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规范文明执法

2024-06-09

司法部规范文明执法(精选6篇)

司法部规范文明执法 第1篇

“规范执法执业行为,促进执法司法公正”

学习心得

XX司法局:

按照广东省司法厅、东莞市司法局有关“规范执法执业行为,促进执法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培训考核的要求,在本所组织下,我认真学习了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通过学习,使我进一步深化理解了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提高了认识;通过学习,让我更加自觉地在实际执业执法行为中遵守并执行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更加自觉地遵守行业规章制度。现将有关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习时间:按照东莞市司法局、东莞市律师协会有关“规范执法执业行为,促进执法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关于律师学习安排及培训考核的规定,我按时参加了律师事务所安排的集中学习和讨论,另外,本人还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有关律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平均每天学习时间超过半小时。

二、学习内容:按照文件规定的要求,我学习了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行业自律性文件。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律师执业规范(试行)》、《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广东省律师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守则》。

三、学习心得:

通过学习有关律师管理与行业自律的法律法规,我进一步提高了认识,增强了守法执业的自觉性。

(一)、通过学习《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我进一步明晰了有关律师收费的具体标准、收费 1

形式等问题。《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服务费和预收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通过学习,使我进一步明白了律师收费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必须符合法定标准,必须符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通过学习《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守则》,我进一步明白了律师可以从事何种业务宣传行为,何种宣传行为是合法的,何种宣传行为是非法的。规范律师业务宣传非常重要,此有利于维护律师在公众心目中的整体形象,有利于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通过学习《关于规范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关于“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代理案件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的规定,我认为该类规范非常重要。该类规定有利于律师业务的公平竞争,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规定“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也很有必要。律师作为法律专业服务者,精能法律,而当事人因为法律知识欠缺等原因,出于信任,一般将诉讼事务全权委托律师办理。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不得为满足自身利益而牺牲委托人利益,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行为,应当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委托人利益。

(四)、学习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规定。《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如出现在担任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法律顾问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委托的,属利益冲突行为。通过学习,我认为,该规定能有力保证律师开展业务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委托人利益,防止出现不能有力维护委托人利益及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

在参加本次集中教育整改活动后,我将继续加强有关律师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学习,提高认识,自觉遵守规章制度,自学守法执业,努力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以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维护律师在社会公众中的良好形象。2

同时,我将以这次学习教育为契机,提高守法执业的自觉性,自觉依法执业。另外,本人作为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将严格要求自己的同事及下属规范执法执业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决不允许有违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现象在本所出现。XX律师事务所 律师年月日

司法部规范文明执法 第2篇

司法警察开展执法规范化活动实施方案

(草案)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制度、执法规范化行为、改进执法作风。切实提高我院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水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司法警察中广泛开展执法规范化活动的通知》、中院《关于在全市法院司法警察中广泛开展执法规范化活动的通知》要求和相关活动部署,我院积极开展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活动,为确保此项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的工作方针,围绕服务审判、保障审判的法警工作基调,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按照“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要求,着力加强法警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安定,为推动我院各项工作又 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警务保障和警务服务。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执法规范化活动顺利开展,我院成立以分管副院长为组长,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为副组长,各庭室负责人及法警大队长为成员的XX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院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开展工作。及时了解警队开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协调,配合中院司法警务督查组对司法警察日常执法行为进行督察,并组织参加中院的值庭规范化活动考核评比。

三、基本原则

(一)立足岗位,紧贴实战。结合司法警察的工作实际,作风实际,从实战出发,深入分析法警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制定合理科学的训练方案,着力解决素质有待提高、技能有待加强、作风有待改进等突出问题。

(二)以人为本,整体推进。坚持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并重,尊重司法警察主体地位,提高司法警察政治、业务素质,发掘司法警察 的个人智慧,进一步增强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既通过严格的要求和锻炼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素质,又带动法院各项工作的整体推进,实现法院工作与法警个体素质同促进、共发展。

