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店员工规章制度

2024-06-13

专卖店员工规章制度(精选9篇)

专卖店员工规章制度 第1篇

专卖店员工规章制度

考勤

☆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不允许代打卡或签到

☆用餐,休息必须登记,时间由店长或领班统一安排

☆上班时间不得外出处理私事,会见亲友

卖场纪律

☆上班时间按规定穿着工装,工鞋

☆不得在卖场上嬉笑打闹,高声喧哗,污言秽语,聚众聊天,倚靠货架,进食

☆不得将公司电话作私人用途

☆上班时间不得携带手机

☆销售空闲时员工应及时整理货品,保证卖场/货仓清洁

工作态度

☆不得发表虚假言论,损害公司或他人声誉

☆配合服从公司人员的巡店督察

☆认真完成店长分配的临时性任务

☆注重团队精神,配合协作,不得推诿工作

财务制度

☆非收银员/店长严禁未经允许擅自开启电脑及收银柜

☆严禁向外透露公司营业额和操作规程

☆严禁任何未经允许的打折让利行为

☆严禁挪用营业额或店铺备用金作他用

☆严禁钱账不符,货账不符的交接班行为

☆员工离岗时必须主动提请店长检查背包

☆店长有责任每日检察员工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如有不符现象发生,可以进行警告或者10元每人/次的罚款处理。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巡店督导或市场人员将就以上规定进行不定期抽查,如有不符规定现象发生,可以进行20—50元每人/次的罚款处理。

行为规范

1.每天准时上班(提前15—30分钟,按公司规定的仪容仪表要求到店铺报到)

2.每天每次吃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3.员工一个月迟到3次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依情节严重者可考虑解雇,并不做任何补偿。迟到10分钟以内罚款5元,20分钟以内罚款10元,30分钟以上记旷工。(备注:店铺所有员工罚款充当店铺员工基金备用)旷日一天扣三天工资,旷日三天当自动离职,自动离职者不结算工资,不作任何补偿。

4.员工要满三个月方可辞职,如未满三个月辞职者,保证金不予退还,员工辞职应提前1个月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辞职,如未提前1个月,则半月工资和押金不退,当赔偿店损失。

5.10月1日以后,所有员工不准辞职,如有特殊情况。扣一个月工资。

6.员工要服从上级或公司的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7.员工需要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写申请征得店长的同意。如是病假申请,必须在半个小时前通知店长,不可委托全人传达,回店铺应提交病历单证明,否则,视为矿工。

8.员工换班必须向店长申请,同意后方生效,每月换班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9.员工任何时间不能在货场内:闲聚、一起聊天、嬉戏、吵闹或高谈阔论。

10.员工在货场中不得有下列行为:照镜子、哼歌、讲粗话、修指甲等不文明行为。

11.员工任何时间不能在公司范围内吸烟,以免影响公司形象。

12.员工无论在任何场合,都应维护好公司名誉,不能做出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事情。

13.除因公事外、员工不得在卖场内携带手机。公司电话不做私人用途,员工若有特殊情况,应征得店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14.公司电脑只做公事用途,严禁私自使用。

15.上班时间不能与亲友聊天,若有亲友来访,应征得店长同意后,酌情给予几分钟时间。

关店时,如有朋友来访,应请其在店外等候。

16.未经允许不可带走店内任何物品。否则,视为偷窃行为,严重者送到警方处理,并立即开

除不做任可补偿。

17.卖场内任何人不得擅自拍摄及采访,如有出现这种情况,应立即交于店长处理。

18.所有饮品使用后要及时清理卫生,保持干净的工作环境。

19.员工要爱护店铺财产,爱惜店内设施和营业物资,员工丢失或损坏店铺物品须照价赔偿。

穿着店铺的制服不能在公众场合抽烟、讲粗话或亲热行为,以免影响公司形象;制服若有损坏、丢失应立即重新购买。

20.当班收银员不能携带现金上岗,否则没收现金收缴充当员工基金。

21.同事任何时间离开店铺,包括:下班、重新来店铺、进仓等,必须主动接受店长检查,店

长必须认真严格负责检查。

22.店长/店铺负责人请假或换班,必须向老板申请,批准后方可生效。

23.所有请假事宜,必须当时立即登记在排班表上,且应在月底做考勤表上统一上报。

24.店长有权随时检查员工口袋或衣柜。

25.所有同事在上班时间里未经看场允许不能接听私人电话。

26.员工要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营业额秘密及一切营运文件的资料、信息、决不向外界

透露。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不作任何补偿。

入职规定:

1.试用期:店长试用期为三个月;收银员为二个月,店员一个月。

担保规定:

1.保证金:店铺入职人员,须交付服装保证金人民币300元,半个月工资押金。该项在员工离

职后,不计利息返还;未满1年的离职按工衣吊牌价6折,满一年后赠送。

2.店铺之店长、收银员入职时,应提供担保证明及其担保人的身份证件;

二、员工待遇:

1.每天上班8小时,星期

六、星期天、节假日10个小时,超过按每小时3元计。

2.每月保底工资元,加1%提成,完成当月任务提成2%,超过20%的超出部份按

2.5%

提成,超过30%的超出部份按3% 超过50%的超出部份按4% 提成,地[地[全勤奖每月30元。

3.每月评出销售第1名奖100元,第2名50元,最佳进步奖30元。

4.工作满一周年的,表现良好,业绩突出,过年加一个月的底薪工资。工资在过年后一个月后

发放。

5.为了奖励员工,凡在今年内完成个人销售达万元的,全部按2.5%提成,达万的全部按2.7%提成,达万元的全部按3%。(注:以前已提成的冲减,其他帮助完成不计)。

6.每人每月休假二天(星期

六、日、节假日不得休息更不得请假)

专卖店员工规章制度 第2篇

店员职责与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促进专卖店管理,提高店员素质,提升专卖店形象和效益,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不得早退;不得旷工。进店互相问候。准时参加每日例会,接受当日任务。

二、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有特殊情况应提前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视情况改变着装。

三、做好营业前准备。清扫卫生,做到三洁三无一净,(商品、柜台、货架及仓库整洁,屋顶无蜘蛛网、无灰尘、地面无杂物、窗明几净)。检查产品品种、充实补充品种。检查价签,做到货签对位,标价准确无误。准备好接待顾客时所需的发票、收据、顾客档案记录表、个人名票、签单用笔等。

