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和解协议书

2024-09-10

自诉和解协议书(精选14篇)

自诉和解协议书 第1篇

和解协议-刑事和解协议书

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男,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男,汉族,*年*月*月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简要案情:

*年*月*日*时左右,在*地因琐事甲方与乙方发生争执和厮打,乙方将甲方打伤,经法医鉴定甲方身上伤已构成轻伤。

因双方当事人请求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

机关认真听取了甲、乙双方的意见,对双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明和解系双方自愿并合法,公安机关依法主持了和解。

甲、乙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经充分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乙方深感歉意,向甲方赔礼道歉,请求甲方予以谅解。

二、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三、乙方向甲方切实履行本协议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赔偿费用以后,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甲方希望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乙方从宽处理。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持调解公安机关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持调解公安机关

年 月 日

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张xx。代理人:

年 月 日,吴仲才因交通事故死亡,乙方被永定区公安局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现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和解协议

由于乙方的过错行为,已经给甲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和财产损失,对此,乙方深有悔意。同时,甲方在咨询律师,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及赔偿金额后,自愿就本案的赔偿相关事宜与乙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1、乙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甲方予以宽恕。

2、乙方一次性包干赔偿甲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全部财产损失合计人民

币万元。

3、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当日付清上述赔偿款项。乙方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自愿放弃追究乙方其他民事责任的要求,不再要求乙方给予任何赔偿。

4、甲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乙方的交通肇事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并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检察机关追究乙方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呈交永定区检察院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

住址:xxx

乙方: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

现关押于xxx

乙方代理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址:xxx

见证人:xxxx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执业证号:xxxx,地址:xx

纠纷事实与主要责任:

2016年3月2日,乙方与甲方发生争执并在争执过程中造成甲方受伤。2016年3月3日,乙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深xxxxxx公安局刑事拘留。

由于乙方的过错行为,给甲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对此,乙方深有悔意。现双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和解协议:

1、乙方对自己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请求甲方予以宽恕。

2、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各项赔偿金人民币xxxxx万元。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号之赔偿项目等所有一切与双方伤害有

关的诸如今后的后遗症、并发症等全部损害赔偿费用。即此赔偿数额为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该次伤害纠纷有关的索赔的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3、双方于____年 ___月 ____日在见证人见证下,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向甲方支付各项赔偿金人民币xxxxx万元。乙方或乙方代理人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再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索偿。

自诉和解协议书 第2篇

()__律刑第_号

____(以下简称甲方)经与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____案件____的一审()、二审()诉讼代理人。

二、代理权限:

1、一般诉讼代理()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自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

三、承办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如因不能出庭,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于事前征得甲方同意。

四、甲方必须真实地向承办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根据《____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商定以下列方式收费:

1、按件收费: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大写)___元。

2、计时收费: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大写)___元。(每小时___元,共计__小时)

六、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七、本合同自乙方支付律师费之日起生效至本案审理终结(判决、调解、案件和解及撤销诉讼)终止。

甲方:______(签章)

乙方:__律师事务所(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码:

和解协议可否反悔? 第3篇

问:我与单位就协商解除合同一事自愿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经济补偿金2000元,劳动者放弃其他请求协议。但按规定劳动者可获3000元的补偿金,请问签字后可否反悔?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就经济补偿的标准而言,法律已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协议确认的经济补偿数额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利益的行为。双方签字的协议生效后,应当依照协议履行,不能申请撤销。

和解协议引发的司法审查 第4篇

在该案中,为了支持其有关法院应当对原告商标有效性问题进行实体审理的抗辩主张,被告还提供了其潜在股东出具的声明,称只有在耐克公司的涉案商标被宣告无效,其才可能投资入股,并且被告的经销商也担心原告在本次诉讼之后会进一步针对经销商提出商标侵权诉讼。因此,被告提出反诉以及上诉,请求法院对于原告的商标权效力问题进行实体审理。法院的审理焦点在于原告提出上述和解协议后,本案是否还存在“实质的争议”,即是否存在合法的“诉”,这相当于审查原告的和解协议是否足以“宽泛”以致于“消灭”被告、被告的股东以及经销商们的“担心”。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亲自撰写了判决,他认真审查了上述和解协议的措辞,认为这份和解协议不仅包括了涉案的被控侵权行为,还包括了未来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被告本身,还包括了被告的经销商;不仅包括了诉讼行为,还包括其他主张权利的方式。并且,这份协议是不附条件、不可撤销的协议。因此,罗伯茨法官认为这份协议的内容足够消除被告、被告的股东以及经销商对于本案和未来可能出现的侵权责任的担心,因此本案已经不存在实质性的争议,故判决支持了下级法院有关驳回被告反诉请求的判决。著名的肯尼迪大法官撰写了支持意见,他指出下级法院的举证责任分配存在问题,即“不存在实质争议”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而不在被告,然而下级法院却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肯尼迪法官指出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上级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然而对于本案而言这样做是没有实质意义的,因为已经不存在“实质争议”。

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得到最高法院的提审,说明其中蕴含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问题。由于美国对于专利侵权以及商标侵权诉讼的审理均采取了类似的模式,因此法院今后将经常遇到本案所遇到的问题。如果原告出具的和解协议针对被告发挥的效果与原告的商标权被宣告无效针对被告发挥的效果相当,则被告的该项反诉请求失去了进行实体审理的意义,换句话说,当事人双方已经不存在“实质性争议”,即诉讼标的已经不存在,法院当然没有理由进行实体审理。