(三)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针对去年警示教育等活动已打下的良好基础,重在深化、巩固、提高上下功夫,坚持把学习、提高贯彻始终。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方法灵活,科学训练;层层负责,便于操作;全警参与、练以致用为原则,进一步巩固扩大司法警察训练活动的成果。

四、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提升素质和能力。以职业技能、执法规范等为开展执法活动规范化活动的重点,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和岗位技能,强化队伍实践锻炼,培养树立岗位业务能手。通过多种形式的岗位大练兵活动,在我院掀起顾大局、爱岗位、学理论、精技能、强素质、比贡献的高潮。

(二)进一步提高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自觉性。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工作质量。高度重视涉诉信访人员,及时排查化解危害机关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切实履行法警职责,做到防微杜渐。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展示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长效机制。全面深化司法警察业务、司法警察待遇、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形成严格公正文明执勤全面落实、业务能力大幅提升、司法警察形象全面改善、法警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健全完善、法院工作全面深入推进的新局面。

五、活动内容和要求

这次执法规范化活动,法警大队全体司法警察全员参加。重点抓好政治理论、本职岗位应知应会基本知识的学习,强化业务技能的实践锻炼。根据法警工作需要,确定训练科目,即:基本理论、基本业务知识的学习和职业技能及自身体能的锻炼。规范司法警察执行死刑、刑事审判保障、安全检查、突发时间处臵、民商事和行政审判保障、执行规范、协助维护涉诉信访秩序和机关安全等警务保障工作的程序、方法、警力和警用装备配备使用等具体行为。

此次训练,法警大队要根据岗位特点,开展队列训练、擒拿训练、规范化押解训练、规范化执庭训练、安全检查训练及处臵突发事件演练,做到人人参与、全警练兵。每次训练结束后要有讲评。考评由本院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活动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庭室负责同志参加,评选出优秀干警报上级单位并予以表彰奖励。

六、实施步骤

此次活动分为动员准备、组织实施、总结整改暨检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准备阶段(2012年5月14日—2012年6月4日)学习发动,制定方案。法警大队召开大练兵动员部署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激发干警参与执法规范化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制定具体的训练方案报本院司法警察岗位大练兵活动领导小组及上级部门。

2、训练实施阶段(2012年6月5日---2012年6月16日)具体训练安排见相关训练计划

3、查摆整改阶段(2012年6月17日---2012年6月30日)严格按照上级关于开展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活动的要求,结合前一阶段训练情况和我院司法警务实际,广泛开展规范履职、自查自纠工作。

4、检查规范阶段(2012年7月1日—10月15日)。由院活动领导小组对我院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参加中院警务督察组的评查。

5、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10月16日---12月31日)要求每位参训干警对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报告及心得体会上交规范化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适时对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成绩显著的岗位标兵、业务能手给于表彰奖。

七、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开展执法规范化活动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主管领导及法警大队要切实加强对此次活动的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各阶段工作计划,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重点、进度,确保各阶段工作实施有方案、推进有计划、落实有目标。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深入搞好宣传发动,使每位司法警察充分认识开展执法规范化活动的重要意义,认识到此次活动是创建平安型法院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司法警察实际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所有执法规范化活动的参加者都要通过此项活动,增强学习训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司法警察素养和职业技能得到全面提高。

(三)科学训练、务求实效。法警大队要把这次活动做实做细,抓住重点,突出亮点,以务求实效为重要标准。坚持按纲施训,突出岗位练兵的实用性、针对性和科学性,要确保人员、时间、内容和效果四落实,不图形式,不走过场。要做到训练与司法警察业务紧密结合,促进法警大队各项工作更好的开展;训练与建设高素质队伍紧密结合,促进我院司法警察整体素质的提升;训练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结合,促进我院司法警察工作再上新台阶、再谱新篇章。

XX区人民法院

规范农业行政执法文明用语 第3篇

一、礼貌用语

“请”、“同志, 你好!”、“请问, 你找谁”、“请进”、“请坐、“对不起”、“没关系”、“谢谢”、“您贵姓”、“给你添麻烦了”、“不好意思, 打扰了”、“不客气, 这是我应该做的”、“请您慢走”、“再见”。

