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2024-06-07

常熟市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精选12篇)

常熟市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1篇

常熟市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2009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维护常熟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常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常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外地建筑业企业,是指已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工商登记不在常熟市行政区域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常熟市建设局负责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常熟市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常熟市建筑管理处、常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常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常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常熟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常熟市城建监察大队等单位受建设局委托,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常熟市承接业务实行单项备案登记、长期注册登记制度。

第五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常熟市从事建筑活动,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中建筑业施工企业(劳务企业除外)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二)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除外);(三)企业信誉良好,企业近二年内未发生下列行为: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2、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不良行为;

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项目负责人具有下列施工业绩之一:

1、在申请备案登记的前三年内,至少取得一项省辖市市级以上优质工程;

2、在申请备案登记的前三年内,至少取得一项省辖市市级以上文明工地。

且上述施工业绩不能低于本次进入常熟市拟承接项目的规模标准。

(五)其他有关规定所明确的条件。

第六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办理单项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常熟市外地进常建筑业企业单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 复印件(预拌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无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但需提供质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盖有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社保有效凭证原件、身份证;(五)在《常熟市外地进常建筑业企业单项备案登记表》中所列人员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应当与备案登记单位相同),社保交纳有效凭证;

(六)项目负责人施工业绩证明:优质工程、文明工地获奖证书或相应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七)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1、未发生本办法第五条第(三)点所列的行为(见附件三);

2、同意外出施工证明(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3、项目负责人诚信状况和无在建工程证明;(八)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署的“遵守常熟市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承诺书”和《使用常熟建设信息网及短信接收责任书》;

(九)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保证混凝土质量的具体措施;(十)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长期注册登记:

(一)上在常熟市建筑业综合考评中被定为B类(或B类以上);

(二)上在常熟市完成施工产值:总承包企业2000万元以上,其中有一项工程1000万元以上,专业承包企业500万元以上,其中有一项工程300万元以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三)近三年在常熟市承接的工程中至少有一项获得苏州市市级或以上优质工程(或文明工地);

(四)在常熟市设立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电话、传真、网络计算机等办公用品、设备。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2、有相应的质量、安全、财务等方面的内设机构,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班子和管理人员,在常管理人员相对固定。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江苏省建管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管质„2009‟2号)的从业条件,持有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机构负责人还应具有法人授权委托书;

(2)其他管理人员。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不少于5名注册建造师和5名以上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包括建造师),经济、统计、会计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二级资质施工企业:不少于4名注册建造师和5名以 4 上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包括建造师),经济、统计、会计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第八条 外地企业申请长期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常熟市外地进常建筑业企业长期注册登记表》(见附件二);

(二)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在常办公场所证明;

(六)近三年在常熟市承接的工程中获得苏州市市级或以上优质工程(或文明工地)的文件;

(七)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有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按第六条第(七)点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九)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驻常机构负责人共同签署的“遵守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承诺书”和《使用常熟建设信息网及短信接收责任书》;

(十)在《常熟市外地进常建筑业企业长期注册登记表》中所列人员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应当与备案登记单位相同),社保交纳有效凭证。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上要加盖“执业印章”;

(十一)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第九条 长期注册登记实行集中时段办理和集体会商制。外地企业长期注册登记申请每年受理一次,一般为4月份。经市建管处、公用处初审、分管局长组织有关单位集体会商后,由建设局审批。

第十条 凡在我市承接工程项目,外地建筑业企业须凭单项工程备案手续,将企业有关信息录入《常熟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平台》,领取《常熟市建筑市场管理信息卡》后,方可参加工程交易。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使用未办理进市备案登记的外地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混凝土质量须强制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强制检测由市质监站直接指派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费用由发包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对初次进入常熟市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实行教育制度。外地建筑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

第十三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应当经常浏览“常熟建设信息网”(),及时了解和掌握动态信息、管理要求。按规定向市建管处、公用处、质监站、安监站报送有关报表。

第十四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常熟市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发生变更,应从变更起7日内持证明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应当领取信用管理手册,自觉接受管理部门考核。

