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预付款合同

2024-05-27

开发预付款合同(精选9篇)

开发预付款合同 第1篇

预付款合同

本合同订立于2012年7月27日,以上海安莪机电有限公司为甲方,以祥华五金加工厂为乙方。

乙方为甲方的供应商,为降低运营成本,增进双方合作伙伴关系,甲方同意预付货款______元,用于乙方为履行对甲方供货义务而进行的螺钉电泳的货款支付,货款的支付以报价单为准。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乙方须按照预付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预付款,不得挪作他用。乙方于每月月底五个自然日内,书面说明预付款的使用情况。乙方应有专门账户用于此笔预付款的存储及使用,并于每月月底五个自然日内向甲方提供经开户行盖章确认的流水单据。

违约责任

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预付款,或不按月提供账户的流水单据,或不按月提供预付款的实际使用情况,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款项,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违约使用之日起每日3‰加收罚息。乙方违反约定的内容,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律师费用、误工费用。

合同变更或解除。

1.本合同非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当事人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本预付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乙方尚未抵扣的预付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在协议履行期间,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依

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3.本合同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

上海安莪机电有限公司(盖章):祥发五金加工厂(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日期:日期:

开发预付款合同 第2篇

发包人: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本预付款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预付款项:去衢州烂柯山、紫微山、九龙湖等地旅游景点旅游门票

二、合同期限:2010年10月1日——2011年9月30日

三、合同价格:壹仟陆佰捌拾万元整(¥16,800,000.00)

四、支付方式:甲方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先将合同价的50%(即840万元)支付给乙方,余款在合同到期结算时支付。

五、双方责任:

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方式向甲方确认。如甲方不按上述规定准时支付预付款,则因此引起的后果有甲方负责。乙方收到款后,有责任对景点旅游做宣传与推广,同时要做好旅游客户服务质量工作,如果由于乙方服务质量上问题,而引起旅客不满等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违约处理:

如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准时支付款项时,应从最迟付款日的次日起,每日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此次违约金额以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百分之五为限度。

七、乙方违约处理:

乙方如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做好景点旅游宣传,应根据事故影响大小,按损失金额百分之五十支付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额以逾期不付再按总值的万分之三的支付违约金。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款清失效。

甲方:XXXXXX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签字:

开发预付款合同 第3篇

生产企业由于跨国贸易的地域性问题, 使得产品具有国际性的特点, 也就是有些产品是符合国外市场需要的, 但是不符合国内市场需要的, 因此, 如果在跨国贸易中如果一旦出现风险, 货物是很难转为内销产品来保护销售利润, 降低企业财务风险的。所以, 大多数企业在接到国外订单时, 签署合同时一般都会要求外商支付一定的预付款, 但是这个预付款的作用到底是什么, 应该按多少比例来收取呢, 它的法律效力到底是什么呢?确实是众说纷纭, 没有什么统一的理论或是惯例或是法律去约束, 充其量会有一些行业规则对生产厂家起到指导性的作用, 这种状况实质上就加大了国际贸易中的财务风险。笔者想结合自己公司的实际业务在这方面抛砖引玉一下, 初步地探讨一下这个“令人头痛”的预付款问题。

一、预付款概念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 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的问题。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 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 只须返还所收款项, 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 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 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 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也就是说, 预付款为允许提供的劳务或产品而预先支付的货币。

作为预付款具有如下的特点:

1. 预付款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制;

2. 预付款为主合同给付的一部分, 当事人关于预付款的约定, 具有诺成性, 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3. 预付款为价款一部分先付, 在性质上仍属清偿;

4. 预付款无双向或单项担保的效力,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 预付款应当返还。

各方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来定, 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 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 其目的一是为了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二是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

二、我司预付款的现状

1. 我司预付款的作用与存在的风险

我司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主要是用于下订单排产时所预收的货款。我司合同中也存在着其他条款来约定违约责任, 从这个角度来看, 我司收到的预收货款, 就应该属于预付款的范畴。但是事实操作中, 预付款也被我司赋予了定金的角色, 因为它的确是被用来作为减少与规避下单生产后, 外商毁单撤单的库存风险, 将收预付款看成是对造成毁单库存车积压损失的一种补救。

因此, 我司对于预付款的概念引用的并不是很准确, 应该是一种预付款与定金性质的混合使用。

这样, 我司的预收货款在出现违约的时候是应该按照预付款的概念来返还呢, 还是应该按定金的概念来承担赔偿责任呢?对于这种不明确的法律术语的运用, 在基础交易中是存在着潜在纠纷风险的。