二、巡查用语

“请问是谁在经营农资”、“我们是x x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 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你看看”、“请配合”、“请执行”、“请您纠正”、“请说明情况”、“您明白吗”。

三、调查用语

“您好”、“请问”、“不好意思, 打扰你了”、“我们是x x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能进入您门市部吗"、“请您出示相关手续”、“请你介绍经营种子 (农药、肥料等) 的情况”、“请你在调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等) 上签字、捺手印”。

四、询问笔录用语

“我们是x x农业执法大队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 (介绍姓名、出示执法证件) ”、“请问你在经营种子 (农药、肥料等) 吗”、“我们向你了解你经营种子 (农药、肥料等) 的情况, 希望你能配合好吗”、“请出示你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相关经营证件”、“请问你是什么时候经营种子 (农药、肥料等) 的、“你经营的种子 (农药、肥料等) 是在什么地方购进的”、“有进货发票吗”、“有就请出示凭据, 没有说明理由”、“这批种子 (农药、肥料等) 的商标是什么”、“这批种子 (农药、肥料等) 是什么包装, 规格是多少”、“这批种子 (农药、肥料等) 的单价是多少”、“进货数量是多少”、“这批种子 (农药、肥料等) 你是什么时候开始出售的”、“你已经出售了多少公斤 (瓶、袋) ”、“售价每公斤 (瓶、袋) 是多少”、“现剩余多少公斤 (瓶、袋) ”、“这批农资的经营收入是多少金额”、“我们现在需要你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这批种子 (农药、肥料等) 的进货发票、售货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好吗”、“今天就问到这里, 如还有要继续了解情况的, 我们再与你联系好吗”、“现在请你把笔录细看一次是否相符, 如果没有歧义请你在笔录最后顶格签上‘以上笔录共x页我看过属实无误’、并在每业签名捺上右手大拇指手印”、“再麻烦你在证据提取单上签明‘以上凭证原件 (复印件) 共x页在我处提取属实无误’, 并在每页凭证上签名捺上右手大拇指手印”、“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今天不好意思, 打扰了, 谢谢你的配合, 再见”。

五、接待用语

“您好”、“请坐”、“请喝茶 (水) ”、“你贵姓”、“请问有什么事”、“请讲”、“请您稍等一下”、“对不起, XXX同志不在, 您有什么事我可以转告他 (她) 吗”、“请您谅解”、“欢迎您来举报 (或反映问题) ”、“请稍等, 我做记录”、“如有新情况, 请再与我们联系”、“谢谢”、“请走好 (慢走) , 再见”。

六、禁忌用语

禁止使用“喂, 找哪个”、“我们在开会, 出去等”、“我们不空, 明天再来”、“给你说了你也不懂”、“给你说了不得行就不得行”、“急什么?没看见我正忙吗”、“我就是这个态度, 有本事你去告我嘛"、“给你说了不得行, 怎么又来了?”、“不行”、“不知道”、“不清楚”、“你等着吧”、“再说吧”、“急什么”、“怎么不早说”、“不是跟你说过了吗”、“我不管”、“找别人去”、“找领导去”。更不得使用下列语言:

l.对经营种子 (农药、肥料等) 情况进行检查时, 使用轻蔑、粗俗类的招呼词语。例如:喂, 老板, 干什么的, 过来接受检查!

2. 发现有违法经营种子 (农药、肥料等) 情况时, 使用讥讽性, 歧视性语言。例如:你胆子不小, 钱多了, 欠罚!

3. 纠正违法行为, 对方没反应或对方动作慢时, 使用侮辱性、训斥性语言。例如:喂, 你聋了吗?你怎么懂不起!

4. 当对方要求解释执法依据时, 使用拒绝性、侮辱性语言。例如:我没功夫听你啰嗦。你还有完没完, 我不是已经答复你了吗?