四、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微笑服务,不得因个人情绪影响工作。

五、勤于专研业务,参加学习时必须携带笔记本并认真做好记录。熟练掌握每款产品的价格、特性、卖点、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六、上班时不得大声嬉笑、打闹、赌博喝酒、睡觉而影响专卖店形象。不得将私人物品排放在店内办公桌、产品架等醒目位置。

七、上班时间,未经店长允许不得无故外出办私事或吃早餐等。

上班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接待来访亲友不得超过20分钟。

八、接待顾客时不得接听私人电话。不得与顾客发生争吵。

九、尊重上级,服从管理和安排,能及时有效地完成上级交代的任务。

十、不得损毁公司形象、透露公司销售额等商业机密。

十一、做好顾客服务,做到迎有问候声,接待有亲切声、送有道别声。规范填写销售产品清单、顾客资料等。收找货款时要唱收唱付,交待清楚,递到顾客手中。

十二、如实做好电话记录,超出个人解决范围的,必须尽快上报并切实跟踪问题的解决。

十三、不得与专、兼职业务员抢顾客。

十四、在不影响营业的情况下,下班前半小时开始清点货款、票据、下帐、结帐,做到日结日清。

十五、闭店后,主动清理售货现场和专卖店卫生,注意四防(防火、防水、防电、防盗)安全,要对电源,火源及电器设备及所出售的商品进行认真检查,确定安全后,方可离店。

专卖店长岗位职责

一、经总经理授权,全面负责专卖店日常事务。

二、合理制定周、月工作目标,并就如何达成目标组织员工,集思广益,向公司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负责每天召开晨会和日常考勤,并做好晨会记录。

四、以身作则,在业务学习、销售、团队精神、服从安排等方面切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严格遵守专卖店的一切制度,日常工作中无条件接受上级督导。

五、负责上班纪律的监督和执行。

六、做好与上级的沟通,主动和市场部、售后服务人员的衔接与配合工作,主动配合专卖店员的店内销售活动。

七、负责店内产品补齐,商品合理陈列等。

八、及时反映员工动态,协同总经理做好店员的思想工作,在总经理的批准下,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团队活动,培育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

九、坚持每周汇报一次店内销售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撰写销售状况分析报告上交总经理。

十、店长负责对专卖店员、售后服务人员、市场部人员的日常考核工作。在考核中,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不得弄虚作假和包庇行为,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将按处罚事项的双倍处罚。

市场部人员职责与管理制度

一、注重个人形象,仪表仪容,举止言谈,维护好公司的形象。

二、认真学习,融会贯通,切实提高自己。

三、必须按时参加每周日的业务分析会。有特殊情况请假的,需

提供书面请假报告,经总经理批准方可。

四、不得向公司顾客推销与公司同类型产品。

五、认真填写每日工作表,每天必须回公司一次向市场部负责人或总经理汇报工作情况。

九、及时将顾客资料提交公司总经理,做好客户原始档案建立工作,以便公司售后服务的开展。

十、搞好所负责区域市场调查工作,了解当地同类产品消费特点,同类产品的销售形式及经销竞争品牌的经销商状况。每月5日前向市场部负责人或总经理提出本月市场拓展计划或促销方案。

十一、任何业务人员不得以各种手段贪污公司财产,一经发现,无论金额大小,均扣除当月工资和提成,并保留追究其它相关责任的权利。

市场部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经总经理授权,负责市场部工作。以身作则,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日常工作中无条件接受总经理督导。

二、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市场部的组建和人员培训工作。及时反映市场部人员动态,协助总经理做好团队思想工作。

三、负责市场区域的划分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制订市场部年、月、周销售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组织执行。

五、负责听取每日市场人员的工作汇报和日常那个考核工作。

六、负责组织每周日的业务分析会,并向总经理提供书面分析材料。

七、负责与专卖店长、售后人员等的沟通与协调。

八、负责公司促销活动方案的起草,参与公司计划的制订。

八、起草市场部奖励制度,在总经理批准下贯彻实施。

售后安装人员管理制度

一、售后人员上门服务时,必须佩带工作牌。

二、维护公司形象,不得留长发,着装整洁,上门服务时不得穿背心、裤衩和拖鞋,不得在安装和维修时抽烟、嚼槟榔等。

三、不得接受房主的槟榔、烟等物品,未经房主同意不得随意动用房主物品。

四、未事先征得房主同意,打破水、电等线管,自行负责修复好。

五、客户如需购买其它辅助配件,按照专卖店提供价格表结算,不得乱收费。

六、针对顾客疑义,要耐心解答,并及时与专卖店人员联系沟通,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

七、配合专卖店做好客户回访工作,如有客户投诉,要求电话或上门亲自道歉,消除负面影响。

八、售后安装人员有及时、按量完成由专卖店委托收取相关费用的义务。同时,应在当日将回款上缴,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挪用。

九、做完售后服务或安装任务,回专卖店后,必须如是做好记录交店长签字处理。

十、售后安装人员暂归属专卖店长管理。

专卖店现金及货物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一、专卖店现金及货物管理人员由总经理直接指定,并对其负责。

二、专卖店营业额必须按照总经理的要求及时、足额上缴。

三、专卖店现金管理人员可对100元以下的日常开支进行支配,但一次性超过1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申报,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执行。店内购买任何工作必需品需付现金的,必须有收据或发票,由现金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

四、有需要刷卡的,不得以当天营业额支付刷卡款。同时,每天刷卡不得超过二次。

五、货物管理中必须实行入库出库登记制度,入库产品需货物管理人员和店长签字,出库产品必须由提货人员、货物管理人员和店长签字,否则不得提货。

专卖店员工规章制度 第3篇

关键词:寻租分析,明代经济,盐业专卖

1 文献综述

“寻租”概念从其产生之后便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和关注。“寻租”是安·O克鲁格 (AnnO.Krueger, 1974) 最先使用的, 但是, 早在1967年戈登·塔洛克已经对相关的理论做了论述。奥尔森认为寻租过程给社会带来了限制和约束, 减慢了社会的增长率。而在诺斯看来, 国家的最基本有两个目标: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和合作的基本规则, 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而是在第一个目标框架之下降低交易费以使社会产出最大化, 从而增加国际税收收入。在诺斯看来, 国家的双重目标的假定及其冲突决定了寻租寻租产生的必然性。