2. 我司预付款比例现状

目前, 我司没有关于预付款支付比例的相关规定, 预付款的比例往往根据交易洽谈情况由业务员自行掌握。因此合用订单下预付款的比例多少不等, 全款L/C除外, TT订单中, 从最少3%预付, 到最多100%全款预付。对于规定预付款下单排产的合同中, 大多合同预付款比例在10%-30%之间。从2012年下单生产的46个合同情况来看, 10%-30%预付款的合同占总合同数量的52%;但从排产数量看, 除LC订单外, 预付比例在10%以下的订单数量占排产数量的25%, 是除LC付款方式之外占有比例最大的一种方式;全款预付的车辆比例仅为0.71%。

而且我司外销的订单产品, 大多数为专为国外订制的特殊产品, 也就是说, 一旦出现买方违约的情况, 我司所生产的产品无法转为内销产品在国内消化, 也很难在国外第三方国家实现销售。从这个意义上来讲, 只要不是全额预付货款的合同, 就存在着很大的财务风险。

三、解决我司预付款风险的对策

1. 针对交易中存在的纠纷风险

此类风险是因为在制定交易合同时, 没有准确引用预付款概念而造成的, 所以, 不管是这笔款项是用来当作预付款还是用来当作定金, 我们都应该在合同中增设条款, 明确此笔货款, 在买方违约的时候, 卖方不予以返还, 以弥补因为不执行合同而造成的财务风险。只有这样明确, 预付款项的用途才能够避免因为概念引用的不当而导致交易中的纠纷风险。

2. 针对交易中存在的财务风险

此类风险从根本上来讲, 不能单纯靠提高预付款比例来解决。因为提高预付款比例会导致销售数量的下滑, 以及降低业务员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的谈判能力, 增加买方的财务成本与风险, 对于买、卖双方而言并不是一个有效的、双赢的策略。

从国际贸易实践出发, 关于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并没有形成国际惯例, 所以, 制订一个强有力的预付款比例政策完全取决于每个公司自己的销售政策与贸易习惯。

对于我司而言, 在保证销量的大前提下, 我们应该从如下角度来思考解决此类风险:

(1) 对于不同的产品设置不同的预付款比例。尤其是针对某一个国家专门订制的特殊类型的产品, 如出口伊拉克的产品, 因为所需要的产品只有伊拉克才能使用, 因此就要争取到100%的预付款比例。而对于比较靠近国内标准型的产品可以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通过这样的预付款比例组合, 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我司的效益, 而且还可以引导外商的营销方向, 有利于实现我司产品线规范化的目标。

(2) 评估国家风险, 对于风险高的国家要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 如叙利亚, 菲律宾等。这个要根据国际形势实时进行调整。

(3) 将预付款管理纳入到对经销商资质评价体系中去, 对于优质客户可以适当放宽支付比例。最有力的方法就是建立经销商的信用等级制度。

四、经销商信用等级制度建立

建立经销商信用等级制度, 用以根据客户不同的等级, 赋予不同的预付款比例。这不但有利于经销商的管理, 而且也是一种激励制度。经销商为了获得更好的财务支撑, 会努力按信用等级评估的标准来发展, 从而更有利于我司打开更广阔的销售局面。

暂拟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信用等级制度的评分标准:

1. 构建经销商资质评价体系。

可以考虑如下几个参数:

(1) 经销商的财务能力:习惯的支付方式、资金情况、营业报表情况等。

(2) 经销商的营销潜力:经销商的网络宽度、深度、营销策略组合等。

(3) 经销商所在国家的风险:可以采纳中信保的意见。

2. 经销商的营销能力。

可以考虑如下几个参数:

(1) 经销商的年订单量。

(2) 经销商的实际销售量。

(3) 经销商的违约情况。

(4) 经销商的销售周期

(5) 经销商营销产品的标准化比率。

3. 经销商的市场规划能力。

可以考虑如下几个参数:

(1) 网络布局策略

(2) 产品线布局策略

通过对这些参数的评价, 选取不同的权重。然后通过业务员的考核予以评分, 从而对经销商进行信用等级评估。信用等级高的经销商属于重点扶持的对象, 我司应该尽量给予财务支持, 采取灵活的支付方式, 降低其预付款比例, 减少经销商的资金占用比例, 从而让经销商的资金周转更快, 更高效, 可以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打造营销网络。

