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文书写作

2024-05-31

律师实务文书写作(精选8篇)

律师实务文书写作 第1篇

律师实务文书格式

一.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地址

(诉讼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地址

(诉讼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

一、本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二、刑事自诉状

 刑事自诉状 具状人:年月日

 自诉人:

被告人:

案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年月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三、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四.民事反诉状

 民事反诉状

 反诉人(本诉被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反诉人就××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事实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

一、本反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五、刑事上诉状

 刑事上诉状

 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法刑字第号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六、民事上诉状

 上诉状

 上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号民事判决(或判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年月日

附:

本上诉状副本份。

七、民事再审申请书

 再审申请书

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一 审(或二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

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份;

2、证据材料份。

八、民事申诉状

 民事申诉状

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

一、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二、证据材料份。

九、刑事申诉状

 刑事申诉状

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 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年月日

附:

一、原审判决(或裁定)份

二、证据材料份

律师实务文书写作 第2篇

二、民事、行政上诉状

1.概念: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双方,不服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 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的要求改判的诉状,称民事、行政上诉状。

2.格式与内容: p218

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 “民事上诉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分别写明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果同案上诉人为二人以上,应一一写明。如果同案被上诉人有二人以上,应按责任大小的顺序写明。如果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及其与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关系。如果被上诉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果有第三人,(3)上诉的缘由。其文字如下: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案由),不服××××人民法院日()字第 号(写 明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正文:

(1)上诉请求。

(2)上诉理由。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上诉人签名。

(3)起诉时间。

范文

民事上诉状

××县××镇××村。

196×年7月15日出生,住××县××镇×××村。

上诉请求:

1.撤销(200102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2.4500元、利息1552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三顺

3.200×)×经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具体事实 与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确认“1992年1月13日,被告丁××在原告处借款4500元,办理了农业贷款明细帐 和贷款合同为一体的贷款手续,在贷款手续上加盖了丁巧玲印章”,但其判决理由却认定“原告未按照规定,办理合法的借款手续”,其事实认定与判决理由互相矛盾。贷款合同虽然条款简单,但其已经构成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不能仅仅依据条款简单就认为未办理合法借款手续,正如保证合同可以是独立的一个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一个保证条款,我们不能说保证条款内容简单而否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同样不能以贷款合同条款简单而否认贷款手续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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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应当被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必须向被告送达举 证通知书,并指定举证期限,本案中不存在双方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情形,只有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根据宝丰县人民法院的制式举证通知书,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统一为30日,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明显超过了举证期限,根据证据规则,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除对方当事人同意之证外,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要么被上诉人超过举证期限,要么一审法院未送达举证通知书,违反了法定程序。

本案所涉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为1992年1月13日,而被上诉人提供的为1993年度信用社使用 的贷款手续,上诉人在1992年发放贷款时不可能使用1993年的合同格式,因此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该笔借款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明确记载,被上诉人于2000年9月15日清偿8153.10 载在证据上能够免除被上诉人这部分利息的履行义务,供不利于自身的证据,被上诉人是不会履行清偿利息义务的,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从而导致错判,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三、民事、行政答辩状

1.概念: 进行有理有据的2.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因„„一案(民事答辩状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

因„„一案(写明原被告姓名及案由),提出答辩如下:

四、民事反诉状、刑事自诉反诉状

五、民事再审申请书

1.概念: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 求再审的法律文书,称民事再审申请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发动的三种方法为:(1)由人民法院自行再审;(2)检察院通过抗诉发动再审;(3)通过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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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里所说的民事再审申请书就是第三种,通过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发动再审。

民事再审申请书与上诉状有很多相同点。

标题:民事再审申请书

标题之下写明再审申请人的情况

称呼:首先写上再审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民族等情况。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 年 月 日()字第 号判决(或裁定),申请再审。

六、刑事自诉状

1.概念: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称刑事自诉状。

2.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刑事自诉状与民事起诉状的结构和写作内容基本相同; 诉人、被告人,并写明其基本情况。若是自诉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正文部分分为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七、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的结构和写作内容与民事上诉状相同。

八、申诉书

1.概念:申诉书,通常也称申诉状,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

审;(2 3)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而发动再审。前两种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是有严格的期限限制的,必须 当事人就不能够申请再审了。

律师实务文书写作 第3篇

关键词:律师实务,非智力因素,职业体验法,双师型教师

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实务》课程正是介绍我国律师制度及律师业务的一门实践课程, 属于高职高专职业核心能力培养课程, 是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的必修课。课程要求学生对律师的工作任务、程序、方法、技巧、步骤和手续掌握和应用, 特别对于能体现律师基本业务素质的工作, 如律师工作计划的制作、阅卷、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举证技巧、法律文书的写作等具体方面能够进行模拟实务练习。课程的最大特点即实践性强, 一般安排在实习前的一学期开设, 为学生毕业后能在工作岗位上迅速适应岗位要求而奠定基础。作为实践性强的一门课程, 笔者认为, 对当前《律师实务》课堂教学进行针对性改革非常有意义, 重点应改革当前以纯理论教学为主的教学理念。结合笔者从事律师实践工作的经历, 本文提出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课堂教学改革, 即:分析教学对象——注重非智力因素的培养、更新教学方法——引入“职业体验法”、提高教师综合素质——以“双师型教师”教学为主等三方面入手。

