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劳务合同管理

2024-07-18

实习生劳务合同管理(精选9篇)

实习生劳务合同管理 第1篇

甲方:诸暨市xx袜业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如下实习劳务合同。

一、甲方免费提供乙方的住房、床、伙食、棉被。

二、乙方代表负责其所属员工的日常生活和工作的管理,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必须遵守甲方的厂纪厂规,人事信息资料由甲方存档备案,人员如有变更,乙方要及时上报甲方。对违反甲方厂纪厂规的员工,甲方有权作出处罚。乙方擅自离开公司的,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

三、乙方在工作和生活中对甲方的设备、设施要甲乙爱护,损坏赔偿。注意用电安全,不得在宿舍里私接电线。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过程中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监督。

四:工作与作息时间:乙方的工作是包装、成箱及其他的临时工作。包装工价和作息时间与公司包装车间员工同步,如需加班,时间另行通知,加班时间每天从22:00起开始计算,记件是1元/小时,记时按4元/小时计算加班工资。

五:工资计算及工资发放,甲方对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实行计件工作制,其他工作按计时结算工资,按3元/小时人民币结算,工资发放时间为报道时间一半月后发上半月工资总额的30%,合同结束一次性付清乙方余下的工资。

六、福利待遇:乙方享受与公司员工同样的福利待遇(冷饮费、空调电费补贴)。

七、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为 天

八、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500元违约金。

本合同一式两份,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再另行签定。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实习生劳务合同管理 第2篇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第一条协议期限和工作内容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即乙方取得毕业证书止。

(一)实习期间乙方应听从指导人员的安排,虚心学习,认真完成指定任务;工作内容如需调整,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

(二)实习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实习工作时间及劳动保护

(一)实习期间的工作时间按甲方的上班时间执行,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周六周日休息;若甲方因工作需要调整时间,则协商一致后,按调整后的执行。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

(三)甲方为乙方在实习期间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四)在甲方实习期间,甲方享有对乙方在安全、卫生方面进行管理、保护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实习报酬及福利

(一)乙方实习期月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按到岗自然工时计算。

(二)甲方发薪日为每个月的8号。如遇到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提前支付工资。

第四条社会保险

(一)乙方确认本人不符合缴纳社会保险的条件,甲方没有义务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二)乙方受到意外伤害或工伤,甲方按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额度为赔偿额度。

第五条协议变更、解除、终止

(一)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当任何一方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协议时,应书面送达另一方,另一方应在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二)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协议有关内容,变更后的协议或附件由双方签字有效;若双方协商不一致,本协议即行解除。

(三)协议期间,双方均可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10日通知对方。未提前通知的,每延迟一日,须向对方支付一日的违约金,标准为乙方额的日工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实习协议。

1、在实习期间内被证明不胜任本岗位工作过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不胜任岗位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胜任的;

5、品行不良,挑拨团队和谐影响恶劣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实习协议,但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意服从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不履行实习协议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实习协议。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七)甲方未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实习协议。

第六条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一)甲方违反本实习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乙方受损情况赔偿。

(二)乙方在协议期间擅自离职的,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实习生劳务合同管理 第3篇

关键词:大学实习生,劳动者,权益

一、引言

大学生实习是其正式工作的前期准备, 是积累实践经验、强化专业技能的必经阶段。实习期在大学生的职业生涯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与其它正式员工并无大异, 然而在权益的保障上却大相径庭, 实习生的权益一直游离在劳动法律保障之外, 每年数以百万计的大学生投入到实习工作中, 庞大数目背后隐藏着大量用工隐患, 对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的保障是一个不容回避、急需解决的问题。

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 能够为推进教育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能够激励大学生积极投身于实习实践活动中, 减少了大学生的后顾之忧。同时也可以规范用工单位的用工制度, 明确学校的责任, 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 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下面, 笔者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观点, 以期抛砖引玉。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原因

(一) 现状

教育部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职院校应该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 至少保证大学生学习期间有半年以上的实习时间。我国每年约有500多万大学毕业生, 在离校之前大部分都实习在公司和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第一线。比如知己知彼网上一题为“高职院校大学生实习的法律问题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 有27%的大学生是在“生产车间”实习, 28%的大学生实习工作是“市场销售”。在实习过程中大学生自身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上述网站还显示“53%的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没有与单位签订任何相关协议”。上海交通大学生一项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序的伤害, 而大部分都选择忍气吞声。

