺,且外资银行和外资企业较多,对银团贷款具有较高的认同感,银行同业的合作意识较强。但从全国范围看,一直缺乏适合银团贷款发展的市场环境。2.银行经营理念有待转变。

银团贷款的理念尚未真正深入到银行的经营理念中去, 银行间合作交流的方式和渠道还不完善。这是由于国内商业银行传统的“信贷文化”抑制了银团贷款的合作。“信贷文化”多要求在业务上重视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而忽视其融资风险,而且缺乏分散风险意识。在大型优质客户相对稀缺的情况下, 很多银行以扩大资产规模为发展目标, 一旦寻找到贷款机会, 首先考虑自己能不能消化全部贷款需求, 追求独家承贷或高份额贷款, 而不是通过银团方式分散和规避风险。银团贷款的对象、范围局限性非常大。一旦国家鼓励消费、扩大内需、加大基础建设投资等经济刺激政策发生变化,大企业、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放缓,银团贷款业务也会随之减缓。表面看似大额度融资需求减少,贷款客体缺乏,实质是银团贷款介入范围和支持对象狭隘,归根结底是现代银团理念不强,沟通和合作意识缺乏。

3.企业共赢意识尚需深化。

银团收费增加企业成本, 借款人对银团贷款付费的制度安排尚存在一定程度的抵触情绪。特别是在宽松的货币政策背景下, 借款人与银行业的供求关系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 借款人偏爱背靠背的贷款模式。在这种模式下, 借款人容易受短期利益驱使, 通过项目包装, 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项目“一女多嫁”, 更多地套取银行贷款, 增加了银行信贷风险。

4.流动性过剩困扰银行业。当前我国资金市场流动性充足, 国内银行业服务趋向同质化, 银行资金运用渠道仍然狭窄。迫于股东回报和盈利方面的考虑, 银行只能加大信贷投放, 而不愿以银团方式分散宝贵的信贷资源。面对能够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有效信贷需求相对不足, 同业竞争激烈,为了争夺优质客户或重点项目, 银行竞争往往体现为价格战或主动降低融资条件, 结果是银行被迫降低准入和回报要求。

5.银行间合作的不同步影响了银团组建。直接银团贷款要求各参团银行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使用同一贷款协议向借款人发放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要求参贷行独立评审并且协同一致, 但在银团组建过程中因各银行评审能力、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差异性导致审批效率参差不齐。实际操作中, 因某家意向参贷行迟迟不能审批通过而影响组团进程的现象时有发生, 严重影响了组团的效率和银团声誉。

6.银团贷款相关费用收取难。

由于银团贷款一般金额巨大,且涉及多个贷款人(银行),银团参加行需要进行相应的前期准备,尤其是牵头行和代理行,更需要在业务营销、市场调研、可行性分析等方面进行相当的人力、技术甚至经济付出,因此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中规定:“银团贷款的收费应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其费用种类和金额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不得在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但目前实际运转过程中,银团贷款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的收取存在很大难度,收取比例不到三分之一。原因是借款人财大气粗,处于强势地位,银行无可奈何,只能选择放弃。

四、银团贷款在我国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大力发展银团贷款的二级、三级市场,提高银团贷款的流动性 完善银团贷款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国际银团贷款发展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应该使其条款与国际接轨,促进银团贷款市场的发展,特别是国际银团贷款市场的发展。例如:我国在《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中扩大银团贷款市场的主体范围,加强违约条款处罚力度,并及时更新规章制度。

银团贷款的二级市场可以实现银团贷款的快速、高效流动,及时分散和转移信贷风险;三级市场指直接将信贷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或类似模式分成小份直接向社会机构或公众发售的市场。完善的二、三级市场不仅能为发行市场提供充分的流动性,而且能为银团贷款的定价提供准确的信息。建立二级市场转让平台允许银团贷款成员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银团贷款转让,以促进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各地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于当地实际的银团贷款转让具体办法或细则,疏通银团贷款的流通渠道,充分发挥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推动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规范发展。对于以资产转让为形式,以规避资本监管、变相扩大信贷规模为目的的“假转让”必须坚决制止,严厉惩戒。

