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采购合同

2024-07-08

贵州省政府采购合同(精选9篇)

贵州省政府采购合同 第1篇

【发布单位】82202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1]112号 【发布日期】2001-11-08 【生效日期】2001-11-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确认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1〕11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确认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八日

贵州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确认办法

(省工商局 2001年10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主体合同行为,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引导企(事)业单位强化合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参加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活动。

第三条 第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予合同管理工作卓有成效、市场交易诚实信用单位的荣誉称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开展和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确认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确认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应做到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第五条 第五条 获得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的,均可在业务往来,刊登广告时出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证书,证明和载明企业信誉。

第六条 第六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在参加设有信誉分的实行计分方式的工程项目、加工承揽项目等招投标时,应加信誉分。获地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的应加1分,获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的应加2分,获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的应加3分。其信誉加分不重复计算,且不得超过该项分值的四分之一。未实行计分方式的招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第二章 确认标准

第七条 第七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发生违法行为。

第八条 第八条 单位明确有负责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建有相应的合同管理专(兼)职机构,安排有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

第九条 第九条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合同法律、法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熟悉合同法律、法规。

第十条 第十条 依法签订合同,加强合同管理。

(一)在经营活动中,除能即时清结的以外,应订立书面合同。法律、法规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二)不订立无效合同、违法合同;

(三)有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的管理与审批规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实行法人授权委托书;有合同专用章使用、档案管理等制度;

(四)合同管理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法律、法规,照章办事,做到有台帐、有统计、有记录、有档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鉴证的合同,必须及时办理合同鉴证;

(六)依法履行义务、依法主张权利;

(七)实行法人委托代理制度,并使用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委托书样式,明确代理的范围、权限和时效。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严格履行合同。对外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或解除的外,合同的履约率达到100%。

第三章 申报与确认程序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分为国家、省、地三级。其中,省、地两级分别由省、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申报与确认程序。

(一)地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申报与确认。

1.申报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单位,应在年初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对照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申报表》一式两份。

2.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受理日起30日内考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3.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地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申报工作时,应征求申报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抄报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申报与确认。

1.连续两年获地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单位,可申报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2.申报单位在年初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对照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报表》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单位所在地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

3.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受理日起30日内对申报单位考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

4.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申报工作时,应征求申报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

(三)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申报,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要求,从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中择优推荐。对推荐参加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考核,应征求被推荐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公示。

(四)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确认,采取日常监管和集中确认相结合的方法,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档案,每年对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进行复核,复核结果须向社会公布。

(一)复核工作由确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二)未完全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标准的,应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依照有关程序规定撤销其称号,收回牌匾、证书。

(三)有虚报、隐瞒情况或发生违法、违约等行为的,由确认机关撤销其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收回牌匾、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申报表、复核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贵州省政府采购合同 第2篇

【发布文号】黔府发[1994]1号 【发布日期】1994-01-03 【生效日期】1994-0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规定》的通知

(黔府发[1994]1号1994年1月3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维护信访工作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 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和《贵州省 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信访工作机构,应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密切同群众的联系,认真阅处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第三条 第三条 处理信访问题,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访要求解决的问题,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决;一时办不到的,应当讲明情况;要求过高或无理的,应当说服教育,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信访工作机构必须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依照职责权限处理信访。对需要转交有关机关或单位处理的,应当及时转交,并告知上访人,有关机关或单位不得互相推诿。

第四条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遵守信访工作机构为保障信访工作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信访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不准冲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准冲击和扰乱会场秩序,影响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

(二)不准采取纠缠、辱骂、殴打等手段威胁信访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三)禁止非法侵入领导和信访接待人员住宅,或者采取其它方式干扰领导和信访接待人员的正常生活。

(四)不得捏造事实,侮辱或者诽谤、诬陷领导和信访接待人员。

(五)不准在办公场所高声喊叫和强占办公室、接待室留宿不走。

(六)不准故意损坏办公用品、公共设施等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

(七)不得采取示牌、举旗、喊口号、演讲、散发传单、铺地宣传、张贴大小字报、集会、游行等方式在公共场所(包括机关、会场门口),扰乱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

(八)禁止将婴、幼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病人和老人遗弃在信访接待单位;禁止携带凶器、爆炸物、毒药上访。

(九)严禁造谣惑众,串联、煽动上访人员聚众闹事或书写诬告材料。

(十)严禁向外国机构和人员递交申诉材料。

第六条 第六条 对上述人员反映的问题已经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待处理完毕,本人坚持不走,无理缠访,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责成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地政府接回教育。

