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管理范文

2024-08-06

医疗广告管理范文(精选6篇)

医疗广告管理 第1篇

诊所要求

一、医疗废物管理

(一)现场准备

1.医疗废物收集使用医疗废物专用桶及锐器盒;

2.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标识清楚; 3.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无混装。

(二)资料准备

1.三年医疗废物管理资料备查。

(1)2012-2014年医疗机构与同兴公司签订的医疗废物处置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

(2)2012-2014年医疗废物转运联单和每次转运交接记录(体现医疗废物48小时内转运);

(3)医疗废物转运许可证。

2.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参加培训记录。

二、依法规范执业

(一)现场准备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墙,亮证行医;

2.《九龙坡区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上墙,相应位置(机构、人员)资料,公示完成;

3.现场工作人员均为机构聘用员工,医护人员持有合法行医资质;

4.现场无超范围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资料准备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最近一次效验后的复印件,包括所有信息页;

2.《输液许可》复印件;

3.机构负责人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医疗机构内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资质材料复印件组卷留置机构内,随时备查,包括《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 等等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证件内所有信息页都要复印)。

(以上资料请一式两份留置诊所内)

三、医疗广告发布

(一)2012-2014年对外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审核证明》及广告小样,备查;

(二)正在对外发布的医疗广告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要求对外发布。

民营医院要求

一、医疗废物管理

(一)现场准备

1.医疗废物暂存间必查(10项):门口警示标志、清洁卫生、分类收集、标识明显、“四防”(防盗、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通风、专人管理(工人应对)、防护用品、交接记录、基本制度(尤其医废收集流程)备查。

注意:医疗废物收集桶满2/3后不得再装,必须加盖;不准暂存间内放其他废物或垃圾,暂存间周边注意清洁卫生,不准有裸露垃圾或废物堆积。

2.医疗废物分类收集(2项):

(1)黄色专用医废收集桶、锐器盒,“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标识清楚;

(2)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无混装。

注意:各业务科室,只要产生医疗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执行,分类收集、转运、清洗消毒、个人防护、交接记录等等。

(二)资料准备

三年医疗废物管理资料备查

1.2012-2014年医疗机构与同兴公司签订的医疗废物处置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

2.2012-2014年医疗废物转运联单和每次转运交接记录(体现医疗废物48小时内转运); 3.医疗废物转运许可证;

4.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尤其是要有应急预案)及员工、清洁工等各类培训记录(至少每年一次);

5.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转运记录和转运工具清洗消毒记录。

二、依法规范执业

(一)现场准备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上墙,亮证行医;

2.在岗人员均为机构聘用员工,医护人员持有合法行医资质; 3.现场无超范围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资料准备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最近一次效验后的复印件,包括所有信息页;

2.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人员花名册,必须包括医疗机构内的医生、护士、检验师、药师、放射技师等卫生技术人员(人员信息要包含其专业信息和注册信息),并留有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材料复印件,随时备查,包括《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复印件要求证件内所有信息页都要复印)

三、医疗广告发布

(一)2012-2014年对外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审核证明》及广告小样,备查;

(二)清理正在对外发布的医疗广告,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要求对外发布,否则一律撤回。

四、医疗机构临床用血

(一)准备2012-2014年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资料,包括供给血液的来源单位的供血协议或其他证明(比如每次取血的单据);

(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相关制度、组织机构及活动记录;

(三)血液收发、核对登记,用血情况总结,含医疗机 构临床用血工作总结(附用血病历清单),同时用血病历备查;

(四)机构临床用血相应文书管理,比如:制定临床用血审批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不良反应回单等等医疗机构内部医学文书及保管制度和执行情况的印证材料;

(五)如果医院有储血冰箱储血设施的,要有相应的设备维修保养及温度记录,同样是2012-2014年。

医疗广告管理 第2篇

(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客户)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第三条 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四条 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条 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统一教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七条 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他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 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式样附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 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三)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第十条 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医疗广告,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代理。

第十三条 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必须持《医疗广告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发布手续。

第十四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五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责令停止发右广告。

第十六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九)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出证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其中吊销《医疗广告证明》的决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对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广告管理部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部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孙建方:虚假医疗广告亟待治理 第3篇

孙建方教授开口便说:“贻误患者的病情, 骗取患者的钱财, 加重患者的痛苦, 给患者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较之于其他的虚假广告,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 虚假的医疗广告不仅侵犯了医疗市场的有序性, 更侵犯了处于弱势的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与财产权。它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的秩序, 打乱患者的正常流向, 引起医疗服务行业的恶性竞争, 导致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 而且虚假医疗广告还能使医疗行业诚信丧失, 破坏医疗规范, 进一步恶化医患关系, 引发医疗信用危机。”