(二)推广新的信贷理念,从根本上解决“信贷文化”的制约

银团贷款虽然是“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的贷款方式,但由于各家商业银行受根本利益的驱动,容易引发银团内部利益冲突和摩擦。因此,要大力提高和增强银团发展理念。银团贷款作为国际金融市场普遍采用的多边贷款方式,明显优于其他贷款方式。对于银行来说,要提高资产质量和收益结构,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核心竞争力,必须尽快转变经营理念,树立正确的风险观、竞争观和收益观,学会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合则两利、分则俱伤”,尤其当面对优质信贷市场时更要头脑冷静,自觉把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作为防范信贷风险、改善经营结构、提高业务回报的重要手段,予以高度重视。对于企业而言,要充分意识到银团贷款对于提高企业知名度、扩大企业社会影响,享受现代金融服务,提高企业融资能力,降低财务资金成本等多方面的优势,提高成熟度、增强认同感,放弃短期行为和眼前利益,积极配合银行,实现共赢局面。通过推广“合作共赢”的信贷理念来改进这一现象将有助于我国银团贷款市场的发展。

(三)建立丰富的银团贷款产品线,不断创新业务模式

国际上银团贷款主要有再融资贷款、中长期贷款、循环贷款、债项备用贷款等形式,应当加以合理利用,丰富我国的银团贷款产品线。积极拓展产品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当前,落实中央经济工作要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抑制产能过剩和高耗能、高污染产业,是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性选择。银团贷款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尤其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为迫切、更为重要的后金融危机时代,更要打破业务局限于传统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局面,积极拓展服务对象,扩大支持范围,旗帜鲜明地把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企业,以及其他领域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列为银团贷款支持和扶助的重点。反之,对于那些竞争激烈、效益一般、前景不明,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抑制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行业、企业,要果断退出和减少支持力度,充分体现银团业务的杠杆驱动和导向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培养专业人才 加大对银团贷款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及时关注、解决银团贷款业务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我国银团贷款业务的稳健发展。

提高信贷人员的银团专业化素质势在必行,因为不论业务创新、市场开拓,还是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最终都要落实到具体的操作人员。(1)加强银团业务培训。鉴于银团贷款参与方多、谈判难度大、合同文本复杂,而当前银团专业人才明显不足的实际,首先应认真学习《银团贷款指引》,制定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办理流程,加强银团业务的学习、培训、推广工作,设计、开发培训内容和考试科目,建立上岗资格认证和岗位等级认证。(2)严格业务操作规程,用缜密的制度控制每个具体人员的每项业务和每个操作环节,教育工作人员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导向和最新信贷政策,做到拓展业务与加强管理,严格防范银团贷款风险有机结合,严禁顾此失彼。(3)在完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建立项目主牵头人制,将业绩考核和分配激励组合捆绑,在调动员工积极性的同时,培育形成一支稳定的银团职业化人才队伍。

(五)进一步完善银团贷款费用收取机制。

由于银团贷款需要大量的业务营销、调查研究、市场分析等前期准备工作环节,银团贷款行需要相应的人力、技术、经济资源付出,借款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合乎情理。为此,要认真执行《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研究制定银团贷款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标准与管理规定,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要强化合作意识,协调一致,做好与借款人的沟通,取得其理解支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与企业“双赢”。

(六)提高工作效率,发展项目融资,激活不良贷款。

对银团贷款业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减少流转环节,加快办理速度。同时,要进一步发挥银行专业金融服务功能,为优质客户设计优化融资方案,提供票据贴现、项目融资、企业债券、信托计划等具有复合选择权的方案,提高银团贷款业务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避免降低利率、降低贷款条件等不良竞争行为,提高核心客户的综合贡献度。

为稳步开拓优质信贷市场,要重点抓好三方面客户的贷款:一是现金流稳定、具有长期良好综合回报、对国计民生至关重要的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领域(公司集团)和基础设施项目;二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培育一批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优秀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三是世界500强及大型跨国公司及其在华控股公司。与此同时,还要充分发挥银团贷款的工具和杠杆作用,主动参与国企改革和企业单个的债务重组,寻求以最少的银团贷款增量资金,最大限度地激活银行存量不良资产。特别在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股权转让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必须抓住时机,完成信贷资源由劣质资产向优质资产的转化。将企业改制、债务重组和项目融资三个链条紧密衔接,争取在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产业升级、促进并购重组等方面发挥作用。

另外要加大银团贷款业务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关注和解决银团贷款业务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促进银团贷款业务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伟沁.商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的现状与改善建议[J].海南金融,2006,(04).[2]刘黎 马博 银团贷款市场发展历程与成因[J] 研究与探索 2011(03)[3]马惠军 浅议我国银团贷款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10 年第20 卷第18 期