2 明代时期盐业专卖制度的变迁

(1) 明朝盐政制度的变迁。

明代的盐政制度基本上沿袭宋代专卖制度, 实行开中法。它指的是为了解决边防地区路途遥远, 道路奇岖, 运送军用物资, 需要征用大量的运夫, 而且要花费不少的费用的财政包袱, 明代统治者将盐政与边政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了招商转运税粮、以盐偿付费用的制度即为开中制度, 并使之成为明初最基本的盐业专卖制度。

明朝中期, 受到私盐的冲击, 正引难支难销, 从而使得明朝的盐政自正德未至万历中后期出现三次盐引的大壅积。万历四十五年 (1617) , 明政府接受盐法道袁世振等人的建议, 实行纲运制度。商人持引, 到纲册上注明的支盐点 (盐窝) 支盐发卖。由此, 封建政府不再直接垄断食盐的买卖, 而是通过对食盐征收课税来获取财政收入, 食盐专卖由商人和生产食盐的灶户之间直接发生关系。明政府通过对灶户和盐商的管理、控制和利用商人, 在为其提供垄断经营的同时保证了政府的财政税收。

(2) “开中制”向“纲运制”转变的简要分析。

封建政府盐政管理的特点就是政府利用国家垄断的地位将食盐官收商销、切断商灶购销关系, 以行政手段创租, 控制盐、灶、商以服从王朝利益。而这一套机制的一大特点就是一方面, 国家下放食盐的专卖特权, 将盐业的生产、收购、销售、零售都下放到盐商手中, 承认盐商的世袭和垄断地位;另一方面, 国家通过对盐商及其集团的严格控制, 实现对其管理, 并以税收形式获得国家创下的租金。由此可见, 由“开中制”向“纲运制”转变的实质是一种国家垄断模式的变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值, 原来国家统购盐商分销的“开中制”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 国家开始放弃部分垄断权利, 转向将盐商集团纳入其垄断势力之中, 并通过暴利作为诱饵, 使其变为国家盐业的特许经营商。在这一过程之中, 国家的利用商人和市场的意识得到了提高, 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市场的需求, 但是这种制度的设定本身就是封建政府在盐业专卖制度上“创租”和“抽租”意识的强化, 通过对盐商种类的划分、经营范围的规定、身份的限制、地位的世袭以及监督管理等一系列经济管制政策, 更深入地引诱盐商利益集团向政府寻租, 增加国家收入。这种创租和收租的制度从创立之初就决定了它的结局, 而盐商在因制度兴, 也必将应制度而衰。

3 “纲运制”下寻租活动的成本——收益分析

“纲运制”的确定进一步深化了寻租现象, 政府开始公开的进行创租行为, 专卖商阶层把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投入到非生产活动以迎合封建统治者的需求, 巩固自己的专卖垄断地位。于是盐商在寻租活动上而不是创造性活动上的成本开始大幅度的增加。由于寻租成本这个概念本身意义不明确, 因此计算寻租成本就成为了一件十分困难的工作, 加上明代时期的数据资料相对匮乏, 所以故而本文在比较研究时重点运用定性分析的方法, 同时将辅以较为准确和可靠的相关数据佐证文中的观点, 尽量做到重视与历史数据。本文从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出发, 将寻租者假设成为理性的“经济人”, 同时结合中国封建社会下, 商人和国家的关系进行分析, 从而得出盐商衰落背后的制度原因。

3.1 专卖寻租模型

模型假设

寻租主体:盐商:S

创租主题:封建官员:G

贿赂资本:B

换取的租金:R

同时, 我们假设除了B之外, 盐商S还需要支付其他的寻租成本, 包括心理成本MC1和时间成本TC;对于官员G而言, 其寻租成本SC也要高于B, 其中包括被查出后的成本PC和心理成本MC, 即GC=PC+MC, 为创租主体G的总成本。

所以, 维持寻租活动的必要条件是:

R>SC>B>GC=PC+MC。

公式的含义主要包括:

对于S而言, 只有当R>SC的时候, D才有利可图, 寻租行为才有产生的激励。表面上, 当R>SC的时候, G是处在利益受损的不等价交换之后, 实际上, G只拥有R的处置权而不具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所以这样做对于S和G来说是一个“双赢”的正和博弈。

对G来说, B>GC是他参与寻租行为的德基本前提。公式GC=PC+MC中的PC取决于两个因素:惩罚程度d×被发现概率p。

这其中, R与SC的差距越大, 寻租的激励越强;B于GC的差额则决定了官员的创租动力。

3.2 明代官员成本——收益分析

明朝官员面对的博弈模型:

模型之中有两个均衡 (监督, 不腐败) (不监督, 腐败) , 官员的收益分别为0和B。但是, 正如上文分析, 纲运制实施的后期, 明朝政权陷入腐败之中, 监督机关将博弈锁定在了“不监督”的期望之中, 作为经济人的官员不需要在-PC-MC和B之间做出概率和收益分析, 唯一的均衡只有 (不监督, 腐败) 。

4 制度演变中寻租行为的影响

寻租行为在中国封建官僚体制之中占到了如此重要的地位, 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也可想而知, 本文粗略的将寻租行为的后果分为四大类加以分析。

4.1 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

这也是古典寻租理论中对于寻租批评最为严重的地方。这其中包括盐商为了获得垄断租所花费的而支付的成本, 即B, 同时也包括实施了寻租行为没有获得寻租的波斯纳耗散。寻租行为又将引发一系列行为的发生, 从而导致巨大的社会成本和福利损失。这些引发的行为其一是护租, 即将稀缺资源用来保护他们已获得的租金。同时必须指出的是, 盐商为取得收益和垄断租金而付出的经济资源所造成的福利损失比通常估计的要大得多。

