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币储蓄

2024-05-3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币储蓄(精选6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币储蓄 第1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币储蓄

业务概览

外币储蓄业务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客户提供的外币资金存取及保值增值服务。活期储蓄:1美元起存,随时存取,方便灵活。

定活两便:10美元起存,不确定存期,可以随时支取,利率随存期长短而变动。整存整取:10美元起存,约定存期,到期时一次支取本息,存期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和2年。

存款证明:可用于证明任一时点或时段上,存款人在邮政储蓄银行开立个人账户中的存款币种及金额。

外币携带证:居民或非居民个人携带一定金额外币出境时的证明文件。业务特色 利率优势显著

绿卡通外币账户办理汇款更方便 持外汇卡办理可享受积分 账户种类

绿卡通、外币活期一本通、外币定期一本通 服务及渠道

1.开户:营业网点; 2.存取款:营业网点; 3.转账:营业网点;

4.定活互转:营业网点、网上银行; 5.查询:营业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 6.密码修改、挂失服务:营业网点; 7.开立存款证明、外币携带证:营业网点。温馨提示

1.外币储蓄业务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开户时请提供实名证件。2.目前仅办理美元储蓄业务,即将开通欧元、日元、英镑和港币等其他币种的储蓄业务。

3.外币储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方法计付利息,按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

4.账户存款凭密码和存折/卡支取,对于大额等情况还需凭实名证件和相关资料办理。

5.查询存款账户信息,请凭存折/卡及实名证件办理。

6.请妥善保管存折/卡及密码。当存折、卡丢失或密码泄漏、遗忘时,请立刻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以防发生资金损失。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只受理外币现钞货币单位的纸币,不受理铸币、辅币和残缺、污损的外币。

8.当需要提取较大数额的外币现钞时,请提前向邮政储蓄银行预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币储蓄 第2篇

目 录

总 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编 基础管理...................................................1 第一章 业务准入管理...............................................1 第二章 机构职责...................................................1 第三章 人员管理...................................................1

第一节 岗位管理..............................................1 第二节 身份号和密码管理.....................................3 第四章 尾箱管理...................................................4第二编...............................................客户、账户管理 5

第一章 客户管理...................................................5

第一节 客户号管理............................................5 第二节 客户群管理............................................6 第三节 VIP客户管理..........................................7 第二章 账户管理...................................................7

第一节 账户开设管理..........................................7 第二节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9 第三节 客户身份识别管理....................................10 第四节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管理............................12 第五节 客户密印管理.........................................14 第六节 账户收费管理.........................................15 第七节 长期不动户管理.......................................15 第八节 大额交易规定.........................................16 第九节 存取款免填单.........................................17 第十节 批量业务管理.........................................18 第十一节 存款的继承.........................................19 第三编 业务规定....................................20 第一章 基本业务..................................................20 第一节 基本规定.............................................20 第二节 活期储蓄.............................................22

第三节 定期储蓄.............................................23 第四节 定活两便.............................................25 第五节 通知存款.............................................25 第六节 一本通...............................................26 第七节 个人存款证明.........................................27 第二章 转账业务..................................................28 第一节 基本规定.............................................28 第二节 预约转账.............................................29 第三章 绿卡业务..................................................31 第一节 基本规定.............................................31 第二节 制卡的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节 吞没卡、作废卡处理..................................33 第四节 绿卡通业务...........................................35 第五节 联名/认同卡..........................................38 第六节 商易通业务...........................................40 第七节 网上支付通业务.......................................41 第八节 ATM交易.............................................41 第九节 POS交易.............................................42 第十节 对账单业务...........................................44 第四章 其他业务................................................45 第一节 电话银行业务.........................................45 第二节 代收代付业务.........................................46 第五章 跨行业务..................................................47 第一节 银联跨行业务.........................................47 第二节 个人跨行汇款业务....................................48 第六章 特殊业务..................................................50 第一节 查询.................................................50 第二节 挂失.................................................52 第三节 止付.................................................56 第四节 取消.................................................57 第五节 冲正.................................................58

第六节 账户信息修改.........................................59 第七节 密码维护.............................................59 第八节 冻结、扣划...........................................60 第九节 急付款...............................................63 第十节 其他特殊业务.........................................63 第七章 网点营业前/日终处理.......................................66 第一节 营业前准备规定.......................................66 第二节 交接班规定...........................................66 第三节 日终处理规定.........................................66 第四编.................................................参数档案管理 68

第一章 业务数据管理.........................................68 第二章 业务参数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 档案管理.............................................69 第五编.....................................................风险管理 69

第一章 事后监督..................................................69 第一节 一般规定.............................................69 第二节 监督内容.............................................71 第二章 安全管理..................................................74 附 则....................................................75 附件........................................................76

第一编 基础管理 第一章 业务准入管理

第一条

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准入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先行、效益性和整体性原则。开办业务应做到风险可控,遵循本行授权管理规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业务的整体发展。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二条

我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网点。管理机构指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

第三条

各级管理机构及营业网点业务管理职责如下:

(一)营业网点

1.严格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开展要求; 2.受理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 3.开展业务营销工作;

4.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5.与营业网点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一节 岗位管理

第四条

办理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网点,从业人员应按如下要求进行配置,保证权限落实到位:

(一)熟悉储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

(二)网点均应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两个窗口同时对外办理业务;

(三)从业人员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五条

根据储蓄业务处理系统岗位设置,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人员分为操作类和管理类两大类,不同类别的人员处理业务的权限不同。储蓄业务处理系统岗位设置为:

(一)营业网点:普通柜员、综合柜员、支行(局)长;

(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

(三)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

(四)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综合管理员和综合主管;

(五)总行: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高级管理员和高级主管;

(六)制卡部门:卡片管理员、制卡员、卡业务主管。

第六条

储蓄业务处理系统的柜员权限管理原则为:

(一)各级机构在处理业务时,均应实行人员分类和权限管理;

(二)有权限制约关系的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三)人员权限管理在系统中采用输入身份号及密码等身份认证方式。

第七条 普通柜员业务职责为:

(一)执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各项规章制度,掌握储蓄业务处理系统普通柜员权限内容,并在所属权限内进行日常业务操作;

(二)负责本柜员现金、凭证盘点,做好日终轧账,确保账实相符;

(三)配合支行(局)长开展业务的宣传、推广工作;

(四)与普通柜员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综合柜员业务职责为:

(一)负责业务指导。综合柜员要熟悉业务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指导普通柜员正确办理业务,提高业务服务水平,协助或辅导解决营业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协助支行(局)长做好业务培训工作;

(二)负责业务授权和监督。综合柜员按照储蓄业务处理系统的柜员权限,履行授权职责,负责对营业人员办理业务的有效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三)负责会计管理。会计管理具体包括柜员管理、尾箱管理、现金、支票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报表管理、档案管理等;

(四)负责安全管理。综合柜员负责检查网点的监控设备、安全设施,监督网点人员对安全操作管理规定的执行,负责报告有关异常情况和提出对风险隐患的整改建议;

(五)与综合柜员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支行(局)长业务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网点业务运营。支行(局)长根据业务规章制度,组织柜员开展网点营业服务;

(二)负责网点风险管理。支行(局)长定期对营业现金、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安全管理检查,组织业务培训,并对检查整改效果负责;

(三)负责网点业务营销管理。支行(局)长组织网点开展日常营销工作,管理客户经理,并对网点经营效益负责;

(四)负责业务授权。支行(局)长按照储蓄业务处理系统的柜员权限,履行授权职责;

(五)与支行(局)长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身份号和密码管理

第十条 储蓄业务处理系统的人员维护及身份号管理要求如下:

(一)身份号的管理原则

1.所有进入储蓄业务处理系统办理业务的人员均配备一个身份号,业务人员凭身份号与密码进入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2.身份号以省为单位,由系统按照一定的编制规则生成,在全国范围内唯一;

3.业务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号和密码,定期修改密码,不得随意借予他人使用。

(二)人员注册

1.人员注册采取集中注册和逐级注册的方式。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一级分行综合主管的注册、修改、删除的审批工作,总行技术支持中心负责一级分行综合主管的注册、修改、删除具体操作;

一级分行综合主管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同级综合管理员;综合管理员在综合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同级的业务、会计、凭证管理、卡部等部门主管人员,负责在储蓄业务处理系统中注册、删除同级事后监督主管;

一级分行管理员在同级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二级分行各部门主管。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员在同级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各部门主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各部门主管分别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同级本部门各类人员;

一级支行(县市机构)业务管理员在同级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在储蓄业务处理系统中注册、删除同级事后监督部门各类人员,负责注册、修改、删除辖内网点支行(局)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

2.注册时,应将业务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分配身份号,建立身份号与该业务人员的对应关系;

3.注册后,该身份号处于待启用状态; 4.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维护同级人员信息时,应向上一级部门报备,网点柜员信息维护报一级支行(县市机构)业务主管审批。维护后应打印柜员维护清单存档。

(三)人员信息查询

1.一级分行综合主管、管理员可查询所辖范围内所有人员信息; 2.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相关部门可查询同级及下级同一部门人员信息; 3.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可查询同级人员及网点人员信息; 4.网点根据权限查询同级人员信息。

(四)身份号的启用

身份号的启用采取集中启用和逐级启用的方式。

1.总行高级主管负责启用总行高级管理员,总行高级管理员负责启用总行各部门主管,总行各部门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

2.一级分行综合主管负责启用同级综合管理员,一级分行综合管理员负责启用同级各部门主管,一级分行各部门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负责启用二级分行各部门主管;

3.二级分行各部门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员负责启用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各部门主管,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各部门主管分别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

4.一级支行(县市机构)业务管理员负责启用网点支行(局)长,支行(局)长负责启用综合柜员,综合柜员负责启用普通柜员;

5.身份号在启用时应设置有效期,有效期满后,须经重新启用后才能进入储蓄业务处理系统办理业务。业务人员应在密码有效期内及时修改密码。

(五)身份号注销和重新注册

1.业务人员调出省内储蓄业务处理系统时,应在本省系统内注销其身份号; 2.跨市(地)、跨县(市)人员变动以及本县(市)内由网点各级柜员身份转变为县(市)内各部门人员身份的,应在原注册地注销原有身份、在调入地重新注册;

3.同县(市)内跨网点柜员调动的,应修改该柜员所属机构号; 4.网点内普通柜员、综合柜员、支行(局)长身份互相转变的,应修改其相应权限。

第四章 尾箱管理 第十一条 尾箱分为系统尾箱和实物尾箱。系统尾箱指储蓄业务处理系统中用来记录柜员日常现金收付、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的虚拟钱箱。实物尾箱指装有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的钱箱。

本制度中未特别指明的尾箱均为系统尾箱。

第十二条 尾箱按使用级别分为普通柜员尾箱和综合柜员尾箱,按用途分为现金尾箱、凭证尾箱和现金、凭证混合尾箱三类。

第十三条 普通柜员尾箱的增加、删除应由网点报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审批后由综合柜员办理。

第十四条 一个网点只能设置一个综合柜员尾箱,按一个台席一个尾箱的原则设置普通柜员尾箱并与实物尾箱相对应。

第十五条 柜员领用尾箱后方可对外正常营业。普通柜员每日需交叉领用尾箱。

第十六条 营业结束,普通柜员轧账正确无误后必须上缴系统尾箱,同时将系统尾箱对应的实物尾箱上缴综合柜员。

第二编 客户、账户管理

第一章

客户管理

第一节 客户号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客户管理是通过客户号管理实现的。第十八条

客户号管理是指以客户号为索引,对同一个客户在系统中记录的各种信息按客户号进行归纳的管理方式,以达到采集和分析客户信息的目的,并对客户评定等级。客户号管理包括客户号的编制,客户号的生成,客户号的归集以及客户号的注销。

第十九条

个人客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第一个存款账户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客户实名证件、按照一定编制规则生成一个可以标识该客户的号码。该客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同一实名证件开立的不同账户均自动归集在其所对应的客户号下。

第二十条

当出现同一个人客户拥有多个客户号的情况时,在确实能够证明不同客户号属于同一客户的前提下,可将多个客户号进行归集处理,保留一个客户号,其他客户号予以注销。原注销客户号下的所有存款账户及客户信息自动 归集到保留的客户号下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所有存款账户全部清户、且在5年内没有开立新账户的客户号,每年定期(各省自定日期)进行注销,并将注销后的客户号及所对应的客户信息妥善保管。注销的客户号不得重新使用。

第二节 客户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客户群是指由于经营策略、与代收付委托单位的商定、或政府部门的规定等原因,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其某些收费项目执行特殊资费的一批客户群体。客户群账户是指上述客户群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

第二十三条

客户群账户特殊资费项目包括异地存取款手续费、转账手续费、挂失手续费、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客户群资费最低为免费,最高为正常资费。

第二十四条

客户群账户通过储蓄业务处理系统进行资费控制,通过邮政金融客户管理系统进行账户动态跟踪与统计分析。

第二十五条

客户群账户的增加支持联机和批量两种方式,客户群账户的删除支持批量和自动两种方式。批量方式和对不达标账户系统自动撤销的处理当日操作,次日生效,联机方式的处理即时生效。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从客户群账户中删除后,此账户不再执行该客户群资费。

第二十六条 客户群账户换卡/折、加办卡/折、挂失补发新卡/折后,其卡/折发生客户群特殊资费业务时,执行客户群资费。

第二十七条

一个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只能归属于一个客户群,并执行该客户群资费。如需改变此账户客户群的归属关系,必须在原客户群将其删除后,方可在新客户群增加。

第二十八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可根据不同的客户群提供不同的服务或优惠。涉及跨省的服务或优惠由总行统一规定,一级分行负责省内服务或优惠规则的统一制定,二级分行提供的服务或优惠必须取得一级分行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客户群账户变更(增加或删除)或客户群资费变更,除委托单位同意自行告知的,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以公告或信函等方式告之客户。以公告方式告知客户,应不提及客户的姓名和账号信息,仅包括客户范围、收费项目、调整后的资费等;以信函方式告知客户,应包括账户的账号、收费项目、调整后的资费等。第三十条

当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既是客户群账户又是VIP客户账户时,在涉及资费优惠的交易中系统自动比较客户群资费与VIP的优惠资费,执行较低资费。

第三节 VIP客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VIP客户是指符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评定标准、领取VIP卡的个人客户,包含总行级VIP客户和分行级VIP客户。

第三十二条 VIP卡是VIP客户享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优先、优惠、优质服务的依据,具有客户身份识别和绿卡借记卡的功能。不同类别的VIP客户发放不同卡面的VIP卡,总行级VIP客户发行绿卡贵宾金卡,分行VIP客户发行绿卡贵宾卡。

