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黄冈市民间组织管理促进会财务管理办法

2024-07-29

(9)黄冈市民间组织管理促进会财务管理办法(精选6篇)

(9)黄冈市民间组织管理促进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1篇

黄冈市XXXXX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草案)

(年月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本会章程,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本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财务管理严格贯彻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厉行节俭,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管理工作职责

第三条本会财务管理由秘书长负责,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对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五条根据本会章程第三十条的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兼职)会计、出纳担任财务工作。

第六条本会财务管理应科学合理的编制财务计划、预决算草案、财务报告,真实、全面反映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收支分析,提出财务管理的合理化建议,按规定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七条本会财务管理负责人职责

(一)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二)按规定权限审批经费开支。

(三)掌握财务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对财务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会计人员职责

(一)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审核各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帐、明细帐,及时登记帐薄,做到会计科目准确、数字真实内容完整、凭证齐全。

(二)各项收支必须及时入帐,按时编制会计报表,月终进行结帐,做到帐帐、帐表相符。按财务报表规定的内容每月10日前向财务管理负责人报送上月财务报表。

(三)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发现问题及时向财务管理负责人报告。

(四)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及时归档。

(五)财务管理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出纳人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库存现金不得超过200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得挪用公款。

(二)在办理收付款业务时,须经会计审核无误后付款,同时应在收、付款的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

(三)因公预借现金必须填报借款单,经财务管理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领用支票必须经财务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对逾期未使用的支票要及时收回注销。

(四)按序逐笔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定期核对银行帐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用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调节单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

(五)财务管理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支票、印鉴、帐户管理

第十条出纳人员保管支票和财务专用章,会计人员保管本人支票印章,财务管理负责人保管本人支票印章,以上印鉴必须在本会开户银行备案。

按规定需要由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十一条出纳在收款时收款收据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并有收款人签名,在未收到款项前不准在空白收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以防空白票据的遗失或盗用。

第十二条本会银行帐户不准为任何无关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业务。

第四章经费管理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本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年初拟定年度财务开支计划,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年度内财务开支按计划执行。第十四条一次性开支在300元以下(含)由财务管理负责人审批;开支在300元以上的,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财务负责人履行审批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报销票据时必须要有经办人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后,经财务管理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专项经费的开支

(一)差旅费:因本会工作需要出差按出差天数,经财务管理负责人核批预借差旅费。出差后按有关差旅费的报销规定在三天内经会计审核后,方可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销。

(二)会议费:本会召开的会议由秘书处提出意见,30人以下的会议由秘书长审定。30人以上的会议,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其费用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其他费用:本会因工作需要开支的费用,经有关方面提出意见研究决定,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问题探讨 第2篇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特点

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行动目标具有公益性,其运行环境与私人组织的运行环境存在显著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组织目标、财务来源、监督与控制、激励机制以及决策受外界的影响程度等方面,由于财务管理和环境的血缘关系,即财务管理具有反映性,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具有明显的特征。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中没有利润指标

民间非营利组织是为了实现社会使命而运作的,对于为实现其社会使命所提供的服务,也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但该收费水平与营利组织相比相当低,有些甚至是免费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运作过程中也会产生收益,以便提供活动资金维持组织的生存。但即使有收益,也不能将收益分配给创立人、会员、干部、董事或员工,这是因为非营利组织的最终目标是完成社会使命,而不是为了产生利益。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中顾客不是主要资金来源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民间捐赠与服务收费。民间捐赠大部分部分来自个人、基金会和企业捐款,这是民间非营利组织独特的收入来源,也是其与公共部门及私人营利机构相区别的标志之一。服务收费是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得资金的重要来源,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发育成熟的国家,会费、收费活动和商业经营所形成的收入在非营利机构总的资金来源的比例达到一半以上,但在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发育不完善,社会认可度低,其资金主要来源是民间捐赠,工作过程中只提供极小部分有偿的服务。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中责权利不明确

在企业中所有者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构实施对经营者的监督,并通过利润等量化的绩效指标来考核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进而将责任、权利落实到个人,因此在营利性组织中其责、权、利相应明确。但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由于缺乏利润等具体的量化衡量指标体系,使得组织的管理人员经常难以就各种目标的相对重要性程度达成一致,同时对于一定的投入能在多大程度上帮助组织实现自己的目标难以确定,民间非营利组织运营效率的衡量成了一大难题,因此对于各部门的责、权、利也就无法十分明确。而且,量化衡量指标的缺乏不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分权管理,不同民间非营利组织之间也无法进行绩效的对比。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形式特殊