一、分析教学对象——注重非智力因素的培养

教师和学生例来是课堂教学的两大主体, 结合近年来高职教育号召把课堂还给学生的理念, 对于《律师实务》这门实践性强的课程, 对教学对象的把握显得犹为重要。

从总体上看, 高职高专的学生和普通高校生一样, 都具备当代青年学生的人生观和道德观, 但这一学生群体是经过高考的筛选而被高等院校淘汰下来的, 这些学生存在一些特有的问题:1知识基础差, 底子薄, 起点素质较低;2.学习能力较弱, 尤其是自我学习能力不足;3.认为自己是高考的失败者, 自信心不足;4.学习缺乏主动性, 认为混几年, 拿个文凭就行。笔者认为, 面对这样一个学生群体, 在讲授《律师实务》这门课程时, 教师要多花心思, 教学应更具针对性。因为经过两年法学理论课程的学习, 他们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 如果在《律师实务》这门实践性强的课程中也一味的讲理论, 学生的上课状态及课堂效果可以想象, 这就要求这门课程的教师应简化理论, 重视实际应用和动手能力。同时, 这个时期, 学生也热衷于牛刀小试, 教师正可趁机检验学生的法学功底。因此, 笔者认为, 在这门课程的教学中要特别注重引导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参与并进行有意识的培养。

顾名思义, 非智力因素是相对智力因素而言的, 指与认识没有直接关系的情感、意志、兴趣、性格、需要、动机、目标、抱负、信念、世界观等方面, 非智力因素主要重在培养学生的意志力, 道德修养, 克服困难的勇气和能力以及自信、自立、自强的良好心理素质等。在教育过程中, 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和智力因素的培养同等重要, 注重的是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培养, 而不仅仅是智力水平。众所周知, 学生以后从事职业需要具备的技能与书本知识之间的联系不是划等号的, 还需要学生具备应变能力、沟通能力以及团队合作能力等诸多能力。以一个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为例, 他要能够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人员进行良好沟通, 如遇到疑难问题和工作阻力, 就需要借助团队的力量, 这个时候非智力因素的参与往往比智力因素显得更为重要。在当前和今后的社会中, 成功的人不是只会考试得高分的人, 而是具有创造力和动手能力的人。因此, 教师在教学中要善于发掘学生的非智力因素, 学会期待和欣赏他们潜在能力的形成和爆发。

高职教育的基础理念是“以人为本”, 这种强调对人的重视和理解的教学理念为课堂教学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础。要充分了解学生现有的知识水平、认知能力和学习兴趣, 制定的教学目标才能既符合高职院校教学规律, 又符合学生个体实际, 尤其是高职学生入学前, 普遍接受的是一种真理式教育, 即对“准确”“精确”“唯一”的追求, 更多的是在培养正向思维, 而高职教学中更多的是培养学生的发散式思维和逆向思维, 因此, 在教学前充分的把握和分析教学对象, 注重其非智力因素的培养显得犹为重要, 这样更能启发思维, 激发其学习热情, 使其在有趣的学习过程中自觉主动地学习, 在追求成功的激情中重获自信心, 感受到被尊重、被理解, 我想这样的教学课堂必然是一个有激情而和谐的课堂。

二、更新教学方法——引入“职业体验法”

“职业体验法”作为一种教学方法, 是指在教学过程中, 根据学生的认知规律, 基于职业特点, 通过创造工作的实际情境和机会, 呈现或再现教学内容, 使学生在亲历职业体验的过程中理解并建构基础知识、发展实践能力的教学方式, 它是在任务驱动型课程、项目课程、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至今, 一个具有中国特色充满生机活力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已初步形成, “以服务为宗旨, 以就业为导向, 走产学研结合之路, 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指导思想更加明确。《律师实务》这门课程意在培养学生将来从事律师工作必需的法律识别技能、法律解释技能、法律推理技能、法庭辩论技能、证据操作技能、庭审参与技能、民事调解能力、文书制作技能等各项技能, 目的是使学生从职业应用的角度出发, 掌握相关的律师实务技能, 使学生在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很快上手适应工作需要。因此, 在该课程的课堂教学中, 引入“职业体验法”这一教学方法尤为必要。近年来, 在课堂中采用单纯的案例教学方法已难以引起多数学生的学习兴趣, 也无法满足学生就业时对岗位要求上手快的需求, 通过引入“职业体验法”, 让学生自己去操作和导演, 在职业情境中去体验和感知, 较真切地感受到上岗后可能实际碰到的问题, 进而有效地提高其对课程的兴趣度、关注度和参与度。

学习是学生通过自主活动对知识的主动建构过程,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作用就是引导学生通过学会获得信息、学会决策、学会独立完成任务、学会自我分析判断和检查, 来获得新知识, 掌握新技能, 而“职业体验法”正是一种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的教学方法。它以学生就业岗位为目标, 设定专门的职业情境, 学习过程可以设定为:“教师提出问题——学生查询信息——教师指导——学生决策——完成演绎——学生互评——发现问题——教师点评——归纳总结”等环节进行体验, 从学生的个人发展和团队建设两个方向切入, 强调“现实融于情境之中, 知识融于思考之中, 快乐融于体验之中”。如讲到实践中会普遍碰到的问题——律师的会见权时, 上面的操作流程就具体为:首先由教师提问:律师有无会见的权利?在哪个阶段可以有?然后学生根据自己所学的诉讼法知识进行回答, 如果不能确定的话则由其多渠道进行查询, 在回答完教师的问题后, 再由学生决策, 演绎会见的过程。一个完整的会见过程可能按以下步骤进行:查找资料准备相关案例——到律师所开具会见的函——和当事人的家属签订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看守所沟通——会见问题的设想——会见时的表现及注意事项——会见完毕后和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沟通等等。其实, 律师在执业实践中, 接手的任何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例都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注意, 这样, 学生在演绎前的准备过程中, 必然会对于自己扮演的职业角色产生强烈的参与情绪, 不但会注意自己的举止和言行, 还会从专业角度来思考应做如何的安排或回应, 以免被其他同学笑话。这种跳出书本而又不脱离书本的演绎能在很大程度上把学生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参与。在演绎完毕后, 还可以由参与的学生在课堂上讲述自己的心得体会与得失, 观看的学生则既能直观的了解律师会见的流程也能提出自己的意见, 进行点评, 为下一个项目的参与积累经验。这样, 在整个演绎过程中, 既锻炼了学生的临场应变, 实景操作能力, 带动了整个课堂气氛, 提高了教学感染力, 同时, 还增强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笔者认为, “职业体验法”对《律师实务》这门课程来的教学来说, 是一种最贴切的教学方法。