4.2 经济效率的下降

这种效率上的损失, 一方面是因为盐商凭借同明清政府的勾结获得的垄断而造成的低效率;另一方面是由于盐商将资本过多的投入在寻租之中, 只是生产性资本不足, 进而丧失了高效率组织大规模生产的优质, 使得消费者必须承担供给不足造成的价格上升。

4.3 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

盐商同官员的勾结, 使得盐商获得了租金R, 官员获得了贿赂B, 从而创造了特权阶级。同时, 由于垄断造成了高价, 普通民众又不得不支付更高的价格购买食盐, 是的收入进一步被盘剥, 进而造成两极分化的严重。

4.4 损害创新

创新者没有现成的游说和寻租租者, 而且创新往往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需要资本的缓慢积累。这会给寻租者提供很多产期盘剥的机会。明清时期的产权保护力度很弱, 从而提供了不进行创新的激励。

总之, 妨碍创新进步寻租活动是社会交易成本极高的负和博弈, 具有巨大的外部负效应, 是经济生活的一大毒瘤, 并且具有很强的传染性, 也正是它在某种程度上加快了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灭亡。

参考文献

[1]明清盐业专卖制度演变的“寻租”经济学分析[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6, (12) :159.

[2]卢现祥.寻租经济学导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42.

[3]王俏荔, 杨立宏.寻租理论及其成本收益分析[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9, (10) :7.

我国烟草专卖法律制度的反思 第4篇

关键词:烟草专卖;律制度;反思;重构

《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我国关于烟草专卖管理体制的纲领性法律文件。随着中国经济转型,我国烟草专卖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势在必行。改革我国烟草专卖制度自身及外在法律因素两方面内容,改善我国烟草现行的垄断经营体制,促进我国全面实现法治化进程。

一、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法律特征

1.特殊的管理体制

依照《烟草专卖法》规定可知我国烟草专卖管理体制为双重领导,但以垂直管理为主。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按程序行使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当地政府对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主要为指导性功能,并非起主导作用。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统一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按照地域划分,按垂直管理级别行使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由此可知,在我国特殊的烟草专卖管理体制下,国家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烟草行业情况进行宏观的监督、管理,其下属机构依据相应级别,执行本辖区烟草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2.垄断性的烟草经营模式

国家专卖、完全专卖是我国当前的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特点。国家通过行政手段行使烟草专卖经营权和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权,并且国家指定特定的机关从事烟草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他任何个人及法人组织未经许可,严禁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垄断经营模式。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与当前我国国家政策存在的突出矛盾点集中在烟草专卖制度的垄断性。

3.广泛的烟草专卖范围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排他性、独占性,并以国家为管理主体的烟草专卖形式,因此烟草行业的纲领性法律文件,《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专卖的对象进行了全面的概括。烟草专卖制度对烟草本身及其相关产出品,生产卷烟所需的烟草机械和烟用辅料实行全面的垄断经营,并且通过严密的烟草行政许可,对这些专卖品的生产环节到销售环节严格实行垄断管理。

4.以法律形式确定垄断经营管理模式的合法性

烟草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吸食易上瘾,且对身体有害,但又容易使消费者消费上瘾,因此国家为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以法律的形式做出规定,对其实行专卖。烟草专卖的具体内容由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权威性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烟草专卖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烟草行业监管主体混乱

职责不清主要表现为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在打假、打私方面主体资格不明,有关烟草的管理权限存在交叉、错位,形成管理上的真空,如《烟草专卖法》第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烟叶和卷烟产、供、销全权管理。在卷烟流通环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批发环节,以及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户进行管理,可以对无证商户进行检查,但是无权处罚。

2.权责不明,监管缺失

我国烟草专卖体制是国家垄断、完全垄断的模式,而且在管理上实行垂直管理,同级行政管理部门无法对其有效监管。因此,容易导致行业内部不规范问题的发生。一方面,由于烟草专卖企业本身的组织机构存在主体混乱不清的问题,集行政管理者与企业经营者的角色于一身,既要追求高额利润,又要时刻监督规范自己的行为,这就会导致烟草企业在利益面前,会对自身监督自身不严,包庇自己的不规范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烟草专卖这一特殊体制,国家针对这一体制进行监管的相关法律尚不健全,一旦烟草行业内部发生违法或者不规范行为,相关法律的震慑性作用不够强大,而且外部的监管措施也难以到位。

三、我国烟草专卖法律制度的建议

1.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的完善

结合烟草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当前还存在如下问题。第一,零售户经营行为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如有些零售户在商店停业期间,未及时按规定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歇业许可,商店更换法人时未及时注销旧的零售许可证,还有的零售户甚至非法购买其他不属于自己经营范围的烟草制品。造成这些情况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部分零售户守法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原因是由于专卖管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对零售户进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第二,对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管理滞后。当地烟草专卖主管部门为零售户办理零售许可证后,对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管理工作比较粗糙。专卖执法人员有时因人情关系等因素,不能及时掌握零售户的停业、歇业、恢复营业、注销等情况,不利于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对零售户的集中管理。第三,各地区烟草专卖管理系统建设使用情况差别很大,未达到统一、高效管理的目的。

2.我国烟草专卖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完善

我国烟草专卖制度具有国家垄断、完全垄断的特性,而这一特性是把双刃剑,在一定程度上可促进我国烟草行业的稳定发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从长远利益看,将不利于我国烟草行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胜出。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部分,只有使烟草专卖制度与其协调,才可保证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平稳发展。《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这条规定否定了某些烟草商业企业为提高销量,将畅销卷烟和滞销卷烟捆绑销售的行为。捆绑销售会导致零售户为购买到畅销卷烟而同时被迫接受滞销卷烟,侵害卷烟零售户的利益。因此需要《反垄断法》对烟草行业这种行为进行进一步详细规定,限制其可能造成的不公平竞争。《烟草专卖法》为特殊法,《反垄断法》为一般法,因此,两者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使用《烟草专卖法》。

3.我国烟草税收制度的法律完善

烟草行业的发展常常受财政体制、地方利益的影响。地方为了本地区的税收,搞地区封锁,限制竞争,以致专卖管理失控,与统一的市场经济格格不入。为了打破这种局面,完善税收制度势在必行。改变中央和地方提取烟草税收的比例。在中央对地方的烟草税收进行财政返还时,适度减少或删除对地方的财政返还,严格税收征收程序,这样地方政府在烟草税收中无利可图,必将消除地方的行政壁垒行为,减少地方争睹盲目支持当地烟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造成资源浪费,这样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有利于烟草市场的统一、规范、公平发展。

