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民办学校实施条件

2024-05-25

设立民办学校实施条件(精选6篇)

设立民办学校实施条件 第1篇

设立民办中职学校条件及流程

经咨询市教育局,办理民办中职学校非常严格,可先向人保局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运转一段时期后,再向市教育局申请设立民办中职学校。但如果条件具备,根据《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可直接申请设立民办中职学校,申请条件及流程如下:

一、办理条件

(一)领导机构

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1.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设立教学、实训、行政、德育和资产财务管理等机构,组建党、团和工会组织,配备业务熟悉、能力较强的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教学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教师职务,其他科室的负责人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教师职务。

(二)办学规模

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应在1200人以上。

(三)教师队伍 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1.专任教师不少于60人,理论课教师学历须达本科以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2.专业理论课教师应不低于本校理论课教师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数不低于4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3.从生产一线聘请的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的20%左右。

4.专兼教师数与学历在校生总数之比一般应在1:18至1:20之间。

(四)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用地不少于4万平方米(约60亩),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现有学校参照执行。

2.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3.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专业用书一般不少于1 /3;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4.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训设施和仪器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并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校内实验、实训设备,工科类专业、医药卫生类专业,生均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不低于2500元。

5.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量每百生不少于10台。

(五)专业设置

具有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有目标明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相适应的课程标准和教材。

(六)办学经费

学校的办学经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多渠道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正常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七)学校命名

中等职业学校的命名:学校命名应体现学校的办学性质和层次;应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和专业优势;应体现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或地域。未经省政府、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由市政府主办和管理的学校,应冠以学校所在市名称。学校名称应简洁清楚、表述准确,避免使用生僻字或含糊、重复、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

二、申办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中职学校需提交: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筹设完成后,申请正式设立民办中职学校需提交: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到市教育局职称教科提交书面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转交审核人进行审核。

2.初审:经办人在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现场踏勘。

3.现场踏勘:组织评议专家委员会现场踏勘,出具现场踏勘报告,需整改的事项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4.审核:现场踏勘符合要求的转交审批委员会会审,会审通过后在审批意见表上签署意见。专家委员会提出需要整改的事项,须在整改结束并重新验收合格后转交审批委员会会审。

5.审批:分管领导(分管教育副市长最终决策)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6.办结:经办人制作批文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四、办理时限

1.筹设: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正式设立: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直接设立: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二

设立民办学校实施条件 第2篇

一、办理要素

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二、办理依据:

设立民办学校实施条件 第3篇

近期随着民营银行有关的政策与信息的密集出台, 设立民营银行的问题再一次成为学术界和公众关注的焦点。但事实上, 有关在我国设立民营银行的讨论已经是老生常谈。早在建国初期就有民间资本入股的说法, 1985年开始陆续成立的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民间资本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特别是1996年组建的中国民生银行, 从出资人到治理层全部都是非公有制属性, 是我国民营银行正式在金融舞台上崭露头角的重要标志。期间十几年的时间里, 相继也有许多政策直接间接的涉及民营银行的推广问题, 直至2013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2014年8月由银监会披露首先建立3家民营银行试点, 掀起民间资本的拥有者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大涨的热潮。但在热潮背后, 我们必须清醒的思考, 我国建立民营银行的背景条件是否完全具备, 在哪方面还有欠缺, 应该如何补救完善?到底成立民营银行在我国, 对我国新时期经济发展、金融改革有什么样的影响和意义?

二、我国民营银行的内涵与特征

1. 民营银行的概念

一直以来理论界对民营银行的概念都存在分歧, 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种认为从产权结构来界定民营银行是民间资本控股的银行;第二种认为从服务对象界定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银行就是民营银行;第三种认为市场化的经营机制界定民营银行是新的具有市场化经营机制。笔者认为综合这三种理论其实简单来说, 民营银行必须是由间资本发起设立, 或者主要出资人是民间企业的银行, 而且按照市场化方式来治理经营, 但民营银行的服务对象不一定只能是民营企业。通过建立民营银行, 可以打破我国目前金融市场上国有商业银行的单一垄断局面, 促进实现金融机构的多元化改革。与传统银行和国有银行相比, 民营银行有着自身的特点。

2. 民营银行的特征

(1) 民营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比较的特点

首先, 民营银行由民间资本占主导地位, 而传统银行业尽管很早就引入了非公资本, 但传统银行业的控制权始终牢牢把控在政府手中;其次, 传统商业银行依靠政府的制度性, 收益上缴国家, 风险也由国家政府承担, 而民营银行的风险自担和收益自营。比如早期设立的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 是以非公企业和个人出资建立的, 股权以民间资本为主, 名义上属于民营银行, 但真正意义的民营银行是要成立完全民间资本主导的商业银行。现在公布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 正是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2) 民营银行与国有银行比较的特点