孙建方教授接着说:“据我了解, 虚假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有:第一, 宣传医疗机构的治愈率、有效率等治疗效果, 或宣称保证治愈。第二, 利用专家、患者形象作证明。第三, 使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名义发布广告。第四, 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此外, 还有利用电视短剧等带有故事情节的节目播发医疗广告。那么,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虚假医疗广告产生呢?我认为, 首先是医疗机构利益驱动促进了虚假医疗广告泛滥。据卫生部统计资料显示, 2002年、2003年和2004年, 我国的医疗广告收入分别达到49亿、52亿和62亿元。虚假医疗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就是那些发布虚假信息的医疗机构, 尤其是民营或股份制中小医院, 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由于这些中小医院的资金和技术不够强大, 只有通过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患者, 给自己的医院带来短期效益的快速增长。其次, 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助长了虚假医疗广告的泛滥。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 医疗广告的管理由工商部门主管, 而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是由卫生部门来负责, 但前提是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 而工商部门往往对医疗广告又缺乏专业知识, 无法判断哪些医疗广告是虚假的, 哪些又不是的。这种多头管理很容易造成责权分离, 导致监管不力。第三是患者对医疗知识的缺乏使虚假医疗广告有了市场。虚假医疗广告其理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深度, 对一般的患者来说, 具有非常大的欺骗性和诱惑力, 辨别医疗广告的真伪, 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 而对普通老百姓而言, 是不具备的。尤其是一些疑难杂症, 虚假医疗广告都吹得天花乱坠, 使那些“病急乱投医”的患者更易出现轻信和盲从。对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农民来说, 获得医疗信息的途径就更加有限, 电视、报纸上的医疗广告就是他们获取医疗信息的最直接途径。最后, 便是媒体的利益驱动所致了。这里面除了有医疗机构的责任外, 广告公司和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的广告业发展较晚, 真正具有雄厚实力的广告公司甚少, 加之管理水平低, 使一些虚假医疗广告得以产生。”

提及治理虚假医疗广告的对策, 孙建方教授从一位医学专家的角度提出:“首先, 我们要建立一个由多部门组成的综合治理机制。这是由于虚假医疗广告的产生涉及到的部门较多, 有工商、卫生、医药、文化等, 目前尚存在分头管理和审批的问题, 致使许多问题得不到彻底、有效的解决。为解决打击违法医疗广告过程中不同部门间缺乏沟通机制的难题, 应建立违法医疗广告的联合公告制度。有关部门就应该积极配合, 搞好综合治理。改变以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证明审批、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媒体负责发布的各行其政、首尾脱节的状况, 而应使医疗广告的审批与监管成为一个动态的有序的严密整体, 并捋清责权, 建立明确的奖惩机制。其次, 要加强对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管和处罚力度。这首先需要我们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 情节严重者, 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单处罚金。但在实践中, 由于违法者众多, 真正因此被判刑或处罚者却很少。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发布、没收违法所得、以等额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还有处以广告费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 但与利润相比, 这个成本并不算高。因此, 杜绝虚假医疗广告必须加大处罚力度。这有赖于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 有关部门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后需要通过社会各界、尤其是医务工作者和法律界人士的努力, 去提高患者的医学知识和维权意识。在目前, 由于患者对医学知识的缺乏, 无法辨别虚假的医疗广告, 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虚假医疗广告的蔓延。患者要以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 破除虚假医疗广告的花言巧语, 不断增强防范意识, 提高对虚假医疗广告的警惕性。而患者的维权意识不强, 使得虚假医疗广告的经营者、制作者及发布者更加肆无忌惮。广大患者要把抵制虚假医疗广告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 一旦受到侵害, 就要拿起法律武器, 向虚假医疗广告的经营者索要赔偿, 切不可因打官司费时、费力或费钱而自认倒霉, 不了了之。”

医疗广告管理 第4篇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广告不再是“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地开”,而是随时能见,随处可见。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自制的宣传册、网络等,都时常有医疗广告的身影。可见,不管其影响和社会效果如何,医疗广告都已经在广告市场占有一席之地。

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规范医疗广告最直接最具体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在第一条中,明确指出其立法依据是《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其所指的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广告法》中所指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1 深圳市医疗广告的现状

