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借贷纠纷的成因及对策

2024-08-03

论民间借贷纠纷的成因及对策(精选8篇)

论民间借贷纠纷的成因及对策 第1篇

民间高息借贷的乱象、成因及降低民间高息借贷风险的对策

河南工程学院 会计学系 黄东坡

本文为2010年河南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资助计划项目(2010A630066)、2011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2011B126)、2011年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112400450108)阶段性研究成果

部分企业与个人由于信用记录不完整、抵押能力有限,无法进入银行的贷款平台或资本市场,民间借贷以较高的利率向他们提供资金,是对正式银行借贷的拾遗补缺。但是,去年下半年以来,民间借贷发展异常:卖掉实业的民营企业家放贷;坐拥巨额现金的大型国有企业放贷;开发各种“保值产品” 的银行放贷;饱受通胀与负利率煎熬的百姓放贷„„

一、民间借贷之乱象

(一)民间高息借贷引起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从2009年底起,河南陆续有金邦、诚泰、圣沃等担保公司因民间高息贷款导致资金链断裂;江苏金融机构员工朱某因民间高息贷款跳楼自杀;山东苏某因躲民间高息贷款杀人;福建安溪许某因民间高息贷款失踪;浙江的温州、绍兴等地多家企业老板因民间高息贷款而“跑路”;内蒙古因民间高息贷款发生银行行长家人被绑架案和亿万富翁自杀案;北京某金融机构员工冯某因违规高息放贷导致资金链断裂出逃13年后被抓获„„

(二)银行资金进入民间高息借贷市场

1、银行原因导致银行资金进入民间高息借贷市场

银行自身监管不严加上银行职员利益熏心,导致银行职员利用工作身份为民间高息借贷提供便利、甚至直接放贷。更有甚者,有的银行职员竟然直接就任民间高息借贷公司的股东。

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的“潜规则”导致银行资金进入民间高息借贷市场。每季度末,银行向企业或担保公司吸储,完成“存贷比”指标,下季度初再由对方取出存款。作为交换,银行向企业或担保公司提供低息贷款,担保公司将其用于高息借贷。

2、部分上市公司为获取利息差导致银行资金进入民间高息借贷市场

部分上市公司利用自身雄厚的实力和良好的信誉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贷出去赚取差价。截止到2011年年9月6日,59家上市公司共发布119份有关委托贷款的公告,其中高于银行当期贷款利率且涉嫌放高利贷共35家,放高利贷金额总计93.80亿元。中粮地产以借贷37亿元位居头名,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中粮地产、山东高速、腾达建设、兴蓉投资和广宇集团。

针对通胀严重的现实,国家制定了紧缩的货币与金融政策。上市公司利用其融资的便利 性,将筹集的银行债务资金甚至权益资金,以民间高息借贷的形式提供给资金紧缺的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的这种做法明显违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初衷,会削弱国家货币与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

3、居民为获取利差导致银行资金进入民间高息借贷市场

居民将个人存款从银行取出用于民间高息借贷、或者房产抵押取得贷款后再放贷,甚至从亲朋好友那里借钱放贷。个别居民从银行申请办理大量信用卡,刷卡购物后变现获得资金进行放贷。公务员利用利用银行赋予的信用卡透支额度,从银行透支后投入到民间高息借贷市场套取暴利。

通过上述几种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的方式可以看出,这些资金均直接或间接地与银行有关。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表示约有3万亿元银行信贷资金流向了民间借贷市场。

二、民间高息借贷的成因

(一)民间资本丰厚但缺乏投资渠道

有统计显示,目前全国民间资金大约有46万亿元,仅温州民间资金就达8000亿元。但是,民间资本一直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虽然2010年上半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的出台给民间投资带来了重大机遇,但实际操作中的障碍依然非常多,不断出现“玻璃门”和“弹簧门”事件。

民间资本缺乏投资渠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国有垄断部门不愿将自身利益转让给民间资本。据统计,在文、教、卫生领域,国有成份的企业约占80%的份额;在金融保险业,国有企业约占70%;在交通领域,国有企业约占66%;在房地产业,约有60%是国有企业。如果民间资本进入这些垄断行业,原有的利益格局就会被打破,这是国有垄断部门不愿意看到的。

审批关卡繁杂导致民间资本投资怯场。民间资本投资一个项目所需的审批时间,快则半年多,慢则两三年。据悉,武汉一家企业为一个危房改造扩建项目,花了2年多时间跑了市、区70多个单位,先后盖了800多个章(次)。审批的时间长、手续繁琐、涉及部门多、操作过程不透明,这是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不顺畅的重要原因。

乱收费导致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降低。目前有74%的非公有制企业认为乱收费很严重或较严重,有许多私营企业家用1/3的时间应酬各级管理部门的干预,仅有1/3的时间考虑企业的经营发展,有54%的非公有制企业认为乱收费已挫伤了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有6%的私营企业家打算放弃投资。

(二)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大量资金,但筹集渠道狭窄、筹资难度较大 我国融资市场一直处于双轨制状态,体制外的企业融资成本一直很高,而体制内的企业一直享受基准政策利率的融资成本。国有金融资源向国有企业倾斜明显,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资金支持的难度较大。证券市场也主要为国有企业服务,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很难达到证券融资的要求。单靠官方正式金融,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只能转向民间金融寻求资金支持。

(三)民间借贷在服务当地经济方面具有天然优势

根植于当地经济的民间借贷,在服务当地中小企业方面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且机制灵活,可提供多样化、及时性的产品与服务。因此,对民营中小企业而言,民间借贷利率虽高,但实际交易成本反而要低。