第十六条 各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动 态管理,开展动态考核和考核工作。对在常熟市有不良行为或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将作以下处理:

1、对办理单项备案登记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告诫、限期整改、记录不良行为的处理。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整改期内暂停其在常熟市承接新的业务,整改期满经查整改不到位的,记录不良行为,且一年内不予办理单项备案登记手续;不良行为记分满100分的,自记分满100分之日起二年内,不予办理单项备案登记手续。

2、对办理长期注册登记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告诫、限期整改、记录不良行为、取消长期注册登记的处理。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整改期满经查整改不到位的,或不良行为记分满100分的,取消长期注册登记,并自取消长期注册登记之日起,二年内不再受理其长期注册登记申请。

3、限期整改期一般为15天至30天。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4年3月13日印发的 《常熟市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常建 „2004‟39号)同时废止。

常熟市建设局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常熟市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2篇

第一条为落实我市建筑市场对外开放政策,规范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办理进津备案手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具有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第三条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施管站)负责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从事建筑活动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从事建筑活动应该进行备案,凭资质证书和进津备案通知书承揽工程。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实行备案和项目备案两种方式。连续三年考核合格,创建优良业绩且近三年在津完成工程结算收入达到规定标准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备案;其他外地建筑业企业均实行项目备案。

第五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应办理项目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副本原件;(三)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招标邀请函,或总承包单位出具的分包工程合同意向书;

(四)在津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企业进津管理人员的人事或劳动合同、任命书及执业资格证书,其中进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还应提供本单位办理的社保凭证;

(六)设立天津分公司的批准文件和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申请备案的外地企业还需提供下列资料:(一)近三年在津完成工程结算收入证明;(二)连续三年考核证明;

(三)在本市获得海河杯优秀工程、市级文明工地或劳务管理标准化工地等称号的证书。

第六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时,应当如实提供备案资料和备案内容。对提供虚假证明和伪造证件的将不予备案并依法查处,同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市施管站应当依法审查外地建筑业企业备案内容和备案资料,对办公地点等备案内容应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办理进津备案手续应当在天津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的网上先行申报。

市施管站应当为外地建筑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及时公示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情况。第八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参加工程招投标时应当根据备案内容如实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未备案人员不得列入投标项目管理人员名单 第九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主要管理人员、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应保持相对稳定。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日内到市施管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实行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人员培训制度。市施管站应对新进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和其他管理人员进行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对未参加培训的管理人员,不予进津备案。

第十一条为保障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外地建筑业企业应执行本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照规定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十二条实行外地建筑业企业统计制度。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承接工程后应当在30日内在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登记项目基本信息,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其他统计内容。

第十三条实行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市施管站应当加强对企业和项目的动态管理,负责组织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执行各项制度情况的检查。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业绩、市场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实行外地建筑业企业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从事建筑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停止项目备案,违法违规记录达到三项以上或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停止下一备案资格,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借照挂靠、伪造企业资质证书或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五)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未按照本市要求开展农民工培训,农民工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十)内部管理混乱,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一)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情节严重的;(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

第十五条受地税局委托,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从事建筑活动取得的收入,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代征税款。

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企业管理办法 第3篇

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在苏建筑活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及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为苏州行政区域以外地区,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按注册地在江苏省行政区域以内、以外地区,又分别称为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和省外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苏州市建设局统一负责本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实行资质核验(省外建筑业企业)、企业登记(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押证、信用手册、执业人员登记、动态核查、综合考评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承揽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经理应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并符合拟承揽项目等级要求;

2.房建、市政、装饰类企业,其项目经理近三年内至少取得

一项省辖市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或文明工地,施工业绩不得低于本次拟承揽项目的规模标准;

3.属分包工程的,应当征得业主和总包单位同意;

4.企业信用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省外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承揽工程业务前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手续。符合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办理投标手续或直接发包手续。

第七条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承揽工程业务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登记完毕后,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进苏登记通知书》。企业持通知书办理投标手续或直接发包手续。