据深圳市卫生监督局提供的《深圳市医疗广告监测报告》(2012年第4期)显示,2012年4月1日-4月30日,深圳市卫生监督局通过“医疗广告自动监测系统”对32个电视频道、16个广播、5家平面媒体,共53家媒体开展医疗广告监测。共监测到25家医疗机构通过24家媒体发布医疗广告8152次,其中违法医疗广告2310次,违法率28.34%,涉及16家医疗机构和19家媒体。其中从违法医疗广告载体分析来看,按发布次数统计,电视媒体发布医疗广告4955次,其中违法医疗广告205次,违法率为4.14%,占媒体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总次数的8.87%;广播媒体发布医疗广告3111次,其中违法医疗广告2054次,违法率为66.02%,占媒体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总次数的88.92%;平面媒体(报纸)发布医疗广告86次,其中违法医疗广告51次,违法率为59.30%,占媒体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总次数的2.21%。

利用电视媒体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有6家,占违法医疗机构总数37.5%;利用广播媒体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有3家,占违法医疗机构总数18.75%;利用平面媒体(报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有14家,占违法医疗机构总数87.5%。统计表明,平面媒体(报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涉及的医疗机构数量最多,违法率低;电视媒体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涉及的医疗机构数量次之,违法率最低;广播媒体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机构数量最少,违法率最高。

当然,上述数据只是表明深圳市2012年4月份的医疗广告的整体情况,由于医疗广告的发布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因此,不同时间段的数据会有所不同,所以,如要给深圳市医疗广告市场作个整体性总结性的评价,必须结合全年甚至近几年的数据方可进行。

2 违法医疗广告存在的原因简析

2.1 部分单位与人员的法律意识不高。一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如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见利忘法,特别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非法医疗广告有推波助澜的作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些广告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私自更改或者授意广告经营者更改经过批准的广告样件;一些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发布者随意提供未获得广告批准文书的广告样本、虽经批准但广告主私自更改的广告样本、或者根据广告主的授意或者默许更改的广告样本;不少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提供的广告样本,未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或者未进行审查就予以发布,法制观念比较淡薄。

2.2 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现有的关于医疗广告方面的法律规定存在一些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如《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部门规章第一条中说明该规章的立法依据是《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对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实行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种类,此规定由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操作性不强,现实中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條的规定对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实行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多。另外该部门规章虽然规定了工商行政机关可以对有关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职权,但没有明确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种类,不能不说是另一重大瑕疵。当然,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广告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对有关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深圳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近些年对有关当事人因为非法医疗广告处以罚款的案件鲜有报道。

另外,《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后,并未明确废止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而该条例又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88年、2004年先后根据此授权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制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造成同一个行为多个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现状,既不利于执法部门操作,也不利于行为规范通过法律来调整的统一性、有效性。

2.3 有关当事人的违法成本较低。现实生活中卫生行政机关对非法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处以罚款的案件不多,处以警告的最多,处以责令其停业、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很少。因为发布非法医疗广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更是微乎其微,媒体报道2006年11月2日,杭州华夏医院虚假广告案中的两名直接责任人杨国坤、杨文秀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正式执行逮捕,二人均涉嫌虚假广告罪。据了解,以此罪名批捕犯罪嫌疑人,在浙江省乃至全国都属首例。虚假广告罪形同虚设,不能有效震慑违法者。医疗机构利用非法医疗广告获得的利益通常远高于其违法成本,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当今医疗广告市场的“繁荣”。

2.4 审查监督体制不能适应当今医疗广告市场监管的需要。(1)存在监管权部门分割的局限。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照此规定,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但现实中更多的是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管。这种多重监管、多头执法模式客观上造成了监管职权的分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于医疗领域的专业知识与卫生行政部门相比稍显逊色,在日常监督中对医疗广告是否违法进行判断会遇到一些障碍,加上多部门协作执法的力度还不够,对非法医疗广告的打击和查处仍需要加强。(2)存在医疗广告审查和监管部门分开的局限。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医疗广告申请的受理与审查,但日常监管部门却是县级和地级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很少。此种设置不利于医疗广告和规范化管理。

3 加强和改进医疗广告监管的建议

3.1 进一步完善和修订法律法规,明确职责分工。一是建议修订我国的《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法律的作用之一是规范社会管理的,当法律难以或者不能适应社会管理需要时,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增设对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处以罚款的规定。二是建议对医疗广告的审查权设在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三是建议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和警告、罚款、停业的处罚集中在工商行政部门,能有效避免出现同一非法医疗广告案件的违法当事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只有部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若医疗机构因为发布非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需要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卫生行政部门再进行查处。