专卖店员工规章制度 第5篇

1、帮单:每天的帮单成功者都有记录,由店长签字生效,在黑板上增加1个爱心(帮几单成功的加几个爱心)

2、忠诚:满一年以上

3、业绩:年度总业绩

4、店铺贡献:提出建设性建议或提好的方法,并被采用实施的,加一个星星。

注:

1、爱心:有小爱心、中爱心、大爱心分别对应个数(例:1、10、100)

2、星星:同上

3、年终奖的评定取综合成绩为标准。

业绩占比:30% 帮单占比:20% 忠诚占比:30% 贡献占比:20%

店铺制度

1、禁止泄露店铺商业机密;

2、禁止拉帮结派;

3、禁止传播一切负能量;

4、禁止公款私用;

5、禁止同事之间发生摩擦,第一次警告并罚款,第二次辞退;

6、禁止迟到、早退(迟到5分钟以内的罚5元,10-30分钟罚50元,30分钟以上罚1天工资)

7、会客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8、提前一个月辞职且表现良好的不压任何工资。

店铺日常工作

1、每月任务应细分为周目标、日目标;

2、每天定时播报业绩与任务达成情况;时间段(9:30、11:30、14:00、17:00、21:00);

3、每周四晚8:30之后进行轻微调整陈列;

4、每周五晚8:30之后进行模特的更换;

5、每周日晚轮流在微信群里播报上一周的业绩完成情况、帮单情况,货品销售及库存情况,未完成目标的家人要写出原因并自我检讨与反省,每位家长要订下下周的目标,并互相监督完成。

6、每月的两次会议要有主题性、有目的性,每次会后,大家要一起商讨出下次会议的主题并每天作出总结。中午交接会议流程

1、跳店舞(标准、有力),同时可多学几种舞蹈;

2、口号(洪亮、有激情);

3、由前一天下午和当天上午上班的家人总结与分享销售中做的好的与问题(最少三点),交接库存,同时,一起温习我们大会上讲的东西有没有执行到位(每天一点);

4、交接干洗、维修,当天生日贵宾;

5、总结上午任务完成情况,下午上班的家人制定目标(分为总体目标与个人目标);

6、结束口号,上午班的为下午班的家人打气、鼓励!

注:

1、讲东西的时候可以拿着本子记录;

专卖店员工规章制度 第6篇

本质要求:奖惩分明,贵在激励,重在教育;以人为本,促进发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合同法》、《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及县级局;所称员工,是指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书》并在合同期限内的在岗员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依法制定的、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对外发布公示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 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管理制度。第五条 实行员工奖惩制度,必须坚持“严格制度,公平公正;严肃程序,规范运作;贵在激励,重在教育;以人为本,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节 奖励

第六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企业给予奖励:

(一)在生产经营、专卖管理、企业管理的某项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市局(公司)以上机关表彰或者推广的;

(二)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市局(公司)以上机关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的;

(三)在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事故损失中作用显著的;

(四)同歪风邪气、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作出特殊贡献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七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 对受到国家局(总公司)表彰的员工,给予奖金为3000--5000元奖励;受到省局(公司)表彰的,给予奖金为1000-3000元奖励;受到市局(公司)表彰的,给予奖金为500--2000元奖励;奖金数额在以上幅度内,由市局(公司)行政办公会议根据不同情况研究决定。受到行业外领导机关等其它表彰的员工的奖励,由市局(公司)党组或者行政办公会议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一事一议确定。第九条 对部门、单位的奖励,根据业绩情况和贡献度研究确定。第十条 特殊性质的单项工作的表彰与奖励,或者阶段性的工作的表彰与奖励,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表彰与奖励方案,经市局(公司)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受表彰奖励的员工、部门或者单位,凭表彰领导机关或者表彰组织的表彰文件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受奖励的员工、部门或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撤消奖励的情形。

第十三条 员工子女考取高等院校的奖励。员工子女在高考中考取国民教育全日制一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考取研究生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考取博士生的,一次性奖励6000元。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奖励基金制度。根据省局(公司)要求,结合实际建立企业奖励基金,由市局(公司)党组、法人代表视情对部门、县级局、个人予以具体奖励,企业奖励基金在单位当年工资基金预算范围内执行。

第三节 处分

第十五条 员工违反行政纪律未构成犯罪的,按照《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员工违反企业管理制度尚不构成行政纪律处分的,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一)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的处罚100元,增加一次加处罚100元。迟到、早退年累计十次以上者不参加年终的评先评优。

(二)工作时间随意离开工作岗位,离岗一次处罚50元,离岗二次处罚100元,年离岗五次以上者不参加年终的评先评优。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和分配的,一次处罚100-300元。

(四)请事假未准,擅自离岗的,一次处罚100-300元。

(五)工作日酗酒、滋事的,当事人经济处罚100-3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价赔偿。

(六)工作期间打架、辱骂的,当事人双方各经济处罚100--300元。根据影响和后果,追究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七)员工参与赌博的,经济处罚100--300元。

(八)员工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如玩游戏、上网聊天等),被查实,给予经济处罚100--300元;违者(副科以上)先免职后处理,一般员工待岗三个月。

(九)员工未按规定要求履行值班职责的,查实一次经济处罚100-3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十)员工与社会人员交往产生矛盾到单位滋事影响正常工作的,经济处罚100—300元,造成损失的,由该员工给予赔偿。

(十一)旷工半天,扣当月绩效工资20%,旷工一天,扣当月绩效工资30%,旷工两天扣当月绩效工资50%,连续旷工三天,按待岗处理,连续旷工十五天为自动离职。

(十二)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或工作失误,未造成重大损失,给予经济处罚100--300元。

第十六条 根据《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标准对员工岗位工作质量的要求,管理干部未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的,对照“问责制”给予处罚;员工未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的,对照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员工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一)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二)严重失职、违反工作流程、安全规程,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凡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事实清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私放查扣的烟草专卖品等,标值在10000元以上的;