对于企业而言,股东出资创办了企业并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拥有企业资产的权益,因此企业的法人资产归股东所有。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成员不是按照法律要求而组成的,而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捐赠出一定的资金或财产。在成员将资金或财产捐赠出后,捐赠者对该资产就失去了所有权,该资产的所有权就归民间非营利组织所有。民间非营利组织成员不能对捐赠的资财的权益进行转让、出售,但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按照资产提供者的要求来进行运作、管理和处置。但资财的提供者不期望收回或者以此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因而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不进行损益计算,也不进行净收入分配,即使有收益也是留归组织本身所有。因此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而言,资产的权益属于组织本身所有,而不是归资产的提供者所有。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2004年8月,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明确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并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会计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等。但目前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缺乏专业人员、账目管理混乱、不执行规范的会计制度、内控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有的组织甚至出现财务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严重阻碍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一)财权不独立

财权不独立是制约民间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瓶劲。财权不独立主要表现在:一是官办现象严重。民间组织从成立到开展活动所需的资金,几乎由政府部门一手操纵,协会的相关费用也由政府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协会并没有掌握实际的财权,因此难以完成其职能和使命。二是会员利益无保障。协会要发展必须首先要维护会员的切身利益,而会员的利益往往又要通过协会以各种形式的资金或实物作报酬,而这种为会员服务意思体现不明显,会员单位的利益没有保障。三是财务合署办公。大部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均由行政机关财务管理人员,这种以双重身份从事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方式,事实就是典型的财务合署办公问题,这既不利于明晰非营利组织资金实力,又易滋长公私资金不分和贪污挪用现象的发生。

(二)无独立而专业的财会人员

目前无独立而专业的财会人员主要体现在:一是发展规模小,未设专业财会人员;二是存在非专业人员和兼职人员。大量非专业人员和兼职人员的存在也是制约财务管理水平难以提高的关键。因为高素质的专业财务管理工作人员能够为非营利组织的决策者提供可靠、可信的财务管理和运作信息,帮助决策者正确投入和使用现有资金流量。而低素质、没有专业财务管理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相比之下既不能确保资金的正确流向,往往也容易造成财务管理帐目的混乱现象。

(三)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民间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外部会计监管必然出现“真空”现象。因其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也不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以不属于政府审计的范畴;也不是市场经济部门,不受市场经济管理部门(如工商、税务部门)的强制性社会审计。这样非营利组织就势必游离于外部审计监督的监管之外,即使偶尔发现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违规,也是仅靠一般性的简单处罚或责令限期改正等相应措施,而没有健全更好的监督机制。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民间非营利组织作为社会的润滑剂和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我国社会转型中的作用日渐凸显。如何保证非营利组织资金用途的明确、资金使用的规范、财务信息的透明,是提高非营利组织管理的关键。因此,加强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是推动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在我国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严格界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性质

目前,许多所谓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虽然登记为“民办”,但实质是“官办”。他们和政府内部的职能部门往往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或者由政府的职能部门指定挂在一个直接听命的关联单位,利用政府资源谋求部门和个人利益。在行政事业编制、行政许可、收费限制等行政约束面前他们自称为“民”,而在社会面前行使权利、收取利益时他们就成了“官”。应严格理清官办和民办、公益和私益、营利和非营利的界限。将各种官办的“灰色收入地带”根据其性质分别归位。凡具有行政职能的划归行政单位系列;凡国家出资的公益非营利机构(如官办协会等)划归事业单位系列;凡国家出资的营利组织、或者民间出资的私营组织划归企业系列;只有真正由民间出资的、且受到严格监管的非营利组织(如民办协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管基金会等)才能划归民间非营利组织系列。

(二)转变观念,切实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要重视财务管理工作,纠正对财务管理认识上的偏差,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能力的培养,真正做到科学制定、重点落实、贵在监督。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应牢固树立资本成本和现金流量观念,要综合考虑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关系,尽量规避和控制风险,使风险和收益达到较好的均衡;要追求资源的有效使用,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率;不应排斥营利精神和商业行为,因为营利性的管理和某些商业手段对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大有好处。

(三)必须引入外部会计监管力量

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通过相应的技术从业人员为服务对象低偿或无偿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而获取相应的合法收入来维持自身发展的,所以内部监督的可能性很小,主要是通过外部的间接监督来实现,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主动邀请政府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力量的介入,并作为一种制度长期坚持下去。为了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质量,政府职能部门应监督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依法建账,会计凭证、账薄、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检查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及职业道德以及单位的财务综合管理情况等是会计监管的重要工作之一。同时需要会计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加强在职培训和业务轮训,熟练掌握税法、审计法、经济法、计算机等相关知识,更全面系统地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参考文献

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升格 第3篇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从今年开始对外称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1月31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孙伟林说。