与此同时, 企业滥用实习生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如支付低廉工资或者不支付工资, 但却让实习生参与加班加点的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了, 却让实习生自负后果, 在实习生实习期满后并未对符合条件的实习生予以转正, 而是用新的实习生予以代替。在实践中还出现了新的问题, 有些学校的角色发生了变化, 从培养人才、为大学生提供良好实习基地、介绍优秀实习单位资源的实习生的坚强后盾演变成“职业中介”, 那些资质有问题或者企图大量使用廉价大学生的企业通过给予学校一定的“好处”, 让学校积极地介绍甚至是强制规定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这些问题虽然几经提出, 但是不见其减, 却有上升趋势。

(二) 原因

1. 相关法律空白

大学实习生人数众多, 涉及的权益往往是跟人身有关的重要权利, 涉及行业也十分广泛, 但是国家却没有对此特别立法, 连教育部门和人才资源与劳动保障部门都未有相关规定, 使得实习生参与了劳动却享受不了专门法律的保障。由于实习生不是劳动者, 因此出现了问题不能诉诸于《劳动法》等相关立法, 而只能以劳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向单位主张责任。国家对于劳务关系并未给予太多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了专门法律的支撑, 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就没了依托, 使其监管陷入两难境地。

2. 实习单位的原因

除了为数不多的实习生, 享受较好待遇之外, 大部分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得到的都是比较低的待遇, 尤其是物质利益方面:无需订立实习协议;没有工资或者支付极低的工资;无需支付社会保险;要求实习生完成单位正式员工的劳动量;“招之则来, 挥之则去”。用人单位大部分都是追逐利润的最大化。没有了《劳动合同法》的束缚, 没有了对大学实习生的专门保护制度, 很多用人单位都以极强势的姿态吸收大学生来企业实习。

3. 实习生本身的原因

随着大学教育大众化的展开, 大学扩招, 毕业生数目年年大幅度增加, 失业率也逐年上升。先就业再择业已经成为最能体现时代特征的价值观。2003年第一批扩招生毕业步入社会, 为了就业, 很多人给出了“零工资”的条件。“只要你录用我, 我可以在一年当中不要工资”。笔者认为这就是大学生就业阶段体现的“倾销”。毕业生向企业让渡自己的大部分权益, 从而获得工作机会。

三、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法律措施

正因为以上几种原因, 导致我国目前大学实习生的权益得不到好的保障, 基于此, 笔者认为, 专门立法保障大学实习生的权益必须提上日程。

(一) 《劳动法》规范大学实习生的特殊劳动者身份

大学实习生之所以一直游离在劳动法之外就是因为他们尚未毕业, 档案关系也保留在学校, 不符合普遍意义的劳动者的身份。但笔者认为:制定劳动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防止违法用工行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 虽然与学校没有完全脱离关系, 但大部分的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要求与正式员工一样。而且大学实习生都已经达到法定年龄, 身体健康、智力和精神状况正常, 所以他们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而且《劳动法》明文规定公务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 但并没有明文规定实习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从广义“劳动者”角度来看, 在校大学生是可以成为劳动者, 是一种特殊的劳动者。与其让这种权益得不到专门保护不如把它看作特殊的劳动者权益而予以保护, 可以更加规范实习单位使用实习生, 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 《劳动合同法》专节规定大学实习生权利义务

笔者建议可以在《劳动合同法》中如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一样设置专节规范大学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基准性规定都可以比照一般劳动者。如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但是如果要求用人单位对实习生承担的义务与对其它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一致, 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 但如果对用人单位录用实习生不加规范则对实习生也不利, 所以应该有一些特殊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在一些特别方面做特别的规定:如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接受一定数目的实习生。实习单位应该支付实习生工资, 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因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要交学费, 同时实习期间也需要一些交通、食宿等开支, 所以如果完全不规定工资, 则不利于保障实习生的基本生存权利。) 同时对企业解除或者终止与实习生的劳动关系可以授予企业更多的权利。还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实习生购买工伤保险, 这样实习生在实习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就有了基本保障, 就不会发生如今实习生实习工作中受到伤害后, 各方互相推诿, 或者一律按侵权来处理的简单“疗法”。