开发预付款合同 第4篇

【关键词】 CSTC合同;上海格式合同;NEWBUILDCON合同;造船合同;还款保函;担保范围

1 预付款还款保函的担保范围

众所周知,预付款还款保函(以下简称还款保函)在新造船舶融资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被称为造船项目的基石。还款保函不仅是船舶建造方从买方处获取建造进度款的先决条件,也是买方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重要条件。如果建造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还款保函,买方将不支付任何预付款,买方的银行也不愿意提供融资服务。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航运市场的低迷,国内许多造船项目因船舶所有人资金不足而未能最终交船。一旦船舶所有人选择解除造船合同,则将要求建造方/卖方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由还款保函下的担保银行还款。因此,还款保函的担保范围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收回预付款,也是建造方、买方和担保银行共同关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行在还款保函下承担的还款责任应根据保函的担保范围和付款条件来确定,银行作为担保人仅在还款保函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目前,国际上常用的标准造船合同所附的还款保函格式中通常都规定,只有在买方根据造船合同的明确约定解除合同时,银行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返还买方预付的建造进度款。在这样的约定下,如果买方解除造船合同的理由并非根据造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解约权,而是依据合同约定之外的法定解约权而解除合同时,银行就有权拒绝承担还款保函下的还款责任。这构成了银行的抗辩权,也是还款保函担保范围的一种限制。在实务中,这种限制很容易被造船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以及融资银行所忽视。本文结合实务中常见的3种造船合同文本的具体条款,比较和探讨在各合同文本的担保范围下银行的抗辩权。

2 造船合同的解除

近几年的造船合同纠纷案件,大多是因为船舶所有人作为买方在船舶超过弃船期仍未能交船或船舶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指标而主张解除合同,其依据是造船合同中所约定的买方解约权条款。但是,一些船舶所有人因资金出现问题而在船舶交船期或弃船期届满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其解约理由往往是船厂因建造进度缓慢,在交船期或弃船期之前无法完成交船,因此构成预期根本违约,此时船舶所有人主张的解约权在法律上被称作法定解约权。

无论是国内法还是英国法,都明确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约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造船合同适用国内法,船舶所有人可以举证证明船厂的行为构成以上情形之一时,有权解除合同,而不必等到合同约定的弃船期届满。

国际上大多数造船合同的约定都适用英国法。在英国法下,一旦造船合同中卖方的行为构成毁约时,买方即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买方可以举证证明卖方行为已构成毁约,其有权在合同约定的交船期之前解除合同。在实务中,除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件以外,船舶所有人要举证证明船厂在交船期之前或弃船期之前已预期违约,甚至构成毁约。在构成毁约的情形下,如果买方根据普通法解除合同,尽管其解除合同具有合法性,但可能面临无法从还款保函中受偿的风险。

3 3种常见造船合同中还款保函担保范围规定的比较

3.1 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CSTC)出口船舶项目合同版本(简称CSTC造船合同)

在CSTC造船合同中,还款保函格式明确规定,银行向买方承诺“退还总额不超过_____美元的款项。即根据本合同你方在交船前支付的本船合同价的第一期付款_____美元整,本合同价的第二期付款_____美元整,本合同价的第三期付款_____美元以及本合同价的第四期付款_____美元。若上述款项或其一部分根据本合同条款(第10条或第12条2(2))应由卖方偿付而卖方未付,且你方是因可允许延迟和船舶全损而解除合同,我方将支付卖方应付金额,但无利息;若你方根据本合同第8条第3款规定的延期交船总计达[____]天或第3条1(3)、2(3)、3(3)或4(3)所述情况解除合同,我方将支付你方款项及利息,年利率为____%,其他情况下年利率为____%,在收到你方要求退款的有关书面要求后30个营业日之内,我方即支付上述款项。”

此外,CSTC造船合同第2条第7款规定,在买方根据造船合同有权解除合同时和船舶发生全损(包括实际全损或者推定全损)而买卖双方未能就合同价款的变更和新的交船期达成协议时,卖方有义务偿还买方已支付的进度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在CSTC造船合同中,有关买方解约权以及上述还款保函中的约定,作为担保人的银行仅在买方因以下事由解除合同时才对卖方的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第一,买方因交船期延迟超过合同约定的弃船期时而解除合同;第二,买方因船舶未达到合同中规定的性能指标,且该等不达标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如船速不足、油耗过多、载重量不足)时而解除合同;第三,因船舶全损买方解除合同。如果买方根据上述情形之外的理由解除合同,从而使买方在还款保函下的索赔超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时,担保人有权抗辩,买方将面临无法从还款保函中获得赔偿的风险。