这就意味着,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已经实现升格。“机构升格意味着独立性增强,权威性增强,便于今后更好地开展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另一位官员表示。

民间组织发展现状促使机构升格

一个新的数字呈现在人们面前。据孙伟林介绍,到2006年底,民间组织数量增长至34.6万多个(其中社团18.6万,民非15.9万,基金会1138家),比去年增长了8%。

而国内的部分地区发展势头更为迅猛,如广东省民间组织保持每年10%至15%的增长率,目前该省登记的民间组织共2.2万家,其中社会团体1万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1万多家,基金会136家。云南省的机构数量也飞速发展,至2006年底,云南登记的民间组织达到8 249个,与1999年的3 988个相比,增长1倍以上,增速为年均15.3%。

2006年12月中旬,全国民政系统社工队伍建设推进会议在深圳召开期间,民政部副部长李学举曾经谈到,政府对民间组织的发展越来越重视,各地都在根据当地发展形势,加大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力度。

这种重视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加大扶持力度,出台培育政策,给予民间组织更大的发展空间;二是更加注重民间组织在社会建设与管理和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引导民间组织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三是加强民间组织诚信建设和能力建设,为民间组织承担更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四是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正在进一步研究民间组织发展与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规范管理,保证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

同时,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愈加凸显民间组织的作用,无论是促进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还是推进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都对民间组织改革发展提出了现实而又迫切的要求。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增大,以及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推动,民间组织在经济社会中将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发挥更大的作用。

职责升级比机构升格更重要

机构的升格不仅意味着职权的扩大,权威的上升,更意味着职责的升级,使命的加重。“现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称呼已经叫出去了,中央编委为民政部增加了30个公务员编制,财政部为民管局增加了预算,配备了执法设备,具体的进展还在商谈过程中,但是这也意味着责任增大了。”民政部的一位官员表示。

在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升格的同时,民政部还特别为敦促地方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升格付出了诸多努力。

在深圳民间组织管理局成立之前,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就对这件事深表赞赏,“这次到深圳,了解到深圳将成立副局级机构专门负责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升格,人员和编制也有所增加,这是件大好事。”李学举表示,深圳成立民间组织管理局这个决定,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作出的,这对推进深圳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对深圳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孙伟林对这样的升格没有流露出喜悦,他把问题和责任看得更重要。主要是: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社团条例和民非条例亟需出台,以应对涉外民间组织带来的挑战;部分地方对民间组织重视不够,在税收优惠、财政资助、人事管理、社会保险等方面仍然缺乏健全配套的优惠政策;民间组织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社团行政色彩浓,行为不规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发挥不明显;在机构建设方面,去年中央文件下发后,一些省市动作迟缓,力度不大,解决机构编制问题没有进展。总起来说,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民间组织的任务仍很艰巨。

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名归实至,它在2007年的举动会进一步推动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新历程。

2007年,民管局将着力培育新型民间组织。一是按市场化原则改革和发展行业协会。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赋予行业协会相应职能,消除不利于行业协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二是积极培育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坚持登记和备案相结合,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使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能力进行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三是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减免等措施,广泛吸纳、利用民间资金、人才和技术,大力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四是积极鼓励社区民间组织发展。适当放宽对社区民间组织的准入条件,制定鼓励社区民间组织发展的公共政策,尤其是鼓励社区志愿者组成各种各样的公益组织;五是加大公益慈善类民间组织扶持力度。激活公民及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动力和责任感,鼓励和扶持企业、个人创办各类公益性、慈善性民间组织。

在民间组织法制建设方面,正在抓紧修订出台《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充实实体性规定,增强可操作性,适应变化发展的形势。

财政支持政策也许最受民间组织欢迎。姜力表示,民管局将建立健全财政支持制度,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在调整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提高公共服务支出比重的同时,通过政府委托管理、奖励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对民间组织的资助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服务专项资金,分类制定民间组织财政补贴政策,或者建立民间组织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公益性、服务性民间组织发展。

不久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对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促进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发展的重大利好政策,对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民管局还将完善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建设,重点研究制定《民间组织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使监督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对于民间组织内部建设,民管局从优化人员年龄、专业结构,加强专业培训,提高其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建立秘书长持证上岗制度等方面入手,提高素质,逐步实现专职工作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还要求各民间组织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等社会保险。

浅谈民间非盈利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4篇

1.1 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视不够, 监管不力

有的单位领导虽然兼任民间组织的主要领导职务, 但对其财务管理不重视, 造成了许多开支不符合要求, 报销审批制度不规范。由于内部制约机制不完善, 导致不少民办非营利组织的“一把手”一手遮天, 为所欲为, 毫无制约。有的民办非营利组织内部制约机制形同虚设, 经费支出不透明, 存在使用白条和收款收据等现象, 严重违反票据管理制度, 一些单位存在着“变相”将经费作为“小金库”福利基金等。