3.2 加大对非法医疗广告发布者、经营者和查处力度。目前,医疗机构因为发布非法医疗广告,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最多的仍是警告类处罚。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只能处罚医疗机构而不能处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加上缺乏强有力的协作机制,卫生部门处罚医疗机构后并没有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得本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常常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由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违法成本低甚至没有违法成本,势必导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了经济利益而少有顾忌。要重点加强对非法医疗广告的发布者如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处罚和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8〕38号)文件的要求,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罚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遭受财产损失的,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公示力度,防止群众上当受骗。

3.3 加大公益广告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市民的辨别能力。医疗服务事关广大市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广告的社会影响力不容小觑。受公立医疗资源相对有限、医疗机构知名度认知度大小不同、医疗技术水平存在高低之分、医疗设备有先进与落后之别等原因的影响,市民会因个人病情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医疗机构进行求医问药,在就诊选择医疗机构时可能会受到医疗广告的影响。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大医疗服务公益广告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广大市民自觉抵制和区分非法医疗广告的意识和能力,使其不被非法医疗广告宣称的服务所蒙骗。

3.4 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查处手段。医疗广告用铺天盖地来形容似乎并不过分。這就要求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断创新的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的能力,加大查处的力度。深圳市卫生监督局目前能够对32个电视频道、16个广播、5家平面媒体,共53家媒体开展医疗广告监测,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随时社会的发展变化,建议在此基础上适时扩大监测的宽度和广度,网络等新媒体、杂志、刊物等平面媒体也应纳入监测,监测的媒体数量适时增加,才能更有力地震慑医疗广告方面的违法行为。若有印刷非法医疗广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还要请求工商行政部门对违法印刷非法医疗广告等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要加大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合作力度,加强信息互通和案件移送工作,把非法医疗广告的发生率降低最低,直到其无处遁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条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三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标识、联系方式的自设性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第十五条 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对广告内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山东省医疗广告管理规程 第6篇

文章类别:【通知公告】发布时间:【2010-06-03 16:44:45】

鲁卫监〔2010〕33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医疗广告管理

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监督机构:

2008年5月,省卫生厅印发了《山东省医疗广告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鲁卫医字

[2008]32号,以下简称《规程》),对我省医疗广告的审查、监测和违法医疗广告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两年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依法加强医疗广告监管,我省医疗广告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在部分地区,仍有医疗机构无视《规程》要求,继续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对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造成了误导,社会影响极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规程》,切实加强医疗广告监管,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医疗广告监测制度

要高度重视医疗广告监测工作,进一步充实监测力量,落实监测设备,完善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医疗广告月监测制度。各机构应制定合理的监测计划,尽可能覆盖辖区内报纸、电视、广播等各个媒体,每月监测媒体至少3家,监测时间不少于5天;每次监测影视媒体时段至少2个,每个时段不少于1小时。应对监测情况详细记录、汇总,如实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各市卫生监督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汇总本市上月医疗广告监测结果报我所。

二、建立违法医疗广告协查制度

要树立协作意识,密切沟通、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违法医疗广告监管工作。如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单位不属本机构管辖,在按要求上报的同时,及时将监测资料移交给该医疗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情况督导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认真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至我所。涉及外省医疗机构在我省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将监测资料移交给我所,由我所统一移交。

三、建立违法医疗广告重点监管制度

要根据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次数及情节,按照下列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理。

㈠初次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的处理。医疗机构初次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对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违法事实成立的,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告知法律法规要求,告诫其依法执业。同时,当事人应签订不再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保证书。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进行约谈和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将监测资料上报我所,我所将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撤销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审查申请。

㈡第二次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处理。医疗机构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受到约谈、告诫,不听劝阻,再次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将其列入违法医疗广告“重点监管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对其进行综合执法检查,一年内不少于2次,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并将“重点监管名单”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的资格。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每月公示“重点监管名单”,并逐级上报至我所。

㈢医疗机构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3次(含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相关诊疗科目。

㈣医疗机构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停业整顿或吊销相关诊疗科目处罚仍拒不改正,继续发布违法医疗广告且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㈤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医疗机构,一年内未再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从“重点监管名单”去除,纳入常规管理。

四、健全医疗广告监管档案

建立健全医疗广告监管档案,建档要完整、规范、真实、及时,档案应包括违法医疗广告证据、约谈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综合监督执法检查档案、每月医疗广告监测与处理情况汇总表等内容,做到一户一档。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还应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卫医字〔2009〕73号),视情节进行积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山东省违法医疗广告约谈通知书》