5. 纠正违法行为, 对方辩解时, 使用拒绝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例如:你再狡猾, 罚你更多!你今天不讲清楚, 你就别想走。

6. 要求对方停止违法行为时, 对方不服时, 使用训斥性、挑衅性语言。例如:我就是不准你经营, 你还能怎么样?

7. 要求对方在有关文书上签字时, 使用拒绝性、欺骗性语言。例如:不用看了!都是照你说的记的, 快签名吧!

8. 群众说自己执法态度不好时, 使用挑衅性语言。例如:我就这态度, 你有本事去告吧!有意见, 你去找领导 (上级) 反映好了!

9. 告诫违法当事人时, 使用训斥性、威胁性语言。例如:如果你一直不停止经营, 就没这么客气了!

10. 对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发生争吵时, 使用威胁性、挑衅性语言。例如:咱们走着瞧!

司法部规范文明执法 第4篇

关键词:司法警察;规范执法;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是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是适应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形势的有力举措,是贯彻新时期政法工作总任务和检察工作总要求的实际步骤,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这对于全面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提升执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将对司法警察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职能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肩负着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尊严和保障检察权依法行使等重要职责。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也是进一步保障检察机关其他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石。结合全市检察机关正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就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规范化执法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的重要性

1.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服务人民,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可见司法警察的警务执法即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又是法律法规所重点规范的内容,其核心要求就是执法的规范化。作为具有公务职能的司法警察,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条例规范的要求标准来规范化执法,维护警务执法权的神圣与尊严。

2.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武装力量,是保障国家检察权行使的重要力量,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现实工作中,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及保障检察院内部各部门开展检察监督工作。司法警察执法的规范化,往往直接影响到整个案件的进程和检务工作的开展,因而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必须依法依职权严格规范执法。

3.司法警察规范化的执法不仅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重要手段,更是展现公职人员乃至人民检察机关形象的窗口

司法警察往往在一线基层工作,直接面对广大的人民群众,其职业活动直接反映了人民检察院的形象作风,也体现司法警察自身的文化修养和道德水准。司法警察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要时刻以规范执法严格的要求督促自己,维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展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优良形象。

二、提高和保障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几点对策

1.加快制度建设,狠抓落实力度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执法工作必须要有明确的制度保障才能有效地规范化地开展,因此必须将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首先必须要有完备详实的规章条例以供司法警察在执法办案中参照执行,同时依靠细化完善的各项执法办案制度来具体实行,真正做到“以条例章程为指导,依制度措施来实行”。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及《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司法条例和规章是我们司法警察开展执法办案工作的总的指导与依据。近年来,明光市院根据高检院和省院的相关规则、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了《明光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流程》、《明光市检察院侦查部门使用办案工作区流程》、《明光市检察院警用械具管理使用规定》、《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等,其中在办案工作区管理规定中分立了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及办案工作区安全检查、办案工作区岗位职责等规定。这些条例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工作程序、明确了职责权限,为我院司法警察的规范化执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与良好的保障。由于长期以来对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和作用认识不统一、不到位,我们也看到相关条例规章制度在实际落实中还不能得到充分地执行。因此,在建立健全制度的同时,更应该狠抓落实,加快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进程。严格落实派警用警制度。派警用警制度是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的第一步,也是及其重要的一步,司法警察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开展相关执法工作,都必须要有严格的实体和程序性的执法依据,派警用警制度正是给予了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的先期程序性保障。只有严格按照该制度规定的流程去操作,不搞形式,不搞特殊,用警部门与警务部门相互配合,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检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和保障司法警察的执法规范化能力。

2.注重规范化执法意识培养,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因为一些客观原因的影响以及历史条件的限制,司法警察队伍人员结构和业务能力存在“先天不足”,有的司法警察同时兼任其他职务,而司法警察工作有它自身的专业性,没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很难胜任履行职能的要求,更无法实现规范化执法。因此,如何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以适应规范化执法的要求显得十分紧迫。首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工作规范、检察纪律规定等。通过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让每位司法警察深深确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着力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在具体的执法中应树立服务意识、形象意识、服从意识、人权意识、法律意识,为全面履行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能、服务检务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其次,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熟练掌握各项岗位技能。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的力度,突出抓好以提高执法能力为重点的技能培训。作为司法警察自身来说,应不断强化自我学习意识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为规范化执法做好知识和能力上的储备。