1.2 财会管理制度执行不力

一是没有规范的账簿, 收入和支出管理混乱。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普遍认为盈亏是自己的, 做不做账无所谓, 有的记记流水账, 没有原始凭证, 有的甚至连流水账都没有。在收入方面不使用财政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而是使用市场上购买的收据收款, 或者就像牙防组那样借用牙防基金会的票据收款, 以逃避管理;有不少“官办”民间非营利组织还使用财政监制的“收款收据”, 以逃避财政部门对其预算外资金的留成和管理, 以至使付款企业的费用因票据不合法而不能在税前扣除;还有些组织收了款不给任何收据。在费用的支出方面, 虚列公务支出和会议支出, 而其中却包含了大量的各项劳务费用, 且大量发放补贴、劳务、奖金、过节补助费用, 有时从事业支出列支, 有时从专项经费列支, 且标准不统一, 名目繁多, 支出随意。

二是成本管理混乱。许多“民办学校”、“校中校”在计算教学成本时, 将学校购建教室、校舍的资产成本一次性地计作教学成本。之所以要人为膨胀教学成本, 是为了报送物价部门, 好让物价部门根据“补偿成本、略有赢余”的原则确定学费收取标准。这也是“非营利”的教育能够演变成“暴利”行业的重要原因。

1.3 民间非营利组织普遍存在财会人员素质低下的问题

很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负责人根本不知道主要负责人的会计责任;部分会计、出纳人员没有会计资格证书, 未经岗位培训上岗, 对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不清楚, 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从而造成了会计账目混乱现象。

1.4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偷税现象严重

一是不按税法要求办理纳税登记与申报;二是账面上不计或少计收入、乱计成本费用, 偷逃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三是个人 (包括出资人和员工) 净收入不按税法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2 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建议

2.1 严格界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性质

目前, 许多所谓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虽然登记为“民办”, 但实质是“官办”。他们和政府内部的职能部门往往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 或者由政府的职能部门指定挂靠在一个直接听命的关联单位, 他们利用政府资源谋求部门和个人利益。在行政事业编制、行政许可、收费限制等行政约束面前他们自称为“民”, 而在社会和百姓面前行使权利、收取利益时他们就成了“官”。这是许多所谓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出问题的主要原因。

根据思路统一、体系完整、结构严密的法规体系, 应严格理清官办和民办、公益和私益、营利和非营利的界限。将各种官办的“灰色收入地带”根据其性质分别归位。凡具有行政职能的划归行政单位系列;凡国家出资的公益非营利机构 (如官办协会等) 划归事业单位系列;凡国家出资的营利组织、或者民间出资的私营组织划归企业系列;只有真正由民间出资的、且受到严格监管的非营利组织 (如民办协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管基金会等) 才能划归民间非营利组织系列。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 那就是能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放开公益性捐赠扣除限制打下科学坚实的基础。

2.2 健全法律法规, 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行业自律与诚信服务

目前, 我国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规主要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以登记管理为内容的法规, 不像国家规范企业那样, 既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范企业登记管理行为的法规, 又有《公司法》等规范企业运作的法规。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缺乏运作的法律规范, 因此, 其行业自律无法进行。

为解决此问题, 国家应尽快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法”等法律法规, 使民间非营利组织从设立、运作到注销的所有活动和整个过程始终处在一个思路统一、体系完整、结构严密的法规体系之内, 从根本上堵塞民间非营利组织运作无法可依的漏洞。

2.3 加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有关登记管理条例, 在我国成立社会团体, 全国性的需要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需要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也要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一般起点为3万元) 且需要提交验资报告。但在现实中, 有许多登记机关只需要出资人提交存款复印件即可, 从而导致民间非营利组织出现“空壳”现象。而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检, 本是监督组织正常运作的一个有力手段, 而现实中又多是流于形式。政府监管的不到位, 也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

为此, 应进一步加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工商部门的监管。严格审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过程。根据设立民间非营利组织法定条件, 对从业人员、场地、投入资金等严格把关。年检也要切实地“检”。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检来说, 特别要注意检验其非营利性。二是加强物价部门的监管。所谓的非营利, 实质是收入与成本费用的关系。因此, 物价部门的监管显得格外重要。应由真正的社会中介专业机构核实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成本, 上报物价部门, 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者给予重罚, 从而保证成本的准确性。在算准成本的基础上, 根据“略有赢余”的原则审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费标准, 并切实检查落实。逐步改变目前社会上几乎所有的“监管物价”都比“市场物价”更高的奇怪现象。三是加强财政部门监管。如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监督检查。一是对从业财会人员专业资格的检查;二是对财务部门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三是对单位负责人执行会计法情况的检查。并根据《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权限, 对会计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四是加强税务部门的监管。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改变目前民间非营利组织登记率偏低的现状。加强税收征管, 改变目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大面积漏征现象。加强税务稽查, 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打击偷税行为。