和解协议书 第5篇

甲方:刘,男,XX族,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乙方:XXX,XX,XX族,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代理人:XXX,XX,XX族,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系乙方的XXX。

甲方、乙方同住XXX小区,乙方于X年X月X日在小区溜狗时,因大意没有给狗带上绳子,致使甲方被乙方的狗咬伤,乙方在慌乱中去拉狗也被咬伤了。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赔偿甲方的狂吠疫苗费共计人民币大写XXX元整(¥XXX元),其他治疗费用甲方不再向乙方主张。乙方自身治疗费用自行承担,甲方无需向乙方任何治疗费用。

二、乙方支付前述赔偿费用以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双方也不再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索偿。

三、乙方将加强对所养的狗的管理,不在小区里溜狗以免对他人造成影响或伤害。

四、双方确认本协议内容是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小区物业公司一份,由甲方及乙方代理人签字后生效,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代理人:

和解协议书 第6篇

乙方:

前言:乙方在20xx年5月3日到甲方处从事普工工作。在20xx年5月17日,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其右眼受伤,现已医疗终结出院。现甲、乙双方在自愿、诚信和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乙方工伤事故及其相关的问题处理,达成如下的和解协议:

一、乙方单方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乙方以后发生的一切事情与甲方无关,乙方自愿放弃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他的`民事权利。

二、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之前在医院产生的医疗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医疗费、医药费、护理费等)由甲方支付的,乙方确认甲方已付清上述费用。乙方确认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有关后续的复诊费、医疗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书之前,甲方已经全部付清乙方因该事故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护理费和医疗期间的工资。

四、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的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元。

五、乙方同意甲方总共赔偿工伤待遇金(具体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元正),该款项于双方签订本协议书时以现金的方式付给乙方,收款时应开具收据给甲方以资凭证。

六、甲方要求乙方作伤残鉴定,但乙方明确不愿意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伤残鉴定。

七、乙方清楚可以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伤残鉴定。

甲方:

乙方:

和解协议书 第7篇

乙方:

甲乙双方就20xx年2月2日中午乙方子女梁张睿在用餐过程中,因手中拿有瓷杯跌倒,造成手部划伤一事,经双方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以下协议:

一、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各项费用共计300元整(人民币大写:叁佰元整),该款项于甲乙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之日一次性付清。

二、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受伤所享有和产生的仲裁、诉讼、鉴定、重新鉴定等各项权利。

三、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四、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甲乙双方再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此事永不再议。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翻悔。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自诉和解协议书 第8篇

关键词:二审,和解协议,私法契约,执行和解,不执行契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第338条规定如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二审判决前达成了和解协议, 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为其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 并且上诉人还可以申请撤诉。但是, 《民事诉讼法》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解释》却没有规定如果上诉人撤回上诉, 那么执行的依据到底是一审的判决还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对于这个问题, 在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四个指导性案例中的2号案例“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 最高院给出了裁判意见:“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 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 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 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 吴梅则放弃了利息, 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 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 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 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1归结起来有以下两点:第一, 二审中的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倘若没有经过法院制作调解书, 属于诉外和解, 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第二, 达成和解协议后的一方当事人不完成和解协议, 则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一审中生效的判决。但是, 对于这一指导案例的争论却没有停止, 有学者认为2号指导案例中的说理有缺陷, 缺乏法理依据, 诸如混淆了“撤诉”与“撤回起诉”、违法设置执行立案条件等问题。然而, 这些问题的中心, 归根到底是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本文将对三种观点分别评析, 寻找出真正合适的性质界定。

一、私法契约说

有些学者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视为私法契约。持私法契约说的学者认为和解协议仅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效力的一种契约, 并没有当然地赋予这份契约执行力和强制力。这样的私法契约说却忽略了这样一个悖论:被告作为上诉人在二审上诉过程中撤回了上诉, 基于双方的信任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 并且在履行了和解协议的情况下, 原告却不履行双方和解协议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而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由于私法契约说的观点是认为和解协议并没有当然的强制力, 所以法院受理原告的申请后就应当强制执行一审的判决。在这样的情况下, 被告及上诉人对原告的信赖利益荡然无存, 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再生效。

此外, 回到指导案例2号的案件本身,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不仅仅是包括撤回上诉, 还包括了被上诉人即原告自愿放弃利息以及具体的还款计划。由此可见, 这样的一份和解协议除了撤回上诉的条款具有诉讼契约的性质, 剩余的条款与执行和解相差不大:约定了一方放弃一部分权利, 并且双方约定还款计划。有些学者提出了将这样的和解协议视为一个“新事实 (新事由) ”, 不受既判力的拘束, 是一个新的债的安排方案。因此, 任何人“都可以据此将原来的生效判决置之不顾而重新起诉。”2这样的安排显然并不现实也不妥当。使得在实践中, 只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并且再次对此和解协议进行争执而诉诸法院, 那么法院就必须受理, 原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安排就不再生效, 法律的预测力不复存在。

二、执行和解协议说

正如之前所提到的, 指导案例2号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很大程度上与执行和解相似, 故便有观点认为这样的和解协议就可以视作执行和解协议。但是, 这样的观点显然忽略了二者的本质区别。

