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社会保险申请

2024-08-04

缴纳社会保险申请(精选17篇)

缴纳社会保险申请 第1篇

缴纳社会保险申请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公司部门/分厂,现申请从年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敬请批准!部门领导签批:

人力资源部签批:申请人:

年月日

第一联(共三联:第一联由人力资源部留存,第二联由所在单位部门/分厂留存,第三联由申请人留存。)………………………………………………………………………………………

缴纳社会保险申请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身份证号:于年月进入公司部门/分厂,现申请从年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敬请批准!部门领导签批:

人力资源部签批:申请人:

年月日

第二联(共三联:第一联由人力资源部留存,第二联由所在单位部门/分厂留存,第三联由申请人留存。)………………………………………………………………………………………

缴纳社会保险申请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身份证号:于年月进入公司部门/分厂,现申请从年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敬请批准!部门领导签批:

人力资源部签批:申请人:

年月日

第三联(共三联:第一联由人力资源部留存,第二联由所在单位部门/分厂留存,第三联由申请人留存。)

缴纳社会保险申请 第2篇

致:XXXXXXXX有限公司

姓名:身份证号:入职时间:

现因本人不能及时向公司提供办理社保的相关材料,致使公司不能及时为本人办理相关社保关系。

鉴于办理社保所需材料不齐全,故本人特向公司申请放弃缴纳办理社保关系。

在未缴期间,公司需缴纳社保福利直按月发放至本人工资中,今后与之发生的相关责任及纠纷与公司无关。

特此申请,望公司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时间:年月日

社会保险自愿放弃缴纳协议

甲方:XX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

基于甲方多次告知乙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权益和乙方提出自愿放弃缴纳申请,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是依法设立并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有限责任公司。

2、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乙方依法享有社保相关权益,并应承担配合甲方开展管理和履行法定职责的义务。

3、乙方确认甲方充分告知的应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4项险种;

4、在甲方的员工手册、入职单等规章制度(文件)中,甲方已经明确告知,为保障乙方的社保权益需要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具体的社保办理材料。

5、乙方确认已经研阅过甲方的员工手册等各项规章制度,也确认已经明确了解自己所应缴纳的各项社保,并知悉自己应尽的配合义务。

6、乙方确认现甲方不能为乙方办理参保手续是因乙方个人原因,即乙方未能按双方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参保材料,致使甲方无法履行为乙方办理参保之职责。

7、乙方确认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今后与之发生的相关责任及纠纷与公司无关。

8、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为乙方参保的,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社保权益。

9、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0、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时间:时间:

社会保险催缴通知书

/女士

公司依法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你

于年月日入职公司,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你应于年月日前提交参保材料。

后因你向公司提出了《社会保险延缓缴纳申请》,公司考虑及根据你的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同意你延期提交社保材料,待资料齐全后再为你办理参保手续。

现已过了你延缓缴纳申请的期限,至今未见提交社保材料。

公司特此提醒,依法缴纳社保是每个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只有缴纳了社保,才能依法享有社保权益。

现公司催促并限你在月内提交社保材料,如因你个人原因,导致公司不能为你办理社保的,一切责任与后果由你本人承担。

特此通知,望慎思并妥善对待!

年日

------------------------------签 收 回 执---------------------------

员工签收:

日期:

缴纳社会保险申请 第3篇

(一)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背景

自21世纪开始, 我国金融市场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其中, 银行业尤为明显。从外部因素分析:中央银行的各种准备金制度、存款口径计算的变动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等都在进一步挤压银行业利润, 促使其变革。从内部因素分析:混业经营愈演愈烈, 民营银行来势汹汹, 使得传统银行业面临激烈竞争压力, 行业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上述内外因素都增加了银行破产的可能性和银行行业风险, 同时也威胁着储户的资金安全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甚至威胁国家整体经济形势。国际上, 很多国家都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完善金融安全体系, 以此抵御潜在金融风险。但是我国长期以来都未建立真正意义的存款保险制度, 而是实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增加政府财政负担, 还遏制了金融市场发展。为了使国家金融资产更加安全、稳定, 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酝酿22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二) 存款保险制度的内涵

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按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 形成存款保险基金, 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 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存款保险制度可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 保护存款人利益, 促进银行体系适度竞争, 对中小金融机构无疑是利好。

二、存款保险现阶段实施情况

2015年3月31日, 国务院正式公布中国《存款保险条例》, 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条例》规定,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 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 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 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 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截至目前, 存款保险费已经缴纳两次, 共9个月, 总体来说, 存款保险费的缴纳比较顺利, 但操作方面也凸显诸多问题。