第八条办理资质核验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招标公告,属直接分包的提交建设单位同意证明文件;

7.现场经办人员身份证、申请进市企业为其交纳社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项目经理施工业绩证明:优质工程、文明工地获奖证书或相应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10.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企业诚信状况证明和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证明原件。

以上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还。

第九条办理企业登记除按第八条1~9项规定外,还应当提交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企业诚信状况证明和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证明原件。

第十条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其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保存。工程竣工或工程主体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由保存单位退还持证人。

第十一条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应当自工程承包合同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领《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申领程序和条件按《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在苏承揽工程的项目经理和专职管理人员实行一次性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和岗位证书等,并应按登记名单实职到位。

项目经理和专职管理人员、地址、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现状是否符合所持《信用手册》条件以及项目经理、专职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实行动态核查。

第十四条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的综合考评按照《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在苏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环境保护、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监管,参加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按通知要求出席有关会议,按时报送各类报表、信息。

第十六条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办理资质核验和企业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进市手续。

第十七条动态核查中发现企业现状条件不符合所持《信用手册》条件的,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于15日内整改完毕。整改期间,企业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条件的,由核发部门收回《信用手册》。

第十八条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在苏从事建筑经营活动中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可给予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常熟市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4篇

京建管[2001]595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各外地进京建筑企业,各有关单位:

按照整顿建筑市场精神,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开放北京市建筑市场。加强服务,简化手续,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欢迎全国优秀处筑企业参加首都建设,特将外地建筑企业进京施工审批程序做以下调整。

一、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市从事资质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建立企业管理档案。

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外地来京施工建筑业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三、外地建筑业企业初次进京施工,需持工程建设发包单位邀请招标的涵(文件),或持公开招标公告的委托邀请函到市委建立企业管理档案,确立在京企业信息管理用户名。

办理企业管理档案的企业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证明

四、建立企业管理档案后,分别到北京市建设工程致包承包交易中心或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英对照心进行招投标。

五、企业中标后须办理项目登记注册。中标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到市建委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登记注删。不须经招投标的项目,可直接办理项目登记注册。

六、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应在京设置与自己资质等级相符的管理组织,相1对固定的办公地点,并配备与

承接工程项目对应的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随企业进京的生产人员必须先经过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获得

七、已经建立档案的企业,在京施工期间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与其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本市发包单位和外地来京施工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八、市建委对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按

照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暂行)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岗证。已建立管理档案的外地进京企业仍然要接受市建委的管理监督,以保证管理人员到位和工人持证上岗。

二OO一年九月三十日

中央及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中央及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

事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00号令)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和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拖欠行为的证明;

5、企业在京经营场所的证明(租期一年以上的租房协议书或房屋产权证明);

6、在银行设立的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相关凭证原件;

7、劳务分包企业需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相关凭证原件;

8、发包单位的发包意向文件或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原件;

9、技术负责人、在京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等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10、劳务分包企业还需提交施工队长名单,以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情况证明。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

事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管[2004]0121号)、《关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告》(京劳社发[2008]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8]750号)

办理时限: 即时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受理方式: 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在北京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系统填

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劳务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预约办理单》原件;

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一式两份;

3、《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原件,每页加盖企业公章,有省办企业加盖省办公章,一式两份;

4、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已办理进京施工企业备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常熟市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5篇

衢建建〔2011〕14号

柯城区、衢江区建设局,市外进衢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建筑市场的开放,市外建筑业企业进入我市建设市场逐年增多,为我市的工程建设做出了贡献。为加强对外地建筑业企业的进衢管理,2006年我局出台了《衢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衢管理办法》(衢建建〔2006〕10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规范外地建筑业企业进衢的经营行为起到了较明显的作用。但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有一些市外建筑业企业进衢后不遵守有关规定,存在机构设置不健全、管理人员不到位以及挂靠、出借《衢州市外地建筑业企业进衢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串标、转包、拖欠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地扰乱了我市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外地进衢建筑业企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备案管理