首先是二者签订的时间不同。指导案例2号签订和解协议是在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之前, 而执行和解是在生效判决之后。其次, 是法院的参与。指导案例2号的和解协议法院并没有以任何身份参与其中, 而执行和解法院参与度较高, 虽不参与制定, 但是法院的执行员需要将和解的内容记录到笔录中, 并且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再次, 是做出处分的权利义务不同。指导案例2号是对二审法院没有做出生效判决的民事权利义务做出处分, 而执行和解是对二审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权利义务做出处分。最后, 是程序的终止与中止。指导案例2号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后, 上诉人撤回上诉, 法院受理审查后同意, 则二审程序终止;执行和解签订后, 二审程序并没有终结, 只是中止。

所以, 根据《解释》第467条规定在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 则二审程序的中止则将告终, 法院将恢复之前二审所做的判决, 之前的中止是基于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允许双方私下进行和解。而当这样的意思自治无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时, 就需要重新拾起已经做出的二审判决, 以法院的强制力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然而, 指导案例2号却不能这样直接做出处理。

所以, 基于上述的区别, 将指导案例2号的和解协议简单地归为执行和解是不合适的, 这样混淆了二者之间的区别。

三、不执行契约

不执行契约是指“当事人约定对于特定执行名义所载执行债权之全部或一部, 执行当事人间约定不为强制执行或撤回强制执行声请或于一定期间前不为强制执行。”3也即, 不执行契约是对抗债权人请求强制执行的一种抗辩。不执行契约在和解协议中约定了某一段时间不得为强制执行, 那么在这段时间结束之前, 债权人则不得申请强制执行, 否则, 便会导致在私法契约说中的问题:债权人破坏债务人的信赖利益, 不当诉讼, 破坏诚实信用原则。倘若债权人在不执行契约期限到来之前申请强制执行, 则债务人可以据此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 以此作为抗辩。

并且, 这样的不执行契约也有别于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最终倘若强制执行, 执行的是二审的生效判决, 而不执行契约最终强制执行的是一审的生效判决。在执行和解中, 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 法院即可根据申请, 强制执行, 并没有特别的不执行期限。这样的安排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30条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的不履行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但是, 对于二审判决前的和解协议与一审生效判决的冲突该如何解决?在之前已经讨论过, 不可以直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而立即执行一审的生效判决, 这样会导致诚实信用原则丧失。有学者就此提出了“执行力替代说”, 认为“原生效判决已经因二审中和解协议的履行而得到了替代性履行, 原审判决的执行力归于消灭”。4对于这样的观点, 笔者持赞同意见。对于二审中的和解协议, 是二审程序的终结, 但是却是一审生效判决的中止, 在不执行契约的生效期间, 债权人不得申请强制执行, 冻结一审的生效判决的执行。但是, 为了保证其权益得到维护, 在不执行期间届满, 则允许其申请强制执行, 赋予债权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权利。但是, 倘若债务人已经执行了双方的和解契约, 则这样的执行就替代了一审的执行力, 一审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即告消灭, 和解协议具有了约束一审生效判决执行的效力, 原告即债权人也就丧失了申请执行一审生效判决的权利。

四、结语

综上, 由于私法契约说对于信赖利益的破坏以及执行和解协议说对于不执行期间的缺失, 不执行契约能够避免二者的缺陷, 能够避免债权人对于二审中和解协议的违约而提前的不当诉讼, 又能够解决和解协议与一审生效判决的效力冲突, 给执行一审生效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是一个较为合适的解决办法。

注释

1最高院指导性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吴俊.指导案例2号的程序法理[J].法学, 2013 (1) :7。

3吴俊.指导案例2号的程序法理[J].法学, 2013 (1) :6。

我家的“无条件和解协议” 第9篇

“据调查,大多数夫妻平均每年吵架不少于135次……”一大早,微信朋友圈有人分享了这样一条链接。对这个统计数据我深信不疑,至少,我和老公周恒一年就不止吵135次。

我和周恒结婚4年,儿子天天2岁10个月。自打结婚,我俩就一直小吵不断,为房子如何装修,为儿子应该待在我们身边还是送回老家让婆婆带,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家务事……

这不,周末的早上我俩又怄上了,导火索同样是件微不足道的小事——家里洗手池的水龙头出水太小。让我生气的并非事件本身,而是水龙头早在半个多月前就出了问题,我至少跟周恒提过三次,他都一直当没听见。

吃罢早餐,我看窗外阳光明媚,就清理出一堆床单、被套想清洗。按我的习惯,衣服扔进洗衣机之前要先放在盆里搓一搓。但一盆水接了半天也没接满,我忍不住冲周恒嚷嚷:“这个家里还有男人吗?水龙头坏了个把月都没人修,是不是逼我去做女汉子学修理啊?”

周恒还坐在餐桌旁,毫不示弱地反击:“好不容易休息一天,一大早没事找事是吧?出水小点不是正好节约用水吗?”