(五)私分烟草专卖品、罚没款或货款等;

(六)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占用企业资产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

(七)泄漏商业秘密、专卖管理秘密及其它秘密,使企业蒙受损失,价值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向卷烟经营户、单位推销其他商品,牟利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

(九)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在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再次违规违纪的;

(十一)被治安拘留、刑事拘留、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十二)受到警告处分的,当月扣绩效工资50%;

(十三)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原聘用员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原在册在岗员工实行待岗三个月,按应发工资70%的标准发放,三个月后按照新岗位待遇执行,如不能上岗,继续实行待岗,按应发工资50%的标准发放,直至重新上岗。

第十八条 对员工的行政纪律处分,必须实事求是,证据确凿,严格程序,集体研究;对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应该征求工会意见后决定。

第十九条 员工对处分不服的,可以按规定程序向工会、劳动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诉讼。

第四节 附则

第二十条 市局(公司)其他有关员工奖惩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公司)政策不一致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公司)政策。

专卖店员工合同 第7篇

乙方姓名:

1、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智牌家具区域专卖店导购工作,甲方已经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加以双方自愿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约期限:

自年年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有一方需要合同到期日终止合同,须于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经营市商场智牌. 专卖店(地点: )店内从事商场导购工作,工作岗位为导购员,甲方保留根据需要修改乙方工作职责和职位说明的权利。乙方服从甲方安排的在 区域内各智牌专卖店之间的工作调动和临时替班,服从节假日正常上班和工作时间的安排以及调整。

2、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1)、乙方不胜任本职工作;

2)、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乙方工作岗位或职务不存在;

3)、甲方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或认为有更适合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日正常工作时间:

1、按商场营业时间上下班,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如分冬令、夏令时或商场调整营业时间,则按商场调整后的营业时间为每日正常上下班时间);其中中餐和晚餐时间分别为:1 小时,用餐时间段按商场规定,为非工作时间。

2、各员工上班按附件《排班工作时间表》中的时间上班。

3、在《排班工作时间表》内遇节假日上班的视为正常上班时间。逢节假日和周六周日非特殊原因均不可以请假,凡缺勤者视为旷工处理。如遇本人急病或家属、亲人(指双亲、子女)生病需陪护,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此种情况下不作旷工处理。

4、节假日必须全部到岗上班,如遇《排班工作时间表》中排到为休息,则公司给予调休,调休时间段规定在周一至周五非节假日之间。

5、员工应服从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如有事需事前请假,且需要书面提交申请,经上级管理者批准后方可请假;如遇急事,必须事前电话向上级管理者请假。未事前请假缺勤者一律作为旷工处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纪律,有旷工行为者,公司可以无条件解雇。公司人事部和上级管理者将不定时抽查出勤情况。

四、薪资

月薪RMB /月,月薪中已包含每月26天(大月27天)的工资,其中分为:基本工资RMB 元/月、固定加班费RMB 元/月。

员工全部个人收入所得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金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并由个人自行按期交纳。

公司为员工在公司所在地深圳市购买社保。社保中规定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公司直接在员工的薪资中扣减。

月薪计算方法:]

月实际发放月薪(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本月排班表中实际出勤小时/本月排班表中应出勤小时)× 元本月基本工资发放时间为次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由于商场不营业导致员工不上班,则员工未上班日工资不予发放。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

1、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和能力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

2、根据甲方规章制度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职务的;

3、甲方整体薪资结构调整;

4、乙方不胜任工作或者未完成工作任务;

5、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6、按照甲方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应调整乙方工资的其它情形出现;

专卖店员工规章制度 第8篇

关键词:制度变革,烟草产业,专卖制度

新制度经济学把“交易费用”引入新古典经济学之中,用正统的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制度的构成、运行及其变革。新制度经济学家精通并能够经常运用现代经济理论,并且把交易成本看作最重要的约束。主要分支有企业理论、产权理论、经济增长理论和制度变革理论。制度形成后,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但总会伴随社会的变化而改变,制度变革就是用来描述制度变化的概念,一般指某个特定制度安排的变革。诱致性制度变革和强制性制度变革是制度变革的两种基本类型。诱致性制度变革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特点是盈利性、自发性、渐进性;强制性制度变革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来实现,变革主体是国家。但是变革的有效性受到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的局限性等非经济因素制约。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学术界在引进制度理论及其研究成果的同时运用其理论框架研究中国的体制改革,讲改革过程中的利益问题作为研究核心,提出降低改革成本的多种方案。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变革应采取强制性制度变革。政府迫于财政压力,愿意对制度进行改变;其次,政府拥有绝对优势的政治权利和资源配置权利化解“诺斯悖论”;最后,制度变革的结果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但前提是领导者的效用得到提高。强制性制度变革也存在缺陷。烟草行业是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由于产权不明晰以及税收体制的影响,出现了主体分散、各自为政的零乱状况。管制者的主观情况会形成影响经营管理的重要因素,从而导致行政效率和生产效率低下、贪污腐败猖撅。中央和地方政府形成了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格局。从这个意义上说,诱致性制度变革在我国烟草专卖制度变革中同样不可缺少。它是一种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变革过程,在追求获利机会时带有自发和渐进的特点。综上所述,在推进我国烟草专卖制度变革的过程中,两种制度变革形式应该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

烟草行业制度变革的前提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引入竞争,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烟草属于国家垄断产业,对竞争起到限制作用。通过监督机构的设立和企业重组整合,组建烟草业大集团,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国家烟草专卖的破坏,避免产生过度垄断。

我国烟草专卖制度改革在国情和制度变革的客观规律下必然存在局限性。(1)烟草专卖制度变革的大前提是坚持现有的专卖体制,在此基础上为今后取消专卖制度做准备,变革不可避免地会滞后于发展。(2)现有财税体制不进行大的调整,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开拓创新。(3)由于既得利益的存在,变革和发展难度大。烟草的生产和销售应该在符合市场规律下,进行局部改革,逐渐推进,稳步发展。渐进改革的出发点在于寻求改革的稳定性,在改革过程中蒙受损失的人会破坏改革进程,产生不必要的成本;利益集团之间也会因为分配的不公而产生摩擦,由此引发的损失直接成为改革的代价;利益格局的破坏引致较大的社会动荡。改革的顺利进行必然使各方效益增加,即对某一方的损害不需该利益相关者承担。