3.明确检警职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在一段时间,检察机关存在着检警不分、检警混岗、职责不明的情况。随着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的逐步推进,检察机关要求对司法警察集中编队管理,从混岗、混责的状态转为检、警分离,各司其职,从制度上、组织上明确了司法警察地位与职责,这对于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实现其规范化执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检察院内部,警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不应该是隶属关系或附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是互相配合相互监督的关系,其它部门需要司法警察的协助,司法警察的规范化执法也离不开其他部门帮助与配合。《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司法警察在执勤执法时与检察官充分沟通,事先了解用警意图,接受检察官的监督与指导,相互配合完成出警任务。当然在当班期间司法警察对办案人员出现的超期办案、刑讯逼供等不规范办案行为,司法警察也应及时制止,向案件负责人给予必要的提示,并视情况向警务部门负责人报告。因此司法警察即是执法者,同样也是公民合法权益的捍卫者,这同样也是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的重要体现。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检察机关设立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是法律监督所具有的国家强制性的重要体现。全面规范和加强司法警察工作,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条例》是规范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法规,对包括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等进行全面规定。对司法警察工作来说,这些基本制度具有根本性、方向性、原则性和全局性意义和作用。《条例》的出台,凝聚了各级检察机关多年来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律认识、经验总结和实践思考,回应了新形势下广大检察人员对司法警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新期待。各级检察机关要广泛兴起学《条例》、知《条例》、用《条例》的热潮,努力使广大检察人员特别是司法警察掌握基本内容,领会精神实质。要以《条例》为基本教材,以司法警察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搞好普遍培训。特别是要围绕新增加的职责和职权,深入搞好专题研讨,更好地把握贯彻《条例》的主动权。要对照《条例》要求,搞好文件的清理和检查,进一步确立《条例》在司法警察工作规章制度中的作用,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学习好、贯彻好《条例》作为一件大事和长期任务,切实摆上位、扎实抓到位,不断提高司法警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参考文献:

[1]王杰,许婓.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提高履职管理能力探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1).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第5篇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律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察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第二条 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 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

(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 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四)坚毅勇敢,不怕牺牲;

(五)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 注重警容仪表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关闭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 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像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

(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

第七条 基本要求

(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三)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加强戒备,防止其他被告人伺机脱逃;

(二)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三)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求援助;

(四)遇不威胁押解司法警察人身安全等法定使用武器的情节,可依法使用武器,但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执行。

第九条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收缴其携带的凶器和用于自杀、自伤及伤害他人的其它物品;

(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以防止其相互伤害;

(三)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根据被告人受伤的程度采取利应的措施,防止伤情进一步加重。

第十条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串供,或实施串供行为时:

(一)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制止其实施串供行为;

(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三)必要时应对被告人进行检查、搜身,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字条;

(四)处置完毕后,向法警队领导及法官报告情况。第十一条 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故障等情况时:

(一)严密看管被告人,组织对车辆及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二)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周围的警戒;

(三)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征用社会车辆,将被告人及时带离事故现场;

(四)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助处理,及时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二条 押解时遇有被告人亲属或其他人员拦阻、哄闹:

(一)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被告人,加强对被告人,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被告人脱逃;

(二)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在警告、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要将有关人员或带着哄闹者强制带离现场或予以暂时看押,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四)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

第十三条 押解时遇有群众围观:

(一)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二)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三)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置于安全场所;

(四)采取措施将围观的群众予以疏散,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押解时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对于自身案件可能的处理结果咨询有关法律法规的:

(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被告人进行训斥,也不得向被告人表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

(三)告知被告人可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值庭

第十五条 基本要求

(一)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二)提高警惕,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三)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十六条 被告人企图行凶、脱逃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来行凶的其它物品;

(三)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或行凶,密切监控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四)待险情消除后,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