“谁找事了?好好好,节约用水,那你来洗呀……”

周恒立即钻进书房关上了房门。跟过去一样,争吵的结束便意味着冷战的开始。

婚前,比我大4岁、硕士毕业的周恒脾气好得不得了,处处让着我,时时呵护着我。不料一结婚,我就失望地发现,他“好好先生”的形象全是伪装,金牛座的他,脾气大,清高,还小心眼儿。

我俩的第一次争吵,发生在我们婚后的第二个月,同样是因为家务事,吵完后,周恒竟整整一天没理我。当时我还不以为然,心想:小样,看你能撑多久!直到当天晚上,他撇下我独自跑到书房睡小床的时候,我才傻了眼。但以我的倔强,是决不会主动跟他求和的。

婚后短短一个多月就“被分居”,我躺在床上睡不着,半个多小时后假装起来喝水,想看看周恒什么情况。没想到,他房门紧闭,已发出隐隐约约的鼾声。我顿时气不打一处来——冷战让我备受煎熬,他却没事人一样,该吃吃,该睡睡,太没天理了!

“你难道不明白,有时候退一步其实就是胜利吗?婚姻中的小天使,就是退一步的那个人。”我在一本两性书籍上看到这样的话,“小天使”这个称呼吸引了我,既然如此,那我就做一次这个“小天使”吧!

第二天,我什么也没说,在周恒起床后主动为他调了一杯蜂蜜水。他心领神会,跑上来拉住我的手向我道谢,我们和好如初。

万没想到,这件事却为我们日后的相处定下了主基调——一旦发生争吵,冷战功力超强的周恒都会等着我主动示好、求和。

冷战中两败俱伤

知道周恒又在等我先低头,这一次我下定了决心要打破“常规”。“小天使”固然可爱,但也应该礼尚往来轮流做啊,每次都让我低头求他,凭什么?!

冷战到第三天,我妈给我打来电话。平时我一般每个周末都会主动往家里打个电话问候父母,这次因为跟周恒冷战,居然忘了打,我妈不放心,便主动给我打了电话。一听到我的声音,我妈便意识到有情况。经不住她再三追问,我把跟周恒吵架、冷战的事说了出来,说着说着声音就哽咽了。

我妈心疼得不行,对我好一番安慰后说:“我打电话骂他几句,男子汉应当能屈能伸,在媳妇面前低个头算啥,哪有老叫媳妇去哄他的道理!”

哪知,我妈介入后,非但没有中止我们的冷战局面,反而让周恒产生了逆反心理,间接地延长了冷战时间。当晚,我做好周恒爱吃的锅贴,发短信让他下班后早些回家,他过了好久才冷冷地回复:“先让你妈骂我一通,你再来哄我,有意思吗?我吃过饭了!”

给他台阶他还不下,和解成了我的一厢情愿,我没料到事态会发展到如此糟糕的地步。看来,冷战时间越长,参与的人越多,和好的难度就越大。意识到这一点,我不再考虑和解,决心坚持到底,每天早出晚归,一日三餐都在公司的食堂解决,下班后在办公室耗着。家里本来就只有早餐、晚餐才派上用场的厨房,如今完全没了用武之地。周恒的单位虽然没食堂,但他也不进厨房,早餐、午餐都在外面吃,晚餐基本都是方便面。

就这样过了一周。

周五晚上8点多,我回到家,刚打开防盗门便闻到一股浓烈的泡面味。周恒正在书房的电脑前专注地玩游戏,厮杀声震天。“伙食比我差多了!叫你冷战,天天泡面。”我不由得愤愤地想。

为了引起周恒的注意,我踩着脚上的高跟鞋在屋里走了一圈,故意制造出响亮的声音,但周恒连眼皮都不曾抬一下。

“哼,不理就不理,谁稀罕!”站在洗手间的镜子前洗脸时,我气急败坏地自言自语。

把身体扔在宽大的双人床上,黑暗中我才发现,自己其实并没有刚刚伪装的那么坚强。那天在公司,因为一个小小的疏忽,我挨了顶头上司的吵,心里一直憋着一股火。我特别想找周恒说说,即便他不能安慰我,单单跟他倾诉一下,我也会觉得好一些。刚刚我进门时,周恒哪怕能正眼看我一下,我就会放下之前的所有不快与他和解,可他竟满不在乎地摆出一副要打持久战的姿态。

我忽然特别想念儿子,可我知道,这个时间,跟着婆婆在老家的他一定早就睡着了。

和他签个“无条件和解协议”

第二天是周六,我醒来时已9点多钟,打开手机微信,一眼看到表妹的留言:“姐,今天陪我去买东西好吗?”婚期在即的表妹,最近正忙着筹备婚礼,想让我做参谋,购置婚宴当日的礼服。抱着誓不主动低头的想法,我洗漱一番后拎包出了门。边往外走我边给表妹打电话。电话接通后,表妹央求:“姐,你来我这儿一趟吧!”

十多分钟后,我坐在了表妹家的客厅里。我一来,一向鬼点子多的表妹便拿出一式两份的“婚前协议”,要男友在我的见证下签字。“你们还签婚前协议?”我有些惊讶。和周恒结婚时,我压根儿就没想过要签这个。

“当然啦!姐,现在的新式婚姻,都兴签这个。事先把预防针打好了,才能起到警示作用,杜绝男人婚后不良行为习惯的发生。总之,婚前协议是婚后和谐的保障……”表妹振振有词。我草草瞄了一眼,协议一共6条,内容无非是男人要大度、要包容,吵架之后要主动向老婆道歉,不能打冷战之类。看着那些明显偏向表妹的条款,我不禁暗自感慨自己落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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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表妹逛了一天,回家的路上我接到了儿子从老家打来的电话:“妈妈,明天奶奶带我回家。”儿子有些兴奋。我先是惊讶,继而惊喜。婆婆要带天天回来这样的大事,事先肯定通知过周恒,他却没告诉我,我心里对他的怨气又深了一层。

