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及实施方案

2024-05-22

许昌市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及实施方案(精选9篇)

许昌市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及实施方案 第1篇

XX县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医发【2007】66号)、黑龙江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XXX(院长)

副主任委员:XXX(副院长)

XXX(副院长)

XXX(副书记)

成员:XXX(医务科副主任)

XXX(外一科主任)XXX(内科主任)

XXX(骨科主任)XXX(麻醉科主任)XXX(妇科主任)XXX眼科主任)

XXX(传染科主任)

考核办公室:负责人:XX

微机员XXX

考核制度

(一)医师定期考核实行单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考

核工作在考核的第四季度的第一个月开始,下一年的三

月一日完成。

(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在考核6月30日

前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公卫类别医师、退休返聘医师)。

(三)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考核接受县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县卫生局及时报

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二、考核方式及管理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医师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一)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由人事科和办公室负责)

1、医师考核工作与上一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

相结合进行。

2、按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评制度,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日

常考核,并作为评定依据。

3、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由医师所在科室负责提出评定意

见,报人事科进行复核。

4、时间安排:与考核当年的十月份,需个人填写、提交“医

师定期考核个人述职表”和“医师定期考核表”,由所在科室“工作成绩、职业道德”提出评定意见,十月底完成并上交人事科复核。

(二)业务水平测评(由医务科负责)

1、业务水平测评由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结合进行: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件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2、业务水平测评的管理

(1)每年6月、12月份分别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理论或实践考试至少两次,考核结果记录备案,作为

本人业务水平测评的依据。

(2)每月对医师病历、处方、各类医技申请单进行抽查,抽

查结果报人事科。

(三)、考核结论(由办公室人事管理负责)

在考核考核期内,组织召开中心医师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受考核医师进行综合评议。根据评定意见和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考核医师名单于每年9月30日前公布。考核结果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盟卫生局备案,并张榜公布考核结果。

(四)、提前考核(由办公室人事管理负责)

1、在考核周期内,离职、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变更执业注册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2、医师考核办公室应在15日完成考核,并于考核工作完

成后15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盟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

3、医师未完成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变更注册。

四、执业记录考核程序(由办公室人事管理负责)

(一)、执业记录

1、医院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2、良好行为记录: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中心及各级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的个人,取得盟厅级以上技术成果的第1—3名作者等。

3、不良行为记录: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医疗事故等。

4、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考核程序

1、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中心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2、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3、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不再行业务水平测评。

(三)、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提出复核申请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内,向办公室(人事管理)提出复核申请。医院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四)、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五)、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

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

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

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

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参与虚假医疗广告

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

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

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六、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取消其考核

结果,并确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七、本方案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XXX县人民医院

2012年3月1日

许昌市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及实施方案 第2篇

为了加强我院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对象

依法在本院注册满一年,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未进行定期考核的执业注册医师。

二、考核时间

本次考核周期为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三、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分“一般”和“简易”两种形式,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四、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工作成绩由医教科、各科科主任协同负责,职业道德评定由办公室负责,考核委员会最终审定考核结果。

1、业务水平测评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2、工作成绩评定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如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完成本职工作,根据政府指令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抢救、卫生下乡以及其它工作。

3、职业道德评定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五、考核机构

我院成立本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下设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六、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七、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本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本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我院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依法在本院注册满一年,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未进行定期考核的执业注册医师。

二、考核程序:

1、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条件: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3、其它医师适用一般程序。

4、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三、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1)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悉、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

(2)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情况;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情况;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患者投诉情况等;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抢险救灾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情况。

(3)医师接受培训情况包括完成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任务,并取得相应学分;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培训任务等。

(4)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的情况,医师的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四、考核办法

1、简易程序

由医师个人书写述职报告,所在科主任考核签署意见,医教科提出考核结果,报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审定后报卫计委备案。

2、一般程序

(1)考核委员会于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并公示适用简易程序及一般程序的医师名单。