到党政机关来访的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符合收容遣送的,可以由信访工作机构报分管领导批准出具公函后,公安机关协助,送收容遣送站收容送回。

第七条 第七条 对集体上访冲击国家机关的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应当做好说服教育工作;规劝无效的,应及时与驻地公安机关联系,制止事态发展。

第八条 第八条 上访人有违反第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合法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第九条 对上访取闹人员疑似精神病患者,由信访接待单位通知其所在单位或家属接回进行精神病鉴定。确诊为精神病患者的,应及时予以治疗或责成单位及家属进行监护。

第十条 第十条 对上访人员中突发性急病患者,信访工作机构发现后应迅速通知较近医院或卫生部门及时赶到现场,采取急救措施;卫生部门本着“先抢救、后结算”的原则进行处理。治疗费用由患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政府采购合同 第3篇

自2009年机构改革后, 目前贵州保留县级独立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县市区只有18个, 县级科技管理部门独立设置率仅为20%, 位列云南、西藏等省区之后, 居全国最末位。被撤销后的县级科技局分别与教育、发改、政府办、农业局等单位合并, 合并后的科技工作职能明显削弱, 服务管理作用明显弱化, 对基层科技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大影响。

贵州省科技厅领导认为, 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重点在基层, 基层科技管理部门肩负着科技成果在基层转化推广应用的重要职能。但是, 目前的状况是越往基层走, 科技转化、推广的载体和手段越弱。

据介绍, 重新单独设置县级科技服务管理机构, 贵州将主要从两个方面予以充分重视。

一是恢复单设时, 将特别要改变过去对科技工作重视不够、干部配置较弱、工作条件不完备、工作显示度差、可有可无的局面。配备具有工作和沟通协调能力强、责任心强的干部, 同时尽力改善工作环境条件, 以利打开工作局面。

二是重视构建形成良性工作激励机制, 要改变“跑要项目”、轻项目实施管理的状况, 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和中期督察, 根据项目实施进展和效果给予奖惩激励。发挥基层科技服务管理部门的功能作用, 让其有为有位。

贵州农民状告省政府 第4篇

2015年6月,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白黔高速公路工程(遵义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本案原告丁某某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贵州省人民政府认为,该通知是行政机关内部工作程序性行文,不直接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依法作出了驳回其复议申请的决定。丁某某不服,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丁某某提出了撤销省政府复议决定的理由和证据,陈鸣明针对丁某某的诉求当庭作出答辩,双方进行了辩论。

据了解,省级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这在中国尚属首例。作为省级领导干部出庭应诉史上第一个“吃螃蟹”的人,陈鸣明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意义重大。贵州要以此次庭审为契机,努力实现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点评:低下“高傲的头”,省级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个“首次”既是欣喜,也说明此前存在不足。但愿这第一个“吃螃蟹”的,真的是开始而不是惟一。

云贵川三省成为

西部经济发展最快地区

据新华社报道,由于经济起飞后发优势和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旺盛需求,云贵川和新疆等我国西部地区蕴含着PPP模式发展的巨大潜力。

PPP模式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日前发布“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研究”称,综合分析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推出的PPP项目,我国西部需求较大,整体PPP项目数量较高,主要集中在云贵川地区和新疆。云南项目数占全国总项目的5%,贵州占7%,四川占4%,新疆占3%。

随着沿海地区渐渐丧失低价劳动力和土地成本优势,云贵川三省凭借良好的信息整合和区域互补、互助协同发展体系,已成为西部经济发展最快且工业发展潜力最大的地区,社会资本参与此区域经济建设将收获更多政策福利。新疆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枢纽,潜力为各方所看重。

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融资模式,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收入增长疲软、土地出让收入下降、营改增改革等给财政收入带来的压力持续增大,通过PPP模式推行公共服务领域市场化改革,成为大势所趋。

点评:对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来说,PPP模式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任何模式的推行,都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完备的监管制度,而据说我国尚未针对PPP出台上位法,现行政策多为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权威性不足且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显然,要让PPP模式更好地助推西部发展,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是迫在眉睫的。

甘肃临洮连续三年

扣公职人员工资植树

4月3日,央视“焦点访谈”报道了临洮公职人员工资被强扣“绿化费”一事,引起各界热议。

2013年3月,临洮县要求“全县干部职工义务植树所需苗木费及栽植管护费采取动员所有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每年捐助一个月工资总额10%的办法解决”,但在执行过程中方法简单,由财政进行了代扣。因此,也就出现了每年的四五月份,临洮县所有拿财政工资的公务员和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都会以绿化费或者树苗费的名义,被扣掉一个月工资的10%,平均人均400元左右,该笔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扣除。据了解,该方案从2013年执行至今,三年已代扣1380万元。