可怨归怨,因为婆婆带着天天回来了,在冷战了9天之后,我和周恒在未分胜负的情况下和解了。

但婆婆这次来,并不是要在我们家长住,而是建议我们送天天进幼儿园,因为周恒的弟媳怀孕了,她要去伺候二儿媳妇。

把儿子留在身边还是送回老家的问题,曾经让我和周恒吵翻了天,但如今这个问题已经不再是问题,只是随着儿子的归来,我和周恒将面临更多的问题,小争小吵将更加频繁。假如每一次争吵后都像这一次一样冷战9天,那日子还怎么过?我必须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接下来的周末,我安排了一次郊游,一家四口去了郊区的海棠花园。感受着春花烂漫的美丽景致,盘踞在我心头多日的阴霾顿时消弭。在一棵大海棠树下铺开宽大的防潮垫,儿子坐了一会儿就去不远处的沙坑堆城堡了,婆婆也跟了过去,就剩下我和周恒。

或许是眼前明媚的春色让人忍不住想要直抒胸臆,我直接对周恒说:“每次吵完架,我都特别希望能迅速跟你和好,但碍于面子又不想先低头。”周恒也打开了话匣子,说冷战时他其实也很难受,虽然表面上装得若无其事,但内心有种我不再爱他的感觉,我不再给他做饭,任由他天天吃泡面……

或许有很多夫妻跟我们一样,并不是没有了爱,而是在争吵之后都不愿主动充当“婚姻里的小天使”。蓦然间,我想起了表妹和她未婚夫的那份婚前协议,不由计上心来:“老公,要不,咱签个协议吧。”

“协议?哪方面的?”周恒一脸讶异。

“关于家庭和睦的呀!”我说。

“行。既然是为了家庭和睦,我肯定签。”

当晚,我将一份白天已打好腹稿的《夫妻无条件和解协议》打印后递给周恒。协议一共三条:1.吵架后必须于当天无条件和解,绝不过夜,不可以闹分居;2.连续三次自觉遵守协议并主动和解的一方,将被评为“家庭和谐之星”;3.本着节约用水的环保原则,连续三次被动和解的一方将负责为家人手洗衣物一周,不可以用洗衣机。周恒一字一句地读完,呵呵一笑,爽快地签了字。

就在签完协议后的第11天,我们又吵架了——因为儿子的穿衣问题。当晚,儿子睡着后,周恒犹豫着又要进书房,我拦住了他,把那份协议举到了他面前。周恒一看,无奈地停下脚步,默然片刻后转身进了卧室。看着他的背影,我心中不禁暗自得意。

作为夫妻,吵架总是难免的,但很多时候,争吵后双方互不退让,并不是因为有多大矛盾,只是因为碍于面子,不愿放下架子,结果双方都备受煎熬,甚至因为都找不到台阶下而发展成为冷战、持久战,最终损耗感情,伤害婚姻。签一个“无条件和解协议”,是避免这一切不良后果的不错选择。

〔编辑:冯士军〕

和解协议书 第10篇

甲方:

乙方:

2013年1月11日下午1时左右,甲方与乙方发生交通事故,经台安县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认定甲方负此事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元。

二、日后乙方出现任何后果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负。

三、此协议双方签字后乙方放弃一切诉权。

四、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有效。

甲方:

乙方:

中间人:

和解协议书 第11篇

国营××机床厂与××县××镇水泥厂因电动机产权纠纷一案诉请来院,已由你院受理,和解协议书范文。

4月10日在××机床厂的提议下,由××地区工业局副局长平×同志主持,进行了调解。双方本着兼顾国家、集体利益,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的精神,互谦互让,达成以下协议:

1.××县××镇水泥厂不附条件将争议的“奔马牌”电动机一台返还国营××机床厂。

2.国营××机床厂从19××年4月1日起将该电动机提供给××县××镇水泥厂使用,协议书《和解协议书范文》。使用期限为三年(19××年4月1日至19××年4月1日)。

3.在使用期间内,××镇水泥厂负责保养、维修该电动机,并每月付给国营××机床厂电动机使用折旧费××元,租金×××元,合计×××元。该款通过银行托收,每月月底结清。

4.××地区工业局在19××年4月1日之前负责向××镇水泥厂提供×××马力电动机一台。等新电机购到后,××镇水泥厂即以新电机无偿返还国营××机床厂。××机床厂则将原“奔马牌”电动机产权正式移交××镇水泥厂。

5.19××年4月1日以前××镇水泥厂使用电动机的一切应支付的费用,××机床厂不再追究。但若至19××年4月1日××镇水泥厂尚不能履行本协议第四项时,××机床厂有权向××镇水泥厂追索19××年4月1日到19××年4月1日期间的电动机所用租金(每月仍以×××元计算)并追付法定利息。

以上协议如无不当,请法院予以承认。

国营××机床厂(盖章)

法人代理人:张××

××县××镇水泥厂(盖章)

法定代表人:林××

××地区工业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平×

19××年×月××日

和解协议书 第12篇

乙方:___________

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就以下具体条款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撤销已递交给_______仲裁委员会的关于______________公司的劳动仲裁;

二、乙方应当积极主动配合_____________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变更手续,甲方未及时进行变更,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生效后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1、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保密;