3.2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标准新造船合同(简称上海格式合同)

在上海格式合同中,还款保函担保范围的规定与CSTC造船合同有所不同。根据上海格式合同第5条第7款的规定:“买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的所有款项都具有预付款性质。如买方解除或取消合同时,符合合同规定的和法律规定的解除及取消合同的条款,建造方则须按买方指定的账户退还买方按本合同付给建造方的全部进度款项……”从该规定来看,虽然特别规定在买方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时卖方应有还款义务,但从该合同“附件A”中的还款保函格式规定来看,担保人承担付款责任的条件中未包含买方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时向卖方要求还款的情形。

该还款保函格式对具体付款条件的规定:“如上述款项或其一部分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应由卖方偿付而卖方未付,且你方是因交船期允许延迟而解除合同,我方将支付卖方应付金额,但无利息。如延迟交船总计[_____]天,你方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所述情况解除合同,我方将支付你方款项及利息,年利率为____%,其他情况下年利率为 ____%。在收到你方要求退款的有关书面要求后30个营业日之内,我方即支付上述款项。”(“…Should the Seller fails to repay to you such any or all installments due as provided by the articles under the Contract,and you suspend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due to the extension of the delivery date,we will make such payment to you without interest. In the event that the delivery date is delayed for [____] days and you terminate the Contr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lause 3 of Article 8 or clause 1(3),2(3),3(3),or 4(3)of Article 3 of the Contract,we will pay to you the aforesaid amount of installments together with interest at the rate of [____] percent per annum or [____] percent per annum in other circumstances…”)该条款中英文内容不一致,根据上海格式合同第30条第6款的规定,在中英文不一致时,应以中文为准。

根据上述条款的约定,银行作为担保人仅在交船期延迟而买方解除合同时才承担付款责任,这是对担保人的责任限制。对于英文规定中“其他情况下”的表述,是指买方根据造船合同的条款因交船期延迟之外的理由解除合同的情况还是买方根据法律规定解除造船合同的情况?对此,难以从条款本身得到答案。一旦产生争议,有待于法院或仲裁庭根据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对保函的担保范围进行解释。但是,笔者认为,由于还款保函条款未明确规定买方因交船期延迟之外的其他理由解除合同时银行应承担担保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作出对买方有利的解释。因此,在使用上海格式合同签订文本的项目中可能出现买方根据造船合同有权解除合同,一旦合同解除,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预付款;但如果该解除合同并非由于交船期延迟而作出,作为担保人的银行有权根据还款保函中规定的担保范围的限制而免除其担保责任。

3.3 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公会标准新造船合同 (简称NEWBUILDCON合同)

根据NEWBUILDCON合同的还款保函格式对银行付款条件的规定“…We irrevocably and unconditionally guarantee(but as primary obligor and not by way of secondary liability only)that if the Builder becomes liable under the Contract to repay any part of any installment,we shall,upon receipt by us form you of a Demand for the same(together with a copy of a demand made by you against the Builder or repayment),pay to you or to your order upon the expiry of thirty (30) days from receipt of such Demand the sum demanded by you by way of the repayment of any installment together with Contractual Interest and Award Interest (if any) provided that our total liability shall not exceed the Maximum Liability.”“如果建造方在合同中有义务返还任何分期款的任何部分”时,银行应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笔者认为,该规定中的银行付款责任的范围较CSTC造船合同以及上海格式广,包含了造船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建造方有义务向买方还款的情形。

合同--预付款保函 第5篇

合同简要说明:

合同名称:

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合同中称为业主)

我方已获知,(以下称为“委托人”)是你方在该合同下的承包商,希望得到一笔预付款,为此,合同要求其取得一份预付款保函。

应委托人请求,我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要求和关于以下事项的书面说明后,向你方,受益人/业主,支付总额不超过(“保证金额”,即:,)的任何一笔或几笔款额:

a)

b)

委托人未能按照合同条件付还预付款,以及 委托人未能付还的款额。

本保函在委托人收到预付款时开始生效。该保证金额应按你方根据合同条件第14.6款规定发出的通知中证明已向你方付还的款额,进行扣减。我方每次收到(自委托人处)据称是该通知的抄件后,将立即将相应修改的保证金额通知你方。