从国际经验看,由于大银行“嫌贫爱富”,要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就需要大力发展社区银行、地方性中小银行等草根金融。而我国金融市场除了在所有制结构方面存在排斥民营资本的问题外,也存在大、中、小银行结构比例的不合理。

由于中小企业具有强大的资金需求,而面向中小企业的“中小银行”没在正规金融体系中发展起来,自然就给草根民间金融的发展留出了空间。

(四)上市公司基于利润最大化目标进行民间高息借贷

以最小成本来获取最大利益是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的追求目标。上市公司主业经济效益明显不如“民间高息借贷”时,“民间高息借贷”就成为上市公司最好也可能是最理性的选择。在市场机制已被扭曲的环境中(做实业的收益低于放民间高息借贷得到的利差),为了自身的生存,顺应这种扭曲,或许是市场主体不得不做的选择(如果上市公司的贷款未能在借贷人手中取得高于利息的营业利润,对于借贷人、银行以及放贷的上市公司而言,三方利益会同时受损)。

(五)地方政府的默许与支持

地方民营经济难以从当地财政和金融系统获得较多的资金支持催生了民间借贷的兴起与发展。由于民间借贷关系到民营经济的繁荣,进而关系到当地的经济增长和地方财政收入,当地政府出于其“经济人”的理性选择对民间借贷采取默许甚至暗中支持的态度。一般的,当地经济对民营经济的依赖度越大,当地政府对民间借贷的默许程度和支持力度就越大。

(六)中国当前的宏观环境

央行在“稳健货币政策”下,相继12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和5次加息,银行因严格控制贷款规模,而造成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资金极其紧缺。在国有商业银行实际利率为负的情况下,再加上楼市限购、股市低迷,百姓的投资渠道十分有限,民间资本进入民间高息借贷 市场有极大的利益冲动。民营企业资金极其紧缺和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缺乏导致民间高息借贷成为必然。

三、降低民间高息借贷风险的对策

(一)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筹资难题

1、切实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

尽管监管部门早已出台《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等办法,并放宽对小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但目前银行依然对小企业贷款热情不高,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多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至40%。因此,要认真落实并完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进行专项考核,提高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的容忍度。要督促各类银行切实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改进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强化银行特别是大中型银行的社会责任。

2、支持专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

“新36条”明确规定,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但民营资本由于金融抑制实际很难进入金融服务领域,这就导致民间高息借贷异常活跃,因此,疏通比单纯地“堵”更有效。同时,产业领域民营化的深化也呼唤着金融领域的民营化。未来应逐步降低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要允许民间资本去筹建一些为小企业、微小企业服务的银行。向民间资本进一步开放金融领域,打破国有金融一股独大的局面,既可以补充现有资金市场的缺失,如当下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窘境,又可以为国有金融机构引入真正的竞争者,提高金融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水平。

3、增加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种类,延长对小微企业财税优惠政策期限

小微企业规模小、利润低,要切实落实对中小企业的原有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加大财税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延长相关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千方百计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力度。

(二)尽早对民间借贷实行“阳光化”工程

民间借贷并不是偶然的,没有民间借贷,就没有现在的民营企业,有“借贷之城”的温州更是如此。建议政府把民间资本由“地下”变成“地上”,形成有利于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金融体制,引导其阳光化。“阳光化”包括正规化与合法化。对于部分长期以来口碑优良的民间金融机构,可以给予法律上的正式承认,并将其纳入正规金融体系。对于不愿意转入正规金融体系的,也应通过完善相关法规,将其尽可能纳入法制轨道,置于法律的必要约束 与保护之下。

(三)完善政府金融监管体制

民间借贷一直以来都处于灰色地带,比如作为民间借贷中间人的担保公司,大部分都在从事违规的民间高息借贷业务。而担保公司在工商登记注册即可成立,银监系统并无管辖权。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只是针对和银行资金担保相关的业务,对担保公司自行的委托贷款并无涉及。鉴于目前形势,应在国家层面成立跨部委的规范民间借贷的协调机制,并给予地方执行部门“尚方宝剑”。目前,已看到浙江、河南等地出台相关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传递措施。

应对各类民间借贷区别对待,坚决杜绝高风险的投机行为,同时让合理不合法的民间借贷尽量合法。鉴于民间借贷的地方性和草根性,一方面要增强地方政府在其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另一方面还要避免地方政府对当地民营金融机构的直接干预与介入。否则,民间借贷在“转入地上”后,就可能会与官方金融逐渐趋同,失去其原有的特点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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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

会计学系办公室

黄东坡

论民间借贷纠纷的成因及对策 第2篇

市司法局副局长 刘启奎

发展是第一要务,而稳定是保障发展的重要前提,在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各种利益关系发生重大调整,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发生重大变化,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涌现,随之而来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特别是农村民间矛盾纠纷进一步凸现,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等特点,严重影响了基层社会的稳定,阻碍了构建和谐社会进程,正确认识和分析新形势下民间矛盾纠纷的类型、特点、成因,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这类矛盾纠纷,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我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美好新宜宾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民间矛盾纠纷的现状

通过对近年来我市农村各类矛盾纠纷的统计、梳理、归纳,从中发现有七类民间矛盾纠纷在农村比较突出,以2009年为例,婚姻家庭纠纷约占总数的23%;邻里纠纷约占总数的14%;合同纠纷约占总数的9%;赔偿纠纷约占总数的8%;劳动纠纷约占总数的4.5%;房屋宅基地纠纷约占总数的4.2%;征地拆迁纠纷约占总数的3.5%;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民间矛盾纠纷也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主要体现在:

(一)民间纠纷日益增多。一是由婚姻关系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给农村老人的赡养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带来许多不利因素,使得农村一些家庭的伦理道德遭到破坏,甚至引发家庭暴力、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犯罪等;二是修建公路,移民迁建等,特别是农村涉及到土地征用补偿和拆迁引发的纠纷问题更为复杂;三是“三劳” 纠纷,即劳动、劳务、劳资纠纷,以及商品经营、房地产开发、小区

建设、合伙经营、土地承包、计划生育等等矛盾纠纷明显增多,各种纠纷不断涌现。

(二)民间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打破了旧的经济模式和地区封锁,建立了竞争机制,经营人员和商品流动量大,矛盾触及点明显增多,纠纷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它不仅发生在公民之间,而且发生在公民与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甚至发生在党员、干部与群众之间。

(三)民间纠纷的内容复合化。当前纠纷内容,有些是单一性的,但许多具有复合化的特点,往往同民事、经济、行政、治安和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有些民间纠纷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政治不安定因素,具有很大的潜伏性和危险性。尤其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近年来各地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纠纷激化所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频发,数量增加,规模扩大,诱因复杂,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给处置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四)民间纠纷的调处疑难化。纠纷的多类型、大批量、多元化和复合化的特点,决定了对其调处的疑难化。一是认定纠纷性质难。只有具备一定的文化、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政策知识,才能正确认定纠纷的内容和性质。二是调处难。复合化的纠纷,其内容涉及面广,单靠一个部门难以奏效,必需多个部门的协调处理。

二、农村民间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农村民间矛盾纠纷的成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概括起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农村基层,一些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现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具体表现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后,私人承包范围扩大,为争水、争地、争承包权发生矛盾后,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济,而是靠

私力救济,轻则骂、重则打、急则杀,有的仅为小孩吵架、家畜、田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计较,引起邻里不和。

(二)基层组织建设薄弱。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部分农村基层组织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注重政权建设,加上少数基层领导自身素质不高,不能以身作则、廉洁清正,致使基层治保、调解组织软弱无力,经费没保障、人员不落实、机构形同虚设,不能发挥作用,大量带有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治安纠纷和民间纠纷未能及时公正地解决,使小纠纷酿成大事件。

(三)一些基层干部对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没有时间顾及民间纠纷问题;有的认为农村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而解决纠纷问题是“软指标”。没有把正确处理纠纷作为新时期促进社会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来认识,只是满足于开会、发文件,过于形式。该协调的不协调,工作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不落实,这种认识上不到位,工作中不主动,造成了工作得不到落实的状况是化解纠纷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利益调整带来的问题。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全面展开,社会经济的急剧转型,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调整,导致一部分群众的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受到某种程度的损害,使不同的社会成员产生了差别和矛盾。加上社会分配秩序不够顺畅,市场调控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完善等,不能全面、及时地解决在改革过程中群众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生活问题,这就促使群众情绪激化,矛盾纠纷加剧,有的甚至诱发成群体事件。比如,随着城市建设加快,城市建设向农村不断延伸,农业、林业用地不断被征用,城市郊区和农村的房屋不断被拆迁,这就必然会引发出安置与赔偿等问题。

三、化解农村民间矛盾纠纷对策

化解农村民间矛盾纠纷是一项长期的复杂工作,既要平息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又要符合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要综合运用和解、调解、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

(一)大力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农村人员具有量大、面广、素质低、流动性强等特点,要采取融教育、管理、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措施。一是对在家的人员组织常规教育。以《公民常见涉法问题解答》、农村“五五”普法读本为教材,以包村干部、挂钩法律服务人员为师资,开展常规教育。二是对流动人员组织特殊时期教育。利用春节期间外出人员回乡的时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月活动,维护社会的稳定。三是利用电视开展法制教育。利用电视开展法制教育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解决农村普法教育难的问题。四是要在全市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并把该项活动与“法律六进”相结合,使法律真正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基层,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不仅要讲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也要讲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相结合的衔接机制。目前,各级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组织、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而且有些已相当完善,并在各自的工作中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有了一定的经验。但是在矛盾调解过程中,大家往往又只停留在各自的工作层面上,从而各自为战,因缺乏联系沟通而产生力不从心之感。因此,为了充分发挥三大调解工作的优势,实现他们的互补性,就有必要在党委统筹领导下,协调三大调解的主管部门和相关的调解组织,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和优势,努力实现三大调解的互

相衔接机制,提高对矛盾纠纷的驾驭、调解能力,从而形成一个有机衔接的大调解机制。

(三)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筑牢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当前,农村矛盾纠纷正处在凸现期,且面广量大,许多问题情况复杂,化解难度加大,建立完善矛盾纠纷的排查机制、提高矛盾纠纷的化解效能,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应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好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一是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强化市、区县、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网络建设,在巩固目前已有的调解组织的基础上,积极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重点在新兴行业、工业园区、商业区、物业管理小区、流动人口聚集区等建立调解组织,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的调解组织网络。二是进一步完善“四位一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排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按照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调解中心“四位一体”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调解中心建设,理顺工作关系,完善工作职能,整合工作资源,形成以司法所为龙头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指导与管理机制,结合基层法庭的“诉前调解”实现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应始终坚持早排查、早发现、早调处和情况报告制度。各司法所应加强对村级调解工作指导,全面掌控各类重大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确保实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目标,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强人民调解员的政治、业务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按照懂政策、懂法律、懂调解技能的要求,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举办专题讲座、参加法院公开庭审等形式开展业务培训,以全面提高调解工作人员的素质。