(一)市外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企业及建设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估价等中介服务企业,下同)在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办理企业进衢备案手续时,除按《管理办法》规定提交资料办理《登记证》外,还须填写《市外建筑业企业进衢备案手册》(以下简称《备案手册》)。《备案手册》一式三份,一份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存档,另外二份由企业自行保存。《备案手册》在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领取。

(二)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衢州市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必须取得《登记证》、填写《备案手册》,证、册同时使用方可在衢承接建设工程业务。

(三)各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备案时需按照《衢州市区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若干意见》(衢建设(2004)96号)文件的规定,按企业的标准一并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项目交纳保障金的须按企业标准补足额度)。所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同时纳入企业诚信监管范围。

二、加强项目管理

(一)市外建筑业企业在衢承接项目后,应当在《备案手册》的“项目登记表”栏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在接到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直接发包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分包企业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后)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办理项目登记手续,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并将项目管理人员脸部特征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二)市外施工、监理(中介)企业办理项目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

2、填写好的《备案手册》三份;

3、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直接发包通知书原件与复印件(分包企业应提供工程分包合同,中介公司提供合同);

4、市外建筑业企业在衢设立分支机构或项目部的批准文件及备验印模;

5、市外建筑业企业对登记工程的项目管理班子任职文件(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等;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中标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并提供企业所在地社保证明;

6、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企业为其办理与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件原件与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7、工程所在地税务管理部门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原件与复印件;

8、进衢项目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年龄、职务、职称、技能等级等);

9、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缴纳证明复印件;

(三)项目登记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证书、项目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存(市属工程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保存),待工程项目竣工后凭竣工验收备案表领取。

市外建筑业企业分支管理机构和施工现场必须备有《备案手册》原件或复印件。

(四)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准许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对市外建筑业企业实行生产情况季报制度。应在每季度的前15天内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上报企业上季度在衢生产情况。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市外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办理项目核销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企业如不再在本市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的,可在办理项目核销手续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办理退出手续,收回市外建筑、监理企业《备案手册》,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备案。

(七)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要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及项目施工安全、工程质量、诚信行为等的监管,对企业分支管理机构和施工现场《备案手册》登记的信息进行不定期核查。

三、强化安全监管

(一)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应在每末对签订市外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部(监理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1月15日前告知被考核对象。有关考核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制定并报局批准后实施。

(二)市外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论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种。

优良:所承接工程项目部(监理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全部为优良;

合格:所承接工程项目部(监理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全部为合格以上;

不合格:有一个及以上所承接工程项目部(监理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束后,市外建筑业企业应及时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续签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

四、实行《备案手册》年审制

(一)在本市开展建设工程业务活动的市外建筑业企业应每年按时参加《备案手册》年审。年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无故不参加年审的市外建筑业企业,经责令改正后仍不参加的,视为自动退出本市建筑市场,取消其在本市备案资格,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年审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2、《备案手册》一式三份;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与复印件(施工企业还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与复印件、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企业分管安全的公司领导的任职文件);

4、企业本信用档案(须提供企业当年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记录,包括质量安全事故及不良行为记录等);

5、驻本市分支管理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与复印件(须配备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商务营业用房),分支管理机构相关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有关证件、社会保险证明资料与复印件;

6、本市税务管理部门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原件与复印件;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市外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审为不合格:

1、年审资料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本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

3、项目管理人员每月少于二次的脸部特征识别考核的;

4、本被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三次及以上的;

5、本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6、在同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的;

7、存在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行为的;

8、驻本市分支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项目管理班子不到位或擅自变更的;

9、在本市从事施工、监理活动期间,发生非法“挂靠”、出借《登记证》、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扰乱建筑市场的;

10、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

11、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2、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进行调查的;

13、按照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擅自上岗的;

14、进衢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参加市建设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15、在本市从事施工活动期间,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发生民工集体上访事件的;