(2)医教科、科主任、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应按要求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业务水平、职业道德考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提出考核结果报考核委员会审定。

(3)业务水平测评有以下几种形式,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可以任选一项或多项考核内容对医师进行考核,如所选的形式种类中有2项以上(包括2项)不合格,即业务水平为不合格。

①个人述职;

由被考核人对本人考核周期内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进行陈述,科主任、医教科、办公室分别提出考核结果报考核委员会审定。

②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医教科可任选一项或多项考核内容对医师进行考核,可选用提问、笔试、现场操作的方式进行,也可根据考核周期内该医生所参加的“三基考试”成绩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如成绩<60分者,为不合格。

③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可根据医师的执业范围选择医学文书种类,如住院病历、门诊处方书写、检查申请单、检查报告单等。评定医疗文书书写质量的标准根据《福建省病历书规范》中“门诊病历质量评定标准”、“住院病历质量评定标准”及《处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如本周期内出现2份及以上丙级病历者,视为不合格。

④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办公室根据患者意见箱反馈的情况收集以及收到的投诉、表扬信件等;或随机访问病人或同行,综合后作出评定意见。

五、考核管理

1、医师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2、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综合各科室、医教科、办公室的意见,做出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的评定意见,汇总后报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进行复核,并于2周内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试的医师名单。同时根据本方案规定对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试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3、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须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市卫计委备案,同时公示考核结果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

4、医师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同意。

5、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6、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六、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2、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3、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4、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5、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根据《本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在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

考核周期内,发现丙级病历≥2份的;

(15)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本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END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第3篇

医务科(2011)号

关于印发《吉林中山医院医师定期考核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建立医师定期考核具体实施方案,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我院制定了《吉林中山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至个医疗科室,请结合本科室情况,组织学习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吉林中山医院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附件:1.吉林中山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试行)2.吉林中山医院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成立通知

吉林中山医院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医 师 定期考核 方 案 抄 送:各科室 吉林中山医院 2011年9月10日印发

吉林中山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试行)

为加强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建立对医师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建立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全面评价医师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客观公正记录医师的执业状况,进一步规范医师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提高医师素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实施范围

凡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均为考核对象。经注册在吉林中山医院医疗、预防、保健科室中执业的医师。按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等)、口腔和公共卫生。

三、组织机构

吉林中山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中山医院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吉林中山医院王雅华院长担任,副组长为苏旭院长,成员由医务科、人事科、党办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

主要职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医院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完成考核人员资质审查;确定考核科目及内容;对考核医师定期进行抽查;考核结果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等。

医院成立考核委员会,要以贯彻本方案及《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重点,根据本方案工作目标和重点要求,按照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认真做好医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在考核周期内完成医师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及业务水平综合考核,全面评价医师从业行为。

四、工作内容

按照卫生部及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考核组织,确定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及考核方式,有效运用考核结果,加强考核监督管理,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内容见《办法》。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完成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准备、动员和组织发动工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召开医师考核工作会议,下发本方案,对医师考核进行全面部署;同时下发《办法》,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提供政策依据。

2.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协调、指导院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3.各考核科室依据本方案及《办法》有关要求,成立考核组织,制定考核实施方案,保证医师考核工作有序进行。

(二)组织实施阶段: 1.申报审批阶段

(1)申请:医院按照《办法》向区卫生局提交《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提出设臵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

(2)批准:经区卫生局审查、书面批准。

2.考核实施阶段、考核内容由考核机构确定,对一般程序的医师,采取综合笔试方式进行考核,其中:法律法规(25%)、基础知识(25%)、专业知识(25%)、基本技能(25%);对简易程序的医师,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

(1)通知:医院将《医师定期考核通知单》书面通知接受定期考核的每位医师,同时在医院内部征询被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医疗事故等情况。

(2)简易程序申报: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

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报考核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审核。