2.4 积极开展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出资人和管理人培训, 使其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会计业务的需要, 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 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并以《会计法》、《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和内部制约制度为内容, 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会人员培训, 提高财会人员的根本素质。同时,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规定,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以加强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加强内部会计监督,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摘要:2004年8月, 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明确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并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结合本单位的会计特点, 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等。但2007年发生的牙防组事件, 却突显出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混乱状况, 必须引起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

关键词:民间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1]王国生《.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5.

(9)黄冈市民间组织管理促进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5篇

一、组织运行成本投入较少

对于民间非营利性组织, 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 但并不等于不发生费用, 也不代表无偿服务。因为对于公益性机构来说, 业务活动的开展从策划到实施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开支。因此组织相关负责人要投入必要的开支。例如财务系统软件要采用新的版本, 应对财务软件进行更新升级, 这有助于财务人员开展工作, 提高财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其次, 要对财务软件投入一定的维护费用, 不能让财务软件的运行留下隐患, 一旦财务系统损坏后, 未备份的财务数据则无法恢复, 这最终不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开展。笔者认为组织应该花费必要的开支, 不能因为节约成本而最终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使得最终所节约的成本小于所付出的损失。

二、投资决策程序不严密

创立期民间非营利组织规模小, 主要的投资渠道一般有两个, 一个渠道是把资金存入银行, 另一个渠道是购买理财产品。关于购买理财产品民间非营利组织负责人没有事先与理事会成员进行商量决议, 而是自己拍脑袋决定要投资于哪种理财产品, 投资决策没有做到民主化、透明化。因此笔者认为购买理财产品进行投资时, 应该通知理事会成员进行商量决议, 通过理事会成员的商量民主决策后来判断投资基金项目的可行性, 这样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 维护民间非营利组织资金的安全。

三、成本核算体系不健全, 会计信息不完整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颁布, 明确规定了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 统一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标准, 民间非营利组织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应该建立完善的成本核算体系。但高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机构依托于该校行政管理部门, 其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与本校没有明确的区分, 办公人员也是该校的工作人员, 发生的固定资产购置及折旧费、水电等日常办公经费、人员经费没有真正核算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账务系统中, 造成民间非营利组织成本核算不完整, 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财务人员应提高成本核算水平, 提高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

四、财务主管与监事没有很好的发挥相应的监督作用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和会计资料,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在实际工作中, 民间非营利组织监事一般由上级单位领导兼任, 或返聘已退休领导。兼职监事都有自已的工作重心, 他们对整个民间非营利组织资金运作、项目管理并不了解, 只是巡例参加理事会, 充当“旁听者”, 因此并没有真正的起到财务监督作用。只有明确监事工作职责, 才能提高监事的财务管理能力, 提升监事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地位, 才能让监事更好发挥财务监督作用, 确保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安全, 资产增值。

五、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

第一, 民间非营利组织没有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 也没有请专门的代账公司为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专业的代账, 而是由缺乏相关经验的兼职会计进行简单的记账, 处理财务核算若在财务人员没有经验的情况下可能不能真正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要求。这就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相关负责人聘用专职的有经验的财务人员。第二, 即使有相应的专职会计人员, 也不能进行正确的财务核算, 因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核算要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而绝大部分财务人员熟悉和熟练运用《企业会计准则》, 两个制度是相互联系又是相互有区别的, 但是财务人员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核算还缺乏相应的经验, 这样会导致在遇到特殊业务要处理或与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有区别的情况下不能做出正确的职业判断。这就需要财务人员积极学习民间非营利组织相关的财务核算制度, 学会在实际工作当中运用, 并积累更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方面的经验, 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除了向财务主管反映之外, 还要咨询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人员, 如果有相同的业务要比照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处理方式。第三, 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财务人员若只是简单的进行会计核算, 虽然发挥了会计的核算职能, 即确认、计量、记录、报告, 但是财务人员要真正的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进行审核与检查, 对于业务活动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支出要严格把关, 控制支出的合理性等, 主动参与到业务活动当中来, 不能只是简单的记账算账。

参考文献

[1]许成祝, 仲信.论基金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J].财务与会计, 1991, (8) .

[2]张永合.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构架探析[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 (01) :48~50.