4月4日,记者从定西市政府新闻办获悉,报道播出当晚,临洮县相关部门就制定了整改落实方案,承诺对结余的278.6万元资金按2015年代扣比例于4月7日前全面清退。同时,临洮县还成立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县四大班子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林业、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义务植树“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对2013年至2015年全县义务植树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回头看”,重点对造林保存率、成活率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并认真抓好问题整改落实,确保资金使用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干部职工义务植树取得实效。

点评:工作作风简单,也是懒政的表现。而临洮县连续三年扣公职人员工资植树,更是一种滥政。不该为而为之,该为而不为,显然,临洮县“回头看”,只看造林保存率、成活率和资金使用情况是不够的。

四川一退休厅官回乡种柑橘

皮肤晒得黝黑,鼻梁上架着厚厚的近视镜,这两个不太协调的特征同时出现在范敬超身上。四川井研县集益乡繁荣村的村民都喊这位有些奇怪的农民—“范厅长”。

回乡当农民之前,范敬超的名字前曾有过很多头衔。他21岁走出农村,从政近四十年,曾在四川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政府救灾办等部门任职,职务曾至厅级。但退休之后,他却作出一个众人不解甚至反对的决定:放弃组织安排的省政府参事室主任的职务,独自回到家乡繁荣村。这位时年60岁的老干部要“干一件大事”—种柑橘。

埋头八年,在范敬超的带领下,当地柑橘园的种植地域已覆盖集益、研经等4个乡镇的19个行政村,面积达10100亩,投产果园每亩平均收益1万元左右。但是最让他得意的是,“村民终于信我了!”

范敬超认为,现代农业的关键在于解决人的问题,“发展之所以艰辛,关键在于缺乏领头人,思想观念要转变。产业覆盖到哪里,哪里才有发展的希望。应该鼓励更多年轻人回乡创业带头致富,否则农村就没有希望。”他因此呼吁,“我一个60多岁的老头,只是给大家作一个现代农业发展的示范,年轻人回乡,会大有作为。”

点评:据说范敬超当初投资建柑橘园时,曾被人猜疑是贪了国家的钱跑到乡下避风头。现在看来,干群关系其实并没有想象的那么“水火不容”,前提是如果百姓是“水”,为官者也要成为“水”;如果百姓是“火”,为官者也要成为“火”。

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 第5篇

【发布文号】黔府[1988]67号 【发布日期】1988-10-29 【生效日期】1988-10-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

(黔府(1988)6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推进科研

设计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贵州省推进科研设计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月二十九日

(此件发至县级单位)

贵州省推进科研设计单位与生产

企业联合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推动科研、设计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应把提高自身的技术开发和消化吸收能力作为立足点,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企业已有的技术开发机构,应从科技力量、资金、物资等方面增加投入,加强管理,切实发挥作用。

企业办科研机构实行厂长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可以承包经营、独立核算。

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和稳定科技队伍,进一步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搞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企业的科研机构和物价,应以本企业的技术进步为中心任务,在完成本企业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承接各种有偿科研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收取合理报酬。

二、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机构应加强中间试验基地,中间试验所得收入,暂免征所得税;生产的中试产品,符合新产品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其它中试产品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

三、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企业集团、独立科研和设计单位、高等院校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联合,推行经济技术承包责任制。

(一)(一)联合形式有下列几种:

1.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

2.科研、设计单位承包、租赁、领办或兼并企业。

3.企业承包、租赁、领办或兼并科研单位。

4.科研、设计单位与企业联合办厂、办所。

5.以骨干企业为依托,以研究所为基础,带动一些小型企业组成企业集团。

6.科研机构或科技人员联合组建面向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群体的技术开发部或技术开发服务中心。

7.联合组建开发研究、设计、施工、生产“一条龙”服务的技术承包公司。

8.以产品或项目为纽带,进行专项科研生产联合。

9.其它形式的联合。

(二)(二)科研、设计单位和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之间的联合,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自主决定联合的方式和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三)科研生产联合组织的分配方式,分配比例,由联合各方以投入的智力、财力、人力情况商定,并订立合同共同遵守。