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①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的;②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的。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对要求执行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由本人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有医师良好行为记录内容的,填写《医师行为记录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报考核委员会审核。

(3)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医院对被考核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签署评定意见后报医师考核机构;有医师行为记录内容的,填写《医师行为记录表》报考核机构,并由考核机构确认行为记录结果。(4)业务水平测试:考核机构进行业务水平理论及技能(医疗卫生相

关法律法规及“三基三严”等)考试。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5)作出考核结论: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三项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臵,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考核委员会综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试结果,对被考核医师作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展情况和最终考核结果报区卫生局。

(三)总结阶段

全面总结院内医师考核工作,适时召开医师考核管理经验交流会议,就加强医师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进医疗服务的经验进行交流。总结和树立一批服务好、患者及服务对象反映好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导。同时,研究部署下一周期医师考核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规定的一项法定的医师考核制度,各职能科室及临床科室必须高度重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做好宣传、教育和发动工作,及时总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要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计划严密组织,规范开展医师考核工作。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区卫生局联系。

(二)加强配合,紧密协调

医师考核时间紧、任务重、工作新、要求高,相关职能与临床科室要加强配合,严格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的有关规定和计划要求,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确保首轮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三)抓住重点,结合实际

本方案及《办法》提出的重点要求是对医师考核的基本要求,各临床科室要结合本专业实际确定本科室的具体要求和工作措施。工作中要以方案为重点,同时推动《办法》的落实,尽可能制订一些操作性强的考核措施。

在医师考核中,必须重视医师日常表现。医师的工作业绩评定要与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情况相衔接,职业道德评定要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相结合,要客观评价医师平时执业情况。

(四)深入宣传,广泛动员

要加强本院医师的教育与培训,营造注重患者、注重管理、注重质量、注重安全的教育氛围,让广大医师自觉的履行职责,自觉接受考核组织评价,自觉的改进工作,提高自身素质,为群众健康服好务。

(五)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医院将加强对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和曝光。

在考核工作中,出现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取消考核委员会成员资格。

1、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2、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3、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4、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5、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六)总结经验,巩固成果

第一个医师考核周期结束后,各考核科室要对考核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适时开展科室间的横向交流,建立并完善考核机制,健全制度,为今后医师考核工作奠定基础。

吉林中山医院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医 师 定期考核 方 案 抄 送:各科室 吉林中山医院 2011年9月10日印发

吉林中山医院文件

医务„2011‟ 号

关于成立吉林中山医院

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领导,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吉林中山医院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组 长:王雅华 吉林中山医院院长 副组长:苏 旭 吉林中山医院院长

李姗姗 吉林中山医院医务科长

成 员:朱相志 吉林中山医院业务院长兼妇产科主任

王静懿 吉林中山医院内科主任

杨惠芹 吉林中山医院妇科主任

梁泽岐 吉林中山医院骨科主任

贾宝元 吉林中山医院皮肤科主任

修 丽 吉林中山医院影像科主任

谭慧芳 吉林中山医院新生儿科主任

马雯雯 吉林中山医院麻醉科主任

苗丽娟 吉林中山医院耳鼻喉科主任 吉林中山医院耳鼻喉科主任

主要职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医院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完成考核人员资质审查;确定考核科目及内容;对考核医师定期进行抽查;考核结果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等。

吉林中山医院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医 师 定期考核 方 案 抄 送:各科室 吉林中山医院 2011年9月10日印发

吉林中山医院

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王雅华 吉林中山医院院长

副组长:苏 旭 吉林中山医院院长 李姗姗成 员:朱相志

王静懿 杨惠芹 梁泽岐 贾宝元 修 丽 谭慧芳 马雯雯 苗丽娟 刁永祥

2011 吉林中山医院医务科长

吉林中山医院业务院长兼妇产科主任吉林中山医院内科主任 吉林中山医院妇科主任 吉林中山医院骨科主任 吉林中山医院皮肤科主任 吉林中山医院影像科主任 吉林中山医院新生儿科主任 吉林中山医院麻醉科主任 吉林中山医院耳鼻喉科主任