首先是民营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包括人事管理等均不受任何政府部门的控制, 都由民营银行自主决定, 民营银行自享利润, 民营银行经营的唯一目的就是追求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投资控股者完全享有所有利润;其次民营银行的产权结构主要是私营性质的, 以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 因此, 民营银行是我国国有金融体制的重要补充, 通过建立民营银行会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 并且带动影响我国的国有金融企业改革。

三、我国民营银行设立的背景条件分析

1. 民营银行设立的背景

早在建国初期就有民间资本入股银行的建议, 从1985年开始, 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陆续成立, 其中民间资本就占有一定比例, 值得一提的是1996年在北京组建的中国民生银行, 是民营银行正式登上我国金融历史舞台上的重要标志。之后的十几年时间里, 相继也有许多政策直接或间接的提及民营银行, 直至2013年9月银监会发布通知, 表示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紧接着2014年1银监会官方网站发布信息, 透露民营银行将在2014年实行有限牌照首批试点3-5家。2014年3月中国银监会再次披露, 目前已选择部分民营资本共同参与天津、上海、浙江和广东开展试点的首批5家民营银行。2014年7月银监会近日已正式批准三家民营银行的筹建申请至此掀起民间资本的拥有者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大涨的热潮。据相关数据显示, ?2013年我国的民间资本融资已经超过了3.5万亿元, 民间借贷的存量资金增长30%, 产生了巨大的民间金融市场。近年来, 由于民间借贷引发的金融纠纷和违法违规事件频频发生, 日益逐步壮大的民间资本找不到适当的投资出路, 因此, 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进入银行业,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民营银行, 给予民间资本合理正向的引导。长久以来, 我国金融机构改革的发展的确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是为资信相对差弱的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非常缓慢, 提供的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服务产品缺乏。而目前传统的金融机构供给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渴求, 使得我国目前金融市场供需矛盾凸显, 导致当前中国经济结构矛盾激化, 经济结构的调整迫在眉睫。在此背景下, 建立中国经济发展需要的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 是应时代之需。

2. 我国设立民营银行的条件分析

(1) 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 为民营银行发展提供机遇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 国内金融市场即将完全开放, 大批外资银行涉入各种国内银行经营的业务, 国内金融市场竞争将愈演愈烈, 在对外开放金融之前, 要先开放内部的金融市场, 也就是说, 在我国完全对跨国银行开放我国的金融市场前, 应当先把金融市场对国内银行开放, 对非公有制资本开放银行业, 即允许建立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持有者组建民营银行, 作为我国传统银行的必要有益的重要补充, 形成健全高效的国内银行体系, 促进国内银行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趋利避害, 不断发展壮大。

(2) 中小企业的兴盛, 民营经济的发展召唤民营银行

我国特定的经济发展历史决定现阶段, 我国以中小企业为代表的民营经济会在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变进程长期存在, 占据我国经济结构的主体地位。而我国的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原因普遍存在资金不足融资困难的问题, 为了满足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需求, 我国的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市场正在成长, 但低廉的交易费用和微小的效益无法吸引现有大型国有银行的加入, 而民营银行却对民营经济有天然的亲和号召力, 建立的民营银行将根据自身特有的客户信息优势, 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3) 完善银行业市场结构的需求为民营银行的发展创造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初见成效, 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已经建立。目前, 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国有银行业形成高度的结构垄断与经济市场化、多元业的发展发生激烈冲突。银行结构调整势在必行, 需要除少数大银行外多的地方性中小银行同时存在, 共同在金融市场上发挥各自的作用。我国的地方性商业银行数量不足, 少数大国有银行资金相对集中为大中城市的大型国有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小城市或农村地区及中小企业的基金需求有待出现相应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从而保证经济的持续发展, 完善我国的银行业市场结构需求为民营银行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3. 设立民营银行应注意的问题

民营银行产权清晰的经营特点会促进商业银行股权资本和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提高服务效率, 给经济发展带来旺盛持久的活力。但在民营银行的设立过程中我们还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 为了让民间资本的持有股东能够自担风险, 要对其资质设立较高的准入标准, 严把入门关;其次民营银行要更多地关注中小微企业的业务需求, 提供与大中型银行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和创新产品, 并与其服务形成互补。最后, 采取全新的服务理念, 服务实体经济, 完善健全银行业分类监管机制, 针对民间资本特性加大监管力度。