三、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以“双师型教师”教学为主

现代教学模式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 课堂教学的目标趋于多元化, 注重情感、思维、智力与非智力因素的发展, 教学过程始终强调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导向。因此, 教师综合素质的高低, 直接影响到学生对所学知识、所学专业的情感和兴趣, 直接影响到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关系到教学成果的优劣。

前面我们提到, 高职生在进学前, 普遍接受的是一种真理式教育, 在学习过程中, 期待教师给出标准答案, 而随着年龄的增长, 他们对主观和客观世界的判断能力和评价能力大大提高, 他们的学习内容也开始从公理拓展到了猜想, 从纯理论的学习演变为实际操作, 因此, 高职院校的教师也要更新教学观念, 努力培养自己多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力争成为教育观念新、创新意识强、师德高尚的人, 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因而要在《律师实务》教学中运用“职业体验法”这种开放式的教学方法, 对教师自身的素质和教学技巧都有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 《律师实务》这门课程的教师队伍应该是以具备律师资格的“双师型教师”为主, 所谓“双师型教师”, 简单的讲就是指同时具备教师资格和职业资格, 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教师。具体说来, 从事律师学教学的教师在知识素质方面, 应具备法学专业知识, 熟练掌握教学大纲, 熟知相关的理论, 具备良好的科研能力;在实践素质方面, 要求教师具有律师职业资格证书, 有相关的律师执业经验, 熟悉律师岗位要求及其工作流程, 有较强的专业操作技能。这样, 才能在教学过程中把握住教学的重难点, 选择一些运用普遍的, 能和课堂教学紧密相连的知识, 经过加工整理后编订出适合学生用的实训大纲, 并且, 在操作的过程中, 也能及时指出学生的错误, 给予纠正, 把握好课堂节奏和教学进程。如作为常见的债务纠纷的民事案件, 从接收案件——对证据的辨认——文书的起草——立案——开庭——庭审结束——执行, 每一个阶段都要熟悉才能指导学生的实践, 才能较强地驾驭课堂教学。

另外, 《律师实务》是一门和实际生活结合十分紧密的学科, 各种案例在实际生活中随处可见, 教师日常应关注报纸、杂志、互联网、电视媒体, 多收集一些热门的案例, 并有选择地纳入课堂教学, 这样, 容易和学生达成共鸣;此外, 还要在教学中及时补充一些学科发展动态, 教师把行业相关的前沿知识融入教学, 可以使学生从感性上较快的融入律师实务的广阔天地, 扩大学生对律师职业的认知面, 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当然, 在教学过程中, 教师还可以设计一些多媒体课件, 播放一些相关的视频、FLASH等, 这样也能较好的弥补课堂有限时间内教师讲授和学生演绎的不足, 使学生从直观的画面中获得能量。如培养学生口头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 可以选择一些中央电视台举办的诉辩大赛, 这些视频的时代性强, 参与辩论的选手都是各个地方选拔出来的优秀人才, 不仅口才好, 应变能力强, 而且其中不乏幽默和技巧, 很吸引学生的眼球。

总之, 从传统教学理念到现代教学理念再到后现代教学理念, 教学理念打破了传统教学那种把教学仅仅视为一种特殊认识过程的狭窄的视野, 进而把教学看成是一种交往活动, 一种沟通与合作现象, 笔者即是从自身的体会浅议高职院校《律师实务》这门课程的教改, 希望这样的教改能让学生尽快的熟悉职业岗位, 毕业后也能尽快的适应职业岗位。

参考文献

[1]《教育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教育规划纲要辅导读本[M].教科出版社, 2010.

[2]杨东平.2020:中国教育改革方略[M].人民出版社, 2010.

[3]何杰, 伍红林.当代基础教育改革的理论和实践[M].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论刑事诉讼律师实务 第4篇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律师实务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诉讼是律师必备的基本功

因为刑事案件社会影响巨大,刑事案件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故刑事案件影响力极大,刑事案件涉及法律层面广泛。《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共有452条法律条文、8个刑法修正案、涉及维护各种法律关系、打击犯罪内容,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办理刑事案件要求刑事律师对400多种法律关系必须很熟悉。刑事案件涉及众多科学,涉及自然、社会等科学领域,要求刑事律师有丰富的相关知识。刑事案件要求证据体系严谨,证明要求严格。刑事案件的证据体系分为尸体证据体系和程序证据体系,证据的证明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案件审理要求程序严谨、正规,毕竟涉及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故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程序上,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出现马虎和疏漏。刑事诉讼的重要性要求律师有社会责任感。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忠实维护者。每一个律师都应该对当事人负责、认真办案、保守秘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为当事人服务,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同时也要求律师有精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律师在形辩过程中需要有精密的逻辑思维能力,需要运用逻辑学的知识来进行代理、辩护。律师还要有良好的口才,良好的沟通能力。以上都是做一名合格的刑事诉讼律师必备的基本功,因而要做一名优秀的刑事诉讼律师是需要付出努力和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的。