任何付款的要求都必须有经你方银行或公证人确证的你方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代表人的签字。经确证的要求和说明都必须要在(竣工时间预计期满后70天)(“期满日期”)或其以前,由我方在本办公地点收到,届时本保函应期满,应退还我方。

我方已获知,如果到上述期满日期28天前,预付款还没有付还,受益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延长本保函。我方承诺,根据我方在该28天期限内收到你方的书面要求,以及关于预付款还没有付还、本保函还没有延期的书面说明,向你方支付该项保证金额。

本保函除上述要求外,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开立预付款保函合同(空白) 第6篇

合同编号:Y

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申请人为所承建项目(下称“承建项目”)的需要,申请担保人向(以下简称公司)出具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下称“保额”)、编号为__的预付款保函(下称“预付款保函”),申请人、担保人双方就上述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保证范围及保证金额

1.1担保人担保的范围是:根据申请人与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约定,公司分两次向申请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后,如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将预付款用于承建项目,且由于申请人的此项违约行为导致承建项目工期延误,担保人将按申请人要求将剩余预付款支付给金光公司。

1.2 保证金额为:承建项目的总预付款,即人民币。

1.3 本合同生效后,担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出具《预付款保函》。

二、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

2.1 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2.2 保证期间:从预付款全部存入申请人指定帐户之日起,至预付款抵扣工程进度款完毕,或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支付证书(副本)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抵偿时止,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3.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3.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3.3 申请人应向担保人支付保证金:___/___元,(大写: /)。

3.4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甲方一次性以_转帐方式支付担保人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四、双方的其他权利或义务

4.1 担保人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申请人支付全部的担保服务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金光公司出具《预付款保函》。担保人提供的履约保函为有条件的保函,即金光公司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申请人违约的法律证明,即证明申请人将预付款用于以外地方,且由于申请人的此项违约责任造成工程工期延误,担保人经核实确认后承担保证责任。4.2公司在向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前,必须提供申请人违约的证明,担保人在收到书面索赔通知和其他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发现无其他抗辩事由后才承担保证责任。4.3公司向担保人提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申请人应向担保人提供有关未全面履行主合同的原因和有关资料、文件,申请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先予行使合同抗辩权,并将抗辩事由告知担保人,如申请人未按规定行使抗辩权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4.4 申请人应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不得将预付款用于除“”建设项目外任何地方,申请人于每周一向担保人提供上周工程款拨付情况,包括提供财务数据、财务报表、工程款支付情况表或配合担保人到银行进行查询。申请人对于担保人提出的查询、核实、调查的请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

4.5 申请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与公司办理工程进度款与预付款抵扣手续,并将抵扣情况及相关书面资料复印件在抵扣手续办理完毕三日内交担保人备案。

4.6 申请人与公司对主合同进行修改,无须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但有关进度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约定除外。

4.7 申请人应全面履行施工合同,及时向担保人通报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担保人在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时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4.8 申请人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担保人;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担保人。

4.9 关于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

担保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申请人立即归还担保人代偿的全部款项及担保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申请人另行向乙方支付代偿费用资金占用利息(从代偿之日至归还日,按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计算),并按担保金额每日千分之三向担保人支付违约金。

五、违约责任

5.1 申请人若有以下行为,视为申请人违约,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支付给担保人担保总额30%的违约金:

5.2申请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将预付款用于以外的地方;

5.3申请人拒绝、推诿担保人对于申请人关于工程款拨付、使用的情况的查询、核实、调查,对担保人对工程进度的调查不予配合或予以阻挠。

5.4 申请人未按时将进度款与预付款抵扣情况及相关资料交担保人。

5.5申请人发现担保人在此次申请中,向申请人提供的公司资料及项目资料和陈述内容存在虚假的情形;

5.6申请人的财务状况恶化或面临解体、停业风险,诸如出现严重亏损、企业解散、关闭、歇业、破产、查封、扣押、拍卖、没收及面临重大诉讼、行政处罚等没有及时告知担保人;

5.7申请人不履行本合同的其他义务。

六、担保人在下列情况下免除担保责任:

6.1申请人在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向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和陈述内容存在虚假、夸大、不实的情形,骗取担保人担保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并有权追究申请人违约责任;

6.2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申请人与主业对主合同中关于进度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进行的任何修改,担保人对修改部分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修改对原主合同的约定进行了重大改变或根本性的改变,免除担保人的全部责任;

6.3 金光公司与申请人对于进度款抵扣时间、方式协商不成或进行了修改,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12个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6.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申请人不能按主合同履约按时全面履行义务的;