论民间借贷纠纷的成因及对策 第3篇

植根于浙江诸暨的民间借贷, 具有存在的必然性, 由于规模巨大且难以监管, 催生出种种乱象, 有必要在剖析其本质特点的基础上, 寻找化解其危害性的对策。

一、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向

浙江诸暨的民间借贷具有个人化和短期化的特点, 过渡追求利润且容易忽视风险, 助推了投机之风的泛滥。其流向主要有三个领域。

(一) 流向实体经济领域

在诸暨经济的增长因素中, 民营经济的贡献异常重要, 目前诸暨民营经济对GDP的贡献率已高达80%。尽管如此, 资金本来就不宽裕的中小企业依然难以获得银行的青睐, 难以获得有力的信贷支持。尤其近年来, 国内外市场的需求不断趋紧, 原材料的价格持续上涨, 生产成本不断提高, 资金周转异常困难。在目前货币政策趋紧的环境下, 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非常谨慎, 使得中小企业的资金供给极其短缺, 企业在无法得到银行信贷支持的情况下, 只能从民间的借贷市场以高额利息进行融资。

(二) 在民间借贷市场上循环, 成为单纯的炒钱游戏

近年来, 参与炒钱游戏的资金规模有扩大的趋势。这些资金停留在借贷市场不断循环, 没有进入实体经济, 对经济发展没有丝毫帮助, 沦落为炒钱的游戏。参与者只要能拿到高利率, 根本不过问资金的流向。在不断加码的金字塔借贷链中, 参与者的利益相互交织, 以钱生钱。这种现象反而使得实体经济难以获得足够的利润

(三) 少部分民间资金涉足房地产、矿业、期货、股市等投资领域。

涉足这些领域的民间资本在近年来有介绍的趋势。近年来房地产的行情并不景气, 因此投入房地产的资金并不大。期货、股票的行情并不明朗且波动较大, 难以吸引大量民间资金的流入。矿业投资门槛较高, 且国家限制不断增多, 不确定因素较多, 因此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也不大。

二、诸暨民间借贷的特点

(一) 借贷以经营目的为主

许多中小微企业由于自有资本有限, 为了在经济景气较好时谋求更大发展或在经济景气低迷时维持企业的日常经营, 不惜以远高于银行的利率从民间资金持有者那里借入贷款。

(二) 利率高企且日益隐蔽

目前年利率水平在15%-60%之间, 平均利率达35%以上, 对于实力较强、信用较好的企业, 其生产经营性的借款月利率一般是15%到25%, 用于银行贷款周转或临时招标的借款与利率一般是40%, 而用于个别非法经营目的的月利率在60%左右甚至更高, 不过这部分借款的占比较低。

(三) 中介化、组织化趋势明显

以往的民间借贷主要以个人之间为主, 但现在已经开始具有鲜明的专业化特点, 以寄售行、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组织形式出现, , 虽然它们在名义上是以寄售、投资咨询、担保为经营主业, 实质上大都是在经营资金借贷业务。

(四) 与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时有交织

长期以来, 诸暨的民间借贷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熟人经济”, 没有规范性制度约束和外部监管, 加上大量民间资本难以向实业输送, 只能通过虚拟经济来获得丰厚利润, 巨大的需求将利率水平提高到了的疯狂的高位, 进一步加剧了资金的狂热涌入, 甚至不惜以违法的方式推动这这种恶性游戏, 严重扰乱本地的金融稳定和社会秩序。

三、诸暨民间借贷的成因

在诸暨, 民间借贷之所以如此发达且乱象丛生, 既有历史上借贷文化深厚的原因, 也有基于现实环境的无奈, 概括起来无外乎下列三大原因。

(一) 民间资本缺乏投资渠道

诸暨作为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 素以“藏富于民”著称, 手握大量闲散资金的百姓必然要寻找优质的投资渠道。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 民营经济虽然从《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简称“新36条”) 等一些列优惠政策中看到了些许曙光, 但在审批、融资等方面的“明宽暗管”依然阻碍着民营经济的发展, 无法成为闲散资金眼中优质的投资出路。由于缺乏投资渠道, 只能以储蓄为主, 但商业银行的利率往往低于通货膨胀率, 成为相对的“负利率”。当看似简单却获利更高的投资方式———民间借贷出现时, 必然成为普通百姓和庞大民间资本眼中的香饽饽。

(二) 民营企业融资困难

在近年经济景气不振的大气候影响下, 诸暨民营企业遭遇了少有的寒冬, 市场不断萎缩, 劳动成本不断上升、原材料价格节节攀升等。与此同时, 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 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放贷持非常谨慎的态度, 资金主要向国有企业或者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倾斜, 更倾向于给有长期稳定经营史的大企业发放贷款。在经济状况好的时候, 银行求着企业放贷, 而在经济不好的时候, 抽贷惜贷却成了银行一致性行动。尤其是外地银行的快速撤资对企业的打击非常大, 外地银行就像攀附在大树上的藤, 把当地银行当做风向标, 本地银行正常贷款时他们跟着贷款, 一旦有异常情况就马上抽贷惜贷。在诸暨, 大量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满足, 只能选择地下金融, 依赖民间借贷。