第三十三条 VIP卡的使用对象仅限VIP客户本人。VIP客户享受VIP服务时应事先出示VIP卡。

第三十四条

总行级VIP客户金融资产,包括储蓄存款余额、基金金额、国债金额、理财产品购买金额等。分行级VIP客户金融资产由各分行自定。

第三十五条

绿卡贵宾金卡客户理财服务中心、大客户室、VIP专柜是为VIP客户服务的重要场所。绿卡贵宾金卡客户理财服务中心是绿卡贵宾金卡客户的专属服务场所。绿卡贵宾金卡客户的专属客户经理是联系和服务绿卡贵宾金卡客户的重要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级邮政储蓄机构可与第三方运营机构合作,为VIP客户提供相关增值服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一节 账户开设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客户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人储蓄账户两大类。

第三十八条

个人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凭个人有效实名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绿卡账户纳入个人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第四十条

个人结算账户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个人储蓄账户是指自然人凭个人有效实名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办理存取存款本金和支取利息业务的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活期储蓄账户、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通知存款账户均纳入个人储蓄账户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个人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不得加办绿卡。

第四十三条

客户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如实提供姓名、国籍、有效实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可选择提供以下信息:出生日期、性别、民族、电子邮箱、工作单位、个人职位、供职于现任职单位的时间、前任职单位、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实际受益人等信息。如果为代理人开户,还应提供代理人姓名、有效实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有效实名证件发证机关所在地填写规定。存款人为港、澳、台地区居民或外国居民的,其发证机关所在地统一为北京市;存款人为武警的,其发证机关所在地统一为重庆市;存款人为军人的,其发证机关所在地统一为天津市;存款人为中国居民的,其发证机关所在地为证件上标明的发证机关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开户时普通柜员应根据客户所填写的申请书,及时将客户完整信息录入系统。

第四十六条 客户在我行开立储蓄账户时,我行应按照客户特点、账户属 性、国籍、地域、行业或职业、业务、交易规模和频率、交易方式等因素,对客户涉及洗钱或恐怖融资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和划分。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和评估的标准及方法详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节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第四十七条

客户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遵循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是指个人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实名证件,使用有效实名证件上的姓名,邮政储蓄机构按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有效实名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发证机关所在地等,以确定客户对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的一项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存款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应出具以下有效证件: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实名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应出具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以上有效实名证件外,邮政储蓄机构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第五十条

代理他人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单位代理个人开户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示单位的营业执照、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并对其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留存复印件。

第五十一条

邮政储蓄机构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要严格执行实名制有关规定,加强对个人存款账户开立的审查,识别客户真实身份,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假名、匿名账户。柜员在办理业务时需将证件号码所有字符(中英文)完整输 入到系统中。

第五十二条 对个人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开立的存款账户的处理

(一)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需要延续使用的,存款人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应当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折/单等,并出示有效实名证件,进行账户的重新确认;

(二)在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不再延续使用的,存款人应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折/单等,并出示有效实名证件,办理清户手续。

第五十三条

客户在办理与账户相关的需要核对有效实名证件的业务时,提供的证件应与系统内该账户记录的相一致,若不一致的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系统内记录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位,客户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姓名相同但由于增加两位年份号码和最后一位校验码升至18位的,应予以办理,同时柜员应提示客户由本人到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实名证件变更。客户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由其他原因升至18位的,须先办理实名证件变更;

(二)系统内记录的是居民身份证,客户由于证件丢失补办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经联网核查相符后,视同居民身份证办理,同时普通柜员应在相关交易凭单上注明实际办理业务所使用的证件类型,并让客户签字确认;

(三)系统内记录的是临时居民身份证,客户持居民身份证办理业务的,经联网核查相符后,对于客户本人在开户省内办理的,为客户办理账户信息修改手续,将系统中记录的证件类型修改为居民身份证后,再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留存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五十四条

邮政储蓄各级机构及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邮政储蓄机构的款项。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客户身份识别管理

第五十五条

邮政储蓄机构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时,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对客户身份识别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邮政储蓄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转账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实名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并根据需要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第五十七条 客户身份识别的业务范围

(一)开户交易

1.开立个人存款账户,要求核对账户户主有效实名证件,登记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有效实名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身份基本信息,户主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户主的经常居住地,并留存账户户主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代理他人开立存款账户的,除核对户主有效实名证件外,还应核对代理人有效实名证件,留存代理人及户主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3.单位代理个人开立存款账户的,除核对户主有效实名证件外,还应核对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有效实名证件,留存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户主的有效实名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4.在确认客户已与邮政储蓄机构建立了业务关系、已保存客户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前提下,在给该客户办理多笔开户业务时,只需保存一份其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二)转账及存取款交易

1.客户本人办理单笔交易金额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核对客户的有效实名证件,并留存其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客户本人办理单笔转账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账户间转账业务的,应核对客户的有效实名证件,并进行登记;

3.客户本人办理单笔转账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现金到账户转账的,应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其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4.他人代理客户办理业务的,当交易金额达到单笔5万元(含)以上时,应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同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实名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三)重新写磁及随机换折交易

客户在办理重新写磁及随机换折交易时,应检查客户的有效实名证件,并留存其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由他人代理客户办理的,应同时检查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留存其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四)其他规定要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交易。第五十八条

我行在以开立账户的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还需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

第五十九条

邮政储蓄机构除核对有效实名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条

客户在营业网点办理需识别身份的业务时,营业员要检查客户有效实名证件的有效期,确认已过有效期的,不得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六十一条

他人代理客户本人办理业务时,要求检查和登记客户有效实名证件的,要检查和登记客户本人和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联网核查客户身份信息的,要联网核查客户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留存客户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的,应当同时留存客户本人和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四节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管理

第六十二条

邮政储蓄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时,应遵循公安部及中国人民银行联网身份核查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邮政储蓄机构通过登录中国人民银行信息转接系统,访问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提供的个人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的行为。可实现单笔和批量两种核查方式。

第六十四条

一级支行(县市机构)至少配备一台PC机或图形终端,邮政储蓄网点也应至少配备一台PC机或图形终端,用于核对被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

第六十五条

个人在办理下列业务前出示居民身份证的进行联网核查,打印联网核查结果:

(一)个人储蓄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开户、修改实名证件业务;

(二)单笔交易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大额存取款业务;

(三)单笔交易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现金到账户转账、单笔交易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账户间转账业务;

(四)挂失补发、挂失清户、挂失撤销凭证、解挂失、密码重置业务;

(五)重新写磁、随机换折、紧急折取款业务;

(六)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要进行联网核查的业务。

第六十六条 邮政储蓄机构在办理需要进行联网核查的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结果的处理

(一)如果核查结果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签发机关、照片,下同)与客户的身份证记载信息核对完全一致,应将核查结果打印在客户填写的相关业务申请书正面或存取款、转账凭条背面,然后继续为其办理业务;

(二)如果核查结果信息与客户的身份证记载信息不一致,营业人员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为虚假证件时,应拒绝为其办理业务,将相关情况向上级机构报告,上级机构应及时将可疑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六十八条

客户在同一网点连续办理多笔需要联网核查的业务时,在第一笔联网核查结果信息与客户持有的身份证记载信息一致的情况下,为其办理的其他业务无需进行联网核查。

第六十九条

邮政储蓄网点应建立《联网核查手工登记簿》。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如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进行联网核查时,在营业人员采取形式视验或其他验证方式后继续为客户办理业务。同时,营业人员应在《联网核查手工登记簿》上对未联网核查的居民身份信息做手工登记,登记信息还应包括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办理业务类型、账号等。待故障排除后,对登记的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第七十条

对于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对相关居民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核实:

(一)要求客户提供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进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经佐证,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的,网点应留存相关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或者影印件,并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对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也可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或专门鉴别仪进行鉴别,如经鉴别确属真实证件的,可继续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二)为客户出具联网核查结果证明,由客户持该证明自行到被核查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实,如经核实确属真实证件,公安机关为相关个人更新公民身份信息后,客户可持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实并填写的回执到网点申请办理业务;

(三)将疑义信息按照规定的报文格式,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申请核实,由公安机关将内部核实后的相关信息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反馈。特殊情况或需要紧急办理的,也可直接向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中心申请核实。如经核实确属真实证件,可继续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节 客户密印管理

第七十一条

客户可选择使用密码、印鉴确认身份,预留印鉴和未设置密码的客户除存款业务和密码加办业务可在同县(市)办理以外,其余业务只能在开户网点办理。无密户办理各种交易须本人持存款凭证、凭有效实名证件办理。绿卡和可办理通存通取业务的账户必须设置客户密码。

第七十二条

客户需保管好预留的账户密码、印鉴。因客户本人原因泄漏密码或遗失印鉴,在未办理密印挂失前,造成存款被他人冒领的,邮政储蓄机构不负有责任。

第七十三条

邮政储蓄机构负有认真保管和审核客户密码、印鉴的责任。邮政储蓄机构对客户预留的印鉴卡应妥善保管,不得泄漏印鉴卡所记载的内容;系统对客户预留的密码应加密保存,密码的传递、存储在系统内任何时候都不得以明文方式出现。在办理取款等业务时,邮政储蓄机构必须认真审核账户预留的密码、印鉴。

第七十四条

客户密码必须由客户使用专用密码输入设备输入,只能输入到终端画面的客户密码输入域里,密码输入时屏幕上显示“*”代替密码值。

第七十五条

客户连续累计输错卡/折等凭证密码达3次,密码自动锁定,需客户本人凭有效实名证件和正确密码前往通存通取的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密码解锁定手续。在客户申请解除密码锁定时,如果客户的身份信息与系统中的客户信息相符,且输入的密码是正确的,应为客户立即开通账户,如果客户输入3次的密码仍不正确,应请客户办理密码挂失。

第六节 账户收费管理

第七十六条 为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促进客户合理管理个人资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特定账户和客户收取账户管理费,主要包括小额账户管理费、卡年费、VIP服务费等。具体收费项目由各省报总行审批。

第七十七条

小额账户管理费仅对账户季度日均余额小于规定金额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收取,在每季度首月的3日收取一次。卡年费仅对绿卡账户收取,每收取一次。VIP服务费仅对VIP卡账户(包括绿卡VIP卡、绿卡通VIP卡),不对VIP客户的其他非VIP卡账户收取,每季度收取一次。

第七十八条

账户状态处于冻结、账户止付等异常状态下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不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处于挂失、长期不动户等异常状态及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收费金额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均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对于可用余额不足的情况,待账户可用余额增加后补扣欠费。在欠费状态下,可应客户要求直接办理清户,不需补足欠费。

第七十九条 小额账户管理费欠费达到12元、账户余额为0且满足长期不动户条件的账户,系统将于每季度首月的15日自动做清户处理。网点可打印小额账户管理费清户清单。

第八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账户,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一)代发低保、社保、养老金等社会服务及财政类资金账户,其他类代发账户各省分行如需免征,须向总行报批;

(二)办理授权代缴水、电、煤气、电话等公共事业性费用的活期账户,其他类代收账户各省分行如需免征,须向总行报批;

(三)用于偿还个人贷款、信用卡自动还款的活期账户;

(四)用于购买基金、人民币理财产品、国债、保险产品的活期账户;

(五)开通第三方存管业务的活期账户;

(六)当季统计期内存在过本、外币子账户的绿卡通活期主账户;

(七)VIP客户名下的所有活期账户;

(八)特定的区域性联名卡/认同卡活期账户,各省分行如需免征,须向总行报批。

第八十一条

新开立的活期账户在开户季度统计期内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第七节 长期不动户管理 第八十二条

长期不动户的确定

(一)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最后一笔交易(不包括结息、代扣利息税、司法查询、司法冻结、司法扣划和扣收小额账户管理费,下同)超过2年的;

(二)定活两便账户自起息日起满3年未发生业务的;

(三)存单式整存整取定期储蓄账户:未约定转存和未自动转存的,到期后3年未发生业务的;

约定转存、自动转存的,不设为长期不动户;

(四)其他储种(包括通知存款、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和一本通、绿卡通暂不设为长期不动户;

(五)加办特定业务(如第三方存管业务)的账户或其他特殊账户可不设为长期不动户;

(六)账户状态非正常时(包括止付、冻结、挂失等)不设为长期不动户。

第八十三条

置为长期不动户的通知存款和整存整取账户仍执行相应的转存规定。

第八十四条

每年12月25日,将符合长期不动户确定条件的账户设定为长期不动户,并在账户状态中设置“不动户”标志,日终不再处理。转为长期不动户的账户在转成“动户”前,不结息。

第八十五条

不动户需重新办理业务的,提供账户对应的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如果为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经支行(局)长授权解除不动户标志后,方可办理。

第八十六条 不动户解除长期不动户标志后,按正常账户的计息方式和利率重新计算自转为“不动户”日至交易日的利息和利息税。

第八十七条

长期不动户的司法查询交易按正常账户办理,所查询的余额为设置不动户标志时的余额;冻结、扣划交易,必须先解除不动户标志后方可办理。

第八节 大额交易规定

第八十八条 取款、清户、账户间的转账金额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之间的,须经综合柜员授权,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综合柜员核对后由支行(局)长授权;开户、存款、现金到账户的转账金额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之间的,须经综合柜员授权,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综合柜员核对后由支行(局)长授权。

第八十九条

授权柜员仔细核对授权交易的各项内容后方可进行授权。检查事项包括业务种类、交易金额、普通柜员操作合规性等。

第九十条 对于现场授权的交易,授权柜员应亲见授权交易发送完成,并在原始交易凭单上加盖业务用个人名章。开立10万元(含)以上存单的,授权柜员还应在存单上加盖业务用个人名章。

第九十一条

客户从存款账户一次性提取现金一定金额及以上的,应请取款人提前一天向网点预约,以便准备现金。客户大额取款预约可以在网点或通过电话办理。大额取款预约金额可各省自定,但不得高于20万元。

第九十二条

大额预约的地域范围与相应储种的办理范围一致。异地取款预约金额不得高于异地取款限额。

第九十三条

大额交易限额规定

(一)跨省异地取款,每日每户累计最高限额为50万元(含);省内跨县(市)异地取款,每日每户累计最高限额为50万元(含),各省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提高限额,并向总行报备;用急付款方式为客户办理异地取款,凭存折每户取款限额为5万元(含),凭绿卡每户取款限额为1万元(含);

(二)客户通过ATM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每日每户累计最高转出限额为5万元(含)。绿卡通卡内互转不在此限额范围内;

(三)客户通过电话银行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每日每户累计转出限额为5万元(含),客户在此范围内可自行设置日转出限额。绿卡通卡内互转不在此限额范围内;