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七条 被告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

(一)采取措施控制被告人,制止其实施自杀、自伤的行为;

(二)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可能用来实施自杀、自伤的其它物品;

(三)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被告人,然后再对其时行救治;

(四)待险情消除后,立即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八条 被告人突发疾病:

(一)根据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采取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

(二)在审判长的指挥下,请医护人员对被告人进行检查和救治,如有必要,在经审判长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将被告人送往医院诊治;

(三)在检查、救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看管及对现场的警戒,必要时可疏散旁听人员,防止被告人脱逃或其他人员借机哄闹;

(四)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告人进行救治,不得对被告人放任不管。

第十九条 旁听人员有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时:

(一)押解法警要严密监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必要时可将被告人带离法庭;

(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提出警告,予以劝阻、制止,临时收缴其持有的录音、录像、摄影器材;

(三)对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采取强制措施;

(四)在处置过程中,要使用规范用语一,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文明执法。

第二十条 被告人情绪激动、失控,谩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时:

(一)对其进行警告,采取措施将其束缚,防止其因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行为;

(二)严密监控其他被告人及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按照审判长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看管

第二十一条 基本要求

(一)严密监控被告人,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检查;

(二)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三)不得从事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

警械和武器。

第二十二条 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

(二)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场所,禁止人员出入;

(三)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看管,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四)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长及相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

(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于行凶的其它物品;

(三)对于已经受伤的被告人,应首先将其控制再时行救治。第二十四条 被告人打听案情、可能的处理结果或咨询法律法规时:

(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有其他表示;

(三)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二十五条 被告人亲属要求会见、递送食品、钱物和传递口信:

(一)告知被告人亲属,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不允许会见被告

人、递送食品、钱物等;

(二)告知被告人亲属可将有关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按照有关手续转交给被告人;

(三)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不得对被告人亲属时行训斥。

第二十六条 被告人哄闹或谩骂看管人员、其他被告人时:

(一)应对其进行警告和训诫,对于警告和训诫无效的被告人,可采取强制措施并单独关押;

(二)加强对看管场所的警戒,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区域,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严密监控被告人行动,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待增援警力到达后采取进一步措施。

五、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基本要求

(一)规定认真查验相关人员的证件并时行登记;

(二)按照规定对进入法庭的人员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

(三)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保持高度警惕,使用规范的言词;

(四)准确、迅速识别违禁物品和危险品,处置方式正确。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时:

(一)告知携带者按照规定,限制物品不得带入法庭;

(二)对限制物品,应逐项进行登记,暂时寄存于物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

(三)如其拒绝寄存,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携带枪支、刀具、易燃、易爆等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时:

(一)对携带管制物品者,应首先将其控制,再对其进行检查和询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管制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持有枪支者有持枪证及枪证的可不收缴,但是应阻止其进入法庭;

(三)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即予没收,并应核查持有者身份情况,及时向法警队长报告;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第三十条 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不接受安全检查企图强行闯入审判区时:

(一)进行劝阻和警告,加强警戒,防止未经安全检查人员进入审判区;

(二)对于劝阻和警告无效的,采取措施将其束缚,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三)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四)向法警队长及有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

施。

六、送达

第三十一条 基本要求

(一)按照要求的时间、地点,将法律文书准确无误送至送达人;

(二)妥善保管卷宗、法律文书,不得毁损和丢失;

(三)规范言行,文明礼貌,保持良好形像;

(四)谨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十二条 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

(一)向被送达人做好解释工作,不得对被送达人进行训斥;

(二)告知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依法时行留置送达。

第三十三条 被送达人情绪激动,有过激的言词和行为时:

(一)对其进行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言行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向法警队长报告情况,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三)根据情况灵活处置,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七、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基本要求

(一)坚持文明执行,严格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二)讲究方式方法,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及时有效地制止执行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执行人员和相关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

(一)配合执行人员做说服教育工作,警告被执行人不得采用违法抗拒执行;

(二)密切监视被执行人动态,将被执行人置于有效控制范围内,防止意外事件;