我国政企合一的烟草专卖制度导致国家专卖演变为地方专卖,政府的行为与烟草产业本身的市场发展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政府掌控着烟草专卖的所有活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烟草专卖管制中拥有不同的动机,加上财税制度和烟草生产行政计划法律制度,致使地方政府对专卖政策进行干预,国家专卖演变为地方专卖。

烟草产业许多问题来源于体制,我们必须努力创造条件,逐步消除在财税体制、专卖制度、计划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制约因素,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在保证税收增长的同时,调整财政分配制度。将卷烟生产行政计划改为企业生产计划,为烟草工业企业实行联合重组突破障碍。在行业管理体制方面,要推进立法,统一并明确行政管理机构的执法权限。

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但是烟草是国家独资政企合一的专卖专营制度,还无法真正做到政企分开,产权明晰,因此不可能推行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坚定不移地、循序渐进地在烟草行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参考文献

[1]曹盛.中国烟草专卖法律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专卖店员工规章制度 第9篇

关键词:控烟;烟草专卖制度;国外经验;改革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7-0109-03

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拥有3亿烟民,另有7.4亿人受到二手烟之害,每年有100万人死于与烟草有关的疾病[1]。由吸烟引发的居民健康问题,为我国带来了沉重的医疗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这是我国继2009年5月之后时隔6年再度调整烟草税率。不少学者认为通过提高烟草消费成本可以进一步推动控烟行动在全社会展开。由于烟草行业为我国财政贡献了7%至10%的税收收入,该项规定的制定经过了长时间的力量博弈,反应了当前控烟社会背景与烟草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一、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形成

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对烟草的种植、贩卖、生产、销售等都没有过多地限制[2]。新中国成立之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国家的生产经营完全按照计划进行,1953年起国家就决定对烟草实行统购包销的政策,随后国家实行由商业部统一收购和安排卷烟市场的政策[3]。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的逐渐转型,传统的烟草生产、销售和买卖制度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国家为了加强对烟草这一特殊经济行业的控制和管理,逐步建立起来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烟草专营制度。1982年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烟草总公司,1983年国务院制定了专门的《烟草专卖条例》,并随后成立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进行全面的行政管理,这标志着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正式确立。其后,国家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得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走向了法治化道路。

我国现行的烟草专卖制度结合现有的立法和行政管理实践是对烟草及其制品的生产和流通均实行完全专卖,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内容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烟草专卖的主体是国家。我国《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烟草专卖的主体是国家。国家为了强加对这一专卖产品的管理,设立了专门的行政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来对烟草专卖工作进行管理。同时成立了中国烟草总公司来统一组织和安排全国烟草行业的生产经营和建设工作,从而形成了“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经营”的管理体制[4]。

烟草专卖实行国家垄断。与国家是烟草专卖主体地位相对应的是国家享有对烟草专卖的垄断地位,这种垄断地位的确立和发展是国家以立法形式而确立的,其所体现的并非是市场垄断而是行政垄断。与此同时国家通过完善的立法和健全的行政机关来保障国家在烟草领域的垄断地位。

烟草专卖制度具有双重目的性。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护国家财政收入。至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学者认为保护国家财政收入是基础,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是高级发展目标[5]。我国建立烟草专卖制度的最终目的就在于通过该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从根本上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二、控烟理念对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影响

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随着全球医学水平和研究力度的不断加深,人们逐渐意识到吸烟会对人的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严重损害。全球迅速掀起一股“珍惜生命、反对吸烟”的控烟浪潮。1987年世界卫生组织将每年的5月31日确立为世界无烟日,进一步唤醒人们对控烟的重视和行动。同时,从1996年起,世界卫生大会就积极提议进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谈判,2003年5月,《烟草控制框架工业》正式通过,成为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共卫生条约,也是针对烟草的第一个世界范围多边协议。目前全球已经有173个国家缔结了该框架公约,对烟草实行控制已经成为全球各国一致认可的事实。

中国政府也意识到烟草对健康、环境的负面影响,从1979年开始就实施了烟草控制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批准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标志着我国在控烟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此后,我国政府积极推进全国的烟草控制工作。与此同时,随着社会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特别是全社会对呼吸健康问题的高度关注,引发的全民呼吸健康意识的提高,社会民众对烟草所带来危害的认识也更加全面和深入,反对吸烟、拒绝污染的巨大舆论环境在全社会逐渐形成。控烟对我国现行烟草专卖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控烟对现行的烟草专卖制度提出严峻挑战

在当前情况下,许多社会民众认为,在我国造成烟草发行过多,吸烟群体不断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国家实行了烟草专卖制度。控烟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浩大工程,而政府在其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主体作用,然而由于政府实行了烟草专卖制度和与市场经济相背离的计划调控手段,烟草成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政府为了增加其财政收入势必会加大对烟草生产、经营企业的扶持力度。而正是由于烟草专卖制度的存在在根本上阻碍了我国控烟运动的进程,因此,许多人提出要废除现行的烟草专卖制度。

(二)控烟对政府的职能定位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当前情况下,烟草专卖的主体是政府,而控烟的主体也是政府,这就对政府的职能地位和价值取向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究竟是代表着烟草生产企业的利益还是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成为制约政府政策制定与职能履行的重要因素。一个十分明显的情况就是,当前在我国主导控烟的部门是工业与信息化部,而与此同时,其又是国家烟草管理局的主管部门。尤其是在中国实行的是“政企合一”的烟草专卖制度,因此人们普遍认为对于工信部而言,其既管烟、又卖烟,还要控烟。政府集多种角色于一身,其究竟主要代表的是国家、企业还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成为当前控烟背景下对政府烟草专卖制度提出的严峻挑战。

三、控烟理念下烟草管理制度改革借鉴

从全球范围来看,与其他制度相同,烟草管理制度的改革主要分为自发变革和强制变革两种类型[6]。而从整体上来看,无论是采用何种类型进行变革,其结果都是减少政府对烟草行业的行政干预,逐渐取消烟草专卖制度。