二、法律风险的防范

刑事律师的责任是要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意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刑事律师有可能代表的是刑事犯罪嫌疑人,但是每个人都有辩护及被辩护的权利,作为律师,代表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要根据事实及法律,在法律范围内,尽其能力为当事人辩护,包括无罪、减刑等辩护,但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非常重视法律风险的防范。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律师要防范和避开帮助串供、犯罪嫌疑人翻供风险。如果律师将案情中已经知道的情况透露出来,说者无意,听着有心,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改变自己的口供,这时,律师已经在客观上起了串供、帮助翻供的作用。具体防范方法有:律師要有保密意识。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侦查的案件事实属于国家秘密,律师即使是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也应当依法严格保守秘密。

三、律师进行刑事诉讼法律服务的要点及流程,很有实际的实践指导意义

1.如何接待当事人方面,也很有讲究

(1)律师与当事人在沟通中,要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如果当事人认为律师沟通能力很好,那么委托关系就成功了一半。

(2)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要了解当事人的需求及目的,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3)律师在接待过程中要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

(4)律师要懂得适当地缓解当事人的焦虑的心情。

2.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要注意礼仪形象

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律师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职业形象,需要给当事人沉稳、专业、庄重严肃但又亲切和蔼的形象,让人感觉是值得委托的律师。

3.目前国内刑事案件的收费形式是计时和计件收费,支付方式可分为提前支付及分阶段支付

按照中国国情,律师应当采用谈好价格、一次性收入的方式,以免出现案件达不到当事人的要求,律师被拖欠辩护费的尴尬情况。

四、刑事诉讼的几个阶段

1.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律师首先要弄清案件的承办单位,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是人民法院。律师要告知具体的承办单位自己是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律师,并且准备的法律文件包括:《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律师要了解所涉及的罪名和案情提出会见申请。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要提交的法律文书有《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办案机关出具的《准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在侦查机关移送的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在获得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然后和检察院承办人员约定时间、地点提交手续、查阅案件卷宗。

3.一审阶段

第一审程序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的自诉以后,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的参加下,依法进行初次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行使国家的刑事处罚权,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的法制教育作用。一审程序的提起是由人民检察院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诉和自诉人提起的自诉。

4.二审阶段

《律师法与律师实务》论文题目 第5篇

包括本科在内的各科复习资料及详细解析,可以联系屏幕右上的“文档贡献者”(三道题目各自内容独立,需要考生根据提供的题目分别写相应的文书,必须全部作答,每道题目各占有一定分值(已在题目后标明),前两道题每题不少于250字,第三题不少于500字。须作答在同一个word

文档中,正文题目可略,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写作模板(多题式)”)

一、案例分析(25分)

大连市中山区吴某自筹资金开办了一家小型百货商场,因违法经营被中山区工商局依法处以5000元的罚款。吴某认为处罚过重,遂向中山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大连市工商局(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便作出了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吴某接到决定书后,仍然不服,便来到某律师事务所,要求该所律师担任代理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代为提起行政诉讼。

请根据该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律师在接受此案之前应注意哪些问题?

(2)吴某要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否正确?律师应如何答复?

(3)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4)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提起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二、实务操作(25分)

现年20岁的王某因抢劫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认为将来法院有可能判处王某死刑。于是检察院便指定红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某担任王某的辩护人,并办理了委托手续。

请根据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检察院是否有权指定辩护人?为什么?

(2)作为辩护人,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应做哪些工作?

(3)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指定辩护的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三、律师文书写作(50分)

根据下面所给的材料,制作一份公诉词。

要求:格式规范,论证清晰,语言流畅,论点完整,条理清楚,结构合理,有较强法律逻辑性;有关事实情节部分可以根据行文需要自行补充、缩写、略写处理。

王华与李伟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相识5个月后,在双方家长的催促下,于2008年7月登记结婚。但是婚后不久,双方便因性格不和而经常吵架。2010年3月,他们的小女儿出生了,但是这也并没有使二人的关系得到多少缓和,二人仍是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李伟还经常出去喝酒,有时喝醉了回来还打王华,把孩子也吓得哇哇直哭。王华也劝过李伟多回,但是他根本不理。于是2011年2月,王华便带着女儿搬回其父母家居住至今。这期间李伟根本对其母女也是不闻不问。现在王华想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二人在结婚后曾共同购买一套价值20万元的房屋。对于财产,王华就是想得到自己依法可以得到的那一部分,同时,王华还想获得对女儿的抚养权。

律师实务在线答案 第6篇

一、判断题:

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享有上诉权。(错误)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错误)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错误)

律师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有助于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助于强化社会的法制环境。(正确)

律师从事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律师执业的原则。(正确)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只能是常年法律顾问。(错误)

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应当谨慎,否则将受到法律追究。(错误)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正确)

律师因出国定居而丧失律师资格。(错误)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正确)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正确)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律师事务所内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错误)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错误)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和章程。(错误)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格证书不具有同等效力。(错误)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正确)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正确)

因律师认识双方当事人,因此,律师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中为双方担任代理人。(错误)在我国封建社会,一直存在帮助他人写诉状打官司的人,民间称他们为“诉师”(正确)曾经担任法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一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错误)自诉案件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参加刑事诉讼的活动。(正确)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错误)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但是可以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错误)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错)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正确)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正确)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但可以在网络发表案例,将所知道当事人的隐私发布。(错误)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错误)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对)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作协议。(错合伙)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正确)