(三) 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

依照目前我国对金融行业的监管模式, 银监会、工商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都被赋予了某种程度的监管只能, 但监管职责却较为散乱。如银监部门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现象负责, 工商管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应该对投资理财、担保公司等中介性机构负责监管等, 公安部门也可以对辖区内的非法集资行为予以打击, 而实际却很少介入。因此, 对于面广量大、定性困难的民间借贷, 一致缺少严肃的监管, 各职能部门的履职远未到位。工商管理部门大多是在注册或年审等方面进行监管, 日常工作中由于借贷的隐蔽性较强而难以监管, 银监部门由于县级机构存在人员少职责多的矛盾, 对相应承担的民间借贷监管职责存在“无能为力”的问题。

四、化解民间借贷猖獗的对策建议

(一) 加强宣传和教育, 提高民众风险意识

民间资本之所以如此热衷于短期的投机获利, 首先是对这种行为的风险意识不够。总的来说, 在诸暨的民间借贷过程中, 借贷的程序非常原始, 手续过于简单, 借贷的凭据不够完整, 缺乏法律效力, 许多企业及个人在进行借贷活动时, 不需要提供必要的抵押担保, 凭借双方私人关系及个人信用就可以完成交易。这样就埋下了时刻都可能爆发的风险隐患, 尤其是部分具有“高利贷”特点的民间借贷, 成为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的定时炸弹。

因此, 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 对民众普及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 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 增强他们识别风险的能力, 提示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 使他们意识到高收益背后潜藏的高风险, 促使他们自发地抵制非法借贷活动, 帮助他们学习参照银行贷款的规范化程序, 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摩擦, 使得借贷活动有序开展, 增进谐和安定因素。通过宣传和教育, 消除民族头脑中的过度投机意识, 使得民间借贷的利率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展开。同时更多地提倡民众将资金投向实业, 以实业求发展, 以实业求回报。

(二) 完善立法, 加强监管

在民间借贷中, 既有合法的借贷, 也有非法的集资, 因此要明辩它们之间的界限, 完善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 要汲取民间借贷中已经形成的规则和习惯, 将合法有效的民间习惯上升为法律。在法律上, 要严格划清正常的民间借贷与非法民间借贷 (如集资诈骗、洗钱、高利贷、暴力催收等活动) 之间的区别。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 要明确利率范围, 进行规范和引导, 对于非法借贷活动, 要依法坚决取缔。

除了完善立法, 必须加强监管, 改变多头管理的乱象。为了应对当前监管中的种种缺陷, 可设立专门的综合监管机构, 该机构依托现有的银监局、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体系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对于民间借贷的经营机构, 对其正常开展的业务给予应有的支持, 而对于其违法违规的贷款应严厉打击。对于长期及大额的民间借贷, 可进行备案登记, 保护资金来源合法、利率合规的借贷, 取缔涉及高利贷、洗钱等非法的民间借贷。

(三) 改进金融服务体系, 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

对于金融市场的准入管制要进一步放松, 允许民营资本建立小型金融机构, 使其形成对正规金融的补充, 以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 满足社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可以通过建立民间借贷的专业化电子平台, 形成一个透明、诚信、高效的网络信息平台, 使借贷双方通过该平台交流供求信息, 达成交易, 这样既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 又可以使民间借贷阳光化, 便利政府部门的信息采集和风险管控。

为了稳定民间借贷的规模及价格, 应该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利率一旦实现市场化定价, 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也可以使金融资产体现合理价值。利率市场化以后, 利率就非常透明, 可以降低民间借贷的获利空间, 从而使民间借贷的规模得到压缩。

参考文献

[1]贺思文.对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研究[J].海南金融, 2012 (9)

[2]陈巧梅, 谈志远, 邹见剑.关于完善民间借贷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 2014 (2)

[3]杨畅.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路径选择探讨[J].浙江金融, 2011 (5)

论民间借贷纠纷的成因及对策 第4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纠纷;经营融资

前言

现如今,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经济发展迅猛,百姓生活水平得到提高,财富积累不断增多,民间资金的流动呈现活跃化,民间借贷、民间资本融资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急剧增多,产生的社会效益需要我们高度重视。本文将浅析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剖析其形成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可行性对策,希望能够为维护金融安全、社会安定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 浅析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

(一) 借贷目的以经营融资为主。民间借贷形成初期,借款人与出借人一般都是亲戚、朋友或者熟人关系,多数是由于借款人家庭生活困难于是向借款人借款,鉴于双方本有的社会关系,对借款的争议一般较小。随着政策的开放,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不断提高,民众的财富积累越来越多,富余的资金量随之增大,一方面由于货币具有追求利益最大化性,所以人们会自发的进行资本出借进而获得利益;另一方面,市场上商业资金的需求前所未有的增大,而金融贷款困难,导致经营性借款率提高。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生产性经营借贷居多,该类借贷一旦产生纠纷,借贷双方之间的争议往往较大[1]。

(二) 涉案金额较大。民间借贷多以经营性借贷为主,所以涉及的金额一般较大。因经营融资需要,借款人承诺的利益较高,进而风险较大。该类纠纷产生后,双方往往在本金数额、利息计算方式等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对借贷事实存在争议。

(三)暗含非法行为

(1)高利贷。经过民间借贷案件的调查与分析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往往借款利息很高,并且远高于法律规定的银行贷款利息,并且方法巧妙不易察觉。例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十万元,此借款金额规定利息为1万元,出借人可直接扣除利息1万元,将剩余9万元借给借款方,而借款方在归还借款时需要支付十万元,然而在借款凭证上却没有直接写出,进而将高额利息事实进行隐藏。