(四)客户通过“商易通”办理转账业务,普通“华商联盟”账户和一般“商易通”账户单笔最高转出限额为20万元(含),客户可在20万元以内自行设定单笔最高转出限额;高端“华商联盟”账户单笔最高转出限额为50万元(含),客户可在50万元以内自行设定单笔最高转出限额。客户从“商易通”设备办理的转账业务,每日每户累计最高转出限额为100万元(含);

(五)客户通过各种渠道办理转账业务,每日每户累计最高转出限额为500万元(含)。

第九十四条

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应现场授权。一级分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此金额。

第九节 存取款免填单 第九十五条

存取款免填单是指客户凭卡/折在邮政储蓄网点办理存取款业务时,无须填写存取款凭单,只需出示相关的存款凭证,并告知普通柜员存取款金额,由普通柜员打印凭单,客户核对打印内容并签名确认。

第九十六条 存取款免填单只适用于客户持卡/折办理的活期存取款业务。开户、转账、挂失以及规定金额(各省自定)以上的存取款业务,客户须按规定填写相关凭单。

第九十七条

实行存取款免填单的业务,客户仍可自填存取款凭单办理业务,网点不得拒绝为客户办理自填单业务。

第九十八条

实行存取款免填单的网点须加强核对,控制风险。客户办理业务时,普通柜员应主动询问,对客户口述的业务种类和金额,普通柜员应认真核对,确保客户口述内容与机印记录、实际现金一致。交易凭单交客户签名确认时,需提醒客户核对户名、业务种类和金额等相关内容。取款业务处理完毕将现金交客户时,需提醒客户核点现金。

第十节 批量业务管理

第九十九条

批量业务是指以一定文件格式处理多个账户的开户、续存、支取等交易。

第一百条

一级分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和网点可以办理批量业务。其中一级分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办理批量业务时,不得发生现金的收付。

第一百零一条

邮政储蓄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批量开户业务时,应事先与单位客户签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单位在为员工代理开户前征得员工同意,确定单位有权代为员工开户。具体办理各种批量业务时,应填写批量业务申请书。

第一百零二条

一般情况下,一个批量开户文件对应使用一种凭证,卡折合一户的开户可同时申请存折和绿卡。

第一百零三条

批量开户可为第三方单位客户及邮政储蓄机构批量开立一个或多个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储蓄账户、定活两便账户、整存整取账户、一本通、绿卡通等。一个批量开户文件只能开立一种账户。

第一百零四条

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批量开户时,开户起存金额可以为零,其余账户种类起存金额同该储种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批量开户成功后,普通柜员可批量领取存折/单、卡。批量领取存折/单的,可以一次录入一个存折/单号、打印一张存折/单;也可以一次录入存折/单起止号,按顺序打印多张存折/单,中途可暂停打印,然后续打。批量领取卡的,无需打印凭证,一次建立多个卡号和多个账号的一一对应关系。

第一百零六条

批量加办卡业务可为单位客户已开立的个人活期结算存折批量加办绿卡。

第一百零七条 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可指定网点办理批量开户业务,被指定网点负责发放相关凭证。

第一百零八条 单位客户负责提供需要批量开户的个人信息,普通柜员通过联网核查,审核单位提供的开户信息无误后,批量开户。办理批量开户时,网点普通柜员需经综合柜员授权。批量开户完成后,网点柜员在将凭证交至单位客户联系人时应请接收人在“日间批量领卡清单”或其他相关明细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一百零九条 批量交易成功后可以查询打印成功、不成功交易处理结果和明细。如与实际不一致时,可以通过支行(局)长授权做批量取消、冲正等处理。原批量交易由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处理的,应由同级业务主管授权做批量取消、冲正等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批量总控资料查询可对实时批量、非实时批量的总控资料进行查询。

第十一节

存款的继承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存款人自然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本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邮政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邮政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邮政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存款人被宣告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邮政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宣告存款人死亡判决书和继承权证明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处理方法同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存款人要求返还存款时,由合法继承人与其自行协商解决。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存款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其财产代管人要求支取被宣告失踪人存款或申请邮政储蓄机构从被宣告失踪人存款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的,邮政储蓄机构不得直接支付,只能应有权机关的 要求,按本制度“冻结、扣划”一节协助扣划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存款人已死亡,但存款凭证持有人没有向邮政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法院判决书,直接到邮政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邮政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邮政储蓄机构不负责任。存款人被宣告失踪的情况类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国外的华侨或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邮政储蓄机构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包括死亡证明和宣告死亡判决书,下同)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邮政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第一百一十六条

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邮政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因身在外地且年龄较大行动不便,不能提供存款凭证时,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存款凭证挂失手续。继承人委托他人代办存款凭证挂失手续时,代理人持有效财产继承证明、经公证的继承人授权其办理存款凭证挂失的委托书、继承人与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并按规定提供凭证正式挂失所需相关账户信息,邮政储蓄机构可以予以办理。邮政储蓄机构应审查财产继承证明、继承人与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与挂失委托书的指示相符,留存财产继承证明、继承人与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挂失委托书原件。

上述挂失手续办理完毕后,继承人委托他人代理取款的,代理人持挂失申请书、经过公证的继承人授权其代理取款的委托书、继承人与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以及挂失取款所需提供的相关存款内容,邮政储蓄机构可予以办理。邮政储蓄机构应审查挂失申请书、取款委托书、继承人与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存款凭证的内容一致,留存继承人与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取款委托书原件。

第三编 业务规定 第一章 基本业务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邮政储蓄存款基本种类包括活期、定期、定活两便、通知存款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 邮政储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一百二十条 邮政储蓄重要凭证(包括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会计制度(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预留密码的活期存款可在全国任一联网网点通存通取,可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清户。

第一百二十二条 除活期存款外的其他储种预留密码的可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通存通取(含清户和部分提前支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不需出示身份证件,只需密码、印鉴办理的业务,若密码、印鉴正确,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如为代理人代办业务时,代理人在签名确认处签代理人姓名(注明“代”字样)或签账户所有人姓名均为有效。

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业务,如为代理人代办业务时,代理人应将代理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清楚(代理开户、大额存取款、转账等业务还需填写账户所有人的证件类型及号码),并在签名确认处签代理人姓名,注明“代”字样。

第一百二十四条 邮政储蓄机构给客户签发存折/单时,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位置必须加盖储蓄专用章。

第一百二十五条 普通柜员应按规定检验存折/单、卡等凭证的真伪。在窗口持存折取款、转账、清户交易金额5000元(含)以上的以及重新写磁和任何换折交易,柜员必须使用长短波灯等专用仪器检验存折/单荧光丝防伪特征。经检验,确认客户所持存折/单、卡等凭证不符合防伪特征,不得为其办理业务。

规定限额以下是否必须检验存折/单、卡真伪由各省自定。对于确定符合短波荧光丝防伪特征的存折,柜员还要查看存折是否有被刮补、挖补及涂改痕迹,特别要检查存折户名、印刷号和账号三处位置。经检查确定存折有被刮补、挖补及涂改现象,不得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普通柜员对需要在存折/单等凭证上打印或填写的内容要仔细核对、检查。因故需要手工进行填写的,应按规定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字迹要工整,在右侧加盖业务用个人名章。第一百二十七条 储蓄业务处理系统中可完整输入40位字符长的户名(即20个汉字或40个英文字母),若客户户名字符长度超出了存折/单户名打印栏长度,由普通柜员在存折/单空白处手工填写完整户名,加盖业务用个人名章。

第一百二十八条 若客户户名所使用的汉字在系统字库中不存在,则输入“*”号,然后在存折/单上“*”号旁手工填写该字,加盖业务用个人名章。换折时应注意在新存折上“*”号旁作相同处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客户办理账户转存业务时(即从一个或多个账户取款或清户后随即转存入另一个账户时),普通柜员在转存金额超过当时尾箱现金结余的情况下,可在取款类交易和存款类交易分别选择“转存”方式办理业务。日间以“转存”方式为客户办理大额转存业务的,普通柜员在日终轧账时应先轧平自身的转存业务平衡表再进行正常的轧账交易。

第一百三十条 客户凭存折在跨省异地办理活期存款、取款、转账业务,普通柜员须在存折附页手工记录相关内容,加盖业务用个人名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 普通柜员办理完存款、取款、转账等交易后,必须打印交易凭单,认真核对后交客户签名确认,客户确认后再将交易凭单的客户回执联交予客户。

第一百三十二条 储蓄业务处理系统中已有的各类登记簿,应在办理业务时在系统中进行登记,或由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原则上不再设立手工登记簿。确需以手工方式登记以达到明确责任、证明交接事项等的,设立手工登记簿。

第一百三十三条 外籍居民申请享受利息所得税税收协定待遇,必须提供《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提供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明。外籍居民个人填报的《申请表》或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自首次提交之日起3年内有效。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客户办理支票类存款交易时普通柜员需先办理“支票预处理”手续,邮政储蓄机构开具“中国邮政储蓄收取支票临时收据”一式两联,一联交客户,一联连同客户交来的支票合并留存,日终上交。待支票入账后,通知客户前来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节 活期储蓄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开户起存金额为1元。开户后可随时存取,取款后账户的留存金额可为零。

第一百三十六条

邮政储蓄机构在客户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后应为客户签 发活期存折、绿卡。存折和绿卡都是该账户办理存款、取款、转账等交易的凭证。

第一百三十七条 活期存款账户按签发存款凭证方式可分为单折户、单卡户和卡折合一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扣除利息税后的利息次日并入本金起息。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第一百三十九条 活期存款账户正常清户时,客户应交回活期存折或绿卡。活期存款账户为卡折合一户时,须同时交回活期存折与绿卡。

第一百四十条 客户清户或换折交回活期存折时,客户若有需要,可以当场打印交易明细,各省也可在存折内页加盖“作废”戳记交由客户收执留存,邮政储蓄机构仅将旧存折封面(包括盖有日戳或储蓄专用章的封二)收回保存,在回收的存折封二应加盖“存折内页由储户本人保存”戳记,并请客户在戳记的空白处签字确认。

第一百四十一条 签订中间业务协议的活期存款账户清户前,须撤销中间业务协议。

第三节 定期储蓄

第一百四十二条 邮政储蓄定期储蓄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定额定期等种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整存整取50元起存,存期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本金一次存入,到期支取本息。

第一百四十四条 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定额定期、整存零取提前支取和整存整取的部分提前支取,客户须提供本人有效实名证件,代理人还需同时提供账户所有人和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 整存整取(包括转存后)可多次(最多5次)办理部分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后剩余部分资金不得低于50元。剩余部分资金按开户网点重新生成新账号,起息日为原起息日。

第一百四十六条

整存整取到期后可进行转存。转存金额为本金加扣税后利息,存款期限为转存前整存整取存款期限,转存利率为转存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利率。

第一百四十七条 邮政储蓄机构提供整存整取存款约定转存服务,各省可 选择是否对所有整存整取存款提供自动转存服务。客户可选择是否使用约定转存服务。

自动转存服务指不需客户约定,在该笔存款到期后,连同本息一并按同档次同存期自动转存。约定转存服务指客户在开户时选择到期转存,在该笔存款到期后,连同本息一并按同档次同存期自动转存。

第一百四十八条 整存整取开户时,如客户选择约定转存,在存单上打印“约转”标志,客户未选择约定转存的,如开户省选择提供自动转存服务的在存单上打印“转存”标志,如开户省未选择提供自动转存服务的在存单上打印“不约转”标志。

第一百四十九条 整存整取约定转存和自动转存均不限定转存次数。第一百五十条 整存整取约定转存的,转存期未满,客户支取,视同提前支取。整存整取自动转存的,转存期未满,客户支取,视同逾期支取。

第一百五十一条 整存整取保值储蓄是指储蓄存款到期时,存款人所得的收益小于存款期间物价上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一定保值补贴的优惠利率的长期存款。

第一百五十二条 单笔存款在10万元(含)以上的,使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特种存单”。特种存单的金额上限为200万元(含)。存款金额超过上限的,需分笔开户。

第一百五十三条

零存整取5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每月存入金额固定。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存时,将本月应存和本月补存一次办理;未补存者,视同违约。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按活期计息。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定额定期存单有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等多种面额。存期为一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定额定期不能约定转存或自动转存。定额定期不能部分提前支取。

第一百五十六条

整存零取1000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支取本金分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次,由客户开户时约定。利息于期满结清时支取。

第一百五十七条 整存零取每期支取金额根据本金和取款间隔计算得出,保留至元位,元以下部分在清户时一并结清。未到约定支取期,客户可以提前支取固定本金一次,以后停取一次。第一百五十八条 存本取息是指一次存入本金,分期均等支取利息,到期一次性支取本金的储蓄种类。5000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支取利息分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一次,由客户开户时约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存本取息的取息日必须大于或等于约定取息日(以起息日为准)。约定取息日未取,以后可以随时支取或到期一并支取。逾期取息不再复计利息,逾期本金按活期计息。

第一百六十条 存本取息每次取息金额根据本金和取息间隔计算得出,保留至元位,元以下部分在清户时一并结清。如果客户需要提前支取本金,则要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规定计算存期内利息,并扣回多付利息。

第一百六十一条 存本取息保值储蓄是指储蓄存款到期时,存款人所得的收益小于存款期间物价上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一定保值补贴的优惠利率的长期存款。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值储蓄根据到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月保值贴补率,计算保值贴息。

第四节 定活两便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定活两便分固定定活两便和不固定定活两便两种。不固定定活两便50元起存,金额不限。固定定活两便分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等多种面额。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定活两便不可部分支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定活两便存期不限,存期不满三个月的,按天数计付活期利息;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若利率打六折后低于支取日活期利率,则按活期利率计息。

第五节 通知存款

第一百六十六条 通知存款5万元起存,单笔存款金额最高为500万元(含),存款金额超过上限的,需分笔开户。一次性存入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最低支取金额为5万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 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需重新开立通知存款新账户,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 清户,按清户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2008年1月12日后开户的通知存款实现自动转存功能。通知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是指以一天或七天(一天通知存款为一天,七天通知存款为七天)为一个存款周期转存通知存款,每存满一天或七天储蓄业务处理系统自动进行一次结息,次日将本息和(扣除利息税)自动转入下一个存款周期复利计息。

第一百六十九条 对于2008年1月12日后开户的通知存款,停止办理“提前通知”、“取消通知”和“提前通知查询”业务,客户可凭存单和有效实名证件随时前往省内任一联网网点支取,但大额取款须符合相关规定(如大额预约申请等)。如果支取日不是自动转存日,则从最近转存日起至支取前一日止按照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第一百七十条 2008年1月12日前开户的通知存款,不具有自动转存功能,部分支取和清户需要按下述规定办理提前通知。