(三)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进一步措施。第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暴力抗法时:

(一)保护好执行人员的安全,注意加强自身的防护;

(二)采取有效措施对被执行人员进行控制和束缚,收缴被执行人持有的凶器及其它危险物品,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三)听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将被执行人员强制带离予以临时看管;

(四)对于严重妨害执行秩序和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根据院长签发的拘留决定书或听从现场指挥员命令,对其实施拘留或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约束。

第三十七条 围观人员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时:

(一)布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二)对哄闹者进行劝阻、警告,告知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对带头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者,根据现场指挥员指令,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

(四)在处置过程中,司法警察要文明执法,警械警具。

八、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本院司法警察遵守本规范。

司法局文明执法教育活动总结 第6篇

一、加强领导,全过程规范工作程序

局党组高度重视此次学习教育活动,并把组织领导作为搞好此次活动的基础和保障,及时成立了以局长杨军为组长、其它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学习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分设综合、材料、宣传督导三个工作小组,抽调工作能力强、作风扎实的同志负责各项工作,各负其责,很抓落实。

文明执法教育活动有统一的时间、阶段要求,为把各项工作落在实处,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市局制订了详实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方法步骤,全过程规范工作程序。活动一开始,市局就对全系统人员提出了“七有”的具体要求,即有学习笔记、有学习体会、有自查报告、有问题分析、有整改方案及措施、有信息报送,有完整规范的档案资料。为达到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活动中注重科学合理的学习方法、讨论方法、分析方法和整改方法。做好学习活动与工作之间的结合,活动与活动之间的衔接,力求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保证日常学习活动与工作相互促进,力求使每个同志都能成为学习的模范、执行的能手、服务的榜样、廉洁的楷模。

二、深入学习,多角度提高思想认识

学习教育活动中,市司法局创新学习方式、方法,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干部职工思想认识。

学习方式上,“四学”并举。召开会议集中学,印发资料分散学,多项内容穿插学,突出重点反复学。局每周五的集中学习日坚持不变,重点阶段随时召集人员进行集中学习、辅导,把相关学习内容进行穿插学习,对重点内容反复进行学习,并把胡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十七大报告、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李鸿忠省长、李宪生副省长关于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开展文明执法教育的重要讲话精神、陈天会书记在“全市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执行能力”活动动员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重点学习内容编辑成册,印发给全体参学对象,以方便自学、讨论、领会和提高。

学习方法上,“四个”结合。局党组力求实效,统筹兼顾,做到“四个“结合”,即:把文明执法教育与“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训活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行能力、促进和谐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等其它三项项专项学习教育活动相结合,与落实全年工作目标任务相结合,与各单位、各工作岗位业务工作开展和岗位职责履行相结合,与阶段性中心工作相结合,做到两促进、两提高、两不误。

学习措施上,“四个”同步。专家辅导、党课教育、重温职责、心得交流同步。局党组邀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结合案例,就行政法与依法行政等内容举办法律知识讲座,释疑解难;局长杨军为全体党员作了题为“党员干部要树立正确人生观”党课,进行专题教育;组织机关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科室职能与个人职责;举办学习专栏,多形式交流学习心得体会,相互促进,相互提高。

通过深入学习,全系统人员在思想上充分认识了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是贯彻十七大精神和上级会议精神的需要;是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有关工作的需要;是巩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成果,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理解的需要;是整顿思想,统一认识,明确目标任务,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实践中去的需要;是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行政系统队伍素质的需要;是总结近年来司法行政改革发展成果、发现典型、改进不足,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效能的需要。明确的目的和意义,保证了全体人员端正态度,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学习活动中,并用十七大精神和胡总书记的讲话统一思想,统领今后一个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