(2)赌博债务。赌债书面化,即将赌债通过与对方签订借款合同或要求对方出具借条的方式来确定赌债,这样就可以让赌债通过借贷的形式合法化。近年来,通过这样的方式追讨赌债已经趋于专业化,借条格式规范化、办理诉讼事项的人员专门化,导致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难度加大[2]。

(3) 不正当机构违法放贷。一些不正当机构非法集资然后放贷,或者利用人事关系来达到以贷养贷的目的。如果借贷关系产生纠纷,借款人将不得不对多个人进行起诉,那么由此引发的将是一系列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非单一案件可以解决的,并且甚至会有通过武力威胁、非法暴力手段进行追债的情况,将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考验。

(四) 借款人有意逃避。由于对资金量的需求越来越大,在民间借贷中涉及的金额也呈现上升趋势,金额不断扩大化,并且民间借贷具有利息高的特点,因此其附带的风险性也在不断的增大。借款人如果是企业的经营者,那么他的行为将与企业有着直接的联系,一旦借款人出逃还可能引发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劳资纠纷等连带反应,那么将更加不利于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

二、 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 银行贷款困难。为了规避市场竞争的风险,在政府政策的干预下,银行等金融机构放贷门槛高。如果没有一定的实力,贷款人一般是无法在银行贷到款项的。另一方面,银行为了规避风险,对于贷款的过程会进行严格的把控。相比之下,民间借贷手续简洁,操作灵活,因此民间借贷发展快速,但随之而产生的纠纷增多。

(二) 民间资本增多寻求新出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百姓的物质基础越来越稳固,经济积累越来越多。近年来百姓的投资意识增强,但是从资金量大小、专业知识多少、风险性高低等方面考虑,民间借贷的高利润,操作简单等特点被公民所看好,进而成为一般公民第一选择的投资方式[3]。

(三) 民间借贷市场管理不到位。民间借贷既不归人民银行管理也不归银监会管理,所以民间借贷的管理主体成为一个盲点。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性困难。并且民间借贷市场的从业人员水平不一,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

(四) 法律法规不健全。虽然民间借贷已经存在很久,但是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却很少可以对其适用,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规范管理还有待提高。这就使表面上看似合法但其实质是违反法律规范的非法借贷案件进入法院,而当事人又无法提供大量有利证据,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想逃避法律,对案件事实表示认同,即便法官认为事实并非如此但是由于证据的有限性,指导性规范操作性不强,无法还原事实的真相,使得非法犯罪行为利用法律的不完善而逃避法律的制裁,进而造成他人的正当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三、 应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对策

(一) 完善立法。自民间借贷形成以来,我国对借贷市场的管理都是以行政管理为主,忽视了对借贷市场的严格要求,致使民间借贷存在隐形风险,并对正规金融融资的安全性进行干扰。鉴于此,我国需要加强法律建设,完善立法,确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这样将更加有利于其金融作用的发挥。制度的规范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借贷纠纷的产生,使其慢慢走向规范化。

(二) 优化社会融资结构。随着经济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但是安全有效的融资渠道却很有限,因而对银行贷款具有依赖性。在现有的政策基础上要继续深化金融改革,借贷手续需要简便化,服务人性化,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产生。同时,想要更好的解决融资难的问题,还需要更多的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融资渠道,进而优化社会融资结构。

(三) 加大宣传改善投资环境。由于资本具有利益最大化的特性,并且鉴于我国正规资本市场的利率较低,导致民间资金向民间借贷领域倾斜。改善投资环境,完善融资体系,引导投资者投资,监控民间闲散资金。同时,在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必须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及风险意识,要保持头脑清醒,有选择性的投资,谨防被骗,避免纠纷的产生。

(四) 加强管理打击犯罪。民间资本流通于社会,在流通的过程中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之上的,但信用本身也是存在风险的,如果不加以控制,那么一旦爆发,后果将无法想象,伴随其产生的常常是群体性事件,因此,必须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让其保持在可控的范围之内。除此之外,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如聚众赌博、非法融资、放高利贷等,一定要严惩不贷,以期还公众一个健康的金融投资环境。

四、结语

民间借贷符合资本的逐利性要求,受到公众的高度关注与参与,但是民间借贷同样存在风险,易产生民间借贷纠纷,扰乱社会金融投资市场,因此大家在选择资本投资的时候需要谨慎而为之,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及法律意识。本文是个人的浅见论述,在此与大家进行分享,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参考与借鉴。(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田光宁,李建军,曾韵婷.货币政策与民间借贷风险:中国2003~2012年的经验[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4,06(06):98-109.

[2] 徐菱潞.温州民间借贷现状分析及对策探析[J].现代商业,2014,11(36):157-158.