吉林中山医院外科主任

吉林中山医院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实施方案 第4篇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印发《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通知》内卫发【2011】13号文件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内完成。

第六条 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

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医师所在科室进行考核,考核委员会对职业道德、工作成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委员会与医师所在科室共同负责。第八条 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通过医师所在科室通知医师。

第九条 科室应当按要求对本科室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

第十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以我院医德考评相关规定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第十一条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十二条 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科室按临床医师的专业、级别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第十三条 考核委员会根据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科室。

第十四条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院级以上的奖励和表彰、完成各级政府部门指令性任务、取得院级以上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十五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因违反执业医师法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专业培训考试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确定考核时间的前十天公布考核人员名单,医师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同意。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可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停其独立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委员会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可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再次考核不合格并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者,停止其医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合格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委员会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说明: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院外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三)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第二十二条 医师的考核结果纳入所在科室的年终绩效考核。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妇幼保健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为稳妥有序地开展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

二、考核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三、考核内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及业务水平测评。

(一)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二)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种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国家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仅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四、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

1.条件:除符合简易考核程序条件之外的其他医师,均执行一般考核程序。2.流程:由医师本人在 “一般流程医师定期考核表” 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个人述职报告,所在科室对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签署初步评定意见,报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进行复核。所在科室和考核委员会对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测评项目包括医师个人述职报告、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

(二)简易程序:

1.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①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并无不良行为记录的;②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2.流程:医师本人在 “简易流程医师定期考核表” 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个人述职报告,所在科室考核组长和科主任在医师考核表中签署考核意见,报我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审核。

五、考核结论形成

1.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和业务测评结果,做出考核结论。

2.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六、考核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全部考核工作在每个考核周期第二年的十月底前完成。对因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因违反执业医师法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

七、考核工作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和监督,并向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八、本方案未涉及的其它相关规定按照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执行。

许昌市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及实施方案 第5篇

根据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为稳妥有序地开展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

二、考核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三、考核内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及业务水平测评。

(一)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二)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种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国家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仅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四、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六、考核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全部考核工作在每个考核周期第二年的十月底前完成。对因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因违反执业医师法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

七、考核工作接受曹县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曹县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八、本方案未涉及的其它相关规定按照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执行。

许昌市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及实施方案 第6篇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保证考核的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制订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方案。

1、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由王兆宏院长任主任委员,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2、管理委员会下设考核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部,具体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和实施及日常事务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卫生厅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试结果。

3、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加考核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索要或收受被考核医师财物等。

4、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核人员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离(退)休返聘在临床执业的医师。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

5、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由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试三部分组成。其中,工作成绩与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执业注册医疗机构负责,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试内容包括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能操作及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能力,其中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采用笔试及技能操作考核。

6、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按简易程序进行考核。其它按一般程序进行考核。

7、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无故不参加定期考核,或不按照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进行考核的,均视为考核不合格。

8、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9、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符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十四种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说明。

10、考核结果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对一个考核周期未参加考核的医师,其《医师执业证书》未加盖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印章,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内无医师个人信息者,其本人《医师执业证书》将予以注销,需重新注册。

11、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成绩个人档案,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黑龙江省医院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END

许昌市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及实施方案 第7篇

为认真做好执业医师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青海油田职工总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方式

1、考核对象: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2、考核周期:每两年一次(每奇数年份12月20日前完成全部考核对象的考核)。

3、考核内容: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

4、考核方式:理论考试或实践技能操作考核。

(一)医师业务水平考核

1、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

(1)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2)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3)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

2、医师业务水平测评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二)医师工作成绩考核

基本内容包括:医务人员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完成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任务及其他相关任务的情况。