三、认真自查,深层次剖析作风问题

近年来,市司法局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解放思想、改变观念、依法行政、提高效率、改变作风、服务群众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新时期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意愿还有一定距离,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此,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要与巩固和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与当前司法行政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互促互进,实现良性互动。通过全面查摆和重点查摆相结合、开门纳谏查摆和自查自摆相结合、单位查摆与个人查摆相结合的办法,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民主生活会,设置投诉意见箱等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泛听取了各方面对市司法行政系统文明执法教育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与此同时,市局改进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对科室负责人、特殊岗位人员、党外人士、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对象等40余人的单独座谈,深入基层调研等,共汇总梳理出在思想、工作、纪律、作风、服务等五个方面有待解决的17个问题,并把这些实实在在的问题列入此次活动整改的工作重点,要求全体人员认真剖析,对号入座。

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和服务事项,局机关和二级单位人员结

合“我离履职尽责还有多大差距?我为优化发展环境还能做什么?我为如何提高执行能力献一策”,深入开展“三我”大讨论,向社会作出了“法律咨询、有问必答;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规范;“148”法律服务专线畅通,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加强司法鉴定行业监管,司法鉴定合法有效;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有力,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力度加大;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增强工作透明度”等十项公开承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以学促改,全方位提高工作效能

针对文明执法教育活动中查摆出来的问题,我局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创新方法,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以规范化管理为目标,以科学化管理为手段,健全完善了提高执行能力,提高服务质量,严格依法行政的工作机制。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制权的良好氛围,形成了以机关管理、业务管理、党组织工作管理等三个方面为主体的制度规范。机关管理方面,重点建立了公务接待、文印管理、车辆管理、固定资产登记备案、财务收支定期通报、保密工作、档案管理、网络信息报送采编、公用经费保障实施等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在业务管理上,重点建立了法律服务人员资格审查、执业承诺、注册登记、媒体公示、质量、信用评定考核、投诉查处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基层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法律援助审批、司法鉴定质量监管、执法“四制”等配套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了党组织工作制度19项162条。二是对照量质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限。根据丹发(2008)8号,丹办发(2008)27号文件精神和十堰市司法局量质化目标考核责任书,通过召开季度工作推进会和上半年工作总结会,按照效能建设的要求,对照量质化目标责任制书,重新对全年的工作任务进行梳理,明确完成任务的具体时限,并以“四项活动”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取得新突破。三是立足长远,建立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对照“三定方案”进一步规范科室及二级单位岗位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完善考核奖励机制。在总结完善对基层司法所量质化考核的基础上,在机关内部推行绩效考评机制,通过量化打分和实行分层分类双向测评等措施进行科学考评,分类排队,并从政治上、经济上进行大张旗鼓的奖励,使奖的心动,惩的心服,有力的推进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全面发展。

5月以来,“机关党支部联系农村党支部、机关党员联系农村党员,帮助困难农村党员致富、帮助困难群众脱贫”的“双联双帮”活动在土关垭镇金山村全面启动。局党组积极创新机关党建工作方式方法,在新农村建设联系点的金山村开展“双联双帮”活动,组织机关近40名党员干部建辣椒科技种植示范基地,为“双联双帮”对象送化肥、种苗、技术、地膜……机关党员受教育,农村群众得实惠,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我为和谐做贡献”人民调解主题实践活动扎实开展。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举办奥运会、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活动的特殊年份,以及我市招商引资、移民安置等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的关键时期,局党组在全市开展了以基层司法所为主体,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的“我为和谐作贡献”人民调解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巩固改革发展成果,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及法制宣传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好”法律服务工作者争创活动效果明显。在全市法律服务行业开展了“业务素质好、职业道德好、执业纪律好、诚信服务好、社会效益好”的“五好”法律服务工作者争创活动,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为全社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创建活动。为推动“五五”普法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在全市积极筹备举办了“计生杯”等多项法律知识竞赛,全面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扎实的学习教育活动,在整个司法行政系统逐步实现了纪律上提高标准、执行上提高速度、工作上提高效率、偿罚上提高力度“四个”提高,省司法厅通过实地对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检查验收给予高度评价、司法鉴定工作在全省专项交叉考核检查中得到充分肯定、经费保障工作作为全省三个县级司法局之一作交流发言,司法行政工作得到了上级和社会各界的肯定和好评。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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