四、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可以申请国家和地区的科研、星火计划、中试推广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各级科技、经济管理部门在安排上述计划项目时,对科研生产联合组织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共同开发的项目完成后,经下达项目的部门审核同意,允许从节余经费中(扣除应买而未买的设备款)提取55%作为对直接参加项目人员的奖励,其奖励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各级经委、科委面向社会招标的科研项目和新产品试制任务,对科研生产联合组织投标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五、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可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经银行审批后,优先发放贷款。

科研生产联合组织承担上质量、上品种的项目,所用贷款,在规定时间内用折旧费和新增生产能力的利润偿还贷款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银行、信贷部门批准,可延期偿还。

六、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开发新产品,凡列入地、州(市)以上科委、经委试制计划或鉴定认可的,按照有关规定,经省税务部门批准,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科研生产联合组织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所得收入,按税收管理权限经税务部门批准,暂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在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入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所得税。

七、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开发、生产出口产品,符合条件的,经外贸部门批准,可优先给予外贸经营权。

八、独立科研和设计单位进入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经省经委、省外协办和省科委审核后,可享受以下的待遇:

(一)(一)在企业或企业集团内保持相对独立性,实行独立核算,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其原有名称、地位、待遇不变。

(二)(二)继续承担国家或部门委托的科研设计任务和行业技术管理任务,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企业技术开发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承担科研设计和各种技术服务。

(三)(三)继续享受原税收待遇。

(四)(四)为企业或企业集团进行研究开发,所需经费应逐步依靠企业或企业集团,从销售额中提取。原有科研事业费的独立科研单位,进入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后,其科研事业费按照国发〔1987〕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五)进入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独立科研、设计单位和原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其工资、奖金标准、福利待遇,可按企业标准执行,也可按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但只能执行一种标准。

经同级科委、经委、外协、财政审核认定的、以科研生产联合为基础的科研先导型企业或联合若干小型企业成为科研生产型企业集团的科研单位,其优惠待遇,可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九、新组建企业集团,如不吸收独立科研单位参加或没有技术开发机构的,不予批准。

十、科研、设计单位以及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工商、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十一、在省内大专院校及省外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与我省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建立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按本规定执行。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所属科研机构与地方企业联合,经省外协办、省经委、省科委、省国防科工办和省财政厅批准,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待遇。

十二、本规定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政府采购合同 第6篇

(黔府发〔2008〕2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全面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决定》的学习宣传

自2004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一直把依法行政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在少数地方和单位依然存在,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大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于改变我省欠发达、欠开发的面貌,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具有重要意义。

市县政府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承担着全面管理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责,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直接决定着我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进程,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一系列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决定》针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要求明确,针对性强,非常及时。市县政府要把贯彻落实《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的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把学习宣传好《决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开展法律知识考试等多种方式,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主动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保障。

二、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制度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离不开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和制度规范。《决定》从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需要出发,对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作出了规定,任务明确,要求具体。各市(州、地)和各市县政府要对照《决定》要求,全面总结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制定贯彻落实《决定》的具体措施,明确目标任务,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在2009年底前,切实建立起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已建立的,要认真落实,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的要尽快调整完善,需要清理修订的要及时清理修订,其中涉及党委组织和纪检部门工作的,由市县政府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研究决定,确保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

个环节;对于确因客观因素一时难以建立的制度,要积极探索,周密部署,明确工作规划。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

三、完善机制,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考核力度

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任务,不断完善考核制度,将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市县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准,把是否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制度作为考核内容,纳入对市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对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市县政府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将依法行政的情况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并增加其在整个政府工作目标考评中的分值比重,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监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四、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职责,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助抓,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领导责任体系。要将《决定》的贯彻落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将贯彻落实《决定》,推进依法行政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与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决定》精神和要求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中,与其他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确保《决定》的实施效果。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研究推进依法行政的规划和措施,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2-3个县或乡(镇)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示范单位,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当地依法行政工作。

认真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政府每年1月底前,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协助本级政府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要加强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将适时对市县政府贯彻落实《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市县政府也要抓好辖区内的依法行政工作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和纠正《决定》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贯彻执行《决定》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决定》规定要求造成工作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贯彻实施《决定》的情况,要及时报省法制办,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7篇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人口和计划

生育“一票否决”制的规定

黔党发[2007]14号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制,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是对因工作不力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未完成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资格予以否决的制度。

第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适用范围: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党委、政府及其第一把手、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