2.《山东省违法医疗广告约谈记录》

3.《医疗广告监测与处理情况汇总表》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鲁卫医字〔2008〕3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广告管理工作规程(试

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署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疗广告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二○○八年五月四日

山东省医疗广告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广告的管理,规范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受理、审核、出证及医疗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申请

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广告。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能依法执业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二、申请条件

(一)医疗机构需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距校验期满前三个月以上。

(二)医疗机构申请前3个月内无发布违法虚假医疗广告的不良记录。

(三)医疗机构一年内因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受到行政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在最后一次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申请。

(四)医疗机构受到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处理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但必须同时满足前述三个条件。

(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到期或变更医疗广告相关内容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并符合上述条件。

三、医疗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医疗机构向山东省卫生厅一站式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地址为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1号文教大厦南楼412室,联系电话0531—85599926。每份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序,并装订成册。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可于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网站下载)一式四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应当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并排平贴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四)发布医疗广告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需提供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文件。

(五)不属于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但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具体疾病名称的,以及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需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又件。

(六)冠以“红十字(会)”名称的医疗机构,需提供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同意冠名“红十字(会)”的批复文件。

(七)发布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美容专业的,应提交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名单及《山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涉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

(八)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受卫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处罚的,须同时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整改报告。

(九)医疗机构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于医疗广告刊播后十日内,将刊登医疗广告的成品件寄至审查机关备案,如不按时备案,我厅将视情况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四、申请材料的填写要求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1.申请表中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法人代表、地址、所有制形式、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等内容的填写应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2.校验有效期分一年和三年两种,校验有效期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时间一致。

3.发布媒体类别:在拟发布的媒体前面的空格内划勾。

4.广告时长:影视时长和广播时长应分别填写,如有多个影视样件或广播样件,也应分别填写相应时长。

5.经办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应根据申请者情况如实填写。

6.法人代表签名要求手签,盖章或打印无效。

7.申请日期应填写当日申请日期。

(二)《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1.医疗机构情况:应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2.拟发布媒体种类:在拟发布媒体前面的空格内划勾。

3.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多个样件不可重叠粘贴,必须加盖骑缝章;每个样件均须注明拟发布媒体类别,如同一媒体有多个样件,应注明××样件

1、××样件2,依次类推。

(三)医疗广告样件内容:

1、医疗广告样件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其中前6项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2、所有样件都应注明医疗广告审批文号所在的位置,即在样件显著位置注明“鲁医广()第××号”或“鲁中医广()第××号”字样,字体大小应是大于广告内容的最小字体。

3、影视样件应详细注明背景画面、字幕、幕后配音、背景音乐、时长等相关内容,背景音乐需注明所用音乐曲名。

4、影视或平面广告样件不得出现与医院内容相关画面,如医院背景、候诊室、仪器设备、医生、护士及其他人物形象;不得出现英文、拼音或其他语言文字,不得出现乘车路线;不得出现健康热线、康复热线等字样。

五、医疗广告的审查与公示

(一)登记机关审核。医疗机构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前需首先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登记机关进行审核,登记机关应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含副本)项目是否填写齐全,名称、机构粪别、诊疗科目、所有制形式等登记事项是否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诊疗科目需填写到二级诊疗科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并按时通过校验,且距校验期满前三个月以上。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中涉及的内容需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涉及专项技术准入的需取得相应执业资质。

3、医疗机构三个月内无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及被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4、医疗机构被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再次申请的,期限需满一年。

5、一年中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被行政处罚次数不得超过3次(含3次),并距最后一次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

6、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上逐页盖章确认,并注明确认时间。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填写要求及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核实在全省范围内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不良记录和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及通报的相关记录。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的审查,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 0个工作日。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公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于1 5个工作日内由在省卫生厅网站予以公示。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被通报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一并在省卫生厅网站予以公示。

六、医疗广告监测

全省实行医疗广告月监测制度。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广告监测工作,监测媒体至少3家,监测时间不少于5天,监测影视媒体时段至少2个,每个时段不低于1小时。对监测情况详细记录、汇总,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各市卫生监督机构汇总全市情况,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医疗广告监测结果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七、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理与公示

(一)医疗机构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篡改审核内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各地上报结果撤销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相应分值的不良执业记分。

(二)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相应分值的不良执业记分。

(三)医疗机构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3次(含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相关诊疗科目。

(四)医疗机构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停业整顿或吊销相关诊疗科目处罚的,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继续发布违法医疗广告,且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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