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假告知函范文

2024-08-06

放假告知函范文(精选6篇)

放假告知函范文 第1篇

尊敬的各位供应商:

你们好!新年伊始,万象更新,的脚步声将至,值此马年迎新春之际,向各位供应商在20对本公司的支持和通力合作表示衷心的感谢!在过去的一年,感谢您的支持与信赖,我们才在激烈的市场上不断的进步!在此深圳润奇五金制品厂全体同仁恭祝诸位:财源广进!马到成功!

现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现将春节放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放假安排时间表:2月18日(除夕,星期三)2月19日(春节,星期四)至2月24日(初六,星期二),共7天。

为了确保不耽误贵公司的正常工作,请贵公司提前做好所需库存计划安排,并将订单递至我司,以便生产、送货、服务好贵公司。望公司给于配合!造成贵公司有不便之外,还望得到贵公司的谅解与支持!谢谢!希望大家在新的一年里继续支持我司的工作,预祝我们的事业更加理想与辉煌!

预祝贵公司在新一年里: 生意兴隆 财源滚滚

润奇五金制品厂

.2.6

放假告知函范文 第2篇

告知人: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告知人)

被告知人:上海xx广告有限公司:具体实施负责人:xxx(简称被告知人)告知委托人:上海xx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以下简称委托人)告知人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依法受理委托人上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鲍先进的委托,现就被告知人与委托人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承租位于本市北广告牌一座的租赁合同,因被告知人在履行以上广告牌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拖欠广告牌使用费全额的最后一次25%的广告牌使用费大写:(人民币)xxxxx百元整事宜的实际情况,现告知人依法书面对被告知人告知如下:

1、被告知人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以上广告牌租赁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神,具备合同缔约要件,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法遵守履行,任何一方如有违约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被告知人履行广告牌租赁合同期间,应按以上广告牌租赁合同约定承担如期支付广告牌使用费的义务,现被告知人实际已存在拖欠广告牌使用费的行为,对此,被告知人所拖欠广告牌使用费自本告知书签发日起至7日内应向告知委托人支付以上所欠广告牌使用费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xx元整

3、被告知人在收悉本告知书7日内应当向委托人支付以上所欠的广告牌使用费、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和违约金。

4、依据【合同法】及委托人与被告知人之间所签订的广告牌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和被告知人目前所拖欠大额广告牌使用费的客观事实,委托人现保留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被告知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5、综上,敬请被告知人慎重考虑,务必在本告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理性判定:以免由此产生更大的经济负担和其他不利后果,避免因此事而进入诉讼程序而再额外增加诉讼费等。为免累讼而特此函告以上!

此致!

本告知书告知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

《告知函》中的竞争法问题 第3篇

2013年9月,原告许某将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在其起诉状中,许某称,2002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间,双方曾共同开发某项目,许某具体负责市场推广、技术支持等工作。2012年5月,双方不再合作,转向个人发展。2013年5月,许某与案外人某软件公司就另一类似项目谈判,期间,被告公司向该软件公司发送了《告知函》。

《告知函》的主要内容为:2013 年春节后,许某从被告公司离职。但根据该公司与许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保密协议》的约定,许某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被告公司存在竞争和经营相似产品的公司中任职或兼职,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函》的内容还包括,许某公司作为被告公司曾经的员工,需要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目前在与被告公司存在竞争和经营相似产品的公司中服务,显然己经违反了相关约定。2013年7月29日,某软件公司向许某递发了《要求澄清函》,要求对《告知函》的相关事项予以澄清。

许某认为,被告公司《告知函》中关于竞业禁止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的内容完全是虚假的,其散步散布该虚伪事实,阻止和破坏原告与某软件公司的合作,属于无事实依据的散布虚伪事实,导致与某软件公司的合作终止,构成商业诋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赔礼道歉之外,许某提出了50万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的抗辩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提出:

一、许某不享有经营者的地位,不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的适格诉讼主体。许某曾是被告公司的职工,是劳动关系。其离职后又去第三方单位谋职,并无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故其非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

二、许某自2002年5月入职我公司并参与相关项目,接触大量的核心商业秘密。离职后去与被告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且经营相似产品的某软件公司任职,考虑到有可能泄露相关商业秘密,违反与竞业限制约定,进而损害到被告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发送告知函,此举是在我公司对某软件公司进行的善意的提醒及风险提示,也是在行使被告公司的正当权利,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查明的事实