[3]黄秀蘅.高校基金会财务管理探析[J].全国商情 (理论研究) , 2013, (08) :60~61.

[4]邓典雅, 林小琳.高校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浅析——以某高校为例[J].财会通讯, 2013, (20) :79~81.

(9)黄冈市民间组织管理促进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6篇

关键词:农村,三资管理,问题,建议

现状:近几年来, 针对农村集体经济“三资”管理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各部门都加大力度, 多次出台有关“三资”管理的政策和办法, 大力实施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资金管理审批制、民主管理监督制等一系列制度, 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上有千条线, 下面一根针”, 作为基层组织镇级政府既是国家方针政策的执行者, 又是广大基层群众的服务者, 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中赋予了更深的内涵。笔者长期工作在基层, 有着深刻的感触和体会, 下面以明村镇为例浅析“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主要做法

1.1 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提高镇村两级干部对“三资”管理人事的重要性

多次召开农村专题工作会议,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工作会议要求, 宣传“三资”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提出工作目标和任务, 制定我镇农村“三资”管理实施方案;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为组长、相关人员和站所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和领导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等工作;依托镇经管统计审计中心, 在原建立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基础上, 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 在确保“三资”五权不变的前提下,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统一会计核算, 统一资产管理, 构筑“三资”管理的长效机制。

1.2 加强三资管理, 全面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

做好农村“三资”管理工作, 必须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入手, 从源头抓起, 深入落实, 扎实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

1.2.1 现金管理方面严格实行帐、款分管制度

取消村级现金管理员和会计管理员, 镇委派会计负责所辖村庄的帐务核算和管理, 并对村集体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 各种收入事项由各记账会计到村收取, 村级不得收取现金。

1.2.2 加强票据管理, 实行销号制

市经管局对各镇统一印制了“农村集体经济统一收款收据”, 各村领用的票据统一登记备案, 用完之后上交存根并进行销号, 换取新的收据, 记账会计和保管员定期进行核对, 确保收入及时入账。

1.2.3 开支审批制度

严格村集体开支权限, 对于村集体进行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整修道路、环境综治及其它生产性项目的支出, 要按“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 向镇党委提请审批, 不得出现超额支出形成新的负债。镇经管工作人员在财务审接时, 要将各村本月预算和实际开支情况搞好决算, 并填制好决算表。2000 元以下的开支由管区书记、经管统计审计中心审核签字批准后方可开支, 2000 元以上的支出, 必须由管区书记、经管统计审计中心审核签字, 报镇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 方可列支。

1.2.4 在非生产性开支方面

取消招待费开支, 确属因招商引资、高效农业发展所发生的招待费用, 实行特事特批, 可由村两委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研究, 形成书面申请, 报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在租车费开支方面, 确属因集体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等所发生的租车费, 实行特事特批, 必须将事由明确, 形成书面申请, 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据实报销, 除此以外, 一律不准报销租车费;在电话费开支方面, 村委办公室内的座机电话费实报实销, 主要负责人每月电话补助费80 元, 村主任、文书、计生主任电话补助费每月30 元;在干部报酬方面, 农村四职干部报酬的发放, 根据年初党委、政府制定的农村四职干部目标责任制及日常工作, 经年底综合考核, 由党委、政府予以批复发放, 除四职干部外其他人员实行误工补贴, 比例不超过支部书记60%;在农村集体办公用品的开支方面, 全面实行办公用品集中采购制度, 由镇经管统计审计中心负责, 实行集中采购、集中管理、统一供应;在报刊费开支方面, 严格按照镇党委、政府批复的报刊费数额列支, 任何村庄不得随意订阅其它报纸和刊物, 如出现批复外的报刊费开支, 由当事人自行负担。此外严禁巧立名目发放福利。

1.2.5 在财政补助资金方面

做好事前申报审批工作, 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 科学评估预算, 制定实施方案, 对项目施工前、中、后分别拍照备案, 并组织专业人员实地验收、核算, 专项资金直接拨到施工单位账户, 避免截留、挪用和套取国家资金现象;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干部报酬和各类补偿款, 必须登记造册、农户签字、财政审核的程序。

1.2.6 在资产、资源管理方面

土地、企业、设施、设备等集体资产出租或承包时, 必须制定出租方案, 出租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并依法签定租赁 (承包) 合同, 进行登记造册。购置处置大型或大批资产、出售树木等, 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报镇政府审批, 同意后在镇产权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招标时由工作区人员和镇经管统计审计中心人员参与监督指导。实施情况应当进行公布, 接受群众监督。