第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适用内

容: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综合性荣誉称号、评先评奖资格,其党政第一把手、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不得被授予个人荣誉称号、评先评奖、晋职、晋级和提拔。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对其党政第一把手、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予以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直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一)未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或者当年符合政策生育率低于责任目标值3个百分点以上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

(二)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因违法行政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

(三)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者严重干扰考核评估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四)因措施不力、连续两年工作严重滞后、又没有切实改变被动局面的县(市、区、特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达到“一票否决”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符合政策出生人口统计满报率高于5%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

(二)本级财政投入未达到责任目标,或在财政投入上弄虚作假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

(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连续两年未达到责任目标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四)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未达到责任目标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

被“通报批评”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其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第一把手、分管入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尚未达到“一票否决”的,予以“诫勉谈话”: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核中,党政线或者人口计生线综合责任目标被认定为严重滞后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

被“诫勉谈话”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分别由省委、省政府、市(州、她)党委、政府(行署)对其第一把手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限期改进工作。

第八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按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执行期限为一年,自作出否决决定之日算起。作出“一票否决”决定时,被“一票否决”的党政第一把手、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已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要视其情况予以跟踪否决。

第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和主要指标以当年各级政府与上一级政府签订的人口和计划生

育目标责任书为主要依据。

第十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核由省入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经审核认定后的考核结果,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党委、政府实施“一票否决”,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党政领导班子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要作为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组织部门要把党政第一把手、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察内容。

第十三条 对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各级党委、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党政第一把手、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中成绩突出的优秀干部要注意培养和使用。

第十四条 组织部门在考察各级党委、政府第一把手、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时,已被“一票否决"的不能选拔任用;列为后备干部的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

每对各级党委、政府进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在组织、人

事、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的审核结果,应当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被“一票否决”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本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地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审定,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和数据负责。凡弄虚作假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贵州省政府采购合同 第8篇

1935年中央政府入黔, 就对贵州的财政管理权限体制进行了改革。确立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权限体制。对于省财政收入方面, 主要包括田赋收入、契税收入、营业税收入。因此田赋收入对于省财政收入的影响不言而喻。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导致田赋收入在整个财政收入预算的比重在不断的下滑。通过一组数据即可得出这样的结论。

通过该表, 反映了自1931—1938年贵州田赋收入一直维持在60万法币附近, 田赋收入并没有出现明显的增加, 在1936年达到753041法币的高峰之后, 在1937年和1938年由于旱灾以及会计年度变更等原因导致田赋收入出现下滑。田赋收入既然是贵州省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而田赋收入的日渐减少, 不仅威胁到了国民政府在贵州的统治, 同时也影响到了贵州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民生活水平之提高, 因此贵州省政府不得不对田赋进行整理。

二、贵州田赋收入减少的弊病分析

既然要对田赋进行整理, 那么就要分析是什么原因导致贵州田赋收入一直萎靡不振?

1. 贵州农村经济的衰败是贵州田赋收入减少的根本原因

贵州的农村人口占到贵州总人口的67.5%, 因此贵州的主要经济就是农业经济。而贵州农业经济的衰退可以通过可耕荒地面积、农村阶级成分变化几个方面分析。

(1) 可耕荒地面积的数量却由逐渐增长之趋势。根据国民政府实业部在1933到1935年对贵州省43个县的可耕地面积以及荒地面积调查的结果可知, 荒地面积共有25490451公亩。其中可耕荒地面积占到已耕地面积的一倍, 可见贵州省对耕地利用之不足。

(2) 农村经济衰退, 导致农村阶级成分也出现变化, 自耕农阶层逐渐减少, 佃农阶级逐渐增加, 反映出了佃农经济的成分在增加。

(3) 土地占有规模越大, 收益就越高。土地占有规模越小, 收益就越低。而地主占有大量的土地, 因此地主收入高。其次他的平均成本也是最低的。所以说地主的利润就最大。而相应的佃农由于占有的土地面积少, 因此收入少, 成本高, 导致入不敷出。

综上通过一系列的数据可以得出, 农村经济是贵州经济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通过农村人口数量, 可耕地面积, 以及荒地面积等数据可以得出贵州农村经济呈现逐渐衰退之趋势。而农村经济的衰落必然影响田赋收入之增加。因此只有发展农村经济, 促进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才能促进田赋收入的增加, 促进省财政的自给自足。