美国在经济体制上采用的是完全开放的市场经济,在这种经济体制之下,美国没有实行严格烟草专卖制度,但也并未完全放任其自由发展,而是对烟草行业实行严格的政府管制。而日本自从1898年颁布《烟叶专卖法》以来,在很长一段时期范围内所实行的都是烟草专卖制度。直至上世纪80年代,日本才逐渐改革其烟草管理制度。1985年,随着日本专卖公社改组成日本烟草公司,日本的烟草专卖制度正式废除。与之相伴的是日本通过立法加强对烟草专卖制度取消后的烟草市场管理。

不难看出,对于烟草实行何种管理制度,因为各国的实际发展情况有所差异,因此并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标准。但是,各国在进行烟草管理制度构建和改革的过程中却表现出一定的共性,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

(一)烟草管理制度与一国的国情密切相关

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其在进行本国的烟草管理制度构建和改革的过程中,都充分考虑到本国的实际情况,而采取了不同形式的烟草管理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过程中也体现了与国情的密切联系,如美国政府对烟草征收高额的消费税作为管制烟草行业的一种手段,并从征收的烟草税收中提取出一部分建立了一项基金,用于补偿由吸烟所致疾病而造成的医疗成本[7]。

(二)烟草制度改革必须有与之配套的制度

烟草制度是一国整体经济制度在烟草管理领域的反映,对这一制度的改革并不仅仅是采用何种管理模式的问题,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对与之相配套的所有制度进行改革。无论美国还是日本,在烟草管理制度确立的同时还制定了完备的相应法律法规,使得烟草管理走上法制化进程,并在关税、企业改革、市场监管等方面都进行了全面的改革,以保证烟草管理制度的全面实行。

(三)改革烟草专卖制度是全球发展趋势

从全球范围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对国家管理要求的变化,逐步废除烟草专卖制度而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是未来烟草制度发展的大趋势。对于中国而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不断发展完善,对烟草实行专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也不断降低,而实行有针对性地政府管制则成为未来改革的主要方向。当然,此种改革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逐步推进的。

四、烟草管控要求下的烟草专卖制度改革

烟草专卖制度作为我国对烟草进行管理的特殊制度,从建国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市场秩序稳定都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控烟舆论的不断高涨,现行的烟草专卖制度也体现出一些与之不相适应的问题,针对这些情况,应该对烟草专卖制度进行如下方面的改革。

(一)坚持科学理念,明确政府职能定位

一些社会民众认为正是因为现行烟草专卖制度的存在而导致控烟收效甚微,这一看法有失偏颇。从实际情况来看,烟草专卖制度的存在一方面为国家的财政收入作出了贡献,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国家的管制使得烟草市场从种植、生产、销售等方面都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也保证了烟草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同时由于专卖制度的存在对于我国的卷烟销售控制、尤其是减少向青少年销售卷烟都是不可缺少的[8]。我国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确立时间还不长,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如果立即取消烟草专卖制度,则势必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的产生,也不利于中国卷烟行业的发展。

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就可以继续延续传统的烟草专卖制度。政府应该及时更新理念,要意识到全球烟草管理制度改革方向和发展趋势,以及政府在管理制度中应起的作用和地位。要正确理解《烟草专卖法》中“保护国际财政收入”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要清醒地认识到维护消费者利益是其主要目标,要在制度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时刻坚持这一主体。同时要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状况,充分吸收借鉴国外在此方面的成功经验,适时地推动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改革和不断发展完善。

(二)实现政企分开,强化政府监督职能

现行烟草专卖制度的最大弊端就在于政企不分。对此,国家控烟办公室主任、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杨功焕也明确表示:“目前导致我国香烟消费出现反弹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政企不分是主要原因之一。”就我国的现有体制来看,国家烟草专卖局和中国烟草总公司一个是烟草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一个为负责烟草生产、供应和销售的企业,两者之间本应呈现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市场经济要求政府不能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设置不必要的条件和障碍,同时要求企业必须摆脱政府的直接的行政干预,进而取得完全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这就要求政府要将其自身所承担的经济、行政、社会管理职能和企业的经营管理职能区分开来,将本属于市场的东西归还于市场而做好本属于自身的对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因此,在当前情况下,改革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第一步就是要实现政企分开,将中国烟草总公司完全转化为市场企业,建立一个综合性的融监督烟草生产、经营、销售和控烟综合管理的监督机构——国家烟草管理机构。

(三)注重控烟舆论,将控烟融入制度设计

控烟对烟草专卖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改革的促进作用。在当前烟草专卖制度不可能完全废除的大背景之下,如何将控烟的理念充分融入到烟草专卖制度的整个制度设计之中则是当前所需要做的。

在将烟草专卖制度的控烟理念融入过程中,首先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其法定化。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理应成为社会的基本准则和行为标准,也只有通过制定一个全国层面的控烟立法并且捋顺其与烟草专卖法之间的关系,才能保证将控烟理念融入烟草专卖制度的现实可行性和法律保障性。同时,也要从立法上为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改革奠定基础,从法律上保证烟草专卖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其次,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强定价和税收在控烟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经济学理论表明,对烟草进行征税能够有效降低烟草的消费,而政府所获的税收又可以被用作控烟的经费。世界各国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要在现行制度体系中建立具有控烟倾向的烟草定价和补偿机制。要结合我国烟草行业的发展现状和控烟的发展需求,在进行科学预测和分析的基础上,在立法上明确向烟草行业收取一定的专项费用用于支持医疗保障。利用烟税资助控烟健康促进措施等,通过机制的完善成熟,形成烟草利益向社会公众利益的定向传输,由害转利[9]。

最后,要充分注重非政府组织在烟草控制中的重要作用。在现实中,非政府组织作为烟草控制的重要参与者,为推进我国的控烟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由于是在我国,推动控烟的非政府组织中有很多专业的医学专家和学者,他们对烟草相关的专业知识较为丰富,能够从专业角度向社会民众普及烟草控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能够为国家的烟草控制制度设计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

烟草管理制度改革是全球范围内普遍进行的制度改革。当前,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在制度设计和运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在当前的控烟社会背景下,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改革必须稳步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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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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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晨颖.反垄断法的适用与豁免——兼论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存与废[J].法学,2006,(07):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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