2、除为了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阅读本协议内容的律师外,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披露本协议的内容,如甲方违约,则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如乙方违约,则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3、如甲乙双方其中某一方违约,除承担违约责任外本协议保密条款无效。

四、若______________公司未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支付乙方在_______公司工作期间拖欠乙方的工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则由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进行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五、甲方未按约定上述期限向乙方支付拖欠乙方的工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则甲方须承担本协议的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六、甲乙双方之间应当遵守本协议的约定,由于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在发生争议的30日之内,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共同遵守。

七、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

自诉制度废除之我见 第13篇

一、自诉制度废除的必要性

自诉制度即告诉乃论, 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控诉形式。[1]目前我国追诉犯罪的形式是以公诉为主, 自诉为辅。大多支持自诉制度者认为:自诉制度的存在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比如说:有利于侦查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资源。笔者认为:现行的自诉制度存在诸多弊端, 已经背离了立法的初衷, 颠覆了其应有的价值理念和道德要义, 几乎无存在的必要性。

(一) 被害人难以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提起自诉的被害人负有举证责任, 而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有权收集调查证据, 更没有规定收集调查证据的方法和程序, 使得被害人收集调查证据既无法律根据又无法定程序可依。

(二) 公安机关和法院互相推卸, 缺乏有效的监督

针对自诉人告诉的案件, 司法机关相互推脱, 导致控诉无门, 反而加重了政府部门的任务。再者, 没有一个完善的检查监督体系。被害人在自己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时候, 往往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 损害了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三) 自诉罪与公诉罪是否可以合并处理法律没有规定, 给实际工作带来困难

出现两诉并存的情况有三种:1.在审查被告人公诉罪过程中司法机关发现被告人还犯有自诉罪, 或者被告人同时又被被害人提起自诉。2.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自诉罪时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公诉罪, 或者被告人同时又因公诉罪正被追究。3.自诉被告人反诉的是公诉罪。诉讼中遇到这种情况时, 有人主张可以并案处理, 认为这样既可以全面查清案情, 分清罪责, 公正处理, 又有利于诉讼经济;有人认为并案处理没有法律根据, 把本属两种不同诉讼程序的案件并案处理。既有分的, 也有合的, 不利于统一正确执行法律。

二、自诉制度废除的依据

一部分国家率先废除自诉, 以全新的国家追诉主义取而代之。比如日本、法国、美国等, 其中以日本最具代表性。《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7条明确规定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公诉由检察官提起”。在实行只有公诉的同时, 保留了告诉才处理的制度, 但是否向法院提出起诉, 由检察官决定。

众所周知, 台湾刑事诉讼法采用大陆法系, 许多制度与我国有诸多相似之处。台湾学者林钰雄说:自诉制度的目的及其与刑事诉讼其他机制有消长关系。只要其他机制能够防范检察官之滥权并保护被害人之利益, 便可以考虑限缩, 乃至废除自诉制度。据此, 改革相应的检察制度, 设计适当的强制起诉制度, 以取代自诉制度。既可由法院有效监督检察官是否滥行不起诉, 被害人之利益亦能获取充分的保障, 不但解决现行自诉制度的诸多问题, 甚至可以取代现行流弊丛生的再议制度。[2]

三、自诉制度废除后的构想

(一) 将我国自诉案件所罗列的范围, 单划一章, 纳入到公安机关的立案范围

只要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犯罪,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 公安机关都应立案。自告人只要告, 侦查机关就必须依法受理进而开展侦查工作, 这样就在全民中树立起一种“有事找公安的理念”。

(二) 检察机关的过滤功能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结束后, 将卷宗移交检察院, 由检察院进行过滤和审查。所谓过滤就是指:这类案件属于涉及隐私、秘密、名誉、荣誉以及社会人情的案件。遇到这类案件, 检察机关可以先行进行调解、和解或者与被害人协商。如果被害人同意调解和解的,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调解书或者和解书后即可终结诉讼程序。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效率减轻法院的负担, 而且可以节约诉讼资源。如果经过协商不同意和解调解的, 则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交卷宗, 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三) 法院的审理应有别于其他案件

首先,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 检察机关应当参加, 但不是以公诉人的身份, 而是以监督机关的身份;其次, 审理此类案件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在审理程序、审理期限方面应当有别于其他案件, 适当简化和减少。

(四) 建立公诉权支持制度

1.建立担当诉讼制度。

担当诉讼是指自告人本人出现特殊情况而导致刑事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时, 人民检察院可以取代被害人在审理阶段的原告人身份。在原告人恢复行为能力时, 原告人可以取代检察院的地位, 同时检察院可以自由裁量是否推出诉讼程序。

2.建立诉讼承担制度。

当被害人出现特殊情况不能告诉时, 人民检察院在衡量利益的基础上, 认为该案件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如不追究则不利于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等, 应当主动以公诉程序进行。[3]

(五) 告诉人的权利义务

告诉人除具有其他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所具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 还有:可以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可以在检察院移交与被告人和解或撤回告诉;可以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申请检察院撤回公诉;撤回告诉或申请检察院撤回公诉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告诉;可以对一审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告诉时应当提出被犯罪行为侵害的证据。这里告诉人的出证与自诉人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 自诉人负有证明整个犯罪事实的责任, 而告诉人只负有证明自己被害的责任。

摘要:自诉作为一项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制度, 在我国由来已久。但是, 近年来自诉滥行, 其在立法上有无存在的必要成为了热门的话题。本文通过对自诉制度弊端的研究, 对自诉制度引发系列思考, 主张废除自诉制度。

关键词:自诉制度,废除,构建

参考文献

[1]祝锡山.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1989:211.