16、市外施工企业在本市的工程项目竣工后,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7、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市外建筑业企业年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二种。企业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前述所列情况且年审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年审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年审不合格的,注销其《登记证》,两年内不得办理进衢州备案手续,并在其企业备案手册、项目负责人工作手册或总监工作手册等文件中予以记录:市区各外地进衢建筑业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持《衢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衢备案登记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办理《进衢备案手册》,换发新的《备案登记证》。

附件:

1、《市外建筑业企业进衢备案手册》;

2、《市外建筑业企业在衢项目登记表》;

3、《市外中介服务企业进衢备案手册》;

4、《市外中介服务企业在衢项目登记表》。

主题词:城乡建设外地进衢

衢州市建设局办公室2011

常熟市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6篇

进株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株建联字[2010]4号

各外地进株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地进株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的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湘建建

[2010]136号文件要求,结合株洲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株洲市建设局负责外地进株建筑业企业及监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具体负责外地进株建筑业企业(装饰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智能化企业除外)及监理企业的进株备案工作,外地进株装饰企业的备案管理由株洲市装饰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外地进株外地进株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备案管理由株洲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负责,智能化施工企业的备案管理由株洲市信息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负责外地进株建筑业企业及监理企业的投标管理工作,株洲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核对企业进株备案文件办理手续。外地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进株备案管理参照本文执行,由株洲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

三、外地建筑业企业及监理企业实行进株承揽业务备案制度及进株施工(监理)项目备案制度。进株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办理进株承揽业务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株洲市从事招投标活动;办理进株施工(监理)项目备案手续前,须办理进株承揽业务备案和进株施工(监理)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确认手续,凭进株施工(监理)项目备案手续方可在株洲市建设局办理项目合同备案、项目质量注册、安全备案及施工许可手续。

四、进株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需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及资料:

(一)承揽业务备案登记所需证件及资料

1.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省外建筑业企业提供);

2.建设单位出具的邀请函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湘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省外建筑业企业提供);

6.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7.第一次进入株洲市的埠外建筑业、监理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须提供单位公章(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和法人签字原件,一经备案后,以上资料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更换(株洲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存档)。

8.企业拟派驻项目部(监理部)人员文件原件以及人员证书、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劳动或聘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派驻项目部(监理部)人员配备及要求必须符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要求,人员必须为企业的在职人员,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社保证明,且不得兼任。

9.企业近三年未发生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及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省外企业提供,需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10.诚 信 承 诺 书(省外企业提供)。

(二)施工(监理)项目备案登记所需证件及资料

1.招投标主管部门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进株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承揽业务备案表;

3.进株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确认书及相关资料;

4.《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三方协议签订告知函》(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5.项目农民工使用及工资支付计划;

6.企业近三年未发生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及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省外企业提供,需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7.诚信承诺书(省外企业提供)。

五、外地进株建筑业企业要按照《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的要求,在依法中标并取得中标通知书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向株洲市建设局报送在株施工项目农民工使用及工资支付计划。并于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向株洲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计划实施情况。对不按规定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计划及实施情况的入株建筑业企业,株洲市建设局将认定上报其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入株建筑业企业,株洲市建设局将认定上报其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六、按要求建立入株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入株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湖南省建筑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和“逐一统计、半年一报”的方式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株洲市建设局上报统计报表。入株建筑业企业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我省企业的,还应将统计报表按上述途径同时报送株洲市建筑企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对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入株建筑业企业,按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认定上报其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七、加强对入株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施工(监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外市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在株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实名考核管理,定期检查外市建

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在株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到位情况。将该考核情况作为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诚信情况考核的重要依据。

八、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负责外地进株建筑业企业及监理企业项目的动态管理,跟踪考核进株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施工(监理)项目市场行为、履约行为,并建立考核档案,并将考核情况上报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九、外地进株建筑业企业如有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一的,外地进株监理企业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之一的,将不予备案登记。在株洲施工、监理期间,凡内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两次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达一次者,两年内不允许办理国有投资项目的进株备案登记;凡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三次或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合并累计达两次者,三年内不允许办理国有投资项目的进株备案登记。