除了许某在起诉状中所述的事实之外,法院还注意到:

被告公司提交的2005年1月31日《劳动合同》(被告公司为甲方,许某为乙方)载明:约定许某在被告公司任职,双方就“保密”“不竞争”约定:乙方同意对甲方或甲方任何关联商业实体向其披露的有关管理和技术、营销和财务信息,和有关甲方产品、程序、业务和服务资料严格保密,未经甲方总经理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直接或间接的披露给甲方以外的任何人士,亦不得将其用以与甲方进行竞争或用于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乙方职责和义务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特别同意在本合同终止后依然承担此义务。本合同终止后一年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任何与甲方竞争或经营相似产品的组织内任职或兼职,作为补偿,甲方将在聘用期内给予乙方相应的不竞争补偿,以月发放形式(3000元/月)。另,双方还在该合同附件《保密协议》中约定,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包括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取得的与甲方所有产品和项目相关的科研开发成果均属公司内部职务发明,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私自透露或转让给其他公司和个人,亦不得作为商品出售等。

对于上述合同,许某虽然对合同的签字无异议,但是对合同的内容存在一定的异议。

裁判要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经营者市场行为的法律。商业诋毁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中,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许某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即是否是经营者;争议焦点之二在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关于争议焦点之一:在竞争法律关系中,经营者是一个覆盖面比较广的概念,向市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其主体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行为方式,即其行为是否是市场行为。本案中,许某的行为具有市场性,自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

关于争议焦点之二:尽管原被告双方对《劳动合同》存在一定的争议,但许某也认可在被告公司领取过薪酬等,双方有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被告公司为了维护自身权利的需要发出《告知函》,不宜认定为捏造虚伪的事实,属于企业正常的商业言论,故不构成不争的竞争行为。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许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

违约告知函 第4篇

上海(亚尔丹服饰)沈世杰:

你好:

兹因贵方与我司于2009年12月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贵方承租我司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永华街65(临)号东四楼一房,租赁期限满2014年12月31日止,因贵方未按合同如约履行部分相关责任且提前搬迁,为我司造成经济损失,今致函贵方协商解决 请予以重视。

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在租赁期间乙方逾期缴纳本合同约定乙方需承担相应费用超过半个月的,甲方除有权收回房屋外,并且享有对乙方在房屋内所有设施物品留置及处置权:第十四条约定: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如其中任一方违约,则需支付违约金为租期内六个月租金。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综上,我司要求贵方补足1月租金计人民币元,水费1521电费元。另外为恢复由房屋内设施被损坏造成影响后期出租事宜,需赔偿我司经济损失,具体如下:重装中双门(共八扇,其中单门5,双门3)计人民币元电路恢复元,隔板恶意拆除需修补嵌条所花费用元,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如贵方同意赔偿,我司可不追究金额为租期内六个月租金违约金的,否则我司将依法保留诉讼权利

谨此函电,请贵方在接到本函10日内函复。

顺祝!

告知函 第5篇

重庆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司承建的学府雅苑一期项目工程,我司从2015年6月9日拿到施工许可证后,贵司至今工程进度缓慢,严重滞后。我司2015年9月5日曾经给贵公司发过《学府雅苑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31日工作计划》(详见附件),其中要求学府雅苑土建主体工程在2015年11月20日前完成土建主体工程9层,达到预售条件。但至今土建进度:一号楼正在施工负一车库,二号楼正在施工地梁。按目前现状将无法完成达到预售要求的进度,今次我司希望贵司通过加强管理、增加投入、增加人工,以此加快工程进度,再次重申贵司必须达到2015年11月20日前完成土建主体工程9层的目标。如未能达到该进度要求,视贵司违约,给我司造成的损失由贵司承担。

特此告知!

重庆夏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7日

公司转型告知函 第6篇

致XX有限公司:

感谢贵公司长期以来对我司的惠顾与支持,我司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基于公司经营策略调整,转型经营其它项目,我司现决定,于2018年停止车载产品业务的发展,凡涉及到贵我司2017年之前的年度供货及质量保证协议,在停产之后,我司将继续严格依据前期合同相关约定为贵公司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对因停产给您带来的不便,我司表示最诚挚的歉意。

再次感谢贵司在以往合同执行中的鼎力支持!

特此通知。

顺祝商祺!

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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