[2]林钰雄.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 2005.

自诉和解协议书 第14篇

《纽约时报》最近的报道引用WME代理律师Eric Zohn的话,Eric Zohn表示,和解协议许可谷歌用以前签订的版税率卖作者的书。而《出版商周刊》引用作者同业协会的话,该协会对此表示否认,并称作者没有被以前商定的版税率“绑定”。该协会称,退出和解协议唯一的动机就是出版人想要起诉谷歌。WME经纪公司建议客户,称“这里面有几个错误,可能产生一些混淆。”

作者同业协会还认为,WME经纪公司的“主要错误是它认为和解协议允许谷歌可以永远这样做”。实际上,“所有的权利都是有期限的,都可根据版权所有人的意愿终止。”

美国出版社和谷歌达成的1.25亿美元的和解协议,允许美国谷歌的用户搜索并预览700万册扫描的图书,再决定是否购买。这项最初计划在2008年6月达成的协议,推迟到2008年12月签定。兰登书屋坚持电子书版税比例

兰登书屋因给出的电子书版税比其他出版社低而受到了文学代理机构的攻击。

尽管兰登书屋表示他们“尽力建立一个对作者和出版社都公平的经上可行的模式”,但目前与一些文学代理机构的谈判还是陷入了僵局。

Blake Ffiedmann代理公司的Carole Blake称,他们从2008年11月就没有再与兰登书屋签订新的合同。她说:“一个国际出版社极力表示版税17.5%或20%是正常的,而英国其他出版社都是25%,这真是可笑。”

另一家代理机构称与兰登书屋的谈判“友好”地推迟了,因为兰登书屋为那些重要作家提供25%的版税,而为那些销量较少的作者提供的版税较低。这家版权代理机构表示,“我们要一视同仁。我们不想为某些作者提供有利的条件而其他作者则享受不到。”

据业内一消息源表示,25%已经成为标准,虽然也有些认为可以“变通”。一家代理公司称:“兰登书屋是唯一一家提供的版税低于25%的出版社,但不是所有代理机构从所有出版社得到的版税都是2 5%”。企鹅的管理总监Helen Fraser称:“我们的版税标准是净收入的25%。我个人认为出版业内版税介于20%~25%之间。一些出版社对所有作者都是一样的标准。一些出版社则按等级划分标准。”

兰登书屋发言人表示:“我们不能讨论我们明确的版税率,这属于商业秘密。我们不知道其他出版社提供什么比例,因此不做评论。电子书市场仍是个非常年轻的市场,仍在继续进化中,我们的版税仅是对作者提供的非常有吸引力的条款中的一部分。”

哈珀·柯林斯200g财年惨淡收场

6月30日,哈珀·柯林斯2009年第四财季结束,统计显示公司经营收入减少400万美元,降至2.78亿美元,降幅达20.6%。这也宣告了集团2009财年的正式结束。第四财季的损失中包括了300万美元的固定资产减值。

2009财年,集团总收入达到11.4亿美元,同比下降17.8%,经营亏损1600万美元。与之相比,2008财年实现经营收益1.6亿美元。2009财年的亏损包括了总计3300万美元的一次性费用,其中3000万为第三财季集团进行大规模重组时的费用支出。

在一份简短的书面报告中,集团CEO布莱恩·莫里称2009财年为“充满挑战的一年”,他认为哈珀·柯林斯的业绩主要受到了图书销售下降、再版书续订单减少,以及安德森新闻公司破产的多重打击。与此同时,在该年度里,哈珀·柯林斯改组了柯林斯集团,裁掉了整个Brenda Bowen儿童图书品牌。英国公司也经历了重组。整个过程共裁员200多人。

西蒙&舒斯特营业利润急遽下降

据西蒙&舒斯特最新发布数据显示,公司经营低迷态势日趋严峻,今年二季度营业利润同比下滑58.2%,从1460万美元降至610万美元。总收入也从1.86亿美元降至1.814亿美元。

2008年上半年,西蒙&舒斯特实现利润2920万美元,而2009年同期只有400万美元,同期总收入也从3.876亿美元降至3.43亿美元。

西蒙&舒斯特将利润的急遽下滑归咎于作者版税的不断提高、授权许可和发行收入的不断降低,以及因裁员产生的220万美元的费用。

2009年上半年。继Jon Anderson成为集团新任执行副总裁兼出版人后,西蒙&舒斯特美国儿童分公司进行了重组,Howard Books分公司迁至纳什维尔,这些变化都带来了裁员的后果,而公司在生产方面也进行了削减。

此次由西蒙&舒斯特母公司CBS发布的数据中,也包括了英国公司的出版经营数据。

伦敦书店数量保持稳定

据本地数据公司(The Local Data Company,LDC)的监测数据显示,去年伦敦书店数量基本保持稳定。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底,伦敦市共有74家新书店开张,同时有75家书店关闭。全国范围来看,同期有262家书店关闭,但开张数量不明,因此书店整体状况还不明朗。LDC数据显示,目前在全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2095家书店。这些数据由多个研究组共同统计完成。他们走访了全英国700个购物区,并记录了商店使用情况的变化。