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错误)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正确)

律师职业道德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正确)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审判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错误)

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或劳动中的行为规范总和。(正确)

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错误)

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正确)

律师不可以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错误)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正确)

律师接受委托,应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正确)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方代理律师可以向法庭提起反诉。(错误)

律师只要求委托人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不审查和核对原件(错误)。

在法庭上,律师举手可以向鉴定人发问。(错误)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正确)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订立的仲裁协议;(正确)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辩护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错误)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正确)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谢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正确)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无行为能力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错误)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正确)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三至五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错误)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正确)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因仲裁协议无效,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错误)

1927年7月国民党南京政府制定了《律师章程》。(正确)

二、选择题: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律师代表大会。

(司法机关)是律师的管理机关

《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1910年大清政府制定《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制度),包括律师资格、申请手续等。

1927年国民党政府的《律师章程》将律师分为(大律师)和小律师。

1936年4月(日本)设立了见习律师制度。

被代理人对代理律师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法律顾问的作用包括(法律预防)和法律保护。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的,律师通过执行律师业务活动而达到的根本目的。

根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根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的诉讼权利包括(多个方面)。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解答法律咨询的步骤分为:听、(看、问、析、答)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律师(可以在行政机关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等条件。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所有活动均有约束力。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民事诉讼代理的意义是维护委托人的权益,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做好发问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各项调查提纲。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3)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收案前律师必须对委托代理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以确定是否收案。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借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在第一审行政诉讼中,被告方代理律师,不具有(反诉权)。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律师实务》 第7篇

律师制度并非是随着国家与法的出现而产生的,而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大约在公元前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期,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律师制度的起源。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制度是民主、法治化的一个窗口,因此资本主义国家通常都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律师制度。

二、旧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在漫长的封建专制过程中,虽然也出现过类似律师的“讼师”,但缺乏滋生律师制度俄土壤。清末民初,曾试图借鉴、移植西方国家的律师制度,但终为成功。1927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律师制度。

三、新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直到文革之前,律师制度在我国一直未受重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0年8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95年5月1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同时颁行了一些法规,这对于加强和晚上律师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国律师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律师行业正成为人们羡慕的职业之

第二章 律师的性质、地位和任务

一、律师的性质

律师的性质包括阶级属性和职业属性两个方面。律师的阶级属性,是指律师制度作为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阶级性,而律师的职业属性是指它区别于其他职业尤其是官方法律职业的本质特征。社会自由职业者的性质是律师区别于官方法律职业最本质特征。对律师这一性质的认识,有利于律师行业摆脱不必要的束缚,从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二、律师的地位

律师的地位包括律师的社会地位和诉讼地位。律师的社会地位指律师受社会重视的程度以及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律师的诉讼地位指律师在执行诉讼业务的过程中与其他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西方国家,律师普遍受到社会重视,受到重视的原因主要有: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良好的信誉;高收入;律师职业是进入权力部门的重要通道。在我国,律师的社会地位在不断提高,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律师往诉讼中的地位也得到了加强,所有这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的结果。

三、律师的任务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的直接任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如业务。第三章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律师的权利

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律师在执行职务时所具有的依法实施一定行为可能性。律师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不受侵犯、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三个方面。其中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查阅案卷权,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有得到人民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出席法庭和参与诉讼的权利、获取本案各种法律文书副本的权利、代行上诉权、拒绝辩护代理权。

二、律师的义务律师的义务是与律师的权利相对应的,法律确定律师在执行业务中应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律师的义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律师对于委托人的义务和律师对于司法机关的义务。律师对于委托人的义务包括:律师保守秘密的义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敢费用的义务,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义务。律师对于司法机关的义务: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不得向有关人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诱导当事人行贿;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和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不得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第四章 律师执业原则

一、律师执业原则的概念

律师执业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贯穿于律师的执业活动整个过程指导律师实现律师任务的基本准则。

二、律师执业原则的内容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纪律包括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当遵守的执业纪律,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应当遵守的执业纪律,律师在处理与其他律师关系方面应遵守的执业纪律及律师应遵守的其他执业纪律等内容。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它要求律师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忠于事实真像,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使全部业务活动都建立在充分可靠的客观事实和证据基础上,并

且以国家现行的有效的法律作为衡量是非曲直的准绳。

4、律师依法独立执业受法律保护,此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律师执业只对事实和法律负责,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干涉律依法执业。二是律师依法独立执

业即依照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扰,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执业的唯一目的。律师的素质和技能

一、律师的基本素质包括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律师的政治素质主要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所采用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律师的业务素主要是指律师对与业务有关的知识加以综合运用的能力。

二、律师的政治素质包括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律师的业务素质包括掌握基本的法学知识,提高外语水平,掌握丰富的经济和科技知识,具有一定的文学修养,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和科学思维方式。

四、律师执业必须掌握一些基本执业技能,包括律师会见技能、咨询技能、书状技能、谈判技能、调解技能、调查技能和诉讼技能。第六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一、律师资格的取得

律师资格是指法律规定公民充任律师所应具备的条件。各国关于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国籍.年龄.学历.考试.培训.资格审批与登陆等方面。了解外国主要是法治发达国家的律师资格制度,是借鉴其经验从而完善我国律师资格制度的重要途径。我国绳师制度已基本确立起来,它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并且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必将逐步走向完善。