(三)医师职业道德考核

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三、考核小组职责

(一)考核工作办公室职责:

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汇总考核结果,并在考核结束30日内向酒泉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

(二)工作成绩及良好记录考核组职责:

负责本院医师工作成绩及良好记录的考核。(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三)医德医风考评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本院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评定记医德医风考评等。

(四)业务水平测评组职责:

工作成绩与职业道德评定组按要求对执业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后,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递交业务水平测评组。业务水平测评小组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在《医师

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考核结果。

四、考试程序

(一)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所在科室签署意见,报考核小组审核。简易程序述职报告的书写内容应包括在考核周期内业务开展情况、取得的技术成果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务人员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医务人员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务人员所在科室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二)一般程序:

不符合简易程序的医师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1、业务水平测评具体安排

(1)业务知识笔试安排:

考试方式:闭卷考核。

考核时间:待定。

考试内容: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规范、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参考资料:

1、医学临床“三基”训练(医生分册、第3版)湖南科技出版社出版;

2、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各专业相关的部门规章等。

考试地点:待定

(2)技能操作考核

考核内容:心肺复苏术、体格检查。

考核地点:待定

考核时间:待定

(3)工作成绩评定:由医师所在科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评定,并由工作成绩评定小组复核。

(4)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科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并由职业道德评定小组复核。注*因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导致考核不合格,需参加由市、县卫生局指定二级以上医院组织实施的培训。培训后再次考核的,要通过考试形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评,考题由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要求统一命题。

五、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1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3、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4、被考核医务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务人员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六、本方案自2013年9月开始实施。

青海油田职工总医院

医务科

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及方案 第8篇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成立考核委员会

主 任:张五成

副主任:刘 剑 王新安 蒋清阔

成 员:崔彦如 李长江 王 颖 李 颖 李富国 孙江宏

办公室设在医务科,王颖兼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负责制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确定考核评定结果,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二、考核规则

(一)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类别医师、退休返聘医师)。

(三)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考核工作接受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三、考核方式及管理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一)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1、与考核医师上一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相结合进行。

2、建立健全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评制度,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3、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由考核医师所在科室负责提出评定意见,分别报人事科、党办负责进行复核。

4、时间安排:设置遂平县红十字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年底组织“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

(二)业务水平测评:

1、业务水平测评由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结合进行: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2、业务水平测评的管理

(1)由医务科负责组织。

(2)以上第1条第(2)、(3)款为考核重点,每年有侧重地安排考核或考试。

(三)考核结论:

1、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和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

2、考核医师名单于每年10月1日前公布。

3、对因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

四、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一)医院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1、良好行为记录: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医院及各级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个人,取得市厅级技术成果的第1-3名作者及省部级技术成果的作者等;

2、不良行为记录: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二)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医师定期考核程序:

1、一般程序:按第三条规定进行的考核。

2、简易程序: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所在科室签署意见,报遂平县红十字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审核。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五、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国家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

(三)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医务科提出复核申请。医务科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四)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医院将参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处理规定: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医院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五)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遂平县红十字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第9篇

生效日期:2007年8月8日 修订日期:2010年12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就医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院的执业医师,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年的医师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下一年的2月底前完成。新进医师自进入我院始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七条 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医师的考核结果报告山东省卫生厅。并由山东省卫生厅依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

第八条 医师考核的内容包括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第九条 医师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测评可以采用一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或同行评议;

第十条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医院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具体考核办法将参照卫生部及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回避制度,医师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医院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医院应当予以同意。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RS—020: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生效日期:2007年8月8日 修订日期:2010年12月8日

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重患者的抢救和救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院按规定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院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十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报医师考核委员会审核。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RS—020: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生效日期:2007年8月8日 修订日期:2010年12月8日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医院医师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医师考核委员会将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考核委员会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RS—020: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生效日期:2007年8月8日 修订日期:2010年12月8日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医院上报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医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将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医院医师考核委员会成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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