1.3 搭建产权交易平台, 提高监管水平

在基层资产管理曾经是个老大难, 为改变“产权不清、使用不明、效益不高、矛盾不断”的现状, 明村镇采取了以下管理措施。

1.3.1 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 推动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明村镇在原有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基础上, 不断完善各种运转机制和服务方式, 建立健全了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把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特别是土地、大型资产购置和处理等全部纳入交易平台, 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平、有序进行。目前, 明村镇有108 个村庄成功加入产权交易平台, 发布信息155条, 交易135 起, 其中土地流转面积0.16 万hm2, 置产30 宗, 总交易额达3286 万元。

1.3.2 集中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明村镇全面清查了村级集体资产和资源, 界定权属, 重估价值, 核实存量, 登记产权, 摸清村级“三资”底子和现状, 进行分类造册登记, 建立统一的台账。并完善服务代理程序, 记账会计及时调整资产变动情况, 将各村的工程、发包、租赁等经济合同纳入账内管理, 建立动态监控网络, 及时催收资产资源承包费和出租金, 确保集体收入及时入账。

1.3.3 规范“三资”档案管理

将发生的各类“三资”管理资料、出台的文件、管理制度、招标文书、承包合同、会计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 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

1.4 强化审计功能, 完善农村“三资”管理的保障体系

为切实把农村“三资”管理落到实处, 明村镇注重强化农经审计职能, 相继出台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村干部责任制审计实施意见》、《农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加强了对农村干部任期内和离任审计力度, 以充分发挥农经审计的监督作用, 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1.4.1 加强部门协调, 提高审计质量

在做好日常财务收支、预决算、收益分配等定期审计的基础上, 强化对农村一事一议、财政资金, 资产发包、购建、处置等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纪委、土地、财政、经管等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 包村干部每月10 日参加各村开展的民主议事和民主理财日, 对理财合理单据进行签字认可, 对于重大事项, 工作区和记账会计全程参与, 确保程序合理、公开公平。

1.4.2 突出审计重点, 加大处理力度

2014 年聘请市审计局专业人员会同镇经管中心对全镇115 个村庄干部任期内财务收支情况依法进行了审计, 其中对30 个财务管理比较混乱、班子不太稳定、收支数额较大以及干群矛盾突出的村庄进行了重点审计, 审计金额累计达2160 多元, 存有个别村庄发包不规范、合同不完善, 存在截留、挪用、变更使用集体资金现象, 查出违纪资金142 万元, 私自违规发放补贴18 万元, 追缴资金139 万元, 通报批评6 人, 网上追逃1 人, 移交监察部门2 人。通过集中审计, 强化了财经纪律, 对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 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取得了很好的实效。

1.5 加强村务公开管理, 增强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各村认真做到村级事务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程序规范, 便于干部执行操作和群众全程监督。实行民主理财制度。全镇115 个村庄全部按照程序选举产生3 人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 每月10 日对本月发生业务主笔进行审核, 经办人及时解答理财人员提出的异议, 对理财合理单据盖章并签字后方可报账;及时公开“三资”管理中的具体事项和每月10 日张榜公布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 对群众关心的事项按照村党组织确定的议事范围、“两委”会商议、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程序进行决策和管理, 并通过明白纸、广播等形式及时通知入户, 确保村级重大事项科学决策。

2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 笔者在农村财务管理实践中发现, 一些村庄和干部在落实涉农政策中, “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 随意变卖村集体财产, 造成资金和财产的流失和浪费。

2.1 财会队伍不稳定, 对政策解读不扎实

在镇级方面具体表现在:会计队伍不稳定, 交流更换频繁, 业务不精, 经验不足, 往往导致政策落实不到位;政策理解力不深, 特别是涉及新政策、新规定等方面, 由于集中培训学习机会少、时间短, 致使有些工作在指导、监管上缩手缩脚, 不敢作为;一些工作人员在一个区域或单位工作时间过长, 难免出现人情关系, 直接影响到“三资”管理的水平。在村级方面:随意撤换、变动村报账员和财会人员, 特别是两委换届之后, 有些村干部为了自己的势力或圈子, 随意撤换财会人员, 极易产生矛盾和不良影响, 出现不交接、不交帐或接空账、未接帐现象;有些村财会人员存有干部亲属, 年龄老化, 业务不懂, 待遇低下等现象, 致使责任心不强, 工作情绪不高, 难以达到制约效果。