通知存款可在省内办理提前通知手续。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客户提前通知邮政储蓄机构约定支取通知存款的方式由邮政储蓄机构与客户自行约定。取消通知和支取已通知的存款必须在通知网点办理。通知存款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的,超过通知期限的自动取消通知,客户若取款,需重新预约通知。

第六节 一本通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一本通是将多个储种、多个账户的存款集中于一本存折上,用一个存款凭证记载、管理多个存款账户资金活动情况的一个业务品种。邮政储蓄一本通现包括整存整取和不固定面额的定活两便两个储种。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一本通开户时,同时开立子账户,客户在交易网点新开的子账户余额累积计算在一本通开户网点余额内。一本通存折中每笔存款业务的办理遵照相应储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一本通每本存折有54行记录客户交易明细,其中1至48行每行记录两笔对应的存款、取款、冲正、取消等交易明细,第49至54行只能记录部分提前支取、取消、冲正等交易,不能记录存款交易。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一本通内各账户单笔存款金额最高200万元(含)。超过 200万元的,需分笔开户。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一本通内子账户可以移出为存单,已开立存单也可移入一本通。移入和移出的存单与对应的一本通子账户户名、起息日、存期、利率、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等相同。

非同一证件类型及号码、非同一户名、非同一开户网点、非同一协议国税率或未预留密码的存单不允许移入。预留密码的存单移入一本通后,密码变更为一本通密码。

移入、移出时,客户本人须持有效实名证件、一本通、存单及密码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不得代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一本通开户时,若客户预留密码,则该一本通下所有账户使用同一密码。

第一百七十七条 若一本通客户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经审核批准后,该一本通下所有账户使用同一协议国税率。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一本通存折下各子账户均已结清方可清户。

第七节 个人存款证明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个人存款证明是邮政储蓄机构应存款人的申请,为其存于邮政储蓄机构的个人存款所提供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条 邮政储蓄机构出具的个人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存款证明和时段存款证明两种类型。时点存款证明,是指客户在提出申请开具个人存款证明时在邮政储蓄机构有一定金额存款的证明;时段存款证明,是指客户自申请之日起至某一日期的时间段内在邮政储蓄机构有一定金额存款的证明。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客户申请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必须提供规定的存款凭证和有效实名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时,须提供被代理人及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

第一百八十二条 可用于办理个人存款证明的存款凭证包括存折/单、卡。一本通和绿卡通卡内的子账户可以单笔或全部办理存款证明。

第一百八十三条 以下情形的存款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一)已被有权机关冻结;

(二)已用于质押;

(三)账户止付或限额止付的限额部分;

(四)账户处于挂失状态。

第一百八十四条 邮政储蓄机构接受客户申请出具时段存款证明后,该账 户内相应金额存款即处于止付状态。出具证明的存款止付期限,依据客户的要求确定,原则上在三个月以上、二年以内。存款证明书的有效期为存款的止付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客户申请出具个人存款证明,由邮政储蓄网点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出具个人存款证明的存款账户,应是县(市)内任一联网网点开立的账户。

第一百八十六条

邮政储蓄网点对客户在县(市)内所有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不同种类、若干账户的存款,可加总出具一张个人存款证明,同时按种类、账户详细准确填写明细。证明上的总金额和各账户金额为应出具的存款证明金额。

第一百八十七条 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个人存款证明,由营业网点普通柜员签发。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个人存款证明,综合柜员授权后,由支行(局)长签发。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存款证明,综合柜员核对后,由支行(局)长授权、签发。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 只作为客户在邮政储蓄机构存有储蓄存款的证明,不能流通,不能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款凭证作为存款、取款、转账等的凭证;不表示邮政储蓄机构对客户或第三方负有经济担保责任,不承诺一定被相关第三方所认可。

第一百八十九条 同一笔存款,可应客户需求在同一时间出具多份(最多10份)个人存款证明。按份收取手续费。多份时段证明书的有效期必须相同。

第一百九十条 在时段存款证明有效期内,客户确有需要,可凭存款证明书原件和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向原受理营业网点提出书面申请,撤销存款证明、解除存款止付状态。经审核无误,将客户持有的存款证明书原件收回后,即可办理解除存款止付。对同一笔存款开具多份存款证明的,需交回所有存款证明书才可办理撤销存款证明。

第一百九十一条 撤销存款证明的申请,必须由客户本人办理,不得代理。

第二章 转账业务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转账业务按交易方式和服务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行内转账和跨行转账。行内转账业务指客户办理转账业务的渠道(柜台、“商易通”、ATM、电子银行等)、转出账户的开户方、转入账户的开户方均属邮政储蓄机构的转账交易。跨行转账业务指客户办理转账业务的渠道、转出账户的开户方、转入账户的开户方涉及两家或以上金融机构,且一方属邮政储蓄机构的转账交易。第一百九十三条 行内转账业务按账户关系和实现方式可分为:

(一)账户到账户转账业务,是指转出方客户和转入方客户均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单位账户,并在不同账户间办理资金的划转业务,包括个人结算账户间转账、个人结算账户向单位账户转账、单位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转账;

(二)现金到账户转账业务,是指客户将资金通过网点柜台转入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的资金划转业务;

(三)预约转账业务,是指转出方客户在邮政储蓄网点柜台办理预约转账申请后,由系统自动按客户约定时间、约定金额向指定的账户进行资金划转的业务。

第一百九十四条 当转出账户处于挂失(含凭证、密码任一挂失)、止付(不含限额止付)、冻结(不含部分冻结)、销户或长期不动户状态时;或转入账户处于销户、长期不动户状态时,不能办理转账业务。

第一百九十五条 客户需通过电子银行、ATM等渠道办理自助转账的,必须事先在邮政储蓄网点柜台书面申请并确认开通账户自助转账功能。为客户开通自助转账业务时,柜员要向持卡人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并要对持卡人进行更为严格的真实身份核查,确保实名开户。

第一百九十六条 账户间转账转出金额若超过规定金额的,应事先办理大额转账申请手续。客户可以在转账限额内约定该账户单笔最高转账金额。申请成功后未办理撤销前长期有效。

(一)行内转账:对于单笔转出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客户需要事先到转出账户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大额转账申请。申请时应由本人持该账户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以及卡/折办理。

(二)跨行转账:对于每日累计转出金额5000元(含)以上的,客户需要事先到转出账户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大额转账申请。申请时应由本人持该账户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以及卡/折办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大额转账申请可办理撤销。撤销时,客户应持该账户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以及需要办理撤销大额转账申请的卡/折到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如果是由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供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

第二节 预约转账

第一百九十八条

预约转账业务限于邮政储蓄机构的个人账户间转账。转 出账户和转入账户均应为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转出账户必须为有密户。

第一百九十九条

预约转账业务的申请、变更与撤销,由客户本人持该账户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以及卡/折,在转出账户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

第二百条

客户办理预约转账业务申请时须设定首次转账日期。若设定转账截止日期,到转账截止日期的第二天系统自动解除预约转账关系;不设定截止日期的预约转账申请长期有效。客户可通过在网点办理预约转账撤销交易来解除预约转账关系。转账周期为一至十二个月的整数月。

第二百零一条

预约转账单笔最大转账金额为5万元(含),预约转账金额包含在每日每户转账累计金额上限500万元(含)内。

第二百零二条

每个结算账户作为转出账户可以和多个转入账户建立预约转账关系,多个转出账户也可以和一个转入账户建立预约转账关系。两个个人结算账户间同一方向的转账只能建立一种预约转账关系。

第二百零三条

客户可对预约转账转入的账户、手续费收取方式、单笔转账金额、首次转账日期、转账周期、转账截止日期信息进行变更。

第二百零四条

客户变更转出账号、卡号或转入账号、卡号的,需将原预约转账关系撤销后重新申请预约转账业务。

第二百零五条

每次转账日期根据“首次转账日期”与“转账周期”计算,使用对年对月对日的方法,若转账当月不存在相应日期(例如小月没有31日,2月没有30日等情况),则自动设置为月末。

第二百零六条

由于转出账户挂失、冻结、止付、余额不足、清户,或转入账户账号/卡号错误、户名错误、清户等原因造成转账不成功的,在下一约定日期系统仍将发起转账交易,但不补转上期金额;连续两个约定转账周期转账不成功的,预约转账服务自动取消。

第二百零七条 已办理预约转账业务的转出账户若办理挂失,在挂失期间预约转账交易停止执行;转入账户若办理挂失,在挂失期间内预约转账交易正常进行。

第二百零八条 转出或转入账户挂失补发新存折后,预约转账交易正常进行。单卡户或卡折合一户以卡号申请预约转账业务的,挂失补发新卡、换卡后,预约转账服务自动关联到新卡。

第二百零九条 客户可持卡/折凭密码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查询本人账户作为转出账户所做的预约转账约定的情况。第二百一十条 每笔预约转账交易收费标准同邮政储蓄行内转账收费标准。

第三章 绿卡业务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是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不允许透支。绿卡可以根据以下属性进行分类:

(一)按发行对象和服务等级,可分为普卡、VIP卡等;

(二)按业务功能,可分为普通绿卡、绿卡通卡、副卡等;

(三)按凭证与账户对应关系,可分为单卡户、卡折合一户;

(四)按联合发卡的合作伙伴性质,可分为绿卡联名卡、绿卡认同卡等。第二百一十二条 绿卡卡面主要由“邮政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字样、“绿卡(XX卡)”、“绿卡通(XX卡)”字样、“银联”标识及印刷图案组成。绿卡卡面要素具有固定位置,各省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统一发行的绿卡,版面由总行负责设计并指定厂家生产,各省不得自行设计与生产。

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发行的绿卡(区域性联名卡),版面由当地自行设计后报总行批准,在总行指定厂家生产。

第二百一十四条 绿卡卡片规格、卡号、磁条信息格式及内容遵循中国银联及总行颁布的有关标准。

第二百一十五条 绿卡的发行对象为个人。

第二百一十六条 客户持绿卡可在邮政储蓄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刷卡消费,在指定的受理网点、ATM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等业务,在电话银行、固定电话支付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查询、转账等业务,还可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办理代收代付等业务。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个人申领绿卡时起存金额为10元。

第二百一十八条 客户申领绿卡时,须出示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并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开户/变更申请书》。

单卡户(含绿卡通卡)可由他人代为申领,申领时,必须同时提交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由代理人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办事由,网点应全面了解代理人的职业背景、代办目的、代办性质等,并据此判断代办理由是否正当,如

理由明显不正当,不得为其办理绿卡。原则上,个人一次性代理办理绿卡不得超过3张。单位代客户统一申领绿卡时,由申领单位与邮政储蓄机构统一签订协议。

第二百一十九条 客户领用绿卡时,普通柜员应提示客户在卡背面签名条上书写本人姓名。

第二百二十条 批量方式申领绿卡的,客户本人须持绿卡及有效实名证件到网点柜台办理密码修改业务以激活卡。其他业务(密码修改、挂失除外)须进行卡密码变更后方可办理。

第二百二十一条 客户凭绿卡办理存款、取款、转账、消费、查询、更改密码等交易时,普通柜员必须使用磁条读写器刷卡读入卡号,系统校验磁道信息,不得通过键盘手工输入卡号。挂失卡、换卡可手工输入卡号。

第二百二十二条 换卡、卡折合一户撤销卡或折、加办卡/折可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范围进行调整。

第二百二十三条 绿卡清户时,应收回绿卡,有折卡清户时必须同时提交活期存折和卡,绿卡当场剪角(即沿卡背面左上角磁条下沿且与水平不大于45度角方向进行剪切处理,下同)或在磁条上打洞作废。

第二百二十四条 绿卡因破损、磁道信息丢失等原因不能使用时,可为客户办理换卡。更换卡时,应验证客户有效实名证件和卡密码,并收回旧卡。收回的旧卡当场剪角或在磁条上打洞作废。换卡不得代理。

第二百二十五条 卡折合一户处理特殊规定:

(一)已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存折的客户可以申领绿卡(绿卡通卡、副卡除外),申领绿卡时须验证账户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存折和存折密码,他人不得代为办理申领手续;已申领绿卡(绿卡通卡、副卡除外)的客户可以申请活期存折,申领存折时须验证账户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绿卡和绿卡密码,他人不得代为办理申领手续;

(二)客户撤销绿卡时,须验证账户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存折和卡及其密码,客户在交易凭条上签名确认,被撤销的卡当场剪角或在磁条上打洞作废;卡撤销后,原卡对应的活期存折可继续使用;

(三)客户撤销存折时,须验证账户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存折和卡及其密码,客户在交易凭条上签名确认。可在存折内页加盖“作废”戳记交客户收执留存,邮政储蓄机构仅将旧存折封面(包括盖有日戳或储蓄专用章的封二)收回保存,在回收的存折封二应加盖“存折内页由储户本人保存”戳记,并请客户

在戳记的空白处签字确认,日终上缴事后监督。存折撤销后,原存折对应的卡可继续使用。

第二百二十六条

绿卡须先存款后支取,不得透支。绿卡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方法计付利息。

第二百二十七条 当账户状态为以下任一状态时,拒绝办理绿卡取款、转出转账、消费等资金支出类交易:卡已挂失、卡已撤销、账户不存在、账户止付、账户已冻结、账户已清户、卡密码输入错误、账户可用余额不足、卡磁道出错、非服务对象内的卡、其他拒绝原因。

当账户状态为以下任一状态时,拒绝办理绿卡存款、转入转账等资金存入类交易:卡已撤销、账户不存在、账户已清户、卡磁道出错、非服务对象内的卡、其他拒绝原因。

第二百二十八条 绿卡凭密码交易。客户如遗忘密码,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密码挂失和重置手续。

第二百二十九条 原始卡、空白卡、密码信封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二节 吞没卡、作废卡处理

第二百三十条 下列情况ATM机具吞卡:

(一)ATM发生故障;

(二)持卡人操作错误引起ATM吞卡;

(三)超过一定时间客户未取卡;

(四)发卡行返回“挂失卡”、“被窃卡”、“特殊条件下需没收的卡”、“有作弊嫌疑的卡”、“需捕捉的卡”等吞卡指令。

第二百三十一条 特约商户在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应取消或拒绝交易并按要求没收卡:

(一)POS终端显示的交易应答信息为发卡机构发出的没收卡指令。包括“挂失卡”、“被窃卡”“特殊条件下需没收的卡”、“有作弊嫌疑的卡”、“与发卡方安全保密部门联系”、“与收单方安全保密部门联系”等;

(二)联络发卡机构时,发卡机构给出没收卡的指令。

第二百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对密码输错或输错次数超过规定、磁条信息错误、磁条损坏、废卡及其他情形可以拒绝交易,但不得发送吞没卡指令。