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 为实习生的社会实践提供了平台, 这对实习生和学校都是积极的一面, 也有利于为国家、为社会输送优秀的人才, 所以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对于接受实习生先进单位给予奖励、减免税费、贷款优先或者利率折扣等方面政策倾斜。对于公然违背法律的实习单位比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并且也要相应地规定学校在学生实习过程中的责任, 毕竟学生在实习期间仍然要交学费, 学校就有义务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工作和推荐就业工作等。

四、结语

实习生劳务合同管理 第4篇

关键词: 职业教育;实习生;劳动合同法;管理

每年都有大量来自职业院校的实习生,他们的身份和地位,义务和权益,企业、学校与实习生的三方法律关系等应该如何界定处理,已经成为了不可忽略的社会问题。目前企业在实习生的使用问题上五花八门,甚至有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把实习生当成廉价劳动力来使用,心存侥幸地认为学校派有教师跟踪管理,即使出了问题也有学校承担,甚至有些就没有劳动合同。学生的社保工伤得不到保证,试用期的劳动所得得不到保证,出现问题易陷入既不是员工又不是学生的“两难”身份,产生所谓的“实习综合症”。

一、关于实习生的概念厘定及其双重身份

从实习生的概念来说,在词典中实习生的意思主要有三种:(1)trainee:受训学员,一个受训练准备参加一种工作的人;(2)intern:某一专业(如师范)的高年级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学习实际工作经验;(3)没有毕业来公司实习的学生。不难看出,职业院校大多数顶岗实习的学生均属于没有毕业来公司实习的学生,是没有领取毕业证书的并且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对于实习生自身来讲,没有领取毕业证书不能构成实习生不能成为劳动者的法律依据。

实习生的双重身份,主要体现在企业实习生有着明显的双重身份。一方面是还没有毕业的在籍学生,作为涉世未深的学生,有着学生群体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方式,具有学生身份;另一方面又不同于普通实习实训,顶岗实习需要完全履行其岗位的全部职责,需要按照岗位要求扮演相应员工角色,具有劳动者身份。当然,实习生同时也是可转换的动态角色,在企业实习是相对稳定的双重角色,一旦失去实习工作就成了单纯的学生角色,一旦毕业就不再具有学生的身份了。

厘清实习生的身份就是要明确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的地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上看,劳动者需要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成为劳动关系。只要符合劳动法中劳动者的法律要件就可以当然地成为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学生身份不受任何影响。实际应用中也只有实习生作为劳动者才可以最直接地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其在实习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则大部分可以认定为工伤,从而享受工伤待遇,这样就可以很好地解决实习生伤亡事故的风险责任。

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的学生既然需要完全履行其岗位的全部职责,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按照岗位要求扮演相应员工角色,就理应构成劳资双方的合同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把实习生确定为劳动者,明确了实习生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定位

(一)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确立顶岗实习学生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采用以用工事实发生作为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把过去的“事实劳动关系”(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关系也称为雇佣关系)中劳动者举证的用工发生起始时间这一判断标准,改革为无需劳动者举证而加以沿用。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学生只要到企业上岗,企业用工即为开始,劳动关系已经确立,有效地防止企业以学生身份为由,不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现象的发生。

(二)明确规定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并对超期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确定为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或适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实行同工同酬,从签约时间成本上有效地保证了顶岗实习学生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在第11条对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规定了用工单位对劳动用工情况的告知义务,保证了实习学生的知情权,增加了用工的透明度,防止第三方从中谋利。《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在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学生可以全面了解劳动合同订立的主要内容,而且还可以对有疑问或企业未告知的情况进行询问。

三、《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明确规定,保证了实习生在劳资关系中的劳动所得

(一)对试用期的时间约束,杜绝了用工单位把实践学生半年或一年顶岗实习时间都视作试用期的做法,保证学生在试用期满后能领到合同约定的足额工资。《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期限为一年或半年,有些用人单位把这一年都视作试用期,劳动法同时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学生只要在企业工作满一个月后,就能领到合同约定的足额工资,即至少增长百分之二十。

(二)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防止用人单位对实践学生多次约定试用期。在顶岗实习中有些用人单位不仅把一年实习期约定为试用期,甚至在半年或一年期满后才正式录用并再次约定试用期,甚至出现了15个月试用期的现象,极大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对试用期工资标准的限制,防止用人单位以较高工资作为诱饵,同时约定较低的试用期工资。一旦试用期满马上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获得廉价的用工。《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为约定顶岗实习学生工资标准提供了一个参照依据,因为实习学生能力有别于其他劳动者,在薪酬的把握上始终没有一个比较科学的参照标准,顶岗实习生的试用期可考虑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设定为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最低起点。