[3]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银监发2007(68)号.[4]秦凯,沈国儒 银团贷款发展的瓶颈与对策[J] 金融教学与研究2010 年第4 期(总第132 期)

银团贷款案例 第6篇

一、背景知识

我国的银团贷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银团贷款在我国已经取得了广泛的发展,不但利用国际银团贷款的项目越来越多,而且我国的各银行也越来越多地参加到银团贷款中。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2007年8月1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又颁布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基本建立了与国际相接轨的比较完善的银团贷款制度。

银团贷款,即由一家或几家牵头银行发起组织一批银行,按共同的贷款条件对一个借款户进行放款。这种贷款的数额可高达几亿或几十亿美元,贷款期限一般在7-10年,也有长达20年。

银团成员的构成:

(1)牵头银行或经理集团:

组织辛迪加贷款的第一步是选定牵头银行。

银团贷款可以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若一家银行牵头称为牵头银行,若几家银行牵头,则分别称为牵头银行、经理银行和共同经理银行,共同组成经理集团。它们负责组织贷款,并与借款人商讨贷款协议,同时提供贷款总额的50%-70%。

借款人会选择与自己关系密切或有着良好过去记录的大银行来承担。牵头银行的责任是:与借款人谈判贷款的数额、利率、期限、各项费用等贷款条件,安排银团的其他成员行及各行贷款份额等。

(2)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是银团的代理人,负责监督管理贷款的具体事项。可以由牵头银行兼任,也可由经理集团指定一家银行担任。代理行在贷款协议签订后,具体管理各项事务,包括贷款的收集、发放以及还款时本金和利息的分摊、收付款的通知等事宜。

(3)安排行

协助代理行的工作。

(4)参加银行--提供一部分贷款的银行,由牵头银行或代理银行出面邀请,一般同牵头银行或银团贷款方面有过良好的合作关系。参加行按照各自的贷款份额提供贷款。

信贷条件:

国际借贷双方必须签订严格的借贷协议,规定借贷双方必须遵守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信贷条件。通常包括三个内容:一是贷款的利息与费用;二是币种选择;三是贷款期限与偿还。一是贷款的利息与费用:

1.利率:

以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为基础再加上一个附加息率构成。附加利率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贷款的风险程度、贷款的期限、市场资金供求、金额的大小等情况来确定。贷款利息一般按实际贷款天数计算:

贷款利息=贷款额X年利率X实际贷款天数/360天

2.管理费或佣金:

是借款人支付给辛迪加贷款牵头银行的管理费和佣金,是对牵头银行成功地组织了这次辛迪加贷款的额外报酬。管理费一般按贷款总额的一定百分比(0.5%-1%)一次或分次提取。

3.代理费:

支付给代理行的费用。代理行负责与借款人的直接联系。代理费包括在贷款期间发生的邮政、通讯、公务等费用及支付给代理行的报酬。代理费是签订贷款协议后发生的费用。

4.实报实销的费用

这是中长期辛迪加贷款方式下发生的费用。这是签订贷款协议前发生的实际费用。是牵头银行在联系、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律师费、宴请费等支出。

5.承担费:

这是借款人未能按期使用银团已按贷款合约准备好的资金而支付的一种赔偿性费用。一般为未使用贷款额的千分之五。这是为了促使借款人积极有效地使用贷款,同时也使贷款银行能有效地运用资金。

一般在整个贷款期间,规定一个承担期,即借款人必须提取支用全部贷款的期限。如果在承担期内没有用完全部贷款,则贷款余额自动取消,且对未使用完的款项要按一定比例交纳承担费。二是币种选择:

在国际辛迪加贷款中,所选择的货币均为国际可兑换货币,可选择的币种包括: 贷款国货币、借款国货币、第三国货币、混合货币(包括一揽子货币、特别提款权等)

在选择币种时,借贷双方的利益正好相反:对借方而言,应尽量选择到期时贬值的货币,对贷方而言,应尽量选择到期时升值的货币。

一般而言,以软货币计值的贷款合同的利率要大大高于以硬货币计值的贷款合同利率,因为,汇率风险必须由利率补偿。因此,在选择币种时,不能仅仅考虑币种的软硬问题,还要考虑利率成本,即综合考虑利率和汇率问题。三是贷款期限与偿还: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必须按期(一般为每半年一次)分次偿还本金及利息。偿还方式大致有三种:

一是分期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支付本金。这对贷款额不大的中期贷款较适用。

二是有宽限期的分次等额偿还本息。在宽限期内,借款人不用偿还本金,只需支付利息。这对贷款金额大、期限长的贷款较适用。

三是无宽限期的分次等额偿还本息。

在以下情况下,借款人应尽量选择提前还款:

第一,贷款所采用的货币的汇率存在上升趋势;第二,在浮动利率贷款条件下,贷款利率存在上浮趋势;第三,在贷款采取固定利率条件下,市场利率存在上浮趋势。

担保形式:

银团贷款的担保大致可以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另外具有担保性质的保险权益转让在实践中也被广泛采用。

二、银团贷款案例

银团贷款业务的流程主要包括委托与授权,组织银团,银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和银行间合作协议的谈判和签署等。下面结合银团贷款案例分别进行介绍和说明。

华夏发电有限公司正在建设华夏发电有限公司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项目,项目动态总投资为1226846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为24.54亿元,项目总投资的80%通过融资解决,华夏发电有限公司拟采用银团贷款方式融资98亿元,于是华夏发电有限公司按照下述程序委托牵头行组建银团。

(一)委托与授权此程序属于银团贷款的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包括借款人联系银行并向银行提交委托书、银行接受借款人的委托以及借款人正式向牵头行进行授权等。

1.借款人联系银行并向银行提交委托书

(1)操作实务。银团贷款委托书是借款人选择牵头行的程序性文件。借款人决定申请银

团贷款后,开始在金融机构中寻找合适的牵头行,在此过程中,借款人可以只同一家银行进行接触并直接向其出具委托该银行为其安排银团贷款的委托书,也可以同时向多家银行发出委托银行为其安排银团贷款的委托书,然后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牵头行。

委托书中一般应包括项目概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用途、担保情况等,该委托书一般不在借款人与银行之间产生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委托书相当于借款人向银行所发出的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成立,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后,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只与要约在法律性质上具有实质性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

在银团贷款组建过程中,委托书是借款人向银行发出的要约邀请,银行的承诺书一般则是银行根据委托书向借款人发出的要约。

在本项目中,华夏发电有限公司经过与多家银行沟通后,决定委托甲银行为其组织银团,为此,华夏发电有限公司向甲银行出具了委托书。

(2)委托书的参考文本。

委托书

致: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我公司将开发、建设华夏发电有限公司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项目,本项目动态总投资为人民币1226846万元,其中我公司自筹资金人民币24.54亿元,尚有人民币98亿元的资金缺口。

为保证本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经我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委托贵行为我公司组织人民币98亿元的银团贷款,贷款期限为25年,此银团贷款由我公司以本项目的电费收入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如贵行同意接受委托并为我公司组织上述银团贷款,请贵行在2006年10月30日前致函我公司,我公司将另行向贵行出具授权委托书。

华夏发电有限公司

董事长签字:

2006年10月10日

附件: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批准文件、担保人的担保承诺书等。

2.银行接受委托

(1)操作实务。银行收到借款人出具的委托书后,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分析,包括对借款人和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调查分析以及对利率及其他资金成本等有关情况的调查和测算分析,然后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借款人的委托。

银行决定接受借款人的委托的,应向借款人提交承诺书,承诺书一般应包括同意接受借款人的委托的承诺、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和银团贷款的承销方式等。

银团贷款的承销指的是牵头行安排的银团贷款份额的承担方式。承销是牵头行对借款人所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在银团贷款中,承销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牵头行承担一般的承销责任,即牵头行尽最大努力组织银团并安排有关贷款份额,如银团未能组成或贷款份额未能由银团全部认购,牵头行不承担提供全部贷款的责任,在这种承销方式中银团组织成功与否的风险及借款人能否获得足额贷款的风险完全由借款人自己承担;另一种是包销,即牵头行尽

最大努力组织银团并安排有关贷款份额,如银团未能组成或贷款份额未能由银团全部认购,则由牵头行向借款人承担全部贷款或差额部分的贷款,采用包销方式时,借款人往往要向牵头行支付包销费以补偿牵头行承担的风险。