6.5法律规定或申请人、担保人和金光公司三方共同认定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的其他情形。

七、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9.1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9.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十、附则

10.1《预付款保函》为担保人出具给金光公司,公司凭此函要求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也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预付款保函》内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10.2本合同共计页,一式份,其中正本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申请人: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施工合同预付款签订不合规 第7篇

施工合同预付款签订不合规

水利水电工程土建合同条件规定,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2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方,第一次预付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的50%,而建管局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30%,高于合同条款支付预付款的比例。不符合《水利水电土建合同条件》32.1第1款的规定。

开发预付款合同 第8篇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以及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对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利益进行保护的一种制度,又称为拒绝权。是指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根据调查证明对方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去承担合同中的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对方没有提供担保,就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不安抗辩权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 使用在双务合同中。双务合同是指按照先后顺序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对方由于自身问题不能继续履行,可以采取不安抗辩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单务的合同上不能使用。 (2) 合同的一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事项。包括经营状况恶化、擅自转移财产以及丧失商业信誉。如果在签订完双务合同后,当事人一方由于经营不妥善,不能够按照合同的规定补偿余下的金额,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擅自转移财产是人为的一种恶意操作,将投入的财产转移,使合同不能按照规定继续进行;丧失商业信誉是指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如果在调查中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没有很好的道德水准,不能诚信买卖,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 (3) 充足的证据。这种证据就是指在上述几种情况中,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据证明对方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签订的合同不再是简单的同时履行合同,现在的大多数科学事业单位在进行科技开发或者科普活动等,都要签订双务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给另一方相应的合同款项。这样就存在了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之分,在履行义务上的时间不一致,在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对方现状的影响,所以在法律上要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在不安抗辩权中构成要件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能够使用不安抗辩权。签订双务合同之后,如果得知对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继续进行,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可以在明确规定中行使不安抗辩权。 (2) 双务合同上履行义务存在先后顺序。就是指两方当事人不能同时行履行义务,必须是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才具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在单务合同上,就不存在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只享有抗辩权。 (3) 不能滥用不安抗辩权。在我国由于各种合同纠纷引起的问题非常多,建立不安抗辩权就是通过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签订完双务合同之后,通过调查有足够的证据得知对方已经丧失债务偿还的能力,就可以运用不安抗辩权,所以不安抗辩权的运用是有一定限制的,不能随便滥用,只有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义务,才能拥有这项权利。

三、在合同预付款中行使不安抗辩权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制度的完善

(一)应注意的问题

不安抗辩权是在法律的许可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终止继续履行合同,避免造成更多的损失。它的意义就在于保证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财产安全,还能够促使对方正确履行合同内容,通过使用不安抗辩权,可以杜绝纠纷、诈骗等行为的发生。在使用这种权利的时候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满足相关的规定后才能够使用不安抗辩权。根据法律规定,在提出解除合同之前,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的问题,才能够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是根据《合同法》中第6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以上的主观判断还是存在很多的缺陷,致使在实际应用中给司法和当事人的实践带来很大的困扰,不能全部发挥不安抗辩权的制度价值。在科学事业单位中,如果签订的是单务合同,没有履行义务上的先后顺序,只存在抗辩权,但是在双务合同上要运用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的时候要对另一方进行实时的调查,了解对方的现状,通过调查对方的现状进行预测,防止不正确的采证渠道或者过于主观性。为了将不安抗辩权的价值发挥最大,在合同法预付款中具体说明要注意的问题:第一,在中止合同之前,要先收集对方的证据,如果经验证确实不能够继续承担债务能力,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要先收集证据,这项权利才能赋予给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能只听一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就终止合同,只有通过举出对方确实存在没有能力继续履行义务的证据之后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这是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在司法实践当中,都是当事人采取主动收集对方丧失履行能力的证据,所以提供证据才能够拥有这项权利。第二,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该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履行通知的义务。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提出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最后的结果可能是解除合同、恢复继续履行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中止合同之前要先通知对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之后,给予对方提供担保的机会,并提供一定的期限,如果没有按照这个程序进行强行中止合同,所引起的后果必须由行使权利的当事人承担;第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恢复履行的义务权利。在合同预付款中,如果对方当事人在最后的担保期限内能够偿还所剩的差额,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对方还想将合同继续进行,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能够给予机会,将合同恢复履行。反之,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担保不成功,可以利用不安抗辩权中止与对方继续合作,解除合同。