四、《劳动合同法》对辞退员工的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实习学生的工作稳定性

(一)严格规定了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限制,减少了试用期实习生被辞退的随意性。《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以下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些除外情形包括:(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即除非符合以上六个条件之一的情形,其他任何理由都不得作为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依据。

(二)增加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负有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的程序要求,较好地维护了处于劣势地位实习生的正当权益。最常见的是用人单位以实践学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学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即一个月内)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学生不符合条件,这种辞退的理由就不能成立(即不符合可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是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一定要解除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最起码学生可以提出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要求。

(三)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并附加了违反程序的经济支付义务,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辞工成本。《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这些情形中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顶岗实习学生因为能力和经验方面的不足,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达到业绩的考核标准有一定难度,经常会被认为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又不愿对实践学生进行培训或调整到学生适合的工作岗位,如要解约就必须按照程序要求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履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义务,增加了用人单位辞退实习学生的经济成本,使用人单位辞工变得谨慎,在一定程度上为实习学生的成长提供了时间和空间。

五、确需辞工流动的实习生,《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功能不明显

(一)豁免了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履约义务担保,劳动者对岗位的选择自由更为充分,改变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实习学生流动更自由。《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实习学生因年龄和社会阅历关系,合同意识普遍较淡薄,在没有任何履约保证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约束效力十分有限,实习学生轻易辞工现象更为频繁。

(二)严格规定了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件,经济责任制裁对实习学生的约束功能不明显。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实习学生而言,除了有专项培训支出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学生支付违约金。实习学生刚到企业顶岗实践,用人单位一般不会提供需专项经费支出的培训,通常只有上岗前的普通培训,因而通过约定违约经济制裁来保证学生完成一定服务期限的做法,很难成为约束实习学生的方法和手段。

(三)辞工程序的简捷,也为实习学生辞职提供了便利,使上岗第一个月成为实习学生辞工的高发期。《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可见,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后的辞职,尚有提前30日和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的要求,而在试用期内的辞工,只需提前3日,对通知的形式没有严格的规定,口头通知也是合法的,实习学生的试用期通常是一个月,学生辞工只要提前3日口头打招呼,甚至只要发个短信就走了,上岗第一个月学生辞工的人数最多,岗位工作最不稳定,给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六、基于《劳动合同法》,切实转变顶岗实习学生管理

(一)转变管理思路,顺势而为,把顶岗实习学生管理权更多的向企业(员工管理)移交,形成企业员工管理为主,学校跟踪协调为辅的管理方式。学生到企业实习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身份随即确立并生效,学校对学生顶岗实习的监督检查已成为附属的法律关系,实习学生在生产劳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为主。学校要以协调用人单位与实习生关系,跟踪实习生的实习目的与任务完成等为主要工作内容。

(二)调整实习期间教育教学内容。学校与实习单位要建立良好合作关系,不只是简单接受实习生的角色,而是能助推企业发展的人才供应站。从教育过程来说,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虽然教育行为没有发生在学校,但是实习过程依然是学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操作技能的重要环节。对职校学生来说,它更是一个能够在真实工作环境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的重要步骤。学校在组织学生实习时,不能以为只要学生不出事,就不用再管其他了。实习是一个重要的教育过程,对于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的职业教育来说,更是要将行为和思想指导渗透到学生顶岗实习的细节之中。但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包办所有的实习管理风险,对于企业就是要引导按《劳动合同法》来依法保护学生的权益。

(三)把管理工作重心从岗位的实习管理向学生辞职后的再上岗服务转移。岗位的实习管理,主要是维持实习学生劳动关系的稳定,以实现管理权在用人单位的停留,一旦学生辞职离开原用人单位,又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和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学生只有在校学生身份,学校就负有管理监护的责任,如何尽快帮助学生重新上岗,成为减轻管理责任和规避风险的主要出路,对学生主动辞职的再上岗,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适当有偿的再上岗服务,以增加学生再上岗的经济成本,降低学生辞职的可能和减少更换用工单位的次数。

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在岗位实践中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是职业教育发展改革的方向。基于劳动合同法的职业院校实习生管理是最科学合理的管理,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管理。作为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从维护实习学生、学校、企业的各方利益出发,在劳动合同法的总体框架下,为实习学生提供更多的便利和保障,实现三方“三赢”。

[本文系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高职教育职业能力培养有效衔接研究与实践”(编号BJA110081)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廖益,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李德富,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刘远锋,广东省轻工职业技术学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覃有土,樊启荣.社会保障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4]程信和.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5]谭晓玉.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八个问题[J].上海教育科研,2001,(9).