2. 田赋制度的缺陷是贵州田赋减少的重要因素

黔省田赋向来分为丁、粮两种。丁无从可考, 明初计丁科税, 以代力役。粮也无从可考, 由各地官员和土司随地派征, 而从无丈量土地, 按亩纳税。这样就导致科则繁杂, 税负轻重不一, 容易为官员贪赃枉法提供条件。在《贵州省志财政志》中就有这样对科则繁杂的记载。“不仅县与县不同, 即一县之中区与区, 寨与寨亦各相异”。甚至出现同一州县内, 科则“绅与民不同, 民与民不同, 民与苗不同, 苗与苗又不同”。

3. 田赋征收机构的弊病是贵州田赋减少的直接因素

晚晴时期就已经形成了以胥吏阶层为主体的田赋征收阶层。粮册和实际征收都由商人包揽, 称作粮柜和粮房。而粮册又称鱼鳞图册, 是征收田赋的重要依据。然而清末贵州爆发了咸同人民大起义, 导致鱼鳞图册大多丢失。而存有的粮册也因为长时期没有对逃荒隐匿之人口进行更改, 所以导致官府征收田赋便无从可考。而粮书由于掌握了相关的粮册, 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 代代相传, 因此地方官员不得不依赖与这些掌握粮册的胥吏阶层, 把征收田赋的任务包揽给这些粮房, 从而赚取利益。而这些粮书仗着有官府的保护, 以及拥有征收田赋的权利, 往往篡改科则, 浮收勒索, 中饱私囊。

三、贵州为进行田赋整理颁布的政策法令

由于贵州农村经济的衰败, 田赋本身制度的缺陷以及征收制度的不合理, 导致贵州省田赋收入逐渐减少。而比较其他省份的财政收入, 一般都是以田赋收入为大宗, 比如说这时期的山东和江苏, 田赋收入就是贵州省田赋收入的30多倍。而贵州省财政收入主要以田赋收入, 特税收入以及营业税收入为主, 营业税收入主要依靠各地商业之繁荣, 而贵州偏远落后, 交通不便, 因此要大规模迅速发展也不可能。而特税收入随着中央禁止鸦片的政策法令的出来, 特税收入亦不可能成为未来的主要收入。因此贵州省政府若想增加省财政收入, 就必须整理贵州省田赋。

因此在1935年5月, 贵州省政府就开始对田赋进行整理。相继通过了《贵州省各县丁粮推收拨册暂行规则》和《贵州省各县清理田赋暂行办法》。省政府要求各县按照上述文件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做好清查土地, 展开土地陈报工作。争取完成整理田赋的任务。

随后在1936年12月由省府委员会第290次常会通过了《贵州省财政厅土地陈报处组织规程》, 1937年1月在省府委员会第296次常会通过了《贵州省县及联保土地陈报处组织规程》, 明确了省一级和县一级的土地陈报主体机关及组织章程。之后又在1937年9月省府委员会第365次常会修正通过了《贵州省土地陈报实施办法》, 1937年9月28日在省府委员会第369次常会修正通过了《贵州省政府财政厅办理土地陈报章程》, 明确了土地陈报工作的主体机关及任务, 土地陈报工作的相关程序, 以及为完成土地陈报工作有必要进行训练相关人员和宣传土地陈报, 规范土地界线之划分, 业主的土地陈报程序, 以及土地陈报工作完成之后的复查抽丈, 造册公告, 改定科则, 最后由县政府颁发土地管业执照。

四、贵州省为进行田赋整理采取的措施

1. 展开土地陈报

贵州省想要增加田赋收入就必须先整理田赋, 而整理田赋就必须先对地籍进行整理, 而整理地籍就必须丈量田亩, 而如果通过丈量田亩来获取田亩数, 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对于当时的贫瘠的贵州, 时间和高额的费用都不现实。因此只能采取土地陈报的方式整理地籍。贵州省在1936年按照省颁布的土地陈报规章, 开展土地陈报工作。首先在机关设置方面先后在省财政厅设省土地陈报处, 在县政府设置县土地陈报处。在1937年3月, 土地陈报工作先以贵阳县为试办点, 至9月又增加安顺等县。同时直到1941年五月完成土地陈报工作。土地陈报工作历时4年零5个月, 全省82个县的土地陈报先后完成。全省土地陈报工作共耗费1688065.48, 共完成土地陈报面积18216313亩, 每亩的土地陈报费用不及一角。而在土地陈报工作结束之后, 年征田赋额为520万。而在土地陈报工作之前, 田赋征收额只有73万元。