(二)在合同预付款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完善

1. 消除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冲突。

在《合同法》中规定如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可以中止合同,但是应该将这些情形细化,分为以下几种:破产倒闭、有巨额债务、恶意经营、丧失行为能力、危及先履行义务当事人的债权实现。只有将这些情况细化,才能明确清楚地证明当事人现状,判断是否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

2. 完善举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才拥有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权利,但是在今天各种信息资源都是有一定的隐私,自我保护现象很严重,所以通过正当程序获得对方的证据具有很大的难度,这就会导致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发生,比如通过非法渠道取得对方的资料,了解对方的资产等信息,所以在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进行收集证据时,要赋予对方当事人的反证责任,才能正确使用不安抗辩权。

3. 规定合理的担保期限。

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并参考国外的一些经典案例,将担保期限确定在30日之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合理期限的具体时间。

总而言之,用新的现代法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合同预付款中,为了保障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采用的不安抗辩权是非常具有实用价值,在对方财产出现不安全因素时,拥有不安抗辩权。不安辩护权在实际的使用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由于它借鉴了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着很多的矛盾,所以,结合我国国情,应创制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不断对不安抗辩权的制度进行完善,充分发挥这种权利的实用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摘要:在双方签订双务合同之后, 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现对方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 而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 所以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上制定了相应的抗辩制度, 同样在合同预付款中也存在违约等问题,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本文介绍了不安抗辩权的基本概念以及构成要件, 具体说明了其在合同预付款中的应用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合同法,预付款,权利

参考文献

[1]陈宏寿.不安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的法律思考[J].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 (1) :31-33.

[2]陈宁, 李志广.浅论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对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的突破[J].法制与社会.2009 (11) :51-52.

如何正确选择出口合同付款方式 第9篇

经济全球化给商界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参与国际竞争的机遇,更多种类的商品在更多的国家销售。同时,经济全球化也为中国的出口贸易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我国通过不断增长的出口贸易,大大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出口贸易在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但是,随着出口贸易中货物数量和复杂程度的增加,出口贸易的风险不断增加。对于出口方来言,每笔交易中安全及时收回货款自然是最重要的,所以说,在众多风险之中,如何规避出口收汇的风险总被出口商认为是最关键的。

出口合同条款中,最直接与收汇挂钩的就是付款方式。本文我将结合多年来在出口业务实际操作中所得到的一些经验,对于出口付款方式的选择,总结出一些能在工作中具有指导意义的做法,供大家参考。

一、选择付款方式及其需要注意的因素

在出口贸易中经常用到下列三种付款方式:

货款预付(PAYMENT IN ADVANCE)、信用证付款(PAYMENT BY LETTER OF CREDIT)、银行付款交单(D/P)。必须注意,它们提供的支付保证是不同的。这三种支付方式的优越性和可靠性,对于出口方来说是依次递减的。

确定付款方式之前,必须要通过多种途径对买方的资信要有深入的了解,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通过多方核实,才能断定对方的实际资信情况,不能只凭借一时的印象,或是盲目的主观判断,有可能会铸成大错。选择付款条件,还要看货物价值大小和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此外,对方国家的政治局势是否稳定,是否有信用保险,这也是出口方需要考虑的。有时,甚至是对方的商业文化(commercialculture)和双方的语言障碍(language barriers)也成为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为“误会”也可能导致关系恶化和支付困难。政治局势,尤其需要特别注意,政府班子的更替、罢工浪潮的发生、甚至是政府的某种行为,都可能妨碍买方履行支付协议。比如,进口许可制度的出台、进口外汇支付的冻结、港口或内陆运输工人的罢工等,都可能使买方的支付协议难以履行。这些问题都是在选择付款方式时必须加以考虑的。

二、付款方式优越性和可靠性的分析

1.货款预付

对于出口方来说,货款预付是最为有利的一种方式,特别是第一次同买方作生意,或者是买方国家政局不稳、经济比较混乱的时候。对于买方来说,虽然预付货款一般有利于货物早日起运,但是究竟能否做到早日起运和保证货物质量,他是没有把握的。因此,买方在预付货款前一般要求卖方提供银行担保,不过这样一来,又增加了卖方的财务负担。所以,在买卖双方建立了正常的贸易关系后,通常不大愿意采用这种方式。