第二百三十三条 ATM所隶属的邮政储蓄机构负责暂时保存被吞卡片。集中管理的ATM可由指定的邮政储蓄机构负责暂时保存被吞卡片。

第二百三十四条 对ATM非因发卡机构吞卡指令而吞卡的,绿卡客户可在吞卡后7个工作日内,其他银行卡客户可在吞卡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者的材料到ATM所属机构办理领卡手续;当委托他人代领时,还需持代领人有效实名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第二百三十五条 ATM所属邮政储蓄机构柜员在核对客户有效实名证件上的姓名与所领卡片正面姓名字母(拼音)或背面签名一致,或客户持有效实名证件且所领卡片通过个人密码验证的,领卡人在“吞没卡领卡登记簿”上签名领取卡片,如代为领取的,还需核对授权委托书签名与卡背面签名。

第二百三十六条 ATM轧账后,轧账人员应将实际吞卡情况与储蓄业务处理系统“邮政储蓄吞没卡登记簿”进行核对,对系统未记录的吞卡人工登记,并根据吞卡原因分别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吞卡认领期满无人认领的卡片或按发卡行吞卡指令吞没的卡片,ATM所属邮政储蓄机构须剪角或在磁条上打洞处理,上缴时打印“邮政储蓄吞没卡上缴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备查,另一份连同被剪角或打洞处理后的卡片日终随原始凭证送事后监督,事后监督审核无误后,上缴二级分行或一级支行凭证管理部门。

第二百三十八条 二级分行或一级支行凭证管理部门收到上缴的“邮政储蓄吞没卡上缴清单”和作废的卡片,核点无误后,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他行的吞没卡,须以发卡行为单位分类,编制“银联卡跨行业务吞没卡销毁清单”,与吞没卡片复印件一起留存备查;

(二)对吞没的绿卡,编制“绿卡吞没卡销毁清单”留存备查;

(三)吞没卡卡片作为废卡妥善保管,定期销毁。

第二百三十九条 二级分行或一级支行凭证管理部门应将“银联卡跨行业务吞没卡销毁清单”以传真方式或通过中国银联公共服务平台转发中国银联。

第二百四十条 商户没收卡处理:

(一)使用POS签购单向持卡人开具没收卡的收据一式三份,收据上须抄录卡号及没收原因,分别由商户、持卡人和收单机构保管;

(二)没收卡后应立即当场进行剪角或在磁条上打洞处理,在没收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单机构,并对未按要求处理产生的风险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一条 邮政储蓄机构作为收单方,对商户没收的银行卡,按如下方法处理:

(一)登记“吞没卡登记簿”,上缴时打印 “邮政储蓄吞没卡上缴清单” 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备查,另一份连同被剪角或打洞处理后的卡片日终随原始凭证送事后监督,事后监督审核无误后,上缴二级分行或一级支行凭证管理部门;

(二)二级分行或一级支行凭证管理部门收到上缴的“邮政储蓄吞没卡上缴清单”和作废的卡片,核点无误后,对他行的没收卡,须以发卡行为单位分类,编制“银联卡跨行业务吞没卡销毁清单”,与没收卡片复印件一起留存备查。对没收的绿卡,编制“绿卡吞没卡销毁清单”留存备查。没收卡卡片作为废卡妥善保管,定期销毁;

(三)二级分行或一级支行凭证管理部门应将“银联卡跨行业务吞没卡销毁清单”以传真方式或通过中国银联公共服务平台转发中国银联。

第二百四十二条

特约商户按要求没收银行卡并进行相关处理的,收单机构按有关规定对商户收银员进行奖励,奖励费用由发卡机构根据中国银联提供的没收卡信息,通过中国银联收付费交易向收单机构支付。

第二百四十三条 邮政储蓄机构作为发卡方的处理:将收到的吞没卡、没收卡信息备案,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吞没卡、没收卡认领期满后,客户如需再次使用绿卡,必须先办理挂失,然后再重新申领绿卡。

第二百四十五条 作废卡:

(一)各级凭证管理部门是废卡的管理部门;

(二)制卡部门制卡过程产生的废卡,制卡部门必须立即剪角或在磁条上打洞作废,然后在“作废卡登记簿”登记,妥善保管,定期销毁;

(三)网点对发卡过程中产生的废卡、更换的旧卡、清户卡、撤销卡,日终时随原始凭证上缴事后监督。事后监督核对无误后,移交废卡的管理部门妥善保管,定期销毁。废卡销毁时必须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准,会同审计、风险、保卫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节 绿卡通业务

第二百四十六条 绿卡通业务是指对一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和多个不同储种、币种、资金形态的账户同时进行管理的绿卡借记卡业务。绿卡通卡可申请副卡,绿卡通卡对卡内所有账户具有完全操作权限,副卡在绿卡通卡授权额度内使用绿卡通卡人民币活期账户资金。

第二百四十七条 绿卡通卡允许开立一个主账户和多个子账户,人民币活

期结算账户为主账户,其他储种、币种、资金形态的存款账户为子账户。

绿卡通卡卡内人民币子账户可开立多个,储种可以为整存整取、定活两便和通知存款。

第二百四十八条 客户在交易机构新开立的人民币子账户余额累积计算在绿卡通卡开户机构余额内。

第二百四十九条 绿卡通卡内所有账户使用相同协议国税率。

第二百五十条 绿卡通卡内储种为整存整取、定活两便的子账户,单笔存款金额最高200万元(含),超过200万元的,需分笔开户。储种为通知存款的子账户,单笔存款金额最高500万元(含),超过500万元的,需分笔开户。

第二百五十一条 绿卡通卡须预留密码,绿卡通卡内所有本币、外币账户使用同一密码。绿卡通卡与所属副卡的密码分别管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客户办理绿卡通卡子账户存款、子账户取款业务,须填写存取款凭单。

第二百五十三条 绿卡通卡内活期主账户可在全国任一联网网点通存通取;绿卡通卡内子账户可在开户省内任一联网网点通存通取(含清户和部分支取)。

第二百五十四条 绿卡通卡内所有子账户全部销户后方可清户,可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签订中间业务协议的绿卡通卡清户前,须撤销中间业务协议。

绿卡通卡清户时,同时自动撤销其所有副卡。

第二百五十五条 绿卡通卡可申请副卡(最多5张,参数化),客户须持本人有效实名证件、绿卡通卡、副卡使用人有效实名证件在县(市)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并填写申请表,不得代理。

第二百五十六条 副卡可办理存款、取款、消费、转出转账、汇兑汇出等业务,不支持转入转账、汇兑汇入、中间业务、理财业务、外汇业务等。副卡与所属绿卡通卡间不允许相互转账。

第二百五十七条 绿卡通卡申请副卡时,客户须设定副卡月支出额度。第二百五十八条 客户可对副卡月支出额度进行修改,客户须持本人有效实名证件、绿卡通卡在县(市)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并填写申请表,不得代理。

第二百五十九条 副卡支出额度以月为周期,每月15日(参数化)日终系统自动将可用支出额度恢复为月支出额度。对于修改月支出额度的,可用支出额度即时更新为修改后的月支出额度。

第二百六十条 副卡发生支出类交易后,系统自动扣减其当月可用支出

额度(含交易本金与手续费)。

副卡发生存款交易后,不增加其当月可用支出额度,如发生异地存款手续费,不扣减其当月可用支出额度。

副卡发生冲正、调整、消费退货等交易时,如原交易未发生在本额度周期内,其当月可用支出额度不予冲回。

第二百六十一条 绿卡通卡撤销副卡时,客户须持本人有效实名证件、绿卡通卡在县(市)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撤销副卡时,除副卡丢失情况外,应收回副卡,当场剪角或在磁条上打洞作废。代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

第二百六十二条

绿卡通卡内子账户可移出成为存单户,已开立的存单也可移入绿卡通卡内。移入、移出的存单与对应的绿卡通子账户户名、起息日、存期、利率等相同。

非同一证件类型及号码、非同一户名、非同一开户网点、非同一协议国税率或未预留密码的存单不允许移入。预留密码的存单移入绿卡通卡后,密码变更为绿卡通卡密码。

移入、移出时,客户须持本人有效实名证件、绿卡通卡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不得代理。

第二百六十三条 绿卡通卡内活期账户资金与同币种其他储种子账户资金可以进行互转,客户须持绿卡通卡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异地办理不收取手续费。

活期账户资金转为其他储种子账户时,金额不能小于相应储种的最低起存金额。其他储种子账户资金转入活期账户时,本息须全额转入,原子账户销户。

提前支取的整存整取子账户转入活期主账户,客户须提供有效实名证件。

第二百六十四条 绿卡通卡可办理约定转账定制业务。客户须持本人有效实名证件、绿卡通卡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并填写申请表,约定一个转存储种、设定活期最小留存金额及约定转账起存金额。代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

约定转账起存金额不能低于起存金额1000元(参数化),且不能低于指定子账户储种最低起存金额。

每月15日(参数化),系统根据客户约定事项自动将绿卡通卡内符合条件的活期账户资金转为相应子账户。

第二百六十五条 绿卡通卡可办理约定转账变更、撤销业务。客户持本人有效实名证件、绿卡通卡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并填写申请表。代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

第二百六十六条 绿卡通卡可办理约定转账定制查询业务。客户持绿卡通卡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

第二百六十七条 绿卡通卡客户承担副卡交易产生的法律责任,副卡交易产生的资产归属于绿卡通卡客户。

第四节 联名/认同卡

第二百六十八条 绿卡联名/认同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绿卡。绿卡联名卡持卡人可在盈利性质的联名单位享受特殊服务或优惠,绿卡认同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非盈利性质认同单位的支持。

第二百六十九条 绿卡联名/认同卡所依附的绿卡产品为绿卡借记卡,绿卡联名/认同卡的功能同所依附的绿卡借记卡功能,绿卡联名/认同卡的发行要有利于绿卡结算品牌的发展。

第二百七十条 绿卡联名/认同卡按发行区域分为全国性绿卡联名/认同卡和区域性绿卡联名/认同卡。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发行区域性联名/认同卡,须报总行审批。

第二百七十一条 绿卡联名/认同卡业务管理的原则:积极开发、严格审批、维护品牌、注重效益。

第二百七十二条

绿卡联名/认同卡的发行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卡业务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百七十三条 发卡条件

(一)绿卡联名卡的联名单位应是在当地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品牌效益好、管理水平高、拥有广泛客户群和社会知名度的大型企业(集团)或是自成系统的公共事业单位;

(二)绿卡认同卡的认同单位应是社会影响力大、信誉度高、能够获得广泛认同的团体、组织和事业单位;

(三)联名/认同单位所服务的区域应与绿卡联名/认同卡发行区域相匹配,严禁联名/认同单位所服务的区域小于绿卡联名/认同卡的发行区域;

(四)一级分行及所辖二级分行发行区域性绿卡联名/认同卡,其绿卡联名

/认同卡的服务区域原则上不小于市(地)区域范围;

(五)区域性绿卡联名/认同卡的首批发卡量不应低于1万张、1年内发卡量不应低于2万张。

第二百七十四条 卡面设计

(一)绿卡联名/认同卡卡片正面只允许放置1个联名/认同单位的名称及标识;若有多个联名/认同单位时,可将其他联名/认同单位的名称及标识印在卡片背面,或将其整合成1个名称及标识放在卡片正面;

(二)若非重复性背景图案,联名/认同单位的名称及标识在绿卡联名/认同卡片正面和背面仅允许出现1次;

(三)绿卡联名/认同卡卡面上不允许同时出现联名单位和认同单位的名称及标识;

(四)绿卡联名/认同卡卡面不允许出现带有政治倾向的文字或标识;不允许出现带有广告、促销性质的文字或标识;不允许出现可能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带来不良影响的其他文字或标识。

第二百七十五条 各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发行的区域性绿卡联名/认同卡,版面由各分行推荐设计方案,报总行审批,卡面设计分为两种:

第一种:以绿卡“驿使图版”卡面为基础设计的绿卡联名/认同卡。在卡片正面联名/认同标识区域规定位置增加联名/认同单位的名称及标识,在联名/认同标识区域右方规定位置印有“绿卡×××联名/认同卡”或“绿卡通×××联名/认同卡”字样,在规定位置印有“银联”标识。

第二种:自行设计卡面的绿卡联名/认同卡。此种绿卡联名/认同卡卡片正面规定位置要有“邮政徽”图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字样、“绿卡×××卡”或“绿卡通×××卡”字样,在规定位置印有“银联”标识;在卡片背面注明使用范围。联名/认同单位的名称及标识面积不应超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邮政徽”所占面积。卡面图案应美观大方,反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联名/认同单位的特点。

第二百七十六条 发行全国性联名/认同卡,应由总行与联名/认同单位签署绿卡联名/认同卡合作协议书;发行区域性联名/认同卡,应由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与联名/认同单位签署绿卡联名/认同卡合作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七条 绿卡联名/认同卡年费根据提供给持卡人的服务附加值确定,已制定绿卡年费标准的,其绿卡联名/认同卡年费原则上不应低于省内已

实施的绿卡年费收取标准。

第二百七十八条 全国性绿卡联名/认同卡和第一种区域性绿卡联名/认同卡的受理范围、金融服务功能与普通绿卡相同。第二种区域性绿卡联名/认同卡在跨省的受理范围,限于POS和ATM等自助渠道;在本省(区、市)的受理范围,由各一级分行自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 普通绿卡联名/认同卡的卡品种为“联名卡(银联)”;绿卡通联名卡的卡品种为“绿卡通”,全国性普通绿卡联名卡的卡类别代码顺序使用01至99,全国性绿卡通联名卡的卡类别代码顺序使用50至99,区域性普通绿卡联名卡、绿卡通联名卡的卡类别代码顺序使用aa至zz。

第五节 商易通业务

第二百八十条 “商易通”业务,是指在固定电话设备上集成刷卡器及相关设备,并绑定客户的绿卡,为客户提供余额查询、实时转账等服务的业务。

第二百八十一条 “商易通”固定电话设备支持余额查询、转账收款、转账付款、向公司账户转账、账户明细查询、末笔交易查询及汇总统计等业务。

第二百八十二条 客户申请“商易通”业务,应由本人在县(市)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时,客户所持绿卡对应账户必须为“华商联盟”账户。

第二百八十三条

“商易通”业务的客户按服务标准不同分为:“华商联盟”客户(包括:普通“华商联盟”客户、高端“华商联盟”客户),一般“商易通”客户。

第二百八十四条

客户申请华商联盟服务所持绿卡的对应账户称为“华商联盟”账户。“华商联盟”账户按照准入条件不同分为高端“华商联盟”账户与普通“华商联盟”账户。

高端“华商联盟”账户准入条件是个人活期账户上一月度日均余额在30万元(含)以上,普通“华商联盟”账户准入条件是个人活期账户上一月度日均余额在10万元(含)与30万元(不含)之间。高端“华商联盟”账户与普通“华商联盟”账户享有不同的资费政策。普通“华商联盟”账户满足高端“华商联盟”账户准入条件的,次月系统自动将普通“华商联盟”账户升级为高端“华商联盟”账户。