2.2 日常管理混乱, 制度落实不到位

报账不及时, 票据不规范, 部分村庄还存在着“白条”顶库、把关不严、简化程序、变通单据、私设“小金库”等现象;“三资”动态管理不到位, 账实不符。从账面上看, 部分村存在资产账面价值与实物不符, 主要是陈年老账未及时清理核对且未按程序审批后进行调账处理, 实物下落不明情况较多。在资源性资产管理方面:有的村存在出租、拍卖土地未纳入台账管理, 甚至在处理资产过程中处理不当, 受到村霸的影响, 扰乱正常程序的运行;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不严, 预算不合理, 特别是在村庄“五化”工程、环境综治、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 不能根据村情量力而行, 盲目投入, 致使债台高筑, 导致村庄正常运转得不到保障;经济合同管理不规范, 存在经济合同不严谨, 主要要素不全, 合同兑现力度不够, 拖交、拖欠、甚至是拒交, 有的村庄的机动地、机井、房屋十多年收不上承包费, 长期处于失控状态;有些村庄转移村集体收入, 将村集体收入、资产等转移到下属村企或公司, 村集体经济业务走公司的帐, 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

2.3 民主监督不到位, 村民知情少

虽然政府都规定了比较完善的村务公开管理制度, 但实际工作中落实不到位。村班子不重视。农村税费改革后, 村级收入主要来自上级拨入的一些款项, 不再向农民收费, 而且实行了“村账镇管”, 一些村干部就认为没有必要再跟群众公示账务;公示内容不全面不细化, 既使公示, 也是避重就轻, 大多只公示“村账镇管”账务上的收支情况, 对详细的收支情况不作说明, 村民即使看了, 也是 “雾里看花”, 摸不着头脑;民主理财流于形式, 理财公章由村文书保管, 出现不理财、理假财甚至替理财人员签字, 失去民主监督、民主参与、民主参与的意义, 使得村级财务无法在阳光下运行。

3对策与建议

上述问题的产生, 其主要原因是因为镇村两级干部对“三资”管理工作重视度不够, 监管不到位造成的, 一些村干部把此项工作当做一种负担和障碍, 不支持、不理解, 甚至动机不纯, 部分村干部当“官”是为了给自己挣面子, 图吃喝, 利用职务之便赚取一些利益, 严重影响到农村财务管理水平。

3.1 切实加强财会队伍建设

提高镇村两级财会队伍建设对贯彻执行好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管理好集体资产至关重要。要加强现有财会人员的教育培训, 通过参加市级以上举办的培训班进行集中培训, 及时掌握新政策、新知识。加大镇与镇之间的异地交流学习, 吸取新经验、新办法, 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 使其能够适应新常态下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更好的服务农村经济发展;要稳定财会人员队伍, 提高从业人员的各项待遇, 提高职业吸引力, 让更多年轻有能力的人加入到农村财会队伍, 注入新活力, 以提高农村财会人员的整体水平。

3.2 切实加强农村资产管理

政府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监管力度, 认真落实“村账镇管”各项制度, 明确代理机构职能, 把村级财务管理当做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大事来抓;要规范财务管理手续, 会计代理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把审核关, 审查村级报来的每一笔收支单据的合理性、合法性、正确性及真实性, 对不规范的票据坚决不予入账;对未经村监委会审核的票据坚决不予入账, 除报账员外, 其他人一律不得经手钱物;要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平度市明村镇对农村大宗土地承包、资产处置、资产购置、项目工程等都进行事前招标公示、资格审查、收取押金、电话投标、两级参与的模式, 很好的保护了竞标者的信息泄露, 防止了外界不稳定因素的干扰, 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

3.3 完善民主监督管理机制

村级每年必须将工程建设、项目发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纳入公开范畴, 把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随时、随地多渠道公开, 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 对于村级事务超出2000 元的事项, 必须履行“一定俩议三监督”程序, 集中进行民主决策, 同时镇包村干部全程参与监督, 对未履行程序的收支坚决不予入账;完善民主理财制度, 保障农民群众的监督权。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严把民主理财组织的选人用人关, 各项收支必须经民主理财组织审核盖章签字后方可入账;扩大村务、财务公开范畴, 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把群众关心的问题随时随地、多渠道公开, 彻底杜绝公开不全面、公开不明晰、公开不规范的行为。

4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建立健全农经审计制度, 充分发挥审计职能, 加大对农村集体财务、“三资”管理、离任审计和任期内审计力度。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改变乡镇经管部门单独审计为纪检、司法、土地、财政等多部门参与, 积极探讨联合审计、专业审计、异地交叉审计和巡视监管等模式, 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注重审计监督前置, 加强任期内审计, 通过审计农村干部任期内的财务收支、“三资”管理、项目建设等活动, 逐步实现从离任审计向任期内审计的转变, 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加大查处力度, 对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现象, 加快制定责任追究制度, 依法追究违纪者的相关责任, 按程序公布处理结果, 让相关责任人务必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 要加大政策宣传, 增加群众维护自身权利的自觉性, 增强群众的主人翁意识, 使其主动反馈信息, 进而促进“三资”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5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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