实习生劳动合同 第5篇

乙方(实习生):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为明确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实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实习学生为岗位实习,乙方应按学校的教学内容及实习要求,努力完成实习任务。

三、实习津贴

依照按劳取酬的原则,按甲方现行制度确定实习生的实习津贴。具体支付方法如下:实习津贴xxxx元/月。

四、工作时间及休息假日

1、甲方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保证乙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2、甲乙双方具体约定:如有项目需要,本着自愿原则加班。

五、保险福利待遇

1、由于乙方还是在校学生,甲方需为实习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实习学生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3、甲方根据实习学生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4、实习学生患职业病、工伤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1、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省和统筹地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

2、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七、合同解除、变更、终止

1、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

2、经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在实习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在实习期间,乙方不得随意中断实习、实践活动。若乙方擅自解除合同,则须支付管理费用500元。若因特殊情况离开甲方,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主管领导批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5、本合同期满,应当即行终止。由于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本合同。

八、其它。

1、乙方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作为合同附件。

2、本合同共叁页,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公司设计实习生合同 第6篇

甲方(企业):

(营业执照号:)乙方(实习生):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实习期限及工作时间

乙方(实习学生)实习时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实习学生的实习工作时间。

二、实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实习生从事平面设计工作。实习期间,甲方安排技术管理人员对实习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对接等日常管理,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积极上进,用心对待工作。

三、实习工资

依照按劳取酬的原则,按甲方现行制度确定实习学生的实习工资,月基本工资人民币400元,经过两个月试用期后根据每月工作情况有绩效分红。

四、实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实习规章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国家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终止实习。2.因实习学生造成实习基地财物损失的,按甲方规定处理。

3.实习学生在甲方参与的设计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视参与项目比重,经协商一致的乙方可享有署名权和参赛权。

4.实习生在甲方公司所接触的设计资料和方案,有保密责任,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拷贝,发布给第三方。

5.实习结束,如甲乙双方达成聘请共识,甲方将按聘用要求支付乙方工资。

五、合同解除 和续签

1、协议期满,如乙方未毕业可续签协议。

2、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困难可向甲方提出终止实习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做好移交工作。

3、实习期间,甲方如发现实习学生不符合实习要求或不适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在为实习学生履行实习津贴支付手续后,解除本合同。

六、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七、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

最新劳务合同实习合同书 第7篇

试 用 期 合 同

甲方(实习单位):湖南哈哈游戏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实习学生/员工):__________

紧急联系电话:_________

为明确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试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____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月____日____止。

二、实习内容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岗位。乙方试用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甲方做好乙方的规范纪律教育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工作。

三、工作时间

根据工作需要,按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上班(详见员工考勤管理。)

四、实习期报酬

依照按劳取酬的原则,甲方每月15日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或现金向乙方支付试用期工资,转正后工资为人民币5500元/月。试用期满后根据考察情况转正,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80%,人民币3850元/月

五、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试用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或终止实习。

2、试用期间,乙方造成甲方财产、经济损失的,按甲方相关规定处理。

3、乙方必须严守甲方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个人及其家庭谋取私利,不得将甲方资料、机密等资讯透露给他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险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乙方应遵守劳动操作规程,若因违反规定操作而致自身受到安全、健康的伤害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七、协议解除或变更

1、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有特殊情况可向甲方提出终止实习协议,但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前15天,转正后需提前1月通知甲方。实习期间,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实习要求或不适宜该工种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并支付实习期间的工资后,解除本协议。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给乙方实习工资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协议。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

4、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八、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留作备案,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

实习生劳务合同管理 第8篇

前言

在大学阶段为每一个专业的学生安排有针对性的实习活动已经成为了现今高校必要的一项教学手段,尤其是旅游管理专业作为实践性较强的一门专业进行实习锻炼能够很好的加强其专业技能,还能较好的增加其社会经验。可以说实习相对于理论知识教学来讲,具有不断强化的重要作用。

一、初探对旅游管理专业进行实习锻炼的必要性

对于旅游管理专业进行实习锻炼的必要性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上:

(一)酒店对于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需要

对于酒店来讲无论接受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前来实习,从劳动力方面来讲,这些高校的学生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同时也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将旅游管理专业的实习生按照酒店的规定给与其安排一定的任务,往往可以从中培育出适合自身酒店需要的专业化从业人员,这对于从就业市场进行招聘或者是进行社会化的大范围招聘更加的有效,培养出来的学生更加能够为自身酒店带来实际的经济价值。除此之外实习生在酒店进行实习在相关的工资方面会比正式员工低,因而酒店不仅为自己培养了大批的可用人才,同时在劳动力成本上也不需要投入较多。

(二)学校加强旅游管理专业技能的需要

对于学校来讲,专业的就业率是检验各个高校专业水平的重要依据,而作为操作实践性较强的旅游管理专业来讲如果只有理论知识来讲,则很难在社会中真正的立足,为了使得自身学校的学生在毕业之后都可以从事自己满意的工作,因而学校为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提供了这样的酒店实习过程,可以说实习不仅是学校为了更好的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可以较好的促进学生提前掌握一定的社会经验,这样在毕业之后就可以更快更好的就业,从而也就能够带动专业就业率的提高,进而也可以较大的宣传学校品牌化专业。

(三)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积累专业技能的需要

对于学生来讲进行实习是真正的将专业理论知识用于实践活动的过程,往往专业知识较强的学生并不一定实习结果较好,也就是说实习是一个综合锻炼学生的过程,每一个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在此期间不仅将理论知识强化,同时还积累了在学校书本之外的社会技能以及社会经验,这对于后续无论是就业还是未来的长远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探析旅游管理专业进行酒店实习锻炼的现状

通常情况下酒店会将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安排到酒店的一线岗位进行学习,原因在于一线岗位是比较基础性的岗位,能够促进学生了解酒店的各个部门操作,真正从基础来学习酒店相关知识。这些一线岗位不仅包含了餐饮部,还包含了前厅以及客房部等等,而基本上在餐饮以及客房部会安排较多的实习生,对于酒店来讲提供给学生实习岗位的目的除了能够大大的降低劳动成本之外还可以为自己培养专门人才,但是酒店最希望的就是这些实习生能够在实习过后继续在酒店工作,但是往往实习现状并不如此,众所周知酒店基本上二十四小时需要有人员坚守岗位,对于在学校养尊处优的大学生来讲酒店的实习工作无疑是非常痛苦的,最主要的是三班倒的工作制度使得很多的大学生没办法很好的适应这样的酒店工作,因而很多的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往往在实习还没结束已经对酒店工作产生了厌烦心理,甚至还有一些学生直接提前结束实习,而这种状况对于酒店以及学生自身和学校方面都具有消极影响。

三、探析旅游管理专业进行酒店实习锻炼建议

(一)旅游管理专业学生要调整好实习心态

对于现今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在酒店实习的过程中的现状,从学生本身来讲应该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因为实习仅仅是后续工作的一个开始,在毕业之后真正就业之后往往工作压力会更大,需要面临的工作困难也会更多,尤其是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来讲应该提前做好就业准备,尤其是在心态上及时的调整好,可以说每一个岗位都是需要辛勤努力才能实现工作价值的,因而对于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应该真正的认识到实习的必要性,积极调整心态,迎难而上坚实将实习阶段做到最好。

(二)酒店方面要做好实习生安排

对于酒店来讲在安排实习生的时候,应该将工作任务由简单到难层层安排,先给实习生安排比较简单的工作,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层层加深,例如在工作时间的安排上可以先是安排其进行白班工作,在实习生适应半个月之后在加强工作力度,转为两班倒,而不是一开始就是三班倒的时间安排,从一定程度来讲突然性较强的工作压力不利于学生学习到相关的酒店知识,同时对于酒店培养人才也非常不利。

(三)学校要做好学生实习阶段教育工作

对于学校来讲在为学生安排了实习锻炼之后,一定要定期做好学生实习工作,实习的了解学生实习状况,了解其实习程度。对于学生消极的实习心理应该给与良好的教育,及时的化解学生消极情绪,进而促进学生在实习阶段较好的完成实习工作。