“华商联盟”账户准入条件由总行统一制定,总行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华商联盟”账户准入条件进行调整。

第二百八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华商联盟”准入条件的账户,一级分行可通过手工方式将其导入为普通“华商联盟”账户。手工导入的普通“华商联盟”账户标准为账户时点余额达到10万元(含),手工导入账户须由一级分行业务主管审批。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一般“商易通”客户是指失去“华商联盟”资格的“商易通”客户。

第二百八十七条

客户撤销“商易通”业务,应由本人到原受理网点办理撤销手续,填写申请表并出示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及绑定的绿卡。

第二百八十八条

通过“商易通”固定电话设备办理行内异地转账交易及跨行转账交易,手续费从转出方账户扣收。

第六节 网上支付通业务

第二百八十九条

网上支付通业务是指将绿卡账户与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签约绑定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网上支付时,无需登录个人网上银行,便可支付相应款项的业务。网上支付通业务包括支付宝卡通、财付通一点通等。

第二百九十条

客户本人凭绿卡、有效实名证件,可在全国任一联网网点或个人网上银行等自助渠道办理网上支付通业务签约加办、签约信息查询、支付限额修改、手机号码修改和签约撤办,不得代办。

第二百九十一条

客户签约加办网上支付通业务时,客户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开立账户的姓名、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必须与签约绑定的绿卡账户相关信息一致。

第二百九十二条

绿卡换卡、挂失补发新卡的,网上支付通签约加办关系自动转移到新卡。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户根据网上支付通业务涉及的不同第三方支付公司自行设定每日每户累计支付限额,单个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含)。

第七节 ATM交易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绿卡持卡人办理取现等交易时,ATM应提供打印交易凭条的选择。如ATM无法提供打印选择以及ATM吞卡时,必须打印交易凭条。交易凭条应注明交易结果或拒绝原因。交易凭条打印的卡号,除被吞卡和转账交易的转入卡外,应隐去卡号校验位前4位数字。

第二百九十五条 客户在ATM上可办理取款交易。ATM取款每日每户累计

取款限额为2万元(含)。发卡机构对5000元(含)以下的ATM单笔取款金额不设限制。

第二百九十六条 ATM终端单笔吐钞金额由各省自定,不得低于2000元(现存机具吐钞功能无法满足的除外,应按机具出钞口容量上限确定)。

第二百九十七条 客户在ATM上办理取款交易成功后,如ATM吐钞后一定时间内客户没有取钞,ATM将钞票收回到废钞箱并登记“ATM异常交易登记簿”。

第二百九十八条 客户在ATM上可办理存款业务。ATM存款每次放入钞票数不得超过100张。

第二百九十九条 客户在ATM上可办理行内账户到账户转账业务,转出账户须为绿卡账户,转入账户可为个人结算账户(包括卡和折)。

第三百条 客户在省内ATM上可办理绿卡通卡内活期主账户与其他储种子账户的资金互转业务。提前支取的整存整取子账户资金不能通过ATM转入活期主账户。

第三百零一条 客户在ATM上可查询绿卡活期账户余额;在省内ATM上可查询最近10笔卡户活期交易明细,绿卡通卡还可查询未销户子账户的储种、余额等相关信息。

第三百零二条

客户可在ATM上修改绿卡密码。

第八节 POS交易

第三百零三条 POS消费

POS消费指特约商户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通过POS终端完成持卡人用卡付款的过程。

(一)刷卡,并验证客户个人密码;

(二)消费成功后,客户在签购凭证上对打印的消费内容签字确认,凭证上打印的卡号应隐去除银行卡卡号前6 位和后4 位以外的全部数字。

第三百零四条 POS消费撤销

POS消费撤销指特约商户由于各种原因对已经通过POS联机完成的成功交易,于当日当批主动发起取消的过程。

(一)撤销时,客户必须出示原交易卡和签购凭证;

(二)消费撤销无须验证客户个人密码;

(三)每笔消费交易只可撤销一次,且不得办理部分金额的撤销。

第三百零五条 退货

退货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回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

(一)退货分当日退货和隔日退货;

(二)退货可全额退货,也可部分退货;退货金额不得大于原始交易金额;

(三)客户退货时,应将原交易的卡、原签购凭证回单联及特约商户认可的其他退货有效单据交收银员;

(四)退货交易无须验证客户个人密码。

第三百零六条 POS预授权

POS预授权指特约商户通过POS终端,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向发卡方索取付款承诺的过程。

(一)刷卡,并验证客户个人密码;

(二)办理POS预授权时,客户账户止付金额为预授权交易金额的115%,但签购凭证打印的金额为预授权交易金额的100%;

(三)POS预授权交易的金额不得再参与其他交易,直至发生相应交易的预授权完成或预授权撤销为止;

(四)预授权交易30天内(对追加预授权金额的,以追加交易日为准)如不发生相应交易的预授权完成或预授权撤销,预授权金额次日起自动解止付;

(五)如需追加持卡人预授权金额时,客户必须出示原预授权交易卡,刷卡,并验证客户个人密码。

第三百零七条 POS预授权完成

POS预授权完成指特约商户对已取得的预授权交易,在预授权金额或超出预授权金额一定比例的范围内,通过POS终端或手工方式完成持卡人付款的过程。

(一)预授权完成交易可通过联机、离线和手工方式完成;

(二)预授权完成不需校验客户个人密码;

(三)预授权完成金额不得超过POS预授权金额的115%。预授权完成金额超过预授权金额115%时,超过部分按另一笔消费处理;

(四)预授权完成采用联机或离线方式完成的,在交易成功后打印签购凭证。通过手工方式完成的,收银员应填写预授权完成手工单。

第三百零八条 POS预授权撤销

POS预授权撤销指特约商户在取得预授权后的有效期内,通过POS终端或手工方式通知发卡方取消付款承诺的过程。

(一)预授权撤销可在预授权交易成功后30日内通过联机或手工方式完成;

(二)撤销申请一旦发出,不得要求取消预授权撤销;

(三)不支持对预授权金额追加部分的单独撤销;

(四)预授权撤销不需校验客户个人密码;

(五)预授权撤销采用联机方式完成的,在交易成功后打印交易凭证。通过手工方式完成的,收银员应填写预授权撤销申请单,预授权撤销申请单必须经特约商户业务主管签名并盖章。

第三百零九条 POS预授权完成撤销

POS预授权完成撤销指特约商户由于各种原因对已经成功的预授权完成交易,于当日当批主动发起的取消。

(一)通过联机方式处理的预授权完成交易,其撤销交易采用联机方式完成;

(二)预授权完成撤销不需校验客户个人密码;

(三)不得取消预授权完成撤销交易;

(四)预授权完成撤销交易成功后打印交易凭证;

(五)预授权完成撤销交易成功后,持卡人账户恢复对原授权金额的止付。

第九节 对账单业务

第三百一十条 对账单业务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方便客户了解本人绿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向绿卡(副卡除外)客户提供账户基本信息和账务交易明细的服务。对账单业务包括对账单打印和对账单寄送。

第三百一十一条 客户可向邮政储蓄机构申请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分为电子对账单与纸质对账单两种。

电子对账单,是指邮政储蓄机构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客户预留的电子邮箱发送的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指邮政储蓄机构以邮寄信件的方式向客户预留的地址寄送的对账单。

第三百一十二条

客户申请、变更、撤销寄送对账单,须本人持有效实名证件、绿卡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客户需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对账单寄送服务申请/变更/撤销单”,按需求选择电子对账单并预留邮箱;或选择纸质对账单寄送并预留收件地址。

第三百一十三条 客户查询对账单寄送申请信息,须本人持有效实名证件、44 绿卡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

第三百一十四条 客户查询、打印对账单须本人持有效实名证件、绿卡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

第三百一十五条 寄送的绿卡通对账单内容包括本、外币账户基本信息以及人民币主账户、外币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信息;打印的绿卡通对账单内容包括:本、外币账户基本信息以及人民币主账户交易明细信息。

第三百一十六条 一级支行和邮政储蓄网点可办理对账单寄送业务批量加办、修改、撤销业务。

第三百一十七条 客户申请寄送对账单后,将按月度周期向客户发送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对账单;客户取消对账单寄送服务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从办理取消当日所在对账单月度周期起,取消对账单寄送服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因客户原因造成服务费无法扣收时,邮政储蓄机构将从本对账单月度周期起,取消对账单寄送服务。

第四章 其他业务 第一节 电话银行业务

第三百一十九条 电话银行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电子银行业务,通过电话自助交易和人工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投诉建议、查询、挂失、转账汇款、卡内互转、副卡管理、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其中卡内互转和副卡管理为绿卡通卡的特色业务。

第三百二十条 95580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服务号码,提供7×24小时客户服务,包括自助交易和人工服务方式。

第三百二十一条 电话银行客户分为注册客户和非注册客户。注册客户是指在邮政储蓄网点办理电话银行注册,签署了申请书及相关协议的客户;非注册客户是指未在邮政储蓄网点办理电话银行注册,仅能通过电话银行办理部分低风险业务的客户。

第三百二十二条

注册客户可通过电话银行办理业务咨询、投诉建议、查询、挂失、转账汇款、卡内互转、副卡管理、投资理财等业务。非注册客户可通过电话银行办理投诉建议、查询、挂失、副卡管理等业务。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电话银行注册/修改/注销/查询、重置电话银行登录密码等业务必须由客户本人持卡/存折和有效实名证件,至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客户可在开户时申请注册电话银行,也可在开户后申请注册。

第三百二十四条

注册客户可凭注册卡号/账号和登录密码通过电话银行办理相应业务。如个人客户在柜台持卡/折注册电话银行前,已自行通过电话银行设置了登录密码,则办理注册时设置的登录密码将覆盖原密码。

第三百二十五条 卡折合一户在使用其任一凭证注册电话银行后,可选择对应的另一凭证设置关联关系,关联后另一凭证自动开通相同的电话银行业务,使用相同的登录密码。关联凭证撤消关联关系后,不影响注册凭证继续使用电话银行业务。

第三百二十六条

卡折合一户设置、撤销另一凭证关联关系,可通过电话银行和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

第三百二十七条

注册客户可通过电话银行办理转账业务。转账前客户须到网点设置转入方账户信息,转入方账户应为行内活期结算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最多可设置5个。转入方账户信息可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设置。

第三百二十八条 注册客户可通过电话银行办理按址汇款、密码汇款业务。汇款前客户须到网点设置收汇方信息,最多可设置5个。收汇方信息可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设置。

第三百二十九条 注册客户换卡后,原注册及设置信息不变。

第三百三十条 客户可通过电话银行自助交易或人工坐席两种方式进行挂失。电话银行挂失为临时挂失,有效期为5天(含)。

第三百三十一条 客户登录电话银行时连续输错密码达到5次,密码自动锁定。密码锁定或遗忘,可通过电话银行或由客户本人持有效实名证件至省内任一联网网点重置密码。

第二节 代收代付业务

第三百三十二条 代收代付业务是指邮政储蓄机构接受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或个人客户的委托,为委托单位或个人办理的代收、代付类个人结算业务。

(一)代付类业务:指邮政储蓄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向指定客户发放款项的业务,如:代付工资、代付养老金、代付社会保险、代付医疗保险等。

(二)代收类业务:指邮政储蓄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向指定客户收取款项的业务,如:代收公用事业费、代收通讯费等。

第三百三十三条 所有代收代付业务开办前,应由邮政储蓄机构有权单位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代收代付业务合作协议,协议需经法律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百三十四条 代收代付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各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业务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实施方式;

(三)协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四)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和结算方式;

(五)资金清算方式、资金划拨时限;

(六)争议解决方案;

(七)协议期限和生效方式;

(八)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百三十五条 客户申请办理代收代付业务(需要建立对应关系的代收代付业务)时,邮政储蓄机构应与客户签订双方协议,或与委托单位、客户签订多方协议,协议应明确各方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代收代付业务的相关规定等内容。

第三百三十六条 办理代收代付业务时,须按协议将委托机构款项划转至邮政储蓄机构相应账户后方可处理,邮政储蓄机构一律不得代替委托单位或用户垫付资金。

第三百三十七条 处理代收代付批量业务时,须建立严密的批量数据管理制度和数据交接手续。接受代收代付业务批量数据(含纸质和电子数据)时,应双人接收、双人核对、双人整理、双人上传主机,系统处理后返回的结果双人核对。

第三百三十八条 邮政储蓄机构处理代收代付批量业务后,应及时与委托单位进行对账。

第五章 跨行业务 第一节 银联跨行业务

第三百三十九条 银联跨行业务是银行卡联网联合成员机构将自身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终端机具(主要是ATM和POS)、特约商户等,以相应方式与全国或区域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系统相连,实现信息、机具和商户共享,并实现银行卡跨行通用的业务。

第三百四十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进行银联跨行交易时既可作为发卡方,也可作为收单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币储蓄 第3篇

(一) 邮储银行电子银行发展概述

电子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 或为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以及自助服务设施, 向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 具体包括网上银行业务、电话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自助银行业务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起步较晚, 但发展速度迅猛。2010年6月1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正式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经过短短四年的发展, 邮储银行已经形成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电视银行、手机银行、PAD银行、二维码支付、微信银行、微博银行、易信银行以及自助银行等多渠道完备的电子银行体系。截止2014年6月, 邮储银行电子银行客户突破1亿户, 成为国内第五家电子银行客户数超亿的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交易量年累计近22亿笔, 交易额达2.8万亿元, 电子银行交易替代率逼近60%。

(二) 邮储银行电子银行发展必要性分析

第一发展电子银行业务是适应银行业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电子银行作为网络技术与现代银行相结合的产物, 给传统银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各家商业银行已充分意识到电子银行发展创新的战略意义, 将电子银行作为提升市场竞争能力、推动业务发展的重要抓手。商业银行纷纷设立专门的电子银行机构, 开发多渠道业务品种, 塑造电子银行品牌, 抢占客户市场, 探索服务功能和服务方式的深化发展。当前, 招商银行一网通、工商银行金融e通道、中国银行掌上行等多家电子银行品牌已经深入人心。随着电子银行服务的日趋完善, 公众对银行服务使用习惯的改变, 电子银行业务将迅猛发展。邮储银行若要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大力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势在必行。