论民间借贷纠纷的成因及对策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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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以及解决对策

一、存在问题

江苏南通开发区法院民庭审结的借贷案件中,发现了普通借贷案件外表下隐藏的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实为赌债。

部分借贷案件的被告在接到法院的应诉材料后反映借条所称债务其实为赌债,并且一些当事人在借条形成后也曾至公安机关报过案,但最终因缺乏证据,公安机关未予认定。

2、民间“专业”放贷人。

有近三成的案件当事人重复出现在不同的借贷案件原告位置上,这些案件被告均不相同,同一原告的数个借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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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后还款未索要收条亦未收回借条。

一些借贷案件的被告拿到应诉材料后满腹冤屈地来法院反映,涉案借款已经全额或部分归还,但因种种情况未索要还款收据,亦未收回借条。

4、借款人擅自在借条上添加或修改内容。

一些案件的被告在庭审答辩时提出,借款时并仅有利息的约定并无违约条款,原告擅自在借条上添加违约条款,从而达到谋取高额利润的目的。

二、“问题”借贷的特点

以上种种“问题”担保的约定、调解的尺度等方面均有所体现。

1、有书面的债权凭证。

无论是赌债、“专业”放贷还是虚假债权,其在诉讼过程中均能出具由被告出具的书面债权凭证,如借条、欠条等,并且该债权凭据真实性均可确认,甚至部分债权还通过公证机关进行了债权债务的公证。该类借贷案件的原告在证据方面占有绝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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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利息约定。

民间借贷的一大特点是借款的高利率,而赌债和民间“专业”放贷的高利率约定则尤为突出,一般年利率均在10%以上,部分案件甚至高达20%。并且,债务人在起诉前归还的款项部分均优先被作为利息扣除,法院在查明利息归还情况时,该部分还款往往又无依据或依据不够充分无法认定,一方面债权人刻意回避这一问题,另一方面债务人也经常似乎另有隐情,不愿意仔细回答,经常只是发发牢骚便认可债权人主张的数额。

3、实际借款数额不足。

该类“问题”借贷案件尤其是民间“专业”放贷案件有一普遍特点,即借款人实际借到的款项并非借条中明确的款项数额,而是借条中明确的借款数扣除一定期限的利息后所剩的数额,按照法律规定,若是出现此种情况,借款数额应确定为债务人实际到手的借款数额,利息的计算也应当以实际到手的借款数额为计算基数。但债权人往往对此事实予以否认,而债务人又缺乏相关的依据。

4、支付利息没有凭据。

几乎所有该类案件的债务人在诉讼前均已支付过部分利息,但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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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乎所有的债务人均没有支付利息的凭据,造成在诉讼中无论是实际借款数额的查明还是还款情况的查明均十分困难,自身的权益也毫无保障。

5、放贷手续“专业”化与催款方式的混乱。

在民间“专业”借贷案件中,债权人的操作已经呈现专业化趋势,一些债权人有相对固定的代理律师。一些借条的起草、利息和担保的约定及有关费用尤其是律师费的承担均呈现出专业化的特性,甚至一些借款的抵押担保也出现了到专门的行政部门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其规范之处不亚于银行借款的操作模式。另一方面,在借款放出后,债权人在催款过程中却又在尽量避免“专业”化的操作,比如对还款的处理,又如一笔债务数张借条的操作。

三、原因分析

出现“问题”借贷案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借款人的心理劣势。

“问题”借贷案件的债务人一般都有这样那样的“把柄”抓在债权人的手里,比如赌债,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将事态扩大,一方面赌债的认定困难,另一方面认定了赌债对自己也不利;而“专业”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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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案件的债务人一般都是急于用钱,放贷人始终以“雪中送炭”、“救人所急”的恩人姿态出现,加上放贷时在借条之外先把“丑话讲在前头”过了,所以债务人在对质时隐忍其辞。

2、债务人自我法律意识及保护意识淡薄。

无论是哪种“问题”借贷案件,债务人总是处于被动地位,尤其是对于赌债和“专业”放贷而言,债务人由于处于被动地位,一些可以抵消债务的凭证取得非常困难,某些时候也过于轻信债权人的口头承诺。表现为一些借款凭证签名的随意性、还款无凭据、利息的高额支付等等方面。

3、“问题”借贷的“高安全性”和“高利润”诱惑。

“问题”借贷案件的债权人之所以会通过获取债权凭证以诉讼途径来主张债权,还体现在这种借贷案件的“高安全性”和“高利润性”两个方面。“高安全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债权的实现程度高,这类案件的债权人一般都在形成债权凭据时就设下伏笔,将具有偿还能力的人牵扯进来或设立有效担保,为今后的债权实现提供保障;另一方面“高安全性”还体现在通过诉讼途径将债权合法化,一些虚假债权尤其是非法债权如赌债,通过诉讼途径将其合法化不仅能使债权得由地下变为地上,还能借助国家司法机关帮助其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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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高利润性”则表现在虚假和非法债权的无本万利及“专业”放贷的高利息回报。

四、“问题”借贷案件的审理对策

1、严格审查债权凭据。

对于有疑问的借贷案件,审理时应对债权凭据严格审查,尤其是对有数份债权凭据的案件,要分析数份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冲突之处,对于凭据本身亦要观察仔细。曾经有一起借贷案件,细心的承办法官发现借条的落款时间竟然早于借条纸张的印刷时间,经过仔细调查追问,债权人最终不能自圆其说,从而有效维护了司法的权威。

2、做好释明工作。

“问题”借贷当事人应诉时都是满含“冤屈”,法律意识又不强,很多时候不能理解法院的强行判决,觉得法院判决“不讲道理、不公正”。因此,这就要求承办人在审理过程中及时分析双方证据优劣,释明争议要点及举证要求,引导当事人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同时也有利于促进调解。

3、穷尽调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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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问题”借贷案件的被告提出异议后,承办人应通过各种途径对其异议加以核查,不能完全依赖于“当事人主义”由当事人自己举证,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及证据地位使得其并不具有举证能力。比如说,一笔债权数张借条的案件,一方面要仔细询问债权人的借款细节,另一方面对于大额的借款还要审查其经济能力,对于明显缺乏可信度的事实可以要求债权人进一步提供证据。