四、我国设立民营银行的重要意义

1. 推进中国银行业“走出去”的进程

全球金融国际化的浪潮下, 中国银行业抵制不了外资银行“走进来”也无法不“走出去”, 我们必须参与国际金融的合作与竞争。然而由于我国的以国有银行为主的大量商业银行是政府行为占主导地位, 这样的经营模式西方社会并不认可, 很难进入海外的主流金融市场, 并且金融监管下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多进行保守经营, 很难提供个性化本地化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吸引当地客户, 难以与当地银行竞争。迫切需要差异经营的其他银行推进中国银行业“走出去”的步伐与进程。

2. 利于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吸收民间资本金融银行系统, 可以提高金融中介的服务效率。因为资本来源促使民营银行可以更好地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填补目前国内银行业务的空白和盲区, 更好的缓解金融市场相对资金供需间的矛盾, 并对实体经济的繁荣发挥重要作用。民营资本的参与有利于强化现有行业内的竞争, 有利于刺激民营银行通过提供差异化的特色服务获得金融市场的一席之位。目前我国国内的银行体系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动力不足, 而民营银行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更具优势, 信息传递效率高, 从而提高银行金融服务的效率, 、

3. 拓展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

近些年来, 我国的民间资本十分充足, 并且对金融市场充满了强烈的投资欲望, 但合适的投资渠道并不太多, 使得民间资本长期以来一直从事“地下金融”活动, 设立民营银行可为民间资金开辟较好的投资渠道, 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正规的金融领域, 疏导民间资本的投资路径, 避免民间资本投资的盲目性, 发展民营银行可以吸收丰富的民间资木, 将之转化为投资, 实现民间资木资源的优化配置, 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4. 体现金融体制改革决心

其实, 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起步于十一届三中全会, 经过30多年的金融改革, 虽然已经解决了一些基础性问题, 但是面对完全开放的国际化金融市场的竞争, 我国金融市场改革之路依然漫长。设立民营银行必将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 同时作为新生事物, 民营银行的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很难实现一帆风顺, 有可能改变原有的银行业的格局和结构, 可能遇到许多困难障碍, 产生一系列不愿看见的不良影响, 但民营银行的设立是发挥市场决定性精神的体现, 由此可见我国金融体制深化改革的决心。

五、结束语

民营银行作为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国际化开放金融市场上新的参与者, 对于迫切需要进行机构调整、体制改革的中国银行业就像是一剂兴奋剂, 一定会激发起金融市场的新活力。民营银行的破冰, 意味着金融市场对民营资本的放宽准入, 总体银行数量的增加, 短期内对国内传统银行的冲击与影响应该不会太大, 相反从一定程度上, 会利于国内银行业的良性竞争, 激励传统银行的改革创新, 符合中国金融业长远改革方向, 加速我国金融市场机制的改革, 对我国发展民营经济也会大有益处, 民营银行仍然在试点之中, 不过作为银行业的一项革命性创新, 民营银行的发展十分值得鼓励和期待。

参考文献

[1]张新洁, 张振勇.我国发展民营银行问题研究[J].经济纵横, 2012 (8) .

[2]苏均和, 新辉.国民营银行发展的多重思考[J].探索与争鸣, 2014 (1) .

[3]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 2013-6-20.

[4]徐丹.我国民营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经, 2013 (26) .

[5]何康霖.民营银行:敏感而需要讨论的金融热点话题[J].财经论丛, 2012 (1)

浅谈公司设立的条件 第4篇

关键词:公司设立:合法性;实体要件;程序要件

公司设立的“本质在于使一个事实上已经存在或者正在形成中的社会组织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它的前提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组织正在形成之中或者已经存在,它的核心是这种社会组织要完成从自然状态向法律形态的转变”。公司设立制度的研究早已不是新话题。英美法系因公司设立简易便利,设立灵活,故设立条件及设立瑕疵方面研究相对较少,其更侧重于具体法律关系中根据法官的价值取向以及当时社会需求对个案债权人予以保护。大陆法系国家则多实行法定资本制,对公司的设立条件与设立瑕疵进行了众多探讨。

1实体条件

1.1资本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出资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在立法上排除了将劳务作为出资的方式。与修订后公司法同一天施行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更是明确: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均存在价值难以估量,无法有效转移的共性,但在在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对无限公司股东和合伙人以信用准入持肯定态度。

1.2发起人

公司设立源于发起人的行为,何谓“发起人”?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明确界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发起人人数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因为我国公司的设立时要进行行政审批,故实践中设立时人数不符的情况要么不被登记为公司予以注册,要么已矫正人数上的缺陷。至于公司成立后,因为股权继承等原因导致股东人数的变化以不影响已设立公司的效力为宜。