三、从操作层面看保费核算潜在风险

(一) 存款保险相关文件对投保机构交纳保费的会计科目无统一要求

存款保险相关文件对投保机构交纳保费的会计科目无统一要求。我国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数较多, 而每个机构会计科目在其财务报表中不尽相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投保机构存款归属表子项代码中代码按照金融统计监测系统口径, 在实际操作中, 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报表中的数据并未按照统计要求将相关科目一一准确归类到相关统计代码中, 以致投保机构在计算存款保险保费基数时存在会计科目混淆、张冠李戴等问题, 直接影响到受保存款的准确性。

(二) 高级管理人员存款和利息计算存在盲区。

《存款保险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由此可见, 计算受保存款时, 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和利息属于减项。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和利息无论是投保机构的财务报表, 还是人民银行自身金融统计监测系统均不能直接读取数据, 需要投保机构根据本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号查询出客户号, 按客户账号流水手工汇总计算出高级管理人员在本级构存款及利息, 而手工汇总数据可能存在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人民银行在审核其高管存款数据时只能依靠投保机构报送的数据, 导致的审核盲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受保存款金额的准确性。

(三) 报表统计口径不一致加大核对难度

为了确保数据真实性, 人民银行存款保险时通常把投保机构的财务报表和金融统计监测信息中的报表一起核对, 但金融统计监测信息中报表有的只能按月查询, 存保的数据是按旬平均计算, 从而导致每月的上、中旬数据无法核对。同时临时性存款包括应解汇款、汇出汇款、汇入汇款等临时存款, 这些数据月末原则上是没有的, 从而导致金融监测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与投保机构提供的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无从核对。且此科目仅反映所有临时性存款归集, 没有区分单位、个人等子项科目, 金融机构一旦发生破产清算, 将会直接影响受保存款额度。

(四) 存款户数和受保存款额度区分困难

《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 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 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 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反观我国银行业各项制度及信息技术, 还缺失对相应存款金额的筛选技术, 存款结构统计表和投保机构的信息系统中, 户数是按照存款人的账户合并的, 而按《存款保险条例》规定, 投保机构户数的计算需要按照存款人进行和并, 也就是投保机构常说的“客户号”进行合并, 所以户数计算的准确性直接影响金额大于50万元部分受保存款准确度。

四、规避风险的具体措施

(一) 统一存保核算的会计科目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借鉴法定存款准备金有关要求, 根据我国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类型, 明确存款保险保费交纳的存款范围, 统一存款保险保费交纳会计科目口径。同时要求各投保机构必须确保金融统计监测系统中报表数据真实、完整, 以便存款保险管理机构能够按照投保机构存款归属表中统一的会计科目口径对投保机构受保存款进行审核。

(二) 增设高级管理人员存款本金与利息

投保机构根据存款保险中高级管理人员范畴, 在其系统和报表个人存款中增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和利息子项, 以便能够清楚查看高管在本级构存款, 对其进行管理时可参照金融机构同业存款, 以便准确计算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存款本金和利息。

(三) 完善金融统计监测信息系统

升级金融统计监测信息系统, 使保费核对能从金融监测统计系统中按旬查询相关报表, 按旬提取数据, 与存款保险费缴纳频率一致, 个人存款利息、单位存款利息、财政存款利息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利息分开核算, 对于同一存款人账户合并计算时金额超过50万元的利息分开计算。

(四) 升级投保核心账户

投保机构要升级银行核心账户系统, 让账户系能够智能区分产品类别、客户关系, 确保同一存款人的不同账户金额及利息能够分开或合并计算;同时增加信息共享技术, 使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能够在无纸化的情况下, 自动实现数据的提取与核对。

参考文献

[1]谷祖莎.关于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J].商业研究;2003年14期.

[2]何光辉, 杨咸月;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理论基础[J].当代经济科学;2003年02期

缴纳社会保险申请 第4篇

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 第5篇

尊敬的领导们:

您们好,我于20XX年XX月加入公司,非常感谢在此期间,领导们和同事们对我工作的帮助和支持。我非常希望能继续在公司工作,因此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与劳动保障相关的有关规定,特向领导们申请为我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参保手续并履行缴费义务。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

申请人:

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 第6篇

贵阳蓝擎重工贸易有限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码:

签定劳动合同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人进入贵阳蓝擎重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成为该公司员工,现就本人有关社保购买事宜做出如下申请:

一、本人作为公司员工,不愿变更社保购买关系,由本人自行购买,社保关系不转移到公司。

二、本人承诺因公司按照本申请书要求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因此而导致本人未享受到社保待遇的后果和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给自己和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一律与公司无关,一切后果自负。

三、本人在做出本承诺书后,不得在事后以公司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

四、本人工资组成:基本工资1500+岗位工资500+绩效工资1000+社保补贴700

五、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 第7篇

个人缴纳社保申请书

XXXXX有限公司:

本人在公司部门(或分公司)岗位工作,申请办理社保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缴纳社会保险申请 第8篇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而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之一,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它具有强制性,不是任意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

本期和大家一起分享有关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时效的典型案例。笔者主要以实际案例分析为基础,对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问题给予深入剖析和阐释。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某于2006年3月入职被申请人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单位以后,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在此期间,社会养老保险一直由申请人自行缴纳,被申请人每月向申请人实际发放200元的社保补贴。直至2008年3月,被申请人才为申请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12年4月27日,申请人离职以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期间未依法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其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庭审中,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以该项诉请超过1年仲裁时效为由抗辩,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驳回其诉讼请求。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于 2012年7月7日公开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李某某的该项请求。李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因原告一直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被告已经实际发放原告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保补贴,且被告自2008年3月为原告缴纳此后的社会保险时,原告应当知道被告未给其缴纳之前的社会保险费已经侵犯了其权利,且侵权行为已终止。但原告至2012年4月27日才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告为其缴纳2008年3月之前的社会保险,很明显,此期间已超过了申请时效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对申请人诉请要求被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请不予支持。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0月24日二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缴纳具有强制性,不应受仲裁时效限制。在此期间,原告考虑到其履行补缴社保的实操性,最终与被告达成了调解。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很明确,具有法定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纳入劳动争议范畴后,其是否受仲裁申请时效一年的限制。

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笔者认为应辩证地看待。本案是由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的待遇问题,应适用于仲裁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应当成就并且社会保险费无法补缴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以及第二十七条对劳动争议的范围以及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不难看出,社会保险争议和劳动报酬争议都属劳动争议,而劳动争议中只有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才不受1年仲裁时效限制(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特别规定仅适用于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第十一条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因此,关于社会保险争议不能适用《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只能适用一般规定,即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否则便可能失去胜诉权。即法律没有将社会保险争议排除,那么社会保险争议应受 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单位以后……在此期间,社会养老保险一直由申请人自行缴纳,被申请人每月向申请人实际发放200元的社保补贴。”李某某每月领取被申请人发放的社保补贴,同时每月工资中未扣减社会保险个人部分。李某某自2008年3月起入职被申请人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已知道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2008年3月,被申请人为其缴纳此后的社会保险时,其应当知道装饰公司未给其缴纳之前的社会保险费已侵犯了其权利,且侵权行为已终止。但其至2012年4月27日离职时才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司为其缴纳2008年3月之前的社会保险,很明显,此期间已超过了《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申请时效一年的期间规定,因此,其该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缴纳时效予以否定,提供了另一种裁判思路。即认为社会保险缴纳具有强制性,不应受仲裁时效限制。对此笔者认为也可以理解。社会保险毕竟是国家为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范社会劳动过程中的风险,强制性要求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参加的保险,无须征得当事人同意,这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广大劳动人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鲜明地体现了社会保险费法定征收的这一特点。

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 第9篇

大垌镇卫生院:

本人)已清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与待遇,因个人原因,自愿申请放弃本人在医院(工作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

今后就此养老保险问题产生任何异议均由本人负责,与医院无关。

缴纳保险申请书 第10篇

敬爱的公司领导:

我于XX年XX月份参加公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特向领导提请为我办理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手续并履行缴费义务。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

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书 第11篇

广西象州庆龙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本人已经自行参加社会保险,要求单位将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部份按月直接交附本人,由本人向政府社保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纳(补缴)手续,本人承诺独自承担由此给单位和个人带来的各种不利后果,并保证以后不向单位提出补缴社会保险的要求,也放弃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诉和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月**日

单位建议:

1、参加社保是单位和职工的法律责任,职工自行参保不符合社保政策;

2、在该职工承诺自行缴纳的前提下,考虑人性化管理,尊重职工意见,并将相应款项按月支付工资时一并支付给员工,职工收到社保补贴后请及进参保;

3、符合低标准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社保补贴;

4、单位保留随时为该职工恢复由单位参保手续的权利,不另行通知;

5、请职工在每年年底主动将缴纳社保的依据复印签字后交单位核实,单位不另行通知;