2. 改订税则

(1) 田赋科则调整。在土地陈报工作当中, 最为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改订科则, 科则之调整要按照田亩的收益之多少, 并参考地价之高低, 按照甲乙丙三种改定科则, 每种之中又分为三等九则, 定差别税率, 征收田赋。该图为土地陈报之后的改订科则。

通过土地陈报和调整科则, 可以反映出地籍之整理通过土地陈报的方式即节约了时间, 也减少了费用的支出, 同时也完成大量的田亩的清查, 避免了过去不按亩纳税, 粮书随意征收的局面。同时通过科则的调整, 田赋税率相比以前有所减轻, 对于减轻农民的负担, 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在土地陈报的过程中不按照省政府颁行的土地陈报规章办理, 导致漏报, 使得官府税收减少, 民众负担加重。其次在业户姓名和所属田地记录方面存在偏差, 导致田主和田地不一致。最后在编查田亩收益过程中, 编查员随意估计甚至从中勒索, 收取贿赂, 导致地价收益和征税方面出现差错。

五、1935年田赋整理对田赋数额的影响

在1935年以前由于农村经济的衰败, 丁粮税额的科则繁多, 税率的不一致, 以粮书为主体的征收人员的从中勒索和贿赂, 导致1935年以前田赋收入一直在60万萎靡不前, 严重影响了省政府的财政收入。而1935年之后省政府通过颁布一系列的土地整理的规章和法令, 通过展开土地陈报, 整理地籍, 改订科则, 规范税率, 减轻农民负担, 调整征收机关和征收时期, 使得田赋数额呈现快速增长至趋势。1935年国民政府对贵州省田赋之整理对于增加省财政收入, 恢复发展农村经济, 改善农民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下表是1938—1940田赋收入数比较表。

备注:1.1938年为跨年制变更, 本表所列的收数仅系7月至

参考文献

[1]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贵州省志财政志[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3.

[2]吴鼎昌.黔政五年[M].贵州:贵州省政府编, 1942.

[3]张肖梅.贵州经济[M].中国国民经济研究所, 1939.07.

[4]李荫乔.贵州田赋研究[M].台湾:成文出版社, 1977.

政府重压下的贵州茅台 第9篇

从保守到激进的陷阱

自1998年正式走向市场,贵州茅台已经连续14年实现跨越式增长。茅台的成功与其稳健的战略息息相关。14年来,茅台坚持做高端白酒品牌,以其独特的酿造工艺与上乘的品质取胜。公司财务能力非常强:现金比率远远大于1,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大于2,资产负债率远低于同行业45.8%的均值,会计政策偏稳健和保守。现金充裕的贵州茅台具有很强的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财务风险程度低。

为进一步推动茅台酒向“世界蒸馏酒第一品牌”迈进和带动全省白酒产业快速发展,贵州省委省政府于2012年提出了组建“大茅台集团”,促进茅台集团向“千亿”级企业发展的重点任务。支持茅台集团通过投资、参股控股、兼并、重组、收购等多种方式,在全省白酒产业率先实现集群发展。在此规划下,贵州茅台一改往常的稳健作风,加大了对茅台酒和系列产品技改项目及配套设施、交通及环境保护等项目的建设力度,加快了酒业整合与多元化的步伐。8月,注册资金为8亿元的茅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成立,茅台房地产公司也已实现近千亩的土地储备计划。9月,几乎就在公布涨价的同时,贵州茅台现金出资10.7亿元,以29.72%的占股比例成为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正式进军航空业。9月25日,贵州茅台宣告通过开设黔茶专卖店的形式与茅台专卖店进行名酒名茶平台共享,3年内实现10亿元的销售额。

贵州茅台这种由保守到激进的策略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多元化和并购的尝试并不是不可行,问题在于如何避免扩张可能产生的陷阱。

酒业整合的风险

在政府主导企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下,白酒巨头贵州茅台重组酒企的设想可能带来行业垄断的弊端以及缩减白酒酿造时间、降低质量的危险。况且,在目前严控“三公”消费的情形下,贵州茅台酒存在需求下降的可能性。

行业垄断弊端凸显

贵州茅台整合酒企的路线具有行业垄断的趋势,当地政府既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又是行业的管制者,还是企业的运营者。贵州茅台独有的核心竞争力和当地政府的巨大支持为其产品定价权和占领市场提供了行业垄断的土壤。