二、律师执业与律师资格分离制 律师执业是指依法以律师名义从事各项律师业务。根据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可分为统一制和分离制。统一制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即必须执行律师业务,否则取消律师资格;分离制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执行律师业务,并不因不执行或因正当原因中止执行律师业务而取消律师资格。我国采取分离制。

三、律师执业的条件

律师执业的条件必须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申领律师执业执业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宪法;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

四、律师执业的限制

我国律师法对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的;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七章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律师是专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团体,其性质,任务和特点要求律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包括:必须始坚持以服务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道德高尚廉活自律维护职业形象;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等。

二、律师执业纪律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律师执业纪律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仅应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而且应当遵循严格的纪律规范。律师的执业纪律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律师在其工作机构的纪律;二是律师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纪律;三是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关系的纪律;四是律师与同行之间关系的纪律。

三、律师的法律责任

律师的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执业纪律而必须承担的责任。具体责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律师的行政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实施的行政惩戒种类有:警告.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2律师的民事责任 律师的民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的原理,律师的民事责任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律师实务第一章 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律师的刑事责任 律师的刑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的触犯刑律的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的刑事处罚。根据律师法等的规定,律师可能触犯的罪名有:泄露国家机密罪.行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伪证罪等。

第八章 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任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基层单位。律师事务所的任务包括以下几项:统一接受委托并指派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管理本所事务,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费并如实入帐;向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报告业务工作.财务收支和其他情况;聘任和辞退工作人员;向有关部门反映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二、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和形式

律师事务所成立必须同肘具备三个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有三名以上的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末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专职律师。

我国的律师事务所有三种形式:国办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所;合作所,是由律师个人自愿组合,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的以该所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律所;合伙所,是由律师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由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合伙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律所。

三、申办律师事务所的程序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2.律师事务所章程;3 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及辞去原职的证明;4 资金证明;5 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6 批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之内审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必要时,省级厅(局)也可以直接接受申请材料。省级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书之曰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司法部申请复议。

四、律师事务所的终止 律师事务所因出现终止事由而终止。终止事由包括:1 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违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2 律师事务所解散的原因很多,常见的情形有:申请解散;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合伙所出现合伙人不足三人且未在三个月内补齐;出现合伙协议或律师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解散的其他情形。

五、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事务所的权利有:1 统一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权利;2 按国家规定统一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权利;3 自主用人的权利。律师事务所的义务有:1 按时缴纳管理费、会费等各种费用和参加年检的义务;2 依法纳税的义务;3 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义务。第九章律师管理

一、我国律师的管理体制

80年代初期司法行政机关全面管理律师工作。到90年代中期确定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值得指出的是司法行政机关仍然处于主导地位,对律师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现行律师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权限过大,代表律师自身的律师协会进行的行业管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中国法治化程度的加深,律师在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将日益突出,律师管理体制将会逐步发展到以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为主的律师管理体制

三、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是律师进行自我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1986年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成立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标志着律师协会在中国的起步。1996年的律师法对律师协会的性质、律师协会的设置、律师协会的职责等重要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中国律师协会的发展完善,关键是通过国家立法赋予律师协会应有的职责权限,使之能够名副其实的担负起行业管理的职能。具体来说,律师协会应当拥有有关律师行业管理必须的职权,比如律师资格的授予、律师执业证书的颁发、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等的登记、律师的惩戒等有关权限,这样才能真正担负起律师管理的工作。

第十章 律师的业务及收费

一、律师的诉讼业务

律师的诉讼业务主要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二、律师的非诉讼业务 律师的非诉讼业务主要包括: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参加仲裁;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诉讼外调解;以及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国外律师的收费种类 主要有:计时收费;固定标准;计件收费;以标的按成收费;胜诉费。国外律师收费一般包括律师服务费及事务所为客户实际支出与垫付的杂费。

四、我国律师收费制度 我国律师收费的原则:1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有偿服务。2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且统一收费。律师不得私自收费。我国律师收费的种类:计件收费;计时收费;固定收费;以标的按比例收费;协商收费。

我国律师收费由业务收费和律师服务开支及异地办案的食宿.交通费购成。第十一章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的含义和意义

法律援助是指对某些经济困难的贫困者或者残疾人.弱者等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国家对其减免诉讼费用,或者为其提供必要法律帮助,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司法救济保障制度。法律援助的意义在于:1保障有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2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实现司法公正;4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的标志。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通常认为,法律援助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

法律援助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作为慈善事业的法律援助阶段;作为个人权利的法律援助阶段;福利国家体系中的法律援助。

三、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概况及其发展完善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兴起是在90年代中期,1994年司法部提出要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随后全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都积极开展试点,尝试建立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国内的大中城市都已经基本上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中对法律援助作了专章规定,同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有关法律援助的内容。同时,各个省市地方又都进一步制定了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办法。1997年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机构即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成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受各种因素和条件限制,目前仍然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仍然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第十二章律师的刑事辩护

一、律师刑事辩护的概念和重要性

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辩护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由法院指定的律师,根据事实和

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律师辩护已成为现代辩护的基石,它与其他辩护人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二、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和诉讼地位

正确认识辩护职能,有利于辩护律师作用的发挥。现代刑诉的基本格局是控辩平衡对抗,审判中立裁判,由此衍生出控.辩.审三种诉

讼职能,律师是辩护职能的重要承担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而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则是其依法履行辩护职能的前提。

三、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仍存在诉讼权利扩大及有效保障的问题。

四、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我国律师在侦查尚不具有现行法律认可的辩护人的身份,其主要职能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具体表现为: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侯审。

五、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律规定了这一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六、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 律师辩护集中体现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在法庭审判的各阶段均有其特定的工作内容。