2.信用证付款

信用证是进口方银行(开证行)应进口商(申请人)的要求开立给出口商(收益人),承诺当出口商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时,将会作出承兑或付款的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就须付款,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又独立于合同。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与货物无关。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具有独一无二的特点。首先,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其次。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而且,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之负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信用证的种类很多,一般信用证项下都会附有货运单据,称之为跟单信用证。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我推荐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虽然可以通过选择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来规避风险,但也并非万无一失,还会产生以下的问题:

(1)进口商不依据合同开证。按照惯例,信用证条款应与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因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2)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井。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

(3)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如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针对以上问题,出口商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作出正确的选择。

银行和出口商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侧重来证还应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跟单信用证对出口方来说,要注意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单据,严防信用证事故。否则单证一旦出问题,造成单证不一致或单单不一致,信用证的安全性就大大降低。

单证缮制与信用证规定的差异一概称为不符点。轻微的不符点比如某个字母或标点符号的错误,不造成歧义,对交易性质无实质影响的,一般开证行也会接受,仅对每一个不符点扣罚几十美金就算了。可较大的错误,特别是数量、金额、交货期方面的错误,就严重了。开证行会通知出口商(受益人)不符点的情况,并暂时中止执行信用证支付。待受益人与客户(开证申请人)協商,客户愿意接受不符点同意付款,才会支付,同时不符点费用照扣。可见,不符点将直接导致信用证失效可能。一般地,在把单证交付国外开证行之前,国内出口商的开户银行(信用证通知行)会应出口商要求预先审核一遍,发现错误及时更改。但此时货物已经出运,很多情况既成事实,不符点无法更改了。此时,在确认客户会接受的前提下,可以“不符点交单”,承担不符点扣款,完成信用证。但这样做的风险很大,万一客户不接受或中途变卦,出口商难免蒙受损失。

切忌,不符点交单一定要特别慎用。只有双方经过长期的贸易往来,而且事先得到进口方的许可才可以进行,既便

如此,也不是百分之百保险的。例如,我司曾经出口法国一批服装,由于交单的单据一个字母的错误,遭到对方银行的拒付,导致钱货两空,这就是由于我司没有和对方在以前没有进行过合作,对进口方的资信情况尚不了解,而且又不慎在单证中出现了不符点,被对方拒付。有些资信良好的进口方,也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变得捉摸不定,就好像今年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使一些原本资金状况良好的公司纷纷陷入危机,这时的不符点交单就很不保险了,对方完全可以以此不符点拒付货款。

3.银行付款交单

D/P是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的缩写,是银行托收的一种,卖方将单据交给银行,通过当地托收行,买方付款赎单提货。在此过程中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它是托收方式中的一种,属商业信用。与其他有银行信用做担保的支付方式相比,手续简便,但是收汇风险较大。

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

即期交单(D/P Sight)指出口方開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我建议选择即期付款交单。

付款交单的风险比起信用证要大得多,由于银行在D/P托收过程中,银行虽参与其中,但只是提供服务,并无非收妥不可的保证,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这对委托人而言,是致命的。资深的外贸人员会通过银行先查询对方客户银行的同业授信度以及国家风险级别,客户诚信度来决定是否该客户能否做D/P,只有对付款人作充分调查,认可其信誉的基础上,才能以此方式结算。

在使用付款交单结算过程中,委托人还应注意:与买方签订合同时,对于结算方式、单据名称、详细分类及份数、托收费用由谁负责等条款必须清楚;委托人到银行办理托收时,在托收申请书上必须清楚地表明付款人名称、地址、开户行名称和地址,尽可能详细,避免出现代收行找不到付款人的现象。

付款交单对出口商而言,最大风险是进口商信誉问题。若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口商不去银行赎单,趁机要求降价或因为市场变化,拒收货物,那么进口商就要在当地贱卖货物获奖货物退运回来。所以必须增加出口保险系数,可同其他付款方式结合使用,例如,要求对方先预付比分货款,余款使用付款交单,这样做既可以节省银行费用,又可以降低风险。因为只要市场不出现剧烈变动,对方一般不会宁可损失预付款而不去银行赎单的。

根据我的经验,使用付款交单的付款方式,出口商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1)选择诚信客户。

(2)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应该是:TO SHIPERSORDER;TO THE ORDER OF XXX BANK。

(3)在提单通知方栏,以通知代付行为佳。

(4)在市价走低时不要采取此方式。

(5)考虑在CIF或CIP成交时,投保“买方出口收汇险”,增加风险防范手段。

(6)在未收款期间多与客户联系,了解市场情况,一旦市场走低,采取果断措施直至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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