4、力争调解。

“问题”借贷案件的背后也不能跳出“人情常理”这个框框,某些事实在法庭上双方可能不予认可或者有所回避,但在调解时,承办人只要细心是能够听出一些“真实的事实”,只要抓住这个点并以此为基础,在法院的促合下双方大多会心照不宣地达成调解协议,这种处理方法是目前处理该类纠纷最为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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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借贷纠纷的成因及对策 第6篇

论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王要成因及对策 作者:肖本华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年第02期

[摘 要]当前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仍然在农村金融供给中发挥重要作用,文章探讨了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主要成囚,并在此基础±提出今后对待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一是要有正确的认识;二是要适度和园地制宜发展农村民间金融。

[关键词]农村;民间金融;成因;对策

[中图分类]F830.6

民间借贷纠纷案由 第7篇

12月,原告李某持被告杨某出具的二张欠条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某归还借款5万元。庭审中,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11月,双方因性格差异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财产分割达成书面协议,协议约定:一、男方(被告)将位于庐山区某镇某村夫妻共同房屋一栋出售,由男方支付女方卖房款2万元;二、男方(因生意周转)借女方的买断工龄款3万元,于209月1日之前支付;三、所有债务归男方承担。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人民币3万元的欠条,约定在年9月1日之前归还。2010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人民币2万元的欠条,注明属卖房现金,约定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归还。期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分文未付。立案时该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庭审中,本案案由如何认定存在争议。

【分歧】对于本案中案由如何认定?存在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该案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理由是:原告诉讼来院时持的是二张欠条,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事实是借款纠纷,故案由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第二种意见:该案案由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争议实质是因履行双方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法律关系为离婚后财产关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本案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本案争议的事实是因履行双方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故法律关系性质为离婚后财产法律关系。

其次,从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履行给付原告人民币5万元的义务。故原告诉讼来院的二张欠条,实为双方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附件,双方法律关系性质不因被告出具的欠条而改变,仍属离婚后财产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司法对策分析 第8篇

1 对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

民间借贷的市场性决定了其对司法制度的依赖, 对契约自由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膜拜。在此前提下, 应视案件的不同情况对非金融机构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作出适当地认定, 谨慎适用合同无效的规定。无论放贷主体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它组织, 只有取得法定机关的批准才能获得商事性民间借贷的合法主体资格。我国法律对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的效力不予认可, 认为是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 属无效合同。同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 (二) 款的规定, 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名义上为联营合同, 实质上为借贷合同的, 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 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对借贷主体的压制政策, 迫使企业只能通过委托贷款、存单质押等各种方式变相开展企业间借贷, 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运行成本, 降低了经济效率。笔者认为, 对于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与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关联关系等特殊关系的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应予以认可, 以提高经济效率。对于其他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不予认可, 认定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称: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 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笔者认为, 人民法院在处理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时, 即使认定合同无效, 也应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 并赔偿贷款人占用资金期间的经济损失, 而不应再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进行收缴。

2 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

对于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 应当尊重借贷双方的意思自治、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和支持。

2.1 本金

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贷关系一般是利随本清, 而民间借贷很可能是先扣利息,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九出十三归”中的“九出”。通常借款人希望借款100元, 实际收到的借款只有90元。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防范借款人违约的风险, 通常通过担保公司或其它中介人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提前支付利息或者保证金的行为变相提高了借款利息, 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应当按借款人在借款时实际收到的金额确定借款本金, 并以此作为计算利息和调整违约金的依据。审查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 法官应综合判断当事人的主张能否成立, 加强测谎等技术辅助手段的应用。

2.2 利息

民间借贷的利息在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前提下, 法律都予以保护。

(1) 对利息未作约定的。

自然人之间主要是基于生活的需要而进行小额民间借贷, 具有典型的互助性质, 如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 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以示感谢贷款人的除外。对于有还款期限的, 贷款人可以请求借款人赔偿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的经济损失, 其计算标准可以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 可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归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经济损失。非金融机构企业和自然人之间借贷主要是商事性借贷, 即使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 也应参照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

无论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 还是非金融机构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 都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我国《合同法》第211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违反了借贷双方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 应予以修改。

2.3 违约金

违约金是具有惩罚性的民事责任, 不受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的限制。但是, 违约金也不是没有上限,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定, 涉及中小企业融资的案件, 可以对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 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借款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而应对贷款人承担的具有惩罚性的民事责任。借款人失踪、转移财产, 以及被执行财产难于变现等执行难的情况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尤为突出。正确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有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提高执行效率。

3.1 迟延履行期间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通常把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作为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算日。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迟延履行期间的截止日作出规定, 司法实践中以控制财产日或者执行兑现日作为迟延履行期间截止日的做法比较普遍。笔者认为, 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妥当的, 应以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完毕之日作为迟延履行期间的截止日。对于执行款分批到位的, 应分别计算迟延履行期间。

3.2 利率标准

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由此可见, 第一, 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是贷款利率, 而不是存款利率。第二, 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 而不是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实行的浮动利率。第三, 确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期间与迟延履行的期间是完全一致的。

3.3 具体计算方法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是指履行期间届满之日, 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全部债务, 包括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等。

如果执行款足以清偿全部金钱债务的, 就可以直接计算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假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为10万元,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6%, 迟延履行期间为180天, 则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6000元, 即10万×6%÷360×2×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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