第二发展电子银行业务是“以客户为中心、从客户需求出发”的银行经营需要。与传统银行服务方式相比, 电子银行为客户提供更加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 交易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 同时还可以降低客户交易成本, 满足客户方便、快捷的金融需求。另外, 有研究数据表明, 对于一家银行而言, 只拥有活期账户的客户在两年内流失概率为50%;只拥有定期账户客户流失率为30%;而同时拥有定期、活期、网上银行账户的客户流失率只有1%~2%。现在各家银行将电子银行作为维系客户关系的重要手段, 借此来提升客户忠诚度、增加客户黏度。因此, 邮储银行若要稳住中高端客户, 降低客户流失率, 发展电子银行业务是必然选择。

第三发展电子银行业务是银行经营转型, 降低运营成本的需要。当前商业银行物理网点正在从交易结算型向营销服务型转型, 电子银行业务有利于银行重新整合业务流程、创新产品设计, 分流众多网点标准化、操作性业务, 减轻柜面工作负荷, 使网点省下资源来营销客户, 提升网点营销能力。电子银行业务交易成本相对低廉, 能大幅降低银行运营成本:美国研究数据表明银行一笔业务手工交易的成本约为1美元, ATM和电话交易约为25美分, 互联网交易仅需1美分。邮储银行若实现经营转型、降本增效, 发展电子银行业务是重要途径。

二、邮储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 电子银行发展战略不明晰, 品牌建设相对滞后

邮储银行电子银行发展起步较晚, 目前仅仅作为传统物理渠道的补充, 从战略性角度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尚未明确。另外, 邮储银行电子银行宣传力度不足, 仅采用简单的、层次较低的宣传广告来推介, 独立鲜明的邮储银行品牌形象还未建立, 客户认知度不高。

(二) 电子银行产品创新能力不足, 自助设备使用有待提高

邮储银行电子银行产品创新能力较弱, 以个人网银为例, 尚未开通跨行资金自动归集;电子银行支付商户数量较少, 商户类型需拓宽;自助机具的智能化水平较低, 功能单一, 自助开卡、缴费、理财等功能尚未开通。邮储银行自助设备、电子银行体验终端等硬件配备不足, 已配备的使用效率有待提高。

(三) 电子银行营销机制不健全, 专业人才配备落后

邮储银行电子银行缺乏科学的经营考核机制, 存在“重开通、轻维护、弱反馈”的现象;营销手段较为单一, 过于依赖网点传统营销方式, 微信、易信等新型网络营销工具利用不足。电子银行的发展离不开专职大堂经理的配备, 但当前很多网点未能配备专职大堂经理, 而柜面员工又缺乏对电子银行的深度了解, 营销电子银行的主动性、积极性较差。

(四) 电子银行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滞后, 数据安全易受到威胁

邮储银行缺乏统一的电子银行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柜员等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点不明晰;风险事件发生后, 由于部门之间的权限制约不清晰, 不能及时作出反应;科技技术保障力量相对薄弱, 数据安全易受到威胁。

三、邮储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主要策略

(一) 实施电子银行优先战略, 加强电子银行品牌建设

邮储银行应尽快组织实施电子银行优先发展战略, 总行层面要制定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自上而下加速推进电子银行的应用, 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金融服务体系, 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趋势。具体来讲, 对电子银行发展所需资源配置要给予倾斜, 积极整合产品、渠道, 强化电子银行对各项业务的支持力度, 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邮储银行可以委托专业公司设计出邮储电子银行的特色品牌, 加大在各类高端媒体的宣传, 逐步树立鲜明的电子银行形象。加快电子银行体验中心建设, 开展客户体验工作:对于不信任电子银行的客户, 要不厌其烦地向其宣传电子银行业务及其优越性, 让其逐渐接受电子银行服务方式;对习惯使用电子银行的客户, 要强化客户体验与反馈, 让邮储电子银行品牌逐渐深入人心。

(二) 加大电子银行产品创新力度, 提升自助渠道服务能力

邮储银行应加速电子银行新功能的研发推广和既有业务的优化升级, 加快推进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的电子渠道化, 扩大电子银行业务覆盖面。加强同更多电子商务企业的合作, 拓展水、电、煤气、招投标平台等公共事业类、政务类平台, 引导各省叠加区域特色业务自助功能, 为客户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同时, 邮储银行应加大自助设备、电子银行体验终端等硬件的投放力度, 加快离行式自助银行的建设, 拓展电子银行各类渠道, 强化对自助设备的运营管理, 做好自助设备的使用引导, 提升自助设备使用效率。

(三) 健全电子银行营销考核机制, 提升员工专业素质

邮储银行应尽快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方案和奖惩措施, 尽快将电子银行客户渗透率、激活率和替代率纳入对网点经营业绩的考核, 以此调动各级对电子银行营销的积极性。邮储银行总部应对电子银行营销活动进行包装策划, 完善现有“手拉手、大学生网商大赛”等营销活动平台。邮储银行还可以依托网点经营管理转型, 通过交叉营销大力发展电子银行客户。针对电子银行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的现状, 邮储银行一方面应引进懂金融、懂营销的专业人才充实到大堂经理队伍, 充分发挥大堂经理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员工培训, 强化员工电子银行营销意识, 尤其对一线员工要系统性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知识、营销策略等知识培训, 提高其营销以及维护电子银行的技能。

(四) 完善电子银行风险防控机制, 切实保证数据安全

邮储银行首先要制订科学化、体系化的电子银行业务规程和操作规范, 使业务操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二是要建立完善的电子银行风险内部控制机制, 明确界定电子银行业务各环节的责、权、利;三是要增强银行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防范和控制电子银行各环节的操作风险。具体来说, 在电子银行业务拓展上要做到“依法合规”, 可以把电子银行纳入日常业务检查范围, 定期对电子银行业务的开户手续及操作流程进行检查;定期对柜面操作人员进行风险提示, 规范业务操作, 加强对业务办理操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摘要:随着货币结算电子化和网络技术的日趋成熟, 银行业已经迈入网络时代。电子银行业务以物理网点无可比拟的优势, 成为提升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有力手段。为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 迅速抢占市场, 各家银行纷纷制定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策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子银行发展策略是:实施电子银行优先战略, 加强电子银行品牌建设;加大电子银行产品创新力度, 提升自助渠道服务能力;健全电子银行营销考核机制, 提升员工专业素质;完善电子银行风险防控机制, 切实保证数据安全。

关键词:邮储银行,电子银行,发展策略

参考文献

[1]陈颖亭.农行加速发展电子银行业务策略研究[J].现代金融, 2014 (4) .

[2]张友银.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发展前景分析[J].时代金融, 2014 (5) .

淘金特色外币储蓄 第4篇

与人民币储蓄利率基本一致的状况所不同的是,不同的商业银行给予客户的外币储蓄利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四大中资行纷纷对外币的储蓄利率进行了上调,对利率敏感的投资者纷纷开始比较,到底哪家银行提供的外币储蓄利率最具有优势。

事实上,除了各家银行所提供的传统外币储蓄产品外,建议投资者可以关心一下市场上的特色外汇储蓄品种。特色外汇储蓄产品在存期上与一般的储蓄有所差异,如可能设置为13个月,但投资者可以获得的利率要显著地高于传统外币储蓄品种。由于其属性为储蓄型产品,对于投资者来说也不会增加更多的投资风险。

邮储转型“储汇聚财”

邮储银行转型以来,一直希望以自身的网点优势为依托,开发出全面的产品线。但是对于很多人来说,目前对于邮储银行的金融产品了解得并不多。其实,在邮储银行所提供的金融产品中也有一些产品颇具有看点,像其针对外币储蓄而推出的特色业务“储汇聚财”外币储蓄产品就是其中的一款。

“储汇聚财”外币储蓄产品从2007年开始就推出上线,目前正在发售中的是“储汇聚财”第十期的产品,这是一款期限为18个月的美元存款产品。与一般的特色外币储蓄产品相比,“储汇聚财”最大的特点在于起存金额低,这一产品的最低储蓄金额为100美元,并按照100美元的整数倍来递增。适合外币资金量不大的投资者,追求低风险的稳健收益。第十期产品的期限为18个月,到期收益率主要按存款金额段来设定。邮储银行将收益率分成了两档,储蓄金额在100-9900美元,年利率为1.3%,较之目前大部分银行的美元储蓄利率来说,这一利率还是具有一定优势的,而存款金额在10000美元及以上的年化收益率预期为1.5%。

由于存期为18个月,可能会给流动性带来一定的问题。邮储银行的这款产品可以支持全部提前支取,支取的时候可以按照提取存款的时间来决定利率,其中6个月内提前支取年利率0.05%,6至12个月内提前支取年利率0.55%,12个月及以上提前支取年利率0.95%。与普通定期储蓄产品提前支取只能按照活期利率来计息的方式相比,这一产品还是比较灵活的。但是如果需要提前支取,只能全部支取,这一产品不可部分提前支取。

另外,“储汇聚财”第十期产品的销售期截止到10月下旬。

杭州银行“百盈存款”低门槛

“百盈存款”是杭州银行所推出的特色外汇储蓄存款业务,存款品种为美元,存期为13个月。目前正在发售的是百盈存款0903款产品。

和邮储的“储汇聚财”外币储蓄产品非常类似,百盈存款的起存额也设置在100美元,即便是小额外币也可以进行储蓄投资。而在利率上,这款产品也具有一定的优势。存款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持有到期可获得1.4%的年利率,存款金额超过2万美元的贵宾客户,可以获得的年利率为1.45%。由于目前大部分银行一年期美元存款利率都在1%左右,13个月存款利率能够达到这一水平已经不错了。

在流动性上,“百盈存款”的做法是可以提前支取,但在支取的时候,是按照实际已存期限靠档计息。比如说,你投资了1000美元于“百盈存款”产品中,预计投资期限为13个月,但是到了第6个月末,发生了临时支取的需求。这个时候,银行会按照普通外汇存款6个月的利率进行利息的结算,如杭州银行目前对于6个月定期存款的利率设置为0.75%,那么在你进行提前支取的时候,可以获得的利息就是1000x0.75%/2=3.75美元。另外,这款产品的发行时间较长,如“百灵存款0903”的发行期可到年末。对于每个存款人来说,发行期内任何一天存入资金,就可按照约定的利率来计息。

荷银“红利直通车”利率优惠

在外资银行推出的产品中,也有不少针对境内客户的外币特色储蓄业务。从收益性上来看,外资银行的外币特色储蓄业务利率更高,但是单笔存款的起始金额也设定得较高,适合拥有一定外汇储蓄量的客户来进行选择。

如荷兰银行的外汇定存红利优惠方案“红利直通车”就是其中的一款,与境内银行提供的外币特色储蓄产品相比,荷兰银行的“红利直通车”存款方案的币种更多,如在9月份新公布的定存红利优惠方案中,就可以提供包括澳币和美元在内的多个期限的定期存款产品。在定期存款的利率上,荷兰银行的“红利直通车”有较为显著的优势。如9月份的报价方案中,澳币1个月、3个月、6个月和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分别为2.1%、2.7%、2.9%和3.1%。美元产品的报价为1个月特色定存利率为0.25%,3个月和6个月美元特色定存利率为0.3%和1%,而一年期美元定存利率可以达到1.55%。

但是荷兰银行的“红利直通车”业务对于单笔存款设有一定的金额限制,荷银规定,单笔存款本金需要达到或是超过等值5000美元。同时,荷银的“红利直通车”分为境内人士和境外人士两种不同的利率方案,上述的产品报价仅对境内人士提供,相对来说,利率上具有一定的优势。

另外需要提及的是产品的流动性的问题。与邮储和杭州银行的特色外币储蓄所不同的是,荷银的“红利直通车”不仅可以支持全部提前支取,也可支持部分提前支取。但是在提前支取时,提前支取的部分只能够按照荷兰银行对于普通存款业务所制定的活期存款收益来计息。

渣打“致高活力”灵活取胜

还有一款较有特色的外币储蓄业务,就是渣打银行所提供的“致高活利”定期存款,这款产品最大的特色在于其投资期限与利率上的灵活性。“致高活力”将存款期限定为13个月,但13个月的定期存款到期利率远高于12个月定期存款。如目前“致高活利”定期存款中,可提供13个月欧元定期存款产品,存满13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可以达到1.3%。相比较市场上欧元t年定期存款1.1%的利率来说,仍然具有一定的优势。

除了利率上具有一定的优势之外,“致商活利”特色存款最大的特色在于,设置了富有弹性的支取方式,当存款人由于资金需要想要提前支取存款时,利率不是按照活期存款计息,而是按照实际资金存放的时间逐步递增利率。当存款期限超过3个月后,就可以获得高于活期利息的收益。据介绍,这笔存款存满4-6个月时,可按活期收益加1.1%的方式计息:存满7-9个月时,是在活期收益基础上加1.2%来计息;存满10-13个月,在活期利率上加1.25%计取利息。这样,对于存款人来说,即使提前支取存款,也可以保证一定的存款收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第5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制五年发展纪实

她是一家经过五年转型发展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2007年3月20日,根据国务院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安排,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在改革传统邮政储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在北京揭牌成立。转制以来,邮储银行已然走过五年。

她的前身是国人熟悉且有近百年历史的储蓄机构——1918年,《邮政储金条例》颁布;1919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前身邮政储金局成立,开办邮政储金业务,至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

转制五年来,邮储银行朝着建设一流的大型现代零售商业银行的目标迈进,实现了改革顺利推进,业务快速发展,管理持续提高,效益大幅提升,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的良好工作局面,初步走出了一条适合自身特色的发展道路。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董事长李国华表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2007年转制之初,就确立了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社区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今后,邮储银行将一如既往,认真落实中央精神,践行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推动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和增加社会就业作出更大贡献。”

传承百年邮储历史 致力普惠金融服务

1918年,旧中国中央政府颁布了《邮政储金条例》。1919年,《邮政储金条例实施细则》公布,同年7月1日,邮政储金局成立,在北京、天津、太原、开封、济南、汉口、南京、上海、安庆、南昌、杭州等11个城市率先开办邮政储金业务。1930年,邮政储金汇业总局在上海成立。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邮政接管了原邮政储金汇业局,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指导下进行工作。1986年,不少“老邮储”都清楚地记得,这一年邮政储蓄重新打开大门,欣喜与艰辛,历历在目。2007年,根据国务院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安排,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改革原有邮政储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在北京揭牌成立。201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副行长吕家进表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沿袭百年邮政金融服务历史,走过五年转型发展历程,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社区的市场定位,全力打造38000个网点的一流大型零售商业银行,致力于让金融服务‘普之城乡,惠之于民’。”