6、职工收到社保补贴后,不去缴纳的,应由其本人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包括社保补缴医疗,经济补偿等责任。

单位签章:

日期:

****年**月**日

以上单位回复意见,已全文阅读,完全理解,愿意接受,没有异议,并格守承诺。

职工签字:

日期:

缴纳社会保险申请 第12篇

我怀孕后,总是收到保险推销人员的电话,询问我是否需要购买一份商业生育险。对方说,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有限,只是报销产检和生产的一般费用,而商业生育险的报销对象,除了产妇还包括新生儿。

正巧,闺蜜生产中因为种种原因,手术中大出血,经过抢救脱离了危险,但是手术费花了近两万元。我咨询医生,有些孕妇怀孕时会出现恶性葡萄胎、胎盘早剥、子痫症、羊水栓塞等危险症状。看后,我才知道怀孕可能面临这么多风险,也意识到保险推销人员说的未雨绸缪有一定道理。

请问,我还需要额外购买商业生育险吗?

上海 任秦秦

任女士:

生育保险是国家对生育女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它除了报销职工的产检和生产费用外,还提供生育津贴。生育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

而商业生育险则主要针对准妈妈怀孕和生产期间有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以及新生儿的先天性残疾和死亡等风险。有些商业生育险会增加住院的报销项目,但也仅仅局限在发生意外的报销。像正常的分娩或剖腹产等费用,商业生育险一般是不报销的。

由此可知,生育保险和商业生育险的报销范围是完全不同。是否需要额外购买商业生育险,要看你个人的经济条件以及身体条件来决定。另外,还想提醒你的是,不要因为个别发生的孕期危险症状和医生的话而感到困扰,生活中真正发生这些危险的概率是很低的。孕期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到医院去做产检,才是你和宝宝最好的保险。

关于开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申请 第13篇

武汉市

社会保险管理处:

兹有单位

,社保编号:

,因参与法律事务招标工作,需要开具20 年 月至20 年 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特此申请!

(单位公章)2016年

缴纳社会保险申请 第14篇

本人,身份证号,已于XX有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且在XX地工作。本人原为xx公司员工,考虑到便于本人日后办理个人社保手续及享受社保(含公积金)待遇等因素,本人特向XX有限公司申请由本人在xx所在地缴纳社保,社保号为 ;鉴于前述情况,经本人事前与公司协商,本人现确定XX有限公司每月发放给本人的工资中已包含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保费用部分,无需公司在另行向本人支付或补偿。

本人知晓异地缴纳社保(含公积金)可能发生的风险责任,故本人承诺自愿承担因该社保缴纳方式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承诺不就该上述社保缴纳问题与公司发生任何法律及经济纠纷,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诉讼等任何方式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否则XX有限公司有权就因本人权益的主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事后追偿。

缴纳社会保险申请 第15篇

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兹有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社保编号: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因,需要开具_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_年_______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特此申请!

****年**月**日

缴纳社会保险申请 第16篇

【关键词】 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制度办法

自由职业者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制度并存状态下所衍生的一个特殊群体,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和局限性,以及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相对缺失,他们相当大的一部分都没有或无法参加社会保险,使他们无法享受到社会组织提供的保障和福利。

一、我国社会保险的概述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广泛、保障作用明显,在整个保障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我国社会保险具有三大特点,一是社会共济,二是责任分担,三是政府主导。

二、我国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现状:截止2009年9月末,政策新增就业915万人,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新增就业人员中,灵活就业人员占30%到40%,而自由职业者占灵活就业人员的2%到30%,这一群体的社保覆盖面不到一半,大部分没有社会保险支持。

笔者就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问题在汉中市和网络上进行了访谈和调查。本人选择了职业不同的自由职业者进行了访谈和调查。对象共有23人。其中较为典型的六个情况如下:

A女士,今年29岁,本科毕业生,自由撰稿人兼家教,月收入接近2000元。对目前的生活比较满意,也不担心自己能不能进入正轨单位工作,她考虑过给自己上社会保险,但自己花销也大,没有攒下钱,又觉得自己年轻,所以一直没有办理。

S女士,今年27岁,本科毕业生,她精通日语和英语,翻译兼家教,每月收入三千元。她比较满意现在的状态,可以自由的安排自己的时间。但她从没有考虑过要加入社会保险。

E男士,今年31岁,广告中介人士,平时不固定的接到业务,收入不菲。知道一部分社会保险的知识,但觉得交纳社会保险不如存些钱。

W男士,今年35岁,网页设计师,在网上找到一些设计工作,月收入4000元。想交纳社会保险,但不知道到哪里交纳。

Y男士,今年41岁,曾是一个国有工厂的管理人员,工作稳定,原来单位一直为他缴纳保险,后来自己选择了做生意,成为了一个饮食店雇主,月收入近千元。他觉得社会保险交的多,很难承受,于是就没有续缴。