第十三章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一、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含义 全面.充分地理解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应当主要把握这样几个方面:律师是诉讼代理人;其代理的案件是刑事案件;具有代理的一般特征,即律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律师必须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被代理人承受律师代理的法律后果。

二、公诉案件的律师代理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依据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的诉讼权利,以及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从事业务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三、自诉案件的律师代理

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律师和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律师都是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二者的法律地位基本相同。不过,由于被害人和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上的差异,准确地讲,即自诉人是刑事诉讼的原告方,而被害人虽然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却不是原告方,因而各自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也存在差异。

四、律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律师代理它可以分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律师代理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律师代理。

第十四章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

一、律师民事诉讼代理概述 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等进行一定的民事诉讼行为。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民事代理。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与刑事辩护和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均有明显的区别。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律师代理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如一般的律师代理和特别授权的律师代理;指定律师代理和委托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和非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二、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不是被代理人的传声筒,但未经特别授权,不得代为进行实体处分,故代理律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不是诉讼主体。代理律师参与民事诉讼是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而审判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二者之询表现为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的关系。代理律师享有比普通诉讼代理人更加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

三、代理律师的工作程序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具体工作程序可分为接受委托、准备起诉或应诉、参加法庭审理等三个方面,每个方面又有各自应该注意的问题。第十五章律师的行政诉讼代理

一、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行政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围绕着论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来进行。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可以包括部分实体权利,但被告行政机关的代理律师则不能因被告授权而享有实体处分权。

二、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工作程序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工作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接受委托;律师代理原告起诉;律师代理被告应诉。

三、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的律师代理

行政赔偿制度是由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给相对人带来实际损失的一种救济制度,律师在代理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运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第十六章律师非诉讼业务

(一)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的含义有广狭之分,担任法律顾问是律师的第一项业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遵守的原则:维护聘方合法权益原则;开拓创新原则;法制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平等原则。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特点:服务对象比较确定;服务对象的特定性;服务形式的综合性和服务范围的广泛性;独立的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律关系。

二、律师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为聘方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咨询;协助聘方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聘方参加诉讼..调解.仲裁活动;参与聘方解决在洽商.谈判中的法律问题;接受聘方委托代理非诉讼业务,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商标注册.鉴定.公证.申请专利等;协助聘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协助聘方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为聘方培训法律人才等。

三、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和方法

聘请程序为:发聘;应聘;协商;签订聘请合同;发聘书。注意聘请合同书的格式和内容。工作方法:专职式;定时式;会晤式;临时约请式。

四、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特征:合法性;咨询性;指导性。职责有:草拟.修改.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办理企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就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转换径营机制,提尚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对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其他法律事务。

五、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特征:地位的平等性;服务内容的广泛性;工作的全局性。责任范围:1 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2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3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4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约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5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6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8办理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注意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六、律师仲裁代理

律师仲裁代理是指受争议双方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参加仲裁活动,以维护委托人利益的一种法律活动。律师仲裁代理是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仲裁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那么我国律师的仲裁代理,也就可以相应地划分为国内仲裁代理和涉外仲裁代理。仲裁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当事人自愿原则;独立公正原则;处分原则;法院监督原则。从国际范围来看,仲裁大体上可以分为五种,即国内仲裁,劳动仲裁.海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我国的仲裁可分为国内仲裁.劳动仲裁和涉外仲裁。弄清三种仲裁的各自的含义。

七、律师参加仲裁代理应当做好的工作

代理当事人选择仲裁员;代理当事人行使请求回避权;代理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律师应当按时到庭;代理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质证;代理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代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代理当事人进行言词辩论;代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代理当事人请求或参加调解;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他权利。代理涉外仲裁应注意的问题:审查有无仲裁协议;注意放弃异议条款;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代理当事人选择适应的实体法;注意简易程序;代理当事人执行仲裁裁决。律师代理劳动仲裁应做好的工作:代理当事人制作申请书或答辩书;代理当事人行使权利;注意劳动争议裁决的效力;注意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加其他事项。

第十七章律师非诉讼业务

(二)一、律师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是指律师接受自然.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询问,就有关的法律问题作出解释.说明.以及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建议的一种业务活动。其特征有:特定性,广泛性,专业性,针对性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程序:听.看.问.析.答。

二、律师代书 代书是指律师接受委托,依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及其指定的事项,并依据有关的法律,以委托人的名义,书写有关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一种业务活动。律师代书有其范围与基本要求,律师代书亦有一定的工作步骤。

三、律师办理合同事务 律师办理合同事务包括参与谈判.代理签订合同。律师应注重对合同的审查,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秩序。

四、知识产权的律师代理

它是指律师受委托针对知识产权方面的事务,为当事人提供相应法律服务,保护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和相关舍法经济利益的业务活动。包括代理专利、商标等法律事务。

五、律师证券业务

证券律师是指为发行和交易证券的企业、机构和场所所做的各种证券及相关业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及制作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专门律师。依法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是证券律师的专门活动。没有取得证券律师资格证书的,不能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六、律师其他非诉讼业务

律师实务文书写作 第8篇

1.1 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1) 法律人才的培养与市场需求脱节。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的生产是以市场需求作为衡量标准。产品滞销无非有两大理由:一是供过于求;二是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教育的市场化, 人才的市场化, 作为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法学教育, 也需要从研讨如何应对人才市场需求。目前, 我国的法律人才的培养一方面呈现的是供大于求的状态;另一方面教育定位不清, 教育层次庞杂, 各个层次间也没有互相衔接, 这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提高。