另有调查显示,目前英国城镇门市空置率已从2008年中期的4%上升到了2009年6月底的12%。受经济危机影响最严重的地区是北部和中部,其中德比、利物浦和利兹的零售用房空闲率已经达到了20%。伦敦中心地区的空置率也达到了13%。

英国超市售书量占图书总销量的1/5

据有关市场份额数据显示,在英国,每五本书中就有一本是在超市售出的。

该调查以尼尔森图书调查数据为基础,综合了阿斯达(Asda)、塞恩斯伯里(sainsbury’s)和乐购(Tesco)英国三家主要超市2009年的图书销量数据,结果表明,在过去5年里,超市作为重要的图书零售渠道之一,在图书市场中所占的销量份额达到过去的三倍还多。据估计,以上三家超市目前的总市场份额约为20%,而2004年只有6.4%。

乐购今年的图书销量市场份额为9.24%;阿斯达为7.61%,较2008年的7%略有增长,塞恩斯伯里2009年的平均市场份额约为2.72%。以上统计数据不包括英国其他超市的图书销量。

阿斯达超市的购书经理称,超市图书销售仍有巨大增长潜力。阿斯达超市每周有1770万人次前来购物,但其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人来买书。所以,可开发的市场空间还很大。

如果从销售额来看,超市的图书市

场份额就比较小了。2009年,乐购的图书销售份额为5.21%塞恩斯伯里为1.49%阿斯达超市则拒绝提供该数据。其理由是,图书销售额并不是其衡量销售业绩的相关指标。由于阿斯达一贯注重销量,而且超市一直努力做到市场最低价,所以销售额势必要低一些。此外,图书销售额还受到很多不定因素的影响,如具体销售的图书种类等。而销量份额从不骗人。

哈珀·柯林斯的集团销售市场经理大卫·罗氏表示反对这种只看销量的做法,他表示,出版商并不愿看到销量增长而销售额不变的状况。

亚马逊创始人对媒介销售下滑深表歉意

亚马逊在2009年第二季度媒介销售缓慢,全球媒介销售仅增长了1%,美国市场保持持平,国际市场增长3%。该季度的国际业务销售增长几乎与第一季度持平,不计汇率影响增长28%,实际增长16%,但明显落后于去年同期增长率。2008年第二季度国际业务增长了47%,不计汇率影响增长了34%,媒介销售增长了38%。

亚马逊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Jeff Bezos和以往一样,没有过多谈论网上零售业绩。“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价格低,选择广、运输快的服务”。对kindle的销售、kindle国际市场上市、或亚马逊的核心媒介业务增长缓慢,他则没有提及。

国际业务销售,包括亚马逊在英国、德国、日本、法国和中国市场的销售额为22亿美元,比2008年第二季度增长了16%。不计汇率的不利影响,国际销售增长了28%,其中媒介销售从12.6亿美元增长到12.9亿美元。营业利润为1.79亿美元,去年同期营业利润为1.49亿美元。

整个亚马逊网站2009年第二季度净销售额增长了14%,达到46.5亿美元,去年同期净销售额为40.6亿美元。营业收入第二季度减少了27%,减至1.59亿美元,去年同期则为2.17亿美元。

梅耶图书为儿童图书市场销售额增长8%做贡献

2009年上半年,英国儿童图书市场销售增长了8%,这主要归功于梅耶的作品。出版社担心“重版书摩擦”会致使销书的选择范围有限。

尼尔森BookScan的整个消费市场数据显示,截至6月13日的24周,儿童市场零售额为1.27亿英镑,去年同期为1.178亿英镑。不计梅耶图书1100万英镑的销售额,儿童图书市场销售则减少了1.1%,为1.16亿英镑。图书市场销售额整体下滑了1.3%。

上半年独立出版社的销售情况波动很大。出版梅耶图书的小布朗出版社为阿歇特儿童出版带来了88.7%的增长,销售额达到2420万英镑,去年同期则是1280万英镑。同时,Scholstic销售则下滑了21,7%,跌至460万英镑,而兰登书屋儿童图书销售也比去年同期减少了8.9%,减至820万英镑。

其他市场变化则不大。麦克米伦和企鹅儿童市场的销售额都略有增长,麦克米伦销售增长2.3%,为690万英镑;企鹅儿童市场销售则增长0.9%,为1640万英镑。而Egmont和哈珀·柯林斯儿童市场销售则分别减少3%和4.5%,分别为870万英镑和860万英镑。

审计公司对鲍德斯英国公司前途担忧

Companies House的文档材料显示,英国鲍德斯连锁书店的审计公司Ernst&Young对公司继续从事零售业的能力表示担心。

在去年年初的董事报告和财务决算中,鲍德斯的亏损从上年的990万英镑增加到1350万英镑,增加了36%。边际营业额增长了1%,从2.15亿英镑增至2.182亿英镑。

不过,Ernst&Young对鲍德斯英国公司的长期业务能力有诸多担忧。包括在主要街道的书店的竞争能力,每季的租金成本非常高,书店租用店铺的房主和他们谈判增加月租。供货商对他们的支持状况也不明确;信用保险也不知能否得到。

Ernst&Young表示,“这些不确定的情况确实存在,这就会导致人们怀疑鲍德斯是否有继续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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