十、本通知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外地进株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备案登记申请表

[点击浏览该文件:附件1-外地进株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备案登记申请表.doc]

附件二:外地进株建筑业企业施工项目备案登记申请表

[点击浏览该文件:附件2-外地进株建筑业企业施工项目备案登记申请表.doc]

附件三:外地进株监理企业承揽业务备案登记申请表

[点击浏览该文件:附件3-外地进株监理企业承揽业备案登记申请表.doc]

附件四:外地进株监理企业监理项目备案登记申请表

[点击浏览该文件:附件4-外地进株监理企业监理项目备案登记申请表.doc]

附加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株备案申请表

济南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申请备案 第7篇

办理依据: 符合相关条件

1、申请单位向市建委报送《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和相关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2、市建委收到申请后,按规定内容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踏勘。通过核审的,核发外地

进济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补正。

1、《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济南建筑业管理信用网

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驻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山东省外埠企业进鲁施工备案证书》;

3、依据企业注册所在地划分,省外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内企业由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市场行为不良记录证明、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无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证明以及外出施工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委托办理进济备案手续的委托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济机构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

所需资料:

5、驻济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和项

目机构有关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的个人执业资质证书、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经当地劳动部门鉴章);驻济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驻济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驻济企业自有劳务人员名册及其劳动合同、技术工人岗位技能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经当地劳动部门鉴章);

7、企业符合经营管理需要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房产证》)或租期为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房屋租赁证》);

8、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9、农民工工资预存保证金证明;

10、企业注册地资质管理部门审核的企业基本信息(电子版)

承诺期限: 法定工作时间,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核准决定。

收费标准: 无收费

龙奥大厦F区

联系方式: 市建委建筑队伍管理处

电话:66605631

常熟市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8篇

(1988年7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61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四次修改)

为加强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三、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零散民工。

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建筑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六、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向施工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四)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五)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六)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七)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

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必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

七、违反本规定使用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违反治安、工商行政、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

常熟市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9篇

2009.09.16访问数量:455

办理事项:威海市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威施工备案

办理机构:威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施工管理科

办理依据:威海市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威施工备案管理办法

申报资料:

一、备案

1、《进鲁施工注册备案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企业所在地地(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3、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

4、在威海市、区设立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6、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7、威海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人员任职文件及在本企业的社会保险缴纳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8、企业上获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质量奖项证明。

9、企业所在地地(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来工程安全、质量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信誉证明。

10、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威海市建管处提供承诺书样本)。、工程所在地(指文登市、乳山市、荣成市、环翠区、高技区、经技区)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进本市(区)施工的信函。

12、申请进威施工备案登记表。

以上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年检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2、工程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威施工工程一览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证明资料。

3、省外企业需提供山东省建管局年检合格证明。

审核程序:

一、受理审核

二、复审

三、终审

常熟市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10篇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维护济南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本企业郑重承诺:我们严格遵守国家、山东省和济南市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自觉接受济南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杜绝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十一、涂改、复制、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我们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如有弄虚作假及以上十二项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愿意接受济南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处理),承诺自处罚(处理)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参与济南市建筑市场招投标和承接工程业务,同意济南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开有关事实和进行不良行为评价。

要求,严格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自觉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切实做好安全文明生产,切实做好工程质量工作,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本企业主动退出济南建筑市场。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

常熟市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11篇

一、外地(省外)建筑业等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地(省外)建筑业等企业入并信息登记表2份

(二)太原市入并建筑业企业工会组织登记表1份(省外入并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企业、园林绿化企业)

(三)附件材料1份:

1、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证;

2、山西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省外入并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企业、园林绿化企业);

3、营业执照副本;

4、资质证书副本;

5、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省外入并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企业、园林绿化企业);

6、驻并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入并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以上附件材料中,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证、山西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驻并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需审核原件。

二、外地(省内)建筑业等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地(省内)建筑业等企业入并信息登记表2份

(二)太原市入并建筑业企业工会组织登记表1份(省

内入并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企业、园林绿化企业)