结论

实习生劳务合同管理 第9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中职学生 实习 就业指导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生产模式从过去劳动集约型逐渐过度到大规模生产型,需要更多具备专业知识、动手能力及实践运用能力的人才进入社会和企业,这给中职学校及学生发展带来了较大的机遇。学校作为学生进入社会的踏板,承担着一定的责任与义务,其中对学生实习就业进行指导和帮助,是中职学校最为明显的责任。目前,中职学生实习就业指导已如火如荼地展开,但中职学生身份如何界定、权益如何保护、工资与工作时间如何把握等问题的出现,导致中职学校学生实习就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此背景下,以《劳动合同法》为基础,以就业为导向进行思路转变,以此为中职学校学生提供更科学、高效的实习就业指导,从而提高学生竞争力和中职学校社会影响力。

二、中职学生实习与就业的关系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际及国内各大企业、单位竞争力日益激烈,企业之间的竞争实质就是人才的竞争,当然这就给学校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中职学校作为特殊的教育群体,比较重视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强调学生必须掌握一技之长,具备良好的动手能力和运用能力。但近年来,中职学校生源逐渐减少,加上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中职学校在巨大的压力下,开始更新教育观念,重视学生实训及实习教学一体化工作,积极推行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从而提高中职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使其在完成顶岗实习时就能顺利就业。由此可见,顶岗实习是中职学校培养面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技能型、综合型人才的关键环节。中职学生进行顶岗实习,不仅能在实践中检验学习成果,还能增强自身专业技能,明确现代化企业的用人需求,以此更快、更顺利地适应企业要求,提高自身竞争力,对后期社会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为促进学生就业,多数中职学校将就业情况纳入顶岗实习考核内容中,因此学生顶岗实习与就业逐渐成为了一个范畴的两个阶段。

三、《劳动合同法》在调整中职学生实习与就业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其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构建和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但针对中职学生顶岗实习与就业方面,《劳动合同法》是空白的,多数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仍然参考以往的相关规定,在校生勤工俭学不属于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这样的规定下,中职学生实习期间相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导致实习与就业出现了诸多问题。

1.在实习、就业中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

目前,中职学生毕业前进入企业实习,往往会与企业、学校签订“就业协议书”,离校后毕业生即可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现行政策,学生毕业前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不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若在实习期间,学生、学校及企业出现劳动纠纷,学生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法律规定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中职学生实习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给我国教育体制改革造成了较大的阻碍。

2.在实习、就业期间责任主体和有效管理问题

通常情况下,中职学校在学生实习前会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关于实习期间责任、权利、义务等问题的安全协议,学校、学生及企业会签订一份实习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等。但由于《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几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可能会因中职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向着有利于企业的方向发展,同时企业规避法律责任,减轻自身的责任,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合同法》在中职学生实习就业中的完善

1.界定学生在实习与就业中的主体地位

中职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权益、责任、义务等相关的问题,近年来社会上也出现了关于中职学生“工伤赔偿”“集体讨薪”的问题,企业往往会以“在校学生实习时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为名义,阻塞学生的维权之路。但在学生及社会的努力下,这几年维权成功的案例逐渐增多。在学校和企业签订实习协议时,若内容包括按劳付薪、“有偿”等,那么该实习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但如果仅仅是学校委托实习,则不属于法律范围。针对中职学生顶岗实习及毕业前的短期就业期间的主体地位问题,《劳动合同法》进行了明确了界定,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学生及企业三者的法律关系,不仅有利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增强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2.学生在实习期间条件成熟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近年来,市场经济竞争力与日俱增,为增强中职学生专业技能,提高学生社会竞争力,中职学校向高职院校学习,转变教学观念和模式,积极推行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安排学生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为其提供一个就业的机会和平台,从而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对于企业来讲,通过和学校签订实习协议为学生提供工作岗位,但由于学生综合能力存在差异,并非每一名学生都符合企业的用人要求,因此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充分展示出自己的技能,努力为自己赢得就业机会。当中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表现优异,企业可以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此合同的效力予以承认,以便更好地保护学生与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为企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五、总结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力日益激烈,为在市场中站稳脚跟,需要大批量技能型人才,这就对学校教学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大中职学校对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加强中职学生实习就业指导和管理,有利于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干扰,使得我国中职学生实习就业出现了很多问题,制约着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因此基于《劳动合同法》,明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主体地位,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学生指明未来的发展方向,为家长、学生负责,更为社会负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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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文忠,王一洁,高福禄.论高职院校学生实习、就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0,12(1):66-69.

[3]王一洁.论高职院校学生不同就业形式中的法律适用[J].宜春学院学报,2009,31(03):88-91.

[4]金鑫.大学生就业问题法律保障的思考[J].商情,2010,08(1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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