1.3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作为公司的“宪法”,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国家对于章程的管制可以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司章程必须进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或者备案;另一方面是对章程条款的管制。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基本都由法律加以规定。章程内容根据其地位和效力学理上将其分为绝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绝对必要事项缺少任何一项将导致章程无效;发起人自由选择记载于章程的相对必要事项,如记载,则发生章程内容的效力,如果不记载,不影响章程效力;任意记载事项则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前提下,由当事人自行确定。

我国《公司法》第25条、82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均要求记载的有5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股东(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五)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还应当载明:(一)公司注册资本;(二)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三)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并且作为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还应当载明:(一)公司设立方式;(二)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三)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四)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五)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六)公司利润分配办法;(七)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八)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其提交公司章程,并接受审查。2005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上市公司因牵涉的股东及资本的数量巨大,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引,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指出,《章程指引》规定的是上市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增加《章程指引》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

2程序条件

公司设立作为一种法律行为,还需依据一定的程序方能成立。公司情形千差万别,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难以鉴别,《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难体察出工商管理部门急于撇清审查责任的心态。对企业登记申请的审查制度从各国看可以分为:形式审查制、实质审查制和折衷审查制。形式审查制中登记机关只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对文件的真实性,不作实质上的调查与核实。实质审查制中登记机关除形式审查外,还要对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实质上的审查。折衷审查制是登记机关对企业登记事项有实质审查的职权,但没有必须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登记不能作为推定已登记事项为真实的基础,其证据力如何,仍须由法院的裁判来决定。鉴于公司数量众多,设立情形纷繁复杂,公司登记机关实难调整与核实,故,很多国家不采实质审查方式。我国也由渐由实质审查转为折衷审查,虽然在转型过程中对审查的标准意见不一。

除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外,公司设立还有其他程序要求,如,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公司应当依法产生公司机关等等。

由于我国对公司设立要求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对实务中常见的公司瑕疵设立情形缺乏系统明确规定,故加强对公司设立合法性问题研究,对公司瑕疵设立之救济亦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师安宁.公司法解释若干问题评析(上)[J].中国律师,2011,(8):53-55.

设立民办学校实施条件 第5篇

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程序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09〕47号)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程序如下:

(一)由主发起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试点区(市)县政府提出筹建申请。试点区(市)县政府严格初审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并承诺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复审意见,在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三)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后,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开展筹建工作。若筹建批复文件中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准。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试点区(市)县政府提出开业申请,试点区(市)县政府提出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市)县政府进行验收。

(五)筹建验收合格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开业批复文件,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六)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试点区(市)县政府以及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

料备案。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6号的规定。小贷公司设立的程序和需要申报的材料如下:

第十条 设立程序。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其主要发起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由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把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负责审核拟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小额贷款公司各股东的信用状况,市(州)政府在复审并出具审定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外资投资按有关规定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4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筹建的即取消筹建资格。

市(州)政府报省政府金融办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县(市、区)政府的初审意见;

(二)市(州)政府的审定意见;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和金融发展情况以及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个人信用记录报告;

2.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4.股东基本情况。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企业法人股东须满足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自然人股东须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企业法人股东要提供经工商部门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要提供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社会组织须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5.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财务会计报告;

6.章程草案(应将本暂行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前提供);

8.律师事务所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0.省政府金融办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开业申请,由市(州)政府验收合格并批准。申请人应自市(州)政府批复同意开业之日

起30个工作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没有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准筹建文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和经营要求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09〕47号)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和经营要求如下:

(一)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同时,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连续盈利要求,并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二)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并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单一股东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在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在其他区(市)县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在成都市跨区(市)县经营业务的,每新增一个区(市)县须增加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后,可不再增加注册资本。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三)从业人员。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应不少于5人。拟任小额贷款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具备相应经济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经济金融工作5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其中,拟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须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四)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实缴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五)经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对超过20万元的贷款,由小额贷款公司向试点区(市)县政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小额贷款公司按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6号的规定。小贷公司设立的条件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程序的其他相关规定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要委托一家托管银行,由小额贷款公司、托管银行和市(州)政府签订三方协议,由托管银行监督支付。严禁虚假注资和抽逃资本金。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严禁股东以其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对于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涉及国有或国有法人股的,在设立、变更、注销时应比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设立民办学校实施条件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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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五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五人,但应採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一般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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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採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两种方法:

(一)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其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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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

(1)发起人以书面认定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立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3)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4)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叁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否则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予公告。

(二)募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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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设立指由发行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其主要程序是:

(1)发起人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叁十五的股份;

(2)拟定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由发起人拟定,应载明:

(a)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b)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c)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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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e)本次招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等事项,并附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

(3)签订承销协议

发起人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承销协议应载明下列事项:

(a)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b)承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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