(三)附件材料1份:

1、诚信守法承诺书(省内入并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企业、园林绿化企业);

2、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近三年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资质证书副本;

5、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省内入并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企业、园林绿化企业);

6、驻并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入并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以上附件材料需审核原件。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复印,胶装成册,封皮用白色,有目录和分目录,分目录页用彩纸。

(二)申报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受理后不再退还。

(三)外地入并建筑业等企业的入并信息登记申报材料报送至市住建委建筑管理处(102房间),咨询电话:5625671。主项资质为市政公用工程的外地入并建筑业企业的入并信息登记申报材料报送至市住建委基础设施建设处(212房

间),咨询电话:5625686。

(四)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对企业的办公场所、设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附件:

1、外地(省外)建筑业等企业入并信息登记表(附件1).doc

、外地(省内)建筑业等企业入并信息登记表(附件2).doc、太原市入并建筑业企业工会组织登记表(附件3).doc、诚信守法承诺书(附件4).doc

常熟市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12篇

首次申请备案企业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

一、在政务服务中心建委1号窗口申请系统填报锁并进行系统填写。

====省外企业持《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原件、省内外市企业持《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在政务服务中心建委1号窗口开具《申请单》,持申请单到龙奥大厦F区436房间(联系电话:66605624)领取加密锁,领取后回到政务服务中心建委1号窗口开通;

====登陆“济南建设信用网”,点击“资质资格(新设立)”,在“进济企业备案证录入”中填报本企业相关信息。

二、书面资料申报

经建设主管部门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告知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安全生产等相关事项后,企业持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验,复印件为标准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原件核验后当场退回。

法人代表和驻济负责人约见时携带:1单位公章2法人代表人和驻济负责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约见地点:龙奥大厦A区401房间(联系电话:66603697)

申报资料:

(一)省外企业:

1.进济备案证网络打印件一份(使用加密锁进行操作); 2.《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 3.驻济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

4.经办人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及身份证;

5.在济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赁合同)和办公场所照片(五寸彩照)。

(二)省内外市企业:

1.进济备案证网络打印件一份(使用加密锁进行操作);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及身份证; 4.驻济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

5.在济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赁合同)和办公场所照片(五寸彩照)。

三、书面资料基本符合申报要求后,企业持企业法人基本开户行许可证原件,到政务服务中心建委1号窗口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单>,凭预存单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由企业法人基本账户汇入专用账户,缴纳数额见附件2);

四、相关联系电话: 1.办理《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备案证》:0531-86561873(青龙桥审批中心建委窗口);

2.办理《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0531-86195116(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3.加密锁申请:0531-66605624(龙奥大厦F区0436房间); 4.备案证网络录入技术支持电话:010-87598301;

5.保证金交纳事宜:0531-66605831(龙奥大厦C区一楼18号窗口)

附件1《济南市外地进济监督管理实施意见》.doc(济建资字【2014】7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doc(济建资字【2011】6号

3《法人授权委托书》.doc

《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备案证》变更须知

《备案证》“备案记录”页中的内容,在变更后15日内须到我委申请《备案证》变更。变更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验完毕,当场退还,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方可有效)

1、经办人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与复印件);

2、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备案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法人身份证、手机号码、变更单网络打印件;

3、涉及主项资质及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变更的,提交备案证、资质证书、变更单网络打印件;

4.涉及驻济地址变更的,提交备案证、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赁合同)、办公场所5寸彩照、变更单网络打印件; 5.涉及驻济负责人变更的,提交备案证、驻济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手机号码、变更单网络打印件;

退出济南建筑市场须知

企业自愿退出济南建筑市场的,应在各项在济工程竣工备案和结算后,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并通过公示后(公示时间60天),方可退出济南建筑市场。1.经办人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与复印件);

2.刊登《退市声明》的报纸两份(原件);【<齐鲁晚报》、《济南日报》、《济南时报》三选一】

3.《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备案证》(原件与复印件)。

公示后,企业持法人基本开户行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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