如前所述,委托书是借款人向银行发出的要约邀请,银行的承诺书一般则是银行根据委托书向借款人发出的要约。由于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旦借款人接受承诺书的条件,银行就将成为牵头行并负有为借款人组建银团的责任,借款人可以据此向牵头行主张权利。因此,银行在出具承诺书前,应特别注意对于借款人、担保人和贷款项目的评估,并且应在承诺书中准确说明贷款条件,注明牵头行的免责声明。

在实践中,如果银行与借款人在贷款条件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或者为了进一步防范相关风险,银行也可以在承诺书中注明该等承诺书为要约邀请,借款人接受该等承诺书后所出具的授权书为要约,银行接受该授权书方构成承诺。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理论上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很大区别,但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准确区分,当事人可能原意是发出要约,但由于内容不确定只能被看作是一个要约邀请,也可能当事人原意是发出要约邀请,但由于符合了要约的条件而会被判定为是一个要约,因此,银行在出具承诺书时应准确措辞。

在本项目中,甲银行经过评审后,决定接受华夏发电有限公司的委托,同时提出主要贷款条件,并向华夏发电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

(2)承诺书的参考文本。

承诺书

致:华夏发电有限公司

贵公司发来的关于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项目银团贷款事宜的委托书已经收到,经我行研究,愿意接受贵公司委托,为贵公司组织人民币98亿元的银团贷款,贷款期限为25年,此银团贷款由贵公司以本项目的电费收入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主要贷款条件如下:

1.借款人名称:华夏发电有限公司

2.拟借款币种及金额:人民币98亿元

3.贷款用途:华夏发电有限公司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项目

4.贷款期限:25年,其中宽限期6年

5.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

6.提款:提款期5年

7.还款:宽限期届满后每年等额本金还款

8.提前还款:可以提前还款

9.担保方式:借款人以本项目的电费收入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10.费用:借款人承担律师和相关的咨询机构的服务费用,不承担承诺费、代理费等其他银团费用

11.适用法律及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提交牵头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

12.牵头行/代理行:甲银行担任牵头行,代理行由牵头行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本承诺书为要约邀请,贵公司接受该等承诺书后所出具的授权书为要约,我行接受该授权书方构成承诺。

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自出具之日起至2006年11月10日10:00,如果贵公司接受上述贷款条件,请贵公司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向我行出具正式的授权委托书,以便于我行为贵公司组织上述银团贷款。

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字:

2006年10月25日

3.借款人向牵头行出具授权书

(1)操作实务。借款人收到银行的承诺书后,对银行在承诺书中提出的贷款条件进行研究分析,借款人同意接受银行在承诺书中提出的有关条件的,向该银行发出授权该银行组织银团的授权书,同时在授权书中明确授权范围,该银行收到借款人的授权书后正式成为牵头行,开始组织银团。该等授权书一般属于承诺。

如果借款人对承诺书中的条件有异议,则双方就此进行谈判,直至达成一致或者不能达成一致。在此过程中,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将形成一系列往来文件,该等往来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或者要约,主要取决于往来文件的法律要素。由于要约邀请与要约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出具相关文件时应予以注意,必要时可以注明相关文件为要约邀请或者要约,以避免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在本项目中,华夏发电有限公司收到甲银行的承诺书后,经过研究分析,决定接受甲银行在承诺书中提出的有关条件,并向甲银行发出了授权甲银行组织银团的授权书。

(2)授权书的参考文本。

授权委托书

致: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开发、建设华夏发电有限公司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项目,我公司于2006年10月10日向贵行出具了委托书,委托贵行为我公司组织金额为人民币98亿元、期限为25年的银团贷款。

贵行收到我公司的上述委托后,于2006年10月25日向我公司出具了承诺书,经我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完全接受贵行在承诺书中提出的贷款条件,委托贵行作为牵头行为我公司组织金额为人民币98亿元、期限为25年的银团贷款。

我公司在此向贵行授权,无须经我公司同意,贵行即可以进行以下工作:

1.选择银团的参加行并决定其在银团内部的贷款份额和分工;

2.聘请律师和相关的咨询机构,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3.准备和起草信息备忘录及银团贷款合同等有关文件;

4.组织银团贷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谈判和签署工作;

5.其他组织银团所需要的工作。

上述委托和授权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字之日起生效,我公司将采取一切措施积极配合贵行为上述委托事项而采取的一切行动。

华夏发电有限公司

董事长签字:

2006年10月30日

(二)组织银团

此阶段属于银团贷款的正式组织阶段,主要包括牵头行起草信息备忘录、向有关银行发送参加银团的邀请和正式组建银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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