据介绍,邮储银行拥有38000个网点,且70%以上分布在农村地区,有着实践普惠金融的天然优势。在国家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宏观调控的背景下,邮储银行积极弥补金融服务空白点,在山区、村镇、少数民族聚居区等地采取设置固定金融服务网点、便民服务点、流动服务站和布放POS机等方式,为当地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均等的金融服务;围绕“送金融知识进社区”系列活动,积极向全社会普及金融知识,通过在社区及农村地区开办金融知识讲座、发放金融书籍资料、举办知识问答等形式,普及真假货币识别、理财投资、银行服务等金融基础知识;不断完善农村储蓄、汇兑、银行卡、代理保险、代理国债等金融服务,积极细化“新农保”等经办业务,因地制宜开展业务创新;在做好爱心捐赠等慈善事业的同时,积极探索可持续的金融扶贫模式,探寻金融扶贫与商业化经营的结合点,不断推动贫困地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民生服务力度等。

与此同时,邮储银行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特别是在服务“三农”、服务小微企业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邮储银行开发了小额贷款、个人商务贷款、小企业贷款三种产品,设计了额度循环支用的贷款使用模式和灵活的还款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农户、商户、小企业节省利息开支,降低融资成本,有效满足了其对资金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2010年,邮储银行与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合作的“小额信贷和零售银行业务项目”荣获“GTZ国际合作项目最高成就奖”。从2008年起,邮储银行通过开展“一行一品”工程,从农户、商户、小企业特点出发,因地制宜地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区域性产品创新,陆续开办了林权抵押贷款、渔船抵押贷款、冷库抵押贷款、烟农小额贷款、“粮农宝”小额贷款等,有效完善了金融服务产品体系,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

为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2011年,邮储银行在业务拓展方面,由以前的“点”式转变为“链”式开发,启动了“一行一式”工程,加强商业模式开发,围绕核心产业链条开发服务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例如,目前邮储银行已推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先后与三一重工、厦门重工、中国重汽、中联重科、河南宇通等核心企业分别签署合作协议或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围绕核心企业,开展了小企业保理等业务。截至今年8月底,邮储银行支持“三农”、服务小微企业贷款累计投放超过1000万笔、金额超过1万亿元,惠及农户、商户、小企业600多万户。

贴近百姓实际需求 打造邮储银行品牌

一个品牌就是一个承诺。品牌是刻在顾客脑海中的联想。在这个品牌的年代,品牌的联想越强烈,品牌的力量就越强大。转制五年来,品牌理念贯穿于邮储银行全行上下,品牌行动接二连三,大型零售商业银行的承诺掷地有声。随着专业服务能力的大力提升,随着贴近百姓实际需求的服务和产品不断推出,邮储银行“普之城乡,惠之于民”的品牌形象清晰可见。经过不懈的努力,邮储银行业务产品不断丰富,除开办传统的储蓄、国内汇兑、国际汇款、银行卡业务、代收代付等基础金融服务外,还相继开办了小额贷款、商务贷款、住房贷款、信用卡、理财、网购支付、结售汇、多币种外币存款等服务个人客户的新业务以及公司存款、结算、票据贴现、债券投资、资产托管、小企业贷款、公司流动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贸易结算等服务公司客户的业务,成为我国金融服务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服务对象不断拓宽,从个人客户向公司客户延伸,随着公司外汇业务系统上线,邮储银行对公业务实现了本外币一体化,致力为社会公众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服务;服务渠道不断丰富,从提供网点柜台服务和ATM服务,拓展到提供95580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视银行等服务,让客户无论何时何地都能尽享贴心便捷的金融服务。

五年来,邮储银行推出的“好借好还”小额贷款、个人商务贷款、小企业贷款,“创富”、“天富”、“财富”、“邮银财富御享”、“金苹果”五大人民币理财产品,“佳信家美”个人消费贷款,电视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服务渠道,绿卡通卡、福农卡、信用卡等卡业务,“储汇聚财”外币理财和外币协议储蓄产品,创富大赛等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的活动,均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

以创富大赛为例,邮储银行自2010年在广东试点,连续三年举办创富大赛活动,既为创业人员提供融资支持,又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和创业经验。大赛面向小微企业主征集创富方案,通过报名、初选、初赛、决赛等环节,最终选拔出各项优胜选手。参赛选手均有机会获得融资支持,优胜者还将获得相应奖励。此外,各赛区还分别开展了创富论坛、幸福创富下乡行、“创富宝典”免费发放、创富考察、创富巡展等配套活动。

据统计,在2010年广东“百姓创富大赛”中,邮储银行广东省分行对于报名参赛的选手总共发放了800户、共6000万元的贷款。2011年,邮储银行推广创富大赛活动,吸引了近10万人咨询报名,邮储银行创富大赛微博粉丝则突破13万人。在2011年创富大赛期间,邮储银行共为约146万家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1652亿元。今年的邮储银行创富大赛活动已启幕,在15家分行开展,优胜者将有机会获得最高2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支持,而符合放贷条件的落选者也有融资机会。目前,活动正在有序推进之中。

所有的这些,无不在丰富邮储银行的品牌内涵,无不在为邮储银行的品牌注入持续的感召力。所有的这些,也必将令邮储银行“普之城乡,惠之于民”的品牌广为传播,更加深入人心。

强化管理提升能力 练好内功做强做优

从单一储汇业务到全功能商业银行业务,从以收入为中心到以利润为中心,从以产品为中心到以客户为中心……五年来,经过国际金融危机锤炼,经过国内各种经济调控,邮储银行在接受各种考验中让自身强大起来,学习、风控、创新、科技、合作五大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

学习能力。五年来,邮储银行集中培训员工超过300万人次,这样的学习力度还不包括各级机构的自学。从建行之初的上什么产品培训什么内容,到现在全行自觉对接国际先进的银行企业管理理念,将培训系统化、科学化、常态化,彰显邮储银行在学习认知上的提高。仅2010年和2011年,邮储银行就举办各类集中培训班6万多期,培训人员近200万人次。而持续推进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体系建设是邮储银行推动创建学习型企业的另一重要举措。截至2011年底,共计18.4万人次通过银行从业资格考试,5.3万人获得保险从业资格,3.06万名信贷人员通过行内岗位资格培训获得证书。一系列培训和活动的开展有效增强了员工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的意识,使全行上下形成了一个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良好局面。风控能力。经营银行就是经营风险,邮储银行在成立之初就反复强调。从真刀真枪的运营中,邮储人渐渐发现,在“三道防线”联合防控体系、人防技防物防的三位一体案件防范机制及科技防控等风险管控面前,自身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合规管理年”活动、“业务行为规范年”活动、“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等相继开展将这些机制所蕴含的风险管控之力传导至各条线和各层面,让风险意识在各级邮储人心中开始生根,大家从之前的对风险概念模糊到现在人人言必谈风险,从之前的一门心思发展业务到现在坚持业务发展合规先行。风险管控正逐渐从大家口中深入到脑中,最终落实到每位员工的自觉行动中。

科技能力。科技是保障,更是助推器。据不完全统计,邮储银行目前有超过160种业务、4.6万亿元资产、5.5亿客户和38000个网点。庞大的数据需要一个强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支撑。起步于1994年的邮政金融信息化建设,自2007年以来不断加速,先后实施了电子汇兑、邮政储蓄、两网互通、客户管理、公司业务、中间业务平台、储蓄逻辑大集中系统等重大工程。目前已建成1个全国信息中心、31个省级信息中心和一个同城灾备中心,在线运行的系统涵盖业务处理、营销渠道、决策支撑、风险管控、基础设施五大类。18年的辛勤建设让邮政金融网络平台日趋完善、业务领域不断拓展、应用系统不断丰富、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初步建立、运行维护质量不断提高、IT治理架构逐步健全。

创新能力。将企业定位、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无缝对接,是邮储银行转制五年来不懈的追求。目前,创新已经深入到邮储银行的各个领域。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国外先进的信贷技术,邮储银行开创性地开发出了小额信贷技术。而以此为基础开发的微贷技术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更是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缺少抵押物、财务信息不健全等难点,邮储银行通过“五法”、“5P”等技术,来准确获取其财务经营信息及风险点,通过联保、担保等形式或拓宽抵押物范围等手段使企业更容易获得贷款,以利其发展。除此之外,我们欣喜地看到,创新已经深入到邮储银行转型的各个领域:公司业务从发展思路、产品、服务等多方面进行创新,公司存款、现金管理、票据业务、供应链金融等产品相继推出,目前公司存款超5000亿元,现金管理客户累计交易金额破1万亿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创富大赛,为小微企业提供展示、交流、学习和融资支持平台;电视银行,抓住“三网融合”机遇,实现了电视网络与银行网络的有机结合等等。

合作能力。作为当今企业生态的核心要素,合作力的强弱已经成为影响企业竞争力提升的重要一环。邮储银行的成立,打破了只存不贷的业务模式,银行业务相继而来,为业务间的联动提供了可能,交叉营销、上下联动营销、横向组合的团队营销等,务实的合作推动了业务的快速发展,业务间彼此借力助推的是整体业绩的上扬。基础建设中的合力不断夯实着邮储银行自身的实力,对外开展的多样合作,则让邮储银行有了如虎添翼的感觉。据了解,为更好承担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邮储银行与社保部门合作,在25个省(区、市)的497个市、县参与到“新农保”金融服务工作中,服务了约1/3的国家“新农保”试点县; 与当地人行合作,设立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近6万个,累计交易笔数210万笔,交易金额4.85亿元;与政府、媒体合作,连续三年开展创富大赛活动,助力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为小微企业主创富传经送宝。可以说,合作效果已经显现,合作能力正在提升。转制五年硕果累累 阔步未来力求新高

五年光阴,转瞬即逝;五年磨砺,成就奇迹。转制五年来,邮储银行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和自身特点,审时度势,始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及时制定应对策略,调整发展战略,自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引领业务不断发展壮大,实现了稳健经营发展。

五年来,邮储银行已经牢固树立起“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目前,邮储银行拥有本外币账户数逾10亿户、绿卡账户数近5亿户;拥有超过160种丰富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拥有ATM总量已经超过3.7万台,个人网银客户超过3700万户,电话银行累计注册客户超过4500万户,而电视银行、手机银行相继推广上线,加上早已遍布全国的38000家物理网点,一个方便、快捷、覆盖面广、纵横交错的多元化邮储银行网络已全面建成,为广大客户提供本外币一体化的优质服务。

五年来,邮储银行已经牢固树立起“合规”、“安全”的管理运营理念。各级机构在有效提升规范经营意识的基础上,坚持以风险导向审计为指引,注重揭示基础管理和新业务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风险、新问题,在严控网点操作风险的同时,切实提高审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范围覆盖了个人信贷、公司信贷、财务、工程建设等银行所有领域。目前,银行信贷资产总体保持良好,优于银行同业水平。而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运行质量继续稳步提高,2011年的跨行交易成功率更是达到99.76%,在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中排名第一。五年来,邮储银行已经牢固树立起稳健经营的理念,加大业务调整力度,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步伐,实现了传统金融业务和银行新业务齐头并进、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各项业务保持了快速增长势头,直接带动效益显著增长,赢利能力大幅提升。截至今年8月底,邮储银行资产总规模超过4.6万亿元,居全国银行业第六位,是银行成立时的两倍多,资产质量良好,多层级利润中心格局已经初步形成,可持续赢利能力进一步增强。

过去的五年,邮储银行自觉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支持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以及自身稳健、快速发展取得的成绩获得了政府领导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2011年7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冒雨来到邮储银行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支行视察指导工作。王岐山来到营业大厅柜台前,向工作人员详细询问该行的存贷款规模及结构、网点设置、服务能力、员工考核等情况,并和信贷人员亲切交谈,询问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在小企业贷款和小额贷款营业区,他与正在办理业务的客户亲切交谈,了解小企业的贷款需求以及企业客户在邮储银行办理业务的感受。王岐山要求,邮储银行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以优质服务发展业务、赢得客户,继续通过开办小额贷款和小企业贷款服务项目等方式,不断加大服务小企业力度。

过去的五年,邮储银行以自身过硬的业绩荣膺多个奖项。例如:2011年,邮储银行在中国国际金融展上,同时斩获“最佳服务奖”和“优秀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奖”两项大奖;在《经济日报》主办的“2011中国自主创新年会”上,被评为“2011中国最具成长力创新型企业”;在《金融时报》主办的“金龙奖”中荣获“最具成长潜力银行”;在《21世纪经济报道》组织的“2011年亚洲银行竞争力排名”评选活动中,荣获“2011年?中资银行品牌建设奖”等。2012年,中国银行业协会为邮储银行颁发了“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奖”,授予黑龙江漠河县支行、西藏日喀则萨嘎县营业所“最佳社会责任特殊贡献网点奖”,将吉林延吉市公园路支行、四川都江堰支行评为全国银行业“百佳示范网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币储蓄 第6篇

如果您的邮政卡已经开通了网银,按照正常的程序来操作的话,一般不是出现登陆不上、或者登陆用户名错误之类的常见问题出现,邮政网银现在推出的网银系统是最简单式的操作,使用于所有电脑的操作系统,除非您是第一次接触邮政银行,再有一个就是您的登陆方式有误。请致电邮政银行网上银行电话咨询,上图有电话。

下面为您做一个全面的解答。

1、什么是个人网上银行?

2、个人网上银行是指为个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网上银行。

2、网银客户有哪几类?

邮政储蓄银行的网银客户类型分为4类:

(1)通过网上自助注册的客户称为网上注册客户;

(2)通过营业网点注册采用手机短信的方式进行认证的客户称为手机短信客户;

(3)通过营业网点注册采用电子令牌的方式进行认证的客户称为电子令牌客户;

(4)通过营业网点注册采用UK+短信的方式进行认证的客户称为UK+短信客户;

不同类型的客户根据其认证方式使用不同的交易功能及交易限额。

3、网银客户的账户分为几类?

邮政储蓄银行网银账户类型分为三类,分别为:非签约账户、签约账户、信用卡账户。

4、什么是非签约账户?

非签约账户是指通过网上注册和网上追加所使用的账户,其中用于网上注册的账户类型包括:留密本币结算账户、外币活期一本通、外币定期一本通、普通绿卡、本外币绿卡通主卡、信用卡,用于网上追加的账户除上述外,另包括活期储蓄账户、本币定期一本通、整整存单、定活存单、通知存款存单、零存整取存单、整存零取存单、存本取息存单、零存整取存折,除绿卡通主卡可以做卡内定活互转外,此类账户仅用于非账务类交易。

5、什么是签约账户?

签约账户是指通过营业网点注册或在营业网点(删除)签约所使用的账户,账户类型包括:留密本币结算账户、外币活期一本通、外币定期一本通、普通绿卡、本外币绿卡通主卡。

6、什么是信用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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