(2) 现今法学毕业生实践能力缺失。法学是一门实践应用性很强的学科, 而我国法律教育更多的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 又在中国传统式教学方式的影响下, 在法学教育的观念上, 一直比较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 而忽视专业技能的培养。而在现今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主要是:公、检、法机关或从事律师职业以及通过公务员考试, 进入国家各个行政机关, 从事各个专业领域的法律事务, 也可以进入公司、企业、金融业等社会经济组织从事相关的法律事务工作。而这些很大程度上要求学生具有很强的实际应用能力, 尤其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因而, 加强法学教育的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不仅是应对司法考试的要求, 也是促进学生就业能力的要求。

1.2 法学教育进行转型的原因

(1) 就业形势的需要。传统的法学教育, 更多偏向于理论型教学, 培养出来的学生空有理论知识, 毫无实践能力。从目前大的经济环境看, 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如果培养出来的学生毫无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 就无法真正融入社会, 影响最终的就业。

(2) 提高学生能力的需要。法学教育的方向应该是将学生培养成复合应用型人才, 而学生光有书本知识, 甚至连书本知识都没有学好, 很难指望培养出来的学生有较强的实践能力。

(3) 教育改革的需要。当前我们正在大力进行教育体制改革, 对法学教育进行改革, 正是顺应时代潮流和历史发展。

1.3 律师实务法学教育实践性探索

(1) 开设律师实务课程。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 可以在学校设定模拟法庭或者律师实务的微课程, 使学生能感受和学习实战型课程。

(2) 聘请资深律师开展律师沙龙活动。在平时课余, 学校应该安排资深律师给学生进行讲座, 定期开展律师沙龙活动, 使学生能更加了解律师实务。

(3) 开展全真模拟法庭活动。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去全真的模拟法庭, 进行全仿真的庭审活动, 使学生能够了解整个庭审的过程, 更加明确法律审判程序。

2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2.1 当前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

(1) 侧重于书本教育。当前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 都是旨在让学生掌握更多的理论知识, 学生经常什么部门法都要学, 但是什么部门法都学不好的尴尬状态。学生过多的学习书本知识, 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不强, 分析具体案例时, 经常纸上谈兵;碰到法律实务时, 更是一筹莫展。

(2) 侧重于理论教育。当前各大高校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 都明显偏向于理论教育;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出台, 也倾向于培养理论型的学生。学生平时接触实际案例和实务的机会非常少, 导致面对司法考试时, 很难通过。

2.2 司法考试的特点

(1) 司法考试竞争惨烈。参加过司法考试的同学, 能感受到司法考试竞争的惨烈;没有参加过司法考试的同学, 也听说过司法考试的惨烈。要精确地数字化的了解竞争到底有多惨烈, 还是要从相关政策入手。司法考试竞争激烈程度主要取决于报考政策和录取政策。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主要规定在两份文件之中。一是《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二是《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同时, 从国家对通过率并没有一个明确规定, 从过去11年的实际录取情况看, 2002年是7.2%, 2003年至2007年, 通过率大致在10%到20%之间。2008年至今, 一般认为在20%至25%之间。

(2) 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 考试范围广。司法部制定并公布《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 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 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 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 (案例) 分析。试卷一主要考查理论法学、三国法学、经济法学及法律职业道德及规范等方面的内容;试卷二主要考查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等方面的内容;试卷三主要考查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及商法学的内容;试卷四主要考查相关部门法的案例分析。

(3) 司法考试要求高。司法考试绝大部分试题, 是以案例分析的面目出现的, 实质就是考察考生法律思维的能力, 因此法律思维能力对通过司法考试至关重要。由于涉及法律思维的内容在三大本中只有一章不足两万字的篇幅, 而且主要停留在知法律思维识层面的介绍, 较少涉及法律思维操作层面的介绍, 导致考生在备考过程中, 严重忽略了法律思维技能的训练。又由于在大学中并没有开设法律思维学习训练的课程, 不仅导致学生普遍法律思维技能差, 而且具体分析案例的能力也不强。司法实践是以法律思维主导的实践, 司法考试是以法律思维主导的考试。不重视法律思维的教学和训练, 不仅导致考生毕业后不能适应法律实践的需要, 也不能帮助考生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

2.3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

法学教育既应该注重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 更应该适时为学生的司法考试做铺垫。在设置课程时, 可以专门设置司法考试辅导讲座这样的课程。平时在课堂上, 应该以司法考试真题为导入点, 加强对学生法学理论知识的教育, 使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能够有机衔接。

3 律师实务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3.1 通过司法考试是从事律师实务的前置程序

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取得律师职业资格, 才有机会从事律师实务。因此, 在从事律师实务前, 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知识, 有很强的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具体案例的能力。

3.2 通过司法考试减小从事律师实务之间的距离

通过司法考试, 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从事律师实务。从事律师实务, 除了需要良好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 还需要很强的律师实务能力。此外, 还需要懂得社会, 明白社会的一些游戏规则等, 才能更好的从事律师实务。

3.3 通过司法考试学习如何从事律师实务

(1) 通过艰难的律师实习期。通过了司法考试后, 需要经过一年的实习, 才能具有最基本的律师执业能力。

(2) 需要勤奋刻苦的精神。在从事律师实务后, 必须对每个案例所涉法条全部进行罗列, 必须分析案例所涉的法律点和风险点等, 这些都需要勤奋刻苦的精神。

(3) 需要更懂社会, 多方位、多层次的考虑问题。

参考文献

[1]刘俊.法律职业化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分析[J].法学研究, 2007, 5 (3) .

[2]李震刚.律师实务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的构建研究[J].科技信息,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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