(二)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以上的调研情况可以看出,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存在以下问题:

1、学历高、收入高、年轻,社保意识淡薄。按照现行政策,他们有能力选择以个人形式参保,但实际上,他们参保比例不高。这主要因为他们参保意识差,认为自己年轻,较高收入水平足以满足自己的生活,再加上对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不了解,很少选择主动参保,而且收入高就会缴纳较高的保险费。没有意识到自由职业者的问题是缺乏足够的抗风险能力,收入缺乏长久而有效的保障。

2、制度缺陷。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针对有固定用人单位的正规就业形势设计的。大部分自由职业者的收入不稳定,没有什么措施让强制参保, 且操作不灵活、不方便。

3、社保管理形式单一。现在社会保险管理所采用的是面向用人单位从登记、逐月申报到缴费的征缴制度。按照现行制度规定,需要以单位名义参加社会保险,像失业、生育、工伤保险个人是不能直接参保的。无法适用个人缴费的自由职业者。

4、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现行社保管理体制费率差别较大(最高为36%)、统筹层次参差不齐、基金运营渠道单一、调拨、划转不顺畅、不同统筹地区待遇标准差别较大。

5、社会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较低。截止2010年底,全国有10%的地级以上城市未能实现与省数据中心的联网,还有 7.5%的社会保险机构未连接到地域网,信息化实施的层次比较低。

三、解决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缴纳与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在笔者的访谈中,有很大一部分自由职业者并不知道自己有权利参保,即使知道也不知道该去什么地方,怎样参保。通过宣传,使自由职业者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制度在分散风险、提供服务、保障其基本权益方面的巨大作用。

(二)提高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首先,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应直接面对单个的劳动者,由于自由职业者的劳动关系处于无明确雇佣关系状态,其社保登记、管理、接续都与传统的方式及内容有很大不同,必须改变政策和管理方式,把管理服务对象转变为既面向用人单位,也同时面向单个劳动者。其次,研制全国通用型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记录卡。在已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的基础上,研制全面通用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记录卡。使自由职业者本人不论在哪个城市哪个企业,只办理一次社会保险登记,就可以把社会保险关系作为依据,不间断地对社会保险缴费进行记录、接续、转移,做到“通用,简便”。

(三)不断完善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制度

1、 建立基于個人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方便自由职业者参保。如果基于个人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本身便覆盖了单位人员和非单位人员,可以弥补现行制度的缺陷。

2、 失业和生育保险。基本自由职业者的“无劳动关系”现状,这使得自由职业者很难参加缴费的保险计划,因此,目前还不适宜将自由职业者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而对其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可以考虑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来帮助解决。而生育保险的条件有很明确的限定,它是政府通过立法组织实施,当法定范围的女性劳动者应生育子女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为其提供物质帮助和身体恢复条件的社会保障项目,且其缴费比例较低,因此参加这个社会保险项目的阻力是很小的,建议允许自由职业者以个人的身份参加生育保险。

3、 建立专门的面向高收入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体制。自由职业者包括很多的群体,可以建立专门面向高收入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个人储蓄,个人积累为主体,以国家的资助为辅。社会保险缴费直接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参考文献

[1]胡晓义,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M},北京,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年.

[2]陕西社会保险,陕新出版社,2011年.

作者简介:田浩然,男,本科,西安外事学院人力资源管理A0801,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郑春,女,(1972-),西安外事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作者单位:西安外事学院)

社会保险、公积金不予缴纳申请书 第17篇

本人:,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于 年 月 日与 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现向公司提出以下申请:

□ 申请公司不予缴纳社会保险 申请理由是:

□ 已由其他单位为本人依法缴纳 □ 本人在异地个人缴纳

□ 增加实得收入,不希望缴纳社会保险

以上申请属于个人真实意愿,本人确认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已包括公司应承担的单位部分社会保险,该费用已作为工资发放,如本人今后要求公司予以补缴的,应将公司已支付的单位部分社会保险退还给公司,并承担个人部分费用后,由公司依法补缴。

本人会根据公司要求,每年向公司提供相应缴纳凭证。

对于可能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劳动争议或其他风险本人愿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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