贵州茅台对白酒业的垄断将带来以下弊端:一是行政指令性计划会打破企业本身的发展规律,造成贵州茅台经理人的非理性行为。二是垄断带来的不合理高价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对于贵州茅台本身的消费需求提出了考验,而且将高价茅台酒推向“三公消费”和“反腐”的风口浪尖,促使了提价的舆论压力。由此而可能使贵州茅台为达到政府制定的目标而走进“提价——需求下降——进一步提价”的怪圈。

降低质量的危险加大

贵州茅台酒生产所需原料为仁怀当地及周边地区所产优质糯高粱和小麦,是由酱香、醇甜和窖底香三种典型体经长期贮存勾兑而成。经过异地实验,只有在茅台镇独有的生态环境中才能生产出茅台酒。因此从茅台酒自身的酿造和资源来说,产量在保证品质口感的情况下难以大幅增长。而贵州茅台为达到“千亿目标”不得不增加产量以提高销量。据2011年年报,贵州茅台计划到2015年,茅台酒基酒产量达到4.5万吨,系列产品产量达到6万吨以上。并购酒企或压缩白酒的酿造时间是迅速提高产量的做法,“高产”能否“高质”势必成为茅台实现宏伟目标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事实上,最近陷入的塑化剂风波表明,如果贵州茅台在产量大幅提升的同时不能保证其应有的产品质量,那么消费者对产品的信誉度和忠诚度将大幅下降,公司生产经营和业绩也将受到负面影响。

需求下降的可能加大

贵州茅台以酱香型白酒的生产和销售为主,主导产品为贵州茅台酒,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也主要来自于该产品,产品结构相对单一。从高端白酒的消费人群来看,消费的结构是公务消费占比超过50%,商务消费30%~40%,个人消费仅占10%。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一连串的“禁酒令”将高档酒置于反腐舆论的风口浪尖。在“买的人不喝,喝的人不买”的消费特色之下,对于严重依赖政务和商务消费的茅台酒来说,其需求量大幅增长的因素难以持续。

此外,由于茅台白酒经销行业的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大量资本涌入白酒渠道,甚至由其他行业经销商转行成为了茅台酒的经销商。经销商的急剧扩张人为放大了渠道库存的需求,而渠道库存的上升实际上不真实的放大了终端对白酒厂商的需求。如此一来,就会造成这样一个假象:“茅台酒好卖,涨价更好卖”,然后计划扩张到市外省外国外市场。这种繁荣的景象会将问题掩盖起来,只有当潮水退却时,潜在的问题才会暴露出来,最终的清算也将会到来。

多元化的风险

为能在2020年达到“千亿”目标,贵州茅台加快了多元化的步伐,企图大力发展以汉酱酒、习酒、茅台王子酒和茅台迎宾酒为代表的中高档系列酱香型白酒,发展与白酒关联度高的啤酒、葡萄酒、保健酒等。同时,能源、矿产、金融、食品、酒店等投资领域也在贵州茅台的考虑范围之内。

多元化发展是企业达到一定规模时的可选之路,不过能走好的并不多。作为先驱,五粮液曾为多元化交了很多学费。投资芯片项目失败,酒精生产线刚刚投产就宣告夭折,曾全力打造的“亚洲第一流”制药集团传为笑谈。而从茅台自身来讲,也并非首次试水多元化,曾涉足中低端白酒、保健酒、啤酒、葡萄酒等,但都以失败告终。2011年,贵州茅台将其长期亏损的啤酒业务的控制权交给了华润雪花,淡出其并不擅长的啤酒市场。而遭遇重重困难的茅台葡萄酒也重构了其战略:包括投资3亿元在河北昌黎建葡萄庄园,联合凯马集团等引进进口葡萄酒,并购国外名酒庄等举措。贵州茅台耗费巨资、倾心打造的多元化战略是当地政府主导下的欲望膨胀和盲目扩张。通过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其对多元化行业的认识不透彻,且可能存在人才储备尚不完善、管理幅度和经验不足的危险。

白酒与啤酒、葡萄酒、保健酒在技术工艺、文化内涵、运作模式、营销策略方面都有显著的差异。这些相关产品虽在短时间内受益于“茅台”品牌效应的影响,但是品牌延伸后,溢价会大打折扣,并不能保证其长远发展。贵州茅台这样的品牌延伸方式,无异于给品牌注水,不断稀释茅台白酒的品牌价值,拿品牌多元化来冒进,是陷阱而不是馅饼。贵州茅台投资机场、进军茶产业的举措能否获利依赖于整个经济大环境,对企业自身的治理能力和整合能力也提出了挑战,意味着企业在进入新产业之后还必须不断地注